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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組織機制優化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雙軌運行、行政保護分類歸屬各行政部門、屬地管轄條塊分割等特點。同時,知識產權案件具有自身屬性:各種類之間相互牽連,侵權行為與結果較為分散,群體性多發性反復性較強等。這兩個因素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必要性,也凸顯了相關研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由此,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貫徹落實、積極推進為背景,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理論價值。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因素
按照管理學理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問題的提出,表明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還存在著行動目標的不一致性、行動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動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質上將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與效益。總體而言,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軟件因素與硬件因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軟件因素。組織因素。處理相同性質事務的協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然協調,一種是人為協調。自然協調是主體基于自身存在與發展的需要與其他主體自然妥協的結果,而人為協調則是人工設計與構建的結果。知識產權保護是各級、各區域政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主體有意識的行為,盡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協調因素,但主要還是人為協調,需要人為地構建組織來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方針、政策、措施等事務。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在共同規則制約下步調一致,協同作戰。如果各主體所遵守的制度不統一、不協調甚至發生沖突,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行動方案、地方性法規和科技政策、投融資政策、技術與產品進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關政策。
體制因素。體制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機制設置、領導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總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體制因素,包括知識產權各種類歸屬哪些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管轄,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區域統籌協調機構的級別、職能以及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的權限劃分等,都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影響甚大。
機制因素。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機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保護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司法保護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跨區域的協作機制等等。具體內容涵蓋知識產權情況通報、執法協作、應急聯動、議事會商、溝通對話和新聞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個群體在一定時期內形成的思想、理念、行為、風俗、習慣以及由這個群體整體意識所輻射出來的一切活動。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局意識和溝通協作行為,也包括各保護主體內工作人員的理念、素質、工作習慣等。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這些文化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往往更為深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訊、網絡等物質條件,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可以有效彌補因信息不暢造成的保護屏障,盡量在各部門、各區域之間保證信息資源的一致性,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趨向最佳的統籌協調狀態,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現狀分析
2000年,我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就開始關注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問題。近幾年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更是經歷了組織機構逐漸建立,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但總體而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組織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但在國家層面,有些機構如全國整規辦、保知辦與知戰辦存在職能重疊,容易增加協調成本;而各地的統籌協調機構名稱不同、職權與職能范圍不同,則導致跨省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頗為不暢。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統籌協調組織機構的內部運轉制度不健全、不統一,會議的召集與決策程序、會議決議的執行及監督、會議決議執行效果的考評糾錯等制度沒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區跨區域統籌協調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三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統籌協調在更高層面上的備案審查制度沒有建立起來。
體制方面。主要問題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協調體制不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的是多部門分別保護、一部門日常協調、臨時機構總體統籌的體制。由于統籌協調的部門規格太低、職權太小,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往往較為薄弱。
機制方面。雖然我國已經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部門之間、行政與司法機關之間、跨區域之間建立了若干統籌協調機制,但還限于局部的省市和縣區,各種統籌協調機制之間也還需要“統籌協調”。
文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的有效開展有賴于人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文化氛圍。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難以準確把握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協調,要在整個社會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更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信息平臺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上傳、共享等功能還不完善,更不用說實現不同部門之間及時、全面地公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了。
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的建議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意在及時處理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相應的機制保證和實施評估,改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重組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與體制。首先,要在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主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重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構;其次,區域性、各省市區的統籌協調機構應該統一名稱、統一職能,以便在省際之間、區域之間、部門之間強化統籌協調;再次,整合現有知識產權部門的職能,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成本,比如,將地理標志保護的三個部門(質監部門、農業部門、工商部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兩個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各自歸并到一個部門。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制度機制。其一,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構的議事規則、決議執行的保障措施等內部制度,如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決策制度、執行制度、決議執行監督制度、決策與執行反饋制度。其二,協調統一統籌協調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國性的長期規劃和執行層面的年度計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制度的審查與備案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報備制度等。其三,加強統籌協調的機制建設,總結中南六省區、泛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和四個直轄市等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的經驗,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區域間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建設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信息平臺,支持建立各部門、各地方的信息子平臺。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門、各區域網點設備,建設和更新知識產權數據庫,逐步擴大知識產權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圍。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系統,使相關人員能夠及時、高效、便利、低成本地獲取各類知識產權信息資源。
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文化建設。文化建設是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持續提升的重要動力源。應該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使各部門各區域的黨政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管理人員和群眾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落后觀念,同時,要建設保護知識產權戰略高層論壇等宣傳平臺和品牌,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文化氛圍。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考核評價制度。沒有考核評價,就難以有效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考核評價制度包括考核評價的主體、客體、指標體系、數據搜集與整理、數量模型以及考核評價效果等。當然,適當保持考核評價制度的開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過程中,還應該特別強調三個問題:一是側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間的銜接與協調;二是側重重大知識產權案件的督辦與統籌協調;三是側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檢查和督導落實。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1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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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綜述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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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國農業知識產權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農業知識產權,即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業知識產權所屬人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標、版權和農業商業機密、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信譽等所持有的權限。而這一內容具體表現了以下兩點涵義:其一,農業知識產權只應用在農業生產范圍內,法律對在農業生產中的智力成果給予確認。第二,農業知識產權不僅僅對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智力成果進行確認與保護,并且還對其信譽、商標等予以確認。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隨著各國經濟往來不斷加強,國際貿易不斷增加,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已經成為必然趨勢,所有國家都可以參與到國際貿易當中,分享國際貿易這一塊“大蛋糕”在國際貿易中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各國所獲取利益不盡相同,甚至可以說所獲懸殊。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因此在國際農業貿易當中我們更應該注意保護農業知識產權,調動農業科研人員的研究積極性,通過農業科技創新來增強中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調動農業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從事農業科研工作的人員通過不斷地刻苦鉆研,最終研制出自己的農業科研成果,這種通過科研人員辛勤工作換來的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加強法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能夠調動農業科技人員研發積極性,創造更多的農業科研成果。
(三)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農業結構的調整
運用法律手段對農業知識產權進行強有力的保護可以更好的保證農業科技工作人員的科研成果,同時還可以將農業科技工作人員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發,使其為農業科技研發做出更多貢獻。多數農業科研成果的涌現勢必能有效調整當前小規模、粗放型的農業結構,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
二、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近階段,雖然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強化,可是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對問題亟需解決。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中還存在著保護體系的標準以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之間不均衡的現象,這就造成了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有一定下降,對中國農業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夠到位。因此,我們仍然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護我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的農業知識產權。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原因如下。
(一)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不足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不斷加深,中國對外貿易越來越多,中國越來越重視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比較薄弱,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概念還知之不多。在中國科研領域中對農業科技科研的重視不夠,很多人認為農業科研成果就應當無償提供給社會,人們頭腦中根本就沒有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因此雖然在農業科研領域成果很多,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正是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輕視,導致近年來我國許多農業科研成果被國外輕易竊取,致使我國農業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二)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調動不夠
由于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人們對于農業知識產權的界限劃分不是特別清晰,并且當前我國在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當中不太重視農業科技人員應當依法通過發明創造獲取正當的物質利益,與科研投入成本相比,農業科研人員通過專利制度等方面獲得的物質收益并不算高,知識產權保護并沒調動起農業科技人員從事農業科技研究的積極性。因而農業科研人員即使有新的發明創造,也不愿意去主動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甚至有些農業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把自己的農業科技發明直接無償讓別人使用。在大多數市場經濟中經濟交易中,這樣的現象司空見慣。
(三)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不夠
打擊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需要許多相關部門的配合,這就增大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因此,有時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判定難以定論,也無法得到及時的處理。這就導致農業知識侵權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權高收益的牟利使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時有發生,這與中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有關。打擊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對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者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三、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之策
(一)增強人們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
如果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了解不夠,那么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根本無從談起,因此提高人們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條件。在當今這個新傳媒時代,我們應當運用多種媒體工具,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地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獎懲機制,調動廣大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由于當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獎勵機制并不完善,在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當中農業科研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起來。構建并完善中國農業知識產權評價體系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主體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規范的重點。依法規范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權,切實保障農業科研人員的正當權益。
(三)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
不斷強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有效保證農業科研者的合法權利,保證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安全性。這就需要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行不斷的提高,按標準嚴格執行,同時還要和每個部門之間有效的鏈接,增強執法力度,創造出良好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環境。還需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宣傳,通過多種途徑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優勢,提高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幫助人們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四)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近幾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點需要增強改善。目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還沒有制定明確的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和要點,而且還有部分法律和現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完全不符,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在法律的制定當中更應該注意農業知識產權為農業科研工作人員帶來的經濟利益,保證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1] 李榮,段莉.農業科技知識產權法律保障研究[J].農業經濟,2010(9).
關鍵詞:中小企業 知識產權 保護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企業也逐漸地參與并融入了世界經濟交往之中。企業開始意識到國際化、全球化的戰略發展已成為其生存的必然選擇。中小企業由于本身的靈活性和發展的巨大潛力,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由于缺乏對企業精神產品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必要手段,中小企業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無形中也提高了企業運營成本,制約了其自身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的含義
知識產權是人們的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的結晶而依法對其享有的民事權利。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其特點有三點: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時效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二、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在國外,企業早已對知識產權進行千方百計的保護了。然而,我國不少中小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變得只重視有形資產的積累與保護,忽視了對企業發展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企業在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申請專利權利的喪失。
2.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這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企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忽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導致知識產權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被批評的中國內地企業,現在卻不得不因為自己的知識產權頻頻被海外企業和個人惡意侵犯感到頭疼。據報道,近幾年中國內地著名商標在海外被侵犯或惡意搶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識產權管理弱化
發達國家的企業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而我國中小企業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線工程師通過在市場上的摸爬滾打才闖出來一片天地,在他們看來,技術才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他們來說是比較遙遠的事,更談不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4.不善于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中小企業自身的經濟限制決定了很多中小企業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被侵犯后,不能及時采取維權成本較高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5.企業沒有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輕視了知識產權戰略在企業的發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不健全;是知識產權的運用主體,但因為其實力弱、發展規模小,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很不夠,80.2%的中小企業沒有知識產權部門,88.5%的企業沒有專利許可貿易。知識產權問題使得中小企業在競爭中處于被動位置。
三、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加深中小企業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的認識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無論搶注者的真實動機如何,從某個角度來看,足以證明國人已逐漸對知識產權認識和重視。我們要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作為規劃自主創新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指標,貫穿于創新發展的各個環節和方面,明確技術創新成果及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依法規范科技人員在從事知識、技術創新活動中應當享有的權利,扭轉重論文、重鑒定,輕專利、輕轉化的傾向,在進行成果鑒定或驗收之前,應當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對創新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2.提高中小企業自我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的研發機構。其次,要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企業應考慮多種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據保護客體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國中小企業應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利文獻檔案,配備專職的專利管理人員,將知識產權指標納入企業績效考核體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企業在注意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應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前,通常關心的是它們的市場前景,或者果斷放棄,或者與對方協議有償取得該技術的使用許可,由于公開的申請還沒有取得授權,只是處于一種臨時保護的法律狀態,其許可費通常要比授權后的許可費低,或者向專利局提供有關資料,盡量使其不能通過實審。
4.熟悉國際知識產權法律規則
隨著世界市場的逐步形成,我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地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如果不熟悉國際規則,就將舉步維艱。中小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必須熟悉國際規則,在國際市場上尋求自身發展的合理空間。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化、保護標準的國際化、保護水平的高程化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業應認清形勢,盡快轉換角色,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5.完善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已先后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國際規范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因此,我國現階段需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尤其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完善職務發明制度,進一步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審查周期,健全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制定專門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章制度等,從而加強對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的地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 韓學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思考[J].電子知識產權,2003,(3).
論文關鍵詞 文化創意產業 知識產權保護 產權意識
我國的國民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這種背景的滋生下,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因此消費結構的調整也促使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自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加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以來,這個低耗能、高收益的新興產業更是迎來了發展的高峰。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并不意味著可喜可賀,越來越多的問題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最為值得重視,因為它是文化創意產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所以我國應當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進而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高速發展。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述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我國目前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并不存在官方的定義。多數所謂的定義都是許多學者結合“文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獨到見解,這其中歷經了“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再到“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其實文化創意產業就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衍生出一種新興產業,它是以創造力為核心,強調一種文化因素或主體文化,通過創意、技術和產業化的方式,由個人或團隊開發和營銷知識產權的行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特征文化創意產業是新興的朝陽產業,因而必定具備其高速發展的優勢與特征。首先,文化創意產業具備高附加值的特征,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收主要就是依靠人腦的創意,這種方式既不消耗自然資源也不浪費過多能源,真正的實現了投入少、產出多的經濟發展模式,在低碳生活被倡導的今天,這種產業方式具備較高的附加值;其次,文化創意產業具備高知識性的特征,傳統文化具備了知識面大、層次廣泛、高素質要求等特性,而文化創意產業是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進行合理性創意,這就決定了文化創意產業的高知識性;第三,文化創意產業還具備高風險性的特征,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依賴于市場需求,極為細微的市場變化也可能會導致在市場競爭中的成敗,文化創意產業具備的高收益性特點使其難以避免高風險性。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同“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一樣呈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通過2003年出臺的《文化部關于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以得知:文化產業大體包括音像業、影視業、網絡文化業、文化旅游業、文化娛樂業、文物、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和圖書報刊業等9大類別。而2004年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則將文化創意產業的活動分為六類: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文化用品生產和銷售活動;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文化傳播服務;相關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和文化設備生產和銷售活動。無論對內涵的理解如何不同,文化創意產業內涵的核心始終都是“文化”,更準確地說是“文化”的創新。
二、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關系
創新和創造力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所在,而知識產權制度正是從產權和法律的角度對人類智力創造活動進行激勵,由此可以得出:文化創意產業的存在和發展是建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之上。
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文化創意產業賴以發展的基礎智力成果諸如軟件、動漫、作品、歌曲等財富都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一旦這些智力成果公布于眾,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對其進行復制。當前人類社會正處于網絡時代,各種迅捷的媒介傳播更是為這一現象的發生提供了方便。種種現象更使得人們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性是難以替代的,一旦知識產權保障力度不足,原創人員的整個創作過程包括設計、研究、制作過程中所有智慧和精力的耗費都將付之東流;其次,文化創意產業要想得到良好、穩固的發展必將依賴于產品品牌的建設,產品創意只有與品牌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文化創意產業才能夠進行可持續性的發展,而知識產權保護正是文化創意產業品牌塑造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上兩點,可以說文化創意產業是建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之上,一旦文化創意產業缺乏知識產權的有力保護,那么這個朝陽產業也必將走向消亡。
三、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陸續簽定了大量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同時也在國內修訂和頒布了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新興的、高速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在市場競爭中還是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尚沒有針對性的立法規范,而企業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是相當單薄。
(一)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單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從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環境上看起步相對較晚、在市場機制中宣傳力度不足,相關企業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范圍,不能夠正確運用知識產權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反之也不了解自身的一些行為是否對其他企業造成侵權。從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觀來看,我國文化創意發展以小規模企業為主,它們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去關注對自身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普遍認知度較低,無法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對于企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的真正作用,進而造成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單薄。
(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侵權行為日益嚴重文化創意產業與傳統產業相比,其重要區別之一就在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具有成本較低且易被復制的特征,一旦創意成果,極易遭到復制,盜版或其他侵權行為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另外,我國當前許多文化創意企業沒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更談不上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在法律角度上進行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操作性不強。正是因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營方面存在較大的盲區和漏洞,使得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侵權現象更加泛濫。
(三)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產品自主研發性不強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底蘊不夠充分,多數企業不具備進行自主性研發的實力,其自身的創意產品競爭力低下且抄襲嚴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也是林林總總,筆者就以我國的動漫產業為例進行分析。國外動畫片占據著我國90%的動漫市場份額,我國的多數動漫企業發展的重心并不是將著眼點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開采挖掘上,而是以僅依靠幫助國外動漫公司加工的產業方式來賺取微薄利潤。例如《功夫熊貓》、《花木蘭》等極具中國傳統文化的優秀題材卻為其他國家所用,并在中國的市場中大肆掠奪市場份額,賺得滿堂彩。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產品自主研發性較差,就導致相關企業無法獲得自我知識產權,更談不上對其進行知識產保護。
四、如何解決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難題
(一)樹立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礎之上,知識產權保護是其不斷發展、占領市場的重要保障。因此,國家要有意識地引導創意企業,使企業重視自身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工作,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管理制度,制定知識產權工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研發、設計、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進行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從企業自身來說,要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企業要重視版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的保護,加強自我保護機制。企業應將版權登記工作擺在第一位,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龍頭,雖然自動保護原則是版權保護的主要特征,但為了擺脫其自身的不易舉證、保護力度弱等缺點,企業要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要主動進行版權登記工作。商標保護也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因為它是一個企業的重要標識和品質保障,對企業的商標進行注冊能夠有效的維護企業的形象,防止企業商標被惡意搶注,避免被不法分子破壞文化創意企業的產品形象。
(二)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必須依賴于政府及相關職能管理部門。首先,政府應完善相關法規、簡化行政程序、降低保護成本、加大監管力度、提高保護效率。比如完善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創意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對創意產品實行“身份證”式管理,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的網絡服務平臺等;其次,要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將權責明細劃分,合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杜絕各自為政,政府各部門應與各級司法機構、版權經營機構彼此間協調配合,保障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的有序環境;再次,政府要從宏觀角度進行全局的統籌規劃,制定科學的、可持續性的創意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劃,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彌補自身的不足。
當今世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際貿易也隨之日益發展起來,隨著世界科學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各國的創新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了國際多邊貿易中的一大難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矛盾愈演愈烈。面對國際多邊貿易的不測風云,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并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策略是我國重要課題。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促進本國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技術和資金的引進具有積極有效的作用。
2007年,美國就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我國有關規定向WTO(世界貿易組織)提訟,雖然最后美國敗訴,但是同時也讓我國認識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決心和積極態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殺的。如商務部負責人指出的,中方的當務之急是“認真研究這個報告下一步的執行問題”。人們可以相信,不管存在的問題多么細小,我國都會認真地加以改進,因為,畢竟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符合我國的自身利益。對我國而言,WTO的裁決毫無疑問增強了我國的信心和底氣,還給我國一個公道。同時,我國也清楚地認識到,在加強國內保護方面,以及在日漸增多的海外維權方面任重道遠。
我國同世界各國圍繞知識產權的博弈,遠不止本案所涉及的具體領域,也超出了多邊甚至WTO范疇,而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方面體制性沖突的典型反映。不管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世界海關組織(WCO)等國際機構,還是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等多邊場合,這種沖突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隨著我國的快速發展,這種博弈將如影隨行,不斷考驗著我國的智慧和意志。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戰場就有多大。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WTO的三大支柱議題之一,從其表現特點上看,也日趨復雜。入世后的前3年,我國大幅度降低了商品關稅,同時取消了大部分的非關稅壁壘,服務貿易也按承諾逐步開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這個階段重點主要體現在商品貿易領域;而現階段,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來自各方的壓力都將集中于服務貿易的全面開放,服務業的各個領域都將面臨保護期滿后的考驗,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將作為一個核心的問題穿插其中,總的來看,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日趨明顯,已成為市場競爭的核心武器
現階段,知識密集型產品與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變得更為重要。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受理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位列第3,僅次于反傾銷和保護措施糾紛案件之后。我國與WTO接軌越緊密,知識產權保護在參與世界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度越高,過去10多年間,專利申請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廣東、上海、北京、浙江、江蘇和山東,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較為淡薄。
眾所周知,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僅僅指商品、資本等有形產品的全球范圍流通,更是知識、信息等無形商品的流通。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將成為貿易的核心,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動力。知識產權的構成比例也將成為企業活力與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標。目前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就專利這項而言,我國10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國外就申請4000~5000件,差距極大。
二、知識產權侵犯手段日趨多樣化
入世后過渡期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產生了變化,為了規避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相關協議,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日趨隱蔽,多樣化,難以界定。主要表現在:第一,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成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經濟發達地區的犯罪比經濟欠發達地區嚴重;第三,個人與單位犯罪并重。調查顯示,在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大批量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假冒產品以單位犯罪為主,小批量生產技術含量低的假冒產品以自然人犯罪為主,而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專業技術人員犯罪為主;第四,犯罪的組織化、專業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這種有組織,有紀律,有規模的犯罪在個別地區甚至形成假冒產品“專業村”;第五,國(境)內外相勾結的犯罪趨勢明顯,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訂單并提供樣式,由境內生產,或者采取臺商、港商來料加工的貿易方式為掩護,實則從事假冒商品加工,從而侵犯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犯罪懲戒制度尚不健全,保護知識產權執法難
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但由于獎勵機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門檻高,向行政執法單位報案的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少,行政執法單位與公安機關缺乏溝通往往也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另外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領導缺乏全局意識,往往從本地區的利益出發,導致在外侵權地的辦案人員工作障礙等。
各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以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建立,客觀上為對外貿易營造了一個良好的國際環境,我國可以利用這一有利時機建立與完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與機制,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
首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更好地避免我國出口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陷入知識產權糾紛,進一步促進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對外貿易合作,提高我國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其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加快我國出口產業科技創新、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外貿企業的競爭實力。我國可以通過建立知識產權的激勵機制,確立自身的核心技術,真正在世界貿易市場中得到應有的經濟利益。
第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吸引發達國家的技術密集型投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高低是影響發達國家進行技術轉移數量和質量的重要因素。
第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發達國家向我國進行技術轉移。FDI、合資經營、以及合約許可是技術轉移的重要方式,實證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強對跨國公司投資區域的選擇以及是否轉移先進的技術有重要的影響。
在貿易領域中,發達國家越來越依賴知識產權統一的國際保護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實施新的貿易壁壘,這在客觀上制約了對外貿易的發展。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勢對我國對外貿易的挑戰總體表現為我國出口產業、企業自身薄弱的實力、能力與更嚴格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環境之間的矛盾。
首先,當前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化的趨勢已經逐漸明顯,知識產權成為發達國家壟斷和控制技術的利器。技術模仿成本的增加和技術獲取難度的加大,要求我國企業加強自主創新,盡快擁有核心技術,但是我國企業整體薄弱的技術創新實力及升級能力很難實現這些要求。
其次,由于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著不足之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尚未完善,這成為一些發達國家挑起知識產權爭端的理由。以美國的“337"調查為例,美國針對中國的調查數量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范圍越來越廣,中國已成為這一調查的最大受害國。在這種形勢下,知識產權成為對外貿易糾紛的主要誘發因素,我國對外貿易要應對的糾紛和侵權事件也呈增長趨勢。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能力;自主研發投入;外商直接投資
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來看,開放環境下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創新能力往往面臨多重困境:首 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但同時會影響FDI的溢出效應; [1]其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本土企業的研發動力和創新能力,但同時也 會增加技術模仿成本。[2]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國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更多FDI的正向效應是否 足夠彌補技術溢出效應的損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整體創新能力的影響是利大于弊還 是弊大于利?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中國如何提高創新能力并促進經濟增長轉型?這些將是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加強還是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文獻的論爭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爭論的熱點,但研究結論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內,主流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對自身不利 :從靜態局部均衡視角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會加強發達國家企業的市場力量,并提高 其在發展中國家的產品 價格,降低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水平;[3]從動態一般均衡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 護的加強會減緩發達國家的創新速度,發展中國家不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好處。[ 4]
同時,也有一些聲音認為發展中國家需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首先,南-北方國家具有 不同技術偏好和產品偏好,這種技術特征的差異導致發展中國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發達國 家不可能研發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技術;[5]其次,如果發展中國家疏于知識產 權的管理 ,發達國家企業會盡力使其技術更加難以模仿,這不但降低發達國家的研發效率,也會減少 發達國家的創新成果;[6]最后,雖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總體技術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國家可以通過國際合作達到雙贏。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其依據主要來自對國家福利和技術轉移兩方面 的考慮。上世紀90年代初,經濟學家強調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負向影響。De aror ff[3]的研究顯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發達國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損。Helpman[4]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并不會因加強國內的知識產權 保護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顯示,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跨國企業技術轉移 成本,有 助于發達國家的創新及其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朱東平[7]的研究認為,發達國家 的FDI對發展中國家社會福利的影響效果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發展中國家成本優勢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質等因素。楊全發[8]指出東道國提供適度有效的知 識產權保護,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進較為先進的技術。
對已有文獻的梳理可以發現:首先,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研究多基于發達國家的背景和視角 ,而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分析知識產權保護效應的相對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國家從事創新,南方國家從事模仿活動的假設。而現實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創新活動 不斷增加,中國的部分企業也已擁有了較強的創新能力。長遠來看,與國家利益密切相 關的先進技術和核心技術,是無法模仿來的。如果僅是模仿,舍棄自主創新能力,會因匱乏 核心技術而在產業升級、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上遭受瓶頸制約,易被“鎖定”于世界分工網絡 的低端位置。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逐步從模仿走向創新,并適當注重對自身創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對知識產權問題時,同樣也需要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內自主研發能力的影響和 作用。與已有文獻不同,我們的分析以提高發展中國家創新能力為研究歸宿,并考慮知識產 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中國家創新能力:理論模型的討論
首先來看不考慮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的情況。假設只有北方和南方兩個國家,每個國家各有 一個企業,并在南方國家市場上競爭,其中只有北方企業(N)從事研發活動,研發活動的 生產函數具有邊際報酬遞減的特征。研發活動的進行使得北方企業的生產成本低于南方企業 (S),但南方企業可以在相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獲得一定程度的技術溢出。
在南方國家給定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下,北方企業選擇研發投入的力度,并與南方企 業在南方市場上進行古諾競爭。
北方企業的單位成本函數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企業的技術溢出產生正、負兩個方向的影響(見上 圖):正的影響表現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追逐利潤的外資企業增加研發投入, 使 得外資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更高技術含量、更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即k增加,qN增加 ),從而加大技術溢出的可能性;負的影響表現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內資企業對外 企先進技術的模仿難度(即餳跎伲H綣вΥ笥詬盒вΓ敲捶⒄怪泄業難窬陀該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下面來看發展中國家從事自主創新活動的情形。將發展中國家分為兩個部門:[9] 第一個 部門有一從事創新活動的外資企業和一進行模仿的內資企業;第二個部門有兩個內資企業, 一個內資企業L進行研發活動,并被另一個不從事創新活動的內資企業M所模仿。類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過逆向歸納法可以得出:對于第二個部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型內資企業的 研發投入和創新成果相應增多;同時創新型內資企業的產量和利潤也相應擴張。
于是,在考慮了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后,開放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兩難抉擇 :雖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得國內從事模仿活動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技術溢出,但不利于 培養本國自主創新企業研發的積極性;雖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內資企業的研發動力 ,卻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內模仿企業獲得技術溢出渠道的暢通。在考慮了自主創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識產權保護對FDI技術溢出的正效應小于負效應,但只要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足 夠大,發展中國家自身仍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動力(見圖1)。
三、IPR對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影響:來自中國的實證檢驗
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化,中國經濟與世界市場的聯系也不斷加強,成為吸引FDI最多的國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FDI投資環境因素的文獻相對較少。此外,多數 文獻探討了FDI規模的影響因素,忽視了FDI質量的影響因素。本節在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對影 響中國FDI數量和質量的基礎上,回答兩個問題:知識產權加強保護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術含量的FDI?從提升自身創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國是否由此獲益?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投資規模和質量的影響
下面我們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區位選擇的影響,并分析與傳統因素相 比,知識產權保護的相對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識產權保護指標(IPR),采用專利申請量 表 示。影響FDI區位選擇的其他因素還包括:勞動力平均工資(Wage)反映地區勞動力成本 ;國有工業企業產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場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場規模經濟總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礎設施水平;外貿依存度(Trade)反映開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資本。區位變量(Region)的處理:東部、中部和西 部地區分別采用2、1、0賦值。FDI影響因素的計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規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資表示。FDI質量(Lnfrd)使用三資企業的R&D經費表示。
表1顯示,從FDI的規模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勞動力成本、市場化水平、基礎設施、對外開 放度、區域因素等變量的估計系數都呈現出顯著性,對FDI的流入規模起到了顯著作用。這 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強、勞動力成本的下降,市場化水平的提高,基礎設施的改善 、對外開放度的增加等都會增加FDI的流入。 影響FDI規模的一些重要變量,如勞動力成本、對外開放度等,對FDI質量而言不再顯著,而 知識產權保護、基礎設施水平、市場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資本是影響FDI質量的重要因素 。中國政府在近年來加大了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從制度保障上減少了跨國公司對技術 外溢的擔憂,促進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加大了在中國的研發經費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華 研發機構的設立,提高了FDI的技術含量。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內資企業創新能力的影響
由上可知,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吸引外資起到了促進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的 流量和質量。但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和FDI的關系,需要以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為立足點和切 入點。外資引進數量的增加并不是東道國對外開放的最終目的。只有促進東道國內資企業技 術 進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吸引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帶來更 多技術溢出可能性的同時,能否彌補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模仿成本增加的負面影響。
開放條件下創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創新和國際技術溢出兩部分組成,將傳統的知識生產函數 拓展為以下計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時間,Y為內資企業創新產出,使用新產品銷售值表示,rd為 內資企業研發活動經費,fdi衡量外資企業規模的擴張,frd衡量外資企業質量的提高。X為 控制變量:知識產權保護力度(IPR)、經濟發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項等。 其中,交互項是重點考察的變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別 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規模(質量)促進東道國創新能力綜合效應的影響,知識產權保護 對內資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績效的影響,內資企業自主研發對FDI溢出效應的影響等。
表2可知,內資企業的自主研發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表明國內企業的研發投入是中國創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來,中國自主研發投入總量逐年增加,同時隨著我國創新主 體“錯位”狀況的改善,研發投入主體由政府向企業轉型,企業創新的主體地位也進一步鞏 固,自主研發對我國創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發重要。
Ln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創新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通過產業鏈 條的關聯、通過管理人員的流動,通過與外資企業在同一市場的競爭,外商投資不僅彌補了 發展中國家的資本缺口,而且使得內資企業有了面對和接觸相對較為先進技術的機會,從而 有利于后者創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資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促進了流向我國的FDI數量更多,質量也更高, 使 得內資企業得以與更多高技術含量的企業進行競爭和產業關聯,但同時也加重了內資企業“ 無償”學習這些技術的成本。即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給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費 得到每個蛋糕的機會卻減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測度的是知識產權加強對外資企 業溢出效應的綜合影響:既包括了外資規模擴大(質量提高)帶來溢出效應增加的正向效應 ,也考慮了使用國外技術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應減少的負向效應。表2顯示兩個系數為正, 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加大了內資企業的學習成本,但更多外 資企業(更高質量的外商投資)給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學習機會,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應大于前者的負向效應。
Ipr*rd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地激勵了內資企業自主研發投入的產出作用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運行,內資企業的創新活動容易被其他企業所模仿,加上從 事創新活動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預期的風險,內資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研發積極性將受到打擊。 Rd*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中國自主研發投入的加強,有利于內資企業對外資先進技術的 吸收和利用。
四、結論及政策啟示
研究結果顯示: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FDI數量的影響因素,更是FDI質量的重要影響因素。雖 然知識產權保護促進FDI流入的同時,對技術溢出起了負面影響,但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也帶來更多的技術溢出,這種正面效應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 其對技術溢出的抑制效應。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也有效激勵了內資企業自主研發投入 的產出績效。對研發成果的保護刺激了國內企業的研發積極性,保證了研發投入的加強,而 這又提高了內資企業對外資先進技術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啟示:首先,相關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需要充分考慮其對內資企業科研動 力和創新成果的影響,應以促進國內研發和創新為出發點;其次,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顧對FDI溢出效應的吸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更多的FDI進入,使得內資企業獲得 更多技術模仿的機會,但技術模仿成本也因知識產權的加強而增加,所以,政策的著眼點在 于 選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獲得FDI技術溢出的臨界點;最后,研發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減弱知識產權加強對國際技術溢出的負效應,因此,國內企業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環 境下, 需要重視自身的人力資本建設,并提高企業研發投入和消化吸收經費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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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 Open Developing Coun tri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novation Capabili t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FDI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模式;戰略分析
[中圖分類號] D9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簡介] 陳曉華,浙江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企業創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各國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并從中獲益的重要條件。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日常決策的關鍵性考慮因素,知識產權戰略也成為企業經營戰略的一部分,甚至成為企業的主導戰略。隨著農業科技的突飛猛進以及農業產業的規模化,近年來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迅速[1]。發達國家農業現代化的經驗證明,農業龍頭企業是現代化農業的領軍角色。自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我國學術界對龍頭企業的研究很多[2-4]。但是,對發展過程中龍頭企業如何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的研究很少。我國絕大多數農業龍頭企業以知識產權為導向的管理意識非常薄弱,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及時總結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在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和好的管理模式,針對農業龍頭企業在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難點進行研究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調查概述
為了從總體上評價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在浙江省11個地市選擇了168家龍頭企業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的樣本涵蓋了浙江省各個層次的農業龍頭企業。
(一)樣本的特征描述
1.樣本的業務類型及性質。從企業性質來看(國有、合資、民營、其他),調查企業中有近2/3為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占所有調查樣本的14.88%,而國有企業較少,僅占7.74%。調查的企業所經營的業務主要涉及茶葉、珍珠、蜂產品、食品加工、生豬養殖、竹產品、蔬菜等方面。經整理,將這些業務整理成為5類(加工、貿易、養殖、制藥、種植),其中加工企業最多,為100個,占所有企業的近60%;其次為養殖和種植企業,分別占調查企業的19.05%和14.88%;制藥和貿易較少,分別占5.36%和1.19%。
2.企業規模描述。規模的劃分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按總資產數將企業分為4類(即:小規模、中下規模、中上規模、大規模)。從上表看,總資產5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所占比例最多為44.46%;資產在5000萬元到1個億的企業所占比例為19.64%;1到5個億的企業所占比例為21.43%;資產為5個億以上的大規模企業所占比例為8.33%。
(二)知識產權保護基本差異描述
為了解按不同指標分類后,各類企業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情況是否有顯著差別,通過選擇企業規模、所處地區、經營業務類型和企業性質等四類因素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從單因素方差分析的結果來看“企業規模”這個因素在樣本間的差異是明顯的,在衡量企業特征的10個指標中,不顯著的分別是“高科技人數”和“現有產品包含專利的比例”。這表明,不同規模企業間有顯著的特征差異。
二、不同規模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業的規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較大,為此,從三個方面對不同規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作一描述。
(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基本狀況。調查表明,各規模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多由兼營機構管理,進而知識產權工作人員也隸屬于兼管機構。小規模企業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顯著低于大規模的70.59%、中下規模的54.84%、中上規模66.10%。40.45%的大規模企業承擔了研究項目,隨著規模的縮小,承擔研究項目的企業所占百分比在減少;中上規模、中小規模和小規模企業中,承擔研究項目的比例分別為9.09%、3.57%和0。對于企業產品開發的技術類型,大規模和中上規模企業多以自主創新技術和合作開發技術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別為57.35%和57.57%,但是在引進消化吸收技術方面,中下規模企業較高(20%)。
(二)企業知識產權制度的認識情況。不同規模企業均認為農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認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大困難,盡管均集中于自主創新能力弱和資金問題不好解決,但小規模企業更多地表現為資金問題不好解決,而大規模企業則更多地認為是自主創新能力弱。中等企業在這兩方面沒有表現出較強的特點。
三、不同規模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農業龍頭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結合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特性,這里將當前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分為四種:
(一)企業自主創新與自主保護模式
1.模式內涵。企業自主創新與自主保護模式即內部性主體創新與主體保護模式,指企業設立自己的研發部門,開展技術創新,成立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2.模式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此模式適合大型、骨干農業龍頭企業。選擇這種模式的龍頭企業,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技術人員,其可根據自身及市場的需求,組建自身的研發機構并成立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發及知識產權保護投入,優化技術創新資源配置提高農產品質量,增強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團經過不斷的變革與創新,已成為中國最大的食品飲料生產企業。2006年企業科技研發投入達到了4.95億萬元。中心實驗室面積達2.64萬平方米,研發設備投入總價達1.02億萬元,擁有科技人員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團已有專門機構、有專人管理,并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專利管理制度、商標管理制度、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較為完整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基礎。
(二)企校聯合市場型模式
1.模式內涵。企校聯合市場型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指企業委托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承擔研究開發,由企業把研發成果引入市場,申請專利,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2.模式的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此模式適合對產品創新性要求較強的中型龍頭企業。該類企業對產品的創新性要求較強,其對新產品、新包裝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所占比例較大,但企業自身研發較為困難,于是可以跟蹤大學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況,或與學術界組成聯合體,協同開發和促銷技術、購買專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華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業的龍頭企業,已率先通過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質量體系驗證。上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與浙江商學院聯合開展金華火腿成香機理的研究成果獲科技進步二等獎。從2000年開始先后與南京農業大學、浙江大學、西南農業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國農業科學研究院等高等院校進行了863國家攻關項目的研究;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等高等院校進行金華火腿深加工產品的研究,均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三)企業技術開發與保護聯盟模式
1.模式內涵。企業技術開發與保護聯盟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同類型產品的農業龍頭企業互相致力于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行為。
2.模式的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以聯盟作為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形式,可突破企業規模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發成本、縮短研發時間、降低技術創新風險的作用。因這類企業規模小、實力不強而易于結成聯盟。此模式適合小型龍頭企業。
3.典型案例。紹興御茶村茶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資企業。公司現有茶園1.2萬余畝,從日本引進的優良茶樹品種面積以達4900余畝,茶樹良種化率占80%以上。公司產品遠銷日本、美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從茶園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裝出口,全部實現并通過了ISO9001:2000認證。紹興御茶村茶業有限公司自2000年紹興縣茶場改制后,與紹興市茶葉產業協會緊密聯系,實施了相關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地理標志、產品認證(有機食品、ISO、HACCP、QS等)、品種審定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業主導與政府計劃結合型模式
1.模式內涵。企業主導與政府計劃結合型模式是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機會,綜合確定重點計劃,或者由某些企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機會確定農業技術創新項目,向政府計劃部門申請列入重點計劃,爭取政府計劃資助的一種保護產權的模式。
2.模式的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此模式企業主要業務以政府計劃研究項目為支撐,涉及政府重點技術創新計劃內容。企業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業務與政府計劃有機結合,在提高技術創新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的同時也提升了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中小型農業龍頭企業適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陽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創建于1995年。公司聘請海南大學、廈門大學、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等科研部門的專家教授、研究員擔任高級顧問,成立了全國首家海洋類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為支撐開展名優特海水養殖的研發工作,先后承擔了國家級、省級及市級、縣級各類研發項目44項。已取得3項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專利9項。正是憑借政府科研計劃項目的支撐和資助,平陽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一直走在同行業的前列。
四、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規劃
根據不同的企業規模選擇適合的保護模式是從企業微觀角度論述知識產權的保護。從宏觀的角度來說,應當對不同的知識產權領域使用不同的保護戰略。
(一)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劃分。為了對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全面分析,以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性兩個維度,將浙江省所能創造知識產權的領域分為四個部分[5]:
強勢重要領域:高科技產業和傳統產業關鍵技術領域,且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強。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申請的知識產權中,只有少部分水產品、畜產品良種等關鍵技術處于該領域。
弱勢重要領域:高科技產業和傳統產業關鍵技術領域,但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農產品加工技術、信息技術等處于該領域。
強勢一般領域:不含關鍵技術的傳統產業領域但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強。浙江省與傳統知識、地理標示、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特色經濟作物、中藥產業和文化產業等屬于該領域。
弱勢一般領域:不含關鍵技術的傳統產業領域并且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弱。該領域屬于傳統產業領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產業處于該領域,如食品加工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等。
(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領域。對調研資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大致分為11類:種植業、食品加工業、飼料及藥品、畜牧業、水產業、竹子產業、茶葉、保健品、服裝、蠶繭、其他產業。
根據以上確定知識產權重點領域的方法,將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重點領域定基在“強勢一般領域”和“弱勢重要領域”兩塊。具體就是,首先抓好茶業、蠶桑產業、竹子、水產業以及中藥材等“強勢一般領域”,重點在鴨子、豬、兔子、特色魚類等初級產品加工業等“弱勢重要領域”做強,隨后帶動其他兩個層面的領域知識產權拓展和發展。
五、幾點建議
為使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取得更大成效,達到提升整個農業龍頭企業競爭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農業龍頭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要自覺學習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法律知識,樹立知識產權觀念,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采用綜合保護措施,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另外,農業龍頭企業要根據自身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提高全體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政府除通過制定政策措施來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的投入外,還應根據不同規模企業的要求提供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小規模企業希望以獎勵或補助政策和低息貸款+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的組合政策給予支持;中等規模企業希望以獎勵或補助政策和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的組合政策給予支持;大企業則表現為希望以獎勵或補助政策、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和低息貸款+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的組合政策給予支持。
(三)強化知識產權的服務和指導。首先,建立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根據農業資源和產業化特色,建立專題數據庫,為農業龍頭企業新技術開發和產品更新換代提供信息服務。其次,加強知識產權社會化專業服務,鼓勵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法律咨詢、保護、調解、評估、等服務活動。第三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申請注冊的指導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切實加大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開展針對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教學,提高在校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素養。倡導高校與地方管理部門、行業組織聯合創辦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為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實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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