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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局組織安排大下基層開展備春耕生產前調研活動中,利用10多天的時間,深入到我區三鎮一鄉相關村,圍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運行、發展等情況進行了調查,通過調查走訪與村干部和部分農民座談,初步掌握了我區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關情況、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情況
根據調查統計,目前我區三鎮一鄉共有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106個,其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54個,產加銷型合作社39個,服務作業型專業合作社13個。2010年申報省級專業合作社示范社4個。
二、存在問題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點較低。全區106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從規模、數量,還是功能作用的發揮方面,都還是較低層次的。一是規模小、經濟實力弱、服務功能不強。一些合作社的注冊資金僅三、五萬元,缺乏配套的場地、倉儲、加工設備,服務手段有限。由于規模小、帶動農戶的覆蓋面也小,服務范圍窄,形不成大的產業帶,基本上限于本鄉、村,能提供跨鄉鎮經營服務,形成規模效應的屈指可數。二是一部分農民在產業規模小、成員戶數少的情況下,為了獲得上級資金扶持,盲目確定合作社產品、項目,缺乏根據地效仿其他已經成形合作社的制度、章程、機構,紛紛申報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這樣一來就造成了相當一批專業合作社缺乏優勢產品或項目,運營穩定性較差,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使得一批專業合作社雖然已組建很長時間,但也難以形成規模經營趨勢,始終處在停滯不前的狀態。
2、大多數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和章程不健全。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靠個人的權威來維持管理,靠合作社法人個人的能力經營運作,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運行不規范,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財產和資金,開展共同經營活動的較少。多數合作社內部沒有建立合作社成員檔案及各類資金收支財務帳目,收益分配和監督保障等機制不完善。
3、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人才缺乏,合作社懂經營善管理的人才少。無論是專業合作社法人自身還是合作社廣大成員都沒有系統地學習和掌握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等專業知識,文化結構就決定了整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群體素質還是較低的,再加之部分農戶合作意識不強,“搭便車” 心態嚴重,就更淡化了對各類專業知識的學習,造成整個合作社所有成員素質低下,難以應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帶來的各種挑戰和沖擊。
4、三鎮一鄉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方式目前來看多數以法人的家庭成員運行方式為主,沒有實現以合作社法人為引領,廣大合作社成員積極融入,達到群策群力、合舟共濟、管理民主、利益均沾的運行方式,沒有真正形成以專業合作社為核心的經濟利益共同體。在這種運行方式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引領、輻射作用很難發揮出來,必將嚴重地影響到農民組織化程度提高,影響到廣大農民的增收。
三、對策及建議
1、圍繞服務農業主導產業,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水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因此,要充分發揮合作社的服務功能,建立健全各類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機制體制,圍繞全區農業特色主導產業和產品因地制宜組建專業合作社。將一些規模小、經營分散、經濟實力弱、服務范圍窄的專業合作社組織起來,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社,形成具有標準化、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為一體產銷聯合的專業合作社,實行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幫助農民增產增收,通過合作、服務、利益共享、實現共贏,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
2、加強規范引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發展。一是規范各類專業合作社內部的章程和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社員為獲取合作效益而組建的利益共同體,因而重點要解決好利益分配問題,做到這一點,必須按照2007年6月29日農業部下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基本要求,嚴格制定、執行章程,堅持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量和按股份分配的原則。全區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規范的專業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崗位職責、生產管理、收購營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等運作制度。二是規范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財政部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2008年1月1日施行)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要實行獨立建帳,規范會計核算,定期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合作社社員公布財務狀況,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1998]32號)的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三是規范專業合作社運行制度。加強對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理事會、監事會、財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加強內部運作規范,按照合作社章程建立并嚴格執行議事、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收益分配、公開、獎懲等制度。
3、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合作社整體素質。一是通過深入基層舉辦涉農培訓班、農村勞動力引導性培訓班、印發宣傳單、召開專題培訓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宣傳貫徹,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傳合作社典型經驗和合作理念,通過宣傳引導,使廣大農民群眾了解和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增強廣大農民群眾合作經營、依法辦社的意識,增強廣大農村基層干部支持和促進合作社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營造支持合作社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二是按照適應市場競爭的需求,圍繞農業主導產品和產業,通過深入基層集中培訓和現場指導等形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務人員、成員大戶、市場營銷管理人員、龍頭企業代表、農戶代表等相關人員,開展農業生產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加快培育一大批有較強市場意識、有較高生產技能、有一定市場營銷基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用人才,增強農民從事主導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和自我發展的能力,進而提高合作社社員的整體素質。
4、以典型帶動全面發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目前,我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還需要以合作社典型來吸引、激發更多農民群眾加入合作社發展。一是對全區各類種養殖專業合作社(民主鄉新立胡蘿卜合作社、龍達生豬養殖合作社、東風苗木合作社)機構比較健全、制度比較完善、運行比較規范和農戶聯系比較緊密、發揮作用比較好、輻射面較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典型示范,總結推廣典型經驗。通過典型引路,合作社法人現場說法等形式,帶動更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二是圍繞種植、蔬菜、畜禽、水產、果品、林業和農機服務等七大農業主導專業合作社方向,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省、市各類科研院所對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斷引進新品種、新技術,拓展新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大力引導和扶持發展潛力好的專業合作社創建自主品牌、銷售等經營鏈條,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從初級農產品生產銷售向深加工發展,在延伸合作領域的基礎上拓展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進一步擴大合作社對優勢產業和基地農戶的覆蓋面。三是鼓勵有能力的各類主體積極牽頭興辦,廣泛動員全區各村種養專業大戶、產品營銷經紀人、農產品加工企業、基層供銷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組織和個人領辦、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形成多元化主體競相參與的格局。四是選擇新農村建設試點村大力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全區5個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要結合自身優勢特色產業的發展,組建各類獨具特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五是發揮優勢,打造品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品牌化經營。積極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各類有機、綠色、無公害等食品標識認證,加快推行農產品生產標準和質量標準,大力幫助更多合作社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4、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章規定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確了四種扶持方式。一是產業政策傾斜。《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二是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條規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三是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四是稅收優惠。《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通過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實力強、帶動力大、輻射面廣、科技含量高的龍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立、合并、終止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同類或者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經濟組織。
第四條合作社依照本條例規定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作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社債務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財產和經營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稅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電、交通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予以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合作社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科技、交通、林業、海洋與漁業、供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扶持、服務工作。
第六條設立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社員七個以上;
(二)注冊資金五萬元以上;
(三)有社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稱;
(五)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組織機構;
(六)有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服務條件。
第七條合作社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原則;
(四)生產經營服務范圍;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規定;
(六)社員權利、義務;
(七)注冊資金、社員出資方式、出資額及退出、轉讓、繼承的規定;
(八)盈余分配、債務承擔的規定;
(九)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的規定;
(十)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終止事由、清算辦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條設立合作社,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條合作社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組建負責人簽名的登記申請書;
(二)合作社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組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社員名冊;
(五)股本結構及社員出資情況;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登記并給予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合作社名稱由區域、字號、產業類別和“合作社”字樣組成。
第十二條組織和個人承認章程規定,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即取得合作社社員資格。
社員退社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三條每個社員應當認購股金。社員之間可以自愿聯合認購股金。
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當占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單個社員或者社員聯合認購的股金最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第十四條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條例和章程規定行使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長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社員人數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會(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注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及對外擔保事項;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章程規定應當由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員、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監事會(監事)提議或者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社員(代表)大會表決一般應當實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實行一人多票等方式進行。實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應當對表決事項及其采取的表決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合作社年度結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后,再結合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合作社的資產,應當用于合作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結算虧損的,可以用歷年結余的公積金、風險金彌補虧損。
第十九條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合作社銷售非社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社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第二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合作社應當實行社務公開,每年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社員有權按章程規定查閱合作社財務狀況。
合作社具體財務、會計制度由省財政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務審計要求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合作社進行審計,審計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應當成立清算小組,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出資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終止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開業或者注銷登記。
一、基本情況、合作社各年發展情況。到6月底,我縣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農民專業社29個,從登記時間上分:2009年登記的10個,占總數的35%,2008年登記的14個,占總數的48%,2009年登記的5個,占總數的17%。最早在工商登記的木蘭鄉煙草生產專業合作社,登記時間為2009年7月19日。
1、合作社在各產業中的分布情況。29個專業合作社中種植業方面13個(白蓮4個、煙草2個、果業4個、花生1個、紅薯1個、油茶1個),占總數的45%,養殖業方面12個(生豬養殖7個、蜂業3個、肉牛養殖1個、水產養殖1個),占總數的41%,農機服務4個,占總數的14%。
2、合作社注冊資金情況。各類合作社共有注冊資金1055.85萬元,其中現金994.34萬元,實物折款62.79萬元,實物折款主要是4個農機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最多的為華豐畜禽專業合作社,達300萬元,最少的為0.5萬元,平均36.40萬元。部分組織成員出資數額極少,難以開展經營活動。
3、合作社社員規模情況。各類合作社目前共有社員832人,合作社平均成員為27名,30人以下組織共19個,占組織總數的65.5%,人數最多的組織為113人,贛江源蜂業合作社在08年是曾擁有社員人數為86人,目前成員減少很多。全縣合作社共有農民成員815名,占成員總數的97.8%,非農民社員17名。每個合作社農民成員都在81%以上。
4、合作社章程制度建設情況。多數合作社參照示范章程,結合實際制定了本社章程和相關制度,如財務社務公開、股金管理、資金管理、盈余分配、生產資料供應折讓、社員產品交售、開支審批、現金存款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財務監督、公文和檔案管理、學習培訓等制度。章程制定程序比較規范的合作社占52%,章程內容比較完善,切合實際的占44%,重視章程和制度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執行較好的占35%。
5、“三會”建設及民主管理情況。30人以上的組織(10個)三會組織健全,三會活動較正常,基本能做到大會2次/年、理事會1次/季、監事會3次/年。理事會、監事會配合較默契的不多。多數組織議事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權制度,實行附加表決制度組織暫時還沒有。民主管理做得較好的組織不多,有些組織理事會內部較民主,但社員大會作用發揮不夠。
6、合作社服務情況。實行了信息、培訓、技術指導、農資供應、產品銷售綜合服務的合作社19個,占總數的66%,實行單一服務,如加工或產品銷售的組織10個,占總數34%。服務內容,有提供“九統一”(統一對外承攬生產訂單、統一按規劃要求組織生產、統一購進農資、統一良種供應、統一農事安排、統一技術標準和培訓、統一病蟲害防治、統一調劑勞力和大型生產用具、統一品牌和包裝)服務的,如煙草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有提供“五統一”(統一供應良種獸藥飼料、統一執行無公害養殖技術標準、統一疫病防治和技術培訓、統一品牌、統一銷售產品)服務的,如養殖類合作社;還有農機專業合作社所提供的“五統一”服務(統一提供農機配件、統一技術培訓、統一承攬耕作事務、統一調配農機耕作、統一耕作價格和結算)。服務效果較好的組織有12個,服務效果一般的11個,服務效果較差的6個。多數組織的服務,如木蘭的煙草合作社、珠坑的紅薯淀粉合作社、華豐畜禽合作社等較好地促進了成員的規模生產,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有效提高了產品產量和品質,大幅度提高了成員收入。
7、經營及利潤分配原則情況。目前經營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的組織僅1個,多數經營收入30萬元以下,市場獲利低。利潤分配多數組織按章程規定只提取了10%的公積金,沒有提取公益金的占多數。
8、財務管理情況。多數組織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都有兼職的財會人員,均按農業部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記帳和核算。但財務報表不及時,報表質量不高。
9、帶動農戶情況。全縣合作社帶動農戶7596戶,帶動方式以合同制、合作制方式為主。
二、好的做法近幾年我縣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采取了許多有力措施,好的做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重視發揮農民的源動作用,促進組織自我發展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過程中,我縣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尊重農民意愿和選擇,全面體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辦社宗旨,緊緊依靠參與者的才智及市場資源,不強迫命令,不包辦代替,把專業合作社真正辦成多數社員說了算,多數社員得實惠的組織。為激活、保障農民的主體作用,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營造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的良好環境。把合作組織知識宣傳列為新村抓點工作組的考核內容,把合作組織知識培訓作為新農民培育的培訓內容,把參觀成功合作社列為對鄉鎮考核、對每個合作組織考評的重要內容。近三年我縣一直重視組織參觀,采取縣鄉統一和各合作社自行組織參觀相結合的辦法參觀縣內外好的合作組織,如,一直堅持的“萬名群眾看新村”活動,都把示范性合作組織列為活動的必看點,一些合作社還自行組織社員外地參觀。二是鼓勵農民參與。如縣煙葉生產領導小組三年來對驗收合格的煙草合作社每年給予30元/畝的扶持,其中15元/畝給予參加煙草合作社農戶的生產補貼。三是在組織內部建立參與管理的保障機制。指導合作組織建立了一系列的民主議事、民主決策、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制度,明確了“三會”議事范圍和步驟、參與對象、議事規則等問題。有效保障了社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四是開展合作組織優秀負責人評選活動。通過這些措施激發農民主體作用的發揮,實現了專業合作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
2、重視發揮干部的拉動作用,促進組織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干部,特別是業務主管部門干部、鄉(鎮)村干部的作用,有利于推動專業合作社的全面發展。為此,我縣在抓好合作組織知識培訓的基礎上,把發揮業務主管部門、技術服務部門和鄉村干部的作用作為抓好專業合作社建設的著力點:一是鼓勵技術服務部門干部牽頭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辦得較好的專業合作社基本上有技術部門干部擔任合作社的理事長或監事長,如珠坑鄉紅薯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就是鄉農技站退休的返聘人員、華豐畜禽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是縣獸醫站副站長。二是推行“2+1”幫扶模式,即一名縣、鄉(鎮)主要領導和一名業務骨干幫扶一個合作組織,把業務部門和鄉鎮新村辦熟悉合作組織業務的干部安排到合作組織中結對幫扶。要求幫扶干部當好“宣傳員”,把合作經濟組織知識、政府扶持政策宣傳到合作組織中,宣傳到各村小組和農村專業大戶中,增強農戶參與的自覺性;要求干部當好“指導員”,在組建、股金設置、制度建設、內部管理、經營運作、利益分配、民主理財、民主管理、開展統一服務等方面給予精心指導,增強合作組織建設的規范性;要求干部當好“協調員”,協調各相關部門或組織,解決合作社在組建或運轉過程中的各種實際問題,如辦公場地、經營人才、稅收減免、資金融資、品牌建設等問題,把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實處;要求干部當好“監督員”,監督合作組織合法經營和資金的正確使用,維護其合法權益,杜絕侵占、擠占、挪用、平調合作經濟組織財物的事件發生,對合作經濟組織損害成員利益的錯誤行為予以糾正,增強組織運作的合法性;要求干部當好“服務員”,幫助合作經濟組織分析預測市場,捕捉有效市場信息,拓展服務功能,降低經營成本,開拓市場,樹立品牌,提高效益,增強組織經濟實力和市場獲利能力,增強組織服務的高效性。三是充分發揮業務部門的指導服務作用。縣新組織建設領導小組經常會同小組成員單位專業人員深入組織精心指導,現場辦公,為合作組織解決困難。部門指導和干部的幫扶,有力的促進了合作組織全面發展,提升了合作組織質量。
3、重視扶持政策的驅動作用,促進組織持續發展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有助于推動合作社的發展,扶持力度大,農戶參與組織的積極性就高,合作組織發展速度就快,組建的質量就好。為促進合作組織持續快速發展,我縣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出臺了八項推動合作組織發展的扶持政策,如繼續從縣新農村建設資金中切塊安排50萬元資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建設;免費為合作社辦理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對合作社辦理農產品運輸、檢疫證明實行減半收費;對已登記且有固定辦公經營場所、有實際運作的合作社,給予3000元開辦補助經費;被認定為縣級示范性組織的專業合作社,給予3萬元扶持資金;對新獲得省以上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專業合作社分別給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獎勵;對合作社優先承擔項目實施,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生產用電優惠收費等等,這些政策的出臺和落實為合作社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
4、重視示范培訓的促動作用,促進組織規范發展一是抓示范帶動。把建設示范性合作經濟組織列入了對鄉鎮、縣直農口單位的考核內容,要求鄉鎮或相關單位年內負責抓好一個達縣級標準的示范性組織建設,制定了《**縣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認定標準》。要求每個組織高標準做到“十有”:有登記證書、有固定辦公和營業場所、有含該組織名稱的標牌、有單獨的銀行開戶帳號和組織公章、有必要的辦公培訓經營用具、有經全體成員討論通過的章程和明確的服務職能、有規范運轉的三會機構及辦事機構、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財務賬簿和成員賬戶、有自已的商標品牌、有記錄完整的會議記錄薄。通過規范化建設,有效提高了專業合作社發展質量。如**縣華豐畜禽專業合作社在較短的時間內完善了組織的軟硬件設施,成功實現了與社員、生產投入品企業、產業化龍頭對接,全面開展統一服務,到6月底實現銷售收入1950萬元,利潤21萬元,起到了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二是抓培訓促動。干部、農村能人及農戶對合作組織知識知曉程度直接影響合作組織發展,近三年我縣統一舉辦合作組織知識培訓班6期,系統培訓了干部、合作組織成員2000多人次。通過培訓使他們掌握了業務知識,解決好農民不懂合作組織為何物,干部不懂如何指導、服務合作組織建設,合作組織負責人不懂如何管理運營好組織等影響合作組織發展的突出問題。
5、重視督查考評的推動作用,促進組織平衡發展。針對我縣合作組織建設鄉鎮與鄉鎮之間重視程度不一,發展不平衡,組織與組織之間進展不一樣的情況,我縣充分利用督查考評的手段促進鄉鎮之間,組織之間平衡發展。一是充實年終綜合獎評選條件,完善單項工作考評細則。對年終組建新經濟組織不達標的鄉鎮,不能參與綜合獎的評選。單項工作考評細則對年內新組建的組織考評實行上半年與下半年區別計分,增加了對示范性組織建設及干部幫扶的考評內容;二是定期調度和不定期開展督導。每次的全縣新農村建設調度會及每次的新農村建設綜合督查均有新組織建設情況通報。平時一般性督導側重于對每個組織在軟硬件建設及開展服務情況等方面的具體督導。這些措施較好地解決了在新農村建設中鄉鎮對新組織建設重視不一,進展不一的問題。
三、存在的問題、一些合作社建社目的不純。有的合作社是基層為完成新農村建設任務一手炮制出來的,目的是應付新農村建設檢查,有的是為了套取扶持資金,有的是養殖戶為了減免工商稅收和享受優惠政策成立的。不純正的目的必然導致形式辦社,合作社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1、現有的專業合作社規模偏小。30人以下的組織占65%,經營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組織占多數,而且這些組織做大的希望渺茫,對市場的影響力極為有限,帶動社員增收的能力也不強。社員的出資數額小,有些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的資金都沒有,難以有效開展經營活動。
2、農民合作素質低。加入專業合作社的意愿不強,小農意識仍很嚴重,普遍缺乏大局意識,社員議事意見難以統一。一些不愿加入合作社的農戶主要對合作社的管理不放心,怕麻煩。
3、合作社人才缺乏,嚴重影響組織活力。在農村,具有公平公正、無私奉獻、甘愿為眾人服務的思想品德和兼具懂經濟法規、熟悉市場規律、善經營管理素質的帶頭人少之又少。有些帶頭人有前者品德又沒后者能力,有后者才干又沒前者品德,致使多數合作組織缺乏活力。
4、合作社的民主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章程、制度要進一步充實、完善,章程、制度管社的意識要進一步強化,“三會”議事要按章程規定進行。合作社資金(包括股金)管理要民主,資金運行要透明,利潤分配要合理和規范。
5、合作組織知識宣傳普及不夠,效果不佳。當前干部、群眾包括合作社成員對專業合作社知識的缺乏是影響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工作建議、要搞好土地流轉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實現土地向種養能手集中、向合作社集中,促進農業產業的規模化生產,為加快專業合作社發展奠定堅實的產業基地和發展基礎。
1、把培訓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把人員培訓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合作思想、合作原則、合作技巧、財務管理、信貸和投資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培養一批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導服務組織發展的領導干部和具體管理合作組織的負責人,增強基層干部和合作組織有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2、進一步加強專業合作社的民主建設。規范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確保大多數人的利益。防止濫用民主、極端民主,貽誤時機,影響工作效率。防止負責人獨斷專行或理事會少數人說了算,以致決策失誤,損害多數人的利益。
一、工作目標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思想觀念。通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掛點幫扶活動,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建設更加健全、內部管理更加規范、市場競爭能力明顯提高、帶動農戶能力明顯增強。實現掛點幫扶的合作社,農產品統一采購和統一銷售率達到80%,商標注冊率達到90%,超市銷售份額占總銷售份額的50%,成員收入比當地未入社農戶高30%以上,比非掛點幫扶合作社成員收入高20%以上。經過掛點幫扶工作,使一批合作社率先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引導和帶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二、幫扶內容
1、規范合作社基礎設施建設。通過開展掛點幫扶,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強基礎設備建設,實現掛點幫扶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環境要干凈、整潔,辦公各項設備齊全。并達到以下十項規范要求:(1)辦公場所大門前應掛“××專業合作社”牌子;(2)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正本應懸掛在辦公室醒目的地方;(3)室內張貼合作社章程;(4)室內張貼本合作社組織機構設置示意圖;(5)室內張貼合作社各項管理制度;(6)室內張貼本合作社基本情況及發展規劃(文字、表式、圖式均可);(7)墻上掛本合作社全體成員基本情況花名冊,包括姓名、地址、生產經營項目、入社時間、入社股金、出社時間、出社事由等;(8)墻上掛本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薄;(9)墻上掛本合作社成員產品交易明細薄。(10)墻上掛本合作社社成員公積金積累、股金分紅、盈余返還明細薄。
2、依法健全合作社內部規章制度。依法幫助合作社建立健全“三會一章九項制度”和“兩個機制”。即:(1)按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三會”制度,充分保障全體成員對合作社內部各項事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受益的宗旨。(2)按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好本社章程,貫徹執行好章程的各項約定,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章辦事。(3)建立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生產銷售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培訓教育制度、檔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4)引導合作社建立良好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機制。要為全體成員建立完整的個人賬戶,確保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與合作社交易情況、盈余分配等產權資料記錄準確無誤,切實提高成員民主管理水平,不斷增強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活力。
3、指導合作社進行標準化生產建設。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按照“有標采標、無標制標”的原則,率先實行標準化生產,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生產記錄制度,統一質量安全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統一農業投入品采購供應,統一產品和基地認證認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成員廣泛開展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相關技術規程的培訓,加強生產信息監管,提高成員的標準化生產意識,全面提升合作社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支撐能力。
4、指導合作社進行品牌化建設。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擁有自主注冊商標,開展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和地理標志產品等相關認證。鼓勵、支持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產品直接進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連鎖店、直銷點,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參加有關農產品交易洽談會、博覽會,逐步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主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市場競爭能力。
三、措施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認真落實省農業廳贛農經發[2012]3號文件精神,高度重視全省農業系統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把掛點幫扶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抓手,主動上門對接,為掛點幫扶的合作社出謀劃策。各地要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具體幫扶人員和職責,結合合作社的發展實際,制訂詳細的幫扶計劃。總體上,規范合作社基礎設備建設和健全合作社內部規章制度,要在今年6月份之前完成;指導合作社進行標準化生產建設和品牌化建設,要在今年11月份之前取得明顯成效,達到省廳規定的標準要求,并在今年工作中不斷完善。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神州大地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式,在提高廣大農民組織化程度和推動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其數量增加的同時,使運營效益有質的提升,從而更好地為農民增收服務是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 嚴格遵循合作社章程是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效益的前提和基礎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進行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它為合作社的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合作社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合作社的運營效益。
合作社章程是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保障合作社健康發展的行為規則。它明確了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事項。是合作社決策者和全體成員都必須首先遵守的基本準則。只有嚴格遵循合作社章程,才能增加合作社的凝聚力,有效地保護成員的參與熱情,使成員的參與效果日趨漸好,使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效益的提升有牢固的群眾基礎。
二、因地制宜地選擇市場前景好的主導產業是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效益的核心和關鍵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實體企業,具有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明晰的產權制度和規范的內部運行機制;它依托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按照自愿聯合與合作的方式,把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實現了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并通過對區域主導產業的培育、發展和壯大,把種養業的初級生產向加工業、流通業延伸,實現了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的良性互動,有效地推動了城鄉協作、工農聯合,促進了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為此,選擇的主導產業市場前景的好壞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情。如果選擇的主導產業市場前景不好、效益不高、收入不穩定,必然會影響廣大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降低合作社的運營效益。如果選擇的主導產業市場前景好,成員生產出來的產品適銷對路、供不應求,成員的收入就會大幅增加,其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將會倍增。從而壯大合作社的規模,提升合作社的運營效益。為此,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選擇市場前景好的主導產業是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效益的中流砥柱。
德江縣前胡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選擇的主導產業“前胡”的市場前景好,僅僅三年時間從最初的 8名成員發展到現在的3600 多名,2013年比上年戶均增收3000多元 。專業合作社的運營效益有了質的提升。
三、大力爭取財政和涉農部門的扶持是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效益的后勁。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決策者應充分用好用活國家對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作為提升合作社運營效益的后勁。一是爭取財政資金的扶持可直接增加合作社的收益;二是爭取涉農部門的扶持可以實施農業項目,得到國家項目資金的支撐,以壯大合作社的經濟實力,解決合作社運營中的資金“瓶頸”問題;三是爭取涉農部門技術力量的扶持可以降低合作社產品的生產成本和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四是可以利用涉農部門的信息平臺合作社的供求信息,擴大合作社產品的銷售量,提高經濟效益;五是在合法的比例范圍內吸收涉農部門的單位和人員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可以整合社會資源,增大合作社的發展后勁。
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決了家庭經營與市場經濟的銜接問題,在現階段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對于增加農民收入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積極引導和扶持,聚集正能量,使其運營效益有質的提升。從而使我國廣大農村實現同步小康。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比較
合作社自1844年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誕生以來,至今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合作社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活躍主體。農民通過專業合作社,推進了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降低了生產和交易成本,從而給農民帶來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加速了農村自然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農民的專業化合作化水平。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和諧社會的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僅關乎農村與農民,而且關乎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穩定;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關鍵在于其治理結構的設計與運作。作為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公司,其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皆較為成熟,本文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比較分析,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
一、相似之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其成員的開放性和財產權利的明晰性與公司具有相似性。總的來說,合作社是一種由客戶掌握所有權的企業,而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只是合作社眾多客戶中的一種,所以,商事公司其實只是合作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川公司治理已有了豐富的經驗,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自然就成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主要借鑒來源,其相似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均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為法律所創造,在使法人得與社團的社員或財團的財產分離,而以獨立的單一體,經由其機關從事法律交易。私法上的法人是通過私法行為設立的長期存在的人的聯合體或組織體,它本身是與其全體組成人員和管理人員相互分開的實體。它本身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通過其機關的行為取得權利并履行義務,由此發揮自己的作用并參與法律交往。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擬制的一種民事主體,它可以獨享權利并獨擔責任。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之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曾遇到過設立、登記、貸款、交易等障礙,都與其法律地位不明確直接相關,嚴重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從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現實情況來看: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場所,有比較健全的組織機構(一般由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和合作社章程,有獨立支配的財產經費(一般來源于社員股金、銀行貸款和積累資金),并以這些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登記注冊方可有效成立并運轉。這些顯然符合了民法通則中法人的成立條件。如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這從法律上確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為一個獨立的商業生產經營者,改變了過去的模糊認識,消除了體制上的障礙,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和運作。
公司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公司的營利性是其與生俱來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資者出資組成,公司不過是投資者實現投資利益的法律工具,對營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順、無須掩飾的目的。作為法人已成為不容置疑的事實,在此不多贅述。
(二)社員、股東均負有限責任
通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例來看,社員對合作社債務的責任形式有多種,既包括有限責任,也包括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學界普遍主張采取有限責任制度,其理由主要是:我國經營規模小,小農占主體是客觀事實,如果采取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從事小農生產的農民可能不會加人到合作社中來,這樣勢必影響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為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確實,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尚處于開始發展階段,且地區性差異嚴重,為了鼓勵農民積極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合作社的發展,結合我國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采取有限責任制度是可取的。
對公司的投資者來說,面對商業環境中各式各樣的經營風險,公司組織形態在法律上的責任設計自然是其所關注的焦點。《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明確了有限責任的原則,這與公司的獨立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公司形式有效地在公司與其債權人的合同關系增加一項默認條款:公司的債權人只能針對公司的財產行使債權,而無權針對股東或經營者的財產行使債權。對投資者股東而言,公司在經營上所可能遭遇到的風險責任,僅止于其所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不及于其個人財產,此一制度設計,對于投資者的風險控管具有相當意義。
二、不同之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和公司一樣具有法人獨立地位,但作為一種新型的法人類型,其法人治理結構的設計與運作,不應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翻版,而應綜合考慮我國的國情、農村經濟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特征及其法律屬性等情況。其不同主要體現在:
(一)所屬法人類型的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屬于企業法人,應屬創設的合作社法人。合作社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卻從事經營活動。雖不強調公益性,但由于社員身份與特定區域密切關系,因而其在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及環境保護方面又體現出其公益性。由此可知,合作社是一種介于企業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之間的中間狀態的經濟組織。
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合作社法,幾乎都明確規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具體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如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法國、日本等;另一種是把合作社視為公司法人的一種,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之所以兩大法系在此問題上存在著差異,是因為英美國家公司法的覆蓋范圍廣泛,不僅包括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和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而且還包括了按特別法成立的合作社法人。另外,這兩個國家的合作社既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特別注冊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州頒合作社法登記取得合作社法人資格。如美國各州的法律,是將合作社確定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業。我國立法總體秉承大陸法系,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亦應采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以利于體系的協調和統一。
2、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我國由于受社會制度的長期影響,將法人根據其管理職能和設立方式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公司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簡而言之就是營利,固公司顯然屬于企業法人,這是不可置否的事實。
(二)目的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是獲得合作社的服務,互助各需。合作社制度是經濟弱勢群體為了避免大資本中間商的盤剝,維護自身的生存地位,創立的以服務成員為目的的自助組織。他們聯合起來,試圖以團體的力量解決個人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改善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賺取其交易對象、服務對象—合作社成員的錢。合作社以勞動為核心,強調勞動支配資本,雖也有資本聯合,但以勞動聯合為主,是人的結合,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原因在于:社員之間因相同的經濟和生活境況而擁有類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社員之間具有相同的經濟利益,至少有一種利益相同,群體的目標也就是成員個體的目標。
“雖然合作社社員也要繳納一定的出資(股金),但出資不是他們合作的基礎,合作社成員的聯合基礎是從事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勞動,及所有社員都對某種服務有需求。"
合作社的服務,包括服務性合作社通過與社員交易提供的服務和生產性合作社組織社員合作勞動、創造就業并保障社員分享勞動成果的服務,這種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關系即是社員聯合的基礎。以這種基礎建立起來的合作社,其目的在于實現一種集體形式的自我幫助,是對合作社社員進行資助,可以說合作社的目的就是為滿足成員的社會和經濟的需要。也就是說,通過社員之間的合作而互利,注重的是社員之間的共同合作與平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內不以營利為目,僅是把所獲得的可分配盈余(利潤)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社員。
2、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在公司中,資本成了公司的核心,資本支配著勞動,具有典型的資合性,全體參與者是通過資本聯合起來的,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的企業。正如美國法律研究院于1994年修正的“公司治理原則”中規定的那樣:營利公司從事商業行為,應以提升公司利潤與股東利得為目標。公司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實現資本增值的企業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營利,營利是其天性,沒有營利就沒有公司,不能營利公司就不能生存,為股東謀取利潤是其初衷也是其最終目的。公司發行股票及股東購買股票都是基于營利目的,股東是為了分紅、資本增值或賺取股市差價,而公司是為了籌資用于營利性經營,因此公司和股東是為了營利的資本交易關系。
(三)出資者的權利性質和權利實現方式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的權利來自其成員資格,它是一種成員權(社員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員所有、社員控制和社員受益,反對資本控制和資本雇傭勞動,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企業,其社員權利平等,故社員在選舉和表決中的議事規則實行“一人一票”制(法律中稱其為基本表決權,就是指對于合作社重大事項的表決,不管社員股金的多寡及一般社員還是理事社員,一名社員只有一個表決權),這樣可以將理事會或監事會置于全體社員監督下,有助于促進社員積極參與合作社的事務,有助于提高決策的透明度,有效地保護了普通社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消除了個別人控制合作社的隱患。
作為一種例外性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規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規定出資額或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這種附加表決權在整個表決權中占有得分量很小(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且合作社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根本無法動搖合作社“一人一票”制這種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2、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權利來自其對公司的投資,它是一種財產權利(或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利)。公司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略顯人合性,但公司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起來還是具有明顯的資合性)特征決定了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事務時按出資比例形式表決權,即所謂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稱“股份多數決原則”),如果我們將股東的投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成數股,我們也可以稱之為“一股一票”制,這充分體現了資本對公司的控制,實質上是一種“財閥制”。這樣一種“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只是實現了股權(股份)平等,股權平等是一股權衡量(或以股份平等為表象)的權利平等,股東雖然都有權選舉董事會,但由于按股權多少分配投票權,真正能選舉和控制董事會的,事實上只有股權相對集中的少數大股東,沒有解決由股份平等所導致的表決力差異引發的地位的不平等問題。
(四)成員權利的流通性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社員權不可轉讓。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一定的單位或團體,也就是需要合作社服務的人或單位團體,在履行了合作社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后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合作社成員的權利是一種不可轉讓的權利,其為了取得社員資格而在人社時繳納的人社股金,是不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如果社員不再和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人社時繳納的股金或人社費。退社成員的社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2、公司股東的股權可以轉讓流通。當股東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且成立了公司之后,便不得抽回注冊資金,否則便構成了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業已出資,但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認繳的出資暗中抽回的情形),我國法律對股權轉讓做了一定的限制;而股份具有財產性,財產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最大價值,禁止轉讓股權將導致財產的退化,并且阻礙財產的改進,從而對公司財富造成損害,同時,禁止股份的流通也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故法律賦予了股東以股權(股份)轉讓的權利,股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其股權(股份)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五)收益的分配依據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它所奉行的是惠顧額返還原則和“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所謂惠顧返還原則是指合作社不以社員為營利對象,合作社盈余按社員同合作社交易額比例(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等)或者按社員在合作社中的勞動貢獻比例(生產合作)返還給社員。聯合社對成員社也同樣實行惠顧返還。所謂“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是指合作社利益分配上雖然也會體現按資分配,但按股金分配的紅利不得超過法定比例或章定的比例。“合作社清盤時,所有的凈資產無論是來自企業的利潤留成,還是來自企業的資產增值,都要依照每個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的累計數額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社員。"
1 存在的問題
1.1 相關宣傳力度不足,農民認知度不高。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長期處于初始發展階段,宣傳力度不夠,示范帶動作用不強,不少農民缺乏共同發展的熱情和信心。同時,一些基層干部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認識不足,導致引導和服務作用小、支持力度不大,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1.2 農民的思想認識不統一。由于專業合作社發展時間不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不久,許多農民對合作社的性質及組織形式缺乏認識,認為現在都搞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么多年了,部分農民受小農經濟思想束縛怕自身利益受損,怕船大不好調頭,怕別人搶了自己碗里的飯,所以寧愿單槍匹馬闖市場,也不愿意加入合作社。還有一部分農民持觀望態度。
1.3 合作社內部管理不規范。有的合作社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續,僅靠一本成員名冊作為社員的入社憑證。個別合作社的組織機構未切實履行職責,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實行民主管理、及時公布相關信息等工作做得不夠好,削弱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合作社的成員出資不規范,有的成員出資多,有的出資少,而在實際運作中及盈利分配上使出資多的成員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1.4 經營運作不規范。有些社員對《合作社章程》內容不怎么了解,對理事會的職權、監事的職權、成員的權利、成員大會的職權知之甚少,參與合作經營積極性不高。而一些合作社管理者缺乏專業管理知識,習慣于采用單純搞村務管理或搞企業生產的方式管理合作社,在經營上不能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去經營,出去訂貨或銷售簽訂書面合同的不多,習慣于傳統的口頭或手書合同。
1.5 優惠政策扶持不配套。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在生產經營實踐中自發創造的,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作用不可小看,特別是在發展初期困難很多。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章專門就財政資金安排、金融放貸、稅收優惠等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具體落實措施不配套,資金仍是制約合作社發展的瓶頸。所以,有些農民認為建社與不建社沒有什么區別。
2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建議
2.1 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大扶持發展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離不開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從宏觀上講,需進一步建立健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科學評價、獎勵體系,并對其進一步規范。積極爭取政府出臺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包括財政、稅收、信貸、產業等方面的支持、促進政策,進一步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充分認識到扶持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和農業,切實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2.2 拓展服務功能,引進先進設備,切實提高科技含量。發展壯大專業合作社。政府需在農產品銷售、農資供應、農機具使用、病蟲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務,進一步落實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優惠政策,開辟綠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領域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同時大力實施品牌戰略,牢固樹立品牌意識,鼓勵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申報有機、綠色食品,加大農產品商標注冊力度,著力打造一批名優品牌。同時,企業要發展壯大,離不開硬件設施。
2.3 加大人才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合作社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理》的宣傳工作,舉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農民專業合作社隊伍。強化對社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素質,充分體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宗旨,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凝聚力,降低組織運行成本,全面提高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針對各專業合作社存在的綜合素質較差,管理水平較低的現狀,對其進行市場營銷、信息利用、財務核算、經濟合同、計算機等方面的強化培訓,促使改變過去傳統的種養殖方法,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1.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1.1內部運作機制不規范,隨意性較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重創建、輕規范”的問題,雖有規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一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識差,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雖健全,但沒有真正發揮作用。二是財務管理等內部制度不健全,利益關系不緊密。大部分合作社對成員不進行利潤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續發展能力差。
1.2經營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不健全。存在為數不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卻輕視管理,內部經營管理和運行機制不規范。很多合作社有規章制度,有辦公場所,但是只是一種形式,形同虛設;還存在一部分只是為了實現政府的組建指標而倉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門針對同一個方面的制度存在明顯差異,制度混亂,使得農民不知該聽從哪個。
1.3專業人員的缺乏。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上存在著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優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關指導部門中懂法律、懂政策、會監管的指導人員少;理論深厚、善于把國際先進經驗和我國特殊國情融會貫通、善于理論聯系實際的科研人員少。
1.4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要性的認識還不足。一些管理部門或領導干部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把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擺上應有的位置。目前,大部分還是停留在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文件上重要,落實上跑調的狀態。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和職能運作更是知之甚少;了解合作化運動的農民生怕穿新鞋走過去“歸大堆”和“大幫哄”的老路,分不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過去那種大而全的統一經營模式的根本區別。
2.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析
2.1重視合作社人才培養。農民的素質直接關系到農業經營主體組織化進程,因此政府應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提高農民文化水平,應開展對農民的培訓普及市場經濟基本知識,增強農民的市場觀念和風險意識,逐步改善農村人力資源狀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健康發展;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培養一批合作事業的積極分子和帶頭人,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內部教育和學習機制,引導社員加深對合作制度和組織章程的理解和認識,提高他們的合作意識和對合作社的認同感。
2.2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出臺,但這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是原則性的,與現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規,制定地方實施細則,因地制宜地推動合作社的發展。出了國家層面的立法,還要建立健全與合作社有關的組織章程、管理制度、風險調節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農民合作社的建立、發展和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2.3加大財政資金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技術、信息和項目服務,對已有一定基礎、發展較好的專業合作社進行必要的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開發農產品加工及相關項目時,發改委、財政部門要在立項、投資方面按照產業化經營項目對待。此外,合作社服務裝備由當地地方政府買單,技術上的試驗、示范、推廣也由政府買單;吸收有能力、有技術、懂管理、善經營的農業生產經營管理的能人到綜合服務站中來。
2.4增強服務功能,實施品牌戰略
關鍵詞農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對策;河南林州
近年來,林州市市委、市政府著眼于創建安陽市引領改革生態循環農業示范區和打造畜牧養殖大市建設,積極探索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社發展,通過“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典型帶動、農民自愿”等方式[1],充分發揮各類致富能人、農戶,特別是黨員干部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組建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社,搭建市場與農戶的橋梁[2],提高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和規模化程度,提升了農業生產的綜合效益。
1林州市農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林州市農村專業合作社涵蓋種植、養殖、沼氣、加工、運輸、勞務、信息、技術、倉儲、銷售等多個領域,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示范作用較明顯。截至目前,全市在工商局注冊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共計266家,注冊資金6 987余萬元,入社會員13 540人,其中農民成員12 727人,占94%,輻射帶動農戶8.9萬戶。2009年交易額達12.9億元,入社會員較入社前人均增收近萬元,輻射帶動農戶戶均增收1 500余元。
2林州市農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經費不足,創新能力弱。目前,林州市農村專業合作社都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費由領班人自籌,無能力開展大規模活動,且市合作社普遍未收取會費,經費籌措渠道不暢,僅有的經費只能維持學習培訓、信息宣傳等基本活動需要,而在引進新品種、發展新項目上資金不足。信貸資金匱乏,從客觀上削弱了合作社的服務職能,制約了其發展壯大。
(2)組織規模不大,輻射帶動能力不強。合作社規模普遍偏小,自身經濟實力小,服務功能較弱。一般的合作社入股社員僅10多戶,比例偏小,形不成合力,中介服務組織的功能并沒有得到很好發揮[3],在與農民的關系上,基本上處于松散狀態,對產業的帶動輻射能力還不強。
(3)內部制度不完善。專業合作社雖然制訂了章程,但不能完全按章程辦事,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不夠規范,制度不健全。合作社成員的素質不高,對市場經濟即信用經濟的意識淡薄,增加了合作社運作的難度。
(4)部門配合不力。目前合作社主要依靠內部進行經營服務活動,還未引起有關金融及職能部門的重視,缺乏技術指導和支持,以致出現貸款難、技術指導難等問題。
(5)外聯市場不夠。專業合作社外聯市場的力度薄弱,信息網絡仍停留在較閉塞的狀態,在跨區域、跨行業、外向型發展上,信息量明顯不足。尤其表現在市場信息缺乏、品牌意識差、缺乏企業支撐等方面,導致市場功能弱化,合作效益低。這些都需要有關涉農部門建立綜合信息分析處理平臺,及時信息,宣傳推介林州品牌,提升林州對外形象,拓寬外地市場,幫助合作社實現和外界大市場“接軌”。
(6)品牌效果不明顯。品牌是產品的無形標識、有形價值。林州市130多個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養殖、沼氣、加工、運輸等多個領域,但品牌較少,能走出林州的是林州市東姚洪河米業專業合作社、林州市晨鑫沼氣專業合作社等傳統產業,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的優勢沒有放大。
3發展林州市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對策
(1)加強領導,強化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后,林州市高度重視,組織各級各部門認真學習貫徹,并安排農業、財政、工商、畜牧、林業、農機、供銷等有關部門,對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行對口服務,使合作社與職能部門工作實現有效對接,為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4]。
(2)合理引導,自愿建社。林州市在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堅持2個原則:一是積極引導。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只要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立條件,只要農民群眾在農業生產流通中有需求,就積極引導農民群眾建社,不搞行政推動,不片面追求數量。二是“到位”不“越位”。在專業合作社建設中,遵循“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性,各職能部門積極幫助合作社健全內部運行機制,建立規范章程,提供信息服務,宣講有關政策,不參與、不干預、不干涉合作社的正常經營。
(3)落實政策,扶持到位。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使各專業合作社能夠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以林政辦〔2009〕57號文件轉發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當前,正在制定起草林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目標,擬定獎補扶持政策。同時,積極協調金融機構,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信貸資金,用于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季節性和臨時性資金需要。協調相關部門加強服務,對合作社注冊登記、用地、用電、農產品運輸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同時,積極組織各專業合作社申報河南省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安陽市典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發展壯大。
4參考文獻
[1] 董長海,張廣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產生及發展探析[J].河南農業科學,2009(12):5-8.
[2] 孫廣峰,竇愛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取向[J].河南農業科學,200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