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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服務貿易規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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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服務貿易規則

第1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關鍵詞: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國際 經驗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相關 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是歷史上第一個關 于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性多邊 協議,它大大豐富了國際貿易法的內容,是 國際貿易法領域的重大發展。它為服務貿易 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體制上的安排與 保障,對促進全球服務領域的投資和就業的 增加、提高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的競爭效率和 增進服務消費者的福利、擴大國際貿易額和 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推動發展中國家進一 步參與國際服務貿易等具有重大作用.

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原產地決定了該 項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能否享有協定規定的 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尚未制定具體的 原產地規則,只是在服務提供者的原產地 規則方面大體確定以下原則:一是服務提 供者為自然人時,該自然人必須是成員的 國民,如該成員沒有國民,則必須是擁有 該成員永久居留權的人;二是服務提供者 為法人時,則該法人必須是由成員的人員 所實際擁有(即擁有50%以上的股權)或 由成員的人員實際控制(即有權任命大多 數董事或在法律上有權指導其行動)。根據 內容摘要:原產地規則是國際貿易領 域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 服務貿易卻長期游離于原產地規則之 外。然而,服務貿易實踐的迅猛發展, 加上原產地規則制度體系自身不斷完 善的內在要求,為服務貿易原產地規 則提供了非常強大的需求動力.

關鍵詞: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服務 貿易總協定 這一原則,如果非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一 成員境內根據該成員法律成立的法人實體 不符合上述“實際擁有”或“實際控制”的 條件,則該法人不被認為是成員的法人,不 能享受協定的待遇.

(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相關規定 FTA是NAFTA的前身,FTA的“服務 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for Services)規定,所謂原產地即指提供服 務的實際控制者和所有者而不是提供服務 的公司。第1402條第7款規定,“過境服 務貿易”只適用于對方公民所控制和擁有 的企業,而不管該企業在對方領土成立時 所根據的章程如何。協定第1406條規定, 任何一方,當他能證明一種服務實際上是 由第三國國民所提供時,它便可取消賦予 此種服務的國民待遇.

NAFTA的原產地規則在投資方面服務 的規定比FTA的寬松,將原產地標準擴大 至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成員國的任何居民 或公司的投資,而不管該投資的實際控制 人或所有人的國籍。投資方面的原產地規 則著重于根據一成員國法律在該國成立的 公司這一事實而確定投資服務的原產地, 而過境服務貿易方面的原產地規則卻注重 于服務提供商在NAFTA成員國有實際的 主要商業活動,也就是說一締約方如認為 一服務提供商雖然在另一締約方成立有公 司,但該公司在成立國沒有實際的主要商 業活動,或者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所有 人是非締約方國民,則該締約方可否認該 服務的原產地為來自締約成員國領土并拒 絕給予NAFTA規定的優惠.

(三)澳大利亞-新西蘭進一步密切 經濟關系與貿易協定(CER)的相關規定 CER的原產地規則是以自然人的國籍或住所地及法人的登記地為基礎來認定的.

如果服務提供商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公司 法人,則以實際控制該實體的自然人的國 籍或實際控制該實體的公司的登記地來認 定該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務的原產地.

至于什么是“實際控制”,協定并沒有明確 的規定,協議的基本精神是在原產地規則 方面采取較自由的政策.

(四)歐盟的相關規定 歐洲聯盟是一個超過一般政府間合作 的近似聯邦國家的組織。原來為建立“歐洲 共同體”而簽署的“羅馬條約”的一個主要 目標,就是實現所謂“四個自由”,即貨物 的自由流動、服務的自由流動、勞動力的自 由流動和資本的自由流動(包括開業權).

1993年1月1日“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 生效及歐洲統一大市場的正式啟動,歐洲 聯盟基本上實現了成員國間的服務貿易自 由化。該條約確定了共同外交的原則,即成 員國在對歐盟外的任何國家,在政治上、經 濟上均采用共同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使 得聯盟內服務貿易自由化有了保證。共同 體成員國的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應聘于其 它任何一個成員國的企業,可以因此而自 由遷移,不僅可以因就業而居住于其它成 員國,且在就業完畢后仍有權繼續居留,也 可以在其它成員國從事非工資報酬性質的 活動。歐盟的原產地規則規定聯盟外國家 的服務提供者在聯盟內一成員國成立的法 人機構,必須同時在該成員國成立總部或 主要營業點,該法人機構才能被認為是成 員國的法人而享受聯盟內的一切待遇.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供給不 足的成因 (一)基于服務貿易特點的原因 服務貿易的特點主要包括:貿易對象 的無形性、交易過程與生產和消費過程的 國際性、貿易保護方式更具剛性和隱蔽性、 貿易范圍的廣泛性、監管的復雜性。服務 貿易原產地規則存在以下難點:首先,標 的物并不明確。在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中, 標的物為一定的商品或者原材料,其實施 的標準為“實質性改變”,不論具體采用何 種方法來確定“實質性改變”。服務貿易的 標的物是“服務”,其貿易形式又存在許多 種,這就需要根據不同的方式來確定服務 貿易原產地規則。其次,由于服務貿易的 領域非常廣泛,服務貿易的壁壘相應地有 許多形式,國內各個部門都有可能制定有 關限制措施,而不是以海關總署為主,其中相關內容就可能是原產地的規定,這樣 原產地規則的內容和體系就顯得難以確定 和界定.

(二)基于服務貿易發展格局的原因 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平衡表現在發達國 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的服務貿 易水平要高于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自由 化的趨勢又要求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國際 貿易,開放國內市場。由于發達國家的優 勢主導地位,不僅表現在服務貿易進出口 額的多少,在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秩序上也 具有強勢地位。發達國家由于有先進的技 術、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無論在服務貿 易發展的硬件和軟件上都一直處于領先的 位置。發達國家之所以沒有深入地研究原 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中運用的問題, 是因為沒有必要研究,它可以運用此規則 的漏洞繼續為其服務。發展中國家服務貿 易的劣勢地位有研究的必要,但是同樣受 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經濟實力和研究水平 的限制,缺乏深入地對服務貿易原產地規 則進行研究的條件。由于服務貿易是新發 展的領域,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研究, 都尚未成熟,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領域 究竟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還要有待于進一 步實證的檢驗和分析.

服務貿易原產地規則的需求 動力分析 (一)來自實踐層面的需求動力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與特點。從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服務業在各國國 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導致服務業 出口迅速發展,國際服務貿易以驚人的速 度發展。同時,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和國 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于通訊和信 息技術與服務貿易的日趨融合,服務貿易 正成為當代國際信息流動的主渠道。一方 面,關系到國家經濟命脈和主權安全的關 鍵領域被日益加深的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引 入了國際市場,服務貿易發展與國家戰略 利益緊密相連,致使各國都給予本國的服 務貿易以高度的關注;另一方面,信息、技 術和金融資源獲得了更有效地發揮它們功 效的傳播途徑,服務貿易對物質生產和國 民經濟增長起著越來越重大的調節作用, 服務貿易已經成為一國競爭優勢的重要組 成部分。從服務貿易發展的趨勢與特點不 難看出,隨著服務貿易地位的不斷上升,有關服務貿易領域的研究必將不斷地加

深、 拓展。這使得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中的 運用成為可能,而且也有必要研究服務貿 易中的原產地規則.

(二)來自結構優化層面的需求動力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的協同發展。服 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的發展是緊密相連、相 輔相成的。有關實證研究結果表明:貨物 出口對服務出口有顯著的拉動效應,貨物 貿易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服務貿易的巨大 機會;反過來,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起著 支撐和促進作用。隨著工業化進入到縱深 階段,生產業的發展是推動產業向 精加工化、高技術化與高附加值化發展的 重要基礎,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制造業 需要更為廉價而又可靠的連接全球的通訊 和運輸網絡以維持出口業績;隨著產品生 命周期的縮短,國外廠商對購買產品的時 間要求更高,只有高效率的通信與運輸系 統才能滿足這些要求;優秀的人力資源、高 效的科研和咨詢機構是提升貨物貿易國際 競爭力的有力保障.

在貨物貿易中,原產地規則發揮了巨 大的作用,并且隨著貨物貿易的進一步發 展更加顯現其重要性。同樣,原產地規則 在服務貿易領域也將會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包括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才 是真正完整的規則。隨著服務貿易與和貨 物貿易更加密切的協同發展,服務貿易也 需要原產地規則的進一步擴大、完善,以 促進其更好地發展.

(三)來自制度層面的需求動力 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秩序。隨著 服務貿易的地位不斷提高,世界服務貿易 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得服務貿易自由 化問題凸顯出來。所謂服務貿易自由化就 是進行服務貿易的各國通過談判,降低和 約束關稅,取消其它的服務貿易壁壘,消 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提高各國的市 場準入水平。同時,這一過程也是優化資 源配置、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以及建立 和維護服務貿易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 的過程。《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出臺,表明 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步伐加快,包括中國 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已開始就服務業的 開放作出實質性承諾。但是,各國仍然有 許多關于服務貿易的政策、制度方面的規 定限制其發展,服務貿易的發展秩序仍然 很混亂。發展中國家應對這一趨勢,不能 總是限制和禁止,而是要加強對策研究,完 善發展體制,運用合理的服務貿易保護,培 育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結合原產地規則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的作用來看,將原產地 規則與服務貿易結合起來,不啻為一個可 行的服務貿易保護政策途徑.

結論 加強服務原產地規則理論研究,為出 臺服務原產地規則提供理論準備。關于原 產地規則在中國服務貿易中運用問題涉及 到兩個方面的研究,一個是服務貿易領域 的研究,一個是原產地規則的研究。其中, 服務貿易研究的內容更為廣泛、難度大、時 間緊;而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的 成功運用并且有國際經驗可以借鑒,我國 在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方面的研究在不斷 深入,實踐中也在不斷完善。加強服務貿 易規則、規定的研究,隨著中國服務業的 漸進開放而顯得更為急迫。原產地規則在 服務貿易領域中的運用,首先要進行理論 研究,也就說對原產地規則在服務貿易中 的運用所帶來的經濟結果和貿易效應進行 分析、驗證;其次,構建服務原產地規則 也是運用的前提,在這方面需要解決許多 技術性的問題.

結合我國服務業開放的特點,有效地 運用原產地規則。服務業的開放和其它有 形商品的開放一樣,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增 強一國的效率和勞動生產率,或者提高國 家的總體福利水平。我國現代服務業發展 滯后,在很大程度上與過去開放度低有關.

總的來講,我國服務業的開放整體上晚于 制造業,開放程度也遠低于制造業。目前, 外資進入中國服務業還要面對外資準入資 格、進入形式、股權比例和業務范圍等較 多的限制。但是,服務市場的開放利弊并 存,必須綜合考慮、謹慎權衡。遵循循序 漸進開放的思路,結合信息技術等高科技, 提升服務業競爭力;充分考慮其開放的成 本大小,必要時應該利用世貿組織灰色條 款,采取適度的隱性保護措施。服務業發 展和自由化程度直接影響到我國服務貿易 的發展和競爭力,結合我國服務業開放的 特點和原產地規則的現狀,將原產地規則 運用于服務貿易領域,既不違反世貿組織 的相關規定,又為發展和完善原產地規則 做出了新的嘗試.

第2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保護措施,應對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economy, China has become a worldwide trade country. Developed countries take all kinds of trade protection means to limit our country business enterprise of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As the world's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China in the trade protectionism war become the largest one of the victims, suffered from trade friction industry, product and amount are constantly increasing. In this case, our country enterprise should take the strategy to deal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protection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 protective measures, the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 C2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加快轉變出口貿易增長方式,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一是要把突破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重點放到科技經營競爭上。按照國際經濟學所奉行的比較優勢原理,我國真正優勢在于廉價勞動力,加工貿易應是目前我國在國際分工中最適合承擔的角色。實際上,這種看似合理的貿易分工理論,自身卻蘊藏著極大的不平等,因為它是以承認現有不合理社會分工為前提,以犧牲發展中國家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的,最終結果只能是落后者永遠落后。當前,我國已進入必須依靠增強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推動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企業更加需要通過加快轉變貿易增長方式,確立依靠技術創新實現出口增長的新理念。而加強我國企業技術創新,一方面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創建企業技術創新環境,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發展。另一方面應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管理水平,還要高度重視自己的技術創新速度,并與國際標準接軌,縮短與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的差距。

二是要從粗放經營向品質型貿易轉變。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以反傾銷為形式的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日漸盛行,不斷吞噬著我國出口市場,進而成為我國外貿發展的“攔路虎”。長期以來,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歷來形象不佳,長期以“低質低價”取悅國際市場。由于反傾銷主要是針對產品的低價而言,所以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時常受到綠色壁壘和反傾銷的制約。而應對反傾銷,企業練好內功是關鍵。我國企業應努力走出低質低價、通過壓低價格增加競爭力的低谷。提升產品品質與創立中國出口產品品牌,是突破國際貿易保護主義限制的有效途徑。

三是要大膽嘗試“走出去”。企業走出去發展就地制造和貿易,可以充分利用國際資源,參與國際市場分工與合作,擴展新的國際貿易空間。實踐證明,企業“走出去”是避開國外對我產品設限的新途徑。一方面,實施“走出去”跨國經營,可以就地生產市場需要的產品,享受國外當地的種種優惠條件,受到當地政府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入世以來,歐美對來自我國本土制造的產品貿易限制增多,如果企業轉到第三地進行生產,就不在設限之列。

四是要積極實施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并重的出口貿易新戰略。在國際貿易保護中,貨物貿易是重災區,而服務貿易的設限卻很少,國際市場需求旺盛。隨著信息化發展與消費者為主導的市場新變化,全球已進入服務經濟新的時代,現代服務業正在取代制造業,成為拉動出口貿易和經濟發展的核心動力。近年來,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合作與分工,許多服務貿易正在加快向新興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轉移。一些跨國公司正在加快戰略調整,信息技術、業務流程等服務外包量不斷擴大,這就為我國的企業發展服務貿易提供了新機遇和有利條件。

二、善用國際貿易游戲規則,形成解決出口貿易爭端的整體優勢

1.企業與行業要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爭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下的貿易爭端,企業是直接利益者,行業是直接利益關聯者,企業與行業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爭端,是維護中國企業出口貿易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來,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遭遇反傾銷案例的增多,磨煉了企業走向國外訴諸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本領。在對外應訴中,還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面對頻頻出現的國際貿易摩擦,行業協會及時參與,就能把握主動。

2.盡快形成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整體合力。從總體上說,目前我國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機制尚不完善,整體合力還不夠強。一些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受到訴訟,往往對國外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對應訴的相關程序與具體法律運用也不精通,信息不靈,力量單薄。同時,在國際貿易摩擦中,還有涉及國家整體產業和行業與產品的。因此,需要根據具體貿易摩擦的情況,通過國家對外貿易部門、涉外法律部門以及行業與企業多方的共同努力,形成解決貿易爭端的合力,盡快形成整體優勢。

3.注重窺視國際游戲規則新變數。面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走強的趨勢與貿易保護主義生成因素,更加需要重視研究國際貿易游戲規則,窺視其中的新變數,及時采取應對之策。如果忽視了這一點,就會走入運用國際貿易游戲規則的盲區。現在,許多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做法,有些是對WTO規則的“濫用”,有些則完全違背了國際法,我們只有認真研究,才能很好地加以應對。因此,我們應當適時看清國際貿易游戲規則新變數,學會運用WTO規則,以應對國際貿易新變化。同時,要善于鉆研國外法規,避開國際貿易壁壘,提高國際法律經營水平,把握國際競爭的主動權。從而不斷增強窺視國際貿易游戲規則的能力,加大對本國產業與企業的保護,形成和完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新的機制,提升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整體競爭力。

三、我國企業逐步熟悉并且運用深度的參與制定國際貿易的規則

1.入世十多年的時間中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摩擦的主要對象國,中國企業面臨著貿易摩擦已經成常態化的趨勢。但是不少的企業經過積極的應對,在打國際貿易官司上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客觀上也使得我們企業更加深刻地了解了國際規則。同時中國企業通過對外交流的專業平臺上積極地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修改和制定,運用世貿規則和國際商業慣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的意識,能力都在不斷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貿易保護主義,為改善國際貿易環境,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貿易秩序也做出了貢獻。

第3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一、低碳經濟對國際貿易規則重構的影響

(一)國際貿易規則制定內容將拓展新的領域

隨著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發達國家利用自身掌握先進的能源技術,不斷將低碳思維和國際貿易聯系在一起,在單邊或多邊貿易措施中制定低碳國際貿易規則,建立“碳標簽”、“碳關稅”、“碳國際標準”等新的貿易壁壘制度,將未能實行碳減排國家排除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從而提升本國產業國際競爭力,保護本國民族產業的經濟利益。目前,歐美等低碳經濟發達國家已在多邊、雙邊、單邊和區域層面積極摻入新的低碳貿易意識,以此來影響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例如,美國希望以低碳經濟為借口,在《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TTIP)》中加入包括新能源在內的低碳條款內容,進而掌控TPP和TTIP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權。

(二)國際自由貿易非歧視和互惠原則受影響

低碳經濟背景下,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常以低碳貿易和保護環境為借口,以低碳貿易壁壘為手段,行貿易保護之實,公然違背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國際自由貿易非歧視和互惠原則。在現行的國際自由貿易規則體系中,西方發達國家掌握了規則制定的主導權,以及決定和維護規則體系的基本原則和成員國之間關系,廢除或阻止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規則。例如,2009年丹麥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后,美國氣候談判首席代表托德?斯特恩毫無掩飾地提出,接受美國制定的規則作為其對外提供低碳技術和資金援助的前提條件,表示美國政府公共資金絕不會流向中國,將槍口瞄準中國。美國的這種違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做法,成了遏制他國實力增長和維護自身霸權的工具。

(三)環境保護成為國際貿易規則重構的主導思維

在低碳經濟風靡時代,發達國家加速將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掛鉤的步伐,成為今后國際貿易規則制定或重構的主導思維。最初,關稅總協定對相關環境保護貿易影響持謹慎態度。早在1971年,關稅總協定秘書處在《工業污染控制和國際貿易》報告中提出,綠色環境保護主義即將成為新的國際貿易障礙。隨著諸多與環境有關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倍增,尤其是經過墨西哥訴美國金槍魚案之后,關稅貿易總協定對環境保護貿易立場才有所改變。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成立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專門負責國際環境保護和稀有資源有關貿易問題。隨后,2001年啟動的多哈回合談判、2007年《巴厘島路線圖》制定、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召開、2014年世界貿易組織環境產品談判都圍繞環境和氣候變化等焦點問題進行。

(四)低碳經濟將引起國際貿易格局的調整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為特征的經濟發展模式,能夠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統一,這給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帶來了深刻變革,也對世界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將產生嚴重影響,國際貿易領域也不例外,其低碳化趨勢將不可避免。國際貿易低碳化將對國際貿易格局帶來重大調整,尤其對商品貿易格局和地區貿易格局將產生重大影響。一方面,傳統化石能源和資源型商品在國際貿易所占比例趨于下降,而以新能源、新材料為代表的清潔節能低碳技術商品在國際貿易所占比例趨于上升;另一方面,目前,低碳技術和商品大部分掌握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優勢地位;然而,對于低碳技術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高碳商品對外出口將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劣勢地位。

(五) 綠色技術革命使國際技術貿易與轉讓競爭與合作更加激烈

眾所周知,解決氣候和環境問題的關鍵是依靠先進的低碳技術研發和應用,以清潔能源為代表的低碳技術是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和驅動力,決定了低碳經濟發展的深度和廣度,在未來將掀起新一輪以“新環境、新生物、新能源和新材料”為標志的人類綠色技術革命。發達國家競相提升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加大財政預算資金保障投入,爭奪未來低碳技術的制高點和領先地位。據彭博新能源財經(BNEF)2015年2月的年度數據報告顯示,2014年全球清潔能源投資總額達到3100億美元,而中國則上升至895億美元,在全球清潔能源投資首次超越518億美元的美國,位列全球第一。目前,先進低碳技術仍掌握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根據《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低碳技術幫助的義務。可以預見,今后國際低碳技術貿易轉讓競爭與合作將更加激烈。

二、國際貿易規則重構下我國所面臨的挑戰

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對外出口貿易常年處于順差狀態。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最新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對外出口貿易創歷史新高,順差達3825億美元。中國對外貿易取得不斷增長,憑借的是價格低廉的勞動成本和原材料,以及大量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在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下,中國傳統對外出口貿易模式已不符合低碳時代要求,新的低碳國際貿易規則,將使我國國際貿易面臨新的巨大挑戰。

(一)國際貿易環境變得更加嚴峻

隨著全球低碳環保意識的增強,碳關稅、碳標簽、氣候友好型采購政策等隱性貿易壁壘制度興起,發達國家的隱性貿易保護主義肆意橫行,以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規則重構,使得中國的國際貿易環境更加嚴峻。金融危機之后,國際貿易低碳化趨勢不可逆轉,世界貿易組織多哈談判徘徊不前。為此,美國重新布局對外經濟戰略,意圖重構國際貿易投資規則,極力推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TTI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三大談判。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連續多年處于順差狀態,僅2014年對外貿易順差就創歷史新高,國際貿易摩擦不斷增多,成為遭受貿易救濟調查最嚴重的國家,極力影響我國實施的“走出去”戰略步伐。

(二)中國對外正當利益和戰略空間受到擠壓

發達國家將低碳環保思維強行加入新的國際貿易規則,使我國經濟、投資、政治和安全方面正當利益和戰略空間受到擠壓。在經濟方面,隨著美國極力推行TTIP和TPP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區內成員之間的貿易擴大和貿易轉移效應會刺激區內對外貿易;加之,我國傳統紡織服裝、機械電子“高碳”商品出口將面臨碳關稅、碳標檢等隱性貿易壁壘制度的阻礙,我國對外出口商品國際競爭力趨于下降,將壓制我國對外出口貿易和投資利益的空間,從而整體上影響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在投資方面,中國對外投資將面臨低碳技術、國外勞動保護、知識產權等制度新規則要求的審查,將使中國對外投資空間受限,不利于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發展。在政治和安全方面,WTO、APEC等世界和區域性組織,將面臨被美國主導的TTIP、TTP所替代,中國長期苦心經營的國際貿易組織成員國利益受到干擾,尤其是阻礙東亞經濟一體化進程,這對亞太地區政治和安全增加了不穩定因素。

(三) 貿易規則話語權爭奪更為激烈

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技術和制度創新,其背后掩蓋的是以新能源、新材料和生物燃料技術和未來世界經濟主導權的激烈爭奪之戰。誰能強先取得低碳技術突破,誰就能掌握和主導未來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國際貿易游戲規則,維護本國的戰略利益。目前,發達國家對傳統化石能源依賴程度逐步減弱,而發展中國家還處于化石能源依賴的高峰期且仍將長期維持一段時間,發達國家利用低碳經濟發展優勢,來弱化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競爭力,從而占據在世界國際貿易中制定規則的話語權。低碳經濟領先國家大多屬于發達國家,其先進的低碳技術也掌握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在國際貿易領域發展中國家面臨新的低碳貿易規則使其處于弱勢和被動接受地位。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當然也包括中國在內,將是一場激烈的無硝煙博弈之戰。

(四) 國際貿易規則談判阻礙更為復雜

隨著我國經濟過去二三十年的高速增長,長期以化石、煤炭為主的消費結構和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消耗了大量能源資源和排放了大量的溫室氣體,現已超越美國成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國家。過去,中國經濟高速增長是以犧牲環境和消耗資源為代價,如今低碳經濟風靡全球,中國將面臨巨大的國際碳減排壓力。伴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雖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但卻引起了諸多發達國家和不友好發展中國家的指責和嫉妒,在《京都議定書》后續談判中,遭到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裸的氣候減排外交攻勢,以及某些欠發達的中小發展中國家,尤其處于沿海地區遭受氣候影響最大的中小發展中國家的指責,逐步脫離發展中國家談判陣營,同發達國家一起圍攻中國,要求中國承擔強制碳減排任務,以致中國在新一輪碳減排和氣候變化談判及國際貿易規則制定中處于孤立無援境地。

三、國際貿易規則重構下中國的應對策略

低碳經濟使傳統國際貿易規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國傳統對外貿易模式也將適時做出調整,積極應對新的國際貿易規則,提升我國產業對外貿易競爭力。

(一)積極參與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的談判和制定

目前,中國在區域經濟戰略合作方面已經取得重要進展,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的區域戰略合作有中韓、中日韓、中國澳大利亞與RCEP等貿易自由化談判。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在東亞及亞太地區的地緣優勢和全球產業鏈中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美國倡導的TTIP還是TTP抑或是RCEP國際貿易規則談判,如果缺乏中國的參與,亞太地區有關的任何國際貿易機制都將使不完整和殘缺的,是無法達到國際貿易組織運轉的最優狀態。如今,隨著中國經濟、政治和軍事等綜合國力的提升,中國已經具備依靠自身實力參與和選擇國際貿易規則的能力,未來世界或亞太地區的國際貿易規則制定也將取決于中國綜合國力的提升。中國應靈活運用多種手段,積極參與各種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談判,拓展中國國際貿易成長空間。加強與歐美經濟發達國家的雙邊經濟和貿易合作,繼續推進中美、中歐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加快推進中日、中韓自由貿易區構建,以及支持并發揮東盟在東亞合作中協調與推進者的作用,促進東盟10+1、東盟10+3等區域貿易談判,并擇機嘗試與TPP成員國、歐盟等主要發達經濟體進行雙邊和多邊自由貿易合作談判,與其分別訂立自由貿易協定,積極推動兩岸四地和RCEP的貿易自由化或制度一體化建設,合理布局中國的自貿區戰略。

(二)加快低碳機制建設,形成具體可操作的國際貿易規則話語權

目前,我國已經積極參與多邊國際氣候變化談判和全球治理,并充分表明我國立場和正當利益訴求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出現分歧的關鍵在于,發達國家以現行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體系,并以低碳貿易和環境保護為托詞,企圖憑借發達國家經濟和技術優勢,謀求國際碳交易、碳金融體系的控制權。為謀求在國際碳交易和碳金融體系的正當利益,力爭符合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利益的以碳減排為核心的新型商品、碳金融產品定價權和交易權,我國應在多邊國際氣候談判中,積極聯合擁有同等訴求的發展中國家共同發聲,謀求低碳國際貿易規則制定的話語權,維護國家核心戰略利益。在發達國家,已經形成鋼鐵、大豆、石油等資源能源定價體系和控制權,而我國僅在北京、上海等少數一線發達城市建立了碳交易機構,并占據一定市場份額,但規模仍很小。在新興的低碳國際貿易市場,對國際碳交易、碳金融和碳標準等規則的制定,我國具有謀求一定的話語權和控制權的強大動機,應盡快建立符合我國低碳貿易發展實情的低碳市場和金融交易體系,形成我國在低碳國際貿易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三)關注國際貿易協定中有關低碳貿易規則的發展趨勢

在當前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停滯不前,美國又極力推行國際貿易規則重構,其主導的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TTI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三大談判都將應對氣候變化、能源和環境相關議題作為區域性和多邊國際貿易規則談判的重要內容。中國要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區域性和多邊性貿易談判中對能源和環境議題的態度和傾向,從中分析和察覺未來低碳國際貿易規則的發展趨勢和方向。針對美國主導多邊性國家貿易規則的談判,尤其是歐盟與美國之間簽訂有關環境貿易相關條款內容,我國要靜觀其變,研判未來低碳國際規則制定方向,及時早好應對準備,擇機加入美國主導的區域貿易協定談判。我國可以利用雙邊貿易談判優勢,闡明我國在國際貿易規則重構中的立場,將我國低碳發展規則融入到國際碳市場體系之中,推廣我國的碳交易規則與低碳技術標準,擴大我國低碳交易市場體系影響力,為全球低碳國際貿易產品和服務市場做出應有貢獻,以期實現共贏局面。

(四)積極參與低碳領域國際貿易標準制定

低碳領域國際標準對低碳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只有制定統一的國際交易標準和衡量尺度,才能評判出口商品的質量優劣。低碳國際交易標準具有強制性,對未達到國際標準的商品在出口時將遭受阻礙,并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低碳國際標準在國際交易中具有特殊地位,對企業產品和競爭力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我國應積極參與包括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國際機構標準規則的制定,特別需要參與碳足跡、能效標準等國際標準的制定,來提升我國產業和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力。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需要專業化的人才,然而,我國缺乏了解具體的國際貿易交易規則人才,導致我國在國際貿易摩擦不斷增加,遭受貿易調查案件數急劇上升。我國應設立國際標準人才培養基金,打造一支懂國際貿易規則制定程序的人才隊伍,深度參與國際標準尤其是國際貿易標準規則的制定,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規則制定中的正當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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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軍.氣候變化經濟學的文獻綜述.世界經濟,2008(8):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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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用海.低碳經濟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J].國際經貿探索,201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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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鑫.論國際貿易規則及其新發展[J].商業經濟研究,2012(25):51-52.

第4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格局;分化;國際貿易秩序;演變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國際貿易格局分化與多邊貿易規則的形成

在美國迅速成為強國之后,美國、歐洲國家的發展逐步趨于相等,而在歐洲國家、日本、美國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后,歐洲國家、美國、亞洲國家等相繼形成多極化發展趨勢,給世界經濟發展、國際貿易格局等帶來非常大的影響,從而促進多邊貿易規則的形成與發展。根據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主導簽訂的多邊貿易規則可知,其實WTO真正形成與發展的重要基礎,給二戰后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非常積極的影響。同時,國際貿易格局的分化、重組,給多邊貿易規則的繼續發展帶來更多挑戰,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加入HATT以后,世界各國的經濟水平呈現不同程度的差異,其中,國際貿易服務的快速發展,致使國際貿易相關規則制定的要求不斷提高,最終推動多邊貿易規則進一步轉型。

二、國際貿易區域化發展與雙邊、區域貿易規則的發展

在國際貿易格局分化中,國際貿易區域化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幾個部分:一是,以美國為核心的北美貿易體;二是,歐盟貿易體;三是,以中國、韓國、日本為核心的東亞貿易體,并且,這三個主要貿易板塊的國際貿易額加在一起已經高于全球貨物貿易總額的70%。在這種情況下,雙邊貿易協定、區域貿易協定的發展,成為了規范各個貿易國之間貨物貿易的重要準則,對于推動國際貿易一體化、區域化、集團化發展有著重要影響。例如:跨國區域之間的貿易合作由跨大西洋貿易、亞太經濟合作組織、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等。雖然在WTO各項條例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雙邊協議、區域貿易規則的制定發揮著一定作用,但在很多地區,他們發揮的作用并不顯著。因此,雙邊、區域貿易規則不能取代多邊貿易規則,在雙邊、區域貿易規則趨向于融合發展的新形勢下,國際貿易區域化發展的過程還很漫長。

三、美國國際貿易實力的變化與發展

在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是唯一一個貿易強國,但在社會、經濟、世界各國不斷發展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出現了逆差現象,因此,美國國際貿易實力在不斷減弱中。根據相關數據來看,美國國際貿易出口量已經下降有15%左右,但是,美國服務貿易順差在持續上升中,直到2015年已經遠遠超過2500億美元,因而有著他國沒有的競爭優勢。在這種形勢下,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發生了一定轉變,如環保標準與碳關稅、反傾銷與反貼補、勞工及社會責任條款等方面,是美國單邊貿易主義不斷強化的重要體現,尤其是在中國國有企業的反補貼這個問題上,其單邊貿易管理制度非常完善。與此同時,美國大力完善單邊貿易管理制度,積極尋求雙邊貿易、區域貿易協議當面的合作,是為了更好的打造與其本國經濟發展相符、更有利于本國利益的國際貿易秩序,如美國與歐盟在2013年進行的與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關系協定相關的談判,對于形成有利于美國、歐盟等國經濟發展的貿易規則有著直接作用。由此可見,美國在世界經濟體組成中、國際貿易發展中占據的地位是無法動搖的,在國際貿易秩序的穩定上有著極大影響。

四、中國在國際貿易的發展與變革

目前,中國是二戰以后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全球貿易、國際貿易秩序上的影響非常重大,從而成為國際貿易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全球貿易格局分化的情況來看,中國經濟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并隨著各種政策的全面實施、各種方針的嚴格執行,中國已經成為全球貨物貿易增長最重要的動力,從而成為全球各個經濟體系必須重視的貿易伙伴。對當前中國與主要貿易伙伴的雙邊貿易情況、與東亞各經濟體的區域貿易的整體情況進行分析來看。中國必須積極維護WTO的各種規則,并加強各種貿易秩序的建設,才能促進中國國際貿易不斷改革,從而推動中國經濟水平全面提升。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不斷完善的情況下,我國經濟與貿易已經進入新常態,需要制定科學、可行的新措施與新策略,深化各方面的改革,加強與世界各國的深度合作,才能進一步提升中國在世界貿易經濟體中的地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國際貿易格局分化、秩序發生轉變,是世界各國經濟水平快速提升的必然需求,因此,深入了解國際貿易格局分化與國際貿易秩序演變,才能更好的提升各國的服務水平,從而推動物貨貿易更快轉型、升級等。

參考文獻:

[1]章昌裕.WTO困境下的國際貿易新格局與挑戰[J].對外經貿實務,2013,12:4-8.

[2]劉建.基于社會網絡的國際原油貿易格局演化研究[J].國際貿易問題,2013,12:48-57.

第5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經濟全球化不斷推動市場一體化進程,各國在得到經濟全球化帶來的益處的同時,也在承受其帶來的負面影響。例如,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趨勢的加快,貿易摩擦日益增多。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隨著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不斷加強,相互依賴程度日益提高,各種利益與矛盾交集,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必然要隨之加以調整。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原則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際經濟法原則日趨統一

經濟全球化導致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跨國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規則。同時,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不斷增強,各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市場一體化必然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市場規則的統一又使市場的統一成為可能。國際經濟法原則統一主要通過四種方式進行:一是國際公約,二是國際慣例,三是各國法律,主要是各國經濟法、商法方面的趨同化,四是通過各種跨國交流平臺,如國際會議等開展學術交流,通過教學等方式來促進各國法學界觀念的逐漸接近。其中,世界貿易組織的34個協議則是最具影響力、成員最多的國際公約,而且其基本原則都是為了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因此,人們常說世界貿易組織(WTO)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進器和象征。

國際經濟法原則統一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一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系的國際公約的數量日益增多、作用不斷增強。在這方面,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范例。二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特別是國際商法)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三是商法慣例日趨統一。近幾十年來,國際商會主持修訂了各種商事慣例,它們將商業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確定為統一的商事慣例,以便利跨國交易的開展。四是各國規制市場的經濟立法、商事立法出現趨同現象。五是調整跨國交易關系的國際統一規則迅速發展。最初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只涉及國際貨物貿易的政府管理問題,而且主要是規定關稅問題。但在隨后的幾十年時間里,總協定條約體系所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已從國際貨物貿易擴展到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在貿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體到反傾銷、反補貼、政府采購、海關估價等各個領域。同時,WTO新一輪多邊談判還將更多地涉及環境保護、勞工標準和競爭政策等議題,從而可能導致上述領域內新的國際統一規范的形成。

(二)對各國國內法影響日益加深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經濟對外開放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從而推動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律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縮小。隨著WTO、歐盟等國際公約或組織的影響越來越大,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不斷加快,加入或準備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越來越多,各締約方及申請加入方必然要依據有關公約或協定等對國內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例如,我國在加入WTO前后對國內經濟法做了大量修訂及完善工作,以便同WTO規則相一致。又如,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歐盟各成員國的法律制度必須與歐委會確立的相關法律原則一致,各成員國應將歐委會立法貫徹到其國內法之中。因此,國際經濟法律規則也就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三)非政府組織對國際經濟立法作用加大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國際經濟立法的主體日漸呈現多元化的趨勢。除了傳統的國家、國際組織之外,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經濟法制定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著名歐盟法專家施奈德教授將這一趨勢視為國際經濟法等國際立法的一個新動向。施耐德等專家學者認為,至少有三類非政府組織對國際經濟立法的影響值得關注。一是跨國公司。為實施全球經濟擴張戰略,跨國公司為其全球生產、銷售、管理等各個環節制定了統一的內部規則和標準,這些規則和標準包括產品質量標準、操作流程、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員工守則以及標準合同等,這些統一的規則和標準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及其進程產生了重要影響,如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年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二是在跨國公司推動下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會計標準化委員會(IASO)等。其中,IASO目前已在世界112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153個專業會計機構,其主要工作就是制定國際會計標準和準則。盡管IASO標準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但實際上已成為所謂的國際“公認會計原則”(GAAP),如果公司財務報表與之不符,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發行和籌資行為就會遇到困難。三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的有力推動下,多國公司迅速行動,建立了為保護國際生態環境服務的網絡組織。其中最知名的就是國際社會環保鑒定和標簽聯盟,它包含了七個國際環境網絡,其制定的認證和簽證規則已成為被廣泛接受的國際標準。雖然上述非政府組織制定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原則上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被許多國家的企業和律師所熟悉并廣泛采用,因此事實上在全球通行,對跨國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產生了很大影響。

(四)貿易方式及經營業態創新帶來新挑戰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推動了生產、經營和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并為其提供相應的基礎和手段。電子商務、互聯網等新交易方式和手段不斷涌現并快速發展,這些從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等各環節均依托電信網絡進行的無紙貿易方式是對傳統貿易方式的一場革命,必然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對于涉及電子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等環節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各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和有關的國際條約均缺乏相應的調整手段和規范措施。因此這種新型的經濟活動在改變傳統的生產、銷售和經營管理模式的同時,也對現行的適應于傳統商業交易活動方式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帶來了嚴重的挑戰和沖擊。

(五)與其他領域立法互動趨勢加強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在國際經濟法律制度逐步整合的同時,與經濟活動相關的環境、外交、衛生、社會等領域的法律制度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聯系也日趨緊密,互動影響不斷加深。從當前我國立法的情況看,涉及環保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和《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涉及醫藥衛生的《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立法及修訂完善過程中,國務院都要求這些法律法規必須同我國《外貿法》及WTO規則相銜接。從國際經濟立法的情況看,雖然反傾銷、補貼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規則、技術壁壘、檢驗和檢疫措施、海關估價、知識產權保護等協定本身所調整的對象各不相同,但由于它們都與國際貿易密切相關,所以均被納入WTO多邊貿易法律規則,它們互相影響和聯系,成為一個國際貿易法整體,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高起點構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國際經濟法原則日趨統一,出現大量的統一規則,且其調整的力度和范圍不斷增強和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國家。同時,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完全適應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沖擊。因此,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的經濟立法工作來說是一個巨大挑戰。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也為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空間,有利于我國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經驗和制度安排,高起點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一)高度重視構建系統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使得經濟領域中的國際競爭國內化、國內競爭國際化,這就要求中國法律的發展也必須適應經濟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為更好地應對人世及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我國應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從國情出發,加強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民商法的相互貫通和聯結,使我國的法制建設與國際法緊密結合,真正建立起全球意識和國際化觀念,為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社會的高效、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撐。人世以來,我國已先后完成了《商業銀行法》、《外貿法》、《證券法》、《公司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的修訂,制訂并公布了《企業所得稅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反壟斷法》、《保險法》等法律,《電信法》正在加緊制訂過程中。此外,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著作權法》、《商標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專利法》等法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并將原《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為《專利法實施條例》。在看到立法工作不斷取得成效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國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不適應經濟全球化及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尤其是服務貿易領域的立法比較薄弱和滯后。既沒有專門的服務貿易法,而且服務領域的單行法規也不完善。隨著服務貿易國際化不斷深入,加快服務貿易領域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服務貿易法律體系是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同時,為維護國內經濟和產業安全及可持續發展,應進一步完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法律體系,并盡快制訂規范電子商務等新型交易方式及業態的法律法規。

(二)靈活銜接、遵守、運用國際慣例及國際法原則

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一方面我們要積極履行人世承諾以及其他加入的國際公約、區域經濟一體化協定或自貿協定,遵守有關國際慣例和國際法原則。另一方面,應順應全球化推動的國際法原則趨同的潮流,按照WTO規則和我國參加的其他國際公約或協定的要求,繼續梳理我國現行的有關經濟法律制度,在國內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注重司法公正、透明度、國民待遇、非歧視、市場準入等原則的適用,使國內立法、司法及執法制度與有關國際規則相銜接。同時,要積極研究和運用國際規則,把履行國際義務與中國的經濟發展相結合,充分利用多邊規則維護我國的經濟權益,包括注重對其中例外原則的運用等,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為我國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等經濟活動保駕護航。

第6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帶動服務貿易規模快速擴張

服務領域進一步開放和服務貿易自由化,是自貿試驗區試點的主要任務,自貿試驗區的設立帶動了我國服務貿易快速增長。

商務部數據顯示,2013~2015年,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從5396億美元增加至7130億美元,年均增幅15%,而同期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出現下降趨勢,從4.16萬億美元降為3.95萬億美元。

目前,外資準入限制是世界各國限制服務貿易的主要手段。為了更好地發展服務貿易,各國實行了服務業逐步開放政策。我國通過設立自貿試驗區試點,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服務領域的開放。此次國家新增7個自貿試驗區,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最為直觀的是,自貿試驗區數量攀升,服務業開放范圍和領域擴大,將大幅減少我國服務市場的準入限制,促進服務業利用外資的快速攀升,擴大我國服務進口規模。

同時,自貿試驗區服務業對外開放水平的提升,反過來將有利于換取服務貿易伙伴加大對我國服務業的開放力度,為我國服務企業“走出去”營造更好的國際環境。

此外,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的創新發展、投資貿易自由化措施,以及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也將便利我國服務企業“走出去”,促進服務貿易出口規模的擴大和質量的提升。

促進高附加值服務貿易發展

我國新增的自貿試驗區將聚焦高附加值的現代服務業和特色服務業,包括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帶動高附加值服務貿易的進一步開放發展。

根據定位,新增的7個自貿試驗區側重于不同服務領域的開放和服務貿易發展。

遼寧自貿試驗區主要集中于高附加值的國際航運服務、國際物流服務,以及支撐裝備制造業發展的研發服務等領域。

浙江自貿試驗區在推動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過程,將建設集大宗商品交易、國際結算、金融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交易平臺,推進海洋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和國際物流等服務貿易的加快發展。

河南自貿試驗區依托四通八達的交通優勢,重點促進跨境電子商務、文化旅游和信息等領域服務貿易發展。

湖北自貿試驗區主要圍繞國際商貿、金融服務、現代物流和研發設計等現代服務業加大開放力度。

重慶自貿試驗區重點推動航空服務、國際物流服務、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等領域服務貿易量和質的突破。

四川自貿試驗區重點在商貿物流、文化旅游、科技服務等行業進一步擴大開放。

陜西自貿試驗區主要圍繞航空物流、文化旅游和能源、金融等領域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以上7個新增自貿試驗區通過在各自的高附加值服務貿易領域進一步開放和自由化,積極對接高標準的國際服務貿易新規則,為我國服務企業在國際市場競爭提供規則保障,增強核心競爭力。同時,新增7個自貿試驗區能夠在更大范圍內整合自貿試驗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者的優惠政策,為保稅展示交易、供應鏈管理、商業保理、保稅中轉和大宗商品延遲交付等新型貿易業態和商業模式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和平臺,拓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際轉口貿易、國際物流、中轉服務、研發、國際結算、分銷和倉儲等服務出口功能,帶動新興服務貿易快速發展。

拓展與主要伙伴的服務貿易

新增7個自貿試驗區根據各自的定位,將面向特定的國家和地區,重點開展服務貿易自由化活動,從而提升與主要貿易伙伴國之間的服務貿易發展。

遼寧自貿試驗區將打造成面向東北亞區域開放合作的戰略高地,并推動中日韓自由貿易區建設,這將有利于深化我國與東北亞國家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尤其是針對日韓;四川自貿試驗區將探索中國與歐盟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開放先行區,加大對歐盟在服務貿易領域的開放,這將帶動我國與歐盟之間的服務貿易發展。其他新增自貿試驗區主要圍繞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在特定領域拓展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服務貿易。如浙江自貿試驗區圍繞“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慶、陜西自貿試驗區圍繞向西開放,湖北、河南自貿試驗區突出擴大內陸開放,促進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

第7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收獲了“容易采摘的果子”

“巴厘一攬子協定”是多哈回合的“早期收獲”,共囊括十份文件,包括貿易便利化、農業以及發展相關議題,簡化海關及口岸通關程序、允許發展中國家在糧食安全問題上擁有更多選擇權、協助最不發達國家發展貿易,是一攬子協定的主要內容。

貿易便利化、加強海關與其他機構合作、簡化清關手續、盡力建立“單一窗口”,是“新加坡議題”(即投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透明度、貿易便利化等議題)中到目前為止惟一達成一致的內容。“巴厘一攬子協定”決定盡快成立籌備委員會,就協定文本進行法律審查,確保貿易便利化的規則、特別是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正式生效。發展問題涉及了最不發達國家的貿易支持措施,協定同意為最不發達國家出口實行商品免稅、免配額制;將最不發達國家的出口原產地規則進行簡化,簡化最不發達國家出口產品的認定程序;允許最不發達國家的服務優先進入發達國家市場,此為最不發達國家的“服務豁免”;建立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監督機制”,對最不發達國家享受的優先待遇進行監督。農業議題難度最大,協定同意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系列與農業相關的服務,并在一定條件下同意發展中國家為保障糧食安全進行公共儲糧。本次談判從最易達成的內容突破,評論普遍認為是收獲了“容易采摘的果子”。

背后的沖突與妥協

1993年12月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達成協議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1995年1月WTO正式成立。2001年多哈WTO第四次部長級會議正式啟動多哈回合談判,旨在塑造更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堅持開放的貿易體制,解決全球貿易不平衡問題,達成跨部門、跨問題的多層次協定,使發展中成員享受到全球貿易帶來的好處。談判涵蓋了農業、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爭端解決等多個領域。至今多哈回合已經歷了六輪談判,時間長達12年,過程曲折,難度極大。談判的難點和焦點體現出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構建國際經濟秩序和貿易政策上的尖銳矛盾。

WTO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之間、發達成員之間、老成員和新成員之間的利益分歧,主要表現在農產品關稅削減和出口補貼等方面,特別是美國和印度之間的分歧,導致2003年和2008年談判幾乎陷于癱瘓。“政府采購透明度”和“貿易便利化”議題成為2003年9月的坎昆會議失敗的直接導火索;以印度、巴西、中國為首的21國集團要求歐盟、美國等發達成員取消高額農產品出口補貼,同時削減國內支持;發達成員則要求發展中成員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市場。農業問題更是貫穿多哈回合談判的始終,根本原因在于發達成員和發展中成員立場和主張沖突。

此次“巴厘一攬子協定”是各方相互妥協的產物。談判中,印度堅持要在農產品協議中為其預留過渡期,保證其國內農業補貼幅度超過10%時免于處罰,否則印度的“一票否決”將導致多邊談判的全面崩潰。最終,印度獲得了“不確定期限”豁免條款。“容易采摘的果子”協議達成如此艱辛,一攬子協定反映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同床異夢”的表象合作。下一輪談判觸及貿易議題核心內容,更是困難重重。

巨型FTA和區域性大國集團的挑戰

歐盟、日本、美國之間啟動建立巨型自由貿易協定(FTA),地區性大國為核心的區域集團沖擊著WTO的地位,WTO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面臨著被架空、被邊緣化的威脅。

首先,從經濟體量和影響力上看。目前,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談判國已擴至12個,其GDP占全球經濟總量的40%,貿易額超過全球貿易的40%。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關系協定(TTIP)一旦達成,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覆蓋世界貿易額的1/3,占全球GDP的1/2。2013年3月,歐日“經濟合作協定”談判正式啟動,一旦建成其將占世界經濟總量約1/3。TPP和TTIP主要面向高收入、中高收入國家,提出了“高標準”、“高度自由化”的新時期貿易規則。當前TPP和TTIP成員國共39個,約占WTO總成員的1/4,占全球經濟總量約60%,并且不排除今后擴容的可能性。

如此一來,WTO未來是否將成為一個“不發達國家”成員俱樂部,或只是一個仲裁解決機構?顯然,缺少美、歐、日等大國的WTO,堅守和維護國際貿易規則制定權的核心地位將成為空談。

其次,從談判議題和規則制定權來看,TPP和TTIP完全體現了以美國為主導的發達國家的利益,突出其對國際經濟規則和貿易秩序主導權的控制。TPP、TTIP涉及新的貿易“橫向議題”,主張的投資保護、市場競爭政策、政府體制透明化、阻止企業壟斷等,都是“新加坡議題”下發達國家關心和主張的問題;勞工標準、環境保護等也由發達國家提出過。這些問題早在多哈回合啟動之初就曾設想將其納入談判的內容,但遭到了發展中成員的反對,因此被排除在談判議程之外。于是以美國為主導的發達國家“另起爐灶”,在雙邊和區域的自貿區平臺上進行談判,意圖建立起有利于美歐等發達經濟體的新時期貿易規則。一旦區域自貿協定達成了貿易新議題的規則,而WTO框架下對于這些問題的標準為零,那么TPP、TTIP將會成為“WTO Plus(附加)”,WTO將喪失其國際貿易規則治理惟一的核心地位。

可見,后巴厘島會議時期,“早期收獲”余下議程以及過去20年間出現的各類新問題仍將被持續爭論下去,如何能避免WTO和WTO Plus分庭抗禮的局面?WTO如何才能抵御壓力、重拾其權威性?

第8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關鍵詞:貿易報復;301條款;貿易壁壘調查

貿易報復是指兩國之間發生貿易爭端時,一國為迫使另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種報復性的經濟手段。貿易報復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經濟上的目的,以進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報復國取消貿易保護,打開國內市場。國際間的貿易報復主要是通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進行的,如征收關稅、進口配額、許可證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額關稅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種方式。下文將首先對貿易報復做出一般性的闡釋,然后對中美歐三國的貿易報復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貿易報復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貿易報復的合法性問題

國際社會對貿易報復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貿易報復迫使他國讓渡了部分經濟,是一種不合法的經濟行為,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法律體系中找到貿易報復的合法性依據。貿易報復在某些國家的外貿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貿易法中著名的301條款,該條款就授予了美國總統有對影響美國商業的一切不合理、不正當的進口限制進行報復的權力。在國際法制層面,WTO有著“經濟聯合國”的稱謂,它規范著世界貨物貿易總額的90%以上的貨物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諒解》)的規定,貿易報復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體制下的貿易報復應遵循以下先決條件:(1)違法成員的有關行為仍出于非法狀態。即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有關成員方未遵守對其適用的協議,因而產生了對另一成員利益的喪失或減損,而違法成員在一定的“合理時間”(reasonableperiodoftime)內并未履行DSB的建議或裁決。(2)爭端當事方未在“合理時間”到期后的20天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3)請求報復成員(申訴方)獲得DSU的授權,而報復的方式也要視報復的作用和效果而定,報復的程度也應當等于其利益喪失或減損的程度。另外,貿易報復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在違法措施已被撤銷、被訴方對申訴方所受的利益損害提供了解決方法、爭端當事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法的情況下,報復措施應當被終止。可見,當WTO的成員間發生爭端時,當事方應按照《諒解》的規定尋求爭端的妥善解決,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是WTO體制所禁止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諒解》并沒有直接使用“報復”一詞,而是使用這一術語——“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盡管WTO為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爭端解決機制,并以貿易報復手段作為最后的保障。但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旨在解決成員之間的爭端,要賦予本國私人請求本國政府對另一國家進行貿易報復的權利,仍然需要國內立法。因此,美、歐等國,相繼在國內法中設計了貿易報復制度,以尋求通過國內救濟方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并將國內的貿易報復制度和WTO的爭端解決程序較好的銜接起來,建立起符合WTO規則的貿易報復制度。

二、中美歐三國貿易報復制度概述

(一)美國貿易法301條款美國貿易法301條款,是美國貿易與法律實踐中使用報復手段的典型代表。最初,301條款主要作為實施關貿總協定的權利的手段,但后來《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301條款實質上演變為對貿易報復的授權與實施的法律規定。根據一般301條款的規定,美國主要對以下做法采取報復措施:(1)外國的做法違反國際協定,或否定了美國依據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2)外國不公正的做法(unjustifiablepractices),造成美國商業的限制。所謂不公正的做法是指外國的立法、政策或做法侵犯了美國的國際法律權利或與其不一致,例如外國有違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政策或作法;(3)外國的不合理的做法(unreasonablepractices),造成美國商業的限制。據美國法,如果外國某一特定立法、政策和做法沒有侵犯美國的國際法權利或與其不一致,但確屬對美國私人不公平或不公正(unfairorunquotable),即是不合理的。(4)外國歧視性做法(Discriminatorypractice),包括外國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在適當時拒絕給予美國產品、服務或投資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

根據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可以采取法律明確授權的措施進行報復,除了法律明確授權的制裁措施之外,貿易代表還可以行使總統在其權限范圍內指示采取的其他措施。針對不合法或不公正的外國行為,貿易代表應當采取報復措施,又稱為“強制性報復”(mandatoryaction)。外國的不合理做法或者是歧視性做法,貿易代表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報復。具體的報復措施包括實施數量限制,中止關稅減讓,取消優惠待遇,與外國簽訂協定以取消立法、政策和做法或對美國提供補償等等。

(二)歐盟的《貿易壁壘條例》(TradeBarriersRegulation,以下簡稱TBR)至于美國在其貿易法中引入了301條款,歐盟也成了美國利用301條款打擊的主要對象。歐盟雖對此頗有抱怨,但同時也感受到了301條款的威力和作用。1983年,歐委會向理事會提交了關于《新貿易政策工具》(NewCommercialPolicyInstrument,以下簡稱“NCPI”)的建議,以保護在第三國市場上遭遇貿易壁壘的歐盟出口產品。但在采納歐委會建議的同時,理事會努力使NCPI與美國的301條款保持距離,要求歐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需與其國際義務保持一致,避免體現過強的單邊性和攻擊性。NCPI最終于1984年9月17日正式頒布,其目標是在遵守國際義務和程序的前提下,回應第三國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并消除該做法對歐盟利益帶來的損害;同時,確保歐盟依據多邊規則對第三國的貿易做法充分行使相應的權利。但NCPI的實施并未根本遏制第三國實施或維持的貿易障礙,其規定的行動步驟在實踐中也被證明并不完全有效。1984~1989年間,NCPI程序僅被啟動3次,而同期美國提起的301條款調查案超過70起。

1994年10月,歐委會欲使NCPI在調查和消除國外貿易壁壘方面發揮更強有力的作用,向歐盟部長理事會提交了NCPI的最終修改建議,并欲將其作為歐盟一攬子執行烏拉圭回合協議框架的一部分。同年12月22日頒布了《貿易壁壘規則》(TradeBarriersRegulation,以下簡稱TBR”),取代了NCPI。根據TBR,歐盟企業、產業以及成員在外國遭遇貿易壁壘,影響其進入第三國市場或歐盟統一大市場時,可以要求歐委會對有關不公平貿易措施開展調查,決定是否存在貿易壁壘。若存在貿易壁壘,則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方式:(1)啟動國際磋商或爭端解決程序;(2)接受第三國單邊措施;(3)按《歐共體條約》第113條與第三國談判;(4)采取報復性的商業政策,包括暫停或撤銷商業政策談判達成的減讓;提高現行的關稅或征收其他新的進口費用等;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政策工具,TBR實為歐盟保護其產業在進入他國市場時不遭受阻礙,而提供的一種進攻型的法律機制,該機制也確保歐盟充分享有其在國際貿易規則框架中的權利,尤其是WTO協定賦予它的權利。

(三)我國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我國《對外貿易法》第47條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違反條約、協定的規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這可謂是中國的301條款,它是符合WTO《爭端解決諒解》要求的貿易報復條款。另外,我國還進一步制定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依據《規則》,申請人可向商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貿易壁壘調查;被指控的措施被認定為構成貿易壁壘,商務部應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1)進行雙邊磋商;(2)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3)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申請人須是與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的產品生產或服務供應有直接關系的產業或企業。《規則》對申請書的內容要求比較寬松,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規定也具有一定彈性。可見,該立法在調查申請方面的指導思想即降低申請要求,方便申請的提出。另外,如果商務部認為確有必要,也可自行立案,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三、中美歐貿易報復制度之比較

綜觀三國國內法,貿易報復措施均有著一整套完整的規則和程序,具體內容包括對申請人、受理機關的規定、調查的程序性要求和最后的救濟手段等等。一國最終決定是否要采取貿易報復措施,勢必要根據本國的法律規定,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做出決定。但中美歐的貿易報復制度不論是若干實體問題還是調查程序上均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相比之下,我國確實需要取彼之所長,補己之所短。

(一)貿易報復制度前期調查中實體問題的比較分析

1.適用范圍。中美歐的貿易報復措施都適用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以及投資等領域,也都適用于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這兩種貿易形式。下面主要討論進口貿易的問題。考察美歐的實踐,進口救濟主要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是打擊外國政府的出口限制做法。如外國(地區)政府實施某些措施,限制特定產品(如原材料)向本國的出口,進而影響了本國相關產業的利益,即發起調查,如阿根廷進出口限制案就是這方面的成功案例。另外就是用于打擊外國政府對出口本國產品進行補貼的做法。旦三國對進口貿易的規定也有著不同之處。TBR適用于進口救濟時,申請人只能以產業的名義而不能以企業的名義向執委會提起申請,這就相對減少了申請人的數量;而301條款和我國的《規則》對進口貿易時對申請人資格的要求與適用于出口貿易時對申請人資格的要求相比較,并不存在特別的限制與不同。也就是說TBR用于進口救濟方面只起補充作用,歐共體其他貿易救濟工具則起主要作用,而我國和美國的做法則是把救濟工具的選擇權賦予了申請人。

2.法律依據。在貿易報復制度中,有關機關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對外國(地區)的某一做法進行判斷,判斷其是否構成貿易壁壘,并最終決定是否需要采取貿易報復措施。而如何進行判斷,也就是我們在這里討論的對貿易壁壘認定的法律依據問題。

美國的301條款對貿易代表采取強制行動的條件及其例外,以及采取任意行動的條件均做出了規定。從“不公平貿易做法”的構成認定的角度考察,美國貿易代表采取行動的要件也就是貿易代表據以認定外國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的法律依據。如前所述,“不公平貿易”做法可進行如下劃分:(1)外國的做法違反國際協定,或否定了美國依據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2)外國不公正的做法,造成美國商業的限制;(3)外國的不合理的做法,造成美國商業的限制;(4)外國的歧視性做法。

根據TBR第2條第1款規定,“貿易壁壘”必須是國際貿易規則賦予了受影響的成員對其采取行動的權利的做法,而這種行動的權利要么存在于國際貿易規則明確禁止該做法,要么是指上述國際貿易規則賦予受影響的成員尋求消除該做法的權利。可見,依TBR認定某一外國(地區)作法構成貿易壁壘,其法律依據是“國際貿易規則”(internationaltraderule)。根據TBR第2條第2款第2句的規定,國際貿易規則既可以被規定在調整歐共體與第三國間貿易關系的任何貿易規定中,也可以被規定在以歐共體為一方的調整歐共體與第三國間的任何非貿易規定中。但是,無論如何,歐共體與第三國之間都存在明確的國際法義務。從美國和歐盟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其都將WTO的各項協議作為認定貿易壁壘的法律依據,為爭端解決的國內程序和國際程序的銜接提供了基礎,有利于本國國民通過國內程序啟動國際爭端解決程序。而我國認定貿易壁壘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第3條,與美歐相比較,我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從貿易壁壘認定依據的角度考察,我國認定貿易壁壘的法律依據既可以是國際法上的依據,即外國(地區)政府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也可以是我國國內法,即《規則》第3條第2款所作的規定,即使外國(地區)政府與我國之間不存在上述多邊貿易條約或雙邊貿易協定,只要其做法滿足此規定,也視為貿易壁壘。這種立法與301條款相同而異于TBR。第二,將貿易條約或貿易協定而非以貿易規則作為壁壘認定依據,這點類似于301條款而不同于TBR。

本文認為,歐盟采取貿易規則,而非貿易條約或貿易協定的做法,有其優越性。因為某些被外國(地區)所違背的國際貿易規則完全有可能被規定在一些非貿易條約或者協定之中。根據我國現行立法,外國(地區)作法雖然違背了對其有約束力的國際貿易規則,只要這些規則不是與我國締結的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則不能該規則作為認定貿易壁壘的依據,這顯然不利于貿易報復制度充分發揮其作用。值得一提的是,美國雖然以規則體系作為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認定依據,但是有關“不合理”的做法的認定依據的范圍是相當寬泛甚至是存在爭議的,我國若借鑒歐盟的做法可能更為妥當。

3.損害的認定標準。損害主要是指貿易壁壘對調查國經濟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或者是傷害,損害認定標準的科學性、明確性以及與WTO既有損害標準的一致和相悖,都直接影響著整個調查制度的運轉,進而影響到最終是否需要采取救濟措施,包括貿易報復措施。

美國301條款規定,外國法律政策或做法滿足“不公正”、“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標準時,還必須同時考慮是否對美國商業造成了限制,若不滿足后者,便不構成不公平貿易做法。根據“限制”標準,申訴人應當證明對美國進口的增加,或者其在外國失去了市場機會。但是301條款最初的設計就是為了便于美國的私人進入國際爭端解決程序,如WTO爭端解決程序而設計的國內程序。所以,當外國政府法律、政策和做法致使美國依WTO各項協議的享有的權利或利益遭到否定時,301條款并不要求申請人證明外國做法給美國商業造成了限制,此時只需證明外國政府的做法違反了WTO協議,或者美國依協議享有的利益遭到否定即可。

歐盟的TBR依據不同的申請程序分別采用了兩個概念來表述第三國的貿易壁壘對歐盟產業所造成的損害。在以歐盟產業名義提起申請的程序中采用的是“損害”(injury)這一概念,在以歐盟企業名義提起的申請程序中采用的則是“不利貿易影響”(adversetradeeffect)。根據TBR的規定,“損害”是指貿易壁壘在歐盟市場上在貨物或者服務方面對歐盟產業造成或者威脅造成的任何“重大損害”(materialinjury)。“不利貿易影響”是指,貿易壁壘在任何第三國市場上再貨物或者服務領域給歐盟企業造成的不利貿易或者有造成不利影響的威脅,并且對歐盟經濟或者歐盟境內區域性經濟或者經濟活動造成“實質性影響”(materialimpact)。而且。TBR對如何確定“損害”和“不利貿易影響”的認定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便申請人掌握和執委會操作。具體表現為TBR的第2條第3款、第10條第1-3款(關于“損害”的規定),和第2條第4款、第10條第4款和第5款(關于“不利貿易影響”的規定)。

我國的《規則》涉及損害標準的條款主要有第3條以及第7條,在不涉及貿易條約或貿易協議時的對損害的界定用語為“造成阻礙或限制”和“負面貿易影響”,但并無細化的規定,我國應當借鑒美歐立法對損害的標準予以細化,并盡量給出定義,使《規則》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強。

4.國家或地區利益。根據美國的301條款,整個貿易報復制度的運作都必須嚴格服從美國的國家利益,而并不應當以特定當事人的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貿易代表決定是否報復和如何報復時,必須衡量是否適當(appropriate),如果外國已經采取令人滿意的措施或者已經采取行動補償美國;以及采取301條款的報復措施對美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將大于報復措施所得的利益時;又或者是采取貿易報復措施將損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時,均不應進行貿易報復。當然在要求行為國提供補償時,301條款也會兼顧到相關企業和消費者等的利益。TBR第12條第1款則規定如果采取行動不符合歐共體利益,執委會不得采取行動;執委會必須將采取行動可能帶來的后果與它對歐共體更加廣泛的經濟利益和商業利益的影響進行權衡掂量。可見,歐共體利益在調查中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的“規則”并沒有直接提及“國家利益”這一概念,只是在終止調查程序時規定到,若終止調查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則不能終止調查程序。但公共利益并不等于國家利益,我國應借鑒美歐做法,在立法中明確提出“國家利益”的概念,以凸顯其重要性。

(二)貿易報復制度前期調查中程序問題的比較分析

1.申請者的范圍。我國的《規則》第5條規定:“國內企業、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企業、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貿易壁壘調查的申請。”前款所稱的“國內企業、國內產業”,是指在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的產品生產或服務供應有直接關系的企業或產業。與此相對應的,美國301條款允許任何利害關系方提起申請;而TBR第2條第5款則將“共同體產業”定義為所有共同體生產者與供應者,包括:生產或供應與被訴貿易壁壘設計的產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生產商或服務供應商;生產或供應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相競爭(competingdirectlywiththatproductorservice)的生產商或服務供應商;消費、加工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產品或消費、使用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的服務的生產商、服務供應商;合作生產的生產商、服務供應商,如果其合作生產量已經在該產業的生產總量中占了較大比例。顯然歐盟、美國對于提起申請者的定義范圍,遠遠寬于我國規定的“有直接關系者”。為了便于使有關方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本文認為應在未來的立法中,放寬可提起申請者的范圍。

2.有關證據的規定。TBR第3條第2款、第4條和第2款和第6條第2款都要求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充分的證據(sufficientevidence),包括貿易壁壘的存在及其對歐盟產業或企業產生“損害”或“不利貿易影響”的解釋性清單(illustrativelist)。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執委會則不予立案。301條款對申請人提交證據的要求則相對較低,只要求滿足對請求的支持即可。而我國的《規則》第8條對證據的提交予以了規定,“申請書應當盡可能附具下列證據材料并說明其來源:(一)證明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證據材料;(二)證明被申請調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負面貿易影響的證據材料。”但我國并沒有在法律中對“負面貿易影響”予以具體說明,這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當事人舉證的難度,我國應借鑒歐盟立法對其進行細化規定。

3.申請的撤回。TBR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執委會可以據此終止程序,但終止程序不符合共同體利益的除外。我國的《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商務部做出立案決定之前撤回申請”,但是,此時當事人撤回申請可能有違我國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國應當增加相應的規定。

4.調查中的專家咨詢程序。依301條款的規定,在調查過程中貿易代表向相關的委員會(如貿易政策與談判咨詢委員會、國際貿易委員會等)尋求信息和征求意見是一個必經程序。TBR第7條專門規定了咨詢程序(consultationprocedure),要求設立以執委會代表為主席的,由各歐共體成員國代表所組成的咨詢委員會(AdvisoryCommittee),并就執委會的行動以及該行動對歐共體共同商業政策的影響發表意見,這也是強制性的規定。但我國《規則》第20條對成立專家咨詢組的規定是任意性的,咨詢內容的范圍也僅限于調查中涉及的技術性和法律性問題。但貿易報復等救濟措施的采取影響到我國與涉案國家之間的關系,也影響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事關重大,將必要時的咨詢程序規定為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似乎更為慎重。

5.調查程序中的司法審查制度。在TBR實踐中,由于“共同體利益”的靈活性,歐盟委員會等機構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難免帶有政治色彩(特別是在發動調查后采取救濟措施時),因此,歐盟法院司法審查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權力被濫用的可能。我國商務部對貿易壁壘進行調查的行為,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WTO的要求以及我國加人WTO議定書的承諾,應允許對其進行司法審查,進而提供相應的救濟。因此,本文認為我國也應當考慮建立調查過程中的司法審查機制。

(三)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和貿易報復措施最終作出的不同規定中美歐均在法律中規定,在調查階段結束后,若涉及雙邊或多邊爭端解決程序(如WTO爭端解決程序),應當依據調查的結果決定是否啟動爭端解決機制。不同的是,TBR規定調查結束后由執委會與成員進行磋商決定是否啟動爭端解決機制,但并沒有規定磋商的期限性質,這無疑造成了效率低下的后果。而美國的301條款則規定如果調查涉及貿易協定,并且在該貿易協定所規定的磋商期結束或者磋商開始后150日之前沒有達成雙方接受的解決方案,貿易代表應當依貿易協定規定的正式爭端解決程序,要求立即開始該程序。@但我國的規則第29條將雙邊磋商與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并列作為救濟措施,并無先后之分,對于磋商和爭端解決機制的協調,我國應當進一步予以明確。

對于涉及WTO協議的申請案件,若要對存在貿易壁壘或者實施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其他WTO成員方采取報復措施,中美歐都須獲得DSB的授權并接受嚴格監督。從貿易報復的內容來看,中美歐所采取的報復措施都基本相同,包括中止或撤回根據貿易協定所做的貿易減讓、對外國的貨物或服務施加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等等。但我國《對外貿易法》第37條僅就被報復國是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情況予以規定,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也是應當完善的。

第9篇: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范文

壹、世界貿易組織與反壟斷法的必然聯系

貳、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成員方反壟斷立法的既有要求

叁、世界貿易組織是否會對成員方的反壟斷立法施加更為深刻的影響

肆、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的反壟斷立法

伍、結語

壹、世界貿易組織與反壟斷法的必然聯系

世界貿易組織的功能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監督其現有規則的實施;二是為其成員提供多邊談判場所以推動新的規則的創設。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并不是貿易規則,而是貿易管理規則,更準確地說,是規范各成員的貿易管理措施的規則;而這套規則的主體部分是市場準入規則,即要求各成員方盡可能地消除或降低各種壁壘,以使其他成員方的貨物、技術、資金和投資者能夠更自由地進入其市場。

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先前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市場準入規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市場準入措施透明。從GATT1947,即要求市場準入措施的透明。在貨物貿易方面,透明、可預見的關稅措施是唯一合法的市場準入限制;各種數量限制措施應逐步消除,在徹底消除之前,各種數量限制措施必須透明。世界貿易組織的市場準入規則從貨物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同樣要求市場準入措施的透明。[1] 措施的透明,易于商人對其貨物、服務和資金進入他國市場做出判斷,也易于各成員方對其他成員的市場準入難易程度做出判斷。

第二,市場準入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基本含義是:一國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都必須給予對方。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締約國對來自或輸往任何其他國家的產品可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輸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市場準入的最惠國待遇可使得一國的市場平等地向所有的WTO成員開放。

第三,市場準入措施的不可逆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法律文件(如《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的規定,每個WTO成員在烏拉圭回合所作的消除或降低關稅率和其他市場準入措施的承諾,均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法律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確定的拘束力;未經其他成員方的同意,不得重新提高關稅稅率、恢復或提高其他限制市場進入的措施。市場準入措施的不可逆轉可使世界貿易組織體制在市場準入方面穩步推進。

如果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僅僅是一套市場準入規則,而對市場進入之后的情況毫不關心,那么這套規則的價值是值得懷疑的。如果一個成員方的貨物、資金或服務提供者進入另一成員方的市場之后,面臨的是一個無法正常活動的市場,那么,市場準入規則就是沒有意義的規則。也就是說,如果要達到自由貿易的目標,僅僅有市場準入規則還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一套市場行為規則,而市場行為規則中最為重要的部分就是市場競爭規則。 [2]

事實上,最初在磋商建立國際貿易組織(ITO)時,各締約方已經意識到市場準入規則與市場競爭規則的關聯性。只是后來未能如期建立國際貿易組織,“臨時適用”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也未能包含完整的競爭規則。在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舉行的聯合國貿易與就業大會上,在討論為建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所起草的“哈瓦那”(Havana Charter)時,美國代表就提議:未來的國際貿易組織也應把處理私人組合及卡特爾的限制性行為作為其功能之一。為此,“哈瓦那”專設一章,以9項條款規定了限制性商業行為。這些行為包括:固定價格(price fixing)、地域劃分(territorial allocations)、歧視特定企業(discriminating against any particular enterprise)、限制生產或固定產品份額(limiting production or fixing production quotas)、以協議阻止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或創新的開發或應用(preventing by agreement the development or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or invention whether patented or unpatented)、超范圍行使專利權(extending the use of rights under patents to matter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grants)等等。根據“哈瓦那”的規定,如果某成員國認為存在某種限制性商業行為,它可以直接同相關成員國協商,或者要求ITO提供咨詢意見。ITO可以依據“”第四十八條的授權對事件進行調查。“”的第四十六條要求各成員國采取適當措施并與ITO合作,以防止限制競爭、限制市場準入的商業行為影響國際貿易。“”第四十六條還要求各成員國授權ITO在特定情況下確認某一商業行為是否為具有上述效果的行為。由于未能得到美國國會的支持,“哈瓦那”最終未能生效;而美國國會拒絕“哈瓦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美國國會認為“哈瓦那”第五章無法滿足美國的需要,而其它國家對制定一套嚴格的反壟斷法尚缺少足夠的準備。[3]

可以說,市場準入與正當競爭是實現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兩大保障條件。市場準入規則只是為一國商品進入他國提供了可能,而如果他國市場不存在正常的競爭環境,那么,實際地進入該國市場仍將是困難的。在“哈瓦那”的談判過程中,美國的提案就曾明確指出:關稅不能阻擋貨物的進口,只要繳納了關稅;配額也不能阻擋貨物的進口,只要是在配額范圍之內進口;然而,如果一個卡特爾的成員們通過一個私人協議對世界市場進行了劃分,那么,相關的貨物就不能在特定的區域之間流通。如果政府準備放松限制以增進貿易,政府就應確保貿易不會被私人的組合所限制。[4]  “哈瓦那”的流產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對制定系統的競爭規則的放棄,是由于當時的環境只允許各成員方就市場準入規則達成一致,而不是說競爭規則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追求的自由貿易宗旨之內。

經常有人論證WTO框架之內的“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的“沖突性”。例如,有人指出“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沖突一面是基于兩者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不同。例如,競爭法保護或鼓勵‘競爭’,并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宗旨;而貿易規范除考慮競爭因素外,還納入其他價值觀念,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政治性質的,它以保護國家利益為目的。如此,在某一個具體問題上,其評判的角度有所不同。例如,對于低價銷售行為,從競爭政策的角度來看,只要其行為并不具有掠奪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并將其有效率生產的利益分享給社會大眾,這是值得鼓勵的;而從貿易保護政策的角度,為確保其他競爭者不受傷害,卻會課征反傾銷稅予以制止。”[5] 嚴格說來,“競爭政策”應是廣義的“貿易政策”的一部分。即使對“貿易政策”做狹義理解,那么,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也是相同的,即:自由的貿易。仍以反傾銷規則為例,無論是國內市場的傾銷,還是國際市場的傾銷,都屬于競爭法的監控對象。基于現行的法律體制,國內市場的傾銷受制于一國的競爭法,而國際市場的傾銷還通常受制于WTO的反傾銷規則。但無論是一國的競爭法,還是WTO的反傾銷規則,其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都是要維持一個自由而公平的貿易秩序,所不同的是,WTO的反傾銷規則還關注著自由貿易是否會被成員方的反傾銷措施所損害。貿易政策當然會受到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而競爭政策也無法擺脫這些因素的制約。國際社會在統一的競爭規則的制訂上所經歷的曲折和面對的困難恰好可以說明這一點。

貳、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成員方反壟斷立法的既有要求

盡管“哈瓦那”未能如愿生效,此后的GATT/WTO體制中也未能確立起競爭法體系,但現行世貿組織規則仍包含著一些競爭規則,這些競爭規則對成員方的反壟斷立法提出了如下幾方面的要求:

一、WTO規則要求成員方對不同國家的商人及商品實行非歧視待遇

競爭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免受不當限制,為此,國家應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及其商品可平等地進入市場,而不應對其實施不同的待遇。從這個意義上說,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具有競爭法的性質。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又被細化為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是指一國對他國允諾,在本國領土上對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給予同本國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在經濟實力不同的國家之間的適用,往往會以形式上的平等隱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但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同或相近的國家之間的適用卻可以體現非歧視原則。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次使國民待遇原則突破雙邊約定的框架,并使其同最惠國待遇原則一起共同構成關貿總協定的基石。在確立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關貿總協定也規定了這一原則的適用范圍。總協定第三條規定,國民待遇原則只適用于從國外進口的產品。當一締約國的產品進入到另一締約國的領土時,在國內稅收和法律法令方面,應享有與另一締約國生產的同類產品的同等待遇。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消除產品進口上的歧視性待遇,以使進口產品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與進口國的產品實行競爭。

烏拉圭回合之后所形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國民待遇的規定上有與關貿總協定一致的地方,也有很多自己的特征,其主要表現為:第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各締約方可根據自己的承諾清單履行國民待遇義務,給予其他成員方的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范圍均以承諾清單為準。因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是一種特別承諾的義務,而不是一般的義務,僅在承諾的范圍內對做出承諾的成員有約束力。第二,由于服務與服務提供者是密不可分的,因而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不僅適用于服務本身,而且適用于服務的提供者。《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承認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本身的無差別性。第三,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確立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目標是消除對與本國同行業競爭的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歧視,因而國民待遇意味著在特定的領域和范圍內,對所有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都將提供一視同仁的待遇。 [6]

如果說國民待遇原則的作用是使外國商品、外國商人與本國產品、本國商人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那么,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作用則是使不同外國的商品與商人在本國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關于最惠國待遇原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條明確規定,締約方對來自和運往其他國家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締約方的相同產品。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是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稅費、規章手續、銷售和運輸等,尤其在關稅征收方面的適用最為明顯和直接。這一原則使得兩個締約方之間的關稅減讓談判的結果自動地適用于其他締約方。《服務貿易總協定》也要求每一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優惠,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的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該原則既適用于服務,也適用于服務提供者;既適用于中央政府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也適用于地方政府采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不管成員方是否就某個具體的服務部門做出承諾,最惠國待遇原則仍適用于該部門。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方在進行最初承諾的談判中,將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措施列入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附在各自承諾表之后。但這種例外不得超過10年。如果某一成員方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措施,則需得到世界貿易組織至少四分之三成員方的同意。

二、WTO規則要求限制國家壟斷

貿易的國家壟斷屬于正常市場競爭規則適用的例外。WTO并沒有要求一概取消貿易的國家壟斷,但卻對貿易的國家壟斷制定了明確的規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專門就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國營貿易企業問題做出規定,要求各成員約束該類企業按非歧視待遇原則經營貿易,并保持透明度。所謂的按照非歧視待遇原則進行經營,主要是指:第一,只以商業上的考慮進行購買或銷售,包括價格、質量、貨源情況、可推銷性、運輸及其它購銷條件;第二,給予其他成員的企業適當機會參與購銷競爭。關于保持透明度,總協定以及“1994年關貿總協定關于解釋第十七條的諒解”,要求成員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知“從事對外貿易的國有貿易企業;它們進口或出口的產品;其它信息(根據問題單提供),以使對企業經營貿易的方式能有清楚的了解。諒解條款還規定,由貨物貿易理事會下的一個工作組對所有的通知進行審議。該工作組成立的目的是希望最終準備一份關于不同成員的國有貿易企業,以及它們的進出口產品及與政府關系的概況文件;使成員能夠對這些企業的行為進行更深層次的監督,以確保他們在實踐中嚴格地從商業出發進行交易。

《服務貿易總協議》第八條“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雖然沒有使用“國營貿易企業”這一稱謂,但從其內容看,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保證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及該成員方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中的具體承諾。如果上述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間接參與提供其壟斷和專營權之外的服務,且有關成員已就該項服務作出具體承諾,《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成員方保證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不能違背該成員方的具體承諾,即不得濫用其壟斷地位。

三、WTO規則要求成員方適當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反傾銷稅是一國針對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設立反傾銷稅的本意應該是抵制外來商品的不正當競爭,保護本國競爭者的正當權益。但在一般關稅水平大幅度降低之后,反傾銷稅的征收經常起著增高關稅壁壘的作用。因此,WTO的反傾銷規則具有雙重功能:一是授權各成員方規制傾銷這一具有反競爭性質的行為;二是規制各成員方政府的反傾銷行為,防止反傾銷措施被政府當作貿易保護措施。

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即已規定:“各締約國認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輸入另一國的商業,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締約國為了抵制或防止傾銷,可以對傾銷的產品征收數量不超過這一產品的傾銷差額的反傾銷稅”。

烏拉圭回合談判所形成反傾銷協議仍授權各成員方對傾銷行為加以規制,與此同時,WTO反傾銷協議也對各成員方的反傾銷措施的實施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傾銷”與由此所產生的“損害”的存在,是政府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前提條件。根據反傾銷協議第二條的規定,在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時,關鍵在于出口價格(export price)與正常價值(normal value)的比較。關于“損害”的確定,反傾銷協議的第三條第四款較為詳細(但并非窮盡)地列舉了考察是否造成實質性損害時所應該考慮的因素。對于實質性損害威脅,反傾銷守則規定: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認定應該是基于事實,而不應僅依據宣稱、推測或模糊的可能性。傾銷可能導致損害的情況的改變必須是可清楚預見、并且是急迫的。對于如何確定“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實質性阻礙”,關貿總協定和反傾銷守則均未做出規定。在實踐上,這類損害通常不應理解為傾銷的產品阻礙了建立一個新工業的設想或計劃,而應該是一個新工業的實際建立過程受阻。反傾銷協議對反傾銷調查及反傾銷稅的征收等程序問題也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為各成員方的反傾銷程序設置了最低標準。

補貼也是一種違背正常競爭規則的行為。與傾銷不同,補貼幾乎總是政府的行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補貼對市場競爭的扭曲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一方面,享受政府補貼的出口產品可以比其他國家的出口產品具有更強的競爭能力,從而奪得其他國家的出口商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政府補貼可以增強本國產品同進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從而擋住進口。一國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補貼措施,但與此同時,一國在實施補貼時不應損害他國的正當利益。

關貿總協定第十六條把補貼區分為一般補貼和出口補貼。關于一般補貼,總協定的要求是,任何締約方如果給予或維持任何補貼,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在內,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它的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它的領土輸入某種產品,它應將這項補貼的性質和范圍、這項補貼對輸出、輸入的產品數量預計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這項補貼的必要性,書面通知締約方全體。如這項補貼經判定對另一締約方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嚴重威脅,給予補貼的締約方,應在接到要求后與有關的其他締約方或締約方全體討論限制這項補貼的可能性。對于出口補貼,總協定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總協定第十六條第二節規定,締約各方認為:一締約方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補貼,可能對其他的進口和出口締約方造成有害的影響,對它們的正常貿易造成不適當的干擾,并阻礙本協定的目標的實現。因此,締約各方應力求避免對初級產品的輸出實施補貼。根據反補貼協議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一國的有關當局最終確認了補貼和補貼額的存在,確認了受補貼的進口正在造成危害,那么,在與有關締約方進行磋商方面盡到合理的努力之后,就可以依據協議的規定征收反補貼稅。

四、WTO規則要求成員方監督知識產權的濫用

限制性商業行為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技術的供方必須考慮技術出讓之后所可能帶來的競爭方面的后果,因為技術的受方利用受讓的技術所生產的產品不僅會在受方所在國的市場上銷售,也可能銷售到供方原先所保有的其他市場,甚至銷售到供方所在國的市場。因此,技術的供方便會很容易地選擇通過限制對方的商業行為的方式來保持自己的有利地位。第二,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通常是具有法定的或事實上的獨占權的技術,因此,技術的供方對受方的商業活動所施加的限制較容易被受方接受,而且這種限制并不當然成為有關國家的法律的禁止對象。對于國際技術轉讓中的限制性商業行為,許多國家的法律已作出專門規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雖然主要規定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標準問題,但也部分地涉及到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遏制問題。協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防止經常實施的不合理限制貿易的行為、或對國際技術轉讓有消極影響的行為,只要該措施與本協議的規定一致。”協定的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各成員同意,一些限制競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可以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并會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本協定的任何規定均不得阻止各成員在其立法中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并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如以上所規定的,一成員在與本協定其他規定相一致的條件下,可按照該成員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類活動,包括諸如排他性返授條件、阻止對許可效力提出質疑的條件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等。”

如果說上述規定還只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授權性規定的話,那么,協定的第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則屬于義務性規定:“每個成員應在任何其他成員的請求下,與其進行磋商,如果該任何其他成員有理由相信,作為被提出磋商申請的成員的國民或居民的知識產權所有人正在采取的行動違反了其關于本節內容的法律和規章,并希望在不妨害按法律采取任何行動以及不損害任何一方享有的作出最終決定的充分自由情況下使有關知識產權所有人遵守有關立法。被請求成員對提出請求成員的磋商要求應給予充分和同情的考慮,提供足夠的機會進行磋商,并在遵守國內法和就提出求成員保障其機密性達成相互滿意的協議的前提下,在提供與該事項有關的公開的非機密資料和該成員所掌握的其他資料方面予以合作。”“如一成員的國民或居民在另一成員內因違反那一其他成員有關本節內容的法律和規章而受到起訴,則應其請求,那一其他成員應按與第3款同樣的條件給予其磋商機會。”

由于在國際技術轉讓領域中,限制性商業行為基本上體現為技術供方對技術受方的限制,而發達國家的當事人通常是處于供方的地位,因此,限制性商業行為對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基本上局限于通常作為受方當事人屬國的發展中國家。因此,發達國家對于國際技術轉讓領域中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關注遠不及廣大發展中國家所給予的關注。

叁、世界貿易組織是否會對成員方的反壟斷立法施加更為深刻的影響

一些國家對于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內反壟斷立法的現狀并不滿意。它們認為GATT/WTO框架下貿易自由化所取得的成果正在被私人的限制競爭行為所侵蝕,所以力圖推動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內反壟斷法律規則的完善。1996年12月在新加坡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第一屆部長會議,在審議了烏拉圭協議的執行情況和世界貿易的最新發展之后,討論了世貿組織的未來日程,并決定成立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以及政府采購透明度3個工作組。《新加坡部長宣言》第20節規定,建立貿易與競爭政策工作組的目的是研究各成員方就貿易與競爭政策的關系所提出的問題,以便澄清有助于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此議題的任何問題。部長宣言也同時指出,上述領域中的任何多邊規則的進一步談判,如果有的話,均應在WTO成員就此種談判取得明確一致意見之后方能發起。2001年11月在多哈舉行的WTO第四屆部長會議所通過的部長宣言再一次提到競爭政策的談判問題。該宣言指出,部長們認識到多邊競爭政策框架應使競爭政策更能促進國際貿易和發展,并一致認為在就談判的模式達成明確共識、作出決議的基礎上,第五屆部長會議后將進行談判。這意味著關于競爭政策的談判應于坎昆部長會議后啟動,但前提條件是各成員方須就談判模式達成明確共識。《宣言》還明確要求“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并為其提供適當的靈活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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