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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林改的深入,森林資源流轉市場越來越活躍,但是不規范流轉、鉆政策空子、侵害林農利益、亂收費等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森林資源的轉讓違規操作現象更是嚴重。現就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出現的一些問題作一分析。
1集體森林資源流轉的概念
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資源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轉讓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償或互換的方式轉移給他的行為[1]。集體森林資源包括未實行承包經營(即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山、已實行承包經營的責任山及農戶的自留山。集體山分為鄉集體、村集體、組集體3種。
2不規范流轉的幾種現象
2.1將流轉協議時間提前,于達到流轉的目的
根據《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4年11月1日實施前已經轉讓森林資源并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其轉讓繼續有效。未辦理變更記手續的,轉讓是合法的,當事人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補辦權屬變更登記[1]。根據江西省林改政策,在林權期間,暫停集體森林資源的流轉。當時,由于林農的認識較低,“悟性”較高的少數村干部、社會人士以很低的價格轉讓林農或集體的山林,將協議和付款時間提前到《條例》實施之前,從而達到流轉集體山林的目的。
2.2中轉謀暴利,造成轉讓方、受讓方糾紛不斷
有的“中間人士”以很低的價格定購林農或集體的山林,然后以較高的價格轉讓給一些公司,從中謀取暴利。有的林農甚至沒有簽字,或沒有付清款給林農。農戶覺悟后,上訪不斷。
2.3將集體山私自變更為責任山
林改期間,個別鄉、村干部和林改技術人員相互利用,鉆政策空子,將面積較小的如2~5hm2或6~12hm2的村、組集體山,以責任山的形式,登記在自己親屬的名下,違法占有集體森林資源。自留山、集體山確權發證需要山林執照作為依據,而責任山可由林改技術人員填寫責任山合同作為依據,由于當時只重視農戶自留山、責任山的公示發證,對集體山的登記、走向沒有進行公示,這樣主有可能發生集體山以責任山的形式發證給個人。
2.4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簽字不實,未討論轉讓金的使用
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的流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1]。從現有一些集體山流轉提交的申請材料來看,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簽字不實,有代簽現象,很多村民并不知道集體山流轉事宜。村民代表就是幾個村干部及少數人員簽字。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村委會組織法》,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2]。推選村民代表也應有各村民開會選舉產生,應有會議記錄,即先開小會,然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2.5集體山流轉未進行資產評估
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轉讓,應由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其轉讓金應以評估價值為基準。很多集體山流轉協議價格低廉,未進行資產評估,更沒有公開拍賣,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利益。在評在人員對集體山進行外業核查時,既然只有“受讓人”在場。
2.6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門檻太高,不利于開展集體森林資源流轉評估
按照《江西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從事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3]。從目前情況看,縣級基本上都不具備評估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資源資產業務的資質。
2.7森林資源資產核查、評估、流轉收費不統一
目前,多數縣已開展了對集體森林資源核查、評估、流轉等業務。據了解,各縣的收費不統一,有的甚至沒有報批。
2.8收購山林不造不管,造成林地資源極大浪費
個別公司大規模地收購山林,只購不管,只購不造,甚至對購買的荒山、火燒跡地、疏林地、無價值的殘次林地也幾年不造不管,造成了林地資源的的極大浪費。
3規范流轉、嚴格把關
根據近幾年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出現的問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規范流轉,嚴格把關。規范流轉有利于發揮森林資源更大的效益,讓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林業建設,實現規模經營、集約經營,能夠保護林農的利益,保持林區和諧穩定。因此,各地應大力宣傳《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讓林農家喻戶曉,嚴格遵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森林資源轉讓。
對不規范流轉的幾種現象,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①對批流轉的集體山、責任山、自留山都要再次進行產地外業勘察調查,并張榜公示30天。②認真審查轉讓協議,看有沒有不規范、不合法的條款存在,對價格明顯不合理的要給予指證。③公司流轉山林,不管是購買青山還是用于造林,通過“中間人士”轉讓的,一定要公司和林農簽訂轉讓協議,公司根據林改資料及身份證將轉讓金直接付給林農,才能保證協議的有效性,預防糾紛。④對集體山發證情況張榜公示,讓農戶來監督集體山的漏登、錯登現象,對農戶責任山一宗地超過6.67hm2的也要重新張榜公示。⑤認真審查村民會議尤其是村民代表會議有沒有弄虛作假現象,推選村民代表有沒有會議記錄。在村民會議上,應對轉讓金的使用作出討論,原則上70%應分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用于集體公益事業。⑥對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應降低門檻,可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設計部門提供咨詢評估服務,有2名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培訓取得了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人員對評估咨詢報告共同簽字方能有效。這樣能夠在縣一級全面開展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及流轉工作。⑦全省應統一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核查、評估、流轉的收費標準,以使縣級開展流轉工作收費有政策依據。⑧對個別公司購買荒山、火燒跡地、疏林地、無價值的殘次林地不造不管的,林業主管部門應責成他們限期造林。⑨通過對集體山在縣有線電視的公示宣傳及公開拍賣(因縣、鄉有線電視已連網,能夠做到家喻戶曉),在全縣形成良好的、合理的、規范的森林資源流轉市場。⑩對違反《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的,轉讓人、受讓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分別受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無形資產;評估;規范
中圖分類號:F27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18902
知識經濟時代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以知識和智力所發明創造的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商譽等)為主體,因此,知識經濟時代對無形資產的評估顯得尤其重要,它關系到企業及其相關主體的利益。無形資產作為企業資產構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其對經濟發展的巨大影響與作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近年來,各經濟發達國家均對無形資產加強了管理,在會計和審計領域制定了較系統的法律和準則,以使無形資產的交易行為達到規范化的要求。我國近期也頒布實施了《無形資產》具體會計準則,為無形資產的評估提供了一定的依據。無形資產不確定性、高收益性的特點決定了無形資產評估的復雜性,再加上我國無形資產評估起步較晚,存在一些問題也就在所難免。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
1 無形資產評估標準的規范
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專門為無形資產評估制定了統一的評估標準,如美國1987年制定的《美國專業評估慣例和統一標準》,其中對無形資產評估的方式、時間、表現及評估人員的特殊要求都有詳細的規定,而我國既沒有統一的資產評估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資產評估規定,雖然新實施的《無形資產》具體會計準則可以為無形資產的評估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但相對于無形資產評估的復雜性來講,這些規定顯然是不夠的。沒有具體的評估實施細則,缺乏量化標準,就為企業管理當局的人為操縱創造了條件,也使國有資產的流失成為可能。無形資產評估標準中最主要的是無形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西方國家由于產品要素市場發達,因此一般采取收益現值法或現行市價法。我國由于客觀環境的限制,更多的采用重置成本法,但這種方法評估的結果暗含了成本的增加導致價值增加的邏輯,人為操縱的空間比較大,因此并不一定能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實際市場價值。所以,我們應積極培育和發展產品要素市場,為收益現值法或現行市價法的運用創造必要的客觀環境。
2 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的規范
目前在我國無形資產評估機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家對其資格審查不嚴;專門從事無形資產評估的機構不多;評估機構對行政權力依賴性較強,缺乏獨立生存能力。因此,我們應規范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抓緊實行資產評估機構的等級管理制度,嚴格審查從事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機構的資格。有關管理部門應盡快按照科學、統一、效能的原則,扶持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場規律運作的無形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用現代化的科技手段武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脫離任何行政主體,遵循真實性、公正性、科學性的原則,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成為依法執業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同時,積極推進機構改革,鼓勵合伙制、股份制形式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培育和發展各種專項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如知識產權評估、商標評估等專業機構。
3 無形資產評估法律的規范
無形資產評估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進行的,以國家的政策規范為依據,無論什么性質的企業,無論何種形式的無形資產的評估都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范。但是某些評估機構卻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使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出現了大量違法現象。有些企業在沒有產權變動的情況下,聘請或者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其“商譽”,有的還通過新聞媒介公布其價值。這就嚴重地違背了國家有關嚴格禁止沒有產權交易目的的商譽評估公布的規定。企業和廣告部門向公眾公布沒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某些評估機構不服從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目的,不實事求是地做出評估結論。有些評估機構對企業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不是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甚至應企業的要求,動輒就把企業的無形資產評估為幾億、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如果這種現象任其自然,則勢必有搞亂評估行業秩序的現實危險。有些評估機構未取得合法的評估資格,或者聘用了沒有評估資格的人擔任評估人員。不合法的評估機構加上不合法的評估人員,其本身就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其評估的結論必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統一的無形資產評估業的政策法規體系,來調整政府主管部門、中介機構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種種關系,界定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規范各種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性質、功能、種類、形式、標準和職業道德。保障無形資產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種權益。促使無形資產資源在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下,實現合理流動,達到優化配置提高全社會無形資產的效益。這些政策法規應該包括:(1)“無形資產評估管理條例”,明確評估的范圍、程序、評估方法、評估結構及其管理、法律責任等;(2)“技術評估師管理條例”,技術評估師作為一種職業資格,應明確其資格考試,認定登記業務范圍,評估規則,管理方法以及法律責任等;(3)無形資產評估業的其他行規行法和職業道德等。
4 無形資產評估職業道德的規范
無形資產的評估同有形資產的評估相比要復雜得多,在評估過程中,經辦人的主觀因素所占比重也要大得多。評估行業的職業道德要求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要本著對社會、對客戶負責的態度,盡一切努力使評估工作做到嚴肅、認真、細致,使評估結論客觀、公正,而不能為了迎合某種需要或追求某種轟動效應,使評估工作出現隨意性。但是某些評估機構不是由于具體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問題而導致結論失真,而是主觀上的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導致出現假數據或假結論,這就是一個典型的道德問題。近幾年資產評估業務需求的激增,資產評估機構的數量也如雨后春筍一樣大量增加,資產評估從業人員也隨之增加,這種增加既有必然性又帶有盲目性,其不利的一面就是評估人員的整體素質下降,一些評估機構的人員素質、結構、數量都不符合規定要求,影響了無形資產評估質量。另外,少數評估人員在評估中無視國家法規和職業道德,對于無形資產評估結果的確定不是根據科學方法和客觀事實,而是按照被評估單位的某種需要去做,導致評估結果嚴重失實。
目前我國無形資產評估業的從業人員中大多是科技人員或財會人員,對于他們來說,這是一個嶄新的領域,需要認真學習和研究無形資產評估的理論、方法和技巧,學習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新的專業及財會知識等。這就使得處于起步階段的無形資產評估業遠遠滿足不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更不用說與國際市場接軌。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對無形資產評估的從業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擇優選拔、嚴格錄用,建立起規范、科學的技術評估師資格認證制度,盡快建立一支富有獻身精神,熟悉評估業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無形資產評估專業隊伍,為我國無形資產評估業的發展壯大提供人才支撐,為無形資產評估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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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對策
據統計,我國國有企業改制產權轉讓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量非常大,國有資產流失已經成為國企改制過程中所需克服的重點難點,而資產評估又是產權轉讓中的重要一環,準確的評估方可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
一、資產評估在當前國企改制中重要地位及所遇到的問題
資產評估是對資產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它需要遵守公允的原則,依法進行,方法科學,按照法定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向之一是國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參與,資產評估是改制前的必要程序。而且資產評估既要考慮了有形資產,又要考慮了無形資產的評估。
首先,改制過程中通過資產評估明確了財產權利,企業在進行改制過程中,對原國有企業資產進行評估明確了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利,而且資產評估也使得企業的股份歸屬明晰,權責更加明確。其次,資產評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國資的流失,股份制改造、產權轉讓等相關經濟活動中,資產評估可以摒棄歷史成本的賬面凈值計價的方式,實現入股資產的提前評估,就這一角度而言,資產評估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同時,資產評估是國企改制的必要前提,在法律層面,國企改制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評估數據與實際價值的相符程度,繼而在改制后,企業產權能夠進入市場,進行產權交易的相關活動。
國企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包括企業的設立、兼并重組、拍賣、租賃、破產、抵押擔保等方面,其所屬的各種資產都被納入到了評估的范圍之中,而國有企業在改制的各個環節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國有資產流失,而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國有資產標的信息的披露,產權價格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時由于與政府和相關企業的利益關系密切,從而造成了評估不能按照市場定價進行,產權評估行業的誠信危機,這就造成了企業改制違規上市、虛估資產、改虧為盈、掩蓋經營管理這些問題,使得企業所應承擔的風險成為社會、商業銀行的風險。
二、造成資產評估中問題產生的原因
在歷史上,我國國企的產權非常不明晰,而今將其產權一直不清晰,如今將資產進行定價,將評估的責任交與評估機構,評估的主觀性較大。評估機構一般將產權的所有權和財產權進行評估,難以考慮產權更廣的范圍,還包括一個更廣的范疇,評估過程中的土地處置問題、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較為困難。
(一)土地處置
國有企業的所屬土地使用權來源不同注定其處置評估應該采取不同的方式,現如今,我國在國企改制的實踐中,主要對土地使用權采取三種處置方式――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第一種處置方式既然已經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了改革資產范圍,即應該將其納入評估范圍,如此才能客觀評估國有企業的實際資產,不至于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無形資產評估
無形資產是企業的寶貴資產,現如今,無形資產評估指標體系已經跟不上時代的發展,其公允價值需要反映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而今,會計處理一般遵循審慎的原則,不將其納入資產負債表中,僅僅將外購的無形資產予進行確認,按照期限進行攤銷,使得企業財務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難以獲得公允。
(三)評估機構
政府與買家的利益沖突嚴重使得評估人成為資產轉讓的焦點,在產權改革中國有資產被低估的現象嚴重,資產評估作為獨立行業,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專業水平偏低,造成評估失真。而且資產評估行業利潤豐厚,競爭激烈,很多評估機面對競爭壓力不得不進行低價競爭,很多必要的評估過程被忽略,其結果成為一張紙,必然會造成評估結果有失公正。
三、相關建議
(一)評估機構建設
評估機構是產權轉讓中資產評估的主導者,是評估的出具者,對于此行業,應該盡快完善行業的制度建設,建立資產評估的法律監督和懲戒體系,實現對評估行業的規范。其次,評估過程中應該保證避免行政干預,取消政府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審批制度,實行備案制。同時,要建立評估機構質量監管體系,制定行業條例,加強行業內協作,完善自律機制。而且要加強評估理論和統一標準的研究,建立健全評估方法,摒棄主觀性缺乏科學的評估方法,防治國有資產被低估,造成國資流失。
(二)建立科學的無形資產評估標準體系
現如今,我國對無形資產的評估方式簡單,且較為隨意,缺乏標準,故應該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取消政出多門的沖突,對于涉及資產評估管理的主要部門的法規進行歸納,統一納入《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加強對評估資格即資產評估師、房地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的自律規范。
(三)根據目的進行資產評估
區分對待改制資產和租賃資產,嚴格上報備案,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評估損失經批準方可沖減國家資本金;而租賃資產評估的目的是為了合理確定租賃資產的租金,它并不對資產進行實質性的處置,因而這一資產評估不需上報備案或核準,評估減值也不應作為改制損失進行統計和賬務處理。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條 為了鼓勵技術創新,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有關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開展專利方面的宣傳培訓及對外交流與合作;(三)負責專利信息網絡建設和信息;(四)監督和指導專利、專利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五)依法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和管理制度,采取激勵機制,支持專利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資金,用于資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專利技術研究,促進專利的申請和實施。
鼓勵國內外團體和個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專利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培育專利市場,組織專利技術交易和拍賣,促進專利在有效期內有償轉讓,推動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獲得專利權或者實施專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享受下列優惠:(一)在專利轉讓以及與其相關的專利咨詢、服務中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二)轉讓職務發明專利時,職務發明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三)獲得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其專利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條件之一;(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應當及時將該職工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進行清理,具備條件的應當申請專利。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條 對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可以采取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給付,給付的時間、方式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八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一)轉讓專利權的;(二)法人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與外方成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專利資產的評估由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報縣級以上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進出口貿易或者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設立企業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檢索。
下列申報項目內容不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含有專利技術的,應當提交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不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或者認定:(一)省、市(州、地區)人民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二)省、市(州、地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開發項目;(三)涉及技術、設備進出口貿易的;(四)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五)其他依照國家規定需要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
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出具。
第十條 利用媒體等形式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的,當事人應當向廣告審批機關和廣告者提供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的有效證明。無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一條 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對未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會展期間,舉辦地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展的專利產品、專利技術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專利、專利評估、專利檢索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依法登記注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者提供設備、場所、資金等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調解;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有處理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行現場勘驗,查閱、復制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三)對與案件有關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四)應請求人書面請求收集有關證據。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在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有關當事人應當協助調查并提供證據,不得偽造、轉移和毀滅證據。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做出處理決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一)對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轉移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二)對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毀或者拆解用于制造專利產品的專用設備。被請求人和相關的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轉移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三)對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被請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四)對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做出許諾銷售的一切活動;(五)應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提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依法進行處理。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侵權產品,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采取銷毀、拆解、變賣等方式處理。
第十七條 調解、處理專利糾紛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書面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有處理權的市(州、地區)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副本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均有責任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分擔比例。
第十九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對查處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可以當場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視其情節將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被假冒和冒充的專利號等在違法行為地的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公開侵權事實,消除影響。所需費用由假冒人、冒充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而給予立項或者認定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者提供設備、場所、資金等便利條件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當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物品或者證據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詞:資產評估;評估失范;有效制度
abstract: in the property appraisal disciple a series of deviated from the norm the phenomenon to affect the appraisal result male letter and the appraisal disciple personnel's credibility, has harassed the normal market economy order. under the new economic situation, after specially china joins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the property appraisal profession must reform radically, through the further formulation standard, establishes the effective supervisory mechanism, the hedge-type assets appraisal industry healthy development, remoulds the profession image.
key word: property appraisal; the appraisal deviates from the norm; effective system
一、資產評估失范及其原因
失范,即違規,是指社會群體或個體違反規范化的社會共同約定的行為——對社會發展和進步有負面作用的行為。資產評估失范表現為幾種類型:
一是法律法規失范。我國資產評估的法制環境仍不盡完善:(1)無法可依。目前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尚沒有完整的執業技術規范和統一的法律法規。1996年出臺的《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和1999年印發的《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已經遠遠不能適應資產評估實踐和行業監管的需要。《資產評估法》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法》遲遲不能出臺,致使資產評估業長期陷入部門割據而難以控制。政府有關部門曾就規范資產評估活動過一些行政性規章和條例,但它們或因部門利益而相互沖突,或因設計不當而難以操作。(2)有法難依。資產評估中的法律失范還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具體、不完善方面。現在使用的《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受歷史條件所限,在很多方面未能詳加述及,因而在評估實務中留給操作者職業判斷的空間過寬,容易帶來更多偏離規范的機會。(3)有法不依。個別部門以加強資產評估的管理為由,不是按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的內在要求,而是按部門享有的行政權力,設立相關資產評估的行政管理職能,并相應設計出資產評估的審批權力、審批程序以及評估執業資格取得的部門壁壘,通過無序的“創收”活動強化政資關系,使權力尋租成為可能;一些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無視國家的法律規范,或利用現行制度漏洞,不實事求是和隨心所欲地作出評估結論;一些評估機構聘用素質低下的人員從業,或者采取高額回扣、低價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講程序章法,敗壞行風。(4)規則之間的沖突。規則出自多門,相互間的差異要么讓人無所適從,要么成為規范漏洞,使得變通成為行為者一種能力。法律法規失范是制度缺陷造成的,這種缺陷還可能引發另一種危害更大的內部行為失范,即行政執法失范。行政執法機構的違規很容易引起大范圍的利益失衡和人們對社會規范的不再認同。
二是評估方法與程序失范。資產評估應建立在科學的評估體系上,評估方法和計算參數的選取是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的。一些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忽視程序的科學設計與安排,人為追逐業務成本的最低化,在評估中肆意簡化程序,編造結果;或未取得充分且適當的評估依據,沒有建立完整的信息評價體系,不對所收集的評估依據進行細致地鑒定、整理和分析,片面、草率地得出結論。在評估實務中,還有的評估人員不進行廣泛的市場調查、不建立預測分析系統、不考慮未來經濟收益的不確定性,而是憑主觀臆想就得出評估結論。正是因為如此,資產評估失范有著極其嚴重的危害性,對評估業的健康發展起到消極作用。必須認真看待和正視資產評估失范問題,深層次地分析失范動因,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從根本上杜絕和減少行業內的違法違規現象。
三是倫理道德和職業角色失范。評估行業的職業倫理要求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客戶負責的態度,盡一切努力使評估工作做到嚴肅、認真、細致,使評估結論客觀公正。為此,我國也專門制定了《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規范》,在職業道德規范中,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就是“獨立、客觀、公正”。但是,由于評估市場競爭激烈和利益驅動,相關法規尚不配套,執業規范缺乏監督機制,使許多評估師有遷就委托人的可能,而少數評估者職業道德的疏離又容易使這種可能變為現實。委托方與資產占有方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優勢,誘使或要挾評估者進行價值操縱。這種為了迎合委托人的特定意圖,通過各種違規違法的手段弄虛作假而人為造成評估價值的虛增或虛減的行為,極易誤導投資人和債權人,使他們根據失實的評估信息作出錯誤的經濟決策,引發矛盾,嚴重的甚至會擾亂經濟秩序,帶來財務風險的連鎖反應。倫理道德和職業角色失范的最大危害在于損害職業形象,破壞了社會管理的合法性基礎。
二、建立有效的資產評估制度
制度在規范行為的同時也給參與者提供了選擇,給參與者的選擇活動提供了激勵,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制度創新正是在參與者的不斷選擇中完成的。創新的制度應該更完善,更符合社會發展趨勢,對規范參與者行為更加有效,即能夠有效控制參與者在選擇和取得收益的同時不損害社會其他成員。
(一)建立健全資產評估法規體系
第一,要對資產評估系統作出明確的規定。資產的評估是一項系統性、有序性的工作,各種工作都必須系統化、規范化、法制化。資產的評估體系包括評估主體、評估客體、評估依據、評估范圍、評估原則、評估程序、評估目的和評估標準等要素,國家有關部門應就這些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使評估工作有法可依,有律可循。當前,迫切需要完善專業標準建設,建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為執業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引。
第二,要對資產評估的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和法律界定。評估責任不明確是我國資產評估失范的重要原因,從越來越多的涉訟案件中也能看到。需要對資產評估責任如經濟責任、道德責任、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等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避免評估結論畸高或畸低而降低評估結論的公平公允性所導致的市場紊亂,捍衛評估結論的法律效果及其權威性。社會規范的運行通過獎懲機制發生作用,通過控制手段要求人們遵循。對待守范與失范必須有截然不同的態度和獎懲手段,要大大提高失范者的違規成本,讓損害制度的違法者承擔相應的代價。
第三,要對資產評估的管理作出規范化的規定,建立執業準入和退出機制。例如對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管理要有統一的、明確的法律法規,對評估機構的出資人資格制度、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財會制度、稅收制度、保險制度、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獎懲制度等都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規范。要從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的角度,切實規范行業建設與發展,規范執業者的執業行為,確保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立場和執業質量,尤其是要克服重形式輕實質、重數量輕質量的考核辦法,把評估的正確性列為考核標準之一。
第四,促進法律與社會結合的內化,完善法規。制定新的社會規范一定要有可操作性,既要考慮規范的正當性,又要考慮實施能力和效果,還要注意約束對象的社會行為能力的動態監測。通過更加廣泛的宣傳,引導人們改變舊有的觀念,培養人們對新規則的適應能力。強化社會規則和社會秩序意識是有效減少失范行為的重要保證。公民意識是社會規范的內在支撐,可以使倫理價值更有效地制度化,規則秩序需借助自律和他律來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同時也是制度經濟,市場經濟通行的公平與效率、競爭與合作等各項規則制度,都需要公民從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中予以認同,進而認清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使命和責任。
(二)建立有效的評估監督機制
監管是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要保證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必須有一定的監督機制。只有加強對評估工作的監督,才能有效地鞭策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進行資產評估,才能防止評估結論的失真。對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主要有政府機構的監督、社會的監督、法律的監督和技術的監督等,為解決長期困擾我國資產評估業發展的“多頭”管理問題,打破政出多門、行政性分割市場的局面,迫切需要借鑒國際慣例,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行業實際狀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業監督體系,在評估質量、職業道德、執業規范等方面形成威懾。為此,要理順政府、行業組織、執業機構、各類評估師之間的關系,政府部門應從行業的微觀管理中退出,按照“歸類合并、統一管理”的要求,組建統一的、“平臺式”、高層次的行業管理組織,促進中介市場更快地與國際接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評估機構的檢查,建立專項檢查制度和巡回檢查制度,對評估機構的質量檢查制度化、科學化;要嚴格執法,嚴肅處罰行業的害群之馬。資產評估機構要建立嚴格的項目經理負責制和評估報告內部審核制度,徹底脫鉤改制,推行“合伙制”模式,以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壓力促進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增強自律性;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三)發展和完善評估理論與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理論、方法與技術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機械的教條。要結合社會和市場變化深入探討和研究新的理論與方法,重視理論的指導性和方法的適用性;要考慮資產特性與評估方法的內在聯系,正確理解價值定義和確定價值類型。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理論,才能做到與時俱進,減少和避免理論與方法的失誤。
(四)培訓評估專業人員
資產的評估工作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有大量政治思想素質高、專業基礎扎實、知識面廣、業務能力強的應用型人才,評估人員要對市場及市場變化有敏銳的眼光,掌握經濟分析的相關知識,了解現代評估技術的發展,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因此,必須抓好評估隊伍建設,通過嚴格的準入制度、分級管理制度、后續教育制度和考核制度,提高評估師的專業水準和綜合素質。在開展培訓和后續教育時,不僅要講授專業知識,訓練專業技能,還要學習職業道德知識,加強誠實、信用、責任、敬業的職業道德教育,使良好的誠信觀念成為每個成員向往并追求的美德,使廣大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斷提高。
(一)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狀我國商業保險法律制度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體現:首先,國家立法上,僅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化部關于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唯一部門規章,其在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文化產業保險產品、文化產業保險服務、文化產業投融資上著墨,回應了《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次,在地方立法層面,《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第十八條、《太原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五條均規定本市人民政府應對文化企業給予金融保險方面支持;安徽省《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強調結合地方實際,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這成為未來文化產業促進法律融合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現實探索。
(二)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存問題1.暫缺文化產業無形資產保費定價機制。2011年,故宮博物院因7件臨時展品失竊而震驚全國,其僅可獲賠30余萬元,這與文物的實際價值相去甚遠,引發了民眾對文物保險價值的爭論;與之相同,文化企業的無形資產同樣難以計算。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合理的保費價格有助于降低無形資產的交易風險。但是,每個人對同一文化創意可能估價不同,這在著作財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市場尤為明顯。因此,法律可以建立專業文化保險機構準入制度,構建商業保險法律定價機制,推動無形資產保費定價機制形成。2.難對文化產業侵權行為提供保險服務。商業保險能使受到侵害的文化創意、文化商品相關權益得到經濟層面的補償,但因對其的侵權行為難以估算實際損失金額且難以取證,導致保險公司不愿受理其投保請求。也有學者認為在旅游觀光、出版印刷等文化產業領域中較為便于計算侵權損失額度,因為其以履行合同的給付行為或者書稿實物為內容,其計算方式更為直觀。[2]這都需要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制定更為詳細的商業保險侵權賠償額度賠付規則,并在具體實踐中出臺相應的保險賠付標準。
二、完善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
(一)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商業保險公司具有融資功能,其通過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股權和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來實現運營。《意見》提出“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產提供保障”,為保險公司充分發揮資金供給和投融資優勢提供制度依據。因此,商業保險公司可攜手第三方的文化資產分析公司,在符合市場規律的基礎上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然后提供其相應的保險服務,最終推動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的建立。
(二)設立文化創意商業保險費率標準面對侵犯文化創意的行為,法律需要通過設立保險救濟途徑來實現對受侵犯權益的復歸。其可以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設立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的費率規則,建立文化產業保險風險數據庫,依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確定合理的費率,專門應對易受侵權的文化產業領域的風險。
一、驗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未能獲取銀行存款余額對賬單,或以銀行存款余額證明代替
,注冊會計師對銀行收款憑證及銀行詢證回函把關較為嚴格,但卻忽視了獲取和銀行對賬單的工作,或以銀行余額證明來代替對賬單,誤認為只要有銀行收款憑證且銀行已在詢證函回函上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證明銀行存款余額存在就可以了。豈不知這樣很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1.在設立驗資中,有的出資人找銀行熟人將某單位轉賬支票轉入的暫借等款項,以開具現金支票和同時填寫現金交款單的辦法達到取得銀行現金交款單和驗資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所獲得的銀行詢證回函,其上一般沒有銀行經辦人簽章,不宜落實責任人。有的銀行為慎重起見,以在銀行詢證回函或其自制的證明上填寫僅證明截止日銀行存款余額為多少等字樣來規避責任,給注冊會計師驗資增加了難度。
2.在增資驗資中,僅有銀行余額證明而無銀行對賬單,掩蓋了賬戶資金增減變化有無明顯異常情況。有的出資人將銀行借款或匯入的往來款項不及時入賬,而是通過提取現金再交入銀行的辦法獲得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達到虛假增資的目的。如果注冊會計師僅就其會計賬面實施一些審計程序和獲得銀行存款余額證明是難以發現舞弊行為的。盡管銀行有不得提取大額現金的規定,但有的出資人卻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戶等方式達到驗資目的。
(二)關聯企業驗資增多,巨額貨幣出資現象較多
近年來,一些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和經營一段時期后,另行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其他有限公司,即出資人先后成立兩家及以上有限公司,同時,巨額貨幣出資現象嚴重,給注冊會計師依法驗資帶來很大困難。
市場允許出資者依法成立關聯企業。但是,在我國放開搞活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關聯企業監管不嚴的情況下,這種現象的出現很可能伴隨以下原因:出資者利用“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條文及市場寬松環境,調集關聯企業大額資金,以個人而非公司的名義成立較大規模的新公司,達到爭取更大規模銀行貸款、 “東方不亮西方亮”或必要時舍棄一方調整確保其他方的目的。同時,銀行信用卡的使用,給巨額現金流動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在我國有關驗資的法律法規條文中,沒有關于大額貨幣出資審驗的專項規定,注冊會計師難以判斷巨額貨幣出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對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審驗程序把關不嚴
在對實物出資的驗證過程中,有的人往往只重視對實物的購貨發票、合同或協議、產權證書、資產評估報告、資產移交清單等資料的查驗,忽視了獲取原始付款依據和對其相關負債情況的關注,忽視了產權證書是否過戶登記到擬成立公司名下的審驗。
1.缺乏對實物資產付款情況的審驗。目前,購貨單位存在購進設備、材料尚未支付貨款而先取得發票掛賬的情況。有的出資人將較大數額的負債列入出資金額內,形成部分虛假出資和驗資。有的人說,評估價值是經過投資各方確認的,即使有負債也應當由投資者個人償還。這種觀點是不妥的。首先,出資人應以自有資金出資,而購置實物資產的債務部分顯然不屬于自有資金的范疇。其次,如果出資人為獨資,或者出資人之間是親戚,或出資人之間是關聯單位,很可能內部協商一致達到虛假出資的目的。第三,如果出資人之間不存在上述內部協商一致情況,其他出資人誤認為所出資實物不存在債務金額,那末,將債務納入出資額并驗資,很可能出現經濟糾紛。對實物資產相關付款情況的審驗應屬于驗證資產產權歸屬的工作范圍,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關注。
2.缺乏對有關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是否已辦妥財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審驗。國務院第451號令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該《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不論是在變更驗資中,還是在設立驗資中,都必須對作為出資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輛等資產進行是否已辦妥財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審驗。目前,由于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對這一規定及其執行情況還不知曉等原因,致使在驗資實務中還沒有充分關注這一點及與此相關的審驗事宜。
(四)對以股權、債權形式出資的理解不清楚
在什么情況下才能以股權或債權出資并驗資呢?目前不少人對此理解模糊。
股權,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股票或向非股份公司出資而獲得的擁有被投資單位一定份額的股本或實收資本的書面憑證。債權,包括以下兩種形式:一是通過購買債券而獲得的債券投資書面憑證;二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應收款項。
不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在資金流出方,原始資產已轉變為權利性資產;在資金流入方,所接受的資產對應于一定數額的資本金或負債。
在驗資業務中,涉及的經濟活動主體有兩個:一是出資者,二是接受投資的單位;注冊資本所涉及的資本額必須是由出資人投入到接受投資單位。因此,以股權方式出資的,涉及的法律主體應為股權人和原被投資企業;以債權方式出資的,涉及的法律主體應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不能以股權或債權向原接受資金以外的其他單位出資和驗資。如果以股權、債權評估現值向其他單位出資,不會發生資本的流入與流出,屬虛假出資范疇。只有將股權或債權實際轉讓或收回后,才能以貨幣、實物等方式向其他企業出資并辦理驗資手續。
1.以股權出資和驗資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包括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當出現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等情形時,新的股權人成為原接受資產單位的出資人,被投資企業(原接受資產方)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驗資。以股權方式出資和驗資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當事人通過執行股權轉讓協議,原股東姓名及相應注冊資本轉變為原股東姓名及相應注冊資本。(2)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相應資金流動情況同有限責任公司。(3)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累計達到一定數額。這里的股權人一般為子公司,申請變更驗資單位為母公司。當母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累計實收資本超過原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時,應申請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4)合營公司的出資者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合營企業,是指按照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當投資方發生變動時,合營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2.以債權方式出資和驗資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當出現債權人通過債務重組等將債權轉換為股權情形時,被投資企業(原接受資產單位)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驗資。
以債權方式出資和驗資一般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債務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債轉股方式下的出資和驗資。債務重組中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償還債務時,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債權人可轉變為債務單位的股東。此種情況下,債權人的應收款項可以折合一定數額的出資額,由原債務單位申請變更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2)可轉換債券到期轉換為股權。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到期時,原債權可轉換為一定數額的股權,該債券發行單位應當 按規定申請變更驗資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五)對資產評估增值能否驗資認識不清
在會計實務中,有的企業為辦理銀行信用等級或銀行貸款,對其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申請評估,同時將評估結果的增值部分計入了資本公積科目,隨后做轉增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并申請驗資。有的同志誤認為,該資產確實已發生增值,屬于企業現有資產實際價值的一部分,可以對企業以評估增值轉增實收資本辦理增資驗資業務。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是不符合統一的會計核算原則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會導致會計報表使用者誤解有關會計信息。
首先,我國的會計核算遵循的是成本原則和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中,如果財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其次,我國資產評估處理有關規定指出,資產評估會計處理應以評估所對應的行為的實現為前提。資產評估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一般包括:整體或部分改制;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確定涉訴資產價值;國有單位收購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等。如資產評估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未能實現,則不能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會計處理。因此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會計調賬,注冊會計師不應予以確認,更不能據以出資和驗資。
(六)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審驗程序不到位
對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審驗,往往需要涉及到幾個年度的會計處理,審驗相關較多。小企業的會計報表,往往幾年都未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或雖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執業質量有可能不能滿足驗資需要,加之,驗資收費標準較低,有的注冊會計師在承攬了此類業務后出現了審驗程序不到位的情況。如缺乏對收入業務入賬依據可靠性的抽查和對壞賬損失的審計判斷,忽視了對長期待攤費用合法有效性的審驗;在驗證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真實性方面,只是著重查看和索取了收入和費用向未分配利潤結轉和轉增實收資本等會計憑證;在對資本公積項目的驗證中,有的人忽視了其是否屬于資本公積準備性項目,誤以未處置的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增資和驗資。
應當注意到,了解、抽查和判斷收入入賬的真實性、費用結轉的正確性,以及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合法性等,直接關系到增加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如果相關審驗程序不到位,很可能帶來驗資風險。
二、控制驗資風險的幾點措施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認識驗資中存在的或不足,深刻理解驗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驗資》(以下簡稱《驗資公告》)、《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以下簡稱《驗資指南》)的有關規定,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較強的執業判斷能力辦理驗資業務,規范執業,控制和防范驗資簽證風險。驗資機構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加強對申請驗資單位的詢問了解工作,謹慎承接驗資業務。調查了解的內容一般包括:出資者人數、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已辦理財產權轉移登記證明等。
第二,建立和完善事務所內部的驗資具體程序或特殊審驗程序,完善驗資工作底稿,嚴把業務報告三級復核關。
第三,重視銀行對賬單在驗資的作用,尤其是在變更驗資中,必須索取和合理一段時期內銀行對賬單,分析其資金的增減變化情況,對其中明顯異常的金額予以充分關注。銀行對賬單在驗資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1)可以審驗銀行收款憑證(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額、時間等是否與銀行對賬單一致,進一步辨別其真偽;(2)可以審驗在銀行收款憑證之前合理時間內,賬戶資金有無異常增減變化,并結合賬面往來款項的審計情況,進一步驗證出資款項的真實性。(4)獲取銀行對賬單,可以為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業務提供重要的依據。
第四,加強對《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451號令)的和宣傳工作,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屋產籍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協調工作。注冊會計師不論是變更驗資,還是設立驗資(含一次出資和分期出資),均需要對出資人是否已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證明資料進行審驗。對于作為出資的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的審驗,應當首先對出資人的資產做出評估并經各出資者認可;然后將資產移交給被投資企業,并辦妥財產權轉移登記證明;最后申請和辦理驗資手續。
第五,注冊會計師在驗資中,對房屋、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出資,除實施審驗產權證書、合同或協議、財產移交清單,以及進行實地觀察程序外,還應當關注相應的付款憑證等資料,查驗是否已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付清款項,進一步確定產權歸屬。
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驗資指南》的規定,關注對以股權、債權出資變更驗資的一般審驗程序和特殊審驗程序,獲取相關特殊審計證據。以股權方式變更驗資的,應當重點檢查和獲取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決議或批準文件,證明股權轉讓的律師意見書等法律文件,以及辦理股款交割的憑證和相關會計處理資料等。以債權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重點和獲取下列幾個方面及其證據:檢查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及出資者與被審驗單位簽署的有關協議;檢查轉作注冊資本的負債發生的時間、原因及有關原始憑證和會計記錄,確定該項負債是否真實、合法;檢查以債權轉增注冊資本的出資者與被審驗單位是否還存在其他債務關系。
第六,嚴格實施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審驗程序。《驗資指南》規定: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除實施4.22規定的有關程序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對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審計,以驗證其金額是否真實,檢查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內容。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列入資本公積的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明細項目下核算;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國務院關于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指出:“公司法定公積金轉贈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贈前注冊資本的25%”
因此,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審驗應當在審計相關期間會計報表的基礎上進行。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驗資注冊會計師應當抽查與之相關的收入費用的會計處理的正確性,檢查轉贈實收資本金額、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截至增資日止資產存在的真實可靠性及負債的真實合理性進行抽查。
主要資料:
1、《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
2、《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試行)》
3、《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451號令)
雖然無形資產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接受,但無形資產的管理、計量、評估遠遠落后于人們對無形資產重要作用的認識。特別是對無形資產評估指標體系的認識,已不能適應時展的需要。由于無形資產的特殊性,特別是在確認和計量上的難度性,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及其會計處理應當持有必要的謹慎和穩健的態度,其核心問題在于如何才能合理評估無形資產這一特殊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反映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應當說無形資產評估與無形資產會計處理是兩個緊密相聯的問題,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評估是進行無形資產會計處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改制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傳統經濟中發展而來的會計體系從穩健的角度出發,不傾向于將計量難度較大的無形資產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一般只將外購獲得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并按其經濟壽命或一定期限進行攤銷,而對于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則將其開發費用在各期作為費用處理,即使該企業所創造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其結果導致企業大量寶貴的無形資產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財務報告中的凈資產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企業財務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受到嚴重質疑。以美國為例:由于美國企業間購并現象較為普遍,尤以美國通用會計準則受到的抨擊最大。有關美國經濟界人士指出,在許多企業購并行為中購并方看重的是被購并企業所擁有的,但并沒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無形資產,而并不是看重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有形資產,并以“在21世紀中采用20世紀30年代的財務報告模式”的評估,批判傳統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的忽視。國外經濟界、學者對會計制度中無形資產會計處理的質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固定資產資本化處理,無形資產的費用化處理;(2)無形資產的攤銷;(3)無形資產的確認。
二、企業改制中無形資產及評估的影響因素
無形資產是企業的重要經濟資源,是知識產權與工業產權相統一的結晶,是維持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支柱,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和增值效能。據有關統計資料,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達35%,高科技企業則達60%-70%。它不僅能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經濟效益,而且其自身價值也有巨大的增值作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要生存發展,最終將體現于無形資產的競爭。無形資產對企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企業改制中無形資產及其確認。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新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無形資產評估包括商標、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營銷網絡、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資源性資產、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無形資產價值及品牌評估等。
2.企業改制中無形資產價值的法律依據。從元形資產本身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計算機軟件等涉及的法律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這些法律對于保護相應的無形資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有利于企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商標權評估后,在商標的侵權訴訟和行政保護中,可依據《商標法》對假冒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量化并認定賠償額,不僅有利于為商標權人打假維權提供索賠依據,而且有利于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其知名度。但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看,我國有關無形資產的法律、法規尚不能完全適應WTO的要求。wTO規定的無形資產除上面提到的還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商業秘密)。而在我國的《憲法》中沒有關于知識產權的內容,其涉及評估的一些法律規定也只是包含在《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等法律當中。雖然《公司法》、《證券法》、《擔保法》等法律在無形資產評估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合資、聯營、兼并、拍賣、轉讓、無形資產抵押貸款等經濟活動,有利于企業認識自己品牌的價值,有利于被消費者所認可,但對其他類無形資產尚未制定特別法律或行政法規,嚴重滯后于當今實踐。
3.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作為資產評估行業規范,在企業改制中無形資產價值的確定應該遵循此項基本準則。《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是中注協擬定,財政部印發的規章制度性文件,其依據是國務院行政法規9l號令和《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無形資產評估至今尚未立法。使得評估的法律依據不足,這也決定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只能側重技術層面,忽視了評估、披露、使用是資產評估三個環節的重要特征,且三者缺一不可。它難以適應目前我國多種經濟體制并存的客觀需要。體現到現實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在涉及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時,《無形資產評估準則》沒提及如何使用,而這個問題在做具體評估項目時是無法回避的。因為資產評估的最終目的是使用,不能只強調和規范評估師的行為,更要考慮使用者的接受情況,在《無形資產評估準則》中,強調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使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對于使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在無形資產評估條款中很空泛,因沒有具體考核指標,缺乏可操作性4.評估方法對企業改制中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無形資產主要有三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和收益現值法。評估方法對無形資產價值的影響主要表現為:首先是評估方法選擇不當造成的影響——沒有明確評估的目的,評估目的錯位;或是由于最佳的評估方法中的一些評估參數難以確定,而只好改用別的評估方法。其次是評估方法本身存在的風險。(1)成本法也稱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現實條件下,按功能重置資產,并使資產處于在用狀態所耗費的成本。重置成本評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價格對無形資產進行估價,即按照評估無形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無形資產價值的方法。由于無形資產具有賬面成本不完整、投資成本的弱對應性和人賬成本虛擬性的價值特點,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會遇到成本資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無據可查而帶來的不確定性問題,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確定無形資產的評估值時,會存在數據資料不準確和不精確的風險,難以確保評估結果的真實準確。(2)市價法也稱現行市價法,現行市價評估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針對各項價值影響因素,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將被評估資產與比較對象逐個進行對比調整,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由于無形資產的不可比性,使其沒有可比的市場價值。每個企業無形資產由于其在同業中的壟斷地位和優越程度不同,為企業帶來的超額盈利水平各異,對于相同種類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是不同的。因此當無形資產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時,難以找到可比的市價。另外,我國企業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逐漸重視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交易時間短、數量少,可使用的無形資產交易的歷史資料有限,采用市價法對這些行業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必須面對數據選用的風險。(3)收益法也稱收益現值法,收益現值是指企業在未來特定時期內的預期收益折現的總金額。收益法是把被評估無形資產剩余壽命期間內的預期未來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現率折成現值,來確定被評估無形資產價格的方法。運用收益法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的風險主要體現在評估參數收益額、收益期和折現率等因素的確定上。收益額選取的風險是:無形資產的具體類型不同,其使用價值表現不同,帶來的超額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選取的風險是:無形資產收益期的確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兩種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業控制的無形資產中相當一部分是因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護,如商標、專利權等年限,也稱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內是否還具有剩余經濟壽命是評估時應考慮的重要問題。更新周期法是指產品更新周期和技術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術和新興產業,科學技術進步往往很快轉化為產品的更新換代。折現率選取的風險是:根據折現率的概念可確定折現率的計算方法即以無風險報酬率加上風險報酬率作為折現率。無風險報酬率的確定一般為政府債券的利率,風險報酬率的確定常用的方法主要為累加法。
三、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指標的重要性及措施
1.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企業改制中無形資產價值的公正性、合理性為方方面面所關注。首先應明確的是資產評估價值的合理范圍其內涵應是資產評估價值與實際成交價格的合理差異范圍,也可理解為資產評估結果在具體數字上的可應用范圍,可確定評估價值與賬面價值或與實際成交價格的差異的合理范圍。可減少乃至消除國有無形資產低于正常價格出售和大量流失的現象,避免企業主管部門與原企業經營者或個別人一對一的暗箱操作,提高企業改制工作的透明度。
2.建立科學規范的無形資產評估標準與評估體系。目前我國的無形資產評估尚未建立一套適合本國市場情況又與國際行業規范相統一的評估標準。為彌補無形資產評估中法律依據的缺失,應加強評估理論和標準的研究,探索無形資產新的評估思路和方法,這對于建立無形資產評估體系,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和法律體系意義重大。在修改、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的同時,應克服部門法規過多導致立法質量的下降、法律的權威性不夠、法規間的沖突使得評估管理混亂的弊端。首先對涉及資產評估管理的主要部門如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出臺的法規條文進行歸納、提煉,通過具體實際評估業務的檢驗,不斷充實完善;其次加強對評估資格即資產評估師、房地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的自律規范,盡快頒布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