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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從商品經濟發展來的,是商品經濟發展的最高階段。在歷史上,商品經濟的出現,不像市場經濟那樣有著明顯的時代特征。商品經濟在初級階段,是從零星的、時斷時續的交換中發展起來的:人們在自給自足的生產中有了一定的剩余,于是想把剩余的部分,拿出去與人交換,換回自己缺少的東西。
隨著這種交換的增多,人們想出一個辦法:約定一個集中的地方便于交換。于是便有了農村的集市與城鎮的商場。在日益增多的交換中,人們感到以物換物的交換方式很不方便,便想到了用一種大家都認可的中介物進行交換,于是貨幣出現了。貨幣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發展史上的一件劃時代的大事。貨幣不僅使交換方便多了,人們發現擁有較多的貨幣,可以買自己需要的任何東西。于是生產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交換回自己需要的物品,更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貨幣,也就是通常說的為了掙錢。先前的交換變成為了掙錢的交易———這是商品經濟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商品經濟并不復雜的發展過程,昭示了這樣一個簡單的道理: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是文化的原因,也不是什么精神的使然。僅僅是人類為了滿足生活的需要,自然而然出現的經濟活動現象。如果說有什么推動商品經濟發展的力量,這個力量是從人的生活需要產生的,也就是人天生的欲望。然而人的欲望是沒有止境的。明白這一點,便不難明白市場經濟是怎樣出現的。市場人在欲望的驅使下,從先前簡單的交易掙錢,走向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市場人自然會考慮到擴大生產、擴大流通領域、擴大消費市場、擴大資源市場。所謂全球化、地理大發現,都是這種“擴大”的需要。因為這種“擴大”需要錢,于是商品經濟順理成章地出現了滿足投資需要的資本市場。資本市場的出現,意味著商品經濟走向了資本主導的商品經濟時代,也就是市場經濟時代。所以對市場經濟有個簡單的定義:以交易為目的的商品經濟,發展出的以資本為主導的商品經濟。對市場經濟的特征與意義,十八世紀英國的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的研究》作出了經典的闡釋:市場經濟是市場人在不受外界干預中自行其是的經濟現象。所有的市場人根據自己了解的市場信息,做出決策、采取行動。這個再平常不過的現象說明:以價格為中心的各種信息是導致市場運行的唯一力量。亞當·斯密把這個“力量”形容為“看不見的手”指揮市場運行———這是市場的奧秘所在。市場運行秩序不是哪個人設計的,而是市場人遵循大家都認可的信用規則自發產生的。任何人(組織)沒有能力左右這只“看不見的手”,也沒有能力替代這只“看不見的手”。市場經濟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一種經濟意義上的利益角逐。學界有人說市場經濟是一種“魚肉行為”,不講道德。這個說法有道理,但不確切。“魚肉行為”是宰割性質的,市場經濟的利益角逐沒有宰割性質。這種利益角逐猶如體育賽場上的競爭,只講規則中的競技、競力,不講道德。其實講規則就是講道德,市場中的利益角逐是同樣的道理。企業家在做出決策、采取行動的時候,沒有人考慮道德問題。人們不會因為這個現象說企業家是不講道德的。
實際上就是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雖然社會沒有完善的法治,但參與市場交易活動的人,都講信用,都信守承諾。否則這個人在市場上便站不住腳,沒有人與其做生意。這個簡單的事實,說明了一個簡單的道理:市場是檢驗市場人道德的試金石。市場中的道德不是“講”出來的,市場道德是市場人在心照不宣的自覺行為中體現出來的。道德是市場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市場經濟講自由競爭,講利益角逐,并非意味著市場行為是不受約束的放任自流。自由競爭既講道德,又講法治,市場經濟才能健康發展。所以,市場經濟需要有個保障自由競爭的外部條件。這個外部條件,便是國家用政體與法律維護的法治社會。
作者:李工
[關鍵詞] 古希臘、民主政治、雅典、中學歷史教育
新課改終于來到貴州,新的歷史課程標準與舊的教學大綱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世界古代史內容,在教學生古希臘民主政治時這一課時時,有很多疑惑,例如在講解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原因,覺得教材沒有講透,于是查了很多資料,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疑惑更多了。不同的教材版本對這個問題的解釋不一樣,也查看了很多大學教授寫的有關于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原因的論文,卻發現根本不適合高中歷史教學的情況,所以寫下本文,用以拋磚引玉,向各位高中歷史老師討教。
關于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原因,人教版和人民版有不同的解釋,我以人教版為主,綜合有關專家學者的研究,我歸納總結了以下五個方面:
一、獨特的地理環境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前提條件
無論是人教版還是其他版本,①認為古希臘獨特的地理環境,是其產生民主政治的前提條件,古希臘位于今天巴爾干半島南部,多山,靠海。這種獨特的自然條件,當古希臘人口增加的時候,造成了人多地少,人與自然的矛盾非常突出,這種矛盾在其它地方還不是很嚴重,但在古希臘成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它關系到古希臘人民的生死存亡!面對嚴酷的現實,迫使古希臘人民面前只有兩條道路選擇:經商或者對外殖民擴張。
不管是經商還是對外殖民擴張,都為民主的產生提供了條件。作為家庭來講,不到萬得已,是不會去經商的,② 如果一個家庭要出去經商,那肯定要開家庭會議,要進行民主討論。一個部落或者一個城邦國家要進行對外殖民擴張,不是哪個君主或者貴族所能獨自決定的,必須是全體公民開會討論決定,因為這種小國寡民城邦體制注定了王權或者貴族的權利不是很強大,必須得到平民的支持。
二、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商品經濟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根本原因
優良的港灣,發達的交通條件,雖然每個家庭不情愿經商,但是生存的壓力,使越來越多的古希臘人從事工商業,以至于在古希臘各個城邦都形成了一個越來越強大的工商業階層。這與中國古代晉商和徽商的形成有點類似,中國古代、特別是在明清兩朝,山西和安徽人多地少,即使在重農抑商的中國,很多農民迫于生存的壓力經商,結果成了富家大賈;從而形成了對中國產生巨大影響的晉商和徽商這兩個商幫集團。
商品經濟在古希臘社會占主導地位,這使古希臘不同于古代中國、印度其它文明大國的地方。對其它古代文明大國而言,自然經濟占主體地位,商品經濟只不過是附庸。但在古希臘,它卻左右了國家的繁榮與否,由此可見工商業階層力量巨大。商品經濟是一種以無限增值為目的經濟,它具有開放性、擴張性。以商品經濟為主體的社會,往往產生的是民主社會。這就是近現代來,為什么民主國家越來越多,專制國家越來越少的根本原因。一句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古希臘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商品經濟,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根本原因。
三、平民與貴族的斗爭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重要原因
雖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但在同一時期的希臘,除了像雅典那樣的民主城邦國家,但也有像科斯林那樣的寡頭政治。為什么同樣的社會形態,經濟基礎也差不多,卻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政體。那就是馬克思所說的:階級斗爭是推動人類社會前進的重要原因。古希臘各地人民對貴族的斗爭決定著古希臘政治的方向。我們翻開古希臘的歷史,發現古希臘社會經歷了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的發展歷程。在古希臘,由于小國寡民的特性,王權始終不是很強大,在貴族與君主的斗爭中,貴族與平民聯合起來,戰勝了君主,讓君主制退出了歷史舞臺;平民與新興的工商階層聯合起來,③戰勝了貴族,讓貴族制退出了歷史舞臺。即使在那些少數保留寡頭政治的城邦,平民和貴族的話語權是很大的,這與東方君主擁有一切生死大權的專制主義有很大的不同。每個城邦能否建立民主政體,要看每個城邦平民與貴族斗爭的最后結果,以及雙方妥協的結果;在古希臘,大多屬城邦都建立民主政體。
四、對外殖民擴張和抵御外敵入侵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現實需要
古希臘由于小國寡民,為了爭奪土地和人口或者爭霸以及抵御外敵的入侵,戰爭比較頻繁,如希波戰爭和伯羅奔尼薩戰爭等。為了調動士兵作戰的積極性,也為了獲得穩定的兵源,貴族不斷向平民讓步,提高他們的政治地位,其結果是公民的權利越來越多,權力越來越大,最終形成了民主政治體制。
五、從氏族社會到奴隸社會時間較短,保留了眾多的民主習慣也是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因素之一
古希臘從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渡的時間較短,而東方各國則較長,因此古希臘保留了比較多的原始民主習慣,平民參與政治的權利意識愿望強烈,公民權利意識濃厚。這也是產生民主政治的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古希臘民主政治產生的原因眾多,是自然環境、社會政治、社會經濟等多方面的綜合結果,而非某一單方面的原因。
[參考資料]
[1] 參見高中歷史課本,人教版第27頁,人民版106頁等.
[2] 趙世環,華中科技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古希臘民主政治成因探析》.
隨著唐代前期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水陸交通狀況的改善,大量的農產品和手工業品進入流通領域,大量的日常用品商品化,商業日趨繁盛。《唐國史補》卷下載:“凡貨賄之物奢于用者,不可勝記,絲布為衣,麻布為裹,氈帽為蓋,革皮為帶,內丘白瓷甌,端溪紫石硯,天下無貴賤通用之。”大量的商品進入了尋常百姓的生活,各行各業與市場的聯系日益緊密,南北間的物資交流愈加普遍。經濟發展有賴于便利的交通,進而會促進交通的發展。武則天時,“天下諸津,舟航所聚,洪舸巨艦,千舳萬艦,交貿往來,昧旦永日”[5],水路交通的發達、商業的繁榮可見一斑。對唐代商業的盛況,杜佑有很生動的描述,“東至宋汴,西至歧州,夾路列店待客,酒饌豐溢。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倏忽數十里,謂之驛驢,南諸荊襄,北至太原范陽,西至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6]交通之便捷,店肆之眾多是盛唐商業繁盛的一個側影。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沖擊著相對凝固的中古田制社會,自然經濟條件下相對封閉的狀態有所松動。唐代前期實行的是承繼北魏以來的均田制。葛金芳先生認為,“均田制在較長時間內維持,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國家對人口的嚴密控制,二是地權流轉速率的相對遲緩;”[7]商品經濟的發展亦搖撼著均田制的兩大基本支柱,土地所有權在商品經濟的影響下頻頻轉移,均田小農因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增多地離開土地。商品經濟發展充當了均田制走向末日的催化劑,以下分而言之。
一、商品經濟發展加快了地權流轉速率
(一)商品經濟發展使土地經營利潤率提高,刺激了官僚、地主、商人的土地兼并欲
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擴大,城市人口的增多,糧食商品率有所提高。在洪州(今江西南昌)有“胡氏子……農桑營贍,力漸豐足……其家令其子主船載麥,溯流州市”唐資糧食加工業的除富商大賈外,還有貴族、官僚、權宦等,他們大建磨房的原因在于市場對糧食加工和商品糧的需求增加。磨房的發展也是糧食商品率提高的表征之一。
糧食生產的發展為經濟作物的種植經營奠定了基礎,茶葉生產異軍突起,成為唐農業商品性生產中的后起之秀。玄宗時,張守圭“仙君山有茶園,每歲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傭功雜處園中”[12],可見,當時已開始以一定規模種植經濟作物。這種規模經營的動力源于茶葉生產的可觀利潤,“蜀、楚、閩、粵,依山之民,畦種(茶)而厚其利,有十倍于農桑之所獲矣”[13],很顯然,種茶葉比種糧食更有利可圖。不僅如此,茶葉販賣亦開始走上經營日程,“天寶中,有劉真清者,與其徒二十人于壽州作茶,人致一馱為貨”[14],茶商已成為商人隊伍的成分之一。種植茶葉等經濟作物獲利不菲,同樣增加了土地經營的誘惑力。
另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土地因改作它用而身價倍增,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唐玄宗《禁賃店干利詔》稱:“南北衛百官等,如聞昭應縣兩市及近場處廣造店鋪,出賃與人,干利商賈,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賃店鋪,每間月估不得過五百余文,其清資官準法不可置者,容其出賣,如有違犯,具名錄奏。”[15]唐政府對官吏經商是持否定態度的,而一些清資官竟然也造店出租,可以推斷,他們是受到了當時社會風氣的影響,社會上類似的現象應不在少數。雖然不可排除不付地價建房的可能,但大多數情況下,土地應該是有償轉讓的。唐貞觀中,“有裴明禮者,……于金光門外,市不毛地,舍諸牧羊者”[16],不毛之地尚需“市”,何況一般的土地呢?這種城郊或交通要道等處占區位優勢的土地往往會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不斷增值,比用于農作的土地更有吸引力。
綜上所述,商品經濟的發展使糧食商品率提高,經濟作物種植發展迅速,交通便利的地方的土地不斷增值,土地成為有較利可圖的投資場所。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刺激了土地兼并欲,在一定程度上對土地兼并起了推動作用。
(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崛起的商人地主成為土地兼并的生力軍之一
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兼并通常有兩種形式,“富者有資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17],在唐代均田制被破壞之前,前者占主導地位[18]。盡管如此,入唐以后,商人已成為土地兼并的一支重要力量。高宗時富商鄒鳳熾“邸店園宅,遍滿海內”[19],既經營工商業,又廣占良田。玄宗時的詔書中有“貧人失業,豪富兼并”,“工商富豪兼并之家”[20]等詞句,反映了當時工商之家以資買田已相當普遍。代宗寶應元年(762)四月詔書曰:“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21],這些殷富之家應包括商人。由于傳統的重農抑商政策長期延續,中國商人多半信奉“以末致財 ,用本守之”的圭臬,在經商獲利之后往往轉而買田置地,從而具有了地主兼商人的雙重身份。“良田兼百頃,兄弟猶工商”[22],就是當時這類人的寫照。
(三)商品經濟的發展將越來越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領域
隨著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封閉狀態逐漸被流動狀態所取代,許多產品和生產要素進入流通領域,不斷增值的土地作為財富的主要代表,也在所難免。這一點從政府關于土地買賣的規定中可以略知一二。北魏的均田令早有規定,“諸桑田皆為世業”,“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在這些日漸松弛的律令的背后,大量的世業田、口分田、賜田在進行買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大量土地被用來建造住宅、邸店、碾硙等,流通中的土地數量和類別不斷增多,經濟發展將越來越多的土地卷入到了流通領域。
土地經營利潤率提高是權流通的內在動力,土地作為生產要素不斷突破政府的禁令而進入流通領域,而商人地主加盟助則長了土地兼并的氣焰,各類兼并勢力一起瘋狂吞并土地,玄宗時已是“田畝轉移,非舊時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29]。因而杜佑說“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并兼之弊,有愈于漢成哀之間”[30]。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通量的增多,國家手中掌握的土地越來越少,均田制的基礎被動搖。
二、商品經濟的發展增強了均田小農的流動性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社會流動的最深刻原因,唐代經濟的發展使魏晉以來社會的凝固狀態逐漸松動,流動機會日益增多。隨著經濟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的日趨活躍,均田小農內部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貧富分化,涌現了出了少數據“高戶之位”[31]的地主,但大部分小農則不堪重荷,剔屋賣田,背井離鄉,武則天時“天下戶口,逃亡過半”[32]。安史之亂以后逃亡更甚,到肅宗乾元三年(760)編戶總數僅193萬戶,只占天寶十三載962萬的20%[33]。其中絕大部分應是以“不課戶”、“逃移戶”形式而存在的脫籍農戶,商業的繁盛則為這些脫籍的破產小農提供了新的謀生渠道。
(一)部分脫籍農戶以傭作自資,以出賣勞動力為生
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破產小農大量進入工商業等非農領域謀生。他們或受雇于豪富之家、邸店、茶樓、酒肆、車行等處,或服務于來往舟船,求得一線生路。在經濟發達的地方曾出現過集中的勞動力市場。“有茅山陳生者……偶至延陵(今江蘇鎮江),到傭作坊,求人負擔藥物。”[34]勞動力市場的出現,一方面表明在城市聚集的后備勞動力之多,另一方面也說明城市對傭工的需求增多。隨著經濟發展,城市中除了王公百官、軍隊、文化人等居民以外,許多富賈亦聚居城市,《開元天寶遺事》中有“長安富民王元寶、楊崇義、郭萬金”等的記載。城市人口的增多必然會增加對家庭服務的需求。“唐蕭穎士,開元十九年擢進士第,……常使一傭仆杜亮”[35],區區一進士尚使仆,何況家累千金的富豪之家呢?前引杜佑對唐代商業的描述,重要的交通沿線,邸店、酒肆很多,這些場所無疑能夠容納大量的服務人員。另外唐代有專門租賃車或驢的場所,這里也需要一定的勞動力。“扶風馬震,居長安平康坊。正晝,聞扣門,往看,見一賃驢小兒……”[36]當時,人們賃驢,往往由一小兒隨往,返回時順便牽驢,取回雇值。隨著水路的暢通,富商階層,特別是南方的大賈皆以船為交通工具。《唐國史補》卷下載:代宗、德宗年間,江淮名賈俞大娘僅操駕之工就有百余人之多。同時商船也需要搬運工為之服務,唐天寶中就有以搬運為業的“傭力負運者”[37]。這些行業都為流民提供了一定的生存機會。
(二)有些流入城市的小農從事個體手工業、服務業,或為公私手工業所吸納
唐代史籍中此類事例所在多有。“則天時,僧儀光之乳母曾以鬻女紅自給”,這種大規模的私營手 工業一定需要相當多的人手。在官營手工業中也使用愿意從業的流民,唐肅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任鹽鐵使,“創立鹽法……其舊業戶并浮人愿為業免其雜徭,隸鹽鐵使。”[43]除了出賣勞動力以外,部分流民以自己的一技之長,或獨立經營,為城居民創造生活上的便利,或受雇于隨商品經濟發展而興起的手工業中,在城市找到了生存門路。
(三)在城鎮做小商小販也是許多離開家園、流入城市農民的選擇
唐代棄農經商之風頗盛。高祖在武德二年(618)下詔稱:“趣末者眾,浮冗尚多”[44];永隆二年(681)高宗曰:“如聞游手墮業,此類極多。”[45]中宗神龍初,宋務光認為,當時“稼穡之人少,商旅之人眾”[46];睿宗時,“正朔所及,封疆無外,雖戶口且增,租賦不益。莫不輕去鄉邑,共為浮墮”[47]。民戶拋卻田園,以商賈為業的現象在全國各地都不在少數,安史之亂以后,經商小農隊伍自然更為龐大。大歷中,蘇州常熟縣元陽觀的單尊師“常往嘉興,入船中,……遍目船中客,皆商販之徒”[48]。可見,農民改作小商小販在唐代已非常普遍,這種投資少、回報快的經營方式是小農在異地求生的重要門徑之一。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強,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邸店、樓肆,還有富賈之家處對服務性行業的需要增多,交通運輸業的發展也創造了一定的就業機會。那些流落城市的小農或出賣勞動力,或獨立經營手工業、服務業,或當小商小販流落江湖。可見,商品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就業途徑,同時也為農民提供了衣食之資。部分流民從事游惰之業,不復歸田野,從一定程度上講,它增加了人口的流動性,使部分勞動者掙脫了中古田制框架束縛。隨著人戶的流移,政府不得不對逃戶的流動性予以承認。這表現在對逃戶的政策上,強制的行政控制因素日趨減弱,勞動者的自由度增大。楊際平先生對此作過研究,“開元以前,勒令逃戶回原籍;開元九年宇文融括戶起,比較靈活:原則上應回原籍,但也允許就地附籍;安史之亂以后,就地附籍”。[49]均田小農大量脫籍外出謀生,政府不得不對起其附籍權予以承認。
綜上所述,商品經濟的發展刺激了人們的土地兼并欲,將更多的土地卷入流通領域,使商人地主成為兼并的主要力量之一;同時,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增強了社會的流動性,提供了更多的謀生手段,許多破產小農不必回歸田野照樣可以生活下去。唐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土地流轉速率,另一方面加強了均田小農的流動性,動搖了均田制賴以存在的兩個基本條件。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均田制的瓦解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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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舊唐書》卷118《楊炎傳》,p3420.
[30]《文獻通考》卷2《田賦二》,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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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轉引自田昌五、漆俠主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二),p371.濟南:齊魯書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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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太平廣記》卷42《裴老》,p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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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太平廣記》卷243《何明遠》,p1825.
[43]《舊唐書》卷123《第五琦》,p3517.
[44]《四庫全書》426《唐大詔令集》卷108《關內諸州斷屠酤詔》,p756.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本(下同).
[45]《舊唐書》卷5《高宗本紀下》,p107.
[46]《冊府元龜》卷544《諫諍部》,p6531.
[47]《四庫全書》426《唐大詔令集》卷110《誡勵風俗敕》(之四),p729.
[48]《太平廣記》卷29《李衛公》,p190.
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 。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 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 ,(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 ,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 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 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 ,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 。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 ,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 。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 。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 。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 這是馬克思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同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 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 。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論。四
商品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種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和文化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 《經濟史》1986年,第1期。
[2] 《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 《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 《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 《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 《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 《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 《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英文摘要: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have remained an important issuein the study of commodity economy history.However,the explo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must first depend on a complete descrip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its own rather thanjust a simpl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eudal Chinese landlord system and the Western European suzerain system.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feudal Chinese commodity economy can be seen inthe fact that it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al peaks and thusformed a multi-dimensional pattem.During this 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 strongly interfered by political factors,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關鍵詞:商品經濟、中外比較、中國特點
commodity economy/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正 文】
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乃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對立消長的過程。(注:李埏:《中國封建經濟史論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頁。)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學地認識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必須大力開展對商品經濟史的研究。隨著近20年來對中國古代社會形態研究的不斷深入,這一點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商品經濟問題是重新正確認識中國封建社會的重要突破口,應強調重視商品經濟的研究。
大力開展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如何認識商品經濟發展的特點。因為這關系到我們從什么樣的角度出發和以什么樣的思想為指導去研究商品經濟問題,并進而科學認識整個社會的發展,這是一個事關全局的大問題。最近,寧可先生強調:"從中國社會形態的研究,尋求中國歷史發展的特點,不能不注重中國經濟形態的特點,這里包括了商品經濟的特點和作用,而尋求中國經濟形態的特點,商品經濟的特點和作用也許能給我們以線索和啟示。"(注:寧可:《中國社會形態中應當注重的一個方面-商品經濟》("社會形態與歷史規律再認識筆談"),載《歷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蓋在于此。
關于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特點,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這并不能說明該問題已無探討的必要,而恰恰說明這只是一個重新認識的開端。下面,試就此問題略抒管見。
一
我們先從對已有的特點的分析談起。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研究商品經濟問題和探討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關系的論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特點問題。其中,姜守鵬先生的《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特點》(注:見《社會科學戰線》,1991年第2期。)是有關此問題的專文。限于篇幅,以下圍繞此出分析。
在該文中,姜先生將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特點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較早成為商品,可以自由買賣是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重要特征。"單從時間上看,中國在公元前359年商鞅變法之時,就確立起了"民得買賣"的地權原則,土地買賣逐漸盛行起來;而在西歐,到公元11世紀之后,"在大多數國家內,起初不能讓渡和不能分割的'貴族'土地,漸漸變為可以讓渡和可以分割的;實際上,它已被分割到漫無止境。"(注:[法]P•布瓦松納:《中世紀歐洲生活和勞動》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244頁。)土地買賣才發展起來。顯然,中國歷史上土地成為商品,可以自由買賣確實比西歐要早得多。進一步來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買賣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買賣的。在中國,西周就確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權原則;而在西歐,由于土地處于高度穩定狀態,不能買賣,馬克思曾稱之為"不動產"。
關鍵詞:民法;市民社會;私法自治
有人說,觀念決定行為,行為決定習慣,習慣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那么,是什么決定了民法的命運呢?筆者認為,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理念決定著人們的行為和習慣,形成了民法的性格,從而造就了民法在一個國家的命運。而探討民法的理念,必然要從民法所產生的社會基礎考察起。
一、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民法是市民之間的法,是市民與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與市民之間交往的總和就是市民社會,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會的法,民法產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
第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以商品經濟為經濟條件。作為民法產生基礎的市民社會有自己獨特的含義[1]。我們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羅馬的市民法。而羅馬是一個古代的市民社會,羅馬的商品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概念產生于歐洲中世紀末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新興的市民階層在經濟上擁有了越來越強大的實力,并開始和封建勢力做斗爭,他們用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等觀念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這時,市民社會作為與政治國家相對立的名詞開始有了其特殊的含義。
在這里,市民社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的一個概念,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它與政治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政治國家,它是指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它是在家庭和國家之間、或者說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這部分領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組織和制度的總和,包括家庭、社區、作坊、工場、公司等等社會組織的總和。在市民社會中的人與人的關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沒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都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理、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與他人交往;在與國家的關系上,市民社會相對獨立于國家,國家僅能有限地通過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預,但不能像在政治社會中那樣,通過命令,要求市民社會的成員之間發生某種法律關系,或分配社會財富;同時,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的本質是自由交換,商品經濟要求交易主體意志自由,身份平等,這正和市民社會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我們將以市民社會中經濟人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并以人為出發點,以規制人的行為和關懷人為其終極目的,亦即將使命定位于確定和保護合理人性的法律,稱為市民社會法”[2],也就是民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是民法的精神,也是自由的前提。而“確認當事人地位平等并盡力讓其獨立意志得以充分體現是市民社會獨有現象”[2],所以,商品經濟、市民社會、民法在基本點上是相通的,也就是平等和自由。商品經濟是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也是民法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也是商品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市民社會就是以商品經濟為經濟基礎,以民法為基本法律的社會。
第二,中國民法長期不發達,市民社會的不發達是其重要原因。中國古代法文化有一個重要的現象是“民事刑法化”,即民法的問題用刑法來解決,民事糾紛往往用刑法的手段來處理。比如,在西周的《周禮》中就記載:“凡民間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貨財”就是借貸,西周的時候就有了借貸契約。如果違反契約規定,還不出錢,或交不出利息,怎么辦呢?在現代社會,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賠償損失。但是在西周,要“刑罰之”,要當做犯罪來論處。而且,中國古代這種“民事刑法化”的傳統一直到清末都沒有根本的變化[3]。所以說,民事刑法化、民法不發達是中國古代法律一個重要的特點。
實際上,直到近些年中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才剛剛建立,而且遠未完善。與此相適應的是,我們國家歷史上市民社會一直很不發達,到現在仍然是“大國家,小社會”。
古代中國是中央集權發達的國家,國家權力十分龐大,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為什么會出現“民事刑法化”的現象?犯罪行為侵害的是國家、集體的利益,而民事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侵害的是私人的利益,本應由私人去主張救濟。但是,當國家權力、公權力足夠發達、足夠強大的時候,個人已經被淹沒了,一切犯罪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都被認為是對國家的侵害,那么,就需要國家運用強制力來制裁。因此,國家權力過于發達導致了本應屬私人交往的社會領域受到抑制,難以發達。同時,自然經濟的長期主導使得市民社會喪失了其發展的經濟條件。
建國以后,我們廢除了一切資產階級的法律,開始向前蘇聯學習。前蘇聯有一個認識,就是社會主義國家沒有任何私的東西,也沒有私法,民法也是公法。那么私人的一切領域,國家就無所不干預、無所不控制。國家實行計劃經濟,強大的國家權力干預一切:生產領域的一切都是國家來干預、來控制;生活領域的一切國家也要來控制,個人消費什么,國家來計劃。“大國家”則必然“小社會”;市民社會弱小,民法則必然不發達。我們要把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區分開來,要給市民社會以自我適應、自我調整、自我治理、自我發展的空間,這樣才能實現國家、社會以及民法的健康發展。
二、私法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理念
第一,民法包含了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全部意義。公私法的劃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遠流長的對法律的分類。早在古羅馬時期,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此后,出現了各種關于公法和私法劃分的標準和學說,①但這些學說無一例外地認為民法是私法,或者說私法主要就是民法,或者說民法和商法。
一般認為,商法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并由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和商法是彼此獨立的,它們都是私法。但在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包括中國,都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即民法包括商法,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同時,由于商法所調整的商事行為和商事組織的特殊性,商法也產生了自身特殊的規則,商法本身也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國際性,使得商法和傳統民法相區別。然而,商法畢竟也和民法一樣,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要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仍然屬于大民法的范疇。
[關鍵詞] 人性 市場經濟 資源配置 商品經濟
一、人性假設
人性假設主要是指人們圍繞人性或人的本質屬性所提出的思想學說,從本質上說,是對人的本質屬性的根本觀點、看法和評價。從哲學的高度來分析,關于人性假設的范式可區分為兩種:一是“實然”的假設,一是“應然”的假設。所謂實然的假設,在人的論域內主要是指人所含有的“真”―事實層面,表現為人的現存的、感性的存在狀態。因此,“實然”的人性假設的實質是由特定的時代狀況所塑造與凝集成的現實人性特質的復寫和再現。這種實然假設的人性具有客觀豐富性和現實矛盾性。所謂應然的假設,在人的論域內主要是指人所含有的“理”――價值層面,表現為人的理性的某種發展邏輯和追求目標。“應然”的人性假具有理想性和完美統一性。無論“實然”還是“應然”的人性假設都是真實存在的人性的反映。所不同的只是“實然”的人性假設關注的是人的現存狀態,在偏重實證研究的學科如經濟學、社會學則常常以這種“實然”的“經濟人”、“社會人”等假設來解釋人性,說明人性的現實內容;而“應然”的人性假設更關注人的理想境界和完美狀態,在注重人文終極關懷的學科如哲學、倫理學則常常以“應然”的理想人格,如“道德人”來改造人性、為面向人性的未來而超越現實人性。因此,不能把人性假設的“實然”和“應然”關系絕對對立或割裂起來,“實然”是“應然”人性的基礎和條件,“應然”是對“實然”人性的規范和提升。人性應該是“應然”與“實然”的辯證融合。
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與人性異
在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異化表現為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物對人的統治和人對人的統治。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工人的勞動對象化為與人本身對立的異己力量,它雖然是工人自己創造的財富構成的,但是這種物卻反過來成為工人的統治者。由于私有制的存在,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因為擁有物,從而也就擁有了對人的支配權,雖然資本家也受物的統治,但是資本家也擁有對工人的人身支配權。因而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在生產勞動,以及由此基礎上形成的社會關系不再直接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是表現為物與物之間、商品和商品之間關系,這種關系最終發展成為一種人不能駕馭的異己的力量。這種異化及異化的結果物化存在于私有制產生、發展的每一個社會形態之中。在資本主義社會突出表現為“商品拜物教”和“金錢拜物教”。馬克思正是在這種方法論的指導下來分析資本主義社會這一具體的社會形態中人的具體人性的。
因此,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就是異化經濟,市場經濟中的人就是異化的人。市場經濟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和手段,個人的勞動及其產品只有通過市場交換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根據市場的需求決定生產什么和生產多少。在市場經濟中,個人是以獨立的經濟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它的勞動和產品只有通過市場交換才能夠得到社會的承認,他的價值才能夠得到實現。在這種情況下,人的價值轉化為物的價值,人與人的關系采取物與物的關系,商品與商品的關系形式,物對人的支配和統治不可避免的發生,人與其本質的異化,人與人的異化就必然存在。但是,這種異化時具有歷史的進步意義的,它正說明了人性的辨證發展過程。
三、市場經濟中的人性的異化
市場經濟所產生的對人的主體性的提升是源于社會分工。社會分工使得每一個個體不再屬于單一性質的共同體,個人有了個體的獨立意識及獨立的利益,從而與不同的個體、集體發生這樣那樣的聯系。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關系主要表現為經濟利益關系,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基本動機和原則。勞動和商品的內在二因素的對立統一關系,使得任何勞動既是為自己的勞動又是為他人、社會的勞動,同時,商品經濟的簡單的流通過程還表明每個人的生產都是依賴于一切人的生產的,每個人的產品要轉化為自己的生活資料,就必需依賴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費。因而,牟利性生產的同時也就是服務性的生產。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本身所要求的那種人們在生產和交換中相互需要、相互依賴、互為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完全異化為物與物之間的關系,金錢交易的關系。“商品拜物教”和“貨幣拜物教”的盛行,使資本家成為“資本的人格化”。因此,市場經濟在促進人格獨立和提高主體的自主意識的同時,又從另一方面使人聽命于商品這種而受商品的支配,從而降低人格,使人主體意識喪失。
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性特點
1.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社會主體有獨立的人格,增強了人的獨立性
中國傳統文化重視和強調整體,視整體利益高于一切,把個體僅僅視為整體的一員,強調個體對集體的依賴性。由于對群體認同特別是對國家的認同過分強化,導致了對個體獨立性的漠視和個體價值的抹煞,進而導致個性的不發展。市場經濟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詩般的關系都破壞了。它無情地斬斷了把人們束縛于天然酋長的形形的封建羈絆。從而使個人擺脫了自然性狹隘共同體的限制,擺脫了傳統的等級從屬和人格依附,成為獨立的個人。
2.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充分肯定個體的平等與自由,促進了人的自由發展
在傳統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由于人對人的依賴,人還沒有成為獨立的自由個體,人與人之間還不可能是平等的關系,而是依賴和被依賴、服從和被服從的關系,每個人都不是獨立的主體,在這種條件下的人,必須依附于共同體,沒有人身自由,更談不上個性自由。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奉行的是等價交換原則,平等原則貫徹到經濟生活的全過程。“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換中,交換雙方無論在人格及實現個人勞動方面,還是在交換勞動量及遵循價值規律方面,都是平等的。任何違背平等原則的因素都是對市場經濟運行原則的破壞。商品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人們擁有自由、平等地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權利,這無疑使人們沖破以往社會中的人身依賴關系、社會等級制度及特權思想,消除人們的等級觀念,增強人們的平等意識,使人們獲得平等的社會地位,進而強化人們的民主精神。同時,不斷強化平等觀念的市場經濟,必然倡導自由意識。
3.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要求市場主體具有主動性、積極性和創新精神
市場經濟不僅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市場行為同時必須是道德行為,即要求市場主體通過正當且合理的市場行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特征,在競爭過程中,商品生產者、購買者、經營者在“看不見的手”的引導和調節下,彼此進行著尖銳、復雜的利益爭奪。競爭原則是優勝劣汰。它要求社會主體以最小的代價來換取最大利益,以最小的成本:來換取最大經濟增長。只有那些善于抓住機遇、敢于競爭、敢于冒險者,才能成;為市場中的優勝者。而這離不開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新精神。尤其是在當今全球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競爭將更加激烈,贏家屬于創新者。
五、結論
市場經濟創造的高度發達的生產力,為人性的發展目標―人成為自己的社會結合的主人,成為自然界的主人,成為自己本身的主人,即成為自由人創造了必要的物質條件。自由人組成的社會中,任何個人都必須從事一定的勞動,不能把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推給別人;另一方面,生產勞動為個人提供表現自己才能和全面發展的機會、手段,使生產勞動在最符合人類本性的條件下進行。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制度相結合,將開辟一個人性發展的更好的新的階段。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一、農業生產各方面比較
1.農業耕種工具。唐宋時期灌鋼技術已經非常成熟,在此基礎上熟鐵鋼刃的農具得到廣泛使用,這一時期堪稱我國傳統農業工具發展的巔峰,耕種農具系列化,出現了許多革命性的發明,如曲轅犁等,多種利用水力、風力、畜力的灌溉和加工谷物、獲取小麥的工具得到普及。元朝人王楨的《王楨農書》記載了唐宋大量的大型高效農具,如大型水車、麥釤等。明清時期,冶鐵工藝繼續進步,出現了生鐵淋口技術,但這種技術還不是很成熟,只能應用于小型農具,大型農具如犁鏵仍然要使用鑄鐵工藝。農具種類完全繼承唐宋,并沒有出現新型農具,甚至在唐宋時出現的一部分大型農具在這時反而消失了。由于種種原因,還出現了一些地方由畜力耕種退回到完全人力耕種的水平,這對資源利用和農業生產都是一種倒退。
2.農業科技水平。從土地耕作方式、土地施肥、種子培育等方面來比較,明清都繼承并超越了唐宋。明清時期土地耕作繼承了唐宋甚至更早形成的以耕、耙、耢、壓、鋤為特點的旱地耕種技術體系和以耕、耙、耖、耘、蕩為特點的水田耕種技術體系,并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發展完善,提高了耕作的精細化水平。農書是對農業技術水平的總結和反映,唐宋就有了專門的農書對當時的先進農業科技進行總結和記錄,如宋朝陳甫的《農書》,但此類專著數量很少。到明清時期,關于農學方面的著作紛紛出現,數量多,質量高,還出現了如《農政全書》等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集大成之作,這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農業科技在各個地區各個領域的推廣和普及,也反映了明清時期農業發展的水平。
3.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唐宋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創造性地確立了稻麥復種制和一年多熟種植,到了明清時期,稻麥是種制體系進一步普及和發展,并根據南北不同氣候特點,形成了北方二年三熟制和南方一年雙熟制,土地利用率進一步提高。同時,這一時期在一小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堤塘方式的土地耕種模式,典型的就是桑漁田循環耕種土地,已經有了生態農業雛形。在水利灌溉發展方面,唐宋大力發展農田水利,甚至還形成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太湖流域塘埔圩田體系。明清時期,北方大型的水利工程逐漸萎縮,南方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北方的井灌水利得到了較快發展,數量也十分龐大。
4.農業生產結構和區域的拓展。糧食種類在唐宋形成了以稻米和小麥為主,以粟黍為輔的種植格局,明清時期,稻米和小麥的主導地位進一步提升,同時,還引進和推廣了玉米、番薯、土豆等高產農業物種。經濟作物種植方面,唐宋時期以種植苧麻、蠶桑、茶葉、藥材等為主,到了明清時期,棉花取代了麻絲,成為最主要的經濟作物,同時,煙葉、油料、糖料作物等生產空前繁榮。在農業和牧業結構比例上,唐宋時期,國營牧業及家庭式的飼養家畜家禽都十分發達。明清時期,特別是在清代,農區政權和牧區政權實現了真正的整合,國家牧場衰落迅速,大量傳統的牧區被開墾為農田,內地的草地和荒山也被開墾為農田,農牧結構嚴重畸形。唐宋時期,長江流域經過長期的開發,由于氣候條件優異,成為全國農業經濟的重心。到了明清時期,由于長期的和平,人口迅速增長,農民開始自發地拓展農業區域,長江流域和江南地區繼續高速發展,同時出現了湖南湖北、江漢地區、四川等新興農業區,黃河流域的農業經濟也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復,邊疆地區被進一步開墾,農業種植區域空前擴張。
二、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分析
綜合上文分析,相比較唐宋,明清農業生產工具并沒有出現革命性的突破,大型高效的農具大量消失或未被使用,農業技術也沒有新的提高,北方的大型水利灌溉工程大量荒廢,農業種植區域空前擴張,造成牧業相對落后,引起畜力不足,致使很多地區由先進的畜耕退化到人耕,農業資源利用率并不高。到清中晚期,人口激增導致人均耕種面積減少和人均糧食占有量減少,這就造成勞動生產率的降低。當然,單純以人均糧食占有量作為衡量勞動生產率的高低是片面,因為農民除了糧食生產外,還有副業生產和經濟作物生產。著名學者李伯重就認為,清代江南地區典型的男耕女織生產模式,生產效率應該是農夫和農婦生產效率的總和,從而認為清代勞動生產效率高于前代的結論,也就是說,清代雖然人均糧食占有量減少,但副業生產和經濟生產可以彌補糧食占有量的不足。實際上,男耕女織的農業生產方式和歷史上夫婦并作的農業生產方式并沒有本質的不同,只是程度高低之分而已,唐宋時的經濟作物生產和副業生產也很發達,占有的比例也很大,所以,從明清全國范圍來看,其勞動生產效率并不比唐宋高。但另一方面,明清時期農業人口的空前增長和土地種植廣度的空前擴張,其糧食生產的總量大大超越了唐宋,加之男耕女織生產模式程度的提高,副業生產和經濟作物生產的總量都很大,社會剩余商品大大增加,人口需要的多樣性也逐漸提高,這在客觀上為農產品流通的發達和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提供了前提。同時,明清農業生產有明顯精細化耕種的趨勢。從中國農業歷史上來研究,精耕細作有兩種不同的發展模式,即主動的和被動的。主動式的精耕細作往往是伴隨農具的更新和耕作方式的變革,表現結果是耕種效率的提升和農業產量的提高,這是一種農業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大幅提高的模式。還有一種模式是被動性的,農民進行精耕細作不是因為主動地使用新農具或者采用新的耕種模式,而是因為人均土地占有量和糧食占有量的減少,不得已投入更多的人力,這種模式農業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不但沒有提升,還有所下降。很明顯,明清時期特別是清中晚期的精耕細作是被動的,也是不能提高勞動生產率的。
三、農產品的流通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近四十年的經濟建設和法律建設中,我們是否感覺到了市場與契約之間的聯接紐帶?毫無疑問,規范而有效的商品交換,就法律意義上的條件,依賴于下列諸項:經濟主體必須能夠在市場中自由讓渡自己的商品,保證對方取得商品的所有權而不被迫索,交易必須是基于雙方的自愿協商,不能有強迫、欺詐、顯失公平等因素,等價、有償應該成為交易的核心原則,誠實、信用則是市場行為的道德法碼……而所有這些,又都憑籍于一種超然的神圣力量才能得以實現與維護。這種力量便是契約法律制度。
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市場與自由契約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結果。毋庸置疑,商品交換中的主體平等性與意思自治性是人類思想觀念的一次歷史性進步。當著資本主義的市場發達到相應程度的時候,必然滋生出與之相適應的市場運行規則,即契約法律制度。而契約自由,便成為西方民商法中的基本理論支柱之一。
商品交換的經濟表現是市場,法律表現是契約。這就如同社會財富的分配關系在經濟制度上表現為所有制而在法律制度上表現為所有權一樣。商品交換產生市場,市場運行需要規則,規則的最高表現就是契約制度。簡而言之,契約就是市場的法律表現形式。故而,市場的發育與契約的演進是同步的,只有充分發育了的市場才能孕育出發達、完善的契約理論與契約制度,反之,科學、先進的契約理論與契約制度又必然對市場的發育與完善起到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
市場與契約的結合,經濟學與法學的聯袂,這是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的一條可行之道。
一、市場發育與契約演進過程中經濟摩擦的不可避免性
七十年代未揭開序幕的聲勢浩大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是以創建新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為目標的,從舊的產品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創新經濟秩序的實質意義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市場的發育和契約的演進無可置疑地成為改革和發展的主旋律。然而,歷史的因素與現實的條件將為這一進程設置諸多路障,不可避免的經濟摩擦構成了創立新經濟秩序的艱巨性和長期性。
首先,在一個已具有相對穩定的經濟運行體系的社會,實行歷史性的制度創新與體制更替本身就充滿著矛盾與風險。一方面,新的經濟秩序力圖擺脫舊體制的約束脫穎而出,而舊體制卻以其強大的慣性沖擊著市場運行;另一方面,逐步開始形成的新的體制與秩序由于自身的不成熟、不協調,難以同步更新和發展,其效應的積極方面也深受影響。因此,經濟關系中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的矛盾和摩擦便會不斷更迭,舊的剛剛消失,新的又會產生。
其次,在新經濟秩序的初創階段,有利于市場健康、正常發育的經濟環境尚未形成,新舊經濟秩序中各種決定經濟環境的因素相互重疊、脫節和沖突,導致現存經濟環境過多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經濟行為存在過多的盲目性、冒險性和投機性,由此又必然導致市場交易行為中的“一次化”和短期化。經濟主體,尤其是企業法人,還沒有從理性上把市場當做生存場所,把契約當作連接自己與市場的紐帶,市場交易目前仍以小批量、現貨、短期交
易為主要形式,這與新經濟秩序中將要創設的交易大宗化、期貨化和票據化相距甚遠。
第三,改革帶來的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構和責任關系的明確,不僅引起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矛盾,而且這種矛盾己深入到資產關系和財產制度,但最終會綜合反映在市場行為中。舊體制下對個人利益、局部利益、當前利益的漠視和壓抑,導致了經濟主體追求經濟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的虛化。而新體制下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則要求承認這些利益因素的存在,于是,利益對抗與利益排斥現象不可避免,并將伴隨著市場的漸進過程而長期存在,成為經濟摩擦的主要根源之一。
第四,市場行為的約束機制本身的摩擦,是導致廣泛經濟摩擦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市場行為和經濟秩序的約束力來源于以行政權力為保障的超經濟力量。這種行政約束帶著不可避免的盲目性和獨斷性,同時由于它凌駕干經濟主體的意愿之上,體現若國家干預經濟的行政隨意性,因而國民經濟的低效與停滯被表面上的穩定所掩蓋。新經濟秩序的創建以及由此產生的新型的約束機制-契約法律約束的萌芽,必然要求與舊的約束機制“分庭抗禮”,而這種對抗又衍生出大量的新的摩擦。
第五,長期以來形成的法律虛無主義遺害至今。有關市場秩序與市場培育的民事立法和經濟行政立法,無論從立法宗旨、立法內容,還是立法技巧,都與新經濟秩序的創立難以適應,使得新秩序的脫胎因缺乏有效的法律導向與法律保障而困難重重。立法的滯后與不嚴密、執法的隨意與不嚴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摩擦的深度,強化了契約化進程的難度。近幾年頒布的一些重要的關于商品經濟與市場的立法,如《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企業法》等,就是例證,這些立法盡管對于我國的改革開放起過極為重要的作用,可謂功不可沒,但其立法宗旨、立法內容之弊端與缺陷也是非常明顯的。而很多有關市場秩序和市場培育的立法目前還是空白,如民法中的物權法、擔保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信托法、合伙法等,經濟行政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二、經濟摩擦與契約難題的主要表現形態
市場發育過程中的摩擦也就是契約演進過程中的難題。這種摩擦與難題以多層次、多形式表現出來,互相交疊,錯綜復雜,從一個極為重要的角度揭示了我國目前市場與契約制度的總體輪廓。現擇其要者列舉如下:
1.對契約行為的非法律干預,致使大量已訂立的合同無法履行。契約神圣的觀念尚未扎根于經濟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頭腦,契約成為行政權力的附屬物,使得已簽訂的合同往往處于法律效力的不確定狀態,威脅著正常的市場交易關系。
2.市場發育的低水平給交易伙伴帶來的高成本,是摩擦的重要體現。由于舊的流通體制仍在起著相當大的影響,新的市場體系尚顯稚嫩,交易對象的廣自由選擇和交易伙伴的自由組合因受制于單調、狹窄的市場渠道而十分困難。
3.對市場價格波動的不適應,給發展契約關系也帶來難題。舊體制下的產品價格對于企業來說是無足輕重的。長期的計劃價格制度使得不少企業時至今日仍對市場價格缺乏應有的敏感與準確判斷,不適應突然出現在經濟關系中的市場價格波動與變化,更難形成根據市價變動而及時調整經營計劃的能力。現在許多合同糾紛就是由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根本來考慮價格因素,因而一旦發生價格變化,便往往以違約作為對市場價格波動的反應而產生的。
4.因大量違約造成的嚴重拖欠貨款現象,引起市場交易中的連鎖反應,造成新秩序的不穩定。拖欠貨款的原因,有確因資金缺乏而無力支付的,也有故意拖欠、無理拒付的。追不回貨款的企業,只得“另辟蹊徑”,靠對別的企業再違約而緩和自己的困境。于是,錯綜復雜的連鎖違約和三角債現象便廣泛地涌現了。
5.大中型企業的壟斷與自由契約的沖突已見萌芽。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生產力結構,使得有些領域形成了人為的行業壟斷。不少大中型企業對某些行業的生產、經營存在著實際上的封鎖、壟斷,支配著其他企業的生產與經營。壟斷的結果必然是對自由競爭的限制,這與正在創建中的自由交易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顯然是背道而馳的。
6.企業預算的軟約束狀態,減弱了企業的索賠動機,同時為企業嫁禍于人找到了借口。若遇他方違約,企業寧愿向上級機關要求突破預算追加資金,而主管機關則有權任意壓縮預算,減少投資。此時企業就難免發生履約困難,而最容易采取的彌補措施就是通過對他方違約,轉移損失,以平衡自己的利益。
7.司法機關追究違約責任的過大偏差,尤其是模糊責任界限的大量調解,淡化了權益觀念,助長了違約意識,從而影響了契約化進程。合同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普遍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在計算違約金與賠償金時忽視間接損失,違約方只承擔有限的直接損失責任:二是過份強調調解結案,而大量的調解是以和稀泥式的折衷調和為特點,其后果不僅是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更嚴重的是使違約人的違約心理得不到應有的警醒,進而產生敢于進一步違約的潛在僥幸心理,這無疑給正常的市場交易埋下了隱患。
8.訴訟成本的高昂與合同訴訟對審判機關的要求之間存在嚴峻的矛盾。企業為解決一個合同糾紛往往需要付出過高的代價,這首先體現在訴訟時間的拖延上,一個案件有的耗時達二、三年,雙方當事人都被拖得精疲力盡;其次,審理結果每每難盡公平合理,當事人期待已久卻大失所望;再次,即便是公平合理的判決書、調解書,其實際執行也是多費周折,極不容易。這些因素使得糾紛當事人在是否訴諸法律時往往猶豫不決,不少企業權衡再三后,干脆放棄訴訟的選擇,最終不了了之。
9.立法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以及立法本身的不協調、不科學,既是產生摩擦的一個重要誘因,也是摩擦的一個主要表現形態,這主要體現在:1)立法滯后,改革措施與改革成果得不到法律及時有效的保障,缺乏超前立法的意識;2)立法內容不嚴密、不科學,伸縮性大大,造成理解上的混亂和執法上的隨意性;3)法律監督的立法不配套,造成因缺乏法律監督而形成的執法不力甚至事實上的無法可依;4)法律、法規之間前后沖突、相互沖突的現象頗多,造成執法、守法上的無所適從,降低了法律尊嚴的,5)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規以試行、暫行的形式頒布,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三、減少摩擦、加速創建市場運行新秩序的法律對策
首先,我們必須意識到:商品經濟新秩序必須建立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上,只有運用法律確立和保護商品經濟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商品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表現為規則、制度,新經濟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實質上就是一種法律秩序。商品經濟運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要求各經濟關系主體間公平競爭,平等交易,排斥對市場行為的非經濟的權力滲透和干預,而只遵循價值規律和法制原則。因此,必須首先確立法律的絕對權威和尊嚴,打破官本位和權力過分集中的桂桔,在全社會樹立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觀念。
其次,就治理、整頓本身而言,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治理、整頓,而不是長官意志的任性的治理、整頓。治理、整頓是必要的,而且不能手軟,應從嚴整治。但所謂嚴,要從法律上嚴,要依照法律采取各項整治措施,不能超越法律,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事實上,治理、整頓如果不依法進行,就不可能達至預期的效應,只能是嚴一陣又松一陣,有的嚴有的不嚴,隨意性太大,風險也就增大,最終回到“一統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統”的老路上去。所以,既要防止治理、整頓走過場,又要避免治理、整頓走過頭,就必須將“治理整頓”置于理性的、嚴格的法律規則和程序之下進行。
這里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技巧問題。過去,我們以政策導向改革,每一次重大改革方案的出臺都是以政策形式,當政策指導下的改革發展得較為成熟時,再追加立法。這種做法過分強調立法條件的成熟性,忽視立法的超前性和對經濟發展導向作用;而且,由于政策相對于法律而言,無論是嚴肅性、穩定性、連續性、權威性,都遠不及法律并容易為長官意志和行政干預找到借口。因此應從以政策推進改革盡快過渡到以政策-法律并重推進改革,并最終走向以法律推動改革。
第三,強化市場發育和契約化進程中的法律約束機制。就市場交易和契約行為而言,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就是合同法,它對于市場運行狀況起著直接的作用,是法律約束機制的精髓,因此,強化契約的法律約束機制就意味著一部條款齊備、內容翔實、邏牲嚴謹的合同法的頒布與施行。然而,目前調整我國契約關系的基本法即《經濟合同法》,頒布于1981年,由于這部法律是在農村改革初起而城市改革尚未正式拉開序幕的背景下制定的,其所規定的內容、原則以及立法技巧等已與現在深刻變化了的經濟條件脫節甚大,無法適應。因此對現有《經濟合同法》作大的修改實為刻不容緩。我認為,修改該法的基本思路應當是: 1)從性質上把合同法規定為商品經濟和市場運行的基本法律制度;2)確認廣泛的契約主體,賦予所有經濟主體以參與契約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3)擴大契約對經濟生活的覆蓋面,將改革中出現的大量新型合同如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合伙合同、聯營合同、居間合同、委托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圍;4)合同法的原則和內容應當能夠促進市場的發育與成長,便于各種市場交易活動的有效進行,保障市場運行的有序狀態,鼓勵人們的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5)突出契約自由和尊重企業法人自由意志的原則;6)嚴格違約責任及追償制度。
第四,加快流通體制改革,加緊完善市場規則。如前所述,商品經濟祈秩序首先體現在市場秩序上,現階段各種磨擦與漏洞大都產生于流通領域,治理、整頓的焦點也集中于流通領域。流通領域混亂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商品交換和競爭的市場規則。由于多年的改革僅僅側重于主體方面的簡政放權,僅僅熱衷干推行橫向聯合、承包祖賃等,忽視了市場法則的創建與運用,忽視了市場外部環境的治理,使原本設想的平等、繁榮、穩定、健康的市場景象遲遲未現。因此,必須盡快建立一套包括使用國家和集體財產的責任、政府在市場競爭的超脫地位、合同的權威、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在內的市場法律制度,制訂市場管理法、競爭法、價格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法等法規。同時,通過增加交易渠道、發展貿易組織、促進市場信息傳播,改進商品推銷形式等途徑,加快流通領域的改革。
第五、加速政企分離和廉潔政府行為。龐大的官僚機構,強烈的官本位意識,官權的繁衍與擴張,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腐敗現象,從來就是改革的主要障礙和威脅,其危害遠比價格、工資等改革難題的風險大得多。就政企關系而言,企業至今仍保持著依賴政府的制度慣性和心理慣性,其獨立法律人格尚未徹底形成,這是嚴重違背市場運行和契約發展方向的。
因此,必須一方面提倡政府廉潔清正,減少經濟行為中的低效與腐敗現象,另一方面加快政企分離,創新和完善企業制度。對于國有企業來說,通過承包和租賃以及資產經營責任制的推行,逐步形成關于國有資產關系和國營企業經營機制的契約制度,將企業制度的改革置于法制契約他的基礎之上。
第六,進一步改革金融體制,建立金融調節系統,擴大資金市場。資金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資金市場的形成與完善本身就是契約演進的重要標志。目前,除鞏固已經開始發展的資金同行拆借、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外匯調劑等措施外,還應準備創建證券交易所,鼓勵企業發行債券,推行商業信用票據化,同時加緊制訂《票據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條例》等金融立法,保證資金市場的順利發育。
第七、加強和改善對指令性計劃合同的管理。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計劃的執行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實現的,因而計劃合同的履行情況是反映我國市場運行狀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計劃合同的管理,提高其履約率,首先要求企業和國家主管機關在認識上有正確的著眼點,要強調計劃合同的法律屬性,并協助和監督企業優先執行好計劃合同。
第八,改進立法技術,提高立法質量。既然商品經濟新秩序實質上就是法律秩序,那么完善、科學的立法便成為決定性的因素。這方面的改進措施包括:1)重視立法的可行性研究,盡量縮小法律與現實的距離;2)加強立法預測性,重視超前立法;3)搞好各層次、各類別立法之間的平衡協調,減少和避免立法上的沖突與摩擦;4)注重借鑒和吸收國際上成功的立法經驗,尤其是西方國家民事、經濟方面的先進經驗;5)把立法重點放在與治理、整頓和經濟改革最密切相關的市場和流通領域,健全一整套的契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