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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的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衛生、公安、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或者個人開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廣告標志、夜景燈飾、公共環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交通、照明、燃氣、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明確責任,經常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堆放和搭建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超過批準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時,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破舊、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飾。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五條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內建筑物的窗外、屋頂、平臺、陽臺外,不得懸掛、晾曬、擺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各類招貼物應當在公共揭示欄上招貼。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公共揭示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按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查證屬實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門,由通信管理部門中止該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第十八條對臨街建筑物進行外墻面裝修、門窗改建,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手續,并做到工完場清。違反規定,擅自裝修、改建不影響城市容貌的,責令補辦審批手續,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影響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復原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非廣告的電子顯示屏、實物造型、充氣模型、空中飄浮物等戶外設施,應當征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小型戶外廣告和宣傳畫廊、燈箱、牌匾、旗、幌等戶外設施,應當征得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設置其他戶外設施的,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禁止在道路及臨街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條幅。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和條幅,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式樣、材料、期限等要求設置,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臨時設置的宣示物和燈飾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設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責令拆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高層建筑和主要道路兩側、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花壇,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夜景燈飾設施。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供電單位對夜景燈飾設施供電,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占、挖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維護施工現場的容貌整潔,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對臨街圍擋的立面進行美化;并及時清運渣土,保持周圍環境的整潔;工程竣工后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違反規定,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或者未對臨街圍擋立面進行美化的,責令改正,并按照圍擋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清運渣土不及時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進行硬鋪裝;施工現場材料、設備、臨時設施應當擺放、搭建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停建工程,應當保持圍擋的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城區運行的機動車、船等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條室外停車場應當保持場地清潔,車輛停放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經營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減少作業對道路交通的影響和對環境的污染。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開挖道路、清疏溝渠、修整綠地等行為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駕駛員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傭他人洗車。違反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組織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散體、流體物料或者垃圾的車輛應當覆蓋、密閉,不得遺撒、泄漏。
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清除輪胎上的泥土,不得帶泥土在道路上行駛。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扣運輸車輛,清除后,返還運輸車輛。
對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滯留運輸車輛,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城區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隨地扔果皮、煙頭、紙屑、包裝物、冰棍桿等廢棄物;
(三)隨地傾倒垃圾、殘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幣等冥品;
(五)隨地潑污水,焚燒落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
(六)隨地便溺;
(七)隨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進行污染公共環境衛生的作業;
(九)其他有礙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六)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整車傾倒的,每車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個體業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責令處理,并按禽類每只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驢、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予以沒收,按家禽、食用鴿每只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家畜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其攜帶者應及時清除。禁止在住宅樓房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或者拆除,并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居民區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或物業企業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承擔清除道路冰雪責任。違反規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務的,責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和收集的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準從樓上拋撒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拉運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由符合資質條件的垃圾處理場(廠)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處置。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三條單位和個體業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和個體業戶負責收集、拉運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拉運。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及時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除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體廢棄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糞便收集和處置的統一管理。
糞便的處理,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的標準。
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有關費用。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主、次干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
第五十一條集貿市場、公園、影劇院、商場、飯店、體育場(館)、長途客運站、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未設置廁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新建、改建居民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教、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劃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新建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標準,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現有公共廁所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條賓館、飯店、商場等場所的公用廁所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五十六條居民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設置,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和管護責任人,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按每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照規劃要求移地新建,并處以公共廁所本體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設施造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衛生費。
城市衛生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清掃服務。
財政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衛生費的收取、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六十條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具體劃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據下列規定劃定:
(一)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人行過街天橋、過街通道,由管護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綠地、道路兩側綠化帶、街心花園,由園林管護部門負責;
(五)集貿市場、攤區,由開辦單位負責;
(六)開發區和風景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灘涂,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飛機場、公共電汽車始發站、停車場、港口、影劇院、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在本條前款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標準,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涉及影響城市容貌認定或者繳納賠償費、補償費、限期恢復原狀、移地新建的,應當通知市或者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做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組織。
第六十六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
第六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行政執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六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或者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對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綜合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依法查處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園林、水利、交通、國土、農林、廣電、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各部門、各辦事處,臨港新城各部門、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度、過錯追究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并教育其工作人員文明執法。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活動。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法確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定并予以告知。
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并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潔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以及本辦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結構,影響城市容貌。確需改變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報市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完好、整潔,對影響城市市容的臨街、臨河破殘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改造或者拆除;臨街、臨河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外立面出現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城市主要街道和重要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門窗、陽臺、空調、遮陽(雨)篷、防盜欄等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窗戶的外側,不得堆放、吊掛、晾曬影響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在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堆放、搭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樓(房)頂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店招、店牌、畫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覆蓋和拆除。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標語牌、地名牌、路標、牌匾、店招、店牌、畫廊、櫥窗應當內容真實合法、用字規范準確、外觀整潔美觀、技術合格規范、設施節能環保,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閑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公益廣告。
第十八條在戶外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在規定的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發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廣告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二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戶外廣告的產權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維修工作。
第二十一條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按江陰市夜景照明規劃進行設置;產權單位應當保持燈光亮化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并保持功能良好,開閉正常;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督促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開展安全檢查,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殘缺、損壞、污染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設施,或者道路附著物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時間張掛、張貼。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圍護,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其色調、造型應當與建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院內空地應綠化,并保持場地整潔、美觀。出現損毀或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清理。
第二十四條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渣土、枝葉等雜物,責任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五條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放置整齊;施工工地應當封閉作業,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周圍環境,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污染環境,渣土應當及時清運,毀壞的城市道路應當及時修復;施工工地應當設置臨時環衛設施,出入口應當硬化處理;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保持駛出施工場地的車輛整潔;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衛設施,平整、修復場地。
第二十六條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兜售物品。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撤除設置的設施。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室內車輛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占道經營或變相占道經營,物品不得亂堆亂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達到《**省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配建環境衛生設施,并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代為建設,建設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并按規定標準重建或者補償后,方可拆除。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以及公共廁所等。
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桶)、廢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布局合理,數量滿足要求,并保持整潔、完好;公共廁所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建立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二條下列地方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一)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及時清運,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二)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籌規劃,定點經營,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經批準的(早)夜市、便民攤點(亭)及流動售貨車、修理攤、疏導性臨時占道的瓜果、蔬菜銷售網點等,應當合理布局,并備有專用垃圾收集容器,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四)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五)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六)其他必須按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批準的時間、路線、方式、地點密閉運輸和傾倒。運輸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潔,不得沿途拋撒滴漏;車輛不得帶泥行駛。
第三十四條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管理;建筑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垃圾袋裝化要求將垃圾收集房納入住宅配套設計,建設單位在住宅建設時必須同時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數額、方式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逐步減少城市垃圾。
城市主要干道兩側和重點地區不得設置收購廢舊物品經營場所。收購廢舊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對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或者廢棄物污染周圍環境。
第三十八條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
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三十九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
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污水經沉淀、除油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條城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犬類和其他寵物、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渣、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文化、衛生、建設、房管、規劃、環保、水利、交通、國土、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以及江陰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四條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關鍵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環衛意識;環衛設施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一項得益于全社會的工作,經濟與環境共同發展已經成為目前城市發展的主要方向。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市在執行相關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后,市容環境衛生與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與經濟發展和市民對環境衛生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影響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1.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的問題
在城市管理和建設中城市市容衛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與城市素質和政府形象掛鉤,集中體現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加強城市市容衛生管理不僅為市民提供了較高的生活環境,而且能創造好的投資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目前大部分城市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做出了較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環衛工作還存在較多的薄弱點,解決這些薄弱點成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必須解決的問題。
1.1環衛意識較差
社會各界的環衛意識較差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最大的障礙,不僅導致自然環境的惡化,而且對市民身體健康產生較為嚴重的影響。部分城市中市民的環衛意識差主要表現在亂扔垃圾、隨地吐痰 、街頭貼小廣告等。從現實情況來看,大城市的環衛意識要強于小城市,城市市民的環衛意識要強于小城鎮居民。環衛意識差延伸到行動上主要體現在對環衛設施的破壞和對環衛工人的歧視上,部分市民不愛護公共衛生設施,不尊重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另外,隨著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其中部分人環衛意識較差,成為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主要力量。
1.2市容環衛建設資金投入不足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資金不足是影響環境衛生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在目前我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制屬于壟斷經營狀態,發揮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建設中需要的所有資金也是政府承擔,政府財政劃撥的資金并未產生任何的經濟效益,而是直接轉化成為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對于企業來說,垃圾處理是一個高投資、低產出的工作,單靠政府的財政補貼,利潤較低,企業不愿意參與,社會資金很少投入到城市環衛設施建設中。而僅僅靠政府財政投資已經不能滿足城市市容環衛設施的建設需要,資金問題成為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提高的障礙。
1.3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不合理
城市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需要的環衛設施和環衛工人也會逐漸增多,雖然各個城市在擴大規模的同時也在不斷增加環衛設施的,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環衛設施與城市發展不協調,究其原因主要與城市整體規劃有關。在城市規劃中沒有考慮城市人員密集度,城市商業網點周圍公廁、垃圾箱等設施不夠,出現如廁難、丟垃圾難的局面。
1.4法律法規落實不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保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重要法規,其中不僅明確了政府機關的職責,而且對市民的行為也做了一定的約束。但是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該管理制度的作用越來越小。作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部分人不懂法、不守法,而政府職能部門在管理中并未按照條例要求進行管理,對本身職責不清楚,各部門角色混亂,出現管理任務不清、職責不明的情況。而對于城市市民個人而言,法律意識較差,不遵法守法,影響執法部門工作情況較多。
2.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制構建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面對的問題較多,要提高管理水平必須要對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清楚了解,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實踐經驗,對目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2.1加強宣傳,提高全體人員的環衛意識
市容環衛事業是全社會共同承擔的事業,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市民的積極參與是有效的保障。因此,市容環衛部門應該以市民需求為核心,征求市民對市容衛生服務的意見。加強宣傳,以輿論推力提高各單位和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通過廣播、報紙、電視等媒體宣傳市容環境的法規知識,街道辦事處要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社會公德,抵制不文明行為。尤其在學生群體中,要從小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2.2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制構建中政府必須要發揮主導作用,首先要改革行政管理機構。在城市中要設立市、區、街道三級市容衛生管理機構,明確責任,精簡層級,配置適應崗位需要的人員,將決策權和執行權分離,形成服務型體系。其次,要推動環境衛生產業化進程,打破壟斷地位,建立開放性的環衛服務市場,通過建立科學的準入標準,吸收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個人進入環衛市場,形成競爭機制,開展公平競爭,競爭機制的形成能促進環衛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最后,政府主導改變傳統的作業方式,在環衛作業中普及機械設備,不斷提高機械化水平,提高工作速度和質量。
2.3加大市容環衛設施投資
政府財政是市容環衛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該種模式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為了進一步促進環衛管理市場的開放性,就要鼓勵各種企業進駐環衛市場,鼓勵社會資金的投入,形成多種所有制的環衛實體和多元化的投入機制。一方面要促進環衛事業單位自身的轉變,其次要大力扶植一些私營企業、個體等實體,與政府共同進行市容環衛管理。市容環衛設施投資主要集中在兩部分,一是要增加垃圾中轉站的建設,方便市民生活。二是要利用投資實現環衛設施的經營,發放環衛設施的管理權,吸納社會資金。
2.4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還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障,政府部門根據衛生管理的薄弱點,補充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市容環衛管理納入到法制軌道上。同時要形成收費價格管理制度,(下轉第30頁)(上接第26頁)規范收費管理,降低成本。在市容環衛管理中要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對優秀單位給予獎勵。另外要建立新聞通報制度,定期對本市市容環衛管理情況向市民通報,形成較好的輿論監督氛圍。
2.5加強協管力度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點多面廣,在管理中要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實現齊抓共管:首先,采用堵疏結合的方式,對違章建筑一律拆除,對不文明行為及時遏制。其次,采用建管合并的策略,對各種市場進行規范,將街頭市場、馬路市場等整頓,以“便民”為原則指定地點進行交易,禁止隨便擺攤設點。最后,采取封閉管理機制,對施工場地進行整頓,實現封閉作業,在工地不得亂堆亂放。
3.結語
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在不斷擴大,環境問題上升為城市發展的首要問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要構建有效的城市市容衛生管理機制必須要不斷提高全體人員的環境衛生意識,加大環境衛生設施投資,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形成市容環境衛生齊抓共管,不斷提高城市衛生管理水平。 [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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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區黨代會精神和10月17日區政府召開的全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環衛工作標準,改善市容市貌,促進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再上新臺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夯實工作責任。各街辦要按照“三位一體”管理機制要求,切實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清掃保潔人員“定人、定崗”工作。要按照“兩人一組、一人一崗、共同普掃、分頭保潔、對手交接”的原則,對每位清掃員編號造冊,一一對應,在道沿上劃出保潔工作區域,明確清掃保潔區域、時間和質量標準,全力提升清掃保潔水平。二是要抓好清掃管理人員配備工作。各街辦要根據轄區實際,從公益性崗位或清掃人員當中挑選出3-5名責任心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同志,專職從事清掃人員的管理工作,隨時巡查,抓好清掃員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清掃保潔人員按照標準和要求完成清掃保潔任務。三是要抓好路段管理人員配備工作。要將環衛所市容環衛管理人員配備在責任路段,對清掃員、清掃管理員和“門前三包”等責任路段市容環境衛生實施有效監管,解決路段環境衛生問題。
二、改進清掃工具。各鎮辦負責在全部掃帚前面加尼龍絲繩,清掃人員作業變掄掃為推掃,避免揚塵產生。
三、切實提高清掃保潔質量。為了進一步提升清掃保潔工作標準,改善環境衛生面貌,促進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如期達到國衛標準,嚴格按照市上要求第一次普掃時間早上5時至7時、第二次普掃時間14:30前、第三次普掃時間19時前清掃完畢,堅持一把掃帚掃到邊,同時延長保潔時間晚上10時。清掃保潔人員上崗時必須身著工裝、佩帶工作牌。
四、切實抓好“門前三包”工作。不斷強化“門前三包”工作。再添措施,加大三包宣傳力度,引導和教育沿街各門店,夜間不得將生活垃圾隨意在店外、人行道、綠籬、樹坑、市政設施、果皮箱周圍堆放,統一放在自備密閉廢棄物容器或單位收集容器內,確保門前、邊角地帶干凈整潔。動員鎮辦干部,分片包干,佩戴標志,督促沿街單位、門店對門頭牌匾、卷閘門、門窗等立面設施和人行道進行徹底檫洗。組織精干力量,徹底取締轄區內出店和占道經營。對出現的“釘子戶”和“難纏戶”,要主動聯合綜合執法局大隊重點打擊。嚴禁在街道兩側、市場出入口設置攤點,堅決杜絕亂批攤位問題發生。
關鍵詞:金融生態環境;優化路徑;政府主導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10.0038.03
一、引言
從廣義上來說.金融生態環境是指與金融業生存、發展相互影響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總和。因其各種因素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使得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成為一項系統工程。金融生態環境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所提出的,經過幾千年的歷史發展和演進,金融已經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和內在邏輯,成為人類社會經濟活動中一種具有自我結構特征和功能特點的“秩序結構”(楊冬梅,2010)。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不僅有利于金融機構的生存發展.更有利于當地禮會經濟的發展,而且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會形成一種良性循環,起到相互促進的效果。如果能夠總結出一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一般性路徑規律,就可以為其他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提供借鑒。
二、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理論研究
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周小川行長首次將生態的概念引入到金融領域,自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
(一)地方政府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的角色和定位
關于金融生態環境的構建,不同學者對影響因素所賦予的比重差距很大。高超(2007)運用因子分析方法對黑龍江省金融生態環境進行了實證分析和評價,他認為在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中要重點建設政府引導的金融生態鏈,同時應將法制和信用建設放在首位;楊冬梅(2010)認為法治環境在金融生態環境中占據著比經濟基礎還要重要的地位,它決定著金融生態環境的發展空間。是影響金融生態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周小川(2004)認為金融生態是指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法律制度環境是金融生態的主要構成要素;徐諾金(2005)等學者認為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政府的作用最為重要;金融生態系統的完善不僅要依靠其自身調節機制作用的發揮.還需要政府的行政服務支持。在我國當前的政治經濟環境下,無論是法制環境建設還是信用環境建設,均需要政府來主導,這也決定了在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政府要起到主導作用。
(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理論邏輯
融資瓶頸一直制約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農村金融體系中。資金需求者――農戶、農村中小企業都面臨著同樣的信用資質:抵質押物少、缺乏標準格式的資產證明、土地的不可流轉、農業的弱質性等等,這些都導致了以盈利為目的、以審慎經營為原則的商業銀行的拒貸、惜貸。但是農村有著特殊的信用評價體系。我國農村是典型的鄉土社會、熟人社會,在這個社會里.由于每個人及其后代都要生存于此,為了使后代在以后交易中減少交易費用,農民表現出了“對家族聲望與個人信譽的極端重視”(王曙光,2006)。對那些家族聲譽高的人,大家一般有較大的信任度,反之大家一般采取回避或謹慎的態度。茅于軾(2006)在山西龍水頭村進行的小額信貸試驗中發現,不良貸款率是極低的,農民是很講信用的。關鍵是如何將這種約束力很強的傳統信用體系引入到我們的貸款機制中.而不能簡單地將不良貸款歸因于農民的誠信問題。這也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一個邏輯起點:充分利用農村特殊的信用評價體系,在此基礎上與商業銀行展開交易,直到滿足市場經濟規則中的“格式”要求。
本文將回顧東營市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的構建過程.并試圖從中尋找到一般規律。
三、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優化歷程
廣饒縣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是從農村開始的,并作為重點內容,先后經歷了“農戶聯合貸款”制度、爭創“金融信用村鎮”、實施“農民文明信用工程”三個階段。1999年下半年,在人民銀行廣饒縣支行引導下,按“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原則,在農信系統推廣了貸款證,同時推出農戶聯保貸款舉措,各村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農戶聯保小組,并簽訂農戶聯保協議。當年共發放農戶貸款證30394本,以貸款證形式發放小額農貸余額37907萬元,貸款收回率為100%。在此基礎上,2000年,廣饒縣率先在全省開展了以爭創“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為內容的“金融信用縣”創建活動。2001年,在當地人民銀行積極倡導和配合下,廣饒縣政府實施了以文明信用資質評定為依據,以優惠放貸政策為動力,以文明信用單位創評為載體,以誠信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文明信用工程”。10年來,全縣累計發放農業貸款305.71億元。
(一)以誠信工程和法制建設為突破口,全面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2008年,為提升全縣整體信用水平,廣饒縣政府召開了大規模、高規格的創建“誠信廣饒”動員大會,開展了“怎樣做一個文明誠信廣饒人”大討論活動,著力打造“誠信廣饒”,形成了人人講文明、個個重誠信的濃厚氛圍。截至2010年末,全縣評定文明信用村378個、信用戶83206戶、信用企業84個、信用工商戶602個、文明信用鄉鎮10個。文明信用工程的實施,為建設金融生態環境示范縣奠定了堅實基礎。
同時,廣饒縣政府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企業改制中不認真落實金融債務、無金融債權保全證明的企業,工商、質監等職能部門在接到債權銀行告知后,一律不為其辦理變更、注銷等手續;銀行與司法部門定期召開維護金融秩序聯席會議.新聞宣傳部門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公開曝光.聯手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了打擊逃廢債務的強大聲勢。2010年末,全縣金融機構案件42起,金額16000萬元,全縣金融機構共依法收回貸款本息18000萬元,執行結案率為100%。
(二)以制度機制建設為保障,促進金融生態環境持續優化
為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廣饒縣政府在2005年出臺了《關于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意見》,對縣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財政稅收、銀行信貸、市場管理等方面給予扶持鼓勵;同時建立風險補償獎勵機制,由縣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按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額的1.5%給予風險補償,并允許擔保機構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截至2010末,全縣融資擔保機構已發展到8家。注冊資金達到10億元。自成立以來共開展擔保業務1500余筆,為700多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近90億元。2005年,廣饒縣政府下發了《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實施意見》,先后探索建立了監督制約、信用預警、長效發展“三個體系”。其中,把保全銀行債權、防范金融風險工作納入對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考核范圍;在報紙、廣播、電視設立了曝光臺,對社會上發生的不講文明誠信、造成惡劣影響的人和事進行曝光;在縣政府綜合信息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企業資
信情況,加強對信用企業的動態管理,實施“銀稅一體化”工程,保障企業報表的真實性,對縣內企業資產質量、信貸情況等進行匯總登記,健全完善了銀行信貸登記查詢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為積極配合政府行動,人民銀行廣饒縣支行結合當地實際,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評級辦法》、《不良金融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開通了金融公共網絡信息平臺,通過網絡平臺定期項目推薦、企業評級、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同時為了促進金融生態建設規范化、標準化,制定建立了一套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南政策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信用環境和金融服務及內控等5大類共56項指標組成,每項指標賦予相應權重指數,通過數學模型,累計總評價得分,確定標準得分達到85分以上,才能符合金融生態環境示范縣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生態環境持續優化,資金“洼地效應”不斷增強
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打造了廣饒縣資金“洼地效應”,金融業各項指標均處于全省前列,東營市轄區內銀行機構近50%的貸款投向了廣饒縣,轄區金融部門整體利潤水平、存貸款規模和增長速度、資產損失撥備都處于較高水平。截至2010年末,全縣各項存款余額274億元,比年初增加56億元;各項貸款余額384億元,比年初增加68億元;不良貸款比率僅為0.41%,與2005年前相比下降0.46個百分點:利用縣外貸款110億元,與2005年相比增長了103.7%。同時,金融的穩健快速發展,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2010年,全縣實現生產總值459億元,增長17%;地方財政收入24億元,增長30.7%;農民人均純收入8794元,增長14.5%;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47元,增長13.4%。綜合實力在全省30強和全國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百強的位次穩步前移,連續進入全國最具投資潛力中小城市百強,入圍全國中小城市綜合實力百強、全國最具區域帶動力中小城市百強。
四、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優化的邏輯路徑
通過對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優化歷程的回顧,我們可以發現其優化路徑:在當地政府的主導下.從農村金融市場逐漸延伸至城鎮,從農戶擴展到企業:通過各種制度的制定、政策的實施、司法的嚴格執行、中介組織的完善,實現了資金需求者信息的透明化、監督機制的健全、信用機制的支撐。
(一)金融生態環境優化應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廣饒縣金融生態環境的整個優化歷程都是在當地政府的主導下展開的。無論是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戶的貸款證還是擔保機構等中介組織的發展.均是在當地政府直接或間接的政策扶持或支持下進行的。首先,金融生態環建設的提出者就是政府:其次,從宏觀上來構建一個地方的金融生態環境,只有當地政府才有這個能力。這一點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政府主導下漸進式路徑是一致的。因此,政府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應發揮主導作用。
(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先行的重要性
在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使得城鄉發展極不平衡,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過程中農村先行有其內在需要。如果不以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為重點,城鎮金融生態環境首先得到優化,將直接導致農村資金的外流,從而進一步加劇“三農”的融資困難。所以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發端于農村,有利于城鄉金融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廣饒縣的金融生態環境就是從農村金融市場開始的。農業的先天“弱質性”使得農戶陷人融資困境,通過對農戶發放貸款證、實施多戶聯保政策,以及以政府為主導的信用村、信用戶建設使得農戶獲得了信用自增級,提高了農戶的信用資質.獲得了更多的貸款,有效支持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的發展又進一步促進了城鎮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
(三)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制度化
為了實現金融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廣饒縣政府將各種鼓勵手段制度化。一是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優惠政策制度化;二是打造金融公共網絡信息平臺,及時更新企業信用信息,并且實現了銀行信用評級與信息平臺的一致性;三是完善銀行與司法、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對于信用不良企業通過政府、司法部門加大其違約成本;四是將政府助推金融生態環境制度化,將保全銀行債權、防范金融風險工作納入對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考核范圍:五是實現信用監督社會化,通過新聞媒介將信用不良行為及時曝光;六是通過建立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實現金融生態建設的規范化、標準化。地方政府主導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如果沒有制度化,將最終淪為形象工程。而廣饒縣政府對各種鼓勵、維護政策進行了制度設計.實現了金融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國務院《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市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我縣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縣城鄉建設管理局是全縣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建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城管大隊)和環境衛生管理處、園林處、規劃獎勵工負責規劃區內的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公安、衛生、交通、規劃、環保、義州鎮政府、城關鄉政府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鼓勵、建議志愿者參與鄉村市容管理和建設活動。
第五條縣政府對在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相關管理部門對影響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上級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條在鄉村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必需符合鄉村規劃要求。美化鄉村環境。現有的建筑物應當堅持外形完好、整潔;沿街破損的建筑物應及時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堅持原有的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開窗扒門、門臉裝修;不得在臨街建筑物立面上裝置突出墻體的護欄、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以及張貼宣傳品;不得在主要街路兩側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
第七條鄉村道路應當堅持平坦、完好。應當在限期內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依附鄉村道路架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邊石引坡、各類檢查井、廣告牌匾等;不得擅自占用鄉村道路開辦集貿市場、設置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禁止在道路上從事加工、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殘渣廢液、焚燒垃圾或者擅自進行有損路面的施工作業;禁止載貨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或者碾壓路邊石。
第八條城市供水、排水設施應當堅持完好。自來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供水、排水井蓋、閥門、管道等;不得堵塞排水井、排水管渠;不得向排水設施內傾倒、排放垃圾、殘土、積雪等廢棄物。
第九條城市路燈、景觀燈等照明設施應當堅持完好。不得依附照明設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條城市景區、公園、游園應當堅持美觀、整潔。游覽引導標志醒目齊全,游樂設施運營平安。
第十一條鄉村行道樹應當排列整齊。無枯枝敗葉;各類花壇、樹島應當堅持花滿樹齊,美觀整潔;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專用綠地等各類綠地應當堅持草綠花茂、綠籬修剪整齊,草坪無、無雜草,無病蟲害;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當重點維護,并設置維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不得侵占綠地。
第十二條主要街路店鋪應當做到一店一匾(牌)匾(牌)堅持完好、整潔、美觀。禁止店外經營。
第十三條鄉村戶外廣告、閱報欄、招貼欄、畫廊、商亭、書報亭、電話亭、交通護欄、候車亭、乘降點、站牌、信號燈、指路標示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得當、樣式美觀。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含建筑現場、拆遷現場、裝修現場、挖掘現場。資料、機具堆放整齊,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到指定排放地點。施工單位對挖掘鄉村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發生的淤泥、污物必需及時清理并平整場地。
第十五條機動車、自行車等各類停車場應當劃定場線。場地清潔,車放有序。各種車輛不得在非停車場停放。機動車應當堅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客運機動車的廢棄物應當集中處置,不得沿途丟棄。載運散體(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等)流體的車輛必需苫蓋、封閉,不得沿途遺撒、遺漏。不得在主要街路上停放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等。
第十六條鄉村洗車場應當統一規劃、布局合理、設置得當。洗車污水不得向鄉村道路排放。
第十七條鐵路、公路、河道沿線兩側無違章建筑、無垃圾殘土、無“紅色污染”無污水溢流。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鄉村主要街路應當實行三掃連保制(每天清掃三次。下同)保潔時應當達到六無”無垃圾污物、無浮土石塊、無紙屑塑膜、無果皮煙蒂、無痰跡污水、無其他雜物)主要街路兩側應當設置適當數量的果皮箱。沿街路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劃定的責任區實行“門前四包”及時清除道路積雪,責任區內必需堅持整潔、有序。
第十九條車站、廣場、公園、體育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果皮箱設施;場所內應當全天保潔。
第二十條住宅小區(包括物業管理小區、非物業管理小區)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完好。排水疏通,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環境衛生應當達到保潔規范。
第二十一條鄉村生活垃圾應當全部實行垃圾收集袋裝化。擺放整齊,無殘缺、損壞,封閉性好,外體干凈,設置點周圍2至3米內應當整潔、無散落垃圾和污水。鄉村居民生活垃圾必需依照規定時間、地點放置,不得隨意丟棄、堆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工業垃圾、經營性垃圾應當由發生單位或者個人運往指定地點排放。有毒有害垃圾應當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三條鄉村生活垃圾必需日產日清。無積存;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依照規定時間清運,清運時應當達到四凈一無”容器垃圾清凈、臺面垃圾裝凈、容器體周圍干凈、四周5米內環境掃凈、清運車輛無沿街遺撒)
第二十四條鄉村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標識。蹲位、便器(槽)管道疏通,基本無積糞、無臭味,達到保潔規范。旱廁清掏及時,糞水不外溢,達到保潔規范。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揚塵、鍋爐排放煙塵、機動車尾氣排放、工業排放污水、環境噪聲等應當符合規定規范。
第二十六條在已建成的主城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環境。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禁止在主要街路燒紙錢。沿街門點燃放煙花爆竹殘留物自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占用、擅自撤除鄉村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第四章責任分工
第二十九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供熱、供氣等設施的監督管理。
由城鄉建設規劃處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建筑物開窗扒門、門臉裝修、鄉村戶外廣告設置,占道亭棚攤點。由城管大隊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由市政管理處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占用、挖掘鄉村道路。
砍伐園林樹木,占用園林綠地。由園林管理處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城管大隊負責鄉村街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其與建筑物、構筑物相連接的其他設施的市容監察。臨街建筑物開窗扒門、門臉裝修、立面上裝置突出墻體的護欄、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以及張貼宣傳品,臨街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自發占道市場、占道亭棚攤點,占道堆放物品、占道加工、占道維修和清洗車輛,店外經營,沿街店鋪牌(匾)鄉村戶外廣告設置,施工現場,門前四包”等的監察;負責建筑現場、拆遷項目監督管理;全程跟蹤、監察工程建設單位許可證的執行情況,參與建設工程的施工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城管大隊對非法占用道路路邊石以上人行道的機動車輛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政管理處負責臨時占用、挖掘鄉村道路的監察。并告知城管大隊;負責鄉村排水設施、照明設施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園林管理處負責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樹木等的監察。
第三十四條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管護。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規劃處負責鄉村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含各類管網)監察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場建設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協調市場經營單位對鄉村封閉式集貿市場的場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負責鄉村交通設施(包括交通護欄、交通信號燈、各類停車場等)交通秩序、交通噪聲、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號牌等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交通局負責城區公路客運和貨運停車場(包括長途客運車、出租車)客運和貨運車輛車容、營運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物業公司負責物業住宅小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環保局負責施工現場揚塵、鍋爐排放煙塵、機動車尾氣排放、工業污水排放和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縣愛衛會負責協調義州鎮、城關鄉政府。并負責城區維護國家利益衛生的組織、檢查、評比工作。
第四十二條車站、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停車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第四十三條鐵路、公路、河道沿線市容和環境衛生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第四十四條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四十七條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管大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開窗扒門、門臉裝修的由城管大隊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凡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裝置突出墻體的護欄、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限期撤除,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凡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畫以及張貼宣傳品的由城管大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擅自占用鄉村道路開辦集貿市場、設置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戶外廣告,由城管大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凡損壞鄉村供水、排水設施、照明設施或者影響鄉村供水、排水設施、照明設施使用功能的由鄉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責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凡損壞鄉村綠化設施、鄉村樹木花草。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凡施工現場未設置圍擋、標志;資料、機具堆放無序;棄土、棄料不及時清運的挖掘鄉村道路、維修管道等不及時清理的由城管大隊責令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凡損壞鄉村交通護欄、候車亭、乘降點、站牌、信號燈等公共交通設施或影響公共交通設施使用功能的由建設局、公安局、交通局依照責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凡隨意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糞便;隨意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由環境衛生管理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凡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由環境衛生管理處責令限期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凡揚塵、煙塵、汽車尾氣、工業污水排放不符合規定。
第五十九條凡占用、擅自撤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的由環境衛生管理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侮辱、毆打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六十一條鄉村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一、凡各單位和市民個人在拆遷或工程建設中產生建筑垃圾的,必須事先向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的《建筑垃圾排放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垃圾必須清運至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場,嚴禁隨地傾倒。未經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未領取《建筑垃圾排放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私自清運。
三、垃圾清運車輛必須加蓋篷布,實行密閉清運,不得造成拋灑。
四、原從事垃圾清運工作的單位與個人在本通知下達之日起,要及時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辦理建筑垃圾準運排放手續。
五、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申請登記,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六、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各單位和個人清運垃圾申報后,要及時審核發證,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清運垃圾的實際數量和收費標準向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交納建筑垃圾的清運費和處置管理費。
七、為解決建筑垃圾易地搬家,隨地傾倒,造成二次污染的問題,各建筑拆遷單位建筑垃圾清運費用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掌握,并指定專人在施工地和傾倒地發放清運、傾倒票據,依此票據方可結算清運費,否則建設拆遷單位有權拒付。
八、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要按第七條規定,從源頭抓起,對各單位和個人在拆遷、建設中所產生的垃圾清運進行嚴格管理,嚴厲查處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和運載松散物體不作密封、沿街拋灑以及帶泥上路的車輛。
九、為防止因建筑施工或開挖人行道致使淤泥流入街道的現象,沿街各建筑施工、開挖單位在開工之前,必須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建筑施工開挖防護手續,使用統一制做的防護圍板,否則,不得開工建設。
關鍵詞:環境衛生管理;問題;對策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社會工程,其目的是為了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生存環境、工作環境,促進城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就是維護城市無形資產,抓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不是搞形象工程,而是為老百姓解決實際問題的一項“民心工程”。隨著城市建沒的快速發展,中小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1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存在的問題
(1)環衛管理體制不順。中小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大部分采用三級管理體制,環衛部門負責大街主路的環境衛生管理,街道辦事處負責背街小巷的環境衛生管理,居民委員會負責小區的環境衛生管理。隨著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這種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化中小城市發展的要求。
(2)市民環衛意識有待提高。當前,由于城區市民的文明程度高低不同,公共衛生意識不強,占道經營、探頭經商、流動銷售、亂設攤點、亂扔垃圾、亂貼亂畫,樓前樓后亂搭亂掛等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市場、偏僻巷道、車站更為突出;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著居民的身心健康。
(3)環衛管理責任不明。隨著城區面積的不斷拓展,在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能上市、區、街之間交叉重疊和管理缺失現象較為普遍,在一些公共地段的管理上,責任不明,相互推諉,直接影響城市形象和居民工作生活。城鄉結合部衛生死角及野垃圾場或多或少存在,就近傾倒和亂倒問題比較突出,給城區環境衛生造成不良影響,并對地下水造成污染,與建設現代化城市的要求不適應。
(4)城市規劃不合理。大部分中小城市在舊城改造后和新區建設時,環衛基礎設施沒有同時規劃建設,造成選址難、建設難。已經建成的設施既不配套,分布又不合理。由于城市規劃的不合理和利益驅動,原有的公廁改裝成了門店,城區公共廁所少。露天垃圾站點由于長時間暴露在外,晴天灰塵飛揚,雨天污水遍地,影響市容觀瞻。
(5)環衛隊伍發展不平衡。大部分中小城市大街主路由環衛部門專業隊伍管理,在管理上質量標準、要求、考核等方面比較完善規范。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清掃保潔隊伍,由于受種種因素制約,人力不足,投入不足,設施不足,致使背街小巷臟、亂、差的問題比較嚴重,影響了城市整體形象。
2 解決對策
(1)理順環境衛生管理體制,化多頭管理為統一管理。城市環境衛生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單靠一兩個部門難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在環衛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協調力度,充分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可由政府出面,理順環境衛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和監察網絡,化多頭管理為統一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臺和下發相關文件,按規定吸收相關單位的環衛保潔資金,統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行無縫隙保潔,責任清,任務明,減少漏洞,提高保潔管理水平,力促城市清潔衛生。
(2)強化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鞏固環境衛生管理成果,提高環境衛生質量,關鍵在于市民素質的提高,因此要將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一是要加強新聞輿論引導,利用廣播電視、開辟專題宣傳欄目、加強街頭宣傳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形成大范圍、高頻率輿論宣傳聲勢;二是積極開展創建“紅領巾義務監督崗”、“老年志愿者監督崗”、“社區文明監督員”等活動;三是堅持創建行動與宣傳教育緊密聯系,繼續開展城市“萬人保潔”活動;四是從學生抓起,在幼兒園、小學、中學開設“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動。通過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的畫廊、公示板等載體,宣傳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化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3)明確職能職責,建立環境衛生區域管理責任制。社區環境衛生管理體系必須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劃清管轄區域,明確責任,環境衛生要集中管理。一個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區、城鄉接合部的環境衛生,由環衛部門一家管理,責無旁貸,出現問題也應由環衛部門負責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杜絕推諉扯皮現象,才能徹底根治城市“臟、亂、差”。街道辦組織社區居委會劃定轄區內街小巷、社區內各部門、各單位的衛生責任區,各部門、單位與街道辦簽訂責任書,加強監督考核,充分發揮全社會的作用,提高內街小巷、社區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水平;環境公司負責主要道路的清掃保潔工作,改革作業方法,切實控制道路揚塵,提高保潔質量。
(4)加大協管力度。在環衛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協調力度,充分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一是建立疏堵結合機制,整頓市容市貌。對違規違章臨時建設物要一律拆除;對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要及時遏制;對店前名稱廣告和戶外廣告要規范,統一制訂標準。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機制,整頓流動市場。對街頭市場、馬路市場進行全面徹底的整頓,有店的必須坐商歸店,無店的個體經營戶和個體攤販必須進入市場,或按指定的地點進行交易,嚴禁出店經營、亂擺攤點、游散經營。三是建立封閉管理機制,整頓施工場地。所有臨街的建筑工地都應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實行封閉作業,所有的建筑材料不準堆放在臨街面。各施工單位在辦理建設手續前,必須簽訂建筑垃圾衛生的清運管理合同,并繳納保證金。四是建立齊抓共管機制,整頓環境衛生。狠抓文明創建活動,搞好各單位機關衛生、家庭衛生的管理工作。
(5)城鄉垃圾一體化收運處理,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工作。目前我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部分生活垃圾被直接填埋和處置,不僅生活垃圾中可利用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還會對環境產生污染,基至成為疫病傳播的發源地。因此,要把垃圾處理與污染防治納入循環經濟軌道,針對城鄉結合部衛生死角及野垃圾場問題,實行城鄉垃圾一體化收運處理,按照密度要求建設固定的垃圾收集點,擺放垃圾箱(桶),根據不同情況建設小型中轉站,交由環衛部門統一運輸和處理。實行城鄉生活垃圾統一處置,逐步把城鄉結合部農村環境衛生納入公共服務體系,政府加大對垃圾收集點建設和垃圾容器購置投資力度,村村設置垃圾箱或小型中轉站,集中收集,集中運輸,集中處理。全力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要轉變垃圾末端處理為從源頭抓起的全過程整治的認識,使之達到資源低消耗、高產出、低排放的目的。
總之,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關系到人民的安康樂業,要針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的對策,才能創建優美的城市人居環境,提升城市的形象與品位。
參考文獻
[1]黃勤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科技資訊, 2009,(02)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市管理工作,夯實城市管理基礎,推動我區市容秩序整治和環境衛生管理,落實長效措施,增強全區各行各業和廣大市民群眾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責任感,依據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市有關會議、文件的精神,就我區全面推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組織領導
成立*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領導小組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區城管局副局長金中榮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目標內容
全區所有單位、店面落實市容環境責任區制度,各單位、店面責任范圍為:橫向為建(構)筑物沿街總長,縱向為建(構)筑物墻基至道路路側石(無道路路側石的,以道路中心線為界),責任區實行“五包”管理:
1、包衛生: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垃圾收集設施完備,不隨地吐痰、便溺,責任區范圍內無亂扔垃圾及廢棄物;不亂倒亂排污水、油煙,不產生高噪聲;不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和影響他人。
2、包綠化:不在門前、窗外、屋頂或樹木吊掛、晾曬、堆放衣物;保持綠化設施完好,綠地內無垃圾、雜物。
3、包秩序: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責任范圍內無無證攤擔;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保持門前停車秩序良好。
4、包美化:保持外墻、門窗、店招整潔,不擅自設置門頭廣告、店招、燈箱標語、橫(標)幅、旗幡、遮陽棚等;責任區范圍內無亂涂寫、亂張貼現象,發現亂涂寫、亂張貼行為與現象及時勸阻、制止、舉報、清理。
5、包設施:不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設計風貌、色調及使用性質,并按規定定期清洗、粉刷外立面;進行裝修或改造的,應先批準后施工;保持建(構)筑物夜間照明亮化設施完好。
三、責任區分
1、區城管局:負責制定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計劃,配合街道與全區各單位和店面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建立區級層面的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并對街道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監督和指導;對全區主要道路和重點地段實行“定人、定崗、定時、定責任、定獎懲”的“五定”管理;定期組織召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例會,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到實處。
2、各街道: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并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街道層面的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及時向區城管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例會部署的各項工作。
3、建設、衛生、公安、工商、交巡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街道抓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簽訂工作,并按照產權所有,確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和建筑物、構筑物立面整潔。
四、方法步驟
1、第一階段(1月15日—2月1日)。對全區各單位和店面進行調查摸底,全面宣傳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2、第二階段(2月1日—春節前)。結合市容環境整治,由區城管局配合各街道對五愛路、*街兩條道路沿街單位和經營戶逐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完成該兩條道路簽訂工作的臺帳資料和工作檔案,并組織檢查。
3、第三階段(2月25日—8月30日)。2月25日-6月25日,由區城管局配合各街道對全區二環以內主要道路沿街單位和經營戶逐一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達到二環以內簽約率達100%;6月25日-8月30日,對二環以外沿街單位和經營戶簽訂市容環境責任書,簽約率達90%以上。
4、第四階段(8月1日后),對全區簽約情況進行全面復查,并對“五包”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有關要求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區城管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會同街道、社區加強對道路沿線單位的宣傳教育,督促發動地區單位和市民群眾依法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義務,做到市容環境工作齊抓共管,形成人人參與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