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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視文物工作,切實做好基本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
文物是人類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保護文物,弘揚中華文化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遺存十分豐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對國家和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文物工作保護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要樹立“文物資源是重要的文化戰略資源”和“保護文物就是保護生產力”的意識,按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做好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把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確保文物安全
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五納入”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基本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和支持,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作為建設規劃部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在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必須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區范圍內實施的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后十個工作日內,須在文物部門辦理基建用地范圍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續。文物部門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跡處理證明書后,規劃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堅持基本建設項目盡可能避開文物重點保護區,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實施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則。在基本建設項目中,包括修路、鋪設管道、電纜、架設線路、窯場取土等,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范圍內(包括取土區)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如有重要發現,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必要的考古發掘。未經文物部門勘探和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土動工。否則,文物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私自開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壞的,要按照《甘肅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把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要密切協作,認真貫徹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建設的“兩利”方針,努力開創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兩利”“雙贏”的新局面。基本建設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須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進行。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的一切考古調查、鉆探、發掘項目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各縣(區)文化部門頒發《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跡處理證明書》時,必須依據《文物保護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后辦理相關手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要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要加大《文物保護法》宣傳和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基本建設中法人違法的文物破壞案件,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要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文物事業與社會發展的關系,夯實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不斷提高全市文物保護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四、文物保護的具體辦法
(一)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
一是各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進行保護管理,做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做到文物保護“四有”要求。二是古建筑所在村與鄉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三是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四是古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活動。五是在古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破壞古建筑歷史風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方案必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六是古建筑為個人使用的,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為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主要領導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七是不得在古建筑室內或者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災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屬物上亂涂亂畫。八是走私、盜竊古建筑構件和附屬物,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
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與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文物保護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凡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并取得《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業務范圍的工程。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頒發《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資質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資質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資質申報、審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二、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和暫定級。壁畫、石窟寺和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單獨核定。
第六條一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國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
第七條二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企業總體水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400萬元以上。
第八條三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三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較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第九條暫定級資質標準:資質條件不低于三級。
第十條壁畫、石窟寺和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除應具備上述相應的資質條件以外,還應具有掌握相關特殊技術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裝備。
第十一條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三、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簡歷、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簡歷、任職文件、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合同及驗收評估資料;
七、審批機關認為必須的其他相關證件、資料。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取得正式資質并從事施工活動滿三年后,可提出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原資質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
第十五條新設立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可認定為暫定級,有效期三年。年檢合格,可申請正式資質。
四、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施工項目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分級見附表:
一級可承擔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項目。
二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施工項目。
三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施工項目。
暫定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施工項目。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技術資格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越級或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檢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做出資質年檢結論。
第十九條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施工單位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并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因施工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2、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3、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連續三年年檢合格,且符合相應等級標準,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降低資質等級。降級的施工單位,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遺失的,應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因資質升級等原因而領取新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注銷。
第二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撤銷、破產、倒閉的,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五、罰則
第二十六條涂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造成文物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附則
為什么制定《辦法》?
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應有更高的保護管理要求、標準
《辦法》中,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指的是列入鼓浪嶼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目錄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嶼遺產價值最突出的物質見證。目前,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共53處。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些核心要素均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在《辦法》出臺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然而,從文物的保護價值、鼓浪嶼實際情況等方面考量,核心要素應有更高的保護管理要求、標準,尤其在修繕補償方面。
去年,市委主要領導到鼓浪嶼調研,要求要從制度著手,盡快出臺《鼓浪嶼文化遺產核心要素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具體領域和重點問題進行有效管理,進一步保護好鼓浪嶼上的建筑精品。《辦法》的起草工作歷時近一年,這期間,鼓浪嶼管委會反復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及核心要素業主等多方意見,以使《辦法》更好地保護和管理文化遺產核心要素。
如何更好地保護核心要素?
明確參與保護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門所承擔的職能
對于參與保護管理核心要素的部門所承擔的職能,《辦法》要求更加明確,更有利于各方通力合作。
《辦法》提到,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負責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法規政策、加強日常修繕維護工作的監管、建立巡查隊伍,以及做好有關審批工作等。而監測機構應開展核心要素的日常監測工作,全面建立核心要素的檔案庫及數據庫,構建具有鼓浪嶼特色的監測指標體系,明確預警閾值,另外還要實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納入監測系統平臺統一管理。
另外,《辦法》要求業主方也要參與保護管理工作,他們要積極配合監測工作,主動反映核心要素的狀況,一旦發現監測對象出現異常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告知監測機構,不得擅自實施維護工作。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規定參與開展保護工作,可給予適當獎勵,以鼓勵更多的人重視保護管理核心要素。
對核心要素的利用有哪些規定?
讓更多富有歷史底蘊、文化內涵的產業業態在島上發展
《辦法》對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須遵守不改變文化遺產核心要素原狀的原則。
就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而言,除了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都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報批。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業主方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經營活動應簽訂協議,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合作協議不得超過5年。
針對非國有產權的文化遺產核心要素,不論用作其他何種用途,以及涉及轉讓、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業主方事先都必須向鼓浪嶼文保機構備案。任何用途都應符合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范,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
鼓浪嶼管委會相關負責人強調,保護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只有利用起來,才能讓這些文化遺產活起來。《辦法》之所以更加嚴格,也是為了促進鼓浪嶼產業業態進一步提升,讓更多富有歷史底蘊、文化內涵的產業業態在島上發展。
修繕核心要素應如何獎補?
《辦法》獎補標準較之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獎補標準更高
《辦法》規定,業主方委托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統一進行修繕的,具備相應條件后,修繕經費由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承擔。
業主方若打算自行修繕,則按財政審核機構出具的工程審核決算價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由鼓浪嶼文物保護機構根據保護級別給予獎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最高可給予不高于工程審核決算價80%、50%和30%的獎勵。
關鍵詞:提高認識;管理;開發;保護;拓展;文物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0)09-0235-01
文化遺產是先人留下的無價之寶,是歷史的見證和再現,是人類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顯示一個區域和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基層的文物機構和人員處在文物管理工作的第一線,面臨著轄區內所有文物遺存的保護、管理、考古、發掘和館藏文物的安全保衛、陳列研究及宣傳等一系列綜合性、復雜性的工作,他們是整個國家文物管理機構中最基層的單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特點。然而,在80年代至今的30多年間,正是農村城市化和大規模城鄉建設的,隨著城鄉城鄉基本建設的蓬勃發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日益凸顯,文化遺產及其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相當嚴峻,加強基層文物保護的管理工作,成了當務之急,在認真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一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認識,這是搞好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二是提高領導干部對文物工作的認識水平,領導文物保護意識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三是加強對文物工作者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這是做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證。同時,文物部門還應抱著守土有責的態度,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條例》的宣傳和貫徹,面對復雜多變的形勢,基層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將文物保護單位的有效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在矛盾中找到共同點,使之能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二)加強管理,強化管理職能。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表現在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上。為此,一方面,要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定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督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將文物保護單位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制,使業務管理、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三)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問題。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純粹的保護是沒有意義的,但片面地進行開發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但針對一個地區來說,眾多的文物保護單位,全面開發利用也不現實,而要結合實際,二者兼得,走出適合當地發展要求的路。因此,開發利用應有主次,要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先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促進整個我區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開展。
(四)拓展文物經費來源渠道。文物保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完全依靠財政的投入不太現實。但政府可以通過依靠財稅、開發等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五)認真落實文物工作“五納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制定社會發展計劃時,把文物保護列為全區工作計劃的重要內容。不管是編制長期發展規劃,還是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都體現了對文物管理、保護、維修等工作內容,并要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執行,認真實施。
2.把文物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編制城市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都把文物保護列為重要項目。如規劃部門制定了歷史文化名村――白塘鎮洋尾村的保護規劃;在制定莆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區規劃部門又制定了蘿苜田等片區為重點保護范圍。在“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工程中,區文物部門與建設部門配合,調查了馬蘭客僑宅、林伯欣診所、順茂隆大厝等24處近現代建筑,這些優秀建筑雖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都列入保護規劃。
3.把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在區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努力爭取為文物保護提供財政支持,將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及時定額下撥文物部門的財政經費,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護單位以集資的方式修理受損文物。
4.把文物工作納入體制改革。雖然在區體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門予以優先照顧,在全區機構精簡、人員縮編的情況下,文管辦的編制由原來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來的托附于文化館改為獨立編制,充實了文管辦的力量,但在沒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況下,要對全區95處文物單位進行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為此擴大文物干部的隊伍,配備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涵江區本著“文物保護,人人有責”的原則,沒有把文物工作簡單看成是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的事情,而是將文物工作作為全社會、各部門的共同事業。從區領導起,到各職能部門,各社區、鄉鎮的領導都要為文物保護負起責任,納入他們的工作范疇,建立了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終考核中,都將文物保護工作列為考核的項目之一,各級領導的述職報告中都必須有文物保護的工作內容,從而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保證了文物事業的良性發展。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犯罪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確保田野文物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田野文物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田野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田野文物是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保護、利用田野文物,對繁榮文化事業、建設文化強區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以對國家、民族和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守土有責的思想,把田野文物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督促檢查,實行綜合治理,嚴格責任追究。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按照國家文物局、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文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的通知》(文物辦發〔〕26號)精神,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切實落實文物保護經費,確保田野文物保護工作順利推進。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田野文物保護體系,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基層基礎工作
各地要動員廣大人民群眾參加到田野文物保護工作中來,努力構建以政府保護、專職保護為主,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田野文物保護新體制。要明確細化區、鄉(鎮)、村三級保護責任,簽訂保護責任書,落實保護責任,明確保護目標和獎懲辦法。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鄉(鎮)、村、組、農戶四級保護網絡,實現田野文物保護群防群治。在重點文物保護區域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要組建護墓隊,建設一批護墓哨所,建立當地文物部門、公安派出所、護墓隊等共同保護田野文物的聯動機制。
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田野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田野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單位,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完善各種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發揮文化站的保護作用和“耳目”作用,加強重點區域和重要目標的巡邏防控,定期不定期對田野文物開展拉網式檢查,落實每一處古遺址古墓葬文物保護員。對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特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分布區,要積極協調指導鄉(鎮)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嚴密布防,形成網絡,并采取重點監控、定點設防、定時巡查、隨時抽查、包片負責等綜合管理措施,切實加強管理工作。
區發改局、區建管局、東寶國土資源分局等部門在建設項目立項與規劃前,要嚴格依法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在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前,做好文物調查勘探與發掘工作后再行施工,避免文物遭受人為破壞。堅決制止與查處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違法建設事件。
三、不斷加大文物違法犯罪打擊力度,切實遏止盜掘、倒賣、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建立健全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長效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門要組織開展打擊盜掘盜竊田野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行動,成立嚴打專班,制定專項打擊方案,調集優勢警力迅速偵破一批重大盜掘古遺址古墓案件。對涉案在逃人員要開展網上追逃和集中追捕,依法嚴厲懲處,對被盜的文物要堅決予以追繳。司法機關要貫徹從重從快的原則,及時審理文物犯罪案件,依法嚴懲文物犯罪。在時機成熟時公開宣判一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危害巨大的犯罪分子。要通過專項行動,形成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堅決遏止盜掘、倒賣、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大力加強文物法制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要通過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宣傳文物保護工作先進經驗、先進單位和個人,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保護意識,營造人人關心文物、全民保護文物的社會氛圍。
關鍵詞:縣級文物保護 存在 問題
隨著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日益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得到相應的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地位越來越高,縣級文物保護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就以永仁縣的文物保護工作為列,對縣級文物保護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談談自己的體會。
永仁縣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北部,分別與四川會理縣、攀枝花市和云南省華坪縣、元謀縣、大姚縣接壤,被譽為“云南北大門”。雖然算不上文物大縣,但也有著輝煌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早在新石器時代就有人類在此生息繁衍,在悠久的歷史歲月中,祖先以勤勞和智慧為后人留下了垂古千年的民族文化遺產,永仁共有不可移動文物點49個,館藏文物幾百件。其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四個,州級文物保護單位1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1個,未公布的文物點20個,分布在全縣4鄉3鎮的各個地方。包含了古墓葬、古遺址、古驛道、古建筑、碑刻等,為永仁的文明史有了事實的見證。如何保護和管理好這些文物,是一個縣級文物保護工作者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一、硬件建設滯后影響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硬件建設滯后是縣級文物保護機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辦公用房和庫房緊缺。現在很多沒有博物館的縣文物保護機構大都只有一個文物管理所,還有就是一兩個工作人員,沒有產權屬于文管所的專門的辦公用房,更沒有庫房,辦公一般都是借用文化館、圖書館房子或者由文體廣電旅游局覺得哪個下設單位有空房就調出一兩間給文物管理所使用,庫房的存放環境和條件根本達不到標準,庫房里更沒有合適的存放設備,用房經常調整,搬家是很常見的事,再加上很多文物容易破碎,在不斷的搬家過程中造成了對文物的損壞。二是沒有配備文物保護巡查車。由于不可移動文物點多數分布在野外,但縣級文物保護機構基本上沒有配備文物保護巡查車,要對各文物點進行巡查,多數時間都要進行租車,這樣一來,就造成了文物保護單位的信息外泄,特別是對在荒郊野外的古墓葬安全形成隱患,不利于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
二、領導的重視對文物保護工作的發展起決定性作用
領導的重視對做好一項工作具有決定性作用。特別是現在很多地方面臨著舊城改造、新城開發、旅游業發展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矛盾日夜突出,縣級地區文物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領導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就更加至關重要。只有政府主要領導重視,充分發揮政府對文物工作的主導作用,堅決執行國家文物法律、法規、辦法和制度,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才有切實保障。只有縣級主要領導充分認識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凡在文保單位和已普查登記的文物點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基建項目,其立項、論證、選址等,都必須充分征求文物職能部門意見,不專制,不視文物保護法于不顧,不要求一切為當地經濟建設讓步,才能杜絕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的建設行為,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正常開展。
三、經費不足影響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縣級文物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均離不開經費的保障,文物的管理、修復、征集,以至于文物存放設備的購置和庫房的建設改造都需要經費做后盾、做支撐。縣級文物單位經費嚴重不足是普遍現象,甚至部分縣根本沒把文物保護經費列入當地的財政預算,導致有博物館的縣還有一點免費開放經費可以勉強開展工作,如果沒有博物館的縣每年除了人均2000元的公務經費外就沒有其他經費。很多縣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分布較散,一個縣每年2000元到4000元的公務經費用于文物保護點日常安全巡查的租車費都不夠,所以文物壞了得不到及時修復,安防、消防設備得不到及時添置和更新,部分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還因資金缺乏而導致連標志碑都無法立的尷尬局面。要打破這一局面,急需建立文物保護經費保障機制,文物保護經費不光要列入當地的財政預算,還應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省州文物部門也要對縣級文物保護工作撥付一定的經費,確保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加強文物保護宣傳力度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
縣級文物點多面廣,分布不均勻,也不集中,而縣級文物保護工作人員有限,如永仁縣文物管理所只有2個工作人員,而全縣光不可移動文物點就有49個,光靠縣級文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要做好全縣的文物保護工作難度較大,要解決這一難題。一是要加大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只有讓廣大群眾擁有文物保護知識,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是金錢買不到的。經過多少年的風風雨雨和戰亂,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留傳于世的文物會越來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貴。文物一旦損壞,就永遠不能復原。如在我縣就發生過地方群眾由于對文物的不了解而無意中造成了對文物的破壞的事情,方山古營盤之一的棋盤山營盤因為深藏深山中,縣級文物部門不知道有此營盤,當地老百姓不知道它屬于文物,所以在建房時就到該營盤取石造房造成了對該文物的破壞,后來在文物調查中發現了該營盤,并對當地群眾進行了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當地群眾便自覺參與到保護中,不再到該營盤取石,并為我們提供其他文物線索。只有讓群眾了解了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才能使更多的人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來。二是要爭取社會部門的參與。在嚴厲打擊文物盜竊走私、文物行政執法、地下文物勘探等方面,只有爭取公安、建設、規劃和政務中心等部門積極參與,才能做好相應的工作。三是建立縣、鄉、村多層次文物保護網絡。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縣、鄉、村都要建立文物保護組織,制定相應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縣級政府要和各鄉鎮簽訂文物保護工作責任書,各鄉鎮政府要充分發揮文化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和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的作用,并層層簽訂文物安全保護責任書,做到責任到人,縣文管所要隨時掌握各文保單位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確保文物安全。
總之要做好縣級文物保護工作,只有堅決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將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指示。認真落實到基層,才能真正改善文物保護工作,使縣級文物保護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
作者簡介:
【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管理
一、文物管理工作的現狀及特點
文物保護單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區、鄉村,尤其是農村群眾最集中的活動場所,做好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護工作,把它們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形象地記載著中華民族形成發展進程,它們不但是認識歷史的證據,也是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民族文化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這不僅有利于保護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而且對于安定民心、安定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遺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跡,可使進各個國家地區間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各平共同發展。將它們真實完整地留傳下去,是我們現在的職責。文物管理部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一手抓保護,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規的軌道。
二、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文物干部隊伍結構不合理
基層的文物工作隊伍,人員結構復雜,文化程度參差不齊,業務素質存在著差別,這使得基層文物工作者對自己所肩負的歷史使命的認識和判斷事物的能力存在著極大差別。加之專業不對口,缺乏必要的文物專業培訓、學習和深造,造成目前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勢。
2.工作環境不夠完善
許多基層文物管理機構的辦公條件簡陋,沒有必要的經費保證,沒有暢通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沒有相對安全的庫藏條件和安全預防設施。文物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排除,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3.機構不健全和體制不順
由于各地區的整體經濟實力不同和領導的重視程度不同,致使基層的文物管理機構所肩負的任務繁多,絕大多數肩負著“一攬子挑”的任務。
4.經費短缺
由于管理體制的制約,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經費一般由地方政府財政投入,文物保護經費僅僅能夠保證工作人員的工資,一些經濟條件落后的地區甚至連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都難以保證。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文物保護單位不能進行有效管理、保護措施不能落實,有的只能任其損壞,失去管理。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建立起來的業余保護組織的人員經費難以落實,挫傷了業余保護人員的積極性,業余保護組織形同虛設,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由于經費的短缺,交通工具難以保障,文物保護單位點多、面廣,管理工作難以到位;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民間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時回收,許多有價值的文物不能及時調查保護,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傳力度與重視程度不夠
基層文物管理單位由于經費的嚴重短缺,往往導致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傳力度不夠,一是難以得到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二是難以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重視,難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宣傳力度和重視程度不夠,往往出現法人單位不經過文物保護和勘探調查的基本建設擅自開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被侵占和破壞;司法部門難以有效配合打擊文物犯罪的行為和活動等一系列的問題。
6.開發與保護失調
應該說,文物保護單位的開發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的重要內容,但目前隨著國家經濟建設和旅游開發的熱潮,對基層的文物管理工作卻造成了新的問題。在基層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總體目標的影響和行政的干預,往往是文物保護為開發和經濟建設讓道,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保護措施難以有效落實,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數字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衡量博物館的主要標志變成以宜教服務和對社會的影響來衡量。藏品的數字化管理能使博物館這些功用大大增強。
1.藏品數字化管理主要是建立藏品信息的數據化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把館藏文物的文字資料、圖形、圖像資料、音頻、視頻資料等信息,系統、準確、多角度地進行存儲備份,提供準確高效的查詢、修改、統計、復制、輸出等功能。同時也是博物館實現辦公自動化、管理現代化、工作高效率、工作人員高素質建設的重要步驟,是博物館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重要途徑和必然選擇。
2.數字化管理系統中植入藏品出入庫管理模塊。內容應包括核對藏品出庫時的審查口令;提供藏品的現狀、數量和存放架位;記錄藏品的出庫時間、理由和去向;藏品歸庫時的現狀、數量等。有了這一功能,可以使工作人員很輕松地從電腦中檢索到藏品的方位。并且使得館藏文物除展出、保養外,一般無須提取文物本身,減少了文物的流通次數,降低損壞的風險。
3.數字化管理系統提高了博物館科技含量,促進了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借助計算機強大的統計功能,可在數秒之內完成過去整個部門幾天才能完成的查詢統計、資料的修改補充工作。使得學術研究能夠更加深入、更為方便。藏品展覽可以利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甚至虛擬環境技術結合起來,使展場變得豐富多彩、開放生動。
4.以館藏文物數字化管理為基礎,可以將博物館的自動化控制防盜、防火等安全報警系統連接起來,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控制體系。可以將博物館的信息資源連接到Internet網上,建成數字博物館。藏品實現數字化管理不僅能更好地滿足博物館藏品實物庫房管理的需要,還可以為博物館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不盡的資源。
四、對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針對當前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所面臨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作為文物工作者更應加強使命感,認真分析、冷靜思考。在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的基礎上,應做好以下幾點: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一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認識,這是搞好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二是提高領導干部對文物工作的認識水平,領導文物保護意識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三是加強對文物工作者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這是做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證。同時,文物部門還應抱著守土有責的態度,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文物保護條例》的宣傳和貫徹,面對復雜多變的形勢,基層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投更大的熱情將文物保護單位的有效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在矛盾中找到共同點,使之能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2.加強管理,強化管理職能
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表現在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上。為此,一方面,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訂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督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將文物保護單位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制,使業務管理、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3.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問題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純粹的保護是沒有意義的,但片面地進行開發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但針對一個地區來說,眾多的文物保護單位,全面開發利用也不現實,而要結合實際,二者兼得,走出適合當地發展要求的路。因此,開發利用應有主次,要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先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促進整個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開展。
4.拓展文物經費來源渠道
文物保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完全依靠財政的投入不太現實。但政府可以通過依靠財稅、開發等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5.理順基層文物機構的管理體制
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地區重視的差異,往往導致基層文物工作現狀的差異和各種不平衡。所以對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進行上劃管理,是體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對文物工作進行上劃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財、權、物管理,有以下幾個好處:一是便于推行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管理;二是便于進行專業技術人員的統一調配;三是便于財力的統一平衡調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區差異帶來的各種沖擊和地方政令的干擾。最大的益處是便于統一的行政領導和統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如此,就會使基層文物工作有一個統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開手腳,統一思想,發展有序。這種機制的改革,將會解決許多基層文物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有利于國家文物事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6.認真落實文物工作“四納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制訂社會發展計劃時,把文物保護列為當地政府工作計劃的重要內容。不管是編制長期發展規劃,還是制訂年度工作計劃,都體現了對文物管理、保護、維修等工作內容,并要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執行,認真實施。
(2)把文物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在編制城市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都把文物保護列為重要項目。如規劃部門制訂了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規劃;在制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規劃部門應劃定重點保護范圍。
(3)把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 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努力爭取為文物保護提供財政支持,將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及時定額下撥文物部門的財政經費,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護單位以集資的方式修理受損文物。
(4)把文物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本著“文物保護,人人有責”的原則,不要把文物工作簡單看成是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的事情,而是將文物工作作為全社會、各部門的共同事業。從縣領導起,到各職能部門,各社區、鄉鎮的領導都要為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負起責任,納入他們的工作范疇,建立了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終考核中,都將文物保護工作列為考核的項目之一,各級領導的述職報告中都必須有文物保護的工作內容,從而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保證了文物事業的良性發展。
7.加強文物隊伍建設
盡快建立起一支既有專業知識、理論水平,又能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的高素質基層文物工作專業隊伍。同時要加強業余文保員隊伍建設,調整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業余文保員素質,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關鍵詞] 基層文物 保護管理工作 現狀 對策
一、莆田市涵江區文物管理工作的現狀及特點
莆田市涵江區文物保護單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區、鄉村,尤其是農村群眾最集中的活動場所,做好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護工作,把它們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這不僅有利于保護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而且對于安定民心、安定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涵江區對于申報、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工作非常重視,多年來,在上級文物部門的指導下,涵江區文物管理部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一手抓保護,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規的軌道。
1.形成與發展
1987年,涵江區公布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6處后,隨著人們對文物保護認識的提高,建區25年來,共公布了7批區級文物保護單位30處,是莆田市6個縣(區)中同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批次最多、數量最多的一個區。
2.文物的種類
涵江區有文物保護單位95處,具體分類如下:
(1)按級別分
有省級歷史文化名村1處(白塘鎮洋尾村),省級文物保護單位7處、市級32處、區(縣)級56處。
(2)按類別分
有古建筑80處(古橋5座),古墓葬4處,石刻4處,古遺址2處,近現代建筑1處,革命舊址4處。
3.保護管理機構
涵江區政府成立文物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副區長任文物管理委員會主任,文管委負責領導全區的文物工作。涵江區文物管理辦公室的編制由原來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來的托附于文化館改為獨立編制,充實了文管辦的力量,擴大了文物干部的隊伍,增強了文物保護的功能,負責指導全區的文物保護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在2006年95處文保單位全部成立“文物保護管理所”,完善了保護機構,提升了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力度。各村還聘任了文化協管員,參與文物保護工作。這樣形成了從區文管委、區文管辦、鄉鎮文化站到各文物保護管理所及村文化協管員的文物保護網絡,使全區95處文物保護單位置于這個網絡的有效保護之中。
二、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文物干部隊伍結構不合理
基層的文物工作隊伍,人員結構復雜,文化程度參差不齊,業務素質存在著差別,這使得基層文物工作者對自己所肩負的歷史使命的認識和判斷事物的能力存在著極大差別。加之專業不對口,缺乏必要的文物專業培訓、學習和深造,造成目前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勢。
2.工作環境不夠完善
許多基層文物管理機構的辦公條件簡陋,沒有必要的經費保證,沒有暢通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沒有相對安全的庫藏條件和安全預防設施。文物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排除,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3.機構不健全和體制不順
由于各地區的整體經濟實力不同和領導的重視程度不同,致使基層的文物管理機構所肩負的任務繁多,絕大多數肩負著“一攬子挑”的任務。
4.經費短缺
由于管理體制的制約,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經費一般由地方政府財政投入,文物保護經費僅僅能夠保證工作人員的工資,一些經濟條件落后的地區甚至連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都難以保證。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文物保護單位不能進行有效管理、保護措施不能落實,有的只能任其損壞,甚至無存。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建立起來的業余保護組織的人員經費難以落實,挫傷了業余保護人員的積極性,業余保護組織形同虛設,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由于經費的短缺,交通工具難以保障,文物保護單位點多、面廣,管理工作難以到位;由于經費的短缺,許多民間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時回收,許多有價值的文物不能及時調查保護,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傳力度與重視程度不夠
基層文物管理單位由于經費的嚴重短缺,往往導致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傳力度不夠,一是難以得到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二是難以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重視,難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網絡。宣傳力度和重視程度不夠,往往出現法人單位不經過文物保護和勘探調查的基本建設擅自開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被侵占和破壞;司法部門難以有效配合打擊文物犯罪的行為和活動等一系列的問題。
6.開發與保護失調
應該說,文物保護單位的開發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的重要內容,但目前隨著國家經濟建設和旅游開發的熱潮,對基層的文物管理工作卻造成了新的問題。在基層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經濟建設總體目標的影響和行政的干預,往往是文物保護為開發和經濟建設讓道,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文物保護難以有效落實,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對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針對當前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所面臨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作為文物工作者應認真分析、冷靜思考。在認真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原則的基礎上,應做好以下幾點: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一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認識,這是搞好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二是提高領導干部對文物工作的認識水平,領導文物保護意識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三是加強對文物工作者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這是做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證。同時,文物部門還應抱著守土有責的態度,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條例》的宣傳和貫徹,面對復雜多變的形勢,基層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將文物保護單位的有效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社會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在矛盾中找到共同點,使之能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2.加強管理,強化管理職能
基層文物管理職能主要表現在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上。為此,一方面,要根據涵江區的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訂相應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督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將文物保護單位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制,使業務管理、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3.正確處理好開發與保護的問題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純粹的保護是沒有意義的,但片面地進行開發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但針對一個地區來說,眾多的文物保護單位,全面開發利用也不現實,而要結合實際,二者兼得,走出適合當地發展要求的路。因此,開發利用應有主次,要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先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促進整個涵江區文物保護單位工作的開展。
4.拓展文物經費來源渠道
文物保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完全依靠財政的投入不太現實。但政府可以通過依靠財稅、開發等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5.理順基層文物機構的管理體制
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地區重視的差異,往往導致基層文物工作現狀的差異和各種不平衡。所以對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進行上劃管理,是體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對文物工作進行上劃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財、權、物管理,有以下幾個好處:一是便于推行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管理;二是便于進行專業技術人員的統一調配;三是便于財力的統一平衡調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區差異帶來的各種沖擊和地方政令的干擾。最大的益處是便于統一的行政領導和統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如此,就會使基層文物工作有一個統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開手腳,統一思想,發展有序。這種機制的改革,將會解決許多基層文物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有利于國家文物事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6.認真落實文物工作“五納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制訂社會發展計劃時,把文物保護列為全區工作計劃的重要內容。不管是編制長期發展規劃,還是制訂年度工作計劃,都體現了對文物管理、保護、維修等工作內容,并要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執行,認真實施。
(2)把文物工作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在編制城市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中,都把文物保護列為重要項目。如規劃部門制訂了歷史文化名村――白塘鎮洋尾村的保護規劃;在制訂莆田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區規劃部門又江蘿苜田等片區劃為重點保護范圍。
(3)把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
在涵江區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努力爭取為文物保護提供財政支持,將文物工作納入財政預算,及時定額下撥文物部門的財政經費,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護單位以集資的方式修理受損文物。
(4)把文物工作納入體制改革
雖然在涵江區體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門予以優先照顧,在全區機構精簡、人員縮編的情況下,文管辦的編制由原來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來的托附于文化館改為獨立編制,充實了文管辦的力量,但在沒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況下,要對全區95處文物單位進行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為此擴大文物干部的隊伍,配備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涵江區本著“文物保護,人人有責”的原則,沒有把文物工作簡單看成是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的事情,而是將文物工作作為全社會、各部門的共同事業。從區領導起,到各職能部門,各社區、鄉鎮的領導都要為文物保護負起責任,納入他們的工作范疇,建立了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終考核中,都將文物保護工作列為考核的項目之一,各級領導的述職報告中都必須有文物保護的工作內容,從而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保證了文物事業的良性發展。
7.加強文物隊伍建設
盡快建立起一支既有專業知識、理論水平,又能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的高素質基層文物工作專業隊伍。同時要加強業余文保員隊伍建設,調整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業余文保員素質,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文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