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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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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的特征

第1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圍的大小,公共產品可分為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全國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覆蓋整個國家,每個區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費,因而代表區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會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個國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區域性公共產品的受益僅局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因而其他區域的地方政府不會提供,只能由代表該地區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價值補償,因而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的劃分也應當與公共產品的提供相對應。為提供全國性公共產品而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征收的稅種,其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應歸屬于中央政府;為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而選擇在區域范圍內征收的稅種,其稅收收入和稅收權限應歸屬于地方政府。

作為地方支出項目的資金來源,財產稅在世界各國地方財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國學者對財產稅是否屬于受益稅的爭論尚未停止,一些學者也在試圖尋找能夠替代財產稅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其他稅種(Oates,2001)。財產稅稅負最終由誰負擔?用于何處?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過研究財產稅歸宿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有利于明確財產稅的經濟效應和在地方財政中所應發揮的作用,從而合理制定財產稅政策,改善地方財政狀況。

從研究方法上看,稅收歸宿可以分為絕對稅收歸宿、平衡預算歸宿和差別稅收歸宿。絕對稅收歸宿考察當其他稅和政府支出不變時某種稅收的經濟影響,是最基本的稅收歸宿分析方法。平衡預算歸宿考察的是稅收與政府支出計劃相結合所產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稅收的歸宿,又考慮通過稅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別稅收歸宿考察的是政府預算保持不變時,以一種稅替代另一種稅的歸宿差異。本文從的財產稅絕對稅收歸宿入手,對平衡預算歸宿和差別稅收歸宿進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絕對稅收歸宿:誰負擔了財產稅

傳統觀點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將財產稅劃分為對土地課稅和對建筑物課稅兩部分,認為財產稅是對土地和建筑物課征的一種貨物稅,稅收歸宿取決于相關的供給和需求曲線。對于土地而言,只要數量無法改變,其供給就是完全無彈性的,因而全部稅負由土地所有者承擔。如果土地的供給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給可以擴展至毗鄰農用土地的市郊地區;同樣,通過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數量),那么稅負則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擔,比例取決于供給和需求的彈性。對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業在長期內可以按市場價格取得所需資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給曲線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資本無法在建筑部門取得預期收益,就將轉移至其他部門。因此,對建筑物征收的財產稅能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對于財產稅的收入分配效應,傳統觀點指出,對土地部分課征的財產稅,取決于來自于土地所有權的收入是否隨著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樣,對建筑物課稅的累進性取決于隨著收入的增長,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還是下降②。

與傳統觀點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稅收歸宿一般均衡模型(兩個生產部門、全國范圍內固定的資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務水平)分析地方財產稅的歸宿。后來人們將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觀點合稱“新觀點”。Miesezkowski指出,傳統的局部均衡分析沒有考慮整個經濟中所有地區廣泛征收財產稅時的一般均衡效應。他在模型中假設全國的資本供給完全無彈性,因此資本所有者作為一個群體承擔全國范圍內的財產稅。

Miesezkowskiki將這一效應稱為財產稅歸宿中的利潤稅部分。由于資本所得在富有階層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財產稅歸宿中的利潤稅部分具有較高的累進性。該結論與上述傳統觀點截然相反。此外,在稅收相對較高的地區,財產稅使資本從該地區流出,降低了該地區生產要素(土地和勞動力)的生產能力和要素回報率。資本流入稅收相對較低的地區,這些地區的工資和土地價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價格下降。Miesezkowski將其稱為財產稅歸宿中的貨物稅效應,并指出,貨物稅效應扭曲了經濟中的資本配置,使資本從高稅收地區轉移至低稅收地區,直至所有地區資本的稅后收益相等。

可見,采用局部均衡分析與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設前提與結論的差異是顯著的。筆者認為,這種差異的產生,主要源于對問題分析的角度不同。傳統觀點想要解釋的是某一特定地區的財產稅歸宿,而一般均衡方法著重考察一個國家整體的財產稅歸宿。當考察問題的角度發生變化時,結論產生某些差異就不足為奇了。況且,兩種觀點并非完全對立。當某一地區的財產稅相對于全國的平均稅率而言較高時,該地區的消費者就將以更高的商品購買價格承擔這種貨物稅效應。這時,財產稅歸宿的傳統觀點就可以視為一般均衡觀點的一種特例。實際上,財產稅是一種地方稅,地方政府在討論征收財產稅所產生的效應時,似乎并不關心其他地區的資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費者,它們只考慮本地區居民所負擔的稅收以及對本地區經濟所造成的扭曲。地區稅收負擔的增加,主要是通過貨物稅效應產生影響,利潤稅效應作用很小,因而總體效應是累退的。其他地區的利潤稅效應將被貨物稅效應的收益所抵消,從而將所有稅收負擔留給課稅地區。課稅地區的稅收歸宿不僅是累退的,而且該地區承受所有的稅收負擔。從整個國家的財產稅體系上看,財產稅的稅收負擔則包含累進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則視財產稅為累退的。由于財產稅主要是作為一種地方稅發揮作用,因此后一角度顯得更為重要,即貨物稅效應是問題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預算歸宿:受益觀點與新觀點之爭

由于財產稅是地方財政支出的重要來源,因此在分析財產稅歸宿時,考慮財產稅的用途顯然是必要的。對于財產稅的平衡預算歸宿問題,同樣存在著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被稱為“受益”觀點。該觀點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設消費者具有“用腳投票”的完全流動性,地方政府間存在競爭。這使得各地區的公共服務相對于個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質性,因此在該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總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觀點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將財產稅作為地方最重要的籌資手段納入Tiebout模型,并從四個方面對模型加以擴展:假設地方公共服務提供的是滿足私人需求的產品,因而公共服務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區規模與公共服務的有效性無關;通過居住用財產稅為地區服務籌資;房屋市場模式明確,有足夠的地區可以滿足住房和公共服務需求,換言之,與理想的稅收及支出對應的住房供給是完全有彈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嚴密的地區法規,能夠確定地區內住房的最低價格。在上述情況下,個人不會因財產稅的征收或提高調整其房屋消費,個人按照對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住地區,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門的資源是有效的,因為財產稅作為一次性總付稅,相當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資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間不產生收入的分配效應。換言之,具有嚴格地區法規、能夠保證同質住房以及財產稅的完全資本化在房屋價格上體現出差異的居住用財產課稅體系,相當于不具有扭曲效應的使用費。Fischel和White將這一方法擴展至對工業資本征收的財產稅,假定企業在地區間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同樣,在適當的地區法規下,工業財產稅相當于為政府公共服務支付的費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種觀點即“新觀點”。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為基礎,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慮財產稅用途的前提下,對原有模型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假設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競爭(認為其他地區的財政政策和資本收益不變),因此地方稅收和公共支出是內生的;模型考慮地方公共服務對個人效用水平的影響,個人效用函數包括地方服務,允許個人對地方服務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觀點所強調的個人對地方公共服務需求不同,允許個人在地區間流動,每個地區中的個體在其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方面是同質的;模型包括一種簡單的土地使用范圍形式。分析的結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結論并未改變。只要資本隨著地區間財產稅的差異而在地區間流動,且資本供給在全國范圍內固定,財產稅歸宿中就將包含利潤稅和貨物稅兩方面的內容。

這說明,盡管受益觀點和新觀點的前提和結論存在差異,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區的地方支出都與財產稅負擔緊密相連。實際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課稅地區,消費者價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區生產和消費的商品,因此新觀點中明顯具有受益觀點的特征;換言之,通過提高地方財產稅籌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負擔完全由地方居民負擔。

新觀點的受益特征與實際的受益觀點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得到結論的過程與后者不同:按照新觀點,地方要素和消費者的稅收負擔產生于因課稅而導致的資本流出。對于受益觀點和新觀點的爭論,一直以來從未停止。筆者認為,既然財產稅是一種地方稅,那么在考慮地方財政支出時將其視為一種受益稅顯然更符合財政聯邦制的概念——各級次的政府在其范圍內提供公共服務,并自行為之付費③。然而,這種受益稅是相對意義上的,或者說是地區間或各政府級次間受益稅,而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個人間受益稅。在絕對的受益稅情況下,稅收實際上成為一種使用者收費,即公共服務的價格,因而不產生超額負擔,對資本市場沒有扭曲效應,研究其歸宿問題就顯得毫無意義。而事實上財產稅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受益稅——從全國范圍上看是累進的,從地區角度看則是累退的。

四、差別預算歸宿:財產稅的替代性收入來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區受益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來源。作為地區性公共產品的價值補償,財產稅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實踐中,財產稅的估價容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爭執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納稅人直接繳納又經常使納稅人感到稅收負擔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減輕財產稅負擔④。在這種情況下,各國開始尋找替代性的收入來源。對地方政府而言,財產稅的替代性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銷售稅(或增值稅)、所得稅、使用者收費,以及來自更高級次政府的轉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費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種不斷增長的、頗受歡迎的收入來源。使用者收費被廣泛地用于為衛生服務、開發許可、公用事業、文化景點等籌集資金。但是,作為一種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籌資的收入來源,使用者收費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務。因此,對于地方政府有義務提供的很多產品和服務(如貧困救濟、基礎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費是不合適的。

除使用者收費外,銷售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也是地方政府考慮的主要對象。與地方財產稅相比,地方所得稅和銷售稅確實具有一些優點。由于更高級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級政府)通常也征收這兩種稅,因此,由更高級次的政府代為征收和管理,能夠節省遵從和管理成本。此外,這兩種稅收的彈性都要好于財產稅,并且在大部分情況下可以自行申報。相比之下,財產稅的稅基需由稅務管理部門進行估測,所費時間較長,而且通常被納稅人認為是武斷和不合理的,稅收收入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也不大。將銷售稅和所得稅作為地方收入主要來源的問題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級次的政府同時征收銷售稅和所得稅,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將其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那么邊際稅率將會非常高。另一方面,銷售稅和所得稅的稅基要比財產稅稅基具有更大的流動性。個人完全可以通過在鄰近的地區購物或工作,以避免繳納地方銷售稅和所得稅。

更高級次政府的補貼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來源。事實上,幾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中都包含著自身收入和上級補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異較大。一種極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廣泛的公共服務體系,家庭選擇適當的居住地區,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產品。在該模式中,地方財政具有市場化的特征:家庭在選擇居住地區時“用腳投票”,有效地“購買”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務,稅收如同市場決定的價格一樣發揮作用。另一種極端形式則在地方財政體系中強調地方服務的平等性,地方政府應發揮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該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賴于轉移支付,中央政府通過征收全國性的稅收在籌集收入中發揮基礎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補助給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種模式的人認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財政體系更有效率,也更為公平。因為更高級次的政府可以更為有效地使用累進稅,這一方面提高了稅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們無法通過在各地區間遷徙而避稅,減少了扭曲性地區決策引起的超額負擔。此外,在集權財政體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將資金分配給地方政府,從而使各地區間的財政機會更為平等。盡管這些觀點指出了更高級次政府補貼的優越性,但筆者認為,該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視了稅收與政府支出決策之間的聯系。實際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確的財政決策,就必須權衡公共支出的成本與收益——理想的結果是將支出調整至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點上。如果資金來源于其他地方,這一聯系就被割斷:公共支出項目的邊際收益不再等于其邊際成本。有關地方公共服務范圍和水平的決策很可能變成地方與更高級次政府間關于地方公共項目補貼規模和形式的談判結果。因此,決定在邊際上擴大還是縮小地方公共項目時,地方稅收必須發揮主要作用,以使這些決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復雜的決策中成為主要的決定力量。

五、中國財產稅改革:稅收歸宿理論的引申

改革開放后,中國對財政體制進行了漸進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著這一水平(國家統計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額大大降低的同時,其支出任務并未相應減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負擔,其中超過55%的部分落在縣、鄉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集權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責任的保留使地方財政捉襟見肘。為了滿足地方居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尋找替代性的收入來源。在眾多可選擇的渠道中,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和沒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非預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預算控制范圍之內,成為地方政府彌補財政收支差額的兩種最為常用方法⑤。世界銀行(2002)估計中國目前的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計1994年中國的預算外資金高達2100億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結果表明,中國鄉鎮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過非預算資金籌集的。例如,廣東省某鎮1993—1994年90%的基礎教育支出成本通過非預算資金彌補;浙江省溫州地區某鎮94%的道路建筑資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來源于非預算資金。按照他的估計,中國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來源于預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預算外和非預算收入彌補。

預算外收入和非預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國從中央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一種進步和改良,因為二者體現了地方納稅人對地方公共產品的偏好與滿足這些偏好的資金之間存在更為緊密的聯系,從而使財政資源的配置更有效率。盡管具有上述優點,但二者的負面效應更加明顯: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區間差距進一步擴大。實踐表明,經濟發達地區比不發達地區更容易從地方經濟中取得資金,結果是不發達地區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由于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的征集會減少中央財政的收入規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轉移支付以減輕地區差異的能力同樣降低,欠發達地區的財政狀況面臨著進一步惡化的風險。其次,由于非預算資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監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稅收負擔為條件要求企業為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投入資金。換言之,相對于預算資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預算外或非預算資金。這無疑將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不利于達到穩定經濟的政策目標。最后,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的取得大部分是無規則的。這種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為地方官員的腐敗敞開方便之門。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規范地方財政體制,減少通過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籌資的負面效應已經成為下一步財政體制改革的關鍵問題。筆者認為,加快財產稅的改革將是解決該問題的一劑良藥。該結論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國的稅制改革已經到了必須處理省級以下財政關系的階段。雖然分稅制改革確立了中央與省級政府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但并未明確省級以下財政關系。實際上,與中央——省級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樣,省級以下政府也存在這一問題。盡管大多數公共支出發生在縣鄉級次上,但收入分配卻并未與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級地方政府間也應建立規范的財政關系。財產稅屬地方稅,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財政體制,那么財產稅必然成為主要的改革對象。第二,加快財產稅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減少使用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的愿望。實踐表明,每當中央政府試圖抓緊對地方財政的控制,省級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預算安排予以應對。可以說,忽略省級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無法削弱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的使用。因而,在未來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須對地方財政予以重視。財產稅的改革不僅不會使中央利益受損,還將有利于幫助其實現建立以稅收為基礎的財政體系和地方政府減少使用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的目標。允許地方政府擁有財產稅的管理權將有助于激勵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向正式的預算體系轉化,從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監控。第三,推進財產稅的改革還將有助于防止地區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財產稅不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財產稅替代預算外資金和非預算資金,無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預算籌資方法所導致的負面激勵效應,實現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目標。

注釋:

①Bird,RichardM.和EnidSlack(2002)的研究結果表明,1990年代,發展中國家的財產稅占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40%。發達國家的比例為35%(10年前為30%)。轉軌國家比例相對較低,但也達到了12%。

②Hanreys.Rosen(1995)指出,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對收入標準的選擇。采用當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結果表明,隨著收入的增長,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財產稅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采用永久性(或長期)收入研究財產稅的累進程度似乎更為理想,因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對該家庭的住房消費影響不大,決定這一問題的是該家庭的長期收入預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動。采用永久性(或長期)收入的研究結果表明,住房消費大體上與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換言之,對建筑物部分的課稅既不是累進的,也不是累退的。

第2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物業稅 稅率 評估技術

一、物業稅的概念及重要性

在國家形成之后,財產稅也隨之產生,因此財產稅形成得很早。在早期,生產力低下,人們獲得的財富少,土地對人們來說是很重要生產資源。進而可說,在以前財產稅征收主要對象是土地。財產稅不單單只是稅種的稱號,而應當說是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類別,從某種意義來說,可以把它叫做財產稅體系,它以各種各樣財產的數量、價值為計稅對象的稅收總稱。財產稅征收對象含有不動產和動產兩大類,不動產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動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所謂“物業稅”,就是對物業所征收的稅收,其物業英文意思是“Property”、“Estate”,也就是說物業就是指房地產(不動產),從而有人認為物業稅就是對房地產進行征收的財產稅。

從當前情況來看,實行物業稅的國家不少,這就說明實行物業稅還是有一定益處。第一,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從而間接為公眾帶來好處。因為開征物業稅,可以擴大稅收征收面,進而增加政府稅收收入,促使政府關注環境建設,積極主動地改善與納稅人有著切身利益關系的公共服務。第二,減輕社會貧富差距現象,進而帶來社會和諧。物業稅對老百姓自己住的房屋會給予優惠,而對于那些擁有大量住房的有錢人則采用遞進稅率,對于那些過多占有房地產的有錢人征收更高稅率,讓那些占有過多社會財富的有錢人繳納更多稅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緩解和改善當前分配領域中不公平狀況,從而可以調節收入分配,讓更多老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第三,對于房地產行業市場行為可以有效調節。一旦開征物業稅,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價格人為放大,從而抑制了高價物業轉手。另外,由于物業成本增加了,那就擴大那些有堆積房屋現象成本,從而使得堆積房屋現象大大減少,這就有利于增加房屋市場供給。

二、國外物業稅的介紹及帶來的啟示

當前,有許多國家開征物業稅或接近于這一稅種,且大部分是歐美等發達國家,但各國征收的稅率、目的、對象還是有所差別。稅率差別見表1。

(一)美國

在歐美,房地產稅收體制最健全理所當然就是美國,那么美國對于房地產征稅采用財產稅這種方式,以土地、房屋等資產的財產總額為計稅基礎,納稅人為這些資產的主人,征收財產稅最早的用途是為獨立戰爭提供資金需要。戰爭勝利后,物業稅就成為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并為公共產品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稅率是各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來制定,通常在1%~3%,有些繁華城市要高一些。對于一般居民購房給予一定特權,比如在購買第一套自己住房時,給予免征財產稅,但是以后購買更多房屋,就開始征收財產稅,而且這個稅率會隨著購買數量越多而大幅度增長。

(二)新加坡

新加坡不存在地方政府,其征收由中央控制。新加坡的財產稅就是我們說的物業稅。新加坡的物業稅是對擁有物業所有者將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征收不動產稅。新加坡的財產稅給政府財政收入帶來比例是5%~7%左右。財產稅稅率方面,居民自用房屋第一套按照4%稅率征收,第二套及以上房屋則按照11%稅率征收,其他類型房產按照10%稅率征收。此外,新加坡財產稅還規定,只要房屋是用來經營,都要以10%稅率上繳財產稅。

(三)中國香港

1940年香港地區就開始實行物業稅,征收對象是那些從事經營性收入的土地、建筑物等人,而那些不是用于經營性收入的人不用上繳物業稅。香港稅收法律對物業稅也制定了一些特例,享有特例對象有:政府、宗祠、商會等占有物業的所有者,當然還有所有者自己的房屋。香港的物業稅按照15%稅率征收。香港還有一種重要的稅收叫差餉稅,早期是用來支付警察的工資,如今已經擴展到了支付政府開支,還有支付公共基礎設施維護與建設。差餉也可以歸于我們說的物業稅,它征收對象是占有土地、房屋還有其它建筑物的所有者,差餉是對每個納稅人征收,差餉按照5%稅率征收。

鑒于以上各國的比較,再根據本國國情,對于我國物業稅革新有以下幾個啟示:第一,征收對象一般為土地和房屋。從當前大多數國家征收對象來看,每一個國家征收對象多多少少還是些差別,有些國家征收對象主要是把土地和房屋綜合在一塊收稅,比如:美國、新加坡就是這樣子做;第二,稅基通常選擇是市場評估價值。世界大多數國家會制定一套房地產估價制度,這套制度有專門房地產估價理論和評估方法,各國在實際征收過程當中一般以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以市場價值為基礎是比較科學和公正,因為它能夠真實地反映土地、建筑物作為經濟資源的自身價值和時間價值;第三,一般征收稅率不高,稅種也不多。就稅率比例方面而言,相當多數國家征收稅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低,一般在1%~3%之間,在稅種方面,大多數國家征收稅種相對來說是比較少,一般不會有同一階段多次征稅的現象。

三、實行物業稅會碰到的難題

(一)產權模糊使交稅人無法明確,這是實行物業稅的根本阻力

從根本性質上來說,物業稅歸屬于財產稅當中,實行財產稅首要條件是交稅人對要征稅的財產擁有完整所有權,從這個角度看,物業稅含有房產稅和地產稅。而咱國家開征的是土地批租制,就是國家才是土地真正主人,土地使用者只有向當地政府付款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而且要支付大部分乃至全部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比如:城鎮一般業主只是獲得地產使用權,對于名下的房產并沒獲得完全產權,當所購買的使用期限結束時,土地就要還給政府,由于房產和地產是連在一起,那房產也就不復存在。由于房產所有者不占有地產使得物業產權模糊,在如此產權模糊條件下開征物業稅,試問交稅人何在?從財產稅角度來看,誰擁有誰交稅,那么業主是交稅人,同樣國家也是交稅人,國家不可能向自己征稅,但如果讓業主承擔所有稅負的話,不說業主反對,也是與財產稅本質相違背。

(二)評估技術落后及專業人才短缺是實行物業稅問題所在

我國目前物業價值的評估技術落后,一般運用歷史成本法或現行市價法來估算。歷史成本法是以實際交易價格入賬,從計量基礎來看,它是假定勞動生產率是固定,這與社會是在不斷發展是相互矛盾。關于具體物業而言,歷史成本法主要缺點不僅忽視了時間價值也忽視了土地會升值的因子,在當前房產價格節節攀升之下,用這樣的方法來測算物業價值不具有可靠性。另一種,現行市價法也叫比較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近期相似資產的價格來確定資產價值。這種方法雖然簡便、可行,但是由于在評估中是從市場中獲取資料,而且此法忽視了物業折舊問題,也忽視我國當前房產價格波動較大的因素,假如只用最新售價來測算,很可能將過多估算物業實際價值,從而增加業主交稅負擔。因此,當前的評估技術滯后,無法估出一個讓政府滿意又能讓上稅人贊同的價值,是很多難以制定合理的稅基。同時,我們的專業人才又極度短缺。

(三)交叉征稅是實行物業稅又一個阻力

在歐美,根本經濟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這就使得國家是得不到土地出讓金,但中國國家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土地出讓金都以稅收的方式進入國庫,國家早早的就向業主“預收”物業稅。這就說明,物業稅與土地出讓金發生了重疊或者說是交叉,這不就是我們常說重復征稅的情況嗎?無論什么樣的稅收得不到納稅人的贊同是很多難進展下去的,只有獲得納稅人的贊同,這樣的是稅收才是公平、合理。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假如實行物業稅就肯定會發生重疊征稅現象,根本就不會帶給老百姓稅收減少,更不可能體現公平了。所以不解除土地出讓金這個稅種,物業價格是不會向下減少,說不定還有可能向上高升的情況。因此,在中國交叉征稅是實行物業稅的一個阻力,我們必須注意。

四、物業稅開征難題針對性建議

(一)明確產權,增加產權交易的便利,從而讓房地產行業完全市場化

產權明晰性和交易性是現代房地產制度本質特征,開征物業稅最需要快速解決就是明確產權和加速房地產行業市場化:首先,我國根本經濟制度是公有制,所以變更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是不可改變。在這樣條件下,將土地使用權期限適當放寬,滿足房地產市場需要,對于物業相應配套設備和公用設施按照物業面積平均分攤,由物業主按分攤比例交稅。其次,改革土地批租制,出臺與物業稅適合的土地出讓制度。最后,加快房地產市場化改革,徹底實行房地產制度商品化、市場化、社會化,按保障低收入人群、資助工薪階層、放開高端市場的思路發展健全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框架及相關制度。

(二)引進國外先進評估技術,并因地制宜發展相關技術

在發達國家,已經開發設計出相當多的評估技術,其中尤為應用廣泛且相對成熟的有:計算機輔助批量評估(CAMA),其原理是基于回歸技術進行相關信息分析,而后得到相應的評估結果。應用在房地產價值評估時,需要將房地產市場相關交易信息儲存在數據庫中,就能自動構造評估模型。只要把要評估房地產相關信息輸入,計算機就能快速輸出其評估值。自動評估模型(AVM),是以數學模型為基礎的程序,以數據建模方式而得到市場價值估計值。它能夠基于對所收集固定資產位置信息、當地市場條件、以及固定資產的相關特征信息進行的綜合分析,最后就可以得到一個市場價值的估計值。

同時,我們也要大力培養出懂國情,專業性過硬的評估人才,可以考慮放寬相關的資格(土地評估師和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條件,合理增加考試次數,做好專業性評估人才儲備,并加大在職技能培訓,嚴格把關,寬進嚴出,保證能拿到資格證書的學員都是合格的甚至是優秀的估價師。

(三)改革當前的土地出讓金制度,合并房地產相關稅費

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將屬于國家的土地的有限期限使用權轉讓給企業、組織或個人的價格,通俗的說就是買地的錢。這就意味著,土地出讓金已經包含了整個“有限期限”的物業稅,并且我國還有各種各樣的稅種和稅費,這些稅種和稅費與物業稅有明顯的重疊。因此有必要改革當前土地出讓金,整合房地產有關稅費才能避免重復征稅問題。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這個土地出讓金的構成是一個開發土地的重要成本,大概占到開發房產的三成資金。從我國稅收制度來看,地方稅收基本都要上繳中央,土地出讓金不用上繳,是留個地方政府用于當地的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建設的,因為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在財政上的依賴,要在近期取消土地批租制度是有很大困難的。當然不能因為困難而裹足不前,應改革我國的稅制使之成熟和完善,有效抵制偷稅漏稅的現象,支持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只有這樣,才能“還原”地方政府和官員的“本色”,地方政府只有真正成為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者而不是最大的受益者,逐漸減輕“土地財政依賴癥”,地方政府會才積極推進物業稅開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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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杰,張大慶.試論我國出臺物業稅的必要性[J].財稅經貿,2012,(1).

[3]任世馳.歷史成本原則的基礎研究[J].財會月刊,2001,(3).

第3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 稅制結構;結構性減稅;居民消費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15)04-0101-06

一、研究背景與文獻綜述

經濟增長緩行下協調結構性減稅與居民消費的關系,是我國政府和學術界亟待深入解決的重要問題。對稅制結構、稅收政策與居民消費的關系,國內很多學者從各個角度進行了深入探究。儲德銀(2012)將所得稅、商品稅與財產稅作為關鍵變量,采用動態面板模型實證分析稅制調整對居民消費的結構效應,得出財產稅擠入居民消費需求、商品稅和所得稅擠出居民消費需求的結論[1]。李香菊(2013)則是基于協整分析和向量誤差修正模型,采用長面板研究各稅種對居民消費的影響程度,證明不僅漸趨完善的稅制結構對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日益明顯,而且稅收政策對居民消費影響顯著,間接稅的累退性一定程度抑制了中低收入群體的消費[2]。趙蓓(2010)基于霍爾不確定條件下的消費理論,建立消費決策模型,研究減稅與政府擴張促進居民消費的關系[3]。從國外理論看來,似乎上述結論有悖于李嘉圖等價定理,但如Carroll(2001)與Blanchard(1985)所證明,由于個體壽命與個體預防性儲蓄等不確定性存在,政府支出與減稅政策效果不會被個體未來的完美預期消費決策行為所抵消[4,5]。換言之,使得李嘉圖等價定理成立的條件在現實中其實難以滿足,更符合實際的是宏觀財政政策能影響當前個體消費決策,從而對居民消費具有正向積極作用。Ljungqvst和Uhlig(2008)在Andrew B.Abel的“不甘落后(Catching up with the Joneses)”效用函數框架下分析最優稅收政策對消費的影響[6,7]。

目前很多學者在稅收總量層面考察居民消費需求已經分析全面、成果豐碩,也有少數通過劃分稅種進行實證的研究結果頗具價值,這都為我們研究居民消費與稅制結構關系提供了啟示。但筆者認為,首先,結構性減稅政策實施多年,鮮有在此背景下,較為全面、完整的總結改革稅制結構對居民消費需求作用的成果。其次,未有人考慮稅制結構調整影響居民消費的空間外部性,即結構性減稅政策在某地區是否存在外溢性作用于相關或鄰近地區。最后,需要考慮財政支出、金融體制與經濟發展程度方面,在我國實施減稅政策提高消費需求的同時,是否會擠出政府部門的相關擴大內需支出,弱化結構性減稅效果。因此,本文力圖提供重要的理論指導價值,體現在有利于檢驗我國稅制結構調整政策的作用與實施效果,彌補考察結構性減稅與居民消費關系的不足,更加清晰準確地揭示和認識近年來稅制結構變化影響居民消費的軌跡,進而為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方向提供借鑒。

二、我國稅制結構與居民消費現狀

對于結構性減稅內涵,賈康[8](2011)總結為兩方面,一是強調“減稅”降低實際稅負水平;二是強調“結構性”,有別于簡單全面的減稅,是有選擇性的、優化結構的安排。雖然政府征稅存在效率損失,直接或間接的減少了人們的可支配收入,抑制了居民消費,但在既定稅收收入下,通過調節稅制結構、稅種間比例仍可以達到一定稅收總額約束下最大化居民消費的效果。

我國對從稅制結構角度調節居民消費的政策能力十分關注,但仍在實踐中探索其實效性,缺乏完整而系統的理論與方法支持。

理論上,商品稅、財產稅、所得稅都會對居民消費行為產生影響。調整所得稅,直接關系到居民可支配收入從而影響消費決策,存在收入效應。調整商品稅,改變當前消費的相對價格使得居民消費結構與選擇方向受到影響,消費者將依據自身效用函數調整需消費的商品組成,即替代效應。財產稅是對財產征稅,調整財產稅,使當前購買財產與當前消費間產生替代效應,財產稅負擔增加將使消費者獲得財產的相對效用降低,轉而進行當期消費的相對效用更高。

三、稅制結構調整對居民消費的影響機制

圖1以幾何坐標軸分析稅制結構調整的經濟效應。圖中曲線代表消費者效用的無差異曲線,縱坐標代表居民儲蓄,橫坐標代表居民消費。初始情況,稅前消費者預算約束線為直線AB,政府對居民所得與財產凈收益征稅,預算約束線平行下移至EF。同時,政府還對消費商品征稅,對財產所有征稅,由此產生的替代效應使EF變換至EH。此時,消費者消費和儲蓄分別為X2和Y2。于是可假設:稅制結構變動的收入效應使消費者在調整后受到的預算約束相對于調整前有所減弱,預算約束線上移至CD。此時,若替代效應保持不變,最終預算約束線應是平行于EH 的直線CM,消費增加量為HM。但商品稅與財產稅的變化將改變居民當期消費結構與跨期的消費儲蓄分配決策,使得新的最終預算約束線CG不再平行于直線CM,兩者的綜合替代效應使消費者做出決策調整,提高當期消費,即CG斜率小于CM。最終,消費增加量為MG。

最終預算約束線CG與無差異曲線U0相切,對應消費為X0,儲蓄為Y0。收入效應使消費支出增長X0X1。而X1X2代表著替代效應的消費變化量。X0X2就為稅制結構變化刺激消費的總增長。同時,在凱恩斯的國民收入決定理論框架下同樣嘗試推導稅制結構對消費的影響路徑。

所得稅征收率t1與居民消費傾向為負向關系;商品稅與財產稅對消費的替代效應改變居民消費傾向,即β與T2存在負向關系。因此,我們得到消費函數C(t1、T2)的一階偏導數均為負。這與前面使用幾何圖形說明的結果一致。

綜上,筆者認為,以結構性減稅為主的稅制改革,可以充分利用稅制結構調整的經濟效應,達到改變居民傾向、影響居民消費結構、引導居民合理消費與儲蓄的目的。而結構性減稅政策通過商品稅、財產稅、所得稅三方面究竟給予了居民消費何等程度和何種方向的作用,我們需要通過實證檢驗來獲得結果。

四、構建稅制結構對居民消費的實證模型

(一)模型設定

1.動態面板數據模型。

現實中居民消費是一個跨期動態過程,經濟中個人遵循著跨期效用最大化路徑以配置自己的消費支出。個體會基于過去因素相關的經歷來考慮當前環境下的行為,這意味著考察稅制結構與居民消費的動態關系頗為重要。因此,為了修正動態數據結構引發的內生性問題,防止參數估計的有偏和不一致,采用系統廣義矩估計方式(SYS-GMM)考察我國結構性減稅政策下稅制結構變化對居民消費的動態影響。

被解釋變量Cosuit代表居民消費支出的自然對數,Comtit、Inctit、Protit分別代表商品稅對數、所得稅實際稅率、財產稅比重,Unit為控制變量。控制變量Gdpit是名義人均生產總值,Czexpit代表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支出,以地方財政歷年教育、社會保障與就業、醫療衛生及文化體育傳媒四項支出總額占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計算得到。Lcit代表流動性約束,用城鎮及農村的居民收入減去消費性支出得到的人均儲蓄除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表示。最后,模型中的μi是各省份不可觀測的個體效應,γt是時間效應,εit為估計誤差項。考慮到本文采用短面板數據,將滯后項最大階數均取1,即被解釋變量的滯后項Cosuit-1作為解釋變量,體現居民消費的動態變化。各變量下標i、t分別代表第i省與第t年。

2.空間面板數據模型。空間權重是空間計量模型的關鍵要素,是地區空間外溢性的體現,又鑒于此步驟旨在檢驗我國結構性減稅下稅制結構調整是否存在空間效應,因此,將存在共同邊界的省份視為相鄰,地區與其自身視為不相鄰,相鄰地區權重取1,不相鄰地區權重取0,選用空間杜賓(SDM)模型進行分析:

式中,W代表省份間以地理相鄰關系特征所確定的空間權重矩陣,W×Cosuit表示解釋變量居民消費支出的空間滯后變量,其系數β0反映相鄰省份居民消費支出情況對本省份居民消費影響的方向與大小。同樣,W×Comtit、W×Inctit、W×Protit表示相鄰省份的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變動情況的空間滯后變量,對應系數顯示各結構成分對本省份的影響程度與正負。模型中其他解釋變量、控制變量以及誤差項均與動態面板數據模型含義一致。

(二)主要變量定義

1.商品稅。商品稅變量選擇用增值稅、消費稅及營業稅之和的對數進行描述。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在計算商品稅額時,根據中央與地方間3∶1的比例分成原則,將各省份國內增值稅的4倍作為當年各省份實際征收到的全部增值稅額。營業稅直接加入商品稅變量。另外,選取《中國稅務年鑒》中相應消費稅數據與增值稅、營業稅求和。

2.財產稅。實證部分財產稅變量以各省份歷年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和契稅之和占該省當年稅收收入比重得到。

3.所得稅。在實證過程中稅制結構的所得稅部分僅考慮個人所得稅。選擇個人所得稅稅額除以居民收入得到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個人所得稅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為6∶4,因此,同樣乘以2.5倍進行反向處理得到各省份每年征收的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

(三)數據來源說明

計量模型和數據選取樣本時序跨度為2004~2012年。將數據橫截面選取為全國31個省份,除消費稅數據其他所有基礎數據均取自2005~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此外,為消除價格因素影響,筆者對基礎數據均進行平減處理。在控制變量中,財政支出變量與流動性約束變量也是商值形式。但在計算地區人均生產總值變量時并沒有預先進行平減處理,是考慮到名義性物價因素會影響居民消費的決策,對居民產生一種虛假的價格改變現象,所以人均生產總值采用包含物價指數波動的名義值。

五、稅制結構對居民消費的實證分析

(一)動態面板數據模型實證結果與分析

鑒于矯正異質性導致的估計誤差,在考察動態回歸之前,本文預先采用了固定效應面板模型來檢驗稅制結構對居民消費的作用。結果支持了結構性減稅背景下稅制結構成分對居民消費不同程度與方向的影響。

而實證檢驗中運用動態模型考慮居民消費支出的動態變化將更符合現實。回歸結果如表1。

AR(1)、AR(2)統計量用于檢驗模型差分方程誤差項是否存在一階與二階自相關,AR(2)結果表明在5%顯著性水平下動態模型序列不相關。Sargan檢驗考察的是工具變量的有效性,根據檢驗結果在10%的置信水平下,我們不能拒絕工具變量有效的原假設,所有的工具變量均有效。由此可知,本文使用系統GMM估計的結果是可信的。

滯后項變量Cosuit-1的系數估計值為0.84829,通過1%顯著性檢驗,表明我國消費具有動態的自我增強能力,居民消費上一期的“發育”程度決定了本期的“成長性”。

關鍵變量Inctit系數為-0.13810,通過5%顯著性檢驗,與居民消費負相關。實證結果顯示我國多年所得稅調整使居民承擔的所得稅實際稅率每提高1%,居民消費支出將有0.13810%的減少。因此,我們可知近幾年的兩次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與暫停征收利息稅等措施都未能從實質上改變所得稅負擔對消費需求的約束,其調整僅僅是落后的收入再分配機制的與時俱進,還未能實質上產生刺激經濟引導消費的作用。雖然所得稅一定程度上擠出了居民消費支出,但不能單純立足其經濟效應抑制消費而否定其地位與重要性。所得稅屬于直接稅,加大直接稅比重是我國稅制的一項重點改革方向,改革所得稅時還需要兼顧財政收入、社會公平和收入分配等多方面,將所得稅視為整個稅制結構的成分之一,總體上與其他稅類統籌協作來刺激消費與調節宏觀經濟各方面。

Comtit與Protit的估計系數均為正,且通過1%置信水平下的顯著性檢驗,其中商品稅收入實際值每增加1%,居民消費支出提升0.11279%,財產稅稅收比重增加1%,居民消費支出更是增加0.33970%,這表明施行結構性減稅政策的稅制結構調整后,商品稅與財產稅擠入了居民消費,支持了稅制結構調整的商品稅與財產稅的替代效應。征收財產稅產生較強替代效應,結果是購買財產所獲效用小于使用該收入進行當期消費,以致增加了居民消費。

由控制變量估計結果可知,Czexpit系數通過5%顯著性檢驗為0.06196,Gdpit、Lcit系數通過1%顯著性檢驗分別為0.00810和-1.15021。這說明政府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與文化體育方面的公共服務支出導致居民能在保障基本生活條件前提下更多地消費而不是進行預防性儲蓄;人均生產總值表明當地的社會發展程度和本地區擁有良好的消費環境,選擇范圍廣、消費品眾多能刺激居民將更多收入支出于消費;流動性約束每增加1%,消費支出減少-1.15021%,系數絕對值較大反應出流動性約束對居民消費決策抑制力強,所以從貨幣角度來說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與開放程度與居民消費呈現出很強的相關性。

(二)空間面板數據模型實證結果與分析

在運用空間計量模型進行估計前,我們必須先對被解釋變量居民消費支出的空間自相關性進行檢驗。如圖2,莫蘭指數為0.303037,且P值為0.0070,通過1%顯著性檢驗,可以確定我國居民消費支出存在一定空間正相關性。因此,有必要引入空間因素來分析居民消費支出的跨區域作用。另外,在分析固定效應模型時通過豪斯曼檢驗我們確定了固定效應優于隨機效應,所以,下面利用Matlab2009a軟件進行固定效應的空間計量實證分析,結果見表2。

W×Cosuit的系數為0.13000,在5%置信水平下顯著,即我國各省份地區居民消費支出存在顯著的空間正相關性,證明相鄰省份地區居民消費對本省居民消費存在刺激作用。商品稅空間滯后變量W×comtit系數為0.23073,通過1%顯著性檢驗,財產稅空間滯后變量W×Protit系數為0.41581,通過5%顯著性檢驗,說明商品稅與財產稅的空間依賴性強,兩者能正向促進相鄰省份的消費支出。我們認為,由于相鄰外省商品稅、財產稅的稅制結構變化,本地區居民進行消費決策時根據獲得的外地區消費環境、消費習慣等信息會進一步調整自身的最優消費組合,同一商品若由于地區價格波動等因素導致外省居民承擔稅負較高,本省居民可能產生一種本地區消費此商品稅負更低而收益的心理暗示,從而更加傾向于消費此商品。另一方面,外省稅制結構中財產稅的變化使外省居民選擇當期消費,從而會通過消費支出的空間外溢性間接促進本省消費。最后,空間面板數據模型中控制變量的估計系數與動態面板模型得到的估計系數同方向,且均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了在模型加入空間相關性后各個控制變量因素對居民消費影響仍存在。

六、結論與政策建議

實證估計結果顯示,近幾年來我國以結構性減稅為主的一系列稅制改革措施取得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國內消費需求,但從稅制結構角度構建促進居民消費長期穩定增長的體制機制才是解決內需問題、優化稅制結構的根本之道。而且,上述分析可以為政府部門如何把稅制結構作為宏觀調控的一把利器來擴大內需提供理論參考與決策指引,為我們反思此輪改革推行至今的效果,日后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政策措施提供了啟示與借鑒。

1.構建既穩定又靈活的商品稅制度,進一步調整商品稅稅負構成,弱化流轉稅的累退性弊端,以結構性減稅為主要調整政策,促進營業稅全面改增值稅的步伐,規范與細化增值稅、營業稅的覆蓋領域,分工協作以提高稅收制度運行效率。對于商品稅,一方面要加快“營改增“步伐,合理制定增值稅稅率,例如將居民日常生活消費品歸入低稅率檔次,同時重點解決增值稅與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將重疊征稅部分明確劃分,以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的發展與升級。另一方面,消費稅的特殊作用是我國政府將消費稅作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的原因,保持消費稅率變動的靈活性,充分發揮消費稅對消費高檔品、奢侈品及資源消耗品的調節作用。

2.加大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完善所得稅制度,積極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協調的所得稅動態反應機制。首先,改革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稅率,制定稅率適當及時調整的計劃。其次,兼顧公平稅負與量能負稅。提高各收入項目費用扣除標準,可以考慮將居民用于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障與就業、文化體育與傳媒的支出項目納入費用扣除,提高中低收入人群保障生活的能力以此提升消費欲望,同時對低收入人群的所得稅費用扣除進行特殊的減免規定,以保障其生活必需品的消費。最后,目前我國個人財產性收入占個人收入比重越來越高,財產凈收益給予優惠,存款利息稅等應恢復征收,可以達到增加居民收入,鼓勵居民少儲蓄的效果。

3.構建系統的、完整的財產稅制度,合理調節收入分配。如今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增加,財產性收入成為拉大貧富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應全面及時地總結滬渝試行房產稅經驗和問題,盡早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同時減少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稅收,促進存量房的流轉,抑制居民投資性房產需求,間接刺激消費。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減輕低收入人群解決居住所負擔的成本。另一方面,加快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制定與頒布。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僅在改善社會風氣、更新觀念方面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且能遏制財產資本非經濟性的集中,以此鼓勵人們合理儲蓄,進行即期消費。

針對文中控制變量系數的估計結果,認為決策部門還應統籌兼顧、放眼大局,在繼續穩步有序地推進“有增有減”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同時,強調初次與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真正做到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并注重發展與完善金融信貸體系、不動產登記及現金管理制度,為居民借貸消費創造條件。收入提高、經濟發展一方面將為潛在蘊藏的消費能力的釋放打下基礎,長遠上提供了稅收來源,另一方面,稅源得到充分保障還能為宏觀經濟調控主要手段的財政支出騰出更大的伸縮余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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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賈康,程喻.論“十二五”時期的稅制改革兼談對結構性成稅與結構性增稅的認識[J].稅務研究,2011,(1):3-8.

第4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居民收入差距;調控;稅收政策

[作者簡介]薛青,廣西大學商學院財政金融系副教授;秦磊,廣西大學商學院財政金融系碩士研究生,廣西 南寧 530004

[中圖分類號]F1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7―0036―04

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擴大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的基本變化趨勢。盡管最近幾年來,收入差距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相關部門也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或間接的調節措施,試圖抑制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但收入差距的擴大趨勢并沒有出現根本性的逆轉。過大的收入差距。已成為保持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所面臨的重大問題。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要“走共同富裕道路”,要“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因此,縮小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并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個適當的范圍之內,促進全民的共同富裕,是當前急需解決的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稅收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范的方式,是調節收入差距、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地運用稅收政策對于縮小居民收入差距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擴大化特征

目前我國居民個人收入差距呈現持續擴大之勢,而且,隨著多年來居民收入流量方面差距的積累,使居民存量方面的財富差距日益突出。一些研究報告指出,我國的基尼系數在2004年達到0.465,已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水平,而世界銀行2005年發展報告中列出數據的120個國家和地區中,按由低到高順序排列,中國的基尼系數排到了第85位。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擴大

城鄉之間居民收入差距的居高不下一直是我國收入分配的一個重要特點。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總體趨勢表現為持續擴大的過程,如圖1所示,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在1996年為2.51:1,到2002年達到3.11:1,2006年更是高達3.28:1。根據國家最新公布的統計數字,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786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4140元,兩者之比達到3.33:1。居高不下的數據表明,城鄉居民收入分布非常不均等。

(二)地區間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及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是我國居民收入分配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時,地區間居民收入差距卻日益擴大,東部地區居民收入增長迅猛,中西部地區居民收入處于明顯的滯后狀態。2005年,東部地區的城鄉人均收入水平都要大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中農村人均純收入的超出幅度為45%、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幅度為27%,而中部與西部地區的城鄉人均收入水平都要嚴重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如表1所示,僅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考察,近5年來,東、中、西部三大地區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逐漸擴大,東部與中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也由2001年的1:46拉大到了2006年的1:56,東部與西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也由2001年的1:39攀升到了2006年的1:48。考察東、中、西部三大地區的農村人均純收入,差距會更懸殊。

(三)行業收入差距進一步上升

目前,我國各行業的發展不平衡,某些產業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壟斷而獲得高速發展,行業收入也遠高于其他競爭性行業。據國家統計局測算,2000年全國各行業中工資收入最高的行業是工資收入最低的行業的2.63倍,2002年為2.99倍,2003年上升為3.98倍,到2005年則達到4.88倍,2006年略有下降,但也達到4.69倍。表2給出的不同行業間職工平均工資的不均等指數,描述我國行業差距的總體特征,更是說明了我國行業間收入分配兩極分化有逐年擴大的趨勢。

二、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稅收因素分析

造成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收入分配領域的稅收政策不完備、稅收制度缺位及功能缺陷是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現行稅制結構不合理

在不同的稅制結構下,收入分配的調節以及收入公平的實現會有很大差異。

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的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和主要稅收收入來源,所得稅收入一般占稅收總收入60%以上,流轉稅收入一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0%,這樣的稅制結構對公平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和校正經濟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上的功能比較薄弱,其具有的累退性、流轉稅容易轉嫁,從而放大了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調節作用。但從我國稅制結構來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在總的稅收收入中,流轉稅收入占絕對比重,而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還相當低。國家稅務總局數據顯示,2006年,流轉稅和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分別為52.9%和25.3%,而主要發揮收入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僅為6.5%,遠遠低于發達國家30%的水平。這樣的稅制結構,對收入分配所起到的反向調節作用,極易擴大收入差距。

(二)稅收調節體系不健全

稅收調節體系主要通過在居民收入的形成、消費、儲蓄和轉讓贈與等環節設置與安排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以及社會保險稅等不同的稅種,影響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從而調控居民分配差距的。

在這個稅收體系中,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稅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環節,通過實行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按較高稅率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或不征稅,從而直接調節高收入者的過高收入,縮小居民之間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別;流轉稅則從居民可支配收入使用的角度即消費環節來發揮其調控作用――對生活必需品實行低稅或免稅,對奢侈品、高檔消費品施以重稅,從而使流轉稅對削弱高收入階層的消費支付能力,對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消極后果起到限制和修補作用;財產類稅收是對居民個人財產保有環節進行課稅,一方面,對居民個人以往收入積淀形成財產的存量征稅,如一般財產

稅、土地稅、房屋稅、不動產稅、機動車輛稅等財產稅;另一方面,對居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無償轉讓征稅,如遺產和增與稅、繼承稅等財產稅,對財產的積聚可以形成一種制約效應,直接有力地削弱社會財富分布的不公平,緩解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社會保險稅則是用社會保險的方法由全社會共同承擔不確定和非理性風險,當災難降臨某一個不幸者時,未遭受災難的個人所繳納的保險稅實際上轉移給了不幸者,個人繳納的保險稅與他從社會保險中得到的好處無對應關系,更重要的是,社會保險稅是政府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資金來源,從而使社會保險稅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然而,各稅種的調解功能并不是孤立實現的,單個稅種調節收入分配的力量是軟弱的,要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功能,應著眼于整個稅收體系的建設,建立多個稅種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完善的稅收體系,實行多種稅、多次征、多層次調節。但是我國目前還未形成有效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體系,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極其微薄的力量,醞釀多年的社會保險稅、物業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稅種尚未出臺,缺乏各稅種調節整合力,導致現有的稅收體系難以承擔收入分配調節重任。

(三)各稅種制度設計不規范

稅收體系中,各稅種所具有的特定調節功能的實現程度,有賴于該稅種制度設計的規范化、合理化。由于我國稅收體系中一些重要稅種的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缺陷,與國際規則和慣例存在差距,造成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

1.個人所得稅。從征收制看,我國實行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將個人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分別就不同類別征稅,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調節作用,但畢竟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會掛一漏萬。因為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是在加總求和所有來源、所有項目收入的基礎上的綜合收入差距。從免征額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規定免征額為1600元,雖然國家最近決定,從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個稅免征額將從現在的1600元/月上調至2000元/月。但這一免稅額調整仍顯過低,使許多屬于中低收入的階層承擔相當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對于高收入階層而言,由于收入的多渠道和隱蔽性,許多應課稅所得并沒有納稅。再從稅率設置看,現行11類稅目中,工資薪金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實際上,能適用到35%、40%、45%三檔稅率的納稅人很少,而對于中等收入者來說,他們所適用范圍的稅率又顯得偏高,級次多,邊際稅率過高,稅率結構難以體現出調節收入差距的功效。

2.財產稅。我國現行的財產稅稅種較少,嚴格說來只有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和土地增值稅,而在稅種少的同時,稅基也窄,征收面不寬,對于財產轉讓一直沒有征稅,這就使財富積累造成的收入差距擴大沒有得到合理限制。加之現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征管漏洞較大,造成稅負普遍較低,使財產課稅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未能充分發揮調節財產水平、公平財富的作用。而我國尚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易對私人財富非正當的積累和集中進行適當控制。

3.消費稅。我國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有選擇地對特殊消費品征收消費稅,消費稅受增值稅影響很大,范圍較窄,未開征高檔娛樂消費品稅和高檔消費娛樂稅。同時,現行的消費稅稅率極不合理,絕大部分消費品都實行從價定額或比例稅率計征,只對啤酒、黃酒、汽油、柴油實行從量定額,其設計出發點不是調節消費行為,而是為了平衡財政收入。

三、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稅收政策建議

對于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一方面應當繼續深化促進機會均等的市場化改革,另一方面應當加大實施以社會公平為目標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從稅收政策角度看,我們認為以下基本思路將有助于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狀況的改善。

(一)改變現行稅制,完善稅收調節體系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發展原則的,從我國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應當強化稅收分配中的公平理念,改變現行稅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逐步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比重,構建和完善有利于形成相對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會公平的稅制結構。

同時,針對我國稅收調節單一、缺失、弱化的狀況,應構建起包括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社會保障稅等在內的現代稅收調節體系,從而形成一個以所得稅調節即期個人收入分配,消費稅和財產稅調節個人財富積累水平,社會保障稅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收入來源,具有多稅種、全方位、連續性和整體協調性的稅收調節機制,使稅收調節分配的功能在個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轉讓等多個環節得到有效發揮,通過多渠道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

(二)加大現行稅制改革力度。增強稅收調節收入功能

1.進一步改革個人所得稅。首先,變現行的分類征收制為混合征收制,將屬于勞動所得和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生產經營、承包承租、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所得征收,屬于投資所得和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稅;其次,樹立保護中等收入階層消費擴張的理念,調整稅率結構和免征額,合理確定稅率水平,優化稅率結構,降低邊際稅率;最后,合理確定減免稅項目,嚴格減免稅政策。

2.重構財產稅制。我國財產稅制應包含房地產稅、車船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物業稅作為未來財產稅的主體稅種,是對目前房地產稅的重構。一是開征物業稅,可以將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并入物業稅,取消不合理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保留契稅,改革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以物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構成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改變過去解決現行房地產稅收不統一、房地產稅中重流轉輕持有的局面。二是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防止居民通過非個人努力取得的財富積累而暴富,通過稅收政策調節收入差距的代際傳遞,為社會成員保障公平的競爭起點。

3.深化消費稅制改革。要進一步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拓展奢侈消費品等項目的稅基,適當增設新稅目,將某些超越大眾生活水平的高消費項目或服務,如高檔別墅、高檔電子設備、私人飛機、高價娛樂、名貴寵物等商品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適當調高煙酒、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率,倡導堅持“綠色”標準,節約天然能源,在總體上提高消費稅在稅收中的比重。

4.開征社會保障稅,盡快建立社保資金主要由稅收籌資的機制,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實際需要的社會保險支出量,規定差別比例稅率,實現收入由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橫向轉移,實現成員個體收入由青年或就業時間向老年或失業時間的縱向轉移。

第5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房產稅 財產稅 制度設計

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近幾年來,房價也隨之迅猛增長,引起了人們對房價的持續關注。在中央確定調控房價的大背景下,房產稅的開征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被人們所關注。但是,房產稅在試點過程中并未完全發揮人們所預想的功效,被賦予太多光環的房產稅在擴大試點范圍甚至全面推廣的過程中,理應謹慎行事,不可盲目推進。

一、房產稅開征的目的

(一)完善現行稅制中的缺陷

土地價值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和地理位置差異巨大,使得一些城市和某些地段房產價格過高,房產價格偏離正常價格太多。而在我國,主要是對房地產建設過程中的投資和開發環節征稅,在房地產的保有階段缺少相應的稅收調節環節。持有房產卻沒有相應的成本限制,炒房成為當前缺少投資途徑的人們所必然的選擇。超高的炒房利益更加劇了巨額空閑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使房價節節攀升,不斷刷新紀錄。因此,開征房產稅,完善現行稅制中的缺陷,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增加政府財政收入,調節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結構

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集權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責任的保留使得地方財政不得不自尋財路。為了滿足各地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地方政府開始走上了一條依賴于土地及相關產業租稅費收入的道路,土地財政的格局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房產稅的開征,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規范政府的財政收支行為。同時,作為地方稅,稅源相對穩定,有助于實現地方財政收入的可持續發展。

(三)有助于遏制投機性住房的增長,調整投資方向,調節收入分配

在當前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缺乏投資渠道的民間資本更多的將資金投向了房地產市場,這就使得房價更加高漲,泡沫風險不斷加大。開征房產稅目的之一就是逐漸降低房產作為投機品的價值。投機者在征收房產稅之后,不得不面臨著承擔固定房產稅的成本。在不能準確預知房價走勢的前提下,降低了投機的可能。進一步而言,還可以引導民間資本重新回歸商業市場的開發,引導空閑資金進入生產領域和高科技制造領域,實現實體經濟的發展,促進中小企業的全面發展。在此過程中不斷優化產業結構,使國民經濟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

二、現階段推廣房產稅所面臨的問題

(一)從法律角度來看,房產稅的推廣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稅收的開停征、減免稅等重大問題,應遵照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但是,在我國現行《憲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缺少關于稅收改革試點的內容,涉及稅收改革試點的相關問題均處于法律的真空地帶,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說明。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制是1986年國務院實施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細則確立起來的。滬渝兩地市政府作出的的房產稅改革試點,其依據僅僅是根據國務院第 136 次常務會議精神,在《憲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卻找不到任何依據。從開征物業稅到回歸現行房產稅制改革,這樣的做法固然如某些專家所言,可以規避物業稅立法周期長、出臺時間無法確定的弊端,從而加快房產稅或物業稅的試點效率。但在另一方面,這樣的做法卻也有在行政程序上投機取巧,繞開監督之嫌。

(二)從房產稅的預期作用來看,房產稅所能發揮的空間有限

就房產稅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而言,房產稅能否成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還受制于以下因素。一是房主納稅能力的高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而其最終來源是納稅人的收入,二者是相分離的。盡管我國居民的自有住房率很高,但我國秉承的是“居者有其屋”的傳統理念,房產的購買很多都是依靠兩三代人的力量才可能實現,甚至需要依賴銀行貸款來實現。這些人并沒有納稅的能力。因此,對于個人的基本住房,房產稅必須要免稅,使得有限的應稅房源抑制了其收入的規模。二是土地財政制約了房產稅的開征。理論上來講,作為受益方的地方政府應當支持房產稅的開征,因為房產稅是地方稅,地方政府可以從中取得收益。但在我國目前的土地供給制度和土地補償制度下,土地出讓金收入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房地產開發使地方政府獲得了大量的稅費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相比于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3%左右的房產稅,孰輕孰重一目了然。對地方政府而言,房產稅財政貢獻度較低,征管難度大,征稅成本高,引發房地產市場和政府收入的波動,即便未來將個人自住房納入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可能使得其財政貢獻度有所提高,也難以引起地方政府的真正重視。

而就房產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來看,可能也存在著一些制約條件。房產價值在高收入者資產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更多的金融資產、知識產權、藝術品、貴金屬等有形和無形財富占據了富人資產的大多數。而作為普通的購房者,其所繳納的房產稅更多的來源于工資收入,這就相當于變相提高了個人所得稅。而沒有納稅能力的貸款購房者甚至還要承擔額外的利息支出。低收入者對房產稅的承受能力遠低于高收入者。此外,房產稅的稅基評估難度比較大,評估的成本也不低,同時其公平難以保證,這些都制約著房產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

(三)房產稅難以實現抑制高房價的目的

房產稅理應是對社會財富存量征收的財產稅,然而現階段試點的房產稅卻明顯符合商品稅的性質和特征。商品稅相比較于財產稅,對稅收征管環境的要求和成本都比較低,稅負更易于轉嫁。在消費者對房產價格不敏感的情況下,即使開征房產稅也只能使得房產商更多地將稅負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通過征稅調控房價的政策目標無法實現,甚至可能推動房價的上漲。所以,抑制高房價不應該成為房產稅開征的一個理由,這只會使得房產稅的開征成為一種應景之舉,必然會使其存在失去原本的意義。

三、完善房產稅改革的相關建議

(一)我國的房產稅改革應當在建立房地產信息共享機制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基礎上逐步推進,不能急于求成

在財產稅視角下,存量房產是房產稅的基本征稅對象。因此,開征房產稅必須掌握現存房產的準確信息,建立健全我國的房產登記制度。現階段我國房產種類繁多,產權管理復雜,對于存量房產的管理,首先應該做好房源的普查工作。對房產登記進行實名制的管理,準確掌握房源具體狀況,摸清應稅房產的具體情況,特別是擁有多套房產的情況。其次,要以稅務部門為核心,建立起一套聯合城建、國土、統計、財政等部門的全方位的房產稅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的統一管理與共享。

(二)房產稅要實現財產稅的功能,就必須按照房產的評估價值進行計稅

因此,建立健全房產的評估價值體系,是推進完善房產稅的必要條件。建立房產評估體系必須要制定完善的計稅價格評估管理制度,建立起相應的管理機構,一套合理的評估標準以及獨立的評估申訴保障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建立是整套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之一。借鑒國外經驗來看,英國開征的住房財產稅,其住宅房產的價值是由其國內收入署內設的房地產估價部門進行評估;美國各地政府都擁有自己獨立的房地產估價部門。就我國而言,應通盤考慮,綜合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評估機構。同時,要建立完善的申訴機制,落實行政復議制度。此外,為了使評估結果更加的客觀公正,合理合法,也應加強房產評估理論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系統規范的評估體系。

(三)抑制高檔住房別墅的消費,可以在消費稅上想辦法

消費稅的原則和設計理念就是為了抑制人們對某些奢侈品、高檔商品的過度需求,減少浪費和保護環境。因此,對于高檔住房和別墅應當開征消費稅,以抑制人們對于別墅等高檔住房的過分需求,在稅率的設計上還可以采用超額累進的稅率,按照占地面積和評估價值計稅。這樣,既可以實現抑制消費的目的,也使房產稅能夠更好地發揮其功效。

參考文獻

[1] 夏商末.房產稅:能夠調節收入分配不公和抑制房價上漲嗎[J].稅務研究,2011(4).

第6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第一項改革是取消“市管縣”體制,推行“省管縣”體制。從改革實踐來看.2002年以來,浙江、湖北、河南、山東、福建等省份先后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將一部分歸屬于地級市的經濟管理權和社會管理權直接斌予經濟強縣,在財政體制等方面實行了“省直管縣”。田這些“強縣擴權”舉措,在實踐上直指上世紀80年代興起繼而約定俗成的“市管縣”體制。其核心意義在于,通過在行政層面上確認和擴大經濟強縣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及財政管理權,帶動縣域經濟突破“市管縣”所形成的體制性障礙,為“市管縣”體制轉變為“省管縣”體制創造了條件。

第二項改革是推進鄉鎮體制變革。鄉鎮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是將鄉鎮一級政府取消,變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當然,這一做法是鄉鎮體制改革的近期選擇.最為貼近我國農村當前實際、而鄉鎮自治又具有明顯的長期制度優勢的乃是鄉鎮體制改革的必然歸宿。

結合政府層級結構的變化趨勢,我國的政府級次可由原來的五級(中央、省、市、縣、鄉/鎮)精簡為三級(中央、省、市/縣)。在政府級次優化后,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相應形成中央、省、市/縣三級財政架構。這樣.財政體制級次改革與政府體制層級變革達到協調一致。這三級政府財政構成我國財政體制劃分的墓本層次。

二、優化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構想在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財政架構形成后,關于政府間財政關系的事權配里、財權安排及其相應地轉移支付都要以新的基本層級為羞礎來重新構建。

(一)優化政府間事權配。

應在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市場關系之后,按三級政府財政來優化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并以 法律 形式加以規范。總的原則是,屬于全國性共同事務,應由中央政府決策、承擔和管理;屬于地方性共同事務,應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統一政令許可范圍內自行決策和承擔,劃歸地方政府管理。

從事權劃分的縱向配里上著,中央財政負貴國家安全、國防、內政、外交、宏觀調控、地區財力平衡、全國性及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與環境保護重點項目、大型國有 企業 興建與控股監管、協調地區間經濟和社會事業 發展 及其中央政府機關職能運轉、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等支出項目,以保證國家法制、政令和市場的統一。省級財政主要負貴區域性的經濟結構調整、環境改善、中觀目標的調控、本級機關的職能: 運轉和省直管事業的發展等地方性支出項目,以完善中觀調控,增強行政活力。市、縣財政具體負責各自轄區范圍內的經濟、行政管理和公用事業發展等具體支出事宜.主要包括:本級政府行政事業費、公檢法經費、地方統縛安排的基建投資、企業技改和科研投人、城市維護建設經費、支農經費和社保經費等事業支出。②

中央、省、市/縣三級財政共有的職貴范圍包括基礎 教育 、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涉及全體國民素質、國計民生、國土資源保護和環境治理方面的支出,中央需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劃、統一調控、協調發展。比如,在荃礎教育領域,從國際經驗來看,一般是由墓層地方政府承擔份導管理貴任,支出貴任由各級政府共同承擔,其中中央或較高級地方政府往往負有更大的投人責任。而在我國,“以縣為主”的基礎教育提供體制沒有對服務的具體提供和支出兩種貴任進行劃分,致使縣鄉兩級政府不得不承擔起大部分基礎教育支出。伴隨著縣鄉政府的財政困難,基礎教育投人很難達到實際需要的水平,尤其是農村義務教育,幾乎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驀礎教育并不嚴格地具備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特征,它存在一定程度的外部性,應屬各級政府的共有事權,由各級財政共同分擔。

根據三級政府間事權配里格局,財政總支出的主體在省以下的地方,市縣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約為55一60%,省級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約為巧一20%,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約僅占25一30%。

(二)優化政府間對權安排。

按照本文設計的三級政府財政架構,在各級財政間合理配里主體稅種,并需進行相應的稅制改革。

1.中央稅種的優化。

歸屬于中央財政的稅系應以關稅、消費稅為主體稅種,并輔之以證券交易稅、資源稅等,其收人總最約占全國財政收人的55—60%。關稅是國家處理國內貿易與對外貿易之間的關系、調節貿易進出口規模和結構的稅種,它關系到對外貿易中的國家主權,理所當然歸屬于中央稅。完善關稅制度的努力目標是使關稅從原來的“高稅率、多減免、窄稅羞、低征收”轉變為“低稅率、少優惠、寬稅基、實征收”。消費稅作為選擇性商品稅,著重體現公平兼顧效率。它已經不符合當前形勢的需要,應進行結構性調整,包括調整征稅范圍、采用價外稅、將部分消費品納稅環節移至批發零售環節等。證券交易稅稅源來自全國各地,但繳納地點卻基本集中在設有證券交易所的上海和深圳兩地,因而將其劃作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做法有失公平。由于證券交易稅的稅源具有全國性的特點,稅基流動性大,且實際分享該稅的地區財力較寬裕,調整后不會對相關地區財政運行產生多大影響,應將其由共享稅改為中央稅。資源稅除了海洋石油資源稅外,其他資源稅收人都歸屬于地方。從資源稅分布的地區間非均衡上看,應該將該稅由共享稅改為中央稅,這有利于礦產資源的可持續性利用。

2.共享稅種的合理選擇。

按照徹底的分稅制要求,共享稅應盡可能地少。而我國幅員廣闊,地區 經濟 發達程度和產業稅源結構差別巨大,如果共享稅沒有一定的數量和規模,則難以實現地區間財力的合理分配。所以,短期內需要保留適當數量的共享稅。可考慮將增值稅、 企業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等暫時作為各級財政的共享稅,待條件成熟后,應逐步將其分解到中央稅與地方稅系中。

從理論上講,增值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不妥的,其收人應當完全歸屬于中央財政。而我國的增值稅是第一大稅種,在政府稅收收人所占比例為1/3一1/2左右,在地方政府的稅收收人中所占比例約為1/5。在地方稅稅源不充足的情況下,將增值稅完全劃給中央政府,會使地方政府的稅收收人過少,影響到地方政府組織收人的積極性及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因此,從財政孺要角度考慮,目前仍需將增值稅作為共享稅,但可對分享比例作適當的調整。增值稅制改革的重心在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轉型力度、擴大征稅范圍至服務業等。

企業所得稅從2002年起作為共享稅,從我國現實看是比較合適的。企業所得稅在稅制結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對地方政府而言,是僅次于營業稅、增值稅的第三大稅種。在這種情況下,它的稅種功能只能讓位于其收人功能。根據公平內外資企業稅負的要求,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既符合勺vto原則的要求,也與和諧社會追求的公平要求相一致。個人所得稅具有強烈的收人再分配、經濟穩定的內在功能,且有很好的稅源增長潛力,適合于作為共享稅。其改革的方向是適當調整費用扣除標準,規范和拓寬稅基,優化稅率結構,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社會保險稅的社會性決定其應作為中央稅或至少是共享稅。將其作為中央收人,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實現收繳和管理全面社會化的最終目標。西方許多國家將社會保險稅劃作中央稅種,這樣可以使得全國上下能得到大致均等的社會保障。就我國現階段來看,實現社會保險的全國性統一,似乎有些不切實際,社會保險稅目前以作為共享稅為宜。

3.構建各級地方的主體稅種。

省級財政形成的是以營業稅為主體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等共享稅為重要稅種的收人體系,其收人總量約占全國財政收人的巧一20%。通過建立這些主體稅種,基本上可以保證省級財政獲得履行職能所需的必要財力,同時,也有助于減少層層集中財力的內在利益機制,保證基層政府的財權。

市(縣)財政形成的是以財產稅類為主體稅種的收入體系,其收人總盆約占全國財政收人的25一30%。從國際上看,財產稅是一種備受推崇的地方稅,構成了基層政府的主體稅種。據統計,2005年我國房產稅收人435.9億元;城鎮土地使用稅收人137.33億元;土地增值稅收人140.02億元;車船使用稅收人38.89億元等③。從這個角度看,把財產稅類列為市(縣)財政主體稅種既可增加該稅收人,同時還可調節收人分配,這是一種個人收人結構調整型的稅收增長。

在目前開征一般財產稅困難較大的情況下,財產稅稅制的改革在于修訂、改進已有的個別財產稅。它包括開征房地產稅(或物業稅)、改造車船稅、取消土地增值稅、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蹭與稅。市(縣)財政除了構建財產稅作為其主體稅種外,還需要重點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環境保護稅、 旅游 稅等具有地方受益性質稅種的建設。

(三)優化政府問轉移支付體系。

按照三級政府財政來建立轉移支付,大體上有兩個基本環節,即中央對省級、省級對市(縣)。而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是政府間轉移支付體系的中心環節。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設計.應在考慮本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盡量與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設計相協調,形成省對市(縣)的、以一般性轉移支付與專項性轉移支付為形式的規范化轉移支付制度。

首先,歸并現行種類繁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現行的稅收返還是為了照顧地方的既得利益,與公平原則相悖。原體制補助是由于 歷史 原因形成的,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影響了地方組織財政收人的積極性。而只有過渡期轉移支付是規范化一般性轉移支付的雛形,通過逐步吸納稅收返還等一系列非規范補助金,可以最終演變為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措施是取消原體制補助或上解;對增加工資補助、 農村 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進行歸并;對其他補助進行清理;逐年降低直至最終取消稅收返還。其次,完善專項性轉移支付。對于屬于上級委托事項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數額,應根據委托事項的直接成本 計算 確定;無配套條件的,要按照各種保障性公共產品提供水平達到標準缺口數量和受援地區該項公共產品的單位成本計算得出;有配套條件的,不僅要測算出受援地區改善公共產品需要提供資金的總量,還要根據受援地區不同的人均財力水平確定有差別的資金配套比例。最后,用“因素法”替代“基數法”。基數法已成為現行分稅辦法的制度性缺陷,必須盡快拋棄,采用國際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點是,選取一些不易受到人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人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觀性因素,如人口數盤、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為了鼓勵各地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地方增加收人的積極性.可考慮收人努力因素,如各地財政收人占gdp的比重。根據因素來衡t各地的財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確定各地的轉移支付額,從而提高轉移支付的 科學 化水平。

①宗和:《強縣擴權:政府管理模式的創新》.《學習月刊)2004年第10期。

第7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效率和公平是稅制設計的兩大永恒主題。長期以來,我國以“效率優先”為發展方向,稅制設計在推進公平、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為不足。本文試圖從“公平優先”為稅制設計的最低準則,對現有稅制中五大主要稅種提出了修訂建議,并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

關鍵詞:

效率;公平;稅制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以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政策的實施,效率與公平的天平在市場加政策的疊加作用下,向追求效率一方傾斜,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已經十分明顯。本文試圖從這個根源出發,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準繩,對照現有稅收制度中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制度設計,提出變革的方向。

一、稅系設置的總體原則

一般而言,不同稅種的職能和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是不同的。以流轉稅為主的間接稅系適用于實現經濟效率的目標,而以財產收入行為稅為主的直接稅系適用于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為了達到調整收入分配的目的,我國應當考慮建設以直接稅為主的稅系組合。從當前現狀看,1994年以來的分稅制改革雖然確立了我國流轉稅與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結構,但稅收收入中間接稅系仍然一枝獨秀。上述現狀不僅不利于改善已經愈演愈烈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也將不利于國民經濟發展。為真正發揮稅收對促進分配公平的作用,稅系設置的總體原則是,降低間接稅系比重,提高直接稅系比重。全面實現“營改增”后調整增值稅稅率設計、完善消費稅、提高個人所得稅在所得稅收入中相對占比,降低企業所得稅比重、逐步推行房產稅、資源稅和社會保障稅。

二、稅種設計

(一)隱性調節收入分配的間接稅:增值稅增值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對經濟增長存在顯著的正效應,2016年“營改增”全面實現,將大大強化增值稅的收入調節功能。更重要的是,“營改增”全面實現將真正革除現有的流轉稅重復征收的弊端,降低間接稅稅負。考慮到間接稅稅負隨著收入增長反向變動,即:在低收入人群中,間接稅稅負更重的性質,流轉稅稅負的下降將間接促進收入公平。本文建議,對生活必需品實施3%左右的低稅率,擴大增值稅的免征范圍,除了免征額規定外,盡可能取消其他優惠措施,以符合增值稅環環相扣的鏈條特征。

(二)直接調節收入差距的間接稅:消費稅消費稅雖然是間接稅,但由于其征收范圍的選擇性,在調節收入差距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優化消費稅方面,不僅應加大消費稅征收比重,還應適當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通過合理平衡部分應稅品的稅收負擔水平,“取之于富,用之于窮”。本文建議,將高檔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檔家電、實木家具等納入征納范圍;取消對汽車輪胎、工業酒精及普通化妝品的征稅;適當降低黃酒、啤酒、化妝品等一般生活消費品以及混合動力車燈等具有節能環保特點商品的稅率;調高汽油、柴油等不可再生資源以及奢侈品、不利于環保污染品的稅率。

(三)當前收入調節的主力軍:企業所得稅由于現階段個人所得稅規模過小,企業所得稅規模過小,企業所得稅在調整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隨著全球化的深入,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為主要手段的國際稅收競爭愈演愈烈,我國較高的企業所得稅率不僅不利于國家競爭力與經濟發展,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也存在其負面影響:一是產業萎縮或外移將導致大批勞動力提供者(即低收入者)失業,直接降低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二是高稅率對中小企業的限制性大于對大型企業的打擊力,事實上促進了產業壟斷與集中,造成了收入分配的集中效應。因此,本文建議,進一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達到OECD成員國企業所得稅比重水平(8-10%)。

(四)未來收入調節的核心稅種:個人所得稅近年來在不斷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財產稅體系缺失的情況下,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呼聲日益高漲。但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方面仍存在諸多缺陷,如個人所得稅在工薪所得上具有累進性,而在財產所得和經營所得上具有累退性;對中等收入階層的調節功能較弱,而對高收入階層調節功能較弱等。因此,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系中的相對占比,是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再分配功能的前提。本文建議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優化,將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納入綜合征收范圍,實行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統一的稅率形式,有利于實現資本與勞動兩要素間的稅負公平。現有的分類課征模式是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承包承租所得采用實際上的累進稅率,而利息股利所得等較為富裕階層的財產所得采用比例稅率(即實際上的稅負累退)。上述改革將改善這一分配不公平。此外,改變個人費用扣除項目的扣除方式,在制度設計上將對高收入者的標準扣除加以限制或者改標準扣除為免抵法。還可以比照新西蘭、芬蘭,將抵免額僅限于中低收入階層。

(五)亟待調整完善的稅種:房產稅財產稅是所得稅的重要補充,調節的重點是富人,是在所得稅對收入調節的基礎上,對納稅人所擁有的財產作進一步的調節。現行財產稅的主要稅種是房產稅,其缺陷主要表現為個人房產稅開征范圍過小,沒有包括個人經營用的房地產,對個人財產存量的調節存在欠缺,調控力度有限。事實上,經營用房地產的擁有者的納稅能力明顯高于個人自住房地產所有者,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因此,本文建議,將現有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征收統一的房地產稅,解決房產和地產分開征稅導致的稅制蕪雜。同時,擴大征稅范圍,將城鎮居民的個人房產納入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商品房實行低稅率,多套住房、高檔住房和豪華別墅實行高稅率,以更好的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第8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河南省;產業結構;財稅政策;供給側改革

1引言

近年來,面對國際環境日益復雜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雙重困難背景下,河南堅持完善新思路、謀劃新舉措、尋求新突破。但是,在河南經濟總量上升的同時,河南的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呈現出不相符的特征,稅收與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產業結構的變化也會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因此,將稅收政策與產業結構結合起來研究不僅是可行的更是必須的。2015年主席提出了“供給側改革”一詞,具體來說,供給側改革就是把經濟運行中不平衡、不協調和不可持續的因素去除,把優化產業結構、投資結構作為實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方法,并以此獲得經濟可持續高速增長。通過上述分析,加快河南省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已勢在必行,本文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探討稅收政策對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對促進河南省的產業結構優化具有重大意義。

2河南省產業結構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河南省產業結構現狀

河南地處中原,處于承東啟西、聯南通北的重要樞紐,交通地位重要。中原地區又是連接我國東西部的重要經濟區域,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2河南省產業結構存在問題

從三次產業對河南省GDP影響的角度分析。一般情況下,三次產業結構與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的路徑大致上是趨同的。從圖中可以看出三次產業結構不協調,河南省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長期主要依靠第二產業來完成,只有在近兩年的發展中,第三產業對GDP的拉動才與第二產業持平。第一產業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影響一直處于較低,這從側面反映當前關于農業方面的技術發展仍待加強。第一產業對GDP的增長貢獻較低,發展效率低下;第二產業在三次產業中所占比重最高,但是多數產業競爭力不強,缺乏高附加值產品,這都映射在行業不集中、技術水平發展落后、企業規模結構不合理等因素上;第三產業發展較為滯后,沒有達到現代經濟發展需求的高度。解決對策,應將產業結構優化的重心挪到第三產業上,而不是依賴第二產業,讓第三產業逐漸成為拉動經濟前進的重大力量。

3稅收政策對河南省產業結構的影響

稅收政策調整產業結構源于稅收政策能對一國經濟增長產生影響,經濟的增長與發展會影響到產業結構,這種傳導機制最終到達了稅收政策引導產業結構朝向高級化、合理化方向發展。因此,全面實施“營改增”是政府運用稅收政策對產業結構進行有意識調節的一種宏觀經濟調控手段。

3.1影響服務業發展因素之一,稅收的減負

稅收負擔是影響服務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國家全面實行“營改增”這一舉措對服務業的生存環境具有較大的改善,這主要體現在稅負減輕上。服務行業在“營改增”之前都是按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之后只需要按增值額征收增值稅,這樣就避免了營業額中已經交過稅的部分還要繼續征稅的弊端;由營業稅該征增值稅對企業最大的優惠是,當企業發生購買行為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是可以抵扣的,每個企業環環相扣,都處在這個產業鏈條當中即是買家也是賣家,從而達到減輕了整個產業鏈的稅收負擔。由此可以提高第三產業的發展進度。

3.2推動第三產業發展的催化劑

服務業的發達程度被看作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經濟結構是否合理、城市新興化程度高低和城市綜合競爭力的總要標志之一。實行“營改增”改革后,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之間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就打通了,極大地激發了企業采購現代服務業的積極性,企業將一些生產服務業務轉向外包,繼續把核心產業向高端化、專業化方向發展。這種非核心服務外包,則給現代服務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這對河南經濟的發展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4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稅收政策建議

4.1無法真正享受“營改增”帶來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給予地方財政支持

一些企業由于自身原因,無法享受“營改增”帶來的稅收優惠。在改革過渡期,會出現稅負不減反增的反常現象。為了使改革紅利普及到每個企業,調動企業發展自身的積極性,應對“營改增”過程中稅負有所增加的企業,地方財政需據實予以過渡性扶持。由市與區縣兩級財政分別設立財政扶持資金,在繳納稅款時有稅負增加現象的企業,可以向財政專項資金據實申請。財政部門依據實況予以分析,酌情撥付專項資金。

4.2將財產稅作為河南地方主體稅種

我國目前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屬于直接稅,具有不易轉嫁、稅源廣、稅基穩定等特征。由于近幾年,河南省房地產業迅猛發展,房地產稅收收入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度不斷提高,所以把財產稅作為河南省的主體稅種是勢在必行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財產稅改革。(1)開征房產稅。我國房地產經濟長期以來泡沫化嚴重,這與缺乏合適的稅收調控政策有很大關系。因此,應把房產稅作為地方第一大稅種來培育,把開征房產稅提上財稅改革的重要日程。房產稅不僅能增加地方稅的稅基,而且對社會公平和房地產的平穩健康發展也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2)調整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的增值部分征稅,可以通過調整稅率、改進土地增值稅稅率計算方式、改進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方法以此來加強國家對土地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防止土地投機行為。(3)調整車船稅稅率。近年來,河南省城鎮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對汽車的需求量加大,這就造成城市交通擁堵以及環境污染等不良現象,這些給人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如果可以提高車船稅的稅收收入,把這部分收入用于交通和環境治理,這就充分體現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但是,目前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車船稅的稅率比較低,沒有起到抑制不良現象的作用。

4.3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盡快加征環境保護稅

資源稅在實施全面“營改增”后將變成地方政府的主導稅種。通過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改變課稅依據,提高稅率,以此達到提高資源開發的門檻,這樣就可以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有效利用,進而提高有效供給的目的。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加劇,可以說是觸目驚心。但是現行的制度中對污染環境多是采用行政性收費和罰款這種手段,相對稅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比較差。因此,要發展綠色經濟,就要加開環境保護稅,既能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又能借助稅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發揮對污染的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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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小廣.落實營改增改革完善稅制促轉型[J].稅務研究,2016,(11).

[3]曾慶濤.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的稅制完善[J].商場現代化,2016,(28).

第9篇:財產稅的特征范文

[論文摘要]批量評估采用統一的模型和標準,能夠在短時間內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大規模的目標對象評估,達到效率和公平的統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以及房地產市場化的推進,在研究批量評估的相關理論基礎上,探討如何建立批量評估系統,成為目前中國的新課題。

一、批量評估技術的發展現狀

批量評估(Mass Appraisal/Valuation)的產生始于從價稅評估[4]中對一致性和統一性的需求。1977年,Carbone Robert 和Longini Richard發表了《反饋模型在不動產自動評估中的應用》 (A Feedback Model for Automated Real Estate Assessment),首次提出了自動評估的概念,其認為評估管理的目的不僅僅是評估結果的準確,更重要的是要使納稅人認為自己是被公平對待的。

二、批量評估的基本理論

批量評估(Mass Appraisal/Valuation)指在給定時間,使用標準方法,采用共同的數據,并考慮統計檢驗的對一系列房地產進行評估的過程。

(一)批量評估的理論基礎

從價值評估原理上看,批量評估系統是運用價值評估基本方法,依據財產特征或跟蹤財產價值隨時間變化的趨勢,結合多元回歸等數理統計技術、計算機技術和地理信息系統等對系列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的技術方法系統。批量評估根據所評估群體資產的特征,一般選擇適當的成本法、市場比較法或收益法作為模型設定層次,再根據所選擇的模型和所能獲得的數據,選擇數理計量方法獲得模型設定的系數,進而再推廣應用到大批量資產價值的評估。

(二)批量評估應用的前提條件

由于批量評估技術著重保留了影響其價值的重要的、特殊的因素,忽略了評估對象的一些特殊差異,因此,批量評估的應用必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1.相對成熟的房地產市場,包括房地產市場信息公正透明;買賣雙方力量對比比較均衡,行為理性;房價總體平穩,沒有出現爆炸式上漲或快速下跌;市場交易活躍,成交量大等等。

2.完善的房地產信息系統的支持。一般而言,評稅系統中考慮因素越多,評估結果相對越準確。但這需要完善的房地產信息系統的支持,如果不能獲得大樣本的、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參數體系的支撐,評估結果的準確性會大打折扣。

3.合理的房地產分類。批量評估技術是分類分區評估基準價格,然后對實體因素進行修正,如果實體因素相差太大,基準價格必定沒有代表性,因此,批量評估技術適用于使用功能一致、實體因素基本相同的房地產。在批量評估技術應用前,應先對房地產進行分類,分類制定批量評估體系。對于評稅區域內的一些特殊房地產,應該采用個案評稅的方法。

4.合理的評估分區。不同地段、區位房地產市場價格水平表現具有明顯差異,在房地產評估價值通過區位劃分來反映不同區段房地產價格水平的差異,作為應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房地產價值的基礎。為適應房地產稅征管需要,一般以地區行政管轄區域界線為邊界,在區域內主要以區位地段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市場價格水平為標準和依據。

(三)批量評估的步驟

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認為批量評估的步驟包括如下7個[5]:(1)確立要評估的財產。要求對轄區內所有財產進行定義和基本描述。(2)根據使用于財產的一貫行為定義市場區域。(3)確認影響價值形成的特征。(4)建立模型。(5)校準模型。(6)將模型中反映出來的結論應用于被評估財產的特征中,即利用經檢驗通過的模型結論對批量財產進行估價。(7)檢查批量評估的結果,確定其是否符合市場價值,對具有明顯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財產需仔細地復查。

(四)批量評估系統的構成

一般而言,用于稅基評估的批量評估系統包括5個子系統:

1.數據收集與管理系統。負責批量評估系統所需要的數據的收集、審核、保存、維護和管理等工作。

2.評估系統。負責根據所要評估的不動產類型以及不動產所處區域及所要采用的評估方法,采用不同的專業評估軟件、模型對目標不動產進行評估。

3.業績分析系統。負責對財產稅及評估的表現進行分析,進一步確定是否進行重新評估以及對評估結果進行辯護。

4.管理支持系統。負責為財產稅稅基評估提供各種自動化的支持。

5.訴訟系統。負責對稅基評估中出現的各種爭端訴訟等進行應對。

三、我國批量評估的應用展望

(一)制定稅基評估相關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房地產評估架構,關鍵在于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有關評估的立法還不健全,有關稅基評估的立法更是尚未起步。稅基評估不僅是評估本身需要立法,與之相關的一系列評估過程、后繼程序都需要立法上的支持。通過立法規定什么時候進行評估、怎樣評估、評估的標準是什么,規定稅基、稅率以及由誰來承擔評估工作,由誰負責監督檢查等,是十分必要的。

國際評估準則(IVS)的不動產稅批量評估準則中就認為定義、支持并保護財產權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財產稅體系正常運轉的必要因素之一。

(二)建立健全稅基評估數據庫

稅基評估是否能實行、批量評估系統能否成功建立以及評估結果能否為公眾和政府接受,評估基礎數據的質量至關重要。因此,不動產稅批量評估的基礎首先就要保證一個翔實的稅基評估數據庫的建立。不僅要搜集物業的基本信息,還要收集市場信息。并能建立配套的信息管理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把房地產信息相連接,為實現稅基評估提供基礎。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政府國土、房管、稅收等多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共享。

(三)建立評估爭議處理制度

一個成功的稅基評估必須包括爭議處理制度,其基本要求是要建立透明化、規范化、法制化的爭議處理程序,并通過及時通知與充分考慮各方申訴和受理行為時間以保持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物業稅稅基評估爭議處理制度,就要注重對不同性質的爭議內容區別對待,實行逐級遞進的申訴受理層次。區分不同性質的爭議可以有效引導業主,方便爭議的解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稅額的征繳。同時利用從簡單、非正式的溝通到正式的逐級提高關注程度、逐級受理不同復雜程度的申訴,力求減少最終進入最高級別的上訴的案件數量,有利于提高受理案件的質量,節約處理成本。

(四)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進行房地產稅基評估在我國是一個嘗試,其中涉及房地產稅收理論、房地產評估、數理統計、計算機應用、地理信息技術等多個專業領域的知識和技術。這都需要大量的具備上述一種或多種專業知識背景的專業型人才。因此可以利用國際、國內的各種資源,采取多種方式,著力培養適應房地產稅制改革工作需要的專業型人才。一方面,可以與國際專業性組織合作或與在房地產稅方面具有先進管理經驗的政府機構合作。另一方面,可以組織工作人員到上述機構進行工作學習,請他們為我們培養人才。另外,還可以充分利用國內的大學或專業機構的專家資源,進行溝通協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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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紀益成,王城軍,傅傳瑞,國外AVMA技術再批量評估中的應用[J],中國資產評估

[3]廖俊平,任作風,《香港差餉稅征收管理系統介紹》,《涉外稅務》,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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