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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環保工作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強和改革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工作已有30年的歷史,已初步形成了以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為主體,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國家環境基礎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相配套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共制訂了各類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近500項。一些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批準了數十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和地方制定的環境保護標準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污染源治理、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以及環境執法的重要技術依據,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和環保事業發展,現行環境保護標準暴露出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是現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不完善,行業針對性不強,綜合排放標準難以控制一些行業重點污染物的排放,有的標準使用時間過長、技術依據不夠充分,致使寬嚴尺度不合理,執行困難。二是對一些環境質量標準的項目和限值、制訂原則和技術依據研究不夠,缺乏統一認識,需要更好地協調環境質量現狀、環境功能區劃分、污染防治目標和環境質量標準之間的內在聯系。三是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法律條件發生了較大變化,隨著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超標違法將逐步成為各項環保法規的基本條款,這對環境標準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四是隨著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需要逐步和國際接軌,強制性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要逐步向環境保護技術法規轉變。為促進經濟發展和進出口貿易的需要,應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產品環境質量技術標準體系,避免或減少由于非關稅貿易壁壘對我國的不利影響,防止污染向我國轉移。
新時期環境保護標準面臨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完善制訂不同類別環境保護標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和構建科學合理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定工作,發揮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相互補充的作用;加強環境保護標準的宣傳和培訓,加強對環境保護標準實施的技術指導,認真推動環境保護標準的實施。
二、加強和改革環境保護標準工作
(一)建立新型的環境保護技術法規體系,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標準體系
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應逐步改革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或要求,應逐步轉為按照制定技術法規的原則和內容起草,按照技術法規的程序批準和。現行的強制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在修訂時,其主要內容逐步向技術法規轉型。
對于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的推薦性技術規定或要求,繼續按現行標準化的模式進行管理,其中與環境保護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關系密切的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方法、技術規范和技術導則等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組織制訂,以國家標準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的形式。此類標準一旦被強制性標準引用,即具有強制性。涉及環境標志產品、環保設施設計、建設施工、運營等方面的規范和指南等推薦性技術標準,鼓勵有關協會、標準化機構參與制訂。
不斷開拓環境保護標準新領域,開展生態保護系列標準、清潔生產系列標準、產品環境保護標準等的研究制訂工作,最終建立起以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法規為主體,以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相配套的國家環保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
(二)完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科學評價環境質量狀況
現行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基本符合我國近期環境保護的目標和要求。需要根據國際和國內有關制定環境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最新的研究成果,逐步補充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項目,調整現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個別不合理的項目和指標值。當前要制(修)訂農業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湖庫富營養化評價標準和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等,研究制訂生態環境系列標準。
加強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的研究,科學合理地確定環境質量的監測點位、項目和頻次,建立科學的環境質量評價方法體系,規范環境質量評價和表達方式。
(三)加快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工作,加大按行業制定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覆蓋面
以控制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逐步縮小綜合性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增加行業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數量和覆蓋面,形成以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為主體,通用型綜合排放標準為補充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應以行業清潔生產工藝和先進的末端污染治理技術為依托,考慮行業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中確定的電力、煤炭、冶金、建材、石油、化工、輕工、有色金屬、農藥等重點污染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國家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加強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環境效益和技術經濟分析,排放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的設置、排放限值的確定要經過充分調研和科學測算,達標依托的技術路線應是成熟的,經濟上是合理可行的。
行業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和限值不再按污染物排放去向確定,而是根據污染源設立的時間和相應的控制技術水平,分現有污染源和新建污染源,分時段確定。對現有污染源,要設置達到更高標準要求的過渡時限,體現排放標準的滾動特征,對新污染源從嚴要求,體現排放標準的先進性和預告性。
(四)增加環境保護標準制訂過程的透明度
要鼓勵更多的單位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標準制訂過程。根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特點,確定相應的標準制訂和程序,增加環境標準制訂過程的透明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訂的承擔單位一般采取公開征集和計劃安排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鼓勵和支持行業科研設計單位及有代表性和實力的企業參與標準起草工作。
環境保護標準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各有關部門、研究機構、企業和專家的意見,標準草案要利用媒體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對國際貿易有影響的強制性環境保護標準或技術法規,在實施前通過規定的網站征求成員國的意見。
規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技術審議和行政審批程序,明確環境保護標準專家技術審議和政府部門行政審批的內容和重點。對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環境保護標準,要通過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對環境保護標準的內容、文本格式等要建立必要的審核程序和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環境保護標準的質量。
(五)加大采用和轉化國際標準的數量,加強對國際上產品環境標準的跟蹤和研究
按照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的特點和制訂原則,加大采用和轉化國際同類標準的數量,加快采用和轉化的速度。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盡量采用國際標準或發達國家的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包括“等同采用”和“等效采用”兩種方式。要組建全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技術委員會,建立起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空氣質量技術委員會(TC146)、水質技術委員會(TC147)和土壤質量技術委員會(TC190)相對應的三個專業技術委員會,積極參與有關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審程序制訂等工作。
加強對國際上,尤其是發達國家和地區重要產品環境標準的跟蹤和研究。根據我國相關產業的特點,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設定我國同類產品的環境指標,推動產品技術升級,避免或減少由于非關稅貿易壁壘造成的損失。
在制訂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技術法規時,要注意借鑒發達國家同類標準,在充分考慮國情條件下,逐步提高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推動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預防境外污染向我國轉移。
(六)切實加強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作
支持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方環境質量的特征和產業結構特點,依法開展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管理辦法,清理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保證其權威性和實施效力。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要強化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職能,在機構、人員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條件。省級環境保護局(廳)要著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組織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起草和備案;二是監督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在本轄區的實施,將標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標準制定部門;三是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草案及時反饋意見;四是在本轄區開展環境標準的培訓。
(七)加強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宣傳和實施
改進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發行模式,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絡,擴大標準的告知范圍,及時正式出版標準文本,形成總局公告、新聞會、相關網站、新聞媒體、出版社出版等多種形式共存的標準信息體系。
改革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培訓方式,建立國家、省和地市三級培訓網絡。國家負責培訓省級有關環境管理和技術人員,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對地、市級環境管理人員和大型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地市級負責對縣級環保部門和有關企業的培訓,形成逐級培訓的良好機制,國家為地方的培訓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加強對實施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指導。對污染超標流域和地區,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污染物超標項目和超標程度,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質量達標計劃,明確不同時期環境質量應達到的規劃目標,并采取措施努力實現這一目標。在達標計劃中,要求污染源全面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可根據污染源的特點,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污染源提出更為嚴格的排放要求。
在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后,要提出標準實施方面的要求,在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等各項環境管理措施中予以落實。
(八)加強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能力建設
對于水溫分層型水庫應建設分層取水設施,減緩低溫下泄水對作物和水生生物的影響;在有魚類洄游的河段筑壩,應建設過魚設施。回顧環評函〔2006〕4號文之后幾年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可以明顯地看出,一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良好局面在逐漸形成,但是,目前出現的一個現象是環境保護措施的投資普遍不足,這將影響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由此,如何保障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就成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實質上是環境保護投資資金保障的問題。我國在短短的5年內對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增加了10倍,這樣的增長幅度很大。但事實上,在發達的歐美國家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已經占到工程總投資的6%,比我國目前平均3%的比例高出一倍。我國的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比例其實并不高。落實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必須在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基礎上做好環境保護措施與投資估算,使投資審查人員和部門充分認識到這些環境保護措施的必要性,給定較為充分的建設資金,才能將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這是建設環境友好型水利水電工程,實現人水和諧,體現水生態文明的具體內容,因此,本文針對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這一問題,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從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深入分析了環境保護投資估算的各個技術環節,以及不同管理部門審查職責和銜接方式,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資金保障機制。
2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特征及主要環保措施
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中,與工業項目相比,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影響具有明顯的特征,首先是環境影響的空間范圍大,通常包括庫區及壩下幾公里、幾十公里甚至數百公里的河段,以及渣場、料場、施工道路和移民安置區等;其次,主要的環境影響是生態環境和水環境的影響;第三,運行期不產生污染物,但“淹沒、阻隔和徑流調節”作用對環境的影響深遠且不可逆轉;第四,因工程任務不同和建設地點不同,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差異較大,水利工程特別是引調水工程比水電工程影響更為復雜。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我國就已經認識到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將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不利影響,并在重要水利工程如葛州壩工程和三峽工程立項論證過程中,較為深入地研究了工程建設對水環境、陸生生態、水生態和移民等多方面的影響,并較為系統地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但相對而言2000年以前一般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集中在施工期環境保護上,且投資相對較小,約占工程總投資的0.3%左右。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與生態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進入21世紀以來,特別是環評函〔2006〕4號實行以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事業有了長足進步,環境影響報告書更加關注工程運行期生態環境的長期影響。充分注意到筑壩河流脫水斷流問題、高壩大庫低溫水下泄問題和洄游魚類通道被阻隔問題。目前水利水電工程在常規的施工期“三廢”處理和防治措施基礎上,普遍增加了運行期環境保護措施,通過壩下埋管或發電小機組布置了最小生態基流泄放設施;對于水溫穩定分層型水庫,底層取泄水產生低溫水影響的高壩均采取分層取水;對于影響魚類洄游的閘、壩工程,有條件的均布置魚道,并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對于在水庫、河道引水工程的取水口均布置攔魚設施;對于不適宜建設魚道的水庫、水電站亦在研究建設人工捕撈過壩、升魚機等措施。近年完工的項目如廣西長洲水電站、浙江曹娥江大閘工程均建設了魚道,吉林老龍口樞紐、新疆恰甫其海樞紐等建設了魚類增殖站。目前,最小生態基流泄放措施、魚道、增殖放流站、水庫分層取水等設施已經成為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的標準配置。目前在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方面,總體特征表現為,國家立項的大型項目好于地方立項的中小型項目;發達地區的項目好于欠發達地區;水電項目好于水利項目。其中水利項目中落實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環保投資不足。為適應環境保護的發展和更好的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水總〔2002〕116號[2])規定,環境保護工程投資作為工程總投資的組成部分,從主體工程投資中分離出來單獨編制,并配套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規程》(SL359-2006)。其后又出臺《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L492-2011)。這些規程和規范的實施為環境保護措施設計、投資編制提供了基礎性依據。
3環保措施落實過程存在的資金保障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水利和水電工程立項審批程序不完全一致,一般來說水利項目立項實行審批制,水電項目實行核準制,水利項目審查環節相對更多一些。本節以國家審查的大型水利項目為例重點討論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過程的資金保障機制。盡管水利部門從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方面,為環境保護措施設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的保障機制閆俊平計與實施建立了較完善的基本保障體系。但是,較突出的問題是環境保護投資難以得到完全保障,其主要原因如下。
3.1技術因素對環境保護投資估算的影響
3.1.1工程設計深度不夠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各階段環境保護設計深度均要求與主體工程設計深度一致,但一般設計深度與要求有一定差距,表現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深淺不一。
(1)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建議書階段設計深度不夠主要表現為,這一階段僅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沒有獨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開展環境現狀的實際調查。因此,環境影響篇章中環境保護目標不明確、環境保護措施針對性差,甚至漏項。在這一階段,設計人員往往類比其它工程或按工程總投資比例計列環保投資。現狀情況是項目建議書階段的投資一般偏少,“包不住”可行研究階段的環保投資。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是,制定相應的技術規范,提高本階段的設計水平;在項目建議書階段開展環境現狀調查,基本明確環境保護目標;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初擬環境保護措施。
(2)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基本滿足可行性研究階段深度要求,但環境影響評價人員不掌握投資估算的編制方法,也不能正確估算環保投資。因此環境影響評價人員采用較多的方法也是照搬其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保投資,這樣即便環保措施合適,投資不一定合理,同樣會在審查或評估時被取消或大幅核減。
(3)初步設計階段。本階段環保工程選址大部分落實不了,無法進行工程布置,設計方案空泛。初步設計階段環保設計仍停留在可研階段深度,致使工程量和投資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概算投資以照搬可行性研究階段估算投資的情況較多,這就不能將可研階段漏計的投資找補回來,也就失去了在初步設計階段進一步落實環保投資的作用。工程設計深度不夠,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空泛,投資誤差大。設計深度不夠的問題直接影響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到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
3.1.2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體系不完善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的依據是《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規程》(SL359-2006),規程劃分的環境保護費用包括工程措施費、非工程措施費、獨立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融資利息(詳見表1),但是沒有相應的概算定額,使得投資編制人員仍然不能很好地應用這一規程。此外,無論是水利水電設計院的環境保護設計人員,還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專業人員,大部分人缺乏概預算方面的專門知識,不熟悉投資概估算的編制方法。也正由于這兩方面的原因環境保護投資估算過程中常常采用類比方法,類比其他工程的環境保護措施,進而得到相應的環保投資概估算。但是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影響具有因工程建設位置不同,環境影響也不同的特點,類比的環保措施和投資往往與實際存在較大差異。另外,還有一種常用的方法是,按主體工程總投資的比例估算環境保護投資,這在一定程度上屬于“拍腦袋”性質,更加不切合實際。由于環保投資編制中存在的這些技術問題,在工程管理部門評估及批復時,很容易誤導評估及批復人員,認為措施必要性不大,或投資不合理而被大幅度削減或砍掉,進而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無法完全落實。另外,過魚設施和分層取水的投資通常列入主體工程投資中容易被忽視而不利于落實。
3.2管理部門審批對環境保護投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管理體制,水利部門承擔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管理與審查工作;環保部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和環境保護設施的監督管理;而發改委負責環境保護措施設計評估與投資的批復。這種管理體制意味著經水利管理部門審查認定的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環境保護措施,都要經過發改委的批復。在三部門的審查中,不同的審查部門聘請不同的專家,不同專家對環境保護措施的認識不完全相同,以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審查為例,有的工程在水利部門預審后,環保部審查時認為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還不夠,而發改委審查時又認為不必要。表2列出了近年來不同部門審查的部分工程環境保護措施和投資變化情況,由表2可以看出不同部門審查對環境保護投資有一定的影響,投資的變化反映了不同部門管理職責的差異。這種不同部門審查影響環保投資的現象是由我國管理體制所決定,也是必然和客觀存在的。
4環保措施落實的保障機制
4.1制定完善的標準體系,加強環保投資編制人員的培訓水利部于2007年2月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規程》(SL359),2011年1月了《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L492),《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規程》、《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和《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經修訂后也即將。但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概算定額,盡快完善概估算編制體系,將SL359規程納入概預算范疇,首先讓各部門都認同該規定。三階段編制規程是規范各階段設計深度的標準,建議盡快實施。同時要加強環保投資編制人員的培訓,使得專業人員了解和掌握這些標準和規范。針對目前環境保護設計深度普遍達不到相應階段的技術要求,重點培訓環保設計人員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三階段的環境保護部分內容和深度。通過培訓讓工程設計人員提高環保意識,了解項目建議書階段環境影響篇章重要性,明確環境保護目標和開展環境現狀調查的必要性。對于從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人員和環保設計人員,還應宣貫水利水電工程設計規程規范主要內容和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投資概估算編制,重點培訓環保投資項目劃分、費用組成、基礎單價和工程單價及獨立費用編制方法等。鑒于部分從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人員不屬于水利水電行業,環境保護投資編制的培訓可委托水利工程環境專業委員會組織實施。要提高設計質量,水利工程設計單位還需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各設計階段的深度進行設計,準確計算工程量和投資,為環境保護措施與投資批復提供依據。
4.2過魚與分層取水設施投資從主體工程中分離投資較大的魚道及分層取水設施從主體工程投資中分離出來,列為環保投資,有利于其投資的批復。首先,魚道及分層取水設施作為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其投資應該納入環保投資,這樣做也可提升環境保護的重視度;其次,對于主體工程而言,魚道及分層取水設施為小規模措施,隱藏在龐大的主體工程中,在進行投資審查時,容易被忽視而被砍去。
4.3各部門之間加強溝通,保障措施的落實鑒于目前水利工程的環境保護多部門分管制度,水利部、環保部、發改委在加強本部門的職責外,需要建立溝通機制,相互信任,共同促進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發改委在評估與批復過程中充分吸納水利與環保部門的意見,保障環境保護措施與投資的批復和落實,使水利水電工程以最小的環境和生態代價而健康發展。5結論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認識:
(1)在提倡環境保護、生態文明,人與自然和諧的新形勢下,建設魚道、魚類增殖放流站,分層取水等環保措施,已成為閘、壩等攔河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的必備措施。
(2)在技術上,相關部門需盡快制定水利水電環境保護投資概算定額,完善概估算編制技術標準體系;盡快三階段編制規程。加強已有規程規范的宣傳,系統開展環境保護人員環保設計與概估算編制的技術培訓。環保投資概估算應有理、有據、翔實可信,經得住各部門的審查。
關鍵詞:地質勘查;礦產勘查;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我國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就必須重視生態環保事業的發展,并且要將生態環保理念融入到各行各業之中。尤其是在地質礦產勘查工作中,有效融入生態環保工作理念,不僅可極大地提升當前礦物質開采行業的生態環保性,還可最大限度地確保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與生態環保保護工作協調發展[1]。要想確保地質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必須要明確地質礦產勘查工作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然后針對地質勘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科學的改進策略。
1地質礦產勘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現階段,我國諸多地質礦產勘查管理人員已逐漸開始重視生態環保理念在各項工作的融入,并且取得了顯著效果,經過眾多管理人員長時間不懈努力地研究發現,地質礦產勘查工作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性較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對周邊地區的地表地貌會產生較嚴重的損害,諸多勘查方法都會對地表造成損傷,其中表現最明顯的就是槽探勘查方式,該種勘查方法應用所造成的破壞具有不可修復性[2]。其二,會破壞地質結構,鉆探勘查方法的應用需要對地質的結構進行改變,并且還需鋪路以及土石開挖等工序,在這種情況地質結構必然會遭受不良影響。
2生態環保視域下的地質礦產勘查工作技術分析
2.1地質礦產勘查技術
在地質礦產勘查工作開展期間,必然離不開礦產勘查技術的支撐,先進的礦產勘查技術既可降低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還能改善礦山采掘的質量。由于先進的勘查技術可發掘更多礦山有用的東西,還能降低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因此,相關工作人員可利用地質勘查填圖技術來開展工作,就算是偏遠山區依舊可對破壞的土壤進行修復[3]。當前,利用現代技術進行地質礦產勘查工作,如CIS、GPS、RS等技術,既有利于獲取資源、環境、地質等信息,還能夠對礦山采掘進行科學規劃。
2.2閉坑及關閉礦山治理技術
近些年,礦山采掘工作的開展對周邊的生態環境產生了較大的破壞性,所以在閉礦工作開展期間,需要嚴格按照我國有關閉坑及關閉礦山治理的具體報告來開展,對周邊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并在驗收合格之后,方可結束[4]。
2.3廢氣處理技術
從礦山廢氣處理情況來看,在地質礦產勘查工作開展及礦山采掘期間都會產生一定廢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同時加大治理難度,這就需在開采的過程中采用先進的儀器設備和高端生產技術從源頭上減少廢氣的產生,以此對環境起到治理、保護作用.
3生態環保視域下的地質礦產勘查工作改進策略分析
3.1組建專業化的管理團隊
礦產勘查人員是從事礦產勘查綠色環保改革工作的第一執行者,同時也是檢驗地質礦產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能否協調發展的關鍵影響因素。基于此,相關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要加強對一線勘查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及能力的培訓[5]。具體而言,首先勘查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要重視自身環保工作能力及環保意識的提升,在工作中不斷累積環保經驗,積極努力地探尋一些優質且實用的環保型地質礦產勘查技術應用技巧,同時自身也必須樹立起較強的環保意識。其次,企業方面需加強對相關勘查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培訓有效性,具體而言,需從培訓內容及培訓形式方面進行全面改革創新,在培訓內容方面添加一些關于環保化工作及環境保護技巧類的內容,在培訓模式上需明確具體的培訓周期以及培訓人數,確保每一位管理人員都能接受培訓,以此來確保每位工作人員都接收到系統地培訓,并提升環保化工作能力,滿足當前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的需求[6]。
3.2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體系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確保地質礦產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計劃實施的關鍵保障性要素,同時也是影響該項計劃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保障。基于此,相關的管理人員在實踐工作期間必須加強對地質礦產勘查工作制度的健全,添加一些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具體而言,首先需設置關于環保的責任制度,將地質礦產勘查工作進行模塊化劃分,明確各個環節所對應的負責人,而負責人負責全權統領下層工作人員在完成既定工作目標,設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并確定當前的環境標準,確保在完成任務后對環境不會造成較大影響[7]。其次,需有效制定出獎懲制度,在確定完工作保準以及環境保準后,相關的負責人需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獎懲制度,在階段性工作完成之后,評選出優秀工作小組以及落后工作小組,評選標準要依照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環境保護程度等來進行評選,以此確保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高度重視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與生態環保工作協調發展計劃的實施,進而有效提升當前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質量,實現既定的環保工作目標。
3.3強化相關信息宣傳力度
從現實角度分析,現階段,在我國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下,各行各業都逐漸與環保部門建立堅實的合作關系,尤其是第一產業以及第二產業已逐漸開始朝著綠色環保化改革方向發展,在這一環境背景下,地質礦產勘查行業也必須進行綠色化改革,并且重視該項工作,從而確保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8]。基于此,相關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要加強對地質礦產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信息的宣傳力度,引起相關負責人的高度重視,從內部進行有效宣傳,地質礦產勘查企業自身需要成立專項信息宣傳管理部門,對于地質礦產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信息進行全面的宣傳管理,同時還要定期開展工作研討會議,在會議中強調出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環保化改革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相關改革計劃,這樣既可提升相關負責人的高度重視,同時還可有效地提升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系統性。其次,需要與社會媒體部門建立起堅實的合作關系,該項工作計劃的實施是為更廣的宣傳相關信息,提升環保化工作信息的宣傳范圍及宣傳深度,借助媒體部門的宣傳優勢,提升地質礦產勘查綠色化技術的普及率和應用率,最終確保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質量以及環保性能得到同時提升,實現地質礦產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發展的目標,推動國家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地質礦產開采行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對于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的要求嚴格也在不斷地提升,不僅要求地質礦產勘查工作人員要注重工作安全性,同時還要注重工作的環保性,確保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與生態環保工作協調發展。為有效實現這一工作目標,不僅可確保該行業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同時還可有效提升我國礦產資源開采的合理性。基于此,相關的管理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要加強對地質礦產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研究力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有針對性地改進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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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縣域經濟的加快發展,__在以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過程中,已探索出一條加快科學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之路,極大地增強了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勢頭,人民生活水平、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能力得到較大提高。當前,人民群眾對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尤其是黨的十提出:全黨全國上下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等嚴峻形勢,如何合理開發資源,有效保護環境,全面提升環境質量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件頭等大事。
(一)增強環保意識,樹立良好的法制觀念。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及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參與環境保護意識。充分利用__縣委政府網、__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環保法律法規,增強全民參與環境保護意識。縣政府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大會,采取以會代訓的方式,著力宣傳培訓環保各項法律法規及制度。縣環保部門要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對企業管理人員和環境執法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及各項業務培訓,提高企業企主及環境監管干部對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水平,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監管工作中,尤其是要加強對《憲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的學習了解。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法》規定: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環境保護、人人有責,全縣各級各部門及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環保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自覺參與到全縣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中來,樹立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加強環境污染監督。環保部門要通過法律手段構建公眾參與環保長效機制,建立環保法制宣傳效果與行政問責制度,確保企業法人和公眾環境保護法制意識的提高。
(二)優化產業布局,合理設置礦權。根據全縣資源分布的區域特征、環境承載能力,大力發展能源經濟、城市經濟、生態經濟和區域經濟,優化區域產業布局,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從源頭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大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淘汰一批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產能。嚴禁新上污染環境建設項目。按照生態建設產業化、產業發展生態化要求,大力發展優勢特色經濟,加快環保發展產業,大力推進節能、節地、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推動清潔生產。要發展生態經濟,生態農業,全面提升產業經濟水平;發展區域經濟,打通交通大動脈、積極融入周邊地區經濟發展圈;要發展城市經濟,重點打造建設能源化工基地服務業中心,大力發展制造業、精細化工業,不斷提升第三產業發展層次和水平。始終堅持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并重,以改革創新和科技進步為動力,盡快將全縣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下大力氣將經濟砝碼向低耗能、低污染產業轉移,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產業轉移,向旅游文化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轉移。全縣在新設置礦權和布局產業時,要強化規劃,科學編制礦權設置方案,從源頭上杜絕產業布局不合理問題。政府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對現有產業布局和礦權設置不合理的企業,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資源開發整合意見相關要求,加快推進資源開發整合,實現資源重組改造升級,淘汰落后產能,關閉一批高污染、高耗能企業,促進產業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生產,努力實現產業布局和礦權設置合理目標。
總之,資源是人們生存的基礎,環境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環境是生存之基、發展之本,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有效保護環境是為人民謀利、為子孫造福。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和民心工程,我們一定要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以科學發展為統領,開拓創新、真抓實干,為全力推進__縣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一)工作目標。通過調查全面獲得我縣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發展狀況數據,摸清目前我縣環保產業的結構、規模產品結構、質量水平、技術優勢、存在問題與差距,引導和扶持縣環保產業的發展,建立全縣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本數據庫,初步形成為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管理與決策服務的查詢數據庫;依據調查工作取得的經驗,配合制定市環保產業年度統計制度,為開展我縣環保產業年度統計和典型環保產業企事業單位調查統計工作做好各項準備。
(二)工作機構。按照國家、省、市調查工作通知的要求,我局成立2013年縣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本情況調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指導、檢查、督促全縣環保產業調查工作。調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環評污控總量監測股,負責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調查工作實施情況及工作成果
2013年11月26日,參加了市環保局召開的環保產業調查啟動會;同年12月14日,參加省環保廳舉辦的2013年全市環境保護相關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工作技術培訓會。按照培訓具體要求,成立了2013年縣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本情況調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了《縣開展〈2013年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實施方案》。
(一)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礎信息的獲取。按照調查對象和調查范圍結合污染源普查及現場監管掌握的基本信息,對我縣環境保護及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環境保護產品、環境友好產品、資源循環利用產品的生產經營)、環境服務活動(包括污染治理服務及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環境工程建設服務,環境監測服務等)進行了清查,獲得了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礎信息,形成了2013年縣環保產業調查名冊。
(二)工作開展情況。縣環保產業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縣開展〈2013年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實施方案》具體要求開展調查工作。調查工作采取“被調查單位填報基礎數據,環保產業調查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上報”的形式進行。
(三)調查工作成果。調查結果顯示我縣符合調查范圍的環保產業單位共8戶,銷售及服務收入合計8363.02萬元。其中從事環境保護產品生產經營的1戶(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銷售及服務收入2817萬元;從事資源循環利用產品的生產經營的4戶,銷售及服務收入4476.4萬元;從事染治理服務及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2戶,銷售及服務收入709.62萬元;從事環境監測服務1戶,銷售及服務收入360萬元。
三、環保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多數環保產業企業規模小,產值小,按環保產業調查要求未納入調查。
(二)對環保產業的扶持力度、宣傳力度有待提高。
(三)部分環保產業企業缺乏專兼職環保產業調查工作技術人員,對調查軟件使用不熟練、報表填報不完整、不符合邏輯性等,為調查工作高效快速開展增加難度。
四、環保產業發展建議及主要思路
(一)環保產業多數屬生產加工項目,應加強同經信等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積極引導其發展;落實好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有關鼓勵政策。
(二)鞏固現有環保產業企業及項目。將現有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做強做大;積極引導、逐步規范環保企業的管理;加強對環保科技成果的推廣。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關鍵詞:環境監測質量;環境保護;重要性
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創新發展,加快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人們在一味追求經濟建設發展的同時也使環境污染問題越發突出,霧霾、酸雨等環境污染帶來的問題對人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我國必須嚴格實施環境保護工作,而環境監測作為環境保護中最為基礎的工作之一,在環境保護過程中起到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環境監測的概述
所謂的環境監測就是政府和環境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測定環境中可以代表環境質量物質,并結合測定結果對現階段環境的質量水平以及環境污染程度進行評估,為環境管理和規劃提供科學依據。其主要監測流程為:(1)環境監測部門接受任務;(2)監測部門調派相關的人們去現場采集需要的數據;(3)根據收集的數據制定監測方案,經過層層審核后,達成最理想的計劃方案;(4)收集樣本,測量數據并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總的來說,就是計劃-采樣-分析-綜合獲得信息的過程。其主要的特點主要分為兩點:(1)綜合性,包括手段和對象的綜合性。(2)連續性,治理污染是一項較為長久的工作,只有堅持不懈的監測,得出的數據才具有科學性,才能為分析環境質量的變化和未來趨勢提供一定的幫助。
2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
2.1環境監測在遏制環境污染問題中的作用
環境監測主要是對污染嚴重的環境中的大氣、土壤、生物、水資源等環境要素進行長期、穩定的監測,在環境監測的控制范圍內,運用各種科學的方式對各種環境問題進行整理、預防、排查,對已經受到污染環境要素進行有效控制和治理,定期跟蹤,防止擴散。對有可能要受到污染的環境要素進行針對性的維護和防治,減少污染危害。對還沒有發生污染的環境區域進性保護和預防,在源頭上扼殺導致環境污染的因素。
2.2環境監測在污染處理中的作用
(1)環境污染監測部門的存在可以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排放控制,盡快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2)通過環境監測能測定出具體污染情況和位置,或者可能出現的污染等,能夠起到一定的保護和治理的作用,減輕污染程度。
2.3環境監測在科學研究中發揮的作用
我國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提高與科學技術有密切的聯系,環境監測作為一項高科技的監測方法與科技的聯系也甚為密切,同時也促進了科學研究的發展。通過環境監測所得到的各種科學數據,可以為自然環境等科學考察提供準確的數據,如對各種環境污染監測的數據可為環境污染研究提供數據,因此,我們一定要做好環境監測工作,這樣才能為科學研究的進步提供大的幫助,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
2.4環境監測在城市環境規劃中的作用
優良的城市規劃對環境保護工作有一定的作用,而做好環境監測工作,可以為環境規劃部門提供更為精準的數據,為城市的迅速發展提供一定的幫助。現代城市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國家規定在持續發展國民經濟的同時也要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政策進行實施,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要同時進行,而要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環境監測是非常必要的方法,相關部門可根據監測結果作出一定的規劃,并進行實施,這樣才能取得經濟和環境的共同發展。
3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的有效措施
3.1提高對環境監測的認識
做好環境監測工作是提高環保工作效率的前提,是環境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程度直接影響著環境保護措施實施的正確與否,環境監測的得出的數據信息都直接影響的該區域的環境問題。所選出的監測樣品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得出的數據都有一定的科學性,因此,我們要加強對環境監測的重視,落實好環境監測質量的控制工作,提高對環境監測的認識。
3.2提高環境監測人員的專業水平
要想提高環境監測的水平,除了要有先進的監測設備以外,還要有高技術的監測水平,因此各個監測站需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的培養,針對技術人員制定有效的培養方案,培養一些綜合分析能力和實驗室分析能力比較強的技術骨干,形成一支專業化、高水平、反應能力強的環境監測隊伍。在培訓工作中,不僅要培訓工作人員的環境監測理論知識、專業的監測方法、監測儀器的使用,還包括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及其它能力的培訓,這樣才能保證監測的質量。
3.3完善環境監測的監督機制
質量控制跟每項工作息息相關,每年的年初,管理人員要結合監測站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合理的質量監控計劃,如設備和儀器的檢驗、員工培訓情況、考核質量控制等,并且從事管理的人員要求熟識監測業務,這樣制定的監控計劃實施性才比較強。作為質量管理人員一定要以質量為首要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合理的管理體系,并且監督實施,要把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各級政府也要加大對環境監測的資金投入,以確保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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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區環保、宣傳、教育部門以原國家環保總局、、教育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時期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為指導,在推動本系統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增強各級領導和公眾的環境意識、建設生態文明、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環境保護工作任務十分艱巨。為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在全社會形成自覺保護環境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強大合力,為推進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全面完成“*”環境保護目標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環境宣傳教育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
(一)充分認識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新形勢。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建設生態文明,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進入了國家經濟與社會生活的主干線、主戰場和大舞臺。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是推動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手段。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干部群眾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意義、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充分認識環境保護在科學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是推動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過宣傳教育,提升全民環境道德水平,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養成文明的生產、消費及生活方式;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是完成“*”污染減排目標的重要舉措。
(二)新形勢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新任務。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繼續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精神,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服務大眾的方針,圍繞建設生態文明、推進歷史性轉變和探索環保新道路,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方針,開展以弘揚生態文明為主題的環境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支持環境保護。
二、大力加強環境新聞宣傳工作
(三)環境新聞宣傳要堅持正面宣傳為主,把提高輿論引導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傳部門組織環境新聞報道要切實樹立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充分發揮環境宣傳的主渠道作用。要組織采編人員深入基層、深入實際,積極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編發、播報環保稿件;實事求是地引導公眾用發展的、辯證的、建設性的眼光客觀看待環境問題;主動開設專題專欄,組織策劃優秀選題,對環境問題進行深入報道;精心組織對外宣傳報道,及時宣傳我國政府對加強環境保護做出的決策部署、采取的正確措施、工作的進展和成效。
(四)環境新聞宣傳內容要圍繞國家環保中心工作,服務大局。要針對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主要污染物減排、讓江河湖海休養生息、環境經濟政策等內容,加大新聞報道力度。積極報道建設生態文明、探索環保新道路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報道推動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區域典型,堅持環保理念、克服經濟困難、加強污染治理的典型經驗;批評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和“兩高一資”項目盲目發展等有違科學發展的問題。
三、積極推進面向公眾的環境宣傳教育
(五)推動環境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監督權。積極探索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引導公眾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環境保護。
(六)積極開展各類宣傳活動。環保、宣傳、教育、廣電、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要積極配合,以“六·五”世界環境日等重要紀念日為契機,設立統一的宣傳主題,開展創意新、影響大、形式多樣的環境宣傳教育活動;繼續推動綠色創建活動,并結合全國和各地環保工作實際,策劃一批主題鮮明、可長期開展的活動,創建公眾參與宣傳教育活動品牌;積極探索農村環境保護宣傳的有效方式,組織開展群眾聽得懂、易接受、喜聞樂見的宣傳教育活動。
(七)實施全民環境宣傳教育行動計劃。環保部門要在總結以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訂開展全民環境宣傳教育的指導性文件。各地環保、宣傳和教育部門要加強合作,篩選一批有條件、有代表性的城市、農村、學校、企業開展全民環境宣傳教育試點,擴大全民環境宣傳教育覆蓋范圍。
(八)加強青少年環境教育,進一步加大基礎教育、高等教育階段的環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門要積極推進環境科學專業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選修課中環境教育課程比重,普及中小學環境教育。環保、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為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和可持續發展教育相關的綜合實踐活動提供支持與幫助。支持開展與環保相關的研究性學習、專題講座、繪畫、征文比賽和科技創新大賽等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積極培養和發展青少年環保宣傳志愿者隊伍。
(九)深入開展面向社會的環境教育培訓。環保和教育部門要將環境教育培訓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年度計劃,依托有條件的大專院校承擔面向社會的培訓任務,分級分類、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教育培訓,尤其要加大對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干部的環境教育培訓力度,增強他們的環境保護意識。
(十)面向社會推出一批優秀環保宣傳品。環保、宣傳、教育、新聞出版、文化部門要積極引導、推動環保宣傳品的健康發展,鼓勵推出一批反映環保成就,倡導生態文明,高質量、有影響的優秀劇目、優秀圖書、優秀影視片、優秀音樂作品以及環保公益廣告,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為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提供相應的讀本、手冊等。
四、重視環境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工作
(十一)進一步加強對生態文明的理論研究,豐富環境宣傳教育內涵。要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大力開展生態文明內涵和實踐研究,主動聯系和協調有關院校、研究機構以及文化單位,設立生態文明研究課題,形成研究成果,為生態文明的傳播提供理論支持。
(十二)開展環境教育立法研究。環保、教育部門要共同推動環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進程,積極推進環境教育立法的理論研究和創新,并借鑒國外有益做法和經驗,推動環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強環境宣傳教育能力建設和組織保障
(十三)重視環境宣傳教育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思想作風正、業務能力強、工作有激情的環境宣傳教育隊伍。加強各級環境宣教部門領導班子能力建設,切實提高組織協調、宣傳教育和策劃活動的能力。加大對環境宣傳教育人員的培訓力度,開展經常性的、多種形式的學習交流活動,提升宣教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十四)完善環境宣傳教育經費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各地要加大環境宣傳教育經費投入,同時積極引導社會資金用于環境宣傳教育。尤其要加強對西部地區環境宣傳教育的扶持力度,積極創造必要工作條件,保障環境宣傳教育擁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包括網絡運轉能力、音像制作能力、信息處理能力、通訊傳遞能力、培訓的電化教育能力。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