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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新生代農民工 犯罪 文化沖突
一、豐富精神文化生活,建設積極主文化
新生代農民工文化生活還很貧瘠,處于精神孤島中,導致主文化的缺位,犯罪亞文化逐漸形成并大行其道,要建設積極的主文化來占領農民工文化的空間。如把豐富新生代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納入覆蓋城鄉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整體規劃,推動新生代農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文化設施,影視場所、圖書館、社會區文化活動室和民俗廣場等;在新生代農民工聚集的區域,設立文化工作站、打工者俱樂部,設“工友活動中心”,不定期開展文體活動;設立“農民工活動日”,舉辦展播電影,開展各類文娛活動,豐富活躍精神文化。為農民工文化生活搭建了多樣平臺,讓他們逐漸融入城市的主流文化中。
二、消除社會排斥,建立和諧共生的文化氛圍
城市市民將新生代農民工劃為“二等公民”,對新生代農民工懷有偏見和歧視,而新生代農民工在被排斥之下,其交際圈比較封閉,這使得城市市民和新生代農民工產生很深隔閡,造成新生代農民工難以完整接受城市文化,形成市民應有的規范和法制觀念,產生不同程度身份、文化認同危機,成為潛在的犯罪動因。
(一)促進城鄉文化互動,實現城鄉文化觀念融合
農村文化具有較強的封閉性、傳承性,相對而言傳統的文化保留較多,與現代文明存在斷層,所以,作為現代文化的代表城市文化與農村文化存在“隔膜”,當從農村走進城市中,遭受如暴風雨般的文化沖突沖擊。除此之外,文化上的不理解導致城鄉成員之間存在誤解。在新時期促進城鄉文化互動,通過開展城鄉文化結對交流活動,讓農村文化接受城市文化的輻射,接受與植入新因素,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素質,加強其接受城市文化的能力,減少城鄉文化之間的沖突,并以文化交流為平臺,拉近城鄉成員之間的心理距離,促進相互理解,助改變彼此的偏見,特別是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偏見。
(二)以社區為平臺構建暢通的溝通渠道
依托社區的凝聚作用,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積極引導新生代農民工封閉型的交際圈,與城市居民通過活動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減少雙方的誤解,同時使新生代農民工避免因交往的狹窄而不自覺地受到不良影響,特別是犯罪亞文化的傳播和侵蝕。
(三)發揮大眾傳媒強大宣傳功能
大眾傳媒具有文化傳遞、溝通、共享的強大功能,已成為文化傳播的主要手段。通過對大眾傳媒進行積極正面的輿論引導作用,能深入廣泛影響社會大眾的觀念。如深圳農民工街舞團跳上春晚、旭日陽剛農民工組合唱到春晚,中國電視歷史上第一臺全國性農民工春節聯歡晚會——中國農民工春節聯歡晚會等舉辦,借助大眾傳媒的宣傳功能,在展現農民工純樸善良、吃苦耐勞、默默奉獻的優秀品質,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正面宣傳力度,低對新生代民工的“歧視性偏好”,同時也喚起全社會對農民工的重視和關愛,以公眾信息和社會共同認知的話語形式為該群體贏得社會公眾的積極關注和認可,融洽城市與新生代農民工的關系,提升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歸屬感、心理安全感和情感慰藉感,推動其成為具有現代特質城市公民。
三、逐步改革以戶籍制度為主的社會管理體制
當前實行的城鄉二元體制是導致文化沖突,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增加的罪魁禍首,所以要逐步對戶籍制度進行改革,實現城鄉一元化。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2月《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戶籍遷移實行分類政策,即縣級市、地級市、直轄市落戶條件不同,落戶難易程度不同。該通知是對當前現有戶籍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將原來對戶籍限制縮小了一點,首次放開地級市戶籍,工作滿3年可落戶,這為農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光明大道。
除此之外,政府為新生代農民工的市民化提供途徑,切實改進服務形式,逐步破除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定居、教育、社保等政策壁壘,建立新生代農民工的上升通道,使新生代農民工通過自身努力和不斷奮斗,能真正在城市安居樂業,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在此方面,各地政府出臺一系列措施,做了有效的嘗試。如東莞市為了消除對外來員工的歧視心理,將新生代農民工稱為“新東莞人”,真正視為城市主人翁,增強城市親和力。2012年1月4日民政部出臺并公布《關于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社區的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描繪了農民工參與社區生活的“路線圖”。該《意見》明確規定在本社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滿一年以上、符合選民資格條件的農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社區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參加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在廣東中山市對外來人口實行積分制管理制度,它根據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綜合考慮流動人口在城鎮當地的連續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投資規模、納稅額度、獲獎等級、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積分登記,累積達到一定積分額度即可申請享受相應水平的公共服務。東莞成立了新莞人服務管理局,每個鎮都有下設機構,為新生代農民工的訴求表達提供渠道。潮州開始建立外來人員利益訴求表達及優秀外來人員激勵機制,通過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及正常增長機制,開展優秀外來人員的表彰工作,評選各類優秀外來人員勞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激發外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重慶市盡量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在居住方面困難,通過適當補貼,鼓勵街道、社會單位和集體將存量房、閑置房改建為適合農民工租住的“陽光公寓”、“民心佳園”;允許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等。
四、健全法治,完善各項法律制度,發揮法律調和作用
法律是文化的一種,在法律的冷峻之中植入人性的溫存,就如同用激光代替鋼制手術刀修復行為者偏離秩序的意志觀念。減少社會的痛苦。一切法律的應有之義,就是對包括新生代農民工在內的所有社會弱者提供更多的保護和人文關懷,“將他們與城市居民一視同仁,給他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和城市居民待遇。尤其在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公共醫療衛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給和分配上”。
在立法上,要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政策要求,從法律上清除對新生代農民工不合理的規定,避免法律保護制度的“規范軟化”,這就要求修改法律條文里對新生代農民工不合理的部分。2011年7月1日起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方面特別對新生代農民工進行了特別的規定,被認為是有效地針對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辦法,使得新生代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權益得到具體化。完善對農民工保護的相關法規,如從法律層面制定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時增加對欠薪逃匿等惡意拖欠工資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修訂《建筑法》時加大對拖欠工程款的懲戒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拖欠工資問題,規范工程轉發包行為。制定出臺《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子女上學、文化權益三大核心問題納入法規,在法律層面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
在執法上,加大政府部門的執法力度和執法的效果;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等缺乏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權益的違法行為,在工地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如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導、先行墊支、通過資產變現進行補充的欠薪應急周轉制度;推行建設領域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銀行制度;欠薪信息納入銀行誠信系統等等。
一、社區
“社區”最早出現于拉丁語,德國的社會學家滕尼斯最早將社區應用到社會學的研究中。20 世紀30年代初,由先生翻譯滕尼斯的著作時翻譯過來的,逐漸被學者引用并流傳下來。近年來,我國很多學者也開始對“社區”進行重視,“社區”一詞在我國學術界學者觀點諸不相同,但在構成社區的基本要素上認識還是基本一致的,學者大都認為一個社區應該包括一定數量的人口、地域、設施、文化、組織,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二、社區與中國社會保障社會化的關系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現了將“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的理論假設。“社會人”的概念在當時是欠缺的。政府將社會人由誰來管、以什么主體為依托來進行管作為首要的問題考慮?!吧鐓^人”的概念因此產生了,“行政社區”的地位也得到了重視。
20世紀90年代后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使社會承擔了數以萬計的下崗、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原有的以“單位”體制構成的社會組織逐漸喪失了本來的作用,使社會管理在許多領域沒有了可以依托的承載體。這些群體形成了中國首批“社區人”群體,行政社區的作用開始被國家和社會重視,自此被正式推上社會政治舞臺。20世紀80年代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對城鄉老年人實行社會撫養照料成為居民新的愿望,社區養老服務將成為今后中國養老服務的一種主要模式。
三、社區在社會保障中的功能作用分析
(一)服務功能
社區服務是社區保障建設的重要內容。社區在社會保障層面提供的服務可以分為:向全社區居民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和向社區特殊群體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社區向全體社區成員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包括:社會保險待遇的發放、退休職工的社會管理、老年人的社區養老、社區醫療服務等;在社會福利方面提供便民設施、社區志愿者服務等;在信息服務方面主要提供政治、經濟、文化等與居民生活相關的信息。社區通過多形式的傳播渠道,對政策上情下達、將居民的需求下情上呈,為社區居民提供社會保障及其他方面的信息服務。社區可以通過網站、告示欄、宣傳欄等方式及時向居民宣傳黨的政策方針,尤其關于社會保障方面的信息;社區及時為居民提供就業信息、培訓和咨詢等服務;向居民公開社會保障對象的申請資格條件和待遇發放要求,提供社區及本地區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及其服務項目等信息。
社區向特殊群體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包括:失業登記及失業金的發放,就業指導、培訓和安排就業,計劃生育相關工作等;社會救助方面負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記、審核,社區救助物資的征集及發放,災害救助和社區互助等服務;社會福利面主要包括對福利對象的救助、服務,殘疾人社區康復等;社會優撫方面則包括對優撫對象的照顧、擁軍優屬等。我國城市在社會保障社區服務中的經驗較為豐富,先進經驗譬如養老服務、托幼服務、勞動就業服務、扶貧幫困服務、及法律服務等系列經驗。
(二)保障功能
社區在社會保障中的保障功能是指社區對社區居民提供的保障其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所進行的社區管理活動。社區在社會保障中為居民提供的保障功能主要包括: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功能、社區自組織保障功能和托底保障功能。
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是指社區在為弱勢群體提供社會保障服務,滿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同時,為滿足其精神和心理需要、享有的正當權利、社會地位等提供保障服務。弱勢群體一方面自身存在自卑心理,另一方面會受到社會的歧視,在社會中承受的壓力較大。社區能最直接地與弱勢群體接觸,最能了解其心理特點及需求,社區可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反映弱勢群體的需求,幫助其維護自身的權益。
社區自組織保障是指以社區組織為主導,通過社區內部資源的優化整合,為社區居民提供具有社區特色的保障項目。社區可以為居民提供定期的健康檢查、為居民修建文娛中心等。為特殊群體提供特殊保障服務項目,如:建立社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鼓勵社區志愿活動,建立社區互助小組等。社區還可以通過發展本社區經濟來為居民提供補充社會保險及補充社會救助等。
社區托底保障是指社區成員享受法定的基本保障之后,如果仍然生活困難,社區保障中心將會發放托底保障,保證其基本生活水平。社區可以通過整合社區內部資源、社區與社區之間的資源、社區與社會之間的資源來拓寬社區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發放托底保障資金,保證其托底保障功能的發揮。
(三)管理功能
社區在社會保障中的管理功能是指對社會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障項目進行的社區管理。包括對社會保險的對象的社區管理、社會福利的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對象的社區管理等。社區建立社會保障對象檔案,加強社區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力物力管理,積極開發整合社區社會保障所需的各項資源,及時為社會保障對象提供社會保障服務。
(四)安全穩定功能
社區安全關系社區居民的切身利益,社區安全是社區居民最基本的保障需要。目前,我國城市社區主要通過保安執勤、警民聯防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安全保障。面對外來人口增多的形式,一些城市社區專門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為無業人員等特殊外來群體建立個人檔案,并為他們提供就業機會,減少了社區治安隱患。
四、我國社區發揮社會保障功能的現狀及思考
(一)我國社區發揮社會保障功能的現狀
1.老齡人口的社會養老問題迫在眉睫。國家統計局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個百分點。我國在經濟不太發達的情況下提前進入了人口老齡化高峰,這將必然增加我國社會化養老的壓力。城鎮退休人員的養老問題和農村社會的養老問題都將賦予我國社區于重任,加上中國傳統的家庭養老觀念的轉變,社區成為我國社會化養老的重要力量。社區承擔著我國老齡人口的居家養老的重擔,但我國社區的養老能力遠趕不上社會的養老需求,社區養老機構的規模小、服務不規范、不完善,社區醫療機構的規模小、條件差、技術水平有限等現實問題,使得我國社區在現有水平上很難肩負起社會化養老的重擔。
2.社區承擔大量的社會救助工作。自我國政府頒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蓋了全國所有的城鄉,為城鄉所有滿足條件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區承擔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資格審核等工作。一些地區還建立了鄰里互助制度和本社區的社區救助制度。此外,社區還承擔著災害救助的職責,為災民發放救災物資、提供災后慰問、幫助其災后重建工作。
3.社區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服務有待提高。雖然我國各級政府已經建立了4萬多個福利機構,但面對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形勢,社會福利服務仍然不能滿足需求。人口的城市化流動導致的“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已不能滿足老人的養老需求,而我國現有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設施遠遠跟不上老年人的養老需求。一方面,我國老年人福利機構數量不能滿足龐大的老齡人口;另一方面,老年人福利機構的設施及服務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我國福利機構的床位數不到老年人的1%,老年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服務水平較低,整體服務水平有待提高。
4.社區社會保障缺少專業人才隊伍。社區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政策活動中社區承擔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資格審核,承擔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險金的收繳等工作。另外,社區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失業金審核、發放以及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盡管這些措施對救助社區的弱勢群體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社區中的專業人才短缺和專業化技能不高的現象仍不能忽視,且將影響我國社區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我國社區發揮社會保障功能的思考
1.建立完整的社區社會保障體系。一方面明確社區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鼓勵社區在本社區內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區保障服務,既可以減輕政府的社會保障負擔,又可提高社區在社會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應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由社區承擔部分社會保障工作的社區社會保障體系。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其責任主體的作用,制定社會保障制度、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營和給付,并統一領導各項政策的調整;社會負責政策的具體事項操作及落實,為社區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中力所能及的服務,完成政府各職能部門交辦的各項事務。
2.強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隊伍建設。政府和社區應共同努力,不斷優化社區工作隊伍,吸引具有較強專業技能的高水平人才到社區服務。一是要定期對社區工作隊伍進行職業技能的培訓,保證其隊伍的專業化程度;二是要采取積極措施引進優秀高校畢業生到社區社會保障工作崗位上來,并且通過國家財政補貼和社區引進補貼資金等方式,提高人才隊伍的待遇,逐步穩定社區社會保障工作隊伍。同時,也要發揮社會志愿者的作用,擴大社區志愿者隊伍,為社區社會保障隊伍注入新鮮血液。
關鍵詞:社區;社區民間組織;社區建設
中圖分類號:D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6-0219-02
社區和社區民間組織,是社會學和公共管理學等研究領域重要的概念。社區,英語里叫“Community”,是個含義非常豐富的用語,既可指帶有行政管理屬性的一定的地理區域,也可有文化含義和表述?,F在國際通用的社區概念,一般既包含地理上實際存在的人群集中居住的街區,也常用來指具有某種同類文化社會屬性的人群的聚集地或共同體,如獨身者社區、藝術家社區等,有時還可以用作虛擬的空間,如網絡社區、游戲社區等等。在中國,社區一詞一般強調行政管理屬性,多用于地理概念,指的是現實生活中人群居住生活的街區或居民住宅區。
社區,最早是作為社會學概念提出使用的。在西方最早使用社區概念的是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1887年滕尼斯在《社區與社會》一書中認為,“社區”是指那些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同質人口組成的關系親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撫、富有人情味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共同體。滕尼斯最初是把“社區”作為一個同“(現代)社會”相對的概念提出來的,對其內涵做了實際的限定,他所指的“社區”主要是傳統的農村村莊,強調的是傳統社會里民眾間那種密切休戚與共的社會關系。正是由于滕尼斯“社區”概念最初的局限性,使“社區”概念的界定在學術界一百多年來一直存在著歧義和紛爭,滕尼斯后不斷有學者對社區概念進行發展詮釋,有的從社會互動、有的從文化理論、有的從空間理論等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研究場域來界定社區,形成了形形的社區概念。1955年,美國社會學家喬治?希勒里統計總結了95種社區定義;到1981年時,美籍社會學家楊慶統計發現,有關社區的定義已經增加到140多種 [1]。不同人對社區概念有不同的強調和使用,如滕尼斯最初主要是從人際關系角度來強調“社區”社會的特征和使用這一概念的,韋伯強調“共同體”(即社區)中參與者社會行為取向具有共同的主觀感情基礎 [2],美國社會學家帕森斯則認為“社區”作為居民劃定地理界限的居住區,應當以一個固定的位置和居民之間的相互社會作用為主要特征[3]。可以說,后來不斷發展的社區概念含義已與滕尼斯最初的社區用語相去甚遠。
社區作為有一定地理范疇的居民居住區,其目的是使居民形成一種與居住其間的小區相關的共同認同,大家擁有某些共同利益和需求,通過發展一種團結互助、彼此合作的關系,在自愿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和滿足大家一些共同的利益和需求。所以從功能定位上講,社區主要是社會自治單位。中國負責基層社區建設工作的民政部門曾明確中國基層社區主要的職能目標定位為以服務居民為目的的自我管理的組織。2000年《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文件把社區定義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但有西方學者認為,嚴格真正自治意義上的社區在目前中國還不存在[4]。從社會學上來講,社區一般包含三個方面內容:(1)一定的空間,這個空間擁有一定數量的居民;(2)一定的社會關系,即行為者在有限空間內的各種社會關系;(3)一種功能機制,即相互鄰里、有共同利益的居民如何進行決策和行動?,F實生活中的社區通常由五個要素構成:(1)一定數量的人口。一定數量的人口是構成社區的主體。(2)特定地理區域。特定的區域是社區得以存在的依托。(3)相對完備的生活設施。相對完備的生活設施是人群得以聚居的物質基礎。(4)居民對社區感情上的認同。社區居民對自己生活居住的社區感情和心理上的認同,是社區存續的情感基礎。(5)有特色的社區文化 [5]。當前中國城市社區主要有以下類型:(1)老住宅區。這類住宅區以前往往從屬于“單位”,如一些破產改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等。(2)開發商興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區。(3)其他混合組成的小區。
民間組織,國際通行的稱呼是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即非政府組織,民間組織是中國的叫法。民間組織一般具有志愿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等特點,非營利性是其本質屬性,所以也叫非營利組織。中國政府最初使用社團、社會中介組織等稱謂,后來發展到使用民間組織這一正式概念。在中國當前,官方規定的民間組織形態有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在中國,民間組織的行政主管部門是民政部及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目前中國對民間組織官方實行的統一管理方式是雙重管理體制。
社區民間組織是民間組織中的一部分,其含義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廣義的社區間組織泛指在社區地域范圍內開展活動的各種民間組織,包括社區內民間組織和在社區活動或活動涉及到社區領域的民間組織;狹義的社區民間組織則是指在限定的街道、社區內成立的,以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為目的的,從事經濟、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環保、慈善等活動的民間組織。廣義的社區民間組織概念幾乎可以泛指各種城市民間組織,因為幾乎所有城市民間組織的活動都會直接或間接涉及到社區(或社區居民)。
社區民間組織作為民間組織的組成部分,除具有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志愿性等民間組織的共同屬性外,還具有以下一些特點:一是鮮明的社區性,即社區民間組織產生于社區,服務于社區,活動于社區,具有鮮明的社區性。二是一般規模較小。社區民間組織一般是由本社區的居民或單位組成,其本身往往對成員人數、組織機構沒有特定要求,對活動資金要求不多。三是影響相對小?;谏鐓^民間組織的上述兩個特點,其影響相對于全國性或其他地方性較大的民間組織來說較小,一般只及于本社區。四是整體數量龐大。關于社區民間組織的準確數量,中國目前還沒有進行過全國范圍的調查,沒有正式的統計數字。根據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的統計數據,截至2009年底,全國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數量約43.1萬個,其中社團23.9萬,民辦非企業單位19萬,基金會1 843家 [6]。但據有關專家估計,在中國未正式登記注冊的“非法”民間組織數量驚人,遠遠大于官方統計數字。從社區民間組織的自身屬性和其現實狀況來看,可判斷未經登記注冊的社區民間組織數量會更大。根據上述分析,可以說中國整個社區民間組織數量會非常龐大[7]。
社區民間組織一般可按照服務性、群眾性和專業性來劃分,目前中國城市社區民間組織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社區民間社團。這是由社區居民自愿組成并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按其功能又可分為利益維護類、情趣文體類和公益類等不同的形式。比如權益類社區民間社團有業主委員會、社區法律援助中心、社區婦女兒童保護協會等組織,這類組織的目的主要在于表達和維護社區內某一類成員的合法權益;情趣文體類社區社團如文體協會、書畫協會、攝影協會、社區票友隊、健身武術隊、老年文藝表演隊等;公益類社區社團主要包括社區志愿者協會等。二是社區民辦非營利服務組織和機構。社區民辦非營利服務機構是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滿足社區居民特定需要的非營利機構。目前中國的社區民辦非營利組織主要有社區托老所、社區敬老院、社區公共活動場館、社區公益服務中心、社區公益服務站等組織形式;其他還有為社區一些特殊群體如殘疾人、優撫對象、“低?!奔彝サ忍峁┓盏拿耖g組織等。隨著中國城市社區建設和居民需要日益多元化的發展,社區民辦非營利組織將進一步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并根據社區居民的服務需求自主開展服務和運營 [8]。
社區是當代城市的基本結構,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近年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進程的深入帶來中國社會深刻轉型和經濟社會形勢快速發展,社區逐漸成為城市生活和城市管理的主要載體,成為城市居民安身立命的大本營;人們對社區的要求越來越高,對社區越來越依賴。伴隨中國城市社區的快速發展,中國的社區民間組織也迅速發展壯大,整體數量快速增加,日益成為中國城市居民社會生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成為和諧社區建設和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力量。社區要和諧,首先要考慮居民的需求是否得到滿足,生活是否方便。社區民間組織因為具有社區性、民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志愿性、自治性等特點,可以承擔社區某些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提供良好服務,滿足居民需要。西方發達工業國家社區建設和民間組織發展經驗表明,社區民間組織在滿足社區居民的多樣需求、緩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區自治等方面具有一些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使社區民間組織在滿足居民日益個性化的需求、提供公共服務、參與社區治理、促進社區建設等方面可發揮重要的作用,成為政府社會管理的重要幫手,是和諧社區建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當前,中國正努力構建“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管理體制格局,在政府職能轉變、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服務功能社區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趨勢越來越重等大背景下,社區民間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社區公共治理,提供服務,滿足社區居民需要,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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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疏附縣 農村 剩余勞動力 轉移
疏附縣通過一系列措施,積極推動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結構轉變,加大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培訓力度,逐漸建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支撐體系和服務機制,農民收入結構發生明顯變化,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成為疏附縣農民就業和增收的新亮點。
一、疏附縣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現狀
疏附縣地處帕米爾高原東麓,塔里木盆地西緣,毗鄰喀什市。全縣總面積3162平方公里,耕地面積60萬畝,人口33.3萬人,其中農業人口29.8萬人,農業勞動力18.7萬人,是一個以穆斯林維吾爾族為主的多民族聚居區,維吾爾族占全縣總人口的98.12%。2012年,全縣轉移輸出農業富余勞動力8.0255萬人次,勞務創收5.424億元,人均勞務收入6758.5元,人均勞務收入已占農民人均收入的40%,成為促進農民增收、農村富裕的重要渠道?!白叱鲆粋€人,省下一口糧,賺回一筆錢,富裕一家人,影響幾代人”的觀念已在疏附縣深入人心。
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從轉移方向上看,有去疆外發達城市的,也有在疏附縣本地、喀什或疆內其他地州(市)的;從轉移產業上看,有去兵團農場拾花的,也有去工廠務工、經商、建筑、餐飲業服務等二、三產業的;從轉移時間上看,有幾個月、幾年不等的長期外出,也有短期季節性流動;從轉移效果看,轉移就業的經濟收入要比在家務農收入更高,工資性收入在農民增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應。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自發外出、經紀人帶動、政府組織務工等幾種方式。
二、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由于疏附縣非農產業化低、農村勞動力素質低及制度和體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存在的問題較多,轉移的步伐緩慢。
1、特殊的區情延緩了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疏附縣維吾爾族占全縣總人口的98.12%,目前約有29萬維吾爾族人生活在農村。由于他們的市場經濟意識淡薄,擇業就業觀念落后,擇業方向單一,固守本土的觀念深厚,因此難以適應當今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發展要求。另外,穆斯林群眾的宗教氛圍和宗教意識濃厚,他們在飲食、信仰、生活習俗等方面的特殊性,影響了其向異地的轉移,尤其是向內地沿海發達城市轉移就業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加之很多農村勞動力因語言障礙的限制,造成和當地人的格格不入,甚至因一些誤解而帶來嚴重后患。
2、城鄉勞動力市場發育不健全,延緩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還存在一定的自發和無序流動狀態,政府層面還難以對當地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數量、質量、轉移愿望等信息進行準確的統計和調控。目前,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這種半無序組織形式,反映出當前疏附縣農村勞動力市場建設的不完備。
3、農村勞動力綜合素質低,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
根據2012年疏附縣的統計資料顯示,疏附縣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文化程度以初中及以下為主,轉移剩余勞動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54375人,占轉移人口的92.6%;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4345人,僅占轉移人口的7.4%。資料還顯示,疏附縣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中有35232人未參加培訓,占勞動力轉移總數的60%;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培訓勞動力為23488人,占40%。這樣的勞動力素質難以滿足許多崗位對知識、技能的需要。
4、產業結構不合理,非農產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弱
2012年疏附縣第一產業比重最大,占GDP的60%,均高于自治區和喀什地區平均水平,傳統的農業生產在國民經濟中仍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拉動縣域經濟增長的主要途徑。由于疏附縣工業企業偏少,商飲服務業發展緩慢,比重只有40%,二、三產業推動國民經濟增長的能力弱,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弱、空間窄,導致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被土地束縛,滯留在農村,很難脫離土地轉移出去。
5、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監管力度不夠,侵權事件時有發生
當前,農民工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不同程度的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主要包括:企業強制加班加點超時勞動、拖欠克扣工資、參保率低、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和衛生條件差、安全缺乏保障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也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處理,這些都導致了疏附縣農村勞動力難以有效轉移出去。
三、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對策建議
加大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是疏附縣政府快速增加農民收入,構建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最大限度地促進和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對于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有效緩解當前“三農”問題所帶來的經濟社會矛盾、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加快發展區域經濟,拓展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渠道和空間
農民轉移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質量,而區域經濟平穩發展能為勞動力轉移提供一個有序轉移的良好環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我們認為,拓展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渠道和空間,一是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實現就近就地轉移。農村的第二、三產業主要集中于一些傳統、低水平的基礎建設、交通運輸和商業餐飲服務業上,一些急需的新興二、三產業發展嚴重不足,發展的潛力還很大。因此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大力拓展農業就業空間,仍是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子。二是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F階段,疏附縣應重點搞好農村市場建設,包括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村資金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逐步建立起體系完備、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的市場結構。同時,把交通運輸、通訊、農村金融保險、信息服務、技術服務等作為發展的重點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加快城鎮化的重要渠道。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立足本地資源優勢,加快發展以農產品初加工和建筑為主的第二產業,發展以商貿物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餐飲服務、教育培訓和文化娛樂等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形成合理的規模和結構,為農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應是一條便捷可行的途徑。
2、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教育與培訓,增強勞動者的競爭力
切實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方面的工作,積極開發農村勞動力市場,把農村勞動力培訓成熟練掌握各種職業技能的勞動者,促進勞動力轉移由體能型向技能型轉變。在這方面我們要做的工作為,一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整合各種培訓資源,因地制宜、多形式、多層次、分類別開展以紡織、縫紉、制鞋、民族樂器制作和烹飪、餐飲客房服務等為主的專業性和實用性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技能。鼓勵各類培訓機構主動與勞務市場、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靈活設置培訓專業,開展“訂單式”、“定向性”培訓。二是開展引導性培訓。應重視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法規、組織紀律、城市生活常識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和軍事化訓練,增強轉移人員的適應能力。三是充分利用農閑時間,抽調農業技術人員到農村集中授課,培養農業技術骨干,發揮其帶動和示范作用,將農業實用技術普及和推廣開來。四是妥善落實培訓資金。政府應設立農村勞動力培訓專項資金,用于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培訓、職業介紹等各項補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到農村勞動力培訓中來,從而形成以財政投入為主、企業資助、社會捐贈和個人負擔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
3、發揮政府職能,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
引導和組織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促進農民轉移就業,增加農民收入,是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中的大事。在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開發問題上,政府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應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市場失靈”的地方,解決市場所不能為的事情。具體說一是規范和完善勞動力供求信息收集、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勞動力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制度等,允許勞動力自由流動,形成市場導向、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上崗的就業機制。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涵蓋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服務與培訓在內的社會化就業服務體系,開展形式多樣的勞動就業中介組織,幫助農村勞動力對轉移成本、收益、風險做出正確判斷,避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盲目轉移,減少轉移的個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三是認真做好外出務工人員的跟蹤服務,及時掌握外出人員的流向、從事職業、工資待遇等,設立外出務工人員救助中心,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四是在外出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工作站,以協調當地政府、企業與外出人員的關系,配合當地政府做好計生、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監督。
4、改革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制度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由于費率過高、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難,不適應農民,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體系。在社保政策的建設過程中,既要承認差別,又要兼顧外出務工人員與當地居民的雙方利益。具體首先要根據農村剩余勞動力職業流動性強的特點,建立新老政策能銜接、高低社保上下可溝通、內外異地可轉移的外出務工人員社會保障體系。其次,要從建立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的需要出發,將外出務工人員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從根本上改變與城鎮就業競爭的劣勢地位。再次,應按照公民權利平等、制度統一的方向,建立適合外出務工人員特點的過渡性養老保險制度、應急救助基金等,形成公共服務全覆蓋,以更好的滿足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子女上學、就醫、居住的基本社會需要,從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制度性保護。
綜上所述,現階段有效實現疏附縣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是關系疏附縣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和促進新時期實現城鄉統籌和諧發展的重大舉措,其離不開政府的引導和管理,而如何發揮政府的主導優勢,探索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有效途徑,確保農村剩余勞動力在產業結構方面的合理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是我們需要繼續探索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1] 魏曉柳:新疆少數民族勞動力轉移及對農民增收的影響研究[D].湖北:華中農業大學,2010.
【關鍵詞】 農村社區 老年人 精神贍養 困境 對策
一、目前我國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困境的原因分析
所謂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晚輩)對被贍養人(長輩)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使被贍養人從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溫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倫之樂。它要求贍養人關心體貼被贍養人的生活,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贍養人的心理,與被贍養人溝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處理相互關系中對被贍養人采取誠悅的態度、恰當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愛老,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
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的贍養內容不斷發生變化。在社會養老、醫療等基本社會保障開始實行后,農村社區老年人的物質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證,他們對子女在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有了一定程度的減少,他們開始更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慰藉。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漠視、侵犯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的行為大量存在,它們給老年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境。
1、子女離家打工,無暇照顧父母
由于現階段城鄉之間的差距,農村的中青年人向往大城市的現代工作與時尚生活,他們放下農具離開了自己祖祖輩輩的生養之地,攜妻帶子進城打工經商或就讀,把父母丟在原籍變成了“留守老人”。由于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迫于崗位競爭壓力,使得屬于弱勢群體的他們難以顧及在農村的父母,和老人相聚談心交流的時間越來越少,老人的孤獨感也隨之增強。據調查,外出子女9―12個月才回家一次的占59.4%,而1年以上才回家一次的達21.3%,有些人甚至幾年都不回家。62.9%的外出子女回家停留的時間少于半個月,54.7%的老人與外出子女的通話時間通常不超過3分鐘,46.9%的老人半個月以上才和子女通話一次,還有10.0%的留守老人與外出子女之間并無任何聯系,代際情感溝通和互動徹底中斷,這種狀況對于老年人特別是老伴已經故去的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他們常常在孤獨、寂寞、思念中憂郁成疾。許多空巢老人長年累月生活在“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的狀態,相對生活在繁榮市景、有良好生活與娛樂設施的都市老年人來說,他們的晚年更加落寞、單調、凄涼,更加需要社會、子女的關注與關心。
2、農村家庭小型化,“重小輕老”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計劃生育的普及和觀念的改變,農村家庭人口在減少,居住條件不斷改善,有越來越多的獨立活動空間和自由,傳統的大家庭聚居方式已經不適應人們的需求,我國農村的家庭正趨于小型化。兒女成家之后,離開父母到城鎮、市區或國外去自立門戶,只留下老人獨守老宅。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情景基本上看不到了,在鄉村,老人雖然住在寬敞的大房子里,但缺乏當年的快樂與幸福,沒有兒孫們的喧鬧,生活漸漸變得無聊、呆滯,老人們在歲月的流逝中慢慢變老?!痘橐龇ā返纫幎烁改赣刑酵优臋嗬c義務,這是一條十分人性化規定,探望可以加強父母與子女的交流溝通,對于感情的培養十分有利,在愛的氛圍里孩子能健康正常地成長;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必須有探望父母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單向而不是雙向的,一些中青年夫婦“重小輕老”思想嚴重,“厚幼而薄老”十分普遍,尊老不足,愛幼有余,他們非常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將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向子女傾斜,對孩子是無微不至,關愛有加,但對老人的冷暖需求卻往往不聞不問或敷衍了事。
3、家庭關系緊張,導致贍養出現障礙
現實家庭生活中,導致贍養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有的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間,因分家、土地承包等恩恩怨怨相互糾纏,怨恨父母偏心;有的家庭婆媳因一些家庭瑣事引起紛爭,產生摩擦沖突,兒媳婦拒不贍養甚至阻止丈夫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家庭成員倫理素質低下,他們推卸責任,只知向父母索取,卻不愿盡“反哺”義務。當年老體衰的父母連最低的收入也難以保證時,許多子女把他們當作“包袱”,產生嫌棄的心理,因而把老人當做家庭負擔加以拋棄。
4、偏重物質贍養,對精神贍養重視不夠
在現實生活中,“精神贍養權”為人們所忽視,農村子女普遍忽略了對父母的精神關懷,重物質而輕精神,把贍養義務片面理解為物質供養,卻很少看望關心老人,嚴重忽略了老人們的“精神養生”。他們不屑與父母對話、溝通、安慰,代際情感交流缺乏,不愿回到落后的農村老家,只在逢年過節時才匆忙回家一趟,其他時候連人影都看不到。老人們感嘆與子女們見面的時間越來越短暫,次數越來越少,他們有心里話沒處述說,有時間沒事可打發,高興的事情沒人與之分享,痛苦的事情沒人與之分擔,這樣的老人很可能出現抑郁癥狀,覺得生活沒有意思并產生悲觀情緒,有的甚至會產生自殺行為。其實老人晚年生活中最缺乏是聽眾,他們渴望被理解被關注,最怕的也不是挨餓受凍,而是精神的寂寞孤單。子女應該加強父母交流與溝通,或“常回家看看”,幫助父母做點家務,讓空巢老人感到親情的溫暖,防止產生被遺棄的感覺。
5、年輕一代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兩代人共同語言減少
隨著整個社會生產力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村子女到城市里生活,成為城市里暫住或永久居民。作為“城里人”,子女們接觸了過去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新事物,有了新交往圈子,視野開闊了許多,逐步接受了城里的生活方式,其心理、習慣、生活有了較大的改變,在思想觀念、文化素質、工作目標、價值標準以及人生態度等各方面與鄉村漸行漸遠。而老人故土難離,不愿離開熟悉的鄉土人情,仍生活在農村相對封閉的環境中,沒有適時調整自己,接受新事物慢甚至是原地踏步,其認知還停留在原先的階段。特別是農村留守老人的文化水平整體很低,57.5%的留守老人為文盲,34.5%的留守老人只有小學程度;又由于年老體衰,精力減退、活動大大范圍減少,他們對社會上發生的新鮮事情知之甚少。老人與子女生活在兩個不同的環境中,兩代人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出現了較大的差異甚至沖突, 共同語言逐漸消失,無法傾聽其心聲,雙方對彼此的內心世界知之甚少,對對方聊天的內容不感興趣,子女和父母的理解與對話日趨減少。
6、社區文化生活匱乏,造成老年人心里郁悶無處排遣
農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單調,農村社區各種組織對老年人精神贍養的重視不夠,許多領導認為家庭贍養只是家務事,沒有采取措施來彌補家庭贍養的不足,對缺乏能力的農村老年人沒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多數農村社區因缺乏資金等致使老人的活動設施很少甚至沒有,針對農村老年人的服務項目日趨邊緣化甚至于消失了。農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沒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對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的資金、人力支持力度遠遠不夠。諸如能為老年人提供幫助的志愿者隊伍等社會組織多活躍在城市,很少能深入農村社區開展工作,沒人去組織農村老人開展娛樂、健身等形式多樣的老年文體活動,也沒有人鼓勵、引導農村“空巢老人”走出家門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增加老人與社會的接觸,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沒有人去疏通老人在子女外出時產生的孤獨感、心理壓力及其他消極情緒,其負面效應長期積郁于心,很難得到及時宣泄,其健康和幸福感因此受到損害,農村老人抑郁癥已經開始成為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
二、農村社區老年人解決精神贍養困境的方法
針對農村老年人在贍養中出現的新問題,國家、社會、家庭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策略和關愛行動,未雨綢繆,做好預防工作,提升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的質量。
1、加強立法,完善精神贍養的制度
精神贍養在我國法律中已有所體現,但在實踐中,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還不夠完善,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精神贍養的條文與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钡煞ㄒ帉τ诰褓狆B是寬泛的原則性規定,遠不夠系統與完善,適合農村實際情況的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基本是空缺,對于如何履行違背精神贍養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審判之后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還都是空白。在人們看來,精神贍養更多地屬于道德范疇而不是法律義務,我們應該加強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的立法工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我們可以在這個法律中增加相應的內容,規定精神贍養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及其救濟方式。重視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功能以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的道路上邁出堅實的一步,進一步完善對老年人的權益保護。
2、加快農民致富速度,從源頭上治理贍養問題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農業、農民問題是關系社會穩定、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大局。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出臺了大量解決“三農”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振興“三農”,農業得到加強,農村得到發展,農民得到實惠。但由于受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不高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一些農村并沒有完全擺脫貧困,而物質基礎的薄弱往往制約精神贍養。許多農村老年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后無固定生活來源,只能靠兒女贍養,而子女本身生活都十分困難、自顧不暇,想要贍養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貧困的現實使物質贍養得不到保證,精神贍養更難以落實。因此,生產力發展是新農村建設的中心環節,借以從源頭上徹底化解贍養問題,徹底擺脫農村貧窮的面貌,為解決精神贍養打下良好基礎。政府要做好空巢老人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的維護工作,對于符合救助或低保條件的空巢老人,政府部門要及時把他們納入救助對象,提高老人的經濟水平,不給子女以沉重負擔,從而減輕老人的心理壓力。
3、擴展宣傳深度與廣度,提高群眾精神贍養意識
要把精神贍養落到實處,就須在全社會特別是農村社區大力宣傳、倡導精神贍養,多提倡符合時代要求的“孝道”,使精神贍養深入人心,喚起其兒女知恩、感恩、報恩的意識并傳承下去。目前迫切需要加強傳統美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規的教育,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營造和諧、美好的晚年生活軟環境。各級政府和相關組織應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徑多層次的有力措施,廣泛開展贍養知識宣傳,將普法工作深入到廣大農村,使農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讓農村老年人明白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精神贍養的先進典型人物進行表彰,在訴訟活動中應加強對當事人的宣傳、教育工作,使贍養人自覺自愿履行贍養義務。對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確實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復雜的多,麻煩的多,在這方面,依靠法律的懲罰,也許遠不如輿論的壓力和贍養人所在居委會、單位的批評與教育更有效,它能在內心深處給子女一種道德鉗制和心理省察,反省自己的行為,消除隔膜,理性處理好父母子女的關系,加強婆媳之間的溝通包容。
4、注重民間調解,讓精神贍養落到實處
精神贍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溝通、慰藉,強制執行往往對于解決糾紛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民間調解是目前解決精神贍養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當老人的精神贍養請求遭到拒絕時,他們根本不會去狀告自己的子女,因為這樣會損毀子女的名譽。老人們往往請求有關親戚、左鄰右舍做“和事佬”,或請求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委會予以調解。贍養案件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一般系親子關系,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會走上訴訟路,解決此類糾紛的最好辦法還是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雙方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理解,以和為貴。因為一旦矛盾激化,判決下來老人勝訴,卻有可能使本來就緊張的家庭關系變得更加不可調和,親情遭到破壞,老人是贏了官司,卻輸了情感,精神上會受到更大的傷害,訴訟的最終目的并未實現。親屬、左鄰右舍、單位、村委會往往對當事人間矛盾的前因后果有較多的了解,解決問題往往能對癥下藥,他們的居間調解,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緩和雙方的矛盾,對精神贍養的實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贍養老年人有利。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贍養案件時,也應當認真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為農村老年人化解后顧之憂。金錢能執行,但感情執行不了,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體現人文關懷和親情審判的特點,作出有利于改善當事人關系的裁判。
5、充分發揮社區組織的作用,更好保證精神贍養的實施
要解決農村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光靠家庭是不夠的,還應當發揮當事人所在村委會等社區組織的作用。首先,他們可以引導村民在制定村規民約中加入精神贍養的內容,督促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有的地方已經走在前面,例如杭州市余杭鎮中南村推出一種新型的農村家庭《贍養父母協議書》,將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和子女的贍養關系用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并將“精神慰籍”寫入了贍養協議。該協議書由村委會統一制定,上面明確了子女對老人的供糧方式、安排居住、醫療待遇、生活費用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贍養細則。“是否經常聯系、看望或關心;是否節日團聚;是否參加各類活動”等,都寫在贍養協議中。其次,有關社區組織要積極培訓老年活動中心的組織者,進一步加大對農村老年活動基地(中心)的投入,為老年人創造一個相互交流、娛樂休閑健身的場所和機會,增設各種文體項目,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村老年人對文體活動的需求,豐富農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讓干了一輩子農家活的老農們老有所用、老有所樂,從中尋找精神寄托。再次,組織老年人幫扶互助小組,大家坐在一起,說說心里話,增長知識,獲得信息,相互慰藉,相互照料,遇到煩心事自行調解,出現緊急情況可以及時發覺。最后,有關組織要加強精神贍養糾紛的監督、引導、調解,加強對關系農村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調研;并倡導志愿者以及其他個人、團體等社會力量走出城市,積極下鄉,為農村留守老人提供心理服務等。
6、運用行政刑事處罰,監督精神贍養的實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地區尊老、敬老、孝順父母等傳統的倫理道德受到了一定沖擊,子女不孝、不養、“重幼輕老”的現象逐漸增多,很多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在精神贍養方面出現的問題表現主要有:子女運用毆打、捆綁、禁閉等手段暴力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經常以打罵、凍餓等方法,對老年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折磨等虐待行為;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對老人拒絕撫養,甚至遺棄。這些行為是嚴重與精神贍養相違背的,我們在教育、譴責的同時,公檢法機關應當堅決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糾正、制裁,追究屢教不改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特別是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擴大精神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應,基層法院應開通農村贍養案件的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并積極給予老人訴訟費減、免、緩等有力的司法救助。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影響力,可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對那些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予一定的刑事制裁,判處一個人,教育一村人。
(注:本文系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農村社區老人精神贍養困境之原因及解決方法”課題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09B0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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