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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制度》的適用范圍
按照《制度》第二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院、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存在混亂。
我國民辦學校總體上講有三種形式:捐資辦學、投資辦學和混合集資辦學。純粹捐資辦學的民辦學校一般是非營利性的,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純粹投資舉辦的學校和各種社會力量混合集資形成的民辦學校是否應該執行《制度》呢?會計界存在分歧。
有人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法律上證明了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具備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民辦學校的出資人一般都是以營利作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們對民辦學校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不論法律是否承認)。因此,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應該屬于《制度》規定的非營利組織。也有人認為,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國務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事業。《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的“扶持與獎勵”,并不是企業股東的分利,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會計制度的適用應以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而不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因此認為這兩類企業同樣應該執行《制度》。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民辦學校應該執行《制度》。但是,從長遠來看,財政部應該針對類似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帶有營利性質的非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會計制度。
二、關于收入和費用要素的定義
《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條規定:“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上述定義和《企業會計制度》如出一轍,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問題所在。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收入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僅僅指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屬于收入要素。費用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包括營業外支出。
《制度》無疑借鑒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中指出了是“開展業務活動”取得或發生的,而其內容卻包括了一些非業務活動的項目,如收入中的“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顯然有欠嚴密。
筆者贊同從廣義角度定義收入和費用。同時,由于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只來源于收入和費用,導致凈資產增加或減少才是收入和費用概念的本質,而與其來源渠道無關。因此可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修訂如下: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
三、關于借款費用的內容及其資本化條件
《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是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是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筆者認為,該規定存在兩點不足:
一是在借款費用的內容中沒有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明確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作為借款費用的內容之一,雖然可以理解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減溢價或折價攤銷之后的實際利息,但制度之間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會計人員的誤解。建議單獨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或這樣表述: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
二是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有欠妥當。輔助費用(如借款的手續費)一般是在取得專門借款之前發生的,大多數都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始資本化條件,從而使輔助費用實際上幾乎不能資本化,《制度》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筆者建議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做法,取消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只要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都應當予以資本化。
四、關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制度》第十五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制度》規定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都應記入“管理費用”。
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符合謹慎原則,但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和《企業會計制度》一樣分別對待,否則便不能分清損失的內容。也就是說,應將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記入“管理費用”,將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和長期投資減值損失沖減“投資收益”,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記入“其他費用”。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會計準則 會計制度
一、非營利組織的概念界定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1)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資源,但捐贈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資金回報;(2)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3)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三個特征的實體:(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隨著《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布,還需要建立相應的會計準則體系,尤其要考慮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會計準則問題。
基于以上定義,可將非營利組織概括為:不以營利為目的,資財供應者不圖回報,其剩余資財不存在明確的所有者權益的組織或單位。非營利組織包括公立非營利組織和民間私立非營利組織,具體包括社會團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制定方式
(一)就公立和私立分別制定準則。非營利組織事實上有私立(即民間)和公立之分,國外非營利組織會計明確區分成公立和私立, 美國公立非營利組織和私立非營利組織分別執行兩套不同的會計準則。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于政府會計體系,其會計準則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負責制定;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歸屬于企業會計體系,其會計準則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即FASB)負責制定。但GASB主要為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會計準則,FASB主要為私立企業制定會計準則,沒有專門針對私立非營利組織制定一套實用的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及其他會計組織對非營利組織會計問題所作的一系列規定,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適應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內的公認會計原則體系,而日本各類非營利組織都有單獨的會計準則。調查表明,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國際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
(二)合并制定企業會計準則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由于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在業務內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與滲透,使得各自適用的會計準則界限變得模糊了。因此,可制定企業及非營利組織統一的會計準則,這種趨勢近幾年在西方國家已經存在,美國要求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成為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唯一合法機構,為合并企業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提供保證。此外,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的《財務報表概念》和澳大利亞會計研究基金會公布的第四號《會計概念公告》中所規定的財務報表要素也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營利組織。可見,西方各國企業會計準則與非營利組織尤其是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合并的趨勢已十分明顯。
三、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
非營利組織會計與企業會計雖然從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從本質上又有很大的區別,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存在著眾多的行業,如高等學校、醫院、科研機構,非營利組織會計應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體系,以滿足其會計工作特殊性的需要。筆者認為,應分別設計三套會計準則體系,我國應借鑒美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將預算會計分為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兩個獨立部分,形成我國三大會計準則體系,即具有產業性質的企業會計準則、具有國有公共事業性質的政府會計準則和具有非國有公共事業和產業雙重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構建我國政府會計、企業會計、非營利組織會計“三足鼎立”的會計體系,相應地,也應建立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
四、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結構設計
筆者認為,應在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統一指揮和組織下,歸并企業會計規范和事業單位會計規范制定機構的權限,將政府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制定權限加以區分。由現有會計準則委員會負責制定企業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并由相關部門和機構成立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各司其職。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般是由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兩個基本層次構成。其中,基本準則主要就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包括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則、會計要素和會計報表的基本框架結構等,具體準則是基本準則的要求,就會計核算的基本業務、特殊業務、特殊行業等所做的規定。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也可以借鑒這種層次結構。借鑒國外的經驗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制定中的成功做法,在我國應構建“兩級準則層、三個準則群”的會計模式。所謂三個準則群,就是將整個會計準則體系分為基本準則、通用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三個群體,具體如下:
非營利組織會計基本準則的內容應該包括:基本前提、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會計報表等。在具體準則層面上應該由下列種類的準則構成:(1)共性業務處理的準則,即對教、科、文、衛、體等行業共同具有的基本業務規范會計確認與計量等處理的會計準則,如應收款項、存貨、投資、借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與攤銷、業務收入、業務支出等準則。(2)特殊業務處理準則,如撥款收入、捐贈收入等。(3)報表列示準則,即規范報表中的項目分類、排列順序及方式、格式的準則,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準則,提供報表附表的準則,報表附注的揭示的準則。(4)提供補充信息的準則,用以規范會計報告應該提供補充信息的范圍、程度及方式等。
通用業務準則群由若干條通用具體準則組成,包括資產會計準則、負債會計準則、凈資產會計準則、基金會計準則、業務收支會計準則、成本會計準則和基本會計報表準則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群由若干條特殊具體準則構成,包括預算和決算會計準則、國庫會計準則、福利會計準則、捐贈會計準則、基金會計準則、合并會計報表準則、匯總會計報表準則等。
五、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的建議
(一)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與企業會計核算的大部分內容相同。企業會計準則框架結構、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會計核算的四個基本前提等,還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絕大部分適用于非營利組織會計。所以,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可大部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定。
(二)應對現金流量表做出規定。政府及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與會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性質相同,但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負債表卻采用了類似于“科目匯總表”的結構形式,將所有科目按照“資產部類”和“負債部類”左右順序排列,編制時只要把報告日的各科目余額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營利組織由于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一般情況下采用收付實現制,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權責發生制),因而只有通過編制現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資金的收支結存情況,所以,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應對編制現金流量表做出規定。
(三)根據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決定采用收付實現制還是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雖然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仍然設置了與企業會計基本相同的應收、應付科目,對一些應收未收和應付未付的收支項目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確認。可見,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實務中,大多數情況下實際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這與以往一般采用的收付實現制及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是一個很大調整,因為這意味著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往來科目上正與企業走向趨同,所以,在準則的制定上應規定:具有國有公共事業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核算;具有非國有公共事業和產業雙重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
(四)將“結余”與“利潤”予以統一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將“利潤”作為一個會計要素,而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并未將“結余”作為會計要素,但在會計制度中又設置了“結余分配”、“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結余”、“結余分配”項目。從會計要素角度看,“結余”與“利潤”并沒有實質性區別,可以在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時予以統一規定。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如盤虧盤盈財產物資的處理程序、內部成本核算方法等都參考企業會計進行處理。所以,對于這部分內容,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定。
(六)對非營利組織的報表要素、報告格式和內容以及凈資產分類進行重新定義和解釋。結合非營利組織會計發展的國際趨勢,還需對非營利組織的報表要素、報告格式和內容以及凈資產分類進行重新定義和解釋,提供資本(凈資產)保全的確定標準,為會計確認、記錄、計量和報告提供理論指導,并加強會計基本理論和方法的研究,為建立適應我國政府機構和預算體制改革后的財務報告體系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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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審計制度 資金監管 治理結構
一、研究背景
近年來,中國紅十字會由于信息不透明,資金運用違反規定而屢次受到了公眾的職責,“郭美美”事件更是將紅十字會推到了風口浪尖,一時間,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遭到了嚴重的質疑,同時,也引發了我們對于中國非營利組織監督管理機制的思考和討論,其中,“審計”作為公眾及政府監督的重要一環,尤其值得我們思考,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目前中外非營利組織審計制度的不同,發現了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審計存在的問題,并對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政府監管和審計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是法律層面: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建立起來的。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業捐贈法》;(2)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3)部門規章:《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4)地方法規及規章“關于轄區內非營利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
根據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審計的法律法規尚不完整,缺乏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審計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現行法規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和漏洞。由于中國的非營利組織和政府部門存在的千絲萬縷的聯系,也造成了紅十字會審計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層面:(1)財務會計制度:2004年8月,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了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內容,對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應披露的事項做了規定:該制度第七十二條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于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對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第七十四條要求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2)審計制度: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抓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但是,以紅十字會為例,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對于會計準則的采用存在著許多的混亂,中國紅十字會至今仍然沒用采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是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表來進行審計的,主要的目的是滿足國際宏觀財政預算的需要,在審計過程匯總,為了方便國家審計局對財政撥款的核算,目前的財務審計方式比較粗略,只按照收支兩條線做審計。
三、美國非營利組織審計制度
目前,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包括:非政府非企業組織(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和公共部門(即政府和公立非營利組織)兩部分(陸劍橋,2004)。美國管理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起于《非營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國在聯邦政府層面和各個州政府都開展了非營利法人法的修法;隨著美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了明確聯邦政府對各類不同的企業和組織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規模糊不健全帶來的混淆,美國大多數州開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規制三種不同類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營利組織主要以非營利法人的形式存在,從而產生了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它的出現意味著成立非營利組織是一項公民權利而非政府特許,這使得成立非營利組織是一項公民權利而非政府特許,搓餌使得非營利組織的成立從一種依托于身份的特權發展成為了一項自由的權利。二為基金會,他的出現不僅帶來了規模化發展的思路,也帶來了專業技能的提升,同時還可以成為其他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提供方。三為社會企業,它具有實現社會公益的目標,亦具有市場趨利性,是實現市場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組織的典范。隨著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不斷構建,紐約州首先對非營利組織的類型在立法層面上進行分類,并完善了相關的細則。至此,美國能夠對非營利組織的執業和監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與中國不同,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接受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審計,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中重要的權威機構之一,主要通過頒布審計和會計指南或行業審計指南的方式,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實務。1966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其第一份審計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組織審計》。該指南主要為注冊會計師對該類組織的財務報告審計提供指導,但沒對非營利組織建立公認會計原則作出說明。1972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醫院審計指南》,1973年頒布了《學院和大學審計指南》。197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特定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原則和財務報告》1966年又合并為《非營利組織的審計》,適用于從公募組織到動植物協會等18種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1990年,《保健組織審計》取代了《醫院審計指南》。
四、研究結論
本文通過研究我們了以下結論:
一是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大多數沒有脫離政府而獨立存在,因此它的監督主體尚不明確,缺乏嚴格合理的監督管理機制去規范非營利組織的運作。
二是我國缺乏明確的立法對各類非營利組織進行分類管理,造成了如今非營利組織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難以對其進行嚴格的管理。
三是從審計制度上來說,目前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制度建設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學,未來可以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對其進一步完善優化。
關鍵詞公共事業財政制度財政政策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推進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完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管理,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已成為我國公共管理領域深化改革的重點內容,其中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政策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一、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辦非企業組織迅速發展,社會團體空前活躍,傳統體制下財政獨家供給資金、政府壟斷社會事業的局面已經打破,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在政府財政關系方面的變革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事業資金供給初步實現了多元化。事業單位除接受財政撥款外,還有為社會提供教育、科技、醫療等服務取得的事業性收費收入、從事各種商業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以及社會捐贈收入等等。二是公共事業投資主體由政府一統天下轉向以政府為主、多方投資并舉的格局。近年來,民辦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機構迅速發展,既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多樣化的需要,又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三是運用財稅政策工具促進了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包括對向企業轉制的科技型事業單位給予減免稅,對向社會公益事業機構捐贈的組織和個人在所得稅前按比例或全額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事業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實行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與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行業財務管理規章。
但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公共服務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務十分繁重。在公共事業機構與政府財政的關系領域,突出的問題有:
1事業單位對政府財政資金依賴程度高,財政負擔沉重。目前政府財政仍承擔著國家公共事業資金供給的主要任務,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費支出在財政支出中仍占較大比重,民間投資還處在補充地位。
2財政資金供給范圍過寬,超越了公共財政職能。目前對事業單位的資金供給仍然沒有從根本上突破傳統體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財政仍然承擔著相當部分應由企業、個人通過市場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義務教育、非公共衛生支出、開發性科技費用、新聞出版等等,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公共事業服務也存在包攬過多的問題。而應由政府保證資金供給的公共物品服務,如義務教育支出等等,面臨著諸多問題,成為誘發亂收費的重要原因。
3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財務監管需要加強。建國后,我國對事業單位資金的供給方式,主要采取由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拔款管理方式。全額撥款單位收支都納入政府預算統一安排,差額預算管理包括定向補助、定額補助、差額補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實行差額管理。上述資金供給方式與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在建國初期各項社會事業百廢待興的條件下,對科教文衛等事業的發展,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和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深化,這種資金供給方式的弊端日益顯露。如資金供應缺乏競爭機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財政監督乏力,浪費、截留、挪用等現象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事業發展資金不足,等等。根據建立現代公共事業組織的需要,結合目前我國編制部門預算,需要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等財政預算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公共事業單位資金供給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以促進公共事業發展。
4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財政稅收政策還不完善。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僅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還需要相關財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對公共事業組織本身的稅收減免政策。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法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業機構的減免稅政策,但從現行稅收制度分析,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有:(1)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與沖突。《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界定,與對上述單位普遍開征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一定的不協調。(2)現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發揮應有效果。(3)有的稅收政策還不夠詳細、具體,可操作性不強。
第二,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公共事業機構捐贈的稅收政策。從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看,我國對捐贈的稅收優惠比較寬泛,有利于鼓勵向社會公益機構捐贈,促進各項公共事業發展,但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1)沒有區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根據國際稅法慣例,對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不應給予稅收優惠。(2)對可接受捐贈的機構沒有具體界定,難以區分其營利性與非營利性。(3)對部分機構捐贈給予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勵經常性捐贈,也不利于體現對各類公共事業機構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業服務的公共定價問題。隨著對一部分公共事業服務實行市場化、民營化改革,公共服務的定價難度大大增加,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更加復雜。政府不僅要根據公共服務需求、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價政策,而且還要明確公共定價的程序、方式、監管等制度和措施,在這一領域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5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財政政策措施,加快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務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沒有突破。事業單位對政府依賴性強,有關業務活動仍受政府直接干預。(2)事企不分,其行為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土地以及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從事經營性活動,收益除部分用于事業發展外主要用于職工福利支出;有些單位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且屢禁不止;有的事業單位的公益與經營性活動界限不清,等等。(3)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有的教學、科研機構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僅占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由于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不少國有企業、黨政機構的分流人員通過各種途徑進入事業單位,進一步加劇了這種狀況。
二、構建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
根據公共財政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內在聯系,結合我國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的發展現狀,以及與政府財政的關系,構建中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主要體現在:
(一)以公共需要為準則,重新界定公共事業類別,建立法定分類體系,實施相應的財政政策。
計劃經濟體制下以是否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為依據建立起來的事業單位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逐步廢除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指導,對現行事業單位制度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等公共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務包括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給,如國防、法律制度等等,而準公共物品則主要通過設立或資助公共事業機構來提供。公共事業組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分類:
第一,按公共事業組織提供服務的性質,可劃分為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準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和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提供的服務完全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點,是純公共物品服務,如公共圖書館等;準公益公共事業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點,同時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務的同時又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這種劃分的實際意義,首先,明確公共事業組織、政府機構和企業的邊界,對現行事業單位體制重新進行分解和歸類。應由政府承擔責任的,由財政供給資金;而屬于企業性質的,逐步推向市場。其次,明確政府財政的職責范圍。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原則上由政府舉辦,由財政保障其資金需要,同時也鼓勵民間機構興辦此類組織,政府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而準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政府根據政策需要和財力可能,只承擔部分資金供給任務;對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則嚴格控制,誰委托就由誰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業組織提供服務的領域,參照聯合國的標準和一些國際學者的分類,結合我國國情,可將公共事業組織分為公共教育事業組織、公共科技事業組織、公共衛生事業組織、公共文化事業組織、環境保護事業組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組織、宗教活動組織、商會和專業協會,以及其他公共事業組織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質,可將公共事業組織分為社團法人和公共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和互社團法人;公共企業法人可分為純政策性公共企業和以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為主的公共企業。在公共事業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的公共事業機構,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以保障有關優惠政策真正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業組織的業務性質和法人制度為主要標準,建立我國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分類體系,為政府各項財政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依據。(二)改革財政資金的供給方式,推動公共事業組織健康成長。
公共事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有的不能進入市場交換,不能以貨幣方式體現其的價值;有的只能部分進入市場,但其收費與成本支出之間是不對稱的。公共資金的供給方式要保證事業組織發展的資金需要,努力調動其積極性,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物品服務。
1建立競爭性撥款機制。某些公共事業發展資金不一定直接撥付給具體單位,可采用項目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使用機構,如國家重大課題研究項目、重點實驗室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投資等等。通過競爭性撥款機制,引導公共事業機構努力實現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政策目標,嚴格遵守公共財政制度,千方百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社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滿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業財政補貼制度。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事業機構,不一定全由政府舉辦,對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興辦的這類機構,經審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業組織標準者,政府可給予一定補助,既支持有關事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源配置,又不形成財政拖累。公共事業財政補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變目前公共事業組織主要依靠政府舉辦、國家財政負擔沉重、效率不高的狀況,在各類公共事業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為社會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務。
關鍵詞公共事業財政制度財政政策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推進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完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管理,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已成為我國公共管理領域深化改革的重點內容,其中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政策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一、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辦非企業組織迅速發展,社會團體空前活躍,傳統體制下財政獨家供給資金、政府壟斷社會事業的局面已經打破,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在政府財政關系方面的變革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事業資金供給初步實現了多元化。事業單位除接受財政撥款外,還有為社會提供教育、科技、醫療等服務取得的事業性收費收入、從事各種商業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以及社會捐贈收入等等。論文百事通二是公共事業投資主體由政府一統天下轉向以政府為主、多方投資并舉的格局。近年來,民辦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機構迅速發展,既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多樣化的需要,又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三是運用財稅政策工具促進了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包括對向企業轉制的科技型事業單位給予減免稅,對向社會公益事業機構捐贈的組織和個人在所得稅前按比例或全額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事業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實行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與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行業財務管理規章。
但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公共服務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務十分繁重。在公共事業機構與政府財政的關系領域,突出的問題有:
1事業單位對政府財政資金依賴程度高,財政負擔沉重。目前政府財政仍承擔著國家公共事業資金供給的主要任務,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費支出在財政支出中仍占較大比重,民間投資還處在補充地位。
2財政資金供給范圍過寬,超越了公共財政職能。目前對事業單位的資金供給仍然沒有從根本上突破傳統體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財政仍然承擔著相當部分應由企業、個人通過市場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義務教育、非公共衛生支出、開發性科技費用、新聞出版等等,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公共事業服務也存在包攬過多的問題。而應由政府保證資金供給的公共物品服務,如義務教育支出等等,面臨著諸多問題,成為誘發亂收費的重要原因。
3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財務監管需要加強。建國后,我國對事業單位資金的供給方式,主要采取由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拔款管理方式。全額撥款單位收支都納入政府預算統一安排,差額預算管理包括定向補助、定額補助、差額補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實行差額管理。上述資金供給方式與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在建國初期各項社會事業百廢待興的條件下,對科教文衛等事業的發展,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和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深化,這種資金供給方式的弊端日益顯露。如資金供應缺乏競爭機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財政監督乏力,浪費、截留、挪用等現象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事業發展資金不足,等等。根據建立現代公共事業組織的需要,結合目前我國編制部門預算,需要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等財政預算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公共事業單位資金供給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以促進公共事業發展。
4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財政稅收政策還不完善。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僅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還需要相關財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對公共事業組織本身的稅收減免政策。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法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業機構的減免稅政策,但從現行稅收制度分析,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有:(1)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與沖突。《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界定,與對上述單位普遍開征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一定的不協調。(2)現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發揮應有效果。(3)有的稅收政策還不夠詳細、具體,可操作性不強。
第二,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公共事業機構捐贈的稅收政策。從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看,我國對捐贈的稅收優惠比較寬泛,有利于鼓勵向社會公益機構捐贈,促進各項公共事業發展,但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1)沒有區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根據國際稅法慣例,對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不應給予稅收優惠。(2)對可接受捐贈的機構沒有具體界定,難以區分其營利性與非營利性。(3)對部分機構捐贈給予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勵經常性捐贈,也不利于體現對各類公共事業機構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業服務的公共定價問題。隨著對一部分公共事業服務實行市場化、民營化改革,公共服務的定價難度大大增加,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更加復雜。政府不僅要根據公共服務需求、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價政策,而且還要明確公共定價的程序、方式、監管等制度和措施,在這一領域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5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財政政策措施,加快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務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沒有突破。事業單位對政府依賴性強,有關業務活動仍受政府直接干預。(2)事企不分,其行為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土地以及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從事經營性活動,收益除部分用于事業發展外主要用于職工福利支出;有些單位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且屢禁不止;有的事業單位的公益與經營性活動界限不清,等等。(3)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有的教學、科研機構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僅占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由于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不少國有企業、黨政機構的分流人員通過各種途徑進入事業單位,進一步加劇了這種狀況。
二、構建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
根據公共財政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內在聯系,結合我國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的發展現狀,以及與政府財政的關系,構建中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主要體現在:
(一)以公共需要為準則,重新界定公共事業類別,建立法定分類體系,實施相應的財政政策。
計劃經濟體制下以是否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為依據建立起來的事業單位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逐步廢除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指導,對現行事業單位制度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等公共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務包括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給,如國防、法律制度等等,而準公共物品則主要通過設立或資助公共事業機構來提供。公共事業組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分類:
第一,按公共事業組織提供服務的性質,可劃分為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準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和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提供的服務完全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點,是純公共物品服務,如公共圖書館等;準公益公共事業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點,同時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務的同時又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這種劃分的實際意義,首先,明確公共事業組織、政府機構和企業的邊界,對現行事業單位體制重新進行分解和歸類。應由政府承擔責任的,由財政供給資金;而屬于企業性質的,逐步推向市場。其次,明確政府財政的職責范圍。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原則上由政府舉辦,由財政保障其資金需要,同時也鼓勵民間機構興辦此類組織,政府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而準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政府根據政策需要和財力可能,只承擔部分資金供給任務;對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則嚴格控制,誰委托就由誰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業組織提供服務的領域,參照聯合國的標準和一些國際學者的分類,結合我國國情,可將公共事業組織分為公共教育事業組織、公共科技事業組織、公共衛生事業組織、公共文化事業組織、環境保護事業組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組織、宗教活動組織、商會和專業協會,以及其他公共事業組織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質,可將公共事業組織分為社團法人和公共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和互社團法人;公共企業法人可分為純政策性公共企業和以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為主的公共企業。在公共事業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的公共事業機構,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以保障有關優惠政策真正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業組織的業務性質和法人制度為主要標準,建立我國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分類體系,為政府各項財政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依據。
(二)改革財政資金的供給方式,推動公共事業組織健康成長。
公共事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有的不能進入市場交換,不能以貨幣方式體現其的價值;有的只能部分進入市場,但其收費與成本支出之間是不對稱的。公共資金的供給方式要保證事業組織發展的資金需要,努力調動其積極性,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物品服務。
1建立競爭性撥款機制。某些公共事業發展資金不一定直接撥付給具體單位,可采用項目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使用機構,如國家重大課題研究項目、重點實驗室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投資等等。通過競爭性撥款機制,引導公共事業機構努力實現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政策目標,嚴格遵守公共財政制度,千方百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社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滿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業財政補貼制度。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事業機構,不一定全由政府舉辦,對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興辦的這類機構,經審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業組織標準者,政府可給予一定補助,既支持有關事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源配置,又不形成財政拖累。公共事業財政補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變目前公共事業組織主要依靠政府舉辦、國家財政負擔沉重、效率不高的狀況,在各類公共事業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為社會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務。
3建立激勵性財政資金供給制度。對一些純公益性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可主要根據其為社會提供的業務量,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如參觀人數、讀者滿意度、污染指數等,確定財政資金供給量,以調動公共事業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即在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對公共事業組織定員、定額的核定,以及定員、定額的調整,要科學地反映各類公共事業組織所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與質量,體現與社會公共需要的均衡,政府保證其所需要的公共資金,從而激勵公共事業組織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服務效率,更好地滿足社會需要。在資金供給制度安排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盡快建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組織的業績評價體系,比較準確地反映其公共服務的效果,以決定政府財政供給的規模與結構。
4強化公共事業組織零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供給方式的靈活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公共事業服務需求的規模、結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有些公共服務需求增加了,就需要增加政府財政資金支持,而有的公共服務需求縮小了,就不需要維持原有的支出規模。因此,要通過公共事業組織零基預算管理,每年審查有關公共事業組織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礎上編制預算、供給資金,及時調整公共事業組織支出的規模與結構,既保證社會公共需要,又減少公共事業組織對財政資金的過度依賴。
(三)完善財政政策支持體系,優化公共事業組織成長環境
1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稅收減免政策。在公共事業機構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1)實行公共事業機構免稅資格核準制度。即公共事業機構是否具有免稅資格,要由稅務機關核準。從國外的公共事業機構的情況看,有自動具有免稅資格和稅務機關核準其資格兩種情況,自動具有免稅資格一般指公共事業機構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即具有免稅資格。我國目前還處在體制轉軌時期,實行稅務機關核準制度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2)堅持免稅公共事業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只有從事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共事業機構,才能給予減免稅收優惠,公共事業機構來自與公益事業無關的收入要依法納稅。在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際上存在營利與非營利活動并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以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為標準,才能正確界定是否給予減免稅。(3)要求免稅的公共事業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公共事業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就能保證免稅收入用于其宗旨所規定的社會公益事業,其財產為法人占有,機構終止或解散時財產歸政府所有或轉移到其他公共事業機構,防止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落入私人手中。(4)根據我國公共事業機構改革與發展的具體情況,對現行稅制中有關公共事業機構減免稅的政策進行調整修改,使之更加詳細、清晰,即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又防范產生稅收漏洞。
2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政策。對向公共事業機構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進一步規范:(1)明確對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不予減免稅,只對公益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減免稅,以保證各項捐贈為公眾利益服務。(2)對捐贈給予減免稅優惠的公共事業機構進行具體界定,要求接受捐贈的公共事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免稅資格,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范圍等。(3)對公共事業機構捐贈實行限額扣除,適當提高扣除標準,如按應納稅額的10%或應納稅所得額的50%扣除。
3完善公共事業服務定價的政策體系。各類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業機構,在向城鄉居民提供服務時,可收取一定的費用,以補償其成本支出。由于其非營利性和接受了政府財政資金及社會捐贈,收費標準即公共服務定價必須受到政府管制。凡接受了政府財政資金、社會捐贈的公共事業服務定價,由各級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要點包括:(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公共事業服務定價政策決策程序中,建立相應的公眾參與機制,如舉行價格聽證會、公示、投訴等,充分反映公眾意見,維護公共利益,提高服務質量。(2)成本補償。即收費加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可補償提供服務所發生的成本消耗。在政府財力許可的范圍內,有些服務可免費或低于成本收費。(3)激勵原則。在不違反非營利性宗旨、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公共事業服務定價需要一定的激勵機制,以調動公共事業機構及人員的積極性,提高服務質量,加快公共事業發展。
(四)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事業單位制度改革進程,構建中國現代公共事業管理制度
「關鍵詞民問非營利組織 會計制度 會計處理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這一制度的,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對于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將起到積極作用(陸建橋,2004)。本文擬對該制度中規范的,關于捐贈、政府補助、受托業務、文物文化資產、資產減值會計、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收人的確認、費用的確認與列報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特有或者特殊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處理的背景、理由及其意義,作一闡述。
一、關于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各種捐贈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會計概念。
(一)對于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捐贈,但對于接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人還是凈資產則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應當和企業一樣,將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將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另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它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因此,應當將其確認為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二)對于取得的捐贈,是否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于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但是,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在所附條件滿足之前不能確認收人。按照這一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附條件捐贈時,應當首先將其計入“遞延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比如,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對于政府補助,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和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夠予以確認;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按照這一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被確認為負債,計人“遞延收入”,然后,分期攤銷,計人有關會計期間的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附條件的捐贈確認為“遞延收入”,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盡管對于捐贈資產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償還捐贈資產或者相應資金的現時義務,所以,不應當將收人遞延,確認為負債。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取得了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了凈資產的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一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腳,而且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上的主觀隨意性,再加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經作出決議,否定了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的做法,準備取消這一準則或者以新的準則取而代之。而第二種觀點將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擬選用的,也是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所以,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人。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于受托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實務中,通常還從事不少受托業務,尤其是一些基金會、慈善組織等。這些受托業務有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總量中還占有不小的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受托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資產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顯然,受托業務與接受捐贈業務有本質上的差別。在接受捐贈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捐贈資產,并擁有了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在受托交易業務中,資產并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它是委托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并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同時,資產轉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也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托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在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受托業務視同捐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業務而獲得受托資產時,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托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但是,在對受托交易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受托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將受托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因此主張不在財務報告中反映這一事項,即對于受托交易事項,既不予確認和計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受托交易事項,可以不予確認和計量,但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僅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交易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受托交易資產一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于已經被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控制的資源,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該資產轉交給受贈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受托資產和受托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負債狀況,這樣也有助于在會計報表中綜合反映其業務開展情況。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納了第三種意見。即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確認一項受托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托資產和受托負債。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固定資產并不計提折舊。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沒有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于上述理由,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品和文物等,比如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字畫和其他藝術品、博物館的藝術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覽、或等目的,通常不對外捐贈或銷售。對于這些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如何進行核算?過去一直沒有明確。從實務情況來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并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些甚至連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都沒有,導致這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上的混亂。
應該講,上述文物文化資產是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因此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度》規定,對于用于展覽、或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并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并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耗,所以,我國《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于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于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于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般都不予確認。這一會計處理原則已經導致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繼續掛賬,無法得到及時處理;市價超跌的投資或者可收回金額嚴重低于賬面價值的存貨等繼續以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高估。
為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應當允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和計量,以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情況。尤其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方便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基于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人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其減值損失的計量也相對比較困難,所以,該制度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既沒有所有權屬于出資者的投入資本,也沒有針對出資者的分配,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都為其所獲得的收入扣減相應的費用后的余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這種組織特征決定了它對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與有明顯不同。
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自于收入減去費用后的余額,而在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人來源的相關資產中,則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于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較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據以判斷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有多少屬于其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屬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從國際上看,西方成熟市場國家一般也是采用這種分類。但是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比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限定性凈資產、暫時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英國則將凈資產僅僅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類。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對限定性凈資產再進一步區分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在制度中很難對“永久限定性”和“暫時限定性”的概念進行嚴格界定,我國現行有關合同、協議等法規中,也沒有這些術語,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可資。
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屬于永久限定性的,還是暫時限定性的,從而會導致實務中對于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分類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謂永久限定實際上也是相對的,出資人等可能改變或撤消對資產的限定。
七、關于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問題,從國際上來看,一般是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兩類。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于非交換交易。
無論從美國等國的會計準則,還是有關國際準則來看,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與企業相同交易一致的確認原則,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一收入》和我國的收入會計準則等。對于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則一般按照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資產或者減少了負債(即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一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亦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于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相一致;對于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人,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人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于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由于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將兩者分別列報。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用于歸集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項目、業務或者服務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相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于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并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比如區分捐贈和受托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與非交換交易規范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凈資產的限定性與非限定性進行列報等。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于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而且對于豐富我國會計、完善我國會計標準建設均富有積極意義。
主要參考
關鍵詞 醫院;住房公積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出,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參照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職工薪酬》準則中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醫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積金與工資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據醫院資產要素的定義,醫院資產是醫院擁有或控制,能以貨幣計量并能給醫院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比較可見,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醫院并不擁有所有權控制權。住房公積金未來所帶來的收益或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所有(公積金投資收益),或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利息),不會給醫院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住房公積金不屬于醫院資產范圍。
二、目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方式
對銀行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財務核算問題,相關部門專門制定了核算辦法,規范其管理與核算。但對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各企事業單位,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僅對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確的規定:①機關在預算中列支:②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③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對于醫院將公積金繳存后,各醫院如何管理和核算這筆資金,醫院會計制度僅作出如下規定: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醫院應設置輔助帳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和結余情況。但具體如何設帳、如何核算,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規定。這樣,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單位采取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在“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這些單位,在發放住房公積金時,
借:醫療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住房公積金(醫院負擔部分)
應付工資――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將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同時: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的單位計入“其他貨幣資金”或“其他應收款”)
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這樣處理,用“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或者“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總額;用“專用基金―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使住房公積金在單位會計報表即作為一項流動資產,又作為一項凈資產。
但根據我們上文所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資金不能作為單位的資產,上述處理,虛增了單位的資產和凈資產,甚至使醫院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出現虛假資金情況,不能真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誤導會計報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科目核算
多數醫院單位采取這種處理方法。發放時:
借:醫療支出一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一住房公積金(醫院支付部分)
應付工資――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繳存住房公積金時: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有的單位計人“其他貨幣資金”或“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這樣處理,用“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或者“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一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部門總額;用“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核算醫院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這樣處理使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報表即作為一項流動資產。又同時作為一項流動負債管理。
與第一種方法類似,虛增了單位資產和負債。給會計報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誤導。
(三)設置備查薄或者輔助帳
這下單位設置一些簡易明細登記帳,簡要登記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及余額,但缺少正規的核算,職工個人公積金查詢、轉移、支取、轉入以及與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對賬管理不嚴格。
(四)單位匯繳后不作任何處理
一些單位認為,該資金已經轉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屬職工個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屬于醫院的資產或負債,同時公積金管理部門又是政府專門的主管機構,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和嚴格的制度和辦法,繳存到管理部門后,職工查詢、支出均到管理部門辦理即可,因此醫院沒有必要進行很規范的管理。
綜上所述,同樣一筆住房公積金資金,有的醫院列入負債。有的列入凈資產,還有的不在醫院總帳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10余年來,各醫院累積的資金余額已達數百萬乃至上千萬之多。
如此,造成資產、負債、凈資產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響現金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比率等重要指標,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甚至醫院決策者。
三、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建議
住房公積金核算具有獨特之處,資金動用必須滿足相關法規的規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國家政策性的長期住房儲金,醫院在核算住房公積金計提、支付業務后,應當設置專門的、獨立于醫院總帳的住房公積金帳目。連續系統的反應醫院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結余情況,同時,定期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核對。
住房公積金輔助帳,不存在核算收益的問題。科目設置可以簡單明了,能夠準確反映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及結余情況即可。可以設置資產類科目“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核算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的收支情況;設置負債類科目“住房公積金”,反映醫院住房公積金繳交、提取和結余情況,且“住房公積金”科目應按職工個人設分戶明細帳。期末。“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和“住房公積金”科目總量余額相等。
賬務處理舉例如下:
1、單位匯繳時。根據繳款書憑證和銀行收款通知書
醫院財務總帳代扣代繳: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基本結算戶
同時,醫院住房公積金專門帳目: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貸: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個人明細科目
2、新職工調入時,依據新職工調入開戶手續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收款憑證: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貸: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3、職工離退或調出時,依據銷戶手續及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收款憑證:
借: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4、職工因購房、維修提取時,依據住房公積金轉移支付憑證:
借: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5、期末結算利息時,依據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結算單:
借: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專戶
關鍵詞: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成本;對策建議
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主要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動的機構,分為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兩類。前者包括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企業法人非營利組織,后者包括未注冊的草根非營利組織、宗教組織等,此篇文章主要講述我國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披露狀況。自1997年以來,財政部陸續制定頒布了《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有關特殊行業會計制度,如《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科研單位會計制度》等。但是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披露不盡如人意,這取決于多層次的制約因素。
一、我國國有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的制約因素
國有非營利組織和政府不同,它不擁有企業的商業秘密,也不涉及國家的安全機密,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會計信息,體現透明度,并通過各種渠道向公眾宣傳其使命、基本道德標準及操作規程,而不必擔心其他非營利組織的競爭。因為競爭的實質就是看誰能為公眾服務得更好,誰能更多地得到公眾的信任和支持,而會計信息的披露恰恰是獲得公眾理解和支持的一個必備條件。但為什么當前國有非營利組織所披露的會計信息仍然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求呢?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存在以下影響國有非營利組織披露會計信息的制約因素。
1.對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忽視
需求引導供給,沒有需求就不會有供給,需求的弱勢地位必然會導致供給的不足。前已述及,非營利組織不存在一個完整產權的所有者,捐贈者沒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非營利組織只有一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受益人雖然最終擁有剩余索取權,但其本身作為虛擬主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產權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內在動力不夠強大。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個人素質不同,對組織會計處理的理解力存在差別,需求重點不同,更導致了需求動力的嚴重分散,減弱了信息使用者的群體影響力。這種狀況下,非營利組織很容易忽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簡化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
2.會計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約
對國有非營利組織來說,可能少了像企業那樣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訴訟成本和披露導致的競爭劣勢而產生的成本,但仍然會有處理和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成本。處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處理、審計(如果需要審計的話)以及傳輸信息的成本,還包括對已披露信息的質詢進行處理和答復的成本。而當前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是“慈善不足”世界各國的非營利組織都在不斷積極地搜尋擴大取得資金的途徑并盡量壓縮不必要的開支以能最大限度地將資金投向組織所從事的慈善事業。因此國有非營利組織往往將會計信息披露的成本當作一項可有可無的管理費用,總是想方設法壓縮其規模,這種情況下會計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就成為必然。
3.會計理論不完善
會計信息的生產與披露無疑會受到會計理論的影響和限制。會計理論的發展一方面對會計主體本身的會計信息生產和披露產生直接的影響,另一方面還會影響規范會計信息生產與披露的會計規則。非營利組織的產生雖然與企業同步,但其發展的步伐卻遠遠落后于企業,對其會計理論的深入研究更是最近十幾年才興起,且會計法規和制度均有很多不完善和有爭議的地方,需要結合實踐不斷探索和發展。會計理論的不完善直接影響到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披露情況。
4.財務報表是財務報告的主要表現形式
我國目前基本通過財務情況說明書來提供表外披露,但是內容還不夠豐富。財務情況說明書可以根據編制的時期不同而詳略有別。披露的信息必須遵循可靠性、相關性等標準,積極鼓勵自愿披露。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披露信息還存在局限性:報表反映的信息不夠完整,表外信息反映不夠充分,財務分析不夠完善。應重新設計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模式,增加現金流量表,修正資產負債表,加強表外信息披露,重視財務情況說明書和適當增加財務分析指標等。
二、解決辦法和建議
1.應重視非營利組織委托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會計信息要能滿足物資提供者即委托人的決策需求。會計信息披露將使組織內的會員了解會計信息有了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渠道,從中可以獲取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運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進而做出增資或減資等決策。同時,會計信息的披露要能幫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資金的用途和去向。只有滿足了委托人的知情權要求,委托人才能清楚自己委托的資產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利用。
2.應加強非營利組織受托人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
由于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特點,造成了對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監管主體的缺失。從某種范圍來說,真正關注于非營利組織運作效率的主體,除了委托人以外,就應該是政府部門。但是,我國的現狀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更多的是針對其行為,而不是其財產利用情況。至于公眾就更沒有立場來對與己關系不大的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進行監督。因此,這種對受托人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強制性監管就很薄弱。這也正是需要加強和改進的方面。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現代資本市場存在的基礎,它要求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的企業公開會計和非會計信息, 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國有非營利組織,且由于非營利組織具有服務公眾的使命,并享有減免稅待遇,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與其突顯的社會責任相適應。一是政府通過相關部門的監管向公眾提供非營利組織的信息。通過制訂相關法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提供法律上的檢查,如果非營利組織未按照法律規定辦事,那么它將受到政府的懲罰甚至遭到解散。二是獨立的評估機構通過監察向公眾提供非營利組織的相關信息。獨立的評估機構是獨立于政府機構的第三部門,沒有法律所賦予的管制權,它只是通過搜集非營利組織的資料,按一些大家一致認可的評估標準,對非營利組織的表現進行評估,并將評估資料及評估結果用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眾。三是媒體通過信息傳播向公眾披露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情況。新聞媒體關注整個社會,當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的時候,媒體也應該給予它們更多的關注。
4.建立恰當的報表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因此事業單位應增設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反映企業一定時期內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表明企業獲得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能力, 并能幫助分析企業投資和理財活動對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增加現金流量表, 以現金為基礎來編制單位的財務狀況變動表, 提供現金流入、流出、凈現金流量的財務信息, 便于單位準確地了解可支配資金數額, 有計劃地使用和調度資金。同時, 投資者和管理部門有權知道企業的可用現金量, 這些均使得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成為必要也成為可能。再者,會計報表附注也要調整。附注就是表外披露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根本沒有提到, 可見從規范上就沒有足夠重視表外信息的披露。一份完整的會計報告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單位基本情況、基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內容。
參考文獻
[1]高虹圓,對我國非營利組織實施營銷管理的思考[J].特區經濟,2004(9).
2013年,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廳局的正確領導下,全縣財政地稅國資部門緊緊圍繞____縣域科學發展示范點建設目標,堅持“穩增長”和“緊支出”兩手統籌,深化“數字財政”建設,探索構建轉型升級稅收保障機制。1~10月,實現公共財政預算總收入48.41億元,同比增長4.61%,其中,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25.22億元,同比增長5.68%,完成年度預算的87.71%;公共財政預算支出23.24億元,同比增長13.60%。地稅組織各項收入32.10億元,其中,稅收收入18.67億元,同比增長0.91%,同口徑增長2.64%,其他收入13.44億元,同比增長13.29%。
(一)保持組織收入穩定增長,注重優質稅源培育
一是確保收入增量。夯實分稅種稅源和營業稅支柱稅源管理基礎,加強房地產、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三大營業/,!/稅支柱稅源征管和挖潛。開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廣播影視服務“營改增”試點工作。完善每月稅收預測機制,制定試行稅務稽查數據分析管理辦法。1~10月,全縣非稅收入累計完成13.57億元,同比增加6.5%,清欠歷年欠繳資金2.2億元。二是加強節流控支。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起草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實行“三公”經費支出情況季度“一對一”函告和預警機制,明確全縣“三公”經費在20__年決算基礎上統一壓縮10%,規范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三項綜合性開支標準。鞏固“陽光采購”實效,節約資金達1584萬元。三是培育優質稅源。探索建立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引領區的稅收保障機制,構建以“雙均”稅收為核心的企業評價和分類管理模式,自行開發數據交換分析軟件,細化量化新增用地畝均銷售、畝均稅收、畝均地方貢獻度及可稅GDP等項目準入標準31項,將對招商選資提供積極作用。截至目前,已補繳2013年度之前土地使用稅款527萬元,通過清理相應增加土地計稅面積106萬平方米。
(二)力促企業持續長遠發展,推進縣域經濟升級
一是引導企業良性發展。制定全縣“營改增”試點過渡期財政扶持政策,完善支持浙商創業創新、“個轉企、小升規”、“機器換人”和民營企業“二次創業”等扶持政策。創新財政資金部門聯審會審機制,完成493戶企業1.08億元補助。持續激發中小企業轉貸基金和專項信用貸款機制功效,累計辦理貸款、轉貸27.59億元,受惠企業452家。二是提升縣域經濟品質。探索研究支持推進股權質押、商標專用權質押等金融創新業務,落實新的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發展財稅扶持政策。助推創新驅動發展和“融入上海、對接服務”等戰略實施,完善財政對科技創新和人才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支持省級創新型縣、省級知識產權示范縣等創建。三是服務縣域科學發展示范點建設。制訂2013年落實示范點建設牽頭任務配套計劃,向上爭取2013年縣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規模20__0萬元,比上年增加14000萬元,向上爭取專項資金5000萬元。
(三)保障民生事業有序發展,增強城鄉統籌水平
今年1~10月,全縣民生支出17.71億元,占財政總支出的76.18%,同比增長26.35%,高于公共財政支出增幅近13個百分點。一是城鄉統籌水平繼續提升。支持姚莊鎮省級小城市培育試點和西塘、天凝中心鎮建設,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美麗鄉村”、“三改一拆”、交通擁堵整治等。推進全國農村綜合改革“探索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示范項目試點建設,制定配套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縣財政籌措專項資金800萬元,示范試點項目穩妥推進。完成國家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2個(20__年丁聯和鳳桐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項目,總投資3744萬元、涉及面積2.2萬畝),新建國家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1個(____縣2013年大通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項目, 建設面積達1.8萬畝、總投資2556萬元),通過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極大改善了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升了抵御自然災害能力,促進了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二是社會保障能力持續提高。撥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5.73億元,重點支持保障性住房、交通基礎設施和新城區建設等。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健全縣鎮村三級養老服務網絡。保障醫療衛生機構改革進度,鼓勵民辦非營利性醫院發展。三是民生事業發展穩固推進。支持義務教育階段教師流動國家級改革試點,加大學前教育發展和高中段各項教育事業改革財政支持。落實積極就業政策,推進公共文化設施、重點文化產業發展。實施政法經費保障績效考核,全年安排政法經費2.45億元。
(四)圍繞數字財政建設中心,夯實財稅管理基礎
一是健全財政監管體系。開展全省市縣財政服務示范應用試點工作。深化財政“三位一體”組織機構建設,健全財政監督長效管理和預算績效監督機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對全縣158個項目績效檢查,涉及財政資金4.84億元。開展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檢查、地方財政對外借款清理和財政存量資金摸底。加強全縣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實行全口徑債務月報。二是規范鄉鎮財政管理。扎實推進全省加強鄉鎮財政管理與促進鄉鎮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試點工作,所有鎮(街道)均已建立公共財政服務中心,“一個門進、一站式辦理、一個平臺操作”的模式初步建立,辦事效率、服務水平以及鄉鎮財政監管效能有效提升。在全省率先開展鄉鎮財政所(局)規范化建設全覆蓋,4個鎮(街道)財政所(局)被評為嘉興市規范化財政所(局),鄉鎮財政管理基礎不斷夯實。全省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成功實施,鄉鎮財政管理、預算指標管理和財政支付程序更加規范,獲全省推廣應用。三是夯實國資管理基礎。核定四大集團公司業務招待費及工資總額,實施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管理,新增7戶縣級國有企業資產統計。加強縣級國有企業債務狀況和融資能力監管。收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使用和經營性收入5520萬元。
(五)鞏固財稅文化品牌創建,強化優質隊伍建設
一是建設品牌型財稅文化。堅持“以文養人”,深化財稅文化品牌建設。扎實推進文明單位規范化建設,創新與村、企業“三方紅色聯盟”結對共建模式。二是扎實廉潔型隊伍管理。制定基層滿意站所(服務窗口)標準化建設規范,推進“陽光工程”和提速增效。編制《稅友龍版》標準化質量管理作業指導書。加強正風肅紀工作,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先學、先走、先查、先改”活動。今年,被授予“浙江省廉政文化進機關示范點”稱號。三是加強知識型干部培養。制定公務員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創新培訓模式,豐富教育內容,并在全市《小企業會計準則》抽考和財稅青年崗位技能大賽中取得優異成績。鼓勵干部參加在職學歷教育、執業資格和專業職稱考試,優化隊伍知識結構。
二、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縣局將緊緊圍繞縣域科學發展示范點建設目標,密切關注下階段全國財稅體制、政策改革動向和新的經濟發展形勢,健全組織收入保障機制,深化自身管理體制改革。綜合分析,預計2014年我縣財政總收入57.75億元,增幅5.30%,其中,地方財政公共預算收入預計完成30.40億元,增幅5.00%。為全力支持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明年地方財政公共預算收入增長目標為8%。
(一)在加強組織收入方面保持壓力。挖掘金融業、建筑業、郵電通信等新增稅源。創建符合縣域發展實際和經濟特色的稅源管理機制,重點做好企業分級管理標準設定、配套措施細化和差別化財政稅收等政策制定。出臺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探索建立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分類統計機制。確保全縣2014年“三公”經[文秘站:]費實行零增長。制定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單一來源政府采購方式操作流程等。對部分實際投資額超500萬元項目,嘗試委托專門機構先行審核,并開展全額財政撥款新建項目國庫集中支付試點。
(二)在服務經濟轉型方面持續給力。按照示范點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切實發揮財稅政策杠桿作用,引導和倒逼加快企業轉型升級。重點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試點工作,通過計算企業單位占地稅收產出,建立以“畝產稅收貢獻”為導向的評價機制,按照畝產稅收貢獻實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分類分檔差別化減免政策,加大對畝產稅收貢獻大、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通過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征收、重新梳理完善財政扶持政策等措施,促進企業產業轉型升級,涵養優質稅源,促進收入可持續增長。積極落實新的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發展財稅扶持政策,支持省級循環經濟示范縣創建。推進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產業政策、民生政策等有機融合,特別是破解股權質押、排污權抵押、保易貸、金融倉儲及網絡融資等融資難題。完善支持浙商創業創新、“機器換人”、民營企業“二次創業”等財政扶持政策。
(三)在促進民生事業方面挖掘潛力。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擺在突出位置,科學統籌財力,確保新增財力2/3以上用于民生,農業、科技、教育支出增長達到法定要求。全力配合做好示范點建設相關工作,繼續積極向上爭取資金、資源。按照政府轉變職能的新要求,注重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加快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進程。繼續推進探索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示范試點和“強村計 劃”工作,保障大通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項目,支持全省助推現代農業發展31066行動計劃和省治太工程王凝圩區建設。制定職業教育、縣級科技項目和創業創新型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高全縣科技支出占地方財政支出比例。探索社保資金國庫集中支付辦法和社保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備購置財政補助辦法,探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并軌辦法和基層醫療衛生績效評價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