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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IT技術企業 IPO 財務管理
本文主要從項目管理、財務核算、稅款繳納三個方面闡述財務管理工作在IPO申報前期的重要作用,以及通過采取何種有效的方法作好這些方面的財務管理工作,并將財務管理工作貫穿于公司經營的各個方面。
一、項目管理
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看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具有創新性,盈利能力是否可持續增長,市場占有率是否在同行業位居前三名。而公司要保證上述條件具備,不僅需要具有創新性的優質項目,還需要具備一套完善的項目管理系統,這套系統能時時反映項目狀態,并跟蹤管理。
其次,在具備項目管理軟件的同時,財務負責人還應注意到,IPO申報中提交的眾多主營業務數據都與項目數據密不可分,所以,在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中,應加強項目管理工作,為財務管理工作提供前提及保障。同時,要強調注重細節化管理,從投標開始就正確反映項目的性質及類別。
(一)及時進行項目立項
IT技術企業項目具有數量多,且工期較長等特點。所以,財務負責人一定要建議在項目投標時就進行立項,從項目開始就統一名稱,不至于產生各相關部門對同一業務事項叫法不一,帶來的財務管理混亂。另外,也可以將項目一開始發生的成本費用反映在財務帳中,從財務系統中就可以全面調取項目信息。
(二)項目類別要定義清楚
在IPO申報材料中,需要明確區分公司的經營業務,并加以分類,所以,項目類別定義清楚準確,可為財務核算及收入類別的定義提供依據。定義項目類別,可參考如下分類標準,比如開發業務、服務業務、軟件銷售業務及硬件銷售業務等。
(三)參與項目預算的制定及評審
針對項目進行預算管理,財務人員要參與到預算的全部過程,包括預算的制定及評審過程。在決算過程中,通過財務數據對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也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通過績效考核的手段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判斷,當實際與預算指標偏離度在一定范圍內時,說明預算編制的精確,且執行較好,同樣可以將本預算作為歷史數據作為下一期預算編制的依據。
二、財務核算
IPO申報材料中有一項條件是要求申報企業提交申報年度前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即“三年期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允許和前三年當年的審計報告存在差異,也就是說,申報企業可以站在當前時點,選擇最適合企業的核算方法及會計政策,追溯調整前三年的財務報表數據。所以,財務部負責人應有意識地按照申報要求提早進行財務數據的完善,認真檢查前三年財務數據,重新對以前年度賬目進行梳理,及時發現問題,及早對不符事項作出更正處理。
由于財務核算的精準程度與公司經營的其他方面緊密相關,準確的財務核算數據,能夠真實反映技術開發項目的營業成本數據,銷售業務的銷售數據,為公司項目決策提供有價值的數據支撐。同時,依據此數據準確計算應繳納稅款,同時,有效監控預算的執行情況,更新預算計劃,達到有效控制成本費用的支出情況。所以,不論是正在備戰IPO的企業,還是即將在努力滿足IPO申報條件的企業,財務核算都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會計科目設置要科學、合理
會計科目的設置除了應滿足日常經營需要外,如果要滿足申報IPO的需要,還應特別注意要將科目進行二級或者更高級別的細化。因為在提交IPO材料說明時,要以入賬數據說明企業闡述的某些經營方面的數據是正確的。如,闡述工資成本時,要提交工資入賬清單,并要求提供賬務處理明細,另外,在提交毛利分析數據時,同樣要求提供明細到各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所以人工成本在核算時一定要明細到項目,同時還要將管理人員與項目人員準確區分開,以便對應的成本費用可以準確進行核算。
(二)選擇正確的收入確認方法及原則。
正確核算營業收入在IPO申報中具有重要意義。第一,選擇適合本行業的收入確認原則很重要,比如,可按照完成合同約定節點時確認收入,或者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第二,收入核算要有可靠的外部證據作為支持,比如客戶出具的驗收報告等。第三,要保證收入核算細化到公司經營的具體項目,以確保順利完成項目成本毛利分析,同時,也為公司經營提供各項業務盈利能力分析,為領導層經營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三)定期進行成本毛利分析
IT技術企業在IPO申報中需提供申報期每年的項目成本毛利分析,以此判斷項目成本毛利率情況,發審委會以同行業平均毛利率及優秀企業項目毛利率作為參考,對申報企業整體盈利情況作出判斷。所以,財務負責人應重視項目成本毛利分析工作,提高對成本毛利高低的綜合判斷能力。
2014年10月,了《市經貿信息委市財政委關于做好2014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深圳市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工作的通知》(深經貿信息合作字[2014]241號)。支持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支持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支持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境外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二、深圳市加大力度助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一)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風險加劇
目前,全球經濟復蘇勢頭良好,增長動力有所增強,但風險因素依然突出,國際競爭更加激烈。雖然深圳外貿發展一直憑借著優越的地理環境、政府鮮明的政策導向和全面的補貼扶持政策而領跑全國,但也難免受到勞動力成本的日益上漲和人民幣不斷升值的影響。其中,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更不容小視,中小企業要想突出重圍,進軍國際市場,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就要進行一系列的推廣項目,如參加境外展覽會、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等。但這對中小企業來說,需要花費過高的成本,深圳政府的各項補貼無疑為各中小企業提供了巨大的幫助,特別是進出口額低于4500萬美元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支持資金,將有助于深圳中小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二)政府支持力度加大
據了解,市經貿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委上調了該資金部分項目的補貼上限,2014年深圳市資助資金總額將大幅提升。9~10月,市經貿信息委在各區(新區)組織召開了多場政策宣講會,全力推進政策落地,讓企業享受到實實在在的政策“紅利”。深圳市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資金政策申報時間為2014年8月22日~2015年1月31日,為縮短資金申報時間,簡化申報流程,該資金的資助方式采用了事后補助的方式。為規范項目審核流程,深圳市針對該資金在市民中心的行政服務大廳設置了專門的受理窗口,由專人受理紙質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核對原件,進一步提高了項目審核效率。
(三)該資金政策渠道更加廣泛、透明
1.在市經貿信息委網站設立了“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支持資金”專欄,用于相關政策信息、審核情況、資助公示等重要信息的。
2.設立微信公眾平臺,通過新型的傳播渠道,宣傳推廣相關政策信息。
3.通過市交通廣播,于黃金時段播放政策信息,加大覆蓋面。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停靠站點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一、基本條件
申請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依法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經營地址在**市行政區域范圍,不分所有制性質;
(二)項目單位財務管理規范,經營管理水平較高,經營業績良好;
(三)項目確屬20**年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扶持范圍,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
二、引導資金的導向和要求
市級服務業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對我市服務業發展中的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新興行業以及處于發展起步階段但市場前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比較明顯的服務業項目的補助、貸款貼息或獎勵,以鼓勵和引導企業和社會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服務業的投入。20**年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體現下列導向和要求:
(一)促進現代物流、綜合技術服務等生產業發展。
(二)大力推進功能創新、交易方式先進和專業性強的大中型批發市場建設,增強市場輻射力,進一步做大做強專業市場。
(三)加強流通業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提升傳統商業,大力發展連鎖經營特別是農副產品配送供應連鎖及社區商業網絡經營,提高流通現代化水平。
(四)鼓勵創造服務業自主品牌,推進和培育服務業品牌建設。
三、引導資金使用范圍
(一)商業基礎設施及大中型市場建設。商業基礎設施建設指為提升城市商業內涵,構建多層次、多功能的商業流通格局,進行商業特色街及商業中心區的改造、建設項目。申報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20**年當年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場建設指大中型專業市場、農村專業市場和市區農貿市場建設。市場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市和縣(區)、鄉鎮建設規劃要求。其中:大中型專業市場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20**年當年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農村專業市場項目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20**年當年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農貿市場建設指市場的新建、遷建以及“農改超”項目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年當年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備運輸、儲存保管、包裝、裝卸搬運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項目及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正在建設的物流園區、配送中心、倉儲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網絡平臺等。申報物流配送建設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20**年當年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
(三)農副產品配送供應連鎖及社區商業網絡經營。農副產品配送供應連鎖指涉及“菜藍子”工程及“綠色食品”供應,與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聯系緊密、社會影響較大的農副產品配送供應連鎖。申報項目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20**年當年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已建成的連鎖網點達5個以上。社區商業網絡經營是指鼓勵有實力的連鎖企業參與社區商業建設,到城市社區設立超市、便利店、餐飲店、洗衣店等各類便民、利民的網點,并逐步搭載便民服務功能,滿足社區居民多樣化、個性化的消費需求。申報項目已建成的連鎖網點需達5個以上,20**年新增網點2個以上。
(四)綜合技術服務。指為生產服務的生產(技術)中心、技術交易中心、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科研中試基地及技術推廣、技術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申報綜合技術服務項目單位20**年技術服務收入在80萬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長20%以上。
(五)服務品牌建設。20**年新認定的服務業國家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安徽省著名商標、安徽省名牌產品。
四、項目申報審批程序、要求及資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分貼息、補助和獎勵三種方式,其中: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服務品牌建設。
(二)申報市服務業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于20**年1月底,將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報送**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三產辦和**市財政局經濟建設處,逾期申報不予受理。(聯系電話:3538420、3532**8)
1、申報項目單位基本情況文字材料(企業基本概況;申報引導資金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建成后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情況;20**年項目單位繳納稅收、銀行貸款、資產負債情況;企業發展規劃)。申報貼息、投資補助、獎勵哪一類扶持應在申報材料中注明。
2、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20**年項目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原件。
4、申報項目開工建設的有關許可文件;項目總投資及20**年當年完成投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5、申報貼息項目需提供貸款協議(合同)、貸款入賬憑證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支付利息憑證復印件;申報農副產品配送供應連鎖及社區商業網絡經營項目需提供連鎖網點的有關證明材料;申報服務品牌建設項目獎勵需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6、列入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行業重點支持、優先發展項目需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三)已連續三年享受過市三產引導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再申報。
農業商品化生產經營,共分四大類
荊州地處江漢平原腹地,是全國有名的農業大市,華中農高區規劃于此,荊州市水產局透露,認定“家庭農場”,旨在落實中央2013年1號文件精神,推動我市由農業大市向農業強市轉變,“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經營主體。
據了解,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種植業、水產養殖業、畜禽養殖業、種養綜合型等類型。種植業家庭農場是指以種植水稻、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為主的家庭農場;水產養殖業家庭農場是指以養殖魚、蝦、螃蟹、黃鱔、烏龜、鱉等水產品為主的家庭農場。
畜禽養殖業家庭農場是指以養殖生豬、蛋(肉)雞、蛋(肉)鴨等畜禽為主的家庭農場;種養綜合型家庭農場是種植、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兩者或三者結合的家庭農場。
流轉土地過5 年,職業農民+設施農業
據悉,荊州市“家庭農場”的認定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生產經營范圍及規模、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能力情況等,家庭農場應具有2 名(含2名)以上固定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家庭農場應具有一定規模。
其中,種植業家庭農場要求符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流轉土地5 年以上,并相對集中連片,具有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種植單一作物,優質稻、棉花100 畝以上,瓜果50 畝以上,蔬菜、藥材20 畝以上,設施栽培(鋼架大棚)10 畝以上。種植多種作物,種植面積應在50 畝以上。
認定登記不收費,資格證不能轉讓
按照要求,家庭農場的經營效益應比普通農戶高出20%以上,申報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流轉合同;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狀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及效益情況;家庭農場管理制度和年度發展計劃等。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方便市民群眾出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為宗旨,全面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公交安全運營管理,著力提升司乘人員文明服務水平,提高公交行業社會滿意度,以公交文明促社會文明,通過文明創建促行風建設和文明城市的創建,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創建目標
通過在公交行業中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突出品牌效應,以點帶面,開展以先進典型為導向的各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文明創建活動。以年初申報、爭創活動開展情況督查和年終考評驗收的方式,成功創建一個文明示范公交企業、三個文明示范公交車隊、二條文明示范公交線路。
三、實施步驟:
(一)組織宣傳。(4月中旬)
為確保活動開展,縣局成立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任辦公室主任任副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實施方案、相關的配套制度、考評辦法以及審核、日常檢查和初步考評等工作。各企業成立相應的組織和活動開展方案,層層推進、全面開展,讓全行業、全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到文明創建活動中,掀起公交行業文明創建的熱潮。
(二)申報要求。(4月30日前)
申報的首要條件是:申報要求創建文明公交企業、車隊、線路的企業要制定文明創建目標及標準,并在企業內部醒目位置上墻公示;制作體現企業文化的文明創建標語口號;在規定位置懸掛、張貼文明創建標識(包括車身外、車廂內)。另外具體申報條件如下:
1、文明示范公交企業。由各公司申報,申報企業必須是開展文明企示范線路、文明示范車隊爭創活動的企業。
2、文明示范公交車隊。由各公司申報1至2個,申報條件:
(1)車隊必須有開展文明示范線爭創計劃的車隊。
(2)車隊所屬的線路不少于3條、車輛不少于30輛。
(3)所屬線路上一年以來未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負面曝光和產生重大投訴。
(4)所屬線路上一年以來未發生行車責任(同責以上)死亡事故。
3、文明示范公交線路。各公司申報1至2條精品線路,申報條件:
(1)開行2年以上,投入車輛不少于10輛,已發展較為成熟的城區、城鄉及市、縣間公交線路。
(2)該線路3年內未發生行車責任(同責以上)死亡事故。
(3)上一年以來未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負面曝光和產生重大投訴的線路。
(4)上一年被推薦為全市公交文明示范線路的可優先或重點申報。
(5)司乘人員著裝統一,規范佩戴上崗證。
各企業于4月30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由領導小組進行初審。
(三)創建措施。(4-12月)
1、宣傳發動,形成氛圍。各企業要加強宣傳發動,做到人人皆知;加強從業人員的文明創建工作培訓教育,提高文明素質和服務水平。
2、社會公示,意見征詢。通過運管網站、E網和其他媒介公示,征詢沿途企業、乘客意見,發放意見征詢表及各車隊之間相互考評情況。
3、加強督查,整改提高。縣運管所、各企業加強活動開展情況的督查,縣運管所組織企業間互查或組織第三方測評,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或進行階段性情況通報,促進不斷提高。
一、農業部規章目錄
1.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1980年11月20日〔80〕農業(牧)字第34號、〔80〕衛藥字36號、〔80〕國藥供字第545號公布)
2.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1999年3月22日農牧發〔1999〕5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程序(1999年5月11日農牧發〔1999〕8號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0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5.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公布)
6.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7.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8.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9.獸藥注冊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4號公布)
10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5號公布)
11.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公布)
12.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53號公布)
1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2005年8月31日農業部令第55號公布)
14.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4號公布)
15.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5號公布)
16.優良種畜登記規則(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6號公布)
17.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部令第67號公布)
18.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農業部令第1號公布)
19.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農業部令第3號公布)
20.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公布)
21.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7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
22.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6號公布)
23.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7號公布)
2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8號公布,2013年9月28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25.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9號公布)
26.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27.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5號公布)
28.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
29.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公布)
30.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3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
3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
3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2013年9月1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公布)
3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1月13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
二、農業部規范性文件目錄
1.農業部關于征收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農漁發〔2000〕10號)
2.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農漁發〔2001〕8號)
3.農業部關于印發《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農牧發〔2001〕20號)
4.農業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2002年2月9日公布)
5.農業部公告第193號(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2002年4月5日公布)
6.農業部關于確定野生動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農漁發〔2002〕22號)
7.農業部公告第242號(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2003年1月22日公布)
8.農業部公告第278號(部分獸藥品種的停藥期規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9.農業部公告第442號(獸藥注冊資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10.農業部公告第449號(新獸藥監測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1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獸藥殘留檢測試劑(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農辦醫〔2005〕3號)
12.農業部關于印發《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農醫發〔2005〕5號)
13.農業部關于《農業部獸藥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農醫發〔2005〕3號)
14.農業部公告第472號(獸藥品種編號)(2005年3月11日公布)
1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備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農辦醫〔2005〕16號)
16.關于認定經營假劣飼料產品違法所得問題的復函(2005年10月27日農辦政函〔2005〕91號)
17.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商品名稱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農辦醫〔2006〕48號)
18.農業部關于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生產檢驗原料監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農醫發〔2006〕10號)
19.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農醫發〔2006〕11號)
20.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GMP檢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農辦醫〔2007〕8號)
21.農業部公告第839號(淘汰獸藥品種目錄)(2007年4月4日公布)
22.農業部公告第898號(由農業部審批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范圍)(2007年8月20日公布)
2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耳標識讀器招標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農辦醫〔2007〕41號)
24.農業部公告第954號(中獸藥制劑生產有關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25.農業部關于《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農醫發〔2008〕1號)
26.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麻黃堿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農醫發〔2008〕24號)
27.農業部公告第1125號(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2008年12月11日公布)
28.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農醫發〔2008〕27號)
29.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129號(公布《進口獸藥管理目錄(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30.農業部公告第1145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31.農業部公告第1149號(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2009年1月19日公布)
32.農業部公告第1174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33.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9年4月1日農漁發〔2009〕9號)
34.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禁止在飼料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和飼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規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35.農業部公告第1221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36.農業部公告第1224號(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37.農業部公告第1246號(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療)(2009年8月3日公布)
38.農業部公告第1282號(停止縮二脲作為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39.農業部公告第1427號(獸藥GM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40.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2010年12月27日公布)
4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生產企業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函(2011年2月15日農辦醫函〔2011〕12號)
42.農業部關于印發《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農牧發〔2011〕4號)
43.農業部關于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農醫發〔2011〕12號)
4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執行《獸藥典(2010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農辦醫〔2011〕47號)
4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國內獸藥生產企業出口獸藥使用外文標簽和說明書問題的函(2011年10月13日農辦醫函〔2011〕30號)
46.農業部公告第1663號(對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類動物疫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47.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養蜂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48.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停止受理部分產品生產線項目獸藥GMP驗收申請)(2012年1月5日公布)
49.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2012年1月13日公布)
50.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飼料原料目錄)(2012年6月1日公布)
51.農業部公告第1849號(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52.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53.農業部公告第1899號(新獸藥監測期等有關問題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54.農業部公告第1950號(動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調整為按二類動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55.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56.農業部公告第2002號(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57.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飼料原料目錄》修訂)(2013年12月19日公布)
58.農業部公告第2045號(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59.農業部公告第2061號(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現代流通業發展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重點支持我市現代流通業發展的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息金”)。息金規模為每年500萬元,一定3年,以后視情況再作調整。
第三條*市現代流通業發展資金聯審小組(以下簡稱“聯審小組”)負責息金的審批工作,由分管副市長、市發展計劃、經貿、財政、科技、交通等部門組成;市發展第三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產辦”)負責息金的申報受理、審查、下達等具體組織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息金的撥付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設立的從事流通服務的各類型企業。
第五條息金安排的原則是: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強、統籌兼顧,以激發和調動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投入現代流通業的積極性;有利于加快流通企業的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其社會化、專業化、規模化服務水平,促進現代流通業的產業升級和合理布局。
第六條息金安排的項目重點是:
(一)符合《*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的物流園區建設項目;
(二)現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現代化倉儲設施建設項目;
(三)中高級批發市場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
(四)規模化、規范化的連鎖經營建設項目;
(五)應用先進適用技術、電子信息技術顯著提高流通效率或擴大流通服務范圍的項目;
(六)采用國際上成熟的物流技術和服務標準顯著提升流通服務質量的項目;
(七)利用信息技術改造和完善流通企業經營管理模式,推進企業電子商務,實現企業管理網絡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項目;
(八)列入國家或省專項的現代流通業建設項目;
(九)具有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其他現代流通業項目。
第七條項目申請息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
(二)項目于*年或之后竣工,按規定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30%以上;
(四)對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元)的項目、市級物流園區、納入國家或省級重點支持的現代流通業建設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按貸款到位進度給予貼息。
第八條貼息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投入給予全額或部分貼息;貼息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對于運用自有資金進行的項目,經審查確認其投資總額后,對總投資30%以上的自有資金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等同于貸款的息金支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于*年7月底前提出*年度的貼息申請,以后的可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貼息申請。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一)貼息申請報告;(二)*市現代流通業發展資金申請表*;(三)項目批準文件;(四)應用先進技術的項目要提交技術報告或技術鑒定證明等相關資料;(五)項目工程進度或竣工驗收考核表和竣工驗收報告;(六)經辦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貸款撥付憑證及利息結算清單。
第十一條市三產辦會同市經貿局對申請當年息金的項目申報資料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初審,綜合平衡并制定息金安排計劃后報聯審小組審批。市財政局根據批準后的息金安排計劃,于每年的8月份將息金直接劃撥到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已取得息金扶持的企業自取得息金之日起2年內每半年向市三產辦報告息金使用情況、使用效益和項目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市三產辦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息金使用的追蹤問效工作,定期組織聯審小組成員以現場勘察、抽查帳簿等形式對息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息金及時到位和正確使用,并于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向聯審小組報告息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必要時聯審小組可委托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貼息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息金必須專款專用。企業取得的息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處理;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對出現下列情形的,由市財政局收回已撥付的息金,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息金資格,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申報項目文件、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息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拒絕或不予配合市三產辦、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的;
(四)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送息金使用及項目運行情況的。
第十五條獲批準享受息金的重點項目,由市優先逐級推薦上報,爭取納入省或國家的服務業引導資金計劃。
關鍵詞:電力工程;項目管理;物資管理
中圖分類號:F407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material, material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which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the whole production process management, reduce project cost control, engineering, material saving is a very important link.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ject materials, materials management, rational use and materials for the project to save, to improve project quality, reduce project cost, accelerate the capital turnover, to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to better serve the enterprise, enhances the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Make a point of opinion of views.
Keywords: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material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電力工程項目物資管理,是指工程項目在實施的全過程中,對本項目所需物資的采購、(倉儲)儲備、使用等各個環節,編制計劃、組織和控制,主要包括:物資計劃制定、物資采購和物資儲備等幾個重要環節。
(一)物資計劃管理環節
物資計劃的編制是工程項目物資管理的首要環節。而物資計劃是工程項目實施前進行訂貨采購工作的依據。電力企業物資采購計劃是采購活動的開始,它是根據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圖紙而提出物資的需用性計劃,經項目部的負責人、技術人員等全面審核、平衡后編制而成。
物資采購計劃按物資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需用時間、到貨地點和主要用途編制完成后,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交物資部門承辦。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編制的計劃難免與實際脫節,造成有的規格型號對不上,有的在供應時間上銜接不起來,有的還沒有提出申請等。為了減少損失和防止新的物資積壓,應努力做好物資供應工作,在執行計劃時必須抓好以下兩個方面:
1、計劃執行:認真審核物資計劃,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要求調整或補充。在供應過程中必須掌握重點,按輕重緩急,統籌兼顧,做到實時平衡,合理調配,控制使用,避免出現供應脫節或物資積壓的現象。
2、定期、不定期地進行計劃與實際應用相比較,以檢查反映計劃的準確程度和完整性。
(二)物資采購管理環節
物資采購管理是物資管理工作的中心內容,采購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響著物資管理工作的效率,直接反映出企業的生產成本。因此在采購工作中應本著”科學、公平、公開、規范”的原則,認真地抓好采購這個環節。
物資采購管理程序基本包括:申報材料需求計劃的提出、采購任務的下達、詢價采購、入庫驗收、結算等。
二、電力工程項目建設剩余物資處置辦法及措施
剩余物資具有可用性和時效性,管理好、利用好剩余物資,就能夠節約工程建設的投資,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強倉庫與施工現場物資清點工作
實時掌握工程剩余物資數量,是正確處理與利用的基礎。及時清點好剩余物資,把這些物資配發到另一工程項目中應用,既為工程建設降低了成本性的開支,又能夠減少倉儲費支出。
(二)把能夠馬上應用的剩余物資要建立數據庫,設計部門、物資采購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做到數據共享。加強各單位間的溝通,在工程設計時,優先考慮“有用的”剩余物資,物資采購供應部門調整相應的采購計劃,將剩余物資進行合理地應用。
(三)對于暫時用不上的剩余物資,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按規格型號、數量清點后和相關的管理辦法,可轉為應急搶修專用物資。
(四)對于“沒有用”的剩余物資,經相關部門和人員核準后,按照《廢舊物資管理辦法》等有關制度及時進行處理,資金入帳,并辦理好相關手續。
三、逐步控制減少電力工程建設剩余物資的對策
在進一步對加強工程剩余物資的管理,節省工程建設投資的同時,項目主管部門從新工程項目開始就應重視工程物資的供應和管理,既要做好工程物資保障工作也要做好工程剩余物資的管理工作。
(一)加強物資計劃采購環節的管理
為避免剩余物資的產生,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工程建設物資計劃的編制、計劃申報、審批、招標采購等環節。嚴格控制計劃外的物資采購。
(二)加強物資使用環節的管理
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剩余物資清繳的內容,理清工程竣工后的剩余物資的種類、數量和質量。施工單位應及時清理、編造工程剩余物資清單并妥善保管,由工程監理按其清單進行查收、簽字確認,會同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三)加強對剩余物資的分類管理
剩余物資如果數量少又屬生產維護需用物資,可與維護單位銜接辦理移交手續,委托業主單位代為保管。如果量大或生產維護不需用的物資,即由施工單位送交物資總庫。倉儲人員對工程剩余、積壓物資要分類整理,查驗數量、質量,妥善保管,出具收貨憑證,及時登記入賬,沖減相關工程物資領用數量,以便于按實際用量辦理工程財務結算。
由于工程剩余物資管理牽涉的單位和部門較多,要做好這項工作,實行起來難度是比較大的,需要各單位的通力協調、互相配合,更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障,加強過程控制和考核,才能真正將剩余物資工作落到實處,收到節約工程建設成本之效。
四、結束語
在電力工程建設的前期,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很好規劃,精打細算,對工程所需要的物資材料既要保證供應,更要加強對物資材料應用的監督管理,建立物資材料的管理信息系統,履蓋物資管理的每個環節,對物資申報材料計劃、合同管理、庫存管理、帳目管理、統計報表等各個環節,對施工所需的物資、材料供應的管理的同時,也要及時對工程剩余物資的利用與處置的管理工作跟上,保障電力工程建設投資與建設規模呈正比例關系。
參考文獻:
[1]王佐東著“如何優化管理電力施工企業的成本”《廣東科技》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