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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本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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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本質

第1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物流專業;獨立學院;應用型高校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logistics industry, many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pplied for logistics major. Independent college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among them. The thesis adds up the number of logistics majors in China, analysis the role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for logistics major, and talents cultivated orientation. At the end, the thesis dissects existed problems of logistics major in Dalian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nd discusses the solutions.

Key words: logistics major; independent college; applied university and college

近年來,作為第三方利潤源泉的現代物流業不斷發展和成熟,在電商的助推下,物流企業的數量和發展勢頭迅猛,物流成為中國經濟的關鍵詞。我國眾多高校紛紛設置物流相關專業,培養了大批的本科畢業生。在人才需求市場上,一方面本科物流專業畢業生在市場上受到熱捧,部分地區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但另一方面,很多用人單位找不到合適的物流專業人才,有相當比例的物流專業畢業生不從事本專業。要解決這一問題,要從深層次探究我國本科物流的專業設置、培養目標、培養計劃等方面進行系統考慮,培養多樣化的物流人才,以滿足不同性質、不同層次、不用崗位的物流從業人員的需求。在此基礎上,結合大連財經學院具體情況,分析獨立學院在物流專業建設上的定位和發展。

1 我國本科類物流專業的設置及統計情況

1.1 我國本科類物流專業設置

我國高校本科專業目錄歷經四次大的修訂:1982年(1988年完成)、1989年(1993年完成)、1998年、2012年。在最近一次2012年9月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設置物流管理與工程類,下設物流管理和物流工程。與物流專業相關的還有特設類專業:公共管理類下的交通管理(原航運管理)和采購管理。

這次專業修訂主要貢獻體現在:(1)對物流的專業設置有了明確的類別和歸屬;(2)把不同運輸方式的物流專業合并到交通運輸管理,拓寬了專業口徑;(3)與物流相關的技術工程分設在各行業,為培養工科背景的物流人才提供了可能。

1.2 2000年后我國開設物流類專業的本科院校統計情況

因數據尋找的艱難性,主要數據來源是教育部高教司2000年以來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參考文獻,統計結果是:截至2015年教育部備案或批準的設置物流專業的本科院校有527所,其中同時開設物流管理和物流工程兩個專業的院校10余所,總數超過500所(具體數據見圖1)。其中開設物流工程專業108所,占20%,物流管理專業419所,占80%。

自有查詢的統計數據以來,物流專業的開設一直高攀,其中2007年和2011年是低谷,主要原因是國家加強了專業開設的審核力度。以2011年為例,當年有14所院校申請物流專業國家教育部審批不同意,占年度審批不同意設置全部專業總數的3.5%。

自2010年后,我國每年新增開設的物流專業,占到年度新設專業數量百分比為1.7%、0.7%、1.9%、1.7%、2.6%和2.2%(圖2)。相對于每年申報2 000多個專業數而言,這個比例是很高的,并且這個比例值升高趨勢明顯。

自2000年以來,我國東部沿海北京、天津、遼寧、山東、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9省,物流專業數量占全國總數的42%(具體數據見表1)。湖北省自2010年后新增物流專業院校22所,數量居全國各省之首。

2000~2004年開設物流專業的院校主要是歷史較悠久的高校,2005年開始獨立學院成為申辦物流專業的主力軍(具體數據見表2)。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增大了審批力度,尤其在2011年。

由以上數據得出分析結論:(1)近年來物流專業開設如雨后春筍,隨著物流產業的發展和電商的推動,近年來還會是熱門專業;(2)物流專業的開設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和長江流域,具有很強的地域性;(3)獨立學院成為開設物流專業院校的主力軍;(4)開設物流專業的院校中,大多數選擇開設門檻較低的物流管理,可見專業開設具有一定的功利性。

2 獨立學院在物流人才培養中的地位

2.1 物流人才需求分析

根據《2015年中國物流市場調研報告》顯示,我國物流市場經過多年的高速發展,已經進入中高速的平穩發展階段。自2011年開始年增長速度逐年下降,到2014年增速達到最低值7.94%。從2000到2014年,中國每單位GDP所需的物流需求系數呈上升趨勢,只有2008年和2014年出現兩次微小回落(如圖3所示)。

人才需求是引致需求,物流人才需求受到物流產業發展的影響。根據國家統計數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就業人數一直穩步上升,快遞業在電商的拉動下,就業增長率居物流業之首。可以預知,在未來3~5年,中國物流人才需求還會保持增長趨勢,但增長率會逐步放緩。即使有超過500所院校開設物流專業,在未來3~5年物流專業還是熱門專業,在招生規模、畢業生就業率上會繼續保持一定的增長率。

2.2 獨立學院的人才定位

雖然我國在本科層次上區分了物流管理和物流工程兩個專業,但是在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案上沒有明顯區別。物流專業學生重理論、輕操作的現象非常普遍,而物流專業又是一個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學科,學科的講授內容和實際操作應該有效結合。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高校培養的畢業生專業基礎知識不夠扎實,實踐能力較弱,不能適應企業對人才的要求。因此在人才的供需市場上,經常看到的現象是,一方面社會有大量的需求沒有滿足,另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比例的物流專業畢業生從事與本專業不相關的其他專業工作。

國家傳統重點院校偏向于培養具備物流管理、規劃、設計等具有實務運作能力的高級現代物流管理人才,高等職業學院主要培養操作層的一線工作人員。而在高級管理人才和一線操作人員之間的基層管理人才,則成為作為新生力量的獨立學院對人才培養的定位。這就要求獨立學院在人才培養目標和方案設計上,既要注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同時又要具備實操能力。

3 大連財經學院物流專業的建設情況和建議

大連財經學院于2001年建校,前身是東北財經大學津橋商學院,是由東北財經大學下屬二級學院轉制而來的獨立學院。學院于2007年通過教育部審批開設物流管理專業,并于次年招生,迄今為止,培養了10屆學生(含在校生)。

與眾多新建本科高等院校相比,學院建校伊始就是本科學院,沒有從專科院校轉型的歷史,辦學理念和辦學模式沿襲的東北財經學院的特點。作為一所成立時間較短的財經背景的獨立學院,如何在林立的物流專業院校中定位自己的辦學特色,學院轉制后一直在思考并努力探索。

近年來,學院把培養目標定位于培養應用型人才。物流專業遵照學院培養目標和發展方向,培養物流管理應用型人才,服務于遼寧和大連地區經濟發展需求,在課程體系、學時分配、專業設置等方向不斷探索,以培養出滿足地方經濟發展、符合學院定位的高素質應用型物流管理專業人才。

從具體實踐情況來看,在課程設置和具體操作方面,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3.1 專業課程和實踐課程內容的設置

學院建校以來一直貫徹兩年修訂一次培養方案,以更新課程內容符合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物流管理專業設置有國際物流、物流系統與規劃、供應鏈管理、物流經濟學、生產與運營管理等專業必修課程,近年來增設物流設施與設備、電子商務等符合行業發展及學生就業現狀的課程。很多實習單位和用人單位的評價是,學院物流管理專業學生在專業基礎知識掌握的扎實程度遠高于同類院校,甚至讓他們很驚喜。

學院的物流專業設置是服務于地區經濟,學校為企業培養需要的人才,學生學習企業需要的知識。遼寧省基本形成以沈陽和大連為核心的現代物流體系,這個體系中綜合的物流園區是重要的節點。以大連保稅區等物流園區入住的企業來看,以物流企業和商貿企業為主。同時專業化的物流企業和品牌物流企業已經形成。

下一步學院將增設物流金融、國際法規等行業新興學科,不斷修訂更新專業課程結構體系。

3.2 實踐類課程的實際操作

目前專業實踐教學學分為24,占總學分的13.5%。實踐類課程主要是基于某門主要的理論課程而設置,但在實際操縱中,實踐類課程所需的知識內容和學時逐步增多,由于學院財經類院校的背景,更多的實踐課程停留在參觀、研討、方案設計等。下一步將結合其他工作逐步適當提高實踐教學學分和學時。

由于實踐課程依附于主要理論課程,物流管理專業目前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共用老師,實踐類課程缺少獨立的課程體系,主要由任課老師自行設計操作方案。

針對這種情況,物流管理專業由所在的工商管理學院牽頭,與眾多物流及相關企業簽訂實習基地協議,組織學生參觀實習,尤其是在大連物流園區、港口等基地。并聘請行業專家和帶頭人為專業實踐導師,定期指導實踐課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參觀活動由于參觀人數過多、企業營運時間等限制,制定計劃不定期,效果有限。實習基地由于安全規范、企業崗位等原因,受眾人數有限,無法全員推廣。實踐導師工作受限于各種因素尚未開展。

學院物流管理專業于2014年申請并通過了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實踐教育基地,并與此為契機,整合了專業各個實驗室,其中校內快遞運營實訓中心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連接快遞企業和校內師生,起到“菜鳥驛站”的作用。中心所有營運由學生自主完成,包括銜接物流企業、接收快件、快件的短期儲存以及和快遞物流企業進行談判溝通等。中心模式得到廣大快遞企業的認可和好評,并在其他高校推廣。但在資金支持,制度完善,學生培訓等環節還需細化。

沒有全面貫徹實踐教學,大連財經學院很大程度上保留東北財經大學這所研究型本科院校的路子,無法達到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這種理論上的培養定位和實際的辦學行為之間的巨大差異,導致物流管理專業的辦學特色不夠鮮明。在近期,找到校企雙方合作的共贏點,同時以學院牽頭謀求校企以雙贏為基礎的深度合作,同時不斷完善校內基地,實現校內、校外實訓基地的優勢互補,是學院下一步的發展方向。

3.3 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

由于立學院資金限制,雖然物流管理系提倡購買專業的軟件模擬系統,但是學院很難提供完善的硬件設施與設備,這就使實踐類課程的課內教學大打折扣。即使在預算購買階段,也只考慮滿足教學要求,沒有真實地考慮物流企業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場景。實驗室是非常重要的教學場所,軟件的缺失嚴重影響校內實踐教學的效果。

曾經有學者提出,以立法形式保證獨立學院的經費來源和合理分配。這個工作需要政府、高校等組織機構的協同努力。

3.4 教師的培訓工作

對于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物流管理專業而言,教師的實踐能力至關重要,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才能保證教學的高質量。物流管理系教師隊伍結構合理,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人數占20%,副教授40%,初級職稱40%。60%的教師是雙師型人才。學院鼓勵并組織教師利用空余時間參加短期學習、參加講座、學科研討等。這些培訓工作主要由教師自主聯系申請,但在掛職鍛煉、脫崗學習方面的工作尚未開展。了解行業實際操作中的最新問題和動態,更新和擴充知識,這些都是培養實踐導師不可或缺的,擁有實踐工作經驗對教學是非常有幫助的。

4 結束語

獨立學院為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提供了大批的物流人才,但是由于資金、辦學歷史等原因,在很多工作上有待細化和完善。大連財經學院為地方培養了高素質的物流專業管理人才,是大連物流管理應用型人才的主要培養基地。在未來仍需在資金支持、實踐類課程增設和操作上加大努力。

參考文獻:

[1] 李萬青. 我國開設物流類專業的高等院校基本情況研究[J]. 物流科技,2006(5):95-98.

第2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專利制度;技術創新;法律環境

1.專利制度與技術創新的概念

1.1專利制度

專利制度是指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通過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來保護專利權人的獨占使用權,并以此換取專利權人將發明創造的內容公之于眾,以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一種法律制度。

1.2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是一個從產生新產品或新工藝的設想到市場應用的完整過程,它包括新設想的產生、研究、開發、商業化生產到擴散這樣一系列活動,本質上是一個科技、經濟一體化過程,是技術進步與應用創新共同作用催生的產物,它包括技術開發和技術應用這兩大環節。

2.專利制度與技術創新的關系

2.1現行專利制度與技術創新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專利以技術上的發明創造為基礎,在法律保護下,以獨占市場為主要特征,謀求獲取最大經濟利益為目標。另一方面,由于技術創新和技術的快速發展大大超出了法律的更新速度,使得法律在保護技術創新與限制創新技術被保護之間往往難以時時維持公平與平衡。[1]

2.2應有的專利制度與技術創新之間的關系

2.2.1專利制度為技術創新提供立法保護

專利制度是技術創新的一個重要立法保護機制,它通過賦予發明創造者以專有權,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技術或方法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對于技術創新而言,專利法從發明創造的構思開始,到研究、開發實現產業化直至走向市場,在全過程中都起著不可替代的信息傳播和市場保護作用。[2]

2.2.2技術創新為專利制度提供技術需求

一方面專利制度為已有的技術創新提供了立法保護,另一方面,技術創新又反過來促進了專利立法的發展,為專利制度和專利法的發展提供立法需求,技術指引。因為專利制度雖然應當是維護市場經濟公平有序競爭,推動和保護技術創新的強有力的基本法制制度和有效機制,但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就使得專利制度在面對大量技術創新的新成果面前,出現需要吸納技術創新的條件和成果,才能夠制定出最準確的立法規范的現實,因此,技術創新無疑也為專利制度的完善提供技術指導和制定依據。

3.完善我國專利制度為技術創新保駕護航

3.1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積極性,研究制定激勵發明創造的政策,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社會環境

專利技術只有實施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我國《專利法》只有對不實施或不允許他人實施采取強制許可的規定,但沒有鼓勵實施的條款。專利技術實施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缺少產業化所需的資金支持和深入研究和開發的財力投入。

我國應該設置相關激勵,由國家提供優惠政策扶持,包括一定期限的減免稅政策、有利于技術創新的投融資體制等,來使專利技術實施獲得創新資本的支持和現實激勵,更好地實現產業化。

3.2促進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通過發展專利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探索專利技術產業化園區建設

幫助企業自主創新,力爭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創造條件、扶持重點,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通過發展專利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建設,在高新技術開發區開展知識產權園區試點工作,制定綜合配套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平臺的優勢,加強對科技前沿技術和國外專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跟蹤和預測,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促進企業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牌產品,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企業產品市場占有率。[3]充分發揮區專家團、科技聯誼會、企業家活動中心等載體的作用,定期開展活動,使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坐到一起,深入交流,增進了解,加快科研成果,主要是專利技術的產業化步伐。

3.3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建設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要想在世界經濟、國際市場爭得一席地位,核心就是提高技術特別是高技術的研究開發及其產業化的能力。[4]要長期地具有這種能力,就必須擁有高技術的知識產權,只有掌握了技術特別是高技術的知識產權,才能抓住知識經濟的主動權,掌握市場的制高點。我國實行專利制度的時間總體而言還是比較短的,因此人們專利保護的意識還不強,在這樣的背景下,想要大力推進我國專利事業,提高全社會專利保護意識,只靠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專利系統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涉及到科技、經濟、法律、貿易、教育等許多方面。只有科技、經濟、法律、貿易、教育等各個部門都通力協調和配合,才能充分發揮好專利制度在技術創新工作中的作用,為完善和促進技術創新在經濟發展中的功效做出現實的成效。

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與技術創新是一體兩面的,專利制度為技術創新提供立法的保護,技術創新得以促進專利制度的更全面發展。但要促進二者之間能協調發展,一方面要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積極性, 研究制定激勵發明創造的政策, 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社會環境,同時要促進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通過發展專利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探索專利技術產業化園區建設,更重要的是要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建設。這樣才能更好的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為中國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提供可持續的發展動力。 [科]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編.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1998.

[2]吳欣望編.專利經濟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第3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由資源、物質經濟向知識、循環經濟轉變,為了應對生態危機的挑戰,各國法律發展向著生態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態化是指順應環境時代的要求,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對傳統部門法進行揚棄調整,最終達到法律規范與生態環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動生態文明社會變革。

一、知識產權法生態化

改善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首要目標,而環境問題存在于社會生產、生活中,關系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的健康、生活。環境資源法是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往往涵蓋不同學科,與其他部門法交叉。《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二十一世紀議程》也提出環境法和條例是重要的,但光靠這些不能處理環境與發展問題。法律生態化不只是完善環境資源法,其他部門法也囊括其中。知識產權制度生態化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專利法是推動技術進步的核心力量。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就是保護智力成果,促進智力成果的應用擴散,鼓勵創造者不斷創新。利益平衡原則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貫穿于知識產權制度。法律生態化是對傳統法律目的、法律價值、法律調整方法、法律關系、法律主體、法律客體、法律原則和法律責任的綠化或生態化。它以環境正義、環境公平、環境民主、環境效益、環境安全和生態秩序為自己的價值取向,以明確主體人和客體自然之間的法定關系、賦予人和非人物種的特定法律地位為特色途徑。 環境問題通常都與技術高度聯系,專利生態化是風險防范原則的體現。專利法中生態觀是生態利益與人的權利并重,生態化具體表現為生態化解釋關系到環境資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制度,把環境資源利用與生態建設銜接起來。

二、促進綠色創新專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國內

1.我國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

我國面臨嚴峻的發展形勢:人口基數大,人均占有資源少同時資源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經濟活動、日常生活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相協調是環境資源現狀的要求。經濟建設堅持科學發展觀,可以通過促進污染預防控制技術革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綠色技術也稱生態技術,即遵循生態學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以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節約能源、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手段和方法。既能滿足經濟發展需求,又有保護環境功效。綠色技術代表了未來技術的發展方向。 根據綠色技術的功能,綠色技術分為清潔生產技術、污染治理技術和清潔能源技術。與傳統生產技術的不同之處在于清潔生產技術是事前控制的技術,充分體現了環境法中風險防范的原則。綠色技術可以在保證生產活動的同時兼顧環境。綠色技術的專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對環境保護的支撐力,保障經濟建設的生態安全。

2.專利制度價值的體現

一般而言,利益是驅使發明創造者創新的動力,是市場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標尺。專利制度是市場主體獲得利益的長效保障。如同完全財產權會使生產偏向預先投資最小化的產品,沒有專利制度,社會將會失去發明創造的活力。 專利制度的價值在于促進技術創新,對科技研發具有導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導致技術保護不力,市場主體可期利潤低于研發技術的成本,出于趨利避害的考慮,市場主體就不會再投入科技研發,進行發明創造。 當前的專利制度中找不到綠色技術的特別規定,無法有效保護綠色技術,促進綠色技術的開發擴散。對綠色技術作特別規定,建立專門的機制可以加強對綠色創新的發展方向引導,鼓勵市場主體致力于綠色技術研發,這是專利制度激勵引導價值的體現。

(二)國際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惡化的挑戰,本無環境或氣候友好導向性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必須向綠化嬗變。 國際公約對綠色技術作了相關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7條限定了專利授予客體,規定: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并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二十一世紀議程》提出設立有效法律的建議,其中第八章規定為了有效地將環境和發展納入每個國家的政策和業務中,必須發展和執行綜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條例,而這些法律和條例必須根據周全的社會、生態、經濟和科學原則。

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積極推動開發綠色技術,物質上給予資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給予保障,專利制度為綠色技術大開方便之門。發達國家的綠色技術發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專利制度給予綠色技術保護,促進綠色技術發展,與此同時阻礙了綠色技術的推廣,成為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獲得綠色技術轉讓的障礙。雖然環境問題是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國際組織、國際條約也不斷致力于推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綠色技術,但是進展十分緩慢。 從國外引進綠色技術存有較大阻力,我國若要取得主動權就必須加快我國綠色技術的自主研發,由進口技術向創造技術轉變。

三、國外綠色技術的專利申請審查制度

綠色技術較其他科技而言研發范圍小,發展缺乏積極性。加速綠色科技創新是各國的共同課題。突破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以達到促進綠色科技研發。 各國一般采用加快審查的方式,有的國家輔以減少費用的措施。

1.英國

最早對綠色技術實行加速審查的是英國。英國知識產權局于2009年5月12日啟動加速審查綠色技術,該程序稱為綠色通道。若技術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請審查,需要2至3年的時間才能獲得專利授權。要通過該程序進行審查,申請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請中說明發明創造為綠色技術。英國專利申請中縮短審查期間的程序有三種,分別為合并檢索審查、加速檢索審查以及審查早期公開。綠色技術申請人不僅可以單獨申請加速審查,也可以提出同時適用多種程序。在合并檢索審查、審查早期公開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請人說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檢索審查,申請人就必須就加速審查程序對其專利申請的必要說明理由或者陳述其發明為綠色技術。 通過綠色通道,綠色技術的申請人最快可于9個月獲得專利授權。2.美國

關于綠色技術的優惠條件,美國很早就有相關規定。《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1998年修訂版》第708.02條關于可提出特殊化請求專利申請,規定條件中第五項發明技術可從本質上改善環境質量以及第六項發明技術可對發展或節約能源做出重大貢獻,涉及綠色技術可以請求提前或加速審查。《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還規定了發明技術將從本質上改善環境質量或對發展或節約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利申請可免交加速審查請求費。 2009年12月美國推出了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批項目。在試行該項目前,專利商標局對綠色技術的一般審查期為30個月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40個月作出最終決定。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加速審批項目將平均審查期縮至12個月。

3.韓國

韓國加快審查機制包括優先審查、加快審查和快速審查。優先審查程序一般僅適用于已進行申請公布的專利,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環保專利申請也包括在優先審查范圍內。2009年9月韓國修改了加快審查制度。其中與綠色技術直接相關的專利申請可以申請實行加快審查。申請加快審查的申請人需要先進行現有技術檢索,并提供至少4項與這些現有技術逐項對比的說明。 同年10月,韓國知識產權局將綠色技術專利申請歸入快速審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請日后3個月進行審查,6個月公布審查決定。快速審查中,受到政府研發資助的綠色技術將在提交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4個月內公布審查決定。

四、結語

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布,延遲審查制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4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申請人也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請的請求。第35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必要時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所以通常情況下發明在提出申請后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甚至更長的時間。雖然可以申請提前公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但是申請審查耗時不短。特別是近些年來我國專利申請數量不斷增長,截至2012年7月我國27年間發明專利授權總量達到100萬件。綠色技術較其他技術而言需要更多的時間審查,如果不對綠色技術加以區別對待,那么就會造成綠色技術申請的積壓,降低發明者的積極性,阻礙了綠色技術的進步發展。

我國也有加快程序,審查時間可以由3年左右縮短到18個月左右。《發明專利申請提前審查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申請加快審查程序的條件和適用范圍。可以申請加速審查的發明專利為已經公開,已提出實審請求并繳納費用但尚未開始進行實質審查。加快審查適用于:(1)申請所涉及的發明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2)在專利申請公開后,他人實施其發明,對申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3)涉及以申請發明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重要項目;(4)對于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包括國家重大專項、武器裝備研制項目、863計劃、973計劃、國防基礎科研項目、民用科研計劃、軍民兩用計劃及軍轉民高技術開發計劃、國家自然基金等)過程中產生的職務發明,不涉及國家秘密,并已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專利并獲得專利申請號的,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該專利具有較大的市場前景或產業化前景;(2)已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使用合同;(3)利用該專利技術積極開拓國際市場;(4)屬于重大基礎發明,占領技術制高點。 請求加快審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審查人向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并上交相關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步審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后請求人還要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當面遞交證明,填寫申請表和繳納加快審查費。加快審查范圍中并沒有綠色技術,且加快審查的辦理程序也較為繁雜。

第4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專利;專利申請;比較分析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實行了專利制度。據相關數據分析,專利所占世界科技信息的比重高達90%-95%。在這樣一個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期,如何更好的保護發明創造人的合法權利,鼓勵科技創新,使本國的創新技術和產品更好的進入世界,成為了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因此,深入研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專利申請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差異之所在,進而促進國與國之間專利制度的銜接和完善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中美專利申請制度的差異

專利權具有授權性的特點,發明創造者要使其發明創造的成果獲得專利權的保護,就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接受審查,經審查達到標準的專利申請權才會獲得專利權。中美兩國在專利申請制度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

(一)專利申請人資格不同

美國《專利法》第111條規定,“申請專利權,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應由發明人以書面向專利與商標局局長提出。”以此可見,美國把專利申請權作為了一項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認為可以轉讓的只是已經獲得批準授權的專利權,而并不承認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依照美國法律,專利申請人只能是發明人、設計人。

我國《專利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公告。因此,我國承認除發明人、創造人以外的發明、創造受讓人的專利申請人資格,認為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可以通過受讓專利申請權而取得專利申請人的資格。

(二)專利申請審批原則不同

專利權具有獨占性,相同的發明創造只能夠被授予一項專利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向專利部門提出專利申請時,在專利權的歸屬上就會產生問題。一些國家采用“先發明原則”將專利權授予最先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另外一些國家采用“先申請原則”將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

美國在專利申請審批上采用的是“先發明原則”,在《專利法》第102條規定了專利權的喪失條件,其一為“該項發明在本國或外國已經取得專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敘述,或者在本國已經公開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國申請專利之日以前已達一年以上的。”即當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哪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發明創造成果是由自己先完成的,就將專利權授予他。另外,在美國專利法中還存在“寬限期”的規定,允許專利申請人在首次公開其發明內容的一年之內保留其專利申請權。

我國采用的是“先申請原則”,依照我國《專利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權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二、中美兩國在專利申請制度上存在差異的原因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在法律體系上較多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美國為聯邦制國家,在法律體系上屬于普通法系。中國和美國在專利申請制度上表現出的差異性規定,究其根源在于兩大法系的歷史文化傳統的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人本主義觀念較重,更多的具有一些浪漫主義情懷。例如,在專利的權利屬性上,法國就堅持“自然權利說”,認為專利權與其他公民權利一樣,是一項天賦人權,誰創造了就理應歸誰所有。國家通過專利申請審批進行授權,只不過是在發明創造成果上貼上標簽,進行權利的確認。而除法國外更多的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專利權是一項“無形的財產權”,是同物權相同的一項民事權利。只不過物權會發生有形的損耗,不用規定一個保護期限,而專利權的客體是一種看不見、摸不到的無形的財產權。

英美法系國家堅持實用主義,更多的具有一些重商主義的傾向。一方面承認專利權具有大陸法系國家所認為的私權的屬性,是一項個體權利,另一方面又把專利制度作為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工具。認為專利權對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著強大的驅動作用。

所以,在專利申請制度問題上,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承認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在專利申請審批上采用“先申請主義”。而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國則認為專利申請權不可轉讓,只有發明創造者才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審批上采用“先發明主義”,以鼓勵更多的發明創造者進行創新,營造一個公正、有序的交易環境,推動本國經濟發展。

三、對于中美專利申請制度的評價

就專利申請人資格而言,一方面,承認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比限定專利申請人只能是發明人、設計人更貼近實際,更為方便靈活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將專利申請人僅限定為發明人、設計人可以更好的保護發明者的創新積極性。

就專利申請審批的原則而言,“先發明原則”的優點在于:一是規定將專利權授予給發明者更為合理,更能夠體現法律公正的本質,可以使真真正正的發明者成為專利權的主體。二是將專利權授予發明者更能夠激勵發明者的發明創新意識,進一步體現專利制度鼓勵發明創造的宗旨。三是可以確保發明人有一年的“寬限期”,使其可以在這一年的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申請或者出售其發明創造,并可以在此期間內減輕或者避免發明人的發明創造公之于眾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先申請原則”的優點在于:一是可以按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專利權的歸屬,便于操作運行,成本較低。二是可以盡早公開發明創造,便于進一步的創新。其缺點在于:可能會導致一些在先發明創造的人由于動作慢而得不到專利授權,從而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創新。另外,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各種各樣的發明創造也會層出不窮,采用“先申請原則”勢必會助長一些類似于“專利海盜”的個人或組織的發展。

四、如何加強我國專利申請制度的完善

美國的專利權申請保護制度在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大專利申請保護已成為其公開政策。我國正處在專利制度發展的關鍵時期,充分認識專利制度的重要性、不斷加強專利申請制度的完善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十分必要。針對我國專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如下:其一,在“先申請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對在先發明人利益的保護,實現法律的公正與利益的均衡。其二,嚴格專利申請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保護專利申請人正當權利的同時也要防止專利申請人資格的濫用。其三,應加強國家之間在專利申請保護制度上的溝通與協調,積極參與到制定專利保護新規則的活動之中,維護國家利益,防止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把本國標準作為國際標準強制推行。

中國正處在科學技術轉型的關鍵時期,困難與機遇并存。如何在實現專利申請等相關制度與世界接軌的同時更大程度上保護我國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如何在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創新技術和產品的傳播與共享,是我們實現現代化道路上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加強國與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深化專利制度改革以實現各國專利制度的銜接與統一已成為時代的發展要求。

參考文獻

[1]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3:178-214.

[2]朱因斌.專利法原理與案例[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376-377.

第5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專利法 專利保護 司法程序 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0-0337-01

一、《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背景

《專利法》作為我國的國內法,其誕生與修訂,都是以我國相關實踐的需求為基礎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專利法》的前三次修改,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過域外因素的影響。如1992年的第一次《專利法》修改,就是在與美國的貿易談判背景下進行的。我國于2000年進行的第二次《專利法》修改工作,則多是出于對加入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WTO(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從這個角度看,我國于2008年第三次修訂《專利法》在對域外因素的考察上,具有了更多的主動性。此次專利法修改,則是在是否修改、是否引進、是否調整特定域外規則方面,基本不受域外因素影響,而只用考慮我國國內社會經濟發展需求。

二、現有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無論從我國專利申請數量、授權數量,還是從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數量或是從知識產權糾紛復雜程度看,我國都已處在全球前沿,是當之無愧的專利大國。我國專利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間:

1.簡化專利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

專利權是一項私權,訴訟是最為有效的維權手段。然而,由于專利侵權糾紛往往會涉及到專利權的效力問題,使得民事侵權訴訟與專利行政確權訴訟程序產生交集,拖延侵權訴訟周期,增加訴訟成本。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有了針對性的設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專利權是否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進行審查,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作出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現有司法實踐只能采取一些個案認定的辦法,或是在專利效力確定前駁回,沒有對維持專利效力的決定何時生效作出明確規定。該條款的設置,可以有效加快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進程,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送審稿籠統地對待專利無效決定和維持專利權決定,稍有不妥。

已獲授權的專利是否會被宣告無效,取決于多個因素。其中既包括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也包括專利文獻的單一性、充分公開等要求。上述每一個要求均為確保一件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且不會被宣告無效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因此,復審委做出一項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時,它所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其所作出的這兩個不同決定的準確度、被提起行政訴訟風險和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可能性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復審委作出宣告專利無效的決定,從實體上而言較為準確,可以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而作出的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卻難以成為專利效力爭議的終點。我國《專利法》賦予了任何個人、組織對我國任何一項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權利。針對復審委作出的維持專利權決定,行政相對人除了提起行政訴訟以外,更多的是以其他理由重新對原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因此,若將維持專利權決定的生效時間也提前到決定作出之時,會給后續的民事裁判準確性帶來較大影響。對此,筆者建議,對于復審委的維持專利的決定,雖然可以將其生效時間明確為公告之日,但不應該在決定作出后立即登記和公告,仍采用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后進行登記和公告。這樣,雖然不能完全終止各相關方對專利效力的爭議,至少也能在民事裁判做出之前盡量提高專利權效力的確定性。

2.強化行政調解的效力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當事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但是,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本質上還是一個民事契約,不具有司法強制力。對于調解協議的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由此,一旦雙方或任何一方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又拒絕承認該協議的效力,則只能就專利侵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若干規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司法確認程序做出了規定。但是,考慮到專利侵權糾紛的特殊性,當案件涉及到專利侵權經濟利益賠償時,其相比于制止侵權行為而言就具有更高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相關制度與的設計與運行,仍需由《專利法》或是專門的司法解釋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對此,若能通過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使之成為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裁判,則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令人欣慰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中,第六十規定“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預計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解決此問題。

3.發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除訴訟制度外,多元化的專利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相關當事人迅速、高效地解決涉及專利的糾紛,避免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其中,最為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即為專利行政執法。首先,行政執法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行政執法具有主動、強力,反應迅速的優勢,結合司法訴訟制度,可以為我國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提供支持與保障。行政保護能迅速解決一些簡單的侵權案件,使當事人可以免于訴累。1其次,行政執法是專利糾紛司法機制之外的補充而非替代,不會影響到專利權的私權屬性。況且,“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并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的因素在增強……知識產權已經不是一種純粹的私權,而是一種具有公權因素的私權”,2專利制度的這種發展變化趨勢,也給行政執法留下了空間。第三,行政執法的范圍也會有所限制,正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的,須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深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

除此之外,還可以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原指本世紀起源于美國并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被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它依托于當事人之間的自主協商,以非對抗性的方式靈活快速地解決爭端,可以為相關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

三、結語

我國歷次對《專利法》的修改,展現出了我國對專利制度從陌生、學習接受到充分掌握并結合自身實踐實現自主選擇的發展線路。然而,專利制度以其復雜性和敏感性,始終處于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之中。即便在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際,仍有許多問題未能解決,需要相關研究予以充分重視。但無論怎樣,立足于我國實踐,在世界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維護我國合法利益始終是我國發展專利制度、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的基礎與核心內容。

參考文獻

第6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摘 要] “公開”是專利的內在需求,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國防專利也不例外。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國防專利保密與解密的現狀及成因,針對我國“重保密,輕解密”這一制度建構痼疾,提出應對之策,提升知識產權制度在鼓勵個體創造與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兩方面的功用,使我國的國防專利制度日趨完善。

[關鍵詞] 國防專利;知識產權屬性;重保密;輕解密;法律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 E25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5918(2011)05-0093-02

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47[本刊網址] http://省略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建構國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其在鼓勵發明創造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無可比擬的。與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制度的其他內容相比,發明創造是國防領域知識產權的主要活動,國防專利也就成為國防知識產權的核心內容。國防專利基于其涉及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的特點,理應為法律所完備規定,然而,現有的國防專利方面的法律規定沒有體現出國防專利的知識產權屬性,不能調動個體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也不能充分實現國防專利的社會價值。

一、我國國防專利的保密規定及“重保密”現狀

由于涉及國防利益或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國防專利具有保密性的特質。我國關于國防專利的保密工作主要是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國防專利條例》、《中國人民保密條例》、《國防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辦法》及國家專利局第四號通告展開的。國防專利的保密工作是全程性的,從申請、受理、審查到轉讓和實施的全過程都要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

在申請環節,國防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國防專利局規定的要求和統一格式撰寫申請文件,并親自送交或者經過機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傳交國防專利局,不得按普通函件郵寄。委托專利機構申請國防專利的,應當委托國防專利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專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辦理國防專利申請和其他國防專利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此外,國防專利局第四號通告明確規定,對于絕密級的國防技術成果(含新工藝、新材料)不得申請國防專利或普通專利。

在受理和審查環節,法律對國家專利局受理的專利申請進行的初步審查、進一步審查和主管部門審查三個步驟分別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國防專利局受理處受理國防專利申請時進行初步審查,認為需要保密的,予以受理,認為明顯是不需要保密的,不予受理;國防專利局審查部對已受理的專利申請做進一步審查,決定保密的,即進入專利性審查程序,認為不需要保密的,做出不予保密的決定;進入專利性審查程序的,要詳細了解申請人的研制背景,據此做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仍難以確定是否需要保密的,則提交主管部門審定。主管部門在征求相關業務部門的意見后做出審定結論。審查環節審查員與申請人之間的往來活動都要遵守保密規定,往來文件及審查過程中形成的文件都要按照保密文件進行管理。在國防專利局內部,所有與國防專利相關的文件,都按機密文件進行管理。

普通專利申請中經常會有涉及國防利益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情況,對此,法律規定國防專利局要定期派人到知識產權局查看,對符合規定的,經知識產權局同意轉為國防專利申請。這一類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與上述的進一步保密審查和主管部門審定相同。

對于國防專利的轉讓和實施,法律規定:不得向國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及國防專利權;向中國單位或個人轉讓的,應當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并向國防專利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局在初步審查后報送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及總裝備部審批。國防專利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中國人民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允許其指定的單位實施本系統或者本部門內的國防專利;需要指定實施本系統或者本部門以外的國防專利的,應當向國防專利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局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批準后實施。國防專利權人許可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國防專利的,程序同向中國單位或個人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國防專利權一樣,要在確保不泄密的前提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方可許可實施。

由上述的保密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國防專利的保密問題上抓得很緊,在各個環節上都有嚴格的保密程序規定。但是,這其中卻少有保密性實體標準的具體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給國防科技成果創造者一種國防專利保密性適用范圍寬泛、保密程序繁瑣的印象,從而放棄申請國防專利,以致每年有眾多的國防科技成果均未申請國防專利,而大量的國防專利被國外申請。這就是國防專利的“重保密”問題,其后果除了打擊國防科技成果創造者申請國防專利的積極性以外,即使其成功申請了國防專利,無處不在又無跡可尋的“保密”枷鎖也將妨礙國防專利的實施。發明創造不能轉化為生產力,與一堆廢紙又有何異?

二、我國國防專利的解密規定及“輕解密”現狀

根據《國防專利條例》及《國防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辦法》的規定,國防專利的解密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國防專利局決定解密;二是國防專利權人提出解密申請,國防專利局審查后決定解密。滿足以下條件的國防專利應當予以解密:(1)保密期限屆滿;(2)用于已經退出現役裝備的;(3)已經有接替技術,原有技術無保密價值的;(4)雖屬現役裝備中的國防科技成果,但其主要秘密國內外已經通過專利或其他途徑公開,失去保密價值的。

關于國防專利的保密期限,沒有單獨的法律規定,而是適用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的第3條規定,即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由于法律規定對屬于絕密級的國防發明創造,不授予國防專利,所以國防專利的保密期限根據秘密程度不同分為20年和10年。而《國防專利條例》規定:國防專利的保護期是20年,從申請日開始計算。這也就意味著被定為機密級的國防專利在保密期限屆滿解密的同時也失去了專利權利,進入“知識共享”階段,企業或個人可無償使用。這不能不說是對國防專利權人的一個重大打擊。國防專利解密后移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轉為普通專利,錄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系統,供民用領域的企業和個人查詢。此外,《國防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辦法》還規定了對國防科技成果進行解密或降低密級的申請、審批程序。

我國法律對國防專利解密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迄今為止,我國國防專利只解密四件,而且都是由國防專利權人請求解密的,應然的法律被束之高閣、形同虛設。而在美國的情況則是,其國防專利保密的時間為一年,一年后大都轉為普通專利。發達國家為了促進國防技術向民間轉移,提高成果轉化率,每年都會組織專家解密不再需要保密的專利成果。

三、對“重保密、輕解密”問題的學理分析

國防專利雖然因其具有的保密性特點與商業秘密制度有相似之處,但本質上屬于專利的一種,可以說國防專利就是需要保密的專利,其本質是專利,是要公開的,只是公開的時間、范圍和方式需要法律加以規定。

“公開”是國防專利應循之徑,這與商業秘密徹底完備的“保密”是截然相反的,這也決定了建構與完善我國的國防專利制度所應秉持的“公之于眾”的價值追求。我國國防專利一直存在“重保密、輕解密與應用”的導向,其實無論是過分重視國防專利的保密還是忽視其解密與應用,反映的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壓制了專利制度對“公開”的內在需求,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權力壟斷與知識共享”的有機結合來保護創造者的權益并促進先進知識傳播的價值追求。

究其原因,這與我國國防領域乃至整個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有密切關系。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表現在相關單位和個人不能正確把握國防專利的知識產權本質,在保密的重要性及解密的必要性與及時性問題上陷入誤區。例如,有人提出,既然保密對于國防科技成果如此之重要,為什么不在此領域實行國家秘密制度,或采取類似于知識產權中的商業秘密制度,這樣不就能夠很好的保護國防科技成果的秘密性了嗎?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質疑設置國防專利制度的必要性。殊不知,對于國防領域的發明創造,我們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不是其始終處于一種秘密狀態,我們追求的是這些發明創造最終轉化成生產力增強軍隊的武器裝備及其他國防力量并激勵國防科研單位或個人的創造熱情不斷為我們的國防建設注入新鮮血液。而要實現這些追求,非知識產權制度別無他途。這也是各個國家選擇國防專利(或保密專利)制度而非國家秘密制度的根本原因。

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在立法上的表現為,首先,關于國防專利的保密期限過長、保密范圍寬泛、保密程序繁瑣,打擊了國防科技成果創造者申請國防專利的積極性;其次,關于解密,因為沒有規定不及時解密相關單位及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或行政責任,也沒有賦予國防專利權人相應的救濟手段,以致法律僅僅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法”而沒有實現法所應具有的指導和強制功能,使得解密的條件和程序形同虛設。此外,國防專利的產權主體不明確,實踐中國防科技成果所有權多歸屬國家。這種權利歸屬的做法,無疑使國防專利的研發單位或個人在取得一定數量的補償費后不再關心其科研成果的命運,自然也不會關心國防專利的解密問題,因為自己對其已不再享有任何財產權益,而知識產權制度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先進知識共享的功能也就失靈了。

四、“重保密、輕解密”問題應對之策

針對國防領域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問題,可以通過在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軍隊、科研院所等與國防知識產權活動有關的部門舉辦培訓班和講座、出版刊物等方式進行宣傳來廣泛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培養知識產權意識,使相關單位和個人正確把握國防專利的知識產權本質,客觀對待保密的重要性及解密的必要性與及時性問題。

在做好宣傳培訓工作的同時,應該對我國的國防專利進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細化國防專利的密級設置標準,實現密級設置的有法可依;對國防專利的保密期限進行有別于其他國家秘密的法律規定,如前文所述10年或20年的保密期限對保護期為20年的專利來說是致命的打擊。另外應該在國防專利局設置專門的保密與解密機構,專門負責國防專利的保密與解密工作。

(二)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如《國防專利條例》,明確規定國防專利權人可以是國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而國家享有使用權。至于國家是享有獨占性使用權還是非獨占性的,可以根據每個專利的具體情況由合同加以約定。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不應有太多的公權干預。這樣享有國防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才會有為維護自己專利權利而申請及時解密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先進知識的共享。

第7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一、專利權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一項“特權”,是對“自然權利”的否定

從本質上講,任何權利都是法律賦予的。但是,法律賦予權利的方式和程度還是有區別。有一些權利通常不需要專門的法律、專門的程序去確認,人們在談到這類權利時,似乎不用去追究是哪一部法律規定的,具有所謂“天賦人權”的意味,我們不妨稱之為“自然權利”。而另一類權利則不同,如果沒有有關這一權利的專門法律、專門程序的確認,這一權利就不能存在,我們稱這類權利為“特權”,知識產權就是這樣一咱“特權”。從知識產權的歷史淵源來看,確實是源于地道的特權,正如有學者所精辟闡述的:“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財產權。它起源于封建特權。”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在這一點上的表現尤其突出。知識產權學者提到的早期雛形狀態的專利權,實際上都是封建君主恩賜給某個人在某一行業壟斷生產、獨占利益的特權。比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爾市一位市民制作色布的技術15年的壟斷權;1331年英王愛德華三世曾授予約翰·肯普以染布技術的特權③,等等。現代專利法盡管與早期專利法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現代專利法的實質仍然是國家賦予某一發明創造人以“特權”。實際上,如果沒有專利法,則無所謂專利權。在沒有專利法的情況下,發明人、設計人對自己完成或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的發明創造,也會同自己取得的其他權利一樣,盡可以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不是獨占權。盡管這種權利也是需要法律加以保護,但是,在權利未遭侵犯之時,只是處于一種“自然”狀態。而具有獨占性質的專利權,純粹是國家權力介入的結果。這種介入使處于“自然”狀態的發明創造權完全改變了性質。如果說其他權利的取得和享有是所謂天賦人權的話,專利權卻很難說是“天賦”的;甚至相反,專利權的獨占性,正是破壞了天賦人權的理念。

因為,天賦人權解釋不通這樣一個道理,為什么在后的發明人或申請人就無權使用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的發明創造。法律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實際上剝奪了同一發明創造的其他發明人和設計人的權利。專利權一旦被授予,其他發明人、設汁人同樣付出的勞動和物質代價就會付諸東流。如果。他們實施了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就可能面臨侵權的指控,盡管這發明創造實實在在是他們自己付出勞動的產物。作為一種平衡,專利法規定了先用權,但享有先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專利權人申請前做好了實施的必要準備,對那些大多數的相同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來說,還是無能為力。因此可以說,專利權是借助國家權力形成的一種“特權”,它的產生是犧牲了個別人的權利來換取社會的利益。只不過,專利制度的優越性以及因此而給社會帶來的利益,使我們感到這種代價是值得的。

二、專利立法的著眼點主要不在保護個人權利,而在爭取和維護社會利益

法律授予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獨占權,主要是考慮到社會的目的,而不是主要維護發明創造人的利益。通過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主要是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鼓勵發明創造,二是換取專利權人公開其專利技術。鼓勵發明創造,當然是出于社會目的的考慮。在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現代社會,發明創造對一個國家的重要性日益顯著。早在1985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數字就表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前十名的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基本上也在前列。那么,不采用授予獨占權的專利制度能否鼓勵發明創造呢?誠然,鼓勵發明創造的方法還有多種,比如,物質和精神獎勵、稅收優惠等,但這些方法都無法與授予專利權人獨占權相比。在一定的區域內,專利權人借助法律的幫助,獨占市場,這種鼓勵能使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實現最大的利益,是專利權人最希望得到的。所以,專利制度是當今社會鼓勵發明創造的最有效的制度。

而公開發明創造,對社會技術的進步更是意義非凡,它使其他科技人員及時了解科技的最新動態,從中尋求啟發,等于獲得了進入新的技術領域的跳板或捷徑,推動技術迅速發展。而且,又節省了大量的物力、智力資源,本身就是對社會進步的推動。正因為如此,各國專利法一般對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公開發明創造的程度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基本上要以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可見,公開發明創造更直接的體現了專利法立足于社會利益的特點。盡管我們可以說,任何法律的終極目的都是維護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但是,專利法在這一問題上的表現是無需從終極意義上講的,專利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社會利益,可以說,專利制度的存在純粹是為了社會利益而借助國家權力對處于“自然狀態”的發明創造人的權利的強制性調整的產物。

三、專利法的社會本位特色在專利法具體規范中的體現

第8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內容提要:商業方法是傳統專利權例外的主題。但隨著商業方法的廣泛利用,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出現,使商業網絡軟件盛行并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美國等國家逐漸將商業方法納入到專利權領域。不過,商業方法的專利性問題仍然存在爭議。面對商業方法專利的擴張,為了使其不至于對現存專利制度建立的平衡機制構成威脅,關鍵之處在于根據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確定適用的條件和范圍。

Abstract:Thecommercialmethodisthethemethatatraditionalpatentrightisexceptional.Butwiththeextensiveuseofthecommercialmethod,especiallytheappearanceofthecomputertechnology,itmakesthecommercialnetworksoftwareprevailandproducestheenormouseconomicbenefits.CountriessuchasU.S.A,etc.bringthecommercialmethodintothepatentrightfieldgradually.However,thepatentabilityofthecommercialmethodstillhasadispute.Inthefaceoftheexpansionofpatentofthecommercialmethod,inordertomakeitunlikelytoconstituteathreattoequilibriummechanismoftheextantpatentsystem,thekeyliesinconfirmingapplicabletermsandrangeaccordingtofactors,suchaseconomyofthiscountryandsocialstateofdevelopment,intensityofmarketdevelopment.

Keywords:thecommercialmethod;patentprotection;patentofmethod

商業方法專利是近年來在我國專利法研究領域新出現的概念,但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卻并非如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在美國專利分類碼第705號中對商業方法專利所作的定義是:“裝置和對應的方法,用于商業運作、政府管理、企業管理或財務資料報表的生成,它使資料在經過處理后,有顯著的改變或者完成運算操作;裝置及對應的方法,用于改變貨物或服務提供時的資料處理或運算操作”[1]不過,美國對待商業方法專利性的態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否定到肯定的過程。

上個世紀初,美國對反壟斷和保護公眾利益的強調使得對商業方法納入專利權領域持否定態度。如在1908年的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案[2]中,法院認為,商業方法屬于抽象的概念,因而應屬于專利權例外的情形。在該案中,專利的權利要求涉及到一個系統的可專利性問題,該系統用來監視和協調飯店的食物單與配送和顧客付賬的關系以阻止服務員和出納員的貪污行為。該系統要求服務員領班把顯示有服務員的食物單同編號的紙條,與從廚房運走的食物和顧客實際的付費進行比較。這些權利要求不屬于有關機器、制成品或物質合成的傳統種類。盡管當時方法正日益成為另一分類“新的和實用的技藝”中的可專利主題,HotelSecurity案仍然通過排除沒有物質或有形機制的方法,限制了商業方法的大幅增長。法院指出,該系統的基本原則和記賬法(即把雇主的商品記在取走該商品的商的名下)一樣陳舊[3]。法院基于專利性標準的判斷而否認了該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

從過去發生的一些否認商業方法專利性的判例來看,商業方法的權利要求具有普遍性而廣為人知,達不到專利權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非顯而易見性)要求是不能獲得專利的重要理由。商業方法作為傳統的專利權的例外不是沒有原因的。從歷史沿革看,專利法承認方法專利也有一個過程。如在英國,早期判例主張發明專利的條件是被商業利用的、可被普遍接受的物質具體化的實體,而不包括方法在內。商業方法作為方法的一個下位概念更不可能自然地納入專利權保護領域。除此之外,還有以下原因:商業管理領域內的許多革新很快進入公用領域。這些革新除具有作為商業秘密的條件外,沒有作為知識產權而受到有效保護。許多著名的和有價值的商業運作技巧已為商業界所通用,進入公眾都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領域。如就二次記賬法而言,任何人都應可以運用公共領域的這一商業方法。但是,上述內容并不表明具有重大商業價值的商業方法不能獲得法律保護。如在美國,被保密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商業方法根據州法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使用。在計算機軟件作為一種產業發展起來后,軟件既可以看作是一種產品,也可以視為一種控制設施的方法,因而在經濟上是有利于商業活動的。此外,長期以來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為具有重要商業價值的軟件、表達方式、娛樂活動、角色與商業符號提供了具有重要意義的專有權[4]。

后來,隨著商業方法的廣泛利用,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出現使商業網絡軟件盛行并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美國逐漸將商業方法納入到專利權領域。如1998年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StateStreetBankv.SignatureFinancialGroup案[5],,Inc.v.Barnesandnoble,Inc.案[6]等,都明確將商業方法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根據StateStreet案,商業方法專利必須有一些有形的或物質化的效果,特別表明商業方法在軟件中體現出來,至少使與軟件接近的媒介具體化。還如在AT&TCorp.v.ExcelCommunications,Inc.,案[7]中,法院對有關商業方法、軟件和數學算法的可專利性標準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在該案中,該聯邦巡回法院再次列舉美國《專利法》第101條的例外規定,認為專利法能夠適應“法律和技術方面的顯著變化⋯⋯要求⋯⋯新的和革新的概念,同時仍然堅持其基本原則”。它嚴格限制司法界定中把可專利的算法排除到抽象的數學算法中。通過引證StateStreet案,該法院發現包括算法在內的發明具有可專利性,只要遵循Alappat案的處理方法,該算法能夠以“一種有效的方式得到應用”和“作為一個整體以一種有用的方式被應用”[8]。近年來,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授予了相當多的商業方法專利。僅以美國花旗銀行為例,截止到2001年2月13日,它在美國獲得了41項商業方法專利。而且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速度增長很快,以1996年至1998年為例,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的商業方法專利從165件增至2193件[9](p.118)。商業方法專利的授予意味著商業方法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商業方法專利。

當然,盡管在美國商業方法已被不折不扣地納入了專利權的保護領域,商業方法的專利性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如美國律師界很多人認為,描述從事商業活動的專利申請權利要求不是“直接地傾向于(法定的可被允許的)標的”[10]。很多商事主體擔心商業方法專利的授予會制約其利用既有的商業模式和技巧從事經營,擔心受專利權束縛而不敢自由利用商業方法。一些學者則從專利性的要求考察,否認商業方法的專利性,原因是商業方法專利所描述的商業技藝已經被他人使用或所知道[11]。有些學者則從知識產權的制度價值和與公共政策平衡的角度考察,提出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方面的爭議。如有的學者強調知識產權保護中更大的社會利益,而該社會利益是以更嚴格限制政府授予專利壟斷權為前提的;認為通過對政府授予專利壟斷權的限制使創造更便利而促進社會進步,而這些創造如果以在先技藝為基礎則容易進行。財產權利的倡導者則表示,界定明確的和可強制執行的知識產權體系是對創造的基本鼓勵。在公共政策下平衡這兩種觀點的方法對改變知識產權的范圍也引發了爭議,這和有關商業方法的爭論相似。還有一種批評認為,商業界幾乎每一個人都使用商業方法。因此,具有較廣范圍的強勢商業方法專利過多地起阻礙作用,它們侵占所有商業有效運作所必需的商業基本結構[12]。

為避免授予商業方法專利存在的一些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商業方法專利的起源:一個行動計劃》(《行動計劃》),其基本內容是:第一,加強對審查員的有關商務實踐中的技術訓練;第二,修訂專利商標局的審查指南,包括由主審查員(審查學習和訓練過程中的優秀者)對在美國專利分類指南第705類中所有申請進行強制性的第二次審查;第三,擴大專利商標局的質量審查辦公室對在美國專利分類指南第705類中專利的抽樣范圍;第四,對在美國專利分類指南第705類中的申請,對與商業有關的非專利文獻進行強制性檢索[13]。

商業方法專利的出現無疑是專利權擴張的一個重要現象。它在本質上是調和商業方法擁有者和商業競爭者、社會公眾之間關系而在專利法上出現的新的制度安排。商業方法專利的確立對于激勵商事主體改進商業模式和激發技術資源創造具有重要作用,因而是具有社會利益的。它同時通過授予商業方法擁有者以專有權利,能夠有效地制止相關商業方法經營者的競爭,提高其自身的競爭能力。相應地,它也會對相關商業方法經營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并對市場相關行業的利益變動產生影響,從而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當然,“由于不同國家在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方面存在差別,比較商業方法專利的經濟效果存在一定困難”[14]。

面對商業方法專利的擴張,為了使其不至于對現存專利制度建立的平衡機制構成威脅,關鍵之處仍在于根據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確定適用的條件和范圍。美國商業方法專利近些年出現的一些問題,在本質上仍然是沒有找到協調相互沖突的利益各方的最佳平衡點。例如,商業方法專利標準過于寬松使很多不具備專利性的商業方法都獲得了專利,導致了對商業方法擁有者權利的不適當保護。

就我國來說,原則上講,面對新技術和市場經濟發展出現新的事物,專利法應以一種開放和包容的精神去對待。新事物的出現,有可能打破專利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而需要在新的起點上建立平衡。但是,就商業方法專利來說,我國《專利法》暫不加以引進是值得考慮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可專利范圍。從理論上說,商業方法能否獲得專利權的保護首先需要突破它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觀念。但現實中的以下幾個因素決定了承認商業方法專利應慎重:一是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商業方法專利的授予對外國人更有利,因為我國在市場經濟發育和商業管理模式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二是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沒有納入《知識產權協定》等國際公約的要求,不確立商業方法專利保護制度與國際義務并不違背。當然,隨著條件的成熟,未來仍有可能考慮建立我國的商業方法專利制度。

注釋:

[1]李穎怡,林艷.論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利益平衡[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5).

[2]160F.467(2dCir.1908).

[3]HotelSecurity,160F.at469.JohnW.Bagby,BusinessMethodProliferation:ConvergenceofTransactionalAnalyticsandTechnicalScience,56TheBusinessLawyer428-9(2000).

[4]JohnW.Bagby,BusinessMethodProliferation:ConvergenceofTransactionalAnalyticsandTechnicalScience,56TheBusinessLawyer424-5(2000).

[5]149F.3d.368(Fed.Cir.1998),cert.denied525U.S.1093(1999).

[6]73F.Supp.2d1228.

[7]172F3d.352(Fed.Cir.1999);cert.Denied120S.Ct.368(1999).

[8]JohnW.Bagby,BusinessMethodProliferation:ConvergenceofTransactionalAnalyticsandTechnicalScience,56TheBusinessLawyer437(2000).

[9]郭衛華,等.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M].法律出版社,2001.

[10]RinaldoDelGallo,III,Are“MethodofDoingBusiness”FinallyOutofBusinessasaStatutoryRejection?,38IDEA403(1998).

[11]ScottThurm,ChiefExecutiveUrgesShorterDurationforInternetPatents,WALLST.J.,March10,2000,atB3.

[12]JohnW.Bagby,BusinessMethodProliferation:ConvergenceofTransactionalAnalyticsandTechnicalScience,56TheBusinessLawyer445-51(2000).

第9篇:專利制度的本質范文

建設創新型國家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內在要求,也是提升國家綜合國力和競爭力的必然要求。擁有更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已經顯得尤為重要。

近十年來,我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在迅猛增長,但所授權的專利技術與美、日、歐等發達國家相比,在創新和高新技術含量方面都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如何提高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如何讓授權的專利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以及研究三種專利在促進經濟增長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已經成為各企業和各部門必須面對和思考的問題。在我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這三種專利對經濟增長所起的效用強度是不同的,準確把握這三種專利各自對經濟增長的產出彈性,將對政府和企業的研發投入,及其專利戰略部署起到很好的導向作用。

到目前為止,運用經濟計量方法來研究專利與經濟增長之間關系的成果已經十分豐富,但這些研究大多數都集中在對專利本身的投入與產出上,并且大都把專利作為一個整體去研究[1],并沒有把專利細分為幾個種類進而研究其各自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比如,國內學者研究得出我國專利對科研資金的產出彈性為0.465,而對科學家和工程師的產出彈性高達1201[2],同時還得出專利制度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約為179%的結論[3]。為了準確把握三種專利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本文對我國從1989年~2007年的三種專利授權量和GDP(國內生產總值)等相關數據進行計量經濟學分析,以此來探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三種專利的產出彈性,并解釋其深層次原因,進而提出相關的政策舉措。

2.模型設立

2.1研究假設。早在亞當斯密(AdamSmith)、里卡多(Ricardo)古典經濟學時代,經濟學家就從不同的視角證實了資本、技術和勞動力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亞當斯密認為,勞動分工推動了工人勞動技能的提高,推動了行業技術的進步,進而推動了經濟的增長。早期研究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理論可以歸納為兩種模式:內生增長理論和外生增長理論,這兩種理論都認為技術是經濟增長的原動力。[4]隨著人類歷史進程的加快,各領域內的技術日新月異,尤其是在當前的知識經濟時代,不僅是技術,還有各種有用信息都將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而知識產權正是這種信息的重要體現,因為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就是對某種特定信息的專有權[5]。專利權是知識產權中最典型的代表,也是知識產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研究專利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就具有顯著的意義。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并對其作簡要分析。

H1:專利的使用量能夠促進GDP的增長。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科學技術的使用能夠帶來經濟的發展。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這三種專利正是科學技術的直接體現,因此,專利的使用與經濟增長是成正比例關系的,在本文中主要體現在對GDP增長的影響。

H2:專利的授權量與專利的使用量成正比。顯然,專利授權量越多,運用專利的機會就越多,其使用量就越多。因此我們研究專利使用量對GDP的影響就轉化為專利授權量對GDP的影響。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專利授權量的數據更容易搜集,這也便于做定量分析。

H3:專利申請量與專利授權量成正比。申請專利的數量越多,那么授予其專利權的數量也相應增多。基于這個假設,當我們研究專利授權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時,也就包含了專利申請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H4:由使用專利而創造的GDP等于用于R&D(研究與開發)的支出與某個乘數的乘積。本研究主要是為了探明三種專利各自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也就是分析三種專利的產出彈性,因此對作為整體的專利究竟貢獻了多少的GDP份額并不過多考慮,因為它不會對我們的研究結果帶來影響。由于R&D支出與專利的申請和授權之間有緊密的聯系。對一個企業來說,R&D投入越多,其擁有的專利數量也就越多,那么這些專利創造的經濟價值也就越多,因此我們用R&D支出來間接地表示專利創造的經濟價值就具有合理性。另外,由于R&D支出與其收到的經濟效益之間存在一個放大的乘數效應,因此為了合理地表示專利創造的GDP數量,還需要對R&D支出乘以某個乘數。

2.2變量設計與數據來源。

本文主要用到的一些變量:

IVT:發明專利授權量。指在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的項數。單位:百項。

LNIVT:對IVT所求的對數。

UMD:實用新型專利授權量。指在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的項數。單位:百項。

LNUMD:對UMD所求的對數。

DSN: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量。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的項數。單位:百項。

LNDSN:對DSN所求的對數。

GDP:國內生產總值。單位:億元。

P:GDP指數。以1978年=100計算。

PGDP:以1978年GDP為基期折算的實際GDP。單位:億元。

R:研究與開發占當年GDP的百分比。

RPGDP:專利貢獻量。專利創造的GDP數量,數值上等于PGDPR100,其中100是我們前文所設定的乘數。單位:億元。

LNRPGDP:對RPGDP所求的對數。

本文所采用的數據是從1989年~2007年19年間我國三種專利授權量和GDP等宏觀經濟數據,數據全部來自于中國統計局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局網站。

2.3模型建立。三種專利授權量(IVT,UMD,DSN)與其產出RPGDP之間可以建立一個函數關系,函數中RPGDP是因變量,IVT,UMD,DSN是自變量。即:

RPGDP=f(IVT,UMD,DSN)(1)

在此我們沿用經典的CobbDouglas生產函數來表示以上函數關系。即:

RPGDP=A×IVTα×UMDβ×DSNγ×B(2)

則α、β、λ分別表示IVT、UMD、DSN的產出彈性。

對(2)式兩邊同時取對數并展開,得

LNRPGDP=LNA+αLNIVT+βLNUMD+γLNDSN+LNB(3)

令LNA=c,LNB=μ得

LNRPGDP=c+αLNIVT+βLNUMD+γLNDSN+μ(4)

上式中c為常數項,α、β、λ分別為LNIVT、LNUMD、LNDSN的系數,它們的經濟意義仍然表示IVT、UMD、DSN的產出彈性。μ則表示函數模型的擾動項。

3.實證研究

3.1數據分析。IVT、UMD、DSN三種專利授權量的對數數值

3.2.1建立模型的擬合圖。首先通過建立模型的擬合圖來分析因變量的實際值與擬合值之間的關系,以此來找出模型中的異常數據。圖1是用Eviews軟件得出的模型的擬合圖。從中可以看出,因變量的實際值幾乎與擬合值重疊,只有1993年差距稍大一點。其原因是1992年9月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由于修改前后的專利法有較大的差異,1993年為新法實施的過渡期;很多專利申請人本來要在以前年度就應該向專利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但賴于新專利法尚未頒布實施,再加上新法對專利的保護更為合理,因此大多數專利申請人就暫時擱置了專利的申請,這樣等到1993年新法頒布實施后,就涌現出了大量的專利申請現象,對專利行政部門來說,這一年對專利的授權量也必然增多。這就導致了1993年的專利授權嚴重量偏離了正常的增長軌跡,出現數字虛高之勢。

3.2.2剔除異常數據重新回歸。為了進一步優化模型,就需要對這些異常點進行剔除,這樣才能使建立的模型具有更好的解釋功能。因此,我們對1993年及其以前年度的數據,也即專利法第一次修改實施以前的數據予以剔除,把樣本的范圍定為1994年~2007年14年間的數據。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因為1993年本身的數據存在異常,對模型造成較大的干擾;一是因為專利法修改前后對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也存在較大影響,而我們研究的目的是專利法修改后專利授權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那么以1994年為起點來研究也就更加合理。運用OLS方法,借助Eviews軟件對剔除后的新樣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其回歸結果如下:

LNRPGDP=6.624+0.168×LNIVT+0.104×LNUMD+0.223×LNDSN

(8.706)(1.4542)(0.644)(1.001)

+0.373(5)

(0.882)

其中:R2=0.981,DW=2.076。括號中的數據表示T統計量。

由R2=0.981可知模型的擬合優度很高,說明因變量中有98.1%都可以由自變量進行解釋;DW=2.076,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方程通過了自相關性檢驗。

4.結論分析和政策建議

4.1模型得出的結論。通過(5)式可知,α=0.168、β=0104、λ=0223,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授權量的產出彈性分別為0.168、0.104、0.223,從中可以看出外觀設計的產出彈性最高,發明的產出彈性次之,實用新型的產出彈性最低。說明在我國的三種專利中,對經濟增長影響最顯著的是外觀設計的發明。這與目前我國的實際狀況也正好吻合。

4.2分析可能的原因。

4.2.1我國不恰當地把實用新型授予專利權。這也是為什么實用新型的產出彈性最低的直接原因。在當前世界上,已經很少有國家再把實用新型列為專利權的范疇,而我國到目前為止仍授予其專利權,并且其授權量占專利總授權量的很大比重,這也是造成我國每年專利授權量居世界前列的主要原因。而這種居世界前列只是一種假象,這也就解釋了我國為什么擁有這么多的專利但創新能力卻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不合理現象。

4.2.2我國企業整體技術水平不高,消化和吸收新技術的能力偏低。這是造成實用新型的產出彈性最高的主要原因。由于企業所運用的技術大多數是一些相對落后的技術,并且這些相對落后技術普遍運用在企業的設備和產品的外觀設計上,所以造成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出彈性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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