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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建設;安全監理;技術措施;施工方案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安全監理的主要特點
(1)責任體系:安全監理責任是由監理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共同承擔的:在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上,實行的是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每個從業人員都有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2)安全監理內容:一個重點和二個關鍵。一個重點是抓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二個關鍵是方案審核和監督實施必須符合強制性條文要求,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方法、手段
“審”― 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查專項施工方案,首先是符合性審查,即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其次是程序性審查,即施工方案必須先經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對危險性較工程,達到一定規模必須先經過專家論證,方案最終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總監理工程師只是提出審核意見并簽字。
“查”― 在實施過程中,監理人員定期巡視檢查,對施工單位的自查抽查。
“停”― 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報”―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施工準備階段主要安全監理工作
2.1制定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規劃和措施
在項目的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中應包括有關安全方面的監理工作內容。
(1)按照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范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 對中型及以上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特點、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等并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2.2審查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一般工程施工主要審查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審查的基本原則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合理性及安全穩定性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實際需要;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合理,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危險性較大施工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七類分部分項工程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施工企業需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6類工程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經過5人以上專家的論證,因此應為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審點。
1)應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項工程
(a)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直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末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b)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c)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裝工程
(e)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式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g)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0類)
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2) 應經過專家論證的施工組織設計
(a)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末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b)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
(c)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lO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d)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e)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f)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3.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施階段的主工作
(1)審查證書 ― 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以及專職安全員配置到位數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檢查制度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
(3)審查方案 ― 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在文件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4)審核費用 ― 審核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5)審查設施 ― 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大型起重機械和自升工架設設施工、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工架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記錄上簽署意見;
(6)審查危險源 ― 審查危險性較大工程清單,定期巡視檢查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作業和監管情況;
(7)檢查標志 ― 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符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照安全防護措施費用計劃檢查其使用情況;
(8)監督施工 ― 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采用監理手段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9)督促自查 ― 施工單位進行自查工作,并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關鍵詞: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全面;檢查督促到位; 報告;安全資料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把安全管理納入了監理范圍,將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法制化,所以監理單位就必須貫徹執行,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監理職責。如何搞好建設工程監理的安全管理?本文依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淺顯地分析認為應做好如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1.建立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1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責任制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要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理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責任。
1.2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管理機構,設置人員崗位職責,定期召開企業安全監理例會,溝通交流各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針對各項目的安全監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1.3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并不定期地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學習,使每位監理人員透徹的掌握工程建設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嚴格按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包括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依據《條例》的規定,結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包括有安全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建立監理的安全管理制度,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是基坑支護、降水工程,二是土方開挖工程,三是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四是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五是腳手架工程,六是拆除、爆破工程,七是其它包括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預應力工程、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3.審查全面
在施工準備階段做好如下五個方面的審查工作:
3.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文的附件一規定)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文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項方案的審核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專業工程實行分包,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注: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文的附件二規定)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參加,專項方案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專項方案,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或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3.2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審查施工單位資質,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是否存在被依法暫停、吊銷、過期現象。
3.3審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項目經理應具有國家一級或貳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且取得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書。專職安全員應取得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書。
3.4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電工、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制冷、爆破、采掘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上崗證書方可上崗操作。
3.5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使用計劃。針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內容,施工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安全防護措施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4.檢查督促到位
在施工實施階段做好六個方面的檢查督促工作
4.1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4.2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責令整改。
4.3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作業情況。
4.4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4.5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4.6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施工單位自查應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定期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給予評價。
5.正確行使工程暫停工指令,并及時報告
在施工階段,監理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以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6.建立監理安全資料檔案
監理單位應將施工過程的全部安全管理的技術文件、審核或審查記錄、巡視檢查記錄、與安全管理有關的《監理工程師聯系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會議記錄、工程暫停工令、報告記錄、備忘錄,分門別類立卷歸檔備查。
關鍵字: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問題,對策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建筑市場逐步規范并形成了一個有序、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基本建設規模的大型建筑、高層建筑以及地下結構形式越來越多。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廣泛應用;工藝設計、結構設計越來越復雜;自動化施工程度日漸提高,而傳統的安全管理模式受到極大的沖擊,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尤其是觸目驚心的安全事故現狀,告誡人們,僅靠政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和依法干預以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是不夠的,還必須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管理的某些活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屬于社會屬性的安全監理便應運而生了。
安全監理是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還是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方法。實踐說明,通過多數施工企業內部實施了各種強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有效的實施了安全監理。使安全生產逐步走向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使施工中的安全風險程度降低,消除了事故隱患,制止了建設行為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確保了工程建設的安全性。建設工程安全順利地實施,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是有利的。
安全監理工程師行使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的安全監理職權,在目前條件不具備時,尚不能訂立安全監理合同。安全監理工程師通過各種控制措施,實施審查、檢查和監控,降低安全風險,確保工程安全。
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包括: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工作、以及收集整理安全監理資料。
一、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有:
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文件,包括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專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以及在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規劃中的安全監理方案。而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和細則時又必須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要求。在中型項目以上工程必須建立以總監理工程師為組長的安全監理組織機構,下屬有土建工程、水電工程等安全監理工程師;小型項目就是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安全監理工作。安全監理工程師要重點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審查總包單位、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要求施工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備案手續,簽訂項目安全生產協議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承諾書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備案表。
安全監理工程師在審查勘察設計文件時,發現不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以及在施工中存在較大的施工風險時,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
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審查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安全監理工程師要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是否建立了安全崗位責任制。
安全監理工程師要檢查施工單位是否針對施工現場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安全監理工程師要檢查施工單位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的檢測、檢驗、驗收、備案手續。
安全監理工程師還要檢查施工現場的實體安全施工前提條件。
以上所述,安全監理工程師的審查和檢查驗收結果,均應反映在“安全監理臺帳”之中。
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理工作:
㈠、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已通過審查批準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㈡、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對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㈢、檢查施工現場使用的大型施工機械,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驗、驗收、備案以及未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總監理工程師應下達暫停使用指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㈣、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工作(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同時不定期抽查現場持證上崗情況。
㈤、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費。
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性事件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即:一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二是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三是事故責任者和責任領導不處理不放過;四是事故處理后沒有整改和預防措施不放過)進行處理。
㈦、參與安全檢查評價工作,掌握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和匯總表總得分計算,懂得現行安全等級的確定。如果現行安全等級評價考慮安全管理資料的符合性就更加完善了。
三、安全監理資料
安全監理資料包括:安全監理內部管理資料和審查或檢查驗收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管理資料。
㈠、安全監理內部管理資料
1、安全監理規劃;2、分項或分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3、專項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4、監理日志;5、監理月報;6、安全監理臺帳;7、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日檢表;8、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監理通知單。
㈡、審查或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資料
1、現場安全報;6、安全監理臺帳;7、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日檢表;8、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監理通知單。
㈡、審查或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資料
1、現場安全管理資料
⑴、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
⑶、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組織機構及責任劃分表。
(4)、安全文明防護資料
⑴、安全生產協議書,安全文明生產承諾書以及安全生產措施備案表;
⑵、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⑶、分項或分部工程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⑷、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驗收記錄;
⑸、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⑹、特殊工種名冊及復印件;
⑺、入場安全教育記錄;
⑻、防護用品合格證及檢測資料;
⑼、臨時用電安全檢查驗收記錄;
⑽、施工機械安全檢查驗收記錄;
⑾、保衛、消防安全檢查記錄;
⑿、料具安全檢查記錄;
⒀、現場環境保護檢查記錄;
⒁、環境衛生檢查記錄;
⒂、安全檢查評分表、匯總表。
四、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幾點體會
㈠、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多學、多走、多說,多學就是多學習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條文,結合施工現場,分析施工單位做法有沒有安全隱患,如果有應該如何解決;多走就是經常留意施工安全問題,走遍施工現場的每一個工作點,從分項、分部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去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多說就是安全生產預控措施要說,緊張繁忙地操作時要說,說安全問題時要把問題調查清楚后才說,說規范話、做規范事。一句話:安全監理工程師平時多查、多記、多干,遇到安全事故時才不淌虛汗。
㈡、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做到開安全生產會議時要記錄并寫會議紀要,現場檢查時要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參加,要帶樣表一項一項檢查記錄。重要的安全問題與處理要記在安全監理臺帳上。
㈢、安全監理人員要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條文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正確公證判斷安全問題。因安全問題的判斷發生分歧時,應依據合同文件或通過檢測、試驗等手段用事實說話,用數據說話,以理服人,切忌憑個人的看法和經驗隨意做出決定。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督管理;安全
Abstract: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safety and civilized management field is one of the core links of the main.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safety" (2003 November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units Supervision Engineer shall carry out supervis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construction standards set by the state, an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assum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afety
中圖分類號:U41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本文從三個方面,即在開工前準備階段的安全及文明監督和管理(事前控制)、在工程建設階段的安全及文明監督和管理(事中控制)、及在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后的應對措施(事后控制)較為全面的討論了現場監理機構對于工程建設各階段的有關安全及文明監督及管理的工作內容。
一. 在開工前準備階段的安全及文明監督和管理
現場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委托監理合同、國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等規定,針對工程建設的規模及特點編制包括安全及文明管理內容在內的監理實施規劃,并明確現場安全及文明的監理范圍、內容及工作程序和措施,以及監理人員的配備計劃和監理職責等。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監理實施規劃、設計文件、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件及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等,編制具有針對性的現場安全及文明監理實施細則。其中,在現場安全及文明監理實施細則中應當明確現場安全及文明的監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具體審查方案等內容。
根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有關施工合同及協議等,現場監理機構應建立起現場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經濟處罰及獎勵制度。
對于現場參建的各個施工單位,現場監理機構的有關監理人員應嚴格審查其編制的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審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1)嚴格審查施工單位向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申報的《工程開工報審表》;
(2)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現場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3)嚴格審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的資格,并核對與招標文件是否一致;
(4)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種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是否合法有效;
(5)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審查施工單位的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并督促其檢查各分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7)審查施工單位申報的施工總平面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其中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室、食堂、宿舍區、廁所及垃圾堆放區等)、各類建材堆場及加工區、臨時道路、現場排水及防火措施、現場圍擋及封閉管理、進出車輛沖洗臺的設置及五牌二圖(包括工程概況牌、安全紀律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無重大事故計時牌、安全及文明施工牌、施工平面圖及項目經理部組織架構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圖)的懸掛和有關安全及文明宣傳欄及標語的設置等;
(8)審查施工單位申報的冬季、夏季及雨季等季節性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9)審查施工單位申報的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及安全防護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工程建設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應編制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方案的內容必須包括工程概況、負荷統計、負荷計算、變壓器容量選擇(如果需要)、饋電電纜選擇、配電箱選擇及布置、現場配電平面布置圖、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措施、電氣防火措施等內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0)審查施工單位申報的現場地下管線的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1)如果工程建設涉及基坑支護及降水、土方開挖及邊坡防護、模板及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及爆破工程等分部分項工程,現場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專職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 在工程建設階段的安全及文明監督和管理
目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發生在工程建設這一階段,因此做好這一階段的有關安全及文明監督和管理工作,應是現場監理機構的核心工作內容。
現場監理機構應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實施規劃和安全及文明監理實施細則等,并結合工程建設的規模及特點,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積極和穩妥的開展日常安全及文明巡查、周度及月度安全及文明巡查,以及開工及復工的安全及文明巡查等,安全巡查的內容包括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尤其是檢查“三寶(即安全帽、安全帶及安全網)”的正確使用,“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及通道口)”安全防護措施的設置及“五臨邊(基坑及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及平臺周邊、無外腳手架的屋面周邊、樓層卸料平臺的周邊、建筑框架的周邊及井架和施工電梯通道的側邊等)” 安全防護措施的設置以及現場臨時用電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根據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對塔吊的安裝及拆卸、腳手架的安裝及拆卸、工程設備及構件的起重吊裝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關鍵工序等實施全過程旁站監理,并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現場監理機構應檢查現場的各種安全標志、安全防護措施及臨時安全通道搭設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并不定期的抽查施工單位有關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核查現場起重機械、整體式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手續情況等,其中對于現場起重機械應審核尤為重要。
現場監理機構對于現場檢查后發現的有關安全隱患,應及時口頭通知及下發書面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至相關責任施工單位,要求其必須限期整改,并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現場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經濟處罰及獎勵制度對相關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并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對于現場安全情況嚴重的,現場總監理工程師應立即下發工程暫停令至相關責任施工單位,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部位的施工,并通報給建設單位現場項目負責人。若有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現場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設安全主管部門等進行詳實的匯報,同時應妥善做好有關書面等形式的記錄。有關安全及文明的檢查、整改、復查及報告等應詳盡的記載在當日的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等文檔資料中。
當建設工程竣工后,現場監理機構應將有關的安全及文明生產技術文件、有關驗收記錄、監理實施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立卷及歸檔。
三. 在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后的應對措施
當工程建設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后,監理機構應立即要求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迅速啟動事先編制,并經監理機構審核通過后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人妥善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同時,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應立即簽發工程暫停令至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設安全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現場項目負責人及監理企業技術、安全負責人進行詳實的匯報。有關安全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和匯報的內容,必須要做好相關的書面記錄。在上級有關安全主管部門等來現場進行安全事故的調查及取證期間,現場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其工作。當有關的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相關安全事故責任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等受到處理后,現場監理機構應及時召開本次安全事故總結專題會議,并就本次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處理進行認真的分析及總結,并要求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必須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并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安全事故。當相關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的復工申請后,現場監理機構應進行全面的現場安全大檢查,當現場所有的安全隱患已消除,現場監理機構應及時通報至上級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并就本次安全事故的整改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在經過上級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復查通過或取得書面同意復工的意見后,現場監理機構應及時簽署同意復工的書面意見,方能恢復正常的工程建設。
四. 結束語
現場監理機構有關人員應在充分熟悉國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各類相關的合同文件及設計文件等的基礎上,并結合工程建設的規模及特點,重點做好事前控制及事后控制的有關現場安全及文明監督和管理工作,以真正的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并對于現場發生的有關安全事故妥善的采取合理、合法的應對措施,從而確保工程建設能順利地進行,以充分的滿足建設單位的投資建設目標。
參考文獻
[1]關山虹;;工程建設中現場簽證的有效管理[J];福建建筑;2011年07期
主題詞:施工安全監理現狀分析對策
中圖分類號:TE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國家各種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的出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及工程監理制的推行,工程建設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與之不相適應的是,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卻未與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惡性安全事故頻發。雖然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內因是施工單位,但我國現階段的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認真分析總結加以改進。
一、建筑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性
建筑工程安全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合同文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工程安全生產實體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安全管理活動。日常主要監督內容如下:
(一)開工前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制定了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
(二)審查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批準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四)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對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時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五)檢查施工現場使用的大型起重機械,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驗、驗收、備案以及定期檢查和保養,達不到條件的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停使用指令,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
(六)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組檢查、項目部檢查、公司檢查),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抽查現場管理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
(七)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性事件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時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單位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工作,協助事故調查分析,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由上可見,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行為涵蓋了施工企業安全資質審查、安全保證體系核查、施工現場安全實體檢查、施工過程安全管理各個環節,是一種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方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部門法規的出臺,又為監理單位安全監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基礎。在安全管理過程中,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行為比業主的管理更專業系統,比安全監察機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程序行政管理更細化更注重過程管理。因而,規范、全面、認真地做好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工作,必將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效杜絕、控制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目前安全監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理市場不規范,影響安全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目前監理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為了攬到監理任務,一些監理單位之間采取不當手段相互壓價,惡意競爭,而很多建設單位在選擇監理單位時,不是優先考察監理的資質,人員的素質,而是以最低的監理收費標準作為選擇的首要標準,從而使監理企業承攬工程項目收取的監理費,遠遠低于本來就較低的國家取費標準,導致這些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組織機構只能壓縮投入,安全監理人員配備不到位,專業不配套,不能正常有效地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二)監理單位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監理作用發揮不到位
在日常監理工作中,一部分監理單位對安全監理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不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及監理細則,對涉及施工安全的控制資料審核不到位,只把安全監理視為質量控制工作內容的一個分項,不愿投入過多精力抓安全。部分監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欠缺,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監理職責,該進行檢查不檢查,該旁站監理時不旁站,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問題聽之任之,不能有效發揮安全監理作用。在實際工作中,監理對施工組織設計中涉及的安全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起重機械安拆方案,施工單位安全檢查記錄、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等的審查工作,往往只重表面,不重內容,流于形式。而監理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后,監理人員往往只是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了事,停工的權利也成為虛有,起不到實際作用。
(三)監理隊伍人員配備不足素質參差不齊,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根據目前實際情況,大部分監理單位對安全監理工作重視不夠,針對工程項目未設置專門安全監理機構,安全監理人員隊伍不穩定,變動頻繁。一個注冊監理工程師同時擔任幾個工程項目的總監。現場不配備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員身兼數職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同時,高水平的專業安全監理人員比較緊缺,相當一部分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人員有的是從其他部門轉行半路出家,有的是退休兼職,有的是非專業人才通過“短、平、快”培訓上崗,缺乏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系統的安全監管理論,素質水平參差不齊。有的安全監理人員對安全檢查標準不熟悉,看不懂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現場不能及時有效發現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安全監理工作的需要,很容易因監管不到位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
(四)安全監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擾大,職責難以發揮
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第三方責任主體,本應獨立公正地處理和協調各方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監理單位不能堅持原則,嚴格執責,常常弄得身不由已,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政府行政部門,為了趕工期搶進度,對安全監理工作橫加干涉,制造不必要的障礙,造成施工工序混亂,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安全監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五)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內容缺失,執行落實有限
規范安全監理活動的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都較為原則和粗略,實際操作性不強。現行規范安全監理行為的規范標準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法律法規方面主要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兩個規范性文件對于安全監理工作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要求和規定,沒有具體細化的制度和細則作支撐。另外,從出臺的時間看,也都沿用了較長時間,難以適應當前的安全監理實際。而對于國家新近出臺的一些安全管理方面部門法規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等,都涉及到施工安全管理,但在實際工作中,監理企業理解認識程度不高,貫徹執行力度明顯不夠。
三、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監理的措施
(一)強化安全監理理念,提高全員責任意識
監理單位要積極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在作好“三控二管一協調”的同時,明確安全管理責任,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在任何情況下,堅持把安全監理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無條件地服從安全工作。作為監理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總監必須在自覺提高自身安全監理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安全監理人員的安全業務知識培訓,項目監理部應與下屬監理人員簽訂內部安全監理責任書,將安全監理責任落實到個人,充分發揮每個監理人員安全監理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強化意識、牢記職責,樹立“安全第一,防預為主”的思想,正確理解安全與“三控制”之間對立統一的關系,把安全工作貫穿于工程監理的全過程。
(二)健全安全監管機構,落實各級安全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主體的安全監理管理體系,配備足夠數量的持證安全監理人員,建立企業各部門、各崗位、各級人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的具體安全監理職責,將安全監理工作分解到各個崗位。將安全責任明確到位,落實執行到位,定期考核到位,嚴格責任追究。強化對總監理工程師和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監理工作的業績考核,建立安全監理獎罰機制,使安全監理工作走向正規化和制度化。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嚴格人員持證上崗
安全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監理企業要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專業教育培訓制度,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業務培訓,使其熟練地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能以及各類機械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內容。增強安全監理的監管能力,提高發現安全隱患,解決安全問題的水平。做好危險源的分析和辯識,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力度,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點和難點,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未經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實現科學規范管理
沒有規距不成方圓。監理單位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同時應完善安全監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監理人員安全學習培訓制度,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專題會議制度,安全監理臺帳管理制度及安全資料歸檔制度。通過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建立,確保各項安全監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現安全監理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監理企業在對其各項目監理部的管理方面,要建立定期檢查考核制度。要做到全覆蓋定期例行檢查,定期對各監理部的工作進行評比,以公司文件向各監理部和建設單位通報。
(五)針對工程安全特點,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單位在施工準備階段編制總的項目監理規劃的時候,要把安全監理專項方案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針對工程項目特點,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監理細則,細則要內容齊全,針對性強,有可操作性。同時監理單位要履行“措施審核”程序,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從源頭上對施工單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預控把關。
(六)事前預控重點監管、多舉措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要堅持“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監管方面要作好主動控制、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對出現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為,不安全隱患應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逐項加以整改落實。要把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作為安全監理的關鍵點重點監管。對所監項目建立監理臺帳,對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部位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求施工單位立既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應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處理。
(七)發揮監理協調作用,建立安全長效機制
現場安全監理是一項動態管理工作,應注意建立長效機制。監理單位應主動密切聯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定期召開安全監督會議,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施工專項檢查,定期抽查工程項目部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情況,認真、及時、如實地記錄監理日記和安全旁站、巡視記錄,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通過工作聯系單、監理通知、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等形式明確下達,嚴格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整改、落實、復查、驗收工作,確保施工安全。同時加強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讓相關各方主體了解自己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形成各方重視安全、齊抓安全生產的良好局面。
安全生產事關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安全監理單位肩負的責任非常重大,目前監理市場和監理管理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但只要監理單位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真處理好“三控”和安全管理的關系,進一步完善機制,加強人員培訓,落實人員職責,強化動態監管,認真發揮監理能動性,必將對整體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起到積極有效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五中全會精神,擺正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把抓好安全作為促進發展的首要前提,把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抓實抓細抓好,全力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為促進全面振興,營造良好的煤礦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目標
深入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深刻汲取近期煤礦事故教訓,按照11月6日國家煤礦安監局召開的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緊急視頻會議部署和《大排查的通知》要求,決定從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違”為重點,在強化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基礎上,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采、掘、機、運、通等主要系統和關鍵環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排查活動,排查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為實現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排查范圍
煤業有限公司和縣煤業有限公司2處礦井
四、排查主要內容
(一)《大排查的通知》中所要求排查內容。
煤礦企業:
1.機構和人員情況。是否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安全紅線,強化法治意識,依法依規辦礦、管礦。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對下屬煤礦的管理責任。
2.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是否制定并落實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實現對所屬煤礦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投入情況。是否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和地方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所屬煤礦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能否予以保證。
4.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制定情況。生產經營決策是否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
5.各產煤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內容。
煤礦:
1.證照等情況。生產煤礦證照是否齊全。建設煤礦項目手續是否齊全,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
2.機構、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專門機構和隊伍,配備相應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人員素質和能力是否滿足煤礦實際需要;是否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技術管理職責是否落實;是否按規定設置采掘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地質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三項崗位人員”是否培訓考核合格。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礦級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實。是否存在違法承包、轉包分包,是否有序推進井下勞務派遣工的清退、劃轉工作。
3.采掘部署情況。煤礦設計、采區設計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等相關規定;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產系統和設施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面個數是否超過規定;采掘接續是否緊張;是否如實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等圖紙;采空區和廢棄巷道是否及時密閉并定期檢查;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其他行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
4.通風系統情況。礦井通風系統是否穩定可靠,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盤)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以及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是否設置專用回風巷。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回風是否直接進入采區專用回風巷且不切斷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違規串聯通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的情形。風門、風墻、密閉、風機等主要通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管理和設置。石門揭煤、巷道貫通是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5.瓦斯防治情況。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等級鑒定;鑒定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有瓦斯動力現象、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煤礦,是否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是否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掘進工作面設計前是否按規定編制地質說明書,說明工作面瓦斯地質特征等情況,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是否采取物探、鉆探等手段開展地質探測工作。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按規定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抽采影響半徑等參數。是否按規定編制并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是否編制瓦斯抽采設計,并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抽采系統能力是否滿足要求,抽采鉆孔的施工、計量等是否按規定進行管理,進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開展抽采達標評判。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分析預警,瓦斯涌出異常或出現煤炮聲、頂鉆、夾鉆、噴孔等動力現象,是否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是否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是否按規定開展瓦斯檢查,有無空檢、漏檢、假檢,入井人員是否按規定攜帶瓦斯檢測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開展防突工作;是否編制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落實,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層有效區是否合理配置;礦井、采區、工作面等兩個“四位一體”防突設計和措施審批及落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是否開展開采保護層可行性論證,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臨近層的卸壓瓦斯;無保護層開采的是否按規定采用穿層鉆孔等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鉆孔的施工是否按規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鉆傷人等措施或使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施工時受威脅的掘進工作面以及回風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業。
6.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安全監控系統是否完成升級改造,運行是否正常,起到“監”和“控”作用,斷電是否可靠。甲烷等傳感器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控設備是否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校并測試甲烷電閉鎖功能,是否按規定測試風電閉鎖功能。礦長和總工程師是否每天審閱安全監控日報表,是否分析變化趨勢。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是否采取措施進行及時處理,并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處理過程和結果是否進行記錄。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是否設置在礦調度室,能夠及時處置危急情況。
7.頂板管理情況。采掘工作面支護是否結合實際進行設計(過地質構造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是否有加強補充設計)并按設計實施;采用錨、網、噴等主動支護的巷道是否安設頂板離層儀等礦壓觀測儀器;采煤工作面頂板懸頂面積超過規定的,是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是否存在空頂作業情形。是否存在掘進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業情況。
8.防治水情況。是否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即“三專”);是否查明生產、準備、開拓區域水文地質情況、水害類型和導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鉆探等兩種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并做到相互驗證(即“兩探”);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發現突水(透水、潰水)征兆立即停產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礦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并開展底板注漿加固工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是否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排水系統。資源整合或兼并重組礦井是否開展老空水全覆蓋排查,是否查明礦井及周邊老空積水等情況,是否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區域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停采線等“四線”管理措施。
9.防滅火情況。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礦井,是否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并落實,是否建立自然發火監測和防滅火系統。是否對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采取預防自然發火措施。是否按規定對井下火區進行管理。電焊等動火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審批。是否按規定設置煤礦消防供水系統。電纜、皮帶、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靜電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塵防治情況。是否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是否按規定采取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塵、清掃沖洗積塵、撒布巖粉、定期對運煤系統噴霧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濕式鉆眼、沖洗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和凈化風流水幕等綜合防塵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采煤機、掘進機是否采用內、外噴霧措施。
11.機電運輸情況。是否建立設備運行管理、檢查維修制度并落實;是否有符合規定的兩回路電源線路;防爆電氣設備是否具備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入井前是否進行防爆檢查;立井和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系統、主要通風機、主排水泵、空壓機特別是井下帶式輸送機等重要裝備的各項保護是否齊全可靠,是否按規定進行檢修、檢測檢驗和更換;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
12.爆破管理情況。煤礦是否對爆破工作專門管理,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井下爆破作業是否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是否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炸藥和雷管安全等級和存放地點、數量是否符合要求。電雷管在發放前是否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測試電阻值。
13.應急處置救援情況。是否按規定建立救護隊,是否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救援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從業人員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災害發生預兆和避災路線。入井人員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自救器。
(二)井工煤礦221條自檢表(煤安監監察〔2017〕6號)中所列內容。(見附件)
(三)結合交叉互檢、暗查暗訪、標準化管理體系檢查驗收等工作及我市實際情況重點查處礦井總風量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在超層越界、超定員、超能力組織生產情況;井下電氣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失爆現象;是否存在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假圖紙、假密閉、隱瞞作業地點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排查時限及步驟
(一)企業自查。
煤礦企業及正常生產建設礦井對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及井工煤礦221條檢查表(煤安監監察〔2017〕6號)所列內容,于2020年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從2021年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
(二)煤礦監管部門排查。
1.2021年春節前,縣局將組織煤礦監管人員對2處煤礦企業進行排查;
2.2021年春節后,對轄區煤礦企業進行全面開展排查工作。對轄區2處通風排水,停產停工煤礦企業,落實盯守或巡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肅工作紀律。要堅持嚴、細、實的工作作風,深入實地、深入煤礦生產一線,從嚴從實開展排查檢查,防止執法檢查流于形式。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以最堅決的態度、最嚴格的要求、最嚴厲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嚴明的紀律和最嚴肅的問責,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排查整治安全隱患,查處非法違法行為,把隱患排查整治作為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的重要內容,確保大排查活動取得實效。
(二)各煤礦企業要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實施方案。同時按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自改工作,將排查出的突出問題納入“兩個清單”動態更新,定期報送,抓好整改落實。
(三)采取分類處置的監管措施,對技改礦井、停產礦井要落實包保、盯守、巡查責任。
(四)煤礦企業要強化重大災害風險管控,落實隱患排查和災害治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一規程三細則”規定排大災害風險,嚴格執行各項災害等級鑒定相關規定,強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實行工程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
[關鍵詞] 電力建設 重大危險源 辨識 防治
0.引言
為了減少和防止不安全事故的發生,基于現代安全管理理論,并同工程施工安全活動相結合,對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以及實施防治工作,不僅是構建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預警機制,以及實施電力建設施工應急救援的主要內容,而且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安全生產法》的貫徹落實。
1.相關術語的解釋
為了方便在文中進行闡述與討論,現同工程施工實際相結合,提出如下相關術語的表達。①施工安全事故。易言之,在建筑施工過程,會出現一些安全事故的發生,諸如,火災、坍塌、爆炸、觸電甚至墜落等等,這些危害程度要根據國家建設部相關的重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劃分。②施工場所。即工程的施工現場,包括架設電力線路,安裝變電,建立電力線路桿塔等。③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所參與的各方主體要在他們安全責任范圍之內采取各種保護施工人員生命安全以及周圍社區居民的人身健康的措施,進行項目的施工,它是一種管理活動,避免施工財產和公共利益的損失,加強施工的安全性。④施工安全危險源。因為在建筑施工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意外的不安全現象的發生,例如,施工現場由于施工設備的損壞或其他潛在不安全因素等造成的人員傷亡。⑤施工安全危險源辨識。施工活動現場不僅有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附近的居住社區同樣存在危險源。導致危險的成因諸多,其主要有在施工的過程中,各種各樣的同施工要求不一致的活動。進行安全管理,我們首要做的工作是通過科學的與規范的手段對施工安全危險源進行辨識,從根本上識別危險源,發現其成因,這樣才可以合理/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⑥不符合。任何能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害、財產物質損壞或環境破壞的違背技術標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
鑒于電力建設工程具有復雜性以及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并且由于利益的驅使,使得有關方忽視安全意識,電力施工中重大危險源的存在便具備客觀性。按照相關數據顯示,在全國工傷事故中,電力建設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發生率排名第八,尤其是在電力線路建設中,因為存在較多的交叉跨越物以及屬于高空作業范疇,更有相對大的事故發生率。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的相關原理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不僅是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刻不容緩的工作,更是電力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加強性工作。
3.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主要類型和成因
在電力建設施工中,重大危險源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施工現場潛在的重大危險源;二是施工場所附近的重大危險源。
3.1施工場所重大危險源
3.1.1人工挖孔樁(井)、室內涂料(油漆)及粘貼等因通風排氣不暢造成人員窒息或氣體中毒重大危險源。
3.1.2存在于分部、分項(工序)工程施工、施工裝置運行過程和物質的重大危險源。
①由于 接地保護、絕緣、一機一閘等施工電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同國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或者在人員施工時,由于沖擊鉆孔和金屬的切割以及焊接等,從而導致的火災、觸電事故的產生。②在對人工挖孔和隧道鑿進等進行爆破工作時,或在工程拆除的過程中,由于操作的不規范,以及防護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損壞和人員的傷亡等事故。③包括爬架和落地架等在內的腳手架,物料提升機,人工挖孔樁,起重塔吊以及在電力施工時安裝電梯,或者臨時圍墻、局部結構工程導致的倒塌等意外事故。④在諸如跨越通訊線路、河流及電力線路等一些交叉跨越的施工中,尤其是交叉跨越電力線路施工,難免會產生意外事故。⑤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的堆放與搬(吊)運等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意外。⑥諸如高空作業和臨邊作業等,這些作業的高度都在兩米以上,由于安全防范設備不達標或者因為施工人員的疏心大意等原因導致失穩、踏空以及滑到等事故的出現。
3.1.3電力建設施工時,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管理不善,或者使用不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從而致使的施工人員中毒,以及施工場所的火災事故,另外,由于施工工地的飲食不符合衛生標準,導致的群體性疾病,甚至中毒等意外。
3.2施工場所及周圍地段重大危險源
這類 重大危險源的存在因素主要與電力建設施工項目所通過的地段、施工裝置、交叉跨越物以及工程項目的類型有關系。
①對項目的大型管溝、深基坑等的施工,如果在居民社區或緊鄰街道,很可能由于支護的失穩,造成倒塌,從而損壞了施工現場,這通常會造成附近建筑的坍塌,地面的坍陷,以及由此產生的火災、觸電等事故。②基坑開挖、人工挖孔樁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圍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勻沉降而傾斜、開裂,倒塌等意外。③在對人工挖孔和隧道鑿進等進行爆破工作時,或在工程拆除的過程中,由于操作的不規范,以及防護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導致施工工地附近的建筑設施倒塌,造成人員的傷亡等事故的出現。
4.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防治
①制訂和實施對項目施工安全承諾和現場安全管理績效考評制度。促使企業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長效機制。②要增強與健全電力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當前,電力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設置方面不夠完善,沒有充足的專門人員,也沒有專項開辦經費、監理費,并且施工公司沒有進行安全施工的措施費,此些不足都體現了電力施工安全監督隊伍很難正常地開展工作。③在我國當前法律法規的背景下,建立健全電力施工安全制度體系――企業負責、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社會監督,盡快出臺實施細則,從而進行依法生產施工。④采用先進電子監控技術和監測信息系統,實施項目現場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及部位監控。⑤對電力建設安全技術進行完善,并制定相關的政策。1)要定期地摒棄不適應社會發展的落后技術與工藝,不斷采用新技術,對工程施工安全設防標準進行適當地提高。2)要加大相關的管理部門對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的監管力度,確保設備費、安全措施費為專項費用。進而增強電力施工安全技術和管理的水平,減少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⑥制訂和實施現場大型施工機械安裝、運行、拆卸和外架工程安裝的檢驗檢測制度。⑦建立項目施工安全風險評價,對電力建設重大危險源進行識別,應登記對施工項目安全性不利的重大危險源,對其的登記應涵蓋危險源類別、可能造成的危害、工程名稱以及主要措施等。⑧落實《安全生產法》,做好電力建設安全責任制,進而對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進行有效地開展。
5.結束語
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應本著“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以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原則,基于此,我們應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的相關原理以及《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意識到危險因素是客觀存在的,應正確地應用危險因素辨識評價,對已明確的重大危險源要及時地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手段,從而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
一、工作目標
在20**年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實現“兩項達標”,做到“四項嚴禁”,基本建立“五項制度”(詳見交質監發〔20**〕145號文);進一步加強施工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逐步建立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排查治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年第1號);
(五)《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6-95);
(六)《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水運工程);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電〔20**〕15號);
(八)《關于交通行業開展20**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海發〔20**〕81號)。
三、排查治理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總體要求,務求實效,不走過場;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督查與自查相結合、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圍
凡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均應納入排查治理范圍;凡參與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從業單位均應參加排查治理活動。排查治理應突出“六個重點”,即:
(一)近三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2次以上的地區;
(二)近年來事故頻發、安全經費投入不足的項目及從業單位;
(三)易受臺風、風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極端天氣以及地質災害影響發生事故的在建項目和施工駐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隱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單孔跨徑40m以上的橋梁,20m以上的高邊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大橋、長隧道和10m以上的高邊坡;
(六)萬噸級及以上沿海港口碼頭、500噸級及以上內河港口碼頭、航電樞紐、船閘以及山區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內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兩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查風險較大工程隱患防范情況,具體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政策的執行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4.設計文件中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技術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5.風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6.施工設備、機具檢測檢驗情況;
7.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8.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以及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二)風險較大工程隱患防范情況。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2.橋梁工程支架垮塌、高處墜落、基礎塌陷、吊裝設備失穩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3.高邊坡工程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4.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5.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結構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礎塌陷,吊裝設備失穩,高處墜落,淹溺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傾覆、碰撞、吊裝設備失穩、人員落水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7.爆破工程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8.施工臨時用電使用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9.施工駐地選擇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六、組織機構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組織對部分項目和單位督查。
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要成立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實有關工作,指導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圍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應成立隱患排查治理小組,負責本項目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有關工作并組織自查。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部質監總站,聯系人:***;郵箱:anquanchu@。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堅持“四個結合”:一是與施工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二是與日常安全生產監管結合起來,完善應急體系,建立長效機制;三是與安全生產督查結合起來,聯合安全監管部門開展抽查、互查,加強督促指導;四是與強化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制度化建設,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升本質安全度。
各地可采用問卷調查、座談交流、現場觀摩、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摸清底數,建立本地區事故隱患數據庫,區分隱患性質與程度,梳理歸類,實施動態監控。部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公示銷號實施要點》(見附件1)供各地參考執行。
各地要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每個時段最后一周內將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含電子稿)報部領導小組辦公室。
八、重點時段
第一時段(2月至4月):圍繞確保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做好安排部署和排查治理工作。
(一)做好部署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本實施意見后,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細則。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和明確要求,制定督查計劃,量化督查標準,各項工作環節均應明確責任人,3月底前報部備案。各地已做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可根據本意見進行調整充實。
(二)對20**年未通過“兩項達標、四項嚴禁以及五項制度”達標驗收的項目實施“回頭看”。3月底前列出計劃,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三)針對低溫雨雪等極端天氣可能引發的災害或造成的隱患,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評估,掌握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檢查,辦理復工報告報項目質監機構,并作為交竣工驗收原始資料保存。建設各方要做好巖土體凍結深度狀況及建(構)筑物凍脹變形等調查,對現場的建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等進行檢查,對腳手架做好沉降觀測,對電源、電器設備(包括線路)、開關的損壞情況進行檢查,對不具備安全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項目,要堅決停工整頓,消除事故隱患后再辦理復工申請。
第二時段(5月至9月):圍繞汛期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一)針對這一時期為施工旺季事故多發易發的特點,加強“反三違”宣傳,做到“兩項達標”、“四個嚴禁”,防止“六大傷害”,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各地應督促項目自查,對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求參建單位明確責任人和監督人,掛牌督辦,跟蹤監控治理,逐項銷號。同時,各地應組織省內督查,對存在較多事故隱患、無針對性防范措施的建設項目或標段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隱患且難以及時整改到位的項目或標段,立即停工并嚴肅追究責任。9月15日前,各地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結果匯總表》(附件2)報部。這一時段部將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組織抽查。
(二)針對這一時段臺風、雷雨、洪水、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易發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切實做好相應預案。各地應將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威脅或易被洪水沖刷的施工工地、駐地及設備、物資場地,高填深挖路段,以及臺風季節沿海港口建設工地和施工作業船舶等作為排查治理重點,建立災害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落實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項措施,嚴防事故災難發生。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治理或防范,確保安全渡汛。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針對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冬季雨、霧、雪天氣多發的特征,深入推進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省交通主管部門繼續督促指導各項目做好本時段隱患治理工作。處理好進度與質量、安全、費用的關系,采取措施,防止因趕工而忽視安全生產的情況。督促參建單位認真防范整改各類事故隱患,落實防火、防爆、防災害天氣的措施,防止出現重特大事故。
(二)我部將組織或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對部分省份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專項抽查。
(三)認真總結評估,及時報送信息。各地應認真總結“隱患治理年”工作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總結評估報告主要包括本地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經驗與存在問題、評估結果及建議等內容,于12月20日前報部。部對20**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評估結果將予以通報。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把工作做深做細。
農村公路施工安全“隱患治理年”活動以各地市級(或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為主展開,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
長江干流航道工程“隱患治理年”活動由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二)落實治理責任。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從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真正做到對本地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各地要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確保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凡是由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突出重點。
排查治理要突出“三個時段”安全生產特點,緊緊盯住排查治理“六個重點”,指導從業單位采取有針對性的預測預警措施,狠抓排查治理和監管督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特別關注、跟蹤今年氣象、地質部門對極端天氣、局部地質災害和臺風的預測,加強應急演練,及早采取預防措施,防范由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的發生。
(四)強化監督指導。
各地應進一步細化并督促落實“五項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依靠專家力量,深入施工一線,加強督促指導;要從企業和政府兩個層面,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控機制,實現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驗收銷號的全過程監控;要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公布隱患舉報電話,強化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企業(單位)予以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