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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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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

第1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辦學校 會計制度 選擇 完善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2)12(a)-0-02

近年我國民辦教育發展迅速,在選擇和采用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合理的規定。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管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民辦高校如何選擇會計制度,對規范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到推動性的作用,因此,政府要盡快在相關政策方面加大對民辦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導和扶持民辦高校健康有序的發展,為我國教育行業作出更大的貢獻。該文在對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對策建議。

1 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現狀

1.1 全國民辦高校執行會計制度的現狀

目前大部分民辦高等學校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法人地位是“民辦非企業”,既然不是企業,那么是社會團體還是事業單位?這就有了民辦高校法人屬性地位確認問題。對民辦高校“合理回報”難以實現的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民辦高校適用會計制度不統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難,難以確定合理回報的辦學結余基數及比例。民辦高校應該采用何種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直以來,各民辦高校根據各自的需要和各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有的執行《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高校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還有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2 廣東省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現狀

為規范民辦學校財務管理,2006年9月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聯合下發《廣東省民辦高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管理辦法雖然有了,但目前會計科目核算方法及賬務處理沒有規范、會計報表也尚未出臺統一格式。這就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計沒有統一的核算方法,賬務處理比較隨意,也正因為沒有統一會計核算制度,沒有統一報表格式,上級主管部門很難掌握各民辦高校的財務經營狀況,如資金流動情況、資產實有情況、內部治理結構情況,得不到準確的會計信息資料,就難以做到對民辦高校監督管理。

1.3 現行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口徑不一致

目前大部分民辦高等學校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法人地位是“民辦非企業”,也就是相當于“ 知道我們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們是什么”既然不是企業,那么是社會團體,還是事業單位? 根據1986年4月1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我國的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的身份成為“第五類”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確,所以大部分學校在選擇會計制度時無從下手,也只能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設置會計科目,造成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口徑不統一。

2 當前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沒有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

辦法沒有統一會計報表格式和報表編制說明。有的采用《高校會計制度》的會計報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的會計報表格式、有的采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報表格式。這將造成上級主管部門很難掌握各民辦高校的財務經營狀況,資金流動情況,資產實有情況,得不到準確的會計信息資料。

2.2 國家對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存在不同待遇

在稅收核算及繳納方面,目前將民辦學校按照“企業”法人對待,公辦非學歷教育要繳營業稅及附加;而民辦非學歷教育,不僅要交營業稅,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民辦學歷教育上,很多民辦學校被課以25%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存在不同待遇的問題,也影響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完善。

2.3 民辦高校法人產權界定不明確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目前相關規定尚未出臺。

在近期企業所得稅免稅資格的認定中,要求民辦學校必須承諾的規定有:投入人對投入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同時按照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以上相關規定所存在的差異和不完善使民辦學校的會計制度的選擇推向兩難的困境,也嚴重影響了各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統一。所以為達到依法管理,必須建立一套有效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

制度。

3 完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建議

3.1 明確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

相關規定需要統一明確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目前大部分民辦高等學校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法人地位是“民辦非企業”,也就是相當于“ 知道我們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們是什么”既然不是企業,那么是社會團體,還是事業單位? 根據1986年4月1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我國的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的身份成為“第五類”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確,所以大部分學校在選擇會計制度時無從下手,也只能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設置會計科目,造成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口徑不統一。因此,需要統一明確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盡快為民辦學校

“正身”。

3.2 統一民辦高校享有的優惠政策和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但是目前只有公辦學歷教育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待遇,而民辦學校按照企業對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需要統一民辦學校享有的優惠政策和實施方案,避免各地政策操作不統一的

現象。

3.3 規范統一會計報表編制方法

目前有的采用《高校會計制度》的會計報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的會計報表格式、有的采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報表格式。這校將造成上級主管部門很難掌握各民辦高校的財務經營狀況,資金流動情況,資產實有情況,得不到準確的會計信息資料。因此,我們要規范統一會計報表格式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即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3.4 統一民辦學校的會計制度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但目前各地方還沒有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辦法,為解決了民辦高校財務管理規范問題,因此建議統一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管理辦法。

4 結語

針對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存在著內部治理結構失衡、會計報表格式不統一、民辦學校法人產權界定不明確,以及會計監督職能弱化,預算管理體制滯后等問題,從明確民辦高校法人地位、統一民辦高校享有的優惠政策和實施方案,以及統一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管理辦法等方面,對完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進行了

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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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薛東成.財務與會計[J].2012(2).

[3] 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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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2001)[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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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胡丹.完善高校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財務風險管理[J].教育財會研究,2009,20(5).

[9] 陳明風.高校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教育財會研究,2007,10(4).

第2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一、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概念

1.村鎮的概念

目前國內學界對于村鎮沒有統一定義,但針對村鎮規劃村鎮體系的研究較為常見。國務院1999年11月1日頒布,當前仍在施行的《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下稱《規劃條例》)將村莊與集鎮統稱為村鎮。《規劃條例》規定,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2.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概念

當前國內的研究,絕大多數是針對公辦、民辦養老機構,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研究幾乎沒有,因此學界對此沒有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生活護理、飲食起居等綜合的機構。

二、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存在法律問題的成因

1.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定位模糊

2005年民政部出臺的《關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第2條中明確指出,社會辦福利機構應堅持非營利的原則。2012年《民政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人養老服務領域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可以按照舉辦目的,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自主選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兩種法人登記類型。此項規定將民辦養老機構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法人。

2.缺乏有效監督評估機制

民力、養老機構之所以在服務設施和服務項目上有這么多的不足,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國政府部門重準人而輕監管。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監管的要求,即民政部門有義務對轄區范圍內的社會福利機構定期進行相關的監督和核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19條也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要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3.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004年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下稱《會計制度》)第一章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16條、《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等,均規定民辦養老機構的經營權、所有權相分離。

4.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依據現有法律,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養老機構的出資者不再享有機構所有權,但是《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5.養老服務糾紛解決機制缺失

目前我國《合同法》中沒有關于養老服務合同的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也沒有對此類致損案件責任劃分的明確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亦未界定養老機構與人住老人的關系,這就導致事故發生之后缺少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

四、村鎮民辦養老機構法律問題的解決途徑

1.準確定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性質

如上文所述,和民辦養老機構一樣,在現有法律體系中,村鎮民辦養老機構被定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l)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權規則。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因此不存在法人自身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

(2)就非營利法人而言,法人對其財產同樣享有所有權,法律人格和財產屬性密不可分,唯有明確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才能更好地保護其財產權利。

(3)將其定位為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而擁有獨立財產權后,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可以擴寬融資渠道,并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自身壓力,降低經營成本。

2.建立養老服務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村鎮民辦養老機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受損失的不僅僅是人住老人,同時還有養老機構。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規范養老服務合同。當前民政部門尚未制定養老服務合同范本,應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的要求盡快制定。

(2)制定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傷害事故是引發村鎮民辦養老機構法律糾紛的源頭之一。

(3)建立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救濟制度。如由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賠付基金,用于賠付部分發生于民辦養老機構中的意外傷害事故。

3.建立完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評估機制

(1)建立抽查制度和投訴制度。除了現有年檢制度之外,民政部門還應當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有違規前科和收到投訴較多的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成為抽點對象。多次違規,且未依法內部整頓的機構應從重處罰。

(2)建立民辦養老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由于政府難以有足夠的精力對每一個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細致審查,因此需借助公眾的力量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進行監督。

(3)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良好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可以對政府監管的誤區、盲區進行有效彌補,既能扶持好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還能通過良道,并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自身壓力,降低經營成本。

2.建立養老服務糾紛解決機制

對于村鎮民辦養老機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受損失的不僅僅是人住老人,同時還有養老機構。尤其是若雙方對簿公堂將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機構的聲譽也將受到極大的影響。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規范養老服務合同。當前民政部門尚未制定養老服務合同范本,應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的要求盡快制定。

(2)制定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傷害事故是引發村鎮民辦養老機構法律糾紛的源頭之一。該辦法應當規定養老機構傷害事故的定義與基本類型,所依循的法律原則,傷害事故中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傷害事故中的賠償要求和具體處理程序。

(3)建立民辦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救濟制度。如由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機構意外傷害事故賠付基金,用于賠付部分發生于民辦養老機構中的意外傷害事故。

3.建立完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評估機制

(1)建立抽查制度和投訴制度。除了現有年檢制度之外,民政部門還應當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有違規前科和收到投訴較多的民辦養老機構應當成為抽點對象。

(2)建立民辦養老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由于政府難以有足夠的精力對每一個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細致審查,因此需借助公眾的力量對村鎮民辦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政府可以法律或條例的形式強制性要求民辦養老機構將其審批材料、年度報告、財務報表以及訴訟情況向社會公開。

(3)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良好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可以對政府監管的誤區、盲區進行有效彌補,既能扶持好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還能通過良好的評估機制使得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內部優勝劣汰,淘汰不良的村鎮民辦養老機構,從而促進村鎮民力、養老機構健康發展。

4.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法規

兩地存在一些共性問題,如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法律法規不符合當地實際等。 因此,由于各地情況不同,應當依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立法時考慮到地域差異,注意協調不同層次的利益關系,做到統籌兼顧,以將政策更好地落到實處。

5.建立部門間統籌協調機制,確保政策落實

第3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摘要:筆者所在的學校是一所民辦普通本科學校,自2005 年建校以來在財務制度上的選擇、具體的應用以及與相關的法律規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本文主要以我校應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出發點,就其在民辦學校應用現狀進行歸納分析并加以探討,為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和實現良性循環提供參考。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辦高校

一、民辦高校財務制度的選擇

本文作者從民辦高校的定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來看,認為民辦高校應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得出的結論。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高校的辦學性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選擇,如由于地區間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異,導致一部分民辦高校選擇了《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如重慶民辦高校的學雜費收入列入政府預算管理,所以要求當地的民辦高校按《高校會計制度》核算,并將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本文作者更側重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因為更符合民辦高校辦學特。

二、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的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核算范圍的界定問題

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為民辦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會計制度的規定:“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但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投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二者之間的相互矛盾,讓民辦高校在核算過程中很難取舍。

2.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問題

(1)按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財稅〔2014〕13 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條件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投資人不得分配利潤,收取回報。

(2)《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2)、(3 )條是國家鼓勵民辦學校辦學給予優惠政策,而(1)條從稅法又明確規定投資人的合理回報,使得民辦學校在遵循政策法規制度上存在尷尬的局面。政策法規上沒有明確指出民辦學校的收入是免稅收入。民辦教育促進法上規定可與公辦院校同等地位,但稅務觀點:認為民辦學校收入,沒有上交財政入庫,所以不能等同公辦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免稅收入。使得民辦學校在稅收問題上又起了紛爭。

3.會計報告信息不健全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 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而在科目設置時,投資者投入與經營結果統一通過“凈資產”科目核算,通過報表很難直觀的區分投資人的投入和經營結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總結,以上是由點帶面的淺析《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體應用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民非企業在國家管控和內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個別單位成立后長期不登賬、賬務核算體系的設置與有關制度、規定不相符報表不完整、核算不規范等(收入掛往來科目不及時結轉收入,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確認收入)、現金余額過大且不及時盤點、大額現金結算頻繁,違反有關現金結算規定等等。

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發展前景

目前我國擁有民辦教育機構14.8 萬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辦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對其多樣性、復雜性,必然導致財務管理制度上的多樣性。這樣不利于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統一管理,法規政策方面上缺乏對非營利性、普惠性民辦學校的支撐。在國家大力提倡民辦學校的發展大背景下,我國在民辦教育財務制度管理方面也應加快改革進度,使民間投資者在大力投資辦學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同時,也能真正的民辦民享,做到民辦教育事業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

1.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民辦教育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高校管理上是個綜合體,辦學上遵循普通高校的辦學特點,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還要兼顧民非企業的“非營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便于管理的《民辦學校財務制度》。按行業區分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定出不同行業的具體的民非會計制度,例如“民辦學校財務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和“公益”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稅收法律、法規,使民非會計制度貫徹執行有法可依

民非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都沒有明文規定具體列舉免稅收入范圍,執行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與民非企業相應的管理法規相互矛盾。目前,在稅務與民非企業利益之間起沖突時,沒有法規可以參照,協調解決。所以,要想規范民非會計制度,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規,針對民非企業的特點,制定出免稅資格認定的細則,規范民非企業歸類的界定(例如營業稅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業),從而達到細化免稅收入的確認。

3.建立健全內部監控機制

首要是建立適合民辦高校發展的內控制度,進而規范財務基礎工作,加強從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財會人員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基本素能。同時,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檔案制度、財務報告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提供數據上的、制度上的支撐,為自身可持續、健康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強大的內部環境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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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4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行政事業會計;預算;采購;改革

一、現行預算會計體系

現行的預算會計體系(狹義)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但隨著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國預算會計體系將向“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發展。

1.政府會計

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單一帳戶、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等,客觀上要求財政總預算會計與行政單位會計合二為一,成為政府會計。

2.推行國庫單一帳戶制度

部門預算編制后,如果沒有預算執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預算執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國庫單一帳戶制度。建立我國國庫單一帳戶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預算級次,由財政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國庫單一帳戶;所有的財政性資金逐步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統一管理,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單一帳戶,取消所有的過渡帳戶;財政性支出均從國庫單一帳戶直接撥付到商品或勞務供應者。

行政單位為了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任務所需要的資金,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從本級政府預算集中的資金中分配和撥付。推行國庫單一帳戶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將資金撥到行政單位,只需給各行政單位下達年度預算指標及審批預算單位的月度用款計劃,在預算資金沒有撥付給商品和勞務供應者之前,始終保留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庫單一帳戶上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行政單位的人員工資由財政部門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職工工資卡方式直接支何;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按預算指標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政府采購-商品供應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單位的小額零星支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行政單位備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國庫集中支付雖然不改變各行政單位的預算數額,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機制。實現國庫單一帳戶后,由于各行政單位只是政府的組成部分,其所有的資金都是財政資金,都要通過國庫單一帳戶收付,其資金活動已通過總預算會計反映,因此,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相當于總括和明細的關系,它們將合二為一共同構成政府會計。

3.實行政府采購制度

在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購制度應是一項重大的工程。許多國家的實踐證明,現代政府采購制度是強化財政支出管理的一種有效手段。政府采購制度的實質是將市場競爭機制和財政預算支出管理有機結合起來,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價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務,實現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標,另一方面使預算資金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節約公共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實行政府采購后,對于行政單位專項支出經費,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按照預算下撥經費給行政單位,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和采購活動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即財政對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財政總預算會計可以根據這部分支出數直接辦理決算。而行政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付款憑證進行資金核算,根據采購品入庫情況入帳。這筆業務實際上是同一會計主體(一級政府)下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制度的推行也要求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合二為一。

4.事業單位會計

事業單位會計向非營利組織會計靠攏,非營利組織會計不僅包括事業單位,還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種基金會等。

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種基金會等與企業相比,盡管在許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它們與企業之間的區別仍相當明顯,即這些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從行為科學的觀點看,任何一項活動都有其目的性,行為的目的不同,決定著它們行為方式、程序和控制模式也不一樣。無論是企業,還是這些組織,它們都是從事一項具體的社會活動,但是它們活動的目的是不同的。企業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盡可能多的利潤,使投資者得到盡可能多的投資回報。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種基金會等在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理或服務時,并不追求收益,其目的在于按照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盡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務。因此,非營利反映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種基金會等的基本特征,其目標著眼于社會效益。顯然,這些組織的會計稱為“非營利組織會計”就更能反映其本質特征。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的本質特征相近,但還是有較大的差異。主要是它有自己的業務收入,而且相當一部分非營利組織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如一般事業單位除了財政資金外,還有其他性質的資金,這部分資金的收支不需通過國庫單一帳戶。各種基金會更是如此,其會計系統的獨立性相對較強,因而在會計原則、會計科目、核算方法上有較大的不同,只是由于它與政府會計有共同的非營利性的特征,因而,非營利組織會計和政府會計雖同屬非企業單位會計,但不能統稱為政府會計,在制定會計規范時,將其統稱為“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

二、預算會計制度的改革

由于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現行預算會計制度中的核算內容、核算方法等需要進一步改革,以適應部門預算、國庫單一帳戶、政府采購等改革的要求。

部門預算要求反映部門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蓋所有的預算資金,因此,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的預算會計,也應以預算資金全貌為對象,應不再有遺漏。其中,基建資金也應和其他資金一樣一起編入部門預算。即部門預算應當涵蓋包括基建預算收支在內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綜合預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設財務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應增加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細化預算編制到項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適當分類。因此,預算會計的會計科目應重新設計,明細核算應作相應調整。零基預算即預算一切從零開始,各類支出取消“基數加增長”的預算編制方法,按照預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項的輕重緩急程度重新測算每一科目和款項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預算方法,對預算會計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預算會計不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還要提供資產存量方面的信息,從而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5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 民辦高校 民間非營利組織 會計制度 合理回報

中國民辦高校近年來迅速發展, 2013年教育部批準的高校名單(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獨立設置民辦普通高等學校424所,約占20%。隨著民辦高校數量和規模的急劇擴張,其會計核算方面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既阻礙了民辦高校自身的發展,也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構建我國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國民辦高校運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1、民辦高校的會計特征

(1)民辦高校屬于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我國1998年8月29日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這說明所有的高等學校,是一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

(2)民辦高校的經費來源非財政性。我國2002年12月28 日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表明民辦學校的辦學主體不是國家機構,辦學經費不是國家財政性經費。當然,近年來,政府開始向民辦高校劃撥少量的財政性資金,以補助其開展高等教育活動。但是,這種補助僅僅是開始,而且規模不大,在辦學經費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辦高校辦學主體非政府。民辦高校的出資人不是國家機關,因而民辦高校不屬于事業單位,應該歸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制度的選擇

民辦高校應該采用何種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沒有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從海南省民辦高校的調查中發現,2005年以前,在實踐中民辦高校執行的會計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一是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二是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三是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高待學校會計制度》相結合運用。另外,也有屬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辦高校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的。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治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較差,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治理難以到位,稅收關系調理不清,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資金治理、使用的監管。我國現有的會計核算制度和高校財務制度大多以財產的公有制性質而設立,強調預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功能,不能體現民辦高校投資主體的知情權以及成本核算、營利等問題,影響了民辦高校出資人的積極性。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施,首先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會計制度的現狀,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的會計規范問題。

2005年,《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開始執行。海南省除屬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辦高校外,其他民辦高校開始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民辦高校的會計核算奠定了基礎,但該制度適用于普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并非針對于民辦高校。因此,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在執行此制度時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1、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不清晰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基于非營利性質,未設置所有者權益,只設置凈資產賬戶,并將凈資產劃分為非限制性凈資產與限制性凈資產。這樣的設置不能滿足民辦高校資產的來源,民辦高校的資本大部分是辦學者出資的,這部分出資并不是不求回報的。因此,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后,會計核算上就不能體現產權關系,使得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不清晰。特別是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設置,只反映凈資產,不能體現辦學者的出資信息,辦學者往往會擔心自己的出資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資者繼續出資。

2、《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范的核算內容過于簡單,不能完全規范民辦高校經濟事項

(1)行業(教育)特征不明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會計科目設置等方面,對教育單位的教育經濟行為反映得不夠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會計科目設置中沒有體現教育特征的會計科目。

(2)政府補助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了“政府補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內容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因為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結余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規范這些補助收入的計量。民辦高校取得的科研經費、教育補貼經費及中央財政及地方財政給予的示范實訓室建設經費等,這些補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資產性的,還有的是收益與資產相結合性的。對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范處理,記入當期的凈資產。但對于資產性的卻不能一次性記入當期凈資產。例示范實訓室建設經費,形成的是固定資產,這部分固定資產后續如何計量,提不提折舊,是一個困擾會計管理工作的會計核算問題。這里沒有一個規范的會計政策,實務中現在也只能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政府補助來核算。

(3)民辦高校出資人的合理回報問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學等。民辦高校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可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同時具備的特征之二是資源的投資者向該組織投入的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民辦高校的出資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將合理回報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不求回報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合理回報之間相悖。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規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同時具備的特征看,民辦高校不具備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特征。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這些規定就給民辦高校定了性,即使民辦高校取得了合理回報,也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非營利組織。我國民辦高校沒有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高校只能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也沒有疑議。《民辦教育促進法》是上位法,兩者誰服從誰是非常明顯的。在會計核算上,民辦高校出資人的合理回報問題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報告,沒有統一規范,這樣的財務報告就不是很規范了。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過分淡化對稅金的核算。事實上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了非營利收入外,還應有營利收入,我們不能籠統地說非營利組織是或不是納稅人,而必須根據有關國家稅法規定來正確核算稅金。民辦高校教學、科研與后勤等方面的經濟活動其目標不同,資金運動的性質也不同,因此在稅務的處理上也是有差異的。在民辦高校會計核算中,盡管稅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稅金與費用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沒有規范稅費的核算,因此民辦高校繳納的一些稅金在會計核算上就沒有統一的核算。從調研的樣本來看,民辦高校對于繳納流轉稅有的計入業務活動成本,有的計入管理費用,有的計入其他費用等,五花八門。另外,在會計實務中對于民辦高校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民辦高校的企業所得稅如何核算,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沒有設置所得稅費用會計科目,在業務活動表中也沒有設置所得稅項目。事實上,民辦高校有些收入是屬于所得稅范疇的,對于民辦高校繳納的所得稅是在業務稅金中核算,還是單列所得稅費用,這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

3、《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報表體系不能體現民辦高校的財務狀況和業績成果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不能體現民辦高校真正的財務狀況。如只設置了凈資產,沒有設置凈資產中出資人的資本金。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業務活動表不能體現民辦高校的業績成果,其業務活動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凈資產變動額,報表過于簡約,不明晰,不利于報表的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解讀。雖然民辦學校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但作為核算國家公共資金的事業制度都明確反映結余,難道民間資金反而不應反映結余。任何一個組織可以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作為會計核算應該明確反映結余,這有利于一個組織衡量自身一個會計年度的業務狀況,也有利于管理部門評判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營利性。

三、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建設

上海、江蘇、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相應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會計規章,制定了本地的《民辦高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如《海市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及江蘇省《民辦高校財務制度》和《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以規范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這些制度的出臺和施行為其他地區對加強民辦高校會計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財政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結束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嚴重滯后的狀態。但民辦高校目前卻沒有國家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民辦高校在我國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會越來越重要,規范民辦高校的財務與會計,使其健康發展,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建設思路

(1)以現行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民辦高校的特征制訂民辦高校會計制度。近十年來,中央和地方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民辦高校管理和學校財務管理的法律和規定,為研究和設計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提供了相應的政策依據。主要有: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0年國家頒布的新《會計法》;2012年12月18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2004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這些法規和規章雖然有些比較原則,有些不是針對民辦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則和精神是設計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重要依據。

我國民辦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發展,在辦學實踐中,逐步形成了民辦高校資金運動與財務管理上的一些特征。業務活動具有與公立大學相同的核算內容,基礎業務上可參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做到與公立大學財務信息的相對可比性;民辦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與公辦高校相比,民辦高校實行了真正意義上的后勤社會化。如食堂、學生公寓、醫療、衛生服務等都引入社會資金,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慮這一特征;民辦高校建立有效的財務約束機制。民辦高校經費全部自籌,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多數民辦高校建立了財務約束機制。在經費安排上堅持以教學發展為中心,主要經費支出包括教學科研經費、公用支出經費和事業發展經費。民辦高校注重人才培養成本核算。全國大多數民辦高校一般是按二級學院或系部進行人才培養成本核算,嚴格控制一般管理費用支出,節省經費開支,部分學校還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人才培養成本。民辦高校會計監督社會化。多數民辦高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業化的產權分離,民辦高校規定財務決算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確保會計報告公允、真實地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和業績。民辦高校引入了經營學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評價,提高了各類資源的利用效率。

(2)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不同于公辦學校,應當充分體現“民辦”的特點。民辦高校是一個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產業屬性的實體,在會計制度設計上,應引入企業核算的相應內容,在辦學成本核算和凈收益的分配上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鑒國外私立大學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國情制定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規形式確定政府對私立高校的資助。在會計核算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頒布了《學校法人會計基準》,對民辦學校的會計核算作了具體規定,給我們以有益的啟迪,值得借鑒。

2、《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基本特點

(1)明晰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民辦高校財務制度》對學校的凈資產進行分類,引入資本金概念,將學校凈資產分為投入資本、教學基金和專用基金三類。投入資本為辦學者原始投入的資金(資產),屬辦學者所有;教學基金和專用基金為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的資產增值,屬學校所有。通過對學校凈資產的劃分,規范辦學者與學校的經濟關系。學校撤銷時,辦學者的投入資本可作為返還出資者原始投入的依據。

(2)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民辦高校作為自主辦學、自負盈虧的辦學實體,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及費用,應將收益正確地劃分當期收益與預期收益。因此,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根據民辦高校資金運動的特征相應引入累計折舊、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業務收支結余、凈收益分配等會計科目,由于教學學年與會計年度的不一致性,將學年學費收入在兩個會計年度間合理劃分。同時,對民辦高校進行成本核算,及時反映民辦高校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情況。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按固定資產的特征選擇折舊方法,使耗費的資產得到及時補償,使其會計核算更為科學、合理和穩健,有利于民辦高校的持續、健康發展。

(3)允許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應規定辦學者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核算辦法。規范學校凈收益分配,民辦高校凈收益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考慮學校的未來發展,其次才是辦學者的回報。首先計提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其次給投資者合理回報,合理回報“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再次將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凈收益額為零或負數的,不得分配出資人投資收益。

(4)正確區分和核算費用支出。《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中的費用支出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設為教育業務活動成本和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教育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教育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科技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規范。

(5)建立適用于民辦高校的財務報告體系。民辦高校財務報告體系應反映民辦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成果及現金流量和出資人變動等財務信息。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出資人、教育行政部門、捐贈人、學生及家長)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同時,也應制定相應的《民辦高校財務制度》,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體制、親屬回避制度、預算審批、備案制度、人員經費支出控制、會計報表編報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結語

民辦高校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與民辦高校的辦學特點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實用性的《民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充分體現“民辦”及“公益性”的特點,建立有效的民辦高校財務制約機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發揮民辦教育的優勢,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使民辦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發展。民辦高校有了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對規范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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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私立大學;制度創新;非營利部門

近年來我國私立大學獲得了快速發展,但其前景仍不容樂觀。一方面,政策空間過小(譬如對辦學層次、類型以及學位授予權利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對“資金的饑渴”超過了對于“制度創新的訴求”。其結果,我國目前的私立大學仍然處于一種粗放式發展階段,擴大規模仍然是其主要任務,私立大學的學術性尚沒顯現出來。借鑒國外私立高等教育發展經驗,我國現有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若想成長為真正意義上的私立大學,制度建設應是第一位的。

一、從民辦非企業單位到非營利組織

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出臺,但在我國私立大學的注冊登記仍要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需依法登記注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類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源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業”劃分。同一行業,公有的稱為“事業單位”,非公有的稱為“民辦事業單位”,即現在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我國傳統的社會組織分類中,判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標準有兩個,其一是生產性與非生產性,其二就是按行業劃分。在我國“事業單位之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隱含的邏輯來看,是從其‘非生產性’導出的,有著計劃經濟的歷史背景。然而,在進行了市場經濟改革,特別是采取了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之后,所謂‘生產性’抑或‘非生產性’已經成為過時的概念,其與我們所討論的‘營利性’抑或‘非營利性’相去甚遠。在事業單位傳統上的專屬領域,不僅已經納入國民生產總值的核算,而且面向市場的營利性活動普遍存在,混雜了很多企業性組織。”基于此,我國事業單位的概念必須更新,必須廢除行業的觀念以及生產性與非生產性的判定標準,將事業單位重新分類,屬于政府機構劃為政府部門,營利性的劃歸企業,除此之外的歸于非營利組織。按上述邏輯,我國私立大學制度建設的第一步就應在組織定位上從民辦非企業單位向非營利組織轉變。私立大學作為非營利組織就意味著私立大學應符合自治、非營利與非政府等方面的特征,并依照非營利組織的規則進行運作。那么,私立大學一定要是非營利的嗎?營利性為什么成就不了真正的私立“大學”呢?

其一,如果讓私立大學的舉辦者擁有學校的所有權,即擁有學校的剩余索取權和有效控制權,私立大學成為營利性的,那么,私立大學的所有者就可能會利用其信息方面的優勢,通過降低教育服務的質量或減少教育服務的數量來獲得最大可能的利潤,從而造成“契約失靈”,嚴重侵害受教育者的利益。與之相反,讓私立大學成為非營利組織,由于受非利潤非分配原則的約束,沒有人擁有對學校的剩余索取權,由此可以大大降低要素所有者或機構管理者利用信息優勢侵害學生利益的可能性。“大學不適合作為一種贏利性的機構……一個真正的長生不老的大學、研究型大學很難是贏利性的”。

其二,私立大學的歷史以及國際通行做法也表明,“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只要承擔學歷教育,一般都按照非營利機構的模式運轉和注冊。這是因為學歷教育既是第三產業,也是社會公益事業。按照非營利機構注冊的好處是,雖然投資者不能取得任何回報,但可以執行不同于企業的會計制度,可以在接受社會捐贈的同時享受稅務上的優惠”。“高等教育系統中的正規學位教育是不適合自由市場機制的,它們應該獲得公共補助,不應該按照成本(外加投資回報)定價。正規學位教育需要得到保護,以免出現以劣代優的現象”。

其三,大學的本質決定了大學只能是非營利的。在社會各類組織中,就場域邏輯而言,政府部門遵循著強者邏輯、權力邏輯,企業部門遵循金錢邏輯、利潤邏輯,與它們相比,大學所遵循的則是“正義的邏輯、良心的邏輯、知識的邏輯”。在這三種邏輯支配下,大學只能是非營利機構而不可能是營利性的。“無論創造知識還是傳授知識,大學都不適合作為盈利性機構而存在”,“一個大學不大適合于變成一個贏利性的機構。一個大學一旦變成一個贏利性的組織以后,它就免不了要追求利潤最大化和收益最大化,再好的大學一旦變得以盈利為目標,就會走下坡路,至少不會成為一個研究型大學……這也就提醒我們要不斷地反思,大學一旦墮落成為一個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的時候,它的前途可能就不太妙了”。

最后,私立大學屬于非營利組織,并不意味著私立大學不可以“營利”。從定義上來說,“非營利性企業并不是不能從事營利性的商業活動,他們只是不能向企業的控制權人分配利潤。如果一個企業的股東沒有表決權,他們就不是企業的控制權人,而只是受益人,企業是以信托的形式交由董事以及其他的高級管理人員代他們管理,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他們謀利益”。對于學校舉辦者來講也是一樣,公益法人辦學中的公益法人是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而立的法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公益法人不進行任何營利性的經濟活動,相反,營利活動有時也是某些公益法人活動的重要內容。但與營利法人不同的是,這種營利不是該法人的最終目的,所獲盈利亦非分配給其成員,而是完成其目的一種手段或必要的途徑”。現實中具備非營利機構主要特點但卻為投資者謀利的企業并不少見。這種企業在美國最著名的就是Mueller Macaroni Company。“在過去的差不多35年里,這個企業一直為紐約大學全資所有,像Mueller Macaroni Company這樣的企業同其他商事公司一樣繳納公司所得稅,它們的非營利性的母公司享有的納稅優惠在它們身上并不適用,所以實際上它們得不到任何特殊的補貼,與其競爭對手相比,這些企業唯一的特征就是被非營利機構控股”。

二、我國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化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雖然沒有明顯區分公法與私法,更沒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概念,但就立法理機能要求的組織形式;第二,法人組織各個機構之間相互作用,各自承受特定的任務和具有明確分工;第三,法人組織機構作為一個整體,必須具有同一目的,各局部機構的目的不同,也只是為了實現整體的統一目的而進行的合理分解;第四,法人組織機構的設置,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性。與法人組織機構不同,法人治理結構是更進一步的制度安排。”

那么,何謂非營利組織法人治理呢?所謂“非營利組織法人治理,乃以所有權、控制權與受益權分離為基礎,以委托一關系為主線,以利害相關者協 轉貼于 同為重心,以公共責任為依歸”。換言之,非營利組織法人治理主要涉及如下問題:“所有權、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分離必然引發委托一問題,多重委托一關系要求利害相關者協同,而不特定的利害相關者協調意味著更多的公共責任。自主治理與協同治理應成為非營利組織法人治理的兩大指導思想,需要奉行以董事會為中心、保障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的有效作用、吸納利害相關者的多方參與、加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若干治理原則。”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私立大學在法人組織機構和非營利組織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上,大致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在財團法人制度下,加強董事會制度建設;其二就是參照英美法系國家的相關做法,實行公益信托制度。

1.財團法人下的董事會制度

董事會制度是美國高等教育的一大特色,在我國這項制度尚不健全。《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除此之外,還規定了董事會的人員構成與職責。但是在一些重大問題上,比如家族化辦學、民辦學校私人化等方面存有巨大漏洞。與之相比,日、韓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立法經驗都非常值得借鑒。日本《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私立學校審議會的委員,對自己、配偶或三等親以內的親屬的事情和與自己有關的學校、專修學校、各種學校、學校法人或者只以設置專修學校或各種學校為目的的非學校法人的事情,不得參加其議事的表決。但不妨礙出席會議和發言”。我國臺灣地區的《私立學校法》也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系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而韓國私立學校法中的限制性規定則更為詳盡。在該法的第21條規定:“在理事會的組成上,各理事間的相互關系為《民法》第777條規定的親屬關系或妻子的兩代以內的親戚關系的人數不得超過定員的2/5;監事同監事、監事同理事之間不得是《民法》第777條規定的親屬關系或妻子的兩代以內的親戚關系。”相比之下,我國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只是在第十九、二十條簡單地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與上述規定相比,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十九條補充規定了:“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但事實上這種規定還遠遠不夠,對于我國民辦教育中大量存在的“家族化辦學”并沒有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我國私立大學如果要選擇財團法人模式,必須進一步加強董事會等相關制度的建設。

2.英美法系下的公益信托制度

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治理結構,財團法人下的董事會制度是一種模式。根據我國現實情況,借鑒英美法系下的公益信托制度,也是建立我國私立大學有效治理結構的一種可行選擇。“大陸法系下普遍設有財團法人的制度,英美法系主要以公益信托制度承擔類似功能”。那么,何謂公益信托呢?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將其財產及其所有權交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他人即受益人的利益,按照信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對該項財產進行管理、處分的一種法律制度。按照信托目的劃分,信托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所謂公益信托即為增進社會間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托”。由于法律傳統不同,典型大陸法系國家,較少受到信托制度影響。但也有少數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在傳統的財團法人制度之外引入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我國雖屬大陸法系國家,但不夠典型。在我國既沒有明確的公法私法概念,亦沒有明確的財團法人制度。與之相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卻被引進了現有的法律體系。2001年4月我國通過了專門的《信托法》,從而為我國私立大學實行公益信托制度奠定了可能的法律基礎。依各國通例,“促進教育的信托”都是公益信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我國《信托法》在第六章第六十條第四款也有明確規定。

第7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一、民辦培訓學校會計核算的基礎規范

第一,民辦培訓學校屬于民辦非企業性質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是我國第一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填補了會計規范的空白,是民辦學校會計工作遵循的規范。

第二,民辦培訓學校以權責發生制原則作為會計核算基礎,如果采用收付實現制,不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難以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夠其決策的有用信息。采用權責制核算基礎有助于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和業務活動的全貌,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第三,民辦培訓學校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與負債,可以劃分為反映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和反映業務活動情況的會計要素,這是民辦學校設置賬戶的基本依據。

第四,民辦培訓學校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報告,實施會計監督。民辦培訓學校的賬簿設置應包括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

二、民辦培訓學校的會計核算工作實例分析

1.民辦培訓學校的收入

民辦培訓學校的收入主要有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其中主營業務收入是指民辦學校通過提供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雜費、住宿費及其他辦學收入,計入科目為提供勞務收入。一般情況下,民辦學校提供服務收入為非限定性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或應當收取的價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賬戶,貸記“提供服務收入”賬戶。

例:民辦學校本年度招收新生,實收學費300000元,其中當年度學費50000元,第二、三年度學費分別為100000元,第四年度學費50000元。

(1)收款時:

借:現金300000元

貸: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預收賬款250000元

(2)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結轉收入的賬務處理相同:

借:預收賬款100000元

貸: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100000元

(3)第四年度結轉收入時:

借:預收賬款50000元

貸:提供服務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2.民辦學校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和折舊的核算

對于民辦學校而言,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始終是一個比較生疏的問題。這是因為長期以來,有些學校是按照事業單位的會計標準進行核算,有些是參照企業會計的標準進行核算。對固定資產也計提折舊,從而導致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信息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固定資產的相關信息,不利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為此,《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折舊、期未計價、處置等均作了明確規范,起到積極作用。

3.民辦學校應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及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1)外購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4.民辦學校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

按照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民辦學校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4年;電子設備,為3年用于展覽、教育和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的典藏,雖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單獨在“文物文化資產”項下反映。

第8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學校理事會會議通過,2020年12月8日.....學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保護舉辦者(出資人)、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設立時名稱為“掇刀區星辰藝術培訓學校”,后同時使用“掇刀區星辰藝術培訓學校”名稱。2020年后停止使用“掇刀區星辰藝術培訓學校”名稱。學校現名為“星辰藝術培訓學校”。

第三條學校是舉辦者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從事教育服務的營利性社會組織,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學校以培養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全民素質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遵循教育基本規律,面向全體學生,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努力培養合格人才。

第五條學校的審批機關即業務主管單位為荊門市掇刀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掇刀區行政審批局。

第六條學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

第七條學校的住所地為荊門市掇刀區關公大道55號。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學校的舉辦者是吳曉蝶、吳國平、呂正旭。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訂學校章程;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了解學校的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四)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由舉辦者吳曉蝶、吳國平、呂正旭出資。各舉辦者出資情況如下:

出資人

**

**

合計

出資額(萬元)

占總出資比例

第十一條學校的業務范圍即辦學內容為少兒舞蹈、成人舞蹈、瑜伽、美術、跆拳道、口才、樂器。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校類型:民辦藝術類盈利性培訓機構。

(二)辦學形式:業余。

(三)辦學規模:200人(學生)。

(四)招生范圍:主要面向荊門地區招生。

(五)招生對象:少兒、成人。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董事會,由吳曉蝶、呂正旭、吳國平3人組成。 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舉辦者(出資人)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須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個別董事離職,由董事會會議確認;增補個別董事,由董事會會議選舉。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在職人數少于1/2時,即宣布解散,并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和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長及學校財務負責人;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決定學校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在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超過1/3的董事提議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應由董事長或者其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是,下列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決定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該董事的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者罷免。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董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校長由董事會參照湖北省荊門市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聘任,身體應當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年齡適當放寬。

第二十三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 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

(五)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不是董事會成員的校長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監事1名,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學校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監事在學校舉辦者(出資人)、教職工或者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推選產生或者更換。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校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黨支部,聘任黨支部書記1人。黨支部負責學校黨建工作、干部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重大問題認真參與討論研究,保證決策的方向性和科學性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者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資產財務管理與勞動用工

第三十一條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為:

(一)開辦資金;

(二)學費收入;

(三)銀行貸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學校辦學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發展教育事業,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三條學校出資人暫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四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年度凈收益)中提取25%—30%作為學校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建設、維護和設備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五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簿和各類財務賬目,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自覺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學校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主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具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中介組織進行財務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三十八條學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修改章程,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新章程文本由董事會分別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核準),并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終止及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辦學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學校的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同意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學校必須妥善安置教職工和在校學生。

第四十四條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學校即為終止。終止后,由舉辦者(出資人)代表學校及時辦理注銷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銀行賬戶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9篇: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制度范文

一是取得合理回報問題。根據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營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這樣,會計制度就與合作社法脫鉤,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人員難以把握正確的方向。

二是適用范圍問題。在適用范圍上,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規定,該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又進一步規定其適用特征為: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受該組織的所有權。依據上述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專業合作社完全符合這些特征,應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該會計制度。但從該會計制度列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種類(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和宮觀、清真寺、教堂)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又不與任何一個完全匹配。這就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使用上的矛盾與沖突。

三是主體資格的確認問題。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根據美國約翰一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項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非營利組織應具備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情況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極其相似。但從其他要素看,其尚不具有嚴格意義上西方非營利組織的特征,表現在組織上對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公共職能的非自治性,名義上的非營利性與實際的營利性等。事實上,大部分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即其參加目的不是為了公益性,而是為了獲得收益。從這一點上講,具有盈余分配屬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能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資財捐贈人及社員,滿足捐贈人及社員需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會計信息的主要目標,筆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制度構建提出以下設想:

第一,會計目標應定位于受托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社員提供公共產品,其資財來自政府、捐贈者等各方,是受人之托經管資財、經營事業。因此,會計目標應定位在向委托人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上,即向資源的委托人報告所委托資源的保管與經營情況。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都會享受國家或當地政府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因而也應當把社會公眾視為利益相關者。

第二,信息提供要實現低成本及高效益。財務報告信息的編制與傳遞是需要耗費的,信息披露的成本會隨信息披露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會計信息在滿足信息主要使用者的同時,需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所作出的應對,因而在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告的設置時應注意到,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告在將滿足捐贈人、社員、服務對象、債權人、監管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其會計目標的前提下,只有當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財務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信息成本低于使用效益時才是可取的。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進行對外披露財務報告信息時,需要對成本效益因素進行衡量、判斷,尋求信息的最佳披露數量,使其既能滿足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要求,又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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