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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CU急救治療中,機械通氣支持能夠為患者贏得搶救時間,同時能夠保護患者正常的臟器功能,對于提高患者的存活率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機械通氣無可避免地會對患者生理、心理造成的傷害,不利于其生理、心理功能恢復[1]。本文探討了專職氣道護理干預對ICU行機械通氣病患舒適度的影響,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研究從我院2014年1月~2015年12月ICU行機械通氣治療的患者中隨機選取100例進行臨床干預研究,納入標準:基礎病為重癥胰腺炎、腸梗阻、外傷、深靜脈血栓、食道瘺等非精神疾病;機械通氣治療時間>7d;已簽署知情同意書。按照患者入住ICU的時間,將其分別編入研究組和對照組,各50例。研究組男27例,女23例,年齡17~68歲,平均年齡為(40.45±7.48)歲;對照組男26例,女24例,年齡19~66歲,平均年齡為(41.03±7.05)歲月。兩組患者一般資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兩組均進行常規機械通氣及胸部物理治療,并且選用的機械通氣模式和具體參數基本相同。對照組按照常規機械通氣護理方法進行干預,研究組在上述基礎上實行專職氣道護理。主要干預路徑如下:在科室中組建專職氣道護理干預小組,負責對患者的氣道進行專職管理,同時積極預防機械通氣相關并發癥。具體工作為:根據治療要求對人工氣道進行濕化和氧化處理,協助患者定期翻身、拍背護理和吸痰,對呼吸機進行專人管理和維護等。
1.3療效判斷標準 觀察并記錄干預前、干預1w后兩組的呼吸頻率、潮氣量以及氧合指數指標,同時運用急性生理及慢性健康量表(APACHEⅡ)對干預前后患者的生理、心理舒適度作評價。患者的生理、心理舒適度與評分呈反比例關系。
1.4統計學處理 針對上述數據,采用SPSS 16.0軟件統計和分析,采用(x±s)來表示計量資料,統計方法以t檢驗為主,對比以P
2 結果
兩組在干預前的急性生理及慢性健康評分對比無顯著差異(P>0.05),干預1w后,研究組的急性生理及慢性健康評分為(10.5±2.4)分,對照組為(15.8±2.7)分,研究組的急性生理及慢性健康評分要明顯高于對照組,組間對比存在顯著的差異性(t=10.37,P
3 討論
關鍵詞:專利制度;專利授權;知識產權保護;經濟增長
1 專利制度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份額的測算
我國自專利制度建立以來,還是取得了比較明顯的社會與經濟效益的。這一點又突出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專利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動了專利權的實施。據統計,自1985年到1996年,我國的專利實施率高達30%左右;而且依此實施率還可初步估算出從1985年到1996年底,按全國專利總數為531 518件計算,這段時間全國應有132 880件專利技術得到了實施。二是專利實施的經濟效益也十分明顯。根據中國專利局的統計資料,1997年這一年我國僅優秀專利項目這一項就累計為國家新增產值416億元,新增利稅97.9億元,創匯3億多美元。
盡管在不太長的時間里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總體上看我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僅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和重視,而且其本身知識產權的占有量、管理水平以及保護能力也普遍較低。例如,1996年在被調查的9 038家企業中,設有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的僅146家,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也才620家;不僅如此,近10 000家高新技術企業中,總共擁有的專利才1 696項、注冊商標1 959件、著作權163項;平均來講,6家企業才擁有一項專利、9家企業才有一個注冊商標,以致于科研主體冷落專利已成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普遍癥結。與我們自己的認識落后相比較,許多國外企業為了進入我國市場,紛紛在我國大量申請專利,以借機搶占在未來市場競爭中的制高點。事實上,截止1998年9月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累計受理的226 474件發明專利申請中,來自國外的即達115 409中,占了總數的51%,而且這一畸形趨勢近些年來還在進一步發展。
為有利于對問題的分析,在進一步探討專利及其專利制度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份額影響的時候,我們正需要進行更進一步的定量分析。
也正如我們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樣,由于專利等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正在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包含者知識產權的生產函數便可表述為:Y=At(N)KαLβIλ。對此生產函數式的兩邊求對數,即可得:lnY=lnAt+αlnK+βlnL+λ1nI。根據表1所示的我國從1985~1997年(令1985=1)的國內生產總值、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就業人數等方面的數據,對上述求對數后得出的生產函數式進行回歸分析,即可得出如下結果:lnY=O.057 8991nI+0.517 561nK+0.299 541nL+0.017 78,R2=0.997 28。式中,0.057 899、0.517 65、0.299 54即分別代表了專利、資本以及勞動的產出彈性。由此可見,近些年來,專利、資本、勞動三者相比較,專利這一要素相對而言其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影響還是比較小的;只不過從彼此間的增長速度上看,專利的增長卻又要快于資本與勞動的增長;顯然,總體上看,專利對我國GNP增長的貢獻并非最小,相反卻還超過了勞動增長的貢獻(10.05%),達到了17.43%;盡管相對于資本54.07%的增長貢獻,專利的貢獻作用仍還有較大差距,但其增長速度的上升勢頭卻依然不能否定。此外,我國還有學者借助于索洛余值法來進行研究的結果也表明:改革開放后的12年間,經濟平均增長率為9.6%,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是40.52%,勞動相應的份額是18.13%,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是41.58%(相比較而言,也超出了資本的貢獻)。不僅如此,根據中國統計局1996年的調查結果,在國民經濟的33個部門中,對經濟增長作用力最強的是那些使用知識產權較多的領域(這其中尤以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的貢獻為最大)。顯然,這一點也就無形中間接地證明了知識、尤其是知識產權要素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力與推動力。
2 專利制度運行效果的經濟分析
2.1 專利制度對創新活動的激勵作用評價
自1985年我國的專利制度運行以來,全國專利申請與授權數量均呈現出了持續增長之趨勢(其中,專利申請的年均增長率更是高達17.9%);這一點不僅表明了專利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已對整個社會的創新活動產生了明顯的激勵效果,而且也無形中反映出了社會公眾對專利制度法律保障的信心。不僅如此,在最近的這次專利制度修改中,還將專利方法的效力延伸到了依照該方法而直接獲得的產品;再加之保護期的延伸長,所有這些既明顯提高了專利權的保護水平,而且也無形中激起了整個社會對創新活動的投入以及相關的主動性與創造性的發揮。
事實也的確如此。僅從近幾年來國內專利申請的構成上看,即可發現其中的一些可喜的變化。例如,從種專利的申請量上看,其增加的幅度便即十分明顯:僅2000年就比1999年的增長了62.5%,占國內申請總量的比例也較1999年增長了3.9%。此外,從專利申請的主體來源上看,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量便即占了國內同期發明專利申請總量的63.4%;尤其是2000年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就比上年增長了138.3%,占企業申請總量的比例也比上年增長了7.4%。由此可見,企業作為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其專利意識在專利制度的規范與激勵下,也無形中顯著地增強了。
2.2 專利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評價
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的專利制度與其國家的經濟增長間是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的。其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對工業產權所進行的一項統計調查就表明,專利申請量居世界前10名的國家,其工業的發展水平即與其本身的專利申請數量是基本對稱的;WIPO在對92個國家的專利授權數與國內生產總值進行量化分析的基礎上,也得出了二者間呈正比關系的結論。由此可見,一個國家所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與質量在相當程度上是與其科技與經濟的發達程度密切相關的;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如果忽視了專利制度的重要地位與影響力,那么知識經濟之發展也就必然會受到極大的制約。
鑒于我國乃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而且總體上
看專利制度本身的運行時間也并不太長,因此,在對我國的專利制度對經濟增長作用的評估中,我們有必要分兩個步驟來進行:一是按縱向的時間序列進行宏觀分析,以檢驗專利制度對我國的經濟增長是否具有持續的促進作用;二是進行多個時間點上的橫截面方面的結構分析,以力求發現專利保護對象中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優勢因素。
我們先從縱向的時間序列上來分析一下專利制度對我國的經濟增長是否具有持續的促進作用。為此,我們可先根據1985~2001年我國的專利授權數與國民生產總值間的情況(見表2),采用回歸分析的方法來具體檢查與分析一下兩組變量之間是具有某種程度之相關性。
設以上專利授權數與生產總值的17樣本值的樣本相關數為r,于是就有:當r>0時,兩變量之間正相關,rr0,兩組樣本值間呈強相關性關系。不僅如此,進一步往下研究,我們還可以求得y(國內生產總值)對x(專利授權數)的線性回歸方程為:y=0.822666 56x+8 728.036 658。據此,我們也就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專利授權數越高,則其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也就越大,且專利授權數每增加一個單位,則相應地會預計增長0.82個單位的國內生產總值;既然如此,我們也就可以認定專利制度對國民經濟的增長是具有比較明顯且持續的促進作用的。
其次,我們再取時間點1996年我國31個省、市、自治區在當年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數{xi1}、{xi2}、{xi3}構成三個數據列,{yi}為當年各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的數據列,I=l,2,3,…,31,則(xi1,yi)、(xi2,yi)、(xi3,yi)就為三種專利授權數與國內生產總值的3組各31對樣本值,再分別檢驗3組變量的相關性,可得:發明與GDP的相關系數為――r1=0.393 746 3;實用新型與GDP的相關系數為――r2=0.719 828 9;外觀設計與GDP的相關系數為――r3=0.669049 7。
采用相同的方法對1996-2000年的數據計算可得各組變量的相關系數(見表3)。表3中的數據顯示,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與專利授權數與國內生產總值的變化間均呈正相關關系。其中,實用新型與國內生產總值的相關性最高,且從變化情況上看還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外觀設計與國內生產總值也有高且穩定的相關關系;而發明專利與國內生產總值的相關性偏低,且從總體上看還呈較明顯的下降趨勢。總之,計算檢驗的結果表明:技術創新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得到了證實,只是不同類型的創新對經濟增長影響力的大小有所區別而已。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國內生產總值的高關聯度反映了這兩類創新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要遠遠高于發明專利。由于實用新型專利更能反映企業的工藝創新能力,外觀設計專利能較直觀地體現企業的市場創新能力,發明專利也能標志著企業的產品創新能力,因此,這也就從另一個角度上反映出了現階段我國企業依賴創新獲取市場競爭優勢還主要放在對產品工藝的改進以及式樣的更新上,相比較而言,產品本身的創新卻又是十分的缺乏。其實,從我國發明專利的比例上也可以看出這一問題:在發明專利授權比例最高的2000年,也僅占當年國內外授權總數的12%,這一點可以說是與發達國家的情況形成了相當明顯的反差。
3 一般性的結論與建議
首先,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國家,雖然專利制度的運行時間并不太長,然而這種經過工業化國家幾百年實踐檢驗的制度,同樣在我國短暫的實踐中獲得了很好的效果。作為人類共同的財富,專利制度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因此,合理地選擇與引進專利制度與專利技術,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必將會起到顯著的推動作用。
其次,專利化的技術乃是處于市場邊緣的技術,因而也就具有較大的潛在市場價值。專利制度提供了一個激勵技術創新產出最大化的機制;盡管產出最大化并非一定就能達到利潤最大化,但是專利技術的擴散與使用卻恰巧正是專利制度促進經濟增長的關鍵步驟。在數據分析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雖然我國的發明專利授權數在逐年上升,然而其與國內生產總值的相關性卻下降了;顯然,這一點至少也還是表明了我國發明專利的轉化率情況是不容樂觀的。相關研究表明:在某些國家(如日本),技術擴散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已經超過了直接R&D的貢獻,因此,在以后的實踐中,制度與管理的著眼點應在繼續加強創新技術生產的同時,也不應忽視技術擴散的巨大作用,否則,也就勢必會影響到專利制度實施的績效。當然實踐中,轉化問題并不是一部專利法就能解決的;可以說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其需要企業家的選擇、風險基金的投入、市場的有序競爭以及政府的規范管理等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也正是有鑒于此,現階段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之作用,就并非僅僅是法院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相反,整個社會中的其他各個環節其實也都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再次,專利制度如同它的保護對象一樣也是需要不斷的創新的。其實,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與科技進步程度發生變化的同時,以及地調整和完善專利制度對提高制度的績效也是有著相當明顯的效果的。作為有別于其他法律的保護對象,專利法所調整的對象――創新技術乃是一個異常活躍的因素,新技術的出現與利用必然會對社會利益的劃分產生影響;所以,專利法及其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也就必然要及時地對社會中的新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這樣也就勢必會導致專利法律關系較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變化更快,而且其穩定性也會較其他的法律會弱些。也正是有鑒于此,社會也就應寬容和適應專利制度的這種特征;可以說,這一點也是我們在受惠于專利制度的同時應該要承擔的一種義務或者是應付出的一種代價。
最后,并非所有國家都需要通過專門的專利立法來保護實用新型,而在我國的專利立法中卻確立了這種保護對象并也還獲得了滿意之效果,可以說這一點又是與我國現階段的整體技術創新水平是一致的。當然,我國目前在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等方面的興旺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整個社會在創新問題上的浮躁――將發展寄希望于市場的短期且迅速的回報,相反對那些投入大與開發周期長的發明卻缺乏應有的熱情和長遠的期待。顯然,在我國的制度創新過程中是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市場失效”與“制度失效”情況的。為改變此狀況,政府之管理在此方面應完全是有所作為的:構建起國家創新體系的合理結構,大力提高對基礎研究以及高科技開發的支持,以有效彌補市場與專利制度本身所無法解決的相關問題。此外,國家機關對知識產權進行的保護也是知識產權制度區別于其他財產權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實踐中,政府應通過對專利法不同保護對象保護水平的調整以及運用審查制度來優化專利技術的結構,也能有效地提高發明創造的質量以及確保科技對經濟增長的持續穩定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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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專利產出;GDP;相關性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8-0069-02
1 提出問題
近十年來,我省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在迅猛增長,但產出的專利技術與江浙滬等發達地區相比,在創新能力和高新技術的含量方面都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安徽省作為我國的皖江城市帶重要地區之一,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規劃》已經充分論證了我省在自主創新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有巨大的發展潛力。那么如何提高我省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分析安徽省專利制度對經濟發展存在何種影響,以及研究三種專利在促進經濟增長中各自的作用如何,如何有效利用這種影響實現安徽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已成為各企業和部門必須思考的重要現實問題。實證分析是考察社會制度運行績效的一個有效方法,對專利制度和經濟增長的相互作用及其發展趨勢進行客觀分析,可以得出一些規律性的結論。通過數理統計分析,不僅可以細分出影響經濟發展的重要相關因素,而且可以具體測算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對之前的理論研究進行補充,并在結合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從量化的角度對以后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幫助。
2 實證分析
在前人對專利制度績效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把不能直接比較的數據變為可比性數據進行實證分析。我們將主要利用回歸分析方法考察專利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本文重點選取安徽省國內生產總值( GDP)和專利申請量Pa作為原始數據,GDP 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量度,以2001 年不變價格為基準。為消除物價上漲因素對實際數值的影響,本文使用CPI對GDP 進行相應的調整后得出不變GDP;為排除人為主觀影響,文章選取專利申請量作為衡量安徽省專利產出的指標。根據我省知識產權發展歷程,從2001 年才開始有完整的專利數據的記錄,選取2000年2010 年安徽省專利申請量作為樣本數據。而同時在這作為安徽省的十五十一五十年發展期間,省內經濟生產總值也呈現出單調增長的趨勢:見表1。
從表1的統計數據中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從2001年安徽省初建專利制度以來,專利申請量與授權量均呈單調增長趨勢,專利申請的年均增長率達到37.9%。這說明專利制度的運行對激勵創新具有顯著效果。
在對安徽省專利制度對經濟增長作用的驗證中,可以分為兩步走:第一,是按照縱向的時間序列進行宏觀分析,用以檢驗專利制度對安徽省經濟增長究竟有無連續地促進作用;第二,是對某個時間點上的橫截面的微觀分析,以期發現專利保護對象中影響經濟增長的優勢因素。
2.1 縱向的時間序列進行宏觀分析
表1中提供了從2001年-2010年安徽省專利申請量和省內經濟生產總值,可以采用回歸分析的方法檢驗兩個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利用eviews5.0進行數據計算相關系數R,得出:R=0.8913.進一步求得X(專利申請量)對Y(不變GDP)的樣本線性回歸方程為: Y=3993.115+0208068X;(7.737985),(5.558599)。其中,括號內的數為相應的t檢驗值。
(1)經濟意義檢驗。0.208068為省內邊際專利申請量,落在0―1之間,符合經濟意義。由此,基本可以確定專利申請量越高對我省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越大,且專利授權量每增加一個單位,省內生產總值將平均增加0.208068個單位,專利制度對經濟增長具有連續地促進作用。
(2)t檢驗和擬合優度檢驗。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自由度為10-2=8的t分布的臨界值為2.306.因此,從參數的t檢驗值看,無論截距項還是斜率項都是顯著不為零的。從運算結果可以得出我省的專利申請數和省內生產總值相關性顯著。另外,擬合優度R平方=0.7943表明,省內生產總值的79.43%的變化可以由專利申請數的變化來解釋,因此擬合情況很好。
2.2 某時間點上的橫截面的微觀分析
取時間點2005年,我省合蕪馬銅等17個地級市在當年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數{X1i},{X2i},{X3i}構成3個數據列,{Yi}為當年各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數據列,i=1,2,……17,則(X1i,Yi),(X2i,Yi),(X3i,Yi)是三種專利申請數與國內生產總值的3組各17對樣本值,分別檢驗3組變量間的相關性,得出:
發明與GDP的相關系數:R1=0.391
實用新型與GDP的相關系數:R2=0.648
外觀設計與GDP的相關系數:R3=0.661
上面的計算結果表示我省各地級市三類專利申請數與GDP的相關系數有著顯著的一致性和穩定性,并且都大于零。其中,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申請數與國內生產總值有強且穩定的相關性,但發明專利的申請數與生產總值的相關性明顯低于前二者。相關性檢驗的結果表明:技術創新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得到驗證,但不同類型的技術創新對增長的影響力是不同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與國內生產總值的強關聯性反映了這兩類技術創新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要遠高于發明專利。由于發明專利標志著企業的產品創新能力,實用新型專利主要反映企業的工藝創新能力,而外觀設計則較直觀地呈現企業的市場創新能力。所以,這從一方面反映出我省企業在現階段主要依賴對產品工藝的改進和式樣的更新上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缺乏對產品質的創新暨核心競爭力,長此以往必將喪失對市場的主導權甚至被淘汰。
3 結論啟示
實證結果表明安徽省專利產出對經濟增長有較強的相關關系,二者之間存在著一種長期的均衡關系,但在三種專利中,發明專利與經濟增長的相關性不強,這與理論上發明專利應對經濟增長起主導作用不符,與實際上發達國家的專利運行績效有也有差別。
3.1 分析可能原因
(1)由于發明專利前期需要投入較大的R&D經費,所以企業和科研等機構較少從事發明專利的研究,而改為較為容易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產出。而我省對專利授權的制度還不完善,經常不合適地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這是造成發明專利占總體專利比例較低的原因。
(2)我省企業整體技術水平不高,吸收和轉移新技術的能力偏低。由于企業所采用的技術大部分是相對落后的技術,并且普遍運用在企業的設備和產品的外觀設計上,這是造成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與經濟增長相關性虛高的主要原因。
(3)我省發明專利轉化為生產力的速度慢,水平低,這是造成發明專利的相關系數不是最高的主要原因。而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發明專利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才是最大的。這也正反映出我省目前專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2 給予政策建議
上述分析結論對我省有關企業和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將起到很好的導向作用。為此,安徽省應努力提高專利產出的質量以及專利轉化率,充分發揮專利產出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不斷提高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實現安徽省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1)對企業和科研部門,不僅要加強對發明專利的R&D投入,提高專利總產出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發明專利的技術成果轉化率。有針對性地做好具有市場前途的技術產業項目的宣傳,促進專利技術的交易。以科研項目為紐帶,科研機構開發專利產品,企業生產和經營專利產品,實現產學研結合。
(2)對政府來說,當前我省應健全完善專利制度,重視對原創性技術的傾斜,建立一套適合本省省情,同時與發達國家接軌的專利制度。在受理專利申請時,應相應側重對發明專利的授權,逐步減少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以此來讓專利制度更好地發揮其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同時應加強專利技術商業化環境的完善,為企業創造了一個鼓勵創新、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其保持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使其技術創新活動走向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李長風.計量經濟學[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2]劉華.專利制度與經濟增長:理論與現實[J].中國軟科學,2002,(10):26-30.
關鍵詞:美國;發明;專利制度;保護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7015403
1美國專利法改革的背景
1.1現代美國專利制度的歷史沿革
(1)第一階段(1790年—1952年)。
1789年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規定:“為了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術的進步,賦予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時間對其作品或是發明享有獨占權。”從而確立了專利制度的立法基礎。1790年美國第一部專利法——《促進實用技術進步法案》由林肯總統簽署。19世紀工業革命推動制造業迅猛發展,技術創新要求各國提供更為強有力的保護。美國專利制度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大量專利得到授權,專利訴訟也呈快速增長趨勢。
(2)第二階段(1952年—2003年)。
1952年對專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國現代專利法的基本構架。其中包括兩個主要的變化,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規定了授予發明專利權的要求不僅僅是新穎性和實用性,還包括非顯而易見性。1954年,對有關植物專利的條款進行了修改,澄清經培養的突變體、突變型、雜交體和新發現的籽苗可以授予專利。
1982年規定,所有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不再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個時段中任選一個,而是固定為從授權之日起14年。
(3)第三階段(2003年—2011年)。
2009年成為美國專利法轉折的一年,美國參眾兩院的司法委員會主席共同主持會議宣布將正式將2009年的《專利改革法案》提上議程,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雖然法案得到了眾議院的廣泛支持,但是還是與參議院有著一定的矛盾,其法案也在激烈的辯論中進入到2011年。
2011年是美國專利法收獲的一年,2011年3月8日,美國參議院以95∶5高票通過《美國發明法案》。美國總統奧巴馬對該法案給與高度評價,認為法案是60年以來美國專利法最重要的改革。2011年3月30日,眾議員拉馬爾.史密斯提交了眾議院版的《美國發明法案》。盡管與參議院版的法案存在著許多不同,但在先申請原則等一些重大問題上,兩院版本的意見是一致的。美國當地時間2011年6月23日,美國眾議院以304票贊成、117票反對的絕對優勢通過了備受爭議的《美國發明法案》。參眾兩院通過后,法案提交美國總統審議。2011年9月16日,奧巴馬總統簽署后該法案正式生效。這也標志著美國最新的專利法案經過長達8年的長跑,最后修成了正果。
1.2美國專利法改革的背景
2003年2月,當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21世紀戰略計劃》,強調提高專利質量、協調美國專利法與其貿易伙伴專利法的必要性。同年10月,美國商務委員會提出題為《為了促進創新:競爭和專利法律政策之間的適當平衡》的報告;2004年美國國家科學研究院在對專利法進行全面詳細的研究后提出了題為《21世紀的專利體系》的研究報告。這些報告均提到美國專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專利質量、對自由競爭的不利影響等,為專利改革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礎。但是,由于當時提案并沒有獲得大眾的支持,所以遭到擱淺。在2011年美國專利制度改革的提案又再次被提出,經過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一致通過,最新的美國專利法改革法案經過8年的時間終于通過,所展現給我們的是將專利體系中的薄弱環節予以克服,對美國的專利政策和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
(1)改革中的政治因素。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其雄厚的資本以及資本的過度集中在美國的壟斷企業中尤其明顯。美國政府很大程度上依賴者這些公司,在壟斷企業與政府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共贏的態勢。其實在很大程度上,美國的政府高層就是一個個的資本家,他們擁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背景,才能獲得更多的權利,所以這些壟斷企業就給他們提供了很好的平臺。在此次美國專利法改革的過程中,正是由于美國專利法中的不合理因素迫使美國的大型創新型企業瞻前顧后,無法滿足其利益的需求。所以,在多方的支持下,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法案的施行,從一定方面講,其中政治性的主導作用起到推動作用。
(2)改革中的經濟因素。
專利制度為科學研究領域的投資創設了激勵機制,反之,這種機制又推動了技術的進步。通常情況下,技術的進步需要花費百萬計甚或億萬計的研發成本,在保護不當的情況下,專利技術通過反向工程被他人輕易的獲得,加以略微的改變,投入市場,這樣使得發明者的巨額投資在轉眼之間就付諸東流。美國政府也一直致力于保護發明者的專利,讓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內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是這種激勵作用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的同時,也會適得其反。不幸的是,今天美國從政府到企業的興趣是保護“昨天”,而不是創造明天的研發成果。美國近年來一連串動作,從努力延長專利權年限,推動嚴格限制模仿產品設計和造型的法案,堅持以輸出技術來收取專利費等,在顯示美國缺乏創新的信心,還無形中降低了競爭的力量。歷史經驗指出,前述的做法沒有一項能達到持續競爭優勢的效果。創新需要強大的誘因配合,而各國歷史與美國產業的發展經驗證明,一味防止創新成果的擴散,正是創新誘因的致命傷。專利制度改革的理論和實踐證明,對專利權利人的保護水平,不是越高越好。保護水平過高,可能以損害全社會的創新為技術經濟代價。所以,美國專利制度的改革可以說是一種和諧的發展,在平衡中尋求出路。
(3)專利法國際協調因素。
作為衡量國家技術地位的重要指標,PCT申請量以及建立PPH項目直接標志著一國在知識產權領域話語權的強弱。而在2009年全球PCT申請排名榜中,美國以占全球PCT申請總量29.6%高居榜首。眾所周知,申請PCT專利表明申請人就這一項技術想在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保護,這意味著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經費去申請和維持這些專利。隨著經濟、貿易全球化進一步發展,以及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企業之間涉及專利糾紛的日益增多,用專利技術作為競爭武器以占領市場將是一種必然趨勢,為了占得先機,企業越來越重視采用PCT申請這一渠道。但是,由于全世界只有美國實行的是“先發明制度”,導致在于其他國家的產生糾紛中,采取的制度的不同,使得美國的PCT申請遇到了很大的阻礙。與此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作為后續申請的商標局,在處理相關PPH案件的耗時過多,迫使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到結案的時間大大延長。為了解決PPH項目的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應當做出相應的調整政策。美國是最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國家,也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最成功的國家,專利一直被視為經濟成功的基本要素之一。美國的企業非常善于利用專利占據市場,最通常的做法是投資地域,采取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先行的策略,為企業自身爭得更多的利益。為了謀求獲得最大范圍的技術保護和最大的市場份額,美國專利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
2美國專利法改革的動因
2011年3月8日和6月23日,美國參議院、眾議院分別通過了名為《美國發明法案》的專利法改革提案,對現行美國專利制度實施重大改革,以提高專利審批效率、更好地保護發明創造者的權益。專利法改革提案在美國參眾兩院均獲得通過,標志著自2005年以來,美國專利法改革終于取得實質性突破。該法案是自1952年以來對美國專利制度最全面的改革,一旦經總統簽署生效,將對美國專利政策和實踐產生深刻影響。
2.1美國專利制度與國際專利制度保持一致性
作為科技進步的第一強國,“發明者優先”是美國專利制度遵循的原則,然而縱觀今日世界,幾乎其它所有國家實行的都是“先申請制度”的原則,唯獨美國是西方發達國家中至今還在其專利法中堅持實行“先發明制度”的國家。在當今的形勢下,很少有幾個美國發明家是在與世界市場隔絕的情況下從事其發明研究的。因此,美國實行的這種與世界潮流格格不入的體制勢必使美國公司及個體發明者在國際專利競爭上遇到麻煩。雖然美國知識產權制度一直走在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前列,但卻仍然存在一些與其相矛盾之處。近年來,在國際專利協調問題上,美國一直站在專利法國際協調、甚至建立統一專利審批制度的立場上。而從專利法的國際協調角度來看,“先發明制度”完全是美國獨特的制度,在國際上并沒有市場。在這一點上,美國堅持“先發明制度”似乎與其國際協調的目標不盡一致。因此,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影響,美國專利制度的變革亦在情理之中。
2.2提高專利質量緩解專利積壓
(1)提高專利質量,促進就業的增加。
美國專利制度中專利準入門檻低的狀況日漸凸顯,所以不可避免的導致專利質量的下降,問題專利的數量也隨之增加,專利申請的層出不窮導致專利審查的力不從心,對于發明家和產業的領導者來說,過去的專利系統對于創新和就業來說變成了一種阻礙。在這種臃腫的體系中,專利申請累積的越來越多,專利審查的時間越來越長,導致新的專利無法滿足申請者的需求。據統計,在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積壓了超過70萬個專利還在等候審查,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地增加,所以迫使美國不得不做出一些改變。為了能夠提高專利的質量,克服專利的積壓,美國專利法改革法案增加了允許第三方在公開后至少6個月內提交與現有技術有關的資料;要求申請人提交檢索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信息;增設授權后異議程序等措施。同時,美國政府也賦予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更大的財政自。提案還建議設立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公共事業周轉基金用以代替財政撥款,該基金不受財年的限制。在這些機制下,大大提高了專利審查的速度,據有關報告統計,通過消除專利積壓,將在以后的3年中,創造約225萬個工作崗位。在美國經歷金融風暴以后,美國大批人員遭遇失業,在經濟低迷的形勢下,能夠創新和創造出工作崗位勢必會給美國社會注入一劑強心針。
(2)優先促進發明成果轉化為市場產品。
此次推動美國專利法改革的主力軍包括美國商會、美國高等院校聯合會等學界團體、美國專利商標局、國家科學院知識經濟中的知識產權委員會及美國知識產權法協會以外,還包含專利公平聯盟。專利公平聯盟的成員包括蘋果公司、思科公司、戴爾公司、惠普公司、英特爾公司、美國美光(Micron)公司和美國甲骨文(Oracle)公司等美國新興的高科技公司。這次改革法案被美國最大以及最有影響力的公司支持,所以從另一方面說他們對美國國會有著很大程度上的政治影響力。這些公司在專利法改革的5年中一直致力于推動其法案的進行。一方面他們面臨耗時耗力、費用驚人的專利訴訟精疲力竭,他們更加適合不依賴于專利保護獲得市場的企業受益的體系。所以,思科公司所做的一份簡報中指出,獲得專利實質上已經成為許多人和公司的終極目標,不是為了保護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的投資,而是通過許可其他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專利的實際制造和銷售產品的公司而收取報酬。他們試圖獲得其他人或公司會無意中侵權的專利,然后坐等那些公司成功地將產品推向市場。他們在雷區埋設地雷。那些獲得這種專利并從成功企業收取許可費的人將專利制度視為彩票,其專利申請在專利局的長期拖延符合他們的利益,因為這導致誰也不清楚專利的最終覆蓋范圍不清楚,而同時其他人在生產產品。訴訟的高昂花費使他們得益,因為他們可以提出少于訴訟花費的許可費,寄希望于人們付錢,即使對方沒有侵權,但是由于懼怕昂貴的訴訟有可能不得不妥協。在種種情況的制約下,這些利益集團無法使得其利益的最大化,那么矛頭就指向了專利法改革法案,弱化了專利權人的權利,借此加快專利發明向市場產品化的進程。
2.3降低專利訴訟費用,提高專利訴訟的效率
“專利叢林”的出現,其實際導致權利沖突的增加,商業化投資者無辜侵權的可能性增大,加大了為避免侵權而投入的預防成本。由于其相互交錯的特性,使得專利訴訟頻繁發生。而對于那些大型企業來說,將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耗時耗財的專利訴訟中,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的經營活動。然而,這些大型的企業又和國家命脈有著緊密的聯系,這樣在多方的壓力下,美國專利商標局取消雙方再審程序,設立授權后重審程序和雙方重審程序。啟動“授權后重審程序”的時間為專利授權之日起1年以內,可以以任何無效專利權的理由啟動;而啟動“雙方重審程序”的請求則需在專利授權1年以后或者“授權后重審程序”終止之后方可提出,并且只能以專利或出版物為證據,以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為理由。同時要求專利商標局公示每個重審案件從啟動到做出書面決定所花費的時間。
經過這次改革,專利訴訟中的變數將明顯減少,訴訟結果的可預見性又會使訴訟的數量減少,趨于簡化的專利制度也將有助于減低專利訴訟的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專利制度必將更加完善、更加適合其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在我國,專利法的正式頒布實施,不僅具有改革開放的象征意義,更有著推行市場經濟,與國際社會進一步相融合的實際作用,順應潮流,合乎民意。因此,專利制度在我國發展迅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并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行政體系的建立健全,為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包括600余家專利機構和不斷增加的審查、執法、宣傳等從業人員,組成了專利審批,執法、轉化等直接或間接的服務體系。
從1980年加入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到2001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已成為10多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條約或組織的成員國。中國政府恪守規則的真誠立場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的高度贊揚。廣泛而深入的國際交往,加快了中國專利制度的完善與開放,促進了國人知識產權意識的覺醒與增強。
我國的專利申請量從1985年4月1日的第一件開始,到2007年12月24目已突破四百萬件,專利申請質量不斷提高,三種類型專利的比例愈趨合理。統計顯示:國內專利申請中職務專利申請比例提高到47.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的比例提高到62.4%,且此項申請中的職務發明比例達到70.3%。近幾年來,國內企業向國外申請PCT專利的數量也明顯增多,2007年度達5400余件,同比增幅達38.1%,增長率連續5年居世界各國之首。龐雜而繁復的統計數字,明白無誤地昭示出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勃發以及專利制度對創新活動不可替代的激勵作用。
【關鍵詞】專利;專利申請;比較分析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實行了專利制度。據相關數據分析,專利所占世界科技信息的比重高達90%-95%。在這樣一個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期,如何更好的保護發明創造人的合法權利,鼓勵科技創新,使本國的創新技術和產品更好的進入世界,成為了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因此,深入研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專利申請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差異之所在,進而促進國與國之間專利制度的銜接和完善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中美專利申請制度的差異
專利權具有授權性的特點,發明創造者要使其發明創造的成果獲得專利權的保護,就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接受審查,經審查達到標準的專利申請權才會獲得專利權。中美兩國在專利申請制度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
(一)專利申請人資格不同
美國《專利法》第111條規定,“申請專利權,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應由發明人以書面向專利與商標局局長提出。”以此可見,美國把專利申請權作為了一項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認為可以轉讓的只是已經獲得批準授權的專利權,而并不承認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依照美國法律,專利申請人只能是發明人、設計人。
我國《專利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公告。因此,我國承認除發明人、創造人以外的發明、創造受讓人的專利申請人資格,認為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可以通過受讓專利申請權而取得專利申請人的資格。
(二)專利申請審批原則不同
專利權具有獨占性,相同的發明創造只能夠被授予一項專利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向專利部門提出專利申請時,在專利權的歸屬上就會產生問題。一些國家采用“先發明原則”將專利權授予最先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另外一些國家采用“先申請原則”將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
美國在專利申請審批上采用的是“先發明原則”,在《專利法》第102條規定了專利權的喪失條件,其一為“該項發明在本國或外國已經取得專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敘述,或者在本國已經公開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國申請專利之日以前已達一年以上的。”即當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哪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發明創造成果是由自己先完成的,就將專利權授予他。另外,在美國專利法中還存在“寬限期”的規定,允許專利申請人在首次公開其發明內容的一年之內保留其專利申請權。
我國采用的是“先申請原則”,依照我國《專利法》第9條第2款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權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二、中美兩國在專利申請制度上存在差異的原因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在法律體系上較多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美國為聯邦制國家,在法律體系上屬于普通法系。中國和美國在專利申請制度上表現出的差異性規定,究其根源在于兩大法系的歷史文化傳統的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人本主義觀念較重,更多的具有一些浪漫主義情懷。例如,在專利的權利屬性上,法國就堅持“自然權利說”,認為專利權與其他公民權利一樣,是一項天賦人權,誰創造了就理應歸誰所有。國家通過專利申請審批進行授權,只不過是在發明創造成果上貼上標簽,進行權利的確認。而除法國外更多的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專利權是一項“無形的財產權”,是同物權相同的一項民事權利。只不過物權會發生有形的損耗,不用規定一個保護期限,而專利權的客體是一種看不見、摸不到的無形的財產權。
英美法系國家堅持實用主義,更多的具有一些重商主義的傾向。一方面承認專利權具有大陸法系國家所認為的私權的屬性,是一項個體權利,另一方面又把專利制度作為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工具。認為專利權對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著強大的驅動作用。
所以,在專利申請制度問題上,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承認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在專利申請審批上采用“先申請主義”。而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國則認為專利申請權不可轉讓,只有發明創造者才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審批上采用“先發明主義”,以鼓勵更多的發明創造者進行創新,營造一個公正、有序的交易環境,推動本國經濟發展。
三、對于中美專利申請制度的評價
就專利申請人資格而言,一方面,承認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比限定專利申請人只能是發明人、設計人更貼近實際,更為方便靈活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將專利申請人僅限定為發明人、設計人可以更好的保護發明者的創新積極性。
就專利申請審批的原則而言,“先發明原則”的優點在于:一是規定將專利權授予給發明者更為合理,更能夠體現法律公正的本質,可以使真真正正的發明者成為專利權的主體。二是將專利權授予發明者更能夠激勵發明者的發明創新意識,進一步體現專利制度鼓勵發明創造的宗旨。三是可以確保發明人有一年的“寬限期”,使其可以在這一年的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申請或者出售其發明創造,并可以在此期間內減輕或者避免發明人的發明創造公之于眾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先申請原則”的優點在于:一是可以按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專利權的歸屬,便于操作運行,成本較低。二是可以盡早公開發明創造,便于進一步的創新。其缺點在于:可能會導致一些在先發明創造的人由于動作慢而得不到專利授權,從而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創新。另外,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各種各樣的發明創造也會層出不窮,采用“先申請原則”勢必會助長一些類似于“專利海盜”的個人或組織的發展。
四、如何加強我國專利申請制度的完善
美國的專利權申請保護制度在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大專利申請保護已成為其公開政策。我國正處在專利制度發展的關鍵時期,充分認識專利制度的重要性、不斷加強專利申請制度的完善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十分必要。針對我國專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如下:其一,在“先申請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對在先發明人利益的保護,實現法律的公正與利益的均衡。其二,嚴格專利申請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保護專利申請人正當權利的同時也要防止專利申請人資格的濫用。其三,應加強國家之間在專利申請保護制度上的溝通與協調,積極參與到制定專利保護新規則的活動之中,維護國家利益,防止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把本國標準作為國際標準強制推行。
中國正處在科學技術轉型的關鍵時期,困難與機遇并存。如何在實現專利申請等相關制度與世界接軌的同時更大程度上保護我國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如何在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創新技術和產品的傳播與共享,是我們實現現代化道路上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加強國與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深化專利制度改革以實現各國專利制度的銜接與統一已成為時代的發展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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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eBay案;專利救濟;永久禁令;四要件檢驗原則;衡平法則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03-0019-03
一、eBay案的背景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2007年專利報告》,全球專利活動在1960年之前發展緩慢,1960年之后專利制度的應用開始加速,到1980年以后進入快速發展期;自1995年以來,全球專利申請量的年均增幅為4.7%,其中2005年全球專利申請總量接近166萬件,比2004年增加7%。“專利叢林”現象出現在大眾面前。“專利叢林”現象和社會鼓勵專利的相關政策有關,但同時也有著歷史的必然性。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技術的創新正朝著微觀的方向發展,大部分的發明創造是借鑒、利用前人的成就進而作出的改進或者創新。過去一個專利就覆蓋了整個產品的現象已經被顛覆。一件產品中往往充斥著大量的分屬不同專利人的專利權利,要實現一個專利產品的商業化,就需要開辟一條穿越叢林的道路。人們認為穿越專利叢林的難度導致了專利的使用不足的問題,表現為:第一,取得專利許可的交易成本加大。第二,大量的改進專利成為問題專利而得不到實施。第三,專利訴訟增多。據統計,美國在1980~1990年間,專利訴訟數量由4000多件增長到8000多件。與此同時,在專利林立的現狀下還出現了“專利漁翁”的現象――有一些公司投機性地收購專利,特別是那些破產公司的專利,形成自己的“專利包”,通過他人侵權以獲得高昂的專利費或巨額和解賠償,被形象的稱之為“專利漁翁”。這些問題由以激勵創新為目的的專利制度引起,最終成為了創新路上的障礙。面對新的環境人們開始重新審視專利制度,開始探討專利的保護強度和創新之間的關系,在具體的案件當中,專利權利人和專利使用者之間的利益衡平成為了人們思考和關注的焦點。
二、eBay案案情
eBay其主要產品為:網上拍賣、電子商務、購物商場。MercExchange公司是一家擁有數件專利的小公司,其中包括eBay案涉及的“在線拍賣”的商業方法專利。在eBay案發生之前,兩家公司曾就“在線拍賣”的技術許可進行協商,但最終談判失敗。2001年,MercExchange公司向法院,指控eBay公司使用的“立刻購買”在線交易方法侵犯了它的上述商業方法專利。2003年地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eBay公司構成了侵權,判決eBay作出35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但拒絕永久禁令。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審理此案,一方面維持了地方法院對損害賠償的判決,另一方面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簽發了永久禁令。eBay公司不服聯邦巡回法院簽發永久禁令的判決,向聯邦最高法院提狀,并指出巡回法院一旦認定侵權即簽發禁令的做法是錯誤的。最高法院2006年5月做出了最終判決,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地區法院重審,要求地區法院依據傳統衡平法原則中禁令的“四要件檢驗標準”,而不是所謂的“一般規則”來決定申請人是否能夠獲得永久禁令救濟。
最高法院總結:拒絕或簽發永久禁令應當依照地方法院的公正判斷,四要件檢驗原則應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同等的適用。最高法院指出,地方法院和聯邦巡回法院都錯誤的適用了衡平法原則。地方法院的錯誤在于,在拒絕永久禁令時,沒有嚴格的使用衡平法原則上,簡單的將原告曾經與被告協商許可,和原告自身未使用該專利作為拒絕頒布禁令的理由是不合適的。而巡回上訴法院的錯誤在于,將禁令的頒布絕對化,專利法第283條明確規定要“依照衡平法原則”發出禁令,法院就應當按照傳統的衡平法原則來權衡是否發出永久禁令。因此,最高法院撤消了巡回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發回重審以便地方法院能根據事實判斷是否簽發永久禁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肯尼迪等認為,永久禁令是一種重要的針對專利侵權的傳統救濟方法。但現在的環境與當初不同了,過去在大部分案件中簽發永久禁令的做法已經不再合適了。商業方法專利的迅速擴張、大量的專門許可專利的實體的出現、復合發明等專利環境中出現的新問題,都應當成為目前地方法院在個案中判斷是否簽發永久禁令的考慮因素。
至此,eBay案的判決改變了聯邦巡回法院建立的,一旦發現侵權即簽發禁令的做法。人們甚至大膽地預測最高法院在eBay發生的態度轉變與以往一樣,預示著美國對專利制度鐘擺似變化從親專利的最高點擺向了另外一邊。
三、eBay案后制度的變化
(一)eBay案件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重新確立了四要素檢驗原則,在更多的案件中駁回了永久禁令的頒布請求。禁令與侵權認定綁定的模式得到了改變
2006年8月美國得克薩斯州地方法院宣判微軟和Autodesk在一起專利訴訟案中敗訴,責令兩公司向原告Z4Technologies公司支付共計1.58億美元的賠償金,但未支持原告的禁令請求。在這個與eBay案類似的案件中,陪審團認定Z4 Technologies公司擁有的兩項方法專利有效且微軟操作系統侵害了這兩項專利。但有效的專利以及侵權事實的存在并不能必然推定原告受到了不可彌補的損害。首先,微軟沒有生產產品啟動系統,也沒有單獨銷售、分銷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因此與Z4之間并不構成直接的競爭關系。其次,微軟使用的侵權產品僅是微軟操作系統一小部分功能元件,因此購買微軟的用戶不可能為使用Z4的專利產品而購買微軟產品,進而減損Z4的利益。同時,Z4并不能證明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自身損失,雖然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但不意味著金錢賠償是不適當的,只有當侵權產品影響了專利權人的商譽或獨占了市場時才會發生損失無法計算的情形。衡量雙方困境,若禁令,微軟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對系統進行重新設計,使眾多電腦系統的制造和零售商蒙受巨大損失。基于微軟產品的普及性,禁令會導致公共利益的損害。而對于Z4,非核心的一小部分元件侵權,通過金錢賠償足以彌補損失。
通過此案可以看出,在新的案件發生后,法院在簽發禁令的問題上都會進行四要件檢驗原則進行分析,即在認定侵權和獲得損害賠償的基礎上,要獲得禁令的救濟必須滿足四個要件:(1)原告已經遭受了不可彌補的損害,有合法的權利請求。(2)未來侵害是逼近的,而且損害賠償是“不充分”的。(3)被告遵守禁令所承受的困難并非不成比例地大于原告由禁令獲得的收益。(何為不成比例的大于在有關專利案例中存在著判斷上的不同觀點,聯邦上訴法院基于市場自由理論認為,雖然永久禁令給被告帶來的困難大于被告所獲得的收益,但這種差距實際上是給予原告的談判成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在eBay案中,肯尼迪大法官提出,如果專利權人確實是在利用禁令向專利使用人敲竹杠,則不應頒布永久禁令。)(4)符合“公共利益”。原告想要獲得禁令的救濟就必須承擔比“一般規則”下更多的證明責任。這無疑會給原告帶來負擔,迫使其更加慎重地對待專利訴訟,而不是將專利侵權訴訟作為對其百利無一害的進攻利器。
(二)另一方面,人們擔心的導致戲劇性的爆炸性反應并沒有出現
對eBay案后的研究顯示,eBay案后的兩年中法院在多于72%認定了侵權和有效性的案件中簽發了禁令,地方法院在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公布的判決的研究表明,法院在提到了26個eBay案的判決中有17個案件簽發了永久禁令,而僅在9個案件中拒絕了永久禁令。eBay后的三年中,地方法院在76%的案件中簽發了永久禁令――與專利權人感到害怕的落差相去甚遠。事實上,大多數最新的資料顯示,eBay案后,這樣的高簽發率已經持續了五年,地方法院在75%的專利案件中簽發了永久禁令。
這些數據說明,eBay案后的判例打破了之前的預言。專利權人與侵權人有直接競爭關系,基本上都得到了禁令救濟。法院更傾向于簽發禁令給實際實施專利的專利所有人。未實施專利的專利所有人通常得不到禁令。同時,那些實施專利或者將專利許可給有關系的公司的公司更傾向于被認為與侵權者有直接的競爭關系。此外,一些法院明確地拒絕了將許可意圖作為考慮的因素,認為不能因為原告有許可專利的意愿而拒絕永久禁令。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下列結論:(1)在多數案例中,地方法院仍然會簽發永久禁令;(2)通常當專利權人與侵權者恰好是市場直接競爭對手情況下法院會簽發永久禁令;(3)通常如果專利權人并沒有實際實施專利的商業行為,法院會拒絕簽發永久禁令;(4)其它因素,例如故意侵權、侵權專利只是一項復雜發明的組成部分、專利權人有進行專利許可的意愿以及未來侵權的可能性并不能明顯地預示專利侵權是否會導致頒發永久禁令。
四、eBay的歷史意義
最高院對eBay案的判決對美國專利侵權救濟具有重要的意義。此案的判決否定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長期堅持的頒布永久禁令“一般規則”化的做法,恢復了傳統的衡平法原則在專利侵權案件永久禁令頒布中的適用,成為了美國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轉折點。
首先,這樣的變化也是技術發展所要求的人們對權利人與技術使用者以及消費者之間的利益衡平的結果。在過去,一個專利或少數幾個專利就覆蓋一個產品的狀態下,法院傾向于保護專利權利人的利益,一旦認定侵權就頒布永久禁令,有利于專利權人權利的確認,迫使人們重視專利的價值。但如今,在某些一個產品上就聚集了相當多的專利的領域,專利的使用者常常無法像過去一樣繞開許多他人享有專利權利的技術,其技術商業化的難度已經是過去的倍數,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旦頒布禁令,其產品商業化的成本將會成倍的增長,從而達到不合理的程度。在專利密集的領域,專利的高強度保護,實際上加劇了專利技術商業化的困難,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專利利用不足、資源浪費的現象。eBay案后法院利用自由裁量權拒絕簽發禁令,就相當于將過去權利人通過訴訟所獲得的談判成本減去了,使美國專利侵權救濟重回理性的限制狀態。
其次,重新確立四要件檢驗原則,限制永久禁令的頒布打擊了“專利漁翁”,確保良性的專利競爭。在eBay案之前,“專利漁翁”現象愈演愈烈,對于“專利漁翁公司”來說,永久禁令是一種提高其在授權許可談判時議價的工具。在面對侵權訴訟時,“專利漁翁”作為原告其訴訟成本與財務風險更小,其最壞的情況是損失律師費和失去專利權,而最好的情況則可獲得大量的損害賠償,而相比之下,永久禁令會迫使被告公司的產品退出市場。為了避免這樣的結果,被告公司通常不得不接受高額的專利許可費用。學者們認為正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導致了制度規則的誤用或濫用,成為了危害專利制度促進競爭和創新宗旨的合法工具。而通過eBay案重塑四要件檢驗原則,修正了已有制度的弊端,通過增加頒布禁令制度的靈活性,減少了專利漁翁通過專利訴訟來敲竹杠的機會。
第三,美國法院對地方法院頒布禁令的自由裁量權的調整是有限度和謹慎的。調整后的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僅僅是恢復到了與其他侵權案件中同等的簽發禁令的裁量權。這樣的調整范圍既能起到修正過度強化保護、抑制專利“專利漁翁”現象的作用,又能保證制度不會重新偏向新的一面,即過度保護專利使用者的利益。對于專利制度的長遠發展和刺激創新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五、結語
永久禁令是專利侵權的一種程序救濟方式,對拒絕永久禁令的研究有利于加深我們對美國專利制度的發展方向的認識。我國有著和美國不同的國情,在專利制度上我們有了相對完整的制度,但在制度的使用效率上有著很大的差距。美國拒絕禁令的情形的分類分析,以及這種對侵權救濟進行限制的制度變化對我國都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法院對eBay案的判決正是美國對美國專利救濟制度的一次重要的調整行為,研究eBay案是研究近年來美國專利制度改革的最好的出發點。要完全研究專利侵權的救濟,還應該結合損害賠償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對研究拒絕禁令造成的結果進行研究,最終總結出這種制度的作用和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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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專利文獻:美國專利;專利檢索;專利數據庫
專利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技術專有的權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制訂了保護這種權利的專利法。依據專利法建立的保護發明創造的制度叫做專利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專利制度。專利文獻是專利制度的產物,它集技術情報、法律情報、經濟情報于一體。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資料顯示,全世界每年發明成果的90%~95%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到,而在其他文獻中只能反映5%~10%,因此充分有效地利用專利文獻能夠極大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專利文獻主要包括各種形式的專利說明書、專利公報及專利索引等,其中最主要也是人們最想提到的是專利說明書,因為它記載了該專利的技術信息、經濟信息及法律信息。美國在1790年就實行了專利制度,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出版的專利說明書種類主要有專利說明書、再公告專利說明書、植物專利說明書、外觀設計專利說明書、再審查證書及防衛性公告與依法登記的發明說明書等。
美國專利法不同于其他國家的一個特點是“先發明原則”。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對發明人提出的專利申請,從形式到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當專利局在同一時間接到兩份不同申請人提出的同樣專利內容的申請時,專利權授予最先發明的申請人,而不是授予最先申請人。近年來,美國專利局在原有的完全審查制的基礎上又實行了再審查制。即專利授權后,任何人在其有效期內引證現有技術時可對該專利提出質疑,美國專利局對此專利進行復審后。頒發再審查證書,同時出版經復審后的專利說明書(Reexamiha-tion Certificate)。美國專利局還實行一種“再公告專利(ReissuedPatent Specification)”制度。這種制度允許專利權人在發明專利授權后的2年之內,因說明書或附圖中出現缺點、非欺騙性失誤或權力要求過寬或過窄影響了原專利的完全或部分有效性,而對其進行修改、補充或重新申請,但不允許加入新的實質性內容,再由專利局審查并授予再頒專利并重新發給專利證書。特別是在美國專利文獻中還有兩種特殊的文獻,即“防衛性公告(Defensive Puliication)”及“依法注冊的發明(Statutory lnvention Registration)”。它們不是專利,也不具備專利的實施性特征,發明人可以通過專利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布發明的內容摘要,使其喪失新穎性,從而起到自我保護的作用。
當我們看到的地市專利工作取得成績的同時,也應看到不同地域之間的差別,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從中央對地方知識產權促進經濟發展的要求看,地市專利工作開展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1.1專利意識不強在地市里,多數民眾甚至政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知識產權意識不高,專利知識短缺,整個社會的知識產權氛圍不濃厚。尤其在科技立項、重大項目立項時,不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和法律狀態的驗證,或出現重復研究,或出現技術專利糾紛,或在技術引進中上當受騙,對當經濟發展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1.2機構設置參差不齊就地市一級來說,我國專利工作的機構大小情況不一致,有的為正處級、有的為副處級、有的為科級,機構規格大小不一;在職人員編制上,有的為公務員編制,有的為事業編制,有的為參公編制;在機構的組成上,有的為獨立機構,有的為地市科技局掛知識產權局的牌子;執法隊伍更是有的有,有的沒有。機構不統一,導致各地工作的力度不統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得不到充分調動,工作的推進和政策的落實上存在偏差。
1.3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缺失由于我國專利制度起步較晚,高等院校沒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所以地市的知識產權機構和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多是邊學邊摸索地進行專利工作,專業知識欠缺。專利知識產權工作需要懂法律、懂技術、懂管理的專業人才,由于企業知識產權人才缺失,導致知識產權失效、維權等案例屢見不鮮。
1.4專利制度在地市運用較少從國家到地方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強專利制度使用,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但地市各方面對專利制度利用非常有限。專利制度中的專利信息、專利轉讓、專利交易、專利質押、專利入股等沒能較好地運用,企業不知道如何有效利用專利信息,如何進行專利交易、專利融資等,地市專利技術難以轉化和實施,是制約地方經濟發展的因素之一。
1.5專利執法維權薄弱一是管理部門人員數量不足、業務能力較差,多數地市沒有專門專利執法機構,沒有專業的專利執法人員;二是專利意識不強,執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三是侵權人法律意識淡漠,專利權人維權意識低,維權成本高,對執法不抱希望,不去主動維權;四是執法手段不足,執法裝備、設備沒有保障,這是造成專利執法能力弱的另一個原因。
2加強地市知識產權工作的對策
(1)加大專利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力度。針對地市專利意識薄弱的問題,我們要利用4•26知識產權宣傳周、科普日、科技活動周、“12•4”法制宣傳日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進行大力宣傳,利用一切場合提高民眾的專利意識。同時,在一些干部培訓中加入專利知識產權的課程,提高其專利意識;在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中加入知識產權內容。地市知識產權部門多舉辦一些針對不同人群的專利培訓,特別是企業人員的專利培訓,提高人們專利創造、運用、管理意識。
(2)加強基礎建設,完善管理機構。專利工作雖然現在受到較大的關注,但是在機構方面,全國的布置和發展并不平衡,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是開展專利工作的組織保證。有關部門要進行必要的協調,地市政府要在機構設置、經費等方面進行支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專利維權援助、專利信息服務等公益機構,形成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高效運行的全國專利管理網絡,促進專利事業的發展。
(3)加強人才的培養、引進力度。在各項制約因素中,人才的制約是最大的制約,專利人才是專利工作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專利工作需要懂外語、懂法律、懂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地市要堅持培養和引進相結合原則,整合各方面人才的優勢,一方面要加強原有人才的再教育和培養,讓他們到大企業、高等院校學習專利管理知識,提高專利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同時要建立一支可以為企業服務的專利師資隊伍;另一方面,要從外地引進專利人才,在地市從事專利管理或知識產權的服務工作,真正為地方知識產權發揮作用。
(4)加強專利執法維權工作。真正提高人們對專利執法工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建立專門的專利行政執法隊伍,確保專利案件有人管,使專利侵權案件能及時、方便地得到解決。積極開展地市執法人員的上崗培訓,讓他們進一步熟悉執法程序,強化業務能力,加強執法裝備,配備必要的便攜式專利法律狀態查詢設備,提高辦案效率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辦案水平。同時,開展專利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建立維權援助、舉報投訴系統,暢通維權渠道,使專利維權成本減少,提高專利維權的便捷、高效性。
(5)加強知識產權綜合能力建設。積極開展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評議制度,防范專利風險。要將發明專利擁有量、申請量納入對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的有關考核中,建立科學的專利工作考核體系。積極開展專利技術交易、專利質押融資活動,促進專利技術的轉化和產業化。同時,還要積極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