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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調查與研究表明,農村留守兒童存在教育權、發展權、人身權、受監護權缺失的問題,這一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堪憂,對其進行法律援助已成為當務之急。在進一步探討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法律援助之前,有必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及法律援助的概念加以闡述。
(一)農村留守兒童
“留守兒童”這一概念自1994 年第一次提出時,主要是針對父母出國留學、工作而被留在國內的兒童,這和現在“留守兒童”的概念差異較大。有學者在研究中對農村留守兒童作出如下解釋,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雙方外出務工而被留在戶籍所在地農村,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友委托監護及獨立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筆者認為這種闡述既符合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又符合有關兒童的國際公約,因此在本文研究中采用了這一解釋。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
我國2003年通過的《國務院法律援助條列》中無專門條款來界定“法律援助”這一概念,可見我國對“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采取隱含型方式,目前理論界對法律援助的概念各抒己見。本文研究的法律援助采用如下定義,即法律援助是指對難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權利的社會弱者,由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環節和各層次上,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問題分析
(一)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立法缺位
我國立法未將留守兒童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慮。由于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有著自身的特殊性,這就決定了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程序上應具有相應的特殊性,援助人員應具備專業性,進行援助時應兼顧優先性與靈活性。然而在我國立法上,法律未將留守兒童與正常的成年人加以區分,也未將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加以充分考慮,這樣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法律程序及時得到救濟。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針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缺少專門條款的規定,就毋庸說有關于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專門規定。所以,制定一系列專門的法律法規和保障制度給予留守兒童更全面的保護已勢在必行。
(二)法援資源有限,辦案質量欠缺
1. 農村留守兒童數量龐大,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伴隨著農民工流動數量的增多和流動速度的加快,農村留守兒童數量呈增長趨勢。由于農民工父母與子女分隔兩地,留守兒童缺少必要的關愛,成了某種意義上的孤兒。一方面,由于缺少家庭的保護,留守兒童受到外界侵害的事件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監管,留守兒童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風氣的影響,身心健康扭曲,違法犯罪的頻率增加。隨著法制觀念的不斷深入,無論是留守兒童尋求自我權益的保護,還是因自身不當行為引起的糾紛矛盾,都亟待法律加以有效解決,因而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
2. 留守兒童法律援助資源有限。面對留守兒童如此大的法援需求,法律援助因受到人、財、物等因素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僅有的工作人員遠不能滿足該需求,使得目前的法援資源遠不能適應社會對法援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站可以介入并分擔如此多的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案件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事實上,靠法律服務謀生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對于無經費保障且較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傾盡全力,結果是可想而知的,最終會影響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效率和辦案質量。
(三)經費緊缺,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步履艱難
充足的援助經費是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保證,若無必要的經費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將無法落到實處。《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同時又在第7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條例規定了以政府為主,社會積極參與的經費保障措施,雖為解決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并未規定任何強制措施和法律后果加以制約,經費來源依然無法真正落到實處。辦理留守兒童相關的案件所必需的交通費、差旅費、復印費、通訊費、查找資料、調查取證等費用支出,法律服務工作者除了耗費時間、精力以外,還需由自己來支付辦案費用,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其辦案的積極性。
(四)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法律意識薄弱,對法律援助制度認知度較低,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難 。
農村留守兒童遠離父母監護,自身法律意識薄弱,加之臨時委托監護人對法律援助工作不甚了解,對法律援助制度認知度較低。當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或是自身行為侵害他人利益時,往往不能通過合法有效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由于受居住環境、生活習慣、文化層次、交通條件等因素限制,農民懼怕通過法律援助打官司,有著傳統的息訟意識。所以,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的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強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五)相關部門協調能力不足,法律援助形式簡單
1. 相關部門協調能力不足。針對留守兒童的法律援助,我國無論是在實體法上,還是在程序法上都無專門規定。僅有的法律援助立法滯后,特別是原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調配模式已經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相關部門對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臨的普遍問題。對于免交費而獲得法律援助的留守兒童案件,當事人則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證明材料。而這樣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證明和材料收集,很可能要涉及到公安、法院、工商、檔案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協調能力不足,需交納相關費用,無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這導致了經濟困難家庭的農村留守兒童接受法律援助卻不得不中途退卻。
2. 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形式簡單。法律部門并沒有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特殊性而特別制定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援助方式。現階段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形式簡單,法律援助工作最常見的方式是簡單的訴訟以及法律咨詢。以非訴訟法律事務為主的法律援助,如對農村留守兒童開展法制宣傳、心理咨詢的事前預防機制,沒有在農村地區實踐。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由于農村留守兒童缺少父母的關愛與監護,易造成社會化過程的扭曲,因此運用法律援助手段依法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極為必要。
(一)立法保障
我國的法律援助立法才剛剛起步,急需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其中未專門規定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大缺陷。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關于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理想立法模式應采取分別立法的模式為宜。首先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然后專章規定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充分考慮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職能、設置,援助對象和援助程序,經費投入及管理體制等問題從立法上予以明確,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從而為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經費保障,強化政府職能
法律援助經費是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制度順利實施的保障。解決經費來源可以考慮三種途徑:一是國家財政撥出專款服務于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因為對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留守兒童的保護是政府的責任;二是通過社會力量的捐助,關心支持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工作;三是通過保險制度籌措法律援助資金。可參照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農村訴訟保險制度,在保險期間內,可由保險公司在規定額度內承擔各種訴訟費用。保障經費來源,確保農村經濟困難、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留守兒童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
(三)人力資源保障
由于國家對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不夠重視,再加上從事法律援助的人員不多。在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下,政府應切實擔負起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任務。落實律師每年免費為農民提供一定法律服務的義務,對基層的法律工作者加以專業培訓,建立專職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法律援助中心應指派專業律師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法律服務,將農村留守兒童維權案件直接指派給有責任心及業務專長的律師辦理,同時建立監督制度,實行辦案跟蹤檢查,針對重大疑難案件應指派專業團隊辦理,提高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
法律援助機構可充分發揮當地婦聯、共青團等社團的積極作用,通過設立援助站,積極與社團聯系,共同推動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援助維權工作,以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的問題。
(四)加大對留守兒童法律援助宣傳
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做好法律服務的同時,積極延伸法律援助的輻射功能,如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服務網絡和開通援助熱線,可通過網絡、廣播電臺的形式為農村留守兒童開展心理及法律有關知識的咨詢;也可在部分村社設立法律咨詢平臺,由專業法律工作者定期到現場接受法律咨詢,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意識,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及對復雜社會現象的鑒別能力,知道合法行為,什么是違法行為。整合各方力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五)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機制,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
1.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維權綠色通道”,優先受理農村留守兒童案件。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維權綠色通道”,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案件,優先接待,及時受理,保證農村留守兒童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辦理留守兒童法律援助證,有法律援助證的留守兒童及家長,憑證即可向司法機關申請法律援助,不用其他證明材料和審核手續。
2.簡化辦案程序,建立留守兒童法律援助的提前介入機制。另外,對農村留守兒童維權案件的管轄權,凡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一律采取屬地管轄原則進行受理,不分戶籍和省籍,均可向承辦案件的單位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請。建議各級法院“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許可指派律師采取提前介入調查取證等非訴訟措施。如果家庭監護出現障礙時,可通過設定訴前變更監護、指定監護、監護權喪失等形式,進一步保證留守兒童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獲得相應的法律救濟。這樣就在某種程度上,簡化辦案程序,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
關鍵詞:基層法律 法律援助 現狀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3-0364-01
引言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給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過程,例如當事人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政府要為其提供低于常規收費或者免費的專業法律幫助。狹義上講,法律援助指的是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的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例如沒有資格聘請律師或者由于經濟原因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人,都屬于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從產生至今,其目的是為了給人們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使得每個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護。
一、基層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應該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制度是從西方產生的,并且逐漸傳入我國,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問題進行解決。我國逐漸將法律援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中,建立了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實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從法律援助的概念來看,主要是為社會中的一些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例如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傷殘者,鑒于一些案件中的當事人處于弱勢地位,而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則必須要及時進行法律援助,確保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機構減免案件的服務費和受理費。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一般參與法律援助的機構多為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通常要根據受助人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減少案件的服務費用,或者完全免費,從而確保受助人能夠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法律援助在我國的興起時間不長,盡管近年來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不斷健全,基層法律援助體系也越碓酵晟疲但是要想實現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還需要不斷發力,對各項制度進行完善。當前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不容樂觀。例如某地在發展過程中統計,多數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當地法律案件總數的80%,從受助對象來看,老年人、殘疾人居多,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婦女和兒童所占的比例較小。從當前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法律援助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必須要設立相應的法律援助點,但是當前我國法律援助點的設置工作并不完善,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一般有法律援助點配套建設,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點的建設不夠完善,一些定點的組織或者機構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時候一人身兼數職,對法律服務水平產生影響。
第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針對當前法律援助情況而言,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還沒有全面普及,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服務人員有限,而案件數量較多,因此少量的法律服務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導致一些案件被擱置,法律援助的力量不足。
第三,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是影響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水平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很多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因此遇到糾紛的時候他們并沒有第一時間想到通過法律手段對問題進行解決,這對于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影響。
三、法律援助體系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政府的義務,為了實現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享受法律的保護,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加強法治社會的建設,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從而使得我國社會實現規范化發展。針對當前法律援助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法律援助體系進行完善:第一,加強法律援助點的建設。為了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國必須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與完善,要建設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務點,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社會水平不高的地區,更應該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第二,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該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招聘更多的專業人員,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助群眾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第三,加強資金投入。在法律援助服務完善過程中,政府應該要加強資金投入,為建立法律援助點,招聘人員等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也應該要加強社會資金的引入,拓展資金渠道來源。
結語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為了規范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而設定的,法律有多種作用,其中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我國必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體系的建設與完善,確保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手段,借助法律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參考文獻
[1]胡文祺.淺析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現狀[J].山東青年,2015(09)
一、調研結果分析——當前農民權益保護工作的現狀
本次調研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調查對象在安德門勞務市場的農民工中隨機抽取。考慮到農民工流動性較大,文化程度、理解能力層次不齊的情況,主要采取代填式問卷形式,由調查員現場詢問并代為填寫。現場共完成有效問卷87份,其中,受訪者七成為男性。調查結果顯示,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工作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
一是對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42.7%的受訪者與用人單位(雇主)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受訪者中,又有26.5%屬于本人主動要求簽訂但被用人單位(雇主)拒絕的情況。二是對于社會保險的認識比較全面。71.3%的受訪者認為單位應該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92%的受訪人知道單位是否為自己繳納了社會保險。三是在發生工傷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時,能夠選擇依法理性維權。73.3%的受訪者在發生工傷時,選擇按照法律賠償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權利被用人單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46.3%的受訪者會選擇求助于勞動部門、法院、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39.8%的受訪者愿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59.6%的受訪者對追討(加班)工資所需提供的證據有所了解。
2、就業壓力成為維權的主要障礙
在調查中發現,雖然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在逐步增強,但是由于就業難,迫于用人單位的壓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用工行為。26.5%的受訪者要求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被用人單位(雇主)拒絕,6.1%的受訪者因為擔心被解雇不敢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0.2%的受訪者在權利被用人單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因為擔心被解雇而選擇忍氣吞聲。
3、農民工對法律援助職能了解不足
調查顯示,雖然大部分受訪者都聽說過“法律援助”這個名詞,但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對法律援助了解片面的問題,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幫助自己解決什么問題,也不清楚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和申請途徑。在調查中,81.2%的受訪者都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有47%的受訪者錯誤的認為法律援助就是減、免、緩交法院訴訟費,只有36.1%的受訪者認為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人提供律師等法律服務。此外,調查結果還反映出農民工群體對律師的信任度不夠高,近四成受訪者認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能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其中12.4%的受訪者認為判決結果完全取決于法官。
二、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現狀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此次問卷調查的結果進行深入分析,結合安德門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來開展工作的實際情況,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農民工群體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劣勢
本次調查的891名受訪者全部是安德門勞務市場的農民工,其中80%的受訪對象年齡在35至50歲之間,只具有初中以下學歷。受訪者的就業范圍集中在建筑裝修和餐飲業這兩個領域,職業以建筑工人、保安、家政保姆為主。就業范圍小、工作穩定性差的現象在受訪者中普遍存在。就業難度大使農民工群體在勞動關系中處于被動地位,只有66.3%的受訪者可以按月結算工資,其中還有14.3%的受訪者被扣了保證金,其余受訪者的工資結算方式主要有三種:年終結算、工程完工后結算、包工頭與發包方結算后再向工人發放。在法律援助工作實踐中,上述三種方式最容易發生工資大量拖欠的問題。
由于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劣勢,很多勞動者明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或違規行為,仍然同意應聘。在調查中,26.5%的受訪者要求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被用人單位(雇主)拒絕,在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受訪者中,有50%的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簽訂之后全部被用人單位(雇主)收走,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無法拿出足夠的書面證據。近五成受訪者的用工單位(雇主)存在著違規扣押證件、收取保證金(押金)等現象。近七成受訪者的用工單位沒有為其繳納任何保險。
上述農民工權益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農民工勞動技能低下,在勞務中介領域選擇性就業面少,競爭壓力大,即使知道這樣對今后維權可能帶來風險,但仍無奈選擇被動接受。二是對用工企業高薪酬誘惑缺乏必要警惕和防范,輕信用工方口頭承諾,不愿意在糾紛發生前就為法律規定權利而與用工方發生爭執。三是農民工對勞動方面法律法規認知深度不夠,僅僅了解一些一般較為淺薄的權利,一般僅知道最好簽訂書面合同,要定下工資標準、節假日和加班要有加班費、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幫助其繳納社會保險等。許多法律具體性的規定知之甚少,且主動學習法律熱情不高。
2、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 度不足
近年來,我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積極深入農民工群體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這種趨勢也在此次調查中得到了印證。但是,以往開展的各類普法宣傳活動,都側重于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介紹較少,再加上農民工群體獲取信息的渠道也比較少,導致其對法律援助工作了解片面。為了深化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我市將追索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或申請工傷待遇的農民工列入免于法律援助申請經濟狀況審查的范圍,并且為農民工群體設立了法律援助綠色通道。但是調查結果顯示,很多受訪者對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定義都不清楚,更不用說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群體提供的這些服務。此外,農民工群體對律師、法律援助機構的信任度不高,近四成受訪者認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能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3、農民工自身法律保護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淡薄不僅是當前社會農民工維權的一個現狀,同時也是導致農民工維權艱難的一個非常重要原因。調查顯示,只有19.4%的受訪者在權利被用人單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會選擇向法院、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求助。以往打工與用人單位(雇主)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占比13.5%,只有口頭約定的43.8%,不懂得用書面勞動合同保護自己的仍占多數。而對于追討工資時需要提供法律證據并知道具體需要哪些證據的不到37%,可見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法律知識的嚴重欠缺。
三、深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1、強化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一是充實法律援助宣傳隊伍。充分發揮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力量開展宣傳。加強與高校的合作,推動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者走進勞務市場成為暑期社會實踐課題,對學生進行法律援助知識培訓,以便其可以系統的深入勞務市場開展宣傳。組建法律援助流動宣傳隊,宣傳隊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高校師生等共同組成,定期深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工地等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現場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二是加強宣傳的針對性。在開展宣傳的過程中,加強法律援助知識的介紹,通過發放法律援助申請手冊等方法,幫助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三是拓寬法律援助宣傳的途徑。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農民工易于接觸的媒體,宣傳法律援助幫助農民工成功維權的典型案例,增強農民工群體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熟悉度、好感度、信任度。
2、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縮短辦理時間,注重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快速指派、快速辦理,在一天內完成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受理、審查、指派等項工作,全力為農民工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加大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檢查監督力度。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專人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檢查、監督、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反饋機制,及時回訪受援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
3、強化農民工自身的維權意識
對農民工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宣傳,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同時也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針對農民工數量龐大、流動性強的特點,還可以充分利用農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農民工自己的群眾性組織,增加農民工的自我維權能力,化被動保護為自我保護。
4、聯合相關部門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
一、新刑訴法關于審查階段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
較之于1996年的刑訴法,新刑訴法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較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
1996年的刑訴法僅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理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或“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而修改后的刑訴法則明顯擴大了援助范圍。其主要體現在:一是不僅僅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理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且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理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都可以法律援助;二是不僅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助,而且規定“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 “可能被判處死刑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三是新增了兩類案件應當獲得法律援助:一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制約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類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
以往無論是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還是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向處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審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難以獲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訴訟法在彌補這個不足上邁出了一大步,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由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以及審查階段。也就是說,處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條件,與處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一樣,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三)凸顯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地位
按照1996年刑訴法的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使法院處于一種主導地位,法律援助機構及承辦案件的律師處于一種服從地位。而新的刑訴法則規定,只要是符合《刑訴法》第34條第2、3款和第267條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將原來的“指定”改為“通知”,使得法律援助機構和公檢法處于一種同等的位置,凸顯了法律援助機構的主導地位,使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屬于援助對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負有保障其獲得法律援助的責任。
(四)強化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
法律援助是政府職責,這在2003年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已明文規定,而1996年的刑訴法規定由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而新刑訴法則規定,對于符合刑訴法第34條第1款的案件,由當事人向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刑訴法第34條2、3款和267條的案件,由公檢法通知援助機構。至于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是公檢法通知的案件能否獲得法律援助,則由援助機構統一審查、指派,從而強化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
二、審查階段如何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聯絡點,通過法律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各級領導干部、公檢法司的法律工作者更要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物質保障
一項法律制度的落實,物質保障是基礎。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同樣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以保證其正常運行。目前,法律援助資金不足,軟、硬件建設相對滯后,是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可以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募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
(三)轉變觀念,培養律師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
針對大部分律師對審查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重視不夠、對于減免委托費用的法律援助工作缺乏積極性的現象,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性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的教育上,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責任追究制度,使律師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四)充實法律援助機構編制,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
針對目前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少、法律素質不高等問題,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在法律援助機構設置公務員的同時,聘請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擔任法律援助律師,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緩解法律援助機構人才缺乏的問題。
(五)提高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審查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審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新刑訴法規定的法律制度,申請法律援助是法律賦予弱勢群體的一項權利。作為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這也是辦案人員為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階段,律師從閱卷到會見,從了解案情到研究法條,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無罪的法律意見。雖然律師的法律水平不一定優于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但是律師的意見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對于檢察機關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擬定罪名也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六)建立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法律援助銜接機制
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須得到公檢法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而法律援助機構是司法局設立的內部機構,因此,建立和完善公檢法司四家法律援助銜接機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審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則需要檢察院和司法局兩家密切配合,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銜接機制,使審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
1、共同制定相關文件,確定法律援助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運作,并統一法律文書,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性、嚴肅性、可操作性。
2、為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有效開展審查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建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工作人員進駐檢察院,設立聯絡處或者辦事員,專門審查處理來自檢察院的法律援助事務。
(七)建立事后監督機制,統一歸檔管理
一、活動開展情況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 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__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實增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務和諧社會、維護公平正義重要意義的認識,強化法律援助工作責任意識,創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實現法律援助領導工作具體化。把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落實到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壯大隊伍、籌措經費等具體事項上。經常深入基層,現場調研分析,幫助解決問題。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網絡。規范法律援助機構,健全工、青、婦、殘、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行機制,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數量,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三是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在開展法律援助中的職能作用,規定每位律師每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納入律師年度執業考評體系。四是實現工作開展主動化。改變過去坐等群眾上門尋求法律援助的被動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加強同民政、司法等機關和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難對象,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一)研究綜述
國內有很多學者對農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現狀與困境進行了分析。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獻都說明了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時也指明農民工維權即便是進入法律維權程序,也面臨重重困難,常常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卻最終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1.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有很多學者都提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在落實方面還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還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保障。“目前,全國還有160個縣(區)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5%的機構沒有專職人員。多數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3人以下。這種人員現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陳昊以及韓娟都提出,經費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是阻礙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難題。馮哲提出:“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與能力欠缺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法律援助機構及服務人員的數量及設置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9]P67(2)農民工法律援助缺乏專業性和連貫性。韓娟提出:在我國的許多地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還沒有實現人員的專業化,一些辦案人員對農民工案件相關的法律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了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衛提出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辦案時間長,調查取證難度大,而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補助又較少,致使專業律師不愿意承接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比較愿意接受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卻由于他們相對專業水平不精而導致援助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另外,他還提出法律援助律師有時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比如僅辦理勞動仲裁階段,而后續的訴訟階段還需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由于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復雜性,這種不連貫的法律援助會導致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申請的畏縮。[11](3)農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長,質量堪憂。有學者提出,農民工維權時間漫長,成本過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也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學者提出,由于我國法律對法律援助行政不作為沒有具體的問責制度,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的質量堪憂。[12]
2.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改進建議
(1)擴大投入。很多學者都建議要加大投入,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賈午光提出中央財政應在每年撥付的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中和各省(區、市)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中增加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用于扶持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開展法律援助工作。[12](2)提高質量,加強監督。在提高質量方面,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相結合的質量監控體系”。首先,在事前監督階段,援助機構應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選派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辦案。其次,在事中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對辦案過程跟蹤檢查,力爭每個工作階段的信息及時溝通。再次,在事后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進行主補貼的核發與監督案卷歸檔。援助機構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13](3)創新機制。有學者建議應該完善施援主體建設,除了傳統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外,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另外,可以考慮將高校納入到法律援助機構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師具備律師從業資格,而高校學生又有法律實踐的熱情與知識,其有時間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4](4)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有學者提出要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由于農民工的流動特性,異地協作機制對于農民工維權意義重大。楊宏建議“: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綜上,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獻大多局限于現行法律援助機構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但尚無文獻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實踐和探討。因此,本文試圖解答如下問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為研究對象,考察其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優勢,探析其是否解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農民工特別是新時期農民工的維權特點。本文的研究途徑主要是整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網站的數據庫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座談會和個案訪談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陜西省為調查點,在各調查點與當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召開座談會。另外,筆者在北京市選取了三例比較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案件的案卷進行查閱,三個案例分別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欠薪和固定勞動合同的確定,筆者對其中兩位受援人進行了面對面的個案訪談。
二、研究分析
(一)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特點
1.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環節多,周期長
據統計,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比如農民工若遭遇工傷,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有確定的勞動關系。但農民工很多情況下在非正規企業就業,沒有勞動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傷案件中,只有26個人有勞動合同。[15]P107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還要經歷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這就大約需要一年的時間。其次,就算能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礙。如果是職業病患者,還要先經過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還需要進行兩次鑒定。而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規定時限是六十個工作日,但如果中間有爭議或者用人單位故意耍賴拖時間的話,往往要走好幾年。因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認定完工傷后,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樣也要耗費幾個月的時間。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道路維艱,從發生工傷到生效判決,最短的時間3年9個月,最長達6年7個月。
2.農民工維權專業性要求高
由于農民工維權環節多,規定紛繁復雜,因此特別需要專業的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這在筆者對王師傅(受援人案例編號20130514HD-11)的訪談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王師傅告訴筆者,他在之前也咨詢了一些其他律師,這些律師告訴他這個案子沒什么希望。他自己之前也買了很多相關法律書籍,但僅僅只關注于要求單位給付工傷補償款2萬多,而不知道單位讓其待崗在家也需要支付補償,更不知道自己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其之后的長期治療的醫藥費提供保障。但最后他找到了專注于勞動爭議的公益律所后,專業的律師不僅為其免費的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務,還通過訴訟為其爭取到了其他權利。筆者訪談的兩個彩票公益金項目執行機構都專注于農民工勞動爭議,由專職律師組成,專業性強,業務水平高,有很強的社會影響力。
3.農民工取證困難,成本高
很多情況下,由于缺乏法律意識,農民工往往沒有工作證、工資條等證據,而登記表、出勤表等也往往保存在包工頭或者建筑公司手里。由于其沒有勞動合同和證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尤其是司法途徑,沒有了上述證據,受雇單位又沒有強制出庭義務,勞動仲裁機構很難確認勞動關系。而且在調研中,筆者發現,大部分農民工都是被老鄉叫來的,根本不知道其雇傭單位是誰,一旦發生事故,連要求給付工傷待遇的單位都不能確定。這就需要律師多方面幫助查找梳理,多方取證,成本很高。
4.農民工爭議有時具有異地性和群體性
農民工流動性強,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些需要跨市、跨省援助。有時,涉案農民工人數眾多,比如集體討薪案件,多以共同訴訟的形式出現,具有群體性。
(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現狀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運行三年以來取得了很大的社會效益。截至2012年12月8日,該項目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萬多件,直接受益人群達226072人,為困難群眾挽回經濟損失超過54億元,并有100多萬人獲得了免費的法律咨詢。彩票公益金項目三年援助的農民工案件為51117起,占項目援助案件總數的45.2%;共援助農民工97524人次,占全部援助人數的57.4%;對農民工的補貼金額為人民幣8798余萬元,為受援人挽回利益(經濟損失)超過26億。彩票公益金項目的實施主體有五大類: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婦聯法律幫助機構、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不同的實施主體有不同的特點,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優勢互補,并形成良性競爭關系,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滿足困難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的優勢
首先,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放寬了經濟困難標準,擴大了援助的對象。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標準是“經濟困難”,但事實上,很大部分在城市打工的農民工都屬于收入略高于經濟困難標準,但又無力負擔法律維權的“夾心層”。彩票公益金項目將經濟標準放寬到: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經濟狀況可以高于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低于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擴大了援助對象。其次,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拓寬了。由于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主體的多元性,很多維權的農民工會主動選擇專業的民非機構。彩票公益金支持下的專業性民非企業,對案件就會有很精道專業的見解,也更能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基本權益。
(四)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基金的品牌效應不突出。在訪談中,受援助的對象都知道是免費獲得了法律援助,對承辦的單位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非常感激,但當問及是否知道彩票公益金項目,大部分都表示不清楚。
2.項目管理沒有采取基金運作模式,還是沿用了對個案進行補貼的方式,但本身基金沒有項目管理費用的成本支持,也沒有基金宣傳的費用支持。
3.基金的扶持還沒有很切合農民工案件的特點。如上文提到的,農民工具有就業不穩定性與流動性強特點。但在彩票公益金項目下,三年跨區的案件只有1808件,只占全部案件的1.7%。另外,由于勞動糾紛耗時長,工傷時間長,而基金是按季度支付,按年度申請經費,這些都會影響資金的使用。
三、小結
一、加強保障,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我局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積極爭取法律援助工作“三個納入”。區政府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并將法律援助納入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借助“清風行動”重要內容的有利時機,著重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完善了實施方法,增強了工作力度。一是認真制訂了本年度法律援助目標實施方案,將法律援助任務進行了分解,明確了責任人,通過簽訂法律援助目標任務分解書,將詳細的目標和任務落實到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納入年底目標考核項目。二是繼續將法律援助作為本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安排專人負責法律援助“12348”熱線的咨詢接待工作,積極推行六項便民服務方法。三是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直通車“六進”活動,即進學校、進社區、進工地、進工廠、進集市;新華網、人民網、法制報等各級媒體對我區的法律援助活動進行了報道。
二、健全組織,保障援助工作協調發展
中心以民服務為宗旨,把便民、利民、優質服務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己任,積極踐行“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通過建立完善各項工作規范,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中心各項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活動規范,“應援盡援”的原則得到嚴格貫徹,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和質量穩步提高。
組織網絡。全區設有8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等聯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形成了以區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系點為依托的法律援助工作三級網絡體系。
人員配備。中心配有專職人員三人,兩人為法律專業,一人具有律師資格。中心還配備了兩名援助專職律師值班。幾年來,他們積極發揮法律服務的專業優勢,為轄區申請援助的困難群眾,提供耐心細致的法律論證,受到受援人的一致好評。
三、營造氛圍,做好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在轄區18個行政村懸掛條幅,加大對“12348”法律援助熱線的宣傳工作,加強法律援助聯絡點以及法律援助聯絡員建設,借助媒體平臺加強宣傳,通過多種形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宣傳的覆蓋面,使更多群眾了解什么是法律援助、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依托“法制宣傳月”、“法援直通車”、和“QQ”視頻法律援助等專項宣傳活動,在人群密集的廣場、車站、社區、學校等進行現場咨詢答疑,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
與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文《關于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扶殘助殘”活動的實施意見》,做好對轄區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積極與區工會、婦聯、民政等部門聯系,印發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卡、婚姻家庭、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彩頁、小冊子豐富宣傳內容。通過定向的宣傳,使群眾明確了法律援助的業務范圍、申請程序、申請途徑,方便他提夠得到快捷及時的法律援助服務。社會效果十分明顯。
四、建章立制,加強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我們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的主題活動為抓手,從抓管理、抓規范入手,我們堅持以制度規范行為,以行為體現作風。中心重視制度建設,在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上實現了“四個注重”:
先后建立了學習制度、職業道德規范、案件討論制度、獎懲制度、辦案補貼制度、統計報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員從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到廉潔自律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完善了接待登記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文明用語制度、窗口值班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并免費發放法律援助指南、便民聯絡卡活動,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進一步落實;
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受理、法院指定辯護與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指派與承辦、結案與監督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使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
對案件的受理審查、辦案規范、案件歸檔、案件經費補貼發放情況及受援人回訪意見反饋情況全部納入考核。并對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專人維護、專人錄入,保證了錄入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加強監督,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區法律援助中心下大力氣狠抓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要求所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質量是生命線”的強烈意識,不走形式,不走過場。今年,中心有兩件案件受到省中心的專項資助。
中心以質量為切入點,實行辦案質量跟蹤,努力做到了統一受理、統一審批、統一指派、統一管理,著重抓了案前審查、案中督查、案后檢查三個環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向法院發送《案件征詢意見函》,由承辦法官和受援人填寫后反饋到法律援助中心,隨時掌握援助律師的服務情況及辦案質量,向受援人發送《法律援助來訪接待咨詢測評表》,并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地址和舉報投訴電話,方便社會監督。切實維護了受援人的利益,達到規范援助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行為,提高辦案質量的目的。
我局從強化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管理工作入手,大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采取“四個加強”全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四個加強”是:一是加強法律援助辦案人員的思想認識。印發了《關于規范區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實施意見》。切實提高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認識,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作為法律服務工作人員服務百姓、服務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二是加強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監控力度。對向受援人發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情況聯系表,做到及時發放,及時回收,及時反饋;三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積極加強與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人民法院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聽取意見和建議;四是加強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評查。對今年以來全區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抽查。重點檢查了律師與援助對象溝通情況、律師調查取證、律師辯護意見質量等方面情況,并根據意見被法庭采納情況、律師事務所自評意見、案件歸檔質量、當事人滿意程度等情況做出綜合評析,以點促面,進入良性循環。
六、高效便民,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
區法律援助機構把特困企業職工、返鄉農民工、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以及新失業人員等,納入重點范圍,簡化法律援助審批程序,實行“一站式”服務。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未成年人、歸僑僑眷免除經濟困難審查。對即將超過仲裁或訴訟時效的、需要立即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或者情況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辦手續。中心還積極引導法律援助人員選擇對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根據受援人意愿,盡量采用調解方式結案,減輕受援人訟累。
七、開拓思想,創新法律援助服務形式
QQ視頻法律援助。區法援中心從維護和保障貧困和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出發,充分發揮轄區司法行政整體資源優勢,探索實踐了一套高效、快捷的便民綜合服務模式,在全市范圍內率先打造了“視頻法律援助”積極構建“10分鐘便民服務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法律援助中心將傳統的服務方式和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借助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網絡優勢,搭建了法律援助網上QQ視頻咨詢系統,挑選了在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等方面10名法律援助專家律師,在線進行法律援助咨詢、解答。每天由一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作為管理員值班,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在線申請可以及時在線受理。同時,將法律援助“視頻審批”服務延伸至社區。目前,全區共有24個社區的法律援助點具備了“網上視頻申請”條件,社區居民可就近直接到社區法律援助點尋求法律援助,受援人在“10分鐘”內就可申請成功,實現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一站式、零距離。自網絡視頻開通以來,共接待咨詢323人次。
為確保社區居民在“10分鐘”內獲得最新法律援助信息和及時的法律援助,區司法局從全區低保戶、殘疾人群等弱勢群體動態信息管理入手,建立了區、街道、社區為一體的“三級”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社區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低保戶、殘疾人群的信息庫在“10分鐘”內了解到當事人經濟困難情況,完成信息傳送,使區法律援助中心可在第一時間掌握當事人的情況,縮短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流程,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為充分發揮“法律援助10分鐘便民服務圈”效能,區司法局要求“10分鐘”法援服務圈的10名專業律師服務團隊要在線值班,使受援人在“10分鐘”內通過視頻與援助律師進行“面對面”零距離溝通。
自視頻援助系統開通以來,共接待咨詢323人次,在線審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5起,法律援助工作日益高效便捷化。
解決外來流動人口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難的問題。為了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做到應援盡援,區法律援助中心創新工作思路,對流動人口申請人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難的問題,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解決思路。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農民工、打工者大多為外來流動人員,開具經濟困難證明比較困難,因為其在本地無固定住所,住所地辦事處由于不清楚他們的實際收入情況,所在單位也不愿意開具收入證明,對他申請法律援助案件帶來的很大的困難。
如果申請人在本市打工,無固定的住所,申請法律援助,開具經濟困難證明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中心要求申請人要其提供兩名在本市有固定收入或是固定住所的保證人,保證其經濟困難,簽定保證書,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對其經濟情況予以認定,然后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核,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中心通過審批予以法律援助。在實際援助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與其所提供的經濟困難證明不符,中心首先及時終止法律援助,申請人和保證人連帶承擔不利后果。新做法實行后,大大方便了廣大流動人口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難這一現實問題,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辦事效率,受到了申請人的一致好評。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民間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
2003年7月16日,我國國務院在第15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法律援助條例》 ,并自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法律援助條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所有符合規定的公民均可以依法受到法律援助的幫助。同時條例中以法律形式對民間的法律援助行為給予了肯定和鼓勵,這為民間法律援助奠定了合法性基礎,從而使得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有了生存與發展的空間。民間法律援助一般具有地區性與專向性特點,往往在某些專門領域有所專長,對一些政府法律援助暫時尚未涉及的領域而言,民間法律援助是比較靈活的補充。因此應當將政府法律援助與民間法律援助進行充分的協調與互補,合理調配其援助資源,才能保障法律援助事務的進步與發展,并促進法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 法律援助概述
(一) 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也稱為法律救助,是國家或民間有關團體針對社會貧弱群體公民所給予的法律相關的救濟制度。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問題產生的各個環節進程中,一些公民由于家庭經濟困難或處于某種不利的弱勢境地,而導致難以運用常規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權利,此時法律援助的機構依法酌情對其進行減、免收費、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定制度。
法律援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義務行為,二是民間公益慈善行為。
(二) 法律援助的社會意義
實行法律援助的主要意義,是當處于貧、弱境地的弱勢群體公民在法律事務環節當中,由于經濟困難、或是在法律糾紛中處于弱勢一方等不利因素,從而導致其難以進行自我法律保護,這時便需要政府或社會民間對其給予幫助和各類援助,以保障其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文明社會對貧弱者所給予的人性關懷,是法治社會中保障弱勢公民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工具,也是構建民主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 法律援助的責任機構
1. 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在我國,政府法律援助的統籌管理責任機是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部所設立。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對全國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執行及督查。如果遇到部分地區由于條件限制尚未能夠建立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則應當由當地司法局根據具體情形臨時指派特定法律從業人員,執行法律援助工作。當地的各類律師事務所、政府機關、以及其他各類基層法律事務單位,均應當服從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關于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協調安排。至于民間團體或個人所實行的法律援助活動,也應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登記并指導督查。
2. 民間法律援助機構。民間機構所從事的法律援助工作并非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屬于類似公益或慈善的志愿行為。民間法律援助往往具有專向性的特點,例如專門重點幫助一些外來務工人員、婦女兒童、殘疾人以及其他弱勢人群等等。我國《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了對民間法律援助行為的合法性認可與鼓勵,這是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最根本法律基礎。
二、政府法律援助的主要職責
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文明社會中,政府人性化關懷意識與社會服務意識增強的良好體現,也是政府由管理性職能向服務性職能轉變的進步象征,表達了法治社會時代的平等理念。《法律援助條例》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所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宏觀職責
法律條文規定與國家權力分工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必然處于主導地位。因此政府機構首先負有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宏觀職責,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規劃、發展方向、相關制度、建立機構、建設隊伍、財政經費等工作。政府機構應當積極、合理調動社會各界資源,不斷提高完善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內容,努力做到讓每個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公民都能夠在法律事務中獲得關懷、保護與幫助,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使社會能夠和諧發展。
(二)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微觀職責
所謂微觀職責,也就是政府在法律援助的中所需要具體履行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貧弱公民進行具體援助的職責。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所作的要求,為符合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應有的法律援助。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各類法律援助,是政府應當承擔的微觀職責與義務。至于具體有哪些情形屬于應當給予法律援助的,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當中有著比較詳盡的規定,例如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均有著明確具體的描述,例如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社保或低保的、公訟案件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等等。 三、 民間法律援助概述
(一) 民間法律援助的定義
所謂民間法律援助是指:由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機構或公民個人,為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例如經濟困難或文化程度較低或存在其他不利因素的法律訴訟當事人),依法免費提供法律事務方面幫助的活動。相應的,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則是指:出于公益目的,為處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公民依法免費提供法律事務方面幫助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
(二) 民間法律援助的特點
整體而言,民間法律援助一般具有下列特點:
1. 公益性。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一樣,都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是免費為社會貧弱者提供法律事務方面的援助,從而讓貧弱者不會因為社會經濟地位不高而無法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得貧弱者在面臨
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不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從而促進法治社會的法治進程,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因此民間法律援助的行為代表的是一種公益性。 2. 靈活性。政府法律援助無論是其組織機構或是行為流程,均具有比較統一的格式,組織架構比較嚴謹,上下級與管理關系非常明確。而民間法律援助的組織團體則表現出靈活多樣的特點,其組織架構相對比較松散,行為方式亦比較靈活。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時, 會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情形需要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與對策,以適應具體情形的需要。因此民間法律援助具有高度的靈活性特點。
3. 多樣性。社會弱勢群體往往具有多樣化特點,其團體發起人在社會生活中由于所觀察、理解、體驗到的具體問題不同,從而導致設立民間法律援助團體的宗旨與針對性也各有不同。各類民間法律援助團體往往是因為社會生活中的多樣化專向需要而產生,或根據地區性品弱者的分布,重點為其中數量較多的弱勢群體提供幫助。例如北京地區擁有大量的外來打工人員,這些外地務工者往往文化程度不高,也缺乏北京當地的上層人脈關系的幫助,一旦遇到與其他群體的法律訴訟問題,往往會處于弱勢一方。因此北京有團體便組織了打工妹之家法律援助機構,重點為外地女性底層打工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再如湖北省設立的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主要針對行政訴訟中公民在與政府單位產生司法糾紛時必定會處于弱勢群體的現狀,專門把行政訴訟中的個人原告列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
而如果是政府機構, 則不可能如同這些民間團體一樣,只為某個群體進行單獨服務, 因為這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在這樣的情形下,豐富多樣的民間法律援助行為便具有了針對主要社會問題的專向性,從而成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益補充。
四、 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間的主要差異所在
(一) 機構性質不同
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屬于官方正式機構, 直接受司法機關管理, 其經費會納入國家財政開支。而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則是由非官方社會團體所設立的非企業性單位或個人,其資金、資源主要來自民間的志愿幫助,不直接劃歸政府管理。
(二)針對性不同
總體而言,政府與民間的法律援助行為的宗旨,都是面向社會貧弱群體的需要,為其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不過兩者的針對性還是有所不同的。政府法律援助是針對所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群體,而民間法律援助則更多的是針對專向性的弱勢群體,例如殘疾人、外來務工婦女等等。因此政府法律援助是以統一標準面向全體符合條件者所開展,而民間機構則以某些專向人群作為主要援助對象。
(三)與被援助者的關系不同
政府法律援助是法定義務,符合援助條件的民眾享受政府援助是法定權利,因此政府法律援助中雙方是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民間法律援助是帶有慈善性質的志愿性的行為,并無法律所要求的強制性,只有道義上的責任,因此民間法律援助的雙方是基于道義的關系,依靠的是民間機構的志愿。
(四) 援助的條件范圍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主要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而民間法律援助則比較靈活,不論被援助者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是有其他需要情形,均可對其提供援助。
五、 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之間的關系分析
(一) 民間法律援助對政府法律援助的促進
在《法律援助條例》出臺之前,國家尚未規定政府有進行法律援助的義務。此時民間法律援助是對社會公益的重要創舉,為貧弱群體提供了一定的社會關懷與法治保護,甚至最終促進了國家對于法律援助進行立法,并使其成為政府所必須履行的職責與義務。
(二) 民間法律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的重疊行為影響
國家對法律援助事項進行立法頒布之后,法律援助成為政府的法定職責與義務,政府機構開始全面主導、管理各方面的法律援助事務。在此背景下,民間相對缺乏宏觀規劃的法律援助行為在不少方面與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了重疊,這種重疊對于社會資源而言無疑是一種浪費,不利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開展。有鑒于此,民間的法律援助機構開始應對社會需要與實際情形,自我進行了工作調整,盡量避免與政府能夠迅速進行的援助相重合,以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或影響對受援助者的最佳援助效果。
關鍵詞:民事法律援助;價值;現狀;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247-02
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在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于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權益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1]。
一、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
(一)憲法基本人權平等保護的彰顯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國家尊重保障人權。每一個政府都將實現憲法的規定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實現實質的平等權而不懈追求。即政府應在實際的運作之中,為了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個人的不同屬性(如地位、財富的差異)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的人格發展所必需的前期條件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保障[2]。正如,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中如是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要按平等的方向補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3]因此在這種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礎上,政府應該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向平等的方面維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從而實現憲法上的實質平等。
(二)訴權平等的要求
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應有的訴權,在民事活動中,即為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和保護民事權益的基本權利。這種訴權來源于憲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權”[4]。這種因制度設計而出現的人權本身具有憲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賦予公民權利、設立公正程序的同時,對公民平等的適用程序也應該有所考慮――即訴權的實質內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們的目的所必需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訴權平等[2]。
二、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立法層面不完善
1.立法層次較低且體系上的效力對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在于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訴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質性平等,其內容本身就具有憲法保障力。由于中國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對抗法律的效力;同時,(民事)法律援助行為乃是政府的責任,是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現。那么,由政府通過立法來規范自己的責任,很明顯地帶有侵犯公民權利的極大可能性。
2.民事法律援助可訴性范圍狹小。中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中國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訴性)范圍上卻僅有如下幾類:第一,追索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工傷的案件。這些范圍明顯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發生的民事糾紛,不能夠很好地保障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啟動訴訟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國際化步伐較慢。在法律援助國際化方面,中國已經邁出了一定步伐,加入了諸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并與一些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但是,法律援助國際化并沒有被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所特別重視。
(二)服務體系不健全
1.政府職責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雖然在學理上已將民事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職責負擔,但實際之中卻主要是由個別律師來承擔。政府中一部分人認識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規避責任之嫌。
2.對律師激勵措施不足。由于沒有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數量甚少,無法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實際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報,即使在部分地區提高了律師的補貼標準,但補貼的發放只按承辦案件的數量決定,而非具體到個案的實際情況。
3.質量保證缺乏有效途徑。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第24條都分別規定了質量保證途徑,因過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強;脫離群眾的現象十分明顯。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不知如何來獲得法律援助。
(三)資金保障不足
據資料顯示,2007年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總額為37 029.78萬元,以中國13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8元[5]。雖然《民事援助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當地法律援助工作給予財政上支持,但卻未明確以何種形式來提供財政支援。
1.經費來源存在“瓶頸”。目前中國財政每年撥付的法律援助經費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還不能得到穩定的財政支持,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地方法律援助經費有待進一步落實。
2.辦案質量不高。經費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直接影響到辦案質量。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不增加經費負擔,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走過場,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缺乏必要的工作資料,辦案時只能靠東拼西湊。這樣使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三、完善中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系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
2.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訴性范圍。即在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確定一些可操作的條件,使得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法律援助機構來確定是否當事人符合這些條件。但不應該對其訴訟事項有所規定,因為任何情況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幫助。同時,對非訴訟事項,不應該有所限制。
3.擴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民事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行為,其所針對的是所有的公民個人。這需要人們在觀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其援助的對象不僅僅只是經濟上的弱者,還包括廣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們。
(二)服務體系的完善
1.完善各級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由各市級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市級政府統一領導,分別管理發放到自己手中的資金。通過市再下設較小的部門。相對縣級政府來說,市級政府本身有著較強的實力,可以更好地在城市中建立起一個完備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再由城市向農村擴展。
2.引入合約機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引入合約的機制,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或個體律師簽訂契約,使得援助方在合約的范圍內受約束;也達到了合理利用國家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
3.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師的福利工資,并且要按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而吸引更多的律師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三)財政體系的完善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所謂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是指為了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政府根據經濟狀況為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費用開支而設立的一項最基本辦案經費保障制度。在中國,廣東省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采用了人口均額的方案,取得成功。業務經費中辦案費按當地人口平均額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人均標準[6]。
2.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曾同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業,這個想法目前因現有的所有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部分)都已有規定用途而沒有實現。既然已有的彩票公益金都有規定的用途,那么可以考慮發行法律援助福利彩票。這樣一方面可以彰顯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促使社會公眾意識到自己對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彩票本身包含的不菲獎金也足以吸引充滿中獎期待的公眾踴躍購買。
3.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從個人和企業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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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羅爾斯.正義論[M].何包鋼,何懷宏,廖仲白,譯.北京:京華出版社,2000:85.
[4]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