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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金融機構與市場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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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與市場

第1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一、利率市場化對金融環境、商業銀行信貸及企業融資的影響

(一)市場化改革對金融環境的影響 從1993年初次提出利率市場化以來的20年間,我國在存款利率方面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表現市場變化。我國商業銀行之間的利率定價機制完善程度也有很大提高,利率逐漸顯現出其在金融資源的配置當中的巨大作用。國家也從過去對利率的宏觀調控轉變為輔助調控,將調控的主要權利交給市場來做。從“十二五”以來,我國繼續使用雙軌制的方式來推進利率的市場化,一方面,政府放松利率的管制,以此來推動金融機構的自主定價,與此同時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建立了一系列短期基準利率體系以及各類中長期基準利率。人民銀行于2012年6月8日宣布,銀行存款利率可在央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上有所上浮,最高為基準利率的1.1倍。隨后各家銀行的存款利率之間首次出現分化,也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顯著表現。2013年7月20日起人民銀行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據貼現利率管制,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意味著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邁出了關鍵性的步伐。有序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將會促進金融機構的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利率市場化對商業銀行信貸及企業融資帶來影響 國家的宏觀調控對我國金融的影響就好比讓孩子在蜜罐中長大,在國際貿易日趨頻繁的當今,這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會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好在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提出了利率的市場化改革,極大程度地提升了我國金融資源配置效率,資金流向以及配置不斷優化,金融結構也在這種“壓力”下不斷完善,尤其對于我國欣欣向榮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如雨后春筍。當然利率市場化也有可能造成部分企業融資成本上升,中小銀行破產,國外資本、熱錢的流入等負面影響。但總體來講利大于弊,對于利率市場化對銀行信貸以及企業融資帶來的有利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利率市場化提高商業銀行效率。在40多年我國對于經濟的宏觀調控下,嚴格的利率管制嚴重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商業銀行在這種固定存貸利率下也沒有太多的活力與創造力,金融產品的定價能力嚴重不足。與此同時,我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較晚,一直以來政府都充當銀行的最后擔保人,導致我國在利率市場化之前信貸風險極高,出現的壞賬死賬只能由政府來消化,銀行的風險和收益不成比例,從另一方面來看,也縱容了銀行在道德方面無底線作為,政府壓力逐年增加。但是利率自由化帶來的風險同樣也會在開始階段由于市場體制的不夠健全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芬蘭、挪威等歐洲國家在利率市場化剛剛推行的階段,產生了比較嚴重的銀行危機,這是市場配套體制不夠健全帶來的。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銀行存貸差的縮小,迫使金融體系轉型升級,而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就會大幅度地提高,整個國家的金融行業在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能力方面也表現得比較突出。商業銀行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在不同產品、資金的成本以及客戶價值、風險程度等方面進行自主定價,這從長遠來看,對國家商業銀行發展有著巨大的好處。銀行之間的競爭方式也從過去簡單的硬件條件——規模競爭轉變為更加富有活力的價格競爭,各大商業銀行之間靈活的定價方式可以讓不同商業銀行在不同領域中取得符合自身條件的競爭優勢,商業銀行也會有更大的動力去改進資產負債管理以及風險管理系統。同時,我國中小型企業在利率市場化的驅使下也會獲得更好的生存環境,中小型企業的貸款成為絕大多數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增長點。

(2)利率市場化減輕企業融資約束。企業融資的約束問題突出存在于我國規模龐大的中小型企業。由于這些中小型企業在資信方面沒有優勢,從而在融資方面渠道比較狹窄,很難通過信貸渠道來進行融資,這與利率管制存在著直接的關系。在過去的利率管制體系下,低利率帶來的結果就是資金需求量過大,所以國家或者銀行只能有選擇性地選擇資信比較好的企業來配發貸款,包括有國家擔保的國有企業以及一些大型的私有企業。但是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來考慮,這種具有嚴重傾向性的資金分配方式很不利于國家的發展,信貸的分配主要取決于企業的游說力度以及銀行與企業的關系,中小型企業在這種金融體制下很難生存,長期的利率管制只能帶來金融的抑制,資金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在這種情況下,利率的市場化首先會增加商業銀行對存款市場的爭奪,對存款利率的水平有很大提高,無形中增加了金融機構的運行成本。同時,金融機構也會在這種壓力下放棄只依靠大型企業的利息差來生存的觀念,逐漸向中小型企業靠攏,追逐更高利率的市場。隨之產生了適合各行業的各類融資產品,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危機,資金得到了更加科學的配置。這種融資的壓力反而轉向大型企業,特別是國企和央企,當然隨著存款利率水平的提高,也會造成部分銀行現有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的增加。

(3)利率市場化帶來企業融資結構調整。利率的市場化會驅使金融信貸按照優序進行配置。如果金融市場足夠成熟,由于存在融資成本的差異,無論什么企業,在資金不足時,首先會從內部資金入手進行籌措,直到內部資金不足時才轉而向外部伸出“援手”。

從這個角度來評價我國在利率市場化之前的金融結構,可以看到我國的金融結構存在嚴重問題。上市公司在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首選是股權融資,其次是債務融資,最后才選擇進行內部融資。從比例上來看,外部融資能占到企業融資的八成以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個,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中在債券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股權成本過于便宜;另一方面,也是主要原因,是我國利率管制過于嚴格,債券融資在管制下與市場分離,成本偏低。

在利率市場化推進過程中,我國企業融資結構逐漸有所調整,給企業的投資行為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具體從分析可以看到,利率的市場化必然帶來利率的上升,加大了借貸企業的融資成本,讓企業對銀行信貸的過度依賴有所緩解,一些金融結構被賦予定價的權利,他們會根據每個融資企業的經營狀況、信貸的等級以及發展前景做一個評測,以此來確定貸款的利率,這就使得企業不得不開始注意資金的使用成本,讓自身的融資行為變得更加合理,整個經濟市場的效率會有很大幅度的提高。

二、利率市場化后信貸行為與企業融資行為模型分析

(一)資本需求者(企業)行為 假設在這個經濟活動中存在兩種類型的企業:國有大型企業以及民營小企業。兩種類型的企業生產同樣的產品,并且技術類似。在壟斷競爭模式和經濟變量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企業的資本密集程度越高,其對于資本的需求量就越大,同時,在這種沒有變化的經濟環境下,兩種企業中勞動投入量大、技術越先進,資本的需求量就越大。

(二)銀行行為分析 商業銀行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作為發放貸款的標準。貸款利率定價的一般模型為:R=rd+rm+rt+rc+rr+rp。等式右邊依次為資本成本率(資本所有者在銀行存款的實際利率)、銀行自身的運營成本率、稅金成本率、資金成本率(利用資金而付出的年復利率)以及風險成本率和期限補償率。從上述6方面的利率可以將銀行信貸產品分為兩部分:基礎成本+運營成本。資本成本屬于銀行的基礎運營成本,一般情況下是由外部確定的,其與銀行整體的規模大小以及自身在運營方面的能力沒有太大關系。所以從基礎成本可以算出資本的經營回報率為R-rd。運營成本是銀行另一成本。銀行作為一個機構,在日常的運營當中產生的成本都算作是運營成本,包括銀行自身運營成本、稅金成本、資金成本、風險成本以及期限補償,這些不同類型的成本都從某一個特定的方面反映了銀行的經營能力和水平,這些成本率與銀行提品的服務對象有著很大的聯系。如果某一金融產品服務對象為大型國有企業,那么其風險成本率會有所降低,但是由于一般大型國有企業的貸款額度較高,因而稅金成本會相應提高。對于銀行的信貸行為來說,風險成本率是他們考慮的主要運營成本率,因為風險率越高,風險就越高,側面說明了信貸產品能夠按期收回本息的可能性就小。但同時,高風險高回報是信貸行為的一個準則,所以銀行會綜合分析資本需求者為他們帶來回報和風險之間的對應關系來擇優選取。

通過分析兩個群體在進行經濟行為時候遵循的原則,就很容易看到利率的市場化為這兩個群體的經濟行為帶來何種影響。利率脫離管制后,利率完全由資本的所有者、中介者以及需求者通過相互之間的“博弈”關系、以及群體之間的競爭關系來確定,資源的配置也會產生相當大的變化:市場化的利率體系讓資本的所有者,也就是存款人有了更多選擇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能夠給他們帶來最大效益的存款方式以及存款的銀行,從深一層來看,這種選擇權代表了他們對不同金融機構服務的認可或者不認可;資本的中介從中獲取了自主經營的權利,他們可以對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務和產品進行定價;資本的需求者能夠在利率市場化下充分表現出他的差異性,多樣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他們提供了更廣闊的融資平臺。從這個角度發現,利率的市場化同時給資本的所有者、中介以及企業的融資都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利好,同時也給中小企業的融資行為帶來了更廣闊的平臺。

三、新形勢下利率市場化繼續推進與金融資源優化配置構想

(一)金融市場多層次建設 利率市場化最有力的保障就是健全的金融市場,為此,我國要不斷去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以及深度,讓金融市場體系更加發達、向多層次化去發展。繼續推進貨幣、股票、債券三個市場的流動自由,加強市場間的交流與溝通工作,同時不斷完善貨幣政策的傳導體制,讓央行能夠快速地對短期利率進行調控,進而推動產期利率的發展。

(二)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中小型企業的融資貸款成為各大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增長點,與此同時,存款保險制度也應該作為其中重要一環。但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就使得我國缺乏金融風險的處置機制,不能對風險銀行做到及時化解,同時分散金融風險。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與長期發展,要盡快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三)提升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 利率市場化道路帶來的必然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不斷加劇,一味的服務大型企業、依靠信貸收取利息差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合利率市場化下的金融業競爭。為此,要鼓勵銀行去不斷拓展中小企業客戶,同時增加多元化的服務來提升自身的經營范圍,進而增強相互之間的競爭力,保持我國金融行業的活力。

(四)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 利率過早全面市場化可能危害整個國民經濟,并付出沉重代價。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思路是“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長期、大額,后短期、小額”。利率市場化的實施應該和經濟基礎、管理體制改革同步推進,而完善、健全、有力的金融監管是利率市場化順利進行的安全保障。從目前的情況看,中小銀行抗風險能力比較弱,相比較在經濟形勢下行或停滯不前時,會收縮信貸融資規模,可能會造成企業融資困難。而在經濟復蘇或上行時,銀行為了利潤最大化會擴張信貸融資規模,在這樣的情況下,會造成整個金融市場運行的不平穩,需要積極推進能自負盈虧的民營銀行設立,同時要進一步促進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全方位、多層次地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2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中小金融機構;挑戰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0-01

利率市場化的內涵可以理解為,將利率的決定、傳導、結構、管理等相關決策權交給金融機構完成,由各類型金融組織以自身實際資金情況為參考標準進行利率水平的調解。目前國內的利率市場化局面為以央行基準為基礎,以貨幣市場利率為媒介,金融機構根據市場供求形勢建設市場化利率體系與機制。可以說,以國家為單位,利率市場化是國家走進金融市場化的必經之路。

一、利率市場化對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機遇

機遇之一:提高貸款定價決策能力,憑借合理存貸利差,成為市場企業的支持實體。利率市場化帶動了各類型金融機構在利率決策制定結果方面的差異化,這一差異可以滿足中小規模金融企業降低自身融資成本的需要,為這類金融機構提供更加優質的金融服務提供了資源基礎。由于利率市場化政策運行后,市場上的存貸利差值大幅度減小。而對于中小規模金融機構而言,存貸利差占據其資金來源的主體部分,因此,各個中小規模金融機構需要合理恰當的確定買入價格和賣出價格,確定合理的存貸利差,不斷拓展新的收入增長渠道。不難看出,利率市場化的出臺敦促了中小金融機構的多樣性綜合發展,幫助其擺脫原本單一的收入來源模式,促使這類金融機構不斷創新,進一步轉型。這對于中小金融機構而言,恰恰是良好的潛在市場。同時,利率市場化作用下的中小規模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大。也就是說,利率市場化為中小金融企業帶來的機遇之一便是成為各類型企有利業的支持實體,促進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從而于中小金融機構內部經濟結構的調整,推動了社會經濟體制的轉型進程。

機遇之二:“股份制商業銀行”身份的轉型,縮小了與大型金融機構的決策半徑差距,有了利潤拓展空間。利率市場化對于市場環境中的各類型金融機構而言無疑是一項新規則,由這一新興決策引發的不確定因素無處不在。比如,在這場新游戲運作伊始,不少金融機構明顯感覺到新的監管體系的嚴密性與燕歌行,一部分中小規模金融機構以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身份涌入金融市場。與過去的金融機構身份不同,股份制商業銀行名義下的中小金融機構的運作標準與銀行一致。換言之,中小規模金融機構與大規模金融機構在身份認定方面的差距有所縮短。無論是大規模金融機構還是小規模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在努力轉型以適應利率市場化的金融市場,對于小規模金融機構而言,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不乏一些成功經驗。比如,部分中小型金融機構秉持“大總行、小支行”經營理念,對機構內部事業部進行改造、對機構內部人力資源進行調整、對流程銀行實施建設、對優秀后備力量予以儲備,在一系列良性調整與優化過程中,中小規模金融機構的決策半徑明顯縮短。在此基礎上,這部分中小型金融機構憑借其人緣、地緣、市場觸角靈敏等優勢,彌補了與大規模金融機構相比在創新能力、風險管理體系等方面的不足。

機遇之三:憑借自身經營靈活性建立完善的企業自信評價體系,贏得更多、更廣泛的利潤獲取機會。對于信貸市場而言,金融機構在信貸資金規模、信貸資金價格等方面的發展與機構自身的自信評價狀況直接相關。而相比于大規模金融機構而言,小型金融機構借助利率市場化的東風與自身靈活性高的特點,可以不斷完善目標客戶的信用評價體系,通過對指標設計的改善,基于對利率波幅、頻率變化的充分考慮,為目標客戶提供相比于大型金融機構而言更加合理的定價依據,從而贏得獲利機會。

二、利率市場化對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挑戰

不難看出,與大規模金融機構相比,我國的小型金融機構在金融機制靈活性、市場環境適應性方面具有優勢,這些都可以成為小型金融機構不斷創新自我、拓展利潤空間的資本。但由于其在資產規模、資產定價決策能力、經營風險抵御能力等方面的先天不足,令其在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浪潮中也面臨不少新挑戰:

首先,利率市場化帶動的更加劇烈的行業競爭對中小金融機構的生存帶來一定威脅。商業銀行在此環境中利用合法價格手段擴大生存發展空間可能會引起利率的非理性上升,對于自身風險抵御能力相對不高的中小型金融機構而言,會形成金融機構之間的雷同價格戰,從而強烈沖擊價格戰中資產規模偏低的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生存。

其次,為贏得客戶群而縮小存貸利率差值,勢必會削弱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為其在市場中的長遠發展帶來風險。由于中小型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體系尚未完善,在與大型金融機構采取相似競爭策略時,其勢必會陷入巨大的收益沖擊,從而對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形成制約。

三、結語

作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利率市場化自2014年全面鋪開以來,給國內金融市場帶來了較大波動,對于中小規模金融機構而言,利率市場化的契機為其今后的發展帶來了不少機遇,同時也帶來了若干挑戰。基于本文內容可以看出,利率市場化的時代環境可以成為中小規模金融機構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此類金融機構需要對機構內部結構、人員配置等方面積極進行調整與優化,在轉型期間發揮自身與大規模金融機構相比的優勢、縮短與大型金融機構的先天不足效應,為自身乃至整個群體在市場洪流中的穩定發展努力備戰。

參考文獻:

[1]李秀菊.利率市場化環境下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分析[D].華東師范大學,2013.

第3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關鍵詞:金融市場;結構特征;金融體系

金融市場結構,即金融市場中的各子市場和其他的組成部分在整個系統中的組合與分布,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市場結構的組成會受到整體經濟環境和金融生態環境等的影響,也會反過來影響經濟環境。但是,現階段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存在著很多難以避免的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和作用的發揮,因此,金融市場研究者應該在分析金融市場問題產生原因的基礎上,不斷優化金融市場結構,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

一、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基本特征

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存在非均衡性。我國金融市場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場與原生市場相比發展嚴重滯后,在原生市場體系中,資金市場的發展較快,而外匯、黃金等市場卻發展緩慢。而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中,金融期貨業務發展速度滯后于實物商品期貨業務的發展速度。其次,在市場行為的結構上存在嚴重的不配合性。作為金融市場三個部分部分,保險市場、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三者在相互之間的配合與溝通上,難以保持平穩有序運行,并且三部分市場的收益率差異過大,導致發展不平衡,這種嚴重的不平衡狀態給金融市場結構帶來較大的潛在風險。最后,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層次較為單一。我國金融市場長期以來都以原生市場為主,而衍生品市場卻是剛剛興起,且發展緩慢。另一方面,但就原生市場來說,其內部結構也存在嚴重的發展不均衡問題,結構較為單一。

二、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存在的問題

1.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間存在結構失衡

資本市場的發展是建立在貨幣市場基礎之上的,但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實際卻是貨幣市場的發展落后與資本市場的發展,這一問題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的整體結構變形,無法發揮作用,且宏觀調控的作用得不到體現。另一方面,我國在對待這個市場的態度上夜存在問題,過于重視資本市場,而忽略了貨幣市場的發展,是貨幣市場的基礎作用得不到發揮,也限制了央行利用貨幣手段調控經濟的力度。

2.間接融資市場和直接融資市場間也存在結構上的不平衡

融資市場的主要作用就是促進資本的流動,讓資本價值實現最大化,但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因為融資的方式不同,所以,其特點和作用也不盡相同。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兩個融資市場的協調、互進發展,然而我國融資市場由于多種原因卻呈現出了嚴重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現在:國有銀行在融資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制約了其他金融機構的發展;間接融資市場在信貸業務上存在著結構錯配問題;直接融資市場上,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后。

三、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1.過于強調數量上的簡單擴張,而忽視了整體結構的優化和作用的發揮

受到傳統思想和歷史原因的影響,我國的金融市場在發展時,一味注重數量和規模上的擴張,卻嚴重忽視了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組合,以及金融市場作用的發揮,造成了很多結構不合理現象。為保證金融市場健康運行和發展,我國在注重金融市場在數量增長的同時,還要注重提高金融市場運行的質量和結構,在具備了一定的數量和規模基礎之后,要及時調整結構中存在的缺陷,使其能夠發揮應有作用,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更好地服務。另一方面,還要加強金融市場的創新活動,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源源不斷地注入活力,增強金融市場的發展后勁,提高市場效率和總體競爭力。

2.不斷完善金融市場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起步較晚,發展速度緩慢,并且在觀念上較為落后,所以導致了金融市場在總體結構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國在金融市場發展的初期比較重視市場硬件方面的建設,而在制度等軟件的建設上存在嚴重不足,忽視了市場規律、競爭意識和市場觀念等的宣傳工作。正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性,才導致了很多不合理制度的產生。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以及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科技的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硬件設施再一次得到了完善,但與此同時,一定要注重相應的網絡綜合服務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網絡保密系統、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和電子郵件系統等軟件設施的建設和發展,避免再次產生不平衡問題。只有解決發展不平衡問題,實現硬件設施和軟件系統的同步發展,才能夠使金融市場結構得到不斷地完善,發揮更大作用,實現更深的發展。

第4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關鍵詞】金融市場退出 金融機構破產 退出機制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國民經濟的“心臟”,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國開放腳步的加快,中國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尤其是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過后,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經濟規律與部分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不善甚至嚴重資不抵債的矛盾日益突顯。為了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使這些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近幾年我國已在立法和實踐上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嘗試,但還遠未形成一套積極高效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因此,適應我國國情發展,實現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市場退出的機制和原因

所謂市場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我國金融業自建立以來,基本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壟斷性行業,政府一直以國家信用為后盾充當金融機構的“護航者”,因此以往我國金融業基本上不存在市場退出問題。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金融業進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時期。金融機構的種類迅速增加,出現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城市信用、壽險公司、財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和典當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場微觀主體。截至1999年,全國共有金融機構199011個,其中僅各類銀行業機構就近4萬多家,全國金融從業人員也達到近300萬人。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機構經營體制和經營方式的缺陷不斷暴露,致使金融風險迅速積累并逐步顯現出來。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管理粗放和信息失真等經營劣化問題紛紛涌出,成為我國金融企業市場退出問題最主要的金融背景。而中央銀行實施的傳統救濟方法,既不符合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律,也不能從根本上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水平,反而常使中央銀行背負巨大包袱。資料顯示,僅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在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和農村基金會等工作中就發放了1400多億元再貸款。

在此背景下,政府放棄了對金融機構一味予以保護的政策。以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托投資公司為標志,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開始成為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信托業等各領域共同關注的熱點。

二、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和模式

近幾年來,在我國出現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中銀信托整頓、中農信公司關閉、申銀萬國證券公司合并和光大國際信托公司轉讓等。我國在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問題時主要采取財政性措施,具體可歸結為以下幾種。

1、救濟型

一般包括再資本化和債股置換兩種。前者即注資,如1998年3月財政部發行了2700億特別國債,用于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這一次30年期的國債是由這四家商業銀行購買的,因為當時存款準備金率由13%降到8%,商業銀行正好用這筆資金購買國債。后者就是債權轉股權,如1996年10月中國光大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其中最大的債權人是一家國有石油公司和兩家國有商業銀行。于是中央銀行就決定把這些債權轉為股權,約50億元人民幣,從而避免了這家信托公司的倒閉。實際上,光大信托投資公司在后來3年也沒有收益,這種做法使債權人蒙受了損失。而因為這兩家商業銀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財政獨資的,這一損失也是中央財政的損失。又如,2003年末財政部動用現存資本核銷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的損失類不良資產,繼而又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和黃金儲備對中、建兩行進行注資等。

2、管理型

重組整頓一直是我國金融機構退出的主要路徑。一般先由監管機構接管危機金融機構,后通過政府、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協調,將危機金融機構進行強制性重組改造,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機構,而原有機構法人由此退市,表現為業態合并、部分業態轉換和資產剝離新設等。始于1998年的信托業第五次清理整頓到2003年已經基本完成,清理整頓前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并重新登記。1999年國家設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就剝離了國有商業銀行1萬多億的不良資產 。

3、制裁型

一般包括破產和關閉(撤銷)。前者指法院強迫被債權人且不能確保到期清償債務的金融機構破產。后者指金融監管機構運用行政手段宣布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不可救助的、股東無力注資或救助失敗的期貨公司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對其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最終消滅其主體資格的行為。在實踐中,我國往往采取后者。 迄今為止,我國只有1家金融機構真正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了破產,那就是1998年的廣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因資不抵債而實行破產。此外,我國還沒有一家金融機構是通過依法破產而退出金融市場的。

三、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行政特征明顯

我國在實踐中對問題機構的處理過多地依賴于行政手段,這種做法雖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必要手段,但也存在諸多弊端。第一,過多采用非市場化手段承擔損失,長期看對金融業本身的成長不利。表面上問題機構被良性機構所整合,但實際上并沒有真正提升相應資產的競爭力,反而令保留機構承擔了巨大的壓力,配置資源仍是計劃性手段,無法達到優化整合的目的。第二,行政力量的主導特征往往使得金融機構退出的市場行為嬗變為“行政性退出”的政府行為,使政府承擔了過大的責任。無論是直接再貸款還是債轉股,最終都是中央銀行承擔了損失,因此依靠政府信用解決債務問題容易釀成政府的債務危機,甚至直接引發通貨膨脹。第三,政府擔保顯然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競爭氛圍,更無法防范道德風險。而由于缺乏市場力量的引入和配套,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成本極高。

2、監管預警吃緊

我國金融監管的成本很高,不包括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在內,僅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就有職工167萬人。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監管成本也在加大,但由此取得的社會凈收益卻不總是遞增的。此外,由于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預警體系,往往使用“即時反應”的危機機制處理模式,使得監管部門背負沉重的壓力,爾后的清算補償等更是耗資費時。如廣州國投案,從1998年10月起到2001年6月底方告結束,期間僅清算組聘請的畢馬威、君信、渣打等三家中介機構就派出200人工作了三個月之久才初步得出清算結果。如果充分發揮提前預警的作用,必將有利于對癥下藥,從而降低一系列相應負擔。

3、可操作性不強

近年來,隨著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及《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完善,尤其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更是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可以破產,有助于我國建立規范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以《破產法》為例,其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擔當破產申請人,提請法院啟動破產程序。這是我國立法工作的一大進步,但針對具體實施細節仍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如條款所述“經營管理不善”、“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等,對于達到什么程度沒有規定,所要采取的措施也沒有明確。而且,我國目前金融機構雖然以銀行為主,但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機構畢竟不能與銀行混同。因此,金融業不同于一般企業,金融業內各業態也不應似《破產法》里采用“一體化”對待的標準,而是應當在協調以上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早日擬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由專門機關依據具體標準采取對應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市場退出的可操作性。

4、破產保障欠缺

我國的金融機構普遍產權不清,機構破產后由誰最終承擔改革成本、兌付儲蓄存款的資金,一直是困擾我們的問題。目前的基本原則是誰組建、誰管理就由誰負責,這種做法可能產生兩個不良后果。第一,這實際上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向流通中投放基礎貨幣,而此時流通可能不需要貨幣的增加,如果由此引起通貨膨脹加劇,那么這一救助成本就太大了。第二,地方政府雖然做了還款承諾,但能否兌現可能有兩種結果,對發達地區來說,也許還可以還上;但對于落后地區的財政來說,也許根本沒有償還的可能,這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最終濫用地方政府的擔保權。

四、改進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對策和建議

金融穩定是金融監管的中間目標,但不是最終目標。從長期看,金融穩定與金融效率是統一的。沒有較高的金融效率就無法保證金融業的長期穩定。因此,我們應積極創造條件來完善以市場為基礎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安排。

1、應弱化行政干預,強化市場手段,引導我國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以購并為主的主動性市場退出

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把握引入市場手段建立市場激勵機制、政府按規則干預的原則。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制度建設。

(1)多渠道籌集援助資金。國外在救援有問題金融機構時,資金來源十分廣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對貨幣政策獨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國中央銀行采取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將會不斷顯現。因此,要逐漸開辟多樣化的援助資金,包括發行次級債券或特別國債籌集資金,由原有股東增資或引入新股東出資,中央銀行采取再貼現、有擔保的再貸款間接提供救助資金等手段,分擔損失。

(2)引導我國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以購并為主的主動性市場退出。基于商業基礎社會,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更加注重以購并為主的主動性市場退出,在20世紀 90年代掀起了一浪高過一浪的購并狂潮,并由此從外部治理和控制權市場的角度促進其內部治理水平的提高。當然這需要控制權市場的形成和完備的產權交易機制,我國尚需假以時日。但眾多“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組必然會造成退出市場的諸多問題,因此我國應該放寬持股資格限制,允許實力民營機構參與股權多元化。除此之外,從配套政策措施上,可以嘗試推行“招標制”的市場化重組模式,由專門機構接管問題機構,在清算及國家適當注資后,支持優秀金融機構在吸引各方資源的基礎上參與問題機構的兼并重組,從而引導市場資源實現優化整合。

2、從事后的、注重審批和準入控制的監管,轉向事前的、以風險為導向的、強調持續控制的監管

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在日益多元化的風險面前已經顯示出不適應性。這主要是因為傳統的監管強調實時監管,強調行政審批和直接的資源分配,強調準入環節的控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監管必須有超前性和預警性,必須以風險為導向,要強調持續的監管,要有針對性和超前性、準確全面地掌握金融機構的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建立持續監管的信息條件、風險預警體系和處置體系等。在具體實施上,可先從簡單到復雜、從局部到全局選擇一系列動靜態指標,賦予相應權重,挑選部分試點機構試行,并在試行中改進和完善,并最終推廣到整個金融體系。如圖1所示。

3、加強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支持和可操作規范,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依法、有序、規范進行

立法機關和金融監管當局應盡快制定頒布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如《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金融機構破產法》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管理方法》等等。改變過去個案式的、缺乏超前性的工作流程與機制,完善監管、懲罰等制度,增加對金融機構分類基礎上的扶優限劣,明確鼓勵優秀公司做大做強的具體方法等。在此過程中,必須在借鑒國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金融現實,對適用范圍內的市場退出界限與標準、市場退出的程序與原則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4、建立存款保險和投資者賠償基金制度,保護小儲戶的利益和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存款保險不僅僅是一種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補救措施,其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更有著積極的意義。宜參照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組建全國性股份制保險公司,強制全部金融機構及財政等部門參股,融投資、援助、解困、保險功能于一體,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資信。

投資者賠償基金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成立投資者利益賠償基金組織,以公司化形式進行組織運作。初始資本可由國家財政撥付,但其成立后國家不再撥付資金,而是由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會員公司按照其總資產的一定比例繳納投資者利益保護基金。該保護基金必須逐年實際繳納,這主要是適用于被吊銷金融經營資格或進入強制性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的客戶的債權賠償等。流程圖如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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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關鍵詞: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6-0080-04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部分經營管理不善,經多種措施救助無效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將不可避免。自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中銀信托投資公司以來,金融機構資不抵債退出市場的事件不斷增加,而我國現已建立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缺乏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目標定位、處理方式和相應的制度安排,在運作中帶有明顯的行政隨意性。日益復雜、多樣化的市場退出實際,呼喚有健全完善的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相匹配,為此,構建基于市場原則之上的法律化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問題金融機構就是接近或已經喪失金融清償能力的金融機構。一個金融機構由健康狀態向問題狀態蛻變,是內因(金融機構自身的人成本和交易基礎)和外因(市場失靈、金融監管失靈)相互作用的結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涉及眾多的利益主體、大量的市場資本,影響重大,問題金融機構安全有效退出市場,完善的法律體系不可或缺。

二、國外立法案例及其實踐

(一)主要國家立法案例

1.美國。美國具有豐富的問題銀行案例和長期的銀行市場退出的實踐,美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制度。1933年以后,美國建立健全了《銀行合并法》、《存款保險公司法》和《處置信托公司法》等多方面的法律,以保障金融機構的順利退出,保護個人債權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2008年9月,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迅速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正式簽署《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簡稱《多德一弗蘭克法案》。這是自“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賦予FDIC對問題銀行的處置權力。1933年7月,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正式成立。FDIC是實現問題銀行市場退出的核心機構,在全美境內為銀行和存款機構提供存款保險。《多德一弗蘭克法案》進一步強化了FDIC作為風險處置平臺的作用。

2.歐盟國家。歐盟各成員國主要根據國內的金融法律和歐盟之相關規定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行為。如在英國,北巖銀行的倒閉以及次貸危機的蔓延,促使英國政府決定大力改革金融監管體系。2009年2月出臺的《銀行法案》其主要內容是:設立特別處理機制(簡稱SRR),完善金融服務賠償計劃,強化穩定金融目標。

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部門的嚴重缺陷,歐盟委員積極推進G20多倫多峰會提倡的金融改革,正在致力于修改《資本要求指令》,計劃于2010年完成并于2011年底前通過立法程序。

3.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該委員會一直致力于制定并建立一套規范、標準并能被各國所接受的有效銀行監管原則和制度,其中就包括有問題銀行的處理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方面的內容。

2008年的金融危機暴露出國際銀行業監管資本的缺陷,BCBS經過近兩年的研究、討論,已經基本完成了以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銀行業監管改革方案(巴塞爾Ⅲ),并于2010年11月公開了《BCBS應對金融危機的監管改革方案一提交G20的報告》。

(二)主要立法啟示

1.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運用法律手段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往往需要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各國金融實踐證明:沒有法律規范,就不會有良好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2.行政干預和金融機構主動性良性結合。由于金融市場的發達與完善,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往往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主動性,恰如其分的考慮到啟用金融市場的功能。同時,注重加強對政府金融監管權力的法律規制,通過制訂完善詳盡的法律,對金融監管機關在拯救問題金融機構和監督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過程中的權力、權力行使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有效的規范。

3.建立金融風險補償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中的一項重要風險補償制度,通過法律形式建立了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

4.重視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與重組。當銀行面臨信用危機和倒閉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各國政府一般均選擇先對問題機構加以救助,在救助無望的情況下才進入退出程序。即使在退出過程中,也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震蕩。

(三)次貸危機中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措施及特點

次貸危機爆發導致全球大量機構破產倒閉,國際金融領域動蕩,美國、歐洲、英國政府分別通過直接注資、購買股份、購買不良資產等方式救助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

1.從實施的目標和效果來看,應對金融危機時的機構接管措施具有以下特點:(1)接管是政府對瀕臨破產或倒閉的大型金融機構的緩兵之計,即不是要立即徹底拯救金融機構,也不讓它即刻倒閉。(2)接管的直接和主要目標是對整個國家經濟的救援,而并非對某個金融機構的救援。(3)接管能夠迅速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機給金融機構帶來的危機和破產風險,并最大可能避免市場波動。

2.從并購重組的主導者來看,政府在金融危機過程中對金融機構的并購重組發揮了重要作用,危機時卻具有與正常市場不同的一些特點:(1)對金融機構的并購重組是政府通過制定政策、提供資金等非直接方式對金融機構的救助。(2)并購會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原有股東的利益。

3.從救助模式和實施目標來看,金融危機下的破產保護具有以下特點:(1)是一種金融危機下的事先破產模式。(2)直接目標是最大化減少資產損失,最小化債權人的危機成本。(3)是金融危機下對資產規模較小、對金融體系影響有限的金融機構所采取維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三、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現狀及制度缺陷

(一)我國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立法現狀

我國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始于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金融風險逐漸疊加,問題金融機構逐漸退出市場。近年來我國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逐步走入規范化,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商業銀行法》第64

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證券法》第153條以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有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接管規定。托管是近年來我國處理問題證券公司中最常用的手段,雖然2005年《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試行)》第2條規定了對保險公司股票資產進行托管的定義。但關于托管具體的法律性質、受托公司的條件,各方當事人的權力、義務等,我國法律目前仍未有明晰的界定。另外,我國法律也針對停業整頓、重組、并購做出了相關規定,金融市場上中也存在著大量實踐。

自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對海南發展銀行行政關閉后,撤銷這種嚴厲的行政強制措施走入了我國的金融市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9條規定、《商業銀行法》第70條規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5條,《證券法》第211條、第219條,《保險法》第86條都對撤銷的適用條件、撤銷主體及撤銷后的清算做出了相關規定。

我國的金融機構走市場化的破產之路,總體上來看我國的立法還是十分滯后。雖然我國已經制定并實施了新《破產法》、《公司法》等也涉及了問題金融機構破產的內容,但是其仍然難以滿足實踐的需要,數量有限、內容單薄、可操作性也亟待完善。

(二)我國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缺陷

我國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摸索,雖然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時低效率、高成本的現狀也折射出我國現行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的缺陷。

1.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缺乏統一協調、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法律條文過于簡單、粗糙和分散,相互抵觸和法律真空的情形并存。主要表現在:

(1)現有立法規范特別是《金融機構撤銷條例》未能對撤銷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存在較多的漏洞和空白點,法律適用性差。

(2)缺乏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項法律。《企業破產法》未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問題做出專門規定,依然適用過去那些散布在不同部門、不同效力層級的法律法規,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

(3)同法律法規之間適用條件極不統一,沖突明顯,導致適法困難。如銀行破產原因方面,內外資銀行的破產原因不統一,城市信用合作社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破產原因不統一。

2.處置成本分攤機制不健全,援助資金單一且具有“準財政補貼”性質。

如何分攤被救助機構的損失,我國法律沒有做出任何規定。目前,解決兌付儲蓄存款等個人債權所需的資金來源,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所提供的救助資金,另一方面來自地方政府從人民銀行的借款。從金融實踐看,最后貸款人制度在化解金融風險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還存在拯救標準不明確、程序不完善等制度問題,客觀上助長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從另一個角度看,中央銀行救再貸款是在國家財力有限和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由中央銀行獨立承擔了救助資金,具有“準財政補貼”性質。

3.行政干預過度,救助成本過高。由于金融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行政行為缺乏規制,金融市場主體的主動性沒有發揮,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市場退出效率低下。

四、完善我國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體系

完善和發展我國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最根本的是要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目前需要迫切建立和完善有問題機構市場退出的配套法律法規。

(一)完善金融機構撤銷法律制度

1.盡可能減少監管機構在撤銷中的自由裁量權,明確被撤銷金融機構權益的保障措施。首先應當細化金融機構撤銷的啟動條件、審批程序等內容,保證撤銷程序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其次應賦予金融機構明確的抗辯權,保障其市場地位不會受到隨意侵害。此外,強化監管機構失職、等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到權責相統一。

2.完善托管制度,更好實現撤銷目的。首先應將托管定性定位為民事委托關系,二者關系的確立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其次應明確托管機構應享有具體權利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后建立有償托管機制,促進托管行為的合法有序開展。

3.明確債權人權益的保障措施。監管機構應定期公告清算的進展及資產處置狀況,防止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妨害清算以及清算組成員。

(二)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1.構建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不管是金融機構破產程序的諸多特殊事項,還是銀行監管部門的職權定位,都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鑒于法律立法程序的復雜以及我國建立金融業破產制度已經刻不容緩,當前以行政法規形式建立相關制度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2.明確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目標。結合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和實踐來看,其目標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其一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金融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其二是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合理規范破產啟動條件。首先是對金融機構破產原因在立法體例上可采用概括主義和列舉主義并舉,甚至可以確立量化標準,方便實踐操作;其次,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一律適用同一破產原因,不要人為造成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不平等;最后,應將監管機構、金融機構自身及債權人同時列為破產申請人。

4.科學規范個人債權清償制度。在金融機構破產清算中對個人債權的保護應區別對待:一是對于存款類個人債權通過建立存款保險等保障制度來對個人債權實行保護;二是對于人壽類保險和證券委托及投資基金等有委托性質的,采用轉移辦法。

(三)制定《存款保險條例》,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防止個別銀行擠兌而引起金融恐慌,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穩定運行。各國的實踐經驗證明:設計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銀行的擠兌,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的信心,使金融安全網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

1.遵循有效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原則,加快推進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2009年6月,IADI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共同了《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強調建立一個普適性強的存款保險框架,并特別研究了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先決條件和具體設計,為各國推進存款保險改革提供了國際通行準則,我國應加快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步伐,盡快建立一部明確的《存款保險條例》。

2.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選擇合適的存款保險模式,實現由隱性全額擔保向顯性限額擔保平穩過渡。一是實行差別費率,以形成正向激勵機制;二是建立強制性普遍參與原則,避免逆向選擇,防范道德風險;三是在存款保險功能作用方面,應賦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部分監管職責,與金融監管部門以及中央銀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協調機制。

3.加快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有效運行提供良好環境。我國應進一步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銀行風險評級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環境。

(四)改革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

1.確立明確的救助規則。在我國制定一個明確的救助規則是必要的。其一,防止緊急貸款救助的濫用;其二,明確的規則可以減少貸款決策的隨意性、盲目性;其三,緊急救助的透明度維護公眾信心。至于中央銀行救助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可以通過其他手段予以補救。

2.完善貨幣市場和公開市場操作,為中央銀行最后貸款手段的及時、靈活、有效的運用創造條件。同時建立和完善再貸款中的抵押貸款制度,保證中央銀行再貸款的安全。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競爭的必然結果,是金融制度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措施,對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在某種意義上還處于“制度真空”的狀態,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我們應盡快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建立起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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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如前所述,我國民間金融的興起在一定程度是我國利率抑制的結果。但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深,利率管制將逐漸放開,我國民間金融也必然面對利率市場化的沖擊,主要體現在:首先,民間借貸資金的供給將下降。居民持有資產形式的選擇主要有三種,一是選擇流動性。即選擇閑置現金以及銀行活期存款的形式持有資產,閑置現金具有完全的流動性,而銀行的活期存款也接近完全的流動性,居民只要花費微小的交通成本、時間成本就能從銀行將該部分資金變現。其中閑置現金沒有收益,銀行活期存款則享有活期存款利息收益;二是選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流動性較差,但收益率較高,同時理財產品也具有一定的風險;三是選擇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流動性也較差,但收益率往往最高,同時由于缺乏法律保護,因而民間借貸風險也最高。在利率管制下,居民選擇民間借貸的概率較高,因為利率管制下,銀行的存款利率相對較低,從實際利率看,為刺激投資,銀行存款利率有時甚至是負的利率水平。因此,只要有其他可投資的渠道,居民并不會選擇將資金閑置或是以活期存款形式持有;且在利率管制下,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依賴利差獲得收入,對理財產品的開發與創新缺乏動力,居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理財產品也沒多大興趣;而民間借貸雖然風險較大,但收益率較高,且在“熟人”、“親人”關系網的掩飾下,居民往往意識不到潛在的風險,大量的資金流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一旦利率管制放開,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根據自身資金與經營實力來制定競爭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必定大幅度上升,銀行存款對居民的吸引力也會增加;且利率放開后,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利差收入將會越來越小,為了尋找新的收入來源,銀行等金融機構會更加重視理財產品的開發與創新,理財產品會越來越多,理財組合也會更加多樣化,對居民資金的吸引力也會上升。因此,流入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也必然減少。其次,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將下降。

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而利率市場化后,隨著存款“脫媒”情況的緩解,可貸資金總量的增加,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居民與企業貸款需求的能力也將增強,這必然減少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貸款利率放開后,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根據不同的收益與風險比來為不同的投資者制定個性化利率,理論上所有的投資者都能夠獲得貸款機會,這同樣大大減少了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因此,社會對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也必然減少。再次,民間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這些主體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擔保的居民與企業,不乏一些擁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項目但資金缺乏的投資者,也不乏一些選擇風險高收益高項目的風險偏好投資者。貸款利率管制時,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有效的根據收益風險比來制定貸款利率,因此它們也沒有將這些潛在的貸款對象區別出來的能力與動力。利率市場化后,根據收益風險比,這些潛在的貸款者實際上是銀行增加收入的較為優質的貸款對象,根據不同的貸款利率這些主體都有極大的可能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而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將這些主體從民間借貸市場“奪走”,勢必將拉低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場化下民間金融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深,我國民間金融市場將面臨資金供給下降、資金需求下降、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下降等沖擊,我國民間金融市場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實際上,民間金融不可能消亡。從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來看,即使在當前金融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其民間金融市場也保持著相當的活力。相對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民間金融特有的優勢并沒有改變,利率市場化帶給民間金融市場的不僅僅是沖擊,也有機遇:首先,民間金融的相對優勢猶在。一是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小,覆蓋率高。

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民間金融規模很小,10萬以內甚至幾千、幾百一筆的借貸金額普遍存在,這種規模的借貸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規模效應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時民間金融無處不在,覆蓋全國各地沒有死角,這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二是民間金融程序簡單,快捷方便。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一筆貸款的發放,必須對貸款者的信用水平、資產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全面的審核、審批,過程復雜且耗時長。而民間借貸的主要貸款對象往往是“熟人”、“親人”,或者“熟人”、“親人”所推薦的關系戶,其信用水平、資產狀況等在平時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確定,并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考察,也不需要復雜的審批過程,借貸的程序簡單快速,這對一些急需資金“救急”的居民與企業可謂“及時雨”;三是信息不對稱性更低。對于銀行來說,完全掌握貸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難的,難免出現信息不對稱而招到“騙貸”。而對于民間借貸,借貸雙方的關系較為密切,在長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較為細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針對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的信息比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間借貸能夠接納的風險比銀行等金融機構更高。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雖然理論上可以按照收益風險比來確定貸款利率從而發放貸款,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通過人行、銀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必須控制不良貸款率,這就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接納風險過高的貸款,即使貸款者能夠支付較高的利率。而民間借貸則不受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體為了獲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就能實現供需雙方的資金融通。

其次,民間利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率將趨向統一。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遠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原因在于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非法金融活動拉高了民間利率。利率市場化后,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社會融資需求的能力將大大提高,這會抑制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發展,同時伴隨著利率市場化,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將更加嚴密,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也會進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長期來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有降低趨勢。這極大地保證了貸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貸款者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民間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當然,由于民間借貸風險依舊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根據收益風險對稱原則,民間借貸利率依舊會長期的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

再次,民間金融市場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其市場定位將更加明確。利率市場化要求經濟社會具備完善的市場運行與監管機制,因此,政府的監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將趨于完善,民間金融市場將更加規范,民間金融的違約風險將極大的降低,民間金融市場不再是投機倒把的場所。在政府監管與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民間金融市場對風險的識別能力也將極大提升,這極大地提升了民間借貸市場的信用度。居民與企業轉向民間借貸的原因將主要是為了獲得民間借貸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獨特優勢,而不是為了“圈錢”、“騙錢”,民間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貸的代名詞,民間金融市場將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而長期存在與發展。

三、結論

第7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關鍵詞:金融產品;創新;信息;需求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9)08-0049-03

金融產品創新作為一種高技術含量、高風險、高度依賴團隊配合的過程,它集中地體現了金融企業信息的獲取、利用、轉化和集成。近年來各級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投入到金融產品創新的行列中,但其成效往往低于預期。造成金融創新產品不適用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企業對投資者的需求了解不全面,金融創新過程脫離市場和消費者的需要,創新產品不能滿足大多數投資者的需求。美國次貸危機也顯示,金融危機的爆發一方面是源于金融監管的不力,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由于金融產品的創新脫離了市場需求及投資者的需要。

一、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產品創新的啟示

(一)金融產品創新不能脫離市場實際需求

美國金融機構在創新產品時以追求利潤為首要目標,產品創新大多以“供給創造需求”的形式產生,金融機構通過復雜的技術手段創造出預期收益率較高的產品來吸引投資人購買,使得金融創新產品嚴重脫離市場實際需要。

目前,中國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設計過程中缺乏對市場調研的足夠重視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在不完全了解市場需求的情況下,就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工作,形成了所謂的“三邊”作業,即一邊提需求、一邊設計、一邊開發。不僅新產品的開發質量不高,而且常常是未經市場試驗便匆匆將產品推向市場,從而導致金融機構耗費人力、物力、財力開發出來的產品與市場的需求有相當大的差距,產品沒有明確的市場目標,難以得到市場的認同,金融產品開發出來后無人問津。

(二)金融產品創新不能脫離投資者的實際需要

美國金融機構創新出的一些產品,如抵押擔保債券(CDO),在設計之初是為了逃避政府的金融監管,減少交易費用,專門為專業投資者設計的。鑒于這些產品的復雜性和高風險,在其推出的時候,主要投資者都是一些有專業背景的機構投資者或有足夠承受風險能力的個人投資者。然而,這些產品在美國房地產泡沫膨脹的過程中創造出的高額利潤吸引了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以及養老基金等投資者,因此,貸款公司、投行、信用評級機構把新產品大量推向市場,使得金融創新產品與投資者承受風險的能力嚴重脫節。

當前中國的金融產品創新,更多地是跟隨和學習國外金融產品,基本上以吸納性和移植性的創新為主導,結合國內實際的原創性產品比較少,金融機構間的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使各家金融機構金融創新品種大同小異,沒有對投資者需求進行細分,市場適應性有限,不能夠滿足不同投資者、不同時段、不同空間上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在產品創新后,缺乏對投資者定位的把握,沒有很好地根據創新產品的風險程度來正確地確定它的投資者群體,金融創新產品和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脫節,造成投資者風險的加大。

(三)金融產品創新不能脫離現實服務技術水平

次貸危機從某種程度上看是由極其復雜的創新產品造成的,華爾街很多結構性金融產品的研發都是通過極為復雜的公式推算出來的,復雜的數學模型和產品結構使得一般投資者甚至機構投資者并不清楚如何估值及控制風險,導致創新產品適應性較差。

在中國,由于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權限高度集中在上級管理部門,而上級管理部門在產品開發中過于偏向于和國際接軌,難以充分考慮區域性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帶來的排斥效應以及創新產品的適用性及市場潛力,有的金融產品甚至在發達國家至今都還僅僅是處于嘗試階段,難以適應大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投資者需求,和目前金融整體服務的技術水嚴重脫節。

二、金融產品創新中信息需求的類型

(一)市場信息

金融機構在創新和開發金融產品中,要在加強市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促進創新和開發的產品更加貼近市場、貼近實際,真正做到“以市場為導向,以投資者為中心”,推出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產品創新要有投資者群體和市場需求,且要對當地經濟、區域特色和發展趨勢作出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后,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根據不同的區域性差異、投資者的群體性差異設置產品的內容和要素。

(二)投資者信息

在配置收益和風險的過程中,會產生一個基本問題,即風險必須由那些愿意且有能力承受風險的市場參與者去承擔。投資者在參與市場過程中,既是風險的承擔者,也是市場風險的發現者。在創新金融產品時,金融機構要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根據投資者獲取、解讀信息和風險承受的能力不同,對投資者進行類別區分,為風險承受能力不同的人創造不同的產品,產品與投資者的承受能力要配套。

(三)金融機構自身的信息

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金融創新下,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應該也必然會體現出差異化和個性化。市場對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需求具有多層次性和多樣化特點,面對紛繁復雜的金融產品需求,每一家金融機構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標市場或優勢市場,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在各自的優勢市場上進行產品創新,也只有在自己熟悉和具有優勢的市場上才能真正產生有效、安全的創新。

三、金融產品創新中信息需求的特征

(一)全面性

信息需求貫穿于金融產品創新的各個階段。在金融產品創新戰略制訂階段,金融企業最重視對競爭對手、產品本身和企業自身所有相關影響因素的分析。在計劃制訂階段,金融企業更加注重對企業自身和產品技術本身的分析,制訂出符合本企業總體戰略和技術能力的創新計劃。在計劃實施階段,金融企業注重對產品本身的分析,要跟蹤前沿,開發出最先進、最有價值并最適用的產品。在評價階段,金融企業主要評價企業產品創新工作的效率,與預期目標之間的差距,與市場需要的匹配程度以及消費者對創新產品的滿意程度,相比競爭者的優勢和弱勢,并在此基礎上謀求持續的改進。因此,在這一階段最重視對企業自身、市場環境、消費者及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分析。

(二)預測性

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激烈化是促使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外在壓力。但是,金融產品的同質性和無專利性的特點,決定了它具有明顯的易模仿性。一家金融機構推出一種新的業務品種,其它金融機構可以迅速開發出同樣的產品。這樣,金融產品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服務上,包括服務的質量、服務的效率、服務的方式和服務的設施等。同樣一種產品,由于不同金融機構的不同服務,便會產生差異性,因此,金融機構在推出新產品的同時,要形成自己獨特的服務功能,要用一種不同的個性化服務來區分自己和競爭對手,發展屬于自己的特殊優勢,提供有競爭力的、有別于他人的差異化服務。

(三)及時性

企業競爭比的是效率,比的是速度,這就要求企業能夠及時地獲取相關的信息。隨著經濟發展,尤其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場上消費需求逐步多樣化,這就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更高效、快捷的服務,從而促進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產品的創新貴在“新”字,若金融機構的信息不夠及時,也許就會被他人搶先一步而失去了創新產品的機會。

四、金融產品創新中信息需求的滿足途徑

(一)拓寬信息獲取渠道,廣泛搜集信息,提高信息敏感程度

1. 利用外部信息資源,多方了解相關企業和個人財務狀況,為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同時,借助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資料,加大金融機構間信息的共享共用,比如不同的金融機構對某企業或個人經濟實力的調查材料、其主要收入來源等。

2. 在金融機構內部加大信息整合力度,打通信息溝通環節,消除信息孤島。信息應當滲透到經營管理決策的各個層面,幫助高層領導深入了解和把握金融機構自身乃至市場的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并預測問題,這樣才能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效果。

3. 做好產品創新中信息維護,掌握新產品的風險信息。同時,要充分搜集并國內經濟信息和同業信息,引導企業和個人決策經營。

(二)充分重視和利用數據挖掘技術,提高與投資者關系互動的能力

數據挖掘技術的最直接作用,就是能幫助金融機構在數據海洋中分析投資者,了解投資者,挖掘投資者價值,提升與投資者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完善決策與管理,搞好金融產品創新。

對金融機構來說,在管理投資者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都需要用到數據挖掘技術:一是通過數據挖掘確定投資者的特點,從而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同時,利用所掌握的交易數據,金融機構能建立高度準確、按等級分類的單個投資者實際偏好的記錄,根據投資者的消費偏好信息確定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務,從而密切與投資者的關系。二是通過數據挖掘,發現購買某類金融產品的投資者共性,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這類產品進行營銷,從而可以擴大業務。三通過數據挖掘,可以尋找到流失投資者的特征,然后在具有相似特征的投資者還未流失之前,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盡量減少投資者的流失。

(三)打造系統化的信息支持平臺,提高金融產品創新能力

金融機構可通過創建和利用一系列的信息平臺,如金融產品需求采集平臺、產品標準化平臺、產品試點平臺和產品創新質量平臺等,進行金融創新產品的各項分析,如產品創意分析、需求分析、成本收益分析、風險分析、市場和投資者維度分析、定價和市場推廣分析等,以提高金融創新產品的成功率,從而提高金融企業的產品創新能力。另外,金融機構也要充分利用央行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功能,從中篩選出有用的投資者需求信息和投資者誠信、資金實力等。通過逐步擴大征信信息的覆蓋范圍,實現兩個系統征信數據和信息相互共享,為金融產品創新開發提供有力的信息技術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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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勇,吳小北.對目前金融機構創新和開發金融產品情況的調查[J].西南金融,2008,(8).

[3]周密,葛敏.基于核心競爭力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路徑選擇[J].商業研究,2007,(2).

[4]徐瓊,朱奕.后WTO時代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現狀與對策研究[J].財經論叢,2007,(1).

[5]張鐵強,蔡鍵.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研究:廣東案例[J].南方金融,2006,(6).

On the Information Demand of China's Financial Product Innovation

Ding Linghua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第8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關鍵詞:金融機構 破產能力 市場規律 公權力

一、概念分析

破產法意義上之金融機構有其獨特意義和范圍,破產能力也是破產法上核心之概念,對兩者概念進行分析是本文論述的開始和重點。

(一)金融機構

目前,法律對金融機構并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下文將結合法律規定和學術討論兩方面對金融機構概念進行界定和分析。

1. 相關法律規定

早在1998年央行關于印發《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二條就對金融機構進行了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防范與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之后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2003年頒布及2006年修訂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5年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或規章中對金融機構有過不同的界定和解釋,由于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一樣,金融機構的范圍也存在差異,由此造成了法律對金融機構概念及范疇的不統一。

2. 學術討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自從2003年形成“三架馬車”的金融監管體制以來,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即為金融機構。

第二種觀點認為金融機構不限于此,還應包括:(1)中央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的機構。(2)從事期貨業和金融衍生品業的金融機構。(3)財政部監管的金融機構,如中信、光大等金融集團公司,以及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農業部監管的金融機構,如農村合作信用社等。有人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只能是商業銀行,不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也應該排除政策性保險公司。

第三種觀點把金融機構做了廣義和狹義的劃分。狹義的金融機構僅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需要取得金融許可證的經營性金融機構;廣義的金融機構在經營性金融機構外還包括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等公共管理機構。破產法上的金融機構是狹義的金融機構,指依法設立、從事特定金融業務的企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判斷標準主要是看其設立是否需要取得中央銀行或者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本文借鑒上文第四種觀點對金融機構進行定義: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特定金融業務的企業。詳細來說,金融機構應該滿足這樣兩個標準,可以作為立法的參考。

(1)依法設立,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和監管制度。

因為金融機構破產的實質是市場化,金融機構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且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滿足資本充足、管理完善、滿足風險控制和流動性的高要求,并且接受嚴格的監管。

(2)金融機構應是經營性的企業。

只有經營性的金融機構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需要按照市場規律參加競爭、組織經營、追逐利潤,并且承擔市場風險。

(二)破產能力

破產能力是破產法上的專有概念,只有具有破產能力的金融機構才能適用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破產能力是指債務人能夠適用破產程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的資格,也就是民事主體可以被宣告破產的資格。各國破產法均承認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但是對特殊企業如金融企業,往往在破產法或者特別法中予以限制或者排除。

二、破產能力理論

破產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密切的關系,一般來說民事權利能力是破產能力的前提,但是破產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并不一致,不能混淆。破產法律關系體現的是公法對私法的干預,而民事權利能力是私法的概念。在破產法立法上,一方面,國家出于社會政策或者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往往對某些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主體的破產能力進行限制;另一方面,為實現債權債務清償的公平,也可能將破產程序適用于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

我國采取的是企業法人破產主義,也就是說我國只有企業法人才具有法定破產的資格。

金融機構作為特殊的企業,不考慮其業務的差異,金融機構的破產行為和其它普通企業沒有差別。我們所要考慮的是,國家公權力基于各種考慮給予金融機構破產能力所作出的干預。

許多國家在處理金融機構破產危機中會綜合運用行政手段。我國在《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中也規定了接管、托管等行政措施,在我國證券公司破產的實踐中也采取了事先的行政處置程序,解決對個人債權的收購等問題。行政手段不能等同于計劃經濟,在破產法上,規范的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不僅可以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保持社會穩定。但是必要的國家干預不能演變為無原則的保護,也不能因為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就讓它成為“不死之身”。

三、國內金融機構的破產能力

(一)理論上對金融機構破產能力存在的爭議

1.承認以否的爭議

我國理論上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很多討論,其中金融機構破產能力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之一。

有意見認為,金融機構作為市場主體之一,需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進行“優勝劣汰”,金融機構破產對于增強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調整金融業結構、分散與規避金融風險具有積極的作用。

另一種意見認為,金融機構特殊性十分明顯,涉及大量的客戶,金融機構破產會對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在相關的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貿然對金融機構破產進行規定將會造成極大的風險。加上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不適應市場競爭的情況依舊存在,如果不把這些問題處理好而匆忙把金融機構推向市場,很可能造成社會和經濟的不穩定。

國外實踐表明,只有創建完備的保險或基金制度、信息披露機制、破產預防制度、域外效力制度以及破產責任制為核心的現代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才能有效的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

2.立法模式的爭議

支持者對一些具體的問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模式的選擇。一種意見認為金融機構破產適用普通破產法,同時優先適用金融法的特別規定。另一種意見認為金融機構破產應該適用專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一般來說,采取商事公司方式設立的金融機構受公司法和破產法的調整,比如大多數歐洲國家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就受普通破產法的保護。一些學者也認為解決普通公司和金融機構破產在很多問題上原則是相同的,比如在破產財產的界定、主張權利的核實、優先權的適用等破產清算程序上,所以金融機構適用破產普通法足夠,沒有必要制定特殊的金融機構破產法。但是考慮到金融機構的特殊性,需要專門立法對特殊問題進行調整。

第二種意見認為,基于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在面對金融風險的時候,普通破產法難以適應迅速處理金融機構破產的需要。同時,金融機構破產需要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清償程序與普通破產法也存在差異,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制定特殊的金融機構破產法成為選擇。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能力的法律規定

1.《企業破產法》出臺前

長期以來,金融業被看作是特殊的行業,不論是政府監管者、金融機構、投資者還是儲戶,都認為金融機構不能破產,這是計劃經濟給我國帶來的長期影響。不管是《破產法(試行)》還是《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都沒有對金融機構的破產進行單獨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能力并沒有法律依據。

隨著經濟與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機構違規經營逐漸增多,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金融機構也日益增加,極大的侵害了廣大投資者和儲戶的利益。并且隨著我國股份制銀行、民營銀行和其它公司制金融機構的出現,破產成為現實的問題。為了應對這樣的危機,減輕財政負擔,完善市場經濟法制,國家開始對金融機構破產立法進行探索。

(1)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的規定

早在1995年《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對金融機構的破產能力進行規定。”

央行1998關于印發《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條,2001年及2002年修訂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2002年《保險法》第八十七條,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都對商業銀行的破產進行了規定。

(2)法律對金融機構其它退出機制的規定

1994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

1995年《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中央人民銀行1998關于印發《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六規定:“對于支付危機風險嚴重、資不抵債、有嚴重違規違法經營行為、股東無力承擔損失或無力注入資金的金融機構,由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商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依法實施行政關閉,并指定金融機構托管、清算。”

2001國務院令《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撤銷。”

隨后,2002年《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保險公司實行接管;2002年《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可以對信托投資公司予以撤銷;2003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2003年銀監會令《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責令汽車金融公司進行整頓;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證券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上述接管、托管、撤銷和重組等措施是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經常性手段,通常被看作是行政前置程序,起到破產緩沖作用,只有在對金融機構實施接管、托管和整頓等措施后不能回復正常運行的,才能進入關閉或破產清算程序。

2.《企業破產法》出臺后

1994年開始起草,歷經12年反復修改的《企業破產法》最終于2006年出臺,這部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的法律填補了市場經濟規則體系中關于退出法與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開始與國際接軌。

(1)對金融機構破產進行了特殊規定

《企業破產法》中金融機構的破產能力最終得到了破產法的肯定。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句:“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2)金融單項立法延續

2007年銀監會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2008年國務院的《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三十七條、2008年銀監會令《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條、2009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條等延續了不同金融機構的單獨立法。

因為不同金融機構的差異性,一些國家在普通破產法之外采取對金融業分類單項立法的模式,這樣比在破產法之外對金融機構采取統一破產立法的模式更容易取得較好的實施效果,我國從立法實際來看采取的就是這種方式,在《企業破產法》出臺后我國延續了單項立法的傳統,對不同金融行業單獨進行規定,對破產法適用于各個金融機構起到了補充作用。

四、結語

中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式經歷了從國家管制到利用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過程,金融機構的破產能力也逐漸得到承認和重視。金融機構破產的重點在于防范風險,所以對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需要進行綜合考慮,在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情況下應綜合發揮管制的作用以取得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片面的強調管制或市場都是不理智的。

注釋:

【1】王衛國 《破產法精義》 法律出版社 2007年7月第1版,391頁

【2】付翠英 《企業破產的10大法律難題》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25頁

【3】王欣新 《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漫談》,《破產法論壇》第二輯,199頁

【4】王欣新 《破產法原理與案例教程》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年7月第1版,21頁

第9篇:金融機構與市場范文

1.1農村金融結構與農村經濟結構不協調。其不協調表現在幾個方面:首先農村金融機構布局不合理,我國東部農村的金融機構分布較密,而西部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分布密度小而且供給數量也有十分有限,表現出嚴重布局失衡,導致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現象的存在;其次農村貸款的發放結構也不合理,農村信貸需求包括農業生產需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消費需求以及企業貸款需求,這些需求都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但目前農村貸款發放大部分是給鄉鎮企業,在其他方面的資金投入極少,由于這種不合理的貸款發放結構使農村經濟發展受到了約束。

1.2農村金融機構的效率低下。由于農村經濟發展的環境比較特殊,貸款回收難度大,貸款發放的成本高,使農村金融機構運行效率低下。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落后,管理機制十分混亂,產權不清、委托機制失靈,使農村信用社的功能難以發揮,使農村金融機構效率低下。農村金融機構中一大部分的產業人員是從農村吸納來的,文化素質不高,觀念保守,整體素質水平較低,信貸工作很難細作,其業務存在潛在風險,較低了農村金融機構的效率。

1.3農村金融市場機制有缺陷存在。

(1)由于我國農村經濟和城市經濟的發展是不同步的,致使農村金融發展水平要落后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農村的金融市場只存在信貸和保險,而農村保險才剛剛起步,很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之處,使農村保險市場發展困難,這阻礙了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導致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

(2)農村金融市場處在一個低級的形態,缺乏創新的金融工具和電子化的金融產品,融資渠道單一而且是間接式的,農村金融機構效率低下,農村經濟的發展很緩慢,難以形成規范、統一的農村金融市場,使其發展很落后;

(3)農民的整體素質不高,農村金融市場缺乏良好的信用環境,加上我國相關的法律不健全,使法律信用制度不完善,致使農村金融市場信用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

1.4政府對農村金融的不合理干預。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率進行嚴格管制,使利率不能靈活調配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的資源,農村社會的資源不能合理流動,影響農村經濟增長;另外,對農村非正規金融進行嚴格管制,使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資金得不到有效補充。

2、發展我國農村金融的政策建議

2.1構建完善的農村金融體制。首先,要擴大農村金融規模,它決定著農村金融的供給礙,而農村金融又是農村經濟增長的資金保障,要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以建立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為主,同時以建立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為輔,使其成為一個良性競爭的農村金融體制,可以提供高效的服務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其次,是要運用多樣化、靈活的農村金融工具,并鼓勵農村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使其業務范圍不斷拓寬,能夠滿足農業發展的各方面需要,為其提高強大的資金保障。

2.2通過優化農村的金融結構帶動農村的經濟增長。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這使農村的金融結構趨向單一化,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應該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制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農村金融機構間的競爭越激烈其所發揮的功能越明顯。我們要正確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使其較正規金融機構有一定的優勢,使正規金融機構為了增強自己的競爭力而不斷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創新服務產品。為了保證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要建立健全的農村金融市場機制,其中包括進入機制和退出機制,以維持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使金融市場能夠健康的發展,還要將農村金融機構商業動作模式構建的更加完備,使其可以促進農村金融體制的創新,從而可以維持農村金融持續、穩定的發展,同時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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