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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只有通過主動申請財產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對方當事人抽逃或者隱匿財產以達到保障自身實體權益的訴訟目的。然而財產保全依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提供擔保,擔保公司為當事人提供的這項服務就是為了協助當事人能夠通過財產保全實現最終的訴訟目標。
二、操作流程
1、申請人向擔保公司提出擔保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擔保公司在材料齊全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通知申請人簽約
3、申請人與擔保公司就提供擔保服務簽約并由擔保公司向相關人民法院出具《擔保函》
4、擔保公司委派專人進行案件的保后跟蹤
三、需提交資料
(一)案情資料
1、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副本
2、該案件訴狀副本
3、該案件證據材料副本
4、需保全財產的線索
(二)當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所需的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三)當申請人為法人時所需的資格證明
1、企業營業執照
1、電動車上牌你可以帶著你的購車發票和你的個人身份證明去車管所就好了,有的買電動車的也可以給上牌的。
2、下載安裝當地電動車上牌app,然后實名注冊,綁定手機號,找到預約上牌,再按提示填寫信息,預約成功后,帶著身份證,騎著電動車去上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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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支機構可以查詢,需要本人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到分支機構自助打印查詢,如不能識別個人身份證件,需到柜臺申請打印查詢,大約需要半個小時。
2、可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官網,注冊后即可查詢個人征信報告,這種方式非常簡單且不受時間限制,在查詢時要注意網絡安全,避免個人信息被泄露。
3、可以去商業銀行柜臺查詢,同樣需要出示有效證件,而部分銀行網點可以自助查詢并打印征信報告,可以電話查詢具體相應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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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個人小額貸款的申請書要包含的內容有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情況、借款用途、借款金額等。
首先,開頭寫自己的個人基本信息,例如:“我叫xxx,今年XX歲,XX學歷,現居住于XX市XX鎮XX小區XX號,主要從事XXX工作”。
然后寫本人的收入情況,例如“本人每月收入xxx,已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個人資產權屬證明、家庭情況及個人收入支出明細等資料供貴公司初審”。
再寫上自己的借款用途以及借款金額等信息,例如:“現在由于XXX原因,需要購買XX物品XX件,單價XXX元,總價值XXX元,現在我自有資金XXX元,尚有XXX元缺口,特向貴公司申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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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扉頁上的合同備案編號,就稱之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
查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到房管局進行現場查詢,在房管局交易辦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證,即可查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經備案。
還可以網紗查詢,登陸房管局網站進行查詢。具體操作:登陸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政務信息網”,直接在首頁點擊“網上簽約查詢”,點擊后進入查詢頁面,輸入《商品房買賣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編碼,再輸入約時所確定的密碼即可進行合同相關信息的查詢。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權及相關權利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農村自建住房、單位集資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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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支持手機猶豫期退保,具體應以保險公司的官方APP操作頁面為準。如果不支持手機退保,投保人可持退保申請、保單資料、個人身份證明等前往保險公司柜面進行辦理,還可以通過致電保險公司客服申請退保。
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而且即便過了猶豫期也可以隨時申請退保。在猶豫期退保的,保險公司會在扣除一定的工本費后退還全部保額;超過猶豫期后退保,保險公司會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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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權轉讓不同于房屋轉租,房屋承租權轉讓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與原出租人訂立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而形成新的租賃關系的法律行為。一般房屋租賃權轉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即可。房屋承租權轉讓的具體步驟: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承租人與房屋承租權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
(3)出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房屋承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雙方當事人在“租賃主體變更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應持下列材料向原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合同的變更登記備案,由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出具登記備案證明:①房屋承租權受讓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②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③房屋租賃主體變更合同;④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關鍵詞:身份證 核查 立法
核查是指通過證件上的公開信息核實身份的正確性與否,但核查部門并無權留存身份證上涉及到的信息,復印或扣押證件。而目前我國法律并未對核查人員以及核查部門進行相應規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嚴重。因此,如何盡快完善我國有關身份證核查的立法已迫在眉睫。本文試通過對我國身份證核查立法的不足進行分析,針對我國身份證核查立法中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身份證核查立法的幾點建議,以期對完善我國身份證核查立法有所裨益。
一、我國現行身份證核查立法的不足
與每一個公民的個人權利密切相關的身份證核查立法方面,我國的相關立法規定幾乎是空白的,使得身份證核查缺乏基本的程序制約,嚴重影響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我國現行身份證核查立法的不足主要體現在:
(一) 身份證核查立法中的主體與對象不明確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身份證核查的主體未進行明確的規定。現行《居民身份證法》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對身份證核查的主體進行規定,但也僅是對行政權力(警察)查驗身份證設定了明確的權限,而對其他主體核查身份證的行為未作出任何的相應規定。而事實上,在實際生活中除公安機關外,學校、銀行、電信、旅館等部門或機構在一定程度上都在進行著核查身份證信息的行為。由于立法的缺失,這些部門或機構的核查行為缺乏法律的依據和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身份證核查信息程序無立法規范
隨著社會的發展,身份證核查主體也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除了傳統的公安等行政機構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其他一些社會主體也開始基于經濟活動的需要而經常性地對公民進行身份證信息核查活動。例如,在日常交易中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的方式越來越普及,其證明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尤其是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往往需要輸入身份證號來確認身份。又例如,公民在報裝電話、購買保險、購買機票、住宿旅店等等場合,也必須向有關的商業機構出具身份證并登記相關信息。但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被頻繁要求核查身份證信息不相對稱的是,誰可以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證信息,核查程序如何,公民是否可以拒絕,身份信息安全如何保障?等等這些問題,由于均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現實生活中這種核查行為是混亂的,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缺乏監督的狀態,與身份證有關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也因此時有發生。
(三)身份證核查主體侵權的責任制度不完善
我國現行身份證核查主體侵權責任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身份證核查主體的侵權行為缺乏問責機制。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核查主體的侵權行為缺乏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1盡管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7、19條對身份證侵權主體規定了行政、刑事責任,但是并未規定侵權主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該法第19條第5款也僅規定了人民警察,而并未對其他行政主體或個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9條規定了人民警察因違法行政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時,卻并未對其所屬行政主體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予以規定。然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只能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我國《居民身份證法》中僅將公務員作為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僅有悖行政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公務人員積極行政。
二是對身份證核查時遭遇侵權的救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無救濟即無權利”。公民在身份證核查過程中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居民可以何種方式尋求法律救濟?如屬于行政機關的侵權,是否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的程序、期限等是否可以適用我國其他行政立法的相關規定?此外,由于我國其他法律中并沒有對“隱私”作出明確的界定,也沒有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條例,2如屬于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個人的侵權,公民又應以何種程序或途徑尋求法律救濟?對此,我國有關身份證的立法均未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也成為了現實生活中公民在身份證核查過程中的侵權事件屢有發生,但公民能有效維權的事例卻相當罕見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 核查后對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密規范不夠明確
在社會生活中,由于居民身份證的用途十分廣泛,除法律列舉的之外,公民辦理求職、購房、就醫、存取款、購買手機等等,都需要出示、登記公民的身份號碼、居住地址等信息,多數單位和部門還要求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然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于核查主體對居民身份信息的保存與處理方式的規定,尤其是缺乏對于身份證復印件的保存、使用等問題沒有作出應有的規定,造成了公民的個人信息輕易就流散于社會,有的甚至被人非法利用,這不僅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而且也帶來了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的其他嚴重問題。
二、國外有關身份證核查的立法借鑒
美國、日本都是世界上身份管理較為嚴格的國家,其在有關身份證核查的相關措施與技術方面的立法,均有值得借鑒之處。
(一)美國
以美國為例,嚴格的出生證明制度、社會安全卡和駕照管理制度,由三個看似相對獨立實質相互關聯的系統組成了一個嚴密的公民身份信息管理系統,其包括的內容之廣泛和全面是很多國家難以比擬的。美國的法律將公權與私權鑒定的十分清晰,具體到身份證核查來說,公共機構需要確認公民身份時,公民只需要出示Photo DL(即帶照片的駕照)即可,不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復印件;而如果需要對個人信息進行核查,則需要通過公民的社安號登陸美國政府的電腦系統,這個系統包括個人金融、納稅、犯罪記錄等方方面面的信息。而這種核查行為,只有被立法授權的公共服務機構才能進行,所以在美國,個人信息很少被濫用。在“9.11”事件后,為了應對復雜世界人員流動的環境,頂著世界各國的壓力,2004年在特別時期立法的保護下,美國啟動了“US-VISIT”,即美國政府對來美國的大多數國家的游客采取留取指紋并拍照的安檢措施。3
(二)日本
在日本,由于立法強調保護個人隱私,日本一般機關不會輕易要求公民出事身份證明。日本與美國一樣,沒有一種單獨的、全國通行的身份證,但是日本的身份核查機制也十分完善。日本通過健康保險證實現身份認證的功能,然而健康保險證上并沒有本人照片,而是通過圖章來表示個人特征。日本的圖章分“認印”和“實印”兩種,認印是一般用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場合一定要用“實印”。這枚“實印”還要先到政府機關去辦理“印鑒登錄”,使用時要出示“印鑒登錄證明書”。如果沒有這枚“實印”加上“印鑒登錄證”,個人身份就無法確定。因此,與美國利用技術來核查身份的方式不同,日本更為注重對偽造身份行為的道德約束,這一點也是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
三、我國身份證核查立法的完善對策
針對以上分析的我國在身份證核查方面立法上的不足,本人對我國身份證核查立法從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界定身份證核查的主體。
從法理上說,任何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證或其復印件以驗明個人身份真實性的主體都是身份證核查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身份證核查主體在現實生活中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為保障公民身份信息,防止對公民身份證核查行為的無序,建議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只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公民直接授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信息,從而防止行政機關權力及其他部門或商業組織對身份證核查的濫用。公民不得拒絕的核查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因為身份證信息涉及到公共安全,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檢查的義務。其他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如醫院、銀行、電信等機構在辦理個人服務時要求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基于公共服務的特性,立法中可以有限度地允許公共服務機構進行公民身份證核查的行為。而除此以外的機構或個人需進行身份證核查的,應征得公民的同意。為此,立法應在明確界定核查主體的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正當拒絕非必要核查的權利,即公民對于一些非法定具有核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機構或個人的核查要求,可由公民自行決定是否予以提供以及如何提供。
2、明確身份證核查的內容。
隨著科技的進一步發展,身份證也由普通的塑質制作只記載公民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等簡單內容,不斷發展為芯片方式記載公民個人身份電子信息,并且記錄個人的生物特性的方向。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個人私隱,公安、機場特特殊組織組織或機構,在法定授權下,可以對身份證上所反映記載的全部內容包括個人的生物特性等內容進行核查,但核查時應通過法定的如國家立法授權安裝使用的電腦系統,使用授權的特殊代碼等方式進行核查,且核查機構、執行核查的人員、核查時間等均應予以記錄,以授權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核查系統的濫用。同時,鑒于應對人員流動以及身份核實方面的現實需要,為了平衡公民身份信息保護與相關部門或商業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公民相關信息登記需要,公共機構或其他組織、個人需要確認公民身份時,公民只需要出示身份即可,不應強制要求公民必須提交相關材料復印件,更不得強制要求核查公民身份證上記載的生物特性等其他個人信息。對于確需留存登記的,登記信息只應包括:登記身份證本身所反映的個人信息,個人住所或聯系方式和個人簽名,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做好信息的保存而不得不當使用或外泄。
3、強化身份證核查主體的法律責任。
目前在身份證核查方面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比較嚴重,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于對身份證核查核查后相關信息泄漏的法律責任缺乏。為此,立法必須盡快對此作出規定。鑒于公安機關以及機場等部門進行身份證核查是基于公共安全、偵察犯罪、反恐等方面的原因進行,而且核查的內容包括了公民生物特性在內的全部內容,因此,基于此程序而收集到的信息,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由專門的程序、系統和人員負責相關信息的保密工作。鑒于此種情況下公民身份證信息的匯總已實際上屬于國家秘密,對于由此而發生的泄密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可比照《刑法》第398條中“故意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予以懲處,對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權利受損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其他商業組織或其他部門進行身份證核查的,立法中應明確規定商業組織或其他部門身份證核查權力的邊界,即通過核查確定基本的身份信息,而不能利用身份信息從事其它用途或外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通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9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雖未進一步細化相關責任的認定、承擔方式等問題,但畢竟在司法解釋中首次確認了商業機構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泄漏或未獲同意公開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強化身份證核查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有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的。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規定商業組織或其他部門對核查過程收集到的公民身份證信息要由專人負責保管,合理期間后應及時銷毀,故意和過失泄露上述獲取的信息的,情節嚴重可參照《刑法》第398條的規定處刑事處罰,對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權利受損的,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保障公民對于核查信息的監督與管理權。
完善的立法應是權、責清晰的,故除了對核查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外,立法過程還應充分考慮公民對于核查信息的監督與管理權。對于身份證核查信息,公民有權知曉其利用與處理方式,防止信息的濫用與泄露。具體來說,相關立法中應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對于身份證信息使用情況的定期公開機制,另外還應規定核查收集信息的定時封存及過期資料的銷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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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網權威山東聊城市人社局熱線解答就業創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政策和問題,更多山東聊城市人社局熱線解答就業創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政策和問題相關信息請訪問金融網。 1月13日上午,聊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化生做客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接聽熱線,對市民較關心的就業創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政策和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對于失業后如何進行失業登記,楊化生說,失業人員應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楊化生介紹,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的失業人員,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累計滿5年不滿10年的,最長18個月;累計10年以上的,最長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不含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后,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保補貼(僅限于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自初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