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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反傾銷;司法審查;完善對策
我國國務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反傾銷司法審查作出了規定,但僅一個條款,過于籠統,既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原告作出規定,也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作出規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標準是什么,由那級法院審查,該條款還談不上我國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
2002年l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比較完善地提出了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該規定分別對司法審查的管轄、訴訟參加人、司法審查的標準等作了規定,但也有缺陷。本文擬對這幾方面完善提出自己看法,以期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作引玉之功。
一、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機構
目前承擔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任務的機構是人民法院,而第一審反傾銷行政案件則由(一)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二)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實際上在《規定》公布以前,對該由什么機構承擔反傾銷司法審查任務?承擔反傾銷任務的司法審查機構管轄權如何?學術界有過廣泛地討論,有學者曾主張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來行使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權,在此我國明確承諾將給行政行為相對人以最終司法救濟權,把司法審查權給予了人民法院。WWW.133229.COm在我國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是人民法院,在這一點上一般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是當法院行使司法權時究竟如何管轄則有不同的方案,第一種方案認為仿效美國作法設立專門法院管轄;第二種主張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三種方案認為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相比較而言第三種方案具有相對地的合理性。
首先關于專門法院管轄,在國外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由普通法院管轄如歐盟,另一種是由專門法院管轄如美國的國際貿易法院。在我國相比較而言由普通法院管轄有其相對優勢:第一,從中國行政審判實踐來看,我國行政審判工作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展以來,行政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但每年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與其他類型的案件如刑事、民事、經濟案件相比較而言,數量相對較少,中國目前的行政審判布局完全能夠勝任人世后的需要,沒有必要成立專門法院來審理反傾銷案件。第二,從人員配備上來說,中國經過幾十年的行政審判實踐,培養了一大批優秀法官,這些法官通過多年的行政審判特別是通過審理大量的涉外行政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第三,中國現行的行政審判工作已經建立了由專家學者參與機制,在中國反傾銷司法過程中完全可以采取通過向專家學者咨詢意見,由普通法院審理案件的做法。
其次,關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反傾銷司法審查針對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所作的終裁或復審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裁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受理反傾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即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等所在地的法院——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這種做法的優點是非常明顯的,一是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無須在法院組織結構、運行機制等各方面進行調整;二是有利于司法的統一和國家貿易政策的一致性,也符合我國在人世議定書的承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司法解釋很顯然借鑒了上述第三種方案的有益建議,但規定得比第三種方案更有優越性,該條規定第一審反傾銷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這樣的規定既不與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管轄原則相沖突,又充分考慮了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決定是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審理,還是交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法律范圍內賦予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反傾銷行政案件時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這樣的規定也賦予了行政相對人充分的上訴權,當行政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時,行政相對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時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當行政相對人所起訴的行政案件是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時,行政相對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這樣的規定既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又有制度創新。
二、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
有關訴訟主體,《規定》在形式上的是與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規定一致的。《規定》規定:“與反傾銷行政行為是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規定了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可作原告,這與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訴訟主體的原告規定是一致的。而被告呢,《規定》規定:“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形式上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訴訟主體的被告也是一致的,但結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仔細研究,就會發現在訴訟主體規定方面和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比較起來有較大差距。
1.被告
依《規定》,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相應被訴反傾銷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又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反順銷訴訟的被告應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依《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反傾銷調查中,有權作出決定及裁定的行政機關有三家: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國務院關稅稅測委員會。其中外經貿部主要負責有關立案、凋查、及認定傾銷方面的問題,國家經貿委則負責損害的認定,由于此二機構皆可依職權獨立作出決定及裁決,故皆有成為被告的可能。但《反傾銷條例》中有的行政行為作出機關卻是模糊的。因此,在我國未來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對此應予以明確界定。筆者認為,應該將此兩部委作為共同被告比較合理,因為畢竟二者共同參與了這個決定的成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其次,有必要探討一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否作為被告的問題,《規定》出臺后有人解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凡是涉及到反傾銷稅的問題都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由海關執行,因此,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似乎也可能成為被告,但若對《條例》的規定加以進一步考察,我們會發現,決定無一例外地都是由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的,決定亦由外經貿部公告。在這里關稅稅則委員會只有名義上的決定權,因此不應將關稅稅則委員會列為被告。依《規定》第四條:“與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其他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把關稅稅則委員會作為第三人是比較合理的。所以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的被告就只有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如果是兩個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程序中就是共同被告,反之則是單一被告。
2.原告
雖然《規定》在形式上的規定有“利害關系人”字樣,與歐美反傾銷司法審查訴訟原告稱謂上一致,但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卻對利害關系人作了大大的限制,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是指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13經營者和進13經營者及其他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樣的規定一個最大的的缺陷就是模糊不清,僅從字面上明確規定的原告有: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有關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與美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原告范圍比較起來就少了生產或制造被控傾銷產品的所在國的政府部門。那么該類訴訟原告是否包含在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中?如果包括,是否還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訟原告呢?再者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的申請人是否包括公共利益有關的申請人呢?因為在世貿組織反傾銷守則中有“公共利益”的規定該規定大大拓寬了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因為“公共利益”還涉及到上下游產業以及廣大消費者:《規定》包括不包括這些內容,不得而知。在此應明確的是反傾銷訴訟原告主體范圍規定得過寬將有損司法效率,浪費司法資源,如果反傾銷訴訟原告主體范圍規定得過窄將不利于保護有關利害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原告主體應該明確規定包括被控傾銷產品出口商及其進口經營者以及相同或類似產業與之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部門、工會、廣大消費者、生產或制造被控傾銷產品的出口國政府部門。
三、反傾銷司法審查標準
司法審查標準涉及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包括對行政機關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審查程度。同時是對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尊重或者干預程度。由于反傾銷案件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并且直接與國家的外貿政策相關,反傾銷司法審查是采取法律審還是事實審還是事實和法律同時審,存在不同的做法和認識,例如:歐洲法院基本上采取的是法律審,而美國的司法審查通常都是同時堅持事實審和法律審,只是有時對事實審與法律審適用了稍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如在事實的審查上對行政機關有更多的尊重,而在法律的審查上有更大的裁量權。而且法院的審查標準與法院的性質有直接的關系,美國等國內法院,其享有的是固有的司法權,只要是案件或爭端法院都享有管轄權,而像歐洲法院這
樣的區域性法院其管轄權來自于區域組織的法律明示或者默示授權而不是固有的司法權,因而在司法審查的程度上受更多的限制。
【關鍵詞】教科書 管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G5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9682(2009)01-0079-03
【Abstract】Textbook is one of the very important factors in educ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mail polices of textbook management in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e will give us some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textbook management.
【Key words】Textbook Management policy
作為重要的教育載體,教科書直接影響學校教育的質量,在教育中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世界各國都非常關注教科書的管理問題,并通過多種措施和制度,確保教科書的質量,完善教科書的審查與選用。分析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教科書管理制度,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把握國際教科書管理制度的總體趨勢,對于我國的教科書管理工作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教科書管理制度
1.美 國
美國沒有統一的課程標準,各州自己制定本州的標準。教科書一般由民間的出版社主要依據各州的課程標準和需求來決定教科書的編寫與出版,為取得盡可能大的市場份額,出版社在組織教科書編寫時會主要依據幾個大州的課程標準和教科書需求。
從教科書的評估和選用來看,美國沒有全國性的教科書評審機構,教科書評估與選用依各州情況而定。在50個州中,有的由州一級教育機構來評估與選用教科書,有的則由各學區和學校自行決定。據不完全統計,美國有20多個州實行州級教科書審定制度。盡管程序各有不同,但總體包括審查和決策兩個階段。其中,首先由州課程委員會組織教師和各學科的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對教科書的社會內容、教育內容等進行審核,意見確定后,匯報給課程委員會,由課程委員會向州教育局推薦審定。同時,全州設立若干教科書展覽中心,展出所有送審的教科書,征求公眾對教科書的評價意見。在此基礎上,課程委員會綜合各方面意見,向州教育局提出選用建議,最后由州教育局決定選定的教科書推薦書目,供本州各學區選用。而在美國的其他州,教科書的評估與選用權限則下放到學區乃至學校,但也強調要先評審后購買。不少學區評審教科書時所依據的標準很細致,涉及教科書的內容結構是否符合課程要求及其科學性、時代性等,編寫、設計的科學性,以及是否涉及種族、性別、文化等方面有關的爭議問題,也要考慮價格等。只有通過評審的教科書才能被選用。在評審之前,各出版社須填寫評估申請表格,并嚴格禁止把教科書直接賣給學校。對于那些已獲得審查通過的教科書,如有人提出異議,則需重新評估。
從教科書供應來看,美國主要是實行教科書無償出借制度,也有個別州部分無償或有償使用,這主要由各州根據情況自己決定或個別由學校決定。
2.英 國
自由選擇制、自由發行制是英國教科書制度的特色。英國在歷史上長期沒有全國通行的課程和教學大綱,但有統一性階段考試。因此,傳統的教科書編著常常會受到統一性考試的試題或其出題要目的影響,選用則主要是由老師決定。在英國,教師一直享有比任何其他國家教師更大的在課程設置、教科書和教學方法選用等方面的自治權。
自1989年起,英國所有公立學校實行統一課程,取消了英國教師作為主要力量影響課程的傳統自由,許多課程決策權收回中央政府,削弱了教師及地方教育當局在課程決策方面的權限,但具體到選用何種教科書來實施課程這個層面,權力仍然主要在學校,特別是教師。
在英國,教科書的選用實際上聽憑各校的自由。在學校的管理規則中,規定其為校長的權限者居多,但校長并非因此就自行決定,他仍然會征詢教師的意見。因此,英國中小學教科書的選用方法,各校仍有不同。根據相關調查,在中等學校中,大致由學科主任決定或負有較大的教科書決定權。至于小學則較為分歧,有的是校長具有主要權利,有的則由校長、教師協商決定。在英國,選用教科書問題似乎并不是特別重要。教科書在展覽中心或教師中心展出,教師可以自由地研究。一旦選用后,教科書由學校訂購,一次購入,各校根據本校財源的情況、學校的方針,決定新教科書的周轉率,以及教科書選購的種類。教科書免費租借給學生使用,用完歸還,壽命一般為5~6年。
3.法 國
法國有全國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但在國家一級上不設任何教科書評審和起草機構,不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沒有中央級統一的教科書編寫機構來協調教科書的編寫、出版與審定,教科書的編寫是由商業性出版社組織和約請社外作者來完成的。用法國教科書研究專家肖班的話說,“國家對其沒有任何控制措施,在教科書出版之前、之中、之后都是如此”。更需注意的是,這樣自由發展的教科書市場并沒有和教育質量的保證之間發生沖突。
在法國,教師和家長都對教科書的選擇有發言權,但教師起決定性作用。當一個年級有幾個平等班并有兩個以上相同任課教師時,學校會要求教師們協商選擇教科書。當教師們對教科書選擇出現意見不一致時,校長會責成學科教學小組根據學校獲得的撥款數額和課程標準對教師選用的教科書把關,做出最終決定。一般而言,學校教師對教科書的使用有很大的選擇自由與彈性。對于教科書的依靠程度也因人而異,原則上只要不偏離教學目標與整體教學理念,或國家意識形態即可自由發揮。為配合開放式的教科書使用原則,教師的教學與選擇或評價教科書的能力頗為重視,因此教科書評價能力的培養一并列入國家教育規則中,即教科書的評價能力亦屬于師資訓練的基本能力之一。
法國教科書費用由國民教育部負責提供。對初級學校實行教科書免費供應制度。從1980年以后,初中的教科書也開始免費供應,但中學教科書免費的范圍只限于一定科目。教科書一般4~5年更新一次。
4.德 國
德國是一個聯邦國家,教科書由各州自行管理。各州對教科書的要求、審查、選用等都有明文的規定,教科書的出版和編寫本身是自由的,但任何教科書都要符合州的教學大綱,要通過州文化教育部的核準后才可進入具體選用環節。
在德國,教科書的最終選擇權也在教師,教師從州文化教育部提供的教科書目錄中選擇教科書。出版社在很大程度上都與教師保持著密切聯系。出版社營銷人員的主要工作任務就是和教師接觸,了解目前教師的需求,給教師介紹他們的教科書。例如在黑森州,依據州《學校法》的規定,學校內部的全校教師大會和專業教師會議掌握教科書選用的決定權。其中,前者決定選用教科書的基本原則,后者則負責做出有關選用各學科教科書的具體決定。具體地講,在考慮財力及教學需要的條件下,由專業教師會議從州文化部提供的教科書目錄中選用合適的教科書。
德國總體實行教科書的免費供應制度,但在部分州則只對低收入家庭學生免費供應。
5.日 本
與歐美國家不同,日本教科書管理實行的是國家審定制。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校內使用的教科書必須通過文部省的審查或由文部省自己編著。不過,近年來在學校中使用的大多數教科書是經文部大臣授權,由出版商出版的。由文部省自己編著的教科書僅限于高中階段的少許職業科目和特殊學校的盲、聾和其他殘障學生。
在日本,只有通過文部省審查的教科書方可進入選用環節。按照規定,地方公立學校教科書的選用機構是所轄區的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或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國立及私立學校的教科書由該校校長決定。日本的教科書選用使用的是廣域地區統一方式,即在同一個教科書選用區域內要選用相同的教科書。
自1963年起,日本政府為國立和地方公立及私立學校的全部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義務教育學校教科書的發行者,依照免費措施法,采取指定制度。未接受文部大臣指定者,不得發行教科書。高中教科書的發行則無特別的規定。按照規定,出版商要將教科書的價格報文部大臣批準,文部大臣會向出版社通告教科書價格的上限。
6.韓 國
韓國對不同的教科書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根據2002年的總統令,韓國的教科書分為三類。一類是國家教科書,它的編寫、出版、選用等完全由國家教育部規定和控制,著作權也歸教育部所有。近年來,韓國縮小了國家教科書的范圍,從原來包括所有的小學和中學的歷史、國語、道德課程所用教科書縮小到高級中學和特殊學校使用的這些科目的教科書。二是檢定教科書。相對而言,這類教科書一般由民間編寫,但必須通過教育部的審定。目前,隨著韓國教科書管理制度的進一步開放和改革,此類教科書的比例越來越大。三是認定教科書。此類教科書由地方教育委員會認可、備案就可以,由學校、地方教育委員會和省教育廳提出相關要求而定,相當于我們的地方課程。
一般而言,韓國每5年組織一次對教科書的審定。具體作法是由一個國家認定的機構公布教科書的要求以及標準,對相關教科書進行審查。通過審定的教科書,就可以在封面右上角印上教科書的標志和審定通過日期正式出版,供學生使用。
對于國家教科書,全國必須使用。而檢定教科書和認定教科書的選用權力則在地方教育當局和學校。韓國的小學教科書由政府免費供應,中學教科書則采用有償使用的制度。
7.香港地區
香港地區在統一的課程綱要指導下,鼓勵多樣化的教科書編寫和出版。各類教科書編成后都要送給教育署審查,教育署每年都將一份經過審查后認為可用的教科書書目送到各學校,并在教育署的網上發表,供各個學校選用。推薦書目中同一科的教科書可能有好幾種甚至10 多種,是由不同的書店或出版社編印發行的。還有一些甚至是外國的出版社在外地編印的。
香港一般是由校長決定選用教科書,沒有太多的分歧意見。在部分學校,也有教師自主選擇教科書。
8.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的教科書制度經歷了從“統編制”到“審定制”的變化。“統編制”時期只有“一綱一本”,由編譯館統一編寫各學科綱要,以及編輯出版教科書。20世紀80年代末,臺灣地區逐步開放教科書市場,統編制改為審定制。1989年首先開放中學藝能科(音樂、美術等)、活動科(體育等),1990年開放選修科和非聯考科目,1991年開放小學部分科目,1996年小學所有科目逐年開放為審定制。臺灣地區中學教科書由編譯館負責審查,小學教科書由教師研習會負責辦理,都不設專門的機構,審查委員和內地一樣均為兼職。
教科書的選用權在學校和教師。實際上,因改革不久,加上教科書的銷售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致使選用權問題產生爭議,各地做法不一。有些縣市由縣市政府邀各校代表組成選購委員會,全縣市統籌采購;亦有些縣市將全縣市學校劃分成若干區,建立區選購委員會或小組,分區聯合選擇采購;另有些縣市開放由各學校自組評選小組選購之。1999年修正公布的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依此目前的法定制度,是以各學校為選用主體,而且選用辦法須經學校校務會的通過,這有助于教科書選用的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和專業化。據臺灣學者2000年4月進行的調查,全臺25個縣市中,除金門縣仍實施聯合選購,基隆市于各學校選用書單后由市政府辦采購手續外,其余均已由各學校自行選購和采用。中國臺灣地區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都規定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來進行教科書的評選工作。
二、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教科書管理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統編教科書制度。在上個世紀90年代,為了適應不同地區的需要,曾出現過一批一綱多本的教科書。為更好地構建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基礎教育教科書建設體系,從根本上引入教科書建設競爭體制,自2000年初開始,由國務院體改辦牽頭,教育部、國家計委、新聞出版總署共同參與,以降低中小學教科書降格為切入點,對中小學教科書的管理體制進行了充分的調研,并在調研基礎上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各部委聯合下發的11個相關文件,對中小學教科書管理工作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核心是確定了中小學教科書建設要實行國家基本要求指導下的教科書多樣化政策。
自2001年開始,在國家相關文件的指導下,我國逐步改變了以前統編教科書的格局,采取國家課程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教科書審查和公布目錄的做法,通過審查的不同版本的教科書由地方選用,教科書的出版和選用呈現出了多樣化的局面。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共有83家出版社出版了相關科目的教科書,除極個別科目外,絕大多數科目都有2個以上的品種,同時教科書的使用也呈現出了多樣化的格局,并初步形成了幾個優勢品牌。教科書多樣化政策的推行,對推動我國教科書建設,服務教育,尤其是提高我國教科書建設能力,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但與此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由于教科書建設涉及的環節較多,各方面的經驗不足,加之相關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健全,在教科書編寫、審查、出版、選用和發行等各個環節中都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已經影響到了教科書的可持續發展。為此,教科書到底應怎樣管理成為了社會各界關心的話題。我們認為,分析世界各國和地區教科書管理的經驗,總結其總體特征,可以為我們解答此問題提供一定的參考。從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教科書管理實踐來看,我們不難發現以下幾個總體的特征。
第一,教科書管理權限越來越開放與分散。即便是以前實行統編教科書的國家和地區,也在逐漸地部分或全部開放教科書的管理。在多數國家和地區,教科書的選用,甚至包括審定下放的趨勢都比較明顯。學區、學校甚至教師、家長有了越來越多的教科書決定權。
第二,對教科書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審查和選用兩個環節。審查主要是決定教科書進入市場的資格問題,主要解決的是教科書的質量問題。而選用則集中在程序、環節和辦法上,以確保選用的公開和公平。可見,審查和選用是教科書管理的需要特別關注的關鍵控制點。
第三,鼓勵教科書多樣化和市場充分競爭。除個別國家部分教科書由國家統一外,總體看各國鼓勵各種力量參與教科書編寫和出版,并通過各種措施使審查通過的教科書有公平的選用機會。各國家和地區教科書一綱多本的情況十分普遍。尤其需要關注的是,分析現有的市場格局可以發現,經過充分的市場競爭,目前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教科書出版雖然有很多出版社參與,但已經相對集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教科書出版集中在幾個大的出版社的現象。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管理經驗,我們建議:
第一,進一步堅持多樣化的政策。多樣化政策是我國教科書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原則。教科書多樣化對教育發展、教學建設的積極作用,在我國得到了初步的驗證,并已經在世界各國長期的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驗證。特別是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差異顯著的國家,教科書的多樣性更是一個現實的需要,是實施有效教育的基本保證,也是進一步培養和提高我國教科書編寫、出版能力的基本要求。為此,從國家管理的層面,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機制,要在各個層面確保教科書多樣化政策能真正落到實處,特別是要確保每個通過國家審查的教科書都能有一定數量的使用,嚴厲打擊惡意壟斷,真正實現多樣化。只有這樣,通過多樣化和有序的競爭,我國的教科書才可能實現高質量這一目標。
第二,進一步規范教科書的審核。目前,國家級的教科書審查制度是比較切實可行的選擇,但需要進一步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進一步嚴格規范教科書審查的程序、標準和人員資格,確保審查通過的教科書質量過硬并各有特色,力爭實現教科書真正的多樣性,避免低水平重復。同時,要通過有效的措施防止教科書出版、編寫中的投機行為和短期行為,適當延長一套審查的過程,確保教科書研發的正規性和嚴肅性。此外,要通過科學的評估體系、制度化的審查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教科書的流動機制,鼓勵優秀教科書,淘汰劣質教科書。
第三,進一步規范教科書選用管理。應逐步規范選用過程,而不是通過回收教科書選用的權力來回避目前存在的問題。要通過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程序和科學的評估督察,確保選用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廉潔,特別是需要逐步淡化各級行政力量在教科書選用中的作用,消除地方壟斷、行政權力對教科書選用的干擾。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實現教科書市場的良性競爭。
當然,教科書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的部門繁多,需要各方面的緊密合作。但在堅持教科書多樣化政策的前提下,抓住教科書審查和選用兩個關鍵環節,規范管理,切實推進教科書多樣化政策的順利實施,應該是我國教科書管理制度努力的方向。
參考文獻
一、對高校管理進行司法審查的現實訴求
1.理論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體法律地位模糊。大學是一種特殊的、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社會組織。它不僅是進行教學與科研活動、授權頒發學歷和學位證書的高等教育機關,還被賦予了公平正義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責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五十周年報告《教育———財富蘊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現代社會必要的“烏托邦”,是使人類朝著和平、自由和社會正義邁進的一張必不可少的王牌。[2]這里的“烏托邦”不僅體現在大學精神、學術自由等領域之上,還反映在大學的法律規范、管理結構、糾紛化解機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僅處于法治和自治、公法與私法的伯仲之間,還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爭之中。也就是說,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門,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單位。法國史學家雅克勒戈夫在論及中世紀歐洲大學時,甚至覺得大學是“無法歸類的”,但也有學者將其稱之為“準政府組織”[3]。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其中對我國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質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立高校屬于事業單位法人。那么,在這種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頒布的《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學生宿舍管理條例》等,究竟是一種契約性的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公共管理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對此學界一直爭論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濃厚。事業單位的屬性已經給我國公立高校的性質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來講,事業單位是指國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由政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性組織。[4]但同時,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動又帶有明顯的行政意圖。例如,統一的考試與招生制度、剛性的教師職務評審和人事管理制度、強制性的學生日常管理規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或直接納入教育行政體系。特別是高校在執行某些規章制度和具體實施細則時,不可能僅被看作是一個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機構,如其有權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或教師進行處理,這時它毫無疑問地扮演著執法者的角色,行使著執法者的職權。由此可見,一方面高校肩負著為國家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務和使命,體現了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另一方面,高校權力運行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關于學生身份或有關教師聘用及職稱評定等行政權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發生功能性同構。③學術自由與司法審查關系失衡。現代大學自治溯源于西歐的中世紀大學,當時的大學效仿工商業者行會,由教師和學生組成自己的社團,共同抵抗來自強大的封建社會與教會勢力的干擾。當前,大學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即大學作為法人團體,可自由地治理學校、自主地處理內部事務,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來自外界的操縱。[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視域下,大學生、教師群體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高漲,如何平衡學術自由與司法權力之間的關系至關重要。因為假如動輒將與學校之間的糾紛訴諸司法機關,不僅會嚴重影響高校的辦學自,而且還會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斷增加。從現實情形來看,在某種程度上,司法審查的觸角已經伸入到招生、學位、科研、職評等大學內部管理運行內核中了。合理調處兩者的關系,找到尊重高校學術自由和發揮司法審查功能的最佳平衡點迫在眉睫。
2.實踐難題
①實現平等受教育權的訴求。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從根本上講是大學生的學籍權不可侵犯,比較明顯的體現在入學與退學兩個方面。入學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不公平問題,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高校招生部門每年按地域制訂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計劃,將招生指標分配到不同省、市、區,無形之中將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級,極易引發“高考移民”潮,這從一個側面暴露出我國高校招生過程中學生權利遭到侵犯。退學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現象。因為退學或開除學籍是對大學生身份的變更,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學校在行使改變大學生身份的處分權時,應該采用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充分尊重法律的權威性。類似因戀愛同居、考試作弊或其他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而被勒令退學等性質的案件,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為由,駁回。教育部2005年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但在學生作弊與取消受教育權的方面仍未松動。關于這個規定是否合適的爭論還在繼續。②保障教職工合法權利的需求。與大學生的維權案例相比,高校教師群體的權益維護顯得異常薄弱。1999年,清華大學教授秦暉在該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權式管理的環境下,所謂聘任制改革,勢必將高校行政權力越來越推向“金字塔”的頂端。作為弱勢群體的教師,他們的學術自由與人格獨立無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華中科技大學土木工程與力學院講師王曉華,因不滿學校的職稱評審結果,認為學校的評審工作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而教育部又對其提出的行政復議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狀告教育部行政不作為。當時,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高等教育法》第37條的規定,評聘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是高等學校的自,評聘委員會審定王曉華不符合副教授任職資格的行為并非具體行政行為,教育部據此對王曉華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而判其敗訴。可見,目前教職工的合法權利與大學管理行政化導向之間的矛盾無法得到合法調解。③破除高校權力規避司法審查的要求。由于學術權力對行政權力依附性強,高校權力擁有者會借助學術權力躲避司法審查,因而相對人很難實現徹底的司法救濟。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凡是高校與相對人的糾紛,最終的結果基本上都是相對人處于弱勢。經過司法審查之后,沒有獲得學位的相對人依然不能拿到學位,校方規定的“殘疾”不能入學的學生依然不能就讀,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師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對這種借助學術權力“主動規避”司法審查的困境,在現實條件和環境下當事人難以實質性的實現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如北京大學甘懷德和朱蘇力之間的博士研究生考試糾紛、北京外國語大學女博士臨近畢業遭開除學籍糾紛等。
二、對高校管理進行司法審查的路徑選擇
1.確立對高校管理進行司法審查的原則
①程序性審查原則。所謂程序性審查,是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6]這就是說,在司法審查過程中,一旦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不論其是否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規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規定,行政機關不能據此認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認為連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訴訟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對滯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時無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糾紛的時候,應著重檢視高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則,那么學校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以及類似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等行為,都是有問題和容易引發糾紛的。②禁止權力濫用原則。權力濫用是構成行政違法的重要原因。在學校與學生這對關系中,作為權力主體的學校擁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學校在實現教育目的時,享有依據特定教育方針,在斟酌一切與其管理事項相關的情況,衡量所有的觀點后自行決定自身行為的自由。而為了達到管理目的,學校又賦予教師對學生行使廣泛的管理權。如果這種管理權被管理者無限濫用,無疑會對學生的權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環境和背景下,學校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同樣應該受到限制,特別需要制止權力濫用的現象。③有限的實體審查原則。由于法官僅僅只是司法領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統的運行規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權力管理體系是有限度的。盡管司法救濟對于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過度干預高校的學術自由,不僅妨礙了高校的辦學自,也會造成司法成本過高等問題。例如,審查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水平、能否授予學位等專業領域判定的問題,就屬于高校自的范疇,而不應對其進行司法審查。[7]④復議前置原則。由于我國高校與學生、教師群體之間的特別權力關系體現出相當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而在這方面司法機關缺乏專業知識與判斷能力,所以有必要確立復議前置的原則,即將涉及專業性強的糾紛納入行政復議的范疇,相對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統內部尋求解決方法,提起行政復議。在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時,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一般的民事司法審查倒置過來。這樣既保證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實現其治理的專業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時宜地干預高校正常和正當的行政活動,同時也保護了學生、教師的合法權益。
2.審視高校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自批準之日起即獲得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在民事活動中高校是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界定使得高校對學生有特殊的管理權限,高校具有民事主體的地位,又兼具類似行政權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權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與相對人發生的糾紛,則屬于行政主體關系,而不是民事主體關系。司法實踐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體來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負擔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職能,且面向社會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機構,其行使的就應該是一種公權力。因而,應該審視高校主體資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為運行核心,擁有一定的行政職權的高校確定為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明確高校行政管理主體的準公務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權力運行司法審查的“合理域”
【關鍵詞】畢業設計;環節質量監控;教學管理
作為高等院校本科教育最后一個環節,畢業設計全面考查了學生綜合運用專業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研究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1]。按照工作過程,畢業設計可劃分為初期(動員和準備)階段,前期(開題和審查)階段,中期(課題研究和論文撰寫)階段、后期(答辯和論文審查)階段和末期(成績評定和總結)階段等五個環節。如何采取積極有效的手段措施,不斷改進和加強畢業設計各環節監控,切實提高畢業設計質量,是高校教育工作者面臨的重大課題。
1 初期監控是提高畢業設計質量的有力保障
1.1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明確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要求和規范
高校應結合各學科專業特點,修訂和完善《本科畢業設計 (論文)工作條例》,形成規范的《本科畢業設計 (論文)工作實施辦法》,從管理制度入手,向校、院、教研室三級機構明確畢業設計的質量要求。同時,為保障畢業設計工作的順利實施,院系還需制定《畢業設計工作紀律》、《畢業設計 (論文)指導教師工作守則》、《畢業設計 (論文)答辯評審標準》,《畢業設計 (論文)成績評定辦法》等,為指導和規范畢業設計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
1.2 切實從學生自身角度出發,提高學生對畢業設計的重視程度
學生對畢業設計重視程度不夠是導致畢業設計質量下滑的重要原因,校、院、教研室三級機構領導和教師應深入實際,加強動員和宣傳,向學生闡明作為一個承上啟下的綜合性教學環節,畢業設計全面考察了大學生前三年專業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扎實程度,與學位授予密切相關;同時還培養了學生后續解決科學研究及生產實踐中實際問題的能力,將為日后深造夯實基礎,也幫助學生完成工作崗位的順利過渡。只有切實從學生自身發展的角度出發,闡明畢業設計的重要性,才能提高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
1.3 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改善畢業設計基本教學條件
高校應不斷加大經費投入,通過資源整合,布局調整,加強建設,形成具有合理布局,完善結構,規范管理,開放氛圍的校、院兩級管理的教學實驗中心構架,使教學實驗室的管理與服務功能進一步優化升級,為畢業設計提供基本設施保障[2]。
2 前期監控是提高畢業設計質量的堅實基礎
2.1 建立完善的題目審查機制,嚴格把控題目質量
提高題目質量是提高畢業設計整體質量的關鍵,題目的選擇應從專業培養目標出發,結合科學研究、生產實踐和實驗室建設等實際問題,做到多專業相互滲透、多學科相互交叉、校內外相結合[3]。校、院、教研室應各自成立由多名有豐富教學、畢業設計指導和教學管理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專家檢查組和學校專項工作組,層層審查,嚴把出題關,確保題目質量。
2.2 鼓勵學生結合自身后續發展選題,選題實行雙向制
高校應動員學生結合自身興趣和后續發展選題,選題實行“題目公開,雙向選擇,院系調控”的制度[1]。對于讀研的學生,鼓勵其選擇與科研及實驗室建設相關的題目;對于就業的學生,鼓勵其選擇與生產實踐相關的題目。“量身定制”的選題不僅提高學生的重視程度和認真程度,也為學生今后深造、就業打下堅實基礎。
2.3 引導學生深入調研,嚴把開題質量關
開題是畢業設計的首個環節。學生需查閱大量文獻資料,在充分了解課題研究領域的基礎上完成以課題研究目的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論文基本構架和技術方案、進度安排為主要內容的開題報告。教師可在選題前開展專題講座,介紹各類期刊、文獻、技術標準等資料的特點及電子期刊數據庫的檢索方法,引導學生綜合應用專業知識開展探究。對設計中存在具有共同性、關鍵性的重點問題開展廣泛討論,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完成高質量的開題報告。
3 中期監控是提高畢業設計質量的重點步驟
3.1 加強過程管理,監督教師規范指導
指導教師是否全程悉心指導和答疑交流決定了畢業設計的進展情況,教師的投入程度對畢業設計質量起著關鍵作用。按照要求,教師每周應進行不少于兩次的一對一指導,指導過程須嚴格按照進度安排和計劃,并填寫指導意見表。院、教研室成立的畢業設計檢查小組負責全程跟蹤監督,對教師指導情況、學生紀律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
3.2 堅持中期檢查“預答辯”,嚴格把控工作進度
在畢業設計進度接近一半時,應堅持實行中期檢查及“預答辯”制度。針對學生,主要檢查開題報告、文獻資料翻譯和閱讀情況、論文進展情況、遇到的困難和提出的解決方案。針對指導教師,主要檢查指導情況記錄表、論文任務書、工作任務進度表。同時,各教研室劃分由3~5名指導教師組成的答辯小組,對學生開展“預答辯”,讓學生提前熟悉答辯流程和規范,掌握規范的答辯PPT制作技巧。對于外出到其他高校、研究機構和企業畢業設計的學生,還需派出檢查小組到學生所在單位進行實地檢查,加強雙方溝通交流,確保學生按進度完成相關工作。
“預答辯”結束后,學生和教師分別根據畢業設計進展情況和檢查情況填寫中期檢查表上交學院。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輔導員、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應從多方面協調,及時溝通處理解決。中期檢查結果不理想的學生和教師,學院需查明原因,及時上報備案,在后續工作中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畢業設計工作按進度實施。
4 后期質量監控是提高畢業設計質量的決定環節
4.1 規范答辯資格審查,切實保障論文質量
為提高答辯的規范性和質量,答辯前,學生的畢業論文需經過兩次評閱和審查,才能取得答辯資格。指導教師在認真審閱論文的基礎上,從文獻翻譯、開題報告、中期報告、論文工作量、研究的創新性、應用性、規范性、論文存在的不足等方面給出綜合評價意見打分,并提交至院系專家評委組進行評閱。兩次評閱完成,通過學院集中審查合格后,方取得答辯資格。
教研室、院系集中審查完畢后,校級畢業設計檢查小組按照一定比例(不少于20%)以盲審的方式抽查學生論文,抽查范圍應覆蓋所有專業、班級、題目類別(科研、實驗室建設、文獻綜述等)、題目難度及畢業設計工作形式(校內、校外、校企聯合),并給出盲審意見書。結論為合格者,準予答辯;結論為少量修改者,修改后經學院評審通過準予答辯;結論為大量修改者,修改后報送學院評審,學院同意后報送校級專家組評審,專家組通過后準予答辯;結論為不合格者,不予答辯。
4.2 改革答辯模式,確保答辯公正公平
論文答辯是畢業設計最重要的一個環節,為使成績真實、準確,學院應不斷完善答辯模式,確保答辯的公正性、公平性、客觀性。
4.2.1 交叉答辯
傳統答辯往往在同一個課題組進行,學生與教師、教師與教師之間相互熟知,妨礙了答辯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學院應擴大答辯組織范圍,組織不同專業的教師作答辯評委,既能嚴格要求,也能從不同的學術視角提問審查,給學生啟發。
4.2.2 評優答辯
對于畢業設計完成出色,第一輪答辯評定為優的(下轉第184頁)(上接第172頁)學生,開展全院范圍內的第二次評優答辯,評委組由不同專業具有豐富教學和畢業設計經驗的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和部分學生組成,經過公開評審之后,確定優秀名單。
4.2.3 爭議答辯
對于第一輪答辯成績較差,成績為“中”以下的學生,需按照第一次答辯評委意見修改論文,參加由學院組織的二次爭議答辯。最終成績以第二次答辯成績為準。
5 末期監控是提高畢業設計質量的良好收尾
5.1 確立成績評定原則,加強成績評定規范性、公正性
作為畢業設計的最后一個環節,成績評定應遵循準確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公平性、正向引導性、過程評價性和環境相對性的原則。為使評議能客觀反映畢業設計質量,成績評定應改變以往的以答辯結果為最終成績的方式,采用結構分數體現質量。其中開題報告、中期檢查、答辯成績、論文成績(含盲審成績、評優成績、爭議答辯成績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文獻翻譯成績等)所占的比例建議為1:2:3:3:1,各部分成績如何評定,學院應給出詳細的評分標準,其中成績為“優秀”的論文不應超過15%。
5.2 引入重復率檢測機制,加強學術規范建設
為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科學引用文獻資料,堅決杜絕論文撰寫過程中抄襲已有文獻資料、偽造數據或篡改已有研究成果等學術不端現象的發生,學校應引入重復率檢測系統,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當年應屆畢業論文總數的25%左右進行抽檢。其中,申報評優答辯的論文必須進行檢測且重復率不得高于20%,各個學院及系室可根據自身情況,適當加大抽檢范圍。對于重復率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學生,論文成績視作不合格。
6 結語
畢業設計綜合考查了學生結合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能力,是培養學生進行獨立科學研究,將理論全面應用于工程實踐的重要教學環節。只有從畢業設計各個環節積極采取質量監控手段措施,不斷改進和完善各項規范制度,才能切實提高畢業設計質量,實現高等院校人才培養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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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俊龍,胡鋒,吉東風,李海燕.提高本科畢業論文(設計)質量的探索與實踐[J].中國大學教學,2006(8).
[3]季民,馬德剛.建立畢業設計管理體系 提高畢業設計質量[J].中國大學教學,2007(5).
一、轉變理財觀念
轉變理財觀念是打造節約型學校的基礎。中小學公用經費都實行校長“一支筆”,學校的每筆開支,都由經辦人簽字后,校長簽字核銷。中小學校公用經費中央財政直接劃撥后,學校的經費開支不再是捉襟見肘,于是,有的學校出現了大吃大喝等鋪張浪費的現象,“舌尖上的浪費”觸目驚心。加之今春省級、地級和市級教育主管部門對中小學校的公用經費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加上不少學校學生人數的減少,學校的公用經費顯得很“吃緊”。這樣,校長必須更新經費開支觀念,糾正過去“大把”開支的不良作風,樹立勤儉節約、艱苦辦校的新理念。一是對學校的公用經費要科學規劃,教育教學和基礎建設開支要做到科學預算,列出開支項目和開支細目,確保每一元錢都花在“正點”上,發揮最大的效益。二是學校公用經費開支要確保教育教學的需要,把教學經費開支、教科研經費開支,按照學校公用經費的一定比例單列出來。三是在滿足教學需要的前提下,學校公用經費有結余的情況下,進行學校建設和改善辦公條件。四是嚴格控制生活招待開支、購買奢侈品開支、中小考獎勵開支等。五是加強學校用電、用水、電話費等方面的管理,從節約一度電、一滴水開始,大力構建節約型學校。
二、強化制度建設
教育主管部門要強化中小學校經費開支制度建設,這是打造節約型學校的關鍵,讓制度約束校長的開支行為,用制度管好每一元錢。一是實行學校經費開支校長負責制,學校小額開支處室須寫出書面報告,校長在報告審批后,方能開支。大額經費開支,學校必須向教育局寫出書面報告,待分管領導簽字審批后,學校方可納入開支預算。這樣做到學校每筆開支都有據可查。二是建立學校開支準許制度,哪些方面可以開支,哪些方面不能開支,都必須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規范。如,中小學校一律不得核銷在外就餐生活招待費,確因工作需要,領導到校檢查工作一律在學校食堂就餐等。再如,禁止學校用公用經費發錢發物,購買獎品等。三是繼續實行“校財局管”制。學校的每筆開支校長簽字后,學校報賬員每月到教育局進行財務開支審核,符合開支管理規定準予的核銷,否則,一律不予核銷,誰開支誰負責,亂開支自掏“腰包”。
三、加大審查力度
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為了確保對外漢語教師隊伍的基本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于1990年頒布了《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開始實施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制度。1991年,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2號令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設“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領導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和證書頒發工作。
該文件于1990年6月23日頒布,已于2004年9月20日廢止。
(來源:文章屋網 )
鄭振凱 深圳第二高級技工學校
本文系深圳市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課題“技工院校教師評價體系建設研究”(項目編號:125B132)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我國技工院校現有教師評價體系存在重大缺陷,本文認為應從現代人才評價理論入手,對現有教師職稱制度從評價觀念、評價策略、評價標準、評價方法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改革,從而建立基于崗位聘用和工作實績并融“評價、使用、開發”三位一體的教師職稱評價體系。
關鍵詞 :技工院校 教學人才 職稱改革 評價體系 三位一體
人才評價是一種對人的素質、能力、業績、貢獻、發展性及其價值進行認定、區分與促進的過程。目前,我國對于人才評價的制度與方法有很多,例如人才認定、職業資格制度、職稱評審制度等等。其中,職稱評審制度是做好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2014年3月,國務院專門出臺了《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新機制”;2014年6月,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明確將“健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作為建設現代職業教育的重要內涵。本文以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為研究基點,提出建立和完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價體系應從現代人才評價理論入手,對現有教師職稱制度從評價觀念、評價策略、評價標準、評價方法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改革,建立人才“評價、使用、開發”三位一體的教師職稱評價制度。
一、建立評價觀念新思維
職稱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激發教師工作積極性和提高教師職業發展水平。但實際上,當前教師職稱制度已背離了制度原本的功能和目標定位,成為了稱號評定和待遇分配機制。《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新機制”,即職稱評審要向人才評價轉變,建立基于評價過程和人崗匹配理論的人才開發和管理的人才評價制度。因此,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新制度應把人才特點與職稱評審緊密對接起來,通過崗位分析,設計融工作能力、工作潛力、工作過程、工作業績等的全面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機制,建立基于崗位聘用和工作實績并融“評價、使用、開發”三項功能于一體的職稱評價新機制,從而使職稱評審從關注教師靜態“成果”評審向關注人才評價、人才使用以及人才開發全過程的觀念轉變。
二、建立評價策略新模式
1.終身評審。職業教育是終身教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迅猛發展,技術更新日新月異,這就要求不斷提高和更新自身專業技術和綜合職業素質,但當前的職稱評審制度本質上屬于“一評定終身”的一次性評價,缺乏對職稱評審的后期聘用管理。雖然普遍實行聘期管理,但幾年一次的聘期考核工作基本流于形式,從而導致許多教師一旦評上高級職稱,便“馬放南山,刀槍入庫”,不愿多上課,不愿當班主任,不愿搞教科研,甚至把精力放在工作以外的事情上。因此,必須加強聘后管理,把一評定終身轉變為逢聘必評,建立健全教師崗位考核制度。新評審制度以日常考核為基礎,把聘期內每次日常考核結果作為聘期考核結果,把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決定依據,發揮評委會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續聘考核評價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避免重聘用輕聘期考核的管理現象。由此使職稱評審由一次性評價轉變為終身評價,突出職稱評審服務于教師職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2.服務發展。職稱評定結果主要服務于人事管理。一方面,通過職稱評審,深入了解教師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業績,為“選賢任能”提供參考依據;另一方面,通過職稱評審結果,授予教師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為崗位安排提供參考標尺。但在該過程中,評審專家對于教師的評價過程不予公開,僅最終公布評審認定的結果,缺乏公信力。新評審制度應從服務教師職業生發發展的角度出發,構建專家評審意見反饋制度,即要求每位評審專家對參評人所呈現的優勢和不足進行評價并提出建設性指導意見和建議,學校綜合參評人所在部門全方位評價后,形成反饋材料,正式向將每位專家的評審意見反饋給參評人,以利于教師形成對自身職業生涯發展的綜合思考,促進教師綜合職業素質的提升,從而達到通過評價服務于發展的效果。
三、建立評價標準新格局
1.突出業績指標。當前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普遍存在重資歷輕實績的情況。從評價標準的構成來看,“資歷”內容占居重要比例。所謂“業績”,則主要指學術研究成果,其可量化的評價指標主要為的數量和期刊等級、出版著作情況等,而作為技工院校教師主業的“一體化教學”相關指標則規定的甚少。基于人的趨利本能,申報人往往為評職稱而實施突擊考證、發文等短期行為,出現了學術期刊發文版面費節節攀升、論資排輩之風盛行等現象,最終導致評職稱變成了一種形式主義。教師評價不是看參評者說了什么、發表了多少論文,取得什么證書,而是要看參評者做了什么,效果如何,效益如何。因此,職稱評審對教師業績的評價必須與教師的日常工作緊密結合在一起。新評審制度應從技工院校教師的工作實際出發,建立以業績為依據的評價指標,一是優化職稱評審剛性標準,淡化論文、職稱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等方面的評價指標;二是量化職業特性指標,如為教學競賽及技能競賽獲獎、教學設備研發獲獎、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專利、為企業解決技術難題等單獨設立評分項目;三是強化日常工作表現,對申報人的師德、日常工作業績、工作業績考核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并加大業績考核結果在量化考核中的評分比重;四是增設職業加分指標,如對長期擔任班主任、參與技術開發、專業建設等情況給予加分,使量化考核評分表內容更加充實豐富。從而建立起人才評價與人才職業生涯發展相結合的技工院校教學人才評價標準。
2.合理設置指標結構。傳統職稱評審條件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導致專業技術人員“千人一面”。傳統職稱評審七大條件實質上形成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獨木橋”,有且只有符合七大條件的人員才能通過評審,不僅無視不同崗位對人才的差異性要求,更不利于專業技術人員形成“技術專長”。二是嚴重阻隔了人才流通。以某省高級講師資格條件設置為例,獲得高級講師職稱,必須“實際從事講師工作5年以上”、“平均學年授課時數400學時以上”、“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等等。而在國家提倡積極從企業吸納高技術技能人才任教的背景下,試想,企業程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學校任教,其工資待遇需要通過職稱評審來實現,如何達到“5年以上”、“3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從本質上而言,職稱制度已經成為技工院校引進高端技能人才來校任教的“堅實壁壘”。三是導致利益鏈條的產生。由于條件設置過于僵硬,導致不少教師為評職稱,被迫購買“條件”,市場的產生就是典型事例。因此,新制度應改變原有“條塊分割”的評審條件設置方法,采用結構評價表的方法,設置多樣化評價標準及分值,以拓寬教師參加職稱評審的路徑,打通具有不同專長教師職業生涯發展的路徑如一些教師擅長學術研究、一些教師擅長教學、一些教師擅長技術開發,無論擅長那一項技術或崗位工作,只要結構化評價達到合格分數線均可被評為高一級職稱,從而真正達到克服人才評價中重學歷、資歷,輕能力、業績的傾向,起到鼓勵教師走多元化發展的道路。
四、建立評價方法新體系
1.強化量化評價。從評價指標的評判標準來看,仍然存在較多模糊性評價指標,如某省技工學校高級講師職稱評價標準中規定了“需熟練掌握相關的技術規范、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背景材料”、“解決過本專業教學中的疑難問題,并取得良好效果”等指標,但什么樣的情況屬于“熟練掌握”、“良好效果”卻沒有特定的指向性標準,同時也沒有明確該項指標在評價標準所占權重。評價指標設置的模糊性往往容易導致“人情評價”、“指標無效”、評審結果與實際情況誤差大等情況,最終導致難以評價出申報人的真實專業技術水平。但如何做到量化評價呢?一是精心提煉指標,即通過深入分析技工院校教師的崗位職責與職業發展特點提煉評價指標;二是分類設定權重,即將評價指標分為實績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并設定相應比例權重,如將實績評價指標設定為占總指標的70%、綜合評價指標設定為30%,既突出實績導向,又避免走偏;三是量化指標,即將評價指標按比例量化為具體分值,如業績指標合計十項,則按業績指標總分值的十分之一進行量化;四是比較調整,即按照具體指標的“含金量”對分值進行調整,如獲得五一勞動獎章的“含金量”顯然高于,則加重獲獎分值而減少分值,以此達到評價指標衡定分值的正態分布。以此實現人才評價與量化考核相結合的目的,既提高了可操作性,也為教師指明了努力方向。
2.強化多元評價。當前技工院校教師的職稱評價主要由政府部門組織的教育專家進行評價,是一個相對封閉的評價體系。從教育教學的角度出發,教育專家能夠對申報人的專業教學水平做出正確的評判,但一方面,對于合格的技工院校教師而言,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教學能力,同時需要具備相應的實踐操作能力,僅有教育專家的評價顯然不足以對申報人的專業教學能力與實踐操作能力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另一方面,職業教育本質上是就業教育,評判職業教育質量的根本標準是學生的就業情況,即畢業生是否達到市場標準。要求學生達到市場標準,首先應要求教師達到市場標準。因此,教師是否被市場主體所認可理應成為教師職稱評價的重要指標,引入企業技術專家參加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是完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的內在要求;其三,教師是學校人力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的聘用應當符合學校人力資源管理的需求,人才評價專家參與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將有利于保障教師職稱評審的正確方向;其四,教師作為學校一線工作人員,其直接上級對其最為了解,將基層管理人員的評價作為教師職稱評審的必要環節,將有利于保障教師職稱評審的真實性和可信度。為此,新評審制度應組建由教育專家、企業技術專家、人才評價專家共同組成了評審專家委員會,作為職稱評審的專業機構,并在評審過程中,增加了參評者所在部門評審的環節。通過合理搭配評審專家結構、組織多元化評價主體,突出同行專家的評價主體作用,切實發揮同行專家在職稱評審中的作用,落實真正意義的同行專家業內認可評價機制。
3.強化動態評價。當前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表現為靜態評價:一是從參評過程來看,申報人主要是通過報送紙質材料和業績成果參加職稱評審;二是從評審環境來看,評審工作在“封閉式”環境下進行;三是從評審方法來看,評審專家主要通過“評材料”的方式進行評審;四是從評審效果來看,主要是對申報人過去的、固化的“成果”進行評審。這種評價方式,難以適應發展中的人才評價標準的需求,如過去要求教師為“高素質型”,而現在要求教師為“雙師型教師”、“一體化教師”。在封閉的、紙面化的評審機制中,難以全面了解申報人真實的工作過程和工作能力,很難對教師做出準確的評判。因此,新評審制度應改資料審查的靜態評價機制為資料審查、現場考核、公開課評議、面試答辯相結合的動態評價機制。建立動態評價機制的目的就在于不改變申報人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工作對象等真實環境的情況下,對申報人的真實水平和能力進行評價,并在并交過程中采用“雙向互動,現場評分”的方式實施,實現評審專家與評審對象“面對面”評價,變靜態評價為動態評價,確保教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結果的真實性。
4.強化評審監督。從評價過程來看,對職稱評審的監督主要來自于兩方面:一是在申報人所在學校對申報材料審核,該項審核的目的原本在于切實保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而實際工作中,審查工作往往由人事部門負責,但真正最了解實際情況的是申報人所在部門的教職工,人事部門往往只能做形式審查。二是評審結果的公示。由于上述原因,除申報人所在部門外,其他部門的教職工也不了解申報人的實際能力、實際業績等真實情況,難于真正發揮監督作用,而申報人所在部門的同行,雖然對申報人的實際水平與實際業績“了如指掌”,但礙于要長期在一個部門共事等壓力,出于人情考慮,往往也不會在后期公示環節公開提出質疑和舉報。從實際效果而言,兩種監督方式難以起到實質性的監督作用。新評審制度應構建“三審核一承諾三公示”的監督機制:“三審核”,即實行自我審核、部門審核以及學校人事部門審核的三級審核制度。“一承諾”,即凡參與職稱評審的人員必須做出誠信承諾,簽署誠信申報承諾書,對自己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三公示”,即部門公示、評前公示及評后公示。部門公示,即將申報人的所有申報材料在其所在部門公示,以便于部門監督和部門同行評價;評前公示,即人事部門審核合格后,將全校所有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在校內公示,以便于全體教職工監督;評后公示,評委會評審結束后及時將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以便于申報人與全體教職工對職稱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通過建立健全實質性監督制度,保障確保職稱評審工作始終在“陽光”下運行,確保評審過程的公平公開和真實有效。
參考文獻
[1]熊嵐.人本取向的高校教師評價的價值追求[J ] .淮陰師范學院學報,2000(10)
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工作的直接承擔者和實施者,其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教育教學工作質量的好壞,也關系到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因此抓好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尤為重要。教師進修培訓權是教師提高業務技能和專業素養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律賦予教師的一項權利。目前,在我國教師進修培訓的過程中,學校與教師之間存在進修培訓權的糾紛,由于糾紛得不到有效解決,學校與教師關于進修培訓權矛盾進一步激化,為此,教師應該運用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保障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
一、學校與教師進修培訓權糾紛的基本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第二章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第七條第六款中規定了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又在第八條第六款中規定了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也就是說教師參加進修培訓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然而在我國教育實踐中,學校未履行應盡的義務導致教師進修培訓權受到損害,因為學校作為教師進修培訓的主要義務主體,學校與教師之間具有行政屬性的管理關系,使得學校在管理教師過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當這種自由裁量權缺乏監督與制約時,就會導致濫用而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因而教師參加進修培訓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教師對該項權利的行使。[案例一]陳某是某中學二級教師,參加工作十多年來從沒有參加過進修培訓。1998年9月,學校有教師進修培訓的機會,因此陳某提出了參加進修培訓的請求,學校以沒有人替他上課為理由,拒絕了他的請求。陳某認為校長是在故意和自己作對,因而與學校發生矛盾,陳某經常缺課。從該案例看,雙方爭議的核心在于能否參加進修培訓的問題。校方認為,由于學校課程的設置,陳某需要按時上課,而且沒有其他老師替他代課,所以陳某沒有時間參加教師進修培訓;陳某認為,工作這么長時間,沒參加過進修培訓,這次應該有權利申請參加進修培訓。因此雙方產生爭執,各執一詞。諸如此類教師進修培訓權得不到保障的例子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在實踐中教師參加進修培訓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教師對該項權利的行使,因此教師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現有階段解決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及其存在的不足
教師要有權利意識,進修培訓權是法律賦予教師的一項法定權利,教師只有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參加進修培訓,依法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當權利受到損害時積極維護自身權利,法定權利才能轉化為現實權利。我國現有階段對教師進修培訓權利受到侵害時的主要法律救濟途徑為教師申訴、教育行政復議和教育行政訴訟。
(一)教師申訴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1]23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了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也就是說教師進修培訓權是法律賦予教師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教師有權在其進修培訓權受到侵犯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從目前《教師法》、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來看都確立了教師申訴制度,但是在實踐中,當教師權益受到侵害時,教師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并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因為教師申訴制度仍然存在諸多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1.申訴受理部門不明確。《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規定中沒有說明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具體是哪個部門,這說明教育行政部門和人民政府沒有專門的教師申訴機構,因而也就沒有專門審理人員。這表明我國教師申訴機構設置界限模糊,受理部門不明確,缺乏權力和威望,在這種情況下教師申訴會因部門推諉而被擱置拖延,導致糾紛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解決,教師的進修培訓權因而得不到及時保障,教師權益也就難免受到損害。2.申訴制度程序缺失。《教師法》雖然在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程序、救濟方面作了規定,但在教師申訴制度程序方面仍不完善,如說明理由、回避、聽證等程序規范,尤為重要的是說明理由制度的缺失成為申訴處理程序的重大瑕疵,申訴部門對作出處理決定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與法律法規往往不作詳盡說明,這就導致教師進修培訓權受到侵害時教師提出申訴,申訴部門不能公正解決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3.申訴制度救濟渠道封閉。《教師法》中只是規定了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然而《教師法》中并沒有規定教師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在實踐中,如果申訴機關對此案不受理、或者逾期沒有答復、或者教師不服申訴處理,能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這些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教師申訴復核在實踐中形同虛設,難以取得積極的救濟效果,教師進修培訓權也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教育行政復議
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是指教育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以保障其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定程序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復議是一項重要的救濟制度,同時也是教育行政系統內部重要的監督和糾錯機制,由于是利用教育行政體系上下級領導監督關系來解決糾紛,因而十分有利于復議決定的落實,再者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對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教師而言,無疑是最佳的救濟途徑。然而由于復議是上下級領導關系,行政復議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表現在:1.行政復議缺乏公開性。由于教育行政復議太過強調書面審查方式,忽略應有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因此當教師與學校發生進修培訓權糾紛時教師沒有辦法享受到辯論、質證等權利,因而最終影響行政復議應有的權威性與公正性。2.行政復議缺乏獨立性。我國教育行政復議機構是由教育行政機關直接控制,因此在機構的設置、人員的任免、財政補貼等等方面都受到教育行政機關的影響,在復議案件之時難免會受到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影響,會出現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然后再做處理,因此當出現爭議后再經復議顯然意義不大,無法確保復議過程公正、獨立,因此當學校與教師發生進修培訓權糾紛,復議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教師作用并不是很大。
(三)教育行政訴訟
教育行政訴訟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法律救濟,人民法院對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維護和監督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矯正或者撤銷違法侵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以保護的活動。[1]251與教師申訴、教育行政復議等其他教育行政救濟制度相比,教育行政訴訟屬于司法救濟,前兩者屬于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體現了行政的自我監督、自我糾正的性能,其以“在確保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尋求公正”為價值追求,而教育行政訴訟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屬于外部監督,其以公正為首要價值。因此教育行政訴訟是對教育行政最為有力的監督,更由于法院的地位最為超脫,其對相對人的保護程度最高。此外,教育行政訴訟的法制化密度最高,其程序設置最為嚴格,其裁決最具權威性,教育行政訴訟是解決教育行政爭議最重要的環節。[2]207-208教育行政訴訟是教育行政糾紛解決的最后保障,也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屏障。從我國現狀來看,教育行政制度并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主要由于:1.憲法訴訟制度的缺失。憲法訴訟是指以憲法為訴訟裁判依據的一種訴訟形式,即指司法機關在審判中使用憲法來作出判斷。憲法訴訟制度是公民直接援引憲法中的權利條款保障自己權利的最終救濟途徑。由于憲法訴訟制度的缺失,憲法監督便失去了最強有力的手段,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若運用部門法無法解決時公民將投訴無門。也就是說,當教師進修培訓權受到侵害時,由于憲法訴訟制度的缺失導致教師訴訟無門。2.缺乏專門的審理機構。近年來我國教育事業飛速發展,教育行政糾紛日益繁多,但是現實卻沒有專門審理教育糾紛的相關機構,對于教育糾紛現在大多數也是由法院直接審理,然而法官對教育專業化缺乏深度認識,難免會導致差錯影響案件的公正性。因此教育法庭的設立是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現有階段的法律機制,保障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
由于我國現有階段解決學校與教師進修培訓權糾紛法律機制的不健全,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而亟待將法律機制規范與完善,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與現實有效性。本文在對現實中的各種救濟途徑存在的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期建立和完善學校與教師進修培訓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
(一)教師申訴制度的完善
1.設立處理教師申訴的專門部門。處理教師申訴案件應該設立專門受理部門,在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申訴委員會,申訴案件由申訴委員會的人員獨立處理,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應該在組織和運行上確保申訴委員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切實保障教師權益免受侵害。2.教師申訴制度程序的完善。隨著社會法制化的要求和案件日趨復雜,想要提高教師申訴案件處理的時效性,應該在原有立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申訴制度的程序:第一,教師認為學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進修培訓權利,應該在學校作出具體行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機關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教育行政機關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果并告知申訴人,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逾期應向申訴委員會說明理由,請求申訴委員會許可。第二,申訴委員會對申訴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管是否受理都應向申訴人送達通知書。第三,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應利用說明理由、聽證制度、回避制度等,并進一步明確這些程序的基本內容。3.教師申訴后救濟渠道的完善。《教師法》中有教師申訴制度,這說明了立法者對教師權益的關注,同時也說明了教師申訴權利有其存在的必要。為了教師權益免受侵害,申訴不應該是唯一的和最終的救濟途徑,應該有完善的救濟制度,正確把握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關系,建立完善的教師申訴救濟渠道,確保教師申訴權利落到實處。
(二)完善教育行政復議制度
1.教育行政復議應具有其獨立性。由于我國行政復議機構直接受行政復議機關領導,因此在經費和人員安排上也受其制約,因此教育行政復議很難公正和公平。如果在行政復議機關設置行政復議委員會,使其承擔案件的復議,并作出裁決,行政復議委員會由同級人大常委會規定組織機構、成員任期、身份保障等,使其保持獨立性,行政復議委員會獨立審理教育行政糾紛案件,無須請示行政機關,只有堅持獨立和公正才可能樹立行政復議的權威和公正。2.用盡內部救濟原則。因為教育行政復議是上級對下級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監督,因而是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審理程序實行一級復議。但相對復議來說的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做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審理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和開庭審理。可以看出,行政復議是更為有效、快捷的解決途徑,因而當教師權利受到侵犯時,把行政復議作為前置程序在教育行政系統內部使糾紛得到解決,比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更為有效和全面。
關鍵詞:研究生;課程建設;管理模式;保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2-0014-03
課程是指學校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建構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系統。[1]課程學習是研究生獲得專業基礎理論和學科系統專業知識的基本途徑,對研究生的學術訓練和能力培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課程設置與建設直接關系到研究生教學質量與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在整個研究生教育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課程建設是包括師資隊伍建設、教學內容建設、教學方法建設及教學管理建設等多方面內容。[2]因此,研究生課程建設過程中需構建耦合多主體行為的課程建設管理模式。
一、研究生課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課程體系與課程內容設置不合理。課程體系是構建研究生知識結構和能力的基本框架,居于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地位。[3]目前研究生課程體系設置中,除國家規定的公共課程外,大部分課程按照二級學科,甚至是三級學科設置,與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學位基本要求不相適應。[4]另外,課程設置隨意,有些課程的設置不是從培養目標所要求的人才知識、能力結構出發而是因導師的主觀認識、科研興趣而定,甚至是為了照顧某人,開設一些并非必要的課程。[5]
在課程內容設置方面,一些課程的內容陳舊過時,未能體現學科發展的特點、動態和前沿,甚至存在與本科生課程內容重復的問題。另外,課程內容設置未實現理論與實踐并重,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應用性不夠,學生較難獲得參與課題訓練的機會。
2.教師的知識結構和教學方法的問題。由于研究生招生規模持續增長、高校教師待遇不高等原因,教師資源供不應求,研究生任課教師出現短缺,導致研究生課程教學中缺乏學科知識結構合理、具備學科專業深厚理論基礎及本學科交叉知識的教學團隊。因此,某些課程設置隨意,存在因人設課現象,開設一些并非必要的課程。或者勉強開設的課程也只是對本科課程在橫向層面上做平面式的擴展,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6]多數老師連續多年上一門課程,課程內容陳舊,內容很少更新。
目前研究生教學方式與本科教學方式相似,教師根據自身理解對知識進行重組后灌輸給學生,課堂教學以傳授為主,而研討式、案例式、探究式等方法居于輔助地位。師生間缺乏必要的互動,學生是被動地接受,對原始知識缺乏理解,不利于激發研究生的創新能力。
3.課程教學與科學研究結合不夠緊密。現階段研究生的教學工作中“學習知識”與“科學研究”分離嚴重,導致研究生缺乏獨立科研能力,不能適應科學研究的需要。一方面,研究生參與科研機會不多,科研能力沒有得到很好的鍛煉。據調查研究表明:超過25%的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沒有參與過科研項目,37%的研究生參與過1項科研項目,23.8%的研究生參與過2項科研項目,15.5%的研究生參與過3項及以上科研項目。[7]因此,研究生無法體會課程學習對科研創新能力發展所帶來的提升效應。另一方面,教師的科研成果到課程教學內容的滲透不足。目前的研究生教學中,教師習慣按照選用教材的內容體系授課,不及時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導致學生不能理解知識產生的過程,制約研究生科研與創新能力的有效提升。
4.課程建設缺乏有效組織活動與制度保障。與本科教學規范性、基礎性相比,研究生課程教學更具靈活性、多變性,教師和導師更為重視研究生參與科研工作,輕視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8]在研究生課程建設過程中,除了課程體系設置環節外,基本沒有其他環節的組織活動,如教學法活動、教學觀摩評比、教學督導及教改項目研究等組織活動。由于一些高校過分注重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硬性規定科研論文數量及發表刊物要求,忽視教學課程的安排與管理,研究生課程建設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如教師參與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的激勵制度、研究生課程審查考核制度、課程學習綜合考核制度、課程教學管理與監督制度等。
二、研究生課程建設的管理模式構建
研究生課程建設需要管理部門、教師及研究生共同參與,是包括師資隊伍建設、教學內容建設、教學方法建設及教學管理建設等多方面內容的活動,構建耦合各參與主體行為的管理模式是提升研究生課程建設效果的有效途徑。耦合多主體的集成管理模式有以下幾個關鍵環節:
一是課程建設基本內容環節。在課程體系設計環節,要根據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學位基本要求設置課程體系,要注重不同培養階段課程設計的整合、優化課程結構,增加研究方法類、實踐類、研討類與系列講座類等模塊化課程。在課程內容設置環節,要根據學科發展、人才培養需求變化和課程教學效果,及時完善、更新課程內容。在教學方法建設環節,要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通過教學方法創新、加強師生教學合作。在師資隊伍建設環節,要做好教師的引進、評聘、培訓等工作,建設具備學科專業深厚理論基礎及本學科交叉知識的教學團隊。在教學管理建設環節,要從影響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的內外部各主要因素(教師、管理、政策、體制等)出發,制定質量標準、檢查辦法、管理制度等,保證和提高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
二是研究生參與課程建設環節。一方面,研究生在研究生指導小組、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制定選課計劃,可以跨方向、跨學科、跨專業、跨院系選課,拓寬課程學習渠道。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和途徑參與課程和教學設計、教學改革和教學評價。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導師的科研項目,提高課程學習知識的實際應用能力、提高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實現研究生的課程學習與科學研究緊密結合。
三是教師參與課程建設環節。教師要根據學科基本要求和學生培養目標的需要開設課程,拓寬研究生的知識結構。課程教學過程中尊重研究生的主體地位,加強師生的教學合作,促進課程學習中的教學互動。及時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吸引研究生參與導師的課題研究,將科研實踐與課程教學結合,培養、提升研究生創新能力。積極通過教育培訓、學術交流等形式,提升自身的教學與學術水平。積極結合教學工作開展教學研究活動,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和實驗,提升課程教學水平。
四是管理部門參與課程建設環節。首先,要強化研究生培養單位的課程建設責任。充分認識到研究生課程建設是研究生教學工作的基礎,直接反映到教學目的和培養目標,是培養人才,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手段。[9]培養單位應全面承擔課程建設責任,把課程建設作為學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建立規范的課程建設管理制度。包括:規范的課程審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新開設課程申報、審批機制,明確課程標準,堅持按需、按標準設課;建立和完善靈活的選課制度。建立和完善課程考核制度。根據課程內容、教學要求、教學方式等特點設計和選擇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重點考核研究生課程學習后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最后,強化政策和條件保障。通過規劃引導、資源配置和質量監管等手段,鼓勵和支持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對研究生教學成果獎勵實行分類管理,加大對研究生教學成果的獎勵力度。
三、研究生課程建設的保障措施
1.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首先,加強研究生任課教師的師德與師能建設。在嚴格控制學術水平標準的前提下,選拔教學能力強、教學效果好的任課教師。通過政策積極引導教師端正教風、教書育人。支持教師參加教育培訓、掛職鍛煉與學術交流,幫助教師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能力和水平。其次,支持課程教學團隊建設。鼓勵教師依學科合作、跨學科合作,以課程或課程群建設為載體,建設高水平課程教學團隊。實施教學團隊教師結對制度,充分發揮學術造詣深厚、教學經驗豐富教師的傳、幫、帶作用。
2.改進課程教學與考核模式。研究生課程教學內容注重培養研究生的創新精神和科研能力,而研究生的教學方法則著重培養研究生知識與能力的轉化和提高。[10]在課程教學中,倡導專題講座式、研究討論式、案例剖析式等體現研究生教育特點的教學方法。重視激發研究生的學習興趣,發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學習能力,指導研究生積極開展自主學習。在研究生課程考核中,根據課程內容、教學要求、教學方式等特點設計和選擇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樣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對研究生基礎知識、創新性思維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等的考察。
3.健全課程建設管理機制。一是課程審查機制。發揮學術組織和管理部門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新開設課程的申報、審批機制。明確課程設置標準,堅持根據培養需要按需、按標準設課。從課程性質、課程目標、師資力量、主要內容、選修要求等方面對新開設課程進行審查,達到預期標準的才能批準正式開設。除管理部門和內外部專家外,吸收在讀研究生、畢業研究生和用人單位參與審查工作,對于不適應培養需要的課程及時進行調整。二是評價監督機制。制定研究生課程教學評價原則和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實施課程評價,及時反饋課程評價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除了教學管理人員的評價,還應結合教師自評、學生評價、專業人士評價等多渠道收集評價信息,力求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鼓勵社會專業機構對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進行診斷式評估。三是激勵約束機制。統籌適用各類經費,加大對研究生課程建設、教學改革的常態化投入。統籌利用校內外資源支持和獎勵研究生教學,建立完善課程建設成果獎勵政策,把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納入工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提升課程教學工作地位。
4.強化政策和條件保障。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研究生課程建設工作,通過政策保障、規劃引導、資源配置和質量監管等手段,鼓勵和支持研究生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和管理。政策扶持教師參加教育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提升研究生任課教師的學術與教學水平。提高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工作在薪酬結構中的比重,并將承擔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質量評價結果列入教師考評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要求。落實經費保障,加大對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項目的投入,加大對研究生教學成果的獎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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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Mode of Scale Breeding Biogas Ecological Energy Engineering
JIA Wei-qiang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Nanchang,Jiangxi 33006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