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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有關事項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于1994年12月審議通過,并于20xx年作了全面修訂。《條例》實施以來,本市環保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國家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必要及時修訂《條例》。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 共八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推進全社會共同治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等)
按照“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的指導思想,明確了各自責任。
(二)關于建立源頭治理的有關制度(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一是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 二是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三是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關于引入市場化環境治理機制(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一是污染防治協議制度; 二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三是明確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
(四)關于推進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明確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并作了相應細化。
(五)關于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一是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二是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 三是加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力度; 四是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
(六)關于創設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一是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 二是強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復責任; 三是嚴格規范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
(七)關于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第六章)
規定了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的信息公開規定。
(八)關于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第七章)
將“違反管理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新增為可實施按日計罰的事項,并參照 《大氣污染防治法》 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主體、管理要求如何確定?
2、將排污單位的歷史排放情況作為總量指標的核定依據之一,是否可行?如何體現對總量指標實行動態管理?
3、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范圍、程序、時限等如何確定?
5、區域限批的規定如何進一步細化?
6、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和高污染車輛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關系著四化建設,因此,一定要切實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格管理。要搞好工程質量,一方面要依靠勘察設計、施工、建材等企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搞好質量控制;另一方面必須強化政府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的。
本條例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3〕15號文要求和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制定的。實行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是質量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改革,還缺乏經驗。請各地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并將試行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的質量監督工作,促進建筑企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發揮經濟效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必須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為國家、為人民把好工程質量關。
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
第三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筑管理局負責全國所屬系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標準局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
2.統一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網,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3.核驗國家和部級優質工程項目;
4.統一規劃建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5.督促和檢查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6.掌握質量動態,總結交流開展質量監督的經驗。
第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屬系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市、自治區標準部門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上級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的實施細則;
2.審核所屬地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資格;
3.核驗省級優質工程項目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質量等級,參與組織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4.規劃和管理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5.統一規劃和管理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6.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及質量監督狀況,及時提出有關改進質量監督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條 各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條件設質量監督站,在當地標準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的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堅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2.檢查企業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核驗各單位上報的優質工程項目;
3.監督本地區設計、施工單位承建工程的資格;
4.監督對建筑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的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質量爭端的仲裁;
5.督促和幫助本地區建筑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審定和考核企事業單位質量檢驗測試人員的資格;
6.參與本地區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試驗工程的質量鑒定。
第六條 市、縣質量監督站視本地區工程建設任務情況可相應配備一些對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專業質量技術標準,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專職質量監督員。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本地區的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建設銀行等單位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術人員(參照專職質量監督員條件)為本地區質量監督站的兼職質量監督員,并發給證書。他們與專職質量監督員具有同樣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 建筑企事業單位必須加強生產技術和質量管理,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組織生產和進行質量檢驗,切實保證工程的質量。
第三章 權 限
第八條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凡未經質量監督站檢驗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質量監督站有權利用建筑企事業單位的測試手段、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地區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和分配檢驗測試任務。
第十條 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優良的單位,有權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忽視質量的單位,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違反規范、規程、無設計(含無證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
2.對質量低劣的建筑企事業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在通報批評后質量仍無明顯改進的,有權責令其限期整頓;經限期整頓后質量仍無明顯改進的,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建議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設計證書。
3.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款。
4.對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質量事故單位,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經濟和法律的責任。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站要支持企事業單位質量檢查人員正確地履行職責,依靠他們做好質量監督工作。對阻礙他們行使正當權利,打擊報復者,有權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質量監督站對一貫工作積極負責的質量監督和檢查人員,可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質量監督人員,除撤銷質量監督員資格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肅處分。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站對承擔的監督、測試項目,按有關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關鍵詞:外資準入;污染轉移;環境安全
所謂環境污染的轉移,一般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輸出不符合一定環保標準的有害氣體、有害廢水、生產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廢料等環境污染物的行為。從法律意義理解污染轉移,其一般體現為一種污染物或污染源的移動、污染威脅的生成上,不強調環境標準高低(實際上“公域”也有特殊的環境標準,而且更為嚴格,只是不同于一國領土內的環境標準)和心理因素的作用,而著重于污染的威脅是否轉移、生成和責任的追究上。
一、我國外資準入制度中的污染轉移問題簡述
本文從廣義上理解投資準入,即投資準入不僅包括外國投資者進入東道國的權利,而且還包括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子公司等的權利。這種投資準入不僅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從事商業活動,而且允許外國投資者設立各種類型的永久性的商業存在。
(一)污染轉移討論的定義和范圍在我國,除三資企業外,外資準入的方式還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和外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或者“控股投資公司”不直接涉及污染轉移問題。由于我國公司尚未接受“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因此,在承擔污染轉移責任時,仍然要以被控股的實體公司為責任主體。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一種特殊形態,在污染轉移問題上,其法律關系與一般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并無二致。
此外,三資企業在經營階段產生的污染轉移實際上是貿易活動中的污染轉移,該問題需要專門研究,本文不加以討論。
(二)我國外資準入中污染轉移現狀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向不注重污染轉移問題。人世后,我國許多產業加大了對外開放的力度,在WTO非歧視原則的要求下,我國過低的環境標準將會使得一些發達國家向我國進行污染轉移的趨勢愈演愈烈。一些外商將國外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且被禁止使用的產品、技術和設備通過投資方式轉移到我國。我國外資準入中的污染轉移問題已經非常嚴重,需要完善現行的法律制度加以有效控制。
二、外資產業設立中污染轉移問題
該問題實際上涉及如何防治污染密集型產業的跨國設立。所謂污染密集型產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和間接產生危險廢物的產業(這些廢物通常符合1989年《巴塞爾公約》規定的定義和特征),對人類、動植物生命的健康有害或者造成環境惡化,破壞生態環境,干擾其他合法使用者有效使用環境,如化工、塑料、陶瓷、造紙、橡膠、印染、制革等通常都屬于污染密集型產業。污染密集型產業轉移則是指在人為控制下,將污染密集型產業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境內生產以及隨之出現的污染物和污染后果,即污染產業轉移的全過程是在特定主體的有意識控制下進行的,轉移污染是這些主體直接或間接追求的目的。
從國際層面看,目前,涉及控制污染行業轉移的國際法主要有1982年《內羅比宣言》、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1992年《21世紀議程》。由于這些國際法規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又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所以要解決污染行業轉移的問題,主要還應依靠各國國內立法。
從國內的角度看,我國對防止外國污染行業轉移已經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三資企業必須經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9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5條均規定了不予批準設立三資企業的情形,其中均將“(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作為其中一項。但是,我國立法中的這些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很大問題,尤其是對于外資的審批存在重大漏洞。
(一)審批標準的不具體導致自由裁量權擴張首先,我國有關外資引入的標準中,既規定了可行性標準,又規定了不可行性標準?!吨笇馍掏顿Y方向暫行規定》中就存在著標準間的灰色區域。在可行性標準中的鼓勵、允許和限制等項目的具體規定不清楚。
(二)地方行政對外資企業設立的不良介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內的: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資出口配額等全面綜合平衡的?!钡?條第2款規定:“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為該企業設立的必要文件之一。”
以上規定實際上導致了各地政府享有外資準入中的“隱形審批權”,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長期頑固存在,外資準入中的不規范操作就應運而生了。此外,關于外資審批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直接、明確地規定對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應該由誰予以監督。
三、外資出資方式中的技術污染轉移問題
外資出資方式中可能產生的污染轉移應該屬于技術污染轉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形式,即設備出資和技術出資。
實際上,這兩種出資方式都可能是以貿易的面目出現的。因此設備和技術都可以成為貿易活動的標的。但是,在外商投資活動中,這兩種出資方式都被資本化了。因此,技術污染問題勢必對一國的外資準入制度產生影響,而我國對此問題的規定在立法和實踐中均存在問題。
(一)在我國的三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出資引起的技術污染轉移問題并沒有直接規定縱觀三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可見這一缺失?!吨型夂献鹘洜I企業法》第8條對以上的出資方式予以認可,但沒有附件限制。《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也都沒有注意到技術污染轉移問題。
(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存在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梢姡豆芾項l例》是適用于技術投資和技術貿易的;然而,《管理條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產生了諸多問題。
1.技術引進審批問題。根據《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和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
務院的規定,履行技術進出口項目的有關管理職責。同時,為順應國際潮流的發展,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對國務院外經貿部門做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是,這種審批制度太過繁瑣,在實踐中操作復雜,各地保護的泛濫最終導致執行的不力。
2.處罰問題。對于違反《管理條例》的進出口技術的行為,其相應的處罰也存在問題?!豆芾項l例》第8條規定:有《對外貿易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技術,禁止或者限制進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技術目錄。但是,對于技術污染轉移行為,《管理條例》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盡管也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但是并沒有與環境保護刑事責任的罪名聯系起來。
3.《管理條例》存在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我國外貿法律法規對涉及污染轉移的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對外貿易法》和《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中。1994年的《對外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國家禁止進口或出口破壞生態環境的貨物或技術和為保護人的生命或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出口的貨物或技術:第16條則規定了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技術的情形。
《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包括了污染轉移的問題,明確規定: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不得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出口。但是,《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我國技術進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而作為投資的技術出資,是否屬于《對外貿易法》的調整對象呢?如果不屬于《對外貿易法》的調整對象,那么,《管理條例》、《管理辦法》對其的規制就失去了基礎。
四、控制外資準入中污染轉移的建議
我國的污染轉移立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國務院于1984年9月27日做出了《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該《規定》第4條指出:“堅決制止污染轉嫁。嚴禁將有毒、有害的產品委托或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對于轉嫁污染危害的單位有關人員,以及接受轉嫁的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嚴加處理?!边@是我國法律規范中第一次將污染轉移作為禁止性條款規定下來。從此,污染轉移作為一種違法行為有了法定依據。但這項規定僅僅針對鄉鎮(街道)企業污染轉移。不過作為一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它還為198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基本法相應條款作了良好的鋪墊。1989年新的《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該法第34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但是該條款仍然沒有對跨境污染轉移做出規定。
鑒于此,針對當前外資準入中污染轉移狀況,至少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修改《環境保護法》第34條建議將《環境保護法》第34條修改為:“國家實行禁止污染轉嫁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工藝、技術、產品、廢棄污染物、工程項目等轉嫁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禁止跨境或過境轉移污染”。
(二)建立健全控制污染轉移的相關制度 比如實施與IS014000環境體系相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開征環境稅,以及適應我國國情的綠色技術標準制度、生態標志認證制度、綠色包裝制度、綠色檢驗制度等環保市場準入制度。此外還要對我國一些環保制度和措施進行改革,代之以國際先進的環境保護措施,如總量排污收費制度等。對于我國來講,有必要在適應國際環保立法的趨勢下,加強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和執法,徹底改變我國環保立法水平低、制裁措施過軟和執法不嚴的狀況。
(三)三資企業審批中的法律問題
1.嚴格外資準入制度的強制性規定。消滅“隱形審批權”,并且直接、明確地規定對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應該由誰予以監督。技術引進制度改革:集合分別審批和最后審批的優點。專業性機構分別審批,最后交由統一機構終審。在三資企業法對技術出資的污染轉移問題管制缺失的情況下,可考慮明確適用《外貿法》的有關規定,以控制技術出資的污染轉移問題。在將來制定的統一的《外資法》中明確對污染轉移作出具體規定。
2.環保部門的介入。建議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8條中的內容改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商務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與其相應的環保局共同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環保局簽發的環保可行的意見書是審批外資項目的必備文件和依據。第9條第2款增加為:中國合營者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環保局對設立該合營企業批準的意見。
3.改革與建立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在我國立法中雖有極為原則的規定,但作為一項制度且適用于各環保領域還有待環境法的進一步明確規定;至于將該制度引入外資準入尚未有規定。為此,可參考與借鑒美國、日本以及臺灣地區的相關立法與做法:首先可在現行《環境保護法》總則中訂入環評中的公眾參與條款,使其具有普遍約束力;其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既充分肯定環評的預防功能。又強調公眾參與的重要性。
4.政府對外資準入審批中的環境公共信息的透明和公開措施。環境信息作為環保工作的基礎,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正確的環保措施必須建立在真實可靠的環境信息基礎之上。
(四)環境刑事責任在外資準入過程中的適用
1.嚴格外資準入中污染轉移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首先,應懲罰環境犯罪的行為犯。其次,增設環境犯罪的危險犯。此外,要對進行污染轉移的法人施加一定的刑事處罰,而且這種處罰不應該停留在原則性的規定上,應該量化。如借鑒美國的做法,將法人的環境刑事責任分為不同等級處以不同的刑罰。最后,是刑事訴訟提起制度的改革。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辦法》)定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排污費的收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及《辦法》規定,中央財政集中10%排污費,將《20**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70**排污費收入”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含滯納金,下同)按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通過上述科目繳庫。
二、除財政部對收繳排污費的商業銀行另有要求外,排污者應當按《辦法》規定時限,到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辦法》規定代收的排污費,應于收取當日就近繳入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于當日將收納的排污費全額繳入國庫。
三、各級國庫部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比例,辦理排污費入庫手續。
四、排污費收入退庫的范圍
(一)由于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庫的。
(二)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需要退庫的。
五、排污費收入退庫的審核及辦理
(一)符合排污費收入退庫范圍需要辦理退庫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繳費憑證,向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庫申請,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送財政部駐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其按有關規定核準后,開具“收入退還書”送同級國庫部門,國庫部門負責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中央和地方國庫庫款的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
(二)排污者通過商業銀行直接繳納的排污費直接退付給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繳的排污費,通過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退付給排污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足額退付,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六、各級財政部門、國庫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排污費入庫數額的對賬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排污費收入退庫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八、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受大會秘書處的委托,我就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所提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在本次大會上,代表們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圍繞全面貫徹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著眼我省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推進“兩美”浙江、法治浙江建設的大局,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向大會提出議案。到1月23日12時本次會議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大會秘書處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20件,全部為立法案。其中經濟法類4件,社會文化法類9件,生態環境法類7件。與往年相比,代表會前調查研究深入,聽取意見廣泛,所提交議案質量進一步提高,案由鮮明,案據充分,方案具體,內容涉及大氣污染防治、城鄉建設管理、資源開發利用、民生保障改善、經濟轉型升級等方面。認真處理好這些代表議案,對于推動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加快民主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根據地方組織法、代表法和我省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大會秘書處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逐件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這些議案不需要列入本次大會審議,建議按照專門委員會職責,在本次大會結束后,分別交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其中:交由法制委員會審議4件,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4件,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3件,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2件,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1件,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6件(見附件)。上述議案由各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后,分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印發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
此外,至1月23日18時止,大會秘書處還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792件。對這些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將在本次大會結束后,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代表。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浙江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秘書處
2015年1月24日
附件:
一、交法制委員會審議的 4件:
(1)沈小玲等10名代表:關于制定《浙江省城市公共環境藝術條例》的議案(第3號)。
(2)汪惠芳等10名代表:關于制訂《浙江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的議案(第13號)。
(3)張學明等17名代表:關于盡快制訂《浙江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議案(第17號)。
(4)孫陽等11名代表:關于加快出臺《浙江省互聯網應用管理條例》的議案(第20號)。
二、交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的 4件:
(1)李步鳴等10名代表:關于制定《浙江省消火栓管理辦法》的議案(第4號)。
(2)俞雷等11名代表:關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議案(第10號)。
(3)王建康等11名代表:關于要求修訂《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的議案(第14號)。
(4)孫陽等11名代表:關于修改《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的議案(第19號)。
三、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的 3件:
(1)王以瑯等11名代表:關于要求盡快制訂《浙江省網絡零售管理條例》的議案(第7號)。
(2)岑國榮等17名代表:關于制訂出臺《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條例》的議案(第9號)。
(3)鐘建波等11名代表:關于制定浙江省商業網點規劃管理條例的議案(第18號)。
四、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的 2件:
(1)沈小玲等10名代表:關于制定《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的議案(第2號)。
(2)馮秀勤等11名代表:關于修訂完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議案(第15號)。
五、交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的 1件:
(1)章文英等10名代表:關于要求修訂完善《浙江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的議案(第5號)。
六、交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的 6件:
(1)沈利農等22名代表:關于要求修改《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推動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的議案(第1號)。
(2)黃銀英等10名代表:關于制定《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條例》的議案(第6號)。
(3)王小同等10名代表:關于修訂《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議案(第8號)。
(4)陳加月等11名代表:關于要求修訂《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議案(第1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費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環??偩帧杜盼圪M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結合**州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入為出和??顚S谩钡脑瓌t。
第三條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章排污費資金的收繳管理
第四條排污費按月或按季收繳。依據相關規定:油田勘探開發單位排污費和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污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中央、自治區重點企業排污費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委托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州本級環保部門直接征收排污費由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收繳。其他排污費由縣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兵團排污費按《兵團環保工作范圍》(新環辦發〔**〕69號)規定的征收范圍進行核定和收繳。
第五條排污者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無異議的,由負責核定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該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如有異議可依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在七日內提出復核申請,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排污者應當先按照復核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執收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費通知單”,作為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依據?!芭盼圪M繳費通知單”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統一印制。
第七條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費繳費通知單”7日內,填寫自治區財政部門監制的“繳款書”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繳款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財政部門領購。
第八條對于未設銀行賬戶的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繳納的排污費,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填寫“繳款書”,于當日將收取的排污費繳至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商業銀行在收到排污費的當日將排污費資金繳入國庫,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按比例將排污費劃轉各級國庫。
(一)油田勘探開發單位排污費和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排污費的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90%繳入自治區級國庫,作為自治區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二)中央、自治區重點企業排污費的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40%繳入自治區級國庫,作為自治區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50%繳入州級國庫,作為州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三)州本級環保部門直接征收排污染費的企業,排污費按照中央預算10%、州級預算80%和縣市級預算10%的分成比例進行劃轉。其中:中央預算10%、州級預算80%的部分由州財政統一匯繳,州國庫按中央預算11.11%、州級預算88.89%的固定比例對州財政匯繳資金進行化解,作為中央和州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縣市預算10%的部分由州財政局通過專戶匯入縣市級國庫,作為縣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四)其他排污費的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20%繳入州級國庫,作為州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70%繳入縣市級國庫,作為縣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五)排污費不參與財政體制上解總額分成。
第十條收繳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繳款書”回聯,認真核對排污費繳庫數額,及時與國庫對帳,并建立排污收費管理臺帳,將“繳款書”回聯與對應的“排污費繳費通知單”的存根一并立卷歸檔。
第三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環境保護資金專戶,用于核算預算安排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排污費收入入庫后,除部門預算已列支環境保護業務經費外,年末全額轉入環境保護資金專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均由該專戶支付,專戶資金可滾動使用。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業務經費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所需業務經費由財政部門依據工作需要給予保障。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為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他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縣市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污染防治基礎性工作,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由于自治區實行“算賬到縣、重大政策落實到縣”的財政體制,今后州本級財政只承擔應由本級環保部門承擔的工作經費。
州本級形成的排污費收入不再實行由州環境監察支隊列收列支的辦法。從2008年起,環境監察支隊只做收入預算,專項環境保護業務經費由州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列入環保單位部門預算,安排給企業的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年末由財政代編決算。
第十五條州(縣市)環保局、財政局每年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確定下一年度州(縣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制定下發州(縣市)級環保資金申報指南,并通過**州環保網及政府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州(縣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進行申請:
(一)污染防治項目必須符合州(縣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
(二)對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實施的污染防治,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申請州(縣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污染防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同級發展計劃部門按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予以審查批復。
(三)申請資金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資金的正式文件,附件按公布的申報指南要求編制。申請使用貸款貼息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
第十七條州(縣市)環保局、財政局應于每年年初組織專家對批復的州(縣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審查,確定項目后,由州(縣市)財政局、環保局聯合擬文下發企業及有關單位,并由州(縣市)財政將資金按國庫直接支付程序撥付至企業或相關單位。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顚S眉捌渌涮踪Y金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時完成。項目完成后,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驗收。
第十九條縣市財政局、環保局,應當在每季度后10日內,將本級負責的排污費征收情況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上報州財政局、環保局。
第四章排污費收入退庫的處理
第二十條排污費收入退庫的范圍
(一)由于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庫的。
(二)按規定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需要退庫的。
第二十一條排污費收入退庫的程序
符合排污費收入退庫范圍需要辦理退庫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繳費憑證,向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庫申請,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州環保局審查匯總報至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核定后送財政部駐新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其按有關規定核準后,開具“收入退還書”送國庫部門,國庫部門負責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從中央和自治區級、州級、縣市級國庫庫款的相應排污費預算科目中退付。
第五章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的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排污費收繳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應收盡收。對擅自設立排污收費項目、改變收費范圍的,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排污費的,對應收末收或者少收排污費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同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排污者未按期、足額繳納排污費的,由銀行直接從其賬戶劃撥,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排污者拒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和滯納金的,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確保??顚S?,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到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10302排污費收入”核算;對納入預算支出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納入一般預算支出科目中“2110307排污費支出”核算。
項目承擔單位對申請取得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會計處理。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費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入為出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財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章排污費資金的收繳管理
第五條排污費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其他排污費由縣級或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和收繳。
第六條排污者依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提出復核申請的,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應當先按照復核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無異議的,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費通知單”,作為排污者繳納排污費的依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同時建立排污收費臺帳。
第九條排污者應當在接到“排污費繳費通知單”7日內,填寫財政部門監制的“一般繳款書”(五聯),到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對于未設銀行賬戶的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繳納的排污費,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向排污者收取款項,并填寫“一般繳款書”于當日將收取的款項繳至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排污費的當日將排污費資金繳入國庫。國庫部門負責按1:9的比例,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作為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90%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繳入地方國庫,作為地方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收繳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一般繳款書”回聯,認真核對排污費繳庫數額,及時與國庫對帳,并將“一般繳款書”回聯與對應的“排污費繳費通知單”存根一并立卷歸檔。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的30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費資金收繳情況書面上報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他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條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點,編制下一年度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
地方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制定本地區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指南,指導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和使用。
第十五條申請使用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進行申報:
(一)申報程序: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隸屬關系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中央直屬的,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或承擔單位為非中央直屬的,通過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要求: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申請經費的正式文件,附件為每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目的、技術路線、投資概算、申請補助金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等。
申請使用貸款貼息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后,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并根據財力狀況聯合下達項目預算。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地方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項目評審及預算下達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執行。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按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顚S眉捌渌涮踪Y金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時完成。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實施。污染治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進度檢查治理技術方案的實施以及污染物總量削減措施的執行。項目完成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驗收。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年度終了后的30日內,將排污費征收情況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年度報告上報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的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排污費收繳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及時足額收繳。對擅自設立排污收費項目、改變收費范圍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排污費的,由收繳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加收2‰的滯納金。
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排污費和滯納金的,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環保局。
二、案情
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訴人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東莞市清溪鎮浮崗村柏朗老圍投資興建生豬養殖場但規定上訴人的整個環保工程峻工后,必須報被上訴人派員檢查核準才能試產。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的批復及市有關部門的批準,于1995年下半年開始興建養豬場,第一期投資一千多萬元。1998年8月13日,上訴人在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設施未經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始購入種豬進行繁殖并逐漸擴大養豬規模,至2000年8月已擁有大小豬2000多頭。而在此期間上訴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請驗收防污設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單位的執法人員蔡志強、陳志雄、吳俊生到上訴人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按上訴人的申請,于2000年9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是被上訴人單位的副局長朱權勝,上訴人未申請主持人回避;調查人員是蔡志強,陳學友是參加人。被上訴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了處以5萬元罰款和責令上訴人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在存欄豬處理完畢的處罰決定。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起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養豬場的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經被告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養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的規定。這有被告的檢查筆錄為證原告也一直承認,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答辯意見,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三同時”制度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養豬場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產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另外還可以并處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由于該條沒有作具體規定,被告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來確定罰款5萬元并無不當,因為上述條款都是關于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罰款規定,5萬元罰款是在上述條款處罰幅度內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實體處理正確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被告實際上選擇適用了上述法律、法規,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予引用是適用法律不全雖然這未對實體處理的正確性造成影響,但法院亦應予以補正。被告在作出處罰之前經過了檢查、告知、聽證的程序。因此,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N0.001891水質檢驗報告出示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該報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對原告這一辯論意見可予采納,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超標排放,污染環境,影響東深水質”沒有依據。但這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原告稱其違反“三同時”制度是客觀上受資金的影響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沒有及時批復原告的有關污水處理的報告,被告明知原告違反“三同時”卻不幫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對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養豬場沒有排污口,沒有廢水排出場外,被告在檢查筆錄和處罰決定中認定其“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放”和“母豬600頭,商品豬存欄約3000頭”失實等因這些不是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定構成要素,也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故沒有必要予以查證和考慮。對原告稱朱權勝是本案調查取證人又是主持人,陳學友不是調查人卻以調查人的身份發言等,經查N0.A0020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筆錄》檢查人沒有朱權勝,朱權勝到過原告單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調查取證人;又查聽證會筆錄,上面記錄陳學友是以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當時也在筆錄上簽名認同,且陳學友的發言并未妨礙到原告的申辯權,原告在聽證會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辯,因此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稱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是錯誤的。經查,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號《關于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環保申請的批復》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設施,實際上是污水處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正是關于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也同時違反了該法,可以適用該法。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被告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確定對原告罰款5萬元是正確的,故對原告這一觀點也不予采納。至于原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全文只有三十九條,被告卻適用了第四十條。經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條的是1989年7月12日頒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時同時廢止了。被告作出的處罰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應適用后法的第四十條。原告稱被告適用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卻在處罰決定中只字未提是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予以采納。但這未影響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另,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判決不予行政處罰。經查,原告在防污設施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開始養豬,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其間一直未完成防污設施,且所養豬達2000多頭,污水超標,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此請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2000073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能采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是否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我國推行“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中出現新的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提供保證的有效措施。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故不應處罰。因法律沒有規定此為免責條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訴人的事實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北簧显V人據之作出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有存欄豬處理完畢;并處罰款5萬元”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處罰過重了。經審查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未發現顯失公正,故上訴人此項要求不能支持。
(二)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一、木材檢查
(一)檢查范圍和對象
全市范圍內承運木材(含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的司機和
貨主,從事木材、竹材、加工和轉運的經營戶。
(二)檢查事項
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情況。
(三)檢查依據
1、《*森林法》
2、《*森林法實施條例》
3、《*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檢查
(一)檢查范圍和對象
全市各餐飲單位、醫藥行業、集貿市場。
(二)檢查事項
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情況。
(三)檢查依據
1、《*野生動物保護法》
2、《*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3、《*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三、苗木檢查
(一)檢查范圍和對象
全市苗木花卉生產、經營單位和各級森林公園。
(二)檢查事項
林木種子、苗木、花卉生產經營情況。
(三)檢查依據
1、《*種子法》
2、《*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3、《*市森林公園管理條例》
四、森林病蟲害檢查
(一)檢查范圍和對象
全市經營加工運輸木材、竹材的單位和林木種苗場地。
(二)檢查事項
森林病蟲害防治情況。
(三)檢查依據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2、《植物檢疫條例》
3、《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4、《*森林病蟲害防治辦法》
5、《*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五、檢查時間
以上檢查時間為2009年1月至12月,具體時間由各單位自
行安排。
六:幾點要求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的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并遵守以下規定:
1、對同一企業的年度行政檢查不得超過一次,但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的除外;
2、實施行政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并出示行政執法證和市法制辦《關于對*市林業局2009年行政檢查工作計劃的復函》(洪府法檢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