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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含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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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含義

第1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關鍵字:傳統投標;電子投標

中圖分類號:F40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月初剛剛參加完我市一個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平臺的培訓,培訓過程中我不僅感受到電子投標系統的方便之處,對于即將進行和普及的網上投標有所期待。

一、對于傳統投標與電子投標的優劣,我認為:

1、大大節省了投標成本,并降低了紙張的浪費。傳統投標所制作的標書都為紙質的打印版,除去標書制作過程中的更改所造成的浪費不算其中,整套標書按照各招標機構要求制作出來,需要大量的紙質證明材料,從打印、裝訂到最后的蓋章、密封,所需要的紙張、人力、時間是不可小窺的。投標工作結束后,會留下大量的紙質投標文件。據統計,一棵二十歲的樹可造3000張A4紙,而現在一般投標文件每本包含公司的相關證件、業績復印件及工程量清單等資料,3000頁相當于一家公司的投標資料,也就是說,一個項目的招投標,大概要損耗掉最少3棵已經在地球上生長了20年的樹,我們的地球還能有多少個20年?這種能源消耗僅僅是此類工作中的一個小環節,還有重復勞動的人力浪費等等,與現今所標榜的“低碳經濟、綠色環保”概念完全相抵觸。而且留下的這些投標文件涉及到大量的公司機密,給參加投標的企業帶來了潛在的危險。電子投標只需要下載客戶端,并在網上上傳資料和投標文件,既節約了投標單位的成本,為地球節省了資源也確保了公司的機密性。

2、遵循了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傳統模式的投標活動已使用多年,國內各招投標公司、采購中心、投標人已經實行的很熟練,配套管理制度也很完善,招標過程中的各種私下違規行為也越來越成熟。當前,一方面,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實行條塊分割和監督管理合一的體制現狀,很大程度上影響和阻礙了招標投標市場資源和信息公開透明、公平共享機制的形成。市場信息的不透明、不對稱是導致目前招標投標活動中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捏造誣告現象司空見慣的重要原因。因而現行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招標投標制度日益開放、統一、競爭、有序的發展要求;另一方面,招標人自律機制不健全,行政執法主體采用現場監督、書面報告和審批的傳統監督管理方式,又無法對招標投標市場信息和審批事項達到全面、及時、準確地把握以及客觀、公正、高效的處理。由此,既無法有效約束招標人違法違規行為,又限制了招標人依法自主履行正當的職責權利。

因此,由電子投標取代傳統招投標是市場發展的趨勢所在。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可以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在行政管理體制外尋求解決上述二方面問題的有效途徑,讓招標投標信息流突破和迂回行政管理按層級、按部門分割的界限、壁壘,使招標投標各方主體最大限度地共享市場的資源和信息;同時,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可以為轉變和規范行政監督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弱化審批管理,建立招標投標主體在信息公開透明的陽光下自主決策,自我運營,自覺守法的自我約束機制以及為建設社會誠信和防腐體系,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市場的開放度取決于社會的誠信度,社會的誠信度取決于社會的道德水準和法制化程度,而社會的道德水準和法制化程度又依賴于社會信息的透明度。所以,招標投標市場的一體化取決于招標投標信息的一體化,這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根本理由和最重要的意義。

二、電子招投標推行面臨的有關問題。

1、電子招標投標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國內對于電子招投標系統平臺的開發缺乏統一性,一個企業不可能只在一個地區進行投標工作,而如果一個地區一個平臺,會大大增加企業的成本。而電子招投標系統沒有一個具體的規范標準,參差不齊,在操作過程中,上傳資料和機密的安全性是否可以被保障,紙質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文件出現不一致,以哪個為準,增加重復復核招標文件的工作,加大投標人的工作量,減弱了使用電子招投標模式的積極性。

2、招標投標系統信息和功能不能共享。

由于招標投標行政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各行業、地方的招標投標流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異,缺乏統一規劃指導和協調,且信息技術沒有統一標準,信息數據沒有規范接口和交互共享的服務平臺,造成目前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運用功能和信息零打碎敲,相互隔離、斷裂,既不完整配套,也不全面統一,無法實現電子招標投標全流程功能的協調整合和市場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也就無法充分發揮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整體的真正優勢。

3、電子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不適應。

電子招標投標的網絡化、無紙化特點要求行政監督方式也不同于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和書面審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監督部門尚未具備有效監督電子招標投標的網絡監督接口、服務平臺和與此相應的監督方式,對于推行和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既缺乏必要的技術準備,又缺乏思想上足夠的重視,并存在諸多不必要的疑慮。

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委托協會起草并準備聯合有關部委共同印發《辦法》和《規范》,希望以此保證全部或局部研發、運用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技術和數據標準規范、統一,功能全面、合法。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要求與電子信息系統全面、規范地結合起來,對電子招標投標的“投標簽字、送達時間、密封解密、開標方式、評標隔離”等一系列特定操作含義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為電子招標投標每個環節提供必要的依據,并保證各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互聯、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協調運營。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該充分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最大限度地幫助招標人規范、便捷、高效地實現招標項目采購目標需求以及項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的全面對接要求,滿足不同主體、不同層次、不同角度對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信息和功能需求。系統既要充分保障招標信息及時、開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證投標、評標等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安全,嚴格設置電子文件的主體閱讀、修改以及流程操作的權限和時間,并保證電子文件只能依據規定設置的權限和時間進行閱讀及有痕跡的修改、且事后不可篡改、消毀、抵賴,可以提供追查證據。

電子招投標系統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在越來越快速的信息化時代的背景下,已經亟待被推廣,各地方監管部門今年也在這方面逐步重視,實現投標無紙化指日可待。

第2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場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3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一、衛生監督與行政法

 

“行政”一詞就其原意來說有兩層含義,一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二指國家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從事的管理活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中,同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社會關系。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其衛生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縱向行政管理關系,又有各種醫療機構、各種提供衛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橫向衛生服務關系。就縱向的衛生行政管理關系而言,衛生法與行政法是從屬和補充關系。

 

衛生監督工作是衛生法的執行工作,即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從衛生法與行政法的從屬和補充關系來說,它是以行政法為基礎,以衛生法律法規為依據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具體來說,衛生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杜會組織和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衛生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

 

二、衛生監督主體及其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衛生監督執法的主體主要是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只有衛生行政機關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只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才將衛生執法權授予某一組織。這種組織稱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一般應視同于行政主體。衛生行政機關要把執法權委托給其他組織行使,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并承擔法律貴任。

 

2、職權的法定性

 

衛生監督執法主體所執行的法律規范,只能是法律規定應當由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執法主體只能在法定職權內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責任,不得越權執法。

 

3、行為的主動性

 

衛生監督執法是一種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主動行為,不以相對人的意愿為轉移。一般講,法律規范頒布后它僅是一種抽象規范。有關公民、組織不自覺遵守,又沒有行政主體去執行,就不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權利和義務的實際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自動的發生、變更和終止。行政執法行為,則成為法的定與實施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4、國家強制性

 

衛生監督是國家衛生管理行政權運轉的一種特殊方式,是由衛生行政主體單方面決定的國家管理活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國家強制性。

 

行使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某一方面衛生行政管理和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取得衛生監督主體資格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依據組織法或組織規則設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職能,能代表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行政上的法律關系。

 

第二,必須得到衛生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某一類別衛生行政執法職權。無論什么機關、組織和個人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就沒有衛生行政執法職權。

 

第三,法律、法規的授權必須與其外部管理職能、權限、范圍一致。包括權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圍和對象上的一致性。如縣級衛生行政機關就不能被授予省級衛生行政機關的相應權限;其他管理職能的機關也不能被授予衛生行政執法職權。

 

第四,獲得衛生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還應當具備履行某一項衛生管理職能應有的技術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部門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監督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受委托組織三種。

第4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5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關鍵詞]:電子招投標平臺建筑工程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建筑市場價格競爭的日益激烈,直接導致建筑企業在任務取得、資產結構、資金運用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給招投標方面帶來了許多有待解決的新問題。以往的招投標模式和經驗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網絡化和信息化的發展需要,在當前的形勢下需要財務部門與經營開發、工程計劃、施工生產等部門緊密配合,結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運用電子商務信息化手段,充分有效的利用和配置企業的一切資源,把電子招投標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同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缺失的情況還比較普遍。建筑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措施,也是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證。隨著工程建設法規的實施,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本人多年來招投標工作經驗,結合調查研究,將建筑市場招投標電子平臺系統相關情況加以簡要的分析與總結。

電子招投標平臺的重要意義

建筑行業要提高評標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效率性,一要提高專家評委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二要借助科學、簡捷的評標系統和評標平臺,以提高評標結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電子評標和遠程評標系統的應用給這兩個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投標人不需要再打印很多的文本標書,投標人只需提交一張電子標書的光盤和少量的文本資料,既節約了成本,又提高了效率。招投標工作擺脫復雜的數據處理和運算,結果以圖標形式直觀顯示,方便快捷,對數據自動統計、整理、提取,隨時提供評委需要的數據;可以透視到清單的人材機細節,可各投標單位之間橫向比較投標細節。

目前電子招標投標主要存在的問題。

1,電子招標投標安全缺乏制度保障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由于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互不協調兼容,且造成各系統使用者需要重復購買有關的技術服務,重復浪費資源去配套對接各個不同的系統和管理平臺;招標投標運用電子信息而產生的一系列特定問題又缺乏操作和處理的依據;系統設計的招標投標流程是否合法,能否有效堵住招標投標活動的“后門”,以及主體身份識別與簽名、信息的保密安全等既無權威機構鑒定認證,更缺乏相關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現有的一系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均存在“拆遷重建”的巨大潛在風險,同時,招標人在選擇電子招標時也不得已作出了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不一致時,以紙質文件為準的規定,這既增加了大量復核工作,降低了電子招標的效率和作用,又削弱了電子投標人的積極和認真程度。

2,招標投標系統信息和功能不能共享

由于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發和運用初期,又招標投標行政管理體制條塊分割,缺乏統一規劃指導和有效協調,造成目前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功能零打碎敲,且與各服務管理平臺信息技術沒有統一標準,信息數據沒有規范接口和共享服務平臺,由此形成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和功能相互隔離、斷裂的孤島,無法實現電子招標投標全流程功能的協調整合和市場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也就無法充分發揮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整體的真正優勢。

3,電子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不適應

電子招標投標的網絡化、無紙化特點要求行政監督方式也不同于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和書面審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監督部門尚未具備有效監督電子招標投標的網絡監督接口、服務平臺和與此相應的監督方式,對于推行和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既缺乏必要的技術準備,又缺乏思想上足夠的重視,并存在諸多不必要的疑慮。

電子招標投標現狀的應對措施。

1,制定相關的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系統技術規范

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要求與電子信息系統全面、規范地結合起來,對電子招標投標的“投標簽字、送達時間、密封解密、開標方式、評標隔離”等一系列特定操作含義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為電子招標投標每個環節提供必要的依據,并保證各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互聯、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協調運營。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應該充分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最大限度地幫助招標人規范、便捷、高效地實現招標采購目標需求以及招標項目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的全面對接要求,并滿足其他不同主體、不同層次在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同階段進行科學決策、協同運作、規范管理的要求。系統既要充分保障招標信息及時、開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證投標、評標等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安全,嚴格設置主體閱讀、操作的權限和時間,保證電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據規定設置的權限和時間進行閱讀及有痕跡的修改、但事后不可篡改、消毀、抵賴,可以提供追查證據。

2,建立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是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項目執行系統與服務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實現招標投標信息資源和公共易功能一方一次建設,各方多次使用,交換、互動和共享,并為健全招標投標社會監督機制,轉變與規范行政監督方式提供全面、實時服務的信息交互平臺。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既是實現電子信息互通的樞紐,也是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公共交易功能服務區,主要提供各類信息、身份認證、資信驗證、評標專家抽取、統計查詢、資料歸檔、行政監督通道等每個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以及每個監督機構共同和重復需要的招標投標信息和功能服務。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是一個網絡服務體系,不是一個唯一和獨立的平臺,也不可能由一個部門或單位壟斷建設。因我國經濟體制和招標投標監管體制的特殊性,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不可能簡單復制一般電子商務平臺形成和發展的市場化模式,很可能由政府部門、協會組織、大型企業、招標機構、交易服務機構以及各類風險或科技投資主體分別以多種可能的選擇方式和合作模式參與建設國家和地方二級電子招標投標專業服務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無論采用什么建設模式,各類電子招標投標項目執行系統和專業服務平臺必須按照統一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3,逐步推進和完善電子招標

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應當結合隊伍素質、內外環境和技術經濟條件循序漸進,逐步推進和完善。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功能既要立足現實需要,也要留有發展空間,采用強制性、推薦性和選擇性相結合,并留有前瞻性和可擴展性。而且,根據我國目前電子化的水平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我們現在只能鼓勵自愿而不能強制實行電子招標投標,更不可能使用電子招標取代傳統的紙質招標。這兩種形式將在相當長時間內同時并存。受電子信息技術的限制,部分招標項目或部分招標環節只能選擇紙質招標方式,如建筑方案設計、大型復雜工程施工和機電設備制造的招標只能選擇紙質與電子相結合的招標投標形式以及專家集中的非網絡評標比較適合。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尚需進一步統一規范和設計中國電子招投標平臺的整體結構和布局,科學全面、系統深入、完整規范地進行全局性戰略研究、提供公共應用支撐平臺與服務、標準化制定與實施,以及指導和推進工程的應用。

參考文獻:

第6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關鍵詞]衛生監督稽查;衛生行政執法;作用

1、衛生監督稽查的重要性

衛生監督稽查方面的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是為了使衛生廉政管理以及行政執法方面的相關力度以及透明度進一步增強,使得行政執法相關的工作責任制度更加的完善,對那些在行政執法的環節當中徇私枉法、知法犯法、、隨意處罰等行為進行查處的有效措施。

只有充分認識到衛生監督稽查所具有的重要性,才能夠有效地保證監督稽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在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開展監督稽查是法制監督的直接體現,能夠有效彌補行政執法中外部監督的缺乏,推動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的相互制約與配合,確保執法人員能夠在法律的強制約束下依法辦事。此外,開展衛生監督稽查還可以促進行政執法管理機制的完善,改進傳統的管理方式,能夠充分發揮監督稽查的管理職能,推動行政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

2、衛生監督稽查對衛生行政執法的作用

1)有利于維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減少不良、違法行為的發生,確保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充分發揮良好作用;

2)衛生監督稽查機構能夠及時了解并掌握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的開展情況和進度,為監督機構和上級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任務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有效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有效發揮預防作用,從而確保衛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

3)重點檢查不同時期公共衛生、學校衛生、職業(放射)衛生、醫療衛生等社會衛生狀況和工作重點以及出現的問題,并依法取締地下非法窩點或無證經營單位;

4)及時發現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的失誤和違法亂紀現象,便于對執法人員進行教育處罰和及時修正,維護衛生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良好的社會形象,有利于促進衛生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開展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稽查,及時發現處罰案件在主體資格認定、違法行為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執法文書書寫規范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辦案水平和文書書寫能力。

3、衛生監督稽查工作開展策略

3.1樹立強烈的衛生監督稽查意識

隨著我國衛生法制的建設和發展,衛生監督稽查也相應發展。衛生監督稽查是對下級和監督機構內部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程中遵紀守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衛生監督稽查是一項系統性、復雜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制度、長效機制、隊伍建設和工作開展等多個方面。執法人員的行為和態度受到稽查約束、評判的直接影響,甚至會造成行政執法人員抵抗或反對稽查工作:而且稽查的對象較為復雜,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不一,所以開展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稽查部門,確定稽查工作的職責,要求所有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接受監督稽查,一旦在其執法工作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整改。此外,由上級衛生行政監督部門直接管理稽查工作,稽查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工作匯報,集體討論重大問題,確保稽查作用正常發揮。

3.2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稽查制度

衛生監督稽查制度應該涉及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明確禁止的行為、監督服務制度、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權利和責任、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監督稽查工作中禁止的行為、對稽查人員工作實施情況和執行態度的規定等,增加監督稽查工作的力度和透明度,此外還需要建立相應的舉報投訴機制和管理處罰機制,提高對稽查人員管理的規范性和強制性,確保監督稽查工作規范實施。

3.3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稽查工作

3.3.1制定合理的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計劃在制定工作計劃之前,必須調查清楚監督稽查部門的基本情況,完全掌握衛生監督稽查的崗位設置、工作機構的具體情況和工作動態,明確稽查人員的數量。從實際出發,結合衛生部門工作要點,制定全面完整的監督稽查工作計劃和目標,并將其作為對監督機構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和對稽查工作進行表彰的依據。

3.3.2加強對監督稽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衛生監督機構應該定期舉辦稽查培訓和會議,對前一階段監督稽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匯報,使稽查人員充分了解監督稽查的含義、重要性、職能、分類、形式和對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增強培訓效果。同時詳細講解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責任追究,并對監督稽查培訓的內容和過程進行記錄,將相關資料和文件匯編成冊,供基層稽查人員參考學習。

3.3.3開展專項稽查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認真整理和篩選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案卷,交由衛生監督稽查部門進行檢查和評估。稽查人員根據評估量化指標對這些處罰案卷進行分類的評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歸納、匯總、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對于評分結果較低的監督機構予以批評或處罰,及時進行工作整改,有利于提高衛生行政執法的辦案水平,減少或消除衛生行政中過錯處罰的發生。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了確保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管理作用的發揮,必須建立完善的衛生監督稽查制度,加強監督稽查工作的針對性和規范性,從而提高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1]劉洪,李元賓,陳慰,蔣昀.互聯網輿情監測在衛生行政執法中的作用[J].上海預防醫學,2014,05:274-275.

[2]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提高衛生行政執法能力[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10,02:119-121.

第7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關鍵詞: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實踐

一、管制理論與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經濟學含義

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的解釋,管制是指政府為控制企業的價格、銷售和生產決策而采取的各種行動,政府公開宣布這些行動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視社會利益的私人決策。丹尼爾·F·史普博將管制定義為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律或特殊行為。曾國安教授將管制界定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據既有的規則對被管制者的活動進行的限制,并將管制分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兩大類。綜合而言,管制作為國家干預市場的一種方式,通過政府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章對微觀主體的市場進入、價格決定、產品質量和服務條件等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預而體現一定的政策目的。關于管制存在的原因,存在以下幾種學說:1.管制機構醞釀論,該學說認為管制在行業內部受損集團的請求下,為了行業內部的利益分配,經濟性管制機構才得以成立。2.行業保護論,即行業本身為了保護在位的廠商和防止潛在進入者,要求成立管制機構。3.公共利益論,即保護消費者。4.政府管制俘虜論,該理論認為管制是一種由國家供給的商品,由于企業利益集團和消費者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力量比對差異,政府管制是為滿足產業對管制的需要產生的。不同的管制學說,提醒我們既要看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同時也要注意其局限性,對政府管制應進行理性反思并加以完善。

(二)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模式比較

從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來看,屬于非營利組織的管制,即非營利組織的管制者基于組織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該組織制定的規則對所屬成員或者其他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國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專門立法并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對注冊稅務師機構和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以及執業質量控制等進行規范,甚至對職業服務的定價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為例,政府制定《稅理士法》,嚴格規范稅理士的職業準入、執業標準以及職業道德等執業行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優點是,注冊稅務師和注冊稅務師機構的執業行為較為規范,注冊稅務師的素質較高,通過統一規范的行業管理,可以降低稅務服務過程中涉稅成本,從而促進稅務服務需求。但是,國家為此承擔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發揮民間組織的自律作用,而且會影響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獨立性和自由發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制定相關管理法規,進行宏觀行政管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組織,進行具體事務管理。其中,以自我管制為主,政府對注冊稅務師行業微觀層面的管理雖有介入,但介入的幅度與程度較低,性質上屬于自律管理為主的混合管理模式。美國即采取這種行政管理與民間自律相結合的模式,在政府設有注冊稅務師管理局,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其行業組織為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人會等。美國財政部還制定了《管理納稅人規則》,對注冊稅務師行業準入制度、注冊稅務師業務之限制與責任、懲戒程序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部分管制型注冊稅務師制度綜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間自我約束兩方面的優勢,既能保持行業獨立性,又能合理配置資源。

3.自由管制型,即國家管制很少,不專門立法和設立管理機構,只管一般工商登記。注冊稅務師行業微觀層面的事務均通過其職業組織來實施控制。通常這種管制模式,職業壟斷性不強,強調行業自由競爭,主要依靠行業自律監管。以澳大利亞為代表,注冊稅務師登記委員會是獨立于國家稅務局的組織,負責注冊稅務師的資格認定和注冊稅務師機構的開業登記管理。此外,作為民間組織的租稅協會,還定期給會員提供資料,負責稅務人培訓等。其優點是節約國家的稅收成本,能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場準入相對容易,注冊稅務師機構素質可能參差不齊,納稅人的監督成本也相對較大。

二、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規定行業準入制度以協調行業供求

從保護行業利益角度看,對注冊稅務師行業進行管制,需要對特定約束條件下該行業的供求狀況進行估量。注冊稅務師需求主要取決于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稅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國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對稅務服務的需求層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冊稅務師的多數業務與會計師、律師的業務范圍重疊,因此在政策上涉及兩個方面問題:其一,是否對注冊稅務師進行職業壟斷,即是否設計職業稅務師制度,職業稅務師與律師、會計師職業的關系如何。其二,如何協調各職業業務范圍之間的關系,即應考慮設定的職業壟斷領域是否得當。在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制度供給方面,由于涉稅知識和技能的特殊性,通過政府管制設定行業準入制度來決定進入該行業的必備條件非常關鍵,設置這樣的行業準入標準,可以排除不勝任的和低質量的稅務服務進入市場,也有利于區分與其它行業的執業行為,規范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

(二)制定職業規范、懲戒制度確保服務質量控制

由于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護考慮,除了通過設置行業準入制度,彌補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市場失靈之外,還需要一定的職業規范控制服務質量。執業標準的制定因各國注冊稅務師制度傳統而有不同,在有些國家是通過民間組織制定嚴厲的準則和懲戒制度來約束其成員,而發展中國家或轉型期國家則多數通過國家立法來確定執業規范。對服務質量的控制,還可以考慮通過一定的職業監督方式,如稅務機關監督、內部控制機構監督或公眾監督方式來實現,這些都應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規定。

(三)注冊稅務師的職業定位與職業操守

對注冊稅務師進行規制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幫助人在稅制和客戶之間達到一種恰當的平衡。所以,注冊稅務師管理規章應體現注冊稅務師的職業定位,并對其職業操守加以規定。現代稅收國家稅法理論和立法實踐,大多將注冊稅務師視為獨立于稅務機關,為維護納稅人利益,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專家。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會面臨兩方面的利益沖突:一方面是確保稅收收入應收盡收、保障稅法公平、效率等的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是實現最低限度納稅的客戶(納稅人)利益。當國家利益與客戶利益相背離時,基于注冊稅務師職業獨立性的考慮,以忠于客戶利益為基本原則。注冊稅務師為保守客戶秘密,可以不向稅務機關告發,應是其基本職業操守。另外,與注冊稅務師職業獨立性相關,還應考慮稅務官員能否進行注冊稅務師業務。在轉型期國家,注冊稅務師機構與稅務機關的牽連關系會影響到注冊稅務師的職業忠誠和信譽度,也會制約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理論實踐

從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實踐來看,主要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傳統,實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業準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國的稅務師職業壟斷模式。針對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的實踐,我們認為應加快完善注冊稅務師行業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轉變,發揮管制和市場兩種手段來規范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

(一)建立健全注冊稅務師制度體系

首先,要加快《注冊稅務師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緊制定《注冊稅務師條例》待日趨完善后,在適當時機向人大提案批準頒布《注冊稅務師法》。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注冊稅務師的法律地位、法定業務范圍等。另一方面,為保證注冊稅務師執業的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應構建起稅務服務執業準則規范體系,指導和規范稅務行為。

(二)建立行政監督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行業管理體制

鑒于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尚屬初級階段,為保證其穩步健康發展,應當建立稅務行政監督與行業協會自律的相結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業行政監督主要由稅務行政部門對注冊稅務師協會、注冊稅務師及其機構進行監督、指導、檢查,負責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和備案登記等工作。協會行業的主要是發揮監督、自律、指導、服務的作用,負責制定執業質量標準和懲戒制度,對成熟業務制定統一的業務操作規程;統一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強化行業自律制度建設。

(三)提高注冊稅務師的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

注冊稅務師行業是一項知識密集、技術密集、高智能綜合產業,所以提高專業素質是客觀要求。執業人員不僅要熟悉稅收政策法規和掌握操作技能,還要具有豐富的財會知識,要懂稅收、懂核算、懂管理。要從思想上把以人興業建立高素質人才隊伍作為戰略任務來對待。以提高專業素質為重點,促使從業人員真正做到終身學習,提高專業判斷能力和執業水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強烈的開拓意識、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以上措施將有助于改善注冊稅務師行業制度環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結構,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繼續創新發展,最終構建起納稅申報、注冊稅務師鑒證、稅務監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綜合、立體的稅收征管監督制約機制,促使國家、納稅人、注冊稅務師走向合作共贏,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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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克昌、陳秀清著:《注冊稅務師與納稅人權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頁

第8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摘要: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和對經營活動(行為)方面的強制措施。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濫用現狀

一、目前公安實踐領域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存在的問題

(一)學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含義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特征。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采取緊急的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它們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2)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危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但相對人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3)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或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4)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屬單方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面作出,無需相對方同意。但相對方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理論分類: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戶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內容,這些管理業務都涉及行政強制,但本文重點談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強制措施。

1、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簡單地說就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定行政機關的一種緊急處置權。其目的在于預防某些情況的發生或者制止某種危害行為。即時性強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緊迫性,行政處理和執行同步,相對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即先執行后爭訟,這一特征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即時性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帶離現場、盤查、約束、扣留、收容審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執行性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抵繳等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和代履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采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2、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和對經營活動(行為)方面的強制措施。

對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嚴加管教、責令嚴加看管和治療、約束、責令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強制帶離現場、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審查、強制戒毒、強制性教育措施(勞動教養)、強制傳喚等。對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扣繳、收繳、追繳、強制鏟除等。對經營活動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改正、取締。

(三)法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位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繁多,理論上的歸納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措施在一定情況下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如預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如此。但在多數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執行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個別的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成為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盤問、收審等。

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屬于行政強制的范疇,而應屬于司法強制。也有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質上是行政權的延伸,故應歸人行政強制的范疇。轉(四)實踐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誤區

通過調查發現,實踐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不分。實際上,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主要體現這些方面: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后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處罰是為了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此外,二者實施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為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不一定是違法的。

二、公安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措施存在的濫用現狀問題分析

(一)濫用現狀問題之———程序問題。這一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不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規范、任意實施。造成此類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滯后,立法不健全,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二是程序意識差,權力意識太強。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準,然后,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二)濫用現狀問題之二——比例原則的問題。現代行政法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將國家權力(包括警察權)的行使保持在適度、必要的限度之內,特別是在法律不得不給執法者留有相當的自由空間之時,如何才能保證強制權的行使是適度的,不會為目的而不擇手段,不會采取總成本高于總利益的行為。在大陸法中,這項任務是通過對手段與目的之間關系的衡量來實現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則來進行有效的控制。

第9篇:行政監督含義范文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可行性

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傳統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單軌制保護模式,即由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維護環境公益。然而,對于沒有監督與制約機制的公共權力,其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是每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僅僅依靠道德力量所無法改變的。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護同樣受到制約。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巨大潛力,是促進我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趨勢。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可見,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這種訴訟方式完全廢除了原告適格理論,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受到違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另外,我國已有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些案例從程序上、實體上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提供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礎。

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政府單軌保護環境不力的狀況以及民眾要求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軟環境,具有可行性。從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出發,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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