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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背景
林木采伐指標的分配是農村廣大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基層林業部門反腐倡廉建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特別是伴隨著林業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林業發展形勢和森林經營主體發生了新的根本性變化,森林經營主體由林改前的以集體所有制為主轉變為林改后的以千家萬戶為主,原有的采伐管理制度與林改后的新形勢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多頭決策職責不明改革前,參與分配采伐指標的單位多,有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林業站等,存在職責不明,工作效率低的問題,同時,也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擠占、挪用、截留、非法交易采伐指標等問題時有發生,難以實現客觀公正的分配,群眾意見較大。
1、2是執行不易環節繁多改革前,林農從申請到規劃到辦理采伐證,需要經過多個環節,手續復雜,程序繁瑣,有“過五關、跑六趟”之說;加之林農對蓄積量的概念比較模糊,設計人員在伐區設計書附圖記載四至又無法明確標明邊界線,導致超界采伐現象時有發生等。
1、3監督乏力難有作為作為直接利益關系人的林權所有者無從知曉林木采伐指標分配操作規程、分配依據、分配結果,難以監督指標分配是否科學、公平、公正。由于指標分配不透明,林農經常爭相托關系、找門路、請領導批條子等,爭奪“人情指標”、“關系指標”,助長了社會不正之風。為解決這些問題,近幾年來,區紀委、監察局與區林業局注重總結工作,加強工作調研,不斷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采伐管理制度,構建采伐指標科學分配“陽光三權”即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規范運行新機制。目前,我區加快了這一改革的步伐,采用可伐資源“份額制”和資源建檔林木樹齡大小電腦排序,經營小班為最小單元分配采伐指標的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林木采伐指標分配不科學、隨意性大、人為因素重、自由裁量權使用不規范等諸多問題,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和護民、利民、便民,有效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
2構建采伐指標科學分配與“陽光三權”規范運行新機制
在林木采伐指標分配的改革中,圍繞“職責明確、配置科學、運行公開、流程有序、監督到位”等五個方面,實施“陽光三權”,建立科學合理、規范運作的林業行政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2、1決策方法科學化明確決策主體是區政府,明晰了決策的內容、權限、程序和標準。在林木采伐指標分配改革中,我們首先取消過去多層管理指標的做法,明確指標分配統一由區政府掌握,指標的確定和分配也不以領導會議研究為依據,而是以全區山林分樹種可伐資源為基礎,按樹齡大小科學排序進行采伐,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防止在指標分配中的“權錢交易”問題。同時,這種分配方式符合林木生長的規律,避免以往因指標分配不合理而出現的經常采伐剛進入成熟年齡的林木,而成過熟林經常得不到采伐的不正常現象,確保了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當前,林權制度改革到位后,林權經營者經營區域性被打破,村級財政也不再主要依賴林木采伐來獲取,因此我們在全區范圍內實行皆伐面積采伐指標“一級管理”制度,即將全區皆伐面積指標由區林業局資源管理站根據可伐資源和林農申請數量“份額制”分配制度。一是正常的商品性皆伐面積指標,以區為單位,按林木樹齡從大到小的順序,將指標落實到山頭地塊。由區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伐改辦)以森林資源檔案為基礎,分樹種依照林分年齡從大到小的順序,將上級下達的林木面積采伐指標直接落實到年度采伐山場。二是人工林不再分大、中、小徑材,統一按最低采伐年齡進行采伐,該區的人工用材林最低采伐年齡定為杉木26a,馬尾松31a(短周期的工業原料林除外)。三是區伐改辦采用“份額制”的方法,確定各樹種的面積指標。依據林農對各樹種林木采伐申請數量,按申請采伐各樹種的同等比例測算不同樹種的采伐指標。四是同樹種同樹齡的山場,按照“自留山———地理區位(非重點區到重點區位)—山場坡度(從緩到陡)—采伐面積(從小到大)—優勢樹種(從松到杉到其它樹種)”的先后順序進行排序。五是因災害增設松材線蟲病除治性采伐專項指標,對于發生松材線蟲病的山場,有關鄉(鎮)、街道務必于當年12月中旬前上報區林業局森防站,由區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統一安排專項采伐指標。六是年度若有節余的災害性專項指標,按照上述正常的采伐指標分配方法再次將采伐指標分配到山頭地塊。七是因災或發生突發性情況需要解決采伐指標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并上報區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2、2執行流程規范化一是林權所有者或經營者應于上年度10月30日之前持有效的林權證向當地林業站提交采伐申請,林業站在受理時,要認真填寫《年度鄉鎮、街道林木采伐申請表》,并建立《延平區各鄉鎮、街道年度申請采伐受理臺帳》,同時將受理登記的山場小班錄入政務網,并將政務網自動初審結果及時反饋給林權所有者或經營者。11月15日之前各林業站要將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的《延平區各鄉鎮、街道年度申請采伐受理臺帳》報送到區伐改辦。11月30日前,區伐改辦根據面積指標“一級管理制”原則編制《延平區年度擬采伐山場順序一覽表》,交由設計中心進行伐區作業設計,同時將《延平區年度擬采伐山場順序一覽表》反饋給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進行公示。若設計中心外業專業人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與實地不符的,要及時反饋區伐改辦,以便調整采伐山場。二是各年度在無人申請或申請量少,面積指標有剩余的情況下,林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可以在次年6月1日至15日再次向當地林業站補遞林木采伐申請,林業站按上述程序報送《延平區各鄉鎮、街道年度申請采伐受理臺帳(補充)》,7月1日前區伐改辦將剩余的面積指標再次落實到具體小班地塊。三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林業站必須把握好上述時間節點,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延平區各鄉鎮、街道年度申請采伐受理臺帳》,逾期不予受理。四是對符合皆伐條件的林木,因建檔小班區劃未到位的,實際林分與申請采伐小班相同,面積在5畝以下(含5畝)的,可以視同申請小班進行設計,并由設計中心出示調查報告;面積在5畝以上的,必須由當地林業站重新區劃糾正資源檔案。五是各年度的10月底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完成當年造林驗收工作,對未完成跡地更新造林任務的村及有關單位,暫停下年度商品性質的采伐,只允許進行撫育性質的擇伐和因災害而進行的更新性質的采伐及征占用林地的采伐。
2、3監督問責全程化明確監督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林權所有者。我們實施了職能轉變與角色換位,將原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既決策又執行的“操作員”變成維護公平公正的“監督員”,確保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林權所有者積極參與詢問、質詢、問責,充分發揮系統內部監督、林農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監督制約保障機制。一是將《延平區年度擬采伐山場順序一覽表》在區政府、區林業局政務公開欄中公示,《延平區各鄉鎮、街道年度申請采伐受理臺帳》在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林業站政務公開欄中公示7天,以上內容同時在林業信息網上。二是各林業站在本年度10月15日前將各行政村的成過熟林小班分樹種按林分年齡從大到小排序的一覽表在行政村公開欄中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三是設計中心在外業調查結束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各宗地的設計成果通過延平區林業信息網對外進行公示,方便林農查詢。四是建立區、鄉鎮(街道)二級督檢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重點督查是否及時公開公示,是否按規定程序規范運作。區監察局和區林業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確保采伐指標分配全程陽光透明作業。五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區政府對各鄉鎮開展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于嚴格按照流程規定執行的責任人給予適當獎勵;對違反規定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責任人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3實現了“六大轉變”解決了“五心”問題
延平區通過林業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實施陽光分配,規范權力運行,帶來了陽光形象、陽光的心情。干部形象好了,農民心氣順了,經濟發展快了,社會和諧穩定了。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實現了“六大轉變”,解決了“五心”問題。
3、1“六大轉變”一是采伐數量變“蓄積”為“面積”。實行按小班面積控制采伐,改變了傳統的采伐限額蓄積量、出材量雙項控制的管理辦法為按小班面積控制采伐的管理方法,對林農來講更直觀,易于操作和控制,也便于鄉、村對伐區的有效監管。二是采伐指標管理部門變“多級”為“一級”。采用“份額制”的方法分配采伐指標,改變了長期存在的區、鄉鎮、村多層多級管理采伐指標,為由電腦自動測算各鄉鎮(行政村)符合采伐山場,由區統一安排的一級(區級)管理辦法。三是采伐指標的分配對象變“人頭”為“山頭”。按山場林木年齡從大到小的順序安排伐區采伐,改變了過去采伐指標分配給“人頭”的做法為直接分配到“山頭”,有效防止了指標再次流轉,杜絕了買賣指標的現象。四是林農變“爭”指標為“坐等”指標。由于采伐指標安排規范有序,林木年齡較大,排序位置靠前、輪到當年采伐的山場,林農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市場行情決定是否申請采伐,真正把林木的采伐處置權交到林農手里。以前一些林農因為“等不到”指標,不得不忍痛把自己的山場賤賣。改革后,林農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科學培育森林,再也不愁指標問題。廣大林農通過聯合股份經營,促進林業集約規模經營,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五是林木采伐變“零碎”為“完整”。由于實施了小班經營法,以小班為林木采伐的最小單元,避免了因蓄積量指標不足而導致的小班破碎現象,保持了原有小班的相對完整性,有利于林農采伐、更新造林等經營活動,降低經營成本。從近些年森林資源數據表明,幼齡林面積從改革前的12萬hm2(1801萬畝)增長到改革后的26萬hm2(3886萬畝),增長115%,林農造林積極性顯著提高[1]。就集體人工林采伐審批統計數據分析,改革前平均每年審批主伐2501片,平均伐區設計面積為08hm2(125畝);改革后平均審批主伐1290片,平均伐區設計面積為16hm2(245畝)[1]。伐區審批片數減少,設計面積增加,減少林農集材、造林和管理成本,有利于林農增收。六是干群關系變“對立”為“和諧”。公開、公正、透明地分配采伐指標讓群眾明白了,干部清白了,如2014年度全區的安排皆伐425個小班、面積9379hm2(14069畝),其中杉木382個小班、12393畝,松木37個小班、815hm2(1222畝),桉樹6個小班、302hm2(454畝)(桉樹省上有專項指標2萬m3)。杉木采伐年齡排到第382號,最低年齡為31a;馬尾松排到第37號、最低年齡為35a;桉樹排到第5號、最低年齡為11a①。而往年盼指標的群眾拿不到指標就怪村干部,干群關系緊張,現在采伐指標分配公開透明了,政策給了群眾一個明白,群眾還干部一個清白。
關鍵詞 林業;采伐限額;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16.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09-0204-01
我國對林木采伐實行限額管理,由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施采伐計劃管理,采伐林木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證,運輸木材需要辦理木材運輸證,經營加工木材需要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無證采伐林木、超年度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證、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該種嚴格的計劃管理體制,在過去幾十年中對保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林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經濟轉型、城鎮化建設的今天,嚴格的計劃管理模式已制約林業的快速發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林業市場機制,吸收各種社會資本投資林業,促進林業生產力快速發展,是當前林業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1-2]。
1 存在的問題
1.1 手續繁瑣,效率低下
按照目前的林木采伐設計模式,采伐林木需要先到縣林業局提出申請,林業局派工作人員到實地進行勘查,符合采伐條件的,制作伐區作業設計,公示采伐,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繳納育林金,林業局發放林木采伐證。林木采伐后,申請人再去林業局憑林木采伐證換取木材運輸證,取得運輸證后方能上路運輸木材。從上可以看出,從申請到運往木材加工場所,申請人至少要去2趟林業局,林業局工作人員也要去現場1趟。手續繁瑣,費時費力,既增加了農民負擔和政府財政開支,又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高效率的要求。
1.2 不能自由處分,損害林農利益
林木采伐計劃實行年度限額管理,一個地區的年度采伐計劃一定,計劃用完后,不能再申請辦理采伐證,要想采伐只有等到下一個年度,而且計劃少,需求量大,下個年度很難再申請到采伐計劃。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林地、林木確權到戶,農戶有了山林,卻申請不到計劃,不能自由采伐出售,這無異于“畫餅充饑”、“守著金山要飯吃”。不能從山上掙到錢,老百姓自然也就不重視;不能自主采伐林木,轉讓林地自然也就沒人要,結果是既無法采伐,也無法轉讓,農戶不能得到期望的收益,因此對山林也就放任不管。現實的情況是:一方面農戶偷伐自家林木,以很低的價格賣給黑木材販子,或者以很低的價格將林子出售;另一方面木材終端市場需求量大,市場價格居高不下。從農民手中到市場差價較大,造成不法商販鋌而走險,非法收購販賣林木,政府為了制止林業違法行為,不得不加大執法成本。以上情況主要還是木材計劃管理不靈活造成的。
1.3 社會資本投入不足,林業發展緩慢
林地主要分布在偏遠山區,林地的使用者主要是農戶,偏遠山區農戶因貧窮,往往對森林只講索取而不講投入。有經濟實力的企業也因計劃管理太死而不愿涉及,如企業通過流轉取得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到期后,如果沒有采伐計劃而不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這勢必給企業帶來損失,銀行同樣也因抵押權的實現無法保證而不敢放開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是我國林業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
1.4 與物權法規定相沖突
我國《物權法》規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農民自己包的山,自己栽的樹,卻不能自由處分,這與物權法的規定不相符。
2 建議
要想改變該種狀況,只有取消計劃管理,完善林業市場機制,讓市場發揮調節作用,形成合理的價格關系,讓老百姓能夠切實獲利,吸收各種社會資本踴躍投資林業。有人擔心取消計劃管理會造成大量林木被采伐,生態環境被破壞。筆者認為此種擔心是多余的,而且取消采伐計劃并不是指國家不予管理。針對我國林木采伐計劃管理存在的問題,可以采取以下辦法進行解決。
2.1 實行分類經營管理,取消林木采伐限額
國家按森林類別把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3-4]。公益林是以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以及科學試驗、森林旅游、國土保安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標的森林和灌木林。商品林是以生產木材、薪材、干鮮果和其他工業原料等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主要為滿足社會對林產品的需求。
2.2 實施森林生態補償制度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國家可以把一些生態區位重要的區域劃定為公益林,并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對劃定為公益林的農戶實施國家補償,以彌補農戶因此受到的損失。對商品林取消林木采伐計劃管理、實行自由采伐,何時伐、伐多少、怎么伐完全由農戶自己決定,不用再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證、木材運輸許可證,國家也不再限定采伐量的指標,采伐多少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
3 原因分析
3.1 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人人有責
國家對森林采伐實行計劃管理,主要是為了實現森林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良好的生態環境,人人享用,既然是人人享用,就應該人人負擔,而不能只靠限制林農采伐來實現,這樣對林農是不公平的。實行分類管理,劃定生態公益林,對公益林農戶實施國家補助,這樣的做法等于公益林農戶在自家的森林上有償設定了負擔,既增加了林農的收入,實現了社會公平,又符合物權法的規定。
3.2 市場調節,形成良性循環
用材林取消采伐限額,實行自由采伐,林農能夠對自己所有的林木實現自由處分,讓自己的財產不再是空中樓閣,成為實實在在的可以變現的財產,同時自由采伐也是對物權法中所有人對所有物自由處置制度的落實。用材林完全實現市場化,黑木材販子不再有生存的空間,林農的收入增加。當林木變成可以花的“錢”時,林農自然就會重視起來,積極植樹造林,精心撫育管理,提高林地生產力。農民造林積極性提高了,舍得投入了,管理增強了,森林覆蓋率、活立木蓄積量自然就會增加,全社會形成合力比單靠政府號召、政府投入的力量要大得多。
3.3 促進流轉,活躍社會資本投資林業
取消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森林資源流轉沒有障礙,企業能夠從森林經營中獲取利益,銀行可以放心地把錢貸給林業企業,林業能夠得到企業、銀行等資金雄厚實體的支持,將會更快更好地發展。
4 結語
總之,實施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和用材林自由采伐制度,對實現社會公平、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森林資源流轉、吸收社會資本投資林業、增加森林覆蓋率、提高林業生產力、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5 參考文獻
[1]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哪些規定[J].綠色科技,2012(12):219.
[2] 張春陽,張志英.林木采伐指標分配與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0(13):247-248.
潞西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東南部,該市地處滇西南山原的南緣,為橫斷山系南端,高黎貢山余脈兩側的斜坡地帶,為東北至西南走向的山地與寬谷盆地相間的地貌形態,地勢為東北高,西南低。山地為高黎貢山向西的延伸部分,為龍江、芒市河等河流切割侵蝕而形成的山地寬谷區。擁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全市國土面積435.17萬畝,林業用地面積307.87萬畝,活立木蓄積量1197.42萬立方米,活立木年凈生長量為55.32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為61.8%,林木綠化率64.1%。全市有林地面積253.73萬畝,其中:國有林30.51萬畝,占12.03%,集體林223.22萬畝,占87.97%。按照兩類林劃分:商品林面積224.15萬畝,公益林面積83.72萬畝,其中:國家重點公益林28.03萬畝,地方公益林55.69萬畝。我國現行的采伐限額制度就是一項既保護森林資源,又根據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提供必需木材產品的重要制度。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現代林業建設的不斷深入,該市現行的森林采伐管理與落實林農處置權的要求和森林經營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別是采伐申請程序復雜、渠道不暢,指標分配不合理、不及時,影響了正常的森林經營,亟待改革完善。特別是采伐管理制度逐漸暴露出諸多弊端,嚴重影響了森林經營者的積極性,制約著農村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和發展,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森林資源作為一種可再生資源,按照林學規律、技術規程對森林實施合理的采伐利用,不僅能為社會生活提供必須的木材產品,同時也是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促進森林生長的重要手段,反之,違反林學規律和技術規程,超過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采伐利用森林資源,是導致森林資源遭到破壞的重要原因。而建立與執行符合市場經濟形勢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科學合理森林采伐中起著十分關鍵的約束、引導和監督作用。
三、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對策
潞西市為了開展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成立了專門領導小組,組織強有力的工作機構,研究、部署和組織開展試點工作。調動多種宣傳手段,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輿論氛圍,進行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技術支撐。
1、從基本原則和管理手段上改革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首先,在改革試點工作中,潞西市堅持統籌生態管理與林木采伐處置權的原則,確保生態受保護,林農得實惠;堅持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原則;堅持誰申請采伐誰更新造林的原則;堅持采伐限額制度不動搖的原則,確保生長量大于消耗量;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先易后難、穩步推進的原則,確保改革有序開展;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堅持依法經營、規范管理的原則,確保方便林農、依法行政;堅持管好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開人工林的原則;堅持科學、合理利用的原則,強化科技支撐;堅持可持續經營的原則,提高森林經營水平。改革試點工作實踐證明,此原則把握和兼顧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其次,在森林采伐管理手段方面,以林權登記信息、二類調查資料、兩類林區劃成果、林業產業發展規劃、衛星影像圖為基礎,建立完善的森林資源基礎數據庫,開發、建設數字化管理系統,實現網絡辦公、信息同步,資源共享、實時更新,模擬預測、科學決策,自動統計、超限預警,即時監控、動態管理。
2、從編制方式上改革森林采伐限額
實行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森林采伐限額編制的新機制。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采伐限額管理機制。對非規劃林地要嚴格依法界定,其商品林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范圍是市人民政府規劃為林業用地上的森林、林木。各種竹資源、非林業用地上的森林、林木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調整年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將年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調整為五年森林采伐總限額管理。
3、從管理方式改革森林采伐管理
實行分類管理、分區施策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新框架。進一步放活非規劃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對具有特定防護和景觀功能的非規劃林地林木,以市為單位統一規劃,全面建設,落實管護,適時更新,實行以規劃控制為主導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調整現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范圍。
4、從分配方式上改革森林采伐指標
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采伐限額分配新方法。已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分配采伐指標,批準采伐申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未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按照森林資源實際狀況和持續利用的原則分配采伐指標,批準采伐申請,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改革林木采伐計劃的制定。實行自下而上制定林木采伐計劃。建立“林農民主分配、經過兩榜公示、鄉鎮統一審核、縣市總體平衡、限額總量控制”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
一是嚴格執行各項采伐管理制度。
實行采伐守法保證金制度,采伐責任人按照規定交納守法保證金;
實行分責管理制度,采伐山場由采伐責任人在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必須按旗林業局林調隊設計的采伐界限和設計要求采伐,在領取采伐證時林工站技術人員按照《林木采伐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對其指出采伐界限,并在伐中進行監督和伐后進行驗收;
實行采伐、造林時限掛鉤制度,采伐責任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采伐,否則視為違規采伐,同時督促造林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造林。
二是認真實行木材運輸監督管理制度。實行現場核實制度,實行憑證運輸制度,一律實行一車一運輸證辦證制度。
今年以來,市蘇木林工站強化資源林政管理,并與每個采伐責任人簽訂了《采伐管理責任書》,進一步規范了該蘇木木材采伐、運輸、經營加工管理,維護了林政秩序穩定。
一是嚴格執行各項采伐管理制度。
實行采伐守法保證金制度,采伐責任人按照規定交納守法保證金;
實行分責管理制度,采伐山場由采伐責任人在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必須按旗林業局林調隊設計的采伐界限和設計要求采伐,在領取采伐證時林工站技術人員按照《林木采伐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對其指出采伐界限,并在伐中進行監督和伐后進行驗收;
實行采伐、造林時限掛鉤制度,采伐責任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采伐,否則視為違規采伐,同時督促造林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造林。
二是認真實行木材運輸監督管理制度。實行現場核實制度,實行憑證運輸制度,一律實行一車一運輸證辦證制度。
三是明確法律責任,嚴格依法行政。
未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的一律不得采伐,否則依法依規查處;未交納檢疫費、守法保證金和未遞交《林木采伐伐區調查設計說明書》一律不予辦理運輸證,發現裝運的一律按無證運輸處理;
關鍵詞:濫伐林木、犯罪構成、濫伐林木罪、
一、濫伐林木罪的概念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代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刑法第345條第2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據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4款規定:“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本罪為刑法修訂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屬刑法中對濫伐行為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罰則。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現象日益惡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續管理問題成為全球的環境熱點問題之一。為突出立法者對森林資源加大保護力度的宗旨,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森森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等,但是,在刑法典頒行前,這些規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遠地區或林區,隨意砍伐森林和各種林木的行為屢禁不止,致使濫伐林木、毀壞森林資源的案件時有發生,森林保護刑事立法嚴重滯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刑法典為更加適應打擊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刑法于第345條第2款,對原有的濫伐林木罪進行了修正的增訂。一是改變以往將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罪混列于一個法條的立法模式,結合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各自的行為特征,采用兩款同列于一個法條的形式,分別規定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兩個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單位,同時明確了單位構成本罪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實行兩罰制;二是將原有的“情節嚴重”要件替之以“數量較大”的結果要件,并增加了“數量巨大”的結果加重要件;三是調整法定刑的幅度。對一般犯濫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時還增訂了一個量刑幅度及一個從重處罰情節,對濫伐林木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為本罪的從重情節加以處罰。刑法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改進,為實踐中確定濫伐林木罪提供了較為詳細、具體的依據。
二、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
(一)、濫伐林木罪的客體特征
濫伐林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樣適用上述審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審核程序的情況下實施的濫伐行為,就是對林業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應限定為本單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其他單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個人種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屬于本罪的對象。作為本罪對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資源的權屬問題,是決定采伐行為性質的關鍵所在。修訂后的《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性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性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企事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是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種植的林木規成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又根據《解釋》的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的客觀特征
濫伐林木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1)違法要件。構成本罪必須以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前提條件,即違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護法規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具體是指導違反采伐林木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批準的范圍進行采伐的法律規定。我國現有保護森林的法規均規定。任何林木,不論屬于國家、集體所有,還是屬于個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應由有關部門根據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長狀況,決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為要件。本罪客觀上的具體表現方式為:濫伐林木的行為,即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無證濫伐”的行為。主要是指導“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而任意采伐的行為”,即所謂沒有經有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它有權批準采伐的主管部門(比如鐵路部門對護路林有批準權)的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而擅自砍伐單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證濫代”的行為。是指“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即所謂雖有有關部門批準采伐并核發的采伐許可證,但違背了許可證上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和方式等進行的采伐行為。需要明確的是,違背采伐許可證上規定的四項內容,一般來說,并不要求違背上述四項的全部,只要違背上述其中一項,即可視為濫伐林木的行為。《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的方式;特種用途林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凡違背采伐許可證上規定的方式采伐,即屬濫伐林木的行為。在林木所有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實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為收購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行為;濫伐自然保護和城市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的行為等,亦屬濫伐林木的行為,僅把濫伐林木的行為視為“雖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是不全面的。因為,濫伐也可以是不經主管部門批準任意采伐的行為。
(3)數量要件。行為人濫伐林木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方可構成本罪,此為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所謂“數量較大”,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和有關避開法解釋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侏,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林木的數量,一般以立木材積計算,立木材積即立木蓄積,其計算方法是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導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在森林資源調查中,樹木胸徑大5cm以下的視為幼樹,以“株”為單位進行統計。超計劃采伐而構成濫伐的林木數量,應根據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差額以上計算。至于“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問題,刑法和《解釋》都未作出具體的說明,但是《解釋》中規定,將數量接近上述標準,又具備一定情節的行為,應視為達到數量較大,并應視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指: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一貫濫伐屢教不改的;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其他盜伐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些行為皆屬于“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內容。關于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城市園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為。由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和城市園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處的特定地域,決定了這一地區森林資源和林木保護的特殊價值及其所有權的專屬性,如果濫伐這一特定地區的林木,其社會危害性遠比在一般的林區或非林區濫伐要重。因此,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的濫伐自然保護區和城市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不僅不受砍伐林木數量的限制,還要從嚴懲處。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應以本罪論,而不必局限于濫伐的數量要求。
(三)、濫伐林木罪的主體特征
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單位濫伐林木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單位既可以是林業部門本身或者其所屬的單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權性質的或合伙的對森林或者林木資源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四)、濫伐林木罪的主觀特征
濫伐林木罪的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內容表現為,明知濫伐行為會侵害國家的林業管理活動,卻故意實施這種行為,以追求其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的內容,主要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濫伐行為是違反《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并發生破壞森林資源的結果,而對這種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莫不關心的態度。但是,無論濫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內容。如果由于過失違章錯伐不應砍伐的林木,則不能構成本罪。出于過失的錯伐;主要是指濫伐林木的直接實施人,或者不懂得林業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員沒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現沒有按照采伐許可證上批準的采伐區域、方式、樹種等要求進行采伐,而導致亂砍濫伐的情況。對于這種過失心理支配下的錯誤行為,應由林業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規定給予民事的或行政的處罰,一般不以濫伐林木處罰。如果情節比較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視為構成罪,而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或者單位濫伐林木的目的是為了私人占有、營利圖財,報復護林人,還是單位集體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構成的因素。
三、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一)、濫伐林木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
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數量的大小作為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示準,至于數量較大的標準,目前應以《解釋》第2條規定為根據,即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由于我國各地區發展的差異,各地方可以參考上述所規定的數額標準,確定本地區濫伐林木罪的數量標準。《解釋》第5條來規定,濫伐林林接近上述數量,且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也應視不達到上述數量標準,并按照犯罪對待。這些情節是: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一貫濫伐屢教不改的;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不僅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還具備以上情節的,則應按照濫伐林木的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本罪原則上應以數量的大小為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但如果濫伐林木行為具備了數量標準以外的其他濫伐情節,即使其濫伐林木的數量不足以構成犯罪,也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反之,濫伐林木的數量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濫伐林木的行為又不具備上述濫伐林木情節的,不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到群眾性哄搶林木的事件,對于這類事件應本著教育多數、打擊少數的政策精神妥善處理,主要打擊的對象應是首犯、主犯和屢教不改的慣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眾性哄搶林木的事件中應區別對待,只對其中參與哄搶林木情節嚴重的、符合上述打擊范圍的人員、具備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的,以濫伐林木罪處罰;對于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但對于有些單位或組織,打著為本單位謀福利的名義,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組織本單位成員擅自砍伐本單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積林木毀壞的結果的,對該單位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濫伐林木罪處罰,其他參與濫伐林木行為的成員,應進行批評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論處。例如,某大隊黨支部書記黃某,以“籌辦自來水經費”為名,擅自決定拍賣林木,并親自帶頭上山砍伐本大隊集體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機關出面干涉時,已經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積30多立方米。從這一集體濫伐行為的性質和結果上看,已構成了濫伐林木罪,但不應追究全體參與濫伐林木者,而應對直接領導和起帶頭作用的黃某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與其他犯罪界限的認定
(1)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盜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數量較大的行為。雖然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實施的侵犯國家保護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的行為,并且都對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但實際上,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構成材件上,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反映為: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犯罪對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本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或者采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采伐權的森林和其它林木。從林木所有權的性質上區分,根據《森林法》第27條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個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勢,即承包個人所有或國家、集體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視為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這講一步說明,認定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標準不同,擅自砍伐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的,應定盜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權屬系為自有林木,即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國家所有但由某國營林場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為人進行砍伐的,則構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代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采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權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采伐許可證的采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的情況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質。
其三、犯罪主要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者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本罪主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本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銷售營利、轉送他人或轉歸單位所有,等等但不影響盜伐林木的罪的構成。
此外,本罪與盜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上顯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異。一是作為定罪的林木數量標準不同。本罪的數量標準低于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規定的衡量標準,構成本罪的數量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而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起點為:在林區盜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單位不同和刑罰的輕重不同。刑典第345條對本罪規定了兩個量刑單位,這兩個量刑檔次雖與盜伐林木罪前兩個量刑單位量罰相同,但由于兩罪的起刑點有別,所以,其內在的刑罰強度具有質量上的差別。所不同的是,該條對盜伐林木罪還規定了第三個量刑單位,即對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以較重的刑罰;而對本罪無此規定。通過以上兩點區別,可以看出刑法對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卻高于本罪,這說明盜供林木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遠遠超過本罪。
(2)本罪與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界限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導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兩罪之間在犯罪構成上具有明顯的區別:
其一,犯罪客體沒。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正常管理活動,主要是許可證發放的管理活動。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兩罪都表現為違反了森林法的有關規定,且客觀行為都于采伐許可證有關,但本罪客觀上屬于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不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違法發放或越權發放采伐許可證的行為。二者行為的具體內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違反有關森林保護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而后者的行為則是表現為,實施了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并發生了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結果。
其三,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則系特殊主體,即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非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并不是所有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有林業主管部門中行使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職權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則比較復雜,就該罪的性質而言,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則可能與濫伐林木者或單位共同構成濫伐林木罪。因此,對于,超越批準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人主觀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對于其行為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查,行為主觀上則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對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必然發生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果,而仍然實施的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過失而言,則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森林遭愛嚴重破壞的結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關鍵詞:采伐制度;森林經營;建議
我國限額采伐制度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當時國民經濟正處在高度密集中的計劃管理時期,各種計劃、指令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控制作用,林業發展面臨的形式是:由于長期過量采伐,可采資源銳減,林分質量明顯下降。森林是可再生資源,但存在培育周期長、破壞容易恢復難等特點,要實現森林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就必須在加大森林培育的同時減少森林消耗。限額采伐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限量采伐制度在確立之初曾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長期運行的結果也反映出一系列的問題。
1 采伐制度對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制約
1.1 采伐制度不利于森林經營者積極性的發揮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實施的目的在于通過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以逐年增加森林資源存量,從而最終實現森林永續利用,改善生態環境。實施森林采伐限額制度以來,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我國林業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該項制度與森林可持續經營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采伐限額每5年核定一次,很難與每年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相配套,特別是在商品林的經營管理中,容易出現森林資源不能得到及時利用,造成浪費的現緣。
1.2 采伐限額制度同時削弱了森林經營方案的規范和指導作用
國家十小業局頒發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綱要》中第四十八條中規定“森林經營方案是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的主要依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森樸經營方案作為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汁劃按依法批準的森午小經營方案確定。”然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卻是限額采伐凌駕于經營方案之上,因為《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采伐許可證一系列的行政審批的強制規定,以及對違法采伐限額制度所要追究的嚴格責任,使得采伐限額的地位優于經營方案,從而使得本應起到規范和指引作用的森林經營方案卻處于形式上的可有可無狀態。
1.3 采伐制度對放活經營權、實現處置權的阻礙
現行的限額采伐制度已成為落實商品林小經營權、處置權的主要障礙。在現有采伐限額制度下,經營者們的林木采伐權沒有得到實現,或者說在諸多限制(不能申請到采伐許可證)的前提下,不能獲得預期的經濟效益。如果不能落實林農的林木處置權,其收益權就難以保障,放活經營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對于商品林而言,單純以行政手段控制林木采伐,人為地將商品林的經營權與處置權割裂開來,經營權的自主性要求無法實現,必將影響到經營者的經濟收益。
1.4 采伐限額制度妨礙了社會資金投資林業
從所有權的層面考慮,社會資金投資林業所形成的林木應當屬于投資者所有,他們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處分自己的林木,這是所有權的本義也是市場經濟的本義。但是,在采伐限額制度下,社會資金投資所形成的林木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額的約束,投資者無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投資者最擔心的就是自己在經營期間受采伐限額的制約不能通過對林木的采伐、銷售取得經營效益。
2 完善采伐制度強化森林經營的建議
2.1 建立采伐中報制度對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積極作用
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20多年前根據當時的林情實行的一項管理制度,是權宜之計,最終必將被森林經營方案管理制度所取代。從目前來看,這項制度還不能立即取消,但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伐申報制度。采伐申報制度與以往確定采伐限額從上級行政部門逐一而下不同,必須從下往上逐級申報,依據森林經營方案的規定確定采伐量上限。同時,應該讓采伐限額的依據在森林經營方案中具體體現出來。在此前提下,在森林經營方案規定的作業范圍內,允許森林經營者視市場情況,自主安排森林主伐、森林撫育、采伐時間和采伐量。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無誤,應及時發放采伐許可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申報制度是對商品林比較合理的管理制度。林木所有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自己的實際情況,向地方林業行政部門申報采伐計劃。在采伐申報制度中,主管部門對商品林所有人中報的采伐計劃,在不會對生態環境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和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批準。 同時,還應該簡化審批手續,降低審批的層級,以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所有權人的積極性。
2.2 依據森林分類經營來解決森林采伐問題
采伐制度應與森林分類經營充分結合。對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要采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森林法》中將森林分為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卡小、特種用途林五大林種,這是傳統意義上的林業分類經營。1995年,林業部在《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中提出建立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反映林業特點要求的林業經濟體制 要求根據社會對生態和經濟的需求,按照對森林多種功能主導利用的不同,將森林五大林種相應地劃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分別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運營的一種新型的林業經營管理體制和發展模式。分類經營帶來的就應該是分類管理。采伐管理制度理所當然應該在不同分類的基礎上進行。對森林資源采伐實行嚴格限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我們的生態環境狀況。充分協調好森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就應根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采伐制度。 對國有公益林實行嚴格的采伐許可證和采伐限額制度,能確保實現其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此外,從林業經濟的角度來對森林分類采伐管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對商品林過分嚴格限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應該適當放松限制,保障商品林所有人包括收益權在內的各項權益。
2.3 強化森林經營方案的規制作用
【關鍵詞】森林;采伐;管理;利用
采伐作業是伐區階段生產中的第一道工序,合理選擇不同的采伐方式,對伐區生產的計劃、組織是非常重要的。它關系到整個伐區階段的生產費用,直接影響木材生產的經濟效益和森林各類間接作用的發揮。
1.森林采伐限額的概念和實行限額采伐的范圍
1.1森林采伐限額
是指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單位、農場、廠礦等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經科學測算編制,經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核,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年采伐消耗森林蓄積的最大限量。
長期以來,我國森林采伐消耗過量,致使許多地方的森林資源減少,生態環境惡化。實行限額采伐,對有效地控制森林資源消耗,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實現永續利用,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2實行限額采伐的范圍
納入年森林采伐限額包括成熟的用材林的主伐,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低產林分的改造等,含采伐胸高直徑5cm以上的立木蓄積量。
國家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每五年核定一次。經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年采伐限消耗森林蓄積的最大限量,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突破。在國務院批準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額內,國家備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額由國家林業局根據具體情況嚴格控制使用,需要增加木材生產計劃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審批。
為了促進重點地區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一些省級地方性法規規定,商品林采伐限額實行五年總控、年度之間進行調劑的管理方式。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單位剩余的年度商品林采伐限額,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速生豐產用材林、工業原料林實行采伐限額單列,各森林經營單位當年剩余的采伐限額,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對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模需要采伐的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采伐限額單列,以鼓勵利用外資造林。
2.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程序與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編制、下達
2.1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程序
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綜合平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核,國務院批準的程序進行。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單位: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參加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測算年森林合理采伐量,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建議指標;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核;逐級上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和評審;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2.2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編制和下達
(1)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編制程序。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國家統一制定。按照有關規定,各森林經營單位應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木材生產計劃,縣、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審核,于11月底前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自上而下逐級下達。
(2)對營造速生豐產林用地采伐實行采伐指標單列。為了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林業,充分調動廣大企業、社會團體、機關及單位和個人營造速生豐產林的積極性,實行營造速生豐產林用地采伐和現有短輪伐期速生豐產林業采伐指標單列。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改造低產林發展速生豐產林和現有短輪伐期速生豐產林采伐的實際需要,上報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優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標。
3.木材憑證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內容包括采伐地點、面積、蓄積(或株數)、樹種、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時間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除采伐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憑證采伐的范圍,就林木所有權而言,包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森林和林木,鐵路、公路的護路林,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森林、林木和聯營性質的林木以及個體經營的自留山、責任山的林木和承包經營的林木;就林種而言,包括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薪炭林以及特種用途林,也包括生產竹材料的竹林;就采伐類型和采伐方式而言,包括主伐、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更新性質的采伐,采伐方式包括皆伐、擇伐、漸伐等;就采伐目的和用途而言,包括以生產商品材為目的的林木采伐和不以生產商品材為目的的林種結構調整、農民自用材、培殖業用材和燒材等林木的采伐,也包括工程建設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因病蟲害、火災受害的林木采伐等;就林木生長地而言,包括了除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土地上種植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的其他地方的林木。但是,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天然生長的國家重點保護的樹木和古樹名木則不屬于憑證采伐的范圍。
4.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機關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伐森林、林木和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采伐許可證按不同情況分別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核發。
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采伐林木, 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其中,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關鍵詞:森林;采伐;利用;管理
采伐作業是伐區階段生產中的第一道工序,合理選擇不同的采伐方式,對伐區生產的計劃、組織是非常重要的。它關系到整個伐區階段的生產費用,直接影響木材生產的經濟效益和森林各類間接作用的發揮。
一、森林采伐限額的概念和實行限額采伐的范圍
1、森林采伐限額是指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單位、農場、廠礦等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經科學測算編制,經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核,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年采伐消耗森林蓄積的最大限量。
長期以來,我國森林采伐消耗過量,致使許多地方的森林資源減少,生態環境惡化。實行限額采伐,對有效地控制森林資源消耗,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實現永續利用,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實行限額采伐的范圍。
納入年森林采伐限額包括成熟的用材林的主伐,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低產林分的改造等,含采伐胸高直徑5 cm以上的立木蓄積量。
國家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每五年核定一次。經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年采伐限消耗森林蓄積的最大限量,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突破。在國務院批準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額內,國家備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額由國家林業局根據具體情況嚴格控制使用,需要增加木材生產計劃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局審批。
為了促進重點地區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一些省級地方性法規規定,商品林采伐限額實行五年總控、年度之間進行調劑的管理方式。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單位剩余的年度商品林采伐限額,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速生豐產用材林、工業原料林實行采伐限額單列,各森林經營單位當年剩余的采伐限額,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對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模需要采伐的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采伐限額單列,以鼓勵利用外資造林。
二、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程序與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編制、下達
1、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程序
年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綜合平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核,國務院批準的程序進行。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單位: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參加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測算年森林合理采伐量,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建議指標;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和同級人民政府審核;逐級上報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和評審;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2、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編制和下達
(1)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編制程序。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國家統一制定。按照有關規定,各森林經營單位應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木材生產計劃,縣、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審核,于11月底前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自上而下逐級下達。
(2)對營造速生豐產林用地采伐實行采伐指標單列。為了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林業,
充分調動廣大企業、社會團體、機關及單位和個人營造速生豐產林的積極性,實行營造速生豐產林用地采伐和現有短輪伐期速生豐產林業采伐指標單列。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改造低產林發展速生豐產林和現有短輪伐期速生豐產林采伐的實際需要,上報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優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標。
三、木材憑證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內容包括采伐地點、面積、蓄積(或株數)、樹種、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時間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除采伐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憑證采伐的范圍,就林木所有權而言,包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森林和林木,鐵路、公路的護路林,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森林、林木和聯營性質的林木以及個體經營的自留山、責任山的林木和承包經營的林木;就林種而言,包括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薪炭林以及特種用途林,也包括生產竹材料的竹林;就采伐類型和采伐方式而言,包括主伐、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更新性質的采伐,采伐方式包括皆伐、擇伐、漸伐等;就采伐目的和用途而言,包括以生產商品材為目的的林木采伐和不以生產商品材為目的的林種結構調整、農民自用材、培殖業用材和燒材等林木的采伐,也包括工程建設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因病蟲害、火災受害的林木采伐等;就林木生長地而言,包括了除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土地上種植的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的其他地方的林木。但是,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天然生長的國家重點保護的樹木和古樹名木則不屬于憑證采伐的范圍。
四、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機關
關鍵詞:森林;保護;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X-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8(C)-0176-02
引言:我國是世界上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嚴重的國家之一。做好森林保護工作已成為保護我國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是,很多人只注重形式,不注意效果,在很多情況下,只把造林看成是挖坑栽樹的簡單勞動,而沒有注意科學造林,缺乏科學的規劃設計,或者由于樹種選擇不當,栽植時不講究質量,很多樹栽下去之后,卻不能成活。雖然,我國在198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但是破壞森林的現象還是屢禁不止,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眼前的利益、局部的利益,以毀林為代價,以破壞生態平衡為代價。本文就我國森林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并進一步提出解決的對策。
一、我國森林保護的現狀
1、過量采伐嚴重
我國森林資源少,對森林采伐本應嚴加控制。但供需矛盾突出,不得不多采一些木材,以適應廣大人民的需要,但現行的采伐體制比較混亂,造成采伐難以控制。首先是現在采伐計劃不能統一掌握,采銷分開經營。其次,各級地方政府對計劃外采伐限制不夠。就全國而言,國家投資開發的林區,目前只集中在長白山中北部、小興安嶺、大興安嶺北部的局部、川西林區的北部、云南林區的一些局部以及白龍江和秦嶺等地,并且由于在投資上只考慮木材生產,而未能從合理經營森林的全局著眼,新建企業未按設計修建林場和道路,因而限制了采伐的合理鋪開。這樣的結果,造成已開發林區負荷過大,森林采伐量大大超過生長量,導致可采的資源迅速減少,有的甚至瀕于枯竭。雖然我國制訂了相關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和規劃,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尤其在年度采伐計劃總量和按采伐類型、消耗結構的分項限額上,突破、挪用、擠占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原因是各級分管人員業務、政策、廉政等方面的素質較低所致。
2、火災和病蟲害危害
森林火災有三個來源:人為火、天然火和外來火。目前,森林火災是毀壞森林的殺手之一。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方面由于機構不健全,監測、預報和防治技術跟不上,另一方面,我國人工林的比重越來越大,而且多為純林,經營水平較低,所以森林病蟲害不僅種類多、分布廣,危害也十分嚴重。目前每年發生病蟲害的森林面積在1億畝以上,約是現在人工林保存面積的四分之一。其中,僅遭受松毛蟲危害的松林,約有4000多萬畝。
3、森林經營水平低
我國森林普遍缺乏科學的經營管理,森林多的林區多數沒有進行森林撫育。西南林區的大部分,大興安嶺的一部分,由于歷來沒有建立森林的經營機構,森林只處在自生自滅狀態。大部分人工幼林和一部分天然幼林中,都存在林分過密問題,有的因為沒有疏伐,林木十分擁擠,大部分處于嚴重被壓境地,影響生長。
4、作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少數采伐作業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工作缺乏認真嚴肅的態度,在對現場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不按《林木采伐作業設計實施辦法》進行詳細準確的伐區設計,使作業設計不能真實反映伐區的實際情況。此外,由于某些工作站人員客觀上的行政不作為,或主觀上的包庇縱容,致使林業砍伐管理的“伐中檢查”、“伐后驗收”制度有章不循,砍伐進度疏于掌握,使砍伐面積和數量失于監管,對于可能造成破壞森林的隱患未能積極采取措施,任其發展。
二、解決我國森林保護問題的對策
1、規范森林管理制度
抓好森林資源監測工作,確保森林資源的管理部門及各項項目造林有序的進行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監督。對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促使各林業行政執法部門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廉潔而又公正執法。
2、加大林地林權管理力度
依法保護好林地資源進一步嚴格林地林權管理,堅決遏制林地資源的非法流失。認真組織開展好林地保護管理執法大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依法查處一批久拖不決的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堅決剎住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歪風。
3、加強采伐限額管理制度
進一步強化和落實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領導在執行采伐限額中的責任制度;切實把林木采伐的“源頭”管理放在首位,采伐限額分配首先要保證撫育采伐和低產林改造所需的計劃指標,保證個人林木所必須的合理采伐限額;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通報制度。嚴格實行憑證采伐林木的制度,堅決杜絕無證采伐。要進一步強化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對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凡是不按照法律規定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堅決依法嚴肅處理,涉及領導責任的,要堅決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實行林木采伐許可證上山制度,采伐者必須攜帶林木采伐許可證進行伐區作業。
4、提高作業人員素質
加強資源林政管理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林政管理隊伍,我們始終把建立一支政治素質強,業務技術精,作風紀律硬,熱情服務,廉潔奉公的林政管理隊伍作為工作的重點,堅持內練素質,外樹形象,把提高林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參加上級學習培訓,集中自訓,以會代訓,安排自學,認真抓好適用于工作的各種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注重在實踐中提高業務水平。認真落實破壞森林資源責任追究制度和案件報告制度。全面提高資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森林資源管理和執法行為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林政管理隊伍建設,采用先進技術,改善執法條件,進一步保持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和執法隊伍的穩定、全面提高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和執法人員的素質外,還將積極采用新技術加強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并進一步加大對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投入,以改善執法條件。切實加強對木材檢查站的建設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木材檢查站基礎建設,加強對木材檢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進一步規范木材運輸監督檢查行為。要繼續鞏固好林業系統治理公路“三亂”的成效,確保不反彈。核查和驗收要統一組織、統籌安排,避免各自為戰、交叉重復。為了提高核查驗收效率,降低核查驗收成本,減輕地方負擔,項目造林的核查驗收要統一納入到現有森林資源核查體系之中。各級森林資源管理部門、工程管理機構和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要密切配合,適時開展核查驗收.
結束語:總而言之,為實現森林可持續發展,保護和發展林業生產力,我們應切實加強對現有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嚴禁亂砍濫伐、亂采濫挖和亂墾濫伐。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林業科學院麗林實驗林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