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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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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

第1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一、我市農民工基本情況

目前,我市轄8 區10 縣(市),199 個鄉鎮,1902 個行政村,農業人口總數為510 .5 萬人,其中農村勞動力人口數為246.2萬人,富余勞動力130 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的52.8 % , 20__年實現打工收入62億元。據有關部門調查,每年在我市就業或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大約在95萬人,隨季節性變化,進城農民工數量變化很大。一般情況下,年初就業人數在37萬人左右,從3 月份開始,人員呈逐月增加趨勢,7月至10月達到85萬人的最高峰,隨著天氣轉冷,11 月至12 月呈逐月減少趨勢。從就業類別看,在建筑業、餐飲業和社會服務行業相對穩定的約35.6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37.5% ,以打零為主的靈活就業農民工約59.3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62.5%。

20__年,據對5.7 萬名進城農民工的抽樣調查顯示,進城農民工呈現“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齡低,40歲以下的青壯年人數為5.1萬人,占87.9% ;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4.3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75.3% ; 三是勞動技能普遍較低,普工和力工4.8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84.6 % ,而技工只有0.9萬人,占進城農民工的15.4%。

二、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

雖然農民工為城市發展作出很大的貢獻,但這個群體的正當權益卻屢遭侵犯,由此引發的勞資沖突等社會問題,日漸形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消極因素。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環境差,勞動保護缺乏。農民工在城市大多從事的是那些臟、累、難、險的工作,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勞動條件差,缺乏起碼的勞動保護。工傷、職業病和自然疾病對農民工的健康構成了很大威脅。

第二,工資待遇低。由于我國在制度上將農村流動人口與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勞動力市場現狀的存在,農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質限制,農民工只能從事那些就業門檻較低、勞動強度大、工資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民工作為非城市居民,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等社會保險,大多數農民工則不享有,他們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而且當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也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援助和保護。

第四,合同簽訂率低。一些企業為減少企業成本,通常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發生勞動糾紛后,調查取證比較困難。當遭遇工傷時,農民工往往是“責任自負”。

三、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的特點

針對農民工在培訓就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面臨的問題,為了讓農民工享受和城市勞動者一樣的平等待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國家目前還沒有保護進城農民工群體權益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我市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形式出臺了《__市城鎮基本醫療暫行辦法》、《__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__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暫行辦法》、《__市失業保險辦法》、《__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農民自主”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

我市建立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有效解決了政府和社會關注、農民工關心的就業培訓、醫療保險及子女入學等問題,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城鄉一體化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及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針對農民工就業難和文化素質較低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就業扶持與職業培訓制度。《__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工就業培訓和就業介紹工作的領導,在財政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介紹工作。勞動部門、用人單位應加強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等服務。

(二)針對農民工工作、生活環境惡劣、工資待遇低等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強勞務合同的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政府部門加強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二是改善農民工生活和工作條件。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飲食或者安排宿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條件。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三是加強對農民工工作時間的管理。用人單位安排農 民工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農民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四是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推行建設領域信用制度、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福利權利普遍缺失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一是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將農民工納入城鎮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使醫療保險惠及到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更多社會群體,農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醫。三是建立了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鼓勵農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參加失業保險,繳費農民工可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適合不穩定就業農民工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社會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接軌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四)針對農民工看病就醫難和子女就學難等問題,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醫療衛生部門對雇傭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加強公共衛生檢查。明確教育部門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積極扶持民辦農民工學校,在辦學場地、教學設備和辦公經費等方面給予幫助。

(五)規定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上述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農民工權益保障配套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如,市勞動局制定了《__市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市教育局出臺了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優惠政策,市司法局出臺了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取得的社會效果

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國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效果:

一是營造了全社會共同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通過以立法形式建立權益保障機制,強力推進農民工維權工作,社會各方面都逐步樹立起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二是各級政府每年要在財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農民培訓專項經費,并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培訓,支持企業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崗前培訓。20__年至20__年培訓農民工103.39萬人,20__年培訓農民工35萬人。三是進一步加強了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不斷完善全市職業就業服務機構,由原來51家增加到目前的79家;市區內成立了73個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站,20__年安排農民工就業89萬人;加強了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20__年我市招用農民工的建筑項目475個,招用農民工6.7萬人,用工備案2.3萬人,用工備案率34.3%。20__年全面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70%以上,建筑領域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95%;20__年共累計舉辦農民工招聘洽談會991次,提供崗位97903個,簽訂意向性協議72405人;積極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全市認定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基地25家,20__年培訓農民工92140人,全市(含縣)撥付培訓補貼1162.645萬元。四是全市建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頒布了最低工資標準,防止了農民工工資拖欠,為農民工追討工資。20__年底,累計收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47630.05萬元,累計啟動返回農民工工資保障金2,3012萬元。,20__年為9209名農民工追討工資3274.69萬元,20__年1-9月為4185名農民工追討工資1874.79萬元,五是推進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截止目前,20__年市內就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增加到18萬人,參保率為98.18%;參加醫療保險人500人。六是有效處置勞務糾紛,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20__年,立案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62件,協調處理欠薪舉報案件100件,涉及金額926.8萬元。七是農民工職業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強,農民工居住條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農民工職業安全教育,共舉辦16期培訓班,培訓1060人;有關單位定期開展農民工健康教育,投入75萬元,對持有《婚育證明》已婚婦女免費發放《服務證》;著手建設__市農民工安居社區,并在哈開發區建設了1萬平方米的農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農民工子女教育條件。在市城區412所公辦中小校中,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有396所,占96.1%。20__年,計劃保障5.5萬名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免收農民工子女借讀費和其他雜費,20__年上半年,免收41755人,費用達1043萬元;對6000名困難人員給予助學金資助,費用達148萬元。并在南崗區成立了農民工小學。

四、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的啟示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需要我們立法工作者更加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我市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立法在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農民工權益保障立法工作應當繼續關注:

(一)探索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應當放松原有的戶籍管制,賦予公民尤其是農民工的遷徙自由。可以按照國際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職業來劃分職業人口和非職業人口,改變農民工的社會地位,營造農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價值觀念。

(二)完善《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建設。以《勞動法》為核心,借鑒國外經驗,加快制定各項保護保護勞工的專項法規規章,修訂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建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三)改革勞動就業制度。政府統一城鄉就業政策,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消除農民工進入城市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建立和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實行就業(執業)資格考核和認證制度;加大組織和培訓力度,提高農民工素質和職業技能。

第2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

雖然我國法律援助概念于1994年才出現,且在2003年才出善的《法律援助條例》,但在我國當下農民工維權領域,法律援助早已成為這其中使用最為頻繁的農民工維權手段。自《法律援助條例》出臺至今已經有15個年頭,這15年間《法律援助條例》在農民工維權領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同時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中的很多問題也由此不斷暴露出來,立法層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范圍狹小、便利性不足等問題都屬于這其中的代表,而這些問題也都直接影響著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進一步發展,而為了設法破解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面臨的發展難題,正是本文就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決路徑展開具體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概述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概念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一個特殊稱謂,在我國城市化發展中,實現了農村勞動人口向城鎮轉移,這也與我國傳統戶籍管理之間產生了矛盾,農民工便是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群體。由于在農民工群體中,個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據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為主,再加上收入偏低,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在加上流動性較大,使農民工自身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近年來,農民工拖欠工資現象屢見不鮮,作為建筑行業主體,農民工合法權益必須獲得保證,才能保證建筑行業不斷向前發展。為此,法律部門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幫助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法律援助發展過程中,各個國家對其定義有所不同,但是所表達的內容幾乎一致,即國家對所有公民共同實施的一種法律權益保障。對于農民工法律援助來說,能涉及到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方面責任,在刑事方面,主要是對農民工的刑事辯護提供法律援助;在行政上,對農民工因為就業或者工傷等行政訴訟中提供法律援助。在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中,最常見的是民事案件,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索要工資以及工傷索賠,這兩點也最受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在法律援助中,對農民工的援助形式有很多,包括咨詢、、辯護等,除了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援助方式之外,在實際援助中還可以進行法律文書工作以及非訴訟調節等。可以說我國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措施并不死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適當變動,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成因

1.農民工數量不斷在增加隨著我國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這一觀念在農民生活中也是有所體現。幾年來,我國農民群眾不再單單依靠種植土地來維持生活,為了讓生活質量得到進一步提升,越來越多農村青壯年利用閑暇時光來到城市中打拼,加入了農民工行列。根據我國統計局數據統計,2013年我國農民工總數已經達到了2.69億人,在這其中,外出農民工占據60%。2013年之后,我國改革開放的成績越來越明顯,有效促進了城市化進程,從而導致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開始向城鎮轉移,使農民工數量逐漸增多。2.農民工合法權益侵害現象過于普遍對于這種農民工權益侵害現象的普及,主要受沒有簽署正規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的不按時發放的影響。其中,對于沒有簽署正規勞動合同來說,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最重要依據,也是侵害發生之后保證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建筑企業將農民工當做臨時工作者,為了節省開支,增加企業利潤,并為與農民工簽署勞動合同,導致農民工在工作過程中生命財產安全始終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建筑企業雖然與農民工簽署了勞動合同,但合同內容并不規范,存在很多漏洞,對農民工一方利益保障極為不利;而對于農民工工資的不按時發放來說,勞動報酬發放是每個企業對員工最初的承諾,也是企業應盡義務,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報酬是他們存在價值的根本體現,也是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之一。但在實際情況中,企業并未按照相關要求給農民工支付報酬,使得農民工出現巨大生活困難和生活壓力,并且經常出現拖欠工資以及克扣工資現象。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1.是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對于我國農民工來說,是在改革開放和工業化進程中出現的一個新立軍,如果國家能夠了解他們在主觀上是否與城市相融合,并對他們在城市中生活情況進行分析,對于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我國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由于農民工整體文化程度較低,主要從事體力工作,而且在公眾決策過程中沒有話語權,因此,這也導致了農民工利益容易受到社會忽視。因此,通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來維護農民工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社會意義,能夠保證我國社會統一、和諧向前發展,降低貧富差距,實現人人平等。2.是實現司法平等和公平社會的重要手段農民工在我國人口總數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會發展中一直處于底層位置。因為法律援助的實施建立,不僅讓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了保障,還提升了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這也能夠體現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準則,也保障了農民工不再受經濟困難等因素影響。另外,在農民工訴訟過程中,可以通過減免相關訴訟費用進行程序訴訟,獲得每位公民都應該有的法律保障和服務,確保法律對訴訟判決保持公正。3.是公平社會的重要表現之一站在公平角度來說,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民工與建筑企業在訴訟過程中達到平衡,避避免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另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變社會不正之風,加強人權保護,同時為公平和公正創造條件,也有利于很多社會功能的實現,實現社會資源合理分配。利用法律援助,可以將我國社會中階級對立問題有效解決,將以往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編程一種法律問題,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實現了社會的穩定,降低因為激烈抗爭所引起的不穩定因素。其次,通過法律援助,國家實現了在司法上保持公平公正,保障了農民工權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也讓以往司法權益缺陷得到有效彌補。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

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自農民工法律援助開展以來,無數的農民工在法律援助的支持下得以維護自身權利,但很多時候農民工更愿意采用上訪、堵路、堵門等非理性方式解決自身問題,而這些便與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有著較為直接的關系,為此筆者結合自身實際調查將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概括為立法層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政府各部門缺乏配合、援助范圍狹小等四個方面。

(一)立法層次不高

1.《法律援助條例》不完善對于立法層次不高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來說,《法律援助條例》不完善是這一困境的具體表現之一。在筆者的研究中發現,《法律援助條例》存在著效力等級不夠高的情況,這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僅僅是一部行政法規,這就使得《法律援助條例》在行政法規的限制下僅能規范行政機關的法律援助職責,而農民工維權中法院、檢察院等重要環節往往難以真正發揮《法律援助條例》的效用,這自然使得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難以實現高質量展開。此外,《法律援助條例》本身還存在著條款過于原則、限制較多、缺乏簡易程序規定等不足,這些會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開帶來負面影響。2.《法律援助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存在沖突除了《法律援助條例》不完善外,《法律援助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存在沖突也是立法層次不高困境的具體表現之一,這種沖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規范分散于各類行政法規、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中,不同時期出臺的農民工法律援助相關條例自然很容易因此出現彼此之間的沖突問題,2006年頒布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的“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法律援助條例》中“所有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提交經濟困難證明”便屬于這一沖突的最直觀體現。此外,我國現行《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為農民工提供農民工法律援助過于復雜,也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深化了這一沖突的嚴重性。3.專門立法的欠缺對于立法層次不高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來說,專門立法的欠缺同樣屬于這一困境的具體表現,這里的專門立法欠缺指的是我國缺乏一部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越來越多的人將農民工視作社會發展的過度現象,這種忽視農民工階層存在的認知就使得很多時候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在實際使用中存在力不從心的問題。

(二)保障措施不到位

1.經費保障問題除了立法層次不高外,保障措施不到位同樣屬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而這其中的經費保障問題則屬于該困境的具體表現。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大多數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往往沒有單獨列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很多地區甚至存在著不敢進行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的情況,這都是經費保障問題的具體表現。此外,一些地區在經費保障過于欠缺的情況下往往會降低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的補貼標準,這就使得很多律師因此入不敷出,由此可見經費保障問題的嚴重性。2.機構設置問題對于保障措施不到位這一困境來說,結構設置問題也屬于其具體組成,這里的機構設置問題指的是我國當下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不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不明確、分布不科學、職能不清晰等都屬于這一機構設置問題范疇。具體來說,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不明確主要表現為不同地區往往按照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等不同單位類型進行法律援助機構管理;而法律援助機構分布不科學則是由于按地域設置法律援助機構的做法不能夠滿足我國農民工權益維護的需要;而法律援助機構職能不清晰則是由于我國很多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同時承擔監督者與實施者的任務,這自然使得農民工法律援助難以高質量進行。3.人員保障問題除了上述幾方面外,人員保障問題也需要引起我們重視,這一保障措施不到位困境的組成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我國當下法律援助機構普遍存在人才缺乏問題所致。相較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人員培養與引進卻較為緩慢,而由于現存的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在整體素質方面也存在諸多不足,這就進一步阻礙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較好展開。

(三)政府各部門缺乏配合

對于政府各部門缺乏配合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來說,這一困境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我國當下政府部門普遍缺乏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重視所致。在具體的農民工法律援助開展中,很多時候法律援助機構只有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勞動保障、建設、衛生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才能夠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維護,但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很多政府職能部門認為光憑法律援助部門便能夠妥善完成農民工法律援助,這種錯誤認知自然會導致政府各部門在農民工法律援助中缺乏配合,由此可見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困境的嚴重性。

(四)援助范圍狹小

除了上述幾方面外,援助范圍狹小同樣屬于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之一,而這一困境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缺乏對“經濟困難標準”的具體規定,這就使得很多時候大型城市往往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經濟困難標準,農民工由此就被標準卡在法律援助之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就無從談起。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條例》在制定之初便考慮到防止個人濫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資源,這就使得《法律援助條例》中的規定并不能滿足日趨多樣化的農民工維權需求,每一個人的法律平等保障也因此無從談起。

三、近年來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探索

雖然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在制度方面仍舊存在著諸多困境,但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近年來我國很多地區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領域展開了不少的探索,而這些探索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

對于近年來我國多地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領域展開的探索來說,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這一成果不得不提。在筆者對我國多地開展的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很多地區由政府出資建立了法律援助基金會,而這類法律援助基金會主要負責的便是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群體性農民工權益侵害案件的法律援助,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經費短缺導致的農民工法律援助難以較好展開的問題。

(二)全方位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協同合作

除了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外,全方位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協同合作同樣屬于近年來我國多地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為了保證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較好展開,我國很多地區頒布了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意見,這類意見通過規定人民法院以及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管理等部門大力支持和配合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對接提供了有力支持,很多地區因此在跨地區、跨省市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取得了較為喜人的成果。

(三)切實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

在近年來我國多地開展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也屬于這一成果的具體組成,而這一成果的獲得主要是由于我國很多地區建立并落實了法律援助點援制度,這一制度實現了專門的農民工維權接待窗口、法律援助小組的設立,農民工由此就能夠得到更為專業、熱心的法律援助服務,我國很多地區的重大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解決都少不了這一法律援助點援制度的支持。除了法律援助點援制度外,我國當下很多地區也通過制度的頒布為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定優待,深圳市出臺的《法律援助八項便民措施》便是這其中的代表,在這一《法律援助八項便民措施》第一條“農民工的法律援助”中,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農民工因工傷賠償及欠薪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農民工因與用人單位發生群體性勞動爭議而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即先行受理申請和指派援助律師,然后指導其補交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和案件材料,而這就為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支持。

(四)探索創新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方法

除了上述幾方面外,創新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方法同樣屬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之一。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很多地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存在著宣傳主體多元化、宣傳形式多樣化、宣傳內容通俗化的特點,而這些特點的出現就標志著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與深度實現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農民工由此了解、認同法律援助,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開自然將得到更好支持。

四、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決路徑

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能夠較為直觀且深入的了解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現狀,而為了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筆者將在下文中結合相關文獻資料與近年來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就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配合機制、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等四方面路徑展開具體論述。

(一)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

1.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條例》想要保證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實現根本性解決,《法律援助條例》中存在的諸多不足就需要首先予以得到修改,由此實現的《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完善,就將保證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發揮自身效用。想要實現《法律援助條例》的修改完善,我們就必須從實現用工制度的規范、落實同工同酬、縮減訴訟環節三方面入手。對于實現用工制度的規范來說,這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而提出的,而由此實現的違法用工懲罰力度加大,就能夠保證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提升,農民工法律援助也將實現更好展開;而對于落實同工同酬來說,這一建議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杜絕戶籍、身份對法律援助開展帶來的影響,跨地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也將由此真正成為現實;而對于縮減訴訟環節來說,這一環節的縮減需要通過修改《法律援助條例》實現,即在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中采用仲裁、訴訟選擇制度,這樣最終執行到位的時間就將得以較好贏得。2.出臺《法律援助法》除了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條例》外,想要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還必須盡快出臺《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的出臺已經有15個年頭,而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實踐經驗、理論研究的豐富成果取得,我國《法律援助法》的出臺時機已經成熟,而如果《法律援助法》能夠真正得以出臺,《法律援助條例》中存在的諸多不足之處就將在《法律援助法》的支持下得以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相關條例彼此之間的沖突問題也將由此實現根除。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證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開展更具針對性,在我國《法律援助法》出臺后,各地區還應結合自身實際依據《法律援助法》制定更加具體、詳細的地方性農民工法律援助法規,這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就將實現進一步規范,我國也將由此形成完善、科學的農民工法律援助體系。

(二)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1.機構設置保障想要順利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強化自然必不可少,而這其中的機構設置保障就必須得到我們重視。所謂機構設置保障,就是通過支持力度的加強保證我國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都能夠較好承擔咨詢、接待和案件承辦等職責,農民工不管身處何處都將由此得到最為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務,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整體水平自然將實現長足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想要保證機構設置保障順利實現,我國政府還必須實現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與法律援助實施機構的職能分離,并結合地區總人口進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配備,這樣才能夠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決提供更有力支持。2.經費投入保障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較為直觀了解了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經費缺乏問題,而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實現經費投入的保障,結合我國國情實際,筆者認為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最為實際,我國當下很多地區建設的法律援助基金會,便是這一經費投入保障可以采取的策略。此外,為了保證經費的投入能夠真正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更好展開,適當提高律師辦案補貼標準也需要得以落實,這樣才能夠保證律師擁有較高的辦案積極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必要時地方政府還可以設法爭取外國資金的支持,通過國際間的合作,農民工法律援助就將獲得更為有力的支持。3.隊伍建設保障除了上述幾方面外,隊伍建設保障同樣需要引起我們重視,而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建設發展公職律師隊伍都屬于這一隊伍建設保障實現中需要具體應用的措施。其中,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需要通過社會中的優秀人才引進與大力開展相關培訓實現,法律援助部門同時也需要落實責任制度與激勵制度,這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才能夠由此得以較好提升;而對于建設發展公職律師隊伍來說,這一隊伍的建設指的是通過聘用關系建立一支專門服務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師隊伍,這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針對性與專業性就將的實現較好提升。

(三)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配合機制

1.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門的協作機制想要根除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門的協作機制必須得到我們的重視,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能夠較為深入了解到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具備的多部門配合性,為此筆者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實現彼此協作的增強,由此實現的法院放寬對農民工硬性要求、仲裁機構減輕農民工負擔、公安部門加大對惡意欠薪逃逸企業主追查力度,就將保證法律援助更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2.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協作機制考慮到農民工的外來特性,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異地調查取證、送達材料也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而為了實現不同地區法律援助機構的高質量協作,我國政府就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這樣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的亂象就將實現根除,農民工也將由此獲得更為周到的法律援助。

(四)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1.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想要保證法律援助更好服務于農民工,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也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受自身學歷影響,我國大部分農民工存在著法律知識缺乏、法治意識淡薄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也正是農民工合法權益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為此筆者建議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這一教育必須與農民工的日常工作、生活緊密結合,并采用農民工喜聞樂見的形式,這樣法律援助才能夠更好服務于農民工。值得注意的是,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應主要圍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農民工切實相關的法律法規展開。2.放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由于我國當下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應用中存在一定門檻,這就使得很多時候農民工被隔絕在法律援助的門檻之外,為此我國政府就必須放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這樣才能夠保證農民工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更好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務。此外,農民工相關的案件最好能夠實現免予經濟困難審查,這樣就能夠保證更多農民工得到法律援助,農民工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制度困境也將由此實現順利解決。

五、結論

第3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化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在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的日趨嚴重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文章從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方面進行有益的探討。

眾所周知,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從20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在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他們在政治參與、社會保險、生活居住、業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的日趨嚴重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理論界也為此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討。

一、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遭侵權的事實

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從根本的內容上來說在于農民工工資即勞動報酬的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傳統管理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仍阻礙著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及制度形成的城鄉差別,農民與城鎮居民差距顯著。與這兩個群體相比,由農村進城務工的農民則形成了一個相對龐大的"中間階級"。

據農業部統計,2003年全年外出的務工農民已接近1億人次,廣東省2002年一份統計資料顯示,農民工對全省GDP增長貢獻率高達25%以上。隨著農民工人數的增加,近年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還是日益突出,主要問題有:(1)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據國家有關部門的一項調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資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國拖欠民工工資達1000億元左右;(2)生產條件差,勞動保護措施不力。多數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擁擠、臟亂、不通風,根本達不到有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3)超時工作或加班得不到應有報酬,一些農民工因長時間超負荷勞動而致病;(4)社會保障程度低。一些企業對社會保障工作態度消極甚至有抵觸情緒,通常以員工流動性大、農民工不愿投保等為借口,少報、瞞報用工人數或工資總額,以達到少繳社會保險金目的。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全國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40%。此外,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學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問題。

2003年10月總理在視察三峽工程途中親自替民工討債,之后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一場清欠農民工工資的風暴。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公司將被處以相當于拖欠額25%的罰款,并將這些公司驅逐出當地建筑市場,結果2003年在8.85億美元拖欠款中,90%已經得到償付。天津市于2004年4月實施了《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在天津市施工企業務工的農民工,全部實行月支付、季結算的工資制度,施工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抵付。建設部出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按照這一管理辦法,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財政部下發文件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就業的不合理收費,包括取消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借讀費等。

雖然這些關于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政策,從本質上也體現了政府的責任,這些政策、法規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從長遠看、從法治社會的要求看,這種行政手段對解決此類問題并沒有長效性,更無法解決涉及到行政官員個人或者所在部門的道德風險問題。作者從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歷史原因

農民工是我國由傳統農業國向現代化工業國轉變過渡時期的一個特殊現象。一方面,傳統農業積聚了大量的社會生產力,現代農業又排斥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造成農村勞動力嚴重剩余;另一方面,現代工業的發展需要大批勞動力,導致農業勞動力逐漸參與到現代工業中。在這種轉變中,我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使農民工權益保護比較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農民文化素質相對比較低,傳統觀念強,現代法制觀念淡薄

中國的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至今基本上仍是一個熟人社會。人們長期在一個地方或者同一個單位生活,形成了各種相互牽連,相互依存的社會關系。人們不愿意為了一般的權利糾紛而嚴格依法處理,傷及這種社會關系,倒是愿意放棄一些權利,贏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圍的社會關系。農民工的這種傳統意識和較低的文化素質,使適應工業社會需要的現代法治觀念極難為他們所接受。這樣,走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農民工既不能以傳統方式保護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2.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

傳統戶籍固定制度使農民工很難取得城鎮居民資格。在這種條件下,許多面向城鎮居民的優惠政策農民工無法享有,農民工無論在城市居留多久都無法改變他們的城市流動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勞動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對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而對他們采取歧視性政策,因為過量的農村勞動力的流入,對城市勞動力就業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困難。

3.農民工的無組織性

如果農民散落在城市而沒有自己的組織,成為流民,他們是沒有發言權的。從流民角度而言,他們的利益無法"自致其上";從國家的角度出發,也因為他們沒有組織,無法對他們進行有序的組織化管理。

(二)經濟原因

在城鄉互動關系中,勞動力受客觀經濟規律作用自由流動時,有幾種可能的情況:

1.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各種待遇基本相當

城鄉居民間的對流保持一種動態平衡;如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美、法等國家對農業大量補貼,農業投資收益與工業基本相當,農民待遇與產業工人基本相當,人員對流保持著一種動態的平衡。

2.農村居民待遇優于城鎮居民,勞動力由城鎮流向鄉村

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國煤炭行業整體虧損,一部分礦工回流到農村當農民。

3.城鎮居民的待遇優于農村居民,勞動力由鄉村流向城鎮

這種現象十分普遍,是工業化國家的必經之路。在我國城鄉對比中,農村遠比城鎮差。特別是近幾年農產品價格低,農業增收十分困難,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無論是速度還是規模都有很大變化,農民工數量不斷增加。

(三)政策原因

1.漏洞百出的社會保障政策

農民工在城市中的邊緣性社會地位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嚴重滯后息息相關。盡管國家為了保護勞動,通過《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了企業的行為,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職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正是這些結構性的制度安排,使農民工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而成為邊緣群體,也正是這種邊緣性的社會地位使其難以享受社會保障權益。農民工的工資沒有保障、安全工作條件沒有保障、疾病工傷治療沒有保障、福利沒有保障、養老沒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沒有保障。對廣大的農民工而言,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巨大的漏洞,這些漏洞使得少數不法企業肆無忌憚地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力不從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官本位的傳統思想在中國根深蒂固,政府對社會的管理理念還停留在單純的管理上,服務的觀念,尤其是為農民工服務的觀念還沒有形成,這種觀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會管理政策上來。比如,在外來人口的法規管理問題上,目前的法規過于繁瑣,如北京要求"五證齊全"缺一不可,法規"過量"使得多數農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違規者。所以,相當多的學者認為法規數量少但能更好地得到執行,比法規數量多而得不到執行或者很少有人執行的情況要好得多。此外調查數據表明,大約每四個農民工中就有一個拿不到工資,或者被拖欠,問題確實異常嚴重。可能人們會覺得奇怪,為什么被克扣工資的農民工不運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寧愿采取個人報復、私了的方式呢?這顯然與農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關系。但是當農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時,我們的管理部門都干什么去了呢?對比城市管理人員對農民工罰款的"主動性",我們就可以明顯地意識到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和國家法規政策的缺位。

農民工勞動權益受侵害情況嚴重,需要進行全方位的保護,不僅需要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加強農民工的組織性;而且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和推進制度改革。

三、農民工勞動權益進行保護的對策

(一)法律保護措施

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一方面是要提高農民地位,促進農民工的合理流動,減少城鎮壓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體制度,消除城鎮對農民的不合理壁壘。同時,根據中國現實條件有針對性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必要的。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現行法律法規的調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適用于全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也有勞動部門制定的專門針對農民工的各種規章等。由于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是針對一般勞動關系而設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勞工權益保障的一般性標準,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性缺乏針對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專門針對農民工的勞動法律體系,以確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配套措施的改革

對農民工的保護只是一個淺層面上的問題,要真正保護好農民工的權益,必須提高農民的地位,保護好農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鎮只有提高高于農民的待遇才能吸引農民工入城,同時城鎮的發展也必須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反之,農村政策不合理,農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鎮,不但增加城鎮的壓力,而且農民工權益保護也將是空談。因此,對農村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2)控制農民生產資料價格,對農資生產部門進行扶持;(3)鼓勵農業產業化、規模化,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4)減少農業管理成本,加強農業服務。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過宏觀調控予以實現。著力發揮基層政府的服務功能,限制縮小其管理功能,農業才可能按市場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現代農業方向邁進。同時,國家也要改革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各項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須取消對農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待遇。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規定政府部門應設立工資保障準備金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用人單位加以罰款;增加程序性的規定,使《勞動法》更具操作性;在《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進行專章規定,建立保障勞動合同簽訂的機制,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定,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范圍,使《勞動法》能夠更好的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

(四)加大執法力度

在法律相對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權益得以保障的變化主要取決于法律實施程度,法律實施的越徹底,公民權益越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社會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作為執法機關,法律實施強度不因外部壓力或其他因素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從目前的法律體系來講,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關于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規的很多規定涉及到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障問題,在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改,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因此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侵犯農民工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加以嚴懲。否則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會因無法得到貫徹落實而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應當轉變觀念,既要承認農民工對城市建設做出的巨大貢獻,也要對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給予極大的關注,實行積極的農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業歧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加強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能,在現階段,更應該對農民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如建筑業等加強監督管理,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

(五)建立法律援助機制

農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邊緣人,是弱勢群體,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這是因為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費時費力,而農民工承受不起這樣的折騰。因此應當為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如在法院中專門成立審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應當突出一個"快"字,即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做到一個"緩"字,即經仲裁或法庭審理的案件,訴訟費、執行費一律緩繳。在政府部門設立專門的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制度,在必要時由政府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再由政府部門向用人單位追償,這樣就能夠保證農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為了降低訴訟成本,像一些事實清楚,爭議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的情況,法律援助機構也可以建議農民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六)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不僅要治標還要治本,推進制度改革就是一項治本的措施,而且從我國的當前情況來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調整與組織重構具有優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進行有目的的、系統的改革,就會推動各項政策的調整與組織的重構,自然會帶來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消除對農民工,更廣義的是農村人口的各種歧視,使農民工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從制度上解決了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那么每個農民工不論從事什么職業,不論居住在何地,不論什么身份,都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農民工在流動過程中就不會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鄉二元結構中的戶籍制度,放開中小城市戶口,對大城市實行戶口準入制度,達到一定標準即可辦理入戶手續,建立統一、開放的人口管理機制,盡快改變農民工身份轉換滯后于職業轉換的現狀,使農民工真正實現從農民到工人,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民到市民的徹底轉換,消除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中的制度,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創造平等的制度環境,在就業、社會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給予農民工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實行統一管理。

綜上所述,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障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如能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各級政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那么我們的農民工將會受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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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 權益保障 制度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全國13億人口中農民工就有2億多,他們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國家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在目前我國城鄉二元體制下,如何承接和消化進城農民工群體,是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面對的一個現實而緊迫的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也是我國文明城市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保障農民工權益是社會發展的必然

1.農民工是推動我國城市化的重要力量

回顧所有發達國家的歷史,大部分的發達國家都是通過農民破產來實現工業化國家的。沒有這個過程,農業國永遠富不起來。城市化的推進也是我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城市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改革開放之前,我們國家城市只有116個,而現在大、中、小城市有667個。21世紀,我們國家面臨的最大問題,一個是城市化問題,一個是“三農”問題。要解決“三農”問題,最可行的出路是通過城市化,也包括小城鎮化。到2020年,我們國家的城市規模預計達到1500個,每年的城市化增長率是1.5%,大約有1000萬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因此,農民工進城是我國工業化前進道路中的一個必然過程,而且這個過程將經歷數十年之久。因此,真正重視農民工基本利益的保障,是促進我國城市化進程順利推進的重要內容。

2.農民工在城市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大作用

農民工的城市化問題,是無法逆轉的歷史潮流。這不僅有利于勞動力市場的成熟和發展,更有利于勞動力資源在較大范圍內的有效配置。他們在工廠、礦山、建筑和服務等勞動密集型產業中擔當“主角”,成為促進城市繁榮和發展進程中最活躍、最積極、最有潛力的人力資源,甚至于許多城市人的日常生活幾乎到了離不開這些農民工的地步。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民工潮的發生和流動既是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農村發展和農民實現脫貧致富奔小康目標的現實要求。在這樣一個客觀的歷史趨勢面前,我們要適應城鎮和發達地區的客觀需要,在文明城市建設中,使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能夠得到社會的關心與公平的對待,消除市民對農民工的偏見,保障農民工群體的基本利益。

3.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是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如何處理各個社會利益群體關系的和諧,特別是促進農民工與城市中其他社會利益群體的和諧,是衡量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當前,全國上下都在著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民心工程,但在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政策環境下進行的城市建設,無論是在指導思想上,還是在政策選擇上,作為城市管理主體的城市政府,還大多從以城市居民為主這一思維邏輯出發,忽略了將農民工群體納入城市建設的各項工作之中。2006年初,國務院制定下發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文件,這個文件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因此,把解決好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問題擺到重要的位置,讓農民工實實在在地感受到他們渴望的公平的財富分配和平等的權利分享是實現城鄉和諧、工農和諧,最終推進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任務。

二、城市中農民工的生活現狀分析

中國經過20多年的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有了四倍的增長,然而這部分并不是均勻地分配于所有的中國公民。其中得益最少的就是農民。這已經成為中國進一步發展的重大障礙。

農民工已成為社會階層中的弱勢群體,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心理和經濟壓力。首先,他們與城市居民身份地位的根本不同,使他們在進入城市之前就已經輸在了起跑線上,農民工能夠做到的只是被動的接受有限的資源和崗位;其次,由于農村基礎教育資源的不足和自身的貧困而缺乏謀生技能,很難為自己創造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另外政府管理體制落后,社會救助系統疲軟等原因,使得農民工進入城市之后,往往面臨著務工技能弱、就業難度大、權益保障差、生活質量低、遭遇社會不公平等眾多的問題,各方面的權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在城市,大部分人群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形成了初步的社會保障安全網。但在這張安全網中,卻很少看到農民工的身影。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份最新調研顯示,目前我國農民工參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會保險”中,除工傷保險已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參加外,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目前仍與絕大多數農民工無緣。

過去許多年中,我國以犧牲農民的利益促進了城市建設的發展,今天我們不應該讓這種不合理的情況仍然繼續。尊重農民工的勞動,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給農民工一個平等的生存條件,是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從制度和機制構建上促進農民工基本利益的保障

在文明社會里,幫助弱者、消除對弱勢群體的歧視,運用國家權力切實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鏟除產生不公正待遇的土壤,既是每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更是一個民主政府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對農民工基本利益保障措施的落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強化政府服務職能

首先,要清理和改變阻礙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政策,推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和非農業的轉移。

其次,設置管理農民工就業工作的專門機構,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納入統一規范高效的管理軌道中。整合有關政府機構職能,建立專門的組織、管理、協調農民工的機構或部門,專門負責與農民工相關的技能培訓、就業管理及相關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2.建立和完善以勞動合同管理為中心的企業勞動管理機制

應根據當前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按照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規范企業用工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和規范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制定實施細則,嚴格用工制度,規范勞動關系。實行“凡是用工、務工一律簽訂合同的用工制度”。

3.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健全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首先要從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定合同抓起,嚴格把關與監管,探索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基金制度,尤其是建筑行業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出資建立,保障農民工能按時、足額拿到工資。同時,根據農民工的需求與現實條件,按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來提供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逐步形成健全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為務工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維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應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為規模就業和職業相對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醫療保障。現階段職業相對穩定、達到政府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工作單位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養老保險;對流動性較強,但職業比較穩定的正規性用工,應允許其養老金的跨區域流動和養老保險的跨區域接續,對臨時性務工人員,可視情況參加原籍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

4.切實加強農民工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農民工進城后都需要一個將原來的知識重新轉化和適應新環境的過程。接受一些有針對性的職業培訓和其他的培訓,是極為必要的。要切實加大培訓經費的投入,應本著“政府拿一點,農民個人拿一點,社會贊助一點”的辦法解決培訓經費問題。可采取內引外聯,內外結合的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農民工的培訓工作。

加強對進城農民工的引導和教育,增強他們在城市的生存發展能力,有效提高他們的城市適應性,加快他們融入城市社會的進程。

5.發揮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作用,幫助農民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工會十四大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發(2003)21號文件精神,應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盡快地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為農民工入會提供法律依據,組織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加強對農民工的培訓、教育、管理和服務,構建一種行之有效的維權協調機制。

建立各類法律援助機構,進一步完善對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制度。適當簡化手續,有針對性地指導進城務工人員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幫助農民工處理勞動爭議及企業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為農民工在司法訴訟中提供法律援助。

參考文獻:

[1]華建敏:切實加強農民工工作,認真解決農民工問題[N].人民日報,2006,11,08

[2]鮑宗豪:城市文明建設任重道遠.人民網.省略 2005,09,14

第5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全國、全省、市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圍繞鑄造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品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化這一中心,堅持開展系列維權活動與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服務相結合的方針,結合本地實際,求結合點,找準突破口,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工作目標:以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為根本要求,以“政府滿意,人民歡迎”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法律援助政府職能,拓展法援領域,擴大法援覆蓋面,提高法援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社會影響,開創法援社會化新局面,推動法援工作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1、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系列宣傳咨詢活動

為了滿足廣大弱勢群體的需求,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今年我們將在全市組織開展系列法律援助宣傳咨詢活動,以滿足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使法律援助“民心工程”更加深入人心,為構筑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活動內容:

(1)聯合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法律援助工作者參與勞動監察部門對建筑行業、民營企業、食品行業等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的定期執法檢查,積極為困難職工進行法律援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深入社區和鄉鎮,組織老年人、婦女兒童法律維權知識講座。

(3)組織參加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三月“婦女維權”和“消費者維權”宣傳活動;五月《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助殘日”宣傳活動;六月“青少年兒童維權”宣傳活動;九月《法律援助條例》頒布紀念日宣傳活動;十月“老年人維權月”宣傳活動;十一月“三下鄉”宣傳活動;十二月“12?4”法制宣傳活動。

宣傳內容:

《憲法》、《法律援助條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活動方式:

(1)在區繁華地段設立咨詢臺,現場發放宣傳資料,使群眾了解自己的相關權益,知道如何正確維護和行使自己的權利。

(2)組織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到活動現場進行法律咨詢解答,幫助群眾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化解糾紛,平息訴訟,維護社會穩定。

2、大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了解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工作動態及與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意義、法律援助的方法、方式、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等方面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從而使法律援助這一政府職能得到充分落實。

3、組織開展便民、利民活動

法律援助中心要堅持服務于民、援助為民的指導方針,廣泛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進千家萬戶。第一,公開辦事程序,明確援助范圍;第二,實行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制和服務承諾制;第三,落實政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對農民工特別是外出民工,不審查經濟條件,當天立案,江天指派辦理;第四,對農村開通咨詢電話,就近指派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其服務;第五,市區利用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站,發放經濟困難聯系卡,困難戶持卡即可申請法律援助;第六,公開投訴、監督電話。

三、加強領導,強化落實

1、局黨組要對全區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積極指導法律援助機構組織開展好活動,使活動落到實處。

第6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內容摘要:

本文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原因、必要性及現實意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論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農民工,一個不同于而又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群體,具有農民身份的產業工人。他們為城市的繁榮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固有的經濟社會制度,就使得農民工游離于城市和農村之間。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一個急需破解的難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與其原因

(一)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大約有1.2億人,進城農民工約為1億,長期以來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其社會保障程度較低。一項調查結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國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分別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農民工的企業補充保險、職工互助合作保險、商業保險的參保率就更低,分別只有2.9、3.1和5.6[i]。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份最新調研顯示,在“五大社會保險”中,已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左右,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此外,絕大多數農民工未參加失業保險,而生育保險農民工也基本未參加[ii]。

除社會保險外,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現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會救助方面,現行城鎮社會救助體系只覆蓋城鎮戶籍人口,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權益,農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許多地方政府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一些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如20__年,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20__年北京市頒布了《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并為其辦理養老保險;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綜合保險;20__年成都市下發了《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補償或意外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等幾項綜合社會保險。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規中,有不少規定的險種不完整,這就很難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同時,由于這些法規和規章的效力層次較低,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權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總結為主客兩大因素。

從主觀方面來看,首先,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農民工的保護,同時一些政府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沒有從農民工的真正需要出發,而是為了完成上級政府的規定,層層向企業安排,許多地方政府把養老、失業、醫療三險“捆綁”推行,由于農民工的繳費能力較低,導致參保率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業雇主對農民工缺乏自覺保護意識,認為支付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加大了企業成本,這就導致他們對農民工參保采取消極應付的行為。最后,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其社會保障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

從客觀方面來看,首先,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相關的體制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缺失的根本原因,農民工和市民雖然共處一個空間,但二元結構所折射的二元社區導致他們在收入、保障權利等方面存在著很大懸殊。其次,農民工作為一個群體,具有規模龐大、構成復雜及流動性強的特質,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差異性較大,并且保險基金的區域統籌與農民工的跨省流動存在著沖突,于是導致農民工參保中斷、退保現象頻繁。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及現實意義

在已有的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的文獻中,專家學者們普遍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總結起來無非是從社會整體和農民工個體兩個大方面來進行論述的,本文從以下方面進行了概括: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農民工就可能放棄土地保障,讓渡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就可以實現產業化、集約化經營,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市場經濟要求經濟活動按市場來運行,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建立一個對所有生活在城鎮中的人具有一個公平、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提高農民工自身抗風險的能力,這樣不僅可以促進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也可以加大農民工對自身投資的力度,從而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內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工和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有利于企業的成長發展和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適時有效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保持農民工的人力資源優勢,將對我國新型工業化產生積極影響。

從政治穩定和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加快城鎮化發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三農”問題的癥結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鄉矛盾,而農民工的形成和發展,實際上為緩解“三農”問題開辟了一條現實之路;農

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是一個弱勢群體的民生問題,是任何一個崇尚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必須正視的問題,只有解決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性,體現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改變二元結構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結構性失衡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也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2020年我們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就意味著要把數以億計的農民轉化為市民,只有高度重視維護這些未來城市新市民的權益保障,這一戰略目標才會順利實現。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轉型的需要,體現了公平與效率,有利于促進社會的整合和穩定;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不銜接,阻礙了農村人口的城市化進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農民工進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戰略實現的需要;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社會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和諧不僅是人與自然的和諧,更是人與人的和諧、城鄉的和諧,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最后,從農民工自身的角度來分析,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減輕其心理壓力,從而提高農民工的基本生活質量和發展需求;有利于引導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自己的長遠利益;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群體的需要。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這就為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條件。

首先,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多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雖然國家還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全部農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但是我國已經具備為農民工建立初步社會保障的經濟條件。并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雇主、企業和農民工等社會資源,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理應將其摒棄。

其次,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治條件也是具備的,憲法賦予每個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且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寫入《憲法》,而農民工作為共和國的公民,理應與市民一樣享有對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指出,把改善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創業環境,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研究制定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作為今年政府工作重點來抓。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

再次,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影響到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是社會分配不公的表現,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協調這種不良社會氛圍而確立的。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第28屆全球大會《宣言》中指出,為了減少貧困和實現社會融合,必須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擴大到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而農民工就是那些尚未從任何正規社會保障計劃中受益的群體。如今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都給予了更大關注。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具備了一定的社會條件。

四、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在已有的研究文獻中,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這一問題大家討論的比較多,分歧也比較大,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把農民工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如張啟春認為通過戶籍改革將農民工變成城鎮居民,進而將其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二是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如李迎生認為推出相對獨立的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三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如楊立雄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在適當時機,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統一接軌。

筆者認為在現階,由于人口老齡化、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壓力也很大;城鎮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較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本來就困難重重的城鎮社會保障無疑是雪上加霜。對于第二種方案——建立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這與我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是與農民工的特點不符的,農民工是新興的產業工人,已經不同于農民了;此外這種方案也是與我國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加快城市化、現代化發展的目標相背離的。筆者認為現實可行的辦法是根據農民工的現實狀況和需求,按照多層次、多類型、靈活便捷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并確保這一制度能使城鄉易于接軌。最近勞動保障部課題組在調研報告中也指出,農民工應實行分層分類保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具體的保障目標和政策建議,該課題組的建議在新時期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從農民工的現實狀況出發來建立分層分類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從長遠講,就是在保障農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向保險型社會保障邁進,進而進入福利型社會保障,最終建立城鄉高度統一、社會化、法制化、規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構建過程中要有周詳的謀劃,僅僅“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更應該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對策建議如下:

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掃清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針對農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業政策,逐步改變農民工因為一個戶口而喪失社會保障權利的現狀。其次,改革勞動用工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對不同的勞動力有不同的態度,導致農民工在工資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學等方面存在著明顯歧視。再次,改革土地制度,為了提高農村生產力,釋放農村剩余勞動力,必須改革,讓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規模化機械化生產,集中土地的可行辦法是讓土地自由流動,必要的時候可以采用“土地換保障”。

2、加強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盡快制定出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或針對農民工的綜合或單項社會保障的法律與法規,那么制定和實施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時就會有法可依。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參照國際組織制定的規章和原則,規范和協調社會保障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保證社會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執行,并能達到社會保障的目的。

第7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政策選擇;社會保障機制

隨著農民工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研究不夠。國內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具體制度框架的設計和重要性認識層面,未能對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和遷移動機從體制上進行剖析。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歸納及對其成因的分析,試圖更好地解釋我國在農村經濟制度的改革走向和城市化工業化轉型過程中出現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問題,并初步刻畫我國“農民工綜合社會保障機制”的政策結構與內涵。

一、農民工就業的特點及遷移動機

“農民工”指戶籍身份還是農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從事非農產業、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員。本文農民工特指跨地區外出進城務工人員。目前農民工就業有三個突出特點:

(一)就業競爭的弱勢群體

他們以初中文化的青壯年為主。據統計,2004年,全國農民工中16~40歲的占8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過各種技能培訓的僅占24%。可以看出,農民工平均年齡比較輕,總體素質偏低,他們中多數只能從事簡單體力勞動,集中分布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勞動環境差、危險性高的勞動崗位。由于就業實力較弱,是工業化競爭中的弱勢群體。

(二)“進退自如”的流動特征

由于國家現行的農村政策和個體參與城市競爭的適應性他們大部分不可能安居于城市,其活動的規律以在城鄉間雙向流動為主。有兩種流動形式:一是以年為周期在城鄉和地區之間“鐘擺式”流動。二是以農業生產季節為周期,利用農閑時間外出的“兼業式”打工。2004年,季節性外出打工的人數約占農民工總量的1/5。

(三)缺乏就業城市的定位性,表現出流動的盲從性

目前,農民外出務工主要還是依托以親緣、地緣關系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社會信息網絡。據調查,近九層的農民工通過自發方式外出,有組織外出的僅占12%。靠親友介紹或幫帶為主要途徑的自發性外出打工,帶有濃厚的傳統“幫貧濟困”色彩。

處于青壯年的農民工盡管有融入城市的良好愿望,但真正遷移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貧困,增加收入,逐步改變生存現狀。據統計,2004年,中部地區外出農民工4728萬人,占全國農民工總量的40%;西部地區外出農民工3161萬人,占26.7%。中西部地區的打工群體占全國農民工總量的2/3。貧困地區成了城市打工群體的主要來源地。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現狀及其成因

農民工作為產業工人的組成部分,其社會保障待遇缺失現象嚴重。突出表現在:一是醫療、養老保險空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表明,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為10%左右,養老保險的參保率為15%左右。目前基本養老保險不能跨地區轉移,一些地方已參保的農民工也紛紛退保。二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傷殘醫治賠償困難。據農業部2005年快速調查,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僅為12.9%,農民工面臨巨大勞動安全風險,許多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和經濟賠償。三是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基本處于“零啟動”狀態。四是農民工處在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之外。

究其原因主要是四個:第一、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帶有計劃經濟年代的痕跡,沒有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務之內。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外出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的脫節,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無法接續,削弱了農民工在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第三、現行勞動政策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特別是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嚴重問題。用人單位違法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勞動部門執法不嚴,監察不力,直接慫恿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第四、由于農民工群體的“弱質”特征,在與用工單位的談判中始終處于從屬地位,沒有與用人單位討價還價的資本。

三、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政策選擇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制度缺失是現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城市政府和用人單位的認識差距以及自身群體素質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解決我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關鍵在于,建立和實施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機制。其核心是建立戰略性的農村社會保障政策、過渡性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和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保障政策等三大政策支柱。優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改善農民生存環境;強化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兼容性和農民工投保激勵,促進農民工的合理流動;保障農民工的就業權利,確定社會保障架構,促進農民工的勞動平等。在這個領域,我國各級政府已經和正在進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各大支柱之間的集成化也在進一步加強。

(一)戰略性農村社會保障政策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與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緊密相連的。戰略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以穩定現行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它包括三大要素:經濟收入保障、土地保障和公共服務保障。

經濟收入保障就是提高農民收入。農民之所以背井離鄉外出打工,其原因是農村勞動力的富余和增加家庭收入。經濟保障首先要解決農民經濟利益。經濟是基礎。國家稅費改革取消了綿延2600多年的農業稅,緩解農民的負擔,是一條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的路子。同時,政府要加大發展縣域經濟的力度,加快中小城市和城鎮的建設,提供非農就業崗位,鼓勵農民就地從事二、三產業,提高農民收入,改善生活環境。

土地保障就是穩定農民的土地關系和利益分配。由于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存在進入城市和退回農村兩種可能,因而土地對于農民工具有特別的意義,是他們的生產資料與社會保障“最后防線”。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使他們進退有路,有利于降低城市穩定風險和農民進城成本及失業風險,是我國現階段廣大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重要選擇路徑。

公共服務保障指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護農民利益的“安全網”。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中國的特殊國情是城鄉差距大、農村人口多,因此,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基礎框架應由如下制度組成:以貧困人口為對象的“低保”制度;以農村“五保戶”供養、特困戶生活救助、災民補助等社會救助制度;以城鄉統籌為特征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護計劃生育群眾利益為主的計劃生育養老保障制度。

戰略性的農村社會保障政策三要素中,經濟收入保障是基礎,土地保障是后盾,公共服務保障是目標。

(二)過渡性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

過渡性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核心是適應城鎮化、工業化和國家長遠發展的需要,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適應農民工流動大的特點,使其社會保險權益方便轉移接續,并保證其在流動就業過程中社會保障權益不受侵害;從實際出發,堅持低標準準入的原則,實行低費率,個人少繳或不繳。

進城務工人員應與城鎮職工一視同仁,享受《勞動法》規定的“五險”。在養老金的模式上,應充分考慮農民工流動頻繁的特點,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基礎,建立個人賬戶,全部繳費進入個人賬戶,不搞社會統籌。養老金模式為“繳費確定性”,未來的待遇取決于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個人賬戶的費用,可以在城市之間和城鄉之間自由轉移、接續和繼承。屬于“自我雇傭”的農民工,在投保方式上可以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渠道辦理。

在繳費標準上,考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承受力,堅持低標準準入、低繳費率和個人少繳或不繳的“兩低一少”原則。低標準準入指農民工的參保繳費工資基數可以略低于城鎮職工的平均繳費工資標準;低繳費率指可根據實際情況,繳費比率一定幅度下調,個別險種(如生育、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建立大病醫療保險,提供當期住院醫療保障。適當調整醫療保險的起付線、個人自付比例、等待期、住院押金等方面政策,降低門檻,使農民工更容易享受到有關待遇。建立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由地方財政出資,建立農民工社會救助基金。當農民工遭遇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失業等風險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時,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臨時性、一次性的應急救助。

(三)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保障政策

進城務工人員就業保障政策是一種保護性就業政策。它關注就業權利保護,它包含三項基本要素:就業前的平等就業機會權利、就業中的就業條件公平權利、不能就業時的社會保障權利保護。

在就業前的平等就業機會權利保護方面,城市勞動力市場還存在著農民工和城市工人的隔離。因此,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是保護平等就業權利的前提。具體就農民工就業權利保護而言,國家需要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簡化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的各種手續;有序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的條件。

在就業中的就業條件公平權利保護方面,政府的很多就業權益保障措施,如勞動時間長度限制、節假日待遇、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參加就業及失業保障等,但勞動權益保護條例的落實方面明顯不夠。因此,國家要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明確牽頭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督促檢查。

在失業社會保障權利保護方面,國家對失業者或不能就業者提供社會保障。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要健全和執行失業保險制度,建立最低生活標準保障制度以及讓農民工進入城市的社會救助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起草組,中國農民工問題研究總報告(上、下)[J].改革,2006.

2、王美艷.城市外來工的就業與報酬分析[J].學習時報,373期.

3、韓長賦.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農民工問題[N].人民日報,2006.

第8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為了根治欠薪行為,按照國家、自治區、市根治欠薪工作要求,根據《XXXX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聯席會議關于開展根治欠薪夏季專項行動的通知》(X薪聯發〔2019〕7號)文件精神,我市于X月X日至X8月XX日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根治薪夏季專項行動,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專項行動任務

    我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聯席會議第一時間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夏季專項行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實施“三查兩清零”,確保政府工程項目無欠薪,達到“冬病夏治”的效果,防止薪隱患累積到年底。(一)對排查發現和投訴舉報的欠薪線索建立案件處理合賬,發現一起,登記一起,解決一起;(二)對已辦結的欠薪案件開展“回頭看”,認真復核,確保被拖欠工資確實發放到每個農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三)對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發生欠薪的實行“一案雙查”,既要查處欠薪把欠薪問題及時解決好,還要對治欠保支各項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四)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查明違法事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符合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列入條件的,特別是移送公安機關的欠薪案件,一個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并按時推送,實施聯合懲戒,達到問責一人警示一批、震懾一片的社會效果。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排查全覆蓋,不留死角。結合農民工工資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對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農民工支付情況進行全面清查,重點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有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有欠薪記錄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了檢查。XX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我市對 XX個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了檢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X個,國有企業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的項目X個,其他項目X個。經檢查,未發現欠薪情況,也未發生重大違法案件或因欠新被列入“黑名單”的情況。

(二)規范執法程序,健全巡查機制。為規范巡查工作,突出專項行動效果,此次行動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機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現場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機制。建立健全了工作臺賬,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規定,采取現場詢問、資料核實、臺賬核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全面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花名冊更新不及時,臺賬內容不完善、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等問題,立即要求各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檢查人員認真填寫檢查登記表詳細記錄各項目存在的問題,由聯席辦、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時限,優化整改方案,確保整改效果發現有涉欠薪的行為立即啟動執法辦案程序,依法快查快處,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加大宣傳力度,暢通維權渠道。以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為契機,廣泛宣傳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發放宣傳資料XX余份,現場解答咨詢群眾XX余人次,增強了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意識,提高了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營造了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暢通勞動者舉報投訴渠道,勞動監察維權窗口安排專人負責接待舉報投訴事宜,設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健全農民工維權公示牌制度,切實發揮舉報投訴案件聯動處理機制。

(四)開展欠薪案件“回頭看”。認真復核今年已查辦、督辦結案的欠薪案件。確保被拖欠工資發放到每個農民工本人,確保欠薪案件懲處到位,做到案了事了。

三、存在問題

(一)建筑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不夠規范,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部分工程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不完善、用工不規范。部分農民工維權意識差,平時不注意收集相關證據,發生欠薪投訴甚至不能提供相關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名稱。

(二)墊資修建問題。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撥款,工程未達到要求進度,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工程達到工程款撥付時間節點,但建設單位久拖不結,此期間的所有費用均由施工單位墊付,有不能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風險。

(三)工資結算問題。部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結算方式為計量計價,工資發放時,因工程質量驗收等問題無法及時核定工作量和實際工資金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農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導和規范農民工自覺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完善工程項目宏觀治理基礎環境;加大項目管理人員業務指導力度,提升項目勞資管理整體水平。

(二)健全制度,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機制。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抓好工程項目審批、資金撥付、施工過程結算等監管,抓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工資、按月足額實名實人發放工資、政府工程項目零欠薪、實名制管理、勞動合同簽訂等核心措施的落地落實。運用行業監管手段,促進工程款和工資及時結算發放。

(三)完善欠薪預警處理機制和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完善欠薪預警處理機制,按月排查掌握項目和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強化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線索要及時預警并做好案件、事件防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應急聯動機制,核實涉及人數,查明真實訴求對確屬欠薪的,要依法從速妥善處理;對不屬于欠薪的,要依法做好引導、穩控工作,確保相關問題早發現、早通氣、早核實、早處置。涉及欠薪事件信息的上報或通過信息化手段登錄、傳送、報送等,要按照人社部門核實口徑,據實上報或登錄、傳送、報送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嚴厲查處拖欠工資違法行為,持續推進信用懲戒體系建設,使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X月XX日

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總結

縣農聯辦:

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構建平安崔家頭.根據《關于開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的通知》的通知(千農聯辦發〔2019〕07號),結合我鎮實際,現將檢查結果總結如下:

一、工作措施。

1、強化宣傳,營造氛圍,抓住時機。在企業召開干部職工大會,大力宣傳《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最低工資規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規和規章;同時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幫助農民工學法、懂法,使其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通過正確方式和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2、認真排查,確定執法重點。在廣泛宣傳發動的基礎上我鎮組織用工單位開展自查,把用人單位自查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資料送達至用人單位,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對存在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要制定具體的償還計劃,并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將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或處罰。在要求用人單位自查的同時,我鎮對涉及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摸底,對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梳理,確保真實性。

3、聯合執法,確保取得實效。通過廣泛宣傳發動,用人單位自查自糾和摸底排查之后,將管轄區域內的千鳳牧業有限公司、鄭平建筑隊、隆豐泰現代農業有限公司以及國平果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用人單位及場所進行檢查。并對用人單位的用工資料、考勤表以及職工工資表進行逐項登記檢查,確定單位職工人數及發放工資情況,并深入用人單位走訪勞動者,了解勞動者的工資發放周期、數額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資與工資發放相關的問題,掌握了用人單位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實際情況。經核查,寶雞國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農民工欠薪問題,涉及農民工99人,20余萬元,目前正在協調處理當中。我鎮其他企業不存在拖欠工資、雇傭童工等違法行為。

4、聯系協調,督促發放工資。對于寶雞國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欠薪問題,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以鎮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鎮工會主席、勞動保障協理員、村兩委會為成員的專項督查領導小組,多方協調解決此項工作。鎮督查小組第一時間攜村兩委會與相關群眾進行溝通,安撫群眾情緒,及時收集涉及務工群眾欠薪情況和相關佐證資料,并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寶雞國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欠薪問題涉及3個自然村,涉事相關企業由于自身管理問題,公司自身資金短缺,未完全兌付務工群眾薪資,發現問題后,鎮村兩級及時跟進,與企業負責人進行溝通,要求該企業及時兌付拖欠工資。鎮政府后期將繼續跟進此問題的處理情況,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涉事群眾合法權益。

二、存在問題。

1.用人單位疏于管理,農民工維權意識薄弱,勞動合同簽訂率較底,用人單位未與農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為口頭舉證,給維權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2.要進一步加大政府部門間的協調和配合,建立起一個長效的聯動機制,從而更好的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工作。

三、下步打算。

1.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讓用人單位知道簽合同和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規定。

2.要與農民工陳述簽訂合同和購買保險的好處,多多進行宣傳并以實際案例佐證(職工工傷案例效果最好)。

3.要求用人單位新招聘工人時,必須簽定勞動合同,解決農民朋友后顧之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切實落實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堅決維護農民工切身利益,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促進鎮屬企業健康和諧發展。

崔家頭鎮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總結

按照《關于開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的通知》(寶民工工資聯席辦〔2019〕11號)精神,我鎮高度重視,結合我鎮實際,立即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清查工作。現將總結匯報如下。

一、成立領導機構

按照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分管副職為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包村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發動各村勞動保障協理員和村級干部切實抓緊該項工作的開展。

二、采取措施

結合我鎮實際情況,我鎮對涉及的企業、在建和已建施工單位進行逐一排查,做到清查工作責任到人責任到頭,發動全鎮包村干部、勞動保障協理員和村組干部主動參與到清查工作中來,采取企業主動匯報與群眾檢舉的方式對轄區內的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了認真地清查。同時,進一步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政策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企業和經營者的培訓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同時指導和幫助農民工知法、學法,通過正確的方式和法律渠道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自查結果

經過周密的部署,對我鎮范圍內的涉及的在建項目、已建項目逐一排查,經排查我鎮實施的項目未發現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總結

按照國家、省、市根治欠薪工作要求,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8部門關于開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的通知》(川人社明電〔2019〕7號)文件精神,我市于7月22日至8月26日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根治欠薪夏季專項行動,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專項行動任務

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聯席會議第一時間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夏季專項行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實施“三查兩清零”,確保政府工程項目無欠薪,達到“冬病夏治”的效果,防止欠薪隱患累積到年底。一要對排查發現和投訴舉報的欠薪線索建立案件處理臺賬,發現一起,登記一起,解決一起;二要對已辦結的欠薪案件開展“回頭看”,認真復核,確保被拖欠工資確實發放到每個農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三要對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發生欠薪的實行“一案雙查”,既要查處欠薪,把欠薪問題及時解決好,還要對治欠保支各項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四要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查明違法事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五要對符合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列入條件的,特別是移送公安機關的欠薪案件,一個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并按時推送,實施聯合懲戒,達到問責一人、警示一批、震懾一片的社會效果。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排查全覆蓋,不留死角。結合農民工工資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對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全面清查,重點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有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以及有欠薪記錄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了檢查。2019年7月22日至8月26日,我市對102個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了檢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40個,國有企業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的項目5個,其他項目57個。經檢查,未發現欠薪情況,也未發生重大違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單”的情況。

(二)規范執法程序,健全巡查機制。為規范巡查工作,突出專項行動效果,此次行動在原有的季度巡查機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現場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機制。建立健全了工作臺賬,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規定,采取現場詢問、資料核實、臺賬核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全面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花名冊更新不及時、臺賬內容不完善、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等問題,立即要求各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檢查人員認真填寫檢查登記表,詳細記錄各項目存在的問題,由聯席辦、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時限,優化整改方案,確保整改效果。一旦發現有涉嫌欠薪的行為,立即啟動執法辦案程序,依法快查快處,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加大宣傳力度,暢通維權渠道。以根治欠薪夏季行動為契機,廣泛宣傳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發放宣傳資料2000余份,現場解答咨詢群眾500余人次,增強了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意識,提高了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營造了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暢通勞動者舉報投訴渠道,勞動監察維權窗口安排專人負責接待舉報投訴事宜,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及時受理、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健全農民工維權公示牌制度,切實發揮舉報投訴案件聯動處理機制。

(四)開展欠薪案件“回頭看”。認真復核今年已查辦、督辦結案的欠薪案件。確保被拖欠工資發放到每個農民工本人,確保欠薪案件懲處到位,做到案了事了。

(五)市級各部門聯合對全市建筑工地進行暗訪。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5日,市聯席辦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市人社局等部門領導分別帶隊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項目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及重點案件進行了暗訪,檢查了各在建項目施工許可、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保證金及維權信息公示等各項工資支付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求立即進行整改。 

三、存在問題

(一)建筑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不規范,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部分工程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不完整、用工不規范。部分農民工維權意識差,平時不注意收集相關證據,發生欠薪投訴甚至不能提供相關工程名稱、業主和施工單位名稱。

(二)墊資修建問題。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撥款,工程未達到要求進度,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工程達到工程款撥付時間節點,但建設單位久拖不結,此期間的所有費用均由施工單位墊付,有不能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風險。

(三)工資結算問題。部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結算方式為計量計價,工資發放時,因工程質量驗收等問題無法及時核定工作量和實際工資金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農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導和規范農民工自覺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改善工程項目宏觀治理基礎環境;加大項目管理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力度,提升項目勞資管理整體水平。

第9篇: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范文

[關鍵詞]企業 勞動者 權益保護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勞動立法的一個里程碑。該法的頒布和實施直接影響到了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分配,其立法宗旨在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企業界對其質疑不斷,許多企業采取各種手法和借口來規避勞動合同法,利用種種借口“炒人”,并采取公開或隱藏的手段抵制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導致當前勞動者權益保護仍然存在一定問題。土要包括:

(1)少數企業仍然無視《勞動合同法》

首先、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初,不少企業便采取了突擊裁員的做法,使得解除勞動關系數量大幅上升。其次,仍然有少數企業無視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任意克扣、拖欠職工工資、超時加班加點,在一些私營企業,特別是餐飲企業,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同時一些大專院校、醫院、駐軍以及環衛、物管、保安等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社保參保率普遍較低。更有少數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設下了”新人換舊人”的陷阱,試用期一滿就打發員工走人,這一做法在臨近年末的招聘階段更為多見。

(2)勞動監察力量明顯不足,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捍衛勞動者權益,各地政府責無旁貸,必須繼續加大勞動執法力度、曝光嚴查利欲熏心的企業。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成倍增加,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維權的能力和水平與人民群眾利益訴求不相適應。勞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如群體性工資投訴事件逐漸增多,此類案件投訴者情緒波動大、拖欠金額多,而拖欠者往往大都無力支付,處理難度較大。再如用工形式的多樣和復雜性使勞動監察部門難以打擊處理某些勞動違法行為,如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問題、承包和租賃經營問題、促銷員、業務員身份問題。牽涉到勞動關系的認定與否。

(3)勞動爭議案件激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堪負重

《勞動合同法》生效后,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激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編制太少,人手緊缺,矛盾凸現。

針對上述現象,各級政府以及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行動起來,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加強對勞動者就業的權益保護,有力遏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和壓縮勞動合同期限的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

加強勞動監察是遏止勞動侵權、勞動違法的重要手段。針對勞動監察任務重、人員少的現實情況。應盡快增加勞動監察機構編制、人員、經費、器材,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專業化、常規化,更好地履行監察職責,擴大監察覆蓋面。針對國際金融危機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勞動監察部門應當未雨綢繆,提前介入,加強事前防范,及時消除勞資隱患。同時應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形勢,重點了解受到影響的行業和企業分布情況及其原因,并按企業生產受到影響、實施減員、停發工資、停產停業、破產倒閉等情形分別統計涉及到的企業數量和職工人數,以及對失業返鄉的外出務工人員涉及地區及人數進行調查。及時掌握有倒閉跡象、有欠薪逃匿苗頭的企業的動態情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報告,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發生。

(2)勞動仲裁機構亟須完善

目前勞動仲裁案多人少,城鄉勞動者日益增長的維權需求與勞動爭議機構處理糾紛能力嚴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筆者建議,超常規發展勞動仲裁隊伍,積極為仲裁隊伍納入新鮮血液。目前勞動仲裁的問題主要是勞動仲裁行政化太明顯,因此,勞動仲裁機構應盡早實施“脫行政化”,盡量成為一個獨立的、中立的爭議處理部門,而不是勞動行政部門的一個處室。同時,要“不拘一格用人才”,不要把眼光僅僅局限在勞動行政部門內部,而要依靠更為廣闊的社會,如啟用專家學者作為勞動仲裁員。總的來說,當前勞動爭議仲裁遇到不小的困難,必須投入力量,積極為勞動者分憂。同時,推廣勞動仲裁派出庭經驗,實行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即時調解、當庭結案,以提高運作效率,解決積案問題。 (3)進一步加強各級工會維權服務 切實發揮工會的作用,構筑起工會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談判、平衡機制,在單個勞動者不具備足夠的談判地位和談判力量的時候,工會應該成為勞動者堅實的后盾,以便把寫在紙上的勞動權利真正落到實處。中華全國總工會于2008年8月11日V工會法律援助辦法),加強了勞動者權益保障功能。加強工會維權能力建設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全國各地不少地方立法授予工會勞動監督權,如江蘇徐州市率先通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該條例針對工會在維權時經常遇到勞資糾紛等問題,賦予工會三項職權:即對違法行為的調查權、處理建議權和披露權。地方法規通過賦予工會監督權,能夠保障工會更好地行使勞動者保障職能。

(4)注重勞動者權益的立法保護

應該說,勞動者權益保護一直是我國立法的重要內容,目前已通過了多部重要法律,有效構建了勞動者權益法律保護體系。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沒有及時修正,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勞動者權益立法,沒有及時出臺。如近年來,就業歧視成為社會熱門話題,求職中的性別歧視、乙肝歧視、年齡歧視、學歷歧視、地域歧視等案例屢見不鮮,這就要求我們應注重《就業機會平等法》或《反就業歧視法)的立法。

再如部分企業使用的農民工沒有按規定參加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相關政策不配套是主要原因。農民工不愿參保,所以也就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造成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這就需要盡早出臺《社會保險法),規范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

(5)注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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