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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隨著城鄉建設發展,針對土地的使用狀況也慢慢出現了新的矛盾,土地管制機構和城市鄉鎮策劃開發機構要兼顧計劃,科學計劃,為一起建設美好的生長環境而奮斗,創建合理的管制系統,按照法律法規辦事,推動經濟建筑的持續前進與改善。
二、關于城鄉建設中土地管理環節的分析
伴隨我國的城鄉規劃建設也在迅速發展。在建設現代化鄉鎮、城市的過程中對土地管理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土地是非常重要的財產和生產資料,城鄉建設的工作之中,少不了土地管理。我們可以由目前仍然存在的城鄉建設工作中,與土地管理相關的問題,尋覓出針對土地管理,城鄉建設工作有效推行的方法,由此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
城鄉建設的工作,主要指的是相關的機關做好整體的布局工作,維護生態平衡和環境保障,有效地使用資源,也是有維護現有政策公平的目的。依照現有法規,城鄉建設的工作,主要是以進一步加強城鄉建設經濟方面的協調發展為其基本的要務,而加速改善科學化的用地,并且改變現有城鄉民眾生活條件為其目的,整體的工作之中包含了所有的民眾生活空間劃分。所以由此可知,城鄉建設的工作是一個有全局意義的、綜合性的工作,與我國的政治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也是城鄉基礎建設的前提。土地,這樣一個社會經濟進步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加速緊急發展的基礎,于整體土地管理工作緊密相干。
第一,在城鄉建設工作中,因相關因素的影響,而且工作中不能百分百保障順利進行,由此引發一系列問題,這是極其不利城鄉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實際的工作過程之中,太多的人被利益蒙蔽雙眼和大腦,甚至為此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只是為了滿足眼面前自己的私欲,如大肆毫無忌憚地對環境造成污染、給土地造成破壞等。這些對土地資源這種無價之寶來說,影響頗為深遠。有些時候,開發商投資的都是巨額資金,再加上資金的周轉時間相對較長,這也就會使許多的開發商完全忽視氣候因素,地質因素,馬上就上手施工,罔顧整體環境需要的適應過程。這樣完全不科學,不合理的建設方法,直接導致生態不平衡,從更遠來看會破壞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嚴重影響民眾生活。
第二,城鄉建設的工作不斷推進,絕對少不了針對土地的管理,這是城鄉建設的系統能否得到穩步發展的大前提,因為工作中的土地管理能力匱乏,也因此不能保障城鄉建設的完成,而且由此造就一系列的麻煩出現,就現在的情況來看,城鄉建設工作中,土地管理十分有難度和挑戰,涉及較多的方面,而在這此之中個別的商人為了謀求更高的利益收入,選擇省成本但不合規范的方法,由此,使得土地的管理質量下降,也使原先的城鄉建設方案達不到原先預期的效果和質量。
第三,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城鄉建設工作之中,土地的管理,投資和管理通通都是來源于政府,其主要的建設意見亦是作為工作的向導發揮具體的作用。但是,一般政府的投資力度很有限,做不到包攬所有土地建設,完善開發的工作。因此,急迫地需要政府來廣泛邀請投資來源,更快地完成項目建設。
第四,城鄉規劃建設中土地的規劃管理缺乏靈活性和穩定性。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環境,土地利用的側重點是不同的,這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的科學預測進行適當地調整,但事實上很多只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做表面文章,實質上一成不變,與現實脫節。但靈活性不代表可以隨意調整,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是穩定,而這正也是現實中所缺乏的,規劃的不穩定既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同時也無法達到保護耕地及發展經濟的目的。
三、城鄉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的管理堪稱龐雜的工作量,與之緊密相關的方面還遠不止一兩個,其中涉及和應用的方法手段也很多,在這之中有些開發商為了削減在其成本上的投入,選擇廉價但是不合要求的方法,直接使得土地的管理質量下降,也使得原先的城鄉建設規劃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和質量。
目前,我國的城鄉建設工作之中,土地的管理,投資一般還是來源于政府,政府的建設意見也作為主要向導發揮其作用。但是,政府的投資財力往往很有限,很難做到包攬一片土地,做好開發工作。所以,就需要政府去擴展投資的來源,更好地完成項目建設。
根據時代的不同,土地資源的使用范圍也不同,這也要按照實際的情況做好調節,不能單單只是在表面加以變化而不動其實質,這是操作和實際的脫節。但是這種變化不是指任意的改變,而是在真正的規劃操作之中加以變化,這些也是目前很難去做到的,這些工作的難度和改變不當不僅僅做不到保障城鄉經濟的發展,也更難維護原有的土地環境。
四、城鄉建設工作中,土地管理舉措
城鄉建設規劃,即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這不僅僅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還和土地的開發運用有關。城鎮的綜合發展肯定會帶來城鎮發展和土地之間的沖突。要深刻了解當下社會中存在的違規用地、建造等問題存在的原因,深層次挖掘出在違規用地后面的情況。各級別政府要把握全局,充分了解解決城鎮策劃以及土地之間沖突的急迫,主動搞好城市策劃
第一,土地開發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與人員的專業素質。而構建一支高素質的土地開發專業技術團隊是確保土地開發建設工作高效率、高水準完成的必要條件。針對于我國的這種現況,應該通過不斷地加強新技術應用培訓,來提高專業土地開發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以此保障土地開發的科學性與先進性。與此同時建立一套嚴格的、專業的考核與認證制度,定期地對專業的工作人員做好考評,認證,從而使相關從業人員提高能力與業務水平。
第二,對目前已有的土地規劃要綜合地、全面根據本地的現實狀況,做好最好的規劃與開發。進一步分析土地和城鄉建設工作存有的矛盾,相應地增加執法檢查,充分地認識到這兩個工作相結合的重要性,做好相關的工作。實現科學化、合理化地預測對城鄉建設工作要做的改變。
第三,加強多種類的投資吸引,進一步擴大投資吸納,這些都是保障土地管理工作開展的大前提。再來按照每一位投資商需求的不同,完善工作,真正實現融合政商這二者之間投資。
第四,在做土地的管理工作之前,先要安排好實現的編制工作做好,只有事先準備充分,才可以保障現實與城鄉建設工作的脫節問題,改變信息的匱乏問題。從而來有效推進土地管理工作到位,所有城鄉建設工作順利的開展。
第五,由現有的系統擴展并且跟進土地的管理工作,讓他和城鄉建設規劃工作緊密的結合起來,不做表面功夫而是追求更深層次的土地資源管理發展。也勿忘根據城鄉建設規劃案、城鄉的交通建設需求作為出發點衡量整體的布局工作,做到按當地情況規劃建設順利開展。
五、結束語
通過以上詳細的分析和探討,我們可以很清楚的得知,伴隨著如今的城鄉建設規劃的工作開展,土地管理的工作直接相關城鄉建設發展。城鄉的規劃工作和城鄉土地管理工作同步實現,唯有努力提升服務民眾的水平和工作質量,真正的有效解決這兩者直接仍然存在的問題,給我們先進的城鄉建設的健全發展和完善作出一定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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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當前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大環境下,土地資源開發過度,環境問題加劇,對生態可持續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本文簡要探討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土地資源管理問題,并探討資源環境的未來發展情況,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一致,僅供相關人員參考。
【關鍵字】 城鄉規劃;資源環境;土地資源
一、課題研究的背景與意義
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土地資源管理水平較低,在多種因素的影響下,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的實際利用效率較低,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導致城鄉規劃建設缺乏獨特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土地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大力度對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土地資源管理與資源環境的發展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措施不到位
城市化建設的快速推進,有些城市缺乏科學的規劃建設布局,沒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來合理規劃布局,對城市的公共設施服務區和工業區以及一些的生活區和商業區沒有進行科學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別是在對于人均土地利用規模和建設用地上都有相關的規定方面。這些土地利用在區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項活動在不同的城市服務區中進行不同比例的分配,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類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區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規劃建設的用地標準【1】。
(二)城鄉規劃管理與土地資源管理銜接不緊密
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要能夠緊密地與土地資源管理聯系在一起,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關系。而在實際的工作中要能夠準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續發展的節約路線。對于存在的違法建設用地,我們要能夠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仔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斷加強城市執法和管理工作,促進城市規劃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規劃和國民經濟的規劃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規劃都顯得很不協調,他們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影響力和吸引力,從而影響到整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土地資源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反而對城市今后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策略
(一)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
在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為切實提高土地資源管理效果,并實現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應當積極加大城鄉規劃建設中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結合城鄉規劃的實際情況進行衡量和分析,建立健全具有高度適宜性的城鄉規劃建設方案,明確土地資源管理體制,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真正實現城鄉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通過城鄉規劃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促進其職能的充分發揮,切實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的總體效果,推進城鄉建設的現代化發展。
在此過程中,城鄉規劃建設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也應當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積極建設滿足城鄉建設發展實際標準的環保設施,并充分做好管理工作,促進各項環保設施的實際應用價值能夠得到有效的發揮。也就是說,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要積極加強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生態建設的理念,并積極落實到行動上,結合城鄉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加大綠地建設面積,建立一個科學化的生態系統,為城鄉生態環境的改善提供可靠的途徑。相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大環保宣傳力度,樹立節約規劃建設用地的理念,真正實現土地資源的科學化利用,促進節約型社會的穩定持續發展【2】。
(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一體化
在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實現一體化的城鄉規劃管理能夠在改善社會群體生活質量的同時,促使農村建立現代化的集約經營模式,幫助城鄉居民樹立科學化的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理念,促進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在現代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大環境下,工業開發加速,部分鄉村地區的土地環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甚至存在土地被推平后資源閑置的問題。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一體化是一種高效的土地資源管理方式,能夠對土地資源的發展做出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加強生態建設,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發展【3】。
(三)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在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為進一步強化土地資源管理的總體效果,應當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進行系統化分析,積極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擴寬城鄉規劃管理的資金來源,緊緊圍繞土地資源合理開發這一原則開展各項規劃管理活動,通過政府、企業與個人三個層面之間的密切配合,促進立體化的融資渠道得以實現,切實提高土地資源管理水平,全方位做好土地資源規劃管理工作,促進資源與社會的協調發展【4】。
(四)落實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用地
在我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過程中,要能夠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嚴密地控制,科學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資源管理過程中要能夠切實把握以下幾點;其一,切實加強土地供應量,提高土地審批效率,還要能不斷優化資源的配置,嚴格把握相關的土地利用結構,貫徹落實相關的國家城市土地建設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夠不斷加強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監督執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懲處。在城市規劃用地時要都土地規劃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進行合理地開發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態型的開發制度。并能夠深入分析當前土地資源管理工作與城市規劃建O中存在的問題,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積極做好相關的工作【5】。
四、結論
總而言之,社會經濟的進步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長,為社會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得社會面臨著嚴峻地環境問題,其中土地資源就是一項重要內容,土地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嚴重威脅著生態建設的發展,因此加大力度對城鄉土地資源規劃管理進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增強土地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一步促進人、資源、環境三者之間的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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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土地管理法律不銜接。現行土地管理法律對使用土地、土地登記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土地調查是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的基礎和必要手段,海域使用權證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沒有經過土地調查,就無法準確確定填海形成土地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就是現有土地的一部分,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其地類,需要明確其用途。利用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如何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需要慎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需要土地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供地方案經批準后,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使用國有土地的,需要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等。這些問題沒有解決,法定程序沒有履行,決定了海域使用權證書難以直接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說明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存在明顯的脫節。更何況,海域使用權證書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取得要件,取得方式明顯不同,《海域使用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書本身載明的事項有很大的差異性,這也決定了兩證無法簡單換發。
與《物權法》沒有銜接。《物權法》第137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填海造地主要是為了將土地用于工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將海域使用權證書直接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實際上繞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也就無從談起。這不僅不利于優化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且也明顯違反了不動產物權取得原則,引致土地管理的混亂,對原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十分不利,如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和處置地上建筑物就缺乏依據了。
與《城鄉規劃法》沒有銜接。城鄉規劃法第38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才能領取用地規劃許可證。第39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經程序,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沒有明確規劃條件是不能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條第2款直接規定海域使用權證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簡易程序,既沒有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也沒有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應有的要件和程序,與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完全割裂,省略、模糊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法應當具備的要件和必經的程序,造成人們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差異,同時還使換發證書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在海域使用權證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問題上,除了要明確換發要件、程序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外,還要梳理一些看法,澄清一些認識:
依法管理不是附加條件。有人認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非常明確,依法應當直接換發,如果附加各種前提條件,不僅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也違反《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設定的原則,屬于增設行政許可行為。
應當看到,按照土地、規劃等法律操作,并非附加條件,而是日常管理的需要。之所以出現問題,實質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沒有保持好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導致實際工作中相關事項無法操作。從上面相關法律的規定看就可以知道,海域使用權證書直接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也無法實施。
新增加的土地也要依法辦理。有人認為,填海形成的土地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通過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成為國有土地的,這種土地是新增加的,是新出現的問題,既然是新增加的土地,就不能利用已有土地管理的模式進行調整。我們認為。通過填海造地,已經使海域改變了自然屬性,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既是土地,就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來調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可以看出,臨時用地的使用是有其特殊性和限制性的,為了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服務而建設的臨時建筑,其土地的使用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從以上法律和法規可以看出,臨時用地、臨時建筑的特殊在于臨時性,不能超過兩年。到期后如無特殊情況,必須拆除。
關鍵詞:土地資源 城鄉規劃 利用
中圖分類號:TU98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城鄉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城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其核心內容是城鄉功能區的科學組織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城鄉規劃既是科學建設和管理城鄉的重要依據,又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和內容。目前,我國處于新型城市化、新型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時期,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稀缺的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促使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范圍不斷擴展。而在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發展農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不僅是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橋梁也是提高農民收入的基礎。土地不僅為城鎮發展提供布局與建設的空間,而且是融資的重要工具。經驗研究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與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關。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保障城鄉規劃成功進行的前提條件,對城鄉規劃中土地的合理利用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存在問題
2.1城鄉規劃中的土地利用方式
目前,我國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農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農村集體土地向城市用地合理轉換的合法途徑。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新型城市化、新型工業化、農業現代化(以下簡稱“三化”)推進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是經濟發展的趨勢所在,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城市用地的重要補充,保證了“三化”推進對土地的急劇增長的需求。二是以“招拍掛”的方式出讓土地。政府對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城市建設的配套開發以及城市土地的綜合管理利用。將城市土地以拍賣的方式賣給房地產開發商,以招標的方式將城市基礎建設的任務分配到有能力的單位,從而綜合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率。
2.2城鄉規劃中土地利用存在問題
2.2.1土地征用行為不規范
征用是國家運用強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償征用農民土地的方式。目前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出讓的價格,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亂,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由于市場價格和土地征用價格的巨大反差,土地不規范流轉,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用地產權不清晰、土地資源濫用等,土地浪費現象嚴重。
2.2.2利用招標拍賣等方式對土地進行分配利用
土地競拍的價格一般較高,尤其是房地產商為了追逐自身的經濟利益在高價得到土地使用權后,對土地進行配套建設開發,造成房屋價格上漲、炒房現象嚴重。
2.2.3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困難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1]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和銜接的中心內容是用地規模和用地發展方向。[2]但是,二者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一是著眼點不同。規劃部門著眼點是城鎮的發展,根據經濟的發展需求決定城鎮的功能、規模及發展方向,且要求用地上有足夠的彈性。土地部門的著眼點在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強調對用地的嚴格控制,指標落實、地塊落實且責任到人。二是兩者編制技術與標準的差異。比如人口規模含義、用地分類、規劃人均用地指標及規劃時限等技術指標的測算標準不一致。三是土地用途管制方面也存在差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將小城鎮用地和城市用地歸為一類,規劃中往往突出城市用地而忽略了小城鎮用地,在用地空間安排上也限制了小城鎮的發展。
2.3城鄉規劃中土地合理利用的對策建議
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在城鄉規劃中有著重要作用,是做好城鄉規劃的基礎。為土地資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土地資源在城鄉規劃中合理利用。
2.3.1進一步規范土地征用行為
政府在對征收的土地給予征收補償費用時,應有所區分,根據地塊帶來的效益決定。對于在可預測范圍內有良好發展前景且用途非常廣泛的地塊,在征用補償費的確定時應區別于劣質地塊。同時,逐步實行從“征”到“購”,促使土地征用與土地市場接軌。耕地補償費應基本接近于土地征收后出讓金,或不低于等質等量的耕地造地成本。
2.3.2加強對土地“招拍掛”制度的管制
我國允許對經營性土地利用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進行出讓,此制度的嚴格推行和執行,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土地市場秩序和有效遏制土地出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臺。土地是一種特殊商品,地價是轉讓產權后的經濟收入,招標、競拍、掛牌會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為了保證招標、競拍、掛牌的順利進行以及土地資產價值的充分體現應該先從制定基準地價以及轉讓土地的產權著手,根據轉讓產權的不同、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的位置、基礎設施完善程度、人口密度、地區經濟結構、城市周邊農用地的生產狀況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來制定基準地價,從源頭上加強對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制度的管制。
2.3.3堅持以規劃為龍頭,做好各類規劃的協調與銜接
土地資源是經濟發展的保障,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的基礎。[3]為了加強土地資源在城鄉規劃中合理利用,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協調好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鄉規劃。
一是完善“兩規”在法律層面的系統性。《城鄉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兩規”的銜接關系,但是沒有明確建立兩者之間的約束關系,也沒有對兩者如何銜接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實現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需要建立配套的管理辦法對具體的銜接協調工作開展引導和約束。
二是加強“兩規”技術層面的互通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高效協調機制,促進“兩規”在規劃期限、統計口徑、標準規范等一系列技術指標上的互通,實現成果間的可比互通。
三是要把保護耕地和合理用地作為貫穿始終的指導思想。城鄉規劃中的城鎮建設規模應控制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且盡量少占耕地。道路規劃、廣場規劃等要與人口規模、經濟規模相適應,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規劃城鎮功能分區時,要優化土地利用結構。
3、結語
城鄉規劃是指導城鄉建設、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土地資源如何在城鄉規劃中得到合理利用是當下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現在每個城市都面臨著土地資源的緊張的局面,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形勢更為嚴峻,所以城市規劃需要從長遠的目標出發,綜合部署各項建設和管理規劃,使城鄉建設中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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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建立防違、控違、拆違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現有違法建設的查處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推進我區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嚴格考核,鎮街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專業執法、全力配合和實施的原則;堅持主動防控、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嚴格執法、注重實效的原則,狠抓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
三、明確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范圍南至,北至,東至東,西至西(界范圍)。鎮村規劃區以已批準的小城鎮和村莊規劃范圍為準。
四、明確各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分局職責
1.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小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性質、送達處罰決定。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
3.積極參與違法建設行動。
(二)區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1.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以外農用地上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
3.對違法建設用地性質不明確的,確定用地性質。
4.配合規劃部門及有關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內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和執法。
5.配合區人民法院和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需的違法建設實施。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
1.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對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進行外部裝修、改建臨街門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超出建筑物外墻面進行封閉的違法行為。
2.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主體由磚、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構成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3.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
(四)區人民法院職責
1.對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的違法建設,依法審查,作出裁定。對需依法的違法建設,負責將裁定書送達違法建設所在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同時抄報區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
2.配合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實施。
(五)各鎮政府職責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
1.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轄區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及時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4.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各街道辦事處職責
1.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違法建設,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的通知后,組織公安干警和機關工作人員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行動,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組織,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七)區住建局職責
負責提供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城鎮及村莊規劃區范圍,并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及相關鎮政府依法查處鎮村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八)區政府督查室職責
負責協同執法部門跟蹤督導相關鎮街或部門落實強拆任務,及時編發《督查通報》,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強拆進展情況,表揚先進,督導后進,保證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九)區公安分局職責
配合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積極應對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相應的警力及消防人員和設施,參與執法行動。
(十)區水務、供電部門職責
按要求對查封的施工現場不予供水、供電;對建設手續不齊全的,不得為其提供供水、供電許可服務。
(十一)區電視臺職責
發揮輿論宣傳和導向作用,對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攝像人員搞好現場錄像和資料備存。
(十二)區司法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公證人員參與違法建設行動,對物品搬遷移交、人員清場等工作進行確認公證。
(十三)區衛生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單位的要求,安排醫護人員和醫療設施車輛等,參與行動,搞好醫療應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關部門職責
區水務、交運、林業、旅游、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
對城市規劃區和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區規劃部門應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鎮街,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及鎮街配合實施;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有關鎮政府、區政府督查室及有關部門,由各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導落實。拆除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項目,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有關鎮政府可向區政府提出書面方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轉至有關部門單位,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形成強大合力,保證強拆行動順利實施。
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組成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加強對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相應機構,全面加強違法建設查處的領導和落實力度;要落實村級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建立起區、鎮(街)、村三級違法建設監管查處的網絡體系。
(二)強化主動防控。要繼續保持防違、控違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健全巡查舉報責任制,各鎮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管轄區域和范圍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及早制止違法建設;各鎮街要督導所轄村莊,全面加強違法建設管控,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制止的同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并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處工作。
【關鍵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要求;措施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不僅與每一個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而且與土地利用的合理、有效性關系密切,同時也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做好土地整理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土地整理工作能夠幫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更好的資源和空間,優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方案,有助于為人們的日常生活建設提供更好的環境,使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向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進行。因此我們必須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挖掘土地潛力,有效配置土地資源。
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
1.1科學結合
在城鄉規劃時,需要對城市范圍內的現有空間,以及隸屬城鎮進行整理,全面提高城鄉的經濟和其他能力。(1)空間的結合。從大的方向看,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沿海城市的發展戰略,充分利用地區優勢條件,開展外向型經濟,或作為內地與國外的中轉站,發揮經濟通道的效果,不但要合理地開展中心城市,也要活躍進步改進小城鎮的經濟建造,結合區域經濟優勢,分管中心城市壓力,建造可持續發展的城市經濟圈。(2)小城鎮結合。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小城鎮建造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提高了中國的城鎮化水平。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生產的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在單位面積上的耕地需求人口減少,不斷增加的農業人口需求轉化為工人,這就要求需要不斷地對小城鎮科學結合,對現有城鎮進行兼并調整,促進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
1.2系統協調
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面對人多地少,人均資源貧乏,城鄉規模小,城市實力不均橫的局面,必須協調好土地資源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相互關系,協調好水資源,旅游資源,礦產資源,人力資源與城鄉發展的相互關系,需要重點協調城鄉,與區域發展的相互關系,基礎設施建設與城鎮發展目標的相互關系,因此,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注意的是系統協調。
二、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土地整理的措施
2.1科學合理的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土地利用空間
土地整理是統籌城鄉發展、調控城鄉用地總量與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因此要科學合理的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土地的利用空間,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土地資源在使用的過程中要有一定的規劃標準,要嚴格按照土地使用標準進行開發和應用,是什么樣的土地就用什么樣的開發方案。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要認真做好村莊、城鄉結合部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的銜接工作,注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進行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做出調整和修改,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避免盲目投資造成的建設浪費土地資源,用科學的發展觀來指導土地利用的規范發展,促進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轉變,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真正做到科學的進行土地利用、合理的開發土地,提升土地開發率,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沖突和矛盾。
2.2發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整理的雙重制約作用
近幾年來,我國人口數量持續增長,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升,人們越來越關注土地的使用情況,而土地資源中存在的矛盾不僅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繼續前進與發展,還對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產生很大的影響,例如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房價過高、過快地增長,使很多人不得不背負沉重的房貸負擔,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同時也使房地產行業泡沫經濟愈演愈烈。如果通過使用主動的手段開展對土地資源的科學規劃,確保市政基礎設施在建設的過程中和土地的進展速度成正比,使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土地整理相互產生作用的同時能夠相互限制,避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出現占大建小或者只占不建的現象,使每一寸土地資源都能夠合理地利用在城市規劃建設過程中。不管是在市政基礎設施規劃期間還是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都要堅持科學、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對土地資源進行科學地規劃,盡可能地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這樣一來不僅能夠解決土地資源利用緊張的問題,還可以緩解土地供需等矛盾,同時使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合理的發展。
2.3規范土地整理,完善土地監督機制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是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的有效手段,這不僅關系到人們的生活狀況,還和土地的開發利用效率息息相關,因此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要規范土地整理,完善土地監督機制,在規范土地時要堅持堅持嚴控總量、優化結構、集約高效的原則,嚴格規范土地整理,積極主動服務,構建科學的發展新機制,確保新開發的項目能夠充分開發土地的使用潛能,大力開發閑置用地,依法征地用地,確保農田用地不被侵占等目標,要充分保障耕地面積不減少、土地品質不下降的管理規劃原則。同時要強化執法監察手段,嚴格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懲治違法用地,對借機圈地、搭車用地等違法用地行為,必須采取嚴厲的法律手段依法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行政及刑事責任,從而最大限度地遏制土地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后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選擇影響面大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并依法處理,以達到"以案說法""以點帶面"的社會效果,起到震懾遏止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的作用。
2.4加強土地規劃與整治管理強度
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全面整頓和規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加強土地規劃與整治管理工作的實施強度,定期開展查處違法占地、違法建筑行為,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拒不停止建設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違反詳細規劃或者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要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對于不能拆除或者無法拆除的,要沒收實物以及違法收入,按照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開展。
三、結束語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土地整理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與土地整理進行協調應用,不僅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還能成為縮小城鄉差距的重要手段。在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不僅要考慮項目的經濟效益,還要綜合考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意義以及對該地區土地資源的利用與影響,合理的土地整理能夠使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更好地實施,創造更加優秀的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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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畢業生去向 調查分析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
中圖分類號:F240;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12-255-02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的前身是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在2012年教育部頒布的專業目錄中屬于地理學類,可授予理學或管理學學士學位,該專業具有學科基礎廣、專業口徑寬的特點,各高校培養定位存在資源環境規劃、城鄉規劃、數字城鄉規劃管理、土地管理、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管理等多種傾向,因此畢業生去向也非常廣泛。本文以黑龍江科技大學這所地方本科高校為例,在已有的畢業生跟蹤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基于至今為止9屆畢業生跟蹤調查的數據資料進行分析,為在校生提供有借鑒意義的實用信息,也為本校和相關院校專業定位提供參考。
一、專業發展現狀
黑龍江科技大學在2002年設立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2003年首次招生,2013年正式更名為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培養具備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地理信息系統、遙感、測量與制圖等信息化測繪技術,立足于城鄉區域規劃和土地管理,面向城鄉規劃與管理、土地規劃與整治、土地評估、測繪地理信息等行業和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業精神、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應用型專門人才。秉持“知識―能力―素質三位一體”的人才培養理念,不斷強化學生的能力和素質培養,依托專業實驗室、3S實驗室等校內實踐基地,以及已經建立的20余個穩定的校企合作實習基地,加強實驗、課程設計、綜合實習和生產實習、畢業實習及畢業論文等教學實踐環節,加強學生的基本技能訓練和綜合能力培養,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該專業自2004年第一輪立項建設以來,借助教學評建大好契機,圍繞專業建設指導思想與定位、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條件與利用、教學管理以及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2008年新一輪專業建設達到了校重點專業的要求。
二、畢業生去向總體分析
本次調查分析的對象是黑龍江科技大學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2007―2015歷屆畢業生,樣本容量為368人。調查分析內容主要包括畢業生考研、就業等基本情況。調查分析的來源是連續多年建立的畢業生跟蹤調查數據。調查結果顯示了2007―2015屆畢業生去向的總體狀況,畢業生累計考研率達16.3%,就業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畢業生占14.9%,就業于國土調查規劃、城鄉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咨詢、農林礦產資源、地理信息技術開發等企業的畢業生占68.8%,如圖1。
三、畢業生考研分析
2007―2015屆畢業生考研總人數為59人。2007屆考研10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15.8%;2008屆考研14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25%;2009屆考研8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14.0%;2010屆考研7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14%;2011屆考研2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6.7%;2012屆考研5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20.8%;2013屆考研3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10%;2014屆考研2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8%;2015屆考研7人,占當年畢業生人數的27%,歷年的考研率變化趨勢詳見圖2。以上數據顯示歷屆畢業生考研率并不穩定,主要受當年就業形勢、學生意愿和生源質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把2007―2015屆畢業生考研學科分為地理類、農林遙感類、資源環境類、經濟管理類及其他五類。通過數據分析(見圖3)可知,考取地理類學科的畢業生為28人,占考研總人數的47.4%,所占比重最大,其他如考取土地資源管理、生態學、農林遙感等方向的研究生也占有一定的比重。
由于地理類學科在本專業2007―2015屆畢業生考研學科中所占比重最大,所以對地理類學科考研情況進行詳細統計分析(見圖4)。地理學科分為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信息系統、地理教育四大類。考取自然地理學研究生為10人,占地理學科考研總人數的35.7%;考取人文地理學研究生為4人,占地理學科考研總人數的14.3%;考取地理信息系統研究生為13人,占地理學科考研總人數的46.4%;考取地理教育研究生為1人,占地理學科考研總人數的3.6%。可見地理學科中考取地理信息系統專業研究生的比重最大,主要是因為地理信息系統作為朝陽產業已經廣泛地應用于各個領域而且有很好的發展前景。
四、畢業生就業分析
對本專業2007―2015屆除考研之外的309名畢業生的就業信息進行分析。通過分析可知:就業于國土調查規劃企業、城鄉建設項目管理企業、房地產評估咨詢企業、農林礦產資源企業、地理信息技術開發等各類企業的人數為254,占總就業人數82.2%;就業于機關事業單位的為55人,占總就業人數17.8%,詳見圖5。
就業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去向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參軍、事業單位,其中行政機關單位就業人數為42;參軍人數為4人;事業單位就業人數為9人。顯然在行政機關單位就業人數最多,但是由于受國家政策和就業形勢等方面的影響,行政機關單位的就業人數集中在2007―2010年,以后迅速下降,近年來幾乎為零,如圖6所示。
就業于企業的去向主要有國土規劃類企業、房地產評估咨詢企業、城鄉規劃設計企業、地質勘察類企業、地理信息技術開發企業等。其中在國土調查規劃類企業就業的比重最高,在規劃設計類企業和地質勘察類企業就業的比重最低,由此可見國土規劃類企業是本專業學生在企業就業的重要領域。在各類企業就業的比重詳見圖7。
五、結論
通過對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2007―2015屆畢業生跟蹤調查分析得出:雖然歷屆畢業生考研率不穩定,但考研學科方向相對集中,主要以地理學類為主,尤其是地理信息系統和自然地理專業占絕對優勢。在行政機關就業的畢業生集中在2007―2010年;在企業就業的比重較大,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就業的重點領域面向現代企業,而在現代企業就業的歷屆畢業生又以面向國土行業為主,主要從事國土資源調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復墾專項規劃及項目設計、地籍測繪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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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黑龍江科技大學 黑龍江哈爾濱 150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深化《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頒布出臺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發揮其在城市建設和發展方面的綜合指導作用,現就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提高我國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監管,協調城鄉科學合理布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改善人居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促進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各部門要從統籌全市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意識,把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鄉規劃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與培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為使《城鄉規劃法》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城鄉規劃工作,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城鄉規劃法》的法條內容。要通過新聞媒體刊播、舉辦知識競賽、懸掛標語、印發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全市范圍內對《城鄉規劃法》進行廣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并自覺遵守《城鄉規劃法》,增強城鄉規劃法制意識,為《城鄉規劃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切實抓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科學編制城鄉規劃是調控城鄉有序發展、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修改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以新一輪《*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年)》為依據,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方面關系,嚴格執行規劃的程序和強制性要求。要抓緊做好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緊制定與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別要認真做好重點建設地區、重要保護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準后的備案。要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城鄉規劃備案審查具體操作細則。細則出臺前,備案審查工作暫按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嚴格控制與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局部調整程序進行修改,建設項目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的形式進行。*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如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修改,須經論證和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促進規劃依法行政
我市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劃撥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需由相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須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其他相關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需要進行選址論證,或通過招投標取得代建權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向建設單位提供選址條件,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含規劃設計條件預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論證,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建設項目的具置、界限和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批準、核準立項。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未取得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立項文件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變原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范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正式批準、核準立項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出讓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擬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根據下達的土地出讓計劃,由土地儲備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條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選址條件,由土地儲備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核發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提供后6個月內未出讓土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地塊正式招拍掛前應先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對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下達工業用地出讓計劃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以及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給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并提供書面的規劃條件。單一地塊的工業用地項目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項目,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居住區周邊的工業項目應提交預環評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憑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提供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申請用地,1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且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許可。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對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進行建設的,應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綠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或以其他聯審方式進行審查,并出具批復意見。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或與設計方案一并審查。對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組織公示。設計方案批復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根據批復要求,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憑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使用專用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的除外)、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意見及施工圖中與規劃條件有關的資料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根據規劃條件和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門面裝修、圍墻、陽臺、樓梯等簡易或附屬設施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許可程序和報送申請資料方面作適當簡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四)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在省里出臺新的政策前,臨時建設規劃管理仍按《*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3號)執行。同時,項目審批前應先報市政府審定。
(五)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項目審批要求辦理規劃許可,并進行竣工前測量和備案。單位用地內的自用管線、與城鄉道路下管線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線可以不辦理規劃行政許可手續。
(六)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按照《*市城鎮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杭規發〔20*〕420號)執行。
對已列入城市近期拆遷改造范圍或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城鎮居民私房,由實施主體負責先行安置。
五、進一步規范批后修改,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且對周邊建筑可能產生權益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修改前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申請權。對依申請組織聽證會的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意見,在審批修改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因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對項目規劃許可證失效,因依法修改規劃給許可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予補償。
六、加強許可監督管理,確保規劃許可有效落實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現場施劃灰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動工。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1個月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劃要求對規劃區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構成違法的,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實測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條件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
未取得《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的項目,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明。
七、相互配合,加強違法建設的查處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由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進行督查。土地、規劃、城管執法及各區政府要加強對違法建設的監察和處理,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意見》(杭政函〔20*〕17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清理和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工作職責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310號)要求,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我市的違法建筑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