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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首次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指出: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边@些都給我們指出了明確的努力方向。本文就此作一探討。
一、法治思維概述
所謂“法治思維”,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原則、精神和邏輯進行分析、判斷、推理、形成結論的思想認識過程。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禮治思維、德治思維相對應,因其充分體現法治內核,成為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最優的思維選擇。我們必須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讓法治思維成為公仆思維定勢,讓法治精神成為公民賴以生存的空氣和陽光,并成為我們的核心精神。
二、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
根據近幾年來對社會矛盾糾紛的統計分析,當前社會矛盾糾紛中,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山林土地糾紛、勞務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施工擾民糾紛較為突出。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一般是群體性規模,處置難度大,對社會穩定產生的負面影響也較大。我們認識和解決這些矛盾糾紛的方式方法也必須與時俱進,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必須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
1、推行四個對接,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一是鄉鎮矛盾調處中心與村級調委會、民調中心戶對接。變接訪為巡訪、走訪,重心下移,主動出擊,指導基層調委會和民調中心戶開展工作;二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對可以和解的訴訟案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盡可能營造和諧氛圍;三是公安與司法行政優勢互補,實行矛盾糾紛警司聯調;四是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專業化、社會化調解人員,努力化解醫療糾紛、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矛盾。
2、正確判斷和分析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和性質,研究科學的處理方式和方法
正確認識和判斷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是正確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和把握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前提。目前雖然有些矛盾糾紛的對抗性有所增強,但人民內部矛盾的性質沒有改變,我們不能因為發生,甚至有過激行為的,就認為是對抗性矛盾。我們要把解決群眾困難和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對矛盾糾紛的分析,了解他們的不滿情緒,切忌對鬧事和扯皮的群眾簡單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我們要對人民群眾懷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們,疏導他們的不滿情緒,通過講道理和交心談心的方法,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糾紛便可迎刃而解。
3、提高應對和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
借助當代各種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組織和管理機制,切實做到情況明了,信息暢通,努力把矛盾糾紛控制在源頭,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尋求各種有利于群眾情緒釋放、利益表達的途徑,降低矛盾糾紛發生的概率。要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逐步納入法制軌道,使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使各種關系都處于一種有序的互動之中。
三、推動專業性調處機制向基層延伸,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在全力推進平安建設的大形勢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統要從縱向、橫向、環向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工作全方位、立體型、全覆蓋的大格局,確保人民調解為社會和諧穩定持續發力。要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在預防民轉刑案件、,化解積案、消除邊界糾紛上實現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橫向”格局,完善“三調聯動”機制,積極聯合糾紛比較突出的職能部門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進一步擴大和加強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和林業、環保、國土等專業調委會建設,推動調解資源有效整合、調解力量整體聯動、調解流程無縫對接,推動專業性調處機制向基層延伸,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如株洲市司法局順應形勢,積極探索組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進行業性、專業性糾紛化解。這已成為該市創新社會管理的一張名片、一個品牌,得到了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
1、堅持三條原則抓機構
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合力推進。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辦和三調聯動辦牽頭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相關部門參與的專業人民調解工作格局。如市委、市政府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綜治考核、文明城市創建和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宏觀上為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指明了方向。二是堅持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堅持既突出重點領域、解決當務之急,又循序漸進、逐步推廣。如針對消費領域糾紛每年超過1萬起的情況,該局主動與市工商局、消費者協會協商溝通,建立了全市第一個行業人民調解組織――株洲市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又如2011年底,針對蘆淞市場廠家、商家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糾紛日益增多的實際,成立了株洲市溫州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創造性地將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經濟領域。目前,該市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已覆蓋交通管理、醫療衛生、工商聯、商會組織、物業管理等領域。三是堅持前期論證,審慎推進。鑒于有些行業糾紛成因復雜、調處專業性強的實際,該局堅持做好調研、論證等前期工作,充分考慮成立的必要性和運轉的可行性。如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前,該局提請市政協作了專項調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先后兩次赴外地考察學習。
2、抓好三個方面保運轉
一是創新工作機制。根據不同行業領域的實際需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機制和方法,以確保調解工作的效果。在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中,特別加入了商業保險要素。實行由市衛生局動員組織城區內二級以上醫院集中向保險公司投保,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保險費用,保險公司根據人民調解協議進行理賠。這不僅實現了醫療事故處理全市統籌,也分散醫療風險,減輕了醫院負擔。同時,為突出調解主體的第三方中立性質,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的人員、經費、業務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場地也設在衛生部門之外,體現了調處的公平公正,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調委會直接管理城市四區交通事故調處工作,一攬子解決了四區調委會的人頭經費、業務培訓等問題。株洲縣獨創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和“快處快賠”中心于一體的交通事故調處超市。二是加強業務指導。一方面,參照村(居)人民調委會的要求,對專業領域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規范化管理,要求場所健全、設施完善,并且統一文書格式、案卷裝訂。另一方面,加強業務培訓,對所有行業領域調解員實行調解員和首席調解員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訓,統一持證掛牌上崗。如在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之前,組織市區內49家一級以上醫院的醫務科長或副院長進行集中培訓,組織7名專職調解員進行專門培訓,為工作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三是強化工作保障。按照誰受益、誰設立,誰設立、誰保障的原則,解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員、經費和辦公場地問題。市消費者協會、工商聯、溫州商會、交警隊、物管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和場地全部由設立單位提供和管理。在此基礎上,人員方面,該局專門設立法學、醫學等專家庫,以滿足專業領域調解工作的需要;經費方面,建立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多渠道籌集的經費保障機制;政策方面,為規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義制定下發了《株洲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處置、調解和理賠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3、發揮三大作用顯成效
一是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來,共調處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82起,調解成功率95%。成立前,市區內醫鬧事件、醫療糾紛上訪事件經常出現;成立后,沒有發生一起醫療糾紛群體性鬧事、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機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來,共調處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額7550萬元,其中最高賠償額達60萬元,涉及死亡賠償176件,調解協議全部履行,無一起調后。二是保障了群眾合法權益。通過專業調解,方便快捷地解決了群眾的合理訴求,化解了群眾多年的積怨,有效地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2012年7月4日,市醫調中心成功調處了唐某與市某醫院因手術引發的醫療糾紛,唐某堅持了10年零3個月的訴求得到實現,陳年積案得到圓滿化解。三是促進了行業健康發展。通過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些重點行業部門的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業務工作上,促進了部門事業的健康發展。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開展以來,因醫療事故糾紛引發的醫院堵門、鬧事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優化了醫療衛生環境。
【作者簡介】
諶紅蕾,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保衛處處長,高級實驗師.
一、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和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
經審核,發審委委員認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規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條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嚴重不合規或作出公司不適宜發行新股的判斷,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反對票,并應在發言中充分發表意見;
發審委委員認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規、不充分或申請材料不完整,導致發審委委員無法做出判斷,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棄權票或提議暫緩表決,原則上應提出具體意見;
發審委委員認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規定、符合發行條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規,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投同意票;有必要時也可以附加條件,附加條件的應作出說明。
二、發審委委員審核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應當特別關注下列問題,并根據這些問題存在與否及是否影響公司發行新股獨立作出判斷:
(一)關于上市公司與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企業(以下簡稱“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員和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者按照股權比例、公司章程或協議能夠控制上市公司董事會多數投票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是指(1)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包括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等)完全獨立于控制人,辦公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與控制人分開,不存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混合經營、合署辦公的情況;
(2)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專職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領取薪酬,不在控制人處兼任任何職務;
(3)控制人(包括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推薦董事和經理人選應當通過合法程序進行,不得干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人事任免決定。
3、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是指(1)公司設立獨立的財務會計部門,并建立了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制度;
(2)公司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存在與控制人共用銀行帳戶的情況,未將資金存入控制人的財務公司或結算中心帳戶中;
(3)公司依法獨立納稅;
(4)公司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預公司資金使用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資產完整”是指(1)公司與控制人(包括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明確界定資產的權屬關系;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業務獨立完整,全部足額到位,并完成了相關的產權變更手續;
(2)公司擁有獨立于控制人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
(3)公司擁有獨立的采購和銷售系統,主要原材料和產品的采購和銷售不依賴控制人進行。
公司在原料采購、產品銷售、生產環節以及商標使用權等方面與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關聯關系,應當以合同形式明確其與控制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作為重大事項予以公告,在本次招股文件中予以簡要披露。董事會還應確定逐年減少關聯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時間表,并作為承諾事項予以公告。
(4)控制人不得違規占用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包括無償占用和有償使用。
(二)關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包括購銷商品、提供勞務、因資產或股權轉讓發生的關聯交易等)金額、對關聯人的依賴程度、來自關聯交易的收入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的比例;
2、公司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損益占公司利潤總額的比例;
3、與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公司應收帳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的水平;應收帳款的金額、帳齡及可收回性,應收帳款的增幅是否明顯高于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其他應收帳款的金額、帳齡及可收回性;存貨的總量和結構;公司的現金總流量凈額是否為負,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是否為負;
4、公司的償債能力,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5、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
6、主承銷商關于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續經營能力所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三)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應當關注以下因素:
1、前次募集資金實際運用情況與原招股文件所披露的內容逐一對比,包括項目計劃投入金額與實際投入額、計劃建設周期與實際實施進度、項目變更情況與變更原因、預期效益水平與實際效益及對公司收入和利潤的貢獻;
2、前次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如30%以上未投入使用),且公司無合理解釋;
3、從公司歷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看,存在投資項目轉出公司的問題;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頻繁;以前募集資金投入的項目論證不充分,致使項目不能實施而發生重大變更,或項目實施效果不佳,甚至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4、從前次發行完成后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看,公司出現發行后效益顯著下降的問題;如前次發行為增發,公司出現未實現盈利預測的情況,甚至實際利潤低于盈利預測的80%;如前次發行為配股,公司出現配股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甚至虧損。
(四)關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況,應當關注公司上市以來最近三年歷次分紅派息情況,特別是現金分紅占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董事會對于不分配所陳述的理由。
(五)關于上市公司財務會計政策是否穩健,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包括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的提取是否與公司資產質量狀況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和沖回調節利潤的情況;
2、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方法與比例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漏提和少提折舊的情況;
3、公司廣告費用、研發費用、利息費用等費用的確認與攤銷是否符合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規定,是否存在將收益性支出掛帳作為資本性支出的情況,此外,還應特別關注開辦費的確認與計量;
4、公司收入確認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規定,是否存在提前確認和虛計收入的情況;
5、公司資產置換收益、資產轉讓收益等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批準程序是否滿足收益確認的要求;
6、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及披露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
(六)關于上市公司的資金管理,應當關注以下因素:
1、公司最近三年資金閑置的金額;
2、公司用于委托理財的金額、委托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準、委托理財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3、資金存放是否安全,公司是否能夠有效控制;
4、公司資產負債率過低,通過本次股本融資可能會導致公司財務結構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方向,資金可能出現剩余。
(七)關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風險,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或有負債水平,主要是指公司對外擔保(包括抵押)情況,擔保金額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該項擔保對公司正常經營是否必要,被擔保方是否具備相關履行義務能力;
2、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仲裁或訴訟,其可能承擔的仲裁或敗訴風險對公司是否影響重大,或裁決結果及執行情況對公司是否影響重大。
(八)關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應當關注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報告中陳述的意見,以及公司根據會計師的建議所進行的整改情況。
(九)對于上市公司未來是否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經營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公司所處行業是否具有良好發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備競爭優勢;
3、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長趨勢;
4、本次募集資金投入項目是否經過充分論證,預期效益良好;本次發行籌資計劃與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及實施周期是否相匹配,募集資金投入的項目如涉及跨行業經營,公司是否在管理、技術、人才、市場等方面做好準備,是否具有競爭優勢,具備跨行業經營的能力,公司是否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及實施辦法;
5、公司受政策性限制等因素的影響,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6、主承銷商就公司發展前景的分析與說明。
(十)關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應當關注公司最近一年內是否因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或未履行報告義務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十一)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是否履行其向全體股東所做出的承諾,應當關注以往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公司是否又出現類似問題,例如公司是否繼續存在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人員未分開等問題。
(十二)關于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向上市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應當關注公司是否進行整改,及在其后的運營中是否出現類似的問題。
(十三)關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應當關注公司是否提出充足的理由,以及前任會計師對解聘原因是否作出不同解釋。
(十四)關于進行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應當關注以下因素:
1、其重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產權手續是否已辦理完畢,對價是否已結清,不存在遺留問題;
2、有關重組的信息披露內容、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重組后的公司與控制人之間是否做到“三分開”,且不存在同業競爭問題;
4、公司重組后是否業務方向明確,經營狀況已發生實質性好轉;
5、公司管理層是否穩定;
6、置換到公司的資產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十五)關于主承銷商的信譽,應當關注擔任主承銷商并負責推薦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的證券公司,在最近一年內是否因在發行承銷工作中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公開批評。
(十六)發審委認為需要關注的其他問題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有關部門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一、活動目標
緊緊圍繞黨的十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認真落實“六五”普法規劃,深入推進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的能力水平,示范引領全社會增強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帶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二、活動內容
以“培育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水平”為核心,以普及領導干部、公務員基本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采取集中培訓、自學、組織考試等形式,推動“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提升年”活動取得實效。
(一)健全學法用法制度。堅持局黨組中心線集體學法、公務員學法等主要學法制度,黨組中心組集中學法不少于2次,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綜合性學法報告活動。實行領導干部述法考評制度。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確保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二)開展學習宣講活動。以《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養成》、《法治思維與法治政府建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增強領導干部廉政法治意識》等由司法部、全國普法辦統一制作的《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系列講座》光盤作為學習宣講活動的必學內容,通過播放專題學習光盤、邀請專家現場講座、舉辦法律講壇等形式,傳播法治理念。
(三)進行全員專題培訓。堅持集中教育與自學相結合,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開展,把“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業務培訓、全員講學的重要內容和課題。采取專題講座、業務培訓班、集中輔導、菜單式選學、網絡學習、大講堂等多種形式開展專題培訓。
(四)組織法律知識測試。結合學習宣講活動的內容,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土地管理法及民事、行政、經濟、訴訟等法律制度相關內容,組織全縣領導干部、公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檢驗學習培訓成果,以考督學、以考促學,不斷增強領導干部學法能力和用法水平。
(五)規范依法辦事職責。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工作職責,制定和健全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行為規范,進一步明確各項工作責任主體、工作流程、日常監督和違規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等機制,保證全體公務員依法履職、依法辦事。
三、方法步驟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提升年”活動從2014年6月開始,年底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4年6月上旬)
各分局、國土資源所、局機關各科室,結合本方案與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進行宣傳動員。
(二)全面實施階段(2014年6月中旬—11月)
各單位圍繞活動內容,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組織開展特色鮮明、形式多樣、務實管用的主題教育系列活動。
(三)總結提高階段(2014年12月)
各單位要將宣講活動全面總結,形成報告于12月5日前報縣局法規監察科。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強組織領導?!邦I導干部法治思維提升年活動”是今年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和普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局黨組中心組要安排集中學習討論,各分局、國土資源所、局機關各科室要將學習宣講活動納入集體學習內容。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參加宣講活動,帶頭交流學習體會,確保宣講活動取得實效。
黨的十報告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動發展、維護穩定能力”,“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一、什么是“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可以這樣理解:基于對法治的信任和信仰,運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則和邏輯來認識、分析、判斷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是不同的,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從業思維方式,根據法律思考問題,用法律規范與邏輯進行思考、分析、解決問題。法治思維是基于以人為本或者人權的價值意義上的思考與判斷,而法律思維強調的是職業判斷;法治思維是一種治國理念方式,是執政者或公權力行使者掌握和運用的思維方式,是與人治思維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掌握和運用的,是在法律行為中的思維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維,就要從它的特征出發:
第一,法治思維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指引。法治思維,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為視角,實現依法治國”。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現有的法律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為準則,接受法的規范和社會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護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維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圍內從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權力的人,要養成尊重法律的習慣,不能,以權代法。
第二,法治思維講究邏輯推理。法治思維是認識、分析、判斷問題,并得到結論乃至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講究邏輯推理、修辭論辯和解釋技術,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權威說教。運用法律處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時以邏輯的方式將道理一層一層講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維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的我國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它并不是一個空泛的概念,而是有著豐富的內涵:
第一、良法完備齊全。法律規范完備是基礎,一切工作必須以法律為前提,沒有足夠的法律,就不能確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據。良法是關鍵。良法應當包括人民、權力制約等重要內容,堅持“惡法非法”,反對惡法,做到“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第二、法律實施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完備、規范齊全,但如果得不到實施和執行,就是空談?!坝蟹梢馈敝皇乔疤幔坝蟹ū匾馈谭ū貒馈⑦`法必究”才是關鍵。
第三、法治監督嚴密。法律是否齊全、實施是否到位,離不開法治的監督。要改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充分發揮法規的作用,就需要監督的完善。人民是法治的監督主體,人民的法治思維決定監督的高度;專門的法治監督機構是重要協調機制,統籌安排監督,分工合作,形成多方互動的良好局面。
第四、法治保障強勁。沒有法治保障體系,依法治國就像一輛車沒有了動力和方向,跑不動、開不快甚至脫離了軌道,越走越偏。確保法治的隊伍、經費和技術保障。黨委要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政治和組織保障;加強法治隊伍建設;明確經費來源,確保法治有堅強的物質基礎。
2.全民守法的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顧名思義,就是全體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者權力、理性義務或職責。全民守法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須在法律制度內,明確相互關系,相互制約,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監督。全民守法,要讓公民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做到學法守法,信任立法、配合執法,努力護法,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類違法活動和犯罪分子做斗爭。
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全民守法。法律是規范市場、調節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社會秩序的好壞,關系到金錢物資的去留,關系到產品生產、銷售的速度,關系到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互動,關系到人們創業的成功與否,甚至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快慢與國家的發展與強大?!叭巳耸胤?、事事依法”是良好法治環境的表現,法治環境好,社會各類矛盾糾紛就能很好化解,交易就能順利進行,和諧社會能夠實現,法治國家才能建成。
3.法治思維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通過不斷開展普法宣傳,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不斷得到增強,尊法守法已經一步步成為全民的自覺行動。但是作為一個有著長期人治統治歷史和文化的國家,法治意識淡漠,遇事靠人不靠法找關系的情況比較多,有些人“官本位”思想嚴重,以權代法處理事物,導致部分群眾在遭遇糾紛矛盾時第一步不是找法維護權利,而是通過鬧、上訪等極端方式來解決。全民守法的道路還任重而道遠。
要實現全民守法,首先是要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做好科學立法工作;其次黨和政府以及公職人員要帶頭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樹立法律權威;最后全民守法需要通過多種途徑落實,包括教育普法、鼓勵守法、培B法治信仰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讓法治思維成為全民的行事思維,讓法律成為人民的信仰。法治思維進入內心,成為人們心中的信仰,人民才會遵守法律,法律的權威才能真正得到樹立,因為法治思維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領導干部起表率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維作為標準思維。國家各級機關的領導干部在實現全民守法中要起到示范作用,做好“風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部分領導干部法治思維不強烈,守法意識比較淡薄,做決策拍腦袋搞一言堂,做工作只重結果不講程序,嚴重破壞了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只有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思維能力,才能做到心中有法、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辦事情、想問題、做決策能夠堅持以法治為標準,摒棄人治思維和權力本位的錯誤觀念,堅持依法行政。領導干部帶好頭了,其他人就能效仿,全民守法就邁出了一大步。
三、樹立法治思維,推進全民守法
不斷樹立法治思維,大力推進全民守法,讓守法成為全民自覺意識和真誠信仰,提升群眾學法知法遵法的自覺性,調動群眾用法崇法護法的主動性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
加大普法力度,深化全民守法的認識。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知法、懂法,掌握法律知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覺用法,對全民守法有更深刻的認識,法治觀念更深入人心。
強化法治實踐,樹立全民守法的信仰。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法服眾,以法說話,以法育人,將法律意識灌輸到人民群眾的腦海中,增強對守法的信仰程度。
加強制度建設,營造全民守法的環境。以制度引導法治的正確方向,以制度監督法治的成果。加強對領導干部的考核績效制度、問責制度建設,促進領導干部養成法治思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違法行為懲戒機制的建設,使尊法信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形成人人守法,事事用法的社會氛圍。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參與,法治社會建設才能具有生機勃勃的發展活力。只有法治思維深入人心,全民守法才算做到,法治國家的目標才會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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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意義概論
在環境保護上,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永遠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情??茖W、民主和依法決策的核心在決策上,這是目的。如何實現決策,就是要科學,民主和依法,這是決策的與過程,其意義主要表現在:科學決策是政府環境保護與執法的合理之規。要求政府在環境保護決策上,要尊重客觀規律、實事求是,符合中國環境現實,重調查研究、察民情、聽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權衡決策的利弊得失,以過去、現在與未來環境發展的高度,科學評估決策的成本與效益。科學決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觀規律,減少和避免人為因素。地方政府決策的核心和內在要求是民主決策。其決策的核心和內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內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廣泛地征求意見,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決策理念。地方政府決策的前提和保障機制是法律規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決策。依法決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標、程序、手段、后果都應納入法律的規范之內,使決策人與決策集體都意識到決策必須依法規范的程序和機制進行。依法決策應符合公共權力的本性,應當保護私人權利。
二、我國現行地方政府決策與環境問題
(一)缺少科學、民主與依法決策的主體
在地方決策體制中,決策主體不明確,哪一類決策由哪個主體負責,是集體負責還是決策首長負責?在集體決策中的行政首長是否在集體決策之中,集體決策中,單個主體應當承當何責任,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首先,集體決策與首長決策的主體范圍不清、職責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規制,由于集體決策體制長期影響,導致目前在中國地方政府決策程序中缺少明確的責任主體確定,決策權力與決策責任嚴重分離,決策失誤后往往無人承擔責任。決策一旦失誤了,通常也不會對決策個體產生影響,決策者并不需要對自己的決策行為承擔風險,違法決策、隨意決策和不當決策不斷產生。
(二)地方政府的決策程序存在問題
根據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決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準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決策上失誤。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領導對信息工作不重視,對獲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學,專業信息機構不足職能錯位等問題。同時,關于決策的論證制度不健全、民主參與中聽證制和公示制落實不到位、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決策機制的路徑
(一)明確科學、民主與易發的決策主體,以決策責任終身制推動地方政府決策現代化
(1)把公共投資領域的投資決策責任終身制作為突破口。決策責任終身制從當前決策領域中最薄弱環節抓起,從群眾最關注的環節和治理現代化最關鍵的環節抓起,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動。國家在立法層面用法律形式剛性規定決策責任終身制,明確決策者的責任,明確責任主體,明確決策追責范圍,明確責任失誤追責標準啟動機制和追責程序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2)地方政府決策主體要勇于擔當,不斷提升決策能力。在勇于擔當上,需要領導干部堅定理想信念不斷增強機遇意識,處理好集體領導和敢于負責的關系;在提升決策能力上,要先“策”后“決”,多“策”少“決”,“決”的工作由應當“決”下級、社會、市場去決。
(二)完善地方政府決策程序
(1)強化地方政府決策過程的信息工作。加強地方政府信息機構建設,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處理方法,強化決策者的信息意識。
(2)重視先進決策方法在擬定方案中的運用。擬定方案必須具備多樣性、可行性、獨立性,廣開思維、精心設計、嚴密分析,對方案的后果進行對比評價,得出科學結論。
(3)建立健全論證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強化政府決策過程的咨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應當健全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參與。第三,實行重大決策審批制度,預防實施決策的“先斬后奏”現象。第四,嚴格落實監督和責任機制,包括決策問責制度、完善政府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權救濟制度、建立健全決策檢查評估制度、建立決策評估獎懲激勵機制。
(三)領導干部的法制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不論是首長決策還是集體決策,其單位主體是人,決策的核心問題是人在決策時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問題。地方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法治既是當今人類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會管理的基本方式。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具體表現為,第一是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
要切實弄清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內在關系。法治思維就是特定主體按照法治精神,運用法律規范,認識和改造世界的一種思維模式。從國家治理層面上講,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的過程?!?/p>
要切實區分領導干部依法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四個層次。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與“危險”、“好人”等俗語一樣,具有模糊性。依法辦事能力的高低無法通過具體的數值進行判別。不同主體或者同一主體在不同歷史階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使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里呈現出四個不同層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關鍵詞:以人為本;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
中圖分類號:D64;F270;F4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33-2738(2012)04-0052-01
一、“以人為本”的基本內涵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企業發展的核心和目標??倳浿赋?“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p>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必須遵循人的思想和行為規律。人的思想是人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是外部的社會條件、生活條件、工作條件及社會環境等客觀條件作用于大腦的結果。在客觀事物的刺激和作用下,人從自身的需要出發作出反應進而產生動機,最后才產生行為。人的行為是人的內在需要與外部刺激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結果。思想對需要具有導向作用,需要是行為產生的原動力,行為是動機的外在表現。因此,“以人為本”,必須認真分析職工的個體心理行為,真正搞清楚職工在想什么,要什么。人是管理系統中最具有能動性、創造性和最為活躍的因素。做好了人的工作,管理就抓住了根本。這就是所謂的“人本原理”?!叭吮竟芾怼卑褑T工的切身利益與企業的利益、客戶的利益緊密地結合起來,有利于培養職工對企業的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凝聚企業的向心力,為實現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證,從而增強企業的競爭力,有利于企業文化的打造。
二、思想政治工作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是經濟工作和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當前,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發展,組織形式和經濟成分多樣化的發展,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遭遇到新的挑戰。企業應不斷適應新形勢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對癥下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穩定發展。
1.思想政治工作是企業所有工作的生命線,為一切工作指明了正確的政治方向,是企業不可缺少的生產力要素之一 。
思想政治工作是指一定的階級政黨,為了實現本階級的政治目的,通過教育活動,用本階級的思想去影響廣大社會成員,使其接受它并轉化為個體的思想和形成一定的行為意識,從而支配人們自覺地去行動的活動。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要動員和領導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掌握現代化建設本領。在企業中,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作用就是不斷改進工作,保證和加速企業生產的發展.尤其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思想政治工作已經滲透到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等工作的方方面面,成為企業不可缺少的生產力要素之一。
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行為導向功能、精神激勵功能和社會調節等功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來保證發展的方向,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來引導人們的行為。對于一個企業來說,要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起一個精神激勵機制,幫助人們樹立崇高的思想,堅定社會主義的信念倡導奉獻精神。
2.思想政治工作能夠不斷提高企業領導和職工的思想認識水平,是構建和諧的人際關系的基礎。
當今,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肩負著重要任務。企業和諧的核心在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要建立和諧的企業,做好領導、員工之間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根本。思想政治工作是理論基礎,在教育學習中通過對企業領導干部和廣大企業員工進行宣傳,形成良好的氛圍。同時領導干部積極對職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平等觀念,與職工群眾打成一片。通過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職工之間也可以化解矛盾,消除隔閡,團結一致,使企業更加和諧地發展。
三、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創新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為構建和諧企業提供重要保證
在構建和諧石油企業中,思想政治工作要著眼于激發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準確把握人的需求。通過滿足需求從而卓有成效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要著眼于維護和促進企業的和諧與發展。
1.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要貫穿以人為本的根本要求。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對象是員工,而員工是構建和諧企業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對和諧企業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構建和諧企業的過程中,必須把以人為本的根本要求貫穿到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關注人的需要,滿足人的要求,是“以人為本”的內涵和根本要求,也應成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在內容上、形式上適應人的多方面正常需求,盡量實現“因需要而利導”,才能吸引人,容易為人所接受,達到預期目的。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不僅是一個宣傳、灌輸企業文化和企業精神的過程,而且也是一個在不斷滿足人的精神需求之中實現“人的發展”的過程。因此,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看作是一項幫助人們解決思想上的認識問題,實現人的思想進步和素質提高的工作。只有這樣,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才有影響力、感召力和生命力,才能促進人自身的發展。
2.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要為構建和諧企業做好準備。要把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思想引導作為構建和諧企業中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化對構建和諧企業規律性的認識,為構建和諧企業提供理論支持、宣傳和諧理念、普及和諧知識。在價值取向上,為構建和諧企業提供以人為本的理念,促進和諧氛圍的形成。這就要求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要從充分調動員工胸懷企業、報效社會的高度,根據心理需要組織設計和開展教育活動,想方設法減輕他們面對社會、工作和家庭的心理壓力,鼓勵他們實事求是地分析情況,找準自己的優勢與不足,堅定信心、戰勝自我,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一個地方、一個單位,如果領導干部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就能有力地推動和保障法治建設;相反,如果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淡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就會“上行下效”,助長違法亂紀不良之風。因此,依法治市必須從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抓起。要高標準嚴要求加以約束驅策,推動領導干部帶頭樹立法治思維、帶頭學法守法、帶頭依法辦事,通過以身作則達到以上率下之功效。
啟示二:依法治市要抓住全民守法這個基礎
一個健康有序的法治社會,不僅要有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更需要全體公民信仰、崇尚、堅守、捍衛法治。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說,“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如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卻得不到有效執行,法治社會就會成為無本之木。因此,依法治市必須抓住全民守法這個基礎,通過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氛圍。
啟示三:依法治市要抓住改革創新這個動力
古人講:“法者,天下之公器;變者,天下之公理。”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必須把改革創新作為重要途徑和強大動力,拿出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勇氣,把改革創新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領域和各方面,著力破除各種體制機制障礙,正視、聚焦和解決人民關心、矛盾突出、形勢緊迫的法治領域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制訂改革措施。同時尊重基層和群眾首創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區縣、基層、群眾的有益做法,充分調動各方面投身依法治市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啟示四:依法治市要處理好“規范”與“突破”的矛盾
改革與法治之間是一種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改革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保障,否則就可能引起混亂;法治必須緊跟改革的進程和步伐,否則就可能被廢棄淘汰。因此,在不斷銳意進取、謀劃工作“突破”時,一定要把握好法律法規準繩,任何決策和行政行為都必須做到于法有據、依法而為,在法治框架下謀劃改革發展各項工作;同時,“規范”也應結合改革大勢適時適當進行調整和引導,以更好地推動改革取得新突破。
【關鍵詞】普法教育 領導干部 法治國家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領導干部的法治修養,是法治建設成敗的關鍵
普法,就是要對全社會所有人都普及法律知識,提升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這應該是建設法治中國極為重要的舉措。在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全面推進法治建設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要一體建設。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是依法行政,因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素養,就對法治政府建設和法治國家的建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這兩者是互動的。法治政府建設,立基于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的建設有賴于法治政府的推進。但這兩者之間,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府,社會秩序的安定,人民法律意識的培養,需要政府去治理、教育,不僅如此,政府還必須為之作出表率。如果政府不依法辦事,就無法要求人民依法辦事。所以在這三者的一體推進中,政府是關鍵。
就法治政府建設而言,由于政府管理的范圍極為寬泛,很多都與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政府工作人員常與人民群眾直接接觸,處事、待人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要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辦事。但行政工作人員并非都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不一定有明確的法律意識。因此,普法對他們來說就顯得尤為重要。應該說,這幾年我國在這一方面已取得不少成績。而作為行政機關的領導者,各級領導干部無疑在行政實踐中起著更加重要的主導性作用。各級領導干部具有不同專業知識,可能是不同領域的專家,但并非都擁有法律知識和法律工作的背景。因此,對他們進行普法,更應該是重中之重,是法治建設中極為重要的部分??梢哉f,領導干部的法治修養,是法治建設成敗的關鍵。
領導干部擔負著各個崗位的重要職責,工作頭緒眾多,面向他們的普法,并不在于要求其掌握具體的法律條文、法律規定,關鍵在于培育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法治思維,就是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解決矛盾靠法的一種思維模式。制定決策、處理矛盾,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依法進行。事涉公共利益或公民權利的,首先應該想到的是這樣做是否合法。合法性思維應該是法治思維的起點,凡是不合法的事情絕對不能做。
要培養領導干部的職權法定思維、權利保護思維和程序思維
職權法定思維。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是法律授予的,法無授權不得為。這與公民的權利不同,公民的權利是法無禁止皆可為,決不能把行政機關的職權也看成法無禁止即可為。行政職權由行政組織法和相關的單行法規定,目前正在梳理的權力清單,就是要弄清哪些職權是法律授予的。職權法定的另一要點是權責一致。職權與責任相連。有權就有責,用權必須擔當責任。不能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導致行政管理混亂。
權利保護思維,保護公民權利可以說是行政機關的天職。在制定規范方面,《立法法》明確規定,部門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地方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其他規范性文件當然就更無權了。在執法方面,應該依法執法,保護公民權利不受損害,執法者更不得減損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
程序思維是法治思維中極重要的基本點。行政程序是行政權力能否依法、正確實施的基本保障。因此,中央一直強{要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程序思維有幾個基本要求。首先是公正,也就是處理事情的機構和人,不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西方稱為“自己當自己的法官”,否則就不可能公正處事,至少人們會質疑能否做到公正。與該事項有關的人必須回避。同時,處理一件事情,走完一個程序,常常要經歷幾個環節。這些環節,不能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組織一管到底,要由不同的相關組織或人員分工合作,既要互相協調,又要互相制約。所以《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裁執分離。制定《行政許可法》時,規定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許可,原因就在于部委自己設定許可,自己執行許可,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可能會產生不公正。中央已明確提出決策、執行、監督要互相協調,互相制約。
程序思維重要的要求是公開。公開將使政府的行為處于陽光之下,就不會霉變。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取得公眾信任的關鍵因素。我國已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例外就是法律規定可以不公開的才能不公開。要做到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但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保密。
在對公民的權利作出不利決定時,必須恪守正當程序原則,即必須說明理由、聽取意見。法律法規規定要聽證的,必須進行聽證。作出決定后,必須給予要求復查的權利。正當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作出相應規定后,已在我國得到普遍實施。行政權力的行使中,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或公共利益的,必須吸收公眾參與。大至重要的行政決策,必須有公眾參與這一環節。小至執法中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必要時要進行聽證。聽證的目的是聽取意見,但也在于讓相對一方參與執法。聽取公眾意見,一方面是兼聽則明,吸收公眾的智慧;另一方面也是一種溝通,使公眾了解行政權力行使的意向,有利于順利執法。
強調程序的同時,還要考慮到行政權力行使的特點:效率。無論是不利處分,如處罰;或受益處分,如許可,都要考慮效率。效率不僅是行政機關所追求的,也是公民所期望的。
培育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要培養其公平正義思維
公平正義思維是培養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所必需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涉及雙方或多方相對人的行政行為中,必須堅持公正,同樣的情況同樣處理,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輕重適當,公正持平。不平則鳴,不公正處理,就會引起各方的矛盾、爭議。與公平正義相連的是對行政爭議的解決。行政權在行使過程中,不可避免會與公民產生矛盾糾紛。一是矛盾糾紛不可避免;二是矛盾糾紛必須得到公正解決,否則就不可能達到和諧。而要公正解決糾紛,唯一的途徑是法治。群眾對行政權力的行使有不滿或不服,奔走上訪。如果依靠領導干部個人意見去處理、解決,也許平息一時,但各個部門、各個領導干部的解決辦法都不相同,難以劃一,難論公正與否,最后還是解決不了問題。“解決矛盾靠法”,這才是唯一的出路。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公正解決矛盾。我國已建立起解決行政爭議的法治體系,包括調解、裁決、仲裁、復議、訴訟等。按層次,一般矛盾先在基層進行調解,不能解決的,進行裁決、仲裁、復議等,仍不能解決的,再提訟,司法位于矛盾解決機制的終端。仍然可以存在,但同樣也要走法治之路。法治是解決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的唯一通道。
領導干部擁有法治思維,在作出決策、處理行政事務時,就會首先想到: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嗎?法律是怎么說的?這就為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至于法律具體是怎么規定的,領導干部不一定,也不要求全部了解,這就需要法治的“外腦”,可以由法治干部輔佐,也可以由法律顧問協助,由專家、學者參謀。善于向法治“外腦”請教,充分發揮法治“外腦”的作用,也正是法治思維的一種表現形態。通過普法,能使領導干部培育起法治思維,這就為建設法治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也正是普法工作需要承擔的職責。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法律視角;醫療糾紛;法治意識;安全管理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改革,醫療體系逐漸完善和健全,人們對醫療衛生觀念也在相應轉變,對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醫療資源的總量與患者需求、區域配置之間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導致醫患糾紛數量逐漸增大,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剖析醫患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以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作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醫院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化路徑,從而建設好法治醫院、平安醫院。
一、當前醫院醫療糾紛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從我國裁判文書網統計出,2013年至2018年間涉及醫療事故的裁判文書數量呈現出波動中上升的趨勢:2013年1991件呈現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為5464件。[1]裁判文書網上顯示的數據僅是包含了已經到法院并且經過審理的案件,還有大部分的醫療案件和糾紛在醫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調解機構得到了調解和處理。醫患糾紛從最初的矛盾演化為醫療案件,會經歷一段過程。深究近年來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醫學專業性導致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
醫學是一門復雜、高深的學科,醫學生要經過長期系統化的理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且需通過專業化的執業考試后才能成為醫務工作者。此外,醫學界對人體生命科學復雜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個體的差異性,多種因素決定了醫療本身存在著極高風險性。對于患者而言,對當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風險的未知性等方面認識不足,自然處于弱勢地位。[2]與醫生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相比較,雙方形成了嚴重信息不對等。
(二)優質醫療資源與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國醫療機構雖然數量較多,但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綜合水平等與滿足人民群眾醫療需求還存有一定差距。我國雖然實行分級診療制度,但是分級診療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樂觀。患者更傾向于到具有權威性的三甲醫院看病治療。三甲醫院原本主要是針對疑難重癥進行治療,但不得不分配許多優質醫療資源到一般癥狀的解決和處理上。這種情況導致了大醫院的掛號難、看病難問題,“黃?!焙汀疤栘溩印币簿拖嗬^出現,上述矛盾長期無法得到合理處理解決,便使得民眾抱怨的聲音越來越大。[3]
(三)醫患雙方溝通不足、解決機制不暢
患者數量的增多、醫護人員數量有限、醫生每日接待問診數量也有限等原因導致醫患雙方溝通不足。門診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時間遠遠大于就診所花費的時間,醫生也不能花過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屬提出的每一個問題。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對等,醫護人員都會按照要求認真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對醫療風險往往不能理性對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種矛盾隨時可能激化患者的負面情緒,使之做出一些極端行為導致傷醫案件發生。關于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還有學者將其歸因于媒體對“醫鬧”的片面宣傳、醫患間信任的缺失、醫療保障和救濟機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和醫院安全管理的難點
(一)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設體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醫院內部未建立統領全局的法治建設體系,由于組織架構不健全,法治認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維,沒有綱舉目張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務和經驗路徑處理醫療糾紛。[5]對待部分醫鬧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壓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初衷。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不能僅停留于“治標”層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醫療糾紛發端于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部分醫務人員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將醫院法律風險的防范關口前移。一般公立醫院是由醫務部門先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并由外部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醫務部門的人員大多數并非同時具有醫療糾紛業務工作能力和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僅依靠于外部法律顧問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往往降低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訓形式大于內容在院方組織法律培訓、法律實務知識講解時,部分醫護職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識不強,認為處理醫療糾紛和參加此類教育培訓屬于行政、后勤人員的本職工作,自主參與意識和積極性不強烈;同時有些培訓往往是形式大于內容、走過場、達不到預期效果。隨著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更加有意識地在接受醫療服務中運用法治思維和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若醫護人員不重視提高自身法治思維和觀念,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和醫療處理規程展開醫療服務,在醫療糾紛中將會陷于不利之地。
(二)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識缺位
近年來,在一些“醫鬧”事件中,部分患者對醫院任意打、砸、鬧,采取極端行為圍堵醫院、要挾醫院和政府,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擾亂了社會和諧穩定。部分患者采取極端方式不僅不能解決醫療糾紛,反而還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不僅沒有維護到需要維護的合法權益,還會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應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保護自身權益;我國《民法典》《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醫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衛力量還需優化
1.人員風險防控能力不足部分醫院存在醫護人員風險意識及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醫患糾紛發生的早期未產生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處理。安保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應的協作機制。醫院雖然有對應的應急預案,但并未定期開展有效的培訓和演練,導致人員風險防控意識欠缺、能力不足。2.客觀硬件配置不夠優化醫院屬于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空間大,人流量大。僅靠醫院現有的普通安防系統以及安保人員日常巡邏,是難以第一時間趕到糾紛現場處理化解。根據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的《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加強醫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設,推進醫院智慧安防建設。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檢設備,完善一鍵報警及防控設施設備等硬件,強化安防系統建設。3.多部門協同力有待提高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臨床科室之間、科室與醫務、安保部門之間協同力不足,各為其政,在法律事務方面容易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而在發生醫患糾紛事件時,醫院安保人員只能采取協調和勸解的方式進行處理。雖然醫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內建立了警務室,派駐人員在醫院內執勤巡邏。但由于警力有限、經費短缺等問題導致實際情況下公安對醫院空間安全治理參與不足,駐院警務室并未發揮出其應有作用。[6]
三、法治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醫療法律體系,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
進程醫生和患者是醫患命運共同體,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因此應完善我國現有的醫療法律體系,重構醫患之間的制度信任,保障醫患命運共同體的合法權益。[7]在最高檢2021年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堅決嚴懲任何一起傷醫擾醫犯罪。高度重視對醫護人員的權益保障,不僅是要嚴懲任何一起惡性醫鬧事件,對存在風險和隱患的醫療糾紛也應做好預警和應對。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雖然彌補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部分不足,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完善,[8]但對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賠償制度以及相關的保險制度還需細化。因此完善醫療法律體系,要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進程,從而真正實現途徑多元化解決醫療糾紛。
(二)加強醫患溝通交流,及時化解醫患糾紛
發生醫患糾紛,并不意味著一定就會發展為惡性暴力傷醫事件。醫護人員應積極主動,在合適的時間節點化解處理糾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倡導醫患之間積極溝通交流,建立運行有效、暢通的溝通機制?;颊邔ψ约翰∏椴浑[瞞,真正信任醫生;醫務人員對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將醫療過程中的風險和應對方案告知患者,解決患者心中的擔憂和不信任。在診療過程中,更加注重細節,按照操作流程進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對待診療行為中出現的意外和摩擦提前應對處理,把握住醫療糾紛發展惡化的共通性,完善應急預案和處理規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醫院安全穩定運行
醫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應健全完善醫院醫療糾紛處置規程、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建設,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積極構建金字塔式的組織管理體系,織密安全管理網。其次,完善醫院安防配置,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切實完善醫院內部的智慧安防系統建設,將消防、安防和監控等配置為有機聯動的整體,提高隱患識別的精確度。同時,貫徹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建立重點人群預警機制。最后,加強安全防范能力,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醫院內部科室之間加強溝通協作;警醫聯動方面,完善醫院與屬地派出所的聯動機制。為實現平安醫院建設的預期目標,也需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人大以及各社會團體監督與配合,以便從容應對各類醫療糾紛。
四、結語
處理好醫患關系,需要構建醫患命運共同體,同時需要醫事法律制度規范的指引,醫患雙方構建法治思維,遇事找法,從而有效解決糾紛;院方還應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更好地推進平安醫院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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