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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并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與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擬合并公司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所在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之和。
第十二條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資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四條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條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條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三)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條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公司新設合并,由合并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
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合并的申請書和公司合并協議;
(二)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各公司的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八)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公司合并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擬合并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超過十五日,原審批機關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如果原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不同意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擬解散公司可將有關解散申請提交原審批機關與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共同的上一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該部門應自接到有關公司解散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如果審批機關不同意或不批準公司合并,則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
(三)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公司的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
(八)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公司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職工安置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簽約日期、地點;
(十)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四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為外經貿部的,如果外經貿部認為公司合并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于接到所述有關文件后,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并的公司進行聽證并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前款所述審批期限可延長到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五條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合并或分立進程。
第二十七條擬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并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二)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三)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九條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加入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采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合并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續或新設立公司的事宜,到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有關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手續。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自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后進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公司財產處理方案及債權、債務承繼方案和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或分立的文件,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為新設合并或分立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后,當事人不依法辦理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司投資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審批機關變更或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公告。
第三十五條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換發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公司合并或分立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一、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東)的信義義務
公司合并,必須由董事會做出(提出)合并計劃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草案)。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6條、第212條,也將擬定公司合并方案作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予以規定。董事在決定公司合并時,同樣適用信義義務,即同樣要對公司和股東負信義義務,信義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1、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義務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義務是指董事應當以理智、謹慎的態度有根據地決定是否同意合并協議或合并計劃,然后向股東會提出合并建議。在公司合并中,當董事沒有做到一個普通謹慎之人在同等情況下的注意程度時,董事應對其過失引起的損害承擔責任。董事會對同意合并的判斷是否明智、有根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取決于具體合并案的事實和情況。但是可以從以下方面判斷:(1)董事會是否合理了解關于合并,特別是合并價格的相關信息。 (2)董事應當盡可能考慮與可供選擇之交易相關的所有因素,對各種可供選擇的交易形式進行比較,以對股東會提出合理的建議。(3)董事在同交易相對人進行合并談判時,應勤勉盡職,爭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并價格。 (4)在合并談判或條款起草時,董事有義務誠實公正地做出判斷,誠實公正地在股東間分配合并的對價。公司合并中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判斷,適用商業判斷原則。在董事未盡合理注意,因重大過失造成公司及股東損失時,應當賠償承擔責任。
2、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誠義務
董事在公司合并中的忠誠義務是指董事應當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決定是否同意合并協議或合并計劃,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沖突時.要以公司利益為重,不能將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誠義務,因其合并是否為利益沖突交易而不同。在無利益沖突的合并中,董事締約合并協議的決定通過商業判斷原則而受到保護,即推定合并協議是善意形成,董事會是誠實信用地為公司利益做出合并決議的。股東要對這種合并提出異議,必須證明董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利益沖突的合并中,董事同公司或股東相沖突的利益、董事締結合并協議的決定將不受商業原則的保護,而受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法院適用交易完全公正原則對該合并的公正性進行審查,完全公正原則包含兩個方面:公正的交易和公正的價格。法院在整體考慮這兩個方面的情況下判斷股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
3、公司合并中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
在公司制度中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享有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事務實行資本多數決議原則,即股東依其持有的股份數額享有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由多數表決權通過。這種多數股東同意的決議將對全體股東產生拘束力。這就說明,有控制權的多數股東(大股東)在公司中處于優于少數股東(小股東)的實際地位,其行為對小股東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為了防止多數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侵犯小數股東利益,應當強化多數股東對小數股東的責任。控股股東不論是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還是基于股東資格通過公司執行機關對公司業務執行施加影響,都應當履行注意和忠誠義務,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東的利益。違反這一義務,給小股東造成損害,受侵犯的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在公司合并中,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核心是在利益沖突交易(合并)中.如何履行忠誠義務,在這種利益沖突合并中,有利害關系的多數股東的行為和董事的行為一樣不受經營判斷原則的保護,而受完全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例如,控股股東在安排合并的支付方式時采用了對不同股東區別對待,控股股東就要證明這種安排是完全公正的。完全公正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控股股東承擔,控股股東不能證明該合并是完全公正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解除合并或相應的補償。
二、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1、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立法例
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公司合并中,對合并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以公正價格購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日,德等國家的公司法都對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做了規定。特別是美國的《示范公司法》更是設專章對股份回購請求權做了詳細規定,并得到了美國各州公司法的積極反應。
在經股東會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有兩種情況:一種適用于合并各方的股東,其立法出發點是合并給雙方公司股東均帶來,應對雙力異議股東賦予平等、充分保護,這種立法以美國,日本等國為代表,這種立法好處在于對股東范圍的保護范圍較廣泛,不利之處在于這樣可能會使合并效率的受影響;另一種僅適用于消滅公司的股東,其立法出發點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響最大的是消滅公司股東,存續公司所受影響更少得多。這種以德國為代表,這種立法最主要是保護了受影響最大的股東的利益,同時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進行。
2、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效力
股份回購請求權成立的條件是,異議股東在股東合并決議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評估回購其股份的請求,并在合并決議大會上行使否決權。股份回購請求權具有排他性,異議股東選擇回購作為救濟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無效訴訟。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是一種形成權,因此,異議股東提出股份買回請求,只要該請求滿足要件,即自動成立該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份買賣合同,公司承諾與否與股份買賣合同的成立沒有任何關系。當然,即使股份買賣合同成立,提出購回請求的股東也并不立即喪失股東資格,在向公司提交提出買回請求的股份以換取公司支付的對價之前,該異議股東繼續保持股東地位,股份的轉移于股價交付時生效。在提出買回請求后,異議股東對其股票仍享有并可行使物上代為權利。但是,自合并生效日開始.要求股份回購權的股東將無權享有對該股份的表決權利生效后公司股利的獲取權。
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效力在一定情形、原因下將喪失:股東的回購請求即使具備法定要件而提出,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終止合并時;股東在法定時期內沒有提出回購請求等
3、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在我國的立法與完善
我國現行公司合并的立法中沒有關于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規定,“這種法律規定使得合并決議的結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體股東(包括同意股東和反對股東)共同承擔,合并各方的股東當然成為合并后存續公司的股東。”[3]這種立法漏洞顯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對股東特別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我國立法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適應我國公司合并實務需要,建立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以保護異議股東的利益,使其既不享受他不同意之合并產生的利益,也不承擔他不同意之合并所致的風險,符合公平的原理。
如上所述,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適用于合并各方公司股東,一種是只適于消滅公司的股東,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應采用德國的立法體例,即應當規定股份回購請求權只適于消滅公司的股東,當然,由于我國的一些特殊國情,如公司的多樣性,作為例外可以規定特定條件下的存續公司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我國公司的立法應當明確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程序包括對司法評估程序做出規定,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效力(包括效力的、效力的喪失等) 做出規定,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設計,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結合、平衡大小股東利益、適度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原則。
三、公司合并中的股東決議制度
公司合并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并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并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于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并,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并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于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4]
另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要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這里并未區別存續公司和消滅公司。雖然存續公司股東會對合并做出決議,有利于股東利益的保護,但是不加區別地一律適用股東會決議制度也存在,比如有些合并存續公司股東利益未發生實質變化,要求股東決議沒多大實際意義,并且會使合并程序復雜、成本加大、時間延長。
四、小結
對于以上三項重要制度,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均有欠缺。據悉,我國公司法修改已經在緊張的進行之中,國務院法制辦已于今年7月5日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將征求意見稿下發到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為了維護秩序,促進對股東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在修訂《公司法》時,應當參照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結合國情,取精用宏,做出嚴謹的規定,以最終促進我國公司、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
書目:
[1] 葉林.中國公司法[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7.125
[2] 毛亞敏.公司法比較[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316
據了解,為了在較短的時間里順利完成兩家公司的合并,“工作籌備組”目前已經成立,由中小擔保的總經理何志福任組長,高投保董事長張曉平任副組長。
已獲省政府批準
6日,吉林省國資委一位官員透露:“關于中小擔保和高投保合并的方案,目前已經吉林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通過。”
據介紹,在吉林省國資委所監管的41戶企業中,中小擔保和高投保是惟一的兩家金融類企業。兩家擔保公司均為吉林省政府于1999年設立,現由吉林省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能的企業。其中中小擔保的注冊資本金為5000萬,高投保的成立注冊資本金為3250萬。“兩家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得并不是非常好,所開展的多數擔保業務放大系數僅為1,沒有真正體現擔保的作用。吉林省國資委將兩家公司合并,目的是增強實力,使注入的國有資本能夠取得最大的收益。”提及兩家擔保公司的合并原因,吉林省國資委一位負責人表示。“兩家擔保公司合并后,將為吉林省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具實力的擔保業務,從年初政府著力打造吉林省信用擔保體系,到現在我省兩家最具實力的擔保公司合并,為我省中小企業打造融資平臺的動作正在加速。”一位致力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業內人士認為。
目前正在清產核資
6日,記者來到了位于長春市西安大路的中小擔保,其公司總經理何志福不在,該公司綜合管理部部長張今朝向記者介紹了情況,“目前,兩公司合并的工作已經到了清產核資的階段。按照吉林省國資委的要求,今年年底之前將完成合并前的主要工作。”在相隔不遠的高投保,其公司的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合并的事宜還不便公開。
為了保證合并后成立的擔保公司的實力,吉林省國資委一位官員表示,“對于新成立的擔保公司,吉林省國資委將為其新增資本,力爭使其注冊資本金超過億元。”
中小企業融資提速
[關鍵詞]企業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082-02
1 企業合并的相關理論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將企業合并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從合并方式上可以劃分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控股合并是指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購買方在合并后仍然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并能夠繼續經營,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購買方的投資的合并行為;吸收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后,其中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而被吸收的各公司與吸收公司合并后,其主體資格同時消滅;新設合并指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的公司合并。
筆者認為合并有狹義的合并與廣義合并之分:狹義合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相關法律合并成為一個企業,主要包括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廣義上的合并則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購買股權或者交換股權等方式,成為一個需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集團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合并。廣義的合并與國外的并購概念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合并概念大致一致,狹義的合并與我國《公司法》和《稅法》中的規定基本吻合。
企業合并準則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而稅務處理上則將企業合并劃分為應稅合并與免稅合并。應稅合并是指企業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的合并;免稅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條件要求的企業,在交易發生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仍然按照原計稅基礎進行稅務處理的合并。
企業合并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種:第一,以現金或無表決權的證券購買被合并公司股票;第二,以可轉換公司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第三,以股票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第四,以上述支付形式的組合換取目標企業的股權。
2 稅收籌劃方式分析
2.1 合并處理的差異比較
在稅務處理上,應稅合并的稅務處理原則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原則略微不同,免稅合并的稅務處理原則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原則略微相似。
我國的公司并購活動于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活躍起來,而對企業合并的相關稅法規定開始于1997年,稅收處理規則散見于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相關的文件之中。其中,最重要的當屬《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它為企業合并提供了兩種稅務上的處理方法,一種習慣上稱之為“應稅合并”,而另一種則稱之為“免稅合并”。
(1)在應稅合并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其成本。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合并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至合并企業繼續進行彌補。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處理。
(2)在免稅合并情況下,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得高于所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以下幾種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則要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3)如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等,即凈資產幾乎為零,合并企業以承擔被合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合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資產,不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的股東視為無償放棄所持有的舊股。
2.2 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稅收處理
由于合并企業支付方式的不同,從而導致不同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采用以現金或無表決權的證券,如信用債券,購買被合并企業股票的形式,是應稅合并,目標企業收到并購企業的現金時,是有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其所得應該按規定繳納所得稅,但是出售股權不屬于繳納營業稅的范疇,因此目標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該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股東收到合并企業的現金或債券時,視為其轉讓股票的收入,由此會產生資本利得,被合并企業的股東要就其資本利得繳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
采用以可轉換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屬于延期應稅股權并購,由于延期繳納稅款,公司可以間接節稅,相當于享受到一筆無息貸款。具體而言,合并企業先將被合并企業的股票轉換為可轉換債券,經過一段時間后再將它們轉化為普通股票。這種形式的企業合并可以得到兩點稅收好處:一是公司支付的債券利息可以從應稅所得中扣除,減少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二是公司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利得直到這些債券轉化為普通股票。
采用合并企業有表決權的股票按一定比率換取被合并企業股票的方式進行時,是免稅合并。支付股票對被合并企業的股東而言,可以得到推遲納稅和減輕稅負的優惠,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股票轉換不視為資產轉讓,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時可以免稅,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沒有實現資本利得,而這一合并的資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東出售股票時才成為應稅。對合并企業而言,這種合并方式在不繳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情況下,可以實現資產的流動和轉移,企業所有者可以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的目的。
3 企業合并的稅收處理
3.1 納稅人的處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并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如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當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并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3.2 減免稅收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我國稅法對新辦企業規定有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有的企業試圖通過對企業進行合并達到享受這些優惠的目的,這是不允許的。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以前享受優惠的企業應注意合并后是否還符合條件。如民政福利企業享受優惠的條件為安排“四殘”(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人員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再符合該比例,企業應該進行適當的人員調整,使得企業仍然符合條件。
(3)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3.3 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4 小 結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合并不應僅從稅收上考慮,還應該結合企業合并的主要動因。企業合并的原因很多,如實現共同管理、合理利用資源、獲得規模效益等,節省稅款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企業不應該僅僅為了節省稅款而進行企業合并,這樣只會因小失大,給企業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也不能只單方面的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籌劃方案的實施所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稅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籌劃方案,需綜合考慮,只有能夠給企業整體帶來最大收益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
參考文獻:
[1]汪祥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告準則:研究與比較[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
阿爾卡特現任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楚瑞克(Serge Tchuruk)和朗訊科技現任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陸思博(Patricia Russo)女士,在兩公司合并協議公布會上儼然已成“親密戰友”,而這樣和諧的狀態還能保持多久,沒有人知道。
4月3日公布的阿爾卡特、朗訊科技合并方案,雖然在聲明上表示“兩公司的合并屬于對等合并”,但阿爾卡特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14名董事名額阿爾卡特獨占8名的現狀,已經表明了朗訊科技成為“事實上的被收購者”。
媒體對于阿爾卡特和朗訊科技的合并,給出了諸多的評論,《華爾街日報》甚至將“華為的威脅”當成該項合并的源頭。一時間,諸多風云起。
“對等合并”不對等
阿爾卡特試圖并購朗訊的嘗試,從2001年就已開始了,由于對于管理層及權力分配難以達成妥協意見,當時談判以失敗告終。4月3日,阿爾卡特和朗訊在合并公告中宣布,新合并的公司2005年總銷售額約為250億美元(其中有158億美元來自阿爾卡特),而外界稱此次合并后的新公司市場總值應有330億美元之多,合并成立的新公司將位列愛立信之后,成為全球第二大傳統電信設備提供商。
按照合并協議,朗訊科技現任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陸思博(Patricia Russo)女士將出任新公司CEO,而阿爾卡特現任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楚瑞克(Serge Tchuruk)將擔任非執行董事長。新公司總部設在巴黎,注冊地也在巴黎,而北美運營總部則在美國新澤西州。
盡管尚不能預測日后有何種變數,但陸思博仍然表現出樂觀,她表示,“從戰略角度看,實現合并有著其邏輯必然性。”她同時認為,通信業正處在網絡技術、應用和服務出現轉變的重要開端,這一轉變將為新公司的快速成長帶來巨大機遇,而阿爾卡特和朗訊的合并,將創造出一個擁有業內最全面業務的競爭者,為客戶、股東以及員工帶來顯著效益。楚瑞克也表現出對公司合并持樂觀態度:“兩家公司聯手,將成為全球領先的綜合公司。阿爾卡特和朗訊合并后將形成全球規模、在界定下一代網絡技術的領域占據明顯的領先地位,擁有以研究通信技術為重點的最大研發機構之一,并可部署業內規模最大、經驗最豐富的全球服務團隊。”
合并能夠迅速帶來的轉變是,未來3年實現年度17億美元的稅前成本合并效益,但這也意味著有超過10%的員工被裁員。同時,盡管雙方表示,合并后的公司中,現阿爾卡特和朗訊科技的董事數量相等,均為6名(楚瑞克和陸思博也包含其中),但另外兩位獨立董事必須來自歐洲的限定,以及公司總部位于法國、楚瑞克擔當董事長的一系列條款,已經確保了阿爾卡特在新公司中的強勢地位。
融合過程有艱辛
雖然阿爾卡特在整個合并過程中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但也有相關的考驗在其面前,例如,合并協議已經明確將裁員10%,而在現有的8.8萬名員工中,阿爾卡特員工數為5.8萬名。
而這還只是問題凸現的最淺顯部分,和任何大型合并一樣,阿爾卡特和朗訊的合并,也存在著諸多問題,而這些問題首先將反映在文化融合、業務融合,以及管理權分配融合方面。
電信研究機構Frost&Sullivan中國區總經理王煜全認為,阿爾卡特和朗訊兩家公司的合并,并沒有如同該公司闡述的那樣,體現出諸多的業務互補性。他分析說,“朗訊的產品比較靠近后臺,也就是基礎領域,沒有太多地關注前端應用層。”基于這一判斷,王煜全認為,阿爾卡特此次和朗訊合并的意義并沒有業界渲染的那么大,“雖然雙方產品有一定的互補性,但對于阿爾卡特來說,所獲價值量并沒有朗訊所獲多。”他認為,眼下阿爾卡特也已經確立了“從后臺走向前臺、關注應用”的發展思路,此時再合并一個同樣專注、專長于后臺的公司,形成不了太大合力。
另外,王煜全認為,朗訊在光傳輸方面的優勢在新的公司中也未必能發揮太大作用,“未來3G將是通信行業投入最大的一個領域,但目前全球運營商建設3G網絡基本上不會再對處于基礎的光傳輸網絡進行投資,光通信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市場不會太大,所以在新公司中,朗訊的光傳輸的優勢也不能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他表示,3G對新公司是很大的機會,但和諾基亞、摩托羅拉等比較靠近應用層的公司相比,新公司將面臨非常大的競爭,而不是如同許多人想像的“兩個公司合并以后其競爭力將會得到很大的加強”。
Gartner電信分析師田穎則分析了這兩個公司在未來短期內將要遇到的困難:“雙方在未來幾個月的公司整合期間,將遭遇一定的困難。因為要考慮多個部門、多批人員的整合,也包括對客戶服務的整合、研發資源的重新部署等,更為重要的是,分別在歐洲和美國建立的兩個公司,企業文化存在極大差異,融合將會成為一個困難,估計整合需要的時間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兩年。”
針對裁員預定計劃,田穎認為,新公司的裁員將會主要體現在固網業務領域。從目前兩個公司的產品線看,在無線領域,朗訊的CDMA產品具有較大優勢,而阿爾卡特的GSM和WCDMA則比較強,基于這種互補性,將來新公司在無線產品領域的優勢會更大。而固網領域則存在潛在問題,盡管從目前兩家公司分別的情況看,NGN市場的產品暫時沒有沖突,市場也沒有沖突,一個市場主要在北美,一個主要在歐洲,但整合在一起后,市場將進行統一調整,人員也將面臨調整,雙方在固網領域的產品也有一定的重合。
至于新公司未來的產品和業務走向,田穎認為,新公司首先需要做好產品線的定位,未來的產品線應定位于IMS、下一代的光傳輸網絡以及無線通信等等,但目前兩家公司都各有各的IMS方案,新公司將面臨在方案上如何融合的首要問題;在企業網領域,新公司將不會有太大的優勢,目前兩個公司的情況是:阿爾卡特有企業網方案和產品,但并不是非常領先;而朗訊由于Avaya公司的剝離,基本上沒有再涉及企業網領域市場,因此田穎認為,此次兩公司合并,在企業網領域沒有得到加強,比較重要的一個優勢是,新公司的成立將對阿爾卡特非常強勢的寬帶接入產品,比如ADSL等,進入美國市場亮出綠燈。
業務的融合相對而言雖然復雜,但尚不會構成嚴峻挑戰。而企業文化的融合才是新公司面臨的大難題。兩家公司分處歐美兩地,企業文化迥然相異。
王煜全認為,朗訊雖然擁有全球首屈一指的貝爾實驗室,由這里誕生了許多領先的技術,但朗訊并沒有解決好這些技術的市場化問題,公司風格也相當保守。田穎對此也有同感,他認為作為朗訊相對比較保守,研發能力強、擁有技術專利多,但長期以來的市場運作證實,朗訊在市場開發和業務跟進上并不具強項,諸多技術和想法沒有進入市場中;而阿爾卡特也一直強調以科技研發的作用,但在過去幾年里,兩者的業績均不突出。朗訊在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2006財年第一季度財報中凈虧損1.04億美元,收入比去年同期的23.4億美元下滑12%,阿爾卡特的凈利潤也不高。合并后,新公司的財務報表并不好看,留給阿爾卡特、朗訊合并后的新公司的時間并不多,他們必須快速證明這是一場成功的并購案例,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但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影響范圍不太廣
市場普遍認為,阿爾卡特和朗訊科技的合并,盡管催生了一個橫跨幾乎所有電信設備及方案提供能力的巨無霸企業,但是在相當時間內,并不會給愛立信、諾基亞、摩托羅拉等公司帶來明顯威脅。從整個行業制造力看,只是產業的規模在調整,而非通信制造業能力的變化。
王煜全認為,電信運營商對于客戶需求的滿足越來越迫切,同時業務種類和業務打包形式也越來越多,這就要求上游的方案提供商、設備生產商具有“交鑰匙解決方案”的提供能力,甚至為運營商在業務設計、市場需求分析等其他環節的進行做出貢獻。而在這方面,愛立信、摩托羅拉等公司,甚至中國的中興和華為等公司都具有一定的實力,而阿爾卡特和朗訊合并以后,這種格局基本上不會有太多改變,因此,王煜全認為,新公司的出現,對整個業界的影響在很長一段時間還不能顯現。
田穎認為,合并后的新公司在業務收入上肯定會增加,規模也會增大,但具體的競爭還主要體現在無線領域上有非常大的加強。但這種增強在幾個月之內不會產生影響,無論對運營商還是其他制造商。但田穎同時認為,這種合并也許會在今后的幾年里誘發另外一些寡頭企業也進行合并。
盡管朗訊擁有貝爾實驗室的研發力量,而這也成為過去幾年中朗訊尋求其他合并遇到的最大問題――美國政府因為貝爾實驗室的作用,而阻止了朗訊過去數年中的多項合并。但是貝爾實驗室作為全球通信技術研發中樞的作用正在削弱甚至消失,特別是朗訊科技由于長期專注于CDMA技術核心,而在GSM-GPRS-WCDMA技術方向上不具強勢競爭力。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阿爾卡特能夠對朗訊寄予重望的,更多是在IMS領域。
在華企業不確定
盡管《華爾街日報》關于阿爾卡特和朗訊合并是應對華為、中興等中國企業的評論稍顯夸張,但華資企業的強勢不容小覷。
在中國,阿爾卡特并沒有建立單獨的公司,而是選擇了和上海貝爾合資建立了上海貝爾阿爾卡特(上海貝爾此前屬于大型國家企業,目前,上海貝爾阿爾卡特仍然是國資委所轄167家特大型企業之一),而朗訊科技從1995年AT&T在華建立辦事處(1996年朗訊從AT&T中剝離)以來,已經成立了多家合資公司,同時朗訊科技也已經建立了全國業務網絡。這兩個活躍在中國市場的機構,在阿爾卡特和朗訊科技合并之后,將何去何從,備受業界關注。
由于上海貝爾本身所具有的國家出資問題,以及涉及到的中國市場問題,因此上海貝爾阿爾卡特和朗訊中國按照集團統一化合并的可能性不大――如果這樣合并,將導致上海貝爾在股份占有上的減少、相應的話語權的減少也就很難避免,因此這一方案基本不太可能。而且,上海貝爾阿爾卡特在華業務一直以來開展得都很順利,而朗訊科技則隨著中國聯通CDMA網絡鋪網完成,而業務發展緩慢,很多收入只是來自于網絡優化。因此,有人認為朗訊中國極有可能只保留生產能力,而將管理層撤除,或者將管理權轉移給上海貝爾阿爾卡特。
還有一種方案則是,在上海貝爾阿爾卡特和朗訊中國合并的同時,中方股東增資投入,繼續保持50%的股權,而兩大歐美公司的合并,最后促成中方再投資的局面,是否能夠得到中方認可,仍然需要時間檢驗。
田穎還提到另一個可能,即新公司在中國成立公司,管理目前幾家在華企業,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轉變為生產銷售型企業。然而,上海貝爾阿爾卡特內部人士告訴記者,這一判斷“基本不靠譜”。
鏈接:合并源于壓力升高
企業之間的合并在這兩年成為一種趨勢,合并有目的卻各有不同。產生于從去年開始的這一輪收購活動和收購,根本目的不是擴大規模,而是穩固市場。
合作活動有一個規律,那就是當市場蓬勃發展的時候,企業數量會迅速增加,許多新企業會出現并帶來不少新的技術和產品;而當市場萎縮或者停頓的時候,企業間的并購行為會增多,企業的數量會減少,并購成為加強抗風險能力和強化市場地位的最直接、快速的選擇。
基于通信產業的當前形勢,尤其是移動通信市場的形勢:由第二代到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的遷移,較第一代到第二代移動通信的遷移緩慢得多,很多企業認識到,單打獨斗有可能耗費更多精力而所獲卻不豐富,企業間的聯合也因此而迅速增加了。
2005年10月25日,愛立信宣布以12億英鎊收購占馬可尼營業額75%的資產,這項收購在今年1月13日成為現實。該收購涉及了包括光網絡、寬帶和固定無線接入、軟交換、數據網絡設備和服務、電信服務活動、商標品牌名稱和知識產權在內的多個領域,成為電信業務收購的典型案例。
愛立信認為該收購為愛立信提供了更為廣泛的銷售機會,同時擴展了愛立信提供給移動運營商的產品范圍。而為了該收購,愛立信出資總額接近馬可尼的市值兩倍,最終擊退了華為。
再看看運營商。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 Inc.)2006年初以價值670億美元左右的股票收購南方貝爾公司;而在2005年初,西南貝爾收購AT&T,更是演繹了“子吞父”的收購大戲。隨著美國乃至全球電信運營商的收購、合并,甚至賣給其他行業(例如軟銀收購沃達豐日本子公司),電信業因為競爭加劇和生存壓力而導致的合并,已不再使人吃驚。
因此,阿爾卡特和朗訊的合并,也可以理解為競爭壓力“升高”,越過運營商向更上游的設備及方案商蔓延的體現。雖然號稱對等合并,但是60%的份額,足以證明阿爾卡特吞并朗訊科技的事實確立,“阿”里“朗”成為真實結局。
深發展董事會今天了公告。據新橋收購事宜致全體股東的報告書顯示,深圳投資曾為公司發放的4筆貸款提供了擔保,4筆均為次級類以下的不良貸款,擔保總金額為6000多萬元。
報告書披露,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將深圳投資、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合并,成立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10月28日,新成立的深圳控股承諾在合并完成后,3家資產經營公司的相關資產、權益及負債由深圳控股承繼,并對深圳投資提供的擔保提出了解決方案。
深發展董事會認為,深圳投資作為公司股權轉讓的第一大股東,所提出的解決方案沒有明確其應承擔的連帶責任。深發展獨立董事認為深圳投資為公司發放貸款提供的擔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公司的債務,深圳投資應按照擔保合同的承諾,履行擔保責任。
報告書同時披露,深國投為深發展發放的幾筆貸款提供了擔保,日前均為正常貸款,擔保總金額2.1億元。深國投曾于今年7月19日就其為公司發放的貸款提供擔保事項提出了解決方案。深國投認為公司及貸款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正常,對所貸款項有能力履行擔保責任和償付能力。深發展董事會及獨立董事對深國投解決方案表示認同。
通用電氣以450億美元收購霍尼韋爾這起世界工業史上最大的合并案由于歐盟的否決而胎死腹中,一向以并購著稱的世界頭號經理人韋爾奇也因此敗走麥城,無法書寫他“最后的神奇”,黯然宣布將于今年9月7日退休。該并購案被否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這么說不在于歐盟的官員駁回了兩家美國公司之間的合作,而在于同樣一套的反壟斷規則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果。
背景
按照歐盟的法律,歐洲委員會是歐洲聯盟十五國的行政機構,有權對合并后全球整體年銷售額42億美元(50億歐元)、在歐洲整體銷售額超過2150萬美元(2500萬歐元)的合并交易作出否決或實施限制,涉及的公司并非以歐洲為總部亦受到影響。
雙方
美國:并購對消費者有利
歐盟:這最終將導致壟斷
通用電氣并購霍尼韋爾被否決創下歷史上由歐洲當局單方面否決美國公司的合并交易的先例。這一工業史上最大的并購案被否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這么說不在于歐盟的官員駁回了兩家美國公司之間的合作,而在于同樣一套反壟斷規則卻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果。這是美歐就反壟斷首次出現分歧。
歐洲和美國的反壟斷律師都表示,歐盟的反壟斷做法其實是和美國一致的。和他的前任一樣,蒙地援引相關經濟分析的原則和美國如出一轍。布魯塞爾的反壟斷律師鮑威爾表示,看到同一套規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確實令人費解。
歐盟競爭委員會主席蒙地說,此前,美國和歐盟通常都會有同樣的決定。事實上,在1990年的近400宗有關美國公司的合并計劃當中,就只有電訊公司WorldCom及Sprint的一次被歐盟否決,而在這件案子上,美國方面在歐盟之后也作出了相同的決定。
德國政府反壟斷問題的常年顧問莫斯卡爾說,雙方的立場其實沒有實質性的不同,歐盟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并購將導致或加強企業操縱市場的地位,而美國關心的是并購是否實際上排斥了競爭。
在通用電氣收購霍尼韋爾一案中,美國方面之所以表決通過,乃是因為看到其中附帶的維護競爭程度的補救措施,發現這兩家公司的市場存在重疊,具體而言就是直升機引擎及其維護。而歐盟反對的理由在于一旦收購成功,通用電氣會將兩家的核心產品——噴氣客機引擎與飛機電氣設備——捆綁銷售。歐盟一方面承認這將在中短期內使消費者得到廉價的產品,另一方面則擔心通用電氣的對手們的利潤大幅減少,長此勢必將降低航空業的競爭程度,而后一種擔心占了上風,導致并購案被否決。
診斷
第一戰略毀了這樁兼并
李艷君(外經貿部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員):通用電氣與霍尼韋爾的合并之所以受阻可能是因為它在航空這個領域足夠強大。通用電氣是全球最大500家企業之一,其資產總額一直排在第一,它的戰略是各個業務必須在全球保持第一,必須盈利,如果某個業務達到全球第一而不盈利,就必須賣掉它。現在它與另一家公司合并,而這家公司在通用電氣保持第一的航空領域也很強大,它們的合并就變成名副其實的巨無霸了,勢必造成壟斷,從而影響競爭,對其競爭對手產生威脅。歐盟否決它理由充分。可以說,是通用電氣奉行的第一戰略毀了這次兼并。
問題
如何監督全球范圍內的壟斷行為?
歐盟否決美國兩大公司合并案也許會使人們想起如何監督全球范圍內的壟斷行為。如今,在電訊、計算機、航空航天等高新科技領域,發達國家基本上處于全球壟斷地位。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以所謂的企業并購或戰略聯盟為名行壟斷世界市場之實,嚴重損害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的確,像通用電氣購并霍尼韋爾不僅影響到美國,而且也影響到世界各國。
美政府之所以早就綠燈放行是因為該項購并案無論是從長遠還是從整體來看對美國都是利大于弊,而歐盟對美國大企業購并案有否決權是因為歐洲強大的經濟實力能與美國抗衡。相比之下,廣大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大企業兼并在全球形成的壟斷似乎沒有發言權,更不用說否決權了。這也是導致世界經濟秩序越來越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可能引起世界性市場壟斷的大企業兼并案應該接受世界各國的監督,而不是由少數發達國家或發達國家集團說了算。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在世界范圍內鼓勵公平競爭和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回放
韋爾奇在關鍵時刻橫刀奪愛
2000年10月19日,正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韋爾奇發現自己的老對手聯合技術公司的股價猛漲了10美元時“差點暈倒”,一位記者問他對聯合技術公司收購美國制造業公司霍尼韋爾有何評論時,韋爾奇沒有評論而是行動。第二天上午11點,他便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以高出聯合技術公司出價50億美元的報價向霍尼韋爾示愛,希望收購霍尼韋爾公司。
韋爾奇橫刀奪愛事出有因,霍尼韋爾有許多利益與GE息息相關,如飛機設備制造、工業自動化等等,他早就瞄上了它。
在韋爾奇介入之前,霍尼韋爾已決定與聯合技術公司合并,后者是著名的奧迪斯電梯及飛機設備制造商,而且,長期以來一直就是通用電氣的競爭對手。依照雙方的交易條款,聯合技術公司將以該公司0.74股的股票換取1股霍尼韋爾股票,收購價相當于每股50.32美元,共計約400億美元,同時霍尼韋爾的股東將持有合并后公司54%的股份。當時聯合技術公司董事會已經同意此項合并,只等霍尼韋爾董事會作出回應。
10月21日,正在開會討論與聯合技術公司合并事宜的霍尼韋爾董事會在聽到韋爾奇的報價后一致同意改嫁通用電氣,唯一的條件是原定于2001年4月退休的韋爾奇必須留任到收購完成,因為霍尼韋爾董事會擔心收購過程中韋爾奇下臺將導致GE股價大跌,從而殃及自身。
450億美元欲寫工業史上最大購并案
10月23日,通用電氣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杰克韋爾奇和霍尼韋爾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龐思諾在紐約宣布:GE同意以450億美元收購霍尼韋爾,交易將以換股的方式進行,通用電氣對霍尼韋爾8億多股股票的出價為每股55美元,每股霍尼韋爾的股票將換取1.055股通用電氣股票。此外,通用電氣還將承擔霍尼韋爾的所有債務。這將是韋爾奇職業生涯中的最大手筆,同時也是歷史上最大的工業企業并購案。雙方商定將于2001年上半年完成合并通過這宗合并,通用電氣已然龐大的飛機引擎和服務業務規模將再擴充一倍,其塑料制品、化學用品和工業控制子公司也會得到進一步發展,這就是通用電氣迫不及待地出高價將霍尼韋爾收購過來的原因。如果聯合技術公司成功收購霍尼韋爾,就會對通用電氣形成威脅。通用電氣保證說:這場被看做是業務大集成的交易,將在完成后的第一年中為通用電氣提供兩位數的收益增長(不包括一次性費用)。該交易在通用電氣1120億美元的收入基礎上再添240億美元,并使通用電氣勇猛的航空業務競爭對手——聯合技術公司的Pratt & Whitney——無法掌握霍尼韋爾價值不菲的航天子公司。韋爾奇稱,并購還使公司的成本每年可減少15億美元。
為了完成此項合并,已到65歲退休年齡、原定于今年4月退休的韋爾奇甚至宣布將留任至今年年底,以保證合并順利進行。
雖然兩家公司的董事會和霍尼韋爾股東早就批準合并協議,但是按照有關法律,GE與霍尼韋爾的合并還要得到美國、加拿大和歐盟反壟斷當局的同意。
通用電氣改變收購策略以爭取歐盟認可
雖然韋爾奇在去年與霍尼韋爾定下“終身”之后接受訪問時稱:“沒有反壟斷方面的問題,該交易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但是由于目前全球收購政策日趨嚴格,要獲得有關當局對此交易的首肯并不那么容易。事實上,通用電氣對霍尼韋爾的收購正是因為歐盟的阻撓未能達到預期于2001年初完成的目標。
沒辦法,通用電氣公司決定更改對霍尼韋爾的收購要約中的大量條款,以爭取歐洲監管部門的認可。通用電氣旗下的通用電氣航空投資和租賃公司(GE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簡稱GECAS)是世界上商用飛機數量最多的公司之一,它向航空公司銷售或租賃飛機,其年營收占通用電氣年營收1300億美元的40%。歐盟委員會的反壟斷監管機構擔心合并后的GE-Honeywell在飛機市場上力量過于強大,從而使其有能力與客戶簽訂排他性合同,排擠競爭對手,而其競爭對手也擔心GECAS會利用其飛機購買能力,要求飛機制造商波音和空中客車在賣給GECAS的飛機只能安裝GE-Honeywell的設備。對此,通用電氣在一項非正式要約中提出了解決方案。據知情人士透露,GE修改后的收購要約不要求飛機制造商在GECAS訂購的飛機上必須使用GE-Honeywell的設備。
另外,GE還擴展了旨在避免捆綁銷售的規定,因為有人擔心GE-Honeywell會捆綁銷售引擎和電子設備,并提供相應折扣,從而損害其他沒有同類產品公司的利益。
GE還引入了透明價格機制,使航空公司和其他客戶能夠對GE-Honeywell和其他銷售商的產品價格和服務進行比較。
通用電氣公司并購霍尼韋爾公司獲得美國司法部批準
美國司法部5月3日宣布,原則上同意批準通用電氣公司并購霍尼韋爾公司。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要求,并購后,通用電氣將出售霍尼韋爾的軍用直升機發動機并允許一家新公司維修霍尼韋爾的小型商用噴氣發動機。隨后,加拿大也在附加條件后通過了該合并案。
歐盟委員會認為通用電氣應被分拆
2001年6月8日,通用電氣公司與歐盟就購并Honeywell談判進入最后階段,歐洲反壟斷官員要求通用電氣有限度剝離其飛機租賃和融資業務。
為了消除歐盟反壟斷委員會的擔憂,通用電氣提議出售Honeywell公司旗下的地區性噴氣發動機、空氣渦輪起動器和海上燃氣渦輪業務,以及其他航空電子設備和非航空電子設備部門。在經過多次談判之后,通用電氣做出的最后退讓則是,同意出售年銷售額達15.5億美元的多項霍尼韋爾業務。但是,歐盟的要價是,讓通用出售霍尼韋爾航天業務一半以上的資產,這意味著,通用需要剝離的資產的總銷售額將增至46.5億元至620億美元。然而,霍尼韋爾讓通用最動心的恰恰是該公司的航空業務,歐盟的要求韋爾奇顯然無法同意。霍尼韋爾曾經在最后一刻提議修改合并協議書,但是遭到了韋爾奇的斷然拒絕。6月29日,通用與歐盟的談判破裂。
歐盟否決通用電氣購并霍尼韋爾案
7月3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否決了通用電氣購并霍尼韋爾一案。其理由是:通用電氣購并霍尼韋爾后將導致通用電氣在不同市場的壟斷地位。通用電器公司有可能會利用飛機租賃事業部來壟斷飛機發動機和航空電子市場,嚴重阻礙航空工業的市場競爭,使消費者支付更高價格。至此,工業史上最大購并案宣告流產。
出售全部資產的法律定性
98年st公司交易機制確定后,中國證監會98年28號文允許st公司及紡織類企業進行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試點,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第一次使市場投資者面臨一個如何面對全新公司的問題,其操作亦涉及到大量公司法和證券法問題。
從公司法看,公司法沒有規定一家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的行為定性問題,對于一個出賣了其全部資產、變換了控股股東、公司董事的公司是否為一家新公司,該公司與資產置換前公司的關系,公司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到底是重新上市還是政策行為,其經濟意義和法律性質如何確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沒有明確規定。
分析監管機構發出的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有關規定,我們理解,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實際上提出了公司重新上市的概念,證券法僅在持續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部分相應規定,公司法沒有關于公司重新上市的規定,但從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來看,該問題實際上涉及公司法和證券法兩方面的行為。
從證券法看,資產置換涉及公司的重大變更,涉及公司重新上市的標準,涉及重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如實陳述規則等。從公司法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上市標準部分和證券立法發生重合,如股票條例,但對如重新上市問題,公司法和證券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公司法和證券法在重新上市問題上的含糊性使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上市概念定義出現了立法飛地,立法對資產置換直接涉及新資產的上市原則,該資產是否受公司上市資產需有連續三年業績、連續的成長性、同一管理層要求等均沒有具體規定。
無論從證券法還是公司法出發,在考慮資產置換變更主營業務的同時,值得指出的是,資產置換在本質上屬于公司的交易,立法既要保證公司交易自由及交易安全,同時也要對作為公眾公司的上市公司提出特別要求,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一家公司多大程度上進行資產置換屬于交易自由,多大程度屬于變相上市,多長時間內的連續交易應當合計其資產交易總額,這些對核準上市的標準具有現實和立法意義,也是證券法和公司法需要協調的問題。
出售全部資產涉及其關鍵的股東權益保護問題,資產置換處置了股東的全部資產,控股股東對其他中小股東是否在公司法層面具有法定誠信義務,該義務能否成為股東訴訟的訴因,反對出售全部資產的中小股東利益如何保護等,這些對我國現有的立法體系提出了迫切的改進要求,立法者的進一步舉動倍受市場關注。
相互持股是否需做進一步的限制
資產重組的大量涌現對公司股權架構的設計提出了實際要求,投資銀行專業人士在模糊狹窄的公司法空間進行了巧妙的勾勒。在各種資產重組中,股權的變換成為主要的公司結構調整工具,換股及相互持股的設計思路不斷被設計提及,前者目前尚很少實踐,但相互持股的架構已大量出現在上市公司的產權結構中。從法理上看,相互持股實際上導致的后果是公司注冊資本的重疊,也就是公司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弱化,能否相互持股、相互持股是否合法,以及相互持股涉及的投票表決權、關聯關系,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
1998年山東新潮實業吸收合并山東新牟股份出現了我國第一個披露的上市公司與掛牌公司相互持股案例,經合并后,雙方相互持股部分核銷。
相互持股不僅僅是同一產權線上同等企業之間的互相持有對方股份,鏈條較為復雜的相互持股亦涉及產權上存有關聯關系的控股、參股企業之間及其子企業或孫企業之間的互相持有股份。實踐中,也存在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控股權或參股權,然后再以控股子公司上市的分拆上市認定問題。
公司、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在公司法頒布時并不是一個普遍的問題。1994年,中國的企業結構也較為簡單,但1998年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大量涌現后,相互持股越來越多地被用為資產組合的手段,我們認為,全面禁止相互持股完全否定了公司的投資權力,從公司法看無法解釋,但完全不對相互持股進行限制也不符合解決中國目前大量存在的虛假出資、資本不實等問題的需要,因為相互持股所復合的公司股權關系,以及其所導致的注冊資產重疊、償債能力弱化等后果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文化及經濟改革背景下是具有一定危害可能的。現階段,為了合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立法應對公司、企業間相互持股的比例等給予必要的限制,對子公司擁有母公司股票時的投票表決權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點有利于劃清公司資產數額,保護投資者權益,有利于市場對對象進行準確判斷。
促進合并還是積極的債權人保護主義
1999年起,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均通過了3個月的法定債權提示期,如已通過合并程度的清華同方、新潮實業等,對三個月的債權提示期的起算點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士并未形成一致意見,即三個月債權提示的起算點應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還是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公司法本身并未明確這一技術細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亦未涉及這一領域,直至目前該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
上述債權提示性公告的另一個值得爭論的地方是,公司合并是否一定需要債權提示性公告,其公告是否一定需要90天。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法關于“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的規定實際上限定債權人對公司合并具有決定性作用,限定公司合并必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掛牌的非上市公司過程來看,無論是吸收方債權人的利益還是被吸收方債權人均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如清華同方為吸收合并魯穎電子在法律上就必須對其債務進行再次安排。前述債務安排的經濟浪費是明顯的,因為無論從何種角度,要求清華同方為合并事項向債權人提供提前兌現債權的安排是對公司整體發展的一次損害,因合并使公司債務關系的安排實際上損害了合并公司的利益,合并作為法定的償債理由加大了合并方的合并風險,減少了其商業運作的空間。
從促進或鼓勵合并的立法思想來看,積極的保護債權人主義對合并是一較大的法律障礙。從保護債權人的法律原理看,合并并沒有導致公司資產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金、實際資產以及債務主體均沒有減少或滅失的可能,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合并導致實質損害。
從反對的觀點看,部分人認為合并導致的主體變更實際上忽略了債務關系形成時基于信任和商業判斷原則選定合同伙伴的法律事實,即債權人對變更后的主體存在主張變更的權利。我們認為,即使債權人的信任合同關系應予以保護,但其對合并具有否定表決的作用亦擴大了其權利保護的法律空間,我們建議,公司法關于債權人意見作為公司合并的必經程序值得探討,債權人同意作為公司合并的必要條件過于擴大債權保護的空間,建議公司法或證券法可以將合并主體對債務的安排作為合并的必要條件,但債權人的同意可以不作為必要條件。
該問題同樣適用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草擬的《收購兼并細則》,從純粹的股權收購來看,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或合并)如無法擺脫關于債權提示性公告的立法約束,實際操作中將很難在技術上解除法律障礙。因為,任何一家收購公司都難以在發出旨在目標公司退市的要約的同時要負擔債權人否定意見將導致要約無效的法律后果。這一點,從根本上說,也是我國股票條例、證券法與公司法并不銜接的問題所在。
回購中應保護債權人利益
與上述關于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相反的問題是公司股份回購,按照公司法,回購的主要發生情形是公司減資或公司合并,雖然從申能和云天化的信息披露看不出上述法定原因的披露,但兩公司回購調整股本結構的提法實際上繼續了我國對公司按照公司法規范的調整思路。
從債權保護角度,回購減少了公司的法定資本,在法律原理上造成了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弱化,所以在法律上要求公司回購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應作為回購的必要條件,這一點與前述關于公司合并債權保護的觀點恰恰相反。
實質控制轉移與董事、管理層誠信勤勉盡責義務
大部分資產重組均涉及到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涉及到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與各當事方的責任。
從公司控制權的轉移看,公司控制權轉移是一個證券立法上的概念,其證券法上的要求是指公司及實質控制人在上述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負有報告和披露的義務,在超過公司股份總額30%比例時,收購人負有發起全面要約的義務。
公司控制權轉移一是涉及到權益持有、間接控股、實際控制、一致行動等我國立法目前尚沒有引入的境外證券法概念。雖然這些概念具有可拿來性,但是,由于我國在產權體制及身份確認上存在重大的欠缺,能否引入上述概念,并進一步將上述行為合法化存在較大分歧。二是涉及到公司管理權的移交,董事在收購期間的誠信義務以及公司接管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
雖然公司控制并沒有形成一定的立法規定,但公司控制的實踐已大量存在,且其危害性也日趨明顯,主要表現在,我國證券市場大量存在各種形式復雜的間接持股、權益持有以及董事違反誠信義務拒絕交出管理權或者擅自阻撓收購等現象,由于沒有法定的披露義務,上述幕后者往往不在市場監管者的監管范圍,其信息是非公開的,中小投資者因此也無法了解公司幕后的隱蔽行動。
公司控制權轉移是證券監管中實質控制轉移實質要求的體現,目前這一要求并沒有形成規則,公司重組中董事的權利及義務以及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所有這一切尚未形成必要的法律。瓊民源事件加強了市場對董事義務的關注,中國證監會對此進行了補充規定,但是,這一關系公司董事義務的實質問題在公司法層面尚未給予規定。
公司分立-股份公司如何劃分
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分立并沒有單設專章,1998年前分立的市場需求并不多,1998年b股上市公司實際失去配股資格后,上市公司開始了有限的探討,其形式主要為:
一是簡單地將資產一分為二,類別不同的股東各持一份資產。該方案理論上可行,但事實上無法滿足。因為理論上股份公司的股東按份持有公司資產,股東對公司任何一份資產均享有比例所有權,所以簡單劃分資產和股份實際導致無法操作,容易引起股東訴訟。
分立的第二種方式可以歸結為資產回購股份,即將部分資產以分立的形式剝離,然后以該部分資產注冊成立公司,我們理解,這種形式實際上類似于資產回購股份,其能否可行,需要與中國證監會關于回購的政策相符合。
第三種分立方式是,新設一家為合并目的公司作為被分出方,該實體繼而向擬分立公司的全體股東按其擬剝離資產的數額發行股票,該種方式需要公司法在分立及公司設立等方面加以進一步規定。
跨地區收購-有限責任公司與對外投資凈資產數額比例限制
98年公司收購合并開始超越了行政區劃,1998年以來各種買殼行為為公司異地收購開創了先例,這里,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起到了關鍵作用。
跨地區收購在經濟上有利于打破地域割裂,實現規模經濟,其好處無可非議,但是,跨地區收購與公司法尚未完全協調,主要是:
一、國外問題金融機構私力救助立法與實踐
(一)國外問題金融機構私立救助法律規定
在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救助時,GBII 認為,根據國際實踐,金融法律和規則應當體現出以下原則:一是最低成本方法。法律應當禁止適用任何可能導致債權人(包括存款人)陷入比破產、關閉和以所有保險債權進行清算更糟糕境況的救助方案。二是損失分擔。失敗金融機構關閉時,法律應當規定損失賠償規則,現有損失應當由各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應當首先由金融機構股東以股份損失的方式承擔,然后由未經保險的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承擔,法律應當建立對已保險存款或其他債權的快速償還機制。三是私人部門救助優先。在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救助時,優先鼓勵私人投資者進行投資救助,包括其他私人金融機構及經過重組之后的金融機構所有權和管理權歸私人所有。四是經營和財務救助并舉。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旨在解決其破產的原因,而不只是緩解其表面癥狀,即任何允許破產金融機構作為獨立實體繼續存在的救助方案不僅應當保證該金融機構恢復清償能力,而且最重要的是保證其贏利性,使其可以在中長期穩定經營。五是不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不應該破壞公平競爭、補貼破產和懲罰在體系中更有效的金融機構。六是歸責性和程序的公開。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應當在公開和公平的框架下繼續,應當讓公眾獲知重要決定的基本原理,例如涉及公共資金的使用和分配,將金融機構出售給私營部門或實現破產金融機構的最終關閉和清算。但是,公平性不應作為延遲和不作為的借口。
在GBII 對問題金融機構救助的幾個原則論述中,各國特別強調私營部門對問題金融機構救助的優先適用,并要求將其規定在相關法律中。例如,美國1991 年《聯邦保險公司改進法》規定了控股公司的資本擔保責任,即如果附屬金融機構被發現不能滿足最低資本充足要求時,金融機構必須向聯邦金融監管當局提交資本恢復計劃,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接受該計劃的條件是資本恢復方案得到控股公__司的擔保:保證該金融機構在隨后的4 個連續季度內履行計劃直至資本達到既定標準。美國聯邦和州法律均規定,金融監管當局可以要求股東出資彌補金融機構資本金不足;若股東拒絕額外派繳股款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則可要求董事會出售該股東的股份以籌集新的資本。除美國外,法國、丹麥、瑞士及其他國家也規定了股東的資本擔保責任及其他的私力救助行為,其方式包括:債務免除,即股東、母公司或姐妹公司放棄問題機構對其所負的債務,改組和縮小業務范圍,或關閉分支機構。例如《歐盟信貸機構重整與清算指令》第3 條規定,債權減免可作為一種恢復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重整措施,挪威《銀行擔保計劃和公共管理》規定,財政部可以免除問題銀行的次級債,重新協商債務的清償方式。
(二)國外問題金融機構私力救助實踐
20 世紀90 年代的兩次金融危機后,拉美和東南亞地區金融市場總體估值水平大幅度下降,大量金融機構資產貶值,缺乏流動性甚至處于破產邊緣,急需資金支持,歐美許多國家的大型金融機構紛紛聚集在拉美和東南亞地區開展跨國并購業務。歐美國家的并購一方面解救了問題金融機構的財務危機,使得其恢復流動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參與并購的大型金融機構取得了當地金融業的經營權。金融機構自他誕生之初就有對問題金融機構的私力救助,因為只要有金融機構就會有相互之間的借貸以應付流動性危機,并演變成最后的相互控制。但是與現代意義的國家救助相對應的私力救助,則應該始于美國政府對伊利諾斯大陸銀行的救助。1984 年5 月爆發的伊利諾斯大陸國民銀行和信托公司(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危機,是20 世紀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危機中最為著名的事件之一,也是美國對問題金融機構存續性救助的開端。大陸銀行是美國第七大銀行,在1981 年的總資產就已經達到了451.5 億美元,如果該銀行倒閉將會對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基金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美國國會和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學術界對解決大陸銀行危機時采用的手段引發了一場大辯論,爭論的焦點是類似大陸銀行這樣的大銀行倒閉時,處理方式是否應該有別于小金融機構。
大陸銀行于1984 年陷入財務危機,危機發生的起因是該銀行從賓州結算銀行接手大量不良貸款,加上大陸銀行在歐洲美元市場融資信用的降低,使得其更加脆弱,并在1984 年5 月引發了突如其來的銀行擠兌。從危機初期開始,為了彌補存款提取造成的資金缺口和解決流動性缺乏問題采取了一系列自救行動,如大陸銀行嘗試向16 家銀行打包出售45 億美元的貸款;美國24 家主要銀行同意在永久性解決措施出臺前為其提供超過53 億美元的無擔保融資等。在尋求私力救助的同時,大陸銀行也向 3 家銀行監管機構美聯儲、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貨幣監理署要求國家救助,包括36億聯儲貼現窗口借款、20 億美元的一攬子援助,其中5 億美元由商業銀行分擔并同意為全部存款提供擔保。監管當局在經過2 個月時間為大陸銀行尋找兼并者失敗后,達成了一項永久性的解決方案,方案包括再向大陸銀行注資10 億美元,存款保險公司在購買大陸銀行優先股的同時,購買大陸銀行45 億美元的損失貸款,但其母公司被要求將其所持的優先股變成對該銀行的普通股權。
二、中國問題金融機構私力救助法律實踐與問題
(一)中國問題金融機構私力救助法律規則
中國現行最直接體現問題金融機構的私力救助的規定應是《商業銀行法》,其第46 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保證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除此之外,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也對問題金融機構私力救助具有調整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公司、企業法中的相關規定。現行《公司法》第173 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同時該法的第174條、第175 條對公司合并的程序、債權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雖然這些規定并沒有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的私力救條款,但是中國金融機構均為公司制,所以《公司法》也是其必須遵守的法律。當健全的金融機構在以合并的方式對問題金融機構施加援手時,必須遵守其相關條款。
二是證券法律制度中的相關規定。中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并進行交易,所以有可能發生以收購的方式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重組性救助。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最早規定在1993 年4 月22 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中,但是由于金融機構在那一個時間段公開發行股票的案例很少,所以將相關條款應用到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中也很少。現行《證券法》用專章對上市公司收購進行了規定,該法第85 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如果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難,其他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可通過協議或證券交易所要約,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收購其股權,以達到控制目標金融機構的目的。該法第86 條至第101 條,分別對收購的程序、報告、價格、比例、期限、轉讓限制,以及其他一些與股權收購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規定。
三、中國問題金融機構私力救助的發展與完善
對中國問題金融機構救助制度的認識。2007 年至2009 年的金融危機中,中國金融業整體受到的沖擊較小,直接損失較少,在英美等發達國家金融業遭受重創,實行全面救市時,中國基本上能獨善其身。中國之所以能夠避免經濟危機的重創,一方面是因為中國資本市場不開放,另一方面也因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本身具有免疫能力。改革開放30 年來一直作為學生的中國為世界提供了中國案例,中國的經驗將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