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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監理;有效控制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current below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afety monitoring proposal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afety supervision; Effective control
中圖分類號:P624.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眾所周知監理人員具備建設安全生產的知識和管理能力,是做好安全監理工作所必須的基本條件。首先需做到以下幾點:
1)應當增強安全生產的法治觀念,確保思想上對安全監理認識到位,為了進一步提高安全監理水平與工作能力,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學習、深入了解、領會掌握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法規性文件,如《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規等等。
此外,安全監理是個新生事物,一些監理單位領導和監理人員在思想觀念上存在著不理解甚至錯誤想法,意識理念始終停留在“三控兩管一協調”上,認為施工安全的管理主體要么是項目法人、要么是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關系不大,如發生安全事故,不應當追究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致使監理工作當中忽視了重要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深度,審查限于形式、日志應付了事、巡查走馬觀花,即使發現了安全事故隱患也沒有實施有效的制止與提出整改要求,進而導致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失控而變成惡性循環,使一般事故隱患逐步轉化成為嚴重事故隱患,甚至釀成施工安全事故。因此,安全監理人員必須要與時俱進,認清形勢,領會安全監理的重要作用和意義,才能從根本上強化安全監理工作,加大監控力度,有效實施安全監理。
2)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考核與督查工作,監理項目總負責人、工地負責人應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任職。同時,監理單位也應當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結合所承擔安全監理工程的規模與特點,選派能夠勝任現場施工安全監理工作的人員擔任安全監理員。
2安全監理工作的實施
2.1落實安全監理的組織與責任制度
安全監理的組織機構和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制度是有關法律法規的重要規定,也是確保安全監理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安全監理組織結構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監理單位的總體性、全面性,又涉及到具體監理項目的操作性和實效性。針對監理單位的整體而言,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應當對本單位所承擔的全部安全監理項目全面負責,應當明確分管負責人、具體的獨立的安全監理協調管理機構;針對各個安全監理項目而言,應當確定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總負責人、具體現場安全監理負責人、現場安全監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從當前部分建設項目中要求項目監理組設置一名安全監理人員的組織形式運轉實效來看,缺位現象比較明顯,監控深度與力度明顯不足。建議結合“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明確駐地監理組全體監理人員,按照各自的崗位承擔安全監理職責,實行“一崗雙責”。因為施工監理的“生產”本身就是“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五項控制。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上述安全監理組織結構,制定縝密周全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制度,切實明確各個崗位、每個人員的安全監理責任,切實做到“責任明晰、任務明確、貫徹到位、恪盡職守”。
2.2建立健全安全監理的計劃與程序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或督查安全監理總負責人、具體項目監理負責人,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施工的具體安全監理計劃、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確保其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全面性、連續性。明確各階段、各工序、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監理方案、任務、目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安全監理審批、巡查、指令、報告、簽字的內容、范圍、程序、方法和權限等。針對結構特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安全風險大的工程應單獨編制專項安全監理細則。同時,監理單位還應制定對各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執行情況的督查考核與評價制度,定期指導、調整和促進各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
2.3嚴格執行開工前的各項安全監理審查
1)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安全監理應當嚴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進行簽字確認。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附安全驗算結果),應當在項目施工之前,由施工單位的技術總負責人組織編制與審簽后,提交項目監理組審查簽認、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批。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批準通過的工程,不允許開工。
2)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與人員資格證書
安全監理應當在項目施工之前,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嚴格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書和管理情況,以及各工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升降運輸、安裝拆卸、登高架設、爆破、大型機械操作等作業人員和電工、焊工等。
3)審查施工機械與設施的驗收情況
安全監理應當在項目施工之前,認真審驗施工單位擬使用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及安全條件,嚴格審查施工機械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證等,尤其要審查龍門吊、塔吊等垂直運輸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打樁機械等大型施工機械的檢測檢驗、驗收證件與手續。未經安全監理人員簽認的不得投入使用。施工單位應提供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產地、廠址以及出廠合格證書。
4)審查施工技術交底制度與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有效確保現場作業人員掌握安全技術要點、自我安全管理、自主強化安全意識、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時,監理人員還應當認真審核施工單位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作業人員的相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現場新進場人員、作業人員或者轉入新崗位前的安全培訓考核等規定的執行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4巡查施工現場的安全事故隱患
在施工過程中,認真實施巡查監控,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更應當加大監控巡查的頻率和力度。檢查分部、分項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各工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落實,以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及安全條件,制止現場違章作業,并將重要結構、高危作業、關鍵工序、易發事故源、支撐作業的實體工程和薄弱環節等施工安全狀況列為安全監理的重點,采取安全監理旁站、巡視和平行抽檢等形式,加大巡查監控力度。檢查施工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現場實際運轉情況,尤其是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的落實實效。是否針對施工現場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等等。
2.5針對安全事故隱患下達書面整改指令
安全監理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違章冒險作業時,應當以書面指令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指令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法人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做好安全監理《巡查手冊》的記錄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理日志、臺賬管理和監理月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