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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規定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三、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四、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并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繳費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行為或者超過責令期限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繳費單位因經營狀況等原因,確實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財務報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并由繳費單位和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機構提出繳費計劃,以繳費單位經評估和有關權證管理部門備案的財產權證,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有關權證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繳費單位可以緩期繳納。緩繳期最長為一年。
緩繳期間,繳費單位不得轉移已備案的財產。
緩繳期滿,繳費單位仍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者在緩繳期間轉移已備案財產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作出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繳費單位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在十五日內申請復議。繳費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繳費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機構采取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或者因泄漏商業秘密造成繳費單位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不得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故意不征、少征、漏征、挪用養老保險費,致使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流失的養老保險費,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保險為人們的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人們應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并繳納相關費用。一般來說轉移養老保險,認證工齡,換工作都需要養老保險繳費證明,那么該證明個人或是單位要怎么開呢?
一、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統一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任何其他部門不得代開。
二、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單位應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年度的統計年報、工資發放表、單位用工合同(勞動合同鑒證花名表)、不在本單位參保的人員或返聘退休人員需提供參保證明或退休證明。相關業務科室必須嚴格審核,認真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按程序進行審批。
三、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職工統一由單位辦事人員辦理,由相關科室按要求填寫《職工參保繳費證明》,按程序審批。
四、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單位申請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出具有關證明,加蓋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單位公章。
養老保險繳費證明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的繳費證明是需要統一進行辦理的,辦理過程也并不復雜,以下就是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的辦理流程。
一、政策依據
《關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通知》
二、辦理原則
參保單位、單位負責人評先或其他部門要求對本單位提供參保繳費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須審核原因和理由,認為可提供證明時,給予辦理單位繳費的證明手續。
三、需提交的資料
1、有關單位要求提供參保繳費證明的資料和理由及書面申請;
2、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表(一式兩份)。
四、辦事流程
1、參保單位填寫《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表》。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養老保險繳費正常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有欠費的單位,參保單位補繳欠費以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給予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五、辦結時間:
繳費正常的,當天辦理。有欠費的,補繳欠費以后的當天辦理。
六、投訴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業務過程中,有違反以上相關政策和規定的行為時,可到省社保局綜合處進行投訴和舉報。
社會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繳納證明范文:
姓 名 性 別 身份證號
該同志系我公司職工,公司已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城鎮人員失業保險、計劃生育險及基本醫療保險。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基本醫療保險中心
意見:
社保中心印章
年 月 日
意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在年老時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的幫工。
從事或者參與個體經營,但已享受其他法定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稅收優惠)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養老保險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
第五條(義務和權利)
個體工商戶有為本人和幫工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幫工也有為本人按規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主管部門)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七條(登記、注銷和變更)
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本人和幫工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變更從業人員時,應當在1個月內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編碼、帳戶和手冊)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時,應當為個體工商戶設立養老保險編碼,并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并作為年老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養老保險手冊》由個人保管。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就業情況發生變化時,《養老保險手冊》隨本人轉移。
第九條(繳費要求)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個體工商戶負責辦理。
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繳納,不得漏繳、少繳、滯繳。
第十條(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個體工商戶計稅工資標準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并在每年4月1日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繳納比例)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為前條確定的繳費基數的18%。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費用列支)
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規定列支:
(一)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和幫工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收入中列支;
(二)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后收入中列支;
(三)幫工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應發工資收入中列支,由個體工商戶在應發給幫工的工資收入中代扣。
第十三條(個人帳戶的結算)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應當每年結算1次,并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出具養老保險費繳納清單。
第十四條(個人帳戶內容)
個體工商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當包括:
(一)個人在稅前收入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繳費基數的8%記入的部分;
(二)個人在稅后收入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幫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當包括:
(一)個體工商戶為幫工在稅前收入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繳費基數的8%記入的部分;
(二)個人在工資收入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計息利率)
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具體利率每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公布。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第十六條(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經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年1月1日后離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5年,其中繳費年限滿5年的。
達到規定的養老年齡,但不符合前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人員,如本人愿意,可以適當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但延長繳費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七條(養老金領取)
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養老金可以終生領取。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
第十八條(一次性支付)
達到規定的養老年齡,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人員,如本人不愿延長繳費時間的,可以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申請。經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九條(死亡后的余額繼承)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含養老人員)死亡后,個體工商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于稅后收入繳納部分的余額,幫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工資收入繳納部分的余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第二十條(復核手續和有關證書)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復核手續;對不辦理復核手續的,可以停止支付養老金。
養老人員因出國、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辦理復核手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證明其生存的證書。
養老人員因出國、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領取養老金,需要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應當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月養老金的計算)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其養老后的月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120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員,其養老后的月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第二十二條(帳戶儲存額的支付和扣減)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養老人員的養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養老人員支付養老金時,應當按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在稅前收入中列支的繳費額與在稅后收入或者應發工資收入中列支的繳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第二十三條(養老金最低標準)
養老人員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規定。養老人員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可以按最低標準發給。
養老金最低標準,應當隨經濟發展和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情況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養老金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掛鉤)
養老人員的養老金每年根據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幅度進行調整,于當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當年開始領取養老金的養老人員自下一年度起調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上一年度下降時不作調整。
第二十五條(喪葬費標準)
養老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按當年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2個月標準支付。
第四章爭議處理與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爭議裁決)
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因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含養老人員)與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二十七條(核查)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含養老人員)可以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要求核查本人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養老金的支付情況。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對不辦理登記手續和不繳費行為的處罰)
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責令其限期登記或者繳納;逾期不登記或者不繳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處以未繳納金額1至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滯納金)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按日增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
滯納金收入歸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對多領、冒領養老金行為的處罰)
養老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當追回其多領、冒領金額;情節嚴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治安管理處罰)
對擾亂養老保險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員,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
依照本辦法所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其管理參照《*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監督職能)
個體勞動者協會是維護個體工商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可以參與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為了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保障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開展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目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抓緊申請辦理登記,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今年年底,城鎮個體工商戶要全部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進入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為個體工商戶幫工的農村人口,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戶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為本人繳納,同時,按該基數10%的比例給其雇工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個人按該基數8%的比例繳納,由其雇主代收并逐月向所在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從事個體經營后,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在國有企業實行個人繳費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并與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別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11%建立,其中雇工個人帳戶8%為本人繳費,其余從雇主給雇工的繳費中劃撥。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從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月起建立。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政發〔1998〕28號)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若本人自愿,經批準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可適當后延,延遲期間繼續按月按規定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
2、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3、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并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后,1-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初審。
4、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24日進行資格復審。
什么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參保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風險情況下提供物資幫助(包括現金補貼和服務),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減少經濟損失的制度安排。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一是社會共濟。二是責任分擔。三是政府主導。
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答:一是抵御風險的功能。二是促進社會穩定的功能。三是調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四是維護勞動力再生產的功能。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提前退休有哪些規定?
答:(1)按照國家規定,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且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方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另外,某工種是否屬特殊工種,以國家公布的特殊工種目錄為準,不得跨行業對號入座。(2)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準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1)男職工年齡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年齡滿55周歲,在工人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年齡滿50周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年限滿15年的(含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滿5年以上)(2)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參保人員:2003年1月1日起參保繳費的,男性年齡滿60周歲,女性年齡滿55周歲;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保繳費(包括原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女性參保人員(不包括2003年1月1日起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補繳2003年1月1日前養老保險費的女性參保人員),年齡滿5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申領基本養老金時,參保人員的出生年月如何確定?
答: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如何申領基本養老金?
答:從2011年7月15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退休審批,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職工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代辦申請;檔案托管的參保人員,由檔案托管單位申請。
申領基本養老金時,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表》;(2)申領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驗原件留復印件);(3)申領人本人的人事檔案;(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申領人本人開戶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1份);(6)申領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7)屬特殊工種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員提供《特殊工種退休核準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審批表》;(8)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
如何計算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是指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職工個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基本養老金由哪幾部分構成?
答: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桂政發〔2006〕54號)規定,建立個人賬戶后參保繳費、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后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建立個人賬戶前參保繳費、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后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統籌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統籌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區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其中: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過渡性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賬戶前繳費年限。
什么是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答: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職工繳費工資平均指數與退休時上一年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乘積。
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的標準如何規定?
答: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的計發標準目前仍按桂政勞險字〔1995〕23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喪葬費按上年度全區職工在崗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按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案例】曹某于2006年10月進入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2009年3月A公司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員工福利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被保險人為包括曹某在內的56名員工,相關保險合同中載明“離職保險金”條款為:“被保險人在養老年金領取之前離職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可按申請時該保險人個人賬戶中個人交費部分以及個人賬戶中單位交費部分已歸屬該被保險人名下的賬戶價值一次性給付離職保險金。”A公司在投保申請被受理后,制定了《公司員工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在冊發薪人員須在公司購買保險后工作滿三年才有資格領取保險即2011年底前請辭的人員取消資格”。
2009年9月,曹某因個人原因離職(此時曹某工作未滿三年)。2009年11月,A公司開會決定,“對工作未滿三年離職的員工給予其離職保險金總額1/3”。次月,A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為曹某辦理了離職減人退保手續。在被保險人離職清單上載明:曹某離職領取總額20328.50元,單位交費部分為0,轉入公共賬戶為0。2009年12月,A公司以曹某名義于上海銀行開了活期一本通存折。2010年1月,保險公司將20318.50元離職金存入該賬戶中, A公司擅自從該存折中取走13550元后,將存折交給曹某。
此后不久,曹某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1月擅自取走的商業保險金13550元。仲裁委員會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曹某隨即訴至法院,該案后經調解結案,由A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險金。
本案為一起典型的因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而產生的爭議,該爭議折射出幾個問題,值得用人單位認真分析。
補充養老保險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如本案所述,補充養老保險究竟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社會保險”還是屬于“福利”呢?又或者既不屬于社會保險也不屬于福利?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另根據2011年7月1日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根據上述規定,從國家立法層面,社會保險僅包含基本養老保險等五大險種,并不包含補充養老保險。
而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第20號令《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 “本辦法所稱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另據財企[2003]61號《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個人儲蓄性商業保險是一種獎勵性保險待遇。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名為“保險”,實為企業提供給員工的特殊“福利待遇”,在勞動關系領域,它應當屬于“福利”范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補充養老保險發生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管轄范圍。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的決定有失妥當。
用人單位能自主決定領取條件嗎
本案中,A公司制定了《公司員工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員工的補充保險利益做出規定,辦法規定工作未滿3年的員工無資格領取保險。該規定是否有效呢?是否有排除勞動者權利之嫌?
根據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本案A公司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為員工購買員工福利團體養老年金保險,這是公司依法給予員工享受的福利,A公司對于員工可享受的條件有權自主決定。故該管理辦法在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義務后應為有效。
變更待遇能約束離職員工嗎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11月又變更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確定“對工作未滿三年離職的員工給予其離職保險金總額”,該規定對曹某是否有約束力呢?
顯然,企業變更事先約定的福利待遇需要經與職工協商一致,通常在員工離職以后,企業新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適用于已離職的員工。就離職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只得按其在職時的有關規定執行。故A公司的會議決定對曹某不具有約束力。
保險待遇可否扣回
從我國社保的參保主體來看,城鎮職工及其就業單位、未就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都有非常明確的界定,但有幾類社保主體,如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靈活就業者、農民工等,對其定義和適用的社保類型的界定多年來一直處于發展進程中。
按照長期以來社保對各參保主體保障程度的高低來看,一般認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城鎮職工>未就業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其對應的社保類型見圖1。
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較早實行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三軌制”: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政府機關為第一軌,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事業單位是第二軌,第三軌便是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有人統計出來的養老金差距統計數據顯示:公務員養老金替代率是90%,事業單位是80%,企業退休人員是42.9%。
但這顯然與社保的初衷有所偏離。逐步打破職業界限、城鄉界限,實現社保并軌是大勢所趨。總體的趨勢是,各類就業人員統一向城鎮職工靠攏,農村居民和城鎮未就業居民實現統一。在理想狀態下,未來的社保人群只有兩大類:職工和非職工的城鄉居民。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將與城鎮職工合流,實現嚴格意義上的職保(以五險為代表),未就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稱為城鄉居民,實現相對寬松的居保(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一本醫療保險為主)。如圖2所示。
職業界限逐步松動
在現階段,針對邊緣人群和特殊人群,社保方面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變化。
農民工
企業職工,在繳納社會保險的時候,無論干部身份、工人身份,無論城鎮職工、農民工,均一視同仁。《社會保險法》已明確,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也應參加社會保險,只要在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五險。即使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也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靈活就業者
許多時候可以把概念擴展到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按照北京市的現行政策,靈活就業者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社保繳納比例見下表。上海市則規定,自由職業者參加社保只包含養老和醫療保險。
一般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但其參保前在城鎮企業工作且符合連續工齡的時段,可按有關規定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量力而行選擇申報下一年度的個人繳費檔次。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退休后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于其個人賬戶沒有資金注入,與普通城鎮職工相比,后者在普通門診時有醫保卡可刷(即個人賬戶部分),前者則沒有這項待遇,除此之外,醫療保險的待遇是相同的。
事業單位員工
事業單位員工是離企業職工最近,也是情況最為復雜的一個群體。按照三類劃分法,第二、三類事業單位的改制已基本完成,但在社保問題上,仍然存在著較大的阻力。
有關專家指出,中國的很多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加入了醫療、失業、工傷等險種,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一直停滯不前。缺乏養老保險是影響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旦他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圈子”,他們的養老權益就“歸零”,而工作年限越長,離職的機會成本就越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年7月1日將正式執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第35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對員工社保采取的是“視同繳納”的方式,員工統籌賬戶由國家承擔,個人賬戶為零。如果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則不但要補上個人賬戶的空賬,而且增加了相當于員工工資總額44%左右的個人成本。
公務員
3月5日,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大方向,簡單而言就是像企業一樣,雇主繳費參加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同時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現行費率,單位繳費為20%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8%入個人賬戶;職業年金最高繳費標準為16%,其中單位與個人分別繳納8%。這樣算來,單位和個人的總費率最高將達44%。
醫療方面,深受詬病的公療制度事實上已被取消,公務員整體上加入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在此基礎上可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跨區轉移接續啟動
我國有2.7億農民工,其中1.5億人在城鄉間流動,6000多萬人跨省流動。不論是哪一種流動,都涉及社保跨區轉移接續的問題。區即為社保統籌區域,與行政區域的劃分有所不同,大家更為關心的基本養老保險,已實現了省級統籌。
《社會保險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跨地區就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及關系轉接的原則,即“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實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如何接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分別對這兩大問題做了解答。
跨區社保關系轉移
《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有特別意義的要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更加強調了主要工作地的作用。《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有人說,不管你在哪里繳納社保,退休的時候只能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
同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養老保險轉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在新參保地只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退休后,臨時賬戶中的錢將轉回原參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才能在當地辦理退休。
二是規定了以12%的比例轉統籌基金。《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應同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資金按下列方法計算:(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利息計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2)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比例計算,不計利息。
神奇的12%:跨區統籌基金轉移12%;大多數地區規定了自由職業者以12%的繳費比例進入統籌賬戶;沒有養老歷史欠賬問題的深圳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繳費比例在12%左右(現為13%,之前為10%),這是否可以說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應該繳納的比例就是12%呢?
五險中的其他險種,醫療保險可以轉移繳費年限,個人的部分取出來自用。失業、工傷、生育險不需要轉移,至新單位直接繳納就可以了。
兩種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在今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在此僅對其要點做分析解讀。
《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一、關于參保及手續辦理
(一)城鎮老年居民符合《暫行辦法》規定參保條件的,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張,向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自愿提出參保申請,并填寫《*市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參保申請表》,樣本見附件1)。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實施政府補貼的參保人員需同時提供有效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以下簡稱《扶助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按下列程序對申請人的參保資格進行初審:
1.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其參保資格和享受政府補貼資格進行初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退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初審符合條件的,填寫《*市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障公示單》(以下簡稱《公示單》,樣本見附件2)并公示3天,接受群眾監督。
2.對經公示有異議的申請,應在進一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明確意見;對經公示無異議后,應在《參保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填寫《*市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障花名冊》(以下簡稱《參保花名冊》,樣本見附件3)。公示經辦人應在《參保花名冊》上簽名。
3.將初審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的下列材料報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并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⑴申請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⑵《參保申請表》、《公示單》和《參保花名冊》;
⑶申請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張。
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人員需同時上報《低保證》或《扶助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報送的申請人材料,按下列程序核定并辦理申請人的參保手續:
1.審核申請人的戶籍、出生年月、取得本市常住非農戶籍年限等是否符合參保資格;
2.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對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等社會養老保險(障)待遇和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已按月享受各類生活費待遇的申請人,應通過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告知其不屬于《暫行辦法》規定的范圍對象;
3.審核申請人的《低保證》或《扶助證》是否真實有效,核定其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的資格和標準;
4.將審核結果填寫《*市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障受理回執單》(以下簡稱《受理回執單》,樣本見附件4),并及時反饋給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
5.通過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及時發給參保人員《*市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障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繳款通知書》,樣本見附件5),并告知其到指定銀行繳款;
6.依據銀行繳款回執中載明的日期確定參保人員的參保時間,并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7.憑銀行繳款回執發給已參保人員《*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手冊》(以下簡稱《養老手冊》,樣本見附件6)并由參保人員本人簽收。對非參保人員本人辦理領取《養老手冊》手續的,應請代領人提供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簽收。
(四)申請人在《參保申請表》中填寫的出生年月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申請人在本市“農轉非”或從本市外遷入,取得*市常住非農戶籍時間的證明以居民戶口簿記載的時間為準。
(五)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可以在申請參保的同時提出待遇享受申請,具體手續按本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關于繳費辦法和標準
(一)參保人員應一次性足額繳清養老保障費。
(二)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障費,由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委托指定銀行收繳。參保人員持《繳款通知書》向指定銀行繳納養老保障費。海曙、江東、江北三區以及市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市本級統籌各區”)的參保人員將銀行繳款回執直接交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其他區按方便可行原則自行確定。
(三)參保人員按公布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20*年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今后新的繳費標準調整公布后,新參保人員應按新公布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
(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的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五)參保人員持有效的《低保證》或《扶助證》可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其中持有《低保證》的,補貼標準為每人6000元;持有《扶助證》的,補貼標準為每人4000元。
市本級統籌各區參保人員的政府繳費補貼可直接抵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其他區可自行確定。
(六)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每月25日前(節假日不延伸)完成當月參保繳費業務的辦理工作。
三、關于待遇享受及手續辦理
(一)參保人員在到達待遇享受年齡當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養老手冊》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張,向原辦理參保手續的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并填寫《*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享受核準表》(以下簡稱《享受核準表》,樣本見附件7)。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于當月25日前持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向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享受手續。
(二)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對其待遇享受資格進行初審,主要審核其《享受核準表》與《參保申請表》中填寫的出生年月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按《參保申請表》中填寫的出生年月為準。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及時將其材料報送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
(三)社保經辦機構對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報送的參保人員材料在信息比對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享受核準表》上簽署核準意見,從核準次月起按參保人員應享受待遇檔次為其發放養老保障待遇。
(四)社保經辦機構在審核中發現已在享受其它社會養老保險(包括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或按國家、省、市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通過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告知其“只靠一頭、自愿選擇”的原則,并由本人作出選擇,按選定的待遇享受。
(五)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委托銀行或郵局實行社會化發放,并于每月15日前足額發放到位。
(六)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檔次必須與其繳費的檔次相對應,并按公布的標準享受待遇,20*年按《暫行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享受。
(七)養老保障待遇水平將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情況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的時間和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八)參保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間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保障待遇;刑滿或勞教期滿后重新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停發的待遇不再補發。
(九)參保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其親屬必須在參保人員死亡后30天內持死亡證明,經原辦理參保手續的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審核后,到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障關系的終止以及個人賬戶(余)額的退還手續。
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應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掌握參保人員待遇享受資格變化動態情況,并及時上報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
(十)參保人員應參加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每年開展的待遇享受資格認證。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將緩發其養老保障待遇,待其辦理認證手續符合待遇享受條件后恢復待遇享受,其中需補發待遇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發。
(十一)對多領、冒領養老保障待遇的有關人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關于個人賬戶管理
(一)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分別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政府補貼”和“個人繳費”欄,政府補貼不作繼承與退還。養老保障待遇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由統籌資金支付。
(二)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年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個人賬戶額的利息,當年記入的個人賬戶額按活期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員在*市行政區域內遷移戶籍,不改變與參保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障關系,其個人賬戶不作轉移。
(四)參保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填寫《*市城鎮老年居民終止養老保障申請表》(樣本見附件8),持《養老手冊》和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原辦理參保手續的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審核,報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障費本息或余額予以一次性退還,并終止養老保障關系:
1.戶籍遷移至*市行政區域外的;
2.參保人員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還。
五、關于管理職責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綜合管理工作。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當地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計劃實施、業務指導工作。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手續辦理、養老保障費收繳、個人賬戶建立、待遇給付等業務經辦工作;制訂工作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并指導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做好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具體業務工作。
(三)各街道或鎮(鄉)社保服務機構負責當地城鎮老年居民參保初審、公示、資料傳遞等相關工作;《暫行辦法》實施初期,可以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本轄區內城鎮老年居民的參保工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操作要求由各區自行明確。
(四)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計算機應用程序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設計并組織開發。《養老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
六、關于組織實施
(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是我市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