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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海洋污染的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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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現狀

第1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論文關鍵詞 風險社會 海洋污染 刑法規制

一、風險社會語境下加強我國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必然性

“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針對西方國家工業化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反思基礎上提出的,此后德國刑法學界以此為基礎逐步構建了風險刑法理論體系并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一般認為,風險刑法是為應對風險社會而產生的一種刑法觀念,它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刑法規制關口前移,改變了傳統刑法對某些危害人類生存安全的罪行處罰過于滯后的做法,進而實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人類安全的目標。在風險刑法觀之下,一些對人類生存安全造成潛在嚴重威脅的行為,即使沒有出現法益侵害的結果,也應予以刑罰處罰。

目前海洋污染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一個共同問題。隨著海洋環境危機的日趨嚴重和人類認識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強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已成國際趨勢。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步認識到海洋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嚴重影響,紛紛加強了對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我國海洋同樣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壞。從我國每年公布的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看,我國海洋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海洋環境質量不容樂觀。所有這些都暴露了我國海洋保護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發生的遼寧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更為我國海洋保護敲響了警鐘。風險刑法理論與環境犯罪須臾不可分,目前我國海洋污染問題已成為風險社會的常見風險形式。“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刑法最根本的價值訴求是‘防范風險、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講,環境犯罪立法與風險社會的刑法具有價值基礎上的同構性”。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調控手段,面對威脅全人類的海洋風險,有必要在預防和懲治海洋污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法規制,既是當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之需,也符合風險社會語境下國際社會加強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國際潮流,體現了風險刑法追求人類生存安全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現行海洋污染刑法規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頒布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并且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近20個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由各種形式的國內法及我國締結或簽署的多邊國際環境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等組成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有關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則相對滯后,它經歷了由粗疏到相對細致的立法演變過程,1979年刑法沒有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單獨設罪,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犯罪行為參照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1997年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構成犯罪的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則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并相應將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變更為“污染環境罪”,對于懲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我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的現實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體現生態中心主義法益觀

傳統的人本主義法益觀是在工業化程度不高,人類對海洋污染的后果認識不充分基礎上產生的。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海洋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不是海洋生態環境,而是人身和財產權益。“因為,環境不是利益的歸屬主體,不能反映利益,環境利益只能透過人才能表現出來,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第38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代之以“嚴重污染環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但不難看出,現行刑法尚有不少傳統人本主義法益觀的遺留,從我國現行刑法把海洋環境犯罪放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來看,可知海洋生態權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護的法益,也不是保護的重點。

(二)缺乏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的犯罪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在應對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堅持“末端應對中心主義”,污染海洋環境并造成嚴重后果才可按犯罪進行處理,而對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則未予以規制。刑法修正案(八)雖對該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仍以“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結果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有學者認為,刑法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本罪在修改后已從結果犯轉變為行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并達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理念從人本主義向環境本位回歸的態勢。 但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環境罪的立法轉變并不意味著由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變更,原因在于,“根據犯罪的本質,行為犯也必須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質,否則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認為行為犯是只需要實施一定的行為就成立的犯罪,則可能意味著不需要法益侵害與危險,這會導致將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不當擴大處罰范圍。”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除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外,還另外附加對行為后果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顯然,“嚴重污染環境”并非是對行為本身的要求,而系對犯罪結果之強調。因此,修訂后的污染環境罪,體現的還是傳統的“末端應對中心主義”對犯罪結果的要求。

現行刑法將大部分環境犯罪規定為結果犯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傳統,并與立法者的懲治目標相一致。 然而,隨著我國海洋污染日益嚴重,刑法這種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頭干預的應對方式已明顯滯后,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刑法在預防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決認定犯罪因果關系方面存在的困難

我國在確認海洋犯罪的因果關系和責任制度的問題上秉持了主客觀一致原則,要求污染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且行為與結果之間還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然而,海洋污染的過程較之傳統的環境侵害行為更為復雜,它往往是經過多種因素最終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為人尤其是污染企業基本上對污染的證明形成了知識壟斷,作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公訴方,事實上很難證明污染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難以證明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我國現行環境刑事立法未對因果關系的推定以及相關關系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未能有效破解認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關系的難題,使得許多污染海洋犯罪游離于刑事法網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擊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獨立罪名缺失,且現有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刑法對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設立獨立的罪名,司法實踐中對污染海洋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定罪處罰,使污染土地、污染水體、污染大氣并列成為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但這三類行為性質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污染行為各自產生危害的機理大不一樣,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將此三種性質各異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當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實踐對海洋污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現行刑法第338條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資格刑的規定,難以有效地對海洋污染犯罪進行打擊與預防。

三、完善我國污染海洋犯罪的設想

(一)獨立設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須因應海洋環境惡化而造成的現實或潛在風險,實現“從人本主義的立法價值觀向海洋環境生態主義的立法價值觀”的轉變,因此有必要將污染海洋罪從污染環境罪中分解出來,設置與海洋環境保護相適應的獨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體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雖同屬污染環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圍卻遠超一般環境違法犯罪,從本質上說,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為海洋環境生態安全,而非簡單的與人類本身有關的法益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從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均將本類犯罪歸屬于“公共危險罪”即可證之。且“由于涉海領域的犯罪具有多發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的特點決定其在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難,在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和犯罪起刑點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陸地上的刑事法律規范”, 增設污染海洋罪不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懲治有損于海洋環境的各種犯罪行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設置污染海洋罪不僅是成文法國家立法大勢所趨,更是我國將所加入的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的要求。目前有關國際條約或國際協定已對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或參加國必須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范圍內在將其規定轉化為國內法規定。同時,國外一些臨海國家均在刑事立法中專門設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國如不因應形勢增設污染海洋罪,勢必影響對有關犯罪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合作。

(二)增設抽象危險犯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兩類。二者雖然都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定罪依據,但抽象危險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險的擬制性基礎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只要行為本身具有刑事違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程度以及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風險社會背景下,我國海洋犯罪中僅設置具體危險犯顯然是不足以嚇阻和懲治日益嚴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國欲突破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缺陷的考量,我國刑事立法在設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時,應增設海洋污染源頭干預環節的抽象危險犯。

1.增設抽象危險犯是海洋刑事立法從“人類中心主義”向“生態中心主義”轉變的必然要求,體現了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風險刑法所追求的“生態中心主義”,要求將對海洋環境形成潛在威脅的、雖尚未出現嚴重后果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也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

2.從行為的危險性角度來看,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國內外刑法學者如雅科布斯、耶賽克、羅克辛、王皇玉等,均紛紛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抽象危險犯的刑罰理由。筆者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具體到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應從其危險行為是否具有嚴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實踐中,海洋污染行為侵害的對象往往是大范圍內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環境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往往很難恢復,甚至不可逆轉,而且治理代價昂貴且結果不可預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將污染海洋的危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這是犯罪本質的要求。

3.從對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抽象危險犯應對模式更具實效性。對普通污染來說,結果犯應對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為具有“侵害對象不確定、危害后果嚴重且不可逆轉”等特點,如按結果犯模式應對則會使得刑法介入時間過于滯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從事海洋活動因而產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險時,刑法便予強力介入,不僅可以降低其作為公害犯罪的成立標準,減輕國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時地將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狀態,彰顯刑法的預防、震懾、引導功能。

(三)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相關關系是統計學上的一個概念,它與因果關系一樣,也是說明事物之間聯系的重要形式。為應對日益嚴重的海洋風險,我國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關關系原則。

1.相關關系能為我們提供新的視角,有助于破解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難題。過去我們習慣性地用因果關系來探求事物的聯系。即使無因果關系,我們也還是會假定其存在,而對相關關系基本不予考慮。但研究表明,因果關系被完全證實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也是比較困難的。相對因果關系而言,相關關系對證明的要求則較低,只要找出兩個事物之間的關聯關系,我們即可預測、推定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系。在海洋污染犯罪處理上,倘若恪守“無過錯即無責任”、“主客觀相統一”等固有觀點,想從正面突破刑法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并不現實。相反,如果我們有條件地實行相關關系原則,從對于因果關系的追求中解脫出來,轉而將注意力放在相關關系的發現上,則破題變得極有可能,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環節,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制裁。

2.國外有關立法、司法實踐我國實行相關關系原則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近年來,有鑒于證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現實困難,國外許多國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國等紛紛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產生了一批理論創新研究成果,同時,他們又及時將這些理論研究成果應用于本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如日本在其頒行的《關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條就對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不難看出,國外立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與相關關系原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關聯關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訴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結果提出證明時,則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國外“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破圍成功的經驗啟示我們:刑事領域中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嘗試。

3.適用相關關系原則不失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類社會已進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人類改變探索世界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必然會影響到法科的價值體系、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換言之,大數據時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變為可能。相關關系的基礎是有關數據的采集,核心是量化兩個數值之間的數理關系,關鍵是預測和推定。因此,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正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反之,當兩個數值之間出現負相關關系時,即可推定兩者之間不具關聯關系,刑事追究自然無從談起。很顯然,這種通過采樣分析數據得出的結果是有一定的科學根據的。

4.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必須加以嚴格限制。從本質上來說,相關關系是在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的情況下通過關聯關系的強弱而得出的一種推論,但鑒于物質世界因果關系的極端復雜性和無限性,這種推斷出的結論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偏差。因此,我們應對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適用相關關系原則有所節制,嚴格區分相關關系與“有罪推定”,嚴格限制相關關系原則的適用范圍,嚴防“超犯罪化”情況的出現。

第2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海上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和海洋油氣資源的進一步開發,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斷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種海洋污染類型中發生頻率最高、分布面積最廣、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種。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的墨西哥灣石油鉆井平臺“深水地平線”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灣,平臺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積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達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濕地和海岸,嚴重威脅當地生態環境。美國政府估計,有1800萬至4000萬加侖的原油泄入墨西哥灣,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深重的生態災難,給當地環境和生態系統帶來災難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連新港至保稅油庫輸油管線發生閃爆,引發大火,導致1500噸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達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間中國沿海水域發生溢油量50噸以上的事故高達30起。這些都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我國海上油田開發現狀及海上防污染情況

據報,2010年中海油將在中國海域建成5000 萬噸油當量油氣產量,建成一個“ 海上大慶”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產原油和天然氣2013 萬立方米油當量。目前,我國沿海大規模開發的油田有北部、東部、南部三個油田塊區,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灣和黃海北部。狹小的渤海灣內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勝利油田三大開發商,有30多個油區、2000多口油井、100多個采油平臺、20多艘移動鉆井船、100多艘為之服務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儲油輪。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類作業船舶眾多,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儲油船密布,可以設想,如果某油田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將是無法估量的。另外,從我國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監管的部門有海事、漁政、邊防、海洋局等多個部門,各省對海洋管理進行“條塊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鄰近海域,這一體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綜合管理職能,存在體制、機制問題。因而,如果海上油田發生類似墨西哥灣漏油惡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勢令人堪憂。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類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臺之間外輸油水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業頻繁,主推進器和側推器長時間高負荷運轉及漁網絞纏造成的推進器損傷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機艙機械故障導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機艙艙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應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鉛封,由主管機關批準的專業公司回收處理并發證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燒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對海洋的影響;工作船生活垃圾,運輸貨物的包裝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鉆井平臺造成的污染

鉆井平臺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臺與工作船外輸或儲油輪(FPSO)與外輸船舶作業過程中的溢漏。②平臺機械作業及機器處所形成的油類殘渣和油污水。③鉆井或采油過程中油管中的殘油。④鉆井或采油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和事故,如井噴等。

泥漿作業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漿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泥漿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學制劑對海洋的污染;平臺增產作業中使用的酸性液體和鹽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如巖屑等;平臺的生活垃圾及運輸物品的包裝材料等。正常情況下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儲油輪類似一個中等規模的化工廠,作業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業時發生油污的處置措施

對于工作船與平臺對外輸油過程中所發生的溢油比較好處理。只要值班人員到位,及時關停泵閥,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氈和木屑來處理,必要時放艇回收處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進器受損漏油,大多是軸系軸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種情況較難處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開,形成比較亮的油帶,如果漏的比較輕,泛到水面會是由一個點擴成比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發現上述狀況應立即和平臺溝通中止作業,及時返港修理。另需視現場態勢報告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使用消油劑,盡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減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燒對環境的污染,船舶應加大對主輔機維護保養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況,燃油充分燃燒,減少對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縱應盡量規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縱特性,避免大負荷頻繁用車。

突發事件導致的大面積漏油。當油田平臺因突發事件發生大面積漏油事故時,船方應第一時間報告主管機關,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撤離平臺作業人員。關于現場油污的清理,要根據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則,采取圍油欄圍堵、機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拋灑消油劑等方法。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圍油欄圍堵和機械回收同步結合作業,效果會更好;機械回收設備要根據實際不斷改進,才能在實戰中發揮作用。人工回收時,實踐中用尼龍網做成的網兜進行收集效果較好。如果海況不好或面積很大無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時要建議果斷噴灑消油劑;對原油來說,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層,普通的噴灑效果不明顯,筆者在大連清油時采用后操臺操縱,利用螺旋槳的倒車水流攪動油層,同時消油臂噴灑消油劑,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層不是很厚的溢油時,實戰中船員們利用虹吸水槍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劑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這兩種方法非常實用簡單,值得推廣。

相關建議

海上各類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國家政府特別關心的問題,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線航海人員的高度重視,建議在航海教育過程中強化海洋防污染知識和技術教育。

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時有違規現象發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對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培訓考試。加強宣傳、引導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提高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業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有關操作程序,比如拋錨時錨點的選擇要慎之又甚,防止拋錨時碰到海底輸油管線,發生油管破裂釀成溢油事故。建議在復雜海區進行重要作業時,船長應充分考慮到平臺海底管線分布情況,必要時申請專業定位人員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協助拋錨。

隨著近年來救撈系統應急救助搶險打撈技術的發展,應急救撈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在溢油應急處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設備需要升級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建議加快溢油裝備配備及防污染技術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級、開發和引進,以便未雨綢繆。

結束語

第3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浙江海洋學院,浙江 舟山 316022)

摘 要:海洋經濟作為未來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國海洋經濟的開發同樣面臨著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本文在對當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進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洋經濟

中圖分類號:F06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2-0189-03

推動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政策經濟背景:我國是海洋大國,有著豐富的海洋資源和海洋開發經驗.2013年全國海洋生產占國內生產總值總額的9.7%,其中,海洋第一、二、三次產業增加值分別為2327億元、21835億元、21408億元,海洋經濟三次產業結構為5∶48∶47;海洋相關產業增加值19062億元,全年涉海就業人員比上年增加70萬人.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 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現狀

1.1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與保護

海洋本身對危害自身生態環境的有害物質具有一定的自潔功能,因此,盡管幾千年來人類一直對海洋資源在開發和利用,但是海洋的環境還沒有惡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但隨著人們對海洋資源更深層次的利用,各種不正當利用海洋資源以及人類生活導致排污活動,不利于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海洋生態環境日趨嚴重和復雜,不僅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海嘯、風暴潮等海洋災害,更多的是由各種人類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

1.2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困境

當前我國突出的海洋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海洋污染和海洋環境破壞這兩個領域.根據1970年聯合國對海洋污染的定義,海洋污染主要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包括海洋),從而導致生物資源的損害,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海洋活動,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人類對于海洋資源的經濟開發必然會對其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四海海洋污染形勢不容樂觀,需要合理有效的治理.目前,我國的海洋污染主要集中在黃海海岸的北部地區,遼東灣、渤海灣、江蘇沿海、長江口、杭州灣、北部浙江沿海、珠江口等海域.全國海域的污染水質以第二類(較清潔)水質的海域面積為最大,達47840平方公里,而劣于第四類(嚴重污染)水質次之,達43800平方公里.

1.3 渤海海域的污染程度最高,污染情況不容小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加大了對海洋經濟的發展,加速了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導致海洋環境不容樂觀,海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不不完善.對海水的污染分析可以發現,一直以來,渤海海域的污染最為突出,且污染的面積略有增加,東海的污染程度相對較低,但由于其海域面積基數較大,東海海域的污染海域面積卻居四大海域之首,達62670平方公里.自2004年以來其污染海域的面積占全海域面積的平均比例為8.96%,水質總污染比例目前基本與黃海相當,海域面積最大的南海海域的平均污染面積比例為0.62%,是四大海域中污染程度最小的區域.

1.4 各大海域海洋災難頻發,海洋生態環境風險嚴峻

當前由于我國不注重對于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開發,海域的赤潮、風暴潮等海洋污染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對海洋環境造成了破壞,這也不利于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13年,我國的近岸海域污染尤為嚴重,主要表現在陸源排污壓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嚴重、赤潮災害多發、局部區域海水入侵、土壤鹽漬化、海岸侵蝕等災害嚴重、海洋溢油等突發性事件的環境風險加劇等.這些危害顯然不利于生態經濟的發展.

2 制約海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類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也在不斷的加深且速度之快.目前,全球海洋經濟的發展也存在諸多問題.

2.1 海洋資源浪費現象嚴重

隨著陸地資源的日益枯竭,海洋資源成為了各個國家爭搶的對象,意欲從豐富的海洋資源中尋求更大的生存機會,因此海洋資源突顯得越來越重要.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搖籃,蘊藏著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無論是大洋還是海岸帶,無論是海水表面還是海底世界,海洋中到處遍布著豐富的海洋礦產資源和化學資源.目前世界上95%的鉆石、90%的金剛石、75%的錫石均來自濱海砂礦,而且在世界海洋3500-6000米的洋底處還儲藏著約有3萬億噸的多金屬結核,其中錳的產量可供世界用18000年、鎳可用25000年.世界關于海水化學資源的利用主要在于海水的淡化和海水溶解物的利用.當前海洋資源的利用不夠完善,開發的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導致了海洋資源越來越少.目前我國存在許多不科學、不合理的海洋開發活動,主要體現在漁業捕撈和海水養殖等方面,這對海洋生態結構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海上石油、化學品運輸的泄漏事故,以及因對沿海港口和碼頭的廢水、廢物的處理不當,致使海洋傾廢量增加;許多不科學的海岸工程建設改變了局部水文的動力條件;沿海灘涂的盲目圍墾致使海岸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入海流域的斷流對沿岸海域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造成一定破壞;某些外來物種的盲目引進,嚴重危害著本地物種的安全.

2.2 陸域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現象嚴重

我國海域的陸域污染源約占入海污染物的90%以上,其中以陸地企業向大海中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廢水等污染物的工業污染源為主.其余陸域污染主要包括以生活廢水、生活垃圾為主的生活污染源,過量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污染源,以及在水產養殖過程中的陸上養殖污染源.目前全國陸源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僅27%入海排污口全年四次監測基本達標.近岸局部海域受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等影響,約4.4萬平方公里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約2.2萬平方公里近岸海域水體呈重度富營養化狀態.

2.3 海洋科研機構人才稀缺

目前我國海洋科技人才的教育仍以大學本科為主.但其實對于理論功底和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的海洋科研機構,尤其是海洋基礎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研究機構來說,對高層次的博士人才需求量相對更大,而我國目前的人才構成狀況卻遠不能滿足這方面的要求.目前海洋技術服務研究中本科成員的構成占51%,四類研究機構中本科生比例最高,而博士學位科研人員的比例僅占4%;海洋信息服務技術研究機構中本科生的比例也高達48%,居第二位,博士學位科研人員的比例僅占6%;海洋工程技術服務業和海洋基礎科學研究業研究人員中本科生的比例分別占總量的37%和31%,博士比例分別為13%和25%.因此,在發展海洋科技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培養或引進“高精尖”類的海洋科技人才,這是提升海洋科技水平的基本前提,不可小視.

3 推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海洋經濟的發展需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海洋開發和海洋保護都需要有可持續的理念.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都在紛紛搶奪海洋資源,在陸地的資源變得枯竭的背景下,海洋資源已逐漸成為主要戰場.因此,在全球越來越嚴重的資源危機的情況下,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發展規律,不破壞和犧牲海洋資源,才能爭取在生態經濟的背景下的海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3.1 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

對于地球來說,任何資源都不能毫不顧忌永無止境的開發和利用的,尤其是不注重對海洋的保護.在海洋資源的開發過程中,要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努力保持海洋的生態的平衡,而不是過度的采撈.尤其是像海洋礦產資源、海洋土地資源、海洋空間資源等這些海洋的非再生資源,需要保持一定的存儲量,實現海洋資源的再利用.不僅可以采取技術手段作為著手點,提高海洋資源開發的技術創新的水平,同時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效率,促使海洋資源向生產力的方向轉化.當然,也應該注意海洋資源利用的集約性,改善海洋資源的周邊環境,提高海洋資源的內在價值.

3.2 海洋資源開發戰略需要合理規劃,推動綠色能源的利用

海洋資源的多樣性,應用范圍的廣度決定了在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選擇頗多.然而,陸地的資源的開發經驗告訴我們,粗放型的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是不可行的,只有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對海洋資源進行合理規劃以及開發和利用,才能實現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循環發展.當前我國對綠色海洋資源的利用的程度仍然不高,主要原由是目前的海洋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水平還不能滿足一些綠色海洋資源開發的需要,對于綠色海洋資源的開發力度遠遠不夠,缺乏對海洋能源開發的科學合理規劃和利用.此外,對海洋綠色資源的研究可以發現,如海洋熱能、潮汐能、波浪能、鹽差能和海流能等海洋能資源和海洋海水的資源等綠色海洋能源,大多用于代表著海洋經濟未來發展方向的海洋新興產業.因此,我們必須對海洋的綠色能源進行開發和利用的同時與海洋產業相結合,有規劃的對海洋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從而推動綠色海洋能源能被充分有效的利用.

3.3 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社會海洋保護意識

切實保護海洋環境,一方面是海洋法律法規和嚴格的執法監督管理相關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還在于全球的積極參與.但受長期的歷史觀念的影響,我國人民的海洋保護意識卻相對薄弱,沒有從根本上形成保護海洋環境的觀念.此外,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明顯滯后且不夠健全,嚴重制約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效的規范化管理.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以改善和提高大眾的海洋保護意識.

3.4 推進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科技含量

人類社會使用土地資源的經驗告訴我們,海洋產業不能再走陸地的產業發展的道路,而應該是集約重質量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海洋產業高投入、高科技這些特點也決定了技術創新對提高整個海洋產業的科技增加值和效率水平的重要性,這必將對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海洋產業的技術水平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入手.一方面,對于涉海企業,應著力提高企業創新管理能力,加強研發投入,引進海洋高科技管理人才;一方面要著眼于體制支持,加大對于海洋的科技和資金的投入的支持的力度.尤其是在發展海洋經濟的過程中,相關航運的配套的金融環境和法律等基礎設施還遠遠不完善,只有不斷地完善相關的配套的金融產業體系以及政策環境,才可以使得海洋經濟的發展朝著可持續的發展的道路前進.

3.5 完善開發海洋的航運金融工具

目前我國的航運金融體系較為簡單化,銀行一直都承擔了主要的融資的功能,航運的融資體系極為不完善.從發達國家的國際航運金融市場的發展特點來看,以投資基金模式運營的私人股權資本正逐漸成為航運金融市場的一個發展主力,所以我國應該充分認識到當前的形式,利用我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完善航運的金融工具.

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海洋經濟發展迅猛,但在當前生態經濟的背景下,海洋經濟的開費問題相對嚴重,不符合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在全球越來越嚴重的資源危機情況下,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發展規律,不破壞和犧牲海洋資源,才能爭取在生態經濟的背景下的海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對策主要可以如下:重視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性;海洋資源開發戰略需要合理規劃,推動綠色能源的利用;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社會海洋保護意識;推進技術創新,提高產業科技含量;完善開發海洋的航運金融工具.

參考文獻:

〔1〕朱炳元.關于《資本論》中的生態思想[J].研究,2009(1):46-55.

〔2〕馬彩華,等.海域承載力與海洋生態補償的關系研究[J].我國漁業經濟,2013(3):106-110.

〔3〕姜旭朝,張繼華,林強.藍色經濟研究動態[J].山東社會科學,20120(1):105-114.

〔4〕劉濤,曹廣忠,等.區域產業布局模式識別:指標體系與實證驗證[J].地理科學,2013(2):190-196.

〔5〕崔力拓.河北省海域承載力多層次模糊綜合評價[J].我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2):26-31.

第4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再而,我國有著漫長的海岸線,海洋問題時刻影響著沿海地區甚至內陸地區的生活,北戴河作為渤海灣的一片重要海域,通過對北戴河的海洋相關問題的調查,對我們探究渤海的海洋污染問題會有一定的啟示。

2010年7月7號清晨五點十分,伴隨著火車的緩緩停歇,我們踏上了這次實踐的目的地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早上我們經過稍事休息,開始了我們的初步工作,去北戴河附近的各海濱浴場了解情況。

我們分別探訪了海濱汽車總站,劉莊附近的三個免費海濱浴場,記錄了浴場周邊的環境和海水的情況,發現了以下問題:

1、浴場周邊的環境不是很理想,很多地方留有游客留下的飲料罐、紙屑、果皮等垃圾,而且垃圾箱放置不是很合理;

2、一些游客對沙灘上石頭旁的“禁止攀爬”的標語視而不見,依然攀爬留念;

3、海水里漂浮著部分游客帶入的垃圾物品,沙灘上很多地方隨處可見游客留下垃圾的影子;

另外,我們在調查途中不經意發現北戴河市內的一些河流水溝的情況,這些河流布滿了綠藻,靠近會聞到陣陣難聞的臭味。我們詢問附近的市民,得到的回答是這樣的情況已有一段時間了。

在坐公交沿海邊行走時,我們時不時會看到很多簡陋的漁船在岸邊,這些漁船大都是靠柴油發動的,我們對漁船的經常出海打漁是否會殘留部分柴油于大海中從而污染了海洋生態而產了疑問。

當天晚上,我們從網上和當地居民那了解到秦皇島海岸線在2006,2008和今年初都發生過石油泄漏污染事故,在去年底北戴河還發生了赤潮,給當地漁民和政府帶來了許多困難,根據當天的走訪情況和了解到的資料,我們設計了調查問卷。

隔天一大早,我們把昨天晚上設計的問卷我們再次來到昨天去過的各海濱浴場,在各海濱對部分游客發放調查問卷,并和游客以及當地的居民進行交流,了解有關北戴河的情況。

據我們了解到,北戴河鴿子窩公園每天都吸引著大量的游客,下午的時候我們來到鴿子窩公園進行調查,我們發現整體給人感覺的確不錯,但仔細觀察,你會發現在海水里,沙灘上都不同程度的留下了不少垃圾,海水也也比較渾濁。

在問卷的發放調查中我們我們也遇到了許多困難,一些游客和當地漁民對我們的調查很不樂意,認為我們的所做的這些東西毫無用處,盡管如此,我們還是得到了大部分調查者的配合,特別是我們還遇到了一位年過吧半百的老人,他把他這五十多年來的所見所受北戴河的變化與我們分享,他與我們暢談了他對家鄉的看法,闡述了他北戴河污染的看法,也表達了他對家鄉未來的一絲擔憂,最后給我們這四個外鄉者這幾天在這兒做活動的意義。

以下是我們這次問卷調查的分析和總結(調查問卷及數據統計見附表):

在調查中有87.3%的調查者認為北戴河存在水污染問題,有21.5%的受訪者認為現階段北戴河污染問題非常嚴重,而對于渤海的污染情況,卻有盡三成的調查者表示不太清楚其污染情況,其余受訪者大都認為渤海還是存在污染問題的。從中其實可以看出很多被受訪者對海洋污染的問題還是不是特別關注,被問到一些海洋問題時大家大都一臉茫然,可見大家對這方面知識的缺乏,當地宣傳部門乃至我們的國家有必要提高大家在這方面的重視。

在被問及對海水沙灘滿意程度時,只有15.7%的人認為海水沙灘很干凈,有近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認為海水沙灘不太干凈,但可以接受。在這方面看來,北戴河海濱浴場的環境管理還是可以的,而且有可以改善和提高的地方。據我們的觀察,我們覺得浴場可以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務措施,積極引導并規范游客的行為意識,共同營造大家度假生活的美好環境。

對北戴河污染來源的問題,大家的回答是:13.2%的調查者認為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水是罪魁禍首;25.7%的人認為生活排放的廢水是其主要原因;突發性水污染只占到了2.3%;而認為大量游客帶來的污染是北戴河污染的主要原因卻高達58.8%。

在對于認為治理好北戴河的海洋污染問題對秦皇島市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有促進作用中,有60.8%的群眾肯定治理北戴河污染問題,認為這對秦皇島市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起著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沒有一位調查者認為這不起作用。從中可以看出廣大調查者都非常支持和認可治理北戴河的污染問題。但在對參與者切身實際加入到保護海洋的活動中來得到的結果卻不太盡如人意:愿意積極參與的只占到兩成,有67.9%的人更愿做旁觀者,他們更喜歡看活動的規模及參加人數來定奪自己是否加入活動中去。

在對本地市民另設的幾個問題中,可見本地人對當地的海洋污染的問題還是比較關注的,大家都比較了解近幾年來北戴河發生的污染事件。在被問及漁民出海打漁的機動漁船和游客出海觀光的游艇會對海洋造成污染的問題是,大家的回答都不太明了,超過五成的本地人并不清楚機動漁船與觀光游艇是否會對海洋造成污染。而據我們了解到一般的漁船和游艇會使用較為便宜的才又作為動力,那么,如果漁船和游艇的維護工作尤為重要,否則會在海中航行很有可能發生油的泄漏從而污染大海以及海中的生物。

調查中,廣大市民更偏愛現在的北戴河,伴隨的旅游資源的開發,奧運的舉行,不經使這的名聲名揚四海,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些一切的發展使當地人的生活過的更加富足快樂。大家對政府北戴河和渤海的治理感到非常滿意滿和比較滿意的占到65.1%,有35.9%的調查者對政府治理的現狀還不是很滿意,他們認為政府并能真正將“為人民服務”的理論落實到實處,游客雖然給當地帶來了無盡的財富,但同時也給環境特別是海洋帶來了沉重的壓力,有的人還特別指出現在的曾經北戴河誘人的海水沙灘現在已經很難再見到了,他們指出政府在這方面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最后,在被問及對秦皇島北戴河區明天建設的信心是,大家表現出了極大的認可和信心,有66.9%的調查者非常有信心,有30.2%的人表達對北戴河的未來比較有信心。

傍晚時分,我們收回了一百來份調查問卷,迎著海風,我們在沙灘上留下了我們這一天奔波的腳印,雖然海水一次又一次的把腳印沖刷,但這兩天來的調查鍛煉了我們與人交流,分析問題等各方面能力,認識到對于一個像秦皇島這樣的海濱城市而言,要建設成環境友好型城市,海洋問題是不可忽視的一各種大環節。

自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以來,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我們時刻響應黨的號召。作為當下的熱點話題“環境保護”仍備受關注。

為此我們于2010年7月9日前往燕山大學。

在與燕大的學子的交談中了解到,他們也十分關注渤海及北戴河的問題,他們向我們敘說了他們在這生活學習所遇到的一個破壞生態平衡的案例:有一段時間,在“灤河口—北戴河生態監控區”文昌魚數量下降和群種出現退化,后來經調查得知發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當地人為了擴大經濟收益,同時也使海水養殖規模擴大,加之養殖污染物誘發的沉積物組分改變,以及適宜文昌魚生長的棲息地縮減等,使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狀態,浮游植物、動物的數量過多,影響了海洋中的生態平衡。他們告訴我們好多次北戴河發生赤潮事件都和這方面有關。

當天,我們在秦皇島市區和北戴河區與當地的市民和海邊的漁民進行了一系列交流探討,從他們口中得知,幾乎每年他們這兒都會發生或多或少的海洋污染事件,不是赤潮就是石油泄漏,雖說旅游業為他們帶來和豐厚的報酬,,但很多時候他們過度貪婪的欲望付出慘痛的代價,他們敘說了去年發生的那次赤潮事件,他們說當時海面一片紅黃紅黃的,很多海水養殖場的扇貝魚蝦死亡,都漂水面上來了,漁民們損失慘重。而最終監測部門給出的結論是海水發生異常是由微微型光合浮游生物數量異常增多造成的,他們說他們對著專業術語不是很了解,但他們知道這很大程度上還是他們自己買埋下的苦果,他們也表達了希望政府和國家能給與他們更多的幫助和正確引導,盡可能的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一天的傾心交談,我們了解到了不同群體所關心的海洋問題,從他們口中,我們學會了很多課本上沒有的東西,相信這會對我們今后的生活學習有一定積極作用。

第5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上運輸;污染物運輸;強制保險;承保機構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70

1建立海上污染物運輸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必要性大量的石油和化工產品在世界的范圍內進行貿易,而這都需要進行海上的運輸,海上運輸的規模正在不斷地擴大,并且這些油輪的體積也在不斷地變大,為了迎合當前龐大的海上運輸,而海上運輸中約有50%的貨物都是危險品。因為世界的發展,對于能源的需求在不斷地增加,而石油資源的分布性,導致很多國家的石油以及其衍生的化工產品都需要靠進口,即通過海上的運輸完成。而這就給海洋帶來了巨大的危險,時常有大型運輸污染物的油輪發生事故,導致大量的污染物進入海洋當中,不僅造成經濟損失,而且給海洋的生物和生態壞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因為沒有有效的法律保護手段和懲治條例,造成破壞之后很難進行相關的賠償,也就導致了無法及時進行海洋環境的救治。在過去的海洋運輸的43年中,發生了很多的大型油輪泄露事故,如在1978年,Amoco Cadiz號油輪發生了泄油事故,造成1619050桶原油泄漏入海洋,形成了180公里長28公里寬的浮油帶,導致布列塔尼半島近200公里的海岸線受到嚴重的污染,同時還有76個社區的海灘也受到污染。

同樣,我國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故。2001年,一艘安徽籍船舶在前往深圳大i灣時,經過長江武穴水域處發生沉船事件,導致船上158噸硫酸全部溢出;2006年,銅陵金江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同樣是在運輸硫酸的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導致運輸航線內的海域受到污染。對于我國而言,并沒有建立專門的危險貨物運輸污染損失條例,甚至缺乏完善的賠償機制,導致我國海域內發生海洋污染事件時,就不能得到及時的保護和恢復,這對于海洋保護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加快我國海洋危險品運輸的損害賠償責任機制以及建立完善的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2我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現狀

自我國加入CLC公約以來,根據公約內容,認為2000噸以上的散裝油類貨物船只都必須投強制責任保險。同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明確2000噸以上的貨船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持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但是對于載運散裝油類的船只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有強制責任保險。我國交通部海事局在《管理辦法》中有規定:載運散裝油貨的船只應該有相關機構所頒發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也可以提供有效的財務信用擔保。但是,在后期海事局又發出聲明,聲稱強制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機制還在研究過程中,所以,就不再給予財務信用證的辦理,相關的船運公司,可以在自愿的情況下辦理油污損害責任險。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并沒有將油污責任保險列入強制保險的范圍中。但是,根據調查發現,我國很多港口依然要求船只必須持有油污強制保險證明,比如深圳港口,在《深圳經濟特區防治海域污染條例》中就規定載重在2000噸以上的船只,必須辦理強制保險;上海也同樣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并將強制保險辦理的船只范圍擴大到2000噸以下的船舶。此外,我國并沒有指定旅客運輸的強制保險制度,在危險貨物運輸方面,更沒有建立強制責任機制。

3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及措施

31海上強制責任保險范圍

CLC 公約在全世界所獲得的巨大成就,讓很多人都意識到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對保護受害人和維護社會穩定都有極高的重要性,并認為應該對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進行擴大。比如將沉船打撈和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等內容歸納到強制保險范圍中。

當然,責任保險最理想的范疇肯定是可以將所有的人身傷害行為或者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其中,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我們也應該考慮到法律實施的有效性,以及可執行性。從一般責任保險角度而言,例如貨物損失、罰款責任、繞航責任等,這些事故責任較輕且范圍較大的,并且在司法中不能及時實行的,不應該將其列入強制責任險中。綜上所述,強制責任保險和非強制責任保險所體現的價值就是,哪方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它們的衡量標準,就是公共利益和高度危險性的涉及,以及環境侵權行為這些應該納入強制責任保險范圍中,而其他保險,還應該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因此,對于危險貨物運輸船只而言,應該將危險品本身可能導致人體傷亡、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以及造成的財產損失責任納入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內。

32明確投保人

航運運輸中,船舶所有者可以分為兩種,即:所有者和經營者。船只的所有者可以以租賃的方式將船只租借給其他人進行使用。這也就導致在投保強制責任保險時,投保人不能進行明確的區分。現有的管理規定都認為“經營者”是投保人,但是對于“經營者”一詞而言,這其實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雖然很多學者都嘗試對其進行論述,但至今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觀點。已有的論述顯示,認為強制責任保險的主體應該是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但對于“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概念,有人認為這應該屬于民商法律概念,所以不應該出現在行政法規中。即便如此,我們應該對“運輸經營者”這一概念進行定義,可以嘗試將船只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列入經營者中,而短期或者定期租賃的承租人,不能屬于船只經營者。船舶經營者在執行船舶運輸活動時,應該向當地交通主管申請辦理“船舶運輸證”;而光船租賃者應該先注銷之前的“船舶運輸證”運輸手續,同時交回證書。對于加強強制責任保險監管力度而言,這種做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33強制保險人的抗辯

CLC對強制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所具有的抗辯范圍進行了規定:在船舶所有人喪失責任限制時,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也可以繼續利用原有的責任限制。還可以進一步援引船舶所有人本人進行有權援引的抗辯。此外,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也可以提出抗辯,提出造成污染損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或者因不正當行為才出現的,并進行相關的抗辯。對于保險人而言,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利要求船舶所有人來參加訴訟。

對于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而言,其最大的問題并不是《程序法》中規定的實體權利,而是沒有對保險的責任限制和抗辯進行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有效的澄清。這也造成一些人對訴訟程序只能進行片面的了解,他們往往認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援引責任限制權利,則保險人也同樣沒有這項權利。這也是我國保險人處于危險地位的主要原因,對于這方面的法律漏洞,我國應該進行及時的填補。

4結論

綜上所述,海上危險貨物運輸強制保險實際上就是特殊的商業保險,它在保護環境和航海人生命安全以及造成傷害補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海運行業的不斷發展,建立有效的危險運輸強制保險機制已經成為當今海運的重之之重,但是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應該是涉及公共利益、高度危險的突發性環境問題和人民安全責任。除此之外,強制責任保險還需要具有默認的直接訴訟和充分的抗辯權利;在規定限額時不應該對保險人進行單獨的責任限額;對于參與強制保險的船只應該允許參與扣押。建立完善的危險貨物運輸污染責任強制保險機制,可以對船舶登記人進行更好的監督,并進行強制性的海洋污染責任管理。雖然強制保險的側重點依然是受害人,但是也同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對海洋污染情況進行降低,保證海洋環境不會受到破壞,加強對海洋環境的改善。通^本文的闡述,我們認為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存在是有必要的,雖然我國在這方面的保險制度還存在欠缺,但是這也意味著在未來其發展空間會更加廣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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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廣輝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的新發展――《鹿特丹規則》之評析[J].比較法研究,2012(3):112-122

第6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3-0015-01

近些年來,過渡捕撈、近海養殖、船舶游艇、海洋石油鉆探以及陸地污染物的海洋排放等等行為的發生,使得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海洋污染造成的赤潮,海岸侵蝕等問題日益多發,及時對海洋環境進行監測,能對發生的污染問題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污染和修復損害,另一方面,對海洋環境進行檢測,對于厄爾尼諾現象、海平面上升、海嘯等氣候災害也能起到提前發現、及時規避的作用,因此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具有重要意義。

1 海洋環境監測分類

(1)常規監測。作為一種例行監測,它是最基本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之一。(2)調查性監測。這種監測工作是由國家,也可以是地方的組織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或者綜合調查,以達到對海洋環境污染或者海洋環境質量的情況進行監測的目的。(3)有的時候榱瞬槊魑廴疚锏奈廴痙段А⑶慷群統潭鵲榷院Q蠡肪車撓跋斕奈侍猓需要開展一系列的研究性監測工作。(4)應急監測。應急監測是指海洋環境在遭遇漏油、海洋生物集體中毒、赤潮等環境突發事件時,采取的監測內容,主要是為了收集海洋污染資料,為以后環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依據[1]。

2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概況

2.1 國外發展概況

國外在上世紀60年代相繼展開對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研究開發。美國的CMAN技術(海岸海洋自動觀測網)就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而到了80年代末,SEAWATCH系統和MERMAID系統也被挪威和德國開發出來并推向市場。在之后的時間里,海洋水質監測浮標被法國研制出來,在此技術基礎上,美國、挪威和俄羅斯又將傳感器用于浮標上,開發出EB52、TOBIS、ACK-3000等型號的海洋水質監測浮標[2]。

2.2 國內發展概況

近幾十年來,在我國相關人員的努力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逐漸變小,取得了相當不錯的發展。尤其近幾年來,海洋監測技術被納入國家863計劃,更是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3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分析

3.1 水下GPS定位技術

作為水聲通訊設備重要技術的水聲高速率數據傳輸技術,具有信息傳遞的重要功能,是實現指揮船與水下載體、或者水下載體之間的信息傳遞關鍵手段。而與數據高速傳輸技術相配合發展的是水下GPS定位技術,它通過聯合衛星定位、水聲定位、浮標技術和水聲通訊等技術,能夠實現對水下載體和設備的更為精確的定位。水下GPS定位技術相比于水聲定位精確度更高,它的應用能夠實現對水面船只的定位,而且對于水中的目標,還能得到它的大地坐標系數據,另一方面,GPS的使用更為方便、靈活。

3.2 遙感監測技術

近幾年來,伴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傳感器技術的逐漸開發,現代化的遙感監測技術也逐漸被開發和應用,這是一種新型的,以航空器、無人機、衛星等設備做為主要載體的綜合性監測技術。由于遙感技術采用的是高空監測,因此監測的范圍極大擴展,能夠實現監測信息的全面收集,獲取的內容和數據也空前豐富。這項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宏觀的分析和研究海洋質量狀況。當前,可以用海洋遙感監測的項目有:海洋表面溫度和鹽度、海洋葉綠素和懸浮物濃度。作為實行衛星遙感監測的海洋遙感監測,不僅能夠實現大范圍的遙感監測,同時還能夠長時間、不間斷的同步近實時監測。

3.3 船載快速監測技術

與傳統技術相同的一點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取樣也是采用船舶,但與傳統技術不同的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進行現場取樣后樣品檢測和數據分析直接進行,然后通過衛星通信網絡將得到的數據實時發送給數據中心。然后數據中心根據相應程序,綜合分析處理收集得到的數據,從中找出影響當地海洋環境較大的因素,通過分析這些因素的變化情況,最終得到環境質量現狀情況。船載快速檢測技術的優點有:獲取的數據準確、反映的情況全面、具有非常高的可用性。

4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對于我國而言,未來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要緊跟世界各國研發前沿,加強對基礎技術發展,逐步將監測設備的生產向產業化轉化。在海洋監測人員方面,加強人才培養,壯大從事海洋監測和研發的人才隊伍。近些年來,我國科研事業穩步向前發展,對科研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建立一支能與世界接軌的優秀科研隊伍,使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先進的水平,對于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尤為重要。另一方面,重視海洋環境監測的作用,加強海洋監測應用,增加海洋監測的內容和項目,對于獲取的海洋監測數據提高分析能力,逐步提升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上的影響力。

5 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對于我國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對于海洋經濟效益的提高和海洋環境的持續發展貢獻重大,因此,我們要采取多種手段,發展海洋環境監測技術,以期更為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第7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關鍵詞]海洋開發;生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4 ― 0057 ― 02

一、海洋生態保護――公民環境權益認知的內在訴求

公民環境權益認知的內在訴求是從公民認知視角考察現行環境侵權。現行海洋生態保護機制沿襲了傳統環境保護機制,是其應用在海洋生態領域的拓展。我國憲法確認了保護公民合法的私人權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適用于環境法,為公民環境權益保護制度的設立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也就是說,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應以保護公民實體法上的權利和利益為宗旨。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環境破壞問題時常與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密不可分,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通常與沿海工業發展密切相關。以2010年7月16日遼寧省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為例,石油泄露僅破壞了沿岸海洋生態環境,顯然沒有直接損害他人,但是由于海洋自身流動性及人類生存依賴于生態環境,沿岸海洋污染也直接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因此,遭受破壞的海洋環境必然會導致他人擁有清潔環境中生存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所以,海洋生態保護機制需以保護受害人為核心,在此基礎上構建相關法律機制。〔1〕

考察遼寧省海洋生態保護機制,其最終的目的要使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是通過行政、法治的途徑實現海洋生態破壞的救濟。在行政管理領域,海洋生態保護機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如果說政府是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制定者、實施者,而社會公眾則是評判者。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制定與實施必須以保障和救濟公民受損的環境利益為目標,公民對于現行機制的認知也決定了其對于現行機制的評價,進而決定了當其自身環境權益遭受侵害時,是否選取現行機制。從法治角度來看,海洋生態保護制度的建立應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實現依法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現行海洋生態保護機制的建立需要從公民環境權益的認知視角來考察,同時也體現了公民自身環境權益保護意識的內在訴求。

二、遼寧省海洋生態保護制度的具體構建

(一)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海洋生態補償是保護或改善海洋資源環境的一種手段和機制,具體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資源過程中,對海洋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其目的是支持與鼓勵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2〕海洋生態補償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對海洋環境本身的補償――即生境補償和資源補償,例如,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優化漁業資源,建設人工魚礁、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二、對個人、群體或地區因保護海洋環境而放棄發展機會的行為予以補償――例如,對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程、實施漁船報廢制度、退出海洋捕撈的漁民給予補貼等;三、將破環海洋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讓海洋環境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使其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例如,對征收海域使用費、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等。

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純以海洋生態補償為內容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已經制定的許多涉及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均是涵蓋在其他法律法規中。〔3〕由于海洋生態補償、生態恢復、生態賠償等方面的內容具有獨特性、技術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加以規定不能根本上解決海洋生態補償的現實問題。在海洋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海洋生態補償辦法,填補了我國在海洋生態補償和賠償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確定了“用海必補、損害必賠”的生態補償原則,規定今后除了養殖用海暫不納入賠償補償范圍外,凡實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經批準的圍海填海、隨便向海里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態損害的行為,一律要進行補償或賠償。遼寧省與山東省隔海相望,同為海洋大省,可以借鑒山東省的《辦法》,制定遼寧海洋生態補償地方法制。

遼寧省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建議如下:

第一,生態補償制度在海洋生態保護中的應用。從內容上來講,現有的生態補償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費制度、伏季休漁制度、漁民轉業轉產政策、限額捕撈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濕地。這些補償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決生態保護中的單一性問題,不能完全適用于海洋生態補償。基于海洋生態系統這一復雜的系統,要著眼于整體從宏觀角度出發,才能根本實現海洋生態補償的最終目標。因此充分利用現有生態補償政策,設計專門的海洋生態補償制度。

第8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1.滄州旺發生物技術研究所,河北 滄州061001;2.河北工業大學海洋科學與工程學院,天津 300130;3.滄州市運河區農業局,河北 滄州061001;4.邯鄲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河北 邯鄲056002)

摘要:介紹了水體污染生物修復技術的概念、方法、特點及應用實例。概述了近年來國內外生物修復技術的研究應用現狀,指出生物修復技術存在的問題和研究方向。

關鍵詞 :生物修復;微生物修復;植物修復

近年來,隨著我國沿海工農業和海洋產業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在海洋航運的快速發展,造成大量工礦廢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損事故中石油、烴等有害物質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嚴重污染。污染的水體極大地損害了生態環境,破壞了生態平衡,而且,對人類健康構成極大威脅。但是對于污染水體,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態的自我凈化。

目前,生物修復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廣泛應用前景且可靠的環保技術。簡單講,生物修復(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環境污染物,減少或最終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發過程[1]。與其它物理、化學治理相比,生物修復的優點是:投入低,操作簡便,可就地處理,對周圍環境干擾少,不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對于傳統治理技術難以處理的環境(海洋),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1生物修復研究概述

生物修復技術的應用研究也不過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體、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污染。史料記載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復是1972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管線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規模應用生物修復技術修復了美國阿拉斯加石油污染問題,其具有里程碑意義[2]。20世紀80年代以后,基礎研究的成果逐漸應用于大范圍的環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進而發展成一種新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目前,生物修復技術在清除或減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廢水、污泥以及工業廢棄物中的化學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員研究了北極凍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種抗寒混合菌種進行生物修復,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濃度有了明顯降低[3]。還有whiteley[4]進行了生物修復酚污染環境中的細菌生態學和生理學研究。我國研究人員也對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復方法進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進行了有關石油烴類污染的生物修復方面的研究,如張旭[6]實驗模擬研究了生物修復石油烴污染土層的研究。李麗[7]對石油烴類化合物降解菌進行了研究。總之,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進行生物修復的可行性,而且在這一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生物修復技術雖然只有30多年的應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復從最初的主要利用細菌治理石油、農藥之類的有機污染,逐漸應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環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復已由細菌修復拓展到真菌修復,植物修復和動物修復,有機污染物的生物修復拓展到無機物的的修復。如:Numat[8]培育了一種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內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這種菌對有機鹵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復也是一種很有前景的修復技術,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屬,凈化水體、納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調節生態功能,利用這種能力,可有效對污染水體進行修復[9]。有研究者通過靜態試驗和現場試驗水雍菜和水芹菜對手污染水體的研究顯示:水生植物不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鹽,改善水體狀況,還可美化水體環境;提高生物多樣性,而且其經濟效益也相當可觀[10]。此外,動物修復污染水體也處于不斷摸索研究階段,如羅固源[11]等證明了采用合理的間歇方式用蚯蚓處理養殖污水技術上可行。還有研究人員利用藻類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問題,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體生物修復應用與進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復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機污染是當今世界沿海國家普遍關心的環境問題之一,雖然,現代工業和海洋運輸業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其帶來的環境負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環芳烴有機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開發以及石油產品的生產、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頻發,使得石油污染已成為海洋環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實驗證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劑;使用氮、磷等營養鹽。1989年,美國環保局利用細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復技術,成功去除威廉王子灣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復正朝著構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發展,并且科學家已分離到了具有多種降解功能的超級微生物[13]。

多環芳烴作為廣泛分布于海洋環境中的有機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誘變作用。對人類健康構成潛在危害。多環芳烴主要來源于人類活動和能源利用過程,通過地面徑流,污水排放及機動車等燃料不完全燃燒的廢棄物隨大氣顆粒沉降進入海洋環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環芳烴的主要途徑,該方法利用微生物將海洋中的多環芳烴轉化為無害物,或降解為CO2和H2O。還有赤潮災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環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復等。可見生物修復技術是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紊亂的一副防治結合的良藥。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復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復法。對于淺水湖泊,在水中加入營養鹽,用曝氣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機污染物可作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復。華東師范大學的研究人員采用曝氣復氧,投加高效菌劑和促生液,放養水生植物等,對蘇州河嚴重污染支流進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復[14]。結果顯示:嚴重污染的水體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顯,透明度增加,水質得到明顯改善。另據報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麥草等都對水體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廢水污染的生物修復

目前,廢水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有對重金屬離子的修復和有機污染物的修復。美國科學家已對廢水中金屬離子銻、鉻、銅、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進行了研究[16]。此外,對廢水中重金屬離子的去除主要通過水生植物,如鳳眼蓮、破銅錢等。它們都能從水體吸收鉛、銅、鉻等金屬。孫鐵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蘆對污水具有一定的凈化效果,水芹菜對黃金廢水具有凈化作用[17]。有研究人員[18]使用含假單胞菌的生物轉盤處理礦物廢水,銅和鐵去除率分別達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總之,生物修復技術在廢水處理、生態平衡的協調中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2.4水體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復

水體底泥污染是一個重要的環境問題。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響著水生動物、植物的生長,同樣也影響著水質。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體也會得到凈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過大氣沉降、廢水排放、雨水淋溶與沖刷進入水體,最后沉積到底泥中逐漸富集,使底泥受到嚴重污染,最后底泥變成污染物的匯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棲生物主要的生活場所和食物來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間接對上覆水生物產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過富集,食物鏈放大進一步影響陸生生物和人類健康。目前,水體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復主要通過物理和化學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財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學方法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大,而生物修復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具有節省費用,對環境影響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濃度,而且可原位進行修復,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點。運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組成的生態修復系統能夠有效去除多環芳烴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長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圍好氧菌數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烴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種植水生植物的根莖能控制底泥中營養物的釋放,而在生長后期又能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復應用前景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生物修復技術在國內外皆取得了較快發展,一些新技術特別是生物技術,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細胞工程的發展,不斷提高了污染水體的處理效率。為進一步提高生物修復治理效果,獲得突破。其發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動物等生物修復手段,并且與物理、化學方法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飾、改造、克隆與基因轉移等現代生物技術獲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從而減少污染物在水體中的積累,保持生態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藝和新手段,生產易于生物降解產品也是研究人員需關注的領域。可以預見,生物修復技術在治理和防治水體污染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且應用前景十分廣闊。

雖然污染水體的生物修復技術已取得巨大的進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復速度慢;②生物難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屬)的存在導致水體修復困難;③微生物對污染物的專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極限;④微生物易受溫度、酸堿性等環境因素影響;⑤大規模的工程菌的應用可能影響生態系統。總之,受污染地表水體的修復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治理,防治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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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海洋污染的現狀范文

論文關鍵詞 個案 污染環境罪 立法缺陷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某、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某,在明知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為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然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污染市區自來水廠取水口,并致使該市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達66小時40分,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43.21萬元。后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胡某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并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某執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09年6月,曹某謊稱自己為上海某環保有限公司的業務員,通過他人與上海某香料廠法定代表人黃某聯系為該廠處理工業廢水。之后曹某又將廢水處理事宜轉給無工業廢水處理資質的陳某,讓其自行處理該廠工業廢水。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陳某將該廠工業廢水傾倒在某區一泥漿塘內,致使刺激性氣體蔓延,周邊土地污染,200多人緊急疏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經濟損失達71萬余元。事故發生后,香料廠承擔了受污染土地修復費用等全部經濟損失。最終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罰金15萬,陳某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0萬元,黃某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而未被起訴。

案例三:2011年4月某日,顧某某于將廢油殘液通過下水道排入公司旁的河流內,造成河流污染、某水廠緊急停運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經鑒定,該次事故共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計人民幣38萬余元。顧某某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這樣的刑罰處罰顯然無法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法缺陷

(一)罰金刑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在污染環境的行為中,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罰金刑作為財產刑,在污染環境罪中不僅可以懲治犯罪,還能對尚未作出違法犯罪行為的行為人產生威懾,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然而實踐中,由于刑法未對罰金的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罰金刑的判決具有隨意性且處罰數額普遍偏低,如案例一“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無法通過罰金刑對受利益驅使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經濟上的制裁。案例二、三中罰金數額僅為損失的三分之一,違法成本的過于低廉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污染環境行為的泛濫。

(二)法定刑種類過于單一,罪責刑不相適應

由于我國立法中只規定了罰金刑和自由刑,案例二、三中,法院僅能以現有法律為依據對行為人處以這兩種刑罰,不免顯得單一。此外,實踐中環境污染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僅僅會導致環境的破壞、經濟利益的巨大損失,嚴重的還會危及人類的健康,如1931年日本富山平原神道川河附近工廠排放含鎘廢水,造成居民患骨骼疼痛病,重者全身多處骨折,甚至在痛苦中死亡。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我國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僅為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懲治行為人難以發揮刑罰的威懾力,達到預想的效果,對于環境的保護,也會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不利于有針對性地懲治不同環境犯罪

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第338條已經刪去了“向土地、水體、大氣”這一限定性的前綴,并將“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擴大了適用范圍,但是卻忽略了不同的犯罪對象會帶來不同的環境風險,如海洋污染具有擴散范圍廣、持續性強,對鳥類、魚類危害嚴重等特點,我國卻將海洋污染的治理等同于內水污染,不利于有針對性地懲治此類犯罪。

(四)事后懲治的不足

將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但不能否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針對的仍是客觀方面的行為犯、結果犯。而我們知道,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以及對環境的破壞往往具有潛伏性和滯后性(日本的鎘污染從最初的病狀出現到最后判明是工廠廢液中的鎘中毒所致,前后經過了20年的時間)。刑法的這種事后懲治不利于發揮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預防和保護作用。

三、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完善

(一)轉變立法理念,確立污染環境罪獨立的犯罪客體

污染環境犯罪在刑法中位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從其所屬章節就可看出,我國在立法時更加注重的不是環境法益本身,而是國家的監管秩序、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即關注的重點是人本主義而非生態環境法益。在這樣的立法理念驅使下,必然無法使人們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有足夠重視。時至今日,環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越來越多的學者亦認為污染環境罪應有自己獨立的犯罪客體,即環境法益。只有立法理念的徹底轉變,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污染環境的現狀,凸顯環境生態的重要性。

(二)細化罪名,進一步降低入罪門檻

如前所述,不同的污染物質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不一樣的。完善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就應在污染環境罪的基礎上析離出如水污染罪、土地污染罪、海洋污染罪等罪名。同時對于我國已有的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如噪聲污染、光污染等也應有相應地刑法予以規制,罪名的進一步細化,能夠使刑法對環境保護更具針對性。

此外,還應將故意犯和危險犯納入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中。實踐中,行為人往往被高額利益所惑,置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以及環境的破壞于不顧,在這種直接或者間接故意的驅使下去污染環境。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根據過錯大小,故意犯本罪的,應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按法定刑定罪處罰;而過失犯,則可在法定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增設“危險犯”,學界中歷來呼聲很高,主張行為人的污染行為一旦具有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可成立污染環境罪,進一步降低了入罪門檻。雖然這樣更有利于打擊污染環境犯罪,但應注意不能盲目擴大該罪的認定范圍。只有當污染行為導致危害結果或者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具有高度蓋然性時,才可認定該行為與損害結果或者危險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從而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三)適度引入嚴格責任原則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激化,有學者提出引入英美刑法的嚴格責任來增強刑罰的威懾力,然而有些學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不問過錯,一概認定污染環境行為即構成犯罪,會使企業因懼怕犯罪而縮手縮腳,不敢大規模的發展生產,同時也會有客觀歸罪之嫌,并且現階段我國刑法并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盲目引入可能會適得其反。對此,筆者認為,嚴格責任在本質上是免除舉證方證明被告人過錯的舉證責任,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實際具有過錯無關。持反對觀點的學者顯然是將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絕對責任相混淆。同時,為保障嚴格責任適用的準確性,建議適度引入嚴格責任。即適用嚴格責任時,控訴方仍要搜集足夠的證據,提供該污染行為必然會導致環境嚴重污染的科學證據,避免僅憑犯罪人的一家之言;也要允許行為人以自己無過錯或該污染行為系第三人所謂為由進行申辯,防止無辜的人遭受刑罰處罰。

(四)加大污染環境罪的刑罰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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