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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權;確認和計量;市場成熟度
[DOI]10.13939/ki.zgsc.2015.12.124
1研究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加劇,受到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低碳經濟勢在必行。聯合國于1997年制定了《京都議定書》,針對二氧化碳減排提出了三種機制:聯合履約機制 (JI),清潔發展機制(CDM),碳貿易機制(ETS)?!毒┒甲h定書》在法律層面上對各國的碳排放量進行了限定,使得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具有市場流通價值。由此,碳交易市場在全球范圍內逐步建立。
我國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陸續建立起了碳交易市場,但仍未形成一個全國性的交易市場。對碳交易市場中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做統一規定有利于規范碳市場的交易秩序,有利于整個碳市場的成長。此外,本文認為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應根據企業持有其的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目前國內仍沒有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作統一的規定,相關的交易制度也未出臺?,F有研究中雖然有不少關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但是多數并未明確規定基于某種確定的發展程度的市場。因此,對基于碳交易視角下的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研究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碳市場正處于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階段,最終必然走向成熟。由此,本文結合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基于成熟碳市場提出了碳排放權的確認與計量方式。
2國內外主流觀點概述
國內外大多文獻中關于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有三種主流的觀點:無形資產、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工具,關于計量問題主要分為以公允價值還是歷史成本計量。
國內方面,一是認為碳排放權是一種私權,本質上是精神內在的東西,但是主體可以通過“表達”而給它們以外部的“定在”,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應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在計量的問題上,作者認為應以歷史成本進行計量,因為公允價值的選擇有賴于成熟、完善的碳交易市場,然而我國的碳交易市場仍在試行階段,價格機制并不完善(王愛國,2012)。二是認為碳排放權就是為了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終目的必然是出售,符合存貨的定義,應當作為存貨在會計上進行確認;計量問題上,作者指出鑒于我國目前還處在碳排放權的初級階段,它作為一種存貨,應當以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張鵬,2010)。除此之外,也有學者認為碳排放權的目的是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屬于衍生工具,應將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并指出碳排放權的計量應在獲取時或報告期末按不同時點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并于報告期末按該價格指數的實時數據進行后續計量(王艷,李亞培,2008)。
國外方面,一是支持為履行排污責任產生的法定義務所持有的排污權應確認為存貨,應按歷史成本計量有償獲得的排污許可證,免費取得的按零計量的觀點(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1993)。二是認為排放權符合資產的定義,且沒有實物形態,屬于資產中的無形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包括授予和購入)的排污許可證(IASB,2004)。三是認為碳交易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排放權是一種其價格隨企業自身權益主體的市場價格以外的因素而變動的特殊金融衍生產品(會計準則委員會,ASB,1998)。
3碳排放權的確認和計量
3.1基于成熟碳市場
我國財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該新準則強調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的計量。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某項資產時,市場成熟度不同會對所確認的公允價值產生影響。當市場充分活躍時,可以直接用當前的市場價值作為公允價值;當市場不夠活躍時,采用估值方法對公允價值進行估計入賬。
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迅猛,且有國外成熟碳市場經驗可以借鑒,在不久的將來必將達到成熟水平,故我們基于成熟碳市場下提出碳排放權的確認和計量方式。在此框架下,公允價值應采用市場交易價格入賬。
3.2根據碳排放權持有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
成熟碳市場和成熟碳交易機制有如下五個特征:
第一,配額的分配不再只是免費授予,大部分將由企業從政府手中以競拍的方式獲得,也就是說,配額不再完全免費。
第二,碳交易市場參與者不再只是有履約責任的重點排放單位,而增加許多以交易碳排放權并從中獲利為目的的投資者或投資機構。
第三,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完善,關于配額分配、配額交易、配額回收的各階段均有相關政策予以約束和執行。
第四,政府監管力度強。由于市場變得活躍,各種市場違規行為甚至操縱市場的行為也有可能變本加厲,政府對這種違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有較強的打擊力度以規避制止。
第五,企業信息披露全面。成熟碳市場下,企業不再是自愿披露模式,政府對企業信息披露有強制性要求,且有一套碳會計信息披露準則。
在成熟碳市場下,根據碳交易參與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不同,碳排放權應采用不同的確認和計量方式,具體分為以生產為目的持有和以交易為目的持有。
3.3為生產而持有
這種企業大多為政府規定的重點排放單位,在成熟市場下占比較小。持有碳排放權主要為了滿足自身生產的需要。在配額發放之時,首先從政府那免費獲得小部分配額,其生產所需大部分配額來源于對配額的競拍(競拍價一般低于市場交易價格)。在企業持有配額期間,其可以視自身情況在碳交易市場買賣配額。配額交收之日,履約企業必須向政府上繳與其排放額等量的配額,如沒有充足的配額上繳則要罰款(罰款金額一般高于市場價格)。
企業持有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同時以公允價值計量。配額取得之時,應以公允價值(即)以公允價值(即市場價格)確認無形資產,同時入賬價值與實際取得價值之間的差異計入政府補助;會計期末,若企業持有的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要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
3.4為交易獲利而持有
這類企業在成熟碳市場中占據主流,它們不參與配額的發放也不參與配額的交收,它們只是把碳排放權作為一項投資工具,在配額發放與回收日之間在碳交易市場上頻繁的買進賣出,以賺取差價獲利為主要目的。
這種企業持有的碳排放權,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相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在配額取得之時,以公允價值(即市場價格)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費用確認為投資收益;若這類企業持有碳排放權跨越不同的會計期間,則需要在會計期末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當企業出售碳排放權時,根據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
4研究結論
關于碳排放權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國內外尚沒有定論,無疑給信息使用者帶來諸多不便。因此,本文提出成熟碳市場下碳排放權確認和計量的新觀點――碳排放權應根據企業持有目的不同采用不停地確認和計量方式,希望能為碳會計體系的建立做出一點貢獻。
在成熟市場條件下,根據《公允價值準則39號》,市場價格即反映交易物的公允價值。本文將碳排放權的持有目的分為兩類:生產需要和交易獲利。前者在不成熟市場下占主流,后者在成熟市場下占主流。若是由于生產需要持有,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初始取得成本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異計入政府補助,后續根據公允價值變動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若持有是為了交易獲利,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樣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后續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參考文獻:
[1]Heather Lovell, Thereza Sales de Aguiar, Jan Bebbington,Carlos Larrinaga-Gonzalez.Accounting for Carbon [R].ACCA, IETA,2010.
[2]ASB.FRS13――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銀行和類似機構的披露[R].ASB,1998.
[3]FERC.規范酸雨計劃排污許可證交易會計處理的統一會計系統( RM92-1-000) [Z].FERC, 1993.
[4]IASB.排放權解釋公告(IFRIC3 Emission Rights)[R].IASB, 2004.
[5]王愛國.我的碳會計觀[J].會計研究,2012(5):3-9.
[6]張鵬.CDM下我國碳減排量的會計處理和計量[J].財會研究,2010(1):39-41.
[7]王艷,李亞培.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J].管理觀察:2008(12).
[8]夏琴華,張敏靜.低碳經濟時代為碳交易定位――基于碳排放權會計處理方式的研究[J].商業會計,2011(21) :12-13.
[關鍵詞]碳足跡;茶葉供應鏈;云技術
全球變暖和能源短缺已成為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和挑戰。[1]在此背景下,氣候變化和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引起來自不同行業供應鏈中利益相關者的注意。[2]供應鏈中所有企業和組織都在尋找減少碳排放和降低環境負荷的方法。供應鏈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其中某一環節的碳排放會影響其他環節,因此,需要應用集成系統減少茶葉供應鏈的碳足跡。近年來,“碳足跡”受到學者和從業人員的廣泛關注。英國碳信托公司(CarbonTrust)將“碳足跡”定義為“測量人、組織、產品的直接或間接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3]茶葉是中國最具特色的經濟作物之一,在浙、閩、皖、鄂、贛、云、貴等省廣泛種植。[4]2010年,中國茶樹種植面積為1.95×106hm2,茶葉總產量1.45×106t,分別約占全球種植面積和總產量的50%和30%。[5]傳統的茶葉供應鏈碳足跡測量為分散的方式,涉及種植園、加工廠、零售商和物流環節。目前尚無碳足跡集成測量系統,將茶葉供應鏈各環節視為一個整體。本文以茶葉生命周期為研究范圍,應用云計算技術,將茶葉供應鏈中的分離因素以最少資源進行整合。
1茶葉產品生命周期評估
應用生命周期評估方法,認為碳排放自始至終存在于茶葉生產流程中,本文的研究覆蓋種植園—物流環節—加工廠—物流環節—零售商的整體茶葉生產流程。
2茶葉供應鏈碳足跡的來源
2.1種植園
在茶葉供應鏈的碳足跡中,種植園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占較大比重。茶葉種植過程中,施肥、噴農藥、灌溉等環節都會產生碳排放。通常,茶樹種植園經營者為中小企業或農業家庭,缺乏資金和技術支持,很難測量和計算茶樹種植過程中的碳排放量。在本文提出的基于云計算技術的集成測量系統中,種植園經營者將種植過程的碳排放數據傳到私有云上,應用SaaS(軟件即服務,SoftasaService)將碳足跡最小化。
2.2物流環節
由于茶葉產品具有吸濕性、吸味性、陳舊性和怕熱性的特點,因此茶葉物流過程中不僅要控制溫度和濕度,而且要避免與帶有異味的貨物同車運輸。茶葉的特性決定必須應用帶有溫度、濕度調節功能的車輛進行運輸,而溫度、濕度調節器會消耗更多化石燃料。在茶葉物流環節,部分中小物流公司并不具備專業的技術和財政資源測量業務過程的碳足跡。零售商能夠為合作物流公司選擇碳排放計算方式,并把數據傳到私有云中。物流企業能夠應用SaaS測量物流過程的碳排放量。
2.3加工廠
根據品種不同,茶葉加工基本工藝流程略有差別。在茶葉加工過程中,碳足跡主要來自能源消耗、包裝和預測偏差。茶葉部分加工過程,如炒青過程,目的是通過高溫快速破壞酶的活性,停止其酶促氧化作用,使炒青過程形成的品質固定下來。炒青采用電動滾筒和液化氣殺青機等,這些機器會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碳足跡。在包裝中,消耗的包裝材料,尤其是因不當利用造成的包裝材料的浪費等,會增加碳排放量。不準確的銷售預測會導致茶葉生產過量,從而產生更多的碳足跡。
2.4零售商與零售商相關的碳足跡
主要產生于能源消費和低效管理令茶葉滯銷帶來的浪費。第一,在能源消費方面,由于茶葉零售商店消耗大量的電,因此,至關重要的是盡量應用清潔能源。第二,低效的管理令茶葉滯銷,供應鏈各環節缺乏有效溝通,會導致預測量與實際銷售量的差距,產生浪費,增加不必要的碳足跡。
3基于云計算技術的碳足跡集成測量系統
3.1云計算技術
云計算是一種簡單、易用的技術,具有簡單、新穎的體系結構。云計算服務共分為三個層次,即IaaS(基礎設施即服務,InfrastructureasaService)、PaaS(平臺即服務,Plat-formasaService)和SaaS(軟件即服務,SoftasaService)。SaaS是一個應用程序,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服務。
3.2碳足跡測量系統云結構
本文設計最小化茶葉供應鏈碳足跡的云計算體系結構,包含茶葉供應鏈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即種植園、加工廠、零售商和物流環節。應用私有云映射茶葉供應鏈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實現信息共享。
3.3碳足跡集成測量
SaaS系統以種植園經營者為例,經營者能夠通過計算機網絡設備接入私有云中,使用SaaS進行數據傳輸和共享。種植園經營者接入SaaS時,會彈出窗口,要求經營者將茶樹種植所需信息進行輸入,隨后會接收到新的彈出窗口,針對目前茶樹種植的碳足跡給予結果和反饋。反饋以措施清單的形式,提示經營者能夠應用哪些具體措施減少茶葉種植過程中的碳排放量。經營者可以依據措施清單的建議,采取最佳決策組合,將有效降低他們茶樹種植過程的碳排放。由于應用云計算技術,種植園上述信息能夠實現全供應鏈參與者共享與可視化。
4結論
關鍵詞:碳排放權;會計確認;會計計量;會計記錄
一、碳排放權概述
碳排放權明確限制了企業碳排放的額度,并且具有可交易性。政府部門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逐年發放一定數額的碳排放權,限制企業的碳排放量。若有的企業的排放權不夠用,而有的又用不完,就可以通過交易來滿足需求,這種買賣碳排放權的行為稱為“碳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方式為:政府定額分配,企業靈活交易。政府部門通過科學的評估,將碳排放總量分成若干份額,每一份額為一份碳排放權,通過無償分配、公開競價拍賣或定價出售的方式將碳排放權出讓給不同的地區和企業。目前國內企業涉及碳排放權的主要是與國際碳基金合作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和參與正在試點的碳交易市場。
二、我國碳排放權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碳排放權應確認為何種資產、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對其進行計量、通過什么科目將其反應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中?
(一)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
目前,我國學術界普遍認為應將碳排放權作為一項資產,但具體將其確認為何種資產仍存在較大的分歧。
1.碳排放權不應確認為存貨
目前,學術界對碳排放權能否確認為存貨持有不同的看法,支持者主要是基于清潔發展(CDM)機制考慮。在此機制下,碳排放權有持有以備出售的目的。另外,企業持有政府分配或從市場上購買來的碳排放權是企業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慢慢消耗的,符合存貨定義中“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特點。
反對的學者認為碳排放權只是一項權利,這與存貨的定義中的“實物形態”不一致。而且通常碳排放權的購買和出售不是日?;顒又兴l生的行為,與存貨定義中的“日常活動”相違背。
碳排放權不宜確認為存貨。首先,在我國,碳排放權的取得和銷售不具有經常性,不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其次,雖然對于參與CDM項目的企業而言,其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但企業持有政府分配或者購買的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履行節能減排的義務。再次,碳排放權不具有實物形態,且政府為了提高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會在企業的污染物減排量達到一定額度時贈予差額碳排放權,企業對此部分碳排放權可在未來2-5年內使用,故碳排放權不應確認為短期資產存貨。
2.碳排放權不應確認為金融資產
碳排放權能否確認為金融資產的焦點是能否將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支持者主要是基于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考慮。
反對者主要是基于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認為我國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是基于清潔發展機制,企業自愿將碳排放權進行交易的情況較少,所以公允價值的獲得有很大困難。
3.碳排放權適宜確認為無形資產
將碳排放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是學術界的主流觀點。支持的學者認為:首先,碳排放權實質上是排放溫室氣體的一種權利,不具有實物形態;其次,若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配額,可將剩余部分作為一項資產,從其他資產中分割出來單獨用于出售或者轉讓,因而具有可辨認性;再次,由于我國碳排放權沒有發達的交易市場,持有過程中經濟利益流入情況不確定,因而屬于非貨幣性資產。所以,相較存貨和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與無形資產有更多的相似之處。
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學者認為碳排放權應單獨確認為碳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反映,他們認為,碳排放權與上述資產都只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條件,碳排放權具有獨特的特點,故應像生物資產一樣,單獨確認為一項碳資產。
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相對比較合理。除上述支持的理由外,可將其與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對比,兩者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在我國碳排放權的所有權歸國家,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企業獲得的都只是使用權。其次,兩者都是相對比較稀缺的資源。從我國會計準則來看,參照會計準則對土地使用權資產類別的劃分,將碳排放權劃分為一項無形資產也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
目前,學術界的分歧意見主要是采用歷史成本計量還是公允價值計量。本文認為碳排放權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進行計量不能一概而論,應對通過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分別考慮,采用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相結合的方式。
1.初始計量
支持采用歷史成本屬性進行計量的學者認為,一方面可以提高可靠性,另一方面避免不活躍市場中公允價值難以獲得的問題。而且,目前我國企業持有碳排放權是為了履行減排義務,不是為了持有以備出售,故持有過程中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不予考慮。
支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學者則認為,歷史成本計量方式下信息可靠性是相對的。歷史成本只能反映取得資產時的價值,而不能反映在持有過程中的價值變動。而且,在歷史成本下,企業從政府無償獲得的排放配額確實是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一旦剩余的排放權出售還可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確認為一項資產,但由此獲得的碳排放權的入賬價值為零,即未反映在企業的賬面上,這又扭曲了企業的會計信息。
就目前而言,我國企業取得碳排放權的方式基本包括無償取得、有償或半有償取得、基于CDM項目自行建造。無償取得碳排放權,相當于政府的一項補助。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有關規定:“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的長期非貨幣性資產,應當在實際取得資產并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笨紤]到公允價值的獲得存在一定困難,故可參照稅法中的核定成本的概念,可將當地污染物排放量許可值和單位治理價格的乘積作為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為避免定價的主觀性太強,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應對此價格進行核準。有償取得碳排放權應以購買時實際支付的成本入賬。半有償取得的碳排放權是指政府出于鼓勵政策,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碳排放權賣給企業。此方式下,應結合上述所說的無償取得和有償取得兩種情況,以取得時的市場價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市場價值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作為政府補助反映。
2.后續計量
后續計量不僅要考慮計量問題,還涉及到確認的問題。若初始確認為存貨,則后續計量需要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的大小,若存在減值跡象,需計提減值準備;若初始確認為金融資產,則期末需對其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調整;若初始確認為無形資產,后續計量學術界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是按無形資產的成本進行攤銷還是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的問題。前者能比較可靠反映無形資產的成本,但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數據會失真;后者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重新估值模式,期末按公允價值的變動對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調整,這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了空間。
目前我國未將碳排放權的會計記錄列入會計準則規范,且學術界在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較多分歧更加大了會計記錄的研究難度。
鑒于前文對會計確認、計量的研究,本文將碳排放權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反映,并從取得、排放和出售環節進行分析:
1.取得碳排放的會計記錄
1)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
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相當于政府的一項補助,應按照取得時的市場價格,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碳排放權政府補助”,然后自企業實際排放時起,按實際排放量占最初配額的比例進行攤銷,借記“遞延收益-碳排放權政府補助”,貸記“營業外收入-碳排放權政府補助”,同時也按同樣的比例,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借記“管理費用-碳排放權”,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
2)企業通過CDM項目獲得的碳排放權
企業基于CDM項目自行建造的碳排放權,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的無形資產類似,以研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可資本化金額作為入賬成本。故在研發過程中,設立“研發支出-碳排放權資本化支出”和“研發支出-碳排放權費用化支出”分別用來估計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支出。在研發成功并獲得聯合國核準減排量時轉入“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然后自企業實際排放時起,按實際排放量占最初核準減排量的比例進行攤銷。若企業將獲得的碳排放權出售給發達國家,則按無形資產處置處理。
2.超額排放的會計記錄
若企業預計碳排放量將超過其所擁有的配額,對預計超過的部分需按當時市場價格確認為預計負債,借記“管理費用-碳排放權”,貸記“預計負債-碳排放權”,待企業實際購買額外的碳排放權來償付超額排放時再將預計負債抵消,借記“預計負債-碳排放權”,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若預計負債少計或多計了,期末應根據實際情況,少計的要補計,多計的要沖回。
3.出售碳排放權的會計記錄
當企業將剩余的碳排放權對外出售時,在不考慮稅費的情況下,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按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碳排放權損失”或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碳排放權利得”,一般情況下,為處置收益較多,因為若企業對外出售的價額小于其購入的價格,企業可以選擇留有以后年度自用。
參考文獻:
[1]王愛國.我的碳會計觀[J].會計研究,2012,5:3-9.
[2]曾鍇,王小波,陳程.低碳經濟視角下我國碳會計體系研究[J].國際商務財會,2010,10:16-19.
[3]萬紅波,張澤草.低碳經濟下碳排放權相關問題的探討[J].商業會計,2010,12(23):58-59.
[4]彭敏.我國碳交易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初探[J].財會研究,2010,(8):48-49.
[5]肖序,陳翔.排污權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探討[J].決策與信息,2008,(9):74-75.
[6]朱敏,李曉紅.論清潔發展機制下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J].會計之友,2010,(11):79-80.
[7]毛小松.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初探[J].財會研究,2011,(3):42-48.
[8]劉金芹.基于CDM項目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探析[J].會計之友,2010,(10):24-25.
[9]王虎超,夏文賢.排放權及其交易會計模式研究[J].會計研究,2010,8:16-22.
[10]陳小平,王德發.碳會計核算體系研究[J].會計之友,2012,(4):14-16.
[11]劉美華,施先旺.碳經濟業務的會計確認研究[J].當代財經,2012,(6):102-110.
[12]周志方,肖序.國際碳會計的最新發展及啟示[J].經濟與管理,2009,23(11):91-95.
[13]周志方,李曉青.關于國外排污權會計的最新發展進程述評與借鑒[J].經濟經緯,2009,(5):84-87.
作者簡介:朱莉,博士,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物流管理、網絡均衡優化。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超網絡的災害下城市群應急資源調配優化研究”(編號:71101073);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氣候變化與公共政策研究院開放課題“跨區域性氣象災害應急管理機制研究”(編號:12QHB011);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教學建設與改革提升工程項目“基于綠色物流的零空載技術研究”(編號:201210300006);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資助管理與創業教育研究基金項目“創業視角下的大學生勤工助學功能及其引導策略研究”(編號:cyzd12002);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項目。
摘要低碳經濟社會中,物流活動需重視碳排放的控制,科學設計出支持低碳理念的物流優化網絡對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采用網絡均衡理論為研究方法,首先構造一個以物流交易量為網絡流、包含“生產商、分銷商和零售商”的典型三層物流運作網絡,再基于此結構在各層物流決策者之間構造一個以碳排放強度為網絡流的虛擬碳排放網絡,用這兩個網絡間的相互關聯反映物流交易和碳排放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接著,對這兩個相互作用的網絡結構進行定量建模,把經濟與環境間的協調轉化成由這兩個相互影響網絡所構成的網絡均衡問題,分析各層決策者綜合考慮碳排放量最低的利潤優化行為,并將優化問題轉化成等價的變分不等式形式;最后,設計仿真算例進行數值求解和仿真分析,通過討論不同參數下低碳物流網絡的優化決策過程,得到結論:合理征收碳稅是一種值得推崇的、有效的碳減排手段;物流網絡中運輸距離和運輸頻率的優化均會對降低碳排放產生積極影響。
關鍵詞低碳物流;網絡均衡;碳排放;碳稅;變分不等式
中圖分類號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3)07-0077-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12
隨著全球人口的持續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工業化進程大量消耗的能源導致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不斷增強,引起全球氣候的顯著變暖,發展低碳經濟成為世界各國的迫切需要與普遍共識[1]。低碳社會的實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除了技術、法律、政策等因素外,也離不開物流系統的支撐和保障,因為物流系統中包含著大量的運輸、裝卸、搬運、流通加工以及最源頭處產品的生產供應活動,每一項活動都會產生相當數量的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所以,在提倡低碳經濟的當今社會應充分重視將碳排放理念融入到物流活動中,科學設計出支持低碳的物流優化網絡,這對減少碳排放、節省能源消耗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國內外有關低碳物流的研究大致分為三個方面:探討低碳物流的定義、提出低碳物流的實施對策、構建低碳物流的定量模型[2-3]。而定量分析低碳物流又主要涉及碳足跡的計算和物流網絡優化建模。本文研究屬于低碳物流優化設計范疇,相關工作主要集中在物流選址、運輸、配送等方面[3]673:Pan等人[4]指出通過供應鏈網絡整合可以有效降低碳排放量,并分析了碳排放與運輸成本之間的關系。Wang等人[5]在對物流總成本和環境影響兩者權衡的基礎上構建了一個多目標物流網絡選定址和運輸優化模型。楊濤[6]提出了一個考慮不同運輸方式碳排量、服務時間、運輸費用的三層物流網絡模型,用來解決低碳經濟下的選址和運輸配送優化問題。Elhedhli和Merrick[7]采用一個凹函數來刻畫碳排放量和車輛重量之間的關系,并通過模型驗證了考慮碳排放成本會導致供應鏈最優配置的變化。Abdallah等人[8]建立了一個混合整數規劃模型,以分析低碳采購下整個供應鏈碳排放量達到最小時的選址和運輸配置。王玨青和許茂[9]綜合考慮車輛行駛路程、運輸途中載貨量以及碳排放量,并通過建立基于最小碳排放的廣義旅行商模型來尋找低碳目標下的最優配送路徑。
以上相關工作,基本都是從運營角度探討考慮低碳理念時物流網絡怎樣優化設計,側重于研究通過如何改善物流管理來有效降低能量消耗、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很少涉及碳排放因素對物流網絡配置的反向制約。事實上,在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的低碳經濟環境下,碳排放量限制也顯著影響著物流網絡中的產品交易數量和交易方式[10]。如何具體處理碳排放與物流交易之間的相互作用,如何用定量的方法厘清經濟與環境這兩個系統之間的相互影響關系,如何構建面向經濟和環境協調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都是社會發展中至關重要而尚未解決的理論問題,直接影響到物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本文選擇以網絡均衡理論作為新的研究視角,構造結構對應的兩個網絡從機理上分析物流交易與碳排放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將經濟與環境間的協調問題轉化成由這兩個網絡組成的網絡均衡問題。首先構造一個典型的含“生產商、分銷商和零售商”的三層物流交易網絡,再在物流交易者之間構造一個以碳排放強度為網絡流的虛擬碳排放網絡;對由這兩個網絡構成的網絡結構進行定量建模,分析低碳經濟下各交易者的最優行為,并將優化問題轉化成等價的變分不等式進行求解;設計數值算例來討論低碳物流網絡優化中關鍵因素的影響,為更好地促進低碳社會建設提供有益思考。
朱莉:低碳經濟下物流優化設計的網絡均衡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3年第7期1低碳物流運作網絡結構
網絡均衡理論起源于對運輸網絡的研究,近些年已被廣泛應用于經濟系統、供應鏈運營等學科領域。如供應鏈網絡均衡的概念最早由美國學者Nagurney等人提出,他們通過考慮網絡中各層市場成員個體獨立行為與其他成員決策的相互影響,建立一套反映產品交易網絡中生產商間競爭狀況、零售商間競爭狀況、終端市場上消費者購買行為的網絡均衡模型[11]。隨后,Nagurney、Cruz和Wakolbinger利用網絡均衡模型來分別分析了全球供應鏈網絡與社會網絡、國際金融網絡與社會網絡之間的相互關聯關系[12-13]。王眾托院士也關注網絡均衡理論并對其應用進行述評,出版了國內相關的第一本著作[14],指出網絡均衡模型尤其適用于描述和表示網絡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影響。
Abstract: Following the global-warming background, climate-problem and low-carbon economy are becoming the core issues of the whole worl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carbon-fin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article suggests some advic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關鍵詞: 碳金融;碳交易困境;解決對策
Key words: carbon-finance;carbon-trading difficult;solution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3-0123-02
0 引言
現代人類社會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一就是全球氣候變暖的客觀事實,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在2003年《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并迅速獲得了世界的認同。金融領域面對低碳經濟這一現代背景也提出了“碳金融”的概念,并在近幾年的理論研究和產業實踐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領域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即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制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日本東京《京都議定書》。據世界銀行報告稱,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1500億美元,有望超越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2009年6月的預測報告顯示,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3.5萬億美元,成為當之無愧的世界第一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由此可見,碳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上最具前景的大宗貿易市場,而與碳交易聯系緊密的碳金融也毫無疑問成為了當今社會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的熱點。本文針對中國碳金融發展出現的一些特有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對我國碳金融發展有所裨益。
1 碳金融的定義
鑒于碳金融出現時間相對較晚,無論其理論研究還是市場實踐形勢變化均較大,目前國內外對碳金融的含義還沒有非常統一的定義,國際上對碳金融含義的界定比較流行的一種觀點是碳金融是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世界銀行2006年碳金融發展報告中碳金融被定義為用于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金融資源。Sonia Labatt(2007)等把狹義的碳金融定義為探究碳約束社會中的金融風險與機遇,運用市場工具轉移環境風險和實現環境目標,其廣義的碳金融定義則與碳金融期刊的相同[1]。除上述觀點外,還有一種側重金融活動的概念界定,即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對比國際,國內對碳金融的界定主要關注的是后者,即比較側重碳交易與碳融資等金融活動。目前對于碳金融的界定較多的指向服務于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結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碳金融的含義如下:
“碳金融”是指國際社會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而開發的市場解決機制,廣義的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狹義的碳金融是指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具體包括與碳排放有關的各類權益的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溫室氣體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為強制性或自愿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或機構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等,是一個包含碳資金流動工具(碳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碳交易中介機構)和交易方式(碳交易市場)等各種要素的綜合體。
2 中國碳金融發展遭遇的困境
中國碳金融發展不僅有利于我國降低減排成本、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和減緩碳風險,同時也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
從碳金融市場規模來看,在全球碳市場中,中國是全世界核證減排量(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R)一級市場上的最大供應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占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目前,中國是最有潛力的碳交易資源供給國[2]。從碳金融交易主體而言,中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權交易,為統一和規范中國碳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從碳金融類型發展來看,2007年推出中國綠色碳基金,并先后在北京、山西、大連、溫州等地相繼啟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業也逐步開始涉及碳金融業務,如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興業銀行,該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開展合作,截止2009年3月,該行共支持了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了35.34億元;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則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
雖然中國碳金融已經逐步走入公眾視野,但與此同時,中國碳金融也暴露了一系列的問題,面臨著一些困境,如制度設計不完全、定價權的缺失、國內碳金融市場發展緩慢等等。
2.1 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因為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公眾了解還比較淺,國內許多企業也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缺乏充分認識;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地方政府對碳金融的認識也相對不完備,政策支持力度較低,重視程度不夠。
2.2 碳金融相關法律制度等交易基礎不完善。我國缺乏碳交易發展所需要的完善的法律法規。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多項法規、辦法,比如: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我國第一部以推行清潔生產為目的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之后又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但距一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發展所需的法律制度仍有差距。
2.3 碳交易定價權缺失,碳金融市場結構單一。中國作為低碳產業最具規模的供應方,擁有世界近35%CDM項目及48%的CERs比例,但是在定價問題上,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偏離問題,與另一個同樣作為CERs出口國的印度相比,合同CERs平均價格要低2歐元以上。在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上,歐元遙遙領先,如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達58只,資金規模達到70億歐元。其中來自政府投資者的資金中93.3%是歐元;混合購買者的資金中84.7%為歐元;私人投資者的資金中60.19%為歐元。其余為美元和極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鎊。可見,國際碳交易使用歐元計價結算的需要近年不斷提高。此外,美元、日元、英鎊、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間。我國碳交易的定價權缺失,市場結構主要依靠出口CDR項目核證減排量,結構比較單一,從而使中國處于國際碳市場及碳價值鏈的低端位置,并沒有話語權,不得不接受外國碳交易機構設定的較低的碳價格。
2.4 市場秩序混亂,未形成統一交易平臺。我國碳交易市場混亂,缺乏統一的交易平臺。我國目前與國外碳排放購買方的交易處在點對點交易階段,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不透明,成本巨大,國內業主收集到的信息零散,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缺乏競爭機制,難以形成合理的價格。此外,各個業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自行競爭降價,從而導致我國的CERs出售價格大大低于歐盟市場價格。
2.5 中介機構發育不完全,發展緩慢。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同時,中國碳金融交易行業的基礎設計能力建設目前還沒有到位。
2.6 人才缺失,知識短缺。人才與知識短缺成為碳金融發展的軟約束。碳金融是一個歷史較短的金融創新領域,我國的商業銀行、碳排放交易所等機構對碳金融業務的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審批等缺乏應有的知識存量,有關碳金融業務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才也非常短缺。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發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缺乏內在動力,這對碳金融的發展會產生一定抑制作用。
3 中國碳金融困境解決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困境,筆者總結歸納提出一些我國碳金融發展困境解決對策和建議,重點從法律基礎、碳市場交易平臺搭建、國內碳金融VERs機制建設等進行了論述。
3.1 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規,構建碳金融交易法律體系。我國關于碳排放權的法律政策和與此有關的金融政策相當滯后。以CDM交易為例,雖然2005年我國發改委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但對中資企業參與CDM項目交易具體細節并沒有明確規定,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更是寥寥無幾。當前,必須盡快從法律層面確認“碳排放權”的絕對權利屬性,奠定碳交易制度客體的法律基礎;明確碳交易配額的分配原則和機理,確定碳交易擬制市場的交易前提;建立碳排放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為市場交易提供監督、監管基礎,實現制度管控;完善碳金融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持,提升碳交易市場的活力和前景。從而完善碳金融法律基礎,逐步構建碳金融相關法律體系。
3.2 積極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議價定價能力,打破西方碳霸權。碳金融市場的競爭焦點是定價權的競爭,針對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定價能力不高,遭受西方的壓價情況,我國應該積極提高我國碳交易議價定價能力,具體可以:(1)通過積極構建碳金融交易體系,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2)通過加快建設碳金融行業協會,來提高我國碳減排出口時的定價能力。(3)通過建立權威的碳交易信息平臺,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3.3 積極培育中介機構,促進碳金融業務開展。培育中介機構,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交易平臺的培育和完善以及對參與碳金融的咨詢、評估、法律、會計等中介機構的培植。二是在開展碳交易時,鼓勵專業性的中介機構參與其中。三是加強與國外碳交易中介組織聯系。
3.4 合理控制碳金融交易風險,確保碳金融業務穩健開展。碳金融雖然具有較好前景,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創新相關的合同條款,盡量將不可承受的風險轉移給國外投資者;對于法律風險,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咨詢或聘任擅長國際法律的律師事務所,實現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法律適用和法律管轄。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探索諸如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轉移碳金融業務中的操作風險。
3.5 積極探索新交易機制,從國內角度大力開發碳金融市場。就我國目前而言,不同類型企業間存在著較大的技術和資本差異,我國完全可以將自愿減排市場作為我國將來碳金融的主導方向進行發展,從國際市場來看VER項目交易額度逐年上升,也具有較強的前景。所以我國可以大力開發國內碳金融市場,從而打破西方碳霸權問題。
3.6 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學習西方經驗,培養本國人才。因為目前我國碳金融發展還處于相對低端的CDM項目交易市場,而西方已經憑借資本和技術優勢深入發展了碳金融的市場。而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CDM項目供應國,西方國家發的金融機構也是垂涎三尺,我國也對西方的碳資本運作知識又將強的需求,雙方均存在合作的基礎。所以我國應該利用當前的國際形勢,積極與西方的金融機構就碳金融業務進行合作,如興業銀行早已作為國內第一家赤道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展開了合作。在積極學習西方就碳金融的先進經驗的同時,也注意本國人才的培養,從而逐步提高我國的碳金融知識層次,縮小與西方國家的差距。
4 小結
金融危機以來,國家的產業政策較多地偏向了汽車及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這些產業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非常驚人,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國,解決中國自身造成的氣候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而碳金融作為人類應對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將在今后的世界經濟和政治格局中扮演更為重要的基礎性角色。雖然我國目前在碳金融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是由于碳金融的產生時間相對較短,我國與西方國家的差距對比傳統金融相對較小,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碳金融行業必將迎來大發展的春天。
總而言之,低碳產業將是我國“十二五”產業金融規劃中的方向,發展碳金融是中國經濟的戰略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路徑,值得我們在未來的研究工作中進一步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1]Son ia Labatt, Rodney R. White, Carbon Finance: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 of Climate Change, Hoboken: John Wiley & Sons,2007, pp.1-2.
一、碳排放權交易及其面臨的會計問題
(一)碳排放權交易概述 1997年12月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對締約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規定了減排標準,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碳減排義務,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碳減排義務。同時《京都議定書》還建立了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機制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3個靈活合作機制。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的主要內容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碳減排項目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幫助其減排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列入發達國家履約的碳減排量。國際排放貿易機制是允許締約國之間進行排放額度買賣,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碳排放權具體到每個企業,由于不同企業的碳排放量、減排成本等不同,持有較多碳排放權的企業可以將多余的指標出售給碳排放權不足的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將原來一直游離于資產負債表表外的氣候因素納入企業會計體系。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問題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其不僅可以采用現金及其等價物或實物交易(例如提供減排技術)進行現貨交易,而且還可以開發基于碳排放權的標準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產品。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還未對碳排放權及其交易進行規范,碳排放權及其交易面臨著諸多會計問題亟待解決。(1)關于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其是否屬于企業的資產的范疇。如果屬于資產的范疇,是劃分為流動還是非流動資產,其具體又應該確認為哪個資產項目,何時確認。(2)關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如果碳排放權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予以確認,應該采用哪種計量屬性對其進行初始計量。企業從政府手中無償取得或購買的碳排放權,或者從其他企業購買的碳排放權,應如何分別確定其初始入賬價值。在持有期間,企業如何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企業出售碳排放權,應如何對其進行計。(3)關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記錄:企業采用從政府無償獲得或購買碳排放權,或者從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權,分別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記錄。企業出售碳排放權時,取得的收入又該如何入賬,相關的成本如何結轉。(4)關于碳排放權的會計報告:會計期末,企業是否應該對外披露企業所持有的碳排放權及其交易;如果披露,哪些信息應該披露。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
(一)會計確認概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將某一經濟交易或項目定義為資產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該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2)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3)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的碳排放權是過去從政府或者其他企業所獲得的,這滿足了條件一;碳排放權取得以后歸企業所有并由其自有支配,是企業擁有并控制的,這滿足了條件二;企業所擁有的碳排放權企業可以通過出售來獲利,這就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滿足條件三,碳排放權滿足資產的定義。并且與該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碳排放權有關的成本或價值也能夠可靠地計量,所以,碳排放權可以確認為資產。
(二)碳排放權的資產確認 一種比較認可的觀點是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與其他排污權類似,不具備實物形態,企業取得的碳排放配額應認定為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總量有限,如果企業自身無法完成碳減排任務,只能在市場上向擁有多余碳排放權的企業購買,這類似于土地使用權。因此,碳排放權可以作為無形資產,在“無形資產”這個一級科目下增設“碳排放權”的二級科目。這種觀點與IASB的IFRIC3(已撤銷)的表述一致。以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為代表的一部分學者認為,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他們的理由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碳時消耗了配額,而企業的碳排放又可看作為企業的一種生產成本,因此,碳排放配額可以看作是待消耗的存貨。但反對者提出,存貨在生產經營過程應該被消耗,但對于碳排放配額主體并未將其消耗,而是產生了碳排放,兩者并不能等同混淆。因而將碳排放配額確認為存貨是不合適的。這種觀點也反映在實務操作中,根據普華永道2009年的調查,僅有15%的企業將配額分類為存貨,且分類的前提條件是:該碳排放配額是用來出售的,而不是用來供自身使用的排放量。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碳排放權還可以增值收益,屬于金融衍生產品,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分類為相應的金融資產。
三、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
(一)初始計量 企業在取得碳排放權時應按成本計量。按照取得方式,具體為:(1)企業從政府取得碳排放權時,按成本入賬。具體為,在總量控制及交易模式下,期初企業從政府處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其入賬成本就為零,購買的碳排放權就按支付的對價入賬;在基準及信用額模式下,企業只有在取得信用額時才確認為無形資產。(2)企業從其他企業購買的碳排放額,按其支付的對價確認入賬價值;(3)企業通過CDM項目取得的碳排放權按其實際發生的成本確認入賬價值。CDM項目是指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有助于碳減排的項目,通過該項目使發展中國家減排的碳排放量納入發達國家完成的碳減排量,即發達國家通過CDM項目取得了碳排放權。但是該CDM項目必須要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核準。與CDM項目有關的碳排放權應以實際發生的成本進行計量。這些費用包括CDM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項目開發中介的服務費、經營實體項目的費用、CDM項目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的注冊費用、對經營實體的核實考證費等。
(二)后續計量 在后續期間,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碳排放權的價值進行再確認。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學者認為,在資產負債表日應對其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資本公積,等到出售碳排放權時,再將其轉入投資收益。認為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的學者,對其人應該按成本進行計量,但應對其進行減值測試,考慮是否應該計提減值準備。
四、碳排放權的會計記錄
碳排放權的會計記錄主要有以下三種,具體如表1所示
隨著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各界越來越重視企業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使用者越來越關注企業關于碳排放權的報告。低碳經濟下企業必須披露與碳排放有關的信息。目前只有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對英國企業做了一些示范性規定。筆者認為,企業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CDM項目的基本情況、碳排放權的碳當量、碳排放權取得的時間、碳排放權采用的計價方式、碳排放權的現行價值等。面對2020年的減排承諾,我國的減排任務十分艱巨。而我國關于碳排放權及其交易相關的會計問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因此國內的學術界應積極規劃,加快加強對碳會計的理論研究。一方面加快實現環境會計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逐步趨同,另一方面著眼于會計準則體系的前瞻性,積極研究相關的會計準則,提高準則體系的協調性和系統性。這一切對于我國會計界的理論研究者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而言,皆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1]王虎超、夏文賢:《排放權及其交易會計模式研究》,《會計研究》2010年第8期。
[2]周至芳、肖序:《國際碳會計的最新發展與啟示》,《經濟與管理》2009年第11期。
[3]河洪峰、劉桂春:《淺談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年第5期。
[4]時軍、王艷龍:《低碳經濟環境下我國碳排放權確認與計量探析》,《財會通訊》2010年第9期。
[5]陳蕾嫣、張白玲:《碳排放會計研究述評》,《財會通訊》2010年第10期。
通過對碳資產的定位,文章歸納總結了碳資產評估的研究現狀和應用現狀,分析了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在碳資產評估中的適用性,闡述了實物期權法在碳資產評估中的應用思路。根據碳資產評估面臨的各種困難和挑戰,文章提出了碳資產評估的發展建議。
關鍵詞:
碳資產;評估方法;實物期權法;建議
近年來,隨著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逐漸增加,全球變暖問題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關注,人們逐漸意識到傳統能源經濟模式并不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最佳經濟模式,而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模式才是當前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最佳模式。在倡導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于受到環境承載力及國家減排任務的限制,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排污權成為了一種稀缺資源,其具有的價值也得到了市場的承認。碳資產是隨著碳排放權交易的興起而產生,碳資產的價值評估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
一、碳資產評估研究現狀
碳資產可以理解為由過去交易行為或項目產生的、特定主體擁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并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用于排放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或減排量額度,是碳交易市場的客體,比如碳排放權、相關衍生產品等。碳資產評估是根據碳資產的相關標準,通過一定的評估技術與方法,對包括碳排放權、碳金融衍生產品等碳資產進行的估值。在我國,碳資產交易市場正處于發展的初期,關于碳資產評估理論研究還不多見,缺乏比較成熟的理論和實踐,碳資產評估基本屬于全新的領域。由于國內碳交易市場發展起步較晚,市場并不活躍,所以有關碳資產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等問題的處理和運用期權定價模型確定碳排放權的定價問題上。碳排放權主要是通過政府無償分配和碳交易取得,對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①,一種是認為碳排放權是某類特定的資產,如鄭玲、周志方(2010)②,鄒武平(2010)③,朱玫琳、耿澤涵(2011)④認為碳排放權基本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曾鍇、王小波、陳程(2010)⑤認為碳排放權是對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一個代稱,核證減排量符合持有的目的是為了出售這一基本特征,應當確認為存貨;王艷、李亞培(2008)⑥認為企業取得碳排放權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具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應確認為金融資產。另一種觀點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將碳排放權分別確認為不同的資產,如王艷龍、孫啟明(2010)⑦根據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不同目的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
我國關于碳排放權定價問題的研究主要是運用期權定價模型來進行,如張宗友(2007)⑧構建了實物期權定價模型,并對碳排放權進行定價;陳曉紅、王陟昀(2012)通過構建價格模型,研究歐洲排放交易體系中碳交易價格的形成機制,并以此進行價格的估計⑨,由于我國尚未全面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缺少相關的交易信息及數據,所以我國對于碳排放權交易運用期權定價進行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論評估模型以及運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等數據進行的實證分析。將碳排放權與無形資產進行對比分析之后,碳排放權符合無形資產的特征,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一是碳排放權具有一定的價值,但其不具有實物形態。若企業取得碳排放權可以使其獲得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權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其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需要,從而使企業獲得相關的收益。如果企業擁有多余的碳排放權,還可以將此部分碳排放權進行轉讓,可以在碳交易市場獲得相應的經濟收益。二是企業持有碳排放權的首要目的是進行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下,在一定的生產技術條件并且在不轉變生產經營方式的前提下,如果沒有擁有足夠的排放權,企業則不能夠生產足夠數量的產品或提供相應的服務,從而影響企業進行正常的生產和經營。三是碳排放權是一項非貨幣性的長期資產。限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提出碳排放權的目的是減少化石燃料的燃燒使用,調整產業結構,逐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就這個方面來說,如果人類的生產經營方式發生了轉變,碳排放權存在的意義就會消失,但這一過程尚需較長的時間,故碳排放權還將長期存在,屬于一項長期資產。四是碳排放權可以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這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碳排放權是獲得排放相應數量溫室氣體的權利,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如果轉變生產經營方式及能源結構,碳排放權的需求量減少,則其對于企業的價值就會很大程度上下降,故碳排放權就不再為企業帶來更多的收益。其次,碳排放權在碳交易市場上的價格波動較大,進行碳交易所獲得的收益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綜上所述,可以借鑒及利用無形資產的計量及評估方法,對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及評估問題進行探究分析。
二、碳資產評估的應用現狀
(一)碳交易1992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經過談判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1997年,日本京都通過了該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為《京都議定書》,在該議定書中引入了市場機制,這為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指引了新的方向,把二氧化碳排放權視作一種稀缺的有價商品進行交易。碳交易是為了促進全球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減排所采取的一種市場手段,在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的約束之下,以市場交易為基礎,是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管理與控制的一種經濟手段。碳交易的主要特點是對各個排放單位下發排放配額,各個排放單位要在約束的排放目標下進行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若排放單位的排放量低于配額,排放單位則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將碳排放權有償轉讓給排放量超過配額的排放主體。由于氣候變暖是全球性的環境問題,而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企業在碳排放量及減排成本等方面又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所以應根據情況靈活設置碳交易機制。目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分為兩種類型⑩,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減排量交易,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約(JI)是最主要的交易形式,是由發達國家的企業購買額外減排的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用購買的這部分減排量抵消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兩者都是基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的機制,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清潔發展機制(CDM)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而聯合履約(JI)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另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碳交易,碳排放配額由相關的政府部門下發,用來限定碳排放權持有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所允許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若在該時期內,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下發的配額數量,則剩余的碳排放權可以在碳交易市場上進行出售,而那些實際碳排放數量高于下發的配額數量的企業則需要購買相應的碳排放權。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湖北及廣東開展碳交易的試點,從目前各試點省市的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情況來看,碳交易市場的交易以政府主導的配額交易為主,企業間參與項目交易的程度較低,并且市場不夠活躍,成交價格普遍偏低輯訛輥。從國際范圍來看,我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交易發展較為迅速,但存在碳交易成交價格低于國際碳交易市場價格的情況。我國正在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并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發展適合我國國情的碳交易項目,大力推進碳交易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并計劃于2015年建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
(二)碳會計StewartJones教授最早在2008年就提出碳會計這一概念,將碳交易及鑒證等會計問題稱為碳會計輰訛輥。隨著碳交易活動的不斷發展,碳會計所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根據現代會計的定義,并結合碳會計的特征,可以將碳會計定義為:以能源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貨幣、實物單位計量或用文字表達的形式對企業履行低碳責任,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進行確認、計量、報告和考核企業自然資源利用率,披露企業自然資本效率和社會效益的一門新興會計科學輱訛輥??梢詫⒃u估的技術和手段引入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處理中,將資產評估的技術手段與方法引入碳資產的會計計量等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可以為碳資產的會計處理提供有效的市場信息,提高碳資產的會計信息質量,有助于碳會計的市場化。因此,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結合另一種無形資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征,通過對比分析兩者具有同質性。第一,二者所有權的擁有者具有一致性。國有土地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同樣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容量資源也歸國家所有。第二,二者的取得方式具有相似性。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行政劃撥、出讓等方式下發給土地使用者,而碳排放權也可以通過國家免費分配、出售等方式取得。第三,二者在享有的權利方面也具有相似性,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處置和取得收益的權利,同樣的碳排放權使用者也享有類似的權利,如可以將碳排放權出售從而獲得收益。第四,二者都具有稀缺性,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國家限定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是有限的;另外二者都是有期限的及它們的價值實現方式也是相似。經過分析認為,可以借鑒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計量處理方法來探究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來進行計量處理,公允價值就是資產評估與會計的連接點,公允價值的取得需要借助評估的技術方法,這就需要引進評估的技術和手段。對于通過免費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參照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以評估后的碳排放權價值計量,以公允價值來確定其入賬價值。利用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建立相應的評估模型來確定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對于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為保證碳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需要引入評估的技術手段,定期對碳排放權進行評估,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針對碳排放權這一種新型的無形資產,提出以公允價值原則為指導輲訛輥,引入評估的技術手段及方法,將資產評估服務于碳資產的會計處理,來探究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問題。
三、碳資產評估方法
(一)傳統資產評估方法對碳資產評估的適用性分析1.市場法。該方法是利用市場上同類或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應用該方法過程中的評估資料來源于市場,且評估結果也可以接受市場的檢驗,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原理,容易被交易雙方所接受。市場法是資產評估中最直接、最簡單和最有效的方法。應用市場法要滿足兩個基本前提條件,一是需要有一個活躍的公開市場;二是參照物資產與被評估資產之間要具有可比性,且公開市場上要有足夠多的可比資產及交易實例。故應用該方法的關鍵是找到可比的交易實例,但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并不活躍,成交價格普遍偏低,可選擇的交易案例較少,且案例之間具有較大的差異,缺乏可比性。比如,一些經濟發展較為落后地區的碳資產交易價格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就會存在交易價格偏低的情況,對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地區的企業來說碳資產對企業價值貢獻的程度較小,經濟落后地區發展較晚,對環境尚未造成較為嚴重的破壞,溫室氣體環境容量資源較大輳訛輥,這些因素會使得經濟發展較為落后地區的碳資產交易價格偏低。在某些發達國家,市場法會在成熟的碳交易市場上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而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起步較晚,市場尚不活躍,碳資產的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偏低,缺少足夠的可比交易實例,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市場法在實務操作中應用較少。2.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進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以預期收益原則為基礎,將被評估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以折現或資本化的方式來確定其價值。運用該方法需要滿足三個基本條件,一是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能夠預測并以貨幣形式進行量化;二是資產所有者為獲取未來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測算,并能夠以貨幣形態進行量化;三是被評估資產獲取未來收益的時間能夠預測。采用收益法需要合理地預測碳資產所帶來的預期收益,不僅包括碳資產進行交易所帶來的收益,還應包括碳資產所產生的協同效應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茖W合理地衡量碳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帶來的的價值貢獻是一個關鍵問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碳資產對價值的貢獻程度是不同的,確定其對價值的貢獻程度較為困難。我國碳交易市場尚不活躍,市場交易體系不完善,碳資產交易風險較大,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些因素都使得合理確定碳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及收益期限比較復雜。運用收益法對碳資產的價值進行科學合理地評估較為復雜困難。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評估資產時根據被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種損耗以確定其評估價值的一種方法。成本法的運用需要滿足三個基本前提:第一,該方法以持續使用假設為基本前提,要求被評估資產處在繼續使用過程中或假定處于繼續使用過程當中;第二,成本法要求必須具備可以利用的歷史資料;第三,應用成本法還要求被評估資產的預期收益能夠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價值。應用成本法的關鍵是合理確定被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及各種損耗,若要應用成本法來評估碳資產的價值,一個關鍵的問題是要判斷碳資產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投入,并且還要判斷該投入能否以貨幣的形式進行可靠的計量,以此來確定碳資產的重置成本,如果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應用成本法來確定碳資產的價值。但在實務操作中,由于碳資產的自身特點以及其重置成本及各項損耗的確定過程較為復雜,風險較大,故應用也較為困難。
(二)碳排放權的實物期權定價方法實物期權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Myers(1977)在MIT時所提出的,實物期權是關于價值評估和戰略決策的重要思想方法。碳排放權給企業帶來了一個實物期權,因為它給企業帶來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選擇某項具有潛在收益活動的權利。1.B—S期權定價模型。該模型是由布萊克與斯克爾斯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碳排放權可以看作是無紅利支付的實物期權,影響其價值的因素有標的資產價格、期權的執行價格、資產收益波動率,到期期限和無風險利率。碳排放權的標的資產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造成的環境破壞,可以用處理單位碳排放量的平均成本來衡量;在理論上,碳排放權的執行價格應為單位碳排放的成本,由于碳排放權是以權利形式給企業的排污補償,實際上,執行價格為零;碳排放權的到期期限是由相關政府部門來確定的;無風險利率一般則為相應期限的國債利率。2.二叉樹定價模型。用二叉樹定價模型可以計算碳排放權的價值,具體方法是利用無套利的思想,從第n期節點處的期權價值計算出倒數第二列節點的期權價值,依次類推直到計算出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價值輵訛輥。假定,對企業來說每份碳排放權配額都是無差異的,并且碳排放權作為期權來說,其執行價格為零。假定每一節點的上升概率為q。
(三)碳排放權定價的影子價格模型影子價格理論來源于線性規劃問題的研究,是荷蘭經濟學家詹恩•丁伯根在20世紀30年代末首次提出來的。在當前倡導低碳可持續發展的形勢下,碳排放權是一種稀缺資源,可以將碳排放權的影子價格定義為:某一國家或地區或企業在碳排放交易中對其最優利用前提下的價格估計輶訛輥??梢岳糜白觾r格理論建立估價模型來確定碳排放權的價值。為了構建碳排放權的影子價格模型首先明確兩條假設條件,即假設條件一:由于減排目標等因素的約束,確定當年地區碳排放總量為X,地區內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企業一共有N家,各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初始配額為Xi(i=1,2,3…N);假設條件二:這N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單位生產規模的平均利潤為,每年產值分別為Yi(i=1,2,3…N)。一般來說,在一定時期內、一定的生產技術條件下單位生產規模與化石燃料使用數量成正比,故可以假設其生產規模與二氧化碳排放量也成正比,設平均比例系數為r,排放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Qi=Yi×r。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是為了通過增加碳排放成本提高減排意識,減少碳排放。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碳交易的初始配置中,政府與企業的立場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是希望企業在自身發展的同時注意減少碳排放。因此在構建模型時可以將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和有償配置下的企業利潤最大化作為目標函數,將碳排放權視為一種生產資料,將碳排放量作為約束條件來構建模型。該乘數即為單位碳排放權的影子價格,表示在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控制下實現其最優利用的單位碳排放權估價。從上述模型中可以看出,碳排放權的初始價值與企業單位生產規模的平均利潤(w軍)成正比,與企業單位產值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比例系數(r)成反比。運用影子價格模型確定碳排放權的價值時,由于各個地區的統計指標數據會有不同,故在實務操作中可以用相近指標數據進行替代。上述定價模型有利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與發展,適用于我國目前企業整體生產水平不高且碳排放量較大的現狀。
四、碳資產評估發展建議
隨著我國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以及碳市場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對碳資產評估業務的需求程度日益增加,在低碳可持續發展的形勢下,碳資產將成為企業非常重視的一種新型資產,碳資產評估工作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碳資產評估既有一般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及企業價值評估的某些共性,但在評估對象范圍的確定、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參數的確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輷訛輥。目前我國處于碳市場及碳資產評估發展的初期,還缺乏比較成熟的理論與實踐,碳資產評估工作中還面臨著一些困難。
(一)碳資產評估面臨的挑戰1.碳資產評估工作基礎薄弱,缺乏專業人才。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發展較晚,是隨著經濟體制深入改革和市場經濟不斷完善而發展起來的。資產評估體系建設時間不長,碳資產評估才剛起步發展,在理論與實踐研究上都還不成熟,基礎薄弱,缺乏經驗,2013年正式的《碳資產評估理論與實踐初探》是國內關于碳資產評估的第一部著作。并且國內碳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較為匱乏,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行業專家較少,高質量的專業人才也難以適應中國碳市場快速發展的諸多新要求,缺乏系統的人才教育培訓,人才建設的滯后性使中國碳資產評估等工作產生阻礙。2.我國缺乏成熟活躍的碳交易市場,碳交易制度有待完善。雖然我國已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先后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但多數集中于CDM項目,對于其他類型碳資產的交易涉及較少。對交易試點地區的碳資產交易情況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所進行的交易規模較小,交易數量不大,交易范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交易價格波動較大。而且相較于歐盟等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還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交易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缺陷,交易制度還不完善,交易細則缺乏較為明確的規定,企業參與碳交易的意識不強,參與度低,市場不活躍,這會影響市場信息數據的選取、風險的判斷等工作的進行,制約了碳資產評估工作的發展。3.有關碳資產評估的法律法規需要完善。我國在2002年批準《京都議定書》后便開始積極著手進行議定書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與完善。2004年,我國頒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在2005年通過該辦法對CDM項目加以規制。但大都是關于CDM項目的相關規定,所涉及的范圍較為狹窄,且都屬于規章層面。碳資產交易活動越來越廣泛,碳交易市場也在不斷發展,而我國對于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交易準則等問題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缺乏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的引領,這勢必會影響碳資產評估的正常發展。4.碳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國對碳資產會計信息的披露傾向于在三大財務報表中列示,即表內披露,然而碳資產自身具有的風險、不確定性及復雜性使得僅在表內披露是不充分的,不能將碳資產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及計量屬性等大量信息充分反映出來,這會使得在搜集碳資產評估工作所需要的相關信息難度較大,影響評估工作的正常進行。就保證碳資產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的角度來說,碳會計信息披露需要建立多維度、多層次的表外披露制度,是對碳資產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不僅要包括傳統會計報表所要求披露的碳資產的相關信息,還應該要包括其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方面的信息,這樣可以使得評估人員得到較為充分的信息,保證碳資產評估工作的進行。此外,應該充分發揮碳審計的監督作用,以保證碳資產會計信息的質量。另外,中國建立完善的碳資產評估體系還要面臨經濟發展現狀、產業結構、生產技術水平較為落后等問題的限制。要建立起較為有效的碳資產評估體系將是一個不斷探索前進的漫長過程,既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及特點總結發展,還要善于學習吸收國外經驗。
近一個世紀以來,隨著世界人口的激增、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無節制,世界氣候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問題,尤其是由化石燃料過度消耗所導致的全球變暖,引起了世界范圍的廣泛關注。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上150多個國家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京都議定書》在2005年2月16日開始正式生效,強制要求附件I發達國家減排,這說明了世界各國對溫室氣體的排放越來越重視,越來越關注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即可持續發展。在此背景下,企業CO2等氣體排放、交易及節能減排等特定環境問題的會計處理規范探討也愈加熱烈,日漸引起會計學界的關注和重視,碳會計思想隨后在全球興起,2008年,StewartJones等最早在相關會計文獻中將與碳排放、交易及簽證等的會計問題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即碳會計。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在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同時,自2006年一躍而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國。截止到2010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比重上升為23%,經濟增長和與氣候變化之間的矛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在可持續發展觀的引導下,2012年1月13日,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明確了“十二五”減排目標。同時,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以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也應該加緊建立碳會計體系,搶占國際話語權。
二、碳會計的核算
(一)碳會計核算內容分析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到重視,碳排放的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由于碳排放問題的根源在于它的外部性,如果企業不承擔碳減排責任,碳排放產生的負的外部性就必須由社會公眾來承擔,這很顯然對于公眾來說是不合理的,而要解決碳排放的負的外部性的有效方法就是把它的外部效應內部化,將外部成本包括在企業的私有成本中。這就催生了碳會計,碳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成為我們需要研究的必要內容。楊博(2013)認為碳會計核算的內容應當包括碳排放會計、碳固會計和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而徐愛玲(2014)認為企業層面的碳會計的研究內容應當包括碳排放和碳固會計、碳財務會計、碳會計擴展。綜上所述,碳會計核算的內容主要是對碳固、碳排放、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包括碳固會計、碳排放會計和碳排放權交易會計。
(二)碳固會計
碳固主要是通過一定的措施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轉化成其他形態存儲起來,從而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達到碳減排的效果。按照固碳的方法不同,碳固可分為生物碳固、物理碳固和化學碳固。生物碳固是是一種自然碳固的過程,主要通過植樹造林、草原修復、保護和優化土地利用等進行。物理碳固和化學碳固都是通過特定的技術將溫室氣體封存起來,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需要掌握碳固技術、購置設備以及投入人工等。當企業購買碳固設備時,我們應該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按照購置成本借記“碳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等,如果在購置時未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應當先計入“在建工程”,待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再轉入“碳固定資產”。在后續計量中,碳固設備應該計提折舊,借記“碳固成本”,貸記“碳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發生的其他與溫室氣體儲存相關的人工、碳排放費用等都計入碳固成本,借記“碳固成本”,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等。企業根據不同的碳固方法所得到的碳減排量,可以確認為排放權,根據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碳固成本”,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為了能使企業更愿意使用碳固設備進行減排,政府也可以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比如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可以將碳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進行加計扣除。
(三)碳排放會計
碳排放會計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等溫室氣體進行的核算,包括:生產電、熱或蒸汽時產生的燃料燃燒排放;物理或化學處理過程排放;為了運送材料、產品、廢物和員工而使用公司擁有或控制的運輸設備所帶來的排放等等。從企業層面角度來說,碳排放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是精確地計量企業的實際碳排放量及碳減排量。在對企業的碳排放量的識別和衡量時,我們通常會用到碳足跡這一概念。碳足跡目前已被普遍用于測量一個國家、一個行業、一家企業或者一個個體在活動中釋放的或是在產品或服務的整個生命周期中累計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總量。目前核算碳足跡的方法最常用的就是生命周期法(LCA),從企業的原料采購、產品生產、倉儲、運輸各環節的碳排放量進行核算。
(四)碳排放權交易會計
由于《京都協議書》的法律約束,各國的碳排放額開始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碳排放權交易也就是碳減排購買協議,合同一方通過支付獲得二氧化碳減排額,用于減緩二氧化碳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目標。通常來說,碳排放權交易分為兩類:其一是基于配額的交易,我國由于主體交易市場尚不具備而進展緩慢;其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此類典型的交易為CDM項目交易。執行CDM項目產生的二氧化碳減排量為核證減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級市場進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權交易。隨后與核證碳減排量掛鉤的碳期貨、碳期權等碳排放權相關的衍生金融產品也相繼面市,形成了與碳一級交易市場掛鉤的相關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目前國內外學者認為碳排放權應該確認為資產,但具體確認為何種資產還沒有形成一致意見,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確認為無形資產,二是確認為存貨,三是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存貨是有形資產,而碳排放權是無形的,而且碳排放權也不是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必須的,所以將碳排放權單一地確認為存貨是不合理的。從定義來講,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是比較合適的,在2004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曾經頒布過IFRIC3將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最終IASB又撤銷了IFRIC3,可能是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導致確認的無形資產以歷史成本計量、負債卻以市價計量,二者之間存在“不配比”的問題。所以把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也不盡如人意?,F階段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是很完善,定價機制還有待發展,而且企業持有碳排放權不全是為了交易,所以將其碳排放權單一地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也不合理。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們隊碳排放權的確認不應采取單一計量屬性,應該根據企業的持有目的的不同來確認。從核算簡化以及各企業可比性角度來考慮,我認為可以引入“碳排放權”這一新的會計科目來進行核算。當企業取得政府無償分配的排放權時用于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我們可以使用凈額法,在初始取得時不予確認,年末時,根據無償分配額與企業實際排放量的差額再進行確認,差額大于零時,我們將其確認為碳排放權,根據公允價值借記“碳排放權”,貸記“營業外收入”;差額小于零時,需要從其他企業購買,按購置成本借記“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在使用時,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碳排放權”。同時,政府也可以配合使用碳稅政策,對于排放量超出無償分配額的企業可以征收碳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碳稅”。如果企業購買碳排放權是為了持有待售,我們應根據購置成本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
三、結語
關鍵詞 邊際減排成本;方向距離函數;影子價格;減排空間
中圖分類號 F06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6)10-008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11
“十二五”期間,我國已批準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并計劃于“十三五”期間實現覆蓋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已經成為國家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以市場手段配置碳減排配額,能有效減少碳排放總量,促進企業綠色技術創新,節約規制成本,激勵企業參與減排行動,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我國正處在向低碳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然而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式、技術水平、產業結構、資源稟賦、能源消費結構等不同,決定其碳減排代價或成本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客觀合理地評估碳減排的宏觀成本與區域差異,有利于協調各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之間的關系,促進區域性環境協同治理體系的發展,也可以為企業參與碳交易提供政策依據。本研究以全國30個省市為例,首先,通過建立方向性距離函數,計算非期望產出與期望產出的邊際轉化率;其次,根據期望產出的r格,估算碳排放的影子價格;最后,用影子價格來衡量碳邊際減排成本,并進一步分析碳減排成本差異的時空演化特征與其影響因素。
1文獻回顧
二氧化碳排放一般是伴隨生產或生活過程而產生,如火力發電企業在發電的同時,不可避免地產生二氧化碳、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等副產品。二氧化碳排放通常具有排放跨界性、危害全局性、經濟上難以捕獲與封存等特點,決定了碳排放的負外部成本很難測算。邊際減排成本是指在一定生產技術水平下,減排主體每減少一單位碳排放帶來的產出減少量或投入增加量。邊際減排成本是企業的內部減排成本,因而邊際減排成本及曲線可以幫助企業確定適當的減排技術與策略,也有助于環境管理部門評價區域、行業或企業碳排放的減排潛力、績效與成本等。
利用經濟模型估算非期望產出的影子價格,通常是指污染物或溫室氣體等副產品的虛擬價格或隱含價格,即邊際減排成本。在傳統的生產函數下,僅有一種產出(期望產出),因而更多的產出意味著更多的利潤或福利。如果生產函數包含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當產出同時增減時,而非期望產出沒有市場價格信息,此時社會福利很難測算。在多投入、多產出的生產效率模型下,利用距離函數與收入函數的對偶關系,估算兩種產出的邊際轉換率,推倒出非期望產出的影子價格。
影子價格模型按照污染物作為投入還是產出,可分為投入距離函數與產出距離函數。投入距離函數利用成本最小化推導影子價格,而產出距離函數則利用收益最大化推導影子價格。環境經濟理論一般認為,環境污染物是生產過程的副產品,而不應當作為投入要素,因此近年來產出距離函數在實證研究中得到廣泛應用。產出距離函數按照函數形式不同又可以分為三種類型:謝潑德距離函數(Shephard)、雙曲線距離函數、方向距離函數。謝潑德距離函數假定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同時增加或縮減;方向距離函數非對稱地處理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在縮減非期望產出的同時,增加期望產出;雖然雙曲線距離函數也能非對稱地處理期望與非期望產出,但它采用乘法形式,并不能完全分離出兩種產出的內在關聯性。
在估計方法上,現有的研究可分為三類:非參數數據包絡法(DEA)、參數隨機前沿法(SFA)與參數線性規劃法(IJP)。非參數DEA法利用投入產出組合構建生產前沿并形成分段效率前沿面,其優點是不需要指定距離函數的具體參數形式,但該方法不能確保距離函數處處可微,因而有時難以計算影子價格。另外,利用DEA法估算影子價格受樣本的奇異值影響較大,估計結果可能為負值等缺陷。參數SFA法利用計量模型估算距離函數,能夠考察隨機沖擊和技術非效率因素對環境產出前沿的影響,也可以確保距離函數處處可微分,但是計量模型不能事先設定生產技術的約束條件,因此影子價格是否滿足相關約束條件需事后評估。參數LP法繼承了SFA方法的優點,并且可以更為靈活地設定約束條件求解影子價格,因此得到廣泛應用。
在實證研究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估算大氣中的二氧化硫、氮化物或水污染物的影子價格,近年來隨著氣候變化問題成為關注的熱點,越來越多的學者利用影子價格方法估計二氧化碳的邊際減排成本。涂正革利用非參數方法估算了省際工業二氧化硫的影子價格,研究發現二氧化硫的影子價格取決于排放水平和生產率水平。袁鵬等利用采用二次型方向性距離函數對地級市工業部門的廢水、二氧化硫和煙塵等三種污染物的影子價格進行了估計。劉明磊等采用非參數距離函數方法研究了能源消費結構約束下的我國省級地區碳排放績效水平和二氧化碳邊際減排成本。陳詩一利用參數化和非參數化兩種方法對環境方向性產出距離函數進行估計,并測算了工業分行業的二氧化碳的影子價格。魏楚利用104個地級市的數據測算了城市二氧化碳的邊際減排成本。
上述文獻從不同角度研究了非期望產出的影子價格,但還存在以下可突破之處。首先,現有的研究多采用非參數方法估算非期望產出的影子價格,沒能充分利用參數估計方法的靈活性。本文在方向距離函數的中引入時間虛擬變量,考慮到省際碳排放的中性技術進步影響。技術進步是提升碳排放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減少碳排放的重要路徑,忽視了技術進步對碳排放影子價格的影響,會造成影子價格估算偏誤;其次,組建區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前提是碳邊際減排成本存在區域差異,現有的研究沒能對碳減排成本的區域差異進行深入分析,本文利用泰爾指數分解方法,研究了碳減排成本差異的時空演化特征。
2模型與估計方法
2.1方向距離函數與影子價格
方向性距離函數是謝潑德距離函數的一般形式,方向性距離函數具有參數靈活性等特點,近年來,在污染物影子價格估計上得到廣泛應用。參照Fare的定義,假定投入x∈RN+,期望產出yx∈RM+,非期望產出b∈RJ+,則生產技術定義為P(x)={(y,b):x可以產生(y,b)}。產出集P(x)除了具備凸性、緊湊性與投入自由處置性等特點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性質:首先,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具備零點關聯性。如果(y,b)∈P(x)且y=0,意味著6=0。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是聯合生產的,污染物作為期望產出的副產品,如果沒有污染物產出,就必須停產;其次,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滿足聯合弱處置性。如果(y,6)∈P(x)且0≤θ≤1,則(θy,θb)∈P(x)。同比例地減少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是可行的,換句話說,減少非期望產出必須要付出成本,其代價是相同比例地減少期望產出;最后,期望產出的自由處置性。如果(y,b)∈P(x)且y’
在考慮到以上性質的基礎上,本文設定方向性產出距離函數作為生產技術集:
(1)
其中g=(gy,-gb)為方向方量且g≠0。方向產出距離函數表明在給定的生產技術P(x)下,沿著向量g的方向,最大限度地擴張期望產出,同時縮減非期望產出,以達到產出前沿點。
非期望產出(如污染物)通常不能像商品一樣進行市場交易,因此它沒有價格。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是聯合生產的,根據方向距離函數的弱處置特點,縮減非期望產出必須相應地減少期望產出,因此,減少期望產出的價值可以看作非期望產出的機會成本,即影子價格。Fare根據產出距離函數與收益函數的對偶關系,利用x潑德引理,推導出非期望產出與期望產出的影子價格比例等于其邊際轉化率,即
(2)式中,g是非期望產出的價格,p期望產出的價格,分式為非期望產出與期望產出的邊際轉化率。式(2)的含義是,污染物的價格等于減少一個單位的污染物,必須放棄相應期望產出變化的價值,也即污染物治理的影子價格或邊際減排成本。如果方向性產出距離函數D是連續可微的,就可以利用期望產出的市場價格推導出污染物的影子價格。
2.2經驗模型與求解
方向距離函數的參數形式通常有兩種:超越對數函數與二次函數。超越對數的函數形式經常被用于謝潑德產出距離函數的參數化,正如前面所述,謝潑德產出距離函數通常把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同等、對等,即通過同時擴張或同時縮減來計算產出效率與影子價格,因此不符合環境管制的要求。相比超越對數函數,二次函數的優點在于:二次函數滿足方向距離函數的轉移屬性、二次可微性及靈活性等特性。理論研究也表明二次型函數在各種條件下均優于超越對數函數形式,Fare和Vardanyan等利用蒙特卡羅方法比較兩類函數的性能發現,在不同的技術集條件下,無論是對于小樣本還是大樣本,二次型函數的估計結果要比超越對數函數的結果更為精確與靈活。
設定方向向量g=(1,-1),其含義表示,擴張期望產出的同時,同比例地減少非期望產出。本文在投入產出變量選擇上,選擇資本(x2)、勞動(x2)和能源(x3)三種投入變量,期望產出為各地區的經濟總產出(y),非期望產出為二氧化碳排放量(b)。因此,第k個生產單元t時期的二次型方向距離函數為:
(3)
考慮到距離函數中各生產單元的個體效益與時間效益的差異,在式(3)中的常數項加入省份虛擬變量與時間虛擬變量:
(4)
其中λk與τt為虛擬變量的系數。當k’=k時,省份虛擬變量Sk'=1,否則Sk'==0。同理,當t’=t時,時間虛擬變量Tt'=1,否則Tt'=0。
為求解方向距離函數的未知參數,我們采用參數線性規劃的方法求解,目標函數是最小化各時期所有樣本點與前沿點的離差和:
(5)
各約束條件下含義如下:條件①確保各決策單元在生產技術曲線的前沿面或內部,即滿足方向距離函數的非負約束;條件②滿足期望產出與非期望產出的零點關聯性,即當非期望產出為零時,方向距離函數為負值,此時方向距離函數不可行。以往多數學者的研究是在估計參數后,對零點關聯假設進行驗證,本文則作為約束條件來估計參數以滿足該特性;條件③與④是單調性約束,確保影子價格具備正確的符號;條件⑤是滿足投入變量的自由處置性;條件⑥與⑦分別表示方向距離函數的轉換屬性和對稱性。
3碳邊際減排成本估計結果與區域差異分析
3.1數據與變量
本研究使用分省級面板數據,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與完整性,選擇2010-2012年期間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不包括臺、港、澳)作為樣本估計碳排放的邊際減排成本,其中由于相關數據缺失,故予以刪除。①投入。投入變量包括資本、勞動與能源三種。分省資本存量采用“永續盤存法”來估算,參考單豪杰的研究進行拓展,并以2000年為基期進行平減處理;勞動投入以各省份的三次產業就業人數的加總來表示;能源投入采用各地區一次能源消耗量,單位是萬噸標準煤。②期望產出。采用分省份的地區生產總值,并以2000年為基期進行平減處理;③非期望產出。采用分省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我國沒有官方統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數據,本文估算各省主要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水泥生產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體方法如下:
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據IPCC《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IPCC,2006)推薦的方法估算,選取煤炭、焦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氣7種主要化石能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C為估算的各類能源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i表示能源消費種類,Ei為各省份第iN能源的消耗量(實物量);CFi為各類一次能源的平均低位發熱量;CCi與COFi分別是單位熱值含碳量與碳氧化率COFi;44/12為二氧化碳氣化系數。除化石能源燃燒外,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約占總排量的10%左右,因此,在計算各省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過程中如果忽略了水泥工業生產中產生的碳排放(CE),會低估碳排放量。所以本文也利用各省份的水泥生產總量乘以水泥的碳排放系數來正確估計碳排放總量。
3.2估計結果與分析
本文采用GAMS/MINOS求解器求解線性規劃模型(1)的未知參數,并計算方向性距離函數D與邊際減排成本q。為了克服線性規劃求解中的收斂問題,我們利用樣本中投入產出的均值對所有變量進行了標準化處理。標準化處理后的數據意味著投入產出集(x,y,6)=(1,1,1),即對一個代表性省份,用平均投入獲得平均產出。另外,在求解模型(1)得到參數后,由于數據事先進行了標準化處理,因此邊際減排成本應當乘以投入產出均值以恢復其原有的減排成本規模。方向性距離函數的參數估計結果如表1所示。
從表1的參數估計結果可以看出,期望產出(y)的一階系數為負值,負的系數表明地區生產總值越高,區域的環境無效率值越低;非期望產出(b)的一階系數為正值,說明碳排放越多,環境無效率值越高;資本勞動與能源投入變量的一階系數估計值均為正,表明投入越多,無效率值越高。投入產出的系數估計值均符合經濟意義。時間虛擬變量的參數估計值均為負值,系數從2001年的-0.015 7減少到2009年的-0.076 6,且在2001-2009年期間逐漸下降,僅在近三年有所上升,表明各省份的環境技術隨時間在逐步提升,無效率值逐漸減少,但近年來由于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環境技術進步率在下降。
根據表2的方向性距離函數描述性統計,方向距離函數的均值是0.082 8,意味著平均而言,生產無效值為8.28%,也即在保持期望產出8.28%的提升空間同時,碳排放可以有8.28%的減排空間。更進一步,在本文的樣本中,地區GDP平均值為7 790.27億元,碳排放均值為2.32億噸,因此,通過提升生產與減排效率,可以平均增加產出645億元(7 790.278.28%),同時減少0.19億t(2.328.28%)的碳排放量。全國的碳平均邊際減排成本為1 519.46元/t,從分區域看,東部地區最高,其次是中部,西部地區最低。各省份碳邊際減排成本的標準差較大,表明各省份的減排成本存在很大的差異,例如,2003年山西的碳減排成本為274.46元/t,為最低值,而2012年江蘇的碳減排成本高達38 078.18元/t。地區性的碳減排成本的差異,進一步說明可以通過區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實現區域內生態環境治理系統之間良性互動,以達到減排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并形成整體的協同治理效應。
圖1是各地區的平均碳邊際減排成本的分布圖,從圖中可以看出,東部地區的江蘇、山東和廣東的減排成本均超過3 000元/t,中部的山西邊際減排成本最低,為484.8元/t。西部地區中貴州、甘肅、寧夏的平均邊際減排成本均低于800元/t。平均而言,東部地區的碳邊際減排成本最高,其次是中部,西部最低。邊際減排成本的地區性差異表明可以用市場化手段如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等控制總量排放,實現減排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以京津冀協同治理為例,京津冀三地均面臨著嚴峻的環境治理形勢,如果執行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則三個地區的總減排成本將下降。北京、天津與河北的碳邊際減排成本分別為1 461元/t、1 343元/I、1 042元/t,以三個地區的平均邊際減排成本作為碳交易價格,則三地區平均每交易1 000 t的碳排放權,則北京可以平均節約治理成本17.9萬元,天津節約6.1萬元,河北則獲得24萬元的減排收益。
再來分析地區性邊際減排成本的時間演化趨勢。如圖2所示,在2000-2006年期間,東中西部的邊際減排成本變化趨勢非常一致,均緩慢增長。但2006年之后,各區域的邊際減排成本快速增加,特別是東部地區從2006年的1 280元/t快速增至2012年的10 021元/t,中部地區增速稍低,從2006年的701元/t增至2012年的3 103元/t。與東中部相比,西部地區的邊際減排成本較低,增速也較慢,2006年為781元/t,到2012年達到1 499元/t。這些數據表明國家環境保護的“十一五”規劃首次提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以及“十二五”規劃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一系列改革方針對不同區域的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有著不同的影響。東部發達地區經濟發展基礎較好,落實政策方針較為迅速,因此邊際減排成本增長較快。而中西部地區以經濟發展為重點,而且承接東部地區的產業轉移和污染轉移,對污染治理重視不夠等,因此邊際減排成本增速較慢,只是近年來隨著人們對環境污染事件越來越關注,以及區域環境協同治理政策的開展,中西部的碳減排成本在逐漸增加。
結合各地區能源消費結構中的煤炭消費比重和第三產業結構比重的時間演化特點,可以分析各區域碳減排空間與減排難度的地區性差異。根據統計數據,東部地區的江蘇、廣東、上海等地區的煤炭消費比重分別從2000年的34%、23%、19%下降到2012年的19%、19%、9%;而碳邊際減排成本最低的貴州、山西煤炭消費強度均超過40%。東部地區的第三產業結構比重從2000年的42%上升到2012年的47%,中部地區則從39%下降至36%,西部地區則從41%下降至39%。其中北京的第三產業結構比重最高,達到76%,廣東、江蘇等地區的第三產業結構比重均超過45%。這些數據表明,東部發達地區碳邊際減排成本普遍較高,減排空間有限,僅依靠調整化石能源消費結構或壓縮高排放高耗能行業等手段進行減排的難度比較大,未來需要通過技術進步及增加新能源的消費比重來減少排放;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較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碳邊際減排成本較低,因此可以通過建立跨區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進一步學習先進地區的生產技術和治理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減少化石能源消費量,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等方式以達到減緩碳排放的目的。
3.3碳邊際減排成本區域差異的泰爾指數分解
為了進一步分析碳邊際減排成本的區域性差異與變動幅度,本文選擇泰爾指數來衡量邊際減排成本的區域差異。泰爾指數可以將區域間的總體差異分解為區域內差異和^域間差異兩部分,因此可以揭示區域內差異和區域問差異及各自變動的方向與變動幅度,也能解釋各自在總差異中的重要性及其影響。泰爾指數數值區間為[0,1],數值越小,則說明地區差異越小;數值越大,則說明地區差異越大。計算泰爾指數首先要設定一個權重,考慮到碳減排成本的特點,本文選擇各地區的碳排放量作為權重。泰爾指數的計算與分解公式如下:
式中,qji和E。分別表示第j區域第i省市的碳邊際減排成本和碳排放量;T、Tw與Tb分別是計算出的總體、區域間與區域內泰爾指數;為進一步研究區域間差異和區域內差異對總體差異貢獻的大小,分別設定區域間貢獻率和區域內貢獻率:區域間貢獻率為區域間泰爾指數與總體泰爾指數的比值Tb/T;區域內貢獻率為區域內泰爾指數與總體泰爾指數的比值Tw/T。另外,定義區域內各子區域的貢獻率為加權后各子區域的泰爾指數與總體泰爾的比值(qi/q)?(Twi/T)。泰爾指數計算結果見圖3和表3。
圖3是三大區域碳邊際減排成本的泰爾指數演化趨勢,從圖中可以發現三個區域的泰爾指數呈現不同特征??傮w上看,東部地區的泰爾指數最高,其次是中部,最低為西部。東部地區在2000-2005年間穩步上升,邊際減排成本區域內差異呈擴大之勢,2005年之后差異保持平穩;中部地區泰爾指數呈先升后降的趨勢,特別是至2003年達到峰值之后逐漸收斂,說明中部地區各省份碳邊際減排成本差異在不斷縮??;西部地區在整個研究時間段泰爾指數保持相對平穩狀態,西部各省份的邊際減排成本差異較小。
從表3可以看出,碳邊際減排成本的泰爾指數表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的減排成本存在明顯的地區性差異性。區域內泰爾指數均遠大于區域間泰爾指數,區域內貢獻率均在70%以上,且變動幅度不大,表明碳減排成本總體差異主要是由地區內差異帶來的。在地區內差異中,中部和西部地區差異對總體差異貢獻率較小,而且東部地區差異的對總體差異的貢獻率呈上升態勢,中西部的貢獻率呈下降態勢。
4結論與啟示
中國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之一。為了切實實現碳減排目標,“十三五”規劃確定,到2020年,實現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計降低18%。我國政府采用多種手段與措施來實現既定的宏觀減排目標,其中,碳排放權交易兼有環境質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征,是近年來環境政策中一項極有特色的改革,成為總量控制下最有潛力的環境政策。我國已正式批準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然而,二氧化碳排放通常具有排放跨界性、危害全局性、經濟上難以捕獲與封存等特點,決定了碳排放的負外部成本很難測算。因此,估算碳排放的邊際減排成本,可以為環境管理部門與參與企業提供有價值的成本信息,有利于改進碳交易規則,制度適當的碳減排策略。
考慮到碳減排的中性技術進步及區域異質性等因素,本文采用二次型方向距離函數,研究了全國30個省份2000-2012年期間碳邊際減排成本及其區域差異性。通過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與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