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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保費率下調 社會福利
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隨后,人社部、財政部《關
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提出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相關要求,部分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可降低至19%;失業保險也將再度降低費率,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均按兩年執行。
社保費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保障水平。它的下調不僅關系到個人和企業利益,而且也涉及政府對宏觀經濟的一個調控,關系到社會總福利水平,因此,社保費率下調引發人們熱議。
一、社保費率下調原因
中國法定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率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占繳費工資的比例。根據數據統計,在未做保費調整之前,中國“五險”繳費比例,企業繳納29.8%,個人繳納11%左右。經有關數據顯示,與世界173個國家社會保險費率相比,中國列13位,表明中國社保費率在國際上處于較高水平。
其次,面對著中國經濟下行的現狀,以及國家去產能的背景,適當地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率有助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減輕企業的運營成本,改善目前企業成本過高的困局,并且積極地響應國家去產能的政策。
因此,中國政府分別在2015年和2016年相繼出臺相關政策,開始社保費率下調的嘗試。2015年,政府對失業、工傷和生育三項保險的費率進行了調整,調整后3項保險的費率由3%、1%、1%降至2%、0.75%和不超過0.5%,總計下調1.75%左右。2016年,政府發出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首先下調繳費占比最高的養老保險費率,并進一步下調失業保險費率。
最后,根據中國目前老齡化日趨嚴重的國情,在2016年實行階段性的下調方式,并配套延遲退休的政策,能暫時緩解社保費不足的困境,維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二、社保費率下調的影響
1.對個人的影響:個人社保待遇水平不變
此次降低的是單位繳納的保費,個人繳費比例保持不變。目前持有的觀點是社保費率下降不會降低個人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社保待遇指社會成員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所享受的物質上的幫助。從實際而言,社保待遇發放的多少,主要取決于國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計發或報銷管理辦法,究其根本,社保待遇水平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基本上社保待遇水平與社保費率無直接關聯。
2.對企業的影響:大企業減負多,小企業減負少
對于大企業而言,因參保人數多,基數大,社保費率下降百分之零點幾,減少的社會保險費依舊很多;相反,對于小企業,因企業人數少,盡管繳納的保險費有所減少,但相對大公司而言受益不明顯。
總而言之,社保費率下調的目標是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順應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論企業的規模大小,社保費率下調都能為企業帶來積極影響。
3.對社會的影響:提高社會福利,促進經濟發展
從宏觀層面分析,中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加上中央提出“供給側改革”,中國經濟結構面臨不斷優化升級和變換驅動力的需要。此輪社會保險費率的下調,可視為對經濟的一次改革,不僅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優越寬松的投資市場,為經濟發展提供平穩動力,而且有助于提高個人、企業的福利,進而提升社會的總體福利。
從微觀層面分析,高社保費率是繼稅收之后壓在實體經濟上的又一座大山。企業作為實體經濟的主體,通過此次社保費率的減負,有利于促進就業,激發實體經濟的穩定增長。
此外,費率的調整增強了企業參保能力,有利于控制企業逃費行為發生率,增強了社會保險制度分配功能,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進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
三、社會保險費率下調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費率下調是否影響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也是各方P注的一個重點。
首先,社保基金的收入一般由社會保費籌資和政府補貼組成。此時下調社保費率必將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總數降低,如何彌補減少的金額,從而保證基金收支平衡,這是政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但是通過對國外的社會保險資金來源分析,社保基金還能通過費率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籌資,這點值得我國借鑒的。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2012年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1、緩繳社會保險費對象: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由各級經信委牽頭,人社、財政、地稅部門共同參與認定。
2、緩繳社會保險費險種和時限:根據企業繳費能力,五項社會保險可同時緩繳,也可緩繳部分社會保險費。本年度內緩繳費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
3、辦理程序:企業申報;簽訂緩繳協議和還款計劃;當地人社、財政、地稅共同審核;同級政府批準;由市統一報省政府備案。
二、降低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
1、降低費率對象:參加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企業。
2、降費標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7%降為5%;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2%降到1%;工傷(含農民工綠色通道定額繳費)、生育保險費率分別降低50%。
3、降費時限:5月按新規定編制次月征繳計劃,執行至12月底。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1、崗位補貼對象:年內,通過崗位培訓,輪班工作和協商薪酬等方法穩定員工隊伍,不實施規模性裁員(終止勞動合同除外),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的困難企業。已按皖人社秘〔2012〕114號文件規定享受“崗位補貼的困難企業”不得重復享受。困難企業的認定按本通知第一條執行。
2、享受崗位補貼人數:2011年底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30%。
3、崗位補貼標準:每人每月400元。
4、補貼時限:執行時間為2012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5、辦理程序:企業申請;簽訂不裁員承諾書,2012年不裁減人員(合同到期正常終止的除外),提交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當地人社部門會同經信委、財政部門審核,并統一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經信委、市財政部門批準;市屬困難企業的崗位補貼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至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縣區屬困難企業崗位補貼經費,由市財政部門下撥至各縣區失業保險財政專戶,再由縣區財政部門撥至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四、調整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
1、調整基數對象:上年度實際工資基數低于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之和的參保企業。
2、基數調整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實際工資總額核定,但核定的人員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調整基數時限:5月起開展認定和審核工作,執行到12月底。
4、辦理程序:企業申報;當地人社、財政、地稅共同審核認定;由市統一報省人社、財政、地稅部門備案后實施。
五、鼓勵職業(技工)院校引導畢業生在當地就業
1、補助對象:通過開展企業進校園招聘、校企聯姻訂單培養等方式,組織當年畢業生(學制1年以上),在當地工業企業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職業和技工院校。
2、補貼標準:每人500元。
3、補貼時限:2012年內。
4、辦理程序:院校申請;當地人社、財政審核確認;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補貼資金至各類職業和技工院校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六、積極幫助企業引進人才
1、人才引進補助對象: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市工業企業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
2、補助標準:每人250元。
3、補助時限:2012年內。
4、辦理程序: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申請;當地人社、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同級財政部門撥付補貼資金至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七、鼓勵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技能培訓和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1、補助對象:參加技能培訓且培訓合格的勞動者;
企業新錄用人員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的;
企業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
2、補貼標準:參加技能培訓的勞動者,按照皖人社秘〔2012〕98號文件規定,給予個人200—1200元補貼;
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的企業按人均不低于300元補貼;
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按職工培訓后取得的中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人數,分別給予人均500—3000元的培訓補貼。
3、補貼時限:2012年內。
4、辦理程序:按照民生工程的相關要求執行。
八、幫助支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展
1、扶持對象: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城鄉各類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人數30%以上,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不包括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企業)。
2、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及貼息:貸款200萬元以內由同級財政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50%貼息;貸款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同期基準利率的25%貼息。
3、辦理程序:企業申請;當地人社、財政部門認定;銀行、財政部門安排所需貸款和貼息資金。
九、保障措施
1、成立領導組織。成立由市人社局、財政局、經信委、稅務局負責同志組成市落實社會保障和就業幫扶措施領導組,負責全市幫扶措施落實的組織領導和重大問題的研處。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基金監督科,具體負責幫扶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2、完善基礎工作。各地要根據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流程,規范、完善緩繳費、降基數等的申報、審核和報備相關基礎材料。同時,要抽調專業人員對繳費基數低于全省社平工資的企業開展實地稽核,核實工資總額和參保人員的工資基數,把降低社會保險費統籌基數的政策用準。
一、降低制度易成本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全區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對辦事環節、材料、時限等進行再精簡。同時,按照省、市統一安排,做好政務服務事項與國家基本目錄同步及實施清單調整完善工作。2019年,區級個人事項全程網辦率93.07%,六類事項(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確認、其他類行政權力)平均承諾時限1.41個工作日、區鄉村三級平均申請材料1.83件。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擴大“多證合一”改革成果,企業只需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不再另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等證件。2017年9月1日以來,共辦理企業“多證合一”營業執照2333份(含換照)、個體戶“多證合一”營業執照6828份(含換照)。繼續開展清單制度建設,涉及行使政府權力的單位由2018年的29家,調整為27家,共對644項權力事項進行調整。調整后區的政府權力事項總數為2532項,較2018年減少了71項。深入推動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目前,32家有政務服務事項的區直單位和水、電、氣公共服務單位均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含6個分大廳)。推廣使用全市統一的線上審批系統,實現線上推送、數據共享,節約辦事成本。同時,圍繞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工程建設等涉企高頻事項,設置綜合窗口,實現“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結”。
2.大力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我區企業設立登記的辦理時限在2018年已由原15個工作日壓縮至3個工作日,2019年持續推進企業開辦(含公章刻制、發票申領)時間壓縮至1個工作日。區市場監管、稅務、公安和刻章服務統一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線下窗口開設2個企業開辦綜合服務窗口和1個名稱預先核準窗口。全程電子化網站已全面開通,設立了企業自助服務平臺,開展免費幫辦服務。同時,線下窗口以當面告知方式通知申請人開辦企業流程,辦事欄內放置詳細的全程電子化操作流程圖,供辦件人瀏覽學習,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全程電子化或者線下窗口提交申請。目前,企業設立登記辦理時限已壓縮至4個小時,公章刻制壓縮至2個小時,發票申領壓縮至2個小時。
3.清理規范涉企保證金。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未發現違規收取保證金現象。《關于轉發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文件》印發以來,區人社局認真落實農民工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三年以上無欠薪行為的施工企業實行保證金全部減免,兩年未發生欠薪的實行部分減免,截至目前,累計減免涉企保證金項目數20個,涉及金額850萬元。
4.優化消防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新修訂的《消防法》,將建筑設計審核和驗收職能調整至住建部門。于2019年7月22日出臺了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精簡申請材料,合并了審批環節,優化了審批流程,2019年8月6日正式上線運行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截止到2020年第一季度,共有入庫建設項目87個,受理辦結企業申請128件。
二、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嚴格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等文件,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已累計為全區參保企業減免社會保險費2320萬元,其中2019年減征1286萬元,2020年一季度減(免)征490萬元。做好穩崗補貼和失業保險費返還,擴大政策受惠面,將企業申請失業保險費返還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調查失業率調控目標(5.5%),其中失業保險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企業,裁員率放寬至20%,2017-2020共發放資金130.55萬元(其中,2019年發放資金28.93萬元,2020年第一季度失業保險費返還資金48.7萬元)。
三、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減稅降費政策,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主動對接企業實際需求、困難問題,上門講政策、送優惠、解難題,實行一企一策輔導。2019年,共減免稅費10060萬元(稅收收入9938萬元,非稅收入122萬元),其中,2019年新出臺的減稅政策6792.16萬元(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1191.03萬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減稅50.82萬元、深化增值稅改革減稅5541.31萬元);2018年減稅政策在2019年的翹尾減稅1973.66萬元(調整增值稅稅率減稅275.46萬元,調整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減稅1165.06萬元,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減稅113.74萬元,其他減稅政策96.62萬元);我省2019年新出臺的地方稅減稅政策1099.18萬元(契稅適用稅率下調至3%減稅854.37萬元,部分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調整減稅244.81萬元),兩費減免195萬。2020年一季度,共減免稅費1703.65萬元,其中稅收收入減免1285.08萬元,其中,2020年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減免11.07萬元;2019年出臺的增值稅稅率調整政策在2020年翹尾減稅1236.38萬元;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減稅16.17萬元,其他減稅政策39.41萬元。
四、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1.降低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費率。區擔保公司嚴格執行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費率不超過1.2%的規定,注重圍繞支持實體經濟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行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降低準入門檻和融資費率,廣泛推廣“政銀擔”業務合作,對于“稅融通”和單筆500萬以下的“政銀擔”業務,將擔保費率優惠至年化1%,“5512”扶貧工程貸款擔保費率優惠至0.5%,創業貸款擔保實行免收擔保費。2019年為企業減免擔保費48.16萬元,2020年以來已為企業減免9.02萬元保費。疫情期間共辦理擔保費率1%及以下企業13戶,擔保金額共計2800萬元,其中,0.8%費率4戶,擔保金額810萬元。
2.疫情期間減免中小微企業租金。印發了《市區關于在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減免中小微企業租金實施辦法》,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定資金補貼。截至目前,已減免區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2、3、4三個月房租共計133萬元,涉及138家企業,減免租金在年度結算時直接扣減。
五、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1.降低用電成本。繼續推進電力直接交易,鼓勵企業通過雙邊洽談或集合競價等方式參加電力直接交易,2019年全區直接交易的14戶,減少用電成本422.13萬元,2020年1至3月,參加直接交易的用戶34戶,共計減少用電成本115.23萬元。落實下調工商業用電價格政策,2018年4月1日起,工商業用戶(單一制)每千瓦時降價2.42分;2018年5月1日起,工商業用戶(單一制、兩部制)每千瓦時降低1.13分;2018年7月1日起,工商業用戶(單一制)每千瓦時降低4.11分;2019年4月1日起,工商業用戶(單一制)每千瓦時降低1.91分、(兩部制)每千瓦時降低0.05分;2019年7月1日起,工商業用戶(單一制)每千瓦時降低5.03分。2019年累計為工商業電價的企業減少用電成本581.45萬元。
2.疫情期間階段性降低企業用能成本。一是降低用電成本方面。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統一下調5%,減免非高耗能大工業企業電費的5%,預計惠及電力客戶42戶,減少客戶電費支出超過155.62萬元;減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業企業電費的5%,預計惠及電力客戶9590戶,減少客戶電費支出超過193.51萬元;“支持兩部制電價政策”執行期限延長,目前已為40戶大工業用戶減少用電成本42.75萬元。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的政策,合計惠及用戶22戶,降低企業用電成本44.62萬元。落實扶持農業發展相關政策,支持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施農業生產電價,涉及的5戶企業全部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二是工業用水價格政策方面。在全區企業優惠政策宣傳會議上進行專門宣講,并由金葉供水公司負責通知相關企業,對涉及中小微工業企業及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用水(基本水價)價格,平均下調10%,基本水價由1.9元/立方米降為1.71元/立方米,期限為3個月,預計2-4月涉及220戶企業,用水量54萬方水,優惠金額達10.26萬元以上。三是工業用天然氣價格政策方面。我區工業用天然氣目前主要由市淮礦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該公司已按照政策降低價格,基本氣價2月9日至3月31日(迎峰渡冬期間)由4.2元/立方米降為3.78元/立方米,4月1日起由3.90元/立方米降為3.51元/立方米,期限3個月。2-3月已落實享受政策利益涉及企業2家,用氣達2萬方,節約成本0.84萬元。四是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實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滯納金”措施。對居民、低壓非居民用戶,疫情期間由省公司統一在營銷系統內設置起始延遲計算;對高壓客戶,疫情期間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用戶完成繳費后,即減免電費滯納金。截至目前,為10戶客戶減免了電費滯納金,合計金額為888.76元。
六、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通過鼓勵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許按土地使用權的原用途和權利類型,盤活利用現有用地、允許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鼓勵工業項目分期供地、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土地、積極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等措施。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入駐園區,園區內符合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優先發展且土地利用率、畝均稅收高的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照不低于園區基準地價的70%執行;允許企業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減少企業資金壓力,2019年以來按照園區基準地價70%的標準為11家企業供地,為企業降低用地成本1205.8萬元,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1406.8萬元。
黨的十首次提出社會保障的“全覆蓋”方針,同時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這為今后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如果把城鎮就業人數視作全覆蓋目標的話,對比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距全覆蓋還比較遠。究其原因:一是制度“瞄準率”太低,影響了參保積極性;二是制度設計缺陷,無法實現“應保盡保”,其中農民工參保制度亟需完善。現行制度對農民工的“包容性”太低,造成農民工參保率、參保受益率都太低。首先,農民工的參保率太低。例如,2013年全國外出農民工共1.66億人,占城鎮就業人數的43.4%,但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只有3740萬,僅占全部外出農民工人數的22.5%,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參保率僅相當于全部城鎮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參保率的一半。其次,農民工的參保受益率極低。2013年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共77萬,相當于參保農民工的2%,不及當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一半,這與農民工高失業風險的特征極不相稱。應當考慮將農民合同制工人參加失業保險的最低繳費期限由現在的1年縮短為6個月,這樣更符合農民工就業周期短的特征;加強農民工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經辦管理,以適應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強的特征。建議取消一次性領取待遇的規定,改為按月發放,這樣可以避免雇員與雇主串謀,通過反復失業和再就業以騙取生活補助金的道德風險。
2.基金積累偏離“現收現付”原則,應降低費率
現收現付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要求失業保險的繳費率應按“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行及時調整。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有三個時間節點,以三個文件和法規為標準,分別是1986年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這三個文件分別規定的繳費率是企業按標準工資總額的1%、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上限不超過1%)、企業和個人分別按工資總額的2%和本人工資的1%繳費。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差逐漸降低,基金積累規模控制在較合理范圍內。2002年以后,隨著參保失業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和失業受益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城鎮登記失業人數)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與收入的差距開始拉大,基金積累規模突飛猛進。實際上,按照現收現付的原則,失業保險的理論繳費率應等于待遇替代率與制度贍養率的乘積,如果考慮預留3—6個月備付金,那么失業保險的合意繳費率應略高于理論繳費率。這里借用養老保險的概念,待遇替代率=失業保險金/繳費工資,制度贍養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其中“繳費工資”一般為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這是因為很多企業按照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即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些地區更是下延到40%,因此實際繳費基數被縮小了。“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的60%—90%,而最低工資一般為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因此可以估算失業保險的替代率約為20%。2000—2013年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贍養率基本維持在6%—8%的水平。綜合起來,失業保險的合意繳費率應該在1.5%—2%之間。
3.待遇標準低但期限長,需調整結構
從國外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來看,失業保險金往往與平均工資掛鉤,待遇水平略高于最低工資。例如,經合組織國家(OECD)失業保險金相當于平均工資的40%—75%,下限一般是最低工資水平,非洲的阿爾及利亞采用最低工資和全國平均工資的中值,拉美的巴西和烏拉圭是按照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待遇上下限。相比之下,中國的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遜色得多,一般相當于最低工資的60%—90%,相當于城鎮在崗職工工資的15%—20%,而且近年失業保險金增速低于最低工資增速,出現失業保險待遇持續走低的現象。例如,1996年以來,除全球金融危機的2008—2009年以外,北京市公布的失業保險金與最低工資比值一直在下降。在發達經濟國家和拉美地區,所有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所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都在一年以內,例如大多數OECD國家最長失業保險待遇期為8—36周;只有較少的亞洲和非洲國家失業保險待遇最長期限超過一年,例如阿爾及利亞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最長為36個月,但規定參保期限最短應為3年,這個規定比其他國家嚴苛得多;中國失業保險最長待遇期限為24個月,同為亞洲國家(地區)的韓國最長為240天,孟加拉國最長為120天,中國臺灣地區最長為16個月。我國過長的待遇期限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一些地區還出現已經重新就業的人隱瞞就業情況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例如,在對東北某省187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所做的調查顯示,80%的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正在從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工作。在國外,除非經濟危機這樣的特殊時期外,失業保險金標準會隨待遇期限延長而逐漸降低,這種做法可以減少自愿長期失業的收益,從而鼓勵失業人員重新就業。鑒于此,考慮重新修訂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方式:失業的前半年可以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將失業保險與物價和工資增長情況掛鉤,避免失業人員陷入生活困境;失業期限超過半年的,應當在加大就業培訓和創業輔導的同時,逐漸降低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激勵失業人員盡早實現再就業。
4.基金使用范圍不斷擴寬,需明晰邊界
(一)對創業人員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參照《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云財綜〔2008〕114號)的規定,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城市道路占用費中的經營性占道及經營性臨街雨棚收費,以及中央和省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并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
從2009年1月起,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在我省創業并從事個體經營,且月營業額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內的,2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學畢業生、農民工憑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或《云南省農民工服務手冊》(以下簡稱《農民工服務手冊》)及相關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三)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優惠。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
1.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含未就業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失去土地的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返鄉創業的農村人員等,申請辦理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操作按照《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云勞社辦〔2008〕322號)文件規定執行。
2.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同意,教育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構組織可以參照勞動保障部門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辦法,開展小額擔保貸款的放貸考察、審核、建立個人信用檔案、跟蹤監管、追收到期貸款等經辦業務,并按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和經辦服務補貼。
3.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用于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和對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貼息資金補助。其中:屬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由各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貼息25%、省級財政貼息50%、州(市)財政貼息25%。小額擔保貸款中,微利項目的范圍放寬到除國家限制行業(指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上述所指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由各經辦銀行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申請,財政部門負責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具體申辦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財政廳、財政部駐云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云財金〔2008〕117號)以及《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云勞社辦〔2008〕322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創業培訓。參加創業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培訓機構憑培訓補貼申請、培訓人員名單(附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我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使用前,《云南省失業人員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繼續使用,下同)、代為申請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核準其承擔創業培訓工作的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每人最高不超過1300元的標準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六)給予首次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
1.在我省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首次創業人員,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3-5人(含5人)就業、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戶籍勞動者6人以上的,給予首次創業人員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2.上述首次創業人員是具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學歷、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的大學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創業補貼1000元。
3.創業人員申請創業補貼時需提交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各項創業補貼申請材料由州(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州(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提出資金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撥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將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撥給申請者本人。一次性補貼資金從我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4.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優勢,幫助創業人員提出創業補貼申請。
(七)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優惠。
1.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及其所招用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均可享受社會保障優惠。
2.在3年內可按上年度統籌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費率繳納單位和個人的醫療保險費。登記參保時,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可暫時使用上前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繳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即行調整。招用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由經營業主和招用人員共同繳納。
3.首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人員為雇工申請參加工傷保險,采取一類行業選擇以工資總額、經營面積的一定比例或定額等方式參加工傷保險;也可按工程總造價或噸煤等定額的方式參保。參保人員實行實名制的動態管理辦法。
4.申請人在進行工商登記后,應及時到登記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優惠申請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繳費并領取社會保障卡后享受有關待遇。
(八)省級創業專項資金扶持創業。
省財政安排的創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創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充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培訓補貼資金,創業項目庫建設及創業項目評估補貼等支出。為管好用好創業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完整,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省財政將創業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提出創業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劃撥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其按規定用途支付。
二、關于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在2009年內,參保地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2.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與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機關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以要求困難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3.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4.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發生死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等情況時,為了不影響辦理正常退休手續、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辦理相關業務,企業應將涉及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后,應及時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轉移手續。
5.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發生退休、辭職、裁員,企業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接續轉移或增減手續,涉及職工本人在緩繳期間應繳納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保險費應一次性補清。
6.經批準緩繳期間,困難企業職工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規定享受或計發。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內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扣除一次性躉繳部分)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并實行雙基數繳費的(退休人員退休金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統籌地區,在2009年實行單基數繳費(退休人員退休金不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一年。
2.失業保險基金至少確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下調不超過1.5個百分點(單位不超過1個百分點,個人不超過0.5個百分點)。失業保險費率降低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3.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實施浮動費率的統籌地區一類行業下調基準費率,二、三類行業下調浮動費率。
4.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時間超過12個月的統籌地區,繳費費率可下調0.1―0.2個百分點。
5.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缺口的統籌地區,不得降低繳費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經州市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國資等部門同意,可對采取協商薪酬、縮短工時輪班工作、在崗(轉崗)培訓等辦法穩定員工保崗位,減薪后工資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參保困難企業,按減薪人數、縮短工時人數、在崗培訓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1.實行崗位最低工資差額補貼。2009年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穩定10萬人就業(任務分解見附件)。
對參加失業保險已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符合法定裁員條件但按統籌地政府失業調控要求未裁員,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能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經失業保險機構確認,報州市政府批準,可按不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助,補助時間不超過6個月,但最高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
2.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比例不超過實際繳費額(不含個人繳費部分)的55%。
3.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的標準由統籌地區根據困難企業戶數、人員、減薪幅度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具體制定。補貼月數與減薪、縮短工時、在崗培訓的月數相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4.崗位補貼或社保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經貿)部門審核批準。崗位補貼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先繳后補劃入企業基本賬戶。
5.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轉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持;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助標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云政發〔2006〕97號)執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業職工培訓中心開展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努力推進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培訓模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束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困難企業確需依法經濟性裁員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事先向本企業工會和勞動者說明情況,制定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業工會或全體被裁減勞動者的意見,方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書面經濟補償分期或延期支付協議。
3.分期支付的總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六)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支付在崗職工工資已連續6個月低于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企業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采取協商減薪等措施保崗位,沒有裁員或2009年內裁員比例低于在職職工總數5%的。
納入關閉破產計劃和節能減排計劃的企業,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限制的企業,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產半停產的企業,不列入享受本文件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的范圍。
困難企業的認定時間定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條件和范圍由州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工作由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
(七)規范企業裁員行為。
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企業裁減人員超過100人以上的,州市應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關于擴大就業
(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購買公益性就業崗位。2009年用就業專項資金開發3萬個公益性崗位,幫助3萬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1.公益性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主要包括:在社區開發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街道、社區等提供的公用事業服務性崗位;城市管理、社會治安、交警等部門提供的協管崗位。
2.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被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3.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100%。具體補貼金額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不同性質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確定。發給在公益性崗位(含社區服務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單位可憑符合享受公益性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錄用登記表、上季度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和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崗位補貼申請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單位或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上述人員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不超過3年。
(二)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1.招用我省就業困難人員中的城鎮登記失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人員、殘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業的生活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單位),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實行按季補貼,每季度終了后,企業(單位)憑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就業錄用登記表)等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
3.上述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不超過3年。
4.補貼申請材料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將補貼資金撥入企業(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給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是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的補貼,不包括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將補貼情況在有效證件的原件上記錄,并將申請資料和批準手續留存備查。
(三)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四)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五)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1.積極開展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進一步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通過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訓、轉業轉崗培訓、實用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2.我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可申請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并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不超過800元、其他人員按不超過6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不超過上述補貼標準的6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憑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申請材料,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培訓人員名單、代為申請協議和培訓機構或創業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證明等。
3.創業人員創辦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吸納我省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其務工人員進行培訓的,給予用人單位每人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4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州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4.培訓對象符合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的,上述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等項目支出,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
5.開展創業培訓的培訓機構,須由省就業局認可。承擔由政府提供培訓補貼工作任務的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等擇優確定并報省就業局備案。
四、確保就業形勢基本穩定,大力推進創業促就業工作
(一)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穩定企業就業崗位,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結合,將幫扶困難企業與穩定就業崗位相結合,做好企業職工穩定就業、失業調控和失業預警工作,規范企業裁員。
(二)著重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農民工和復轉軍人等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引導和幫助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積極鼓勵復轉軍人自主創業。
(三)繼續完善目標責任制,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為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在服務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競賽、創業輔導、創業宣傳、創業培訓、創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等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努力營造支持創業、服務創業、人人爭先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在申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等相關部門拒絕受理其申請。不得涂改、出租、轉借、冒用、轉讓、買賣和偽造相關證件證書,一經發現,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責令其退回非法所得,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方稅務和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不力的,將按規定進行問責;存在、非法收費、、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目標和任務計劃,明確職責和服務內容,加強監督管理,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國家和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政策落到實處。各地工作落實情況分別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鍵詞: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競爭力;影響
目前,在經過了長期的實踐以后,我國已經建設起了以繳費型社保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不僅能夠有效的增加勞動者的福利,同時也能更好的促進勞動雙方之間的和諧發展。而從另一方面分析來看,若社會保險費用過高,將會使得企業不堪負重,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導致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因此,為了能夠更好的實現社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并推動企業的快速進步,我們應當適當的降低社會養老保險費率,提高政府的補貼力度等。
一、我國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現狀分析
在我國的社會保險中,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等,都是其最基本的內容。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險費主要是由個人與企業共同承擔的。現階段,國務院對于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保險費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就針對于工傷保險來說,則要求其實行差別費率的辦法,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與需求情況,并針對風險的輕重程度進行規定。而生育保險處于試點過程中,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情況靈活確定繳費費率。在本文的研究中,所涉及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指的是從大的范圍來看,我國企業,其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導致其面臨著生產經營不景氣的現象,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其所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還是很高,如果說其繳納的不及時,就會使得利率出現下降的問題,而如果其不能夠按時繳費,就會導致利率下降,而若其拒絕支付利率,那么就會出現違約率上升的問題。例如,在我國的社會保險繳納項目中,企業所負擔的養老繳費比例為20%,醫療繳費7%,失業、工傷和生育這三項加起來為3.7%,企業五項保險的和所占的社會保險比重為30.7%。從本質上來講,與個人繳費的比例對比來看可以看出,企業所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是個人繳納的2.7倍,因此企業所承受的負擔要遠遠大于個人。把我國的社會保險繳費與另外七個國家進行對比得出,我國排名第三。而就針對于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這個比重并不低,其中,尤其是相對于美國來說,我國的繳費總數,是美國的2.76倍,因此,企業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就更多。與瑞典國家相比看,我國的繳費水平與其還比較接近,但是,瑞典的福利制度很高,企業的科技水平也比我國高很多,這樣一來,就會使得中國企業的發展受到限制。依照相關的規定,現階段,在我國的社會保險繳納中,我國企業所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率為29.8%。而在這當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用所占的比重最大。通過與美國、德國等國家相比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負擔率除了比瑞典低意外,都要高于其他發達國家。因此,我們可以得出,我國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是很重的,而且,其比員工自己所承擔的比例要高很多,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發展與進步,并對于企業的未來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作用。
二、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及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
(一)社會保險費拒繳率、欠繳率上升
就針對于企業的運用與發展而言,社保費率高位運行,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企業的經營壓力,并使得企業的活力出現下降的問題。其中,特別是針對于一些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建筑企業與制造企業來說,這種影響就更加嚴重。與此同時,社保費率高位運行還將會進一步使得投資環境惡化,并對于企業的競爭力產生損害,對于國內資本與國際資本的吸引力產生不好的影響作用。此外,社保費率高位運行將會導致企業缺乏參保積極性,導致社保的違法現象更加嚴重,這樣一來,其對于企業的經營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說,都將會產生負面影響。從根本上來講,對于企業的內在競爭力來說,社保負擔主要體現在勞動成本上,所以說,一旦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升,其所能夠得到的利潤總額就會減少。就針對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若企業社會保險的負擔出現了增加而沒有減少,將會對企業的利潤產生更加明顯的負面影響。
(二)對企業競爭力的消極作用
從本質上來說,企業的生存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其自身競爭力的高低。現階段,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之下,我國的企業,其別是國企面臨著生產與經營不暢的問題,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其所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額依然很多,這就對企業的競爭力產生了不好的影響作用。從本質上來說,社會保險的貢獻率主要在下面兩個方面中:一方面就針對于企業的生產經營來說,勞動力的社會保險,是產品成本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另一方面來看,勞動者的工資成本,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說其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比重太高,導致企業經營的利潤降低,并最終使得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出現下降的情況,就很有可能導致其出現逃費、欠費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其難以依照時間M行費用的繳納,那么就會使得其出現利率下降的現象,如果拒絕支付利率,又會使得違約率上升。就針對于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非常迅速,但是仍然處于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也大多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生產為主,勞動力的成本比較低,因此使得企業的生產成本也實現了有效的降低。也正因如此,我國的勞動密集型產品才能夠在世界市場中占據優勢地位。而就針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其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現階段,在我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若企業需要支付的社會保險給用過高,那么其所產生的勞動力成本也會出變高。所以說,為了更好的提高企業的利潤,就需要其在發展的過程中,尋找一些新的技術與管理方法,實現生產效率的提升。并通過技術的創新,來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這樣一來,企業對于勞動力的需求也就會變少,從而使得失業率出現增加的現象。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的社會保險支付額度也會隨之上升,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產生不利人影響,并最終阻礙了企業的發展與進步。
三、正確處理社會保險負擔與企業競爭力的對策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我國的企業運營與管理過程中,社會保險繳費過高是其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與此同時,這種過重的繳費負擔,也在很大程度上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好的影響作用。所以說,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怎樣才能解決這個重要的問題,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并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已經成為了現在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實現社會保險費的直接降低
就針對于企業的經營與發展來說,政府對社保費率的下調,能夠有效的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因為,下調社保費率,可以在根本上實現勞動力成本的降低,并以此來降低企業的負擔。不過,就針對于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的許多城市當中,依然有50%的工人并沒有獲得相應的養老金,并且也缺乏失業保險。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建立其健全的保險制度,從而有效的提高社會保障收入,并以此來減輕保險公司的負擔。在這個過程中,要求我們將替換率控制在一個比較科學的水平上,具體措施為:第一,應當制定一個明確的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例如,將目標設定為2020-2030年基本養老保險到60%等。第二,應當以平均工資水平為基礎,來對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進行適當的降低。此外,就針對于個人硭擔應當適當提高個人的工資收入,并在此基礎上,來提高公民的消費指數,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增大內需。要想做到這一點,就需要通過現收現付的形式,來合理降低企業的繳費比例,并且將其中的部分資金,運用到城鎮職工的門診統籌中,并慢慢取消醫保個人賬戶,來降低企業與個人的籌資壓力。
(二)隱性債務由國家來承擔
現階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與私營企業也實現了進一步的發展與進步,并且,其不斷的運用自身的優勢壯大起來,也都建立起了良好的職工保障體系與社會保險制度,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收入的提高,為社會保險公司減輕了負擔。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各類企業都面臨著嚴峻的發展形勢,尤其是針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其所面臨的問題更加嚴重。但是,就算是在這樣的社會形勢下,國有企業依然需要繳納高額的社會保險費用。而為了能夠更好的提高自身的經營利潤,企業通常會尋找一些新的技術手段與管理方法,來實現企業生產效率的提升,從而降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需要的成本投入,并以此來通過技術的創新代替資本與勞動。不過,這樣也就會導致企業對于勞動力的需求降低,出現失業率上升的問題。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建立完善,因此,應當加強對其他國家先進制度的吸收與學習,從整體上來對國家的財政收支情況進行調整。
(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覆蓋面的擴展
就針對于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社會保險所能夠覆蓋到的地區,相對來說還比較有限,并且,其主要是針對于城鎮人員實行的,導致沒有被覆蓋的人還非常多,例如私營企業等,對于社會保險的執行力度都還不夠。因此,如果我們能夠有效的擴大保險的覆蓋范圍,那么,不僅可以從根本上來降低企業的社保壓力,同時也能更好的擴展社保范圍,意義巨大。而從另一方面來說,其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拓寬養老金償還的資金渠道。從本質上來說,若基金的投資收益率比工資的增長率要高,那么就可以嘗試合理的降低社會保險企業繳費負擔,并且在這個基礎上,通過拓寬資金的投資渠道,來實現籌資方式的多元化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企所面臨的威脅也越來越嚴重。在日后的經營管理中,就針對于經濟發達的地區來說,應當重點解決外資企業拒絕參保的問題,來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統一管理。而對于中心城市而言,則應當重點解決因為私營企業規模小并且比較分散而難以管理的問題,強化社會保險對這些群體的覆蓋力度。
(四)對現有工資總額核算方式加以完善
就針對于工人來說,薪金是其最重要的生活來源,一般情況下,工人的薪水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內部的獎金、福利與津貼等勞動報酬收入工資。第二,企業發放的補貼工資,例如交通補助、住房補助等軌道工資。在日常的管理過程中,要求企業應當對員工的個人非法所得進行嚴格的治理,避免員工利用職務的便利來獲取利潤的現象發生。此外,應當對現有的退休年齡作出適當的調整,進行職工勞動報酬的支付時,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支付,這樣一來,就能夠更好的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進而促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此外,要求加強政府的協同作用,通過政府職能的充分發揮,來保證企業職工的各種收入,都能夠明確的納入到上資范疇當中,并嚴格處理員工的“灰色收入”,對于企業中存在的非法行為進行嚴格的懲治。
(五)為誠信守法企業提供更多財政補貼
就針對于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社會保險的費用相對來說比較高,因此導致企業的逃費與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因此,為了更好的整頓這一現象,要求國家應該出臺相應的政策,來為誠信守法企業提供更多的財政補貼。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現階段還不能大幅降低企業的社保繳費率,因此,政府應當通過穩崗補貼與培訓補貼等形式,來為這些企業提供更多的補貼,以此來展現出社會的公平與爭議,促進企業參與社保積極性的提升,樹立起公平公正、誠信守法的企業競爭理念,促進企業的全面發展。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 問題 對策
失業是伴隨著市場經濟和科技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以立法形式對失業人員提供經濟補償來幫助他們重新就業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自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經過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調整,失業保險制度在分散失業風險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推進,失業問題正日益嚴峻,本身不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也逐漸暴露出種種不足,導致失業保險在實際運行中產生了諸多問題,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中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難以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覆蓋面距離社會化的目標仍有一段距離。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我國就業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靈活就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個體勞動者正逐漸增加,由于他們的就業與失業的時間間隔短、界定也比較困難,因此把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較困難。
(2)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單一。我國的失業保險通常只根據企業雇傭工人的規模征費,頻繁解雇雇員的企業與較少解雇雇員的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是一樣的,這樣解雇雇員較少的企業就承擔了較多的社會成本,從而不愿意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供給不足。就國家財政補貼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時,政府財政才會給予最后的補貼,這大大地減少了政府在失業保險中的責任。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占基金總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鎮下崗職工已經并入失業保險,失業人員數量劇增,而基金收入并沒有同比例增長,最終將不能適應不斷增加的失業人員的現實要求,失業保險的功能也將弱化。
2、失業保險基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的不合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主,基金支出中失業人員生活補貼、醫療補助、生育補貼、喪葬撫恤金占總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明顯不足。根據2005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統計年鑒統計,2004年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211.3億元,基本生活支出達149億元,約占70%以上;就業促進項目僅36.2億元,占總支出的17%,均遠遠低于國際上其他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國家用于就業促進項目資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進就業的各個環節沒有理順,極其有限的促進就業項目在實施中多數得不到保證。每年通過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項目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數量也不多,這不僅不利于失業問題的緩解,更不利于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發揮。
(2)失業保險基金給付水平低且缺乏靈活性。勞動-閑暇模型已經證明了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水平會對再就業產生直接的影響:如果失業保險給付水平過高,會降低失業的凈成本,對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業者來說,如果工資率不變,會選擇增加閑暇或延長失業時間,從而減弱尋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業保險給付水平過低,則無法維持失業保險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國實際來看,我國《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大部分地區都是直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的70%~80%的標準發放,領取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會逐漸減少。各省平均下來,若以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比較,我國失業保險的替代率為25%左右,相比國際慣例規定的“失業金標準替代率應為失業前工資的50%”,我國失業保險金其實是保障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業保險金給付只與標準工資單項掛鉤,有損失業保險的公平性。經驗表明:年齡、找工作的時間與找到工作的幾率有一定的聯系。年齡越大的人與同技能水平年齡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適的工作更加困難,他們大多數在超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后仍沒有找到工作。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有效的對策,解決這部分弱勢群體的失業就業問題。
3、失業保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失業保險基金申報基數不實、征繳困難。我國失業保險基金長期以來就存在申報基數不實的現象。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由單位和個人按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然而工資總額是可任繳費單位隨意調節的,失業后的待遇都是一樣。這便產生了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造成效益好的企業職工寧愿支持企業虛報工資基數,也不愿按實繳納;效益不好的企業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為由拖欠失業保險費。加上失業保險制度本身缺乏強制力,對少繳、欠繳的企業沒有嚴格的措施來規范和制約,這就成為類似不良現象滋生的“溫床”,最終將阻礙失業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不完善。一是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主要來源于失業保險繳費和存款利息。近幾年隨著物價水平上升,失業保險基金不僅沒有實現增值反而面臨貶值的壓力。二是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滯后。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僅缺乏對失業人員失業前就業狀況、領取資格狀況、再就業跟蹤情況的數據統計,而且缺少不同地區間就業信息資源的交流。這已成為當前失業保險管理和再就業工作實施的“瓶頸”。三是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缺乏監督。不少地區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又有就業收入。與此同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也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措施,失業保險基金被侵吞、挪用、擠占、浪費現象時有發生。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合理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就雇主而言已基本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但就從業人員而言遠沒有達到普遍性的目標。應把城市中短期就業、靈活就業、非全職就業人員和鄉鎮企業的就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范圍內,因為他們面臨的失業風險更大。操作上,可以將這些人群的工資收入作為就業與失業的分界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賬戶來解決這些從業人員在不同經濟實體間流動時失業保險的接續和待遇享受問題。
2、改善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失業保險經驗稅率法,對我國企業征收的失業保險費采取用工費用與解雇費用相結合的方式,讓頻繁解雇雇員的企業支付更多的失業保險費。政府的財政補貼應與真實的失業率相掛鉤,而不是與失業保險基金有無余缺相聯系,根據失業率的變化制定不同的補貼比例,失業率高增加財政補貼,失業率低可以減少財政補貼,明確財政補貼在失業保險基金籌集中的作用。
3、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
我國保障型的失業保險制度,只是為失業人員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這種方式不能從根本上幫助失業者消除失業風險。因此,在調整失業保險金支出結構時,不但要能夠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關鍵是要激勵他們積極參加工作,就業才是緩解失業問題的良方。
從人力資本投資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資本投資不符合市場的需要,將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這種風險無法靠市場自身的力量來彌補,需要政府來加以引導。同時,政府為了實現人的發展,必須采取一些措施鼓勵人力資本的投資,降低失業率。從宏觀上看,我國失業人員多屬于體制型、摩擦型和結構型失業。它們是由于勞動力市場信息不完全,勞動者知識技能與市場需求、產業結構脫節產生的。只有通過大力開展就業再就業活動,才能減少失業,減輕未來失業保險基金的負擔。
總的來說,要加大失業保險就業促進項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層次、寬領域的就業促進服務項目。具體講,就是要進一步完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就業咨詢、職業培訓等傳統項目;支持創業培訓、創業資助等新項目的推廣;建立國有或私營的勞動就業中介服務體系;鼓勵企業對失業人員的雇傭,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到農村創業;繼續創造帶有社區性、公益性的公共事業崗位,為長期未就業的弱勢群體提供就業機會。
4、實行累進失業保險費率標準
我國當前按單一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做法已經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鑒國外失業保險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據失業人員的繳費額、繳費年限、年齡等來制定靈活的失業保險給付制度。
5、嚴格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方面,要制定嚴格的領取標準。按照工作搜尋模型,在沒有儲蓄、個人消費與當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業率與搜尋的強度成正比,失業保險降低了失業的成本,客觀上鼓勵失業者降低搜尋的強度。為了避免此消極影響,失業保險在機制的設計上要刺激失業者增加尋找工作的次數。所以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領取期限除了現規定的標準,還應該與尋找工作的次數相聯系,并且嚴格執行。
6、完善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和監督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業與失業管理信息系統。它包括參保人員的就業與收入情況、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失業人員參與就業促進項目情況、就業信息服務、再就業跟蹤狀況。完善的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應該包括以上所有內容。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積極配合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把這些信息輸入計算機網絡系統,保證已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及時的接續,實現失業保險機構與勞動力市場、再就業服務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應加強勞動保障部門、財政、稅務、工商、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失業保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規范的問題。對惡意騙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違規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透明度,對影響惡劣者不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責任,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足額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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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呂洪波:完善我國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管理的對策與建議.全國商情,2006 (7)。
[3] 王芳、孫作明:淺談失業保險基金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科技資訊,2006(12)。
一、國企改制后企業職工權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范體系的問題
國企在改制中,維護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最基本措施,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發揮其職能[1]。主要原因有:
1.法律規范原則多,不明確。現有的有關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過于廣泛,條理不清晰,在執行時沒有具體的依據。
2.法律規范間相互矛盾,不統一。從國企改制中企業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內容來看,很多條款都相互矛盾,時常發生沖突。
(二)職工權益保護在實際操作中的問題
法律規范體系尚且存在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造成國企改制后企業職工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的因
素有:
1.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規范較晚。更不用談諸如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其他的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發展與完善的艱辛。
2.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后,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國企改制后,很多企業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不參加社會保險,或者謊報、瞞報繳費基數,甚至挪用職工繳納的社保費用。這些老國企由于歷史原因,很多職工文化程度偏低,繳納社會保險的意識差,沒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個別企業利用這一漏洞,直接不給職工辦理保險,侵害了職工的權益。
3.國企改制后的組織機構不規范。很多企業在改制后就不再建立工會制度,企業基層民主制度成了面子工程,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策不公開、不透明,職工的民主政治權力無法落實,職工沒有了表達思想的渠道,信息得不到傳播,職工的基本權力都沒有有效的保障[2]。
二、國企改制后企業職工法律保護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規范保障職工權益
1.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職能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在此期間的基本生活,幫助其就業,顯而易見國企改制后失業保險沒有起到有效的作用,導致這一現狀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國家、企業及個人。為了有效保障職工權益,國家必須及時修訂失業保險法規,嚴格懲罰不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
2.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法規。由于養老保險的保險費率高,為了給企業減輕負擔,政府默許企業不參與基本養老保險,這一舉動嚴重侵害了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政府合理有效降低養老保險的費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法規,實現有效落實,切實保障職工權益。鼓勵有條件或者說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機制,如企業年金等,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有益補充,讓企業職工更好安度晚年,能夠吃得起飯、看得起病。
3.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在國企改制后,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的事件屢屢上演。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工資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善,國家對企業拖欠員工工資沒有相應的處罰。因此必須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明確墊付條件和操作流程;修訂刑法,嚴懲欠款企業。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4.國家相關立法機構要著重健全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社會保障職能的立法工作,并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狠抓落實,保障社會主義社會公平、公正彰顯。
(二)規范改制后操作保護職工權益
在企業改制后,必須加強企業職工的政治權力保障和經濟保障,在處理勞動關系時,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要求來進行。
1.維護企業職工的基本權利。在改制后,依然要讓廣大的企業職工了解國家有關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讓企業職工發表自己的意見、建議;讓企業接受職工的督查,讓企業和職工相互制約相互發展(共同發展)。充分發揮企業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基本權力。
2.正確處理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國企具有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企業一旦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就面臨著退出勞動關系的失業風險。因此,必須重視勞動合同的解除條款和經濟補償標準。企業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堅持平等一致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加強改制后的跟蹤服務
1.強化下崗職工的勞動報酬權和就業保障權。就業權是保障企業職工勞動經濟權益的最基本權力,在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有待提高,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就業權對企業職工的作用非常重要。
2.加強職工權益的勞動保障監察。企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必須落實好改制后對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對企業與職工續接失業、醫療、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關系進行嚴格監督,督促企業及時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貫徹落實好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聯系,做好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互助等社會保障工作的銜接。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雙重征繳體制;激勵機制和懲處機制
中圖分類號:C97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3-0113-03
一、社會保險費的概念界定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費率,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雇主)收繳的費用。
二、我國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現狀
1.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過程包括多個環節,即登記、審核、征繳、追收欠款、劃撥財政賬戶和記賬等。
根據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繳,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2010年10月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仍沒有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只是籠統地提到“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繳,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立法上的欠缺,也就導致了我國的社會保險費“雙重征繳”體制的持續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繳主體的混亂。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模式大致可以細分為三類[1]:社保部門獨立征收體制,社保部門核定、地稅部門征收體制以及稅務機關獨立征收體制。其中,后面兩種實質上都是由稅務機關負責保費的征繳工作,區別在于是代征還是獨立征收。
(1)社保部門獨立征收體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的體制主要采取的就是這種全權負責征收模式。這種模式下,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收、管理、檢查和處罰等全部事務完全由勞動部門負責。在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普遍實行的是這種征收體制,目前仍有部分地區保留這一模式。
(2)社保部門核定、地稅部門征收的征收體制。這種模式是指由社保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核定,由地稅機關進行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即社會保險費的審核和征收相分離的體制。換句話說就是社保部門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社會保險費,兩個部門都不能獨立完成保費的征繳,而要相互合作。從采取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省市的情況來看,大部分采取的都是這種征繳體制。
(3)稅務機關獨立征收體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獨立負責制相對應的,稅務機關全責征收是指社會保險費從核定到監督檢查的全部職責都由其完成并承擔責任,而社保部門只負責社會保險費用的登記、記賬以及基金的發放等環節。
從統計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完全由社保經辦機構獨立征繳的有15個省份,以及大連、深圳和青島3個計劃單列市,由稅務機關征繳的有20個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2]。可見由稅務機關征繳的模式占到2/3的比例。
另外,由社會保險險種的角度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共有五大險種,即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與之相對應的我國的社會保險費也分為五個類別,分別征收,即我國征收的是分類的社會保險費,而不是綜合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一體征收,現實操作中,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也是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3]。
2.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
我國的社會保險經費的征收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其中規定的“勞動保險金”即今天所謂的社會保險經費。雖然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與發展,對于社會保險經費的征收的各個方面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與探索,但在本質上我國仍然以“費”的形式進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而沒有開征社會保險稅。
具體來說,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比例保險費制和均等保險費制。
(1)比例保險費制
比例保險費制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標準,按照一定的比率計收保險費。鑒于社會保險的最基本目的是當被保險人發生風險事故時給予其一定補償,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其繳納的保費及給付的標準都必須以其平時的收入為標準,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算。與工資掛鉤的保費計算方式,有利于維持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也是社會保險公共性的體現。但是值得關注的是,這種與工資直接相關聯的保費計算方式本質上增加了勞動力的成本,而可能引起資本驅逐勞動力的現象,導致失業的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不同于比例保險費制,根據工資征收不同的保險費,均等保險費制則與被保險人的工資無關,對于保險人征收等額的保險費。顯而易見,這種制度計算簡便,易于實施,管理和運行成本都較低,對管理技術要求也不高。但其在公平方面的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不分人群地征收統一數額的社會保險費,必然會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產生不同的效應,而削弱了通過社會保險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的功能,扭曲了社會保險的公共性本質。
3.社會保險費征收的激勵與懲處
首先,社會保險費征收的激勵機制。縱觀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規定和各地方的征收辦法,激勵機制普遍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規定中最明顯地體現激勵傾向政策的,是國務院在2009年9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中規定:“地方政府……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的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除此以外,較難找到關于保費征收方面的激勵政策。
不僅對于保費的征繳缺乏必要的激勵措施,我國的社會保險費率也相對較高。國際勞工組織經研究將25%列為社會保險費繳費率的警戒線,即社會保險費率不能超過工資的25%,我國單單一項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率就達到了20%,部分省份甚至高于這一比率,綜合費率將達到3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在解決社保基金短缺壓力時,我國的保費繳費率不僅沒有提高的空間,在維持現狀的前提下,對企業和個人來說,負擔也是十分沉重。過高的繳費率必然會導致繳費主體繳費積極性的降低,甚至產生消極的抵觸情緒,而影響我國社會保險費的有效及時足額征收。
其次,社會保險費的懲處機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部門對企業登記、申報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具有處罰權。限于條例頒布時政策環境的限制,其中并沒有賦予地方稅務機關以相應的權力,而僅規定了在負有繳費義務的企業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在經催繳后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勞動或地稅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雖然2001年新出臺了《稅收征管法》,但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險經費仍以“費”的形式征收,同時由稅務機關征收的體制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起來,新法也沒有對社保費征收過程中的拒繳、少繳或拖欠等違規行為,作出具體有效的規定。
三、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存在的問題
1.立法滯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所依之法必須是良法,且是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政策法規。然而,時至今日,在社會保險費征收方面依據最多的仍是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0年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在保費的征收方面仍屬于提綱挈領式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以外,各地在具體經辦過程中,依據的就是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文件。立法上的欠缺,尤其是高層次的法律文件的缺失,必然會影響征繳的質量和效率。同時法律層面上關于懲處規定的欠缺,也會導致處罰的威懾力和力度不足,而不能達到約束違規行為的效果。
2.保費征繳體制不統一,不利于統籌管理
“雙重征繳體制”是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的最大特點,也正是這一特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社保費用征繳的混亂和效率的低下。兩種征繳體制并存,不僅引發了“費稅之爭”,也造成了征收過程中的權責不明。尤其是在由社保部門審核、地方稅務機關代為征收的征收模式中,權責不明的現象尤為明顯。在這種模式下,社保部門和稅務部門都不能獨立完成保費的征繳工作,在整個征繳環節最多涉及三方主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這種多頭管理的模式,勢必造成責任不清、各自為政,甚至互相推諉,問責困難。
同時,這種多部門共同負責的模式,也易造成操作層面上的低效率。不僅不利于參保人員的繳費,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和操作失誤的概率。
3.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
根據《社會保險費暫行條例》的規定,全國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由于社會保險費征繳包含從核定到欠費追繳,甚至劃撥發放多個環節,在整個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多個部門,也就意味著同管理過程相關的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等多個部門具有監管責任,同時,專門的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管責任自然也不能免除。但事實上,這種共同監管模式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信息不暢通,不僅會影響效率,還會造成監管的職責交叉重復,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弱化了監察的效果。
4.激勵機制和懲處機制不完善
激勵機制對政策的執行所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受到行政人員的重視,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所產生的正外部效應是不容忽視的。而針對違規行為所作出的處罰規定,也是一項完整的政策體制所不能缺少的部分。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體制中,激勵機制和懲處機制都處于被忽略的地位,僅有的規定也過于陳舊,而未能與制度的改革與時俱進,從而喪失了作為配套措施本應發揮的正效應。
四、完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的構想和建議
1.完善立法,實現有法可依
以《社會保險法》為依據,在中央層面修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或出臺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并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方面的各項規定,并盡快制定與之相配套的系列條例和文件,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法治化和規范化。進一步健全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過程中面臨的諸多問題的必然要求。
2.盡可能地理順和規范現行征繳體制,逐步過渡到社保部門完全負責的征收體制
對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的爭論,從根源上離不開社會保險經費的“稅費之爭”。二者各有利弊,但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發展的現狀來看,筆者認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險稅的時機尚未成熟。體現在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上也就意味著不能將征繳模式完全過渡到由稅務機關負責的模式。社會保障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是有著顯然的優勢的,簡單而言,征繳社保費是其主要職能職業,工作人員熱情較高,同時對于專業法規較為熟悉等,都有利于征收的效率。相比之下,對于稅務部門來說,代征社會保險費意味著為其增加了額外的負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如果沒有一定的可實現的利益的存在,他們是不會“心甘情愿”地完成工作任務的。除此,將社保部門的本職工作轉移到稅務機關,不利于政府工作人員勞動力的優化配置,會增加額外的行政成本,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傾向于在一定時期內維持現狀的前提下,逐步過渡到由社保部門完全征收的征繳模式。
3.建立完善的監管稽查機制
堅持經常性監督、全過程監督和體制內外監督并存的綜合監督機制要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機制。
首先,堅持經常性監督。社保行政部門、經辦機構以及各監督部門要各司其職,將對保費征繳的監督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其次,要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將監管貫穿于整個征繳活動中,堅持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第三,不僅要發揮體制內各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還要充分發揮體制外主體(如社會輿論監督、被保險人監督等)的監督作用,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
4.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勵和懲處機制
基于“理性經紀人”的假設,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具有自利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其行為選擇的根本目的。因此合理適當的激勵機制將會有助于企業和個人作出對政策有正向效應的選擇行為。因此,對企業或個人的繳費給予一定限度內的激勵,不僅會減少征收工作的阻力,同時還會增加企業和個人對社會政策的認同感,從而提高其繳費的自覺性。
除此以外,鑒于我國目前繳費率過高的情況,適當調整繳費水平,通過嚴格的測算,確定科學合理的繳費比率也是勢在必行的。
除了給予正面的鼓勵以外,當違規行為發生時,也要有相應的懲處機制予以懲罰,同時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懾的作用。這也是維持公共政策執行力的必要保證。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在“雙重征繳體制”還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前提下,要賦予地方稅務機關與其擔負的征繳權力相適應的懲處權力,從而保證其權力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同時,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應在《刑法》中加以規定,使其上升到犯罪的層面,增強約束的威懾性。
總之,在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的設計中,要堅持事前的激勵和事后的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完善影響主體制度效用發揮的各項配套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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