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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世界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對世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的自然保護區事業,作為保護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手段,從無到有,蓬勃發展。到2001年底,已有各類自然保護區1551個,國家級171個,面積達1.45億公頃,占國土面積的14.44%左右。林業系統建立的自然保護區達909處,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155處,總面積1.03億公頃,占國土面積的10.63%。這些自然保護區保護著我國70%的陸地生態系統種類、80%的野生動物和60%的高等植物,也保護著約2000萬公頃的原始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和約1200萬公頃的各種典型濕地。中國自然保護區作為宣傳教育的基地,通過對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自然保護科普知識的宣傳,極大提高了我國公民的自然保護意識。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建設邁出重大步伐,先后頒布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實施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綱要(1996年—2010年)》,組織編制的《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總體規劃》,同時,國家先后批準加入了包括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內的20多項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為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開展全國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國際影響,提高了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然而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發展速度雖然很快,在“數量”上得到了迅速擴大,但“質量”提升卻相當滯后。【1998】1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確指出:“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片面強調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不足,全國1/3的自然保護區尚未建立管理機構,基本上處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狀態;一些自然保護區名存實亡……”,表現為體制不順、管理不力、經費不足等許多矛盾。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完善有關的法律條文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保護和管理的直接目標是把對人類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資源完整地保護起來,避免人類的直接利用,這就限制人類一些眼前利益。在現實生活中,要順利地達到這一目標,是很不容易的,因為它涉及各種利益的沖突,如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大局利益、自然保護區利益(代表國家)與社區居民利益、自然保護事業與其他事業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自然保護區立法首先是保護國家利益,當然是不影響其他利益的前提下、是漸進式的,因為認識自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是漸進的。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尚處于經濟結構的調整時期,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與現實沖突非常明顯,特別是社區的經濟發展需要與嚴格的法律保護之間,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嚴重制約了社區的經濟發展,《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說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規定了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問題,但沒有明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哪一級政府安排;而《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中有關分區管理的條款規定,可以在實驗區開展一些經營活動,有利于緩和社區矛盾,帶動社區經濟發展,同時也為自然保護區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更有利于達到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為此,如何根據實際,完善《森林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制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是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發展的關鍵所在。
二、建立縱向的分級管理體制
針對自然保護區點多面廣、地域偏僻、條件落后的實際,建立一個“虛擬”的管理體系更顯得迫切和重要。這種“虛擬”的管理體系是充分利用數字高速公路建立的能夠下達指令、信息反饋、建立數據庫、又能對社會開放、讓公眾參與的網絡信息系統,只要一臺服務器,各保護區為網絡終端,國家林業局保護司的指令通過網絡辦公系統即時到達各保護區,各保護區也可以即時匯報工作。況且,我們現在資金緊缺,沒有必要把有限的資金用來濟汽車、乘火車去參加一個培訓和幾個小時的會議,因為這個系統為大家開通了網上培訓系統和會議系統。同時,各自然保護區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積累大量的數據為自己建立檔案(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可加密打包,單向傳輸),網上開展的資源調查,為建立全國的數據庫創造了條件。更為重要的是網絡的社會開放系統,完全有能力完成宣傳教育任務,可以讓更多的人來參與、關心、支持自然保護區事業。
三、認真編制規劃、分步實施
《總體規劃》是每個自然保護區落實有關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的具體方案。方案的制訂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并且要結合保護區和社區的實際。貫徹“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自然保護方針,根據自然保護區功能分區的理論與原則,必須合理劃分三個功能區,把保護、科研、監測、教育和旅游結合起來,統一規劃與布局,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旅游與教育、資源保護區與社區發展等關系,致力于保護區和社區經濟的同步發展。在開發項目的選擇上,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在堅持保護第一的前提下,選擇不破壞自然資源又可重復利用資源的項目。
關鍵詞:自然資源;財產價值;生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6;F0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4283(2012)04-0097-05
在某種意義上現代環境資源危機形成的根源,就在于人們將自然資源視為財產,以對待財產的方式來對待我們賴以依存的自然資源:凡是對人類有用的資源,便為人們所追捧,從而對其進行非理性的開發和掠奪;凡是對人類“無用”的資源,便為人們所拋棄,任其毀損與破壞。這種以自然資源對人類的經濟價值為依據進行取舍的自然資源觀念,與現代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屬性,對于我們全面認識、理解自然資源之于人類的價值,從而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價值觀,實現對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以財產屬性為核心的法律制度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缺陷
從生態整體主義視角來看,作為人類社會存續與發展的基礎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財產屬性(如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且也具有非財產屬性(如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價值)。然而,在極端人類中心主義的影響下,人們過分地關注和強調自然資源的財產屬性和經濟價值,忽視自然資源的非財產屬性和生態價值。與之相應,傳統的民法,無論是大陸法系的物權法,還是英美法系的財產法,都將自然資源作為其財產權利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明確主體對自然資源在開發、利用方面的權利、權能。通過激勵權利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積極追求,藉以推動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早期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也大都強調對以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為核心的財產權基礎的構筑。不可否認,財產法和以財產權為基礎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巨大功能與作用。但是,財產法和以財產權為基礎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存在著天然的功能缺陷,無法有效地保護自然資源。這是因為:
一方面,財產法在設置的目的上,一個重要方面是為了實現對物的利用的最大化。斯蒂芬·芒澤在《財產理論》一書提出財產與財產權的配置的三大原則。第一個原則即是功利和效率原則,該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實現對物的使用、占有和轉讓等的功利最大化;二是以實現對物的使用、占有和轉讓等的效率最大化。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認為:“沒有任何東西像財產所有權那樣如此普遍地激發起人類的想象力,并煽動起人類的激情……”美國學者諾思和托馬斯在總結英國工業革命以及西方經濟發展時認為,正是所有權制度的有效性,才使得社會經濟力量有了源源不斷的發展;因為正是所有權這種法律制度,才使得社會的每個人都激發出了創造的活力。而從現實來看,人類所遭遇的環境資源危機,部分的原因就是因為人類將自然資源當作財產,以對待財產的方式來對待自然資源,把自然資源作為財產權利的客體,進行過度的開發、利用,超過環境承載能力與自然資源的再生能力,最終導致環境資源問題的爆發。正如美國環境保護主義者加勒特·哈丁在《公地的悲劇》一文中的描述:“一片草原上生活著一群聰明的牧人,他們各自勤奮工作,增加著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斷擴大,終于達到了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極限,每再增加一頭牛羊,都會給草原帶來損害。但每個牧人的聰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們增加一頭牛羊,由此帶來的收益全部歸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損失則由全體牧人分擔,于是,牧人們不懈努力,繼續繁殖自己的畜群。最終,這片草原毀滅了。”可見,如果把一種資源作為實現或謀求自身利益的“財產”,僅追求經濟學意義上的“最大產出”而忽視對自然資源本身的保護,就會導致對資源的過度使用,直到資源枯竭。因此,將自然資源作為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客體,是人類遭遇環境與資源危機的重要根源之一。
另一方面,人類習慣于根據對自己的有用性來評價事物,凡被人類視為是有用的資源,會以財產的形式為人類所過度開采或開發,面臨枯竭的危險;而未被人類所認識的,至少從人類的角度,目前還未能發現其有用性與價值的一些動植物物種或其他礦產,被人類當作是“無用”的廢物,被人類隨意而漫不經心地拋棄,面臨滅絕。正是人類的這種冷淡與不關心,造成一些物種與資源的破壞與滅失,并進而對整體生態系統產生不利的影響。然而,自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傳統財產法只保護對人類“有用”的資源理念,最終注定要失敗。“單純依據經濟上自私自利的考慮而建立起來的自然保護體系是沒有希望的、片面的。這種體系容易忽視許多缺乏商業價值,但對群落健康運行來說是必不可少的陸上群落組成部分。”事實上,一些依賴于財產法來保護自然資源的學者與實際工作者也意識到這樣的問題,面對那些需要保護的自然面貌、動物和植物物種、物種群落和全部生態系統,因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資源,因此這些非資源的保護者一般都試圖憑借改變標簽來保護他們的“無用”物種或環境,發現一種“價值”,使非資源變成一種資源。正如一位學者形象地描述這種現實:“完全建立在經濟動機基礎上的自然保護體系有一個基本的缺陷,即陸地群落的大多數成員都沒有經濟價值。……如果有一種無經濟價值的生物受到了威脅,我們又碰巧喜愛它的話,我們就會巧立名目,賦予它以經濟上的重要性。”
二、自然資源非財產性的基本界定
(一)自然資源的基本特性
自然資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為人們所利用的一切物質、能量的總和。一般而言,自然資源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然性或天然性。即自然資源無論是作為物質、能量,還是要素、功能,都是不依賴于人力而天然形成的,是整個地球乃至整個宇宙長期發展、演變、進化的結果。正如有學者所言,“自然資源與資本資源、人力資源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其天然性”。
二是有用性或價值性。通常認為,所謂資源是指一切可以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或信息的總稱。無論何物,既然能稱之為“資源”,本身就已經體現了其對于人類的有用性,即能為人類所利用,對人類有價值。這種利用價值,或體現在能為人類提供食物、生產原料,或體現在能為人類提供能源動力、社會福祉。同時,應當認識到作為“有用”的自然資源是一個相對概念,因為隨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與科學技術的進步,一些傳統被認為是“無用”的自然環境要素也可以轉化為自然資源。如隨著海水淡化技術的發展與成熟,原來“無用處、無價值”的海水也能夠成為對人類“有用、有價值的”的自然資源。
三是稀缺性。一般意義上,我們理解“稀缺”一詞時,總會想到某一事物或資源“稀少”、“緊缺”。但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是指相對于既定時期或時點上的人類需要而言,資源是有限的。確切地說,資源的稀缺性,既不是指這種資源是不可再生或可以耗盡的,也與這種資源的絕對量大小無關,而是指在給定的時期內,與需要相比較,其供給量相對不足。稀缺是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種資源的共同屬性。毫無疑問,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種資源,無論多么豐富,總有數量和質量上的限制,而人類的欲望總是隨著文明的進步而不斷發展,舊的欲望滿足了,又會出現新的欲望。與人類不斷增長的欲望相比較,任何資源都是稀缺的。從現實看,一些自然資源,特別是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其儲量十分有限,即便是一些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由于其再次生成需要一個時間過程,相對人類的無限需求而言,這類資源同樣稀缺。如果人類對其的開發利用速度超過其再生的速度,勢必會造成這類資源的枯竭。自然資源的稀缺性,要求我們以合理的、可持續的方式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四是整體性。作為地球上存在的各種自然資源,相互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共同構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即“大自然的每個創造物都有自己的存在,都是一個特殊概念,但它們合起來又是一個整體”。各種資源之間的關系,有時可以用“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來表達、形容。如森林資源與水資源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森林資源的過度砍伐會導致水資源的流失;生物資源與化石燃料之間也有著直接的聯系等等。自然資源的整體性,強調人類要對自然資源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
(二)財產的構成要素
所謂財產是指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為主體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并且為主體現實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一切人類勞動物。對于財產的構成要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理解:
一是財產應具有價值,能為人類所利用。財產的核心是強調其對權利或利益主體——人的有用性或價值性,如果缺少這個要素,財產的概念便無從談起。
二是財產能夠為主體所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一種物質、資源或產品要成為財產,必須是能夠為主體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否則無法成為財產。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財產法要確定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即什么是財產法的權利與保護的標的。并非有價值的東西都是財產,例如人的名聲、姓氏、工作,雖然這些都屬于我們,而且都是有價值的,但是它們不能被處分,不能被我們贈送、出售、租賃或遺贈給他人,所以這些東西不是財產。”奧諾認為,財產的要素清單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的請求權;轉讓、放棄、排他、拋棄的權利;消費或破壞的自由;征收或征用的豁免;不得有害使用的義務以及履行法院判決的執行責任。如果一個人對于特定的物,享有所有這些要素或者其中大部分,那么他(她)就擁有了它。
三是財產須為主體現實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在第二個特征里,筆者主要側重于對財產能夠為主體所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可能性進行論述,但這只是說明了某一事物具備了成為財產的可能性,并不代表著此物就已經現實地成為財產。某物要成為財產,除了具備有用性與價值性,能夠為主體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可能性以外,還要求主體現實地對該物實施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就如同自然界中的一枚果實,本身具有價值,能為主體所控制和占有。但是,在人類對該果實實施控制、占有之前,它是不屬于任何人的“自然物”。只有通過人的勞動,使其擺脫了原有的自然存在狀態,將他的勞動滲入其中,才能使它成為他的財產。就像洛克對財產的來源的論述一樣,當某個人把勞動施加在不屬于任何人的物品之上時,財產就形成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也談到,“勞動和土地,是財富兩個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進一步指出,“勞動和自然界共同構成一切財富的源泉,自然界為勞動提供材料,勞動把材料轉變為財富。”這就說明了,某一自然物要轉化為財產,除了本身具有價值,能夠為主體所占有、支配以外,還必須有主體以符合法律的形式表達其對該物實際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將人的物化勞動融入其中。
(三)自然資源非財產性含義
對于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
第一,自然資源因其自然性或天然性而不能自行成為財產。如前所述,某一事物之所以能夠稱其為財產,不僅是因為該物之于主體的有用性與價值性以及該物能為主體所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可能性,而且要求主體實際地對該物行使這樣的權利,現實地控制該物。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該物才能成為其財產。否則,便無法使其成為真正的、現實的財產。如同洛克所言,需要主體的勞動滲入其中,使其脫離自然的狀態,那樣橡樹果才由天然的果實變成主體的財產。自然資源因其自然性與天然性,沒有主體實際控制力的介入,而無法由自(天)然屬性的資源變為具有社會屬性的財產。
第二,有些自然資源因其無法為主體有效占有、支配而難以成為財產。如陽光、空氣、海洋等,盡管它們之于人類有價值,能為主體所利用,但是由于這些資源的獨特性質——非獨占性與難處分性,使其無法為主體排他性地占有、使用,無法對其像其他私人占有物那樣隨意進行處分,而決定其無法成為人們的“財產”。正像普芬道夫在《論人與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責任》一書中所指出的,“并非每個或所有的事物都必須變為財產,有些東西能夠——另一些東西應該——保持與人類種群和平共處的原樣而不受到損害。對于某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東西,盡管它們有利于人類,但試圖去分配它們將是既不合適也不必要的,因此它們仍然應該一視同仁為任何一個人所用,舉例言之,比如光、太陽的熱、空氣以及海洋,等等。”
第三,某些自然資源因其多元的價值屬性而不適宜僅作財產來對待。如森林、河流、湖泊、草原作為自然環境的構成要素,對于人類社會的持續和健康發展具有獨特的價值與意義。對這些自然資源,盡管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它們可以作為人類的“財產”。但是,從環境與生態整體的角度來考慮,不應視其為人類可以隨心所欲加以處置的“財產”,或者至少是不應該僅視其為“財產”。作為人類環境構成要素的自然資源,無論是森林、河流、湖泊、草原,在對其性質進行描述或界定時,要做全面的、整體性的考慮,而不能僅僅著眼或立足于其經濟價值或經濟利益。任何一種自然資源,相對于人類之需要的價值來說,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樣的。它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具有環境價值、生態價值、生命支撐價值、消遣價值、科學價值、審美價值……以及文化象征價值等。正因為自然資源的價值是由多方面構成的,我們在觀念認識上不能對其價值做片面的理解,在自然資源的價值利用和合理保護方面,也不能厚此薄彼,而應綜合權衡,統籌考慮。例如,在決定是否開發一片森林、如何開發一片森林的時候,既要有資源的經濟價值尺度,又要有生態價值的尺度;既要注重經濟效益,也要重視其生態與環境效益。從長遠來看,經濟效益應服從于生態與環境效益。只有維持生態平衡,才能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否則,將會制約經濟的發展。環境與資源危機的爆發,某種程度上就是因人類只考慮資源的經濟價值,過分關注和重視資源給人類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和淡化自然資源之于人類的生態和環境價值所致。
三、強調自然資源非財產性的價值與意義
提出自然資源非財產性并非研究者的個人偏好,而有其積極而深刻的現實意義。
第一,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有利于引導人們確立科學的自然資源價值觀。早期自然資源價值理論認為,自然資源因其在產生過程中沒有人類勞動的參與,而被認為是沒有價值的。由于自然資源在供給上的無限性,從而被人們視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大自然的無償恩賜,可以任意掠奪開發、揮霍浪費。18世紀工業文明的產生和工業化浪潮的推進,進一步加大了人們對自然的掠奪和開發力度。整個社會的發展強調以物質財富的增長為核心,以經濟增長為主要目標。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因其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而為人們所關注和重視,而其生態與環境價值卻未能得到有效的關注和保護。在工業文明的沖擊下,生產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大量生產高能耗的產品,并通過各種方式來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長期地由生產引導的消費模式形成了扭曲的消費價值觀,形成了以大量消耗資源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模式,其結果是環境資源危機的大規模爆發。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意味著我們不僅要關注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且要關注自然資源的生態與環境價值。自然資源的價值不僅體現在自然資源對于經濟系統的支撐和服務的價值上,而且也體現在自然資源對于生命支持系統的不可缺少的存在價值上。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有利于實現自然資源經濟價值與生態環境價值的有機協調與統一。
第二,強調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有利于實現自然資源多元價值的發揮。自然資源與人類社會有著密切聯系:作為社會生產的原材料、燃料的來源和生產布局的必要條件與場所,它具有財產屬性,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同時,自然資源又是整個地球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環境要素,它具有非財產屬性,是人類社會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自然資源的這種雙重屬性,要求我們在對待自然資源時,不能僅簡單地將其作為財產來對待與處理,也要關注和考慮自然資源的非財產性,綜合考慮自然資源之環境價值、生態價值、美學價值、娛樂價值、科研價值等在內的各個方面,注重自然資源多元價值的均衡發揮,不能為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自然資源的其他價值。
關鍵詞 森林防火;成效;重要性;建議;松多林場
中圖分類號 S76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15-0213-01
1 松多林場基本情況
松多林場位于互助縣東南部,北靠互助縣北山林場,東南宇樂都縣相連,西與互助縣五十鄉、紅崖子溝鄉毗鄰,南北長27 km,東西寬納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內,林區內喬木樹種有祁連圓柏、青海云杉、白樺、紅樺、糙皮樺、青扦等,有這些樹種組成的林分主要是純林,以單層同齡林為主,目前處在幼齡林階段。
2 松多林場取得的成效
2.1 森林資源培育與保護成效顯著
建國以來,松多林場在不斷增加森林面積的前提下加強了森林資源的管護工作,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定期測報森林病蟲害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害生物;森林防火警鐘長鳴;森林經營工作常抓不懈,實現了森林面積和蓄積的雙增長,確保了森林資源的安全。同時著力抓好國家珍稀動植物的保護工作,保護野生動物100余種,野生植物300余種。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在恢復和重建森林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1-2]。
2.2 林場產業發展趨勢良好
松多林場利用現有森林資源,對外進行有控制和有目的的開放,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優勢,以森林旅游為重點,積極發展種苗業、養殖業、林副產品加工業等產業項目。通過大力發展森林旅游、建立苗圃等方式積極發展林業產業,不斷增強了林場的發展后勁,帶動和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發展[3]。
2.3 林業科技示范作用明顯
在長期實踐中,松多林場積累了大量在多種立地條件下培育森林資源的經驗和技術,在樹種引進、良種繁育、造林模式、栽培技術、干旱造林、治沙造林等方面摸索出了一套切合實際、適用性強的先進技術,在科技興林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為林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發揮了重要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2.4 實施林業重點工程,帶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
松多林場位于深山,是多條河流的源頭,其茂密的森林在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保護生態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可以說森林就是一座巨大的天然水庫。此外,松多林場在促進帶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上發揮了巨大作用。作為國家建立的專門從事林業生態建設的單位,在林業生產技術、設施設備、經營管理、產業開發及生態文化建設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優勢。尤其是松多林場位于鄉村,與鄉村林地毗連或相互交織,生態建設的經驗與成果對周邊林業生態建設起著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3 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3.1 森林防火是維護林區社會安定的需要
在林區,森林是林區人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森林防火關系到千家萬戶。森林火災會給林區人民生產生活帶來困難,直接威脅林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使森林遭受破壞,甚至消失。嚴重的森林火災不僅會毀壞房屋等建筑,還會造成人員傷亡,同時失去家園。因此,森林防火關系到林區社會安定,應當在防范意外因素引發林火的同時,防止少數故意縱火的不法分子危害林區安全[4]。
3.2 森林防火是保護森林與發展林業的需要
森林是發展林業的基礎,防止火災就是保護森林。我國森林覆蓋率僅為13.92%,屬于少林國家,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2%。因此,我國林業部門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要在保護好現有森林資源的基礎上,廣泛進行國土綠化、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防火是保護森林資源和發展林業事業的基礎工作,應防止森林火災在短時間內燒毀大片森林,阻礙林業的發展[5]。
3.3 森林防火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森林是人類及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良好環境,是陸地上下墊面最高、范圍最大的生態系統。眾所周知,森林在維持和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森林火災會使森林的這些功能減弱,甚至消失。因此,防止森林火災就是保護生態環境。
3.4 森林防火是保護自然資源的需要
森林中蘊藏著十分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特別是在大面積國有林區、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分布有多種古樹名木、名花異草及珍禽異獸,具有重要的價值。然而,森林火災能使這些寶貴資源付之一炬,為了保護自然資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災[6]。
3.5 森林防火是松多林場的重要職能
松多林場是林業最基層的經營單位,肩負著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職責。森林火災是危害森林的大敵,一場火災在旦夕之間就能把大片蒼翠茂密的森林化為灰燼,給國家和集體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做好國有林場森林防火工作十分重要。
4 建議
4.1 堅持防火宣傳常抓不懈
以宣傳《森林防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為主要內容,采取張貼標語、懸掛橫幅、編寫墻報、發放傳單等形式,組織開展經常化、廣泛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在林區營造濃厚的森林防火輿論氛圍。
4.2 堅持隱患排查常抓不懈
嚴格落實火險防范措施和隱患排查處置制度,對林場內各山頭、墳頭和林緣各村頭、田頭的險情隱患排查不間斷、細致無疏漏、全面無盲區、處置不延誤;對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險情隱患,必須及時上報縣林業局,嚴禁瞞報和遲報。
4.3 堅持備勤保障常抓不懈
層層落實領導帶班、防火值班、逐級督查、火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縣級森林消防專業隊集中食宿,統一待命,保持重點防火期內人人在崗,嚴陣以待,并堅持按計劃開展技能練兵,按照撲大火、救大災的實戰標準要求配足配齊撲火設備和物資。
4.4 堅持火源巡查常抓不懈
將防火責任逐級落實到護林防火員,由林場領導督促護林防火員落實全天候上崗執勤、全覆蓋巡山護林職責,切實加大責任區的野外火源巡查力度,發現林區燒荒煉地堰等未經批準擅自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必須果斷制止;對重點防火期內入山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進行嚴格檢查,堅決杜絕火種進山;對春節、清明、五一等重點節日的民俗用火必須實行嚴密監控,切實杜絕森林火災發生。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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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林業建設 人與自然 和諧相處 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 S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6)11-0131-01
1 林業建設對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性分析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林業建設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1 有利于推動生態經濟發展
在林業建設中,重視對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能夠最大程度恢復已被人類活動破壞的生態系統,為第三產業發展提供可再生資源、能源,促使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向生態經濟模式轉變。在生態系統不斷恢復、森林資源保護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必然能夠為生態經濟和可持續經濟發展提供廣闊空間,帶來經濟發展的環境變革,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1.2 有利于促進科技發展生態化
林業建設能夠為科學技術發展提供物質和環境基礎,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生態化,其優勢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帶動仿生學發展,將仿生學應用到工業系統中,成為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技術保障;二是提高資源生產率,抵消投資的邊際效益遞減率,有效防范生物圈退化;三是推動經濟發展模式變革,通過林業建設發展服務經濟和流通經濟,保護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四是提高自然資源產出率,降低污染排放,以森林固碳的方式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為發展生態化科學技術奠定基礎。
1.3 有利于帶動人們生活方式生態化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衣食住行的追求由過去以數量為主轉變為當前以質量為主,更加期望于在無污染的環境中居住,食用健康綠色食品,這說明人們的生活方式向生態化的方向轉變,并且也帶動著消費方式的轉變。林業建設能夠為人們提供生態環境,通過發展生態旅游、提供生態消費品等途徑,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引導人們建立起正確的消費觀,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2 加強林業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策略
為充分發揮林業建設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中的作用,應從以下方面入手,持續推進林業建設,提高林業建設的綜合效益。
2.1 堅持林業生態建設
林業建設要堅持以生態建設為主,構建起完善的生態系統,促進林業產業與生態文化產業共同發展,既發揮林業建設的經濟價值,又實現林業建設的生態價值。林業建設承擔著生態環境保護與林產品供給的重任,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環境友好型社會,必須大力發展林生生態建設,促使林業建設集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于一體,滿足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基本要求。林業建設要重點發揮其在保持生態平衡、蓄水保土、防風固沙、凈化空氣、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的作用,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同時,林業建設還要加大對森林植被的自然修復,對破壞嚴重的地方重建人工生態系統,積極采取人工植樹、封山育林等措施,改進和完善自然生態系統。
2.2 加大林業生態建設宣傳力度
我國應加大對林業生態建設的宣傳力度,使人們認識到林業生態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引導人們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價值觀。在宣傳中,要通過多種媒體形式宣傳林業和生態方面的知識,讓人們清楚了解造林綠化與人類生存的密切關系,增強廣大干群的生態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使每個公民都要認識到自身在保護生態環境中的責任,營造全社會崇尚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引導人們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活、生產、消費方式。此外,我國還要持續推進生態文化基礎建設,如建設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等,為人們了解生態、認識自然奠定物質基礎。
2.3 建設林業科技推廣體系
林業建設要以科學技術為支撐,轉變傳統的林業經濟增長方式,促使林業發展追求質量與效益并重。為此,我國應從省、市、縣、村各個層級入手,構建起完善的林業科技推廣體系,以林業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森林資源保護為中心任務,編制林業科技發展規劃,重點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搞好林業科技普及工作,加大林業生產技術培訓力度,深入推廣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節水灌溉等技術,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水平;二是建設林業科技示范基地,提高造林良種使用率,推行林業標準化生產,促使林業科技成果順利轉化;三是針對難點問題組織技術公關,如石漠化治理、森林可持續經營等問題,積極引進科技成果,推廣技術成熟的項目;四是加大與科研院所和各大高校的科技合作,充分整合和利用林業科技資源,共同研發林業發展新技術,不斷提高我國林業科技研發水平。
2.4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執法力度
森林資源是生產建設的寶貴資源,應加大森林資源的保護力度,要求林政管理機構和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起森林資源保護的執法職能,加大對亂砍濫伐、肆意侵占林地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懲治力度,杜絕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嚴格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審批制度、林地用途管理制度、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等,持續推進依法治林。尤其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快速應急機制,建設森林防火、撲救的基礎設施,盡最大努力保護林業生態建設成果,提高林業建設質量。
結論
總而言之,林業建設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我國要持續推進林業發展,以林業生態建設為重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森林資源保護力度,積極推廣林業科學技術,實現林業建設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奠定基礎,促進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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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管理;經濟體制;林業
中圖分類號:F307.2 文獻標識碼:A
1 為了更快達到從對天然林的砍伐到對人工林的砍伐的目標,我們要加大對生態建設的腳步。
目前,我國林業建設正處在一個改革期,需要完成從主導木材生產到主導生態建設的一個巨大轉變。要充分適應現在社會的多樣化需要,要能夠改善現代社會的生態情形,更要能夠滿足我國對生態安全的需求,因為現在林業的首要需求就是滿足我國國土的生態需求。
在我國這個社會主義大市場下,為了實現從主導木材生產到主導生態建設的一個巨大轉變,需要制定一個詳細的戰略,引導我們進行改革實施,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氣候不同土地來制定相應的改革措施,劃分好每個功能區域,運用不同的方法對林業生態進行改革創新建設。在改革林業生態建設的過程中,要選取利于生態純熟的技術,以滿足林業的首要有求,即對國土生態的安全需求的前提出發,提高林業生態建設中的質量,并且利用先進技術和新發明的手段利用信息技術安全有效的對發展進行進一步推動,對研究成果加以宣傳和推廣,讓使用者明晰此方法的操作流程,必要時候,對使用地區進行劃分,采用技術指導方式更好的宣傳和滲透新技術的發展,從而真正實現從主導木材生產到主導生態建設的一個巨大轉變。在關系方面,我們要根據政策指導嚴格明確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各司其職,形成一個新的林業生態建設的模式,使之更加有效、便捷。
為了完成生態革命的改造,國家需要出臺法律措施,用強制性手段減少經營者對天然林木的砍伐,保護自然資源;其次,我們需要大力培育人工林,這樣又需要時可以砍伐人工林而不是去破壞自然資源,實現從砍伐自然林到人工林的一個轉變。第三,調整我國的林業模式和機構,做到真正保護自然林,實現轉變。第四,充分利用我國特有的資源,比如:勞動力富裕,面積大,林業市場機會大,分析好我國特有的經濟模式,根據不同的功能進行資源分配,鼓勵對林業建設的投入,用最少的投入獲取盡可能多的生態效益。
2 樹立正確的觀念
2.1 正確的以人為本的觀念。林業生態環境的建設要在滿足自身建造過程中所需要的經費和權益外,增大林業工作人員的工資,提高員工工作環境,保護廣大員工的權益,增強員工工作積極性,吸引更多高知識高素質的人加入對現代林業發展的建設和規劃中來,特別是對一些貧困地區的林業發展更要如此進行,保證再貧困地區工作的人員也能步入正常小康水平的范圍。
2.2 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觀,要做到可持續發展。不能為一己之私,不能盲目制定計劃濫用自然資源使得自然資源枯竭,破壞了環境,讓后代無法正常維持生活。作為林業生態建設的一員,要努力在充分開發資源的基礎上,留下足夠后代延續下去的自然資源,不能鼠目寸光。
2.3 堅持和諧發展的觀念。人與自然是不可分割的,就像“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樣,我們與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人類對自然進行無休止的開采,致使自然資源枯竭,環境遭到破壞,毫無疑問的是,人類此行也會將自己送往終結之路。再林業生態建設的問題上,不管是哪個環節,我們都要尊重自然,遵循大自然的循環規律。我們應該制定一項評價指標,從綜合角度出發,適當的回復植被,此舉也是減少經濟投放的措施,因為自然資源一旦被破壞,我們還要投入更多的財力物力去恢復,定期恢復植被也表現了林業發展的務實性。
3 利用國家的經濟支持加強宏觀調控,加強對林業生態建設的組織管理
從建設投入上看,林業發展不僅需要國家和各級政府的投資,也需要企業、單位、其它投資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踴躍參與投資投勞,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從建設工程管理和行為主體上看,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級計劃、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國土、環保、司法、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的通力合作和參與;從建設收益上看,生態的改善事關整個國家綜合實力的增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觸及社會各界和全體公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生態建設不僅是社會公益性基礎工程,而且正是宏大的系統工程,具有投入高、規模大、周期長等特點,在投資上具有很大的外部性,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使他人收益卻不會因此得到補償,社會收益或成本大大高于行為者的個體收益或成本,正面的外部性總是削弱私有部門的投資熱情,需要代表全體人民利益的政府進行干預,經濟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內在化。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態建設的公共物品屬性、經濟外部性和社會性,決定了需要政府加大宏觀調控和依法組織管理,以合理配置各種資源,保障生態建設。
政府應把以林業建設為重點的生態建設,納入政府組織生產公共物品的范疇,將生態建設和林業行政管理以及執法經費納入各級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4 建立健全生態機制
要培育生態服務市場,推動生態效益貨幣化、資本化。生產或消費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消耗,應當計入成本,予以折舊。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中應當包括環境成本,環境成本包括資源開采和獲取的成本,環境損壞和恢復的成本,以及當代人占用后代人資源的“用戶成本”。
要發展高效益的木材加工業,以加工業發展拉動森林培育,增加“經濟人”的利益驅動。應以科學合理的采伐利用引導造林、營林業的發展。森林發達的國家往往是林業加工業發達的國家,如芬蘭、瑞典、加拿大等。實踐證明,造林和管護不與人們的經濟利益追求相一致,消極的保護和被動的建設,往往是低效益甚至是負效應的。要進一步強化依法治理。我國人口多,經濟欠發達地區面積大,人為破壞資源的因素多,生態建設任務重,難度大,沒有強有力的政府行政機構采取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難以組織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因此,國家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生態建設的客觀要求,建立政府主導、政策引導、宏觀調控、市場運作的機制,調動全體公民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運作機制。政府在生態建設中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以加快生態建設。轉換國有森工企業經營體制,發揮國有林在生態建設中的主體作用。
參考文獻
在漫長的人類設計史中,工業設計為人類創造了現代生活方式和生活環境的同時,也加速了資源,能源的消耗,并對地球的生態平衡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因此設計師們不得不重新思考工業設計師的職責和作用,綠色設計也就應運而生。
關鍵詞:產品的綠色設計設計的方法及應用重要性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 A
一、產品的綠色設計
當今人類面臨著人口增長迅速、自然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人類無節制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給自身生存環境造成危機。綠色設計師近年來現代設計技術研究的一個熱點話題,而且綠色產品在市場上也越來越多的涌現。綠色設計作為以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為產品設計理念,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受到越來越多制造企業的重視。綠色設計的提出,產品綠色設計的推廣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同時也是為保護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維持生態平衡獻出一份力量。不論是在現在還是在未來,產品的綠色設計將會日益影響和改變我們的生活環境以及生活方式。
產品的綠色設計包括原材料的獲取、功能設計、產品生產制造、商品流通、使用維修、產品回收六個階段。不僅要實現產品的功能價值、使用價值、經濟價值、審美價值,而要實現其社會價值,生態環境價值,促進人與自然地和諧發展。傳統的產品設計過程是一個開環系統,而綠色設計則是將產品整個壽命周期延伸到使用,報廢回收,再利用階段。整個過程是一個閉環系統。
二、綠色設計的方法及應用
要實現綠色設計的方法有很多,重要的有:綠色材料設計、產品綠色結構設計、綠色能耗設計、綠色包裝設計、綠色制造過程設計等。實現綠色設計,歸結起來就是使新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做到二次利用、循環回收、節約資源三個原則,這三個原則都注重了產品對環境的影響。
對綠色設計需要有細節的解決方案,要求設計者將設計的重點放在一種更為簡潔、經典、大方的產品造型樣式,使產品盡可能地延長使用壽命,綠色設計強調盡量減少無所謂的原料消耗,重視再生材料使用的原則,對產品設計外觀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從產品全生命周期的角度進行分析,在原材料制備、產業制作加工、使用,回收處理的每一個過程中,材料都在直接影響著環境。而綠色材料也有一定的特征,節約能源,節約資源,可重復使用,可循環再生,結構可靠性,化學穩定性,生物安全性,有毒、有害替代,舒適性,環境清潔、治理功能。綠色材料是原料采取,產品制造使用和再循環利用以及廢物處理等環節中與生態環境和諧共存并有利于人類健康的材料,它們要具備凈化吸收功能和促進健康的功能。
1994年,斯塔克為沙巴法國公司設計的一臺電視機采用了一種用可回收的材料-高密度纖維模壓成形的機殼,暖色的色彩,讓人有種先天的自然接近性。該設計開創了綠色電器的先河。而材料的環境協調特征性評估是綠色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選擇的重要依據之一。材料的最佳利用原則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不僅可以減少材料浪費,解決資源枯竭問題,而且可以減少排放,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例如,竹材是一種可再生的材料,循環周期短,生長占地面積小,對土地要求不高,且具有優美的外形和較強的調節環境的功能。竹子的纖維排列緊密、整齊、走向一致,有一定的韌性和硬度,利于加工處理和批量生產,且成本低。竹制餐具有較好的質感,因為易于熱彎加工,可制作出更具美感的形態。減少環境污染和節省自然資源是綠色設計的根本目標,而合理地回收和再生利用無疑有利于這一目標的實現。
三、綠色設計的重要性
綠色設計不僅是一種技術層面的考量,更重要的是一種觀念上的變革,要求設計師放棄那種過分強調產品在外觀上標新立異的做法,而將重點放在真正意義上的創新上面,以一種更為負責的方法去創造產品的形態,用更簡潔、長久的造型使產品盡可能地延長其使用壽命。
綠色設計是以人為本,它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人的各種需要。一方面是滿足生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也給人帶來心理的滿足。好的設計和作品讓人感到視覺的愉悅、心靈的放松。設計中注入環保意識能夠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創造人與環境的和諧共處,改善人與環境的關系。中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們非常需要倡導符合可持續發展精神的理性消費觀。在注重環保,提倡可持續發展的意識下,這些勇于創新發展的企業所研發出來的優秀產品,必定帶動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利潤,在市場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
四、未來“綠色設計”的風格和趨勢
設計師同時也是設計風格和品位的締造者,產品的視覺形象對環境保護也會產生間接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產品壽命期限相對材料的選擇兩個方面。由于人們以往的生活方式造成大量的產品品種的過時,以及產品頻繁更換的速度對環境保護產生了不好的影響,如果能延長產品壽命期限,就可以減少對資源無謂的浪費。
從某些角度看,“綠色設計”不能被看作是一種風格的表現。成功的“綠色設計”的產品來自于設計師對環境問題的高度意識,并在設計和開發過程中運用設計師和相關組織的經驗、知識和創造性結晶。目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使用天然的材料,以“未經加工的”形式在家具產品、建筑材料和織物中得到體現和運用;懷舊的簡潔的風格,精心融入“高科技”的因素,使用戶感到產品是可親的、溫暖的;實用且節能;強調使用材料的經濟性,摒棄無用的功能和純裝飾的樣式,創造形象生動的造型,回歸經典的簡潔;多種用途的產品設計,通過變化可以增加樂趣的設計,避免因厭煩而替換的需求;它能夠升級、更新,通過盡可能少地使用其它材料來延長壽命;使用“附加智能”或可拆卸組件;產品與服務的非物質化;組合設計和循環設計。
結束語
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預示著“綠色設計”依然將成為21世紀工業設計的熱點之一。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綠色設計都成為了目前產品設計中的一個主流方向,都會是產品設計中需要考慮和注重的設計原則。為了更好的進行綠色設計,減少環境問題,設計師就得要比以往對科學和技術有更多的了解;但有時候綠色設計不應僅僅是一個倡議或提議,更應上升到設計理念和設計原則的高度,應用綠色的思維進行設計。“綠色設計”給工業設計帶來了更多的挑戰,也帶來了更多的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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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保部門也針對霧霾天、污染水、泔水油、有毒食品,內地頻發的類似“安全門”事件,屢出重拳、用猛藥、打組合拳,讓“民生”不再只是增加保障、改善生活,更成為關乎每個人的生存權問題。“讓更多河流湖泊適合游泳,”不再是一個奢望。
企業打好“民生環保”這張牌,就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有利于提高工業的科技含量,有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始終走在創新、轉型發展的前列。節能減排就是發展高端產品、突破高端環節,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同時優化現代服務業、結構優化、質量提升。企業切不可脫離環境保護搞經濟發展,那是“竭澤而漁”。
節能減排、生態文明建設,不是應景之作,而是一個長期的、事關國計民生及子孫后代之福祉的大問題,企業不僅要解決就業、繳納稅款和賺取利潤,還應更多地關心環境和生態、維護市場秩序、扶助困難群體、保障員工權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我們的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企業家首先要意識到節能減排的重要性,這樣才會自覺地履行社會責任。若企業都在真心做好這項工作,那么整個社會就迎來一個注重“節能減排、生態文明”的大氣候了。
一、環境保護意識
先民對于自然事物的尊重和環境保護意識的萌芽,來自當時人類對世界認識水平不足,對一些比如打雷、閃電、山崩、洪水等自然現象無法解釋。從而逐漸演化出雷公、電母、山神、龍王等神怪,并且出于對神怪的敬畏,人們不敢肆意破壞水資源、大肆的捕魚以及伐木等活動并伴隨而來的是各種祭祀活動。這樣的“環境保護”是被動的,也是無意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慢慢地意識到自己的生活和環境息息相關,正如《孟子梁惠王》中說到“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人們開始主動的有意識地去保護環境。
上古時期,先民就有了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逸周書·大聚解》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這應該是我國最早保護環境的言論。中國的傳統思想突出一個“合”。《國語·鄭語》中提到“和實生物,同則不繼。”意為實現了和諧,則萬物即可生長發育,如果完全相同一致,則無法發展、繼續。這里不僅提及到了萬物的“和諧”發展還強調了“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這樣的思想與現代生態思想是高度吻合的。先秦時期有很多思想家鮮明地提出了自己對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態度和主張。孔子主張:“釣而不剛,戈不射宿。”意思是釣魚而不用網去捕魚,射在空中飛翔的鳥,而不射鳥巢里休息的鳥。荀子提出:“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這里可以看出先秦時期對于自然資源的態度可以總結為兩點:①不要破壞生物本身的生活環境;②有度的依據生物習性去獲取自然資源。
二、相關法令的誕生
隨著社會的發展,獲得自然資源就是獲取金錢利益,在利益面前很多人就會不加克制地去攫取,當權者意識到問題的重要性,所以保護自然資源的法令就應召而生。但是由于古代的環境破壞方式相對比較單一,所以古代保護環境的法規相對也比較單一。
最初的環境保護思想只是號召人們自覺的保護環境,而有了法令之后就帶有強制性了,所取得的成果是不可同日而語的。西周時期的《伐崇令》記載:“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如不令者,死無赦。”,在文王伐崇的背景下將這篇文章解釋為保護環境雖有些牽強,但也體現了當時社會認為樹木、動物、水井對于人們生活的重要性,可以說是“環境保護法”的雛形。春秋時期開始有了真正意義上保護環境的法令《管子·地數》中:“茍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提出的要求是“一刀切”式的,懲罰太過嚴格。作者認為操作性并不是很高。秦《田律》中對動植物資源等保護對象的捕獵采集方法和時間以及違規處罰辦法等都做了具體規定。西漢、南北朝時期、宋、北齊、唐等朝代君王均命令,或禁止不按季節捕鳥的做法、或禁止用網捕獵鷹、鷂和觀賞鳥類、或禁獻奇禽異獸。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問題上,不僅國家頒布法令讓老百姓遵守,而且最高統治者也盡量以身作則[1]。
2.1水資源的保護
水利資源的保護與應用的相關法令出現在漢代,漢武帝時期大臣曾奏請制定關于水利灌溉的法律來規范的指引生產,到了漢元帝時期為了明確水的用途,減少糾紛,會在田地邊立牌規定:“立三限閘已分水,立斗門已均水,凡水田,先令斗吏入狀。官給申貼,方許開斗。”西漢末年黃河泛濫,漢王朝將水資源的管理從田頭擴展到了大江大河。賈讓[2-3]提出了治河三冊。其中最值得推崇的是其上策:主張不與水爭地,“徙冀州之民當水沖者,決黎陽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這是針對當時黃河已成懸河的形勢,提出人工改道,避高趨下的方案。他認為,實行這一方案,雖要付出重大代價,“敗壞城郭、田廬、冢墓以萬數”,但是可以使“河定民安,千載無患”。到了宋朝強調在治水的同時治土,變水害為水利。神宗時候“分遣各路常平官,使專瓴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坡塘,堤堰,溝洫李海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大小籌賞”。歷史上水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是一個從被動到主動的過程。
2.2土地資源的保護
土地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是我國古代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先民創造了很多很有價值的耕種方式,根據生態規律實行輪作的技術,很好地保護了土地的肥力,提高了生產效率。還有以生物的方式防止蟲害,修建水利工程預防旱澇災害。除了這些,對于土地的開發與利用是我們最值得關注的。商朝時候我國已經有了開墾荒地的記載,但是那個時候刀耕火種,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不高,對于自然環境的破壞比較大,商朝多次遷都也和這方面有不可割裂的緣故。到了周代時候專門設置負責土壤改良的“草人”一職來專門管理土地并且教導人們如何施肥,使得土地肥沃起來。到了秦漢時期人口進一步增加,“中原”原有的土地已經不能滿足需求,出現了“戍邊屯田”的政策,“始皇帝使蒙恬將十萬之眾,北擊胡,悉此河南地,因河為塞,筑四十四縣城,臨河,徒適戍以充之。”這是我國最早的戍邊屯田的記錄,漢朝時期屯田規模更加擴大,不僅在邊疆,國內凡是可以耕種而未利用的國家都會鼓勵開墾耕種,并且給予豐厚的獎勵。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特別是北方地區土地遭到了極大的破壞,每逢短暫的安寧,統治者們就會鼓勵耕種來保障軍需。隋唐時期國家版圖擴大,社會相對穩定。西北地區出現了許多藩鎮,開墾的規模范圍進一步擴大。宋朝時期基本沿襲唐制,南宋時期因為國土有限,對于土地利用效率更高,《宋史·食貨志》記載宋高宗紹興六年:“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階及江,淮,荊,襄,利路各帥悉領營田使。”也就是只要帶兵的將領就要屯田,可見規模何其之大。到了明清時期人口規模更大,人們為了滿足需求開始開墾灘涂,蘆洲,風沙地等等。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大于保護。土地是農業國家的根本。
2.3動植物資源
我國很早就有了關于動植物保護的法令,《呂氏春秋·上農》中提出了“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繯網苴罘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國家按春、夏、秋、冬四時頒布漁獵禁令,以利于魚獸及野生動植物的生長繁殖。《秦律·田律》是最早保護動物的法令。漢朝時期提出了對幼小動物的保護,宣帝時期又頒布了保護鳥類的法令。到了唐代除了保護野生動物外還制定了保護家畜的法令《唐律疏議·盜賊律》:“私馬牛而殺者徒二年半。”;《新唐書·本紀》:“禁京徽持兵捕獵。”;唐代時候環境保護法相對完備一些。宋代的《宋刑統》對環境保護依然持積極的態度,春天時候不允許捕獵的器具出城等等。明清時候“動物保護法”愈發的完備和操作性更高。
植樹造林,保護樹木也是我國古代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管子·八觀》里面說到:“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秦漢時期不僅重視草木的保護,同時也加強了對破壞樹木的懲罰《秦律》:“或盜采桑葉,臧不盈一錢,可論?服徭三旬。”魏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森林破壞嚴重,但是一旦停戰便會植樹,尤其是經濟林木。唐代反對毀壞樹木,凡是毀壞樹木的都要以盜竊罪論處。明清時期管理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山場,園林,湖泊,果園等。但是隨著人口的增加,后面不得不放寬限制。以至于造成了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等人為災害,區部地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生態破壞。
2.4城市環境保護
城市化問題并不是一個現代問題,在歷史上早已存在了,《韓非子·內儲上說》:“殷之法,棄灰于市者,斷其手。”唐朝時期城市規模較大,城市保護法令較為細致全面。那是已有了收廢品與挑糞工的職業。并且規定除水之外其他生活廢品不得傾倒于街道,否則會被處罰。后周顯德二年,開封對城市建筑擁擠,道路拓寬,防火防災,城市綠化等問題提出了整改與規劃,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全面的城市整改。明清時期基本也沿用唐宋的城市法,不得傾倒垃圾,不得占道,不得違章建筑等等。隋煬帝時期為了美化城市要求沿著運河兩岸種植柳樹,到了唐代綠化的法令逐漸增多,《唐會要·街巷》記載太和九年八月敕“諸街添補樹,并委左右街使栽種,價折領于京兆府,限八月載畢。”到了宋代城市綠化工作做得更好,開封“自宣德樓一直南去,約闊二百步,兩邊乃御廊。……宣和年間盡植蓮荷,近岸植桃李梨杏,雜花相近,春夏之間望之如繡。”
三、環境保護思想與民族發展戚戚相關
人類與自然環境有福禍相依的關系,先民主張尊重自然,主張保障萬物平等的生存權利,并不反對萬物的合理利用[4-6]。將倫理關系由人與人延伸到人與自然。無論是道家還是儒家都推崇“天人合一”。將人與自然緊密地結合起來。歸納出了“二十四節氣,七十二候。”使人與自然和諧的相處。
人類歷史上,誕生過許多偉大的文明,古中國、古巴比倫、古埃及、古希臘、古瑪雅等,有的已經毀滅,有的中斷了很久。只有中華文明生生不息,通過考古發現這些文明的覆滅與森林破壞、土地過分使用等不無關系。沃野千里到土地荒涼,文明無法延續。中國古代樸素的可持續發展觀與歷朝歷代的法令政策有效地保護了我們的土地與環境,使得我們的文明得以傳承。
關鍵詞:自然資源產權;國家所有權;產權效率;產權公平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4-0007-07
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自然資源產權及其效率與公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黨的十報告提出了“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戰略思想,而制度建設需要以正確的制度理論為指導。產權的效率與公平是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理論研究中的一個基本問題。而對自然資源產權效率與公平關系的理論闡釋取決于對產權、效率、公平這幾個重要概念不同的界定和分析方法,即取決于關于產權分析的理論基礎和方法的選擇。當代兩大經濟學體系——西方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對于產權問題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政策思路,因而也為自然資源產權效率與公平關系的理論分析提供了兩種基礎。從我國的具體實踐來看,近年來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和保護領域中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已經十分突出:一方面,自然資源濫用、資源供需矛盾、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嚴重;另一方面,與自然資源利用相關的各種社會公平問題不斷出現。因此,為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迫切需要對自然資源產權及其效率與公平的內在關系和作用機理進行科學分析和正確揭示,從而為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論基礎。
一、文獻評述
學術界關于自然資源產權及其效率與公平關系研究的流行范式是以“科斯定理”為基礎展開的。羅納德·哈里·科斯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對涉及工廠的煙塵給鄰近財產所有者帶來有害影響等外部的庇古稅解決方法提出了質疑。科斯認為,這種外部性的存在本質上是由于產權界定不清造成的。因此,他特別強調明晰或重新調整產權的重要性。按照科斯的分析,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通過市場交易可以使污染數量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這一思想被稱為“科斯定理”,即在交易成本為零時,只要初始產權界定清晰,并允許經濟活動當事人進行談判交易,市場均衡的結果都會導致資源有效配置。此后,阿爾欽與德姆塞茨(1972)、戴維斯與諾斯(1976)等人進一步發展了科斯的產權理論,形成了較為系統的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體系。在資源環境領域,“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種運用產權市場交易來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新思路,其政策含義是:應當盡可能通過界定產權并實現其交易來提高產權效率。
科斯的產權理論在經濟學界產生了廣泛影響。從“科斯定理”可以進一步推出:產權的可交易性對產權的效率具有重要影響,排他性較強的私人產權效率最高,而排他性較差的公共產權效率低下。其進一步引申的政策含義就是資源環境產權的私有化。當然,對該理論和政策主張的批評也是尖銳的。如,美國學者福斯特(2005)指出,目前最應該受到批評的就是作為新自由主義主張之一的自然的私有化。今天,全球經濟正逐漸將自然界中的每一種東西——水、森林、植物,甚至大氣本身——變成可以在市場上買賣的私人商品。這種自然的私有化趨勢具有巨大的破壞性,并且激化了環境問題。
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的傳人,以實現自然資源產權的可交易性來探討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徑,成為理論界的一種思路。該思路強調自然資源產權的可交易性及其對提高產權效率的意義,重點關注如何將市場交易機制引入自然資源的產權管理。如,肖國興(2000)、王萬山(2003)、馬中和藍虹(2004)等認為,環境資源產權明晰和市場交易是環境資源合理定價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實現自然資源產權可交易性的基本分析思路下,徐嵩齡(1999)、廖衛東(2004)等學者又提供了重要的修正性意見,認為雖然界定、明晰資源環境產權,將市場機制引入資源環境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是一種可選的制度改進思路,但是以產權的市場交易方式處理資源環境的外部性問題仍然具有局限性,政府還應當進行有效規制。
客觀地說,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特定歷史條件下,自然資源產權市場交易的理論思路對我國資源產權改革提供了有益啟示。但是,在我國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資源屬于集體所有)的情況下,將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性質上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共產權,進而主要關注其可交易性,顯然是對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國家所有權的本質內涵和制度特征認識不足,對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所具有的社會分配等方面的功能重視不夠。在實踐中,這一政策思路在自然資源產權效率與公平兩方面都產生了諸多問題。
與西方經濟學產權理論主要從交易成本角度提出產權制度及其效率問題(同時回避產權公平問題)的基本分析方法不同,馬克思經濟學從歷史唯物主義的根本方法出發,以生產資料所有制為核心,科學地論述了社會經濟中的根本性的產權問題。①根據馬克思經濟學的產權理論,在自然資源產權運行的各種權利關系中,所有權處于決定性地位,所有權所體現的基本權利關系的理順對其他各種權利關系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制約作用。本文基于馬克思經濟學的產權理論,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運行為基礎,對自然資源產權的效率與公平的內在關系和作用機理展開分析。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產權特征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產權制度(簡稱產權)可以定義為人們(財產主體)圍繞或通過財產(客體)而形成的權利關系。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規定了自然資源產權中的最基本的權利關系。在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基本制度: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全體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種制度保證。從產權的分析視角來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與一般經濟物品的產權相比,在產權的客體和主體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從其產權的客體——自然資源來看,它不僅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而且還是具有生態、社會等方面價值的財產;從其產權的基本主體——國家來看,它既可以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也可以是公法意義或民法意義上的國家,所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過程必然涉及國家的多重職能。那么,在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條件下,自然資源產權會涉及哪些方面的權屬關系或責、權、利關系?如何正確界定和把握這些權利關系?回答這些問題首先需要正確理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運行過程。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運行是指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中,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中的主要權利關系依次展開、流轉并最終實現自然資源所有權根本目標和功能的全過程。相應地,在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過程中,財產客體——自然資源的物質形態也經歷了從自然狀態到對資源性產品的變化。顯然,隨著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推進,關于自然資源的權利關系也會隨之流轉。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運行過程從兩個方面具體展開:一是作為生產資料進入市場所體現的權利關系。二是作為社會生產和生活的自然載體與保障所體現的權利關系。它們構成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兩重屬性。
第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作為生產資料的一部分進入社會再生產過程而產生的權利關系,具有一般性財產權利的性質。它是圍繞自然資源的經濟利益而展開的,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實現、使用權的轉讓和運作等具體環節。在法學的視角中,這是屬于私法意義上的權利。關于該方面權利關系的分析應當考慮:其一,自然資源作為一般經濟性財產的屬性,其所有權的經濟實現體現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地租的合理界定和征收。’這是因為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內在要求適用于各種所有權關系,包括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關系,而資源地租正是市場經濟規律和要求的體現。其二,作為生產資料的一部分進入再生產過程的、自然資源,還要在使用權的分配和實際經營中才能實現其經濟功能。在這一過程中,為實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高效、節約開發和經營,保障國民經濟對自然資源產品的需求,需要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進行必要的干預和調節。這是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內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與一般性財產所有權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從權利的客體來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十分廣泛,是一種集合物,與民法中要求的一個所有權客體必須是一個獨立物是不一樣的;從權利的主體來看,作為權利主體的國家與一般意義上的民法主體也不一樣。這里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主體的不是私人,而是國家。因此,資源地租所體現的產權關系與一般私人所有的產權關系的區別還要包含國家(各級政府)對資源地租征收與分配的體制和機制等內容。
第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還承載著社會公共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性財產所有權的其他內容和屬性。這一含義上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內涵上等于國家公共產權。在法學的視野中,這是一種公法意義上的權利,它構成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另一重要屬性。這是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與一般經濟物品所有權的最重要區別。
從自然資源的基本屬性來看,它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還具有非經濟價值:它承載著社會的公共利益,具有保障基本人權、社會穩定、生態安全等重要功能,是社會生活共同的重要物質基礎。以自然資源所具有的生態保障功能為例,現代生態學的研究表明,各類自然資源的特征和功能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它們共同組成結構多樣、功能復雜的各層次的生態系統,而各層次的生態系統又在功能上最終結合為一個完整、統一、具有有機聯系的地球生態系統。該系統是人類生活共同的物質和生態基礎。不難理解,自然資源的上述功能不應當屬于任何私人或集團所獨有,甚至不屬于當代人獨有,而是屬于包括當代人在內的世世代代的人類。馬克思指出:“整個社會,一個民族,甚至一切同時存在的社會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們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們必須像好家長那樣,把土地改良后傳給后代。”從資源利用的實踐來看,各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也在日益加強對資源的管理。
這里有一理論問題需要討論:國家出于公共利益對自然資源的管理僅僅體現政府的行政職能,還是國家作為產權主體的一種產權行為?如果真正將自然資源看做是公共財產,承載著全體人民的公共利益,那么國家對自然資源的管理行為就是一種公共財產管理行為,換言之,應當承認國家對自然資源的規劃、使用權限制或用途管制等活動具有一定的產權基礎。這里的產權便是公法意義上的國家所有權,相關的管理活動應當屬于一種所有權性質的活動。因此,只要承認產權的基本含義是指人們圍繞或通過財產而形成的權利關系,只要不是將產權、所有權限定為民法意義上的私權,限定為僅與“物”的經濟價值有關的權利,而承認公有產權或公共產權,那么完全可以將國家對自然資源的上述管理活動理解為公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行為或產權行為。當然,這在一過程中國家所有權與行政權有一定的交叉重合。
綜上所述,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包含兩層含義,即私法含義上的所有權和公法含義上的所有權。對這兩方面的產權關系加以辨別并分別討論是必要的。因為這兩類權利關系在性質、特征、功能上并不相同:前者主要與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運行相關,后者主要與自然資源的國家公共產權管理相關。
三、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過程中產權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內容
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產權特征和我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制度實踐,可以對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中的產權關系進行更加具體的分析:私權含義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運行中的權利關系包括所有權(狹義)的經濟實現、使用權的分配、使用權的實際行使——習慣上稱之為開發經營權;公權含義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國家公共產權,服從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進入市場過程。這樣,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過程為基礎,自然資源產權關系可以細分為自然資源所有權(狹義)的經濟實現、使用權的配置、經營權的運作、國家公共產權的管理四種具體的產權形態。
馬克思經濟學認為,產權效率的評價根本上取決于產權對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促進程度。根據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運行過程及其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們可以將自然資源產權效率具體定義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運行中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基本經濟制度及基本經濟關系,是否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能否保障和平衡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對自然資源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能否調動各產權主體自覺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積極性。自然資源產權效率應當是上述多重效率含義的內在統一,在本質上可以說是經濟效率與生態效率、宏觀效率與微觀效率、當前效率與長遠效率的辯證統一。
產權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和制度條件下,特定產權制度所包含或體現的人與人之間權利關系的平等狀況和基本要求。馬克思經濟學認為,公平是對一定歷史時期,由生產力發展總體水平所決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社會等權利關系性質和狀態的一種認識和反映;公平總是歷史的、具體的、相對的。公平的內容及其實現受到歷史條件的制約。產權公平對產權制度的效率會產生制約或促進作用。由此;我們可以將自然資源產權的公平定義為:在我國社會經濟和歷史條件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其運行中所包含或體現的人與人之間權利關系的平等狀況和基本要求。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其運行中涉及諸多方面的權利關系,如經濟權利、生存權利等,因而權利平等的內涵也是多層面的。我們應當根據其實踐過程,對自然資源產權過程中不同層面的權利公平的含義具體分析、綜合比較、統籌兼顧,特別要關注那些具有基礎性、根本性、整體性的權利的平等關系。
根據上述對自然資源產權效率與公平的總體把握,可以對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中的四個具體層面的產權過程的效率與公平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和界定:
第一,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經濟收益實現中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體現為資源地租的實現程度或狀況對國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和影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經濟收益實現公平是指資源地租的實現(包括合理界定、征收、分配和使用)能夠維護自然資源最終所有者的正當合法收益、實現社會基本公平。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經濟收益實現效率體現為資源地租作為國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內容,對全民利益的實現、社會分配的優化所起到的促進作用,即推進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并最終作用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第二,自然資源使用權分配過程中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分配是指國家以自然資源宏觀規劃為基礎和前提,將自然資源由國家所有轉變為分散利用的分配過程。自然資源使用權分配效率是指在自然資源初始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實現的自然資源分散使用狀況,對社會經濟發展總體目標和戰略的作用和影響。自然資源使用權分配公平是指自然資源使用權分配過程中不同地區、群體、個人所擁有和使用自然資源的機會和權利的平等狀況。
第三,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中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是指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分配之后,自然資源使用主體對自然資源資產的實際開發經營過程。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效率是指一定的自然資源開發經營制度對國民經濟整體效率的影響。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公平是指各自然資源經營主體之間的權利平等狀況。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由國家對國有自然資源合理征收地租狀況等因素所決定的自然資源使用主體是否擁有相對公平的市場條件和權利。二是自然資源經營主體自覺服從國家對資源經營產業進行管理,這一權利尺度所決定的相對公平。國家對自然資源經營權的有效監管和調控是推進其效率與公平關系協調的重要途徑。
第四,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中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自然資源的國家公共產權管理是指國家基于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管理的行為。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效率是指自然資源管理在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公平是指在自然資源開發和保護中政府、資源企業、資源所在地居民等相關主體對自然資源利益的合理分配。協調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中效率與公平的基本方式是宏觀規劃和利益平衡。
應當說,在馬克思經濟學的視野下。我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中上述四個方面的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都是自然資源產權效率與公平關系中的應有之義。用任何一種單一的公平與效率來代替這一整體性分析都是不完整的。這些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可以并且應該辯證地統一于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根本目標和功能——維護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自然資源產權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的整體結構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在其運行過程中需要經過不同的層面和環節,它們在國民經濟整體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意義,因而存在不同含義的產權效率與公平及其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關系,并且這些不同含義的公平效率之間又存在著很強的相關性和系統性。自然資源產權的效率與公平是多重具體含義的效率與公平的辯證統一,它們構成“自然資源產權四維效率與公平關系的整體結構”。
(一)自然資源產權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的層次性和相關性
從產權涉及的社會權利關系來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中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是有層次的。具體而言,自然資源所有權經濟實現的效率與公平是社會經濟關系中最基礎的利益關系之一,自然資源使用權分配的效率與公平制約著自然資源的優化配置,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的效率與公平對實現社會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的效率與公平關系到國家所有權中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協調。
同時,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運行中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具有明顯的相關性。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運作和管理過程本身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在上述分析中我們只是根據它不同方面的產權特性和具體展開過程,將其相對獨立地分解為四種更具體的產權形態,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解析這一復雜產權制度所包含的多層面的效率公平關系,而不是說這里的四重產權是完全獨立的。簡言之,多重效率與公平關系之間存在著很強的相關性。它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在私權含義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展開過程中,自然資源所有權經濟收益的合理界定和實現體現的是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基本的權利關系,其權利的公平狀況不僅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經濟實現過程具有重要影響,同時對自然資源產權此后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即對自然資源使用權分配的效率與公平、對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的效率與公平具有重要的制約作用。而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合理分配也會對自然資源經營權運作的效率與公平具有制約作用。
第二,公權含義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與私權含義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及其展開過程的相互影響。具體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公權含義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對私權含義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及其展開過程具有制約作用。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永遠高于私人利益,所以國家要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市場過程進行一定的規范、限制和干預。其次,私權含義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及其展開過程中的權利公平狀況不僅影響其自身的效率狀況,而且對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的公平與效率關系具有重要影響。從根本上說,這是因為兩種性質的所有權的客體都是同一自然資源,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必然影響其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
(二)四重產權效率與公平關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
自然資源產權的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的具體內容并不相同。不能將這些不同含義的效率混為一談,也不能用某一種公平來替代其他公平。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自然資源產權的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又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統一性。如,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經濟收益的有效實現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合理分配,推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關系的協調。再如,自然資源國家公共產權管理的改善既有利于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也有利于社會經濟利益關系的協調。因此,自然資源產權的四重效率與公平關系在實現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本質和功能,即實現全民的根本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推進社會主義國民經濟在實物和價值層面的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上是辯證統一的。在自然資源產權的效率公平關系的理論和實證分析中,也應當從實現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本質和功能出發,在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實物和價值層面上,對自然資源產權的效率與公平的具體內容進行正確界定、合理分析、系統考察和統籌兼顧。
五、結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