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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工作,明確部級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級推廣鑒定制度,提高部級推廣鑒定工作的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鑒定大綱、統一收費標準、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志。
第三條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主管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具體工作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組織實施。
第四條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范圍依據農業部最新公布的部級農業機械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章申請
第五條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且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托國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者申請。申請者應提供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簽署的委托書。
第六條申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并達到規定的銷售批量。小型農業機械產品銷售量不少于500臺,中型農業機械產品銷售量不少于100臺,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銷售量不少于30臺(套)。
第七條申請者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一份;
(四)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或產品制造驗收技術條件文本一份(加蓋法人公章);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表應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或一個申請單元(實行劃分單元申請的)填寫,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申請者應對申請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產品鑒定報告、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和證書或產品質量認證報告和證書。
第三章審查與受理
第八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九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根據經濟、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則統籌安排部級鑒定任務,明確承擔鑒定任務的機構和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對于地區適用性要求較高的農業機械,安排鑒定任務時應兼顧適用性評價的需要。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每半年向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報告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承擔部級鑒定工作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條申請者接到受理通知書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承擔鑒定任務的機構繳納鑒定費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農業部最新公布的部級農業機械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
(二)銷售量、銷售區域不滿足要求;
(三)產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產時間不滿一年的產品;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六)申請材料不齊全。
第四章鑒定與公告
第十二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須通過農業部組織的部級鑒定能力認定并在認定范圍內工作。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內容包括:
(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
(二)安全性檢查(評價);
(三)可靠性評價;
(四)適用性評價;
(五)使用說明書審查;
(六)三包憑證審查;
(七)生產條件審查;
(八)用戶調查。
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
第十四條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部級推廣鑒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部級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
第十五條檢驗員或審查員在企業現場工作時應對企業法人資格、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型號、商標、產品產銷量、銷售區域等進行確認。在核測產品技術參數的基礎上,對企業填寫的《產品規格確認表》進行確認并簽字。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獨立完成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應由該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合作完成的,由牽頭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推廣鑒定報告負責。
第十七條檢驗項目出現不符合時,對于短期內可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
第十八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于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后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審核。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對其他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報送的推廣鑒定報告等材料應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通過審核的匯總上報農業部審批發證。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申請復驗。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經批準通過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農業部以公告的形式印發并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布相關信息。同時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公布相應產品檢測結果。申請者于公告后10日內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領取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并定購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與其他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根據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鑒定費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組織對通過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在有效期內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條件檢查;
(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規格變化情況檢查;
(三)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二條獲證產品有效期滿后,企業如需繼續保持資格,應在有效期滿之前3個月提出重新推廣鑒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商標發生變化但生產條件沒有改變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提出證書變更申請。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審查核實后按規定上報批準,變更后的證書應同時注明原企業名稱,有效期不變。
第六章審查和檢驗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部級推廣鑒定檢驗員由所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負責對其進行農機化法規、相關農機產品鑒定大綱、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備案。取得部級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后,方可從事檢驗工作。部級推廣鑒定檢驗員應為所屬單位的在崗人員。
第二十五條部級推廣鑒定審查員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申請部級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為進一步落實頭灶鎮發展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整體推進工作,提高全鎮農業產業化無公害水平,提升農產品品牌形象,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全鎮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整體推進工作的實施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一、農產品無公害的規劃和布局。
我鎮現有社會面積達20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14000公頃,水面積733.3公頃。我鎮下轄34個行政村居,按照我鎮的原有農業傳統和結合農業區域新規劃,新申報糧油基地6441公頃,分布在全鎮29個村居,其中六灶村361公頃,徐灶村389公頃,曹丿村118公頃,張港村278公頃,華丿村482公頃,黃尖村360公頃,前進村424公頃,海聯村150公頃,袁陳村33公頃,練坳村69公頃,沈河村52公頃,金康村154公頃,金灶村257公頃,金東村134公頃,永紅村397公頃,新合村463公頃,中渠村333公頃,陳章村252公頃,顧丿村101公頃,韓文村98公頃,蔣泊村179公頃,南胖村54公頃,下舍村143公頃,潘港村208公頃,雙中村201公頃,新中村189公頃,港東村169公頃,南洼村200公頃,姜祝村193公頃。新申報水產品生產基地266.6公頃,其中建中98公頃,建設村35.3公頃,南洼村56.3公頃,港東村77公頃。
二、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為了進一步認真落實好此項工作,加強工作長效性和系統性的管理,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分管鎮長為副組長,農業服務中心、國土、環保、水利、以及各村主任為成員的無公害整體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農業服務中心主抓此項工作,負責業務的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的知識宣傳、普及和監管工作,其他部門做好協管配合工作。同時鎮財政按照此項工作的相關要求,提供專項資金保障,要納入年初的財政經費的預算,年底按實撥付到位。由鎮財政所負責專項資金監管工作,確保專款專用。形成全鎮上下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強培訓學習和監督管理。
圍繞農業無公害基地的規定,提高對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識,努力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的知識方面的培訓和指導,具體做好五點:一是制訂好關于無公害農產品的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定期開展地無公害農產品方面的知識培訓。發放致農戶的關于無公害農產品方面知識的一封信。提高無公害農產品的知識普及雍知曉率。二是抓好各類農資產品的源頭管理,與各個符合農資銷售點簽訂銷售合同書,從各類農資源頭管起,并進行定期檢查和管理,做好檢查臺帳的登記。三是與各行政村居簽訂關于無公害產品管理工作的責任書,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的監管力度和明確監管范圍。四是鎮農業服務中心安排專門技術人員分片包干到村,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各行政村社區要明確專門農技人員分工到組負責關于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和管理,做到問題責任追究,工作環環相扣。五是鎮農業服務中心設立監測實驗中心,負責農產品定期抽檢到位,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支持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科學研究,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推廣先進的標識技術。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農產品包裝
第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用于銷售的下列農產品必須包裝: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農產品,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農產品。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第八條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儲藏、運輸、銷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運。
第九條包裝農產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物質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包裝農產品應當防止機械損傷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農產品標識
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裝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
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未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
第十一條農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
第十二條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
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
第十三條畜禽及其產品、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銷售農產品的包裝質量和標識內容負責。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處罰:
(一)使用的農產品包裝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農產品包裝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應當包裝的農產品未經包裝銷售的;
加強農機管理,建立農機服務體系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就會對農機工作的順利展開造成不良影響。諸如,農機投入沒有適應當地農業發展實際,導致農機過渡飽和或者農機嚴重緊缺的現象發生。而在農機銷售市場上,由于管理松散,導致偽劣產品進入市場,嚴重地損害了農業生產。農機的銷售要與農機售后維修維護服務相伴隨,但是在農機維修市場中,卻存在著諸多農機售后服務的承諾卻無法兌現的現象。當涉及到農機維修問題時,往往會因為零配件質量問題而導致農機無法正常使用。
2改善農機管理現狀的必要性
2.1明確農機管理目標
加強農機管理是為了充分發揮農機作用,以提高農業生產的安全性。農機管理的目標,是增強農機管理服務意識的同時,提高農機管理管理水平,注重安全生產,以促進農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十”提出了農業經濟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的重要指導思想。農村經濟體制成為了改革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農機管理,成為了促進農村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重要內容。農機管理集合了多種學科,建立了獨立的管理體系,已經成為了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手段。從中國農業的未來發展前景來看,農業機械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要推進現代化農機服務化管理模式,不僅要對農業機械進行管理,還要強化農業監督工作,以促進農機安全作業。
2.2完善農機管理服務體系
完善農機管理工作,就要將農機管理服務體系建立起來,以實施系統化的農機管理。農機管理服務是適應國家出臺的農機化發展政策建立起來的,該項工作責任是由農機服務站承擔,以促進農機化發展為主要工作目標。農機服務站的主要管理內容,就是做好農機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適應農業需要推廣新農業技術和新的農業用具,并負責農機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將農機的維修維護工作納入到農機管理范疇。為了順利開展農業秋收工作,要劃分好農機作業區域,根據農作物成熟期以及地理環境條件合理調配,以提高農機使用效率。建立符合本地區農業發展的農機管理模式,與農機管理服務體系相配套,包括農機推廣、技術人員培訓以及農機的安全管理和維護等,都納入到管理模式當中,以提高農機管理效率。
2.3加強農機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
在我國新農村發展建設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農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提高農機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提倡農機管理人員培訓與學校合作,不僅使農機化的培訓更為專業化、系統化,而且還可以為學校提供實習機會,為當地農業培養并引進專業化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礎。農機化的培訓要被納入到公益性教育領域當中,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推動農機管理與機械化培訓學校共同發展,不僅促進了農機管理,而且還為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
3結語
關鍵詞農作物種子;備案制度;法律法規;原則;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08-0397-01
種子雖小,但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在農業生產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種子市場放開后,種子市場經營固然比較活躍,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要認真解決問題,就必須要加強種子管理,特別是要加強種子備案制度管理,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1種子經營備案的法律法規
農作物種子屬于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種子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均對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種子經營者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還需要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但是例外情況有3種: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托,在其種子經營有效區域內為其代銷種子;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1]。這3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備案,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后15 d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的內容及程序
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屬于種子行政許可范疇,該行政許可是由依法獲得行政許可權的機關,準許單位或合法受權的事業單位、組織從事種子經營活動,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的社會組織達到一定的要求和標準,按照一定的條件,提出申請,履行一定程序后方可[2]。農作物種子的經營備案,包括《種子法》等國家法規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7種作物,浙江省再增加西瓜,共有8種作物。對于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程序,簡言之:首先種子經營者向本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種子管理機構即時受理和審查,給予辦理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相關資料;最后種子經營者持種子經營備案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堅持的原則
備案工作,主要是審查種子經營者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委托書,以及委托銷售方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委托銷售方與被委托方協議、固定經營場所證明、門市銷售人員培訓合格證、農作物種子備案登記表等。在備案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科學、規范。備案流程要科學,所需的表格、提交的材料要統一,有利于種子市場規范化、法治化。二是公正、公開、透明。對備案要求、流程以及需要的手續、備案工作人員名單要公開。在執行備案要求過程中要一視同仁,不能搞特殊化,態度要和藹可親。三是先證后照。種子經營者在種子銷售前必須先到種子管理站取得備案憑證,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做到“先證后照”。備案要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條件及時進行,同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
4農作物種子備案要達到的目標
種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備案審核進入轄區的種子經營單位資質,并審查所經營的品種和質量情況,掌握轄區種子市場的大體情況,將原先的種子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發展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通過種子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等技術信息、咨詢,引導種子經營企業合法經營。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假劣種子流入市場,減少種子質量事故的發生,把種子質量糾紛事故扼殺在萌芽之中,促進種子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3-4]。
5實施種子備案的監管抽查
當前種子市場代銷網點多而無序,品種多而亂,給種子管理部門的甄別判定帶來困難。加上銷售人員綜業務素質低,法治觀念淡薄,市場上先售后備案或不備案等不法行為屢禁不止。因此,要規范種子市場行為,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套購。
5.1健全和推行種子經營備案工作制度
要健全和推行種子備案的工作制度,包括備案申請制度、新品種審定公告備案制度、新品種引進登記備案制度和種子留樣備案制度。種子經銷商在售種前向縣種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登記備案時,必須出具由委托方提供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審定公告,才能受托種子經銷商代銷新品種,同時還必須具備審定通過的品種介紹復印件。種子經銷商在銷售前進行新品種實物備案,調種前申報登記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由種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種子管理部門應該及時掌握經銷商的種子市內調運和市外調運等情況,扦樣、封緘主要農作物不同種子的批次,做好服務備案,即留存樣品備案[5]。
5.2依法行政,強力推進備案工作開展
針對品種引進、法律法規、種子優劣鑒別、種子的儲藏
(下轉第400頁)
(上接第397頁)
及營銷等內容,對全市所有種子經銷商進行宣傳培訓,大力宣傳種子科普知識和法律法規。確保從業人員持證上崗,要求培訓考核合格后才可頒發種子經營上崗證。種子經銷商要將核發的備案證張掛于營業場所醒目處,向種子執法部門和種子使用者公開經營品種、經銷范圍、銷售區域等。種子管理部門要搞好種子經營備案證的核發與管理,定期抽查及不定期的暗訪,對發現的未按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子、銷售未審定品種或審定品種越區銷售、套用冒牌、虛假標簽的不法行為依法查處[6]。種子管理站要與工商行政、公安和農業執法大隊等部門配合,對無證經營、銷售應當審定而未審定品種、銷售假劣種子、虛假標注標簽等行為要按照《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并予以曝光,給違法者以震懾,以強有力的行政手段來推進備案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保障農民安全用種。
6參考文獻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EB/OL].(2007-07-25)[2007-08-17]..
[2] 趙克.淺談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J].北京農業,2011(9):231.
[3] 曹雪仙,陳人慧.淺談種子備案制度在縣級種子管理中的重要性[J].種子世界,2010(8):7.
[4] 李少弟,李紹亮,張周科,等.辦理經營種子備案的探討[J].中國種業,2005(5):22-23.
一、考核對象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考核內容與分值設置
(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18分)。
1.早稻播種面積、全年糧食播種面積、糧食總產量達到市下達指標,堅決制止和杜絕全年性耕地拋荒,積極開展糧食高產創建活動得7分。
2.完成動植物防疫免疫任務,無重大疫情發生得2分;完成規模養殖場排泄物治理任務得2分。創建動物防疫規范化鄉鎮建設的加記1分。
3.積極推廣機械化插秧技術,完成水稻機插面積任務得2分。
4.完成政策性農業保險任務得2分。
5.切實做好糧油等政策補貼資金申報、核查、兌付工作,“一卡通”到戶率達100%得3分。“一卡通”不到戶或上報數據不真實扣2-5分。
(二)外向型農業建設(20分)。
1.農業招商引資成效顯著,五大集鎮和四個街道農業項目實際利用外資50萬美元以上、其它鄉鎮實際利用外資25萬美元以上得10分,每增10萬美元加0.5分。
2.五大集鎮和四個街道農業項目實際利用市外境內資金(不包括財政資金)500萬元以上、其它鄉鎮實際利用市外境內資金200萬元以上得2分,每增100萬元加0.5分。
3.自營出口額比上年增長15%以上且達到30萬美元得5分,每超過5個百分點加0.5分,上年無實績且當年達到30萬美元得5分。自營出口創匯500萬美元以上企業每新增1家加5分,1000萬美元以上的每新增1家加10分。所屬企業新獲自營出口權且當年有自營出口實績的加記1分。
4.外拓基地完善承包合同,外拓面積臺帳清楚,數據詳實得1分。
5.積極組織或參加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通過農業會展、產銷對接等活動增加銷售和訂單10萬元以上得2分。
(三)農業產業化(16分)。
1.五大集鎮和四個街道新增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其它鄉鎮新增年銷售額3000萬元以上企業1家得5分,每增1家加5分,年銷售額超億元企業每增1家加10分。
2.積極開展農業產業升級投資項目,五大集鎮和四個街道投資效益農業300萬元以上、其它鄉鎮投資效益農業100萬元以上(單個項目當年投入在100萬元以上計算,以統計局上報數為準)得3分,每增100萬元加1分。
3.著力推進訂單農業,農業龍頭企業新增訂單基地面積1000畝以上得1分。
4.新創辦規范運行的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家以上得2分。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增加1家加2分,國家級示范性專業合作社每增加1家加5分。
5.鼓勵企業創農業名牌、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等,新創市級以上農業名牌產品1只得3分,創國家級、省級農業名牌每只加記5分、2分。
6.建立農業產業化統計制度,落實統計人員,按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翔實可靠,內容完整得2分。
(四)現代農業示范基地建設(5分)。
積極開展現代農業示范基地建設,示范基地通過市級驗收合格的得5分,當年末完成市下達任務的酌情扣分。
(五)農業標準化(9分)。
1.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安全監管體系,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全面推行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完成農產品產地準出試點任務得3分。
2.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續展認證率達到100%,“三品”抽檢合格率98%以上,省、市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合格率96%以上得4分,抽檢合格率達100%加記1分。
3.指導和督促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三品”生產單位建立生產記錄,建檔率達100%得2分。
4.新增無公害農產品(水產品)及產地1只以上加記1分,通過綠色食品認證的加記3分(同一內容不重復記分)。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
(六)農民培訓就業(6分)。
完成市下達的當年農民培訓及當年轉移農村勞動力任務的得3分。
完成市下達的當年現代農業培訓計劃任務的得3分。
(七)農業信息化工作(6分)。
發展培訓農民信箱應用示范戶達到考核目標得2分;完成農業在線網站和農民信箱供求信息考核任務得2分;村信息員100%獲得省信息員資格證書,100%的行政村建立網站,100%的行政村按“八個有”標準建成聯絡點得2分。
(八)水利建設(10分)。
1.編制完善五大預案,落實各類水利工程責任,健全基層防汛組織,儲備防汛物資,組建搶險隊伍。積極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得4分。
2.按計劃完成農村飲用水改造、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河道整治工程建設,及時做好工程驗收工作得4分。
3.按規定做好各類山塘水庫、堤壩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修復檢查出來的病險工程得2分。
(九)現代林業建設(10分)。
1.建立森林管護責任制,落實管護措施,不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火災發生率小于20次/10萬公頃,受害率小于0.8‰得4分。
2.按照“林業增效,林農增收”要求,深入實施興林富民工程,結合新農村建設抓好農村綠化造林和綠色林帶建設得2分。
3.抓好重點防護林建設,完成綠化造林、生態公益林建設任務和封山育林任務得2分。
4.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和疫木除害處理,確保松材線蟲病發生面積不擴大得2分。
(十)特別考核獎勵。
獎勵分以今年度的證書和文件為準,如有重復,取分值高的計算。
1.鄉鎮、街道的農業工作受到國家級、省級(省委、省政府及國家部委)、*市級(*市委市府及省廳部門)、*市委市府(*部門)表彰的,每起分別加記20分、10分、5分、3分。
2.在鄉鎮、街道召開國家級、省級、*市級、*市級農業現場會的,每起分別加記10分、5分、3分、1分。
3.鄉鎮、街道所屬企業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分別加記10分、5分、3分。
4.爭取到*市級以上農業項目資金(包括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資金)每100萬元加記1分,本項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
每項考核(除特別考核獎勵外)加扣分值最高不超過本項目分值的2倍。
三、組織領導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農口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現代農業工作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具體負責有關考核工作。
四、考核層面劃分
第一層面:*。
第二層面:*鄉。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區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思路,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結合實際,圍繞瘦肉精整治關鍵環節,落實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機制。
(二)工作目標。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違法犯罪行為,規范生豬、肉牛,飼料的生產經營,杜絕違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詳見附件瘦肉精品種目錄),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監管工作機制,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瘦肉精”源頭整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鹽酸克倫特羅、沙丁胺醇等可能作為“瘦肉精”的人用藥品流通的監管,嚴格實施處方藥管理制度,防止從藥用渠道流失;加強對有關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嚴禁向飼料生產企業、生豬養殖戶等銷售可能添加于飼料的藥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制定嚴禁生產、銷售萊克多巴胺的辦法,會同質監部門加強普通化工企業監管,對萊克多巴胺的生產進行全面清查,嚴肅查處違法生產行為。農業部門要加強對獸藥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生產“瘦肉精”行為。各鎮(街辦)、相關部門(單位)要對企業外租的廠房、車間開展全面排查,嚴肅查處非法生產“瘦肉精”的企業和黑窩點;要加強對“瘦肉精”銷售活動的監管,嚴肅查處通過互聯網等方式違法銷售“瘦肉精”的行為,切斷地下銷售鏈條。公安部門要根據相關部門提供和掌握的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對非法生產經營“瘦肉精”犯罪行為立案偵察,并堅決予以打擊。
責任部門:各鎮、街辦,區農糧局、市藥監局直屬分局、區工信局、市公安局分局
(二)飼料生產銷售環節整治。農業部門要會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所有生豬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全面整治排查,重點檢查飼料生產許可證、生產過程、企業貨倉貨庫、原料進貨、檢驗記錄和銷售臺賬等,加強飼料監督抽檢嚴禁生產銷售“瘦肉精”飼料;對在飼料生產過程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物質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企業整頓直至吊銷生產許可證,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責任部門:區農糧局
(三)養殖環節整治。農業部門要加強對養殖場(戶)的巡查,定期對本區域范圍內的所有養殖場(戶)進行拉網式大檢查并登記備案,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如實記錄商品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并保留相關憑證;建立活畜出欄無“瘦肉精”承諾制度;加強對養殖場戶技術指導與服務,提高其科學飼養水平;組織開展“瘦肉精”清繳行動,對規定期限內主動上繳的養殖場戶免予處罰;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在養殖環節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為。
責任部門:區農糧局
(四)收購販運環節整治。農業部門要對所有販運企業、合作社和經紀人進行一次排查登記,把收購販運企業、經紀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會同工商等部門進行全面排查,摸清所有收購販運企業、經紀人的基本情況,并登記造冊,存檔備案并納入管理,督促其建立相關證明材料查驗制度和收購販運信息記錄制度;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活畜加強監督檢查,發觀含“瘦肉猜”的活畜要及時監督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實施無害化處理;農業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活畜收購販運經紀入兜售“瘦肉精”和收購販運“瘦肉精”檢測不合格活畜行為。
責任部門:區農糧局
(五)屠宰環節整治。商務部門要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行業管理和對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所有定點屠宰廠(場、點)進行全面檢查,督促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生豬進場檢驗、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產品召回、無害化處理等肉品質量安全制度。農業部門要嚴格檢查屠宰企業有關“瘦肉精”檢測合格記錄憑證,對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對“瘦肉精”抽檢不合格的生豬,配合商務部門監督企業實施無害化處理。商務、農業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嚴厲打擊屠宰企業收購宰殺含“瘦肉精”生豬等違法犯罪行為。
責任部門:區商務局、區農糧局
(六)加工環節整治。質監部門要對以肉為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全面監督檢查,會同公安都門嚴厲打擊使用“瘦肉精”肉品等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責令企業整頓直至吊銷生產許可證。質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巡查,深入開展專項檢查,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出廠記錄制定,嚴防“瘦肉精”肉品流入市場。
責任部門:區質監局
(七)流通環節整治。工商部門要加大市場巡查和執法力度,監督肉制品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依法嚴厲查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肉品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銷售“瘦肉精”肉品行為,發現“瘦肉精”和“瘦肉精”肉品要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
責任部門:區工商局
(八)餐飲服務環節整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餐飲單位尤其是小型餐飲單位、學校食堂、建工食堂等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強化監督抽檢,督促嚴格執行肉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確保采購的肉品來源合法,嚴厲查處采購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為,發現“瘦肉精”肉品及時通報公安和相關監管部門。
責任部門:市藥監局直屬分局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6月)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區范圍內部署“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各鎮(街辦)、相關部門(單位)制定具體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定各階段具體工作重點和工作內容,迅速部署開展整治工作。
二是開展普法宣傳。各監管部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生產、銷售“瘦肉精”行為;結合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動,向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大力宣傳查處“瘦肉精”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整治內容,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提高遵紀守法意識。
三是清繳公告。區農糧局會同有關部門清繳“瘦肉精”公告,限于年6月30日前主動上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飼料、肉品的免予行政處罰,以養殖場戶和收購販運經紀人為重點,組織開展“瘦肉精”清繳行動。
(二)集中整治階段(年6月—年1月)
一是開展執法檢查行動。各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排查登記表,對所監管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記檢查情況,并將排查登記表存檔備查。排查率應達100%。
二是簽訂《承諾書》。各監管部門制定相應監管對象的《承諾書》,組織各地結合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逐一簽訂《承諾書》,承諾不違法生產、購買、使用“瘦肉精”,不使用“瘦肉精”飼料養殖豬、牛等,發現有關“瘦肉精”線索及時報告等。
三是開展監督抽檢。各監管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年風險監測和統一抽驗,將“瘦肉精”抽檢作為重點抽檢內容,制定具體監督抽驗計劃,提高抽檢頻次,擴大檢測范圍,對不合格樣品及線索要追根溯源,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四是嚴查違法案件。結合監督檢查和抽驗情況,對違法生產銷售“瘦肉精”、在飼料生產中添加“瘦肉精”、使用“瘦肉精”飼料養殖牲畜、以及采購和使用“瘦肉精”肉品的,要徹查到底,深挖源頭,依法從重懲處。
(三)總結階段(年2月)
區農糧局按照農業部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區“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檢查驗收辦法,組織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考評。各鎮(街辦)、相關部門(單位)要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自查自評,將有關工作資料收集匯總,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區“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部門為區農糧局、區監察局、市公安局分局、區工信局、區衛生局、區質監局、區工商局、區商務局、市藥監局直屬分局,聯席會議由區農糧局負責牽頭組織,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農糧局,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工作信息收集、分析、上報等工作。各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落實各項具體工作措施。監察部門要強化行政監察和問責,對監管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二)加大打擊力度。各鎮(街辦)、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執法檢查,建立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嚴肅查處“瘦肉精”違法行為;對含有“瘦肉精”的飼料和肉品一律實行深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所有損失由違法生產經營人員承擔;各部門發現“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牲畜及肉品線索,須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部門,農業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機制,發現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或者含“瘦肉精”的飼料及供人食用的動物、肉品的,偽造檢驗檢疫合格證書的,以及發現明知是使用“瘦肉精”養殖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在掌握相關證據資料和檢驗鑒定證明材料后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訴;公安部門對投訴和各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瘦肉精”案件線索,要及早介入,及時立案偵察,對影響重大的進行掛牌督辦。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立案查辦的,要依法予以監督糾正,并強化跟蹤監督,確保案件及時偵查終結。
(三)健全長效機制。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不斷健全工作制度。抓緊制定畜牧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管辦法,制定活畜養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飲等環節生產經營主體“瘦肉精”檢驗制度,推動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規范企業管理,健全誠信和自律機制,落實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為目標,以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為重點,強化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環節等監督管理,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標及任務
工作目標:市、鄉、村三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監管工作責任落實到位,源頭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監督抽檢全面加強,產地準出制度逐步推進,努力實現監管能力明顯提升、源頭控制水平明顯提高、長效機制全面建立、安全隱患基本消除、群眾消費放心滿意的工作目標;繼續集中力量抓好專項整治,著重開展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快速檢測、例行聯檢工作,農產品生產過程用藥行為進一步規范,蔬菜等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違規使用高毒農藥案件查處率達到100%。
工作任務:全年申報全國綠色食品原料(小麥)標準化生產基地創建10萬畝,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8個、綠色食品認證申報2個,有機食品認證申報1個,綠色食品企業年檢6家,外銷平臺建設疆內疆外建立2個產品專柜;建立標準化示范區5個,示范區核心區(集中連片)面積,大田作物300畝以上,設施農業50畝以上;對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農業合作社成員、散戶農民培訓2次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活動4次以上;報送材料和信息15條以上。
三、責任分工
在農業局統一領導下,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抓好各自分管領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一)綠色原料基地創建和“三品一標”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綜合科農業執法大隊
工作內容:無公害、綠色原料基地、綠色食品認證、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申報等材料的創建,綠色食品企業年檢6家,外銷平臺建設疆內疆外建立2個產品專柜。三品一標證后監管常態化。
(二)標準化生產工作
責任單位:市園藝工作站、市農技推廣中心
工作內容:以“三品一標”農產品生產基地、專業合作社和生產企業為主,建立標準化示范區和示范點,示范區(點)要有建設方案、生產技術手冊,要設立內檢員,建立生產檔案,樹立標識牌,并與農戶簽訂質量安全協議。示范區(點)實行“品種、購藥、標準、檢測、標識、銷售”六統一,并做到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產品訂單生產三個100%,園藝作物由園藝站負責,大田農作物由農技中心負責。
(三)農產品檢測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
工作內容: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點,完成每月1次自治州風險監測任務,每季度1次市監測任務,承擔“三品一標”監督檢測,全年開展4次;完成每月1次的自治區聯檢任務,每周開展1次檢測工作,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依法進行處置。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技術培訓;配合農業局農業執法大隊開展監督抽查。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1.責任單位:市農業局監管辦
工作內容:職責明確,人員到位,工作規范,協調有力。按時參加上級部門會議和培訓,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例會,協調各單位落實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任務,協調做好培訓工作及州農業局監管辦安排的其它工作。
2.責任單位:市農業局農業執法大隊
工作內容:建立高毒農藥采購實名登記制度、投入品購銷臺帳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及合作社生產記錄制度;組織開展對農業投入品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全年不少于4次,生產單位不少于4次;開展不合格農產品追溯工作。
3.責任單位:市農技推廣中心
工作內容:對各鄉鎮監管站履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和職責進行監督和檢查,參與監管辦對各鄉鎮工作的檢查和考核,對各監管站全年工作任務予以督促和落實。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經局、市農廣校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工作內容:向農業信息中心提供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詳細資料、生產和加工農產品的生產記錄、品牌名稱等,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督促、指導符合條件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對產品信息在追溯平臺上的錄入;監管信息報送及新聞宣傳工作。
(六)農產品產地準出試點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市農業局農業執法大隊
工作內容:啟動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地準出試點工作,推進產地準出規范化管理,明確實行產地準出制度,具體規定要求等。落實基地農產品準出檢測制度,并在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重點生產基地開展2個產地準出試點,嚴格落實對銷售農產品進行上市前檢測準出制度。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監管辦、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市農業局農業執法大隊
工作內容:綜合業務培訓由市農業局組織,以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法規、監管制度、三品一標、農業標準化和目標任務為主要內容,培訓2-3天,受訓面為100%;農業執法業務專題培訓由市農業局農業執法大隊組織,以農業投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執法能力建設為重點,集中培訓3天,受訓面達到100%;農產品檢測業務培訓由市農產品檢測中心組織,以檢測人員實操為重點,集中培訓3天,受訓面為100%。階段性培訓全年進行,時間根據需要確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目標任務。
第一條為了加強肥料管治,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示范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八條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托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并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范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范試驗。
第十二條境內生產者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肥料產品田間示范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
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肥料登記管理辦法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并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生產者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范試驗,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下列產品適用本辦法:
(一)在生產、積造有機肥料過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機物的生物和化學制劑;
(二)來源于天然物質,經物理或生物發酵過程加工提煉的,具有特定效應的有機或有機無機混合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對植物生長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下列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
(二)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測土配方技術,根據不同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養分含量及供肥特點,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有針對性地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采用摻混或造粒工藝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
(二)葉面肥是指施于植物葉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應用于農業生產中,能夠獲得特定肥料效應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體的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了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了其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對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機肥料是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經發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七)復混肥是指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復合肥是指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復混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肥料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