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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水、污染、污染源、污染途徑、預防措施、治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全廣西地下水資源的分布和使用狀況
廣西地下水淡水天然水資源補給量為755億立方米/年,可開采量為273億立方米/年。北海市城市供水水源以地下水為主,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百色市等城市也以地下水作為輔助供水水源地,大部分農村人畜飲用水水源以地下水為主。根據廣西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的200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地下水水情通報》,分別對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玉林市、河池市、黎塘鎮等測區進行地下水開采量調查,地下水總開采量為1.967億方/年,其中孔隙水0.6583億方/年,占地下水總開采量的34%,巖溶水1.283億方/年,占地下水總開采量的65%,裂隙水0.0261億方/年,占地下水總開采量的1.0%,由此可見,廣西地下水開采主要是巖溶水開采,其次是孔隙水,裂隙水極少,年地下水開采量約為可開采量的0.72%。
地下水主要污染源污染途徑
向水體排放或釋放污染物的來源和場所都稱為水體污染源。從行業類型來看,目前我國地下水污染源普遍存在的有工業污染、農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自然污染。
(一)、工業污染
工業污染源主要是指工業“三廢”(廢水、廢氣、廢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業建設突飛猛進,建設了一大批工業,工業也成為了帶動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工業因廢水、廢氣、廢渣沒經過嚴格處理就直接排放,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
(二)、農業污染
農業污農業污染源主要包括剩余農藥、化肥以及不合理的污水灌溉。中國農業面源污染日趨嚴重,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有機氯農藥年施用量為862300t,有機磷農藥242600t,平均施用強度10.8kg/hm²。灌水與降水等淋溶作用造成地下水大面積農藥與化肥污染。另外,中國有污水灌溉農田近1330000hm²,農灌污水大部分未經處理,約有70%~80% 的污水不符合農灌水質要求。每年由于污水灌溉滲漏的大量污水,直接造成污染地下水,使污灌區75%左右的地下水遭受污染 。
(三)、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一方面,目前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的方式,隨著日曬雨淋及地表徑流的沖刷,其溶出物會慢慢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另一方面,生活污水不能有效處置后排放,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生活污水有的直接排入附近水體,有的通過化糞池直接滲漏,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產生影響。
(四)、自然污染源
在有些地區,由于特殊的自然環境與地質環境,地下水天然背景不良,有毒有害成分超標。根據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調查統計,中國部分地區分布有高砷水、高氟水、低碘水等。由于地下水部分含水層會起補給作用,甚至有些會流出地表,匯入地表江河,這些都會造成其他水體的污染。
地下水污染帶來的危害
地下水污染不僅會導致傳染性疾病等社會公害的發生,還會因其失去水資源的經濟和生態價值而加劇水資源的短缺和緊張的局面。嚴重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危害人體健康
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影響飲用水源的水質。當飲用水源受到合成有機物的污染時,會導致腹水、腹瀉、腸道線蟲、肝炎、胃癌等很多疾病的發生。特別是人們飲用受硝酸鹽污染過的地下水后會導致癌癥,還可能引起高鐵血紅蛋白癥,導致患者死亡。疾病會給廣大人民的身心受到很大的損害,同時也增加了巨額醫療費用。地下水污染嚴重區有可能導致雌激素增加,影響人類的繁殖能力,造成自然流產或先天疾病。
(二)、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很多地區的農民有喜歡用污水澆灌農作物的習慣,以為污水相當于糞池里的水,適合農作物需要的營養成分。其實不然,當農作物吸收污水廢水和化肥肥料中過量的氮素時,這些有害的氮素會降低農作物受機械損傷的抵抗力,降低農作物的質量,減少香力和冬季的耐藏力,還能降低某些農作物的養分。
(三)、加速生態環境的退化和破壞
地下水受污染造成水質惡化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污染物排入水體后,對魚類和生物生長造成危害,甚至造成某些生物的滅絕。由于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破壞了水的生態平衡,加劇了水生態環境的惡化。
(四)、造成經濟損失
地下水污染對人體健康、農業生產、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都表現為經濟損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曾對我國118個大中城市地下水的監測資料進行過分析,因水污染給我國水資源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約377億元,其中地下水污染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二分之一左右??梢?,地下水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巨大的。
地下水的污染的防治措施
綜所上述,地下水污染給人類帶來的危害是巨大的,使我們不得不重視地下水污染的預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只有做好防治措施,我們才能保證地下水源的質和量。地下水防治措施應采用多種手段,進行系統分析的方法,全面控制水污染。
(一)、預防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信息媒體及培訓班等不同宣傳手段,提高全社會對地下水污染帶來的危害的認識,增強全民環境意識。
2、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
加強環境地質的科學研究,盡快摸清各地區水環境容量,并以其指導規劃和建設。如工業布局要綜合考慮水環境承載能力,在水環境容量超負荷地區,要嚴格控制高耗能、重污染工業的發展,對縣屬中小型企業及鄉鎮企業要嚴格管理,不能只考慮地方經濟利益而棄環保利益于不顧。建立排污許可證制度,新、擴建企業必須執行“三同時”,使環保與建設同步或超前進行,對污染嚴重又不能治理的企業應限期轉產或搬遷。
3、建立和完善水質監測站網,加強水質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質監測站網體系,對重點污染地區進行重點監測,系統掌握城市地表水、地下水水質的污染發展變化及動態特征,為保護水環境提供科學依據。當發現地下水水質指標有明顯變化或不達標時應立即從源頭上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或治理措施,使地下水水受污染得到及時控制和治理。
4、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定》、《城市供水條例》等都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作了規定,但是一般重點都放在地下水的水量保護,而對地下水的水質涉及不多,也沒詳細的規定。因此,建議出臺地下水水質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別重點加強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同時,由于各地區水文情況存在的差異,不可能按同一方法、同一標準來保護地下水水質,所以各地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出本地區地下水資源的保護標準。
(二)、治理措施
首先應查清現狀,了解當地的污染源滲漏污染基本情況,分析各種污染物的具體來源(工業、農業、交通、建筑、垃圾掩埋等),要認真、負責地查清和分析污染源,不管涉及到什么企業和什么人都依法辦事,淘汰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和追究排放不達標污物的個人法律責任,不涉及違法的對其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源來源的問題。另外,對已造成污染的水域實行分類、分批綜合治理。
1、工業體系
在工業體系中對污染源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加強污染物流失總量的管理,以污染物流失總量為管理指標,把環境要求變成指標,對于工業“三廢”采用先進技術,改進生產工藝,采取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應用閉路循環模式把工業“三廢”的污染消化在生產過程中。建立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達標后方可排放到自然界中。
2、農業體系
在農業體系中使用高效的灌溉技術和科學的耕種方式,尋求科學合理的施藥施肥方法,盡量少施化肥、少施農藥,將傳統的漫灌模式改為噴灌或滴灌模式。嚴禁使用滲井、滲坑排污,污水溝、渠要能防滲。對于還使用滲井、滲坑、自然滲漏的化糞池和清污河流制下水道排污的城市盡可能清除和改造,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防止淺層地下水受污染。
3、其他措施
對于通過人工補給而被污染的地下水,應采取強排方法使其稀釋和凈化;對于某些水文地質情況特殊的地區,可通過改變地下水徑流條件,加速水的交替循環,以達到改善水質的目的。同時,也可對污染的地下水采用防滲墻或防滲帷幕進行堵塞或截流,通常應穿透含水層直達隔水層。綜合利用各種措施和技術進行組合,合理經濟的治理地下水。另外,可通過某些非直接治理措施以達到治理的目的。如廣西正在開展的城鄉清潔工程及“美麗廣西·清潔鄉村”活動,使城鄉及農村環境清潔了,可以大大減少生活污染源及農業污染源對地下水造成的污染。
五、結語
關鍵詞:供水 水質 污染 成因 防治 措施
一、二次供水水質污染的現狀
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水質問題,表現在供水水質色度、渾濁度、鐵、錳、氨氮、微生物等指標超標。二次供水系統的污染點主要是蓄水池和水箱,其中的主要污染物質有:
1.1 紅蟲和細菌等微生物
水箱(池)內的水經過較長時間的累積,積累有各種有機物,提供了紅蟲和細菌等微生物繁殖的物質基礎;池內水體停留一段時間以及對流較小,以致水中含氧不足;池內溫度適合紅蟲和細菌等微生物生長及繁殖的條件;離水廠遠端水池水余氯的消降等均為紅蟲和細菌等微生物生存提供了條件。它們常寄生在水箱的積(污)泥、粗糙的水箱(池)的表面、水管內的水垢以及藻類之中。
1.2 濁度及色度
二次供水中濁度及色度明顯高于管網水、出廠水,這是二次供水設施(水池及供水管道)二次污染所致。
1.3 氨氮等有機物
調查表明,管網水和二次供水中氨氮的含量分別為0.02mg/L、0.07mg/L,二次供水中氨氮的含量明顯高于市政供水;耗氧量、總氮二次供水也高于管網水。
1.4 加氯消毒副產物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時,使用過量的氯消毒劑容易造成氯消毒副產物氯仿、四氯化碳等指標超過國家標準的現象發生。
二、二次供水水質污染成因分析
2.1 二次供水貯水設施的造成的污染
二次供水過程中,一般都采用蓄水池和水箱。蓄水池和水箱的設置是用來滿足生活用水量和消防用水量的,而水箱材質不合格、水箱大小與用水量比例不合理會造成水質的污染。低位蓄水池及水箱的容積是根據進水量與用水量的變化曲線計算確定,當資料不足時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O%~25%確定;直接城市供水管網夜間直接進水的高位水箱的容積宜按用水人數和日最高用水定額確定。故設計者在設計時,考慮保障用水,將水箱、水池容積設計偏大,這樣會造成自來水在蓄水池及水箱中的停留時間增長,自來水中的余氯會很快分解消失,這給水質造成二次污染提供了時間的便利。
2.2 輸配水管道造成的污染
水在流經未經涂襯或老化的金屬管道、配件、水箱的過程中,由于水源水水質復雜,水處理過程中,藥劑投加量及溶解氧,以及管道夜間用戶用水量小,管道運行流速偏低等因素,會造成管道內壁產生較厚的環狀銹垢。由于管道內壁的銹垢塊,部分Fe(0H)3可浮游于水中,銹塊中有2%~3%可溶于水中,使水質受到二次污染,當用戶早晨打開水龍頭時,就會出現“紅水”現象,這是由于聚集管道內的銹蝕物在水流速度、水壓突然變大或方向突然改變時,被沖走造成短時間的水質惡化,出現“紅水”甚至“黑水”,造成的供水水質事故。
2.3 微生物的繁殖對水質的污染
二次供水管網和貯水池(箱)內微生物污染的種類通常有細菌、大腸桿菌、自養型鐵細菌和硫的轉化菌等。造成上述微生物繁殖的主要原因,一是水中殘存的還原性物質(包括微生物本身)或者還原性二次污染物對余氯的過度消耗,二是水的滯留時間過長。微生物的再度繁殖對水質的危害,除了直接造成細菌學指標的下降外,還會加速管道的銹蝕、結垢。因為這些微生物以水中的有機物為能源進行新陳代謝所需要的各項活動,其產物反過來又會促進金屬表面的惡化,形成對管道的腐蝕。
2.4 外界造成的二次污染
有時供水系統受到外來的二次污染會造成水質周期性的或間斷性的惡化。如:(1)管網系統的滲漏、破漏等造成與外界的滲透污染;(2)蓄水池(箱)的外界污染;(3)用水點處設置不合理造成與外部污(廢)水虹吸倒流。
三、水質污染的防治對策
3.1 采用優質新型管材
傳統的鍍鋅鋼管及鑄鐵管銹蝕、結垢嚴重,應該逐步淘汰和禁止使用,積極推廣使用新型給水管材。如塑料管(PE管、PPR管)、復合管(如鋁塑復合管、鋼塑復合管)、耐蝕金屬管(如銅管、不銹鋼管)等。
3.2 對貯水池(箱)采取有效的防水質污染對策
3.2.1 貯水池(箱)材料嚴格采用防污染衛生材質
貯水池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防滲等級高的材料;水箱可采用衛生級玻璃鋼、搪瓷鋼板、熱浸鋅鋼板或衛生級環氧樹脂涂襯處理鋼板等具有較好防污染效果的材料。
3.2.2 生活、消防水池(箱)設置問題
筆者認為,由于消防貯水水池和生活貯水池容積都很大,如合建會造成水在池內停留時間過長,影響水質,應分開設置以保證生活用水水質。屋頂水箱可采用合建,采取生活用水從水池(箱)底部虹吸出流,或池(箱)內設溢流墻(板)等措施,使消防用水不斷更新。如48小時水質得不到更新,應在出水口處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埋地貯水池不要布置在易受污染處,應保證其與化糞池之間不小于10m的凈距。
3.2.3 合理設置貯水池(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和檢修孔
溢流管上應設存水彎,用水封防止污物進入。水池(箱)底部要有一定的坡度,并裝有泄水清洗管。溢流管、泄水管不能與污水管直接連接,均應有空氣隔斷裝置。貯水池(箱)頂部應設兩個以上通氣管,以使池(箱)內空氣流通,且要在管口處設置。這樣既能防蟲、鼠、塵埃進入,又能使空氣流通。檢修孔要采用密閉式。
3.3 二次供水貯水設施應建立凈化消毒系統
為保證二次供水設施貯水池及水箱的污染,應建立貯水池及水箱的凈化消毒系統,確保二次供水管網內不再受到水質再次污染。
3.4 加強二次供水設施及管網的管理工作
建議在二次供水設施及管網的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和制度。(1)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業務素質,持證上崗。(2)進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條例中關于二次供水的有關條文,加大執法力度,明確責任和義務。(3)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審批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應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供水管道必須采用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優質管材;水箱水池須采用不銹鋼內襯或內涂食品級涂料。(4)貯水池、水箱及管內(死水區)和管線終端等部位要執行定期放水、沖洗消毒制度。(5)制定管線全面尋查和管道檢漏及維護、維修工作制度。
結束語
城市供水中,二次供水是必不可缺的組成部分,而二次供水造成的水質污染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應將二次供水水質污染的防治納入法制化、科學化、有序化的管理軌道。
參考文獻:
[1]張祥中,黃振華,陳水俤.二次供水水質變化原因探討.凈水技術.2003,22(3)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 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引言
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本身是一項旨在削減廢水中COD和NH3-N排放總量的環保工程,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惡臭氣體、噪聲和固體廢物等二次污染問題,在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環評的過程中,必須高度的重視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二次污染物問題,并提出切買可行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一、惡臭氣體防治措施分析
1、惡臭氣體主要來源及成份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惡臭氣體主要來源于污水和污泥處理單元,惡臭的化合物種類較多,相關研完和監測表明:城鎮污水廠臭氣中含有的污染物中以H2S、NH3最為常見。硫化氫主要來源于硫酸鹽的轉化和舍硫有機物的脫硫,氨氣則是由污水中的固體顆粒物經過厭氧硝化和好氧硝化產生的。
2、主要治理措施
多年來,我國新建的污水處理廠大多靠設置防護距離來解決臭氣對環境空氣的影響,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土地資源非常緊張,已不能單純靠設
置防護距離來解決污水處理廠的臭氣污染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工程治理措施來消除其污染影響。污水處理廠常用的工程除臭方法包括:
(l)水清洗和化學藥劑清洗除臭法
水清洗是利用臭氣中某些物質能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氣中的氨氣、硫化氫等惡臭氣體與水接觸、溶解。藥劑清洗法即添加化學藥劑與臭味物質反應,如采用石灰、苛性鈉等去除臭氣中的硫化氫等酸性。采用這些處理方法由于大多數物質不能與藥劑反應處理效率較低。
(2)活勝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是利用活性炭吸附臭氣中的舍臭物質,使臭氣與活性炭充分接觸后排出吸附塔,具有較高的處理效率,但活性炭使用有一定的容量,一旦飽和必須更換,更換后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處置不當易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該處理方法運行費用高,一般只用于低濃度臭氣的處理和脫臭后的深度處理。
(3)土壤處理法
土壤處理法是利用土壤中微生物分解臭氣中的化學成份,達到脫臭的目的。氣體由風機進入,經過一定級配的布氣系統再通過擴散層均勻分布,擴散層上部由砂混合物組成,下部由粗、細石子組成,氣體由擴散層進入土壤層.土壤生物處理去優點是設備簡單,投資、運轉費用低,維護管理方便,但該工藝需寬闊的場地。
(4)氧化法
目前使用的氧化法主要是低溫等離子氧化法等,該方法是利用高壓靜電的特殊脈沖放電方式,形成非平衡態的低溫等離子體――高能活性氧,其迅速與有機分子碰撞,發生氧化反應,將其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氧化法主要適用于處理氣量規模較小高濃度的情況,比如污泥處理區臭氣的單獨處理。
(5) 生物除臭法
主要是利用微生物除臭,通過微生物的生理代謝將具有臭味的物質加以轉化,氣體流經生物活性濾料,濾料上的微生物就會分解致臭物質,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等無害物質,該處理方法在由于處理效果較好,運行費用低,在國內也得到了規?;瘧谩?/p>
將處理構筑物加蓋,布設風管,設離心風機將各構筑物內保持負壓狀態,風管集中收集的廢氣先經過預處理去除顆粒物并調溫調濕,經氣體分布器進入生物廢氣濾池內。當廢氣通過2-3m厚的濾床時,介質中的微生物將其吸附、吸收、降解,微生物在填料表面附著生長并形成一定厚度的生物膜把污染物質轉化為自身的營養物質,最終將污染物質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無機鹽等。
二、設備噪聲防治措施分析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主要噪聲源為生化處理所需的鼓風機產生的噪聲,風機一般安裝在專用的機房內。風機噪聲的防治首先要從源頭控制,選擇低噪聲的風機,目前較為先進的鼓風
機為氣懸浮鼓風機,其源強一般在80dB (A)以下。在機房噪聲治理方面厘主要如下幾個方面:
(1)在設備按裝時進行基礎減振:
(2)應對風機進氣口、出氣口安裝的消聲器,并對管道采取軟連接和減振措施:
(3)對風機房動力設備閥的墻體及門窗進行隔聲處理,機房排風口設置消聲器:
(4)在管道設計時盡量減少管道截面變化降低由此引起的渦流噪聲,管道安裝時在管道與鋼箍間墊橡膠條或其它柔性材料包扎進行阻尼減振膈聲處理.
經采取針對性的降噪措施后,一般廠界'噪聲均可這標。
三、固體廢棄物處置措施分析
1、固廢組成及特點
污水處理廠工程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格柵攔截渣、沉砂池沉砂和和生化處理產生的剩余污泥,格柵渣成分主要為玻璃、塑料等垃圾,沉砂池沉砂主要以無機物固體顆粒物為主,生化處理系統剩余污泥主要成分為有機物。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環函【2010】129號):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因此一般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均可認定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2、主要的處置方法
為了控制水污染和實現污水資源化,我國對城市污水處理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污泥處理與處置的方法很多,一般可采用“濃縮一離心脫水一好氧干化脫水”預處理,可將含水率將至50%以下,脫水干化后的污泥,有填埋、農用、焚燒、綜合利用制建成產品等最終處置方法.
(1)衛生填埋
污泥填埋是現今使用最多的處置方法。一般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與生活垃圾一并填埋處置。但由于污泥含水率較高,不易碾壓填埋,因含有大量的水分成為滲濾液使配套的廢水處理裝置規模加大,引起填埋場運行費用過高,一些地方已逐步限制污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2)制復合肥農用
一些污水廠將污泥適當濃縮、脫水后,直接運出作為農肥,但由于城市污水處理污泥成分極為復雜,為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國家規定衣用的污泥必須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要求,井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因此污泥農用的處理方法因存在二旋污染隱患一直以來未得到大規模的應用。
(3) 焚燒處置
經脫水干化預處理的污泥進行焚燒是污泥減量化最徹底的處理方法,可使污泥中的碳水化合物轉變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時在高溫下殺滅病毒、細菌,在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熱能可以得到利用,但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飛灰等二次污染控制方面運行費用高,使其在工程應用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結語
在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環評中必須提出切實可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其惡臭氣體目前已不能單純靠設置防護距離來解決,必須建設配套的工程設施來消除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可根據情況選擇生物處理裝置或等離子氧化裝置;噪聲防治方面首先應強化設備選型,風機盡量選擇低哚音的氣懸浮鼓風機,并采取配套的減震、消聲、隔聲等措施,真正做到化害為利
環保感想
水不僅是人類寶貴之源,而且是生命之泉。人類的生命不能離開空氣,也不能離開水。從太空中看,我們居住的地球是一個橢圓形的極為秀麗的蔚藍球體。水覆蓋了地球70%以上的表面,所以地球是名副其實的大水球。
我們地球是宇宙中最為獨特的星球??墒牵趯λY源需要不斷增長的同時,人類的活動對水體的污染也日益嚴重,使許多可用的淡水資源遭到破壞,就連清澈見地的小河與溪流也被我們污染。因為死亡有機質能消耗水中缺氧,危機魚類的生存,還能導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氣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這些氧微生物能夠分解有機質,維持著河流小溪的自我凈化能力。
為了預防和保護水資源,合理利用好水資源,每一個生活地球上的人都有義務和責任了解水污染形勢,防止水污染蔓延。作為地球一員的我提3點建議:
1.政府調節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2.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采取綜合防止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一、國外規范化水源地建設管理的經驗及啟示
美國《安全飲用水法》和《清潔水法》為美國水環境和水資源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栋踩嬘盟ā房茖W地制定了飲用水標準,建立了從水源保護、配水系統、水處理,到信息公開等多方面多屏障的水質保護體系。各州也采取建立保護區、開展環境評價和污染防治等多種方式保護水源:控制因生產或泄露而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工廠位置,禁止如新建垃圾填埋場、中轉站或大型污水處理廠等企業在水源保護區選址;要求地下油罐設置防護區;各州環境政策法令要求進行環境評價;各州制定水源水質標準時,人類健康標準是基礎,并據此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目前,加拿大采用生態系統管理(EcosystemManagement)和流域管理(WatershedManagement)兩種方式保護地表水源。前者重視水資源系統各組成要素之間及水資源系統與人類、社會、經濟、環境間的聯系;后者將水資源綜合利用、保護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權交給地方政府,聯邦和地方政府分別頒布聯邦和地方系列的“水政策”(WaterPolicy)。地下水源保護由聯邦、省、地方三級政府及相關機構負責:聯邦政府負責解決跨界水源糾紛、省級政府負責水資源管理、地方政府負責制定土地利用規劃,保護機構負責流域和地下水管理。德國《聯邦水法》要求所有飲用水取水口都要建立水源保護區。100多年來,德國已建立近20000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德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特點:一是水源保護區的面積大,占德國土地總面積的13%;二是水源保護區執行的水質標準較嚴,地表水源一般要求54項參評的水質指標滿足一級標準,只有個別可放寬為二級;三是保護區劃分時充分體現“公眾參與”的原則,劃分水源保護區的過程中,涉及的居民及團體參與審查和評議,水廠作為主要受益者,需補償居民及團體因建立水源保護區而遭受的損失。日本采用“多龍治水,多龍管水”的綜合管理模式。部級層面涉水部門主要有環境省、國土交通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和經濟產業省等。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分別對水質、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進行管理。為追求水質安全、確保水量,以及達到“雙安”的飲用水目標,日本采取了工程手段保供水、技術手段保水質、行政手段保協作、法律手段保安全和應急手段保供水“五種手段”。其中,飲用水安全管理法律體系的建設是日本保障水質和水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堅強后盾。國外水源保護的經驗啟示我們,制定嚴格的水源保護法律法規、采用科學合理的水質評價方法、實施嚴格的管理手段、明確水源保護的具體要求和責任主體,是做好水源保護的重要措施。如美國用《安全飲用水法》和《清潔水法》奠定了水源保護的法律基礎,采用法規強制措施和非強制措施處理水源的潛在威脅;加拿大明確了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保護水源的責任;德國在水源保護區劃分、水質標準實施和公眾參與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日本采取了“五種手段”保障水源和供水安全等??傊?,各國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規范化建設均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要求,其先進經驗為我國水源地保護和規范化建設提供了重要借鑒。
二、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的重點內容
與國外水源保護所強調的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嚴格程度相比,《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雖然明確了“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要求和各級保護區內的禁止、限制行為,但并未涉及水源保護區建設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也沒有形成嚴格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的具體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的目標是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要求,在“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框架下,達到“水質、水量”雙安全的目標和保障措施。因此,規范化建設應遵循“水質水量達標、污染綜合整治、風險預警防范、分級分區控制”原則,建設內容應依據我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需求及水源保護區建設的現狀進行統籌考慮和設計。本文認為,當前,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內容至少應涵蓋建設目標、保護區建設、保護區整治、監控能力建設、風險與應急能力、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六個方面。
三、水源地建設目標
《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四條和第七條要求,“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帮嬘盟乇硭幢Wo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八吹亟ㄔO目標”也是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的目標,即水量、水質安全。水量安全,要求水源地供水能力、供水現狀均滿足服務區域的需求。因此,水量目標既要考慮供水服務區域近期和遠期水量需求、也要考慮供水工程設計和實際供水能力間的關系,保證供水量滿足需求并禁止超采。水質安全,要求水源地水質滿足規定標準,并要體現不同類型水源、不同級別保護區的差異。因此,地表水源應依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一、二級保護區分別滿足Ⅱ、Ⅲ類標準要求;地下水源應依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滿足Ⅲ類標準要求。
四、保護區建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坝嘘P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氨Wo區建設”應以落實《水污染防治法》“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基本要求為主,應包括保護區設置與劃分、保護區標志設置和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三項內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水源地建設和管理的基礎,也是保護區建設的關鍵。保護區劃分應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88—2007),報經省級政府批復并按照管理部門要求備案;設置保護區標志,對影響水源水質安全的生產生活活動有警示作用,可起到保護水源的作用,標志設置應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433—2008);在水源取水口和一級保護區實施隔離防護,可避免人類活動直接污染取水口;考慮到突發環境事故亦有可能影響取水口安全,僅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不能完全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因此地表水源還應在穿越一級保護區的道路、輸油、輸氣管道等高風險區域,設置應急池、事故導流槽及防泄漏設施,避免突發環境事件對取水口的影響。
五、保護區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并明確規定了各級保護區的管理要求。“保護區整治”以落實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為主,包括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整治,整治內容、要求及項目類型均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條款。一級保護區?!端廴痉乐畏ā返谖迨藯l要求,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按照上述要求,一級保護區不應存在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也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與上述要求不符的,均應清拆或取締,但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建設項目,應制定計劃,限期搬遷。二級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按照上述要求,二級保護區不應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體污染。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建設項目或水體開發行為,均應進行整治。準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實施準保護區污染物容量總量控制,并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按照上述要求,準保護區整治應以水源涵養和總量控制為主,具體內容應包括污染物總量控制、水污染物削減控制和水源涵養林、濕地等生態保護工程。
六、監控能力建設
開展水源地水質監測和監控,是為了正常情況下反映水源水質變化狀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提示水質異常,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信息。因此“監控能力建設”應考慮日常監測和預警監控兩個方面的要求。日常監測內容,應包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頻次,具體要求應依據水源地日常管理的相關要求確定;河流型水源的預警監控斷面,應設置在取水口上游大于2個小時流程的位置,湖庫型水源應設置于支流入口處上游大于2個小時流程的位置,以保證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下游取水口有一定的應急響應時間。預警監控指標,應依據國家、省級、市級環保部門的監測要求,結合水源供水規模、環境風險大小等因素確定,預警監控采用自動連續監測方式開展。
七、風險與應急能力建設
風險與應急能力建設,是為了提高水源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水源安全的概率。因此“風險與應急能力建設”內容應主要考慮水源風險大小、事故應急等方面要求,包括風險識別與防范、應急水源建設、應急監測及應急物質和技術儲備等;建設要求應根據風險源的排放特征、影響范圍及可能造成后果分別確定。建立污染源風險識別與防范體系,是從源頭降低風險的關鍵。點源和流動源是導致水源污染風險的主要因素,因此,存在點源和流動源污染風險的水源地,應建立風險源名錄并定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以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構建嚴密的應急體系是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有效手段。其內容應包括:應急水源建設、應急預案制定和定期修改、應急技術專家庫、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等方面。具體還應提出應急水源不低于7天供水量的水量、可在2個小時內啟動應急水源供水要求,以及制定應急預案、水源地常見污染物處置方案和技術專家庫、配備應急監測設備等要求,確保出現突發環境事件時,能及時控制污染擴散并保障正常供水。
八、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
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目標,是為了落實管理責任,提高管理水平。因此,“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應明確管理單位的責任及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應加強檔案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評估等管理制度建設。管理機構設置的具體要求應結合水源的重要性和供水規模提出,并應明確管理責任。國外經驗表明,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管理制度的作用。我國水源地管理也應改變“重法律法規建設、輕制度落實”、“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的現狀,通過建立“一源一檔”檔案制度,不斷完善日常巡查和定期評估制度等規范化管理的內容,推動水源地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九、展望
通過對畢節市七星關區草海二道道路工程設計過程的分析,預計本項目在施工和運行期可能出現的各種污染特征,提出各種應對措施,確定本工程采用的各種環境保護方法,提出并探討了本項目的建設對周邊環境影響,得到設計中提出的各種措施能夠保證項目的建設和運行能夠達到環境保護基本要求的結論。
關鍵詞:
污染特征;措施;環境影響;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在道路建設中應給于足夠的重視。道路工程的環境問題,一般是指道路建成后產生的大氣污染、噪聲、震動等所謂公害問題和道路的存在對自然環境和景觀的影響,以及道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水等污染。
1項目概況
草海二道道路工程位于畢節市七星關區,七星關區地處烏蒙山腹地,位于川、滇、黔三省交通要沖,交通便利,四通八達。本項目起于畢節市南環西路,途經浙江商城、茶亭安置房、畢節市商品綜合批發大市場,是組成七星關區城區建設規劃路網的重要通道,項目全長2.588km。
2本工程對周邊環境影響的預估
在城市化高速發展的同時,加快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環境,是解決城市區域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而城市的道路建設必然影響環境,尤其是大范圍的城市路網建設工程,由于其所處地點部分在城市建成區,因此其施工、營運期造成的環境問題會更嚴重。城市道路建設將造成如下環境問題:(1)選線不當會破壞沿線生態環境;(2)防護不當會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蝕與泥沙沉淀等;(3)道路施工造成環境污染;(4)道路通車營運期間,車輛對沿線城區造成污染。因此,必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在疏解交通擁擠的同時,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案、工藝、盡量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在設計過程中,對本工程項目在施工期和運行期對周邊環境的污染特征的預估見表1。
3保護措施
針對現狀及本工程施工和運行期間的污染特征,工程設計中采取了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措施。
3.1施工期的主要環保措施本項目在建設期對沿線社會環境、自然環境會產生較大影響,在設計、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對策和措施,使環境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由于該地區經濟發達、人口稠密,工商業活動頻繁,道路車輛較多,因此噪聲背景值比較高。此外,道路施工時,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推土機、壓路機及打樁機及人工鑿石等也會引起噪聲污染,但這些都是暫時性的。施工期的主要環保措施是應做好施工的組織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1)防止水污染:①施工前做好施工的臨時排水工作,并充分利用現有的城市排水管網,防止積水四溢。②施工單位選擇駐地時應考慮到污水處理問題,生活污水要集中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網中。③現場設置專用油料庫,儲存、使用、保管專人負責。庫房地、墻面做好防滲漏處理,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土壤、水體。④嚴禁各種泄漏、散裝、超載車輛上路,防止道路散失物造成水體污染。(2)震動及噪音控制。噪聲污染是一種物理污染,具有兩種特性:噪聲源一旦停止工作,噪聲污染立即消失。人們感受噪聲的強弱與噪聲源阻力的平方成反比。因此采取下述措施,解決噪聲污染問題:①工程施工過程中不使用震動較大的施工機械,以減少對周圍建筑及居民的影響。②備用發電機和鋸木機應設隔音棚,盡量降低發電機和鋸木機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噪音污染。③因施工點距居民區不足200m,要對生產工作的機械,限制施工時間,晚上休息時間,即22∶00~8∶00的夜間不安排施工。④對道路附近的居住設施和其他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噪聲防治措施,如修建高圍墻、設置聲屏障、臨路兩側密集植樹綠化、建筑物設置雙層窗或封閉外走廊等。⑤加強交通管理,在道路主要出入口設置噪聲監控站,禁止噪聲過大的車輛上路。(3)大氣污染防治:①所有施工機械應做好檢修工作,廢氣的排放必須符合廢氣排放檢測有關標準。②工地內禁止焚燒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質。③對易產生粉塵、揚塵的作業面和裝卸、運輸過程,采取灑水降塵措施。④合理組織施工,揚塵的作業、運輸避開敏感點和敏感時段。(4)防止固體廢棄物污染:①施工完畢,將用剩的填料進行回收。②嚴禁拋棄泡沫材料如飯盒及泡沫板,防止白色污染。③施工現場設置集體食堂,食堂外統一設垃圾桶,剩飯與垃圾集中裝袋,并設排污處理系統。④淤泥運至指定地點堆放。(5)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的施工措施主要是:穩定邊坡興建擋墻,防止坍塌阻止水流侵蝕、建立截排系統,削弱漫坡徑流。
3.2運行期的主要環保措施運營期間,利用項目附屬設施,加強綠化及噪音防護。具體措施包括采用路面結構、綠化隔音墻、防眩高桿燈、雨污水分流等措施。根據運行期污染特征,本工程采取了如下措施:(1)防止水污染。本工程設計雨、污分流系統,路面雨水就近排入路面雨水口;(2)震動及噪音控制。設計路面采用柔性路面,其等級達到有關標準要求,減輕震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必要時設置隔聲的綠化帶、隔音墻減輕噪聲污染;(3)防止空氣污染。運行期的空氣污染主要來自汽車尾氣,而交通堵塞使污染明顯加重。因此采取的有以下措施:①本工程對交叉口進行空間拓寬;②路邊植樹綠化;③嚴格執行車輛排放檢驗制度,限制尾氣排放嚴重超標的車輛上路;(4)防止固體廢棄物污染。通過制定有關法規,管理泥頭車等其它裝有以散落物車輛的行駛,防止固體廢棄物污染;(5)安全事故。道路安全事故應盡量避免。除優化技術設計、明確完善交通標志、標線等道路指示、指令系統,以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6)景觀影響。綠化有利于防止污染。綠化能凈化空氣,調節氣溫、減弱噪聲、美化環境、提高環境的自凈能力,因此是保護環境的根本措施之一。本設計根據工程具體條件與景觀要求,綜合本地區氣候條件,選擇適宜樹種,并考慮綠化植物與建筑物以及地下管網的安全防護要求,根據美學觀點,詳細進行綠化,這樣道路的修建會形成一道優美流暢的風景線,產生新的景觀價值將大于引起的損失價值。
4結論
本工程設計在施工期、運行期將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可使氣、水、噪等污染降至盡可能低的程度,對大氣、水體等的環境影響較小,能夠達到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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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商城修建性詳細規劃.
[4]茶亭安置房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證飲用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為城市農村居民飲用水提供原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企業的污染防治措施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查處污染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地水資源保護、保護區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監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使用、儲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的保護和管理。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和評價。
農業主管部門協同屬地政府做好畜禽養殖業、農業種植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監督指導。
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鎮政府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原有的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生活等污染源進行治理,保障飲用水水源清潔、衛生和安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會同水務、衛生、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按程序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保護區外圍劃定準保護區。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必要時可設立宣傳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標。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II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三)準保護區內的水質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標準。
第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十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必須做好防滲、防溢、防漏設施,事先申請登記并經管理機構批準,方準進入保護區;
(二)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三)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禁止向飲用水水源水體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邊灘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三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邊設置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堆放場;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的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消減排污負荷。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規定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第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陸域開展植樹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從事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體污染,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鎮人民政府,做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飲用水水源環境污染事件,應及時按照預案進行處置。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教學中如何滲透法制教育教學,供化學教育工作者參考。
一、學科內容:第二單元 我們周圍的
空氣
課題1:空氣
(一)適當滲透法制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一條 ……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學要求及方法
要求:1.初步了解空氣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2.養成關注環境,熱愛自然的環保、法制意識。
方法:講解聯系實際拓展思維
充分想象激發興趣。
(三)教學事例與措施
在學習了“空氣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后,進入本課題“保護空氣”這一內容的學習,結合空氣污染的原因以及身邊空氣污染的現象,向學生展示課件:
1.大氣污染的原因、危害性、防治措施方面的圖片
2.受到法律制裁的圖片
引導學生思考和交流,討論下列問題:
1.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沒有保護空氣的意識,任意燒煤,燒山,亂砍亂伐,使用排廢不達標的汽車等等,我們的空氣將會怎樣?
2.假設你是某個廠的負責人,為了節約成本,能夠對廠里的有毒氣體、有毒粉塵不經過任何處理就悄悄排放嗎?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怎樣對待這種行為?
教師在教學中可以參考上述問題與自己收集到的一些實例進行探討教學。
二、學科內容:第三單元 自然界的水
課題2:愛護水資源
(一)適用滲透的法制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p>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p>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教學要求及方法
要求:初步了解水污染的污染物質及來源,造成水污染的嚴重行為應負的責任。
方法:創設情景常識介紹指出問題交流討論激感總結歸納。
(三)教學事例與措施
舉例說明: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化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體的污染,影響范圍廣,受到損害的人數眾多,責任人受到國務院和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教學中也可結合身邊的具體事例,讓學生了解水資源的狀況后,指出水與動植物的生存息息相關,我國水資源緊缺,引導學生思考:我們將如何對待水資源?導入學習“愛護水資源”。
在學習關于“要防止水體污染”內容時注意滲透相關法制的內容。如:
1.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任意向河里排放生活污水行嗎?
2.在農業生產中,過量施用化肥或農藥后果將怎樣?我國的法律法規允許嗎?
3.在我們身邊,哪些行為還會導致水污染?(討論交流,使學生更有切身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