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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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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

第1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范文

關鍵詞:雨水箱涵 施工工藝 涌砂控制

Abstract: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ormwater culvert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proposed stormwater culvert excavation process of Sand gushing preventive measures.Key words: stormwater culvert construction craft Bay Sand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簡述

雨水排水工程施工是城市道路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政道路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雨水箱涵施工周邊多為居民區,人流量,如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控制周邊建筑物的下沉極為重要。本文結合工程實際,對城市道路雨水箱涵施工技術以及作一些探討。

二、 工程概況

某城市大道邊雨水箱涵為鋼筋混凝土箱涵,為4*2.5米結構,最大開挖深度為6.5米,墻0.40 m 、底板0.40 m、頂板厚0.40m,采用C30砼澆筑。箱涵全長共約756米。

三、施工方案

1、施工程序

雨水箱涵的施工程序為:測量放樣支護樁、旋噴樁施工基礎挖方基底地基承載力檢測砼墊層箱涵底板墻身及頂板臺背回填檢查驗收。

2、施工方法

A、測量放樣

在基礎開挖之前,按照圖紙所示坐標及尺寸,放出箱涵中心線及基礎開挖邊線,并敷設臨時水準點,作為箱涵施工過程高程控制依據,箱涵中心線應引至兩端木樁上,以便隨時進行中心線檢查。測量放線成果須經監理工程師復核無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

B、支護、地基加工及土方開挖

本工程部分位置采用直徑80cm鋼筋混凝土樁進行支護,采用旋噴樁進行地基加固處理。

C、地基承載力檢測

基槽挖至設計標高后,由現場工程師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對地基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會同監理工程師對基底標高、尺寸、軸線位置進行檢查,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

D、砼墊層澆筑

經監理檢查驗收后,澆筑砼墊層。

E、箱涵底板施工

根據設計要求,施工縫應留設在距底板30cm高的側墻上,支模時應一并支設成型。內側模板支撐可利用在底板鋼筋上焊接鋼筋撐腳,采用鋼管進行對撐。模板支設完畢,綁扎底板鋼筋,預留好側墻鋼筋,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后進行砼澆筑。砼采用攪拌運輸車從商品砼站運至澆筑地點,使用滑槽入模,插入式振動棒分層振搗密實。砼在澆筑過程中應派專人對模板及支撐情況進行觀察,若發現松動變形及時進行處理。第一次基礎底板砼澆筑成型后,將端頭模板拆除,采用泡沫板將第二次澆筑的砼在變形縫處與第一次澆筑的砼隔開。

F、墻身及頂板施工

墻身和頂板施工按變形縫分開,并與底板上下保持一致。墻身施工前,將施工縫處砼表面鑿毛,剔除松散砼,清理渣物并沖洗干凈。然后綁扎墻身鋼筋,經監理檢查驗收后支設墻身模板。墻身模板采用δ=1.5cm厚竹膠板,以10×10cm方木為豎向背楞,間距30cm,橫向φ48鋼管輔以雙向φ16@60cm對拉螺桿進行對拉加固,底排螺桿距底面不得大于30cm,螺桿外套φ20PVC管。墻身和頂板模板在支設時,考慮連續安裝,墻身模板在變形縫處使用加密拉桿固定墻身兩端擋模。頂板支模搭設滿堂支撐架,雙向間距90cm,頂板模板采用δ=1.5cm厚竹膠板拼裝而成,以10×10cm方木作背楞,間距30cm,φ48滿堂鋼管腳手架作支撐體系。模板拼縫采用夾雙面膠帶或涂抹玻璃膠的方法進行封堵,以防漏漿。頂板模板經監理檢查驗收后,綁扎頂板鋼筋。

在砼澆筑前,應清理模板內雜物及垃圾,并沖洗干凈。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后澆筑砼。混凝土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現場,因墻身及頂板模板較高,澆筑入模困難,為提高工效,配以1臺反鏟挖掘機輔助澆筑,將砼放入洗凈的挖掘機料斗中,挖掘機提升,在兩側對稱澆筑入模。墻身砼應分層澆筑,分層振搗,分層厚度不得大于30cm,每段墻身和頂板應連續澆筑,中途不得間斷形成施工冷縫。間隔澆筑完第一次砼后,待砼澆筑完達到拆模強度,抽出加密拉桿,拆除擋板,將分段接縫處采用泡沫板隔開,重新穿入加密拉桿加固,將雜物清理并沖洗干凈后,進行第二次砼澆筑。

砼澆筑完達到拆模強度后,拆除內外側模板,抽出對拉螺桿,采用1:2水泥砂漿將對拉螺桿孔封堵。為確保美觀,水泥砂漿須摻入適量粉煤灰和白水泥,經試驗試配,使封堵顏色與墻身砼顏澤一致后,方可進行封堵填抹。頂板砼澆筑后,待砼強度達到70%后方可拆模。

4.2.7回填

箱涵施工完,箱涵基礎及兩側墻身高度范圍內,須按設計和規范要求,采用透水性材料進行分層對稱夯填。每層填料虛鋪厚度不得大于20cm,在墻身上彈線進行控制。每層填料壓實后進行壓實度檢測,符合壓實度要求后才能進行下層填土。

四、安全保證措施

1、嚴格按照施工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在基坑周圍掛警告示牌,拉警戒線;

2、項目部內要有嚴密的安全監督體系,并經常對參施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安全人員均持證上崗,認真負責。專職安全員要認真做好安全監督工作,建立安全臺帳,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及參施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基坑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方能到基坑底下施工;

4、技術交底單中有安全交底內容,保證施工人員安全操作;

5、施工現場設置足夠的照明裝置,以便施工,夜間施工設紅色標志燈。

五、箱涵基坑開挖涌水涌砂預防措施

1、技術人員首先查閱設計圖紙及相關地質資料,分析地質及地下水系發育情況。

2、實行地質預報,了解施工地段前方的地質情況。

3、如通過分析,可能有突泥、涌水可采用鉆孔方式進行應力釋放,對危險程度較高地段可采用超前注漿封堵等施工技術方案。

4、提高混凝土噴射支護速度,縮短土體暴露時間;嚴格控制噴射混凝土配合比,保證初支混凝土強度。對完成的支護面應隨時進行觀察是否出現裂紋、變形等現場,每天對測設出的監控量測數據及時進行分析,正確指導施工。

5、施工開挖過程中對支護樁之間的薄弱部位設安全防護人員,應隨時觀察基坑側壁是否存在滲漏水情況,以及基底地下水情況,若發現出現少量滲漏,應及時處理,先堵漏后開挖,防止滲漏點擴大。

如有險情則及時排除或撤離,人員及機械設備不受傷害。

6、基坑開挖過程中,加強監控量測工作,做到信息化施工。施工至溶洞、地下(承壓)水發育段時,應實施地質探測預報,分析突泥、涌水的可能性。若有突泥涌水可能性,有設計則按設計方案進行處理,若設計無針對性施工方案,立即上報監理、設計院及業主等單位,要求設計院設計相應的施工方案,防止突泥涌水事故的發生。

7、在確保施工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對可能發生的突泥涌水進行處理,及時采取注漿措施,防止突泥涌水事故的發生。

8、若發現有突泥涌水先兆,且極其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現場分項工程師、作業隊長、值班安全員,要立即組織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域,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同時做好安全防護。

第2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范文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范圍內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

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樓間通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筑物之間的土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以及路肩、人行道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島、道路兩側邊坡邊溝、照明設施、路名牌、噸位牌等附屬設施。

橋梁設施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隧道、涵洞、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橋孔、擋土墻、橋欄、人行扶梯、照明設施、橋名牌、限載牌、收費亭等橋梁附屬設施和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后道路建設用地,屬于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范圍。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城市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條 城市應當建成與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得當、結構合理的干道網和比較完備的公共交通系統,有條件的大城市應當建成快速軌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交通、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對破壞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保護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規劃、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化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信息網、電力網及各類管網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國內外貸款;

(四)社會資助;

(五)其他。

第十條 使用貸款或者集資新建的大型橋梁、隧道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收取通行費,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

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道路技術標準、規范,投資建設大型橋梁、隧道。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信息網、電力網及各類管網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其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及鐵路的技術標準;需要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的,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建設位置,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的規模和投資,由市政、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共同商量確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共同制定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改建、拓寬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結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金上給予補助。

因城市行政區劃調整涉及公路轉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應當納入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規劃、公安等部門負責改建工程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改建工程的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并且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預留綠化用地和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的名稱以及各類標志,應當統一、規范。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文件報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工程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或者賠償。

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質量保修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其設計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車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應當征得市政工程、規劃、公安等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技術標準,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養護和維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因城市道路破損,影響車輛、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責成責任單位及時進行養護、維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成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或者產權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由于養護、維修不及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和產權人以及管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負責養護、維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產權單位無償移交產權,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接管條件并辦妥接管手續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立即補缺、修復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無法立即補缺、修復的,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報之時起24小時內進行補缺、修復。

第二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專線客運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班車的站點設置或者移位,應當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設置站點的部位進行加固,加固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各類工程建設可能損壞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協議。

第二十三條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養護技術的研究,提高養護技術水平。根據實際的養護技術水平,確定合理的養護周期,加強日常保養工作,及時處理破損,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狀況,提高道路設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對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的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職權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壓、晾曬農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車輛載物拖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重超長超高車輛擅自在道路上行駛;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廢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堆放、焚燒、灑漏各類腐蝕性物質;

(五)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以及從事生產、加工、沖洗等有損道路的各種作業;

(六)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駛;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兩側挖掘取土;

(八)偷盜、收購、挪動、損毀管線、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九)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面,在橋面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試剎車、設攤;

(二)擅自在橋梁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懸掛物,以及占用橋孔、明火作業;

(三)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車擅自上橋行駛,利用橋梁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其他損害、侵占橋梁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報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后,方可占用: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集貿市場;

(二)施工建設的臨時輔助場地;

(三)臨時經營性設施;

(四)設置臨時停車場(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有計劃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貿市場、停車場(點),恢復城市道路設施功能。

第三十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納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計劃,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

(二)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三)按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料;

(四)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

(五)涉及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六)需要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事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的維護和修復,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價格部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邊線兩側30米范圍內進行打樁、取土、爆破、基坑開挖等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有關施工方案和防護措施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因施工作業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行政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xx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xx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制止,當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機具及物品。暫扣機具及物品的,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暫扣憑證;無合法有效的暫扣憑證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九條 罰沒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或者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現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整個城市的有機活動。為了適應城市的人流、車流順利運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內容:

1.適當的路幅以容納繁重的交通。

2.堅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車輛安全、舒適、迅捷的行駛。

3.少揚塵、少噪聲以利于環境衛生。

4.便利的排水設施以便將雨雪水及時排除。

5.充分的照明設施以利居民晚間活動和車輛運行。

第3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范文

關鍵詞:軟基處理 基本原則 施工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U4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2(c)-0045-01

1 城市高架橋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設計

1.1 交通組織設計的原則

(1)系統最優的原則。在高架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相關人員進行交通組織設計時,既要考慮項目所影響范圍內路網的整體效益,同時也要保證在建工程項目的通行效益,而選擇組織方案的重要依據就是整個路網系統效益的最大化。所以,進行交通組織設計時,應盡可能小的影響周邊路網,切忌出現以整個路網交通效益換取單點利益的現象;(2)經濟合理。在高架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所設計的交通組織方案與很多因素都是密切相關的,如施工的方法和施工現場的條件等,施工時不能隨意地擴大施工場地,也不能為了盡可能地降低成本而對施工的便利性產生影響,應從整體上來考慮合理性和經濟性;(3)以人為本,公交優先。城市公交系統的完善情況對于居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質量都是有著重要的影響的,而高架橋施工建設的過程中,難免會干擾到周圍居民的正常出行,因此,設計交通組織方案時應盡可能的不影響公共交通,以保障周圍居民的順利出行;(4)依據進度計劃合理的組織交通。城市高架橋的建設過程通常都是發生在狹小的空間內的,施工的場地容易受到限制,并且不同的分項工程所需要的作業空間也是有一定差異的,所以,進行交通組織設計時應充分地考慮到不同的進度情況以及道路的總體寬度,合理的組織行人和社會車輛,從而最大化的利用施工場地。

1.2 區域交通組織

在道路的施工過程中,正在建設道路的交通運行情況肯定是要受到影響的,并且還會向周圍的道路大量分流,而在一些路網不發達的地區這種情況更為明顯,所以,進行城市高架橋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設計工作時,既要考慮到項目所在道路的實際情況,同時更要考慮到項目影響范圍內的整個路網交通的實際情況,在滿足施工需求的情況下,還應符合當地居民的出行習慣,同時盡可能地減少交通分流給周邊路網帶來的壓力,具體的區域交通組織流程如圖1。

1.3 作業道路的交通組織

在施工的過程中如果結構形式發生了變化,那么施工作業空間的需求也會隨之變化,并且隨著施工進度的不同也會產生不一致,所以,在高架橋項目的施工期間應同時考慮到空間因素和時間因素,合理的進行交通組織。所設計的交通組織方案應盡可能地避免頻繁翻交,同時應將運營區和作業區隔離開來,保證運行和施工的安全性。

根據城市高架橋工程項目進度的區別,我們通常都將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設計工作分六個階段進行,并且應根據結構施工的具體要求來確定每一個階段的施工方案:(1)第一個階段應進行中間橋墩的立柱、承臺和樁基等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為了方便社會車輛的順利出行,應在圍擋兩側保持雙向四車道具有一定的通行寬度;(2)第二個階段應進行匝道橋墩、管線遷改、臨時便道以及路基拓寬等分項工程的施工作業,而現有管網的實際位置都是不同的,那么對遷改施工的空間就會產生不同的要求,同時路基拓寬的寬度也不盡相同,所以,應根據不同的斷面形式和不同的路段分別設置圍擋,運營時也建議采用雙向四車道;(3)第三個階段應進行現澆箱梁的施工作業。因為在這一階段要搭設滿堂支架,那么就會占用很大的道路空間,在支架的兩側還應保證泵車和吊車的順利施工,所以,第三個階段的交通組織是最復雜的。吊機的施工作業通常都要占用一個車道,那么在施工梁段只能維持兩側各一個車道雙向運營。而分合流段的兩側是不對稱的,那么道路加寬的寬度就無法滿足雙向運行的要求,因此,建議采用單向通行的方式,并且為盡可能的滿足車輛通行的需求,還應設置交通轉換通道;(4)第四個階段應進行地面行車道的施工作業,澆筑完成現澆箱梁后,道路行駛的車輛應在非機動車道和路基兩側的輔道通行,建議采用雙向四車道;(5)這一階段應進行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施工作業,行駛的車輛應在雙向六車道和中間行車道通行;(6)最后一個階段應進行各附屬工程的施工作業,如照明、綠化以及交通安全等設施,應采用雙向六車道通行。

2 臨時交安設施設計

在城市高架橋項目的施工建設階段,臨時交安設施實際是整個交通組織設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其也是保證交通組織方案能夠有效實施的重要因素。其主要有引導標識和臨時預告等設計內容,通過設計防落、防撞等安全設施以及限高、限速等警示標識,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行駛車輛的安全運行,同時也實現了車輛的合理分流,確保了高架橋項目施工的有序進行。

3 應急預案設計

在城市高架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難免是要發生一些應急事件的,那么就一定會影響到運營和施工,所以,在設計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方案時,應充分地考慮到緊急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根源所在,同時制定出有針對性的處理方案,從而保證行駛車輛的安全通行以及項目的安全生產。對于一個城市高架橋項目來說,常出現的緊急事件可能有交通事故、管道泄漏事故、火災事故、高空作業墜落事故以及機械傷害事故等,我們應對這些事故一一進行詳細地分析,同時以“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分工負責、統一指揮”為原則,設置相應的處理事故的機構,并且制定出有效的處理預案。

4 結語

城市高架橋工程是公路工程的一種,但是其還必須具有城市快速路的功能,并且其也是在已經建成的道路上進行施工的,那么就必須高度地重視其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設計工作。由于這一階段的交通組織是較為復雜并且多變的,那么就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做好臨時交安設施以及應急預案等各方面的設計工作,從而確保施工的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 臧金萍.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精細化設計[J].城市道路與防洪,2012.(5):41-47+7.

[2] 張立青.城市軌道交通高架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J].安全與環境工程,2011(1):62-66.

第4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范文

【關鍵詞】進度管理;市政工程;施工進度控制;進度計劃

隨我國各地城市快速發展,每年新開工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越來越多,為建設項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市政工程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實體形成階段,在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施工階段項目管理最為重要和復雜,對其進度實施控制是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重點。做好施工進度計劃與項目建設總進度銜接,跟蹤檢查施工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在必要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對于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總目標的實現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市政工程屬于土木工程范疇,一般指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園林綠化、燃氣、城市防洪及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轉和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基本條件。同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相比,市政工程具有其特點:

(1)是由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其產品為公眾使用。

(2)投資效益只在其使用過程中顯現。主要服務于城市區域,政府的目標、交通的限制、便利市民的要求,工期一般不會太長,屬于“短、平、快”建設性質。

(3)施工復雜程度高,不確定性因素多。參與人數多,利益相關者多,對環境的依賴和影響較大,相對時間長。

(4)施工目標高,要求嚴,政治性強,政治干預較大。

市政工程施工進度管理是市政工程項目管理中較為重要的一個環節,直接影響到項目施工成本,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進度管理和提高效益。是指對工程項目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編制進度計劃,并將該計劃付諸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出現的偏差分析其原因,通過采取補救措施,調整市政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制約因素多,對市政工程進度與成本、質量之間的協調管理,顯得更加突出,沒有綜合考慮,很容易陷入惡性循環。其方法步驟如下:

一、 施工階段進度控制目標的確定

為有效控制施工進度,先要對施工進度總目標從不同角度進行層層分解,形成施工進度控制目標體系,以作為實施進度控制的依據。工程建設不但要有基礎上建成交付使用的確切日期這個總目標,還要有各種單項工程交工運用的分目標以及按承包單位、施工階段和不同計劃期劃分的目標。如2003年我公司中標的南寧開發區某條主干道,道路長2.8千米,寬32米,工期11個月,涉及道路、橋涵、給排水、園林綠化及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 屬于“短、平、快”的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多涉及部門多。

(1)施工總進度計劃是對項目包含的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做總體部署,正確確定其工序,時間和銜接關系。如上面工程施工進度總目標是11個月,按進度總目標11個月進行分解。按建設項目組成可以把施工總工期分解為橋涵工程施工工期,給排水工程工期、路基工程施工工期,路面結構工程施工工期,人行道及擋土墻等附屬工程施工工期及其他工程施工工期等各單項工程的工期目標、各單位工程的工期目標及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期目標,并以此編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總進度計劃、單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和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作業計劃。

(2)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方分解施工進度總目標,并以此編制工程項目總包方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各分包方的項目施工進度計劃。

(3)按工程施工階段制定單位工程施工進度目標。

(4)制定年度、季度、月(旬)作業目標。將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目標按年度、季度、月(旬)進行分解,并用實物工程量、貨幣工程量及形象進度表示。

二、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1、施工總進度的編制

工程項目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的依據是:施工總體方案;資源供應條件;各類定額資料;合同文件;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工程動用時間目標;建設地區自然條件及有關技術經濟資料等。

施工總進度計劃的編制步驟是:

(1)計算工程量;(2)確定各單位工程的施工期限;(3)確定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時間和相互搭接關系;(4)編制初步施工總進度計劃,施工總進度計劃可以用橫道圖和網絡圖表示;(5)編制正式的施工總進度計劃。

2、單位工程施工進度的編制

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是在既定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規定的工期和各種資源供應條件,對單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順序、施工起止時間及銜接關系進行合理安排的計劃。其編制程序和方法如下:

(1)劃分工作項目;(2)確定施工順序;(3)計算工程量;(4)計算勞動量和機械臺班數;(5)確定工作項目的持續時間;(6)繪制施工進度計劃圖;(7)施工進度計劃的檢查與調整。

三、施工進度計劃的落定

(1)檢查各層次計劃,形成嚴密的計劃保證體系,落實施工項目所有各層次的施工進度計劃即施工總進度計劃、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分部分項目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明確之間關系,保證計劃實施。

(2)總承包單位與各分包單位、單位與項目經理、施工隊和作業班組之間應按計劃目標控制施工進度。

(3)明確落實全體工作人員各項計劃目標、任務、實施方案和措施。

(4)做施工進度記錄。如實記載計劃執行中每項工作的開始時間、工作進度和完成日期。

(5)做好調度工作,實行動態進度控制

四、施工進度計劃實施中的檢查與調整

施工進度的檢查與調整實際上是融匯貫穿于進度計劃實施的始終。為進行有效地進度控制,兩者不能絕然分開。施工進度檢查是進度計劃實施情況信息主要來源,又是分析問題,采取措施,調整計劃的依據。其調整是保證進度計劃順利實現的手段。

1、影響工程施工進度的因數

(1)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影響;(2)物資供應對進度的影響;(3)建設資金對進度的影響;(4)設計變更對進度影響;(5)施工條件對進度的影響。

2、施工進度的動態檢查

在施工進度計劃實施過程中,須對施工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動態檢查,并分析進度偏差產生的原因,以便為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提供必要信息。

3、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通過檢查分析,如發現原有進度計劃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時,為了確保進度控制目標的實現或需要確定新的計劃目標,須對原有進度計劃進行調整,以形成新的進度計劃,作為進度控制的新依據。

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壓縮關鍵工作持續時間來縮短工期;一是通過組織搭接作業或平行作業來縮短工期。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用上述方法進行進度計劃的調整.在壓縮關鍵工作的持續時間時,通常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來達到目的。具體措施包括:(1)組織措施;(2)技術措施 ;(3)經濟措施;(4)其他配套措施。

一般不管采取哪種措施,都會增加費用。因此,在調整施工進度計劃時,應利用費用優化的原理選擇費用增加量最小的關鍵工作作為壓縮對象。

市政工程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對其進度實施控制是控制重點。在依據科學步驟完成施工進度計劃編制后,施工企業加強施工階段進度管理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督促各方嚴格執行,確保實際工程能夠按期竣工,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丁士昭.建筑工程項目管理[M].中國建筑工為出版社,1987.

第5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范文

??谑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能,維護城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海南省海口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在本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工作。

環衛、規劃、園林、建設、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建筑市場管理、燃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環境保護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已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執法內容與處罰

第一節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

第六條 有下列違反市容管理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未及時清除建筑物、構筑物上違法張貼的紙張或涂寫的痕跡的,對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梁、街道兩側人行道上擺設攤點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臨街建筑物上搭建、封閉陽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經批準用作廣告的載體閑置時不公益廣告的,招牌、廣告牌破損或使用不規范文字,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沿街建筑物、雕塑及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等設施未按規定保持完好、整潔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對城市臨街的建筑物立面及構筑物、設施進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飾的,對其所有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未經批準在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或者設置報亭、標語牌、讀報欄、宣傳櫥窗等構筑物的,以及雖經批準但期滿未及時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在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臨街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牌、招牌,懸掛條幅、氣球等懸掛物的,以及雖經批準但期滿未及時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清運渣土,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不封閉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有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在街道、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吐檳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包裝箱、容器、蔗渣等廢棄物。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吐痰、倒水、拋丟廢棄物等,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四)向海、河、湖、溝等水域岸坡、水面傾倒垃圾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質未按規定處理任意丟棄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運載散體、液體物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遮蓋、封閉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泄漏或遺撒的,按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市區行駛的車輛車身、輪胎帶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未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化或未設置沖洗設施,造成車身或輪胎帶泥上路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拒繳清潔費的,按應繳清潔費的2倍處以罰款。

(十)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逾期未處理的,予以沒收并按每只每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隨意丟放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動物尸體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渣土未在當天清除干凈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清疏溝渠和下水道的污泥未當日清運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按規定搞好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工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未按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廁所,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擅自移動、占用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十七)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有下列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或未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

第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節 城市綠化管理方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踐踏、損毀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

(二)偷盜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擅自在樹木上懸掛或者張貼廣告的,責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廣告,每處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擅自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的,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各類攤點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損壞城鎮園林綠化設施的,處以該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行為予以處罰:

(一)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核定的綠化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核定綠化標準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繳綠化補建費;

(二)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復綠化用地的,并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綠化用地,或者造成綠化功能損失的,處以應繳綠化補償費2倍的罰款;

(三)非法占用城鎮綠地的,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但逾期未退還的,責令限期退還,并按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的2至3倍處以罰款;

(四)損毀、破壞城鎮綠地的,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損失價值3倍的罰款;

(五)擅自移植樹木的,處以該樹木價值3倍的罰款;造成移植樹木死亡的,處以該樹木價值4倍的罰款;

(六)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該樹木價值5倍的罰款,并在原地補種?;钕嗤瑪盗康臉淠?

(七)擅自修剪樹木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報告的,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市政設施管理方面

第十三條 在市政道路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提交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提交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十四條 在市政道路建設中,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梢圆⑻?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橋涵設施、照明設施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的;

(四)在橋涵設施范圍內停放車輛、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安置其他設施的;

(七)其他損害城市道路、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術要求施工的,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照規定清理現場,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的;

(四)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未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橋涵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他對道路、橋涵有損害的車輛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的;

(五)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懸掛物的。

第五節 建筑市場管理方面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違法發包行為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提交國資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七)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未依法實行監理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移送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對于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第一、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提交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現場混凝土的實際攪拌使用量對使用單位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罰款,但每次罰款最高限額不超過1萬元。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提交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提交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五)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交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有資質證書的,可移送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可移送發證機關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監理申請批準書》或者《資質等級證書》,擅自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超越監理業務范圍承擔監理業務的;

(三)出賣、轉借、出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的;

(四)將監理業務轉讓他人的;

(五)與所監理的施工單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的。

第三十七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交發證機關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未經注冊即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承領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 監理工程師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移送發證機關按規定吊扣崗位證書6個月;情節嚴重的,移送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崗位證書:

(一)以個人名義私下承接監理業務的;

(二)涂改、出租、轉借、出賣崗位證書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的;

(四)承包經營施工和建材銷售業務,或在政府機關、施工單位、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任職的。

第四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在監理業務中嚴重失職或者徇私舞弊的,移送發證機關按規定吊扣崗位證書6個月;情節嚴重的,移送發證機關按規定吊銷崗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移送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移送發證機關終身不予注冊。

第四十三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為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八條 招標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提請建設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

第五十七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六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六十三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九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七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七十一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二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移送發證機關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移送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節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 燃氣管理方面

第七十四條 新建燃氣工程項目未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責令改正,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第七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 燃氣企業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瓶裝燃氣分銷網點的,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經營網點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的。

第七十九條 在燃氣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涂改、出租、轉借或轉讓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向無燃氣經營有效證件者提供氣源;

(三)銷售無燃氣經營有效證件者供給的燃氣;

(四)燃氣汽車加氣站從事其它用途的加氣充裝。

第八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強迫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的,因故停止供氣或恢復供氣時未按規定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或者公告,或者連續停止供氣48小時以上未采取措施保障用戶的生活用氣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銷售未經按要求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和檢測后不符合本市燃氣使用要求的民用燃氣器具,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燃氣的,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設備,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燃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500元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一)盜用或者轉供燃氣的;

(二)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的;

(三)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的;

(四)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的;

(五)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四條 管道燃氣用戶擅自變更用戶名稱、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和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的燃氣設施、管線、調壓裝置、計量表具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盜用管道燃氣的,擅自開啟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燃氣計量裝置封印的,或者故意使燃氣計量裝置不準、失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氣費,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燃氣經營企業在鋼瓶充裝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的;

(二)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未取得動火證擅自進行動火作業,或動火作業時未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的;

(三)在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搭棚、挖坑取土或者堆放物品的;

(四)在隨橋架設的燃氣管道上跨設纜線及在鋪設燃氣管道的江河底附近取沙、拋錨的。

第八十七條 在設立明確標識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的;

(二)種植樹、竹等深根植物的;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及安全保護標志的;

(四)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業的;

(五)在管道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的;

(六)將裝有燃氣設施的房間作為居室使用的;

(七)其他損壞燃氣設施的行為。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的;

(二)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隨意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的。

第八十九條 燃氣碼頭、氣源廠、充裝站、供氣點及燃氣輸配設施,未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警示標志的,隨意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警示標志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燃氣運輸機動車輛在機關、倉庫、商場、影劇院、醫院、學校附近一百米內和人員稠密區??康?中途停車時在周圍五十米內靠近明火,或者駕駛員和押運員同時離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節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第九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行為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可視情節輕重,暫扣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和工具,并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錘擊方法施工樁基礎的,責令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開辦經營性質的露天歌舞廳、露天影劇院、露天錄像放映廳等娛樂場所的,責令改正,暫扣違法經營的器材,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居民住宅區使用高音喇叭、聚眾大聲喧嘩或者敲擊器具,使用家具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沒有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在市區內進行切割門窗、配鑰匙等五金加工,或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作業,沒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十)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粉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的,責令消除影響,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在城市道路、臨街戶外公共場所或居民區及其周邊地區進行燒烤產生環境污染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五)在城市道路、臨街公共場所從事修理車輛、清洗車輛等產生環境污染作業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臨街銷售煤、水泥、石灰或者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等造成揚塵污染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節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九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予以處罰:

(一)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100元罰款;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違法停放非機動車的,處以警告或2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三)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施劃停車位(線)或者設置停車場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節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九十四條 對無固定場所的無照經營者,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對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戶外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及商品樣品的個人,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海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等規定的程序。

第九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采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或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五)對亂張貼等違法活動中用于聯系業務的通訊號碼進行語音和信息等方式告知,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支付;

(六)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八條 暫扣物品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所暫扣的物品和工具應予退還;

(二)違法行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將暫扣物品移交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九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區城管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區人民政府或市城管執法部門受理;對市城管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權限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妨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一百零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行使應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 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依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本辦法由??谑谐鞘泄芾硇姓谭ú块T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6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范文

關鍵詞:市政工程工程造價控制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市政工程屬于國家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公共交通設施、綠化、給排水、燃氣、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時這也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需物質基礎。市政工程是一項民生工程,是一項公益性工程,其投資全部依靠財政撥款,雖然其投資沒有直接的收益,但是對城市的經濟發展,改善人們的出行條件等都有著十分巨大的意義。由于市政建設是非贏利性的, 因此它的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和地方的資金籌措, 而這些資金是有限的, 因此必須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這就需要在市政建設的各個階段中控制好工程造價。本人結合幾年來的工作經驗,分別市政工程建設的主要內容,工程存在問題及控制管理幾方面談出了自己的看法。二、市政工程建設的主要內容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主要內容,大致可以分別宏觀和微觀兩個部分。在宏觀上,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包括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兩大部門,以及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參與者。在微觀上,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就是單個的市政工程項目,它一般包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人防設施、公共交通、園林綠化、路燈、給排水、環衛、防洪、燃氣、熱力、社會福利、社區工程等等,對于一些大城市,可能還有輕軌、高架、地鐵、城鐵等。

三、市政工程建設造價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市政工程隨之增多,其造價控制過程中的問題也隨之凸顯,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階段當中。3.1招投標階段的問題在工程項目招投標的過程中,有些不具備建設資質的承包商受到利益的驅使,在承包工程后將之轉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商,這樣形成了一種層層盤剝的局面,從而導致了最后的承包商所能得到的承包價格非常之低。在此前提下,建設方為了進一步縮減開支,便會雇傭一些十分廉價的勞動力,并采購一些質量較差的原材料,這給工程項目埋下了嚴重的質量隱患。3.2設計階段的問題對于市政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而言,設計階段屬于極其重要的環節。然而,由于建筑單位對工程項目設計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加之建設方缺乏對設計方案比較優選的機制,從而使得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差強人意。最為嚴重的情況是有少數設計單位在接到項目后,只考慮設計的工作量,卻忽視了對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致使設計出來的施工方案過于保守,這樣難免會給工程建設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3.3工程實施及結算階段的問題現階段,我國市政工程仍舊沿用著傳統的成本核算方式,即工程項目竣工后進行造價結算。這就難免會造成工程前期及中期造價管理弱化的現象發生,從而很難使成本管理理念貫穿于工程項目始終。此外,在工程項目結算時,高估虛報工程費用、套用高定額、增加計費范圍、巧設單項工程等現象也時有發生。

四、市政工程建設造價控制管理

1.建設前期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工程前期階段是指工程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設計完成止的工程建設階段。 長期以來,人們普遍都注重施工階段的造價管理,因為從表象上看,工程項目的合同價格形成于施工招標投標階段,而占造價比重最大的人、財、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階段。資料表明,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度達到80%,一個項目的決策是否正確,方案是否經濟可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工程造價。事實證明, 市政項目前期投資估算的偏差是造成其投資效益低下、 三超現象屢禁不止的根源, 前期工程造價管理的失控造成后期施工階段的技術變更和投資超額。 由此可見, 只有加強項目決策的嘗試,建立項目優化評選,采用科學的估算, 細致做好投資估算,形成投資最高限額,才能有效遏止“三超”現象。目前市政工程計價方法缺少工程建設前期評估依據,對做好前期的投資控制帶來一定的困難,建議造價管理部門在做好新的市政預算定額頒布實施的基礎上,搜集已建的市政工程結算資料, 做好市政工程概算定額的編制出臺工作, 為建設前期階段提供一個合理的造價確定與控制保障。

2.把握設計階段造價的重點控制

我們之所以把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作為一個重點來進行控制,是因為在投資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價就從設計階段開始。只有在設計工作尚未完成,在設計圖紙未交付實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價管理第一關,才能為總體工程造價控制打好基礎,因為后續的造價控制都是在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的??稍谝韵聝蓚€方面做好:

(1)推行設計招標,使技術和經濟有機地結合。長期以來,設計人員缺乏經濟意識,設計思想保守,把如何降低工程造價看成是與己無關的事;概預算人員也只管算數,不管設計技術問題,使技術和經濟嚴重脫節,難以從根本上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無論多大規模的工程都應進行設計招標,通過招標進行多種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優選設計方案。

(2)推行限額設計,按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投資估算,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利用價值工程的原理對工程造價進行分解,合理地確定設計方案。當然限額設計不能一味地考慮節省投資,應尊重科學、尊重實際。在實行限額設計的同時注重優化設計,兼顧功能提高。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在設計過程中要積極參與設計項目的投資分析,能動地影響設計,以保證造價的有效控制。

3.加強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市政工程的施工階段,在這個階段,設計圖紙、半成品、設備等變成了工程實體。根據調查,在施工階段,工程施工費用約占整個工程造價的60%左右,因此,施工階段直接影響工程造價控制。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應該做到以下幾方面:3.1規范招投標活動,推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市政工程招投標是項目實施的第一個環節,是確定工程合同造價,選取施工單位的關鍵階段。在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時,都逐步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其評標方式也是多種多樣,有的是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有的是給出攔標價,采用施工單位報價加權平均乘系數和攔標價乘系數相加的辦法確定中標價;有的是采用系數包干的方法,一次包死,不作調整。招標過程中,采用不同的評標辦法,能夠有效杜絕施工單位圍標、找關系暗箱操作,也能夠有效控制工程造價3.2認真做好現場簽證對施工單位填寫的簽證,要認真核實后簽字蓋章,對不應該簽證的項目不要盲目簽證,對在簽證上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以少報多,結算時搞突擊等現象應該嚴格審查。對于市政工程項目,由于地下隱蔽工程較多,如果不能及時做好現場簽證工作,那么在實際結算時,工程量則難以復查,將會造成工程造價的增加。3.3加強合同管理,減少索賠目前,施工單位往往采取低價中標,索賠盈利的方式承攬工程。對于造價管理人員,應做到事前把關,嚴格審核工程變更。要認真計算變更對總造價的影響,從多個角度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工程變更,避免造價失控,建設不必要的支出。在技術措施上,要廣泛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等,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工程直接費和間接費;在經濟措施上,要嚴格控制現場經費和總部管理費,減少銷售成本,最大限度降低投資。4.結算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目前工程項目結算大多仍采用定額計價,因此在結算時應重點做好工程量和定額套用的審查。 結算的工程量應以招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為依據,考慮變更工程量,特別是要考慮對施工簽證單的符合性和合理性進行詳細的審查。 審查時要熟悉圖紙 掌握工程量計算規則,并對整個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有系統的認識。 定額的套用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因為在結算審查時經常會出現定額錯套 、高套 、定額換算錯誤等情況,而這些都對造價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把好工程結算關,對合理定價,減少不必要的投資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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