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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創建了我國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了《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一次規定有關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范圍較窄。僅限于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者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時,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職工負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勞動部實施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該辦法第八條(九)項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第150號)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關于違法或犯罪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至此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十四條(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去掉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職工因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而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置條件——“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這樣的規定既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無責任補償原則,同時也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出臺前,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立法的一大進步。
二、當前關于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傷亡是否認定為工傷的主要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造成職工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實施在后,《工傷保險條例》在立法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時,《道路安全法》還未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能是當時唯一規范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無證駕駛機動車屬于該法調整范疇,因此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雖然《道路安全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分離出來,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再將無證駕駛機動車等違反交通管理行為列入治安處罰范疇,但《工傷保險條例》將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為不能認定為工傷時,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包含了無證駕駛車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只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后,這是《工傷保險條例》未及時進行修改的問題,而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國家是持肯定態度的,依據是《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
也有法官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可以并處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經廢止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最高處罰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兩者處罰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適應的,因此認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上限幅度作為衡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律責任要素,勞動行政部門據此認定不構成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依情況而論,部分認定為工傷,部分不能認定為工傷。有法官建議對該問題分情況進行處理。在無證駕駛機動車問題上,如用人單位明知路程較遠而強行指派,或者忘記攜帶有關證照,以及所持有的駕駛證照超過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而從未取得證照且因自身主觀原因而無證駕駛機動車或駕駛無證車輛的情形則不宜認定為工傷。
第三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以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受害人又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符合工傷認定的范圍,如無排除原因,依法應予認定工傷。
之所以出現以上三種觀點的爭議,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條款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內,由此對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產生分歧。三種觀點對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釋,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筆者認為三種觀點的解釋都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一種、第二種觀點,運用目的解釋的方法,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時與之配套的法規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調整范疇,《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類行為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違法行為而排除在工傷認定范疇內。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后,盡管該違法行為從新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規范,但這種調整并非是對該違法行為性質的變更,僅僅是為了法律編撰的系統性而作的立法技術性調整,屬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因此,根據立法目的解釋,認為該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還運用價值平衡理論,認為應當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分情況予以處理。第三種觀點則運用文義解釋的方法,認為既然法律已經將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歸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調整,那么該行為就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確解釋
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排除條款的解釋應當首先進行文義解釋。只有在文義解釋有歧義的情況下才能尋求其他解釋方法予以解決。第一種觀點和第二種觀點在對“治安管理”的行為內涵無歧義的情況下,卻運用倫理解釋中的目的解釋或價值理論中的價值平衡原理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解釋,從而得出無證駕駛行為雖然不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或因其認定工傷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認定為工傷不符合價值平衡原理,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不應當全部認定為工傷的結論。顯然這種解釋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法律條文本身文字的含義,這種解釋由于違反了法律解釋的一般原則,其不能自圓其說,難以在邏輯上有說服力。第一種觀點還從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嚴重性角度,第二種觀點則從職工在無證駕駛中的責任角度,為其觀點尋求支撐依據。其實,從工傷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發,以上兩種觀點想從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尋求理論支持,顯然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種觀點直接從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出發,認為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屬于《道路安全法》調整范疇,因此該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認為該情形下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第三種觀點使用的解釋方法是正確的,但解釋的內容卻是不正確的。
首先,應從治安管理學專業理論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學理論,治安管理是指國家警察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而依法從事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范圍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戶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也有學者將治安管理的范圍界定在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戶政管理和邊防與出入境管理等七個方面的管理行為。顯然按照治安管理學中關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屬于治安管理范疇。無證駕駛行為雖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予以調整,但其行為仍然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次,從法律規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用兩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又無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換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規對某類治安管理行為進行專門立法的,依照該法處理。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將部分治安管理行為納入其調整范疇,還存在沒有被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的其他治安管理行為。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為是通過其他法律特別予以規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仍然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與治安管理理論在治安管理行為的范疇界定上并不矛盾。現行司法實踐中的三種觀點將“治安管理行為”僅界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的認識,顯然是不妥當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當屬于治安管理范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性質即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兩個概念屬于種、屬概念,理清兩個概念的關系對于我們正確處理由此引起的工傷認定爭議是有重要意義的。
四、職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傷亡的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其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為準
交通安全法規處罰細則
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 元。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管理的原則
1、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2、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繁多和復雜,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要在依法管理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方式執法,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濫用自由裁量。
3、對違法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帶頭守法,切實保障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違法越權,侵犯了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方便群眾的原則,即便民的原則
在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則,就是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工作中,盡可能為交通參與人提供便利和方便,從而保障交通參與人進行交通活動的順利實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點
(一)以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內容上都體現了本法的這一精髓:堅持以人為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道路交通統一管理,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明確提出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同時又具體地規定政府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規定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交通安全教育義務。
(四)倡導科學管理道路交通。改革開放以來,道路交通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尤其是隨著高科技手段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強化科技意識,運用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已經成為未來道路交通發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確規定提倡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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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式過馬路 危害程度 解決辦法
中國式過馬路的定義:“湊夠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這種說法極為刺,不過卻當的符合當前社會現狀。現在的局面就是大家都深知中國式過馬路是不正確的,是違反交通法規的,然而仍然有許多人知其不可而為之。因為他們都帶著從眾心理、僥幸心理。分析當前中國式過馬路的現狀,從中找出根本原因,對這種現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一、當前中國式過馬路的現狀及其危害程度
(一)中國式過馬路的現狀。北京市西三環公主墳商業區是北京西部重要的交通節點,記者觀察發現,如果車流不間斷行人硬闖紅燈的情況很少見,但只要來往的車流不是很密集,中間有能夠通過的空間,很多人就會不管是不是紅燈,只顧低頭過馬路,根本不顧危險。
五羊是廣州市中心人口密集最高的區域之一。記者觀察到,當車輛直行燈變紅,轉向燈為綠燈、行人燈仍為紅燈時,如果車輛很少,已經在路口等候的行人都會立即過馬路,而不是等待20秒后行人燈轉為綠燈。記者觀察了15分鐘,200多個過馬路的行人都是如此,中間還有7個行人在直行燈都未變紅燈、但直行車輛較少時,就直接穿過馬路,其中還有白發蒼蒼的老人和抱著孩子的母親。[7]
(二)中國交通事故現狀。2010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9.1億元。
2011年,全國共接報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其中營運客貨車輛肇事50296起,占23.9%,造成20648人死亡,占33.1%。
有人說,我國交通事故,可以這么形容每5分鐘就有一人喪身車輪,每1分鐘都會有一人因為交通事故而致殘。
二、引發中國式過馬路的根本原因
“過馬路,左右看,紅燈停,綠燈行”,這是幼兒園小朋友一入學就開始接受的交通安全教育。所以說,這不是教育不到位的問題。可是,根據相關調查,只有小部分人會真正地看紅綠燈過馬路。那么人群集體違規現象如何由來?
(一)從眾心理。當紅燈時,如果一部分人群看著車少,通過了人行道。這一舉動會松動正在遵守規則等待綠燈的行人的心靈。他們會認為,大家都這樣,多我一個不多,反正都是一起走,這就有了湊夠一撮人就走的“中國式過馬路”現象的形成。
(二)僥幸心理。因為大家都會這么想,這么多人一起過馬路,即使不是綠燈,車輛也只能讓我們,而且交通部門所說的罰款,并沒有真正落實,只是嚇唬嚇唬人的。
而且對于現階段的交通法規來說,行人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中相對于機動車來說是弱勢,因此交通法規對機動車的處罰力度遠遠大于其他群體。
(三)處罰力度不夠。隨著“中國式過馬路”這一新詞的出現,各地交通部門也紛紛出臺了相應的處罰條例。比如,石家莊行人若出現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翻越護欄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50元以下罰款。石家莊交管局局長表示,在大路口,對群體性闖紅燈的,要處罰前三名犯法者;在小路口 ,對于闖紅燈的行人,將全部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然而對于行人未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等行為,雖然出臺了處罰條例,但是,大多數城市的都只是紙上談兵,未真正落實到實處,而且行人罰款的處罰難度也確實比機動車處罰要大。
因此,只有執法者秉持公平、嚴格的執法態度,不看人下單,不畏懼權貴,對所有違法者一視同仁,才能真正在民眾的心里樹立起法律尊嚴,讓“中國式過馬路”消失。
(四)紅綠燈設置不夠人性化。調查顯示:"中國式過馬路"與紅燈時間是否超出行人忍耐限度有關,不能完全歸責于行人素質,更深層次的反映是紅綠燈設置問題與交通上行人與車輛重視程度不同。
三、制約、杜絕中國式過馬路現象的建議
“中國式過馬路”問題的嚴重性,大家都有目共睹,若不好好整頓,恐怕會導致中國的交通進一步惡化,威脅到人民的生命安全。針對這些問題,現提出幾點建議,以制約、杜絕中國式過馬路。
(一)從自身做起。在“中國式過馬路”現象中,我們每個人都不是旁觀者。數據顯示,有77.55%的人表示自己曾參與過。很多時候,我們完全可以堅持自己的原則,等到綠燈再走。我們要做的很簡單,只要堅定自己的信念,遵守交通法規。同時,也是對自己,對他人生命的一種負責。
(二)將處罰落實到實處。對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應予以嚴懲,加大懲戒力度,真正把處罰、罰款落實到個人。
(三)實地考察后,制定符合各路段的紅綠燈設置。加一個紅燈倒數機制,讓行人可以明確的知曉紅燈的剩余秒數,增加行人不闖紅燈的幾率。調查發現,67.35%的人們表示,城市內交通指示燈具有讀秒功能,能減少人們闖紅燈的幾率。
(四)建立天橋、地道等設施緩解行人壓力。有89.8%的人贊同使用天橋、地道等類似的設施供行人安全通行的做法。
四、總結
“中國式過馬路”現象亟待解決,然而要想杜絕,也絕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無論是行人本身,還是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是交通設施的建設,都需要大家共同配合完成。那么,如果每位交通參與者都積極行動起來,從自身做起,牢固樹立文明交通安全意識,那么距離徹底揮別“中國式過馬路”也就為時不遠了。
參考文獻:
[1]江德斌.“中國式過馬路”與“中國式處罰”[J].政治法制.2012,(34)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改善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中心城區從事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建(構)筑物外部、戶外場地、道路、交通設施上設置的廣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模型、布幅以及繪制的廣告;
(二)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同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標準,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相鄰方的通風、采光等權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
第七條申請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規范性要求。
第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行業有關規定。
第九條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環境衛生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使用權應依法采取拍賣或公開招標方式出讓。
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招標、拍賣的程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廣告設置者應持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審批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凡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作自行放棄設置處理。
第十三條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
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做廣告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車車身或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業廣告宣傳。
第十五條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經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涂亂畫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三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應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形式和材質設置,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安裝必須由具有設計、安裝資質的單位出具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破損、嚴重褪色、污跡明顯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使用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按要求公益廣告內容。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在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應到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相關建設單位和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或申請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戶外廣告設置者、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以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規為依據,大致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分為六種:第一種,行政執法當中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這個種類是比較常見的,例如在《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當中:“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海關在處置方式上,是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的,可以利用變價或者冰凍等方式。“可以”這個詞還能夠放映出海關在對待這種情況的時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第二種,行政執法當中處罰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當中,針對不同的情況以及行政行為,處罰的幅度在法律法規規范的范圍內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從這個法條當中可以看到,根據管理相對人情況的不同,對他進行的處罰幅度也不同。可以是這三種當中的一種,這就是行政執法當中處罰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權的一個體現。第三種,行政執法當中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機關對事實事項或者是管理相對人的認定是有自由的選擇。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款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個法條當中的“有礙”就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來判斷。第四種,行政執法當中對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有些未規定具體的行政行為時限,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是有自由選擇權的。第五種,行政執法當中有的時候是否執行也是自由裁量權的一個體現。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第六種,對情節輕重認定的一個自由裁量。我國法律法規當中有很多語義模糊的詞匯表達,例如:“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等,沒有完全定義輕重的具體條件,這樣的情況就需要運用自由裁量權了。
二、錯誤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
從上文敘述的行政執法當中自由裁量權的分類可以看到,行政機關形式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內容是比較廣泛的,貫穿于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自由”是相對于“限制”而才在的,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前提就是法律法規的限制,要以法律法規為自由裁量的前提條件。這樣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才是正確的,符合社會發展的。具體錯誤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拖延履行由于有些行政法律法規并沒對履行的期限做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何時履行沒有做明確規定,這種情況就需要行政機關進行自由裁量。而行政管理是需要效率的,要堅持效率原則,如果沒有對履行時間做規定。那么如果拖延履行,這種自由裁量權就是一種錯誤的行政行為。(二)是錯誤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最為重要的體現。這種行為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同時,這種行政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自由裁量沒有以法律法規為基礎,而是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的行為常常表現為、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等行為,通過不法行為達到種種不廉潔的目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此審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個是看這種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條文;另一個方面是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要進行調查取證。
三、關于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
廣東省內異地違章處理方法
A、交警大隊辦理
違章了,找交警大隊辦理,這是一般車主在違章后首選方式。廣東省交通違法異地辦理系統通過建立起覆蓋全省的自助終端服務網絡,采取電子確認交通違法、電子支付交通罰款的手段,實現用戶在自助終端“一站式”地自助辦理省內任何地方的交通違法查詢、違法確認及罰款繳納業務。
B、郵局代為辦理
異地違章車主可以通過郵政局等合法代辦機構代為辦理,也可以委托違章事發地親友辦理。
省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在200元以下的:郵局代辦
根據規定,駕駛員在異地道路交通違法,凡罰款數額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可在省內任何城市通過郵政匯款、銀行電匯等方式向罰單上指定的機構或銀行賬號交納罰款。記得帶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郵局代辦車輛異地違章罰款業務限于廣東省內,每宗業務不分罰款數額大小、距離遠近一律收費40元,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辦完。
全國異地違章處理找車管家交通在線:
車主在省內異地違章選擇以上兩種方式之一均可正常辦理交通違章,并清除違章記錄。
可以撤銷的交通違法行為
1、避讓故障、事故、違章車、特種車輛等
如果當時是為了避讓故障車、事故車、違章停放在路上的車輛,可以提出撤銷申訴。
或者是為了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造成的違章。也同樣是可以提出撤銷申訴的。
除了可以根據違章時所拍下的照片和調取違章所在地的監控來證明外,要是車上有行車記錄儀,其視屏也可以作為申訴證據。
2、信號燈故障
如果是因為信號燈故障導致的違章,比如紅綠燈不亮或不切換等,可以直接申訴要求撤銷。
3、重復錄入
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出現兩個違章記錄,可以提出申訴撤銷多余的違章。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當收到違章通知的時候,應該仔細查看違章的詳細情況,這樣可以避免遇到這種情況而多花錢多扣分。
4、被套牌
當收到違章通知時,發現自己當時并沒有去過該地方,基本可以確定車子被別人套牌了。
這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套牌車與自己的車不同款不同顏色,這種情況很簡單,只需要帶上行駛證到交警處確認一下違章時拍下的照片即可。
另一種是套牌車與自己的車是同款同顏色,這就會相對麻煩點,申訴后需要提供當時不在該違章發生地的證明,比如高速收費發票、停車票等。
5、錄入錯誤
現場罰單比較容易出現這種錯誤,比如現場開取的處罰和交警違章系統中顯示的處罰不符,這種情況是因為在人工錄入違章信息時出現錯誤,只要申訴或提供現場罰單即可。
交通違章申訴渠道
1、當地交警違章處理窗口;
2、當地公安交通信息服務網申訴平臺;
3、當地交警微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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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客運安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道路客運的安全管理,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維護道路客運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道路客運安全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服務的運輸公司、車站等企業、個體運輸戶(以下統稱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乘客應當遵守本辦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車(電車)的客運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道路客運秩序,改善道路客運環境。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依照國家和本省的交通行業標準、規范和制度,對客運企業的生產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設置客運線路和站(點),應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考慮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礙道路暢通。
客運線路和站(點)在設置前,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對客運線路和站(點)設置有異議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交通、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配合,保障客運站(點)周圍具備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第六條 對客運企業實行經營資質等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根據客運企業的資質等級,確定其可以經營的客運線路種類。根據對客運企業質量信譽的考核結果,重新確認或調整該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及所經營的客運線路種類。
前款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并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駕駛員及其他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單位或個人的安全監督,承擔管理責任。
第八條 客運企業聘用、借用駕駛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對營運客車駕駛員的條件規定。
高速客運班線的駕駛員必須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年資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記錄;快速客運班線的駕駛員必須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年資和8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記錄。
第九條 客運企業安排客運班次和駕駛員,應當保證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對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運班線,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換班駕駛。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交通發展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標準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客運車站應當建立和完善門檢工作制度,配備合格的門檢工作人員。
客運車站對出站車輛必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車輛有機械事故隱患、人員超載等不安全因素的,應當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條 凡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應當按時辦理報廢、注銷登記,并按規定予以解體,不得繼續行駛。
第十二條 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客運治安秩序,在客運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營運活動的安全管理和保護,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車出市區營運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座與乘客座之間應當安裝安全隔離設施。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督促有關客運企業實施。
第十五條 禁止使用下列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業務:
(一)貨運車;
(二)摩托車;
(三)拖拉機;
(四)殘疾人專用車;
(五)農用車,但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六)拼裝客車;
(七)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裝或者改型的客車;
(八)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
第十六條 在客運過程中,禁止一切個人、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攜帶、運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各類違禁品;
(二)進行賭博、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活動;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為。
第十七條 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運車輛不得超速行駛;
(二)營運車輛上行李、物品應當按規定裝載,不得超載;
(三)營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人數載客;
(四)不得使用威脅手段或糾纏方法強行攬客。
第十八條 乘客及客運企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點隨意攔車;
(二)不得向車窗外拋擲物品;
(三)車輛行駛中,不得擅自開門或者跳車。
第十九條 客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適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可以采取責令停車、停班、停線等措施,并可以根據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的規定,降低其經營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客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滯留車輛、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客運車站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門檢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繼續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號牌、行駛證和車輛,對車輛實施強制報廢;對車輛所在的客運企業處5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xx元罰款。
符合延緩報廢條件的車輛,不按規定接受檢驗并繼續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主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對第(六)至第(八)項所述車輛,還應當予以扣留,并實施強制解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按超載人數每人處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xx元;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為人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因途中超載或者其他違法情形,客運車輛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依法滯留或暫扣的,客運企業應當立即聯系車輛疏運乘客;客運企業不具備疏運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疏運。疏運費用及對乘客所造成損害的賠償,由客運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公安、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客運規定條件的單位、人員以及車輛,予以核發證照、確定資格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
(二)不按照規定標準確認客運經營資質等級和核定客運質量信譽狀況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或乘客的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行為,按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的方式道路班車客運
道路班車客運是指以道路和站點為基礎,在城市與城市,城市與鄉村、鄉村與鄉村之間的中、長距離的線路運輸,其基本特征是使用大中型客車,有規定的停車站點、規定的行駛線路、規定的發車班次、規定的發車時間,這是道路客運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運輸方式。
出租汽車客運
出租汽車客運是指以轎車、小型客車為主,按乘客意愿行駛隨叫隨到,停歇等待,不定線路、班次、站點、時間。
旅游客運
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者游覽觀光為目的,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需求激增而新產生的營運方式。旅游客運的營運路線主要是在城鎮與旅游點間和旅游點與旅游點之間。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和排水設施(含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使用和保護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政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區域內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設施。
公安、規劃、環保、環衛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
第六條市政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項目、標準和期限,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有償使用的收入,應當用于市政設施的建設、運行、養護維修或償還貸款、集資款。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
市市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舊城區改建、新區建設和住宅小區的綜合開發建設計劃,配套進行。
第九條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市政設施的,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連市政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留出安全間距。施工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的管線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確需遷移管線的,按管線原規模、原標準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因遷移導致增加管線長度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助;權屬單位自行擴大或者提高所遷移管線的規模或標準的,由其承擔增加的費用。
第十一條市政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其中,大型市政設施的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市道路的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化用地,設置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設施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的設計圖紙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單位專用的道路、鐵路、橋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將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市政管理部門簽訂有關設計和施工協議。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桿)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
市政管理部門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計劃,應當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15日內通知有關管線單位。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敷設有關管線的計劃報送市政管理部門,并在市政管理部門的統籌安排下實施。
地下管線的敷設,有壓力管道應避讓自流管道、可彎管道應避讓不可彎管道。
第十四條市政設施竣工后,經城市規劃、市政等有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
第三章養護與維修
第十五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政設施的巡視檢查制度,督促養護維修單位履行職責,保障市政設施的完好。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養護、維修計劃,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養護維修作業。對市政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普查,發現城市道路損壞和排水設施堵塞、滲漏的,應當立即組織排除險情,予以修復。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交通護欄、檢查井蓋和渠箱蓋板丟失、損壞,影響車輛通行和行人安全的,產權或養護維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接報后36小時內,予以補缺或修復。
第十六條國內外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投資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投資建設單位無償移交市政設施又符合移交條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接管。
第十七條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需要對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作業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緊急搶修的,可以邊搶修邊知會,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作業,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盡量避開交通高峰期。在主干道上養護維修作業,一般應在夜間進行,并遵守《*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施工作業影響交通的,應提前知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措施,疏導交通,保障行人和車輛的安全。臨時不能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事先通告。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道路使用與保護
第十九條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須持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到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由市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專項用于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建設。
緊急搶修各類管(桿)線和危房等設施,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可先行占道或破路搶修,同時通知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交納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挖掘。確需變更占用或挖掘位置、面積、用途或延長期限的,應當提前15日按原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工程竣工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場地,并報請市政管理部門驗收,由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單位修復路面,恢復道路功能。
施工現場應懸掛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設置安全護欄、交通導向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集貿市場。
本條例實施前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退出,在退出前應按規定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占用市政設施設置牌、桿、亭、站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報送具體設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設置。
屬于交通安全標志和宣傳社會公益、社會公德事業的標牌,以及電桿、公共汽(電)車站、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經廣告管理部門批準在標志(牌)上附設商業性廣告的,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四條市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作出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的決定,并按規定退還已經收取的費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退場。
第二十五條嚴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設置門前臺階、坡道。需要在人行道設置汽車出入口坡道的,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向市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疏浚、挖掘、打樁等作業,以及利用城市橋梁、隧道敷設管線等設施的,應當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跨越或穿過城市橋梁、隧道的工程,應當報經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派員現場監督,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通過收費橋梁、隧道的,應當按規定交納通行費,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損害路面的其他液(固)體物質;
(二)在路肩或在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挖沙取土,種植農作物、經濟作物;
(三)行人、非機動車及危害隧道安全的機動車輛通過機動車專用隧道;
(四)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各種機動車輛;
(五)在橋梁引橋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在橋下停泊船只;
(六)其他損害、侵占、破壞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未經市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設置停車場、堆放雜物;
(二)移動城市道路的附屬設施;
(三)在橋梁、隧道及其安全保護區域內修筑建(構)筑物;
(四)試剎車、洗車;
(五)與養護維修無關的施工作業;
(六)在市政設施上張貼標語、懸掛物品;
(七)其他占用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條鐵輪車、履帶車和超高、超重、超長等特種車輛需要通過城市道路,載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需要通過城市橋梁的,應當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過,超高車輛還應征得供電等部門的同意。上述車輛獲準通過城市道路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所需的費用,由車輛所屬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五章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與保護
第三十一條需要臨時占用河涌、渠箱等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報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由市政管理部門發證、收費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需要移動城市排水設施的附屬設施或者在河涌設置碼頭、停泊船只、裝卸貨物、堆放竹木排等物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由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市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有關排放情況和資料,經批準后方可排放,并按規定交納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在市政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范圍內,向城市排水系統排放污、廢水的,應當將污、廢水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集中處理。
第三十四條流花湖、東山湖、荔灣湖、北秀湖、麓湖的水位,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控制。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上述湖泊防潮蓄洪的調節功能。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排水設施及其維護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標污水,傾倒垃圾、廢渣、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修筑有礙排水設施正常使用的建(構)筑物;
(三)種植農作物、挖坑取土及施工作業;
(四)盜竊城市排水設施的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市政設施設計、施工的;
(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而承擔設計、施工的;
(三)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養護、維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期限進行養護維修的;
(二)養護維修作業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三)對損壞的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不按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占用或移動、改建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鐵輪車、履帶車和超高、超重、超長等特種車輛的;
(四)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連市政設施不按規定留出安全間距的;
(五)施工現場不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六)敷設各類管線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或者緊急搶修管線不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的;
(七)單位專用道路等設施,與城市道路平(立)交,不辦理申報手續或者不按協議規定設置的;
(八)單位專用排水管道,接駁城市排水設施,不辦理申報手續或不按批準的位置設置的;
(九)在橋梁引橋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瞞報排水量和污水水質情況的。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到規定期限又未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處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4倍至5倍的罰款。
第四十條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市政設施或者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定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市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其中,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市政設施的,可以對超出部分并處每平方米每日4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對超出部分并處修復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二)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
(三)撒漏液(固)體物質損害路面的。
第四十二條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連市政設施,在施工時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損壞市政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盜竊或故意損壞市政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員傷亡或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或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市政部門管理人員或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下述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過街地下通道、內街、路肩、邊坡、邊溝、側石、平石等。
道路附屬設施,包括路名牌、車行隔離欄、人行護欄等。
城市橋梁,包括跨江河橋梁、車行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高架路以及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設施等。
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域,是指橋梁、隧道上下游或周圍各50米范圍水域和規劃紅線內的陸域。
橋梁、隧道附屬設施,包括橋孔、擋土墻、橋欄桿、人行扶梯、限高限長限載等標志牌、橋梁和隧道名牌及測量標志、收費廣場(亭),以及按照城市橋梁、隧道規劃紅線退縮的用地等。
(二)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用的排水(防洪)管道、渠箱、明溝、暗渠、天溝、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市區范圍內用于排水、排污、防洪的河涌及其維護地帶、具有防潮蓄洪功能的湖泊(含人工湖)、泵站、閘門、檢查井、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建(構)筑物等。
2019年,我校的綜合治理工作在市教育局的正確領導下,在開發區管委會的指導下,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廣大師生的共同努力,順利地完成了綜合治理工作各項任務,為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創造了良好的秩序和周邊環境,全校師生的法制意識得到進一步強化。現將一年來的綜合治理工作工作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學校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各班主任為成員的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研究綜合治理工作工作。在總結經驗、分析形勢的基礎上,布置工作,明確各部門在綜合治理工作上的職責,并把綜合治理工作工作內容納入學校目標管理的范疇。在年初學校和各部門以及班主任簽訂了安全工作責任狀,使教職員工更加明確各自的責任,也有效地調動了全體教職工做好綜合治理工作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綜合治理工作工作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提高大家對綜合治理工作的認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我們開展了形式多樣、廣泛深入的宣傳活動。一方面,通過召開家長會、創辦家長學校等形式,宣傳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廣大師生及家長對綜合治理工作的認識有了明顯的提高。另外,為了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讓安全教育走進校園,加強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保障交通安全,學會消防常識和應急自救方法,學校還邀請了開發區交警、公安、消防的人員來校為全體師生做安全工作報告。用法律和安全兩艘航母為我們的學習和成長保駕護航!
三、加強學生養成教育,培養文明習慣。
學校通過軍訓、班會、校會和開展各種活動,對學生進
行養成教育,培養學生的文明習慣。針對學校實際,制定了《十六中學學生管理規定》。規范了學生的著裝、儀表、言行等各項要求。制定了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建立了重點學生檔案,并與市工讀學校建立了合作關系,對重點學生實時監控。強化了門衛工作制度,對學生進出校門有嚴格規定,并對外來人員進行嚴格審查登記,確保校園和師生安全。
四、加大值班的管理力度
學校每天都有一名領導帶班,兩名中層干部和一名政教處人員值班,并配備了兩名專職保安。做到重點部位全天候有人值守。在校門口,我們安排了值周生值日,對學生進校進行安全、文明監督。保安和門衛值班人員嚴格檢查和登記外來人員和車輛,確保了校園秩序的安全穩定。每逢節假日,我們還安排了值班領導輪流值班,處理突發事件。以上的各個崗位責任明確,如果出現安全事故或其他問題,都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五、注重活動的防護措施
為了防止踩踏事故的發生,我們在教學樓的每個樓層樓道口都安裝了安全指示標志,并安排各樓層的年組長、班主任就近值班。每天的課間操這些學生進出相對集中的時間,我們要求學生列隊進出,同時還安排班主任以及學校政教處人員維護秩序。學校組織大型活動,都有嚴格的制度和約束,都有領導和教師帶隊維護秩序。
六、 美化凈化校園環境,努力改善辦學條件。
經過一年多的大力改造,學校更新了師生的辦公和學習桌椅,購置了教師的更衣柜、檔案柜。并安置了電動大門。鋪設了塑膠跑道,校園操場全部達到了硬覆蓋。教學樓前還鋪設了草坪。為了保證校園環境衛生,政教處派值周生全天監管,檢查扣分,確保了校園環境的凈化美化。學校的教學儀器設備達到了標準規定,教學設施完好。
七、開展大規模的整治活動
本學期,我們進一步加強了對周邊環境的整治力度。學校與西苑派出所和開發區巡警大隊取得了密切聯系,對校門口的治安問題隨時隨地進行整治,確保了師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園的穩定秩序。自今年7月以來,因為受學校附近施工單位的封閉馬路、占道施工的影響,我校門口存在著重大的交通安全隱患。學校積極與開發區管委會、交通部門和市教育局反映和協調,正在努力解決交通安全隱患。我們還多次召開安全主題班會,向學生宣傳法制常識,交通法規。為防止校園傷害案件的發生,組織人員不定期的搜查管制道具。我們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時,還積極爭取家長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我們利用家長學校、家長會等機會給家長宣講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增強了家長的法制和安全意識,學校治安工作得到了家長的廣泛支持。
八、密切配合,狠抓安全,確保學校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