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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tudents Legal Aid Legal Aid is an important part. Although students of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yet, faced with an inadequate supervisory system, volunteer shortage of human resources insufficiency of funding support Deng 困境, but if the right of effective guidance and help, Bijiang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legal aid.
關鍵詞: 法律援助 大學生組織 志愿者活動
Keywords: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volunteer activities students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存在價值
一、真正使學生學有所用,回報社會。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中堅力量,其所學知識最終是要回到社會接受社會的檢驗的,法科學生也不例外。法科是一門實踐性與專業性都很強的學科,學生在課堂上學習到的法律知識是理論層面的,最終是要接受社會的檢驗。從這個角度出發,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便可以使得法科學生提前接受社會的檢驗,用他們所學的知識來處理現實生活中的案件。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向社會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大學生對國家和社會對自己培養的回報。
二、援助社會弱勢群體,使學生增加社會責任感。現階段,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十分有限,故當下中國存在著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因此,各個大學法學院紛紛建立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得更多的人能得到急需的法律援助,這對于匡扶正義,扶貧助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加法律志愿者活動的志愿者人數有限。大學生法援組織的運作既包括了日常的辦公室接待,還有社區宣傳,同其他組織、機構一同進行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因此,這就需要大量的有法學教育背景的學生參與活動。然而,因為大學生平常還有學業任務,只能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來參加法律援助活動,如此一來,可支配的法律志愿者在人數方面就顯得得捉襟見肘了。
二、法學理論教育與司法實踐的脫鉤導致大學生法律志愿者面對大量法律事務問題時不知從何下手。法學學科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但同時更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傳統的法學理論教育一般輕實務而重理論,但是法律援助面對的案件都是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境遇,雖然大學生法律志愿者擁有較強的法學理論素養,在面對現實案件時,往往會因為沒有經過實務培訓而顯得力不從心、不知所措,此時就不得不求助于律師或者有實務經驗的老師,法律援助活動的效率就明顯下降。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可支配的經費十分有限,故援助范圍和援助形式也十分有限。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性質一般是社會公益團體,不同于政府財政撥款下的法律援助中心,故并不能獲得任何的財政撥款,資金來源十分有限。因此,經費不足成了大部分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存在的最大現實問題。在此情況下,不得不花大量的時間尋找經費支持與尋求其他組織機構的共同合作,導致的結果就是真正中心任務――法律援助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四、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管理缺位。大學生法援是全部由大學生組成的自治社團,其管理和運行都是由大學生自行支配。但是不同于企業和行政組織,它沒有一套嚴格的專門管理制度,經常發生由于管理無序與分工不明確而導致的紀律松散現象。當然,導致此種情況另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大學生法律志愿者的流動性很大,由于每年都有學生從法學院畢業離校,這就必然要求每年都要對法律志愿者進行更換,管理團隊在1-2年內也必須更換,這就直接導致了管理理念的朝令夕改,不利于活動的順利展開。
發展與完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若干建議
一、把參加法律志愿者活動與學生的評獎、評優掛鉤,從而增強法學院學生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活動不受學生追捧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志愿性”也即“無報酬性”。但是,作為法學院的學生,利用所學知識援助弱勢群體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從這點出發,參加法律援助活動似乎便順理成章了。如果把法律援助活動與學生最關心的評獎、評優等關聯起來,對參加法律志愿活動的學生進行工時累計,達到一定服務時限的志愿者便獲得評獎、評優得優先權,或者對之進行相關學分的獎勵,學生參見法律援助活動的熱情便大大增加了。
二、將法律援助組織與法律診所課程二者有機的相結合。所謂的法律診所課程指的是在當今大學法學院本科生中都會開設的一門法律實踐性課程,該課程一般由具有實務經驗的教師指導學生,旨在向社會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這便與法律援助組織的宗旨不謀而合。
三、政府、社會與學校應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經濟上必要的支持。如果活動經費不足,那么援助活動便寸步難行,更不用談組織的發展壯大。由于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屬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并不以盈利為目的,僅需維持組織日常運作和開展活動的經費即可,并不需要龐大的資金鏈供應,因此對其進行資金資助并不是十分困難。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宗旨是援助社會弱勢群體,匡扶社會正義,這些也是政府、學校、社會應該共同承擔的責任。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只有在得到必要的經費支持后才能更好的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四、指定專門教師指導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完善管理體制。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應該建立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日常值班制度,規范接待當事人的流程,使得法律援助活動有章可循。同時,應該完善案件登記管理制度,定期對案件進行歸類、總結。在此基礎上應指定一名專門的教師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指導管理與監督,從而使得組織更具有紀律性與規范性。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 現實依據 理論基礎
我國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原因
農民工權益屢遭侵犯。農民工群體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比如工作時間太長,休息權受到侵害;遭欠薪、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等現象,凸顯其勞動報酬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作環境惡劣,保護措施不得力,嚴重危害著農民工的生命權,頻頻發生的礦難事件一再證明了農民工生命權受到嚴重的危害;五險一金缺位,凸顯其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未得到保護;農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學難,凸顯其文化教育權利受到不公正對待。
農民工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與理論依據。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體現在三個方面: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體現了我黨對三農問題的重視,有利于提高和擴大黨的公信力、鞏固黨執政地位,有利于法治型政黨建設的推進;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有利于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和國民待遇一體化。
另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充分的理論基礎。隨著公民社會和現代文明發展,重視保障人權、堅持公平正義和法律救濟已成為我國的堅定選擇,要求從法律上保護每一個農民工的權益和權利,切實維護他們享有事實上的平等和國民待遇。
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法理依據: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維護農民工真正平等權的迫切需要,是我國憲法公平精神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保障農民工各種人權的需要,是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政府和國家對公民權利進行依法救濟的需要和體現,是我國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和國民待遇的體現和要求。
農民工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
立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宏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還不明晰,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沒有做出明確擴大的法律規定,法律援助主體、條件和義務方面的規定表達不清楚,法律援助的責任僅僅定位在政府;法律援助的立法地位局限于政府出臺的條款,已經出臺的農民工法律援助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符合各地實際的條款。在微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標準偏重于其經濟方面;對援助對象的規定要求過于嚴格,要求受助者同時具備經濟和案情標準,導致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起來很難做到全覆蓋。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不過于狹窄,使得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沒有滲透到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節。
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障礙。一是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存在各種問題,二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影響其法律維權的能力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效果。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機構建設及其跨界協作不夠,致使農民工法律援助一體化運行受阻。比如: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機構建設在經費、工作人員、機構數量及其分布上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同一區域各部門在法律援助上的協作機制尚未健全,在具體運行過程中缺乏一體化的協作機制,導致農民工為了一個小案件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跨界協作機制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這些都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執行效果,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二,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得力,影響法律援助效果。首先是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存在一些阻礙,比如農民工發生意外工傷時,因為缺乏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導致其無法進入正常的依法維權程序;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和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其會因錯過時效而不能依法進入仲裁程序;少數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鑒于地方政績考慮,在外地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采取推諉敷衍態度;農民工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缺乏,導致不能及時用法律手段維權。其次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保障不到位,目前各地在預算法律援助經費時,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開展工作;加之法律援助經費缺乏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難以及時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最后是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不夠,重點不明顯,形式缺乏多樣性,導致真正貼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很不到位,欠缺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的宣傳機制。
第三,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有限和服務形式單一,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大打折扣。由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類型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加之法律援助本身經費和工作人員極其有限,導致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圍比較狹窄的問題。另外,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還是農民工單向行進占多數,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較少,雙向互動法律援助形式沒有建立起來。這些均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惠及面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影響了法律援助的順利運行。比如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觀念強,擔心強勢對手、不完善的法治環境及高額訴訟費用,要么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要么采取激進手段維權;農民工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對國家法律理解不完全,可能會增加法律援助的障礙,采取上訪辦法,加大法律援助主體的心理承受能力;許多農民工不知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從而不能有效地借助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多數農民工對于用工合同等不夠重視,導致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上這些情況均加大了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或者主動提出法律援助。
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完善的對策建議
在法律援助的立法體系和內容上,構建一整套系統化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從國家層面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內容和環節進行專項立法,全力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規體系。
二是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內容,立法時要特別防止和避免與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在各項法律援助運行領域中,健全和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項機制。健全法律援助體系,促使農民工法律救助一體化運行,力求農民工法律援助實現全覆蓋。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執行機構,這樣才能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法律援助的執行力。其次,建立健全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一體化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一方面建構一個區域各部門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通力協作運行體系,力求本區域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無阻力;另一方面,對外地農民工還必須建立健全與農民工家鄉所在地各部門的聯系,降低農民工維權的成本,形成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跨區域各部門協作運行機制。
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促使以國家撥專款為主、社會籌資為輔的專項經費使用制度化。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促使農民工法律援助順利運行,不能讓它成為制度擺設。為此,中央和地方財政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把農民工法律援助專向經費的支持和使用固定下來,從財力上保證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構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機制,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善于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注重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司法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調,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和新舉措,把宣傳重心放在近年來國家及本地區出臺的與農民工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或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進典范等,制定針對農民工的宣傳計劃,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以農民工涉法糾紛類型劃分不同主題,制作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傳資料,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其維權能力。此外,還務必深入到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區和行業進行普法宣傳,加強對用工企業的法制培訓和指導,促使企業依法使用農民工,在全社會營造關愛尊重農民工的氛圍。
在執法領域中,各地各部門務必要認真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法規,切實履行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形式,加強為農民工解決困難和問題的各項法律援助,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各項權益落實到位,從而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實際效果,讓農民工權益等問題處理走上法制化運行的軌道。
Abstract: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the pursuit of the concept of energy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growing popular, green building comply with this requirement of the time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Wuhan as an example, the status of green building in Wuhan,that is proposed and analyz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building issues, thesis focused on green building in the use of new technology, green construction and green building rating standards, with specific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argument.
Key words: resource conservationgreen building energy-saving buildings
green construction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criteria.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引言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相關規定,綠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包括二氧化碳排放),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1]。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綠色建筑與傳統建筑不一樣,而且與節能建筑的概念也不同,綠色建筑是從建筑節能起步,其意義遠遠超過運行能耗的節約。實際上節能建筑是綠色建筑的一個部分,綠色建筑包括節能建筑這一概念。綠色建筑不僅注重能源的節約還有土地、水資源、建筑材料等各方面的控制。
1.1 綠色建筑國內外發展現狀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綠色建筑已成為通行的理念及廣泛使用的名詞[2]。一些發達國家根據自身特點,按照綠色建筑的理念進行了實踐示范。這些綠色建筑通過精妙的總體設計,結合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太陽能利用、地熱利用、中水利用、綠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術,充分展示了綠色建筑的魅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在我國綠色建筑起步比歐美等發達國家稍晚。但我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進行了建筑節能措施的推廣工作,在2006年6月1日,《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正式頒布實施[3],在全國進行了綠色建筑的倡導、評估評價等發展工作。但由于國內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尚處于推廣應用的階段當中,然而比較成熟的美國LEED評價體系及英國的BREEAM評價標準在中國也有所應用 ,截止2008年底,國內有10個綠標項目,23個LEED項目。
1.2 區域概況、數據來源及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實例及數據來自武漢市。武漢城市面積大,人口眾多,地理氣候屬于亞熱帶氣候,氣候多變和高能耗的建筑業促進了武漢推廣綠色建筑。
武漢市近年來,建筑業總產值快速攀升,如圖1所示,顯示武漢建筑業總產值每年平穩遞增的良好趨勢。武漢建筑業總產值占全市總產值的比重逐步加大。2004年占30%,2005年占32.7%,2006年占35.4%,2007年占39.6%,平均占34.25%[4]。
武漢作為“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探索綠色建筑發展道路的重任在肩。房地產作為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既是節能減排的重要領域,更是綠色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武漢市從抓試點示范入手,發展綠色建筑。三年來,全市共建設綠色建筑試點示范創建項目33個,建筑面積約333萬平方米。其中,綠景苑小區獲“詹天佑”土木工程大獎,是全國僅有的2個項目之一。
2 武漢市綠色建筑案例實例引述相關問題
2.1 案例1――靜安小區落地窗設計不佳
位于武昌靜安小區的一處復式樓。其設計新穎,造型美觀,落地式的大窗幾乎占去客廳的整面墻。夏天,太陽從早晨就透過窗戶直射客廳和樓上臥室,一直到正午。即便拉上了雙層厚厚的窗簾,熾熱的陽光還是烤得客廳內猶如蒸籠,室內溫度高達攝氏35度,因此經常開空調進行溫度調節。因此,電費居高不下,最高時一個月達到800元。據統計,武漢市類似的小區樓房還有很多。
2.2 案例2――分析綠景苑小區運用的綠色措施
武漢“綠景苑小區”是武漢市青山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國家級綠色住宅示范小區,湖北省首家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在綠色建筑的方面,綠景苑重點采用了建筑節能、節材、節水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有益的實踐嘗試。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太陽能供熱水技術:綠景苑小區一期住宅和二期多層五層以上住宅全部采用太陽能熱水器,晴天可提供3~5人熱水沐浴,陰雨天可用電輔助加熱。太陽能熱水器具有結構簡單,布置方便,不影響住宅本身的布局、功能及結構等特點。統一安裝,管線預埋,外觀整齊協調。
2.外墻保溫材料:綠景苑小區外墻面保溫隔熱技術采用了聚苯顆粒保溫隔熱砂漿和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保溫兩種形式。住宅外墻面采用20mm厚聚苯顆粒保溫隔熱砂漿,外墻外保溫隔熱技術具有保溫隔熱性能好,且阻燃、隔聲、抗震防腐,其不空鼓、抗裂、防水技術尤其是適合武漢地區多雨、季節溫差大等特點,有效避免外墻開裂、滲水等質量問題。
3.節約水資源,循環利用:小區配置有50噸/天污水處理設施,在光合作用和生化作用下使污水得到處理,處理的水質完全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安全回用于景觀用水、綠化噴灌和道路沖洗。六個生化桶內的植物茂密,郁郁蔥蔥,鮮花點綴其間,不僅具有降解污染物的能力,而且具有很好的觀賞性,在小區形成了景點式人工生態濕地。每天處理回用中水50噸,年節約用水1.8萬噸。
3 綠色建筑發展中產生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武漢當下正是一個建筑工地密集的時期,目前有5000多個工地同時施工。據悉未來5年武漢市建設投資將超過2000億元,武漢在這個建筑迅猛發展的時期,綠色建筑這一概念更突顯出它的必要性。高速發展的城市,高能耗也是它面臨的一大問題,武漢市政府鼓勵推行綠色建筑,并就綠色建筑制訂了相應規范以及獎懲制度[5],經調查研究分析,武漢在具體的綠色建筑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下面就這些問題進行歸納說明并分析研究其原因。
3.1 設計不科學造成的“不綠色”
設計包括了建筑外觀、科技運用和材料選擇各方面的因素,三者共同作用才能建造出符合標準的綠色建筑。
上述案例1中,體現了設計不合理而對居住者產生的影響,大面落地窗設計固然美觀大氣,但設計方應就武漢地區氣候以及小區建筑朝向等因素進行協調,否則美觀的設計反而成為了不適居住的環境,消耗更多的能源。相比下,案例2使用太陽能這種無污染的綠色能源,既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又可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這樣的設計更符合綠色標準。
其次,在綠色建筑的材料選擇上也存在誤區,認為綠色建筑需要將所有的高精尖技術與產品集中應用在建筑中,總想將所有綠色節能的新技術不加區分地堆積在一個建筑里。很明顯,綠景苑小區采用外墻保溫材料、塑鋼中空雙層玻璃窗、屋面保溫材料,合理地選擇了材料,而且恰好地體現了綠色建筑全壽命期倡導節約的理念。
3.2 施工過程中措施處理不當造成的“不綠色”
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一些不當措施也會造成過多的能源消耗和成本的增加,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管理中[6],這也是違背了建筑綠色化的要求。這些現象都在武漢以及其他城市的實際施工過程中普遍存在。
例如工地用水無節制跑滴漏情況依然在目前水資源保護與利用很差。施工生產實際用水成本大大超過施工定額用水量的160%,中小類工程甚至超過200%以上。有的作業人員在管網上隨意亂接臨時用水膠管,接口處綁扎密閉性差,膠管出水口不安控制開關,用水后隨意拆卡造成膠管裂縫、砂眼漏滴。特別是在淋磚、潤墻作業的工藝上由于對淋、灑、潤、澆的概念掌握不準,任由水管沖淌,造成多余水四處流淌。施工中機械使用方面,機械在施工周期內投入使用超時、超負荷運轉或閑置時橫臥露天,不遮擋、不養護、任由風吹雨打,日曬灰積,加快了陳舊、老化,造成傳動系統銹蝕變形,增大耗能。
施工過程中一些建筑通過采用新型材料或技術使得建筑綠色節能,這一舉措引發了成本的變化,增加的成本是開發商和消費者都關注的問題,如何進行成本控制也是綠色建筑普及的關鍵。在綠色建筑成本控制方面要目光長遠,與傳統建筑相比綠色建筑就是節省了各種能源消耗,在前期投入的成本可能綠色建筑會高于傳統建筑,但長久計算,綠色建筑不僅更加節約能源并且提供了更舒適的生存環境。
3.3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有待完善
隨著環保意識的日益普及,人們把建筑“綠色”與否也納入購買住宅的考察標準中。房地產商們推廣自己樓盤也或多或少打出“綠色”旗號吸引消費者目光,宣傳大于實效。針對綠色建筑發展中的種種認識誤區,隨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中的逐步推廣,我國正逐步推廣完善符合各地實際情況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但由于全國標準未達成統一,綠色建筑市場還處于混亂當中,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完善統一十分必要。
2006年頒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150378-2006(見附表)為國內第一步綠色建筑監督評價標準,但是經過市場調查,該標準的使用普及程度不高,有待推廣,部分企業習慣運用國外的例如LEED綠色評價標準,我國推廣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處于初步發展有待完善階段。
3.4 認識理念及現行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3.4.1 認識理念仍有局限
一是不少地方尚未將發展綠色建筑放到保證國家能源安全、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缺乏緊迫感,缺乏主動性,相關工作得不到開展。二是由于發展起步較晚,各界對綠色建筑理解上的差異和誤解仍然存在,對綠色建筑還缺乏真正的認識和了解,簡單片面地理解綠色建筑的含義。如認為綠色建筑需要大幅度增加投資,是高科技、高成本建筑,我國現階段難以推廣應用等等。關于綠色建筑真正內涵的普及工作仍然艱巨。
3.4.2 激勵政策相對滯后
盡管目前已經實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模化應用的財政補貼政策,但支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財政稅收長效機制尚未建立,對綠色建筑缺乏補貼或稅收減免等有效的激勵,很難提高企業開發綠色建筑的積極性。制度與市場機制的結合度有待提高。
3.4.3 法規有待完善
綠色建筑在我國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應的政策法規和評價體系還需進一步完善。國家對綠色建筑沒有法律層面的強制要求,缺乏強制各方利益主體必須積極參與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也缺乏可操作的獎懲辦法規范。
綠色建筑與區域氣候、經濟條件密切相關,我國各個地區氣候環境、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目前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沒有充分考慮各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差別化的標準規范有待制定。因此,結合各地的氣候、資源、經濟及文化等特點建立針對性強、可行性高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和實施細則是當務之急。
4 小結與展望
發展綠色建筑在我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目前,推動建筑節能、發展綠色建筑已成為社會共識,但綠色建筑的推廣仍存在很多困難。本文通過以武漢市的相關實例說明了綠色建筑發展的一些問題并研究分析了其四點原因。有利于發展綠色建筑實踐中對應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并對明確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行相應的處理解決。
[1]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GB/T50378―2006綠色建筑評價標準[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2]王有為.實施綠色建筑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J].浙江建筑,2008(9):88-92.[3]薛明.綠色建筑發展現狀及其在我國的應用探討[J].后勤工程學院學報,2009,1(5):167-181.
[4]顧國維.綠色技術及其應川[M].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9.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路徑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概述
國務院在2003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沿用至今,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法律援助行為,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緊張的背景下,國家同樣鼓勵諸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誕生,來分擔法律援助案件,減輕法律援助壓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關注,究竟它該如何界定?當代大學生主要以何種方式參與法律援助?下面展開論述。
(一)法律援助相關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惠及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處在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如老年人、婦女、農民等,則更加需要法律的保護。基于對社會弱者的權利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運而生。作為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重要部分,這些機構為受援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訴訟等,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社會司法公正。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學生處在法律知識吸收和法律思維形成階段,尚缺乏獨立案件的資格以及從全局把握案件的經驗,他們進行的法律援助服務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宣傳等相對簡單的形式上。
1.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法律援助人員就已提出的有關法律詢問作出解釋和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決建議或意見的一種法律援助形式。一般來說,大學生到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律服務,最容易適應這種形式。大學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禮地向受援人員解釋法律知識,說明法律流程,協助主案律師登記筆錄等。涉及到需要提供專業具體的法律意見時,大學生一般需請教專業人士,不可擅自給出答復,一切均要以受援當事人的利益為重。
2.代擬法律文書
許多受援人員由于涉身各類糾紛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識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受過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學生,正好可以幫助受援人員擬定各式法律文書,方便受援人員參加訴訟。同時,這也給大學生提供了一個鍛煉文書寫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機會。類似地,大學生常常協助受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醒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等。
3.法律宣傳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關注度和影響力,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比如,開展法律援助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活動、發放宣傳單和聯系卡、懸掛宣傳標語等。大學生參與其中,增加實踐經歷。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這一平臺實現的。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陸續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合作,紛紛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盡管形勢樂觀,但在大學生參與時仍存在眾多不可小覷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保障
國家雖然鼓勵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以外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但對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對模糊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這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陷入一個尷尬的局面
僅僅歸屬到“其他社會組織”,卻缺乏進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規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模式仍舊比較局限,獨立自主性不強。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問題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法律人士。集聚眾多高素質法律人的高校足以為法律援助輸送專業化人才。然而,時間精力相對充沛的大一、大二學生,往往因為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夠全面、法律體系較為單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顯吃力,僅僅只能依靠邊學邊用的方法解決問題。而基本掌握法學主干知識并且對法律援助流程比較熟悉的大三、大四學生,由于已經開始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或者參加就業實習,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務,導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師的專業指導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勢群體,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通過調研,不難發現有些機構并非真正擁有足夠的師資對學生進行指導,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學生管理。專業指導的缺位,使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碰到問題時,無法及時尋求教師幫助,不利于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會使學生錯失很多進步的機會。
(四)機構組織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一大障礙。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員補助等。缺乏充足的經費支持,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活動便很難開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學生的壓力。除了國內少數幾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有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學校的少量撥款來維持工作。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夠持續進行,解決相應的經費問題十分緊要。
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路徑探析
針對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構建“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設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實現,將應用型人才培養落到實處。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況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建立的協同育人平臺。旨在綜合學校與社會兩大資源,發揮高校與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的優勢,協同創新,以本科教學為依托,以基地為平臺,縱向聯通職業導向教育、實驗教學和案例教學,貫徹“一縱三橫”的理念,提高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深度與廣度。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運作形式
高校以實踐教學的方式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同合作,掛牌成立實踐基地,在學校設立工作點,作為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學習和實踐平臺。基地秉承“以基地為平臺,以課程為依托”的原則,聘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在實踐前為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訓,在實踐中針對個案為學生進行同步指導,在實踐后開展案例研討會,全程指導,促進法學實踐與法學課堂的緊密結合。
1.“走出去”實踐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單純地建立實踐實習基地,或者只是簡單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不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聯通。法律援助機構為基地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建立學生值班制度,學生通過“走出”課堂,融入基地參與法律援助,輔助法律援助律師。學生在基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具體的服務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接待到訪者,開展法律咨詢,做相應的記錄整理
(2)代擬法律文書,協助辦案律師整理案件
(3)維持現場秩序,耐心安撫情緒焦躁的當事人
(41跟隨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外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2.“引進來”教學
為了使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鍛煉,基地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采用“引進來”教學模式。一是在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學院具備法律援助資格和經驗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的培訓,學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識以后,對待這項工作則更有信心、更具熱情;二是邀請法律援助機構富有經驗的律師、工作人員走進課堂,給全體同學進行實務講解、經驗分析及對值班同學的表現給予綜合性點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接受來自經驗人士的專業指導,使職業導向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緊密結合。
3.統一規范管理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對參與的學生進行統一管理,為學生購買保險,實行信息登記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續穩定運行,解決學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時間參與法律援助的缺乏統一指導、案件跟進不連貫的問題。
在該構想中,學生以“法律輔助人”的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在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通過一系列諸如記錄談話內容、代擬法律文書等工作,學習專業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實際辦案經驗,逐步提高專業素養和實務能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制文明與社會進步的體現,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為了進一步落實政府法律援助責任,各級政府應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級政府關注民生、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認真研究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強化法律援助服務功能,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快速發展。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不斷提高案件質量,真正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使更多的社會矛盾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為了切實加強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領導牽頭,各區縣政府、市級政法機關和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解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安排和部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各區縣政府也應相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區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共同推動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
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工作,人事、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解決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中面臨的機構編制、辦公設施、經費保障等問題,努力實現法律援助機構依法設立、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配備專業人員、具有方便群眾求助的辦公場所和基本設施、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能夠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的目標。
(一)機構編制。市和區縣要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援助平臺,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市編辦和市司法局要共同研究解決全市法律援助機構編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借鑒全國其他省會城市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性質、編制數額提出統一要求,設立規范的法律援助機構,配備專門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
(二)經費保障。法律援助經費應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建立政府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最低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費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2元標準安排,市與區縣財政分別承擔0.1元,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予以增加。法律援助經費要建立單設賬戶,實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辦公設施。法律援助機構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且辦公場所要臨街、交通便利、標志明顯、設有殘疾人通道,便于群眾來訪。各級政府可從實際出發,在市區、交通便利的地方為法律援助機構購買或租用固定的辦公場所,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
(四)規章制度。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業務培訓制度、接待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接待審查制度、案件質量監督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并將相關制度予以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切實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是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應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作為今后一段時間普法宣傳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全方位、多層次、制度化地宣傳法律援助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知識的宣傳,加大對各級法律援助中心職能、地位、作用的宣傳力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時,要加強同各級宣傳部門的聯系,通過新聞媒體對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典型事跡進行報道,為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各級財政部門要為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深入到企業、社區、建筑工地、農村等場所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要在“12·4”法制宣傳日、“三八”婦女節、“助殘日”等重大節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使群眾對法律援助知曉率有明顯提高。
四、切實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積極構建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全社會廣泛參與的法律援助支撐體系。各級人事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把法律援助機構“進人關”,真正把熱愛法律援助工作、熟悉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充實到法律援助隊伍之中。要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將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培訓和教育納入公務員和干部總體培訓規劃,通過培訓強化其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不斷改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待遇,使工作人員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律師事務所、廣大律師以及社會組織等多方面的積極性,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幫助;要動員和鼓勵工會、婦聯、殘聯、高等院校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市、區兩級均要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職業法律工作者要積極承擔法律援助志愿者義務。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為特定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積極作用。各級政府要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以激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身法律援助事業。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訴訟;立法體系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新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比以前有了很大改進,不僅將指定辯護的階段從原先的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審查階段,并且還擴大了其援助范圍。只可惜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章中,并未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下來,這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較高的法律地位,如此,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法律效力。盡管公檢法及司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作出多項規定,但在實際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部門之間相互踢球的行為仍舊難以禁止。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過窄。其適用范圍問題可從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和適用對象兩方面進行分析。從適用階段的范圍來看,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從審判階段到偵查及審查階段,還包括了自訴案件。援助適用階段的擴大與世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相符合,同時也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但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雖然擴大了適用階段,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有關指定辯護的程序和實施方面,法律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此一來,在偵查和階段,其實施效果恐不盡如人意。另一方面,從適用對象的范圍看,新法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強制醫療程序中的“被告人和被申請人”納入了指定辯護的對象。
(二)從實踐層面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缺乏。由于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高,而法律援助經費卻沒有相應增加。雖然自1999年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經費一直呈增長趨勢,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占國家總財政支出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僅占0.0122%左右,而發達國家如日本則為0.11%,荷蘭為1%,日本的法律援助經費在2010到2011年間也高達21億英鎊。此外,我國各個地區的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差異略大,政府撥款少,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援助資源在各地區分配不均,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一大漠視。其次,公檢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重視不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的司法機關對刑事法律援助依舊不夠重視。比如在偵查階段,一些偵查機關并不積極主動的告知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申請法律援助,反而故意拖延,即便有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很少能順利被提交給法院。另外,在審查階段,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律師可以查閱和調取相關案卷材料,但在實際中,作為強勢一方的檢察院也許會從中作梗,以防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損害自身部門的利益。有的法院還會阻礙律師出庭,只要求出具辯護詞,以簡化訴訟程序。這樣一來,律師取證困難,法律援助難以進行,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加強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建設。首先,為使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應當制定一部專門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從國外的立法實踐看,許多國家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業已成為一種趨勢。再者,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制定專門的《刑事法律援助法》更加符合立法規律。當然該項立法應當以憲法為根本原則和依據,同時還應吸收現行的刑事法律援助相關的法律、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等,因為這些法律法規是以大量的實踐為基礎產生和制定的,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可操作性。其次,應加強地方立法建設。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各民族事務都有很大的差異,僅靠法律或司法解釋無法解決地方復雜問題。所以地方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從援助的方式、范圍以及援助經費等方面進行創新性的探索,以求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二)從實踐中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新渠道。若想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制度本身應當健全外,還需要一定的物質保障,也就是資金支持。以往的刑事法律援助,其資金來源多是單一的國家財政支付,這樣一來,從事法律援助事務的律師缺乏物質支撐,也就難以順利的開展援助工作,所以必須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新渠道,請求社會捐助。現階段,我國社會中存在很多自發性的社會團體、愛心組織等,許多國家還有專門針對法律援助的捐助機構。所以,應當充分的吸收社會基金,發揮社會組織的力量,還可利用媒體、網絡等手段進行大力的宣傳,以擴大法律援助資金籌集的新途徑。其次,要加強公檢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視度,各部門之間應相互配合,以便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公檢法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對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大意義,他們之間應協調配合、共同發揮作用,以便更好的實現援助目的,彰顯司法公正。另外,更重要的是應轉變一些執法者的錯誤觀念,不要認為律師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在損害自身部門的利益,應當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機制,確定考核標準,定期對執法者進行培訓和考校,使他們真正成為推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健全與完善的主導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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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決他們打官司難的問題,是貫徹黨的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于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要切實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使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公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趨增加。但由于訴訟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服務的有償性,部分經濟困難的公民因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而不能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無法有效地參與訴訟及其他爭議解決機制,難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條例》賦予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要堅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原則。《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這一法定職責,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統籌安排,將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力爭用2-3年的時間,把全市10個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
要堅持法律援助無償服務的屬性。所有法律援助機構均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或變相創收活動,有關社會組織利用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無償服務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財物。
二、大力加強法律援助保障機制建設,為法律援助活動廣泛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一項無償的社會服務事業,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律援助機構不規范、專職人員偏少、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突出問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和接待場所建設,以方便群眾的來訪和候談以及殘疾人的出入。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逐步增加投入,以確保法律援助事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司法局與財政局要根據我市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捐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和辦案補貼及時落實到位。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
三、強化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規范運行
法律援助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律援助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不斷強化他們的群眾意識、服務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要加強案件辦理情況的督查,建立統一的服務標準,市縣級司法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專家指導組,強化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導和評估,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辦好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水平。要切實做好法律援助事務公開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借法律援助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或律師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要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關鍵詞:老年人;法律援助;特點;彩票公益金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2-0046-02
老年人群的群體特殊性,使得其在社會行動和日常生活當中必然面對多種矛盾和問題,且因其相對弱勢地位,容易導致其在人身、財產、衣食住行等問題方方面面碰到權益上的損害。隨著我國法制體系和社會福利體系建設的深入,針對老年人群的權益保護問題提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是必然要面對和處理的重要問題。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作出了有效努力,但仍無法全面解決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問題。這就需要充分結合老年人群特點和社會具體情況,從其它方面進行有效補充和完善。
一、研究背景與現狀
由于我國人口基數較大,老齡人口規模也就相對較大。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底,中國60歲以上的老人占到總人口的15.5%,數量達到了2.12億。依據當前情況預測,到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將有20.2億,而中國老年人口將占全球老年總人口的四分之一,達到4.8億。同時,人口高齡化推進速度加快,當前我國80歲以上的高齡人口已經接近2400萬,約占整個老齡人口的11%。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問題不僅造成我國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還將帶來一系列的老年人權益問題。一方面,由于社會的復雜化和家庭的空巢化,老年人面臨的人身、財產和家庭問題日益嚴重,受到的權益侵害概率更高,其在法律方面的服務需求也就更大,法律援助成為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方式。就我國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建設歷史來看,其首先始于1996年確立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實現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框架的構建,并確立了相應的執行原則,但其并未針對老年人群體作出具體規定和說明。在同年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當中指出,對于存在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需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2012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版中才對老年人法律援助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綜合來看,雖然我國頒布了相關法律條文對法律援助進行了相應的研究,但針對老年群體的則相對較少。同時,現有的研究成果只是指明了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現狀,并未從人群視角出發針對其原因、特點進行專門研究。直到2009年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才第一次從人群視角出發確定法律援助具體事宜,并獲得了較好的援助成果和社會效果,其先驅性提供了寶貴經驗。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特點
(一)老年人的特點及其對援助的要求
老年人是人群結構中的特殊群體,與其他群體相比,其有著生理、心理和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顯著特點。從其生理上看,年齡的增長也就伴隨著身體機能和器官上的退化和老化,進而導致其行動上的不便和行為上的遲緩。在社會行動當中,極易出現交通事故和火災等問題。出現法律糾紛時,要對其進行法律援助,其生理上的弱化也就要求法律援助人員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對應措施。從心理特點來看,一方面老年人有著較強的自尊心,另一方面又有著較強的依賴性。這就要就法律援助上一方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強心理,另一方面給予其最大的輔導和幫助。從經濟上來看,老年群體一方面失去經濟收入能力,另一方面可能沒有養老保險和退休金等補助,也就需要依靠子女和社會救濟。其文化水平又相對有限,這就決定了其在法律援助上有著較大需求,且援助過程需要足夠的耐心與責任心。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案特點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首先,案件多來源于家庭內部。贍養糾紛和房產糾紛、婚姻糾紛等是造成其法律援助案的主要糾紛問題。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許多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子女贍養。這樣一來,其依賴性更強,自主性和獨立性相對較差,也就容易引發贍養問題和房產問題、婚姻問題上的糾紛。其次,案件往往存在時間跨度長和難度較大的問題。證據丟失、政策變化、人革等均造成辦理上的巨大困難。此外,老年人尋求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其生活問題和人身問題,涉案的金額往往較小,要么投入大于付出,要么不被受理,法律援助的實際意義得到極大削弱。
三、司法行政體系老年人法律援助現狀
(一)司法行政體系老年人法律援助經驗
針對老年人法律援助問題,我國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司法行政體系的援助系統,經過長年的執行和落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首先,在具體落實當中,司法行政體系將法律援助門檻降低,經濟困難不再成為巨大障礙,使得受援群體得到極大擴大。其次,為實現法律援助的體系化和系統化,各省市將援助系統延伸到各個行政級別,并構建其老年人法律援助網絡。鄉鎮和街道均有了老年維權崗,有專人負責相應的維權工作。此外,針對老年群體的弱勢特點,特為其開辟綠色通道,并極大簡化申請和辦理程序。最后,老年人維權宣傳力度加大,面對多種家庭糾紛則主要采取化解機制,將問題處理難度和消耗降到最低。
(二)司法行政體系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問題
雖然司法行政體系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問題上有了相當的經驗,但其仍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不足,地區發展不平衡性問題突出。就我國整體形勢來看,首先表現為經費保障上的不足。由于地域上的差異導致經濟實力上的差異,財政能力較強則法律援助工作覆蓋范圍較廣,執行程度較徹底,反之則相對較差;其次,由于老年人法律援助處理難度相對較大,耗費時間較長,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出現懈怠和處理上的不足,最終處理質量不佳;此外,老年人法律援助未能與社會救助和司法救助等機制有機連接,導致后續問題不斷,尤其是費用支付上的困難。
四、彩票公益金援助
(一)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實施狀況
從2010年1月起開始,我國實施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通過專項資金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未成年人五類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實施的幾年來,總投入規模不斷擴大,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在2011年,總案件數量為7559起,占總案件數的13%。同時,援助結果和情況來看,2009年到2011年老年人利益和經濟損失的挽回總額高達6.89億,其中2011年的案件補貼達1216萬元,挽回損失達4.21億元。2015年9月17日召開的全國法律援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指出,近五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達到70.4億元,其中財政撥款為68億元,年均增長15.2%。老年人法律援助經費總額投入力度得到極大提升。
(二)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點
就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點來看,首先,其確定了老年人群視角,將老年人群作為明確的援助對象,不以經濟貧困作為評價和納入指標。在基礎上,該援助項目逐步放寬援助事項和范圍,使得司法行政體系下的法律援助范疇得到極大拓展和延伸,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難度降低,其權益保護情況有了很大的好轉。無論是贍養費糾紛或變更贍養關系糾紛、婚姻效力糾紛和交通、醫療事故糾紛等均在納入范圍之內。其次,相較之前的政府主體,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主體更加多元化,除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外,民辦非企業和全國律師協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和婦聯法律幫助機構等均可作為援助主體。且相互間為互補關系,實現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的有效發展。此外,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上有著嚴格的流程,極大保證的案件處理質量,最大限度保障了老年人的權益。
(三)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的未來
作為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中的重要系統,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不僅投入金額不斷增加,辦案主體進一步擴大,辦案質量有顯著提升,其未來的發展潛力也將進一步提升。具體來看,首先,其實施主體還將進一步專業化。多種民間組織對于老年人法律援助案有相當的責任精神,且較為擅長辦理相應案件,其責任心、耐心表現更突出,能夠針對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具體需求制定最佳的服務方案。其次,其援助資金的使用將進一步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資金的劃撥和補貼水平,一方面極大激發相應案件辦理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則有利于保證案件辦理質量。根據案件案情的不同,制定細化的補貼標準,保證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彩票公益金項目對老年人援助的啟示
彩票公益金項目的突出特點和顯著優勢即其具有強烈的人群意識,對于老年人群體作為群體關注對象,并結合該群體的具體特點進行專門設計。該項目采取的援助手段包括參與主體多元化、項目化專業管理和拓寬經濟困難標準、放寬受理案件類型,其既能夠保證老年人群體的輻射范圍和深度,還能確保援助過程的專業性和徹底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專業化程度提高,其案件處理質量也就顯著提高。這給老年人法律援助做出了良好的示范和有益引領,也給其提供了重要的啟示。在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時,應首先健全相應制度體系,進而以擴大多元主體為基礎,引進更多專業的社會組織參與到援助當中,并進一步強化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案件處理的專業性,使得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得到本質發展。
五、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問題將成為國家和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我國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仍不健全,為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應當切實根據老年群體特點,一方面不斷健全司法行政體系的法律援助機制,另一方面從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處獲得有益經驗,不斷探索新的途徑和方式,構建起完善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機制,確保老年人法律援助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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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法律援助一般被社會大眾認為是法律界的“陽光工程”、“希望工程”。從本質上來說,法律援助是屬于社會公益事業的范疇,在維護貧困群體的辯護權,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憲法這一國家根本大法對于人權和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的具體表現。近年來,法律援助制度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援助的理論完善和實踐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立法 完善對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現代社會衡量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文明進步和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標志。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國家有著數百年的歷史,并且擁有較為完善的體系,尤其是在英國,是世界上實施法律援助最早也是效果最好的國家之一,在很多方面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盡管各國由于國情及其法治程度的不同,盡管在援助主體、援助范圍、援助程序、援助對象等具體的制度安排方面存在差異,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大致相同的,即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因經濟困難以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社會公益法律制度。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我國第一次在立法上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以及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內容做了專章規定,這兩部法律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做了明文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在我國的真正建立。 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趣完善。2010年上海浦東新區第一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設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新起點,成為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補充,彌補法律援助制度在運行過程中的不足,更好地落實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不足
從總體上說,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保護公民辯護權,保障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律援助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責任主體的轉移
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的規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有的學者將國家責任的有無作為區分現代法律援助制度與傳統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從宏觀層面對公民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權利進行規定,無疑這規定的付諸實施理所當然應該由國家來承擔。同時,中國作為國家法的主體,中國已經加入或者參與締結的國際條約、公約也決定了其實施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已經成為律師的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律師權利的變相剝奪,也是對其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的推諉和不作為。在法律援助的實際工作中,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而不應當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職業律師卻承擔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責任的轉移,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會律師的負擔,也大大降低了國家對公民辯護權保護的力度,不利于貧困者獲得有效且高質量的保護。
(二)立法層面不完善,沒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法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發展至今也不過才十幾年的時間,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援助體系作為保障,與西方發達國家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盡管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法律涉及一些法律援助的內容,且由國務院制定的 《法律援助條例》 也在行政法規層面對法律援助進行了規定。但是,我國還沒有通過立法程序,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對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經費、程序等內容進行具體和系統化的規定,并且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高度上,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能與《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體系相銜接一系列問題。
(三)法律援助經費缺乏保障,辦案質量較低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雖然條例對經費的來源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具體投入多少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經費的保障制度,及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激增,十分有限的經費在撥付到法律援助機構之后,又有相當大一部分變成法律援助機構的日常開支。 經費短缺問題不僅會影響被追訴人是否會獲得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被追訴人即使獲得了法律援助也會大大損害其法律援助的質量。較少的辦案補貼很難調動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常常敷衍了事,導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較低,并沒有真正地保護好公民的辯護權,完全背離了該制度建立的初衷。
(四)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且整體隊伍質量不高
對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日益增大,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與困難群眾的實際需求之間還存在很大差距。法律援助人員數量上的不足僅是其中的一個問題,更重要的是質量上也亟須提高。在具體實踐中,一方面,一般的律師事務所在指派辯護律師時偏向于指派新來的律師去提供法律援助,由于缺乏豐富的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知識,辯護質量很難得以保證,很難有效地保障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于地區差異,經濟發達與經濟落后地區,城市與農村也存在較大的差異。經濟落后和農村地區公民所獲得法律援助較少,且質量得不到到有效的保障,法律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供求矛盾問題便更加凸顯。
三、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作為現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補充
公設辯護人,是指政府機關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被追訴人承擔法律援助責任而專門設置的,在刑事案件中為被追述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政府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明顯的公職性、授權性、無償性 。對于公設辯護人制度在我國的具體構建,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及吸收域外法律援助制度成功的經驗,尤其是英美國家。上面已經提及了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轉移,很少有律師是出于主觀意愿去接受案件,獲得的報酬與其正常所接收的案件的報酬形成巨大落差,有時甚至還得倒貼交通補貼費等,這嚴重挫敗了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的積極性。但是公設人辯護制度是屬于國家下設的部門,其性質類似公檢法系統,公設辯護人具有與檢察院對抗的同等公權利,不像法律援助律師那樣因懼怕報復不敢與公權力機關對抗。因此,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僅可以真正落實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而且使《憲法》中“被告人有權得到辯護”的規定從紙面上落實到實處,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完善立法援助立法,形成科學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屬于行政法規的層次,不具有國家根本法的效力,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日益凸顯不足。我們應該在總結法律援助的實踐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借鑒域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上,將現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加以完善,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層面上,制定系統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只有通過立法的形式上升到國家基本法的高度,才能更好地規范法律援助的行為,更好地實現實現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協調和配合,做好其與《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體系的銜接。這樣做不僅體現了現代法治理念下司法公平公正的價值追求,而且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更好實現。
(三)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辦案質量
我國的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依靠國家劃撥,每年所得的經費數額都很有限,根本無法滿足需求,法律援助不應該僅僅依靠國家財政的支持,應該利用其公益性呼吁社會的資金的支持。我們應該建立切實可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機制,拓寬資金來源渠道:(1)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都存在著差異,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本年度的財政預算;(2)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每年由律師協會提供其向執業律師收取的會費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的經費所需;(3)建立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當受援助的當事人因勝訴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經濟狀況有實質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擔范圍和分擔比例償還部分費用。 (4)利用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質吸收社會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