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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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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問題

第1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近幾年來,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快速發展的拉動和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開發、產業發展以及市場應用等均進入了一個全面、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雖然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與先進國家相比差距仍很大。這是因為:

1.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在目前政策環境和技術水平下,除了太陽能和水電具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外,多數能源在開發上成本較高,普遍規模小、資源散、缺少連續生產的可行性,缺乏競爭力。當前,我國雖然支持風力發電、質能生物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扶持政策體系還不完整,激勵機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穩定性,科學持續發展的長

效機制還沒有形成。

2.市場保障機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缺少明確目標,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雖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場保障政策還沒有完全配套,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導致市場拉動力太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技術的發展上始終處于緩慢、粗劣的狀態。

3.產業體系和技術開發能力薄弱。我國的沼氣、太陽能利用和水力發電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遠遠落后于國外先進技術水平,普遍存在技術研發能力低、制造生產設備的能力弱、過度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加之目前我國在能源資源評價上、標準技術上、檢測和認證產品體系上的不健全,導致技術人才明顯缺乏,技術服務體系沒有完全形成。

德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國《星期天世界報》用4個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談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訪人普遍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利用表示懷疑。在最受歡迎的太陽能的調查上,德國權威調查機構民意調查顯示,認為未來能源供應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陽能的人占99%。但調查同時顯示,對太陽能的快速發展,科技工作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普遍認為成本太高,已影響了德國經濟的發展。最近德國的環境部長發言,德國保證不了以后堅持采用收購補貼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國要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德國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安裝規模較大,本國電網的承載能明顯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國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安裝規模將達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繼續發展并保持強勁態勢,德國電網在穩定性、安全性上將面臨極大的考驗和質疑。

2.成本比較高,政府的財政負擔明顯加重。從經濟效益的追求上看,風能發電明顯優于太陽能發電。據《星期天世界報》提供的數據顯示,一個風輪發電機所發出的電量等同于20個足球場地大的太陽能光板的發電量。加上太陽輻照度被自然條件(季節、晝夜、地理、經度緯度)和隨機因素(晴、陰、云、雨)影響大,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導致太陽能發電經常間斷,極不穩定,增加了太陽能規模應用的難度。

德國放緩太陽能市場規模建設,暴露出德國政府制定的太陽能政策,根本達不到促進太陽能市場發展的現實。從科研方面看,雖然德國裝機規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術發展跟不上其發展的幅度。例如,在電能存儲上,由于缺少小型電力存儲裝置,導致出現嚴重浪費現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電網明顯承受力不足,必須進行改造,導致太陽能人網波動較大。中德能源市場合作存在的問題

1.中國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引起德國的擔憂。中德雙方雖然合作不斷擴大,但存在技術水平和資金投入的不對等,德國擔心技術得不到保護,在發展規模上會不如我國。如,我國2004年啟動風能項目,到2010年我國的投入已經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德國后悔培養了一個“強大的競爭者”,導致出現非理性想法,針對我國進行的反傾銷和合作中斷等,給雙方合作蒙上了陰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雙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2.經濟和環保利益沒能達到有機統一。在能源合作上環保利益和經濟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必須相輔相成,但是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沒有達到有機的統一。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全球環境保護,但它同時也會對德國的相關產業帶來競爭和沖擊。如果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德國的經濟產生沖擊,德國肯定會采用貿易保護。從環保出發,可再生能源技術應該會加快傳播和普及的速度;但從經濟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術,這導致德國在技術交流上設置障礙。德國雖然是對中國轉讓技術最多的國家,但這些技術多是低水平的,德國對關鍵技術有所保留。

第2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 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第3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2005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網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激勵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勵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激勵制度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其中某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占有率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以確保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的制定,具體授給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2、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相應的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以此來激勵相關開發可再生能源主體的積極性.

3、分類電價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即有關主體根據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上網電價,并向社會公布,以期確保合理競爭.

4、費用補償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依照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若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我國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的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其中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5、專項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及相關措施完善的建議1、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針對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系統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激勵制度,結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過《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勵措施仍然有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成本、技術相對傳統能源無明顯優勢,需要資金、研發、技術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資機制,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裝備制造技術.雖然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但從實際投入量上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量仍偏少,穩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機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場尚未初步形成沒有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公眾目前更偏好傳統能源,傳統能源的供應體系、銷售體系、服務體系已經完善,這樣傳統能源的規模效益將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競爭力,可再生能源供應不得不依賴傳統能源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法》雖有規定說,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但實際上國家電網及供熱、供氣系統不能覆蓋的區域僅是偏遠地區,這樣的市場需求太小,遠無法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如何具體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從法律綜合體系上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和法規及相關規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在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完善建議(1)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新的融資機制政府部門應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開發和技術創新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高技術領域,加強與高校的合作,重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加大研發投入,制定更加優惠的財稅政策,促進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核心技術,防止國外技術的壟斷.

在融資機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現有的國內融資機制:完善相應的稅收、貸款、補貼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資機制:比如政府購進一批風能發電設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賃給風能開發企業.另一方面要,在國際融資方面應該由政府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引導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洲銀行、全球環境基金會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支持;作為政府還應該建立相關專門部門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利用《京都議定書》機制(排污權交易、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它的市場,政府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指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以引導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政府要制定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觀調控及全國性的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引導其發展,明確企業的相關產權.具體而言:政府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事前事后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各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必須符合全國性的產業規劃方針,如西部應以風能、太陽能為特色產業,東部以潮汐能為特色產業;政府必要時應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簽訂行政合同,采購它們的產品,指導其投資、研發,以避免外國企業壟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出口;積極制定相關標準體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標識,鼓勵公眾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

(3)細化、補充、協調配套法規,落實、評估法規實施情況鑒于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應在考慮了全國,地方實際情況,仔細研讀《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制定相應的規劃、計劃,來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許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規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標協調性差,相關規定缺失等不少問題,而且許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缺乏溝通性,導致彼此之間矛盾或沖突的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法律原則和規定,及時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等相關法律做出調整,同時必須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指標要求,在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目標要求.此外,稅法,金融法、經濟法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體系形成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第4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一)數據來源及說明本文的數據來源于筆者對吉林、陜西、山東、浙江4個省份農村地區2008年和2012年409戶農戶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情況的跟蹤調查(如表1所示)。實地調研分別于2009年和2013年進行,調研結合采用多階段抽樣、分層隨機抽樣的方法選取樣本省、縣、鄉鎮、村和農戶。首先,考慮地區代表性和農業發展水平,選取了山東、陜西、吉林、浙江4個省份;其次,每個地區按縣人均收入高、中、低三層各隨機抽取一個縣;然后,每個縣隨機選取了2個鄉,每個鄉隨機選取2個村,每個村隨機選取12戶農戶。第一期共調查576戶農戶,獲得有效問卷570份。第二期追蹤樣本480戶。由于部分農戶對個別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的估計存在困難,兩期調研中各種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數據均被完整獲得的樣本為409戶,占追蹤樣本的85.2%。根據農戶收入等家庭特征因素的分析發現,跟蹤調查樣本與非有效樣本沒有顯著差異,因此,本研究中409份有效樣本具有較好的代表性。

(二)農村可再生能源生活消費的現狀與發展趨勢根據實地調研數據,中國農村家庭消費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秸稈、薪柴、太陽能和沼氣4種。本文在分析中將可再生能源分為傳統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可再生能源兩大類,其中傳統可再生能源包括直接燃燒的秸稈和薪柴,新型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和沼氣。1.中國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呈現下降趨勢,并且消費結構明顯變化。2008年,中國農村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為417.87千克標準煤,2012年下降為349.85千克標準煤,降幅為16.28%(如表2所示)。其中,傳統可再生能源的人均年消費量從408.56千克標準煤下降為323.45千克標準煤,降幅達20.83%。雖然相比2008年,傳統可再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消費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其仍以92.45%的比例占據中國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的主體地位。傳統可再生能源中,農作物秸稈和薪柴在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中占比分別為64.03%和28.43%。2.中國農村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發展較快,但消費所占比例依然較低。2008年新型能源人均年消費量僅為9.31千克標準煤,2012年上升到26.41千克標準煤,增長將近2倍(如表2所示)。雖然新型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快,但從消費比例看其發展程度并不高,2012年新型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占當年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總量的7.55%,不足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的十分之一。此外,當前中國農村新型可再生能源種類相對單一,太陽能占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絕大部分,沼氣消費占比不足1%。3.不同地區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差異較大。北方地區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較多,南方地區新型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快。在2012年4個調研省份中,農村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最大的是吉林(615.74千克標準煤),山東(311.51千克標準煤)、陜西(268.89千克標準煤)次之,浙江最小(206.72千克標準煤),地區排序與2008年完全一致,這可能與中國北方地區冬季氣溫較低、供暖能源需求較大有關。各地區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結構也存在較大差異,吉林、山東兩省以秸稈為主要能源(分別占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的93.97%和87.86%),陜西、浙江兩省則以薪柴消費為主(分別占其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的79.42%和61.67%)。2012年浙江省新型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為75.57千克標準煤,占其可再生能源消費總量的36.56%,發展程度遠遠高于其他3個省份,如表3所示。

(三)影響中國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相關因素分析本文進一步對可能影響中國農村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因素做了統計分析,分析結果表明,農戶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與家庭經濟水平、勞動力機會成本、不可再生能源價格、作物耕種面積、到集貿市場的距離、家庭人口特征等因素密切相關,如表4所示。統計結果表明,隨著人均財產水平上升,農戶家庭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明顯減少,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顯著增加。數據分析結果顯示,當人均財產低于1萬元時,傳統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為418.48千克標準煤,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為4.93千克標準煤;當人均財產水平高于3萬元時,傳統可再生能源人均消費量下降為230.67千克標準煤,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上升為43.92千克標準煤。農業勞動力價格也可能明顯影響農村人均可再生能源消費。研究發現,隨著勞動力價格上升,農戶家庭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逐漸減少,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顯著增加。當勞動力價格低于1000元/月時,傳統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為433.70千克標準煤,新型可再生能源為6千克標準煤;當勞動力價格上升到2000元/月以上時,傳統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下降到286.23千克標準煤,新型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上升到44.27千克標準煤。電能等替代能源的價格也與可再生能源的人均消費密切相關。表4顯示,電能價格在每度0.55元以下時,傳統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為355.64千克標準煤;當電價高于0.55元時,傳統能源人均年消費量上升至402.17千克標準煤。燃油價格低于7元/千克時,新型能源人均年消費量為6.88千克標準煤;當油價超過到8.5元/千克以上時,新型能源人均年消費量提高到28.78千克標準煤。能源獲取難易程度以及家庭人口特征等因素也可能影響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消費。表4的統計結果表明,當家庭人均農作物面積從小于1畝增加到3畝以上時,傳統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從218.66千克標準煤上升到608.49千克標準煤,同時新型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從30.55千克標準煤下降到4.22千克標準煤。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隨村委到集貿市場距離的增加而增加。此外,家庭住家人口規模、勞動力占家庭人口比例、戶主受教育程度、家庭成年務農女性比例等也與可再生能源消費存在明顯相關關系。例如,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人均傳統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呈明顯下降趨勢,而新型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呈明顯上升趨勢。

二、模型設計與估計結果

(一)模型設計與變量選擇上述相關性分析結果表明,中國農村家庭生活可再生能源消費可能與農戶家庭經濟水平、勞動力機會成本、獲得能源難易程度、家庭人口特征等因素有關。但是,單因素分析沒有控制其他因素的影響,無法將不同因素對農村地區能源消費的影響分離出來。因此,本文進一步建立計量經濟模型,系統估計不同因素對中國農村地區生活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已有農村能源消費方面的研究大多采用單期調研數據,并且僅對某一類能源的消費展開分析而沒有考慮到不同類型能源之間的相互替代關系。本研究基于兩期調研的面板數據展開分析,能更有效地控制潛在的遺漏變量所導致的估計偏誤。另外,考慮到不同可再生能源消費之間可能存在相互替代作用,因此,建立不同可再生能源消費的聯立方程模型估計可以提高模型的估計效率[13]。由于現有的計量模型分析工具(如STATA)還難以實現對聯立模型方程的固定效應估計,因此本研究采用隨機效應的聯立模型系統展開估計。模型設計如下Y1it=β10+β11Eit+β12Wit+β13Pit+β14Ait+β15Zit+β16SC+ε1itY2it=β20+β21Eit+β22Wit+β23Pit+β24Ait+β25Zit+β26SC+ε2it!(1)式中,Yit為被解釋變量,表示第t期第i戶農戶某類可再生能源的人均年消費量,1表示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秸稈與薪柴之和),2代表新型可再生能源(太陽能和沼氣);Eit、Wit、Pit、Ait、Zit分別代表家庭經濟水平、勞動力價格、不可再生能源價格、能源可獲得性、家庭人口特征等5類解釋變量;SC表示縣級地區虛變量;β表示待估計參數;εit為誤差項。模型中解釋變量的定義及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5所示,其中,2012年財產水平、價格水平等變量利用消費品價格指數調整為2008年的不變價。

(二)模型估計結果與分析回歸結果表明(如表6所示),家庭經濟水平對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在1%的置信水平上顯著為正,但對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不顯著。人均財產水平每提高1萬元,新型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增加0.74千克標準煤。勞動力價格對農戶傳統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的影響顯著,但方向相反。模型估計結果表明,農業勞動力價格每提高1000元/月,傳統可再生能源的人均年消費量下降52.44千克標準煤,而新型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上升10.82千克標準煤。電能價格對農戶傳統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均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電價每提高0.1元/度,傳統可再生能源的人均年消費量將增加40.54千克標準煤,新型可再生能源人均年消費量也將增加4.50千克標準煤。燃油價格對兩類可再生能源均有正向影響,但不顯著,可能因為燃油主要為生活出行的交通工具所用,與可再生能源做飯供暖的主要用途競爭性不強。村委到最近的集貿市場的距離增大會顯著增加農村居民對可再生能源的消費量。村委到最近集貿市場的距離每增加1公里,農村人均傳統可再生能源的人均年消費將增加3.56千克標準煤,新型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增加0.62千克標準煤。這可能是因為隨著農戶離集貿市場距離的增加,其獲得替代性商品能源成本提高,農戶因此將減少替代性商品能源的消費并導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的增加。家庭人口規模也會顯著影響人均農村傳統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家庭住家人口每增加1人,傳統生物質能源的人均年消費量下降57.22千克標準煤。另外,戶主的受教育水平、非農工作經歷、家庭中務農女性的比例等也會對可再生能源消費產生影響。例如,戶主受教育程度為小學以下的家庭,其傳統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顯著高于其他家庭。

三、研究結論與政策啟示

第5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能源站

引言

作為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節能減排正在逐漸成為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根據國家建設部的統計和分析,我國建筑能耗的總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建筑能耗在能源總消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僅在2000年末,我國建筑年消耗商品能源共計3.76億噸標準煤,占全社會終端能耗總量的27.6%,建筑能耗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全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已經達到了25%。建筑耗能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軟肋,因此推進建筑領域的節能減排迫在眉睫。

1.1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節能中推廣應用的需要[3]

我國太陽能和淺層地能[4]等資源非常豐富,在建筑中應用的前景十分廣闊。我國大部地處亞熱帶,雨水豐富、水源充足,大部分地域屬于富水土壤,土壤的含水率極高,且地下水位較高。我國豐富的水資源和太陽能資源為淺層地熱能—太陽能耦合的冷熱聯供系統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我國夏季炎熱,高溫季節電網高峰負荷約有1/3用于空調制冷,導致用電緊張。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冬季采暖需求也在不斷攀升。淺層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屬于低品位能源,最適合滿足生活用能的需要。利用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我國建筑空調和熱水供應需求,對保障能源安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2000年以來,我國建設了一批太陽能建筑一體化示范小區和以地源熱泵技術供應熱水和空調的示范工程。幾年來這些示范工程運行效果很好,既改善了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又節約了大量高品位能源。

2.1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現狀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技術類型是地源熱泵系統和太陽能系統。鼓勵和扶持在建設領域規模化利用地源熱泵系統,包括水源熱泵系統(地表水、污水、工業廢水、地下水等)、土壤源熱泵系統等進行集中供熱制冷,以及太陽能光熱系統等項目建設。

我國很多城市水資源豐富,江河穿城而過,建筑沿江布置,為地表水源熱泵系統應用提供了良好的利用條件。地表水源熱泵系統穩定性好,節能效果顯著,是城市建筑的主要應用技術類型。

3.1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推廣新模式

當前,我國絕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單個項目獨立實施建設的模式”,由于項目較分散,不利于城市集中連片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而采用“能源站推進模式”,通過整合資源、統籌規劃,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水平,形成具有城市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模式和亮點,打造城市品牌,增強城市影響力。

所謂能源站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為周邊多棟建筑提供冷(熱)產品的模塊化集成系統。采取建設能源站的模式,由單個項目應用向區域應用推進。重點考慮沿江采取集中取水、片區共享的方式,以解決項目審批時限過長、初投資高等問題。

“能源站推進模式”是有效解決“單個項目獨立實施建設模式”缺點的重要途徑,不僅解決了資源條件問題,取、排水等關鍵技術難點,還縮短了建設周期,有利于維護沿江兩岸的景觀和防洪堤的安全。

通過統籌規劃沿江取水點位置,建設統一的取、排水設施,并按照片區規劃的建筑總量,為多個建筑統一配送空調和熱水,既集約資源,美化了建筑外觀立面,又解決建筑交付使用后無序的空調、太陽能設備造成建筑立面凌亂的局面,大大提升城市景觀;有利于維護城市水體環境安全。

淺層地能系統的應用需要向水體排熱或冷,能源站整體解決了淺層地能系統的溫升溫降問題,充分提升水資源的應用潛力,保障城市地表水體安全,有利于塑造城市形象。

4.1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今后發展的建議

4.1.1開展基礎研究

鼓勵和支持國內的研發機構與大學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的國外先進城市的合作研究與交流,開展新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顯著增強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研究的綜合實力,取得一批在國際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理論成果。

4.1.2 建立產業化示范

重點跟蹤、引進和研究國外適宜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先進技術,開展可再生能源資源的系統評價及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研發工作。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是以現代制造技術為基礎的新型產業,因此要重點合作開發其裝備設計與制造技術,合作建立現代化的檢測中心。

4.1.3 面向規模應用

積極參與制定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標準與規范,為新產品進入市場提前做好準備。交流和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規劃、政策及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

4.1.4實施“走出去”戰略

鼓勵國內的企業、研發機構和大學走出去,積極參與國外大型可再生能源合作項目,并在國外合作建立研發中心或基地,與有關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同時推動先進示范城市向一般城市之間的技術轉移。

4.1.5 促進國內外城市間的交流和對話

建立與發展可再生能源國家間的科技合作對話機制,交流在能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觀點和經驗,共同探討解決發展瓶頸的方法與策略。以論壇、討論會、政策對話等形式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的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

4.1.6培養高層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項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科技合作交流平臺,共同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研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5.1結語

通過在城市中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長效機制,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發展模式,把可再生能源應用在建筑節能中的貢獻率提高到10%以上。

參考文獻:

[1]《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2005

[2]《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95

第6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農村;生物質能源;中歐;比較借鑒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農村是目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最薄弱的地區,能源基礎設施落后,能源利用方式的滯后,直接影響農民生產生活,不利于農村生活生態環境改善。

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農村的使用不是尋找常規能源的替代品,而是解決能源稀缺問題,提高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因此,大力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有利于充分利用農村資源,方便和滿足農村用能,緩解農村能源供應緊張的局面;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有助于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二、歐盟與我國生物質能發展比較及可借鑒經驗

各國在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的進程中,無一例外地都強調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責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隨后進行市場開拓,以此來推動產業化進程。歐盟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上,政府的引導和扶持起步較早,在經濟運作和技術革新以及增加社會認識程度等方面都積累了經驗,可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很好借鑒。

歐盟將發展生物質能作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予以重視。歐洲研究者對影響歐盟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因素分析后,認為對投資者長期有效的政策保障是首要因素,其次是政策目標的具體實施方法。當然,不可忽略的因素還有地理資源、技術更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等。歐盟生物質能之所以發展較快,與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緊密相連。

(一)政策和立法。歐盟成員國總體經濟水平較為發達,能源消耗比較高。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石油消費占主導地位,其中,石油的80%依靠進口。為減小能源的對外依賴,1997年歐盟了《歐盟戰略和行動白皮書》,要求到2010年歐盟12%的能源消耗要來自于可再生能源;2001年歐盟了《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指導政策》,要求到2010年歐盟電力總消費的22%來自可再生能源。2003年歐盟又了《歐盟交通部門替代汽車燃料使用指導政策》,要求生物液體燃料,包括生物柴油和乙醇,在汽車燃料消費中的比例達到2005年為2%,2010年為5.57%,2015年為8%。

(二)通過投資補貼,支持生物質能的開發。瑞典從1975年開始,每年從政府預算中支出3,600萬歐元,支持生物質燃燒和轉換技術,主要是技術研發和商業化前期技術的示范項目補貼。從1997年到2002年,對生物質能項目提供25%的投資補貼,5年總計補貼4,867萬歐元。

(三)征收高額燃油稅,免征可再生能源稅。歐盟國家能源政策的核心是能源環保和可持續發展。因此,歐盟成員國希望通過高燃油稅來降低尾氣排放量,并大力發展低耗能“清潔車”。從2004年1月開始,新的燃油稅最低標準比以前提高近25%。普通汽油稅從每千公升337歐元(1歐元約為11元人民幣)提高到421.5歐元,柴油稅從245歐元增加到302歐元。如果把這一最低標準折合成人民幣,每升汽油的燃油稅要比目前我國最高的汽油價格還貴。但歐盟各國都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免征各類能源稅。

歐盟和我國發展生物質能的起因、政策取向、技術水平不同,致使我國和歐盟在發展生物質能上存在很大差異。歐盟發展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的起因是能源危機和環境問題。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解決農村邊遠地區的能源短缺和環境問題,是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動因。

歐盟制定能源政策的核心是注重能效和可持續發展;我國能源政策的重點是能源供給與開發上。

歐盟的技術開發著重技術更新,加大規模,形成規模效應以增加市場競爭力。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關鍵在于可適應多樣性的條件,降低成本,為農戶提供方便清潔的低價能源。

歐盟形成了能源法、政府扶持政策、政策目標的保障措施相配套的系列體系。政策法規落實的通道是貫通的。我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的《可再生能源渤,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財稅扶持政策如彈性虧損補貼、原料基地補助、示范補助、稅收優惠等。但具體的配套執行措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歐盟經驗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在于:選擇恰當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政府政策有效地引導和扶持,加強技術研發是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的關鍵所在。

三、我國農村可產業化再生能源選擇

(一)發展沼氣是我國農村能源的現實選擇。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基礎設施落后。我國還有約2萬個村、800多萬農戶、3,000萬人口沒有電力供應,無法用常規電網延伸解決用電問題。到2005年,全國農村約50%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稈、薪柴等直接燃燒,這種生物質傳統利用方式低效,且污染嚴重。主要生活能源利用方式的滯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質量。

從原料取得途徑的方便程度和普遍性來看,農業有機廢料,如秸稈、稻殼等是最易取得而且代價低廉的原料。農村居民生活有機垃圾和家庭養殖的糞便,長期處于自然狀態,少有積極的處理或者利用。據測算,有3-5口人的農村家庭,只要建設一個8-10m3的發酵池,就可以把人畜糞便、秸稈和生物垃圾轉化為沼氣,基本解決家庭的生活用能和環境衛生問題。另外,這樣一座戶用沼氣池,每年可替代薪柴和秸稈2噸左右,相當于2.5畝林地的年生長蓄積量。

大型畜牧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料大量堆積,對環境產生污染和不利于防治疫病的流行,怎樣對其進行安全有效的處理也成為一直困擾農村的問題。這些垃圾糞便如果作為沼氣原料,不但提供能源而且也改善了環境。因此,大力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尤其是沼氣技術的推廣利用,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有利于充分利用農村資源,方便和滿足農村用能,緩解農村能源供應緊張的局面;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有助于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其他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如太陽能其使用不限于農村還是城鎮,而風電、小水電、潮汐則受到地理資源和投資于使用成本的限制,目前還不適宜在農村作為大面積推廣的選擇。

(二)我國對農村沼氣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扶持和有利因素。我國沼氣術基本成熟,但是從產業化程度來看,需要政府扶持才能實現商業化。近年來,我國加強了

立法,加強了政策方面的引導和扶持。出臺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相關的法律,其中有很多與農村可再生能源密切相關的部分。

我國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

1、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2、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3、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由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設定農村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

――改善農村生活用能條件。推廣“小水電代燃料”、戶用沼氣、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太陽能熱水器等可再生能源技術,為農村地區提供清潔的生活能源,改善農村生活條件,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到2010年,使用清潔可再生能源的農戶普及率達到30%,農村戶用沼氣達到4,000萬戶,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達到5,000萬平方米。到2020年,使用清潔可再生能源的農戶普及率達到70%以上,農村戶用沼氣達到8,000萬戶,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達到1億平方米。

――建立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要求,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優惠的價格政策和強制性的市場份額政策,以及政府投資、政府特許權等措施,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確保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我國正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渤行政性法規、規章:《可再生能源發展稅收政策》、《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總量目標》、《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財政支持政策》等,這些都對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從2003年到2008年,我國先后投入國債資金105億元大力發展農村沼氣,項目涉及6,417個縣次的9.86萬村次,受益農戶達1,064萬戶。

發展農村沼氣已經成為我國各地貫徹中央關于節能減排的戰略部署,在農業和農村開展節能減排的主要技術之一,2008年中央投入國債資金達25.2億元,投入力度正逐年遞增。

我國還積極推進農村能源方面的國際合作,已利用亞行農村能源生態建設項目資金,先后在山西等七個省份建設大中型沼氣工程270余處,完成貸款1.5億多美元。目前正計劃利用世行貸款1.2億美元在重慶等5個省市開展以沼氣為紐帶的生態家園模式建設,這一項目將惠及50多萬農戶。

第7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1.引言

受環境以及能源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壓力,世界各國都積極推進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的利用。但是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具有間歇性和波動性,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造成了影響,這直接影響到了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變可再生能源的并網規模。以風電為例,2010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占總裝機容量的3.06%,發電量卻不足1.18%,2011年風力發電量仍不足2%。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陸續規劃建設八個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還將在2020-2030年建成兩個千萬千瓦級光伏發電能源基地,解決可再生能源并網問題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目前,許多國家在可變可再生資源的應用上已經實現了重大突破,由于各國的資源稟賦和市場環境不同,沒有通用的方法經驗。本文根據Jaquelin Cochran等人對國際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的研究成果,以南澳大利亞、丹麥、德國、愛爾蘭等可再生能源高水平管理與應用的國家和地區為研究對象,分析總結不同特征電力市場下可再生能源并網的重要舉措。盡管存在著差異性,這些國家所采取的方法都圍繞著五個戰略性領域:引導公眾參與、協調和并網規劃、制定市場發展規范以確保系統靈活性、擴大多樣化資源和各地域系統運行的接入范圍、改善系統運行。在次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與電情,提出了我國促進可變可再生能源并網的措施與建議。

2.可變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并網國際經驗總結

從可變可再生能源并網的頂層設計來看,各國均制定了嚴格統一的并網技術標準和權責清晰的市場制度。同時,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分享最佳實踐經驗,鞏固加強技術和制度方面的優勢,實現更高的利用水平。通過對比不同國家完成間歇性可再生能源并網的最佳方式,主要包括公眾參與(特別是新的輸電資源)、協調和并網計劃、制定市場規則保證系統靈活性、擴展接入途徑、改善系統運行狀況五個方面。針對不同可變可再生能源滲透水平。

(1)引導公眾參與

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幾方面:1)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在輸電線路規劃之初就讓相關主體參與到整個規劃過程中;2)解釋輸電網絡擴展的必要性,特別是與公眾關注的問題(如供電可靠性、電價、就業等)相關時;3)將多種規劃方案告知公眾,并對最優規劃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向公眾講解;4)創立一個公眾易于接受且透明的流程,評估所有權價值和補償額度;5)開展國際項目需要國家政治機構支持,同時簡化對此類項目的授權過程。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輸電通道規劃過程中與利益相關主體會面比較頻繁,簡化會面流程提高決策效率是面臨的主要問題。例如,在德國為了促進新的輸電網建設,對于大容量(特高壓輸電網)主干網的建設項目給予優先規劃建設權,減少北/南輸電阻塞,同時提高聯邦級別的權責以減少申請、許可的流程。

(2)協調和整合規劃

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幾方面:1)對計劃目標分類處理(例如整個系統成本最小化或是區域成本最小);2)評估間歇性可再生能源對系統可靠性及妥善性的貢獻力;3)確保設計的制度和市場接近物理容量;4)根據指定的本地計劃和區域計劃更好的整合行政轄區內的信息。例如,澳大利亞利用基于市場的成本差異來指導發電和輸電計劃,從國家而不是區域層面檢驗電網發展。

(3)改進市場規則

利用市場尋求最具成本效率的解決方案,增加靈活性,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幾方面:1)縮減調度間隔和關停機時間,提高系統效率;2)增加儲能系統參與市場調度;3)通過需求響應和智能電網提高負荷彈性;4)對現有輸電網進行改造,增加輸電容量。例如,美國西部缺少有組織的批發電力市場,但是已經有提議要建立一個能源非均衡市場,這樣均衡區域可以共享儲能并通過更大范圍內的多樣化資源減少系統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的間歇性。

(4)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多樣性

研究發現增加多樣性的資源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并網對電力系統的影響,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兩方面:1)擴大有效均衡區域;2)增加地理位置的多樣性,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可變性越小。例如,愛爾蘭通過擴大調度區域和并網范圍鞏固電力系統,減少天氣變化對系統造成的損失。

(5)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兩方面:1)利用先進的預測技術降低間隙性可再生資源并網對系統靈活性的要求;2)提高電網規范,根據電力需求和發電容量的復審情況,建立滿足系統可靠性需求的輸電路線。

3.對我國的啟示

(1)積極引導引導公眾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工作中。間歇性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并網一般需要對輸電容量進行擴容加強電網的輸送能力,在規劃新的輸電通道時,利益相關者可能會在土地利用、空中走廊、環境破壞、財產損壞(如農田)或者健康問題上產生糾紛,這就需要有政策引導減少不同主體間的沖突和矛盾,保障輸電通道能夠順利規劃、建設。

(2)協調和整合規劃可再生能源投資方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電情和資源稟賦,由政府主導,從國家層面上協調規劃各區域可再生能源投資情況,提高投資效率。

(3)改進市場規則提高系統靈活性。在我國協調可再生能源規劃工作時,會涉及多個行政轄區的情況,因此需要提高相關機構的行政能力,從而增加計劃的整合力度、復雜性、協調性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程度。另外,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并網率低的問題,尤其是風電棄風嚴重的問題,可以考慮在輔助服務中引入針對雙邊交易或是為風電備用的機組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4)推進我國特高壓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均衡地域,增加可再生能源多樣性,降低可再生能源對電力系統的影響。

第8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日本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及作用機制

眾所周知,全世界的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資源遲早會枯竭,人類對這些化石燃料的使用十分依賴,石油甚至被譽為工業的血液,沒有了這些能源資源,人類社會將無法正常的運轉。但是燃燒化石燃料會帶來環境污染等一系列問題,比如近些年愈發嚴重的厄爾尼諾現象。為此,世界各國為解決化石燃料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逐漸開始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其中發達國家對環境污染問題尤為重視,率先提出了一系列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就是日本、德國和美國等。隨著這些政策的推進,涌現出了一批新能源技術產業,如風能、太陽能以及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對于發達國家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方面上的政策和作用機制,值得廣大學者進行研究,本文就日本在該領域實施的政策以及取得的成就進行了探討。

一、日本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促進政策

日本的領土面積較小,其本國的各種化石然后資源儲量很少,幾乎所有消耗的資源都是依賴進口,一旦出現能源的匱乏,就會對整個國家的經濟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日本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一直很重視,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日本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所做的措施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政府支撐的科學研究項目,二是各經濟省份制定促進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法規,三是政府資金的支持,以下就這三個方面進行概述。

(一)政府支撐的科學研究項目

日本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究計劃可以追溯到上世紀70年代,其相關領域的促進計劃可以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1974年提出的“陽光計劃”,該計劃主要就是集中于太陽能的利用開發上面,主要是發展太陽熱能,圍繞其進行熱能的儲備和利用開發。隨著太陽能技術的升級,這個計劃到了1980以后,就逐漸轉換成太陽能光伏技術的研究,利用太陽能進行發電。

隨后,日本在1978年提出了“月光計劃”,這個計劃的研究重點是燃料電池技術,旨在研究利用氫氣、甲烷等可燃原料,制造化學燃料電池,以取代石油的消耗。為此,日本還在1980年,成立了專門管理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辦事機構“新能源開發機構”。

到了1992年,為了整合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究單位,日本政府將“陽光計劃”和“月光計劃”進行了整合,統一為“新陽光計劃”,為了支持該計劃的研究,日本政府每年提供了570多億日元的研究資金,主要就是研究太陽能發電技術。

(二)制定促進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法規

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促進計劃當中,除了由政府主導的科學研究計劃,日本政府還出臺了相關的法規,以幫助相關研究機構進行貸款以及提供保障。其中最開始出臺的法律法規就是1997年制定的《關于新能源利用等的促進的特別措施法》,該法律就是專門給新能源技術研究機構提供低利息的貸款保證。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等相關領域,都提出了有關政府補貼政策,以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成熟,日本政府開始研究進一步推廣這項技術,于是在2003年頒布了《新能源特別措施法》,該項法律提出電力公司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推行和采用新能源發電技術,如風能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等技術,這就從法律上進一步推進了新能源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三)政府資金的支持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水平

日本政府除了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提出一系列的科學研究計劃以及出臺相關促進法律法規外,還不斷進行資金的投入,或者采用政府補貼的方式進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如表1所示,日本在1996到2001年這6年期間,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預算資金逐年增加,依次560億日元、748億日元、875億日元、925億日元、1105億日元以及1449億日元,甚至在2001年度,其預算資金增長率達到了驚人的31.1%。

在日本政府的不斷推動下,其太陽能產業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商業化進展不斷提升。據統計,從2000年起,日本的太陽能發電量遙遙領先,一直高居世界第一的寶座。日本在2000年太陽能裝機發電量占世界總發電量的45%,到了2002年,其占比一度上升到了49%,而且其每年的增長率都維持在40%以上,這都是十分令人吃驚的。此外,日本在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相關的太陽電池、風機制造等方面的技術水平曾經領先于世界,至今仍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比如松下公司在2014年開發的太陽電池的變換效率達25.6%,作為民用太陽電池(除人造衛星使用的太陽電池)堪稱世界最高水平。在資源開發方面,日本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的潛在開發量,其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潛力很大,特別是太陽能、風力與地熱,這種潛力將會隨著電力市場的自由化而迅速釋放出來。2013年日本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太陽能市場之一;2014年4月日本政府的“新能源基本計劃”設定的目標是在2030年使太陽能發電能力提高到53吉瓦。與太陽能相比,日本的海上風力發電的潛在開發量達1600吉瓦,是太陽光發電的10倍,是地熱與中小水電的100倍。由此可見,日本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發展一直是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的。

(四)日本政府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據日本政府2012年1月的公告,日本政府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是到2030年使海上風力、地熱、生物質、海洋(波浪、潮汐)四個領域的發電能力擴大到2010年度的6倍以上。從各領域的發電能力來看,海上風力發電能力要由2010年度的3萬千瓦提高到2030年的803萬千瓦,地熱發電要從53萬千瓦提高到388萬千瓦,生物質發電由240萬千瓦提高到600萬千瓦,目前尚處于研究階段的海洋能源發電也要提高到150萬千瓦。

二、日本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作用機制

世界各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時,其目的都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和產業化的,只有形成了一定的商業機制和產業規模,可再生能源技術才能得到較好的推廣。雖然各國在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上的方法大不一樣,但是其根本思路是一致的。如圖1所示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分析。可以看出,國家政策的推出都是從市場建立、技術創新以及外部環境改良等幾個方面進行的。日本在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作用機制主要可以分為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發展和擴大可再生能源市場,二是為可再生能源企業以及研究機構提供支持。

首先是發展和擴大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個最主要途徑就是進行發電。因此,日本政府從電網運營商、用電消費者兩方面出發,對電網運營商進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入網提供政策優惠,例如進行發電補貼等。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廠,采用強制入網措施,確保產生的電能得到可靠的利用。此外,對于用電消費者同樣采取電費優惠政策,使用可再生能源電能的消費者可以享受更加優惠的電價,或者得到政府的優惠補助。這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都提供了很大的市場環境。

其次是對可再生能源企業以及研究機構提供支持,分為資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無法得到廣泛利用的根本原因就是技術水平不夠成熟,這就需要科學院所、高校、企業投入更多的研發精力,將可再生能源技術水平提高,降低其成本。政府在這方面也就需要提供很大的資金和政策上的支持,才能保證研發上的投入。

三、結語

日本在可再生能源上的發展起步較早,期間出臺了許多可再生能源研究計劃,旨在促進相關技術的發展。為了⒖稍偕能源技術進一步的推廣,日本政府還提出了相關的補貼政策以及法律法規,以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市場環境和促進其利用。總的來說,日本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發展經驗值得廣大學者進行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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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趙媛,郝麗莎. 世界新能源框架政策及形成機制[J].資源科學,2011,8(9):78-79.

第9篇: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

前款所稱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發電、農林廢棄物氣化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

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四條電力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交易,并依法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

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五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企業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情況實施監管。

省級以上電網企業應當制訂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建設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絡條件。

第六條電力監管機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的情況實施監管。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并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標準,并通過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全性評價。

電網企業應當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制定并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的示范文本。

第七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企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及時提供上網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八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的要求,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日計劃方式安排和實時調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本辦法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認定。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特性、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的具體操作規則,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跨省跨區電力調度的具體操作規則,應當充分發揮跨流域調節和水火補償錯峰效益,跨省跨區實現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

第九條電力監管機構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安全運行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輸電設備和技術支持系統的維護,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因設備原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不能全額上網。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設備維護和保障設備安全的責任分界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等書面通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情況、原因、改進措施等報電力監管機構,電力監管機構應當監督電網企業落實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電力監管機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費結算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補貼標準和購售電合同,及時、足額結算電費和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上網電價、電費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資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省級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電費結算情況,省級電網企業應當同時報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和配額交易情況。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整理、使用電力企業報送的信息。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電價;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和電網企業的改進措施。

第十五條電力監管機構對常規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燃料比例進行檢查、認定,常規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燃料供應等相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常規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做好常規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數據的計量和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如實回答有關問題。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報送的統計數據和文件資料可以依法進行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調解。

第十八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電力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

(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五)其它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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