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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在盤錦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遼政〔2006〕25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對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包括市政府確定的城市主要出入口、城鄉結合部);對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第三條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由市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第四條城市管理領域處罰權范圍包括:行使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產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工商行政、民政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使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綜合執法局舉報。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的;
(二)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的;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的;
(七)未經批準設置雕塑,經批準設置的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的。
第七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
(二)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三)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
(四)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裝飾性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后,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未及時修復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處以20元罰款;
(二)隨意拋撒紙錢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屬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禽、畜等動物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垃圾筒、垃圾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餿余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屬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旱廁、化糞池不及時掏運,造成糞便外溢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未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車容不整潔,畜糞落地,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的,每車次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行駛的機動車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對未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沿街給水、供暖管線出現跑冒滴漏,不及時搶修的,對產權單位處以每日2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檔的;在圍檔以外堆放材料、機具、渣土的;施工單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時清理,未保持路面整潔的,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城市除運雪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一)對不及時除運雪的單位,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元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元罰款,并對單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三)對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拋撒沙土、灰渣及向路面揚撒積雪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對拒不接受除運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按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同時對責任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十六條市綜合執法局負責督促、檢查“門前四包”(包市政設施、包市容衛生、包綠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責任制的簽定與落實工作。對違反“門前四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責令其限期改造,并可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依法實施:
(一)沿街破殘的建筑物、危險房屋和構筑物;
(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沒有拆除規劃已經確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
(三)其他影響市容的違章建設。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收費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設置戶外廣告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單位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不及時拆除的;
(二)對正在使用的廣告設施不定期維修的;
(三)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四)超過審批期限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規格、結構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廣告使用權,并按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擅自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遮蓋路標、妨礙交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審批,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建設工程進行監察,并參與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應立即停止建設,并對其進行違建處理,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筑需要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發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除的,由市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責成市綜合執法局,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部分工程造價的2至5倍罰款。
第五章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在園林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攤點的,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非經營,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且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但無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綠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傾倒垃圾,潑灑污水的;
(二)依樹搭棚,圍樹建房,在樹木上釘掛物品的;
(三)攀折樹木,撅枝摘花,扒剝樹皮,踐踏草坪,割草打柴的;
(四)養殖放牧的。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開荒種地,挖土取沙,埋墳造墓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或損毀綠化設施的,處以補償費1至3倍罰款;
(三)綠地管理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樹木死亡或綠化設施損壞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并處以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六章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罰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設、架設管線以及裝置其他設施的;
(二)損壞道路和橋梁分隔欄桿、道路標牌等設施的;
(三)挖砂、取土及有礙道路橋涵設施安全作業的;
(四)在橋梁兩端橋頭、欄桿規定范圍內修建建筑物的;
(五)堵塞排水設施的;
(六)覆蓋、損毀、侵占檢查井、排水井蓋板的;
(七)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
(八)在供水、供氣、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設置管線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七)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八)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九)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人行道路上行駛或者碾壓路邊石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道路、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倍至5倍罰款。
在城市市政道路路邊石以上,機動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或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可將車輛拖至指定地點保管,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包括人力三輪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輛。
第三十二條違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七章房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恢復,并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
(二)將未達到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
(三)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四)其他損壞房屋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他經營性用房的;
(二)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移動、占用、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
(四)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的;
(五)影響公共衛生、破壞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出售城市住宅區內屬業主共有的自行車棚、車庫、停車場的;利用上述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工商及民政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無營業執照占道經營的,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準的經營區域占道經營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不聽勸阻的,扣押其生產經營工具、設備、原材料、經營商品,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早、夜市主辦部門未按規定時限、范圍、環境衛生標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主辦部門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戶外搭建靈棚、設立靈堂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其拆除,拒不服從的,強行拆除,并沒收其物品;
(二)對在殯儀場所之外搞喪事吹奏或播放哀樂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會同公安部門予以制止;
(三)對在市區戶外和禁火區焚燒花圈等祭品的,由市綜合執法局予以制止。
第四十一條對制造、銷售紙錢以及紙扎實物等封建迷信用品或制造銷售棺木的,予以銷毀,并處以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九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二條對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責令其改正,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罰款: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現場進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復制與處罰案件有關的資料;
(三)依法采取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物品、證件等相關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執法。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城管綜合執法促進了城市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發展的軌道
(一)理順了管理機制,工作載體建設得到了加強
縣城管執法局組建后,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等方面的處罰權,改過去多個部門執法為一個部門綜合執法,解決了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相互扯皮的問題。下設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規劃監察三個行政執法大隊,歸口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所,在縣公安局龍陽鎮派出所加掛漢壽縣城市執法公安大隊的牌子,不單列編制,明確相應的干警負責此項工作。制定了《漢壽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明確了城市管理的任務、目標和標準,為城管執法走向規范化、法制化奠定了體制基礎。高標準配備了工作人員。城管執法局從實際需要出發,擬定編制68名,部分工作人員從原城管辦、城管大隊工作人員中擇優招考錄用,1名文秘、2名法律專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同時從縣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選調了一批業務能力強的一線執法人員。現城管執法局68名工作人員均已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5%為大學本科文化,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
(二)依法文明執法得到落實,服務形象得到改善
為盡快扭轉原來一些執法人員因簡單粗暴在群眾中造成的不良形象,縣城管行政執法局成立伊始便采取了五項措施:一是加強自身學習,提高隊伍執法水平。該局積極開展執法人員政治、法制、職業道德教育和準軍事化培訓,堅持每周一學習、每月一考試,每季度一考核,并將成績張榜公布。通過這些舉措,在全局形成了主動學法、文明執法的氛圍,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意識得以強化,業務水平顯著提高。二是配置鮮明的制式包裝顯示綜合執法機構的新風貌、新起色。三是改進工作方法。對一般管理對象的一般違法行為,第一次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才處罰,避免激化矛盾和形成對立情緒。四是建立監督約束機制。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的批評、監督與建議。自覺接受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對城管工作的監督。完善城管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各項辦事程序和收費標準,公布舉報電話。同時,加強內部管理,縣城管行政執法局建立了監督責任考評制,定期對隊容風紀、文明執法、履行職責、執法規范、執法效果等按星級進行考評,按優劣進行獎懲。督察小組每天上路排查,定時通報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當場糾正與跟蹤督辦相結合、督辦結果與執法目標相結合、督察結果與工資掛鉤相結合等方式嚴格督察,促進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五是設立城市管理服務臺。全年無休息日接受投訴、舉報、咨詢,及時為群眾排憂解難。自成立以來共辦理市委書記批示件1件、市長熱線6件,縣委書記、縣長批示件3件,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包括電話詢問)121人次,對上級批轉的熱線電話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做到了件件有回復、事事有落實,在人民群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管理整治得到強化,城市管理進一步規范
1、城管難點得以突破。針對城管工作中的難點、重點問題,縣城管行政執法局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依法強力推進。以取締占道經營攤點、占道流動攤點為重點,對主要街道的攤點進行了集中整治。該局成立以來先后取締占道經營攤點100個,規范設置攤點共30多個。拆除了影響市容市貌的遮陽棚300多處。積極配合有關單位開展“禁炮”行動。自成立以來,城管執法局共出動執法車120多臺次,執法員近200人次,查獲燃放煙花爆竹行為44起,收繳煙花數百筒。解決了城區多年禁炮不止的老大難問題。規范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拆除破損老舊廣告牌。組織人員清除“牛皮癬”等小廣告1000多處。
2、城市規劃得到強化。集中整治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在公安、建設等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城管行政執法局集中拆除了大面積違法建筑,收到良好效果。安排專人負責對建筑垃圾棄土清運及傾倒過程進行嚴格監控,從源頭上控制建筑垃圾、污泥污染。自成立以來,共立案查處違章建設工地79處,其中5處,停工23處,清理基建占道48處。
3、城區交通秩序得到整頓。加強了公共客運市場管理,和物價部門聯合對公交、出租車進行了適當調價,確保城區客運市場穩定。加大了對非法營運出租車的打擊力度。對馬路停車場進行了重點整治。對城區客運車輛亂停亂靠與違章行為及高音喇叭進行了嚴厲查處。
4、校園周邊環境得到改善。組織專門力量對部分學校周邊占道攤點及噪音擾民現象進行了重點整治,勒令停止夜間施工噪音擾民行為,為學生們營造了良好的學習環境。
二、影響城管綜合執法的因素
1、執法環境待改善。當前社會各界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期望值非常高,而城管執法的環境又很差,兩者之間的反差一直是困擾城管綜合執法的難題之一。如在整治無照商販時,要面對三種不同管理對象(分別為:社會弱勢群體、見利忘義者、違法對抗者),反管理事件較多,而且十分復雜。很多市民一方面要求執法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和處罰,甚至認為現有法律法規的力度不夠,希望重罰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對無照商販極為同情,在執法過程中,經常圍觀甚至圍堵執法人員、車輛,無形中助長了違法者的氣勢。從表象來看是群眾不理解不支持,其實質是深層次的,如社會的需求問題、弱勢群眾的謀生問題、對管理部門的逆反心理問題等。
2、行政處罰難到位。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很多當事人并不主動履行,城管執法部門既無強制執行權,更無凍結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權,等到訴訟期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當事人早已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行政處罰決定便成了一紙空文。再如,店面大型戶外廣告的違法設置問題,雖然群眾反響強烈,但城管執法部門卻沒有強行拆除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往往因程序復雜、周期長、缺少執行費等原因不了了之。
3、城市規劃不完善。雖然城管綜合執法部門采取堵疏結合的辦法,加強了對城區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和車輛亂停亂放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城市規劃中市場、停車場建設設施不配套、不完善,致使這些現象又得到了反彈,使得城管執法部門不得不又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城區整治,這樣周而復始,不僅給廣大市民帶來了不便,也給執法造成了不良影響。
三、對城管綜合執法的建議
1、健全機制。城市管理是城市有序運轉和城市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必要保證,要進一步健全城管執法局的管理體制,將城管執法機構列入政府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做好職能調整劃轉工作。要及時落實城管工作人員行政執法專項編制。保障經費供給,實行財政全額撥款,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杜絕以費代罰創收,罰沒分成等現象。
2、嚴格落實責任制。縣政府出臺的《漢壽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對城市管理目前的主要工作任務進行了分解,職責已明確到各部門。城管行政執法局作為執法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縣城管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城管工作的協調和督導,定期對各部門落實責任的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成績和問題進行通報,形成齊抓共管、整體聯動的局面。
3、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城市是我家,創建靠大家。”文明優美的環境需要每一個市民的主動參與和維護。漢壽作為一個內陸縣城,城管工作剛剛起步,群眾的意識比較淡薄,要本著以人為本、以教育為先的理念,加大城管創建法制宣傳力度,讓城管創建意識走進學校,走進社區,走進小街小巷,提高人民群眾的城管創建意識,從而主動維護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今年以來,我們根據《縣人大常委會關于2004年度開展部門執法責任制評議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從實現“兩個立縣”的戰略高度出發,按照一手抓城市管理,一手抓法制建設,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嚴格落實部門執法責任制,文明執法,依法行政,有力地推動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加強領導,強化學習,加大宣傳力度
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一是根據部門執法責任制實施意見的要求,為明確責任,強化監督制約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執法不規范和不廉潔的問題,進而提高執法質量,我們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的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把各項目標落實到崗位,具體到人,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目標責任體系。
二是強化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政治理論素質和業務素質。針對我們單位職責多、新人多、業務生的實際,聘請縣法制辦領導對全體執法人員進行了以《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為主的培訓,使全體隊員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并將內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冊,逐個下發,做到人手一冊,便于隊員學習和提高執法質量,使每個執法隊員盡快了解掌握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熟悉執法程序和規定,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后的執法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三是強化宣傳,提高廣大市民的法制觀念。文明城市需要文明市民,要建文明城,先育文明人,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決定著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我們利用今年《桓臺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正式實施的有利時機,通過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材料、設立展板、橫幅、咨詢點等多種形式,組織全體執法隊員走上街頭,集中對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新組織、新機制、新舉措進行廣泛宣傳,使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為《桓臺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實施奠定了基礎,營造了“人人關心城市管理,人人支持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圍。摘自
二、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首先,不斷完善城市管理法規體系。面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形勢和新任務,為進一步提高我縣城市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今年以來,在認真深入搞好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外地區的先進經驗,起草制定了《桓臺縣城市臨街建筑物容貌管理試行辦法》等七個試行辦法及《桓臺縣城區廣告宣傳條幅管理辦法》,并以縣政府的文件進行了下發,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其次,探討并實行了“片線承包、集分結合、錯時管理、協調監督”的工作模式,確保了全天候、無縫隙上路執勤。實行了每日督查報告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及時解決。第三,加大了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一是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心大街夜市“臟、亂、差”、占道經營的問題。于2月29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60余人對中心大街夜市進行了集中遷移。通過遷移治理中心大街夜市,廣大市民普遍反映中心大街的道寬了、路暢了。二是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亂停亂放集中開展治理。根據《縣迎國慶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對城區興桓路、中心大街、建設街等道路兩側的自行車、摩托車、機動車亂停亂放等違章行為的清理整治力度,共劃停車線3萬余米,停車位800余處,劃汽車停車場8個,清理非機動車、機動車亂停亂放580余處,使城區亂停亂放問題得到了初步扼制。三是拆墻透綠,增加綠量,打造綠色桓臺。根據縣委、縣政府工作安排,我們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除、統一建設、統一綠化的“四統一”原則,對沿興桓路、建設街、中心大街、公園路、鎮南大街五條道路兩側單位實施拆墻透綠改造。共計拆墻透綠單位32個,拆除圍墻18432米,拆除附屬設施8672平方米,新增公共綠地面積52300平方米。通過拆墻透綠,不僅提高了城市綠量,而且美化了我縣的城區環境,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三、重視群眾投訴案件,人民滿意度得到提高
充分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解決執法隊伍任務重、困難多、要求高與執法隊員少、力量不足的矛盾,拓寬行政執法渠道,豐富執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內容,因此,我們公布投訴電話,及時接聽市民投訴和加強城市管理的寶貴意見,真誠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及對我們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奠定堅實基礎。全年共計接受各類投訴450余起。對投訴舉報,第一時間作出反映,落實責任科隊進行處理,限時辦結,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尤其是上級機關轉辦的件,均在規定工作日期限內如數得到了妥善處理,群眾舉報已全部報結,投訴處結率達100%,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
四、工作正規化、管理制度化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開展情況
(一)機構情況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文件和省政府青島會議精神,進一步適應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我縣于2003年9月20日正式成立了“縣城市綜合執法管理局”,定編40人,為正科級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屬縣政府職能部門,現有人員32名,內設辦公室、執法督察科、法制科,下設一個城市管理執法大隊轄三個執法中隊,一個城市管理警察大隊。配備了執法車輛、通訊工具和取證設備(2部依維柯、1部大頭車;10部對講機;1部攝像機、1部數碼相機),達到了人員、經費、辦公地點、裝備四到位。2004年我縣根據省法制辦《關于在桓臺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魯法發[2004]4號)和《淄博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的要求,將“城市綜合執法管理局”正式更名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時縣政府于2月26日嚴格按照省法制辦的批復以桓政發(2004)49號文件印發了《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對有關部門的相關執法職能進行了剝離移交,從而確保了我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于3月1日正式啟動,這標志著我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步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階段。
(二)主要職能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關于在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魯法發[2004]4號)、《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淄政發[2004]39號)和《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政發[2004]49號)的規定,縣執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噪聲污染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及城市飲食服務業排污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無照商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為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同時履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建局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抓好隊伍建設,全面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一是抓學習。堅持領導班子周一學習制度,學“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專業知識,加強自身修養,提高了班子的政策水平、決策水平、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水平,增強了班子抓大事、議大事的能力。同時,針對單位職責多、新人多、業務生的實際,聘請市法制辦領導對32名執法人員進行了以《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為主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全體人員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學習結束后,全體人員一次通過了縣法制辦組織的統一考試,全部取得了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二是抓團結。堅持民主集中原則,強化民主氛圍,重大事項集中研究,集中決策,團結協作,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加強了解,增進團結,形成了團結進取、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三是抓勤政。制定了領導班子責任制度,執勤帶班制度,做到分工細致,責任清楚,任務明確。無論是白天執勤,還是夜間巡邏,班子領導與隊員同甘共苦,率先垂范,不搞特殊,樹立了班子形象和威信,影響和帶動了全體隊員,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四是抓廉政。把廉政建設工作作為隊伍的靈魂,把廉潔執法和文明執法工作作為隊伍的生命線,納入日常工作,制定出臺了《執法人員守則》、《執法人員紀律十項注意》、《執法人員辦案“十不準”》等規章制度,班子領導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積極帶領全體執法人員進行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好有關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切實把廉政建設工作落到實處,筑牢了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線,使全體隊員樹立了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五是開展中層領導干部競爭上崗。為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根據工作實際和工作任務,對八個中層崗位進行了競崗,經過民主測評和演講答辯,候選的十五名同志中有八名同志脫穎而出,走上了中層領導崗位。通過這次競崗,充分調動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能動性,為今后的城市管理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完善管理機制,規范執法行為
一是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為保證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行,制定出臺了《城管隊員文明執法用語及忌語》、《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法人員衣容風紀規定》,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規范人。并對著裝、儀容、稱呼和舉止、風紀行為、違反規定的處罰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標志及行政執法證,做到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化、規范化。同時將內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冊,逐個下發,做到人手一冊,便于隊員學習和提高執法質量。二是成立執法督察科,對城管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文明執法及儀表、著裝、舉止等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從而為樹立和保持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為促進依法行政提供保障。三是全面規范執法程序。在使用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的基礎上,從規范填寫使用各類執法文書,到下達處罰決定、送達回執、采集證言筆錄、建檔立卷等各個執法環節,都由法制科及執法大隊長嚴格把關,達到了依法辦案、依程序辦案、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準確的目標。
(三)強化宣傳,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識
結合我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正式啟動,于3月1日在桓臺賓館門前進行了大規模的宣傳,錄制了10盤《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出動宣傳車50余臺(次)在城區巡回宣傳,并發放了政發(2004)49號文件和致全縣人民的一封公開信8500余份。同時通過廣播、圖文電視、展板、橫幅和四版篇幅的《晚報》,集中對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新組織、新機制、新舉措進行了宣傳。通過宣傳,使廣大市民對城市管理執法局這支全新的執法隊伍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充分調動了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為今后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城市管理執法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按照工作部署,認真搞好馬路攤點整治工作
一是,以治“亂”為突破口,重點對興桓路等7條城區主要道路和803省道(轉盤以南至張店交界處)城市出入口兩側進行了全面清理整治。共計規范探頭市場5處,清理占道經營、店外經營2200余處,流動商販860余個,清理亂寫亂貼亂畫11600余處,亂停亂放760余處,馬路攤點400余處,戶外廣告80余塊,亂搭亂建55處,殘墻斷壁880余米。二是遷移中心大街夜市的占道經營。為從根本上解決中心大街夜市“臟、亂、差”及交通不便的問題,縣執法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中心大街夜市共有攤位480余戶,其中下崗職工30余戶),于2月29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60余人對中心大街夜市進行了集中遷移。通過遷移治理中心大街夜市,廣大市民普遍反映中心大街的道寬了、路暢了,從而贏得了廣大市民的良好贊譽。夜市遷移后,480余戶長期占道的經營業戶在溫州小商品批發城規范經營。截至目前,夜市運營勢態良好,共計新上小吃攤點32戶,燒烤攤點26戶,面食攤點40戶,冷飲攤點16戶,小百貨攤點75戶,服裝攤點41戶,鞋帽攤點45戶。三是本著方便群眾,減少數量,提高質量,規范統一的要求,督促有關部門對陳舊、破損的報刊亭進行了更換,并重新進行了規劃定點,目前城區電話亭、彩票亭已全部進店經營;報刊亭由原來的11個減少到8個。四是對城區主次干道兩側的廢棄線桿和原夜市設的照明設施與臨時表箱、表盤進行了清理拆除,共清理拆除線桿90余根,照明設施與臨時表箱、表盤200余處。
2、開展“形象展示月”活動,展示執法局的新隊伍、新形象
抽調8名同志組建了徒步禮儀展示巡邏中隊,統一著新式服裝,佩武裝帶、白手套及執勤臂章,每天上午(10:00—12:00)、下午(14:30—16:30)沿城區主要道路進行巡邏展示活動,并按照“以說服教育為主,以處理違章為輔”的原則,對違章現象進行糾正。通過嚴格的文明執法和禮儀中隊,正面展示執法隊伍的新形象、新面貌、新作風。贏得了廣大市民的認可,充分樹立了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新形象。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建立一支高效、廉潔、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新隊伍,奠定了堅實基礎。
3、開展非機動車、摩托車亂停亂放專項整治活動
抓住全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停放專項整治這一契機,與沿街各經營門店簽訂了《城區主次干道經營業戶門前管理目標責任書》,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戶外廣告、三亂治理、門前衛生保潔等做了事權界定。對守法經營、嚴格落實門前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經營業戶,將為其懸掛“文明守法經營業戶”牌匾,對不履行目標責任的,將按照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至目前共簽訂責任書1000余份。同時,加大了對亂停亂放的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力度,截至目前,共查處亂停亂放機動三輪車100余輛,通過全體執法隊員的努力,城區亂停亂放問題得到了初步扼制。
4、開展城市規劃專項執法檢查活動
根據年度執法工作安排和部署,切實抓好城市規劃執法為重點的專業執法大檢查,于4月11日開始,組織全體隊員重點對槐蔭路兩側及城區其它道路兩側的亂搭亂建進行了拆除。至目前共拆除亂搭亂建50余處,拆除面積7000平方米。通過對城區亂搭亂建的拆除,切實改變了城區的市容面貌。同時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于4月11日至14日對城區的在建工程進行了摸底檢查,此次共摸查建設項目44個,建設單位20個,建筑面積308992平方米。目前手續不全的建設單位,以全部補辦完善了建設手續。
5、規范城區主次干道各類經營活動
隨著城區道路升級改造工程的相繼完工,為加強城市管理,改善城區環境容貌,根據有關規定下發了《關于禁止店外經營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的通告》進一步對城區主要道路兩側的占道經營、店外加工制作、堆放物品、商品、亂設冰糕箱、煙攤、自行車維修點、摩托車、汽車維修點、洗車站點、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露天燒烤等店外經營活動進行了通知規范,要求各經營業戶一律進店經營,嚴禁占用新建道路和人行道進行經營活動。目前共下發各類通知3800余份。
6、認真處理投訴案件
公布投訴電話,及時接聽市民投訴和加強城市管理的寶貴意見,真誠動員全社會力量對我局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奠定堅實基礎。共計接受各類投訴210起,現已全部辦結,投訴處結率達100%。
三、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環境問題。當前社會各界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期望值非常高,而城管執法的環境又很差,兩者之間的反差一直是困擾我們的難題之一。如在整治無照商販時,我們要面對三種不同管理對象(分別為:社會弱勢群體、見利忘義者、違法對抗者),反管理事件較多,而且十分復雜。很多市民一方面要求執法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和處罰,甚至認為現有法律法規的力度不夠,希望重罰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對無照商販極為同情,在執法過程中,經常圍觀甚至圍堵執法隊員、車輛,無形中助長了違法者的氣勢。從表象來看是群眾不理解不支持,其實質是深層次的,如社會的需求問題、弱勢群眾的謀生問題、對管理部門的逆反心理問題等。
(二)審批問題。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我局沒有了管理審批職能,而我們又不能提前介入。如某單位有建設工程,想申請占道堆放物料,在既不影響交通,又不影響行人行走的前提下,我局又沒有審批職能,到底由哪個部門審批,又不是很明確,致使這些單位無從下手。建議縣政府出臺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審批單位,進一步理順有關部門,切實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正規化、法制化軌道。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難問題。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很多當事人并不主動履行,執法局既無強制執行權,更無凍結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權,等到訴訟期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當事人早已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行政處罰決定便成了一紙空文。再如,居民小區的亂搭亂建問題,雖然群眾反響強烈,但執法局卻沒有強行拆除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往往因程序復雜、周期長、缺少執行費等原因不了了之。
(四)城市規劃不完善問題。雖然我們采取堵疏結合的辦法,加強了對城區占道經營、店外經營和車輛亂停亂放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我縣在城市規劃中市場、停車場建設設施不配套、不完善,致使這些現象又得到了反彈,而我們又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城區整治,這樣周而復始,不僅給廣大市民帶來了不便,也給我們執法造成了不良影響,所以我們建議縣政府在今后的城市規劃當中進一步完善市場、停車場的建設。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為進一步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全年工作任務目標的完成,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們將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城區道路綜合整治,改善城區面貌
隨著城區道路升級改造工程的相繼完工,我們將嚴格按照與城區主次干道兩側的經營業戶簽訂的《城區主次干道經營業戶門前管理目標責任書》,對道路兩側的人行道進行劃線,規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對店外經營、店外加工制作、堆放物品、商品和亂設冰糕箱、煙攤、亂拉亂扯、亂貼亂畫、亂涂亂掛及各類圖文廣告、亂扔垃圾、亂丟紙屑、亂傾倒污水、污物、亂散小廣告和擅自設置的條幅、彩旗、充氣物和其他懸掛物品進行整治。
轉貼于 (二)清理整頓戶外廣告,加強戶外廣告管理
加快戶外廣告規劃的編制,規范管理戶外廣告。依據規劃年內對城區范圍內所有的戶外廣告進行清理,對未辦理手續的戶外廣告依法予以拆除;已辦理手續的,依照規劃進一步進行規范。同時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形式、統一位置”的“三統一”原則,開展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原則上1店只設1處牌(匾);徹底解決我縣戶外廣告設置混亂、陳舊破損、檔次較低的問題。
(三)繼續加大對亂貼亂畫整治力度,改善城區容貌
嚴格執行市政府27號令《淄博市禁止亂貼亂畫、亂寫亂掛規定》的要求,安排專人依法采取“查源頭、抄窩點、抓現行”的方式,從根源上遏制亂貼亂畫小廣告現象的產生。
(四)加強居民小區整治,改善小區居民生活環境
加強對云濤小區、錦秋小區、北苑小區、商城小區的治理力度,逐個小區進行整治。重點對小區內擅自開門開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店外經營、店外加工制作、亂寫亂畫、亂設廣告、亂擺攤點、露天燒烤等現象進行整治,切實為居民創造舒適、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
(五)清理整頓洗車市場
規范機動車清洗市場,年內將城區主次干道兩側的洗車站點遷移至工業街專業洗車市場內經營,徹底改善洗車站點占用人行道和廣場等公共設施從事洗車活動。
由于我縣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起步時間還較短,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們將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下,堅持執政為民、與時俱進的理念,認真總結隊伍管理、機制創新、協調配合等方面的經驗,認真研究、改進存在的問題,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認清形勢,乘勢而上,艱苦奮斗,扎實工作,努力把我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一、大隊基本情況介紹
(一)機構發展情況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前身是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與縣城建監察大隊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是縣規劃建設局的下屬單位。二00三年八月,縣委、縣政府為加大城市管理力度,解決城管“老大難”問題,組建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核定編制40名。原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成建制并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縣規劃建設局代管。二00四年九月,根據常編〔2004〕33號文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升格為正科級,管理體制由縣規劃建設局代管調整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變。二0一一年八月,根據常編〔2011〕19號文件,將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所屬全額撥款參公事業單位,結構編制、級別及人員身份不變。
(二)大隊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主要工作職能
二OO三年八月,根據縣編委《關于建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及人員編制的通知》(常編〔2003〕13號),核定大隊全額事業編制40名(原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35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收回),實行一次定編,人員逐步到位的原則;二OO九年四月,根據市人勞社保局《關于同意縣安全生產執法大隊等10家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批復》(衢市人勞公〔2009〕108號),確定大隊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目前,大隊內設2個科室5個中隊:即辦公室、法制科(督查室)、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規劃中隊和開發區中隊,設大隊長1名(正科級)、副大隊長2名(副科級)、科(股)級職數10名。大隊現有50人,編內人員22人(其中參公人員20名、全額事業人員2名),協管員28人。
根據常編〔2003〕13號文件,常委〔2005〕46號文件和〔2005〕1號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等規定,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綜合履行原城建監察大隊工作職責及受住建、環保、工商、衛生、公安交警等有關行政執法主體的委托承擔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依據規劃建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鄉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城市公用事業、房地產、建筑業等進行監察和行使處罰權。
(三)依據環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沿街及居住區個體經營者、經營性企業的排污、噪聲、廢氣、廢水等行使處罰權(簡易程序處罰)
(四)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臨時攤販、無照攤販、車輛修理、加工點等行使處罰權(簡易程序處罰)
(五)依據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區無衛生許可證經營的行為行使處罰權(簡易程序處罰)
(六)依據公安交警行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侵占城市道路、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等行使處罰權(簡易程序處罰)
(七)承辦縣政府和縣住建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職能。
二、運行存在的問題和弊端
通過幾年的運行情況來看,從體制、機制和執法主體運行上一直都存在梗阻,當前大隊所履行的僅僅是縣住建局委托的七項行政執法管理職能。環保、工商、衛生、交警部門從未將有關處罰職能進行過委托。其中,交警部門在大隊建立之初派駐了兩名執法人員,后將一名執法人員替換為協警,2004年年底將兩人撤離。工商部門雖一直派駐人員參與管理,但其工作角色僅限于大隊普通的執法人員,“工商”效應并未體現。2006年初,派駐人員也已撤離。從當前大隊的工作職能上講,不僅與“綜合執法”不符,也沒有形成“聯合執法”的模式,其實質的稱謂應為“城建監察大隊”,兩年來城市管理體制的改革,僅僅是將一個股級的單位升格成了正科級的單位而已。目前我大隊日常執法主要是對規劃建設行政管理方面的城市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城市公用事業、房地產、建筑業等城建監察七項職能進行監察和行使處罰權。這極大地背離了縣委、縣政府建立綜合執法大隊的初衷。不僅如此,因大隊名稱中“綜合執法”的稱謂,往往引發了眾多市民群眾、經濟主體乃至少數部門對大隊工作職能的誤會。
三、體制機制改革意見和建議
1.加大綜合執法力度。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對涉及城市管理的執法權限,打破部門限制、打破職能限制,實施大綜合、大執法。將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行政處罰權及行政強制措施全部集中,交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限調整后,原具體承擔相應行政執法職責的執法部門的執法機構及其人員和編制一并劃轉。
2.充分發揮城管委工作職責。進一步理順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機制。根據我縣城管委和城管委辦公室職責,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各項工作中長期規劃;決策城市管理重大事項,指揮協調城市管理重大問題;協調城管委各成員單位開展各項專項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利用縣數字城管指揮中心平臺對各成員單位進行督查和考評。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區域分片管理或派駐鄉鎮、街道和開發園區并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
3.增加城管執法人員編制數量。近年來隨著我縣城市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和執法標準的提升及依法行政的需要,目前一線隊員、專業管理人才非常短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管理相關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執法效率的提高。參考周邊縣、市、區城管執法人員編制數量,建議增加我縣城市管理執法隊員人員編制數,解決一線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問題,同時逐步減少城管協管員的數量,為依法行政提供強有力的人員保障。
一、我縣城市治理法律情況近況
我縣新城區現有面積8平方公里,13余萬人,隨著縣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的成立,相對集中行政處分權的行使,我縣的城市治理工作正逐漸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因為城市治理體系體例未理順,條塊關系不協調,法制不健全等緣由,城市治理難以構成合力,難以構成一起負責,一起參加治理的制約機制,城市治理仍處于行政治理與依法治理并存,人治與法制相連,法律與抗法同在的復雜矛盾抵觸中,嚴厲障礙了城市治理走上科學、長效的治理軌道。
當時社會各界對相對集中行政處分工作的期望值十分高,而城管法律的情況又很差,兩者之間的反差不斷是困擾我們的難題之一。如在整治無照商販時,我們要面臨三種分歧治理對象,一是社會弱勢群體,二是唯利是圖者,三是違法對立者,反治理事情較多,并且非常復雜。良多市民一方面要求法律治理部分按照有關司法律例予以取締和處分,甚至以為司法律例的力度不夠,但愿重罰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對無照商販極為同情,在法律進程中,常常圍觀甚至圍堵法律人員、車輛,無形滋長了違法者的氣焰。從外表看是群眾不睬解不支撐,其本質是深條理的,如社會需求問題,弱勢群體的營生問題,對治理部分的逆反心思問題等。
二、改善法律情況的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城管本能機能的宣傳,是營建優越法律情況的前提。
1、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作為一個城市治理綜合法律的部分,其本能機能還沒有被廣闊市民所調查和認知。因而碰到法律受阻時,常有不明就理的群眾圍觀起哄。從近況看,還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首先,城管法律機關要把城管法律人員特殊能喫苦、特殊能貢獻、特殊能忍耐、特殊能戰役的精神向社會傳達,以取得各級指導、社會各界對城管法律工作和法律人員的了解和支撐,提高城管法律機關的公信力和城管法律人員的親和力。其次是做好相關司法律例、政策的宣傳。應用新聞媒體、網站、常識競賽、律例征詢等方式,大力宣傳城市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政策,提高市民的司法認識,營建優越的城管法律氣氛,然后使廣闊市民可以盲目地輿解、支撐、承受、共同城管法律工作的順暢開展。
2、增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協作,從正面指導大眾,宣傳步隊新形象。新聞媒體是城管法律宣傳和言論監視的首要載體,我們城管法律機關要進一步高度注重和充分發揚新聞媒體的宣傳優勢,最大限制地用好傳媒的積極效果,最大限制地削減負面效應。經過媒體,大力弘揚正氣讓社會言論、各級指導公平地評價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工作,一定法律隊員的成果;客觀地看待我們這支剛成立的年青城市治理行政法律步隊;要看到雖然我們的步隊還存在著如許和那樣的不足,但我們的步隊是富有生機的,我們的工作是積極努力的,我們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讓大眾曉得我們的步隊視形象如生命,不斷為改善形象在努力。
(二)增強本身建立,提高步隊本質是改善城管法律情況的必備前提。
1、增強常識儲藏。隨著城市治理相對集中行政處分權工作的不斷深化,城市治理工作的領域愈加寬廣、工作內容愈加豐厚、工作方法愈加多樣。一切這些都對城管法律人員的營業程度、常識構造、工作辦法、應變才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法律人員不只要具有堅決的政治崇奉,還要純熟把握城管法律營業常識。因而,城管法律人員必需堅持注重學習、終身學習的觀念,不斷用新的常識充分本人的思想,優化本人的常識構造,切實提高本身的思想程度和工作才能。構成優越的學習氣氛,提高了營業技藝,完成了由經歷型向學習型機關的改變。
2、增強作風建立。堅持文明法律,必需從城管法律步隊思想作風建立抓起,在正直法律思想、改變法律觀念、改良法律作風上下功夫。一是執行“三公開”,即政務公開,準則公開,做事順序公開。二是果斷根絕“吃、拿、卡、要”等不良景象,對違紀違法人員嚴厲查處,加強了機關工作的通明度,保證了廣闊市民的意見和建議能直接、實時反應,然后進一步改良了工作作風,提高了城市治理的效率和程度。三是法律執行罰繳別離,進出兩條線治理,收費、罰款悉數到指定當地交納。重塑了法律機關高效、清廉、勤政為民的新形象。
(三)健全司法系統,是改善城管法律情況的基本。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司法律例建立的滯后,已嚴厲影響到了城市治理法律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集中行政法律是個重生事物,城市治理機構的設置應有司法根據和響應的法律主置。只要經過立法,確以為城市治理的正當主體,城管法律局才干理直氣壯地開展工作,只要城市治理工作有了明確的司法支撐,才干談可持續發展。因而須盡快制訂合用于城市治理綜合法律,操作性強的當地性律例或條例,使之成為可以遵照的司法系統。不然處置違章行為對方拒不顧全時,法律人只能一籌莫展。因而健全司法系統才是最基本和最應先行的工作。
今天,縣委、縣政府在這里召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人成立大會,目的是通過建立城市管理的長效運作機制,整合城管資源,動員全縣人民和各個部門迅速行動起來,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投身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上去,努力創建省級文明衛生縣城,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加強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和城管體制改革的必然性
⒈加強城市管理,是推進我縣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經過改革開放多年來的發展,特別是因勞動力成本上升,導致東部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產業向西部轉移的大好機遇,我縣正面臨著贏得新發展的重要時期。當前,各個丘陵大縣都在充分利用自身的勞動力優勢,搶抓這一歷史機遇,因此,招商引資的競爭必將日趨激烈,依靠優惠政策為主的招商引資優勢,有弱化的趨勢,而通過完善區域綜合服務功能,改善投資環境,正成為推進招商引資加快發展的新亮點,只有努力創造更加寬松、更加理想、更具優惠的投資環境,才能引來投資者,留住投資者。由此可見,城市環境作為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產力,也是競爭力,一個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城市環境的優劣,影響著城市發展活力和競爭力,因此,加強城市管理正是改善我縣投資發展環境的一項舉措,是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必然選擇。
⒉加強城市管理,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和迫切要求。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縣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得到了快速提高,群眾對精神文化需求大大增強,對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們渴望興建美好家園,渴望擁有“藍天、碧水、綠地”的人居環境。廣大人民群眾是我們城市的建設者和主人,他們有義務創造,也有權利享受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環境,但是城市管理的現狀與老百姓的要求還存在很大差距。臟亂差的問題依然嚴重,噪聲擾民、以街為市、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吐亂扔、亂倒亂堆等現象隨處可見,在這次保先教育征求意見時,群眾反映強烈。作為黨委、政府,我們要把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努力創造宜人的居住環境,豐富高雅的文化氛圍,建立穩定安全的社會秩序,團結和諧的人際關系。加強城市管理,提高生活質量,提高環境質量,是一件得民心、順民意的大好事,是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是這次保先教育活動能否取得實效的具體體現之一。
⒊原有的城市管理體制弊端使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成為必然。之所上存在目前這種管理現狀,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原有的城市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城市管理工作常常陷入多頭管理的怪圈,“十幾頂大蓋帽管不過一頂破草帽”,就是所有問題的生動體現。作為城市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城市管理機制始終處于探索的狀態。雖然建設局下面設有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管理職能上只是城市管理的部分職能,難以承擔城市整體管理職能,一些管理城市資源還分散在相關部門,大量的工作需要部門之間配合,因此就造成了有利的事情爭著上,無利的難管的事情相互推諉扯皮的問題層出不窮。部門之間多頭管理,又互不通氣,造成許多管理上的脫節。管理見成效靠突擊整頓,抓一抓,好一陣,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風頭一過就滑坡,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這些管理體系問題必須依靠改革辦法加以解決。為此,縣政府認真總結經驗,采取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提高城市管理的效能的集中管理綜合執法這樣一種管理模式,這也是周邊市、縣正在運行的成熟做法。以城市管理相關鄉鎮、職能部門為城市管理工作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抽調人員組建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并橫向縱向地將部分任務分解到居委會、非責任單位,形成專門執法隊伍重點抓、全社會共同參與城市管理工作的新模式,以解決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難問題。
二、集中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建立統一高效的城市管理執法大隊運作機制
集中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運作機制的基本原則,特別是有抽調人員的相關單位,必須堅決服從這一決定,不要在源頭為城市埋下隱患。
版權所有⒈集中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效能的基本保障。集中管理主要體現在對被抽調人員的管理上,抽調人員其人事關系在原單位,工作量化考核及個人年度考核由城市管理執法大隊管理,工資、獎金等福利在原單位領取,年終目標獎由所在單位劃撥到城市管理執法大隊進行考核。
⒉綜合執法是加強城市管理行使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方向。需要明確的是,被抽調人員是代表本部們行使法律法規授與該部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的職責,而不是相關的城市管理責任部門,委托授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行使處罰權,因此,現在的綜合只是相對的,下一步還要創造條件向完全的行政綜合執法過渡。這就要求相關的責任部門在法律處罰文書的發放上要依法給予大力支持,具體來說,就是由本單位在原單位領取文書,罰沒收入統一由城市管理執法大隊直接交入金庫,票據領取人員憑入庫收據回原單位核銷票據,再由原單位與財政統一核銷票據。
版權所有⒊部門負責是加強城市管理行使處罰權中行政執法主體的實際承擔者。被抽調人員在行使城市管理職能時,若遇自身不能處理的,這就要求所在的部門必須全力具體負責進行處理。一句話,就是不能當甩手掌柜,不能以在城市執法大隊有抽調人員為借口,推諉扯皮。
三、各盡其職,突出重點,大力開展城市管理專項整治工作
⒈加大環境衛生的整治力度。首先,建設局要擔負起城市環境衛生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與相關鄉鎮及社區居委會一道落實轄區環境衛生和門前三包責任制,認真解決好主次干道衛生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門前三包合同簽約率達到。第二要解決好居民小區小街小巷的清掃保潔問題,協調和監督相關鄉鎮、居委會及地區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清掃保潔工作,確保不留任何死角。第三,采取措施和相關鄉鎮一道解決城效結合部垃圾收集轉運問題,拒絕積存暴露垃圾。
⒉認真開展交通秩序整治。一是由公路巡邏警察大隊城區中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交通運輸管理所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以整治黃面的、公交車為重點的城區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和亂停亂放。二是由城管大隊牽頭,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配合,城區內堅決取締營運動三輪車,根據低步入軌、平穩過渡的思路盡快完成營運機動三輪車更換人力三輪車和營運人力三輪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工作。三是由交通運管部門牽頭,堅決打擊以殘疾車為重點的非法營運行為。
⒊全面開展市容市貌整治。一是執法大隊配合工商部門強化對現有市場的管理,堅決取締以街為市現象,堅持疏堵結合,按照主干道嚴禁、次干道嚴控、小街小巷規范、無證攤點和店外店取消的原則,合理規劃,集中規范。二是執法大隊要積極配合環保等部門加大對噪聲、油煙擾民的查處力度,特別是要積極探索、認真研究解決噪聲擾民的長效管理機制。三是執法大隊還要抓好廣告設置的管理上下功夫,維護城區建筑里面景觀,力求達到整齊劃一、協調統一,特別是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廣泛發動,全民參與,集中時間對牛皮癬廣告進行一次專項整治。
四、明確任務,逗硬考核,確保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將城市管理納入目標管理,具體由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被考核單位是納入縣委、政府年終目標管理的縣級所有單位及涉及到的四個鎮,這里又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承擔城市管理目標的目標責任單位,另一部分是其他參與目標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二者考核的目標任務已下發,請各個單位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在考核的方式上,每月實行百分制考核,其中責任單位每月考核結果在媒體上進行公布,年終進行折算,實行倒扣分制,最高扣分不超過分。
五、加強內部管理,創建一支內強素質、外塑形象、依法行政、務求實效的城市管理執法隊伍
城管執法隊伍素質的高低決定這項改革成效的大小,要把隊伍建設始終如一地抓好,要常抓不懈,這是重中之重。
⒈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和各項有關業務的培訓,要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形象意識、依法行政意識和群眾意識,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認識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把這個隊伍建成文明之師、威武之師。
⒉大力加強制度建設。要伴隨著新體制的建立盡快形成一整套管用的規章制度,圍繞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學有效的約束保障制度和優勝劣汰機制,實行末位淘汰制。第一次亮黃牌警告,第二次再警告,第三次就地堅決退回原單位。
⒊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依事實辦案,依法辦案,依程序辦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執法大隊要與相關責任管理部門多溝通,多配合,定期召開座談會,及時溝通情況,分析問題,制定有效辦法,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的好局面。
⒋切實加強廉政建設。要經常開展廉政教育,做到防范在前,警鐘長鳴,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觀念,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效防止執法不公,堅決摒棄吃、拿、卡、要的壞作風。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爭做廉潔自律的表率,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別人做的自己堅決不做。要把領導班子建設好,切實建設成為開拓、務實、廉潔、公正、團結的領導集體,班子搞好了,就有了帶好隊伍的本錢,就有了說服力,就掌握了搞好隊伍建設的主動權。
六、積極宣傳,廣泛發動,為城市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城市管理上既要強化政府的責任,又要依靠群眾的參與。群眾是城市管理的主體,只有充分調動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使各項管理工作落到實處,要采取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對城市管理法規的宣傳,特別是對《城市管理辦法》的宣傳。一是要充分利用電視臺城管專欄“百姓之聲”等欄目作為宣傳平臺,不斷提高市民文明意識、法制意識、大局意識。
要堅持把城市管理工作的著眼點放在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上,無論是制定計劃、開展工作還是評估檢查,都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以群眾的呼聲作為城市管理的第一信號,真抓實干,從具體事情做起,從群眾最關心的事情抓起,認真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使城市管理工作貼近基層、貼近群眾,讓群眾既是城市管理主體,又是受益主體,從而使群眾主動關心城市管理,自覺地參與城市管理,真正體現“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同志們,今天這個授牌儀式,標志著我縣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希望通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成立以及逐步完善運作機制,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由突擊整治向長效化管理轉變、由政府單一管理向社會公眾共同參與轉變、由強制性管理向與引導服務型并舉轉變。
(一)依托“三駕馬車”綜合執法。根據部門“三定”方案,現濟南市天橋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涉及天橋區城市管理局、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所屬事業單位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1.天橋區城市管理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其合署,設5個職能科室,機關行政編制11名。
2.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與天橋區城市管理局合署,設3個職能科室,機關行政編制8名。
3.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為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屬財政撥款副處級事業單位,設2個職能科室及11個執法中隊,事業編制148名。
(二)實有在編人員情況。截至2013年底,天橋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實有人員178人。按照年齡構成(平均年齡40歲):30歲以下2人,31-35歲38人,35歲以下40人,36-40歲54人,41-45歲41人,46-50歲20人,51-55歲19人,56歲以上4人。按照身份及進入渠道構成:公務員16人,干部116人(其中:干部65人,學生干部47人,錄用干部1人,聘用干部3人),其他44人,工勤人員2人。
(三)執法部門履職情況。以“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泉城”中心任務為主線,以區城市重點項目建設和各項整治活動為載體,突出重點,攻克難點,打造亮點,城市容貌不斷改觀,城市管理水平明顯提升。一是牽頭環境綜合整治,以創建文明城市、衛生城市評比活動為契機,對城區道路以及黃河以北兩鎮多條道路進行綜合整治。二是維護城市形象,規范便民服務攤點,嚴格執法,占道經營整治常抓不懈。三是突出窗口整治,通過開展“黑摩的”整治、強化“黑醫托”打擊力度,對火車東站、長途汽車站、火車東站進出口和東站廣場等進行綜合整治。四是整治鐵路沿線,把過去的“垃圾角”變成了今天的“景觀帶”,全面推進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整治。五是努力打造數字化平臺監控系統,不斷豐富和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外延,實現城市管理無縫隙、無盲點、全覆蓋的網格化管理新模式。六是以“創建和諧渣管”為目標,扎實推進渣土管理工作。七是依托“12345”、數字化城管和局指揮中心三個熱線平臺,協調解決民生熱點難點問題。八是在探索城區管理的新途徑,天橋區北園地區城市管理“大聯勤”工作機制,從機構設置、平臺建設、運行模式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并已獲得初步成效。
二、綜合執法面臨的體制問題
(一)人員管理與編制方面的問題。有兩個層面:一是區執法局層面。執法局共有行政、事業編制156名,在崗執法人員159人,2012年底全區總人口70.33萬人,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勞動定額》中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執法人員的定員數按城市人口的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配備,目前的編制數遠低于這個標準。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內設十三個中隊,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皆管轄多個城區辦事處,其中三中隊要管理4個辦事處。由于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編制不足,中隊數量偏少,目前城管執法進社區工作與日常執法工作仍存在較大矛盾。同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自2009年以來,沒有新招錄工作人員,參公管理帶來人員入口和出口的狹窄。
二是街道辦事處層面。天橋區城區10個街道辦事處行政編制平均14名,事業編制平均13名,承擔區政府派出機關的職責任務,沒有單獨設置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與街道辦事處承擔的城市綜合管理職責不符。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往往需要大量聘用社會人員,隊伍穩定性較差,執法效能得不到保障。
(二)內設機構方面的問題。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后,區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合署辦公,城管局和執法局除了擁有各自獨立的專業內設科室以外,辦公室(財務科)和組織人事科采取了合署方式。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就其他城區在處理原環衛局和原執法局“融合”方面略有不同,依然處于磨合階段。
(三)職責方面的問題。一是責權關系不清。市、區、街道三級城管機構的管理職責時有交叉,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責任不清、效率較低的現象。各區是行政范圍內城市管理的主體,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城市管理事務負全責,但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通過業務指導、督查考核和協調服務等職能對區級城管部門管轄的部分事務進行參與,容易造成城管內部責權關系的不清。
二是基層權力缺位。當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執法權力過于集中和上劃,區、街道等基層行政權力不足,執法力量不夠,在執法過程中常“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實上,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存在于區、街道轄區內。街道作為政府的派出機關,承擔大量的城市管理任務,但因法律及體制原因,并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采取委托執法或其他協調執法的方式,在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法律責任上的推諉扯皮現象,其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長期處于“非法執法”的尷尬境地。
三是監督及考核機制缺乏。現行城管體制中,秉承“管理重心下移,基層為主”的原則,賦予區城管部門足夠的行政執法權,同時對街道城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考核。區級城管部門的人、財、物均由城管局管理,這就造成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街道缺少人事權與財政權,區級城管部門對街道城管工作的監督就顯得力不從心。在街道層面上,城管中隊接受區執法局管理,與街道辦關系緊密,可是由于街道層級的行政工作人員一般比較緊張,城管工作常常只能聘用不在編的協管員來使用,對其進行監督考核就變得更加困難。
三、綜合執法的有關建議
(一)科學合理配置機構編制資源,加強街道綜合執法力量。探索科學配置執法資源,實行“人隨事走,費隨事轉”的制度。一方面調整現有各街道不論轄區情況、工作量差別而同樣配置人員的狀況,實現對環境復雜、任務繁重的街道在人力資源上重點傾斜,以確定合理的執法工作量為基準按比例配置一線執法人員,合理調整職能部門相關執法人員編制。建議每個辦鎮派出1個執法中隊,將原內設執法中隊進行整合,根據工作任務每中隊按10至15名核定人員編制。
(二)科學界定綜合執法事項。按照“權責一致、重心下移、屬地管理、整體運作”和決策權與執行權、審批權與處罰權相分離的原則,科學界定綜合執法范圍與事項。一是綜合執法應以路面執法為中心,對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實行綜合執法,對發生在固定場所的違法事項,如非法營業性演出等,應由相關部門負責執法;二是納入綜合執法的事項應是有關部門無專業執法隊伍的事項,對已有專業執法隊伍的事項,應由相關部門專業執法隊伍負責執法,以減少交叉執法和重復執法;三是納入綜合執法的事項要容易操作,容易判斷,簡易處理,對需要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檢測人員的違法事項,不納入綜合執法范圍,如二次裝修、殯葬等事項;四是注重執法權的完整性和內在邏輯性,不能將同一違法行為由多個主體來執法。進一步科學界定綜合執法范圍和事項,最大限度發揮街道執法隊伍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理違法行為的特性。
(三)擴大城管綜合執法社會參與度,破解綜合執法環境日趨嚴峻的難題。學習借鑒新加坡小販中心管理的模式,疏堵結合,在人員居住集中、對環境影響不大的內街小巷、非主要街道、非主要干線、非主要路段,適度允許小商小販在政府嚴格監管之下開展經營活動。通過制定相關制度,明確適度、有限、有序放開小商小販的時段、區域、路段、經營種類、經營規模、經營方式和經營人員。在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企事業單位設立綜合執法信息員和監督員,提高綜合執法公眾參與度,改善綜合執法社會環境。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動員企業和社會參與城市管理,實現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目標。通過外包,由物業管理公司參與街區管理,動員社會力量解決亂張貼、亂擺亂賣等城市現象。
關鍵詞:柳州;城市管理;對策
一、前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柳州的發展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從最初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發展到今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經過了幾個歷史階段和革新廢舊的過程,在每個階段都發揮著不可缺失的作用。2005年12月6日,為了適應新形勢下柳州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正式掛牌成立,有效解決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機構膨脹、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推諉扯皮等問題,為柳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第一,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管理流程不夠規范。雖然各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專門機構和部門,也對其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主體、執法手段、執法范圍等問題還是不夠明確和具體。在目前的國家立法中,除了《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有原則性規定外,尚無一部權威性的法律對各試點城市的成功經驗予以肯定,并對存在問題予以規范。柳州市政府雖然也出臺了指導規范城市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規定,但是其法律效力過低,內容比較分散,不足以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此外,從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身來說,雖然在成立的6年中制定了相關管理規章和制度,對于執法局的工作職責、處罰權限、執法過程進行了相應的約束和規范,但是這些規章和制度還是不夠全面和具體,對于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工作職責等方面的規定過于籠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流程和規范的管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體制不夠完善,難以做到監督執法隊員各個方面的表現,不利于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完成執法文書的過程中,因為沒有詳細、嚴格的規定,填寫過程不夠統一,采集證言筆錄、送達回執過程也出現很多問題,以致辦案效率下降。
第二,財政撥款不足,員工工作待遇不高。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和對象也日益擴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作為應對城市管理難題而出現的。地方政府部門對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重要性的認識有一個過程,對于執法局的部門設置、辦公條件、人員編制等問題還缺乏深入的了解。柳州市政府最初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是迫于城市管理壓力,應付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容管理局合署辦公,一套人員,兩塊牌子,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由此可以看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際上是在原市容部門管理機構基礎上進行的簡單重組。
柳州市對執法局的財政撥款和人員編制安排與其應當承擔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不相匹配,現有的城管執法經費與日益增加的執法辦案實際需要有很大差距,以致辦公經費拮據,基礎設施落后。目前,柳州市局各部門特別是市局直屬大隊、各城區執法局等一線執法單位,辦公經費不足、車輛短缺、硬件設施缺乏。此外,由于受編制限制,執法局聘用的編外人員占較大比重,這些執法人員工資待遇普遍較低,對于日常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系列不良影響,容易出現“靠執法養執法”、“執法靠狠、經費靠罰”的作法,形成“執法經濟”的不正常現象,從而背離城市管理工作的宗旨,激化執法人員與普通大眾的矛盾。
第三,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行政執法水平有待提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員工來源比較復雜,有一部分是復轉軍人和地方農村城管人員,雖然2005年以來新進入的人員主要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的,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專業知識等的要求都比較嚴格,但受到單位編制限制,這部分人員在整個行政執法隊伍中所占的比重較低。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總體上來說還是偏低,并且參差不齊。某些同志有熱情、有社會經驗,但是缺少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更主要的是缺少行政執法的工作經驗,在現實工作中表現為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偏差,在執法的程序的理解不完備。部分隊員的思想狀態不穩定,思想情緒波動,在工作中不能團結協作,對于自己的工作目標和責任主觀認識不到位。
某些執法一線的大隊長、中隊長等基層領導不能正確地指導工作,對隊員的思想教育不夠重視,關心不多。極少數執法人員政治觀念淡薄,理想信念動搖,對黨的方針政策理解不透,執行不力,特權思想嚴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淡化。此外,由于人事體制上的差異,在編人員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工作穩定且社會地位較高,而一些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較低,在單位內部的地位也較低,容易產生不滿情緒,造成在編執法人員和部分聘用人員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少數執法人員缺乏依法執法的自覺意識,不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辦案,容易造成執法過程中與執法對象產生激烈沖突,影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形象不佳,綜合監督機制不完善。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式和方法相對來說比較溫和,暴力執法或者野蠻執法的現象也相對較少,但是由于執法人員需要和違章群眾正面接觸,并且雙方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使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與執法對象發生沖突的事件還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行政執法隊伍的公眾形象。此外,在全國范圍來看,關于“城管野蠻執法”、“毆打當事人”等的負面報道不少,執法對象“暴力抗法、執法后遭報復”的事也屢見不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隊伍的印象。
城管執法部門手中的權力集中,地位高,但配套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權力和金錢交換的問題屢禁不止。缺乏應有的監督獨立性,執法監督制度不夠健全,監督工作尚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靠搞突擊檢查,過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認真實行監督責任制,出現執法違法行為時相互推諉,無人查究。執法監督機制的缺失,往往導致監督不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許多空擋,執法監督工作中形式主義嚴重。此外,群眾監督難以受到重視,因而逐漸喪失民主監督的積極性。輿論監督的獨立性不夠,相應的安全保障不夠,對重大監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輕地作事后報道。社會組織的監督分散和乏力,人民群眾的監督渠道有限。
三、改進和完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第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管理。為保證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行,要制定出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用語》、《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儀容風紀規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勤規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規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禁酒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做到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規范人。并對著裝、儀容、稱呼、舉止、風紀行為、違反規定的處罰都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標志及行政執法證,做到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化、規范化。同時將內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冊,逐個下發,做到人手一冊,便于人員學習和提高執法質量。在使用全市范圍內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的基礎上,從采集證言筆錄,規范填寫使用各類執法文書,到下達處罰決定、送達回執、建檔立卷等各個執法環節,都由市局法制科及執法大隊長嚴格把關,以達到依法辦案、依程序辦案、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準確的目標。
第二,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改善辦公條件和員工待遇。隨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成立,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也對柳州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通過相關途徑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提高辦公經費等的投入水平。要改變“以罰代管”的“執法經濟”,樹立公正、廉潔的執法形象,惟有從根本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車輛短缺、硬件設施缺乏以及執法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保障等問題。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必須由市政府財政予以全額保障,嚴禁以“罰沒收入返還”作為經費來源或補充,真正做到權力與利益完全脫鉤。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有利于調動廣大行政執法隊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有效杜絕“靠執法養執法”、“執法靠狠、經費靠罰”的作法,避免“執法經濟”的不正常現象。
第三,努力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執法人員業務水平。近年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結合現有人員實際,采取多種途徑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溝通協調能力、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從而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對抗性較強,且直接面對執法對象,如果簡單地采取強制措施,很可能引發矛盾,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引發暴力沖突和。因此,平時應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人本觀念的學習,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確立“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執法理念,使得城管執法人員將合法、合理性結合起來,既要考慮現行法律的規范性,也要考慮城管執法的社會效果。此外,還要強化對執法人員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加強執法人員業務技能訓練,培養扎實的業務能力。執法過程中復雜多變的情況,要求執法人員苦練基本功,能在最短的時間,準確無誤地填好執法文書,以最簡單、最方便的辦法處理問題,以減少沖突和對抗。
第四,樹立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強化各項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象主要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生活在社會的底層,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都相對較差,如果簡單地對他們在城市中的違章行為進行強制處理,甚至采取暴力執法手段沒收其生產經營工具,無法有效達到城市管理的最終目的,也容易引發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誤解和偏見。因此,應深入開展對城管執法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大力弘揚文明執法、秉公執法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執法隊伍中的先進典型,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引導執法人員學習他們的執法技巧和工作經驗,從而切實改善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此外,應強化對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特別是充分利用信息網絡環境下的監督手段和方式,采取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結果等形式,完善外部的監督,特別是權力機關的監督,主動地接受人大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在群團組織、社會各界聘請廉政監督員,健全群眾性監督網絡,定期召開座談會,傾聽意見和建議,虛心接受批評和監督。通過健全制度、舉報投訴制度等方式接受社會的監督,把嚴格執法、秉公執法落實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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