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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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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對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眾和學者近年來最為關注的問題。盡管有法律保護婦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死人命的情況。許多受虐婦女因此喪失了的勇氣,不得不繼續維持暴力的婚姻關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極端,主張只有用暴力和謀殺的手段才能結束這種關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在年主辦的一次婚姻質量調查表明,不論程度頻率如何,丈夫打過妻子的占.%;妻子打過丈夫的占.%。中國目前正在展開關于家庭暴力對策的討論,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確認這一針對婦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類行為的對策。

我國年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現狀、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可見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按照表現形式,家庭暴力可分為以下三類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現狀

近年來,婦女運動越來越多地關注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作出解釋。

自由主義女權主義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數人的變態;社會結構論的解釋則認為,暴力行為是社會的階級差別所帶來的挫折感和壓抑感導致的;由于社會上有些人不能實現自己心中的目標,由于相對貧困和絕對貧困,由于惡劣的住房,惡劣的工作環境,由于缺少工作機會,一些人才會變得有暴力傾向,因此,對婦女施暴的現象較多發生在社會的下層。有許多女權主義者對暴力現象持有這樣的看法:如果像統計數字所表明的那樣,犯大多數對于被害婦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這種暴力行為就應當說是由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造成的。有學者提出,家內的男女不平等與家庭暴力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會大大下降。

自內羅畢戰略提出與針對婦女的暴力作斗爭以來,各國婦女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從婦女教育和受虐婦女庇護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隊的成立,一場全球性的反對對婦女施加暴力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不少人提出建議,應當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網絡,把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擺進世界人權問題的議事日程當中去。這個專門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網絡將把社會工作、法律、教育、衛生及受虐婦女庇護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幫助受虐婦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是影響家庭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為例,年以來,婦聯系統接訪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訴案件件次,占總數的。打進熱線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總數的。家暴致傷鑒定中心先后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了傷痕鑒定。對名公眾抽樣調查顯示,夫妻吵架后動手的占,的人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象。家庭暴力給婦女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同時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輕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違法犯罪。

(二)輕微傷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占一定的比例

調查顯示,以輕微傷為主的輕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北京市家暴致傷鑒定中心鑒定的名受害婦女中,輕微傷占。婦聯系統接訪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輕微傷占。輕微傷中以拳打腳踢為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實施精神傷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齡、文化和職業呈多元化,低學歷、工人、農民占多數

對北京婦聯系統案件的統計分析顯示,市區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節,農村比城市高了近個百分點。施暴者年齡在歲以 下的占,歲的占,歲的占,歲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農民占,個體經營者占,下崗失業人員占,干部(包括公務員、職員、軍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專的占,大專以上的占。由此可見,年齡在歲、文化素質低、工人農民的施暴者占多數,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和高層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農村與城市相比,農村歲以下和城區歲以上的施暴者,農村初中以下和城區大專以上學歷的施暴者分別高于對方。

(四)公眾求助意識增強,婦聯、村居委會成為求助的首選單位

對婦女熱線情況統計顯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過派出所、指揮中心、街道、居委會等途徑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個百分點。對問卷調查的統計顯示,遇到家庭暴力時,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決。在選擇求助單位時,的人選擇婦聯、村居委會,的人選擇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選擇親戚朋友,的人選擇雙方單位。婦聯、居委會成為公眾解決家庭暴力的首選單位。

(五)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較高

調查顯示,%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認為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肉體的傷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識中,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綁、拘禁分別占、、、。恐嚇、咒罵、威脅、人格、譏諷分別占、、、、。由此可見,隨著婚姻法的宣傳普及,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較高,對家庭暴力內涵及行為的認識與婚姻法的定義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四、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權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幾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為私有財產,認為“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特別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視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腳踢。有的婦女把丈夫作為自己的生活支柱,經濟上、心理上依賴丈夫,面對丈夫的暴力行為不敢反抗。

(二)生存壓力是導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會競爭給人們帶來了較大的生存壓力,當夫妻一方或雙方失業,家庭生活來源短缺時,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隨之產生。特別是作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業或者工作不景氣,面對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壓力,常會通過酗酒宣泄,因為酗酒引發的家庭暴力不斷發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性規定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賠償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索賠問題,法律上沒有依據。對占家庭暴力絕大多數的輕微暴力行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四)寬容態度縱容了家庭暴力的產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清官難斷家務事”等意識在社會上有很大的市場。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外人最好別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數人選擇自己解決甚至選擇離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響了家庭暴力的解決

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無法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對策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得到廣泛關注。為此,提出以下對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政府行為

政府重視和干預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徑。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應發揮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文明社區、文明家庭創建活動考核體系,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目標,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從政策和經濟上對反家暴工作給予支持。同時,要對立法和司法人員、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進行反家暴意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決策層和執法者的性別意識和反家暴意識。

(二)加大執法力度

依法打擊家庭暴力行為是反家暴的關鍵環節。執法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做到預防為主,違法必究。將家庭暴力干預納入 指揮中心和社區警察的工作范疇,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點”,探討實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預防,事中干預,延伸服務”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機關成為反家暴的首要環節。還要進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識和技巧,加大干預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時,檢察機關和司法審判機關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反家暴意識

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道德水準、反家暴意識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是反家暴的基礎。要通過宣傳欄、婚姻家庭學校、家庭對話會、法律進家活動、廣場咨詢、法庭進社區等面對面的形式,向公眾傳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識,在全社會形成家庭暴力是社會公害,人人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要借助媒體的力量,通過對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說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為。要把有無家庭暴力作為評選“五好文明家庭”的條件,倡導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關系。要加強對婦女的法制教育,轉變“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引導婦女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幫助廣大婦女樹立證據觀念和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要教育婦女樹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質,增強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強社區防范,健全社會防控機制

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區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第一道防線,要強化社區反家暴意識,把反家暴納入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管理的視野,成立社區反家暴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街道綜治辦、婦聯、派出所、法庭、社區醫院等部門參加的社會支持網絡,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聯動的工作機制。設立家庭暴力致傷鑒定中心,“家庭糾紛調解站”,“社區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訴熱線,或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優秀婦女維權崗”創建活動等,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五)暢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救助、保護婦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環節。國外建立解除受害婦女身體痛苦和心理壓力的救助機關的做法值得借鑒。要設立“受害婦女心理指導站”、“心理醫療診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區救助服務機構,建立為受虐婦女兒童提供緊急、臨時居住的婦女避難所,暢通家庭暴力的解決渠道,從生活和心理上幫助受害者渡過難關,樹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強國際交流與項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婦會《行動綱領》把“對婦女的暴力”列為個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國都開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討和實踐。我們應加強國際交流和項目合作,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經驗,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議

救助應該應以預防為先,調解為主,訴訟為輔。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稱其為主動救助)

早期救助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主要的手段還是以教育為重,宣傳法律法規,提倡良好社會風尚。居委會和村委會可以設立定期的法律咨詢服務,就有關家庭經濟財產糾紛,離婚事宜,婚內雙方權益,繼子女、繼父母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贍養、撫養、扶養等的問題給居民、村民提供意見。盡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會獲得哪些幫助,將家庭暴力發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組織轄區內的婦女學習防暴技巧,相關法律措施。加強對男性家庭成員的法制教育,畢竟半數以上還是男性為施暴者。

作好鄰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發生的家庭的鄰居作為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對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損害嚴重,有可以預見的生命危險的受害者應施予援手,避免悲劇發生。

居委會和村委會還可以與幾家主要的醫療機構掛鉤,有轄區內的因家庭暴力受傷到該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負責人,保存重要驗傷報告、診斷結果。

各級婦聯還應有效保障婦女權益,指導和監督基層組織開展工作,必要時提前介入家庭危機。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個案警示他們。要對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訪。

教育部門要對在校學生結合實際進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們了解自身權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婦聯及各基層組織也應兼顧對于他們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總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為受害者就重視,男性成為受害者就不顧,對于施暴之婦的教育也應重視。

二、被動救助

()受害者未成為加害者

因為家庭暴力案件還是屬于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報或未至嚴重地步法律無法介入,所以各基層組織,婦聯及民政部還是以調解為主要手段,緩解家庭暴力對于受害者的影響。提倡推廣社區調解員制度。在調解無效,暴力行為仍存在的情況下,可建議受害當事人向法院提訟。對符合離婚條件的雙方,法院應盡快作出判決準予離婚。避免在此過程中,施暴者變本加厲。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

我所說的受害者成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長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無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傷亡的行為,從而成為加害者。這里,受害者顯然觸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還應酌情考慮。實現對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婦女綜合癥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提出用來證明受害者行為的合法性,即屬于正當防衛。這在法律界有爭論。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解釋受虐婦女由于長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產生了一種無法擺脫施暴者的無助感,以及她們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作出過激反應的合理性[],而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傷害行為所采取的致使行為人傷亡的行為。我認為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作為法官判案的一個有力依據。

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受害者對顯性的,外在的,肉體上的一種侵害的反擊,受虐婦女綜合癥則是受害者對隱性的,內在的,精神上的一種侵害的過激反應;法律保護的不僅僅是公民的肉體安全,還包括精神安全。正當防衛強調了要在侵害行為進行過程中施實,其實,家庭暴力,虐待行為,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經常性的行為,這種侵 害行為對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續從不停頓的,這就符合了侵害行為進行中的條件。

第2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在當前,有些基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作為原告的女方(大多數已經離家出走或者在娘家暫住)提出離婚時,會發生被告即男方在庭審結束時在法庭、法院或者在半路“搶媳婦”的現象。對于這一問題,筆者在此作一簡單分析。

狀況及特征一、狀況目前“搶媳婦”現象多發生在基層法院離婚時女方當原告且女方已經從丈夫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或在娘家居住,并且雙方當事人大部分都是農民。“搶媳婦”已從最初的開完庭沒離開法庭就搶,發展到現在大部分是等女方從法庭或法院出來后在半路上或到女方住處去搶。二、特征發生在離婚中的“搶媳婦”現象是夫妻關系出現矛盾女方去法院離婚而男方不同意離婚時的一種現象。它多少受到傳統搶親風俗的影響。但它和搶親風俗又不一樣,搶親是一種很古老的風俗,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在一定的地區都曾經存在著這種現象。即使到了今天比如在我國的云南阿昌族等少數民族,還依然延續著這種風俗。具體是指當未婚男子有了意中人而女方父母不同意或者意中人在戀愛中變心時,未婚男子將自己喜歡的未婚女搶到自己家中結婚成親的一種現象。而目前的發生在離婚案件中的“搶媳婦”現象以下幾種:1、家族式:是屬于“搶媳婦”現象中最普遍的一種,當男方即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時,大部分會召集家族里的人進行商議,然后組成一支由婦女(口齒比較伶俐的)、老人和幾個青壯年組成的“搶媳婦”團隊,租上一輛或者兩輛車,有組織地進行“搶媳婦”。2、夫家娘家聯合式:當妻子因離婚后,在一些農村,不僅是丈夫及家人反對,就連娘家人也反對,當法院開庭傳票下達后,夫家人和娘家人就聯合起來一起商議并實施“搶媳婦”。在實踐中就發生過夫家人和娘家的父親及弟弟一起把開完庭的女當事人拉到了車上搶走的現象。3、雇傭式:如果離婚的當事人男方或者女方都沒人愿意出面去“搶媳婦”時,離婚男子會花錢雇人幫忙去搶,此種情況下,男當事人起主導作用,被雇傭的人只起輔助作用。原因基層法院只所以多次發生離婚時丈夫帶人“搶媳婦”的現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方面的原因。這是“搶媳婦”現象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受傳統觀念影響,農村男子結婚過程的很不容易,訂親要支付一大筆名目繁多的財禮錢,除了買一些金銀手飾費、摩托車、手機等物品外,還要給付高額的見面禮、改口費等;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時要花費一大筆錢去買許多衣物或者照婚紗照,而舉行結婚儀式時還要花費一大筆錢擺許多桌酒席宴請親朋好友。二是傳統的封建夫權思想的影響。在一些農村,有些男子仍然把妻子看成是自已的私有財產,認為妻子嫁到自己家,就是自己家的人。而有些娘家人積極參與“搶媳婦”也是基于這種思想,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應該用那種“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棒槌抱著走”的觀念去束縛自己的女兒。再一種原因就是離婚后農村男子再婚的難度大。農村男子離婚后,無論是從經濟原因還是從年齡、收入及其子女等各方面的原因來看,再娶都很困難,從許多農村離婚案來看(女方先提出離婚),離婚后大部分男子都難再結婚。后果及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搶媳婦”如果發生在審判場所主要包括審判庭、法庭或者法院,大多數法院都按民訴法第101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或拘留。同時正是由于法律制裁性的存在。目前發生在審判場所中搶媳婦的現象已不再多見,大多數搶媳婦的現象是發生在庭審結束后,當事人離開法院和法庭在審判場所外。對于發生在審判場所的“搶媳婦”現象目前有觀點認為:“搶媳婦”毋須探討,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這種觀點認為離開審判場所發生的“搶媳婦”已經是在庭審結束后,且在案件未宣判前,原、被告雙方仍然是夫妻關系,當原、被告雙方離開法院后,男方帶著一些人把媳婦搶回家是一種家庭內的糾紛,這事跟法院就沒有任何關系了,并且媳婦被搶回家后,在家人或者好朋友的勸說下,尤其是因一時有怨氣而去的女方有可能會和丈夫和好,這種“搶媳婦”的現象對當事人來說未必就不是一件好事。

對于這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現將自己對此問題的簡單看法闡述如下:1、“搶媳婦”現象屬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從這條規定來看,筆者認為“搶媳婦”這種現象應該是屬于家庭暴力。如果能夠認定“搶媳婦”現象為家庭暴力,那法院就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調解無效時,應準予離婚)的規定,判決當事人雙方離婚。2、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此,如果發生“搶媳婦”的現象,尤其是在離開審判場所后,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進行求救。3、建議修改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基于這條的規定,在發生“搶媳婦”現象時如果女方受到輕傷以上的傷害,女方就可以依法自訴或者向公安機關機關報案走公訴之路,依法追究另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沒女方沒有受到輕傷以上的傷害,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對因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被搶的當事人應該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依此規定,“搶媳婦”現象中被搶的女方當事人在受到輕傷以下的傷害時就無法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維護。因此,建議對此條進行修改。預防措施一是開庭排期時予以適當的安排。一般女當事人時會在訴狀里提到已經離家出走或者在訴狀中不作敘述而在立案時向立案法官述說在可能被丈夫家人搶走的那份擔心。法院在立案排期時就應該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當地將這種案件如果屬于法庭管轄的盡量安排到法院機關審判庭來開庭,畢竟,大多數法院機關審判庭的安全保護措施相對法庭要完備得多,主要是因為法庭警力有限。二是開庭審理時審判法官多做工作。當卷宗移送到審判庭時,法官在閱卷時依訴狀能夠看出女方離家出走提出離婚有可能會發生“搶媳婦”現象,在開庭審理時法官要從法、理、情方面多做調解工作,確保司法公正和諧。三是在農村加強普法宣傳力度。借“五五普法”的契機,對婚姻、家庭、人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要加大宣傳力度,杜絕形式主義,不走過場。四是建立聯動機制。現在,有的女方怕被搶就暫時不敢離開審判場所,這是暫時的一個逃避,況且,在審判場所短暫的停留再離開也并不一定就能避免“搶媳婦”現象的發生。當事人如果提出讓法院送其回家的要求在目前鑒于法院警力和財力的有限,法院沒有能力全面地去保護每一個有可能被搶的女方當事人。因此,建議建立司法、公安、民政、婦聯、村居委員會等多家單位對此類問題進行協管的機制。

第3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2006年12月18-19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亞洲地區性別與法律比較研究”首屆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由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和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柬埔寨、伊朗、蒙古、泰國、越南和中國等6個國家法律界、婦女界、非政府組織、政府部門等不同領域的39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分五個主題:從社會性別視角看法律改革、司法保障面臨的問題;立法、法學研究和教學中的社會性別主流化:平等權的法律實踐:機制和程序保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國家層面的實施;法律領域中的性別主流化:最佳實踐。

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中,與會者圍繞如何將性別納入決策主流,分別介紹了各國的性別平等現狀,總結了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在促進性別平等方面的成績,介紹了各自最新立法動向與司法實踐經驗;共同分享了各自在法律與性別研究、教學、實踐等方面的經驗和研究成果;加強了相互間的交流、合作與溝通,并希望在發展和完善各國性別與法律研究網絡的同時,建立性別與法律研究的亞洲區域網絡,從整體上推動亞洲地區兩性平等的進程。

一、將社會性別納入法律決策主流:亞洲國家的實踐與經驗

在將社會性別納入法律決策主流的過程中,亞洲各國的非政府組織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倡導、推動到實踐參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Virada Somswasdi在《反對父系社會:泰國婦女研究的現狀與挑戰》中談到,在泰國性別平等問題從1974年開始即成為法學學術中的熱點問題,女性和發展項目關注女性的家庭角色,以及在政治、經濟、文化、角色等方面的地位。有兩個案例表明了婦女組織在推動司法中的兩性平等方面做出的貢獻。其一,婦女組織認為女性在婚后必須隨夫姓的規定是違憲的,她們要求法院給予審查。經過婦女組織的呼吁,法院最終規定婦女婚后可以隨夫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氏。其二,在一起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身為大學教授的丈夫使用種種殘忍手段,將妻子虐待致死,公訴機關卻要保釋該施暴者,條件是要這名施暴者在社區無償服務30小時,法院也將不予追究。婦女組織開始游行示威,向媒體曝光,在婦女組織和公眾的強烈要求下,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Duong Thanh Mai的《越南法律體系中的性別主流化》、Tran Thi Mai Huong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國家層面的實施》、Thuy Anh Nguyen的《越南的性別平等法》談到,越南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性別平等法》為核心的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性別平等法》明確了男女間的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差異,提出促進兩性實質平等的立法目的。為此,在法律中規定了男女平等、女性基于生理性別差異而產生的特殊需要、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的規定采取臨時措施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越南《性別平等法》的突出貢獻體現在:其一,以促進性別平等取代保護婦女權利。將性別平等作為立法的目標,針對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而非針對特定性別人群制定法律,不僅立足于保護婦女,同時立足于改善兩性關系,旨在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促進性別平等,這是一個質的飛躍。其二,明確規定將婦女在家務中的勞動計人家庭總收入。雖然該規定離家務勞動社會化的最終實現尚有距離,但其積極意義不可忽視。其三,將參政的性別比例作為一個重要的分析指標,推動兩性平等參政的進程,這是越南女性參政比例較其他亞洲國家要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實踐活動方面,三百多家非政府組織在兩年前開始合作,建立了網絡,一些專門的組織如婦女聯盟、農民聯盟,正在發揮重大的作用。

Rosa Gharachorloo在《伊朗的性別平等法、家庭暴力法、性騷擾立法》中介紹說,在伊朗,由于受到宗教的影響,兩性平等狀況與亞洲其他國家相比尚有差距。雖然該國設有婦女事務與家庭中心,但它是完全依附于政府的組織。家庭暴力是突出的社會問題。伊朗的家庭暴力發生率較高,這一方面是受傳統和宗教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在刑法、民法、婚姻法中缺乏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條款。近年來,由于國際壓力和伊朗律師協會人權委員會、伊斯蘭人權委員會等NGO組織的呼吁,伊朗正在采取積極措施。

Ouk Kim Chan Tara在《對婦女的暴力》中談到,柬埔寨于2005年9月出臺了《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宣稱任何人在家庭中都應免受暴力侵害,政府有權及時介入,阻止正在進行的侵害甚至當場控制施暴者而無需逮捕令。柬埔寨婦女組織關注婦女、兒童遭受暴力的各種事件。同時為受害女性提供了一些實質幫助,例如,接到妻子遭受家庭暴力的報告后,婦女組織可以幫助受虐婦女找到庇護所,受虐婦女在庇護所既可以得到人身保護,又可以得到培訓,增強個人生存能力。如果受虐婦女希望離婚,婦女組織可以提供由庇護所到法院的交通費,派專人護送,免費離婚案件。此外,柬埔寨婦女組織通過立法起草、培訓、宣傳、提出建議等積極方式,敦促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Enkhjargal Davaasuren在《蒙古立法中的性別主流化》中介紹到,在蒙古,由于該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男女兩性在政治、就業、教育等領域中產生了較大的差距。為了減少兩性之間的差距,蒙古政府成立了國家性別平等委員會,蒙古的婦女組織也采取了積極的行動。婦女組織比較關注的問題有:女性在議會中的比例持續下降,目前只有7%;男女兩性就業率差距不大,但在重要部門、從事決策工作的女性比例非常小,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整體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在財產所有權的認定、私有化的過程中也存在性別歧視問題。在促進婦女參政的過程中,在婦女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努力下,各黨派有意識地提出了女性人選,將女性占30%的比例作為奮斗目標。但女性候選人仍然面臨來自孩子、家庭、經濟狀況等各方面的困難,婦女組織的任務不僅包括推動立法,還包括提高整個社會的性別意識。

亞洲國家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法律決策的主流過程中取得的成就,無疑為中國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二、從保護婦女權益到推動兩性平等:中國的現狀與奮斗的目標

’95世婦會對中國社會性別主流化起了重要推動作用。目前,中國業已形成以《憲法》為依據,由《民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單行法律組成的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體系;中國政府在承認性別差異的基礎上為保護婦女權利、促進性別平等做出了巨大努力。

在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立法和司法決策方面,中國的NGO組織做了很多工作,在立法方面,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起草法律建議稿并通過人大代表提交給了人大議案委員會;在司法方面,反家暴網絡和各地網絡成員培訓了大量來自公檢法司各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關注和性

別平等有關的案件,并通過從性別角度對案件的分析,使受虐婦女獲得較輕的刑事處罰:在各地開展了以促進性別平等為目標的法律援助、性別培訓、公共教育等活動。

在如何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社會主流,特別是納入法律領域主流的問題上,中國目前仍然存在著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其一,男女兩性在地區、城鄉、領域之中的差異;其二,缺乏健全的性別平等保障機制,尚沒有專門的性別平等法律以及相應的法律執行機構,婦女權利保護執行力度不大;其三,社會性別意識主流化的工作有待深入,如對現有法律文本的全面檢審、在執法中的性別分析、對國家各領域的分性別統計、分析和預算等。

中方代表們在如何將社會性別納入決策主流問題上認為,在推動性別主流化過程中一定要關注婦女權利保護與性別平等的關系問題和男女平等與性別平等的關系問題。對婦女實施法律援助、對婦女問題進行研究、提高婦女在社會生活中各個領域的地位,并非社會文明發展的最終目標,社會性別納入社會主流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的性別平等、和諧與進步。

同時,要注意對保護婦女權利法律條款的性別分析與謹慎運用。《勞動法》規定,婦女享有兩個月的帶薪產假。這個基于生理性別差異旨在保護婦女權利的條款強調了女性作為照顧者的社會角色,強化傳統社會對嬰兒撫養的性別角色分工的期待,這個角色分工支持一種觀念,即女性(母親)是家務勞動(撫養孩子、照顧家庭)的主要承擔者,男性(父親)則應當出去工作賺錢,養家糊口。這種規定不利于促進性別平等。再如,在男女退休年齡問題上,到底是對女性的保護還是對女性的限制,表面上的保護條款是否以犧牲婦女更大的利益作為代價?在制定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條文時,必須對條文進行性別分析,謹慎適用,避免違背性別平等的初衷。

中方代表談到了法律中性別主流化的理論研究問題,認為既要研究概念又不可停留于概念。應從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出發,將社會性別納入到法律的各個領域中。在理論研究中應關注分析法律規范中隱藏的性別觀,通過法律的運作進程、運作效果考察性別變量在立法、執法、司法中的作用,通過對法律史、性別史的研究把握法律性別觀在法律歷史中的演變過程。學者應致力于構建本土基礎上性別主流化的理論基礎。此外,對性別與法律的研究還應當將法學、人類學、公共政策研究以及婦女學等各種變量相結合,避免研究內容的單一化。

三、通過法律的社會變革:將社會性別納入決策主流的意義

與會者一致認為,當前,亞洲區域的性別問題主要表現在:性別偏見、男尊女卑的陳舊觀念仍在各國家和地區普遍存在;女性平均工作時間(包括家務勞動時間)多于男性,造成女性負擔過重和健康危害;少數民族、偏遠地區女性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較少;女性受高等教育的人數普遍低于男性;促進兩性平等的法律規定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差距:女性在政治生活中參與度不夠;就業中性別歧視嚴重,女性平均工資低于男性;虐待婦女、販賣婦女現象仍然存在;艾滋病傳播中女性受侵害現象嚴重,母嬰傳播中婦女兒童成為主要受害人群等。

針對上述問題,亞洲各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通過立法促進性別平等;培訓社會性別專家和一批專門從事性別工作的專業人員;國家財政撥款專門用于促進性別平等;提高女性的參政能力和認識水平;實現在政策、立法中的社會性別主流化;通過社會宣傳、公眾教育,提高整個社會的社會性別意識;在各國乃至全亞洲區域內反對家庭暴力;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禁止販賣婦女的行為;采取積極措施防治艾滋病,防止艾滋病的蔓延,特別是母嬰傳播。但是,所有這些努力的核心,應當是將社會性別納入法律決策的主流。這才有助于實現法律的實質平等。

第4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2001年修改后的我國《婚姻法》第一次將離婚救濟理念植入離婚制度,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細化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方式,確立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和體系。這些規定適應了我國現實情況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內涵及特征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它通過對夫妻無過錯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濟,維護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穩定。

    第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適用于離婚無過錯方,并且只有在待定情況下才享有,即過錯方為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離婚都發生損害賠償問題。

    第三,必須有損害存在且損害是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過錯造成的。

    在司法領域中,損害賠償的產生基于兩個原因,一是侵權;二是違約。然而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之責還是違約之責在理論界存在較大的爭議主。違約責任論的主要依據是緣于婚姻契約說,認為婚姻本身是通過符合相關法定要件的當事人的充分意思表示,并經過一定的法定形式所確定的一種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在契約說的支配下,離婚損害賠償是賠償配偶一方對配偶另一方違反雙方的同居義務,踏實義務和相互扶助義務致使其受到損害而承擔的一種違約責任。而侵權責任論的主要依據則緣于婚姻制度說,認為婚姻不僅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產物,還是一種維系社會理論功能的社會制度,配偶一方對婚姻制度的侵犯不僅侵害了該制度的社會功能,而且還將對配偶另一方造成損害,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更帶有一種侵權責任的色彩。相比契約說,婚姻制度說更具有合理性,它更好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質,而且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我國的立法者還是支持侵權責任說的,如司法解釋第28條明確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與精神賠償”。根據一般法理理解,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而是屬于侵權責任所調整的范圍。此外在我國合同法中主要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下,離婚損害賠償視為違約責任,也難以體現社會的道德評價,并會進一步導致訴訟的泛濫,不利于家庭婚姻的穩定。所以,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應該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容

    《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時發生的賠償,而非僅因離婚造成損害的賠償,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姻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該條規定還明確了下列問題:第一,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第二,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以離婚為條件;第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上述法定事由。因其他事由導致離婚的,如,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并未達到同居程度的,不屬賠償范圍。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即夫妻一方的待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即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一種補償,同時過錯方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其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因此,補償應當是賠償損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則是輔助功能。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為標準、范圍來賠償。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度。在婚姻立法就此規定之前,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彌補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法官常常感到確定原告損失和賠償金額數的困難,感到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可遵循。因此,在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賦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權”,以滿足對形形案件進行審判的需要。所謂“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確定賠償數額時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依照《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規定,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仔細地分析和判斷案情,反復斟酌處理和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細、快捷地對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斟酌確定損失賠償額時,根據審判經驗,一般應該考慮以下要素:1、受害人所受的損害后果是否嚴重;2、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果是過失,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3、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4、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5、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

    學者普遍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效 .但是,無論透過司法實踐,還是進行理論的分析,這一制度的缺失都是不容忽視的。 司法實踐中傳來的信息也不令人鼓舞。一者,當事人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二者,即便當事人提出了賠償請求,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 中國法學會關于《婚姻法執行中的問題》課題組的調查表明,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在實踐中之所以受到冷落,原告舉證困難和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過窄,是該項離婚救濟方式適用的兩個直接障礙。 不僅如此,實踐中反映出的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是,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的規定,限制了配偶一方對婚姻中的違法行為,基于其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這使得許多婚姻當事人不離婚只要求配偶給予損害賠償的愿望得不到司法支持,也使得受害人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為不可能。以潘某訴丈夫劉某故意傷害案件為例。潘某與劉某結婚后,多次遭到劉的毆打。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被嚴重毆打達27次。1999年1月8日劉再次用戰刀、鐵棍、鐵鏈、皮帶、鞋毆打潘,用手摳潘的眼睛,導致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眼球結膜下充血,血尿,腰痛,經北京市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為輕傷。2002年7月4日,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劉某附帶賠償因傷害造成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劉某毆打潘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認為,“自訴人潘與被告人劉的離婚案件尚未審理完結,對潘提出的民事賠償訴求另行做出判決。” 可是,在婚姻法修改之前,這類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刑事案件,法院認定傷害罪成立,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都一并給予了民事上的賠償。

    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本身而言,其立法理念是在離婚時關注過錯,追究過錯方先前的導致離婚的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以使無過錯獲得精神的慰籍。這確實與中國《婚姻法》(1980年)確立的破綻主義的無過錯離婚原則的精神相矛盾。因為,破綻主義的無過錯離婚原則注重婚姻破裂的結果而不強調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持否定態度的。盡管有法學專家認為,離婚時的過錯損害賠償實際上是一個財產問題,是侵權法的問題。我們仍然可以堅持無過錯離婚,離婚是可以無過錯的,但是在財產的問題上有過錯還得賠。 這里必須明確的是:第一,離婚損害本身主要是非財產上的損害。從法定四種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和這一制度的功能看,它所針對的主要不是財產的損失(當然對人身的侵害,也會帶來受害人財產的損失),而側重于對無過錯方精神痛苦的撫慰。只是賠償損失這種民事法律責任方式,是通過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出來的。第二,婚姻關系的確不是侵權行為的“豁免地”,婚姻家庭成員間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規定來請求法律保護。但現在無過錯方必須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法定期間內提起損害賠償要求。就必然使其為了達到對過錯方的民事制裁,在離婚訴訟之始,就收集各種證據證明對方過錯的存在,難免使離婚雙方在法庭上關注和追究一方的“婚姻過錯”,從而忽視對婚姻關系實體是否已經死亡的判斷,也就難免給中國無過錯離婚原則罩上強調“過錯”的陰影,客觀上不利于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性質,學術界的看法尚不統一。 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它是侵權責任。不過《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各自侵害的客體是什么?卻是值得探討的。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兩種情形而言,它們侵害的客體是明確的,是受暴配偶及其他受害家庭成員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類違法行為侵害的權利性質則尚不明晰。有臺灣學者主張一方的婚外性行為,按照侵犯另一方的名譽權對待。 我國大陸學者傾向于認為它們侵犯了配偶權,但對配偶權的內涵又有不同理解,一是廣義配偶權,泛指夫妻間的一切權利,是他們人身權、財產權的集合;二是狹義配偶權,僅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確立而產生的權利,它的核心是性權利,就是配偶一方對另一方性的獨占權,即每一方既享有對對方性的獨占權,又承擔著性忠實的義務。

    筆者認為,自然人的名譽,是有關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則是”自然人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它是一個人得到社會合理評價,人格得到社會其他成員尊重的權利,有學者因此將它歸為”社會尊重權“之列。 配偶一方與他人重婚或婚外同居只會使自己的社會評價受損,而不會因此損害到對方的名譽。因此,過錯方的行為侵害的并非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至于配偶權,這一權利概念本身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如果從廣義上解釋配偶權,實在沒有提出這一概念之必要;狹義配偶權其內涵又與時代的發展、立法的理念不相符合。至于《婚姻法》第4條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雖涉及夫妻忠實問題,但它是倡導性條款,并無強制性,不能據此推出夫妻負有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 筆者比較傾向于認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04條,將這兩種行為歸為侵害對方合法的婚姻家庭權,即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五、完善我國離婚損害制度的若干建議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和實施,對制裁離婚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正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婚姻法》適于這一制度的條文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該制度的同法解釋在使用方面仍存一些不足,影響了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完善。

    (1)放寬請求權主體限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將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范圍限制為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即請求權主體只能是夫或妻,不包括其他人員,但該條(三)(四)兩項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行為的侵害對象并不僅限于夫或妻,還有可能是與婚姻關系當事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子女、岳父母、公婆等。在現實生活中,因婚姻當事人一方暴力侵害、遺棄、虐待其他家庭成員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在少數,如妻子虐待公婆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起訴離婚,在此情況下,其父母(及其妻子之公婆)可否對媳婦提起損害賠償?若不可以,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三)(四)項尤其是第(四)項就無存在的必要,因為反正作為非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者無權再離婚訴訟中提起損害賠償,倒不如把(三)(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僅限為婚姻關系另一方,排斥受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員,但這顯然是與立法意圖相違背的。因此,要真正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應有功效,就應當擴大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不僅限于無過錯的婚姻當事人,還應包括與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生活的,受婚姻過錯方暴力侵害或虐待,遺棄的其他家庭成員。例如,因暴力侵害、虐待、遺棄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應允許受害者參加到離婚訴訟之中,并有權獨立請求損害賠償。

    (2)拓寬賠償義務文體范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僅規定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而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向誰提出賠償請求,即未限制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九條卻把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限定為無過錯方的配偶即過錯一方,而排斥了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破壞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在夫妻雙方的范圍之內,這使得受害人在權力保護上受到影響,實際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若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重婚導致離婚的,合法婚姻關系的無過錯方應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要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如第三者有違法行為的不到法律制裁,顯失公平正義,且與社會公德相侼。《解釋》對法律規定不明的條文作出限制性解釋,是不恰當的,也制約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功效的發揮。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據實際情況,考察第三者是否“明知”,若為“明知”,則第三者應作為共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瑞士、美國、日本等國和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即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也應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同居的故意侵害合法婚姻關系的第三者納入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范圍之內,以在賠償主體上趨以完備。

    (3)增加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列舉了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但現實生活中,情況是復雜的,重大過錯不可能為列舉的四種情形所能全部涵蓋,如發生婚外性行為但未達到“同居”程度而對配偶以防造成嚴重傷害的,應不應該賠償?筆者所在區法院判過這樣一起案件:男方通過親子鑒定發現“兒子”非已所生,遂起離婚,并要求妻子給鄧精神損害賠償,合議院判準予離婚,同時判女方賠償男方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這例判決實際上已超過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可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但如不判,顯然有悖情理,對無過錯的男方也極不公平,可見,《婚姻法》規定的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須要加以擴大。嚴格地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對過錯行為破壞婚姻家庭關系,并導致婚姻破裂結果的賠償制度。這種過錯,不論是何種形式,只要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婚姻破裂,都應承擔賠償之責,《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以示例的方式對眾多的過錯予以了較大的限制,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那么這四種情形之外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過錯只能由道德規范來調整,事實上,這種將其它過錯行為推舊于道德規范調整的限制不僅在理論上缺乏支撐,在現實生活中也難獲公眾認可。比如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的通奸、吸毒、賭博等現象,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問題。如果夫妻一方有這些行為,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它同樣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成為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筆者認為,《婚姻法》規定的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應予以擴大,對諸如通奸,長期吸毒,賭博等重大的,情節嚴重的其他過錯行為,應賦予婚姻關系另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以體現法律的尊嚴,公平和正義。在法律條文的表述上,可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增加一項:“(五)其他嚴重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司法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婚姻法》的精神自由裁量即可。

    (4)離婚損害賠償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

第5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 非婚同居;利弊研究;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 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7-121-2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思想道德觀念的改變以及人們對自由的追求,非婚同居現象日益盛行。非婚同居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們對自由生活方式的追求,但同時也產生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實際問題,同居期間對弱者利益的侵害,對非婚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的不利影響,對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等,這些問題日益突出,而我國并沒有專門立法對該現象加以規制,這勢必使非婚同居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基于非婚同居產生的弊端,筆者認為在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要的情況下,在立法精神的指導下,我國應建立起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使非婚同居者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一、非婚同居的有利方面

對于非婚同居現象所產生的有利方面,筆者主要從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角度進行分析。非婚同居現象不僅在中國日益增多,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并日益盛行,它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錯綜復雜的原因。分析非婚同居現象的有利方面,主要從非婚同居的普遍存在是經濟、社會(道德觀念、科學技術)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角度進行分析。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為非婚同居的產生提供了適宜的土壤。我們知道一個現象的產生和存在并不是空穴來風,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有利的基礎上。非婚同居的有利方面即就是從產生它的有利條件方面進行分析。

(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首先,經濟的飛速發展為非婚同居提供了有力的物質基礎和保障。特別是其中女性經濟能力的提高和經濟上的日趨獨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越來越多的女性依靠自己的能力獲取財富,取得經濟上的獨立,不再單純的依賴傳統家庭中男性的經濟收入。當個體充分實現經濟的獨立后,對婚姻的需要將會有所消退。又由于我國的婚姻發生效力必須進行婚姻登記。而非婚同居相對于有效婚姻不需進行婚姻登記,比較簡單。因此,經濟發展和個人經濟獨立,是人們選擇非婚同居的經濟基礎。

其次,共同生活中的現實經濟問題與非婚同居密切相關。非婚同居可能是出于降低共同生活的成本的考慮。目前中國的房價依然十分高昂,很多人因為住房、戶口等問題延遲結婚,而非法同居成為他們的選擇;許多喪偶的老人為了回避再婚可能引起的子女、財產再分割問題而選擇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同時也成為一些年輕人,尤其是大學生和剛畢業的大學生選擇的一種既節約生活成本又避免經濟糾葛的方便之舉。

從這一角度我們可以看出,非婚同居者是由于經濟的發展和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及為了解決生活成本而普遍存在的。這就說明經濟為同居者提供了有力的基礎和后盾,同樣,非婚同居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濟的發展。它使更多的女性參與到社會生產中,增加了勞動者的數量,以至于能夠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

(二)有利于道德觀念的轉變和科學技術的發展

1.道德觀念的轉變。在我國,傳統道德教化與非婚同居是水火不容的。傳統的道德觀念決不允許沒有舉行結婚儀式和領取結婚證書的兩個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生活方式的極大改變也引起了人們對于同居的看法。尤其是現代,非婚同居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人們雖然沒有明確表示接受非婚同居,但也沒有表現出極大的排斥和反對。而是采取接受包容的態度,因為那畢竟是別人選擇的生活方式。

2.科學技術的發展。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避孕技術的發展為非婚同居的人們提供了一種消除顧慮的手段。醫療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避孕技術和人工流產更加安全,簡單。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婚同居者的顧慮,使得非婚同居依然大量存在。

非婚同居現象的大量存在使得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它存在的合理的一面,而且它的盛行也使人們的傳統的道德觀念受到了沖擊,人們認為甚至可以把它看做試婚的一種方式,非婚同居者在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后會成為法律婚,這也使得人們慢慢接受這一現象。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思想不斷進步,知道了選擇怎樣的方式是他人的自由,我們應該尊重。另一方面,非婚同居還促進了科學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避孕技術的發展。我們的發明創造受到利益的驅使,創造者重在追求利益。社會需求越多,獲取的利益就越大,人們就會不斷進行技術創新。隨著非婚同居現象的盛行,社會需求增多,有利可圖,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人們的創造熱情,從而促進技術的發展與進步。

二、非婚同居的弊端

任何事物都既有好的一面,同時也會產生不利影響。非婚同居基于各種錯綜復雜的因素產生和存在,隨之也產生了各種不利的社會問題。比如,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容易受到損害、非婚同居對子女產生的不利影響、非婚同居存在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一)非婚同居關系中女性權益易受到損害

非婚同居者選擇了非婚同居,雖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避孕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部分非婚同居者的顧慮。但是非婚同居中女性更容易受到傷害,不僅流產對女性的身心帶來極大的傷害,而且在非婚同居關系中雖然女性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經濟上的獨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女性的經濟能力依然低于男性,在共同生活中男性依然是家庭生活的主導者,決定著共同生活中的重大事務。又由于男性本身的特點,女性往往會受到男性的家庭暴力。

(二)非婚同居對子女產生的不利影響

非婚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雖然在繼承財產時與婚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其他方面面臨著其他的困難和排擠,首先,在戶口方面,我國采取的是戶口登記制度,給孩子登記戶口時須攜帶父母的結婚證和孩子的出生證明。而非婚同居者沒有結婚證,這在給孩子上戶口時就會遇到困難。而我國對戶籍十分重視,孩子從上幼兒園就需要戶口,如果沒有戶口學校不予接受孩子入學,這會對孩子產生不利影響。

其次,非婚同居關系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它與法定婚姻不同,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并不需要法定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非婚同居關系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非婚同居關系期間育有子女,如果其后同居關系解除,那么孩子跟隨其中的一方生活。那么孩子就會缺少另一方的疼愛,成為單親生活中的孩子。單親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非婚同居存在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由于非婚同居游離在婚姻家庭法等法律規范之外,一旦發生糾紛很難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和解決。權利受侵害的一方不能通過法律解決就很容易發生激烈的矛盾沖突,甚至發生暴力事件觸犯刑法。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和諧。中新社曾報道過一個非婚同居導致殺人的案件。安徽來上海打工的余道杰與女友非婚同居,女方懷孕后余道杰自己將孩子接生下來后,將其活活勒死,扔進垃圾箱。最后余道杰被依法判處故意殺人罪。

(四)非婚同居關系中雙方的滿意度低于婚姻

非婚同居關系一般比較短暫,大部分人都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覺得先嘗試一下,而不愿意付出更多,這使得同居關系與婚姻有著質量上的差別。而且非婚同居僅僅是兩個人的關系比較親密,與雙方父母家人的關系則不那么親近,整個幸福感比婚姻要差些。

三、非婚同居現象帶來的思考

非婚同居關系存在諸多的弊端,但是卻在全世界范圍內盛行。我們不能只看到非婚同居關系的弊端,最重要的是要找到解決這些弊端的方法。我們不能因為它有弊端,而不讓它存在。而且非婚同居的大量存在的事實和一系列原因,恰恰說明了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們不能通過婚姻得以實現的需求。單純地討論非婚同居的利弊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要做的是全面客觀地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基于此找到正確的應對方法。我們主要從法學的角度來探討對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尋求解決途徑和應對方法。研究非婚同居關系是否應當制度化、合法化。

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但法律又具有穩定性,他并不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也隨之發生變化。它是在社會的發展中不斷充實和豐富的。非婚同居關系由于出現時間較短,在我國的立法中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對于非婚同居期間產生的問題,沒有可以直接援用的法律。因此,為了更好解決非婚同居所產生的問題,更好的維護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權益,我們應該完善和補充法律,在立法上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

(一)明確非婚同居期間侵權行為的可訴性

女性在非婚同居關系中遭受各種人身傷害而提訟的案件時常可以看到。理論界對這種基于一定“身份”關系而提起的侵權之訴依據那種法律處理存在不同的意見。主要的爭議在于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身份如何界定,能否把非婚同居關系中的兩個人看作夫妻關系,依據我國的《婚姻家庭法》進行處理;還是把非婚同居關系中的兩個人的身份看成是普通主體,依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進行處理。筆者認為,非婚同居關系在我國的成文法和司法解釋中均未涉及。這說明非婚同居關系雖然在社會中大量存在,并被人們逐漸接受,但是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就說明在法律上它也處于一個既未被承認也未被禁止的地位。鑒于此,我們只能適用對主體關系沒有做出任何限制的《侵權責任法》。因為《婚姻家庭法》調整和適用的是具有法定夫妻關系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侵權責任法》第2條明確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民事權益包括人身、財產權益。《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并沒有限定主體,因此,一旦非婚同居期間發生侵權事由,適用《侵權責任法》是可行的。基于這一規定,非婚同居期間,女性遭到,男性對其身體上的傷害,即一般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最常見的侵權事件,一般受害者多為女性。在非婚同居關系中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也并不少見。侵權人應當成大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明確非婚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的戶口歸屬

對于非婚同居關系中產生的對于子女產生的不利影響這一弊端的解決,我國尚沒有可以援用的法律。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這一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雖然不保護除了法律婚姻以外的其他同居關系,但是我們對非婚生子卻給予極大的保護。基于此,對于非婚同居關系期間的非婚生子女同居雙方都具有撫養的義務。如果非婚同居的一方不撫養非婚生子女,我們依然可以訴諸法律途徑,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同樣,我國的立法應該明確規定,非婚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在非婚同居者的其中一方與其他人結婚后,先結婚的一方應把孩子的戶籍加入她的戶口本中。這樣有利于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孩子更好的成長。

(三)明確規定非婚同居關系在一定期限內應轉化為法律婚姻

我國立法中應明確規定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滿一定期限(比如法律規定,非婚同居者滿3年或5年);或者在非婚同居期間生育子女的,應主動領取結婚證。把非婚同居關系轉化為法律婚姻,這樣規定可以克服非婚同居的弊端。即既有利于保護非婚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解決非婚同居期間由于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而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四、小結

隨著非婚同居關系數量的日益增多,非婚同居成為越來越多年輕人的選擇。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在目前由婚姻組成家庭仍然是人們可以選擇的最佳生活方式,我們雖然不能強迫公民選擇某一生活方式,但我們應當對非婚同居進行分析和研究,并向公民提供一定的指導和建議。雖然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文明進步,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由婚姻組成的家庭仍然是人口再生產的基本單位,仍然承擔著撫育子女的重任。另外,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極為重要的搖籃,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師。而且,由婚姻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雙方實現個人價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會的最佳利益。

非婚同居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人們的需求,但它同時也存在很多的弊端,婚姻關系在一些方面能夠解決這些問題。但生活方式是每個人選擇的自由,我們不能強迫和干涉他人的生活自由。而且非婚同居日益盛行也有它產生和存在的深層次的原因和合理性。

既然它已經存在我們就應該分析這一現象,并從中找出正確的應對方法。為非婚同居者提供指導,并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同時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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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不足,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的完善已經提到議事日程。本文結合理論界關于離婚損失賠償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對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不足及完善措施進行分析與探討,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隨之而產生的離婚率居高不下,而由離婚帶來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問題也因此成為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已經成為擺在我國法律理論界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

1精神損失賠償的概念、性質

精神損失賠償制度萌芽于古羅馬時期,在20世紀得到確立與發展。精神損害現已涉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權等許多方面,財產和人身損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物質賠償。

1.1精神損失賠償的概念我國立法明確規定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這一法定范圍,顯然是過于狹窄了,其與現實狀況不適應,就我國司法實務而言,采取司法解釋的方法,將隱私權、自由權、信用權某些方面的保護,納入了精神損失賠償范圍,類推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關于保護名譽權的規定,但是,即使采取了這些辦法,也沒有徹底改變我國精神損失賠償適用范圍過于狹小的弊病,對于民事主體人身權的保護,仍存在諸多不完備的情況。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失賠償司法解釋解決了這個問題,使精神損失賠償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大。

1.2精神損失賠償的性質精神損失賠償的法律性質,應該是財產賠償責任。確定這一性質有三點根據

1.2.1精神損失賠償仍然以財產方式作為主要救濟手段就廣義而言,精神損失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濟方式是賠償損失即以由侵權人向被侵人給付財產的基本形式進行救濟。

1.2.2精神損失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補償功能精神損失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整功能等等,但是作為財產賠償,其基本功能必然是補償功能。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著眼于填補損害。精神損失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的精神損失無法完全用財產的標準加以衡量。但是,確立精神損失賠償的目的,就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并使該損害得到補償的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失賠償雖然有所不同,但就補償的基本功能而言,卻是一致的。

1.2.3我國民事立法明文規定精神損失賠償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均規定有“賠償損失”,我國的賠償損失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樣可以構成一個邏輯分明、層次清楚的完整賠償結構。因此,確認我國精神損失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根據。

2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

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案件在現實中是很難確定的,所以要弄清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案件,就要先弄清其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

2.1離婚精神損失的構成要件:

2.1.1須有違法行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即有違法的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指,實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遺棄、意圖殺害配偶,因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違法行為。

2.1.2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導致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失。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失是相對于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損害。也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失賠償不居限于非財產損害,也包括財產權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失,同時也不居限于精神或肉體痛苦,有時精神權益受損失,受害人盡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請求賠償。

2.1.3須有因果關系不管任何法律犯罪行為都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離婚的精神損失賠償也不例外。配偶一方實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精神損害的原因。

2.1.4須有主觀過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已經認識到這種結果可能發生或者必然發生而積極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或放任其的發生的行為。所謂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沒有意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或是過于自信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實施的行為。

2.2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舉證責任結合離婚精神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不難看出損失的構成條件非常嚴格,在實踐中認定損害事實存在是比較困難的。由于現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無過錯方舉證比較困難,甚至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存在問題,也很難被法院認定,這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規定被現實虛置而難以真正實現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對此,有人主張司法權力的介入。筆者認為這類過錯行為一般都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問題,公權力不宜介入。故此,應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減輕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將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的負擔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按照過錯推定原則,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他有過錯并確認他應負民事責任。若能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則能實現對無過錯方的有效保護和救濟。

3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婚姻家庭法對離婚損失賠償制度的規定具體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盡管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離婚損失賠償制度顯示了我國婚姻立法的長足進步,但是無庸諱言,這一規定太過籠統,以下就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進行詳細的論述.

3.1離婚當事人“無過錯方”的提法不夠準確婚姻法對離婚當事人“無過錯方”的提法不夠準確,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歧義和爭論。因為,任何一個破裂的婚姻,處于當事人的夫妻雙方,都沒有絕對的“過錯方”或“無過錯方”可言,只有過錯多或過錯少之說。建議將“無過錯方”改為“受害方”、“無法定過錯一方”或“無下列行為的一方”,可能在實踐中更容易被接受。在此基礎上,婚姻法應進一步明確無過錯配偶應當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法定離婚損害行為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當事人,并非是對于對方配偶實施離婚損害行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當事人。這樣可能更有力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3.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家庭成員”概念模糊由于婚姻法主要是規范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就現實情況來看,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其他家庭成員的不一定必然導致離婚,也就談不上離婚損害賠償了。因此,應就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家庭成員”作縮小解釋,不應當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員包括在內,離婚損害賠償應僅對配偶進行救濟,而其他家庭成員則可以通過相關侵權行為法來救濟。

3.3離婚過錯范圍太小我國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過錯行為不足以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說婚外、長期通奸、姘居行為,可能比一般的虐待、遺棄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大。又如因一方好逸惡勞,不務正業,不履行家庭義務,沾染如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嚴重影響了家庭生活的正常進行,嚴重挫傷了夫妻感情等等。此外還包括被判重刑、欺詐性撫養子女及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鑒于此,如果法律規定的范圍過窄,就容易造成對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全面保障。因此,婚姻法應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在立法技術上應考慮采取列舉性規定與概況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在列舉性規定之后增加一個概況性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具體何種行為構成重大過錯可由法官根據過錯情節、傷害后果及大眾的一般認識來確定。

3.4關于第三者能否成為責任主體的問題不明確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主體的問題,主要是過錯方配偶,但是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還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問題。對于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能否針對第三人的問題,理論界有學者主張是要求負連帶責任,但是這種觀點是值得商酌的,其實應該把負連帶責任的范圍限定在:因第三者導致他人離婚的行為情節嚴重、產生重大后果并對無過錯方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而排除僅僅存在婚外戀而無實質性的連續較長期的婚外而致離婚的第三者。并且如果配偶一方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侵害無過錯配偶一方配偶權行為的,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5關于訴訟時效的認定存在問題關于時效的問題,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分三種情況對離婚損害賠償提出的時間作了規定。但筆者認為,司法解釋(一)中關于“離婚后一年內”的時效規定,仍不完善,因為其違反了民法中關于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司法解釋(一)規定,“離婚后一年內”強調的是離婚判決生效后的一年而不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后的一年。而作為被告的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不一定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婚姻法在性質上屬于民法的范疇,因此民法總則關于時效的規定也應該理所當然地適用于婚姻法;同時,離婚損害賠償設立的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予以補償,讓受損的利益得到救濟。如果把請求賠償的時間界定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有可能使該制度不能實現其應有的目的。而且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對離婚后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是“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其實這也是婚姻法遵循民法訴訟時效規定的體現。因此,筆者認為,從保護受害方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既可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在離婚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在離婚判決生效后,無過錯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訴,逾期則視為放棄。

3.6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范圍不明確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發生精神損失賠償的情況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子女能否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這些問題是不無討論余地的。權利主體僅僅限制為無過錯方不是很恰當,也就是前面說的過錯多的一方.而義務主體要不要有第三者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讓司法實踐者自己去決定,這樣必然會帶來在運用中的一些麻煩和法律的濫用,最好是可以明確出來,讓執法者可以有法可依。

3.7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讓與和繼承無明確規定一般認為,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一身之專屬權,是不可以讓與的,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例如請求人在還沒有得到賠償的時候就已經死亡,其所應該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可以讓于和繼承?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所以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是專屬權,在未決定前,雖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一經決定行使,則與普通財產權無異,具有移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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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貧困農村小學;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自然觀察;訪談

隨著這十幾年的新課程改革的進程結束,中國的教育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出現甚至突出了某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教育熱點問題之一就是農村教育,特別是貧困農村教育,因為這個問題并沒有因為新課改而改變多少,這在貧苦地區體現得很明顯。

一、問題提出

2013年2月25日-6月28日,我在重慶市奉節縣長安土家族鄉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分校之一的川前村小進行頂崗支教實習。在整個實習期間,我對學校的教師和學生的行為進行了仔細的觀察和記錄,之后對教師、部分學生極其家長進行了訪談調查,發現了很多問題,同時也一定程度地反映了整個中國貧困農村小學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性的問題。

二、研究設計

我的調研指向了中國貧困農村小學生學校和家庭教育的現狀,但是中國的貧困農村何其多啊!所以我決定“一斑窺豹”,決定透過重慶市奉節縣長安土家族鄉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分校――川前村小,進行調查,力圖找到折射出的普遍的問題。

(一)研究方法

1.參與觀察法與自然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人們有目的、有計劃地通過感官和輔助儀器,對處于自然狀態下的客觀事物進行系統考察,從而獲取經驗事實的一種科學研究方法。[1]觀察的時間長達4個月,貫穿與小學生一學期從起始到完結的整個過程的觀察。在每個班隨機抽5名學生進行觀察。

觀察按照觀察者是否直接參與所研究的活動可以分為參與觀察和非參與觀察。前者觀察者不同程度地參與被試的活動,從內部觀察并記錄背時的行為表現和活動過程;后者正好相反。觀察按照觀察者是否對被試進行控可以分為實驗觀察和自然觀察。前者觀察者對周圍條件、觀察環境、觀察對象等觀察變量走出一定的控制,采用標準化手段進行觀察;后者則對觀察對象不加控制,在完全自然環境下精心地進行觀察。

由于川前村小的規模很小,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上下,而作為學校代課支教的教師之一,我直接參與到了學生們的學習和生活中,從內部觀察他們的行為表現。而為了讓學生們的行為不受限,發現更多的問題,而且學校的條件不適合標準規范的試驗觀察。綜合學校的綜合情況,我確定采用參與觀察和自然觀察。我觀察的對象分為教師和學生,其中教師觀察角度包括教授科目、教學技能、教學方法的運用、教學創新性、體罰等含侮辱性質的教學現象、輔導情況、備課情況、反思情況;學生觀察角度主要是課堂行為表現。

2.非結構型訪談法

訪談法是指通過研究者與被調查者面對面地進行交流、討論而收集資料的一種調查方法。[2]訪談法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談天”或者一般的交談,他有特定的科學目的,并有嚴格的設計和編制原則。訪談法可以獲得直接、真實可靠的信息和資料,而且克服了調查問卷回收率低的問題,不收書名語言文字的限制,對于文盲或文化程度低的調查對象也合適。

我采取的是非結構性訪談。相對于結構性訪談,非定向性訪談只要求訪談過程圍繞一定的調查主題,按照粗略的訪談提綱進行,適合個別或個體訪談。它的好處是更全面地深入地收集資料,靈活性強,調查者的創造性較大。

(二)訪談過程

1.訪談提綱的設計思路

第一,“兩個維度”的確定。訪談提綱的設計,是基于四個月的觀察后得到的結果進行的。觀察的結果為訪談問題的設計提供依據,而之后確定了訪談提綱的“兩個維度”――學校教育維度和家庭教育維度。因為農村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其局限性不僅僅體現在學校教育中,而且能體現在家庭教育中,往往兩者會相互作用,相互影響。

第二,“三個主體”的確定。確定了維度之后,每個維度下則有他們的主體,比如學校教育的主體就是教師和學生,而家庭教育的主體就有學生和家長,所以我之后就確定了“三個主體”――教師、學生、家長。

第三,訪談問題以及順序的確定。在“學校教育”維度的教師部分主要涉及教師的教授科目、教學方法的運用、教師流動情況(校際間支教、交流、脫產讀書、在編不在崗、借調等情況;教師替換頻率)以及對學生的影響、教學創新性(是否和如何鼓勵學生創新思考)、體罰等含侮辱性質的教學現象、教育培訓的頻率、效率和感受、對于課堂教學教學方式和平時行為方式的重要性以及二者的關系的認知、對于學生課業負擔的看法。這一維度的學生部分則包括創新思維(對創新的認識;如何創新;對于創新的態度、對于周圍同學和教師以及整個學校的情感態度、對于學習負擔的感受、學業負擔的具體體現以及產生原因、減負的最好方式、對學習價值的態度、人際關系、對學習負擔的感受和歸因、對于考試成績的歸因、對于如何減負的看法、對于教師更替的感知。在“家庭教育”維度的學生部分則涉及與父母的關系、對于家人外出打工情況的了解程度以及感想、與父母聯系的頻率、是否會主動與家人談心、家長體罰等家庭暴力現象。家長部分則包括家長的文化程度、教養方式、關心孩子的程度(與家聯系的次數)、重男輕女的思想、對外出務工給孩子帶來影響的看法、是否和如何督促孩子學習、道德教育的次數和方式、對學校教學的滿意度、對學校的了解程度、對孩子人際關系的了解程度、孩子在家學習時間和對學業負擔的看法、對于減負的看法。

2.確定訪談對象

我先隨機在學校里隨機抽取了20名小學生,對他們和他們的家長進行了訪談。而且全校除了我之外的9名教師都是我的訪談對象。

第8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說起校園欺凌和暴力現象,這是一個沉重的話題。原本校園是我們學習的地方,是教育我們成才的地方。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八年級校園暴力觀后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八年級校園暴力觀后感1一天下午到了學校,我還是習慣性地在走廊上站一會兒,看著樓下陸陸續續來到學校的同學們。

不知是什么時候,我的眼球場上的一群人吸引住了。仔細一看,原來是一群小孩兒在打架,他們大概是三四年級的,可是他們這種特殊的打法卻實屬罕見啊!我從幼兒園到如今的六年級,見過無數次的打架場景,但無不是一對一的單挑,而此時的場面卻是十一個人的群毆,可是你仔細觀察分析會發現,這是十個打一個。

那十一個小同學雖然個子都不高,但打得十分激烈。一個小孩被圍在中間廝打,可是他卻并不是被欺負,而是十對一的熱火朝天地戰斗。定睛一看,中間的那位上身穿黑T恤,下身穿黑長褲,腳上穿黑運動鞋,他是在怎么招惹十個人的呢?

但最令我驚奇的并不是這些,而是被圍攻的那位的高強武藝,以一對十的劣勢都可以打出風云。他在團團包圍之中全然不懼,倒是圍攻者們被他的鐵拳和飛腿打得應接不暇。想不到啊,這位黑衣勇士竟能以一己之力打得十人落花流水,而三國亂世時期的力敵三英的呂布站在這位大俠面前都會黯淡無光,都要俯首稱臣啊。

而這位英雄并沒有因為持續作戰而體力不支,反而是越來越勇。無影腿、碎星拳、裂風掌把對手打得節節敗退,眼看他就要殺出重圍了,就在這時,校長駕到!好大的陣勢啊:韓校長在左,楊主任在右,王校長在中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像抓兔子般提著他們向學生處的方向揚長而去了……

看來這黑色的孫悟空再厲害,也敵不過如來啊!

八年級校園暴力觀后感2不久前看到一條新聞,來自安徽的一位高三的女生在網上吐露了她遭受同班的三名男生下“”,并威脅如果告訴他人就用“砒霜”毒死她的恐怖的經歷。然而,對于這件事的后續處理,學校的老師同學乃至當地的一些網民此案的看法,令人毛骨悚然。更重要的是,這名女生的遭遇,不過是冰山一角罷了。

這不禁讓我覺得難以置信!當然,或許與我的性格有關,周圍不好的事情向來是沒有途徑傳到我的耳朵中的。所以,一直感覺,欺負侮辱別人,校園霸凌現象一向發生在小說,電視劇中,和人們的想象出來的事情。現實中,是不可能會有這種事情發生的!

為什么會有校園霸凌呢?校園霸凌源自社會學習。從家庭開始,父母對孩子的照顧若帶有敵意、不負責任、冷漠,例如遺棄或施以家庭暴力,讓孩子的社會互動處于負向狀態。其次,孩子進入小學后,在學校里受教師影響至深,因為此時我們正處于模仿階段。教師若選擇錯誤的管教方式,霸凌的可能性也會增加。若同學間發生霸凌行為,而教師不加以阻止,也可能造成其他同學的錯誤價值觀。霸凌者通常都有攻擊前科,而攻擊則從模仿而來,這種模仿得自父母對待孩子的態度,采取權威、斥責、懲罰和冷漠做為管教手段的父母,孩子會產生自卑心理。這些在家中得不到關懷,甚至遭到虐待的孩童容易將痛苦加諸于他人,借此宣泄情緒或獲得關懷。

那怎樣解決校園霸凌的現象呢?首先,應該讓我們清楚明白自己的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和現實責任。有些同學天生的性格偏弱勢,容易被欺負,同時害怕或不知道該如何去反抗解決,我們應該清楚知道法律的武器和自我保護的技能,進行自我保護。其次,對于一個身心健康的孩子來說,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缺一不可。面對學校霸凌的現象,不僅僅需要學校做好就行,更需要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的共同努力,給我們一個良好的環境,遠離校園暴力,不成為施暴方后被施暴方。最后學校需要灌輸一個正確的理念:要有集體觀念,和人愉快交往。時刻提醒我們,愛自己,愛班級,愛同學,為學校爭取榮譽等正確的觀念。通過潛移默化的影響。我們就自然而然形成了遠離暴力的影響。

哪一個人不愿笑語長在,哪一個家庭不愿幸福美滿,哪一個國家不愿繁榮昌盛。每個人若能時時刻刻提醒自己,從細微處做起,形成一種習慣,一種風氣,安全的屏障就會不斷加強。遠離霸凌,還校園一片藍天!

八年級校園暴力觀后感3學校在我心中是一個神圣的地方,它讓我們的知識豐富多彩,讓我們的未來更加精彩,可是究竟學校發生了什么,為什么變了樣。

這些年有關校園的暴力行為的信息雞犬不寧,學校本是我們學習的地方,又是“養育”我們成人的地方,可為什變了樣?

最近,有許多學校出現暴力,有許多人想,這沒那么嚴重吧?這是大部分強勢的同學欺凌小部分弱小的學生,這可以讓這個被欺凌者致死,難道這還不嚴重?如果繼續這樣,會死多少學生?我們才十幾歲就要承受這么大的傷痛?十幾歲本是我們尚好的花樣年華。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祖國的未來,我們沒有任何權利去剝奪別人的生命。

校園暴力常常發生在我們身邊。記得網上有許多校園暴力事件,一個個暴力的結果讓人觸目驚心。

記得讓我最深刻的一個校園暴力事件:一個女孩沒有任何特長,平時不善于與人溝通,無論什么都一般般。

開學第一天,女孩膽小怕事,同班同學都看出她很好欺負,于是幾個看她不順眼,放學后,把她逼在墻角進行毆打,女孩久久沒回家,躲在教室里,不敢回家。

傍晚,女孩一回家,對學校發生的事只字不提,當做什么都沒發生過一樣。

第二天,一大早,女孩又被欺凌,旁邊看熱鬧的同學在一邊嘲笑。這樣一天一天過去,女孩身上的傷日積月累,女孩的身體越來越差,終于有一天女孩死在教室里。

我認為這樣的校園暴力是人性的冷漠,這么多的同學冷眼旁觀。

這是忽視生命,忽視法的存在。我們才十幾歲,沒有任何權利剝奪別人的寶貴的生命。被同學們欺凌的學生,每天都在同學們的不關心和冷淡中生活,本應該是尋找夢想的溫暖的教室,但是卻成為了孩子的牢籠。

那些實施暴的學生,難道他們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嗎?難道別人的生命一文不值?難道這世界沒有法的存在嗎?學校本是我們學習的地方,我們難道不應該本本分分的,規規矩矩的好好學習嗎?

八年級校園暴力觀后感4“太可怕了,太可怕了!”我氣喘吁吁地跑回家里,嘴里不停嘀咕著。爸爸媽媽驚訝地問我怎么了,我就把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訴了他們:

今天放學,我想往小巷里走捷徑回家,突然聽見了“嗚嗚”的哭泣聲和大聲嚷嚷的吵鬧聲。好奇心促使我走近點一探究竟,但看到的一切讓我害怕地差點叫出聲來。一群蓬頭垢面的男生,大約十二三歲,穿著外校的校服。他們有的手里拿著小刀,有的手上掂著木棍,還有的高舉厚木板。角落里默默地傳來一陣啜泣,定睛一看,居然是一個低年級的小男孩。那些外校學生耍著小刀,揮著木棍,舉著木板,嘴里還喊道:“你這小孩,怎么那么傻。叫你拿錢,你給我們,不就不會挨打了嗎?趕快把錢交出來!”“大,大哥哥,我,我真的沒有錢,你,你,你們不要打我呀!”小孩哽咽著說。“沒有是吧,沒有就打!”說著他們就用棍子打他腿,用木板敲他頭,還用小刀抵著他的脖子……見此情景,我嚇得手腳發抖,擔心他們發現我,想偷偷溜走卻又挪不動腳步,只好呆呆地躲在拐角處。看著那幫學生的囂張氣勢,聽著小男孩無助的哭聲,我好羞愧,低頭看著自己胸前的紅領巾,想起了老師班隊課說過的話:“遇到校園暴力時,不能忍氣吞聲,但最好不要進行正面搏斗,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對,我要找大人來救這位小弟弟!頓時,我鼓起勇氣,悄悄地轉身,原路跑回。可誰知這附近根本就沒有大人,我只好跑到大街上找。見到有大人來,那幫學生立馬拔腿就跑。我立即上前幫驚恐萬分的小弟弟撿起書包,安慰了他幾句,然后幫他打電話給家長,讓家長來接他……

爸爸媽媽聽完我的講述,連連表揚我今天做了一件特別勇敢的事情,我心里也覺得幸福滿滿。

通過這件事,我想告訴大家:現今社會,校園暴力,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我們的身心健康。但這些校園暴力現象,也提醒我們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識;一旦發生暴力事件,應當在第一時間實施有效地自救與呼救,以避免受到意外傷害。

我們的生命如花般美麗,也如花般嬌嫩,只有細心呵護,精心照料,才能燦爛綻放。所以為了美好的明天,我們一定要珍惜生命,注意自我保護,防止傷害發生。

八年級校園暴力觀后感5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在學校,也有學校的規矩。可在原本應該平安和諧的校園中卻屢屢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件,校園暴力普遍存在:有一名初二女生,她永遠也無法忘記那一幕:幾個男生把她摁倒在地,使勁打,踢,甚至撕扯她的頭發,在這過程中,她只能拿撮箕擋著自己的頭,也沒有辦法過多反抗,只能稍稍反抗一下,怒斥一下。而打她的男生,卻說是純屬娛樂。更有人拿手機,把這一幕拍了下來,在拍攝的過程中,還有人興奮地說:“別擋著我拍!”……

這個事例,你有沒有什么話要說?近年來,校園暴力這4個字越來越頻繁的出現在新聞、報紙上,每一次的報道,總能讓我震驚。

也許不知什么時候昨天還歡笑的臉,今天就已消失不見;昨天還充滿活力的身影,今天就只剩下冰冷的軀殼;昨天還怦怦博動的心,今天就已經停動。生命是如此沉重,沉重得讓我不敢直視。這些孩子在花季的歲月里就失去了生命,給家人留下了無限的悲痛。生命無價,每個人只有一次,我們在保護自己生命的同時,也要懂得愛惜他人的生命。

也許很多人都會認為這種事沒什么大不了的,像這種事小孩之間開開玩笑嘛,有什么不可以的。或許有人會這樣說。那就再看看下面的事例:

鄭某、李某、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是同班同學,20--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掃,鄭某便以此為由與王某發生口角,而后鄭某、李某與鄭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質掃把、鋼板等作案工具,擊打王某,使王某頭部造成了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有,2006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與李某、李某某預謀綁架其舅舅的孩子以勒索錢財用于網絡游戲。李某未表示參與。次日下午,王某將表妹邵某騙離學校,在一土坯房處,王某讓李某某將邵某“做掉”,李某某將事先準備的磚塊將邵某打死。如花的生命就這樣離去。如果當時他們遵守了法律,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就不會造成這樣的慘劇。如果他們認識到生命的可貴,既愛惜自己的生命也珍視他人的生命,這樣的慘劇也不會發生……

第9篇:對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法制電視節目普法的積極作用

首先,法制電視節目有利于增加鄉鎮居民的法律知識儲備。近年來,我國法制電視節目呈現出泛娛樂化的傾向,為了達到高收視率,有些法制節目對于案件懸念設置、敘事手法下了一番工夫,卻忽略了對案件的法理闡釋。盡管如此,從我們研究的結果來看,長期收看法制電視節目還是能使受眾從中獲取一定的法律知識。相對于城市居民而言,鄉鎮居民的法律知識更多是從法制電視節目以及親朋好友的交流中獲取,而非書籍、報刊或者網絡。

其次,法制電視節目有利于培養鄉鎮居民的法律意識。法制電視節目以一種潛移默化的形式,對鄉鎮居民法律意識的形成與鞏固產生影響。筆者連續觀察了從2012年5月31日到同年7月12日共計30期《拍案說法》節目,統計數據表明:每一期節目都有鮮明的立場和態度,強調哪些行為是違法犯法的,將會受到何種程度的懲罰,哪些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應當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久而久之,受眾就會樹立一種正確的法律觀念,對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有一個清晰和明確的認識,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判斷行為的合法性和違法性,逐漸形成從法律的角度看待問題的習慣,而不是一味地從道德或者人情角度來分析問題。

最后,法制電視節目有利于提高鄉鎮居民的法律能力。法制電視節目在講述、分析各類案件的同時,還會涉及民眾報案、警方介入案件調查,甚至法庭審判的過程,這無疑為受眾建立了走法律途徑、通過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抗擊違法犯罪的清晰范本。

法制電視節目在鄉鎮中的普法困境

一方面,節目選題錯位。③根據筆者從央視索福瑞獲取的收視數據,2012年度《拍案說法》節目在重慶地區的收視率為1.17%,可以說是一檔在當地頗具影響力的電視節目。筆者對《拍案說法》進行跟蹤觀察的記錄顯示,節目選題以刑事案件為主,占到了所有選題的66.67%,關于民事案件的報道則著眼于對矛盾沖突的描述,主要集中于婚姻糾紛、家庭暴力等問題。近年來,隨著觀眾對以“小三”、“二奶”、“婆媳關系”等為主題的家庭倫理劇的追捧,法制電視節目也開始大打“民事案件”牌,節目組將案件演繹成了現實版的家庭倫理劇。此外,鄉鎮本是我國普法的重鎮,但就目前的法制電視節目來說,對農村、農民、農業問題的關注遠遠不夠,節目的農村選題與龐大的農村收視人口及其普法需求存在很大差距。從《拍案說法》節目的觀察樣本來看,一共30期日常節目中,只有山村疑案和被拐賣的少女等和農民有關的案例,真正與農民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并不多。

另一方面,敘述方式不當。④為研究法制電視節目在鄉鎮中對受眾的普法效果,筆者根據傳播學效果研究的標準對重慶市具有代表性的兩個鄉鎮——曾家和渝州路街道的500名居民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實地采訪。接近一半的調查受眾表示收看節目的初衷是為了了解法律基本知識。但在觀看過程中常常被情節與懸念吸引并自然地“過濾”掉了法律知識。當前的法制電視節目,通常采用設置懸念的方法和煽情的手法來推動故事發展。此舉可以有效地吸引受眾的眼球,但時常會造成故事情節與法理講解的本末倒置。

《拍案說法》共計30期的節目樣本中,超過一半的節目沒有涉及任何法理闡釋(見下表)。涉及法理的節目,普法效果也不盡如人意,以2012年6月4日的《拍案說法》節目“閃婚新娘引來的紛爭”為例,在敘事方面,為了滿足觀眾的獵奇心理,設置了大量的懸念以及矛盾沖突。其中,更有許多關于雙方爭執、互相掐架的鏡頭,使得本期節目略顯低俗。在法理講解方面,這期節目包含了大量《婚姻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但在講解婚檢等法律條文時,雖有字幕打出,但是顯示速度過快,沒有給受眾留有足夠的閱讀時間,很難達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法制電視節目的普法效果優化對策

首先,應做到普法與收視的平衡。為提高收視率,大部分法制電視節目將重點放在了犯罪的細節、場面、過程上。事實上,節目可以把更多的細節放在法律取證、審判的過程上,同樣可以提高收視率。外國的大量與法律有關的電視節目、電視劇都盡量回避血腥的犯罪場面,而在法律取證、檢查、訴訟等過程和細節上進行著重描述。雖然電視劇與法制節目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法制電視節目憑借其案件的真實性與時效性,比電視劇更易提高收視率。因此,將重點放在法律過程而非犯罪細節上,能使法制電視節目的普法效果與收視達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血腥暴力的場景給未成年人帶來的消極影響。⑤

其次,應提高報道者的法律素養。如果說靠暴力血腥來吸引觀眾屬于初級水平,那么以司法細節來展示和還原真實的案情則是專業水平。國外的涉法類電視節目都有強大的法律顧問智囊團,提供大量專業且全面的法律依據。此外,外國媒體從業者對法律研究也較深,這與發達國家全面普法的因素有關。因此,國內法制節目除了依靠法律顧問外,媒體從業者的法律素養也需要提高。

最后,法制電視節目要打開廣闊的鄉鎮市場,應將鄉鎮居民尤其是以農民工為代表的受眾作為主要的傳播對象。一方面,應在節目選題上貼近鄉鎮居民的生活,以生活中常見的經濟、工作糾紛選題為主,著力打造成農民工法律、經濟知識普及的首選節目。另一方面,法制電視節目不能僅僅局限于就案論案,而應該引申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將政治、社會、文化、歷史等內容串聯起來,由點到面,彰顯節目的文化品位和人文關懷,使受眾能從節目中對社會進行反思,對生命、法律、權利之間交織的關系有更多的思考。

【本文為第五屆國家級大學生創新性訓練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10611088】

注釋:

①胡正榮:《傳播學總論》[M],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187頁

②尹力 張小琴:《論中國電視法制節目的文類概念與文類特征》[J],《現代傳播》,2003年第5期

③楊引琴:《我國電視法制節目創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④宋新:《試論我國電視法制節目的特點和發展趨勢》[D],鄭州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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