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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計算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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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計算辦法

第1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我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中國體制轉軌過程中存在的一些難題共同導致的需求。關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發展情況,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具有重大理論與現實意義。對國內外典型地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模式的介紹與評述,總結出對我國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的啟示,進而對我國的發展趨勢做出展望。

關鍵詞: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模式;評述;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0003302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勞動者跨地區、跨身份、跨體系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也對應地從一個繳費地轉到另一個繳費地,或從一種保險體系轉到另一種保險體系,涉及保險費的轉移、繳費年限的計算、待遇領取的處置等核心問題。我國流動勞動者人數眾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成為我國社保領域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2009年12月頒布《企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后,我國各省市加快制度的完善。由于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目前存在統籌層次低、立法不完善、信息系統不全面等問題,養老保險關系轉續不是很順利。因此,整合國內外典型地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模式有利于為我國轉續不成功或發展欠缺的城市總結經驗,提供指導,進而彌補我國“社保漏洞”。

1 國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模式

自從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出現以來,我國各省市都重視其發展,尤其是我國流動人口多的經濟發達城市,基本上都在總方針的指導下結合各省的特殊情況進行探究,我國發展得比較好的主要有廣東模式、上海模式、寧波模式、成都模式和其他模式。

1.1 廣東模式

廣東省致力于解決省內工作和流動的勞動者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續問題。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后,應當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并存檔。在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參保人在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并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算,由各參保地分別承擔,這樣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也不會因轉移而增加或減少。另外,為了簡化轉移接續的操作,廣東省通過發放社保卡的方式,廣東省大部分地級以上市都發行了社保卡,并朝著“一卡多用、全省通用”目標提高統籌層次。

1.2 上海模式

2010年,上海市制定了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切實保障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了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

上海市的辦法和其他省市相比,更加全面,流動范圍的規定突破了省內的界限,對于跨省流動的處理辦法也隨即出爐,不僅解決由省內流入省外人員的轉移接續問題,也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的解決辦法。在流動人口群體的分類更加明細,農民工、公務員、軍官、文職等都囊括在內。上海市辦法有5項主要政策:“跨省轉移”、“轉移基金”、“一地領取”、“權益累計”、“同樣待遇”。“跨省轉移”是為了解決全面實現省級統籌后跨省轉移難的主要矛盾。“轉移基金”是指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一地領取”是指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個地方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權益累計”強調的是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養老權益必須累計計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同樣待遇”是指農民工在城鎮流動就業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可以同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同樣規則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1.3 寧波模式

寧波市頒發《寧波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不僅方便解決寧波市轉移接續問題,而且為寧波市的外來務工人員量身打造了一份實惠的“社保套餐”,該辦法是對務工人員所有相關的社會保險的處理。

外來務工人員因工作單位變更在本市同一統籌區域內流動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可以續接,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在本市不同統籌區域之間流動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包括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并轉移。外來務工人員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行政區域時,要求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本市行政區域的,經本人申請、轉入地同意,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暫不具備轉移條件,本人愿意保留個人賬戶的,由養老保險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關系不具備轉移條件,本人又不愿意保留個人賬戶,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養老保險機構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寧波市的“社保跟人走”的人性化管理與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有關,但更多的需要市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的指導。

1.4 成都模式

2010年8月,成都、德陽、綿陽、資陽、眉山、雅安、遂寧、樂山八市簽訂《成都經濟區勞動保障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八市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達成協議,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八市“同城化”,在養老保險繳費、繳費年限計算、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養老金支付等政策逐步趨同,適時轉軌。近兩年來,四川八市正努力向養老保險關系轉續“同城化”轉變,轉續業務經辦信息系統正在完善。勞動者在八市之間的隨時流動都不會為養老保險關系帶來阻礙,不存在轉移接續難的問題。

1.5 其他模式

我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比較有優勢的省市還有黑龍江省和重慶市。黑龍江省第一個在全國實現了省級社保的大數據庫集中,特別是全省統一的社保信息網絡實現了對人員異地社保關系轉移、異地領取養老金的技術支持。由于實現了社保省級統籌,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基礎數據全部進入省中心數據庫,以及社會保障卡實行終身制,人們即使在省內調動工作也無須換卡,只需通過業務前臺作調轉業務,做一下變更即可。

重慶市在2006年率先在渝中、北磅兩區發放50萬張社保一卡通,持卡人不但能實現社會保險市內及異地繳費、領取,還能全面查詢本人就業、失業及市場求職、技能鑒定等信息。

2 國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模式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是我國特定國情的特殊需求,國外相關的現象不廣泛,相應的研究并不多。與中國的轉移接續比較類似且有借鑒意義的國際模式主要有美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歐盟各國跨國工作時的轉移接續。

2.1 美國公務員模式

首先,美國公務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與我國類似的方面,他們的優勢在于美國的制度具有良好的基礎,全美國聯網的社會保障號查詢系統,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利轉移提供了技術支持,而且社會保障號一人終身不變,龐大的信息庫簡化了順利轉接。

其次,美國公務員內部不同養老模式有明確的轉移接續辦法,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以1984年為界,之前成為政府雇員的都參與CSRS計劃,之后的政府雇員參與FERS計劃。其中,雇員達到CSRS規定的工作年限要求,申領養老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財政負擔,直到雇員死亡為止;FERS計劃設計了社會養老保險計劃、基本福利計劃和節儉儲蓄計劃。正是在FERS計劃的幫助下,實現了公務員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完全對接,順利解決了公務員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間的轉移接續問題,人員可以在不同部門自由進出。

2.2 歐盟跨國模式

歐盟20多個成員國的經濟貿易往來頻繁,各國公民跨國工作是合法常見的,因此養老保險關系跨國轉移接續是歐盟需要解決的問題。經過探索,歐盟摸索出一條很有創新性的設計思路,歐盟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即尊重各成員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允許自行安排各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包括保障對象、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等,只是在勞動者的支付方式上有所巧妙變通、銜接。這樣既照顧到了相關成員國的國家利益,又讓參保人的養老金所得損失不多,甚至不存在便攜性損害。既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又促進勞動力的流動,加快各國經濟的發展。

3 我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未來發展趨勢

雖然我國有些省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續比較有效,幾種典型模式各有特色。廣東省與寧波市轉續方案詳細,轉續程序清楚;上海市轉續辦法新穎,養老金核算思路清晰;成都市的“同城化”路徑便捷,不同城市轉續無障礙;重慶市與黑龍江省的轉續技術高,轉續過程便利。然而各模式只有單一方面的優勢,我國各省市轉續又存在地方財政“分灶”吃飯、缺乏立法基礎等社會阻力和統籌層次低、資金精算不清、信息系統建立難等技術困難,我國養老保險關系轉續應該整合各典型省市與國家的優勢。

3.1 轉移接續原則規范化

歐盟能夠成功貫徹落實分段計算法是各成員國共同協商的結果,各參與主體在養老金支付方法出臺前進行規范化協商,在實施原則上達成共識,各成員國必須堅持不歧視原則、單一國家原則、聚集原則、可輸出原則,即參保人無論在哪個國家工作都應該承認繳費年限且可以累積計算。雖然這些原則不是法律文件,它的約束力卻很強。正是因為遵循這些原則,分段計算的方法在實施過程中不會有爭議,這種言出必行的規范性值得我國借鑒。

3.2 轉移接續制度全面化

我國各省市并不缺乏典例,而單一化問題突出,基本都是轉移接續某一方面有優勢,綜合各省市的特色可以整合出一套完善的轉移接續辦法:沿用上海市的20字方針,學習成都省內實現“同城化”的同時實現跨省轉移,借鑒廣東與寧波的轉續程序,提高轉續過程中信息統計技術。轉續的實施程序、繳費年限統計、參保人信息管理、待遇領取手段各方面都有規定,通過全方位的學習訂立全面化的轉續方法。

3.3 轉移接續法規完善化

法律法規最具權威性,而我國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續制度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與保護,對于不遵守轉續辦法的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與規制,即使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也沒辦法彌補。因此應該完善相應法規的制定,明確行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3.4 轉移接續技術信息化

我國轉移接續難的一個重要的阻礙是流動勞動者的參保信息難以統計,參保信息并不能隨著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變動而轉移。建立所有參保人的聯網信息系統至關重要,同時為每一位參保人配置一張社保卡,社保卡與聯網信息系統的個人賬號相聯系,而每個人終身對應一個社會保障號。個人參保信息庫的建立簡化了轉續的程序,提高效率與正確率。

由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2012年11月三大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頒布,接續的順利進行更是備受矚目,借鑒實施效果好的省市與國家的經驗才能有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羅靜,匡敏.國內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驗借鑒[J].社會保障研究,2011,(4).

[2]劉雅.勞動力流動就業背景下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研究[D].上海:華東師范大學,2011.

第2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一)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在轉移接續中的利益沖突問題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在轉移接續中產生的利益沖突問題,國內專家主要從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政府責任負擔不平衡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楊宜勇、譚永生(2008)從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角度,指出我國由于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東中西部省區因為財力差距過大,使得不同地區的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不同,從而影響了在不同統籌區域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尹慶雙等(2007)則從政府責任角度,指出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與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相分離,表現在占流動人口相當比例的農民工到發達地區工作,為發達地區經濟發展做貢獻,但是按照目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這一群體不管是退保還是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養老保險金只能轉移其個人賬戶里的資金及部分統籌賬戶的基金,未轉移的統籌基金只能留在發達地區。這樣就會形成發達的流入地不需要對其承擔社會養老責任,而經濟欠發達的流出地卻要承擔責任的利益沖突問題。

(二)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轉移接續的政策問題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轉移接續的政策問題,國內專家主要從提高統籌層次、加快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鄭功成(2008)從提高統籌層次角度指出,國家宜將主要精力轉移到強力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上來,立即實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者權益記賬辦法,禁止各種退保行為,同時盡快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具體方案。鄧大松(2005)和楊燕綏(2005)從加快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角度,指出加快研制和設置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逐步實現不同統籌區域之間社會保險關系信息的共享,有利于縮小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的環節,有利于降低運行成本。以上的研究成果指出了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弊端,并給出了解決問題的政策和辦法,所有這些研究為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在轉移接續中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開拓性的思路。

二、新型城鎮化下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的利益沖突分析

(一)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的問題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相關主體利益沖突的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轉移接續辦法的規定及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首先,從當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來看,流動人口跨統籌區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另一部分是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的社會統籌基金。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流動人口確定其待遇領取地的基本條件。其次,從我國當前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來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方式主要以地市級為統籌主體,每個統籌層次各自負責本區域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即社會養老保險的最終責任由地市級政府負擔。當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首先需要地方政府承擔責任,只有在地方政府財政運行出現困難時才由上級或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劉雯晶,2008)。在這種情況下,當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時,就會影響到流出地與流入地兩個統籌區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所以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一些條件,加大了流動人口轉移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難度。

(二)現行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的利益沖突當前規定下形成的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在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背景下,流動人口、流出地、流入地的既得利益格局會被打破,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將面臨復雜的政策性轉移困境,因為流動人口轉移會帶來養老責任的轉嫁,從而產生利益分配的沖突(方倩等,2009)。由現行《辦法》規定可知,人口在流動后能夠轉移其全部個人賬戶基金及部分社會統籌基金,不能異地轉移的那部分社會統籌基金只能保留在流出地,這種制度安排直接損害了流動人口的權益,削弱了其養老保障的積累。對于欠發達地區的流出地,年輕勞動力大量外流,養老保險的繳費收入減少,由于多數流動人口將回到流出地養老,未來將不得不背負巨大的養老保障負擔;而對于發達地區的流入地,絕大部分流動人口不斷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其單位繳納的統籌部分的公共基金,將來卻不用支付他們的基礎養老金。這樣,流出地與流入地之間的這種“逆向交換”的利益沖突,將導致參保率、征繳率進一步下降,進而影響流出地公共基金的支付能力。所以,在現行規定下,流動人口在轉移接續其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過程中,只有流入地利益有所增加,而流動人口及流出地利益均受到損害(王培安,2010)。

三、新型城鎮化下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利益的合作博弈分析

為了解決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在轉移接續中的利益沖突,應該制定針對流動人口的符合流動人口、流出地與流入地三方利益的社會養老保險多贏合作管理機制。本文運用合作博弈進行相對公平的利益分配分析。因為合作博弈的特點是博弈相關主體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是在一方利益增加的同時,其他主體的利益均不受損害。因此,針對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的利益沖突問題,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時代背景,運用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提出解決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在轉移接續中公平分配問題的辦法,以期構建能夠促進人口流動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長期發展的多贏的分配體系。

合作博弈和Shapley值法合作博弈又叫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各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其他各方利益不受損失,博弈中使整個社會利益有所增加,參與人通過合作從中獲得更多的利益是該法的重要特征。合作博弈的前提是在合作聯盟中進行的,其數學定義是:設有n個局中人,即S={1,2,…,n}中的各方進行博弈,所謂一個合作聯盟就是S的一個非空子集Si。為方便起見,有時稱空集Φ也是一個合作聯盟。n個局中人共能形成2n個合作聯盟。在合作博弈中,一旦合作聯盟Si形成,組成合作聯盟Si的局中人不再關心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是為整個合作聯盟的最大利益去努力。

四、新型城鎮化下社會養老保險相關主體的利益分配辦法

第3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研究和決定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編制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三)擬訂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市和區、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三)接受單位和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情況的查詢;

(四)辦理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九條  凡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單位,均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單位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單位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并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條  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辦法實施后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按本單位上一月全部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應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應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單位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列支;

(二)機關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

(一)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在職人員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每月應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本單位和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應每年結算一次,并向在職人員出具養老保險費繳納清單。

第十六條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

(1)按在職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不超過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為百分之八,機關、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為百分之十,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為百分之九)記入的數額;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五記入的數額。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應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部分外,均為社會統籌部分。

第十八條  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十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條件的退休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到達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人員,應該退職;連續工齡滿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在職人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職。

退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五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十五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養老金可終生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可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第二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復核手續;對不辦理復核手續的,可停止支付養老金。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辦理復核手續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證明其生存的證書。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領取養老金,需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應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凡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120第二十八條  凡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月養老金,再按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月養老金。增發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增發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五年相應增加一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六。

(二)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增發百分之二;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五年相應增加一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

(三)企業退職人員增發百分之十;機關和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增發百分之一。

前款所述人員不論在哪個月份到達退休年齡,退休當年按十二個月繳費,并按前款規定增發養老金。

離休干部、勞動模范、高級專家以及按國家規定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員等所享受的優惠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乘上規定系數,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系數÷120按前款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標準的,可改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計發。

第三十條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員支付養老金時,應按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個人繳費額與單位繳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第三十一條  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規定。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可按最低標準發給。

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隨經濟發展和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情況作調整。

第三十二條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每年根據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幅度進行調整,于當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執行。當年退休的人員的養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調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上一年度下降時不作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將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參照在職人員實際工資的增長情況,不定期給予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對有特殊困難的退休人員增加特殊生活補貼。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金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五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單位和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依照本辦法規定所收取的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不敷支付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集中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是:

(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死亡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等;

(三)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后應發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

(四)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

經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核準,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可按養老保險費實際征集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

按前款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免征稅、費。

第三十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在保證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運營,不得進行回收期長、風險大或者投機性的投資。運營后歸入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稅、費。

第三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定期或者根據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匯總、核實,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匯報。

第四十條  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運營,應每年編制預算和決算。

第四十一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運營,應同時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組織,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爭議處理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在職人員與單位之間因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以及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單位與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單位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要求核查個人或者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和養老金的支付情況。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通過銀行扣繳,并可處以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按日增收應繳納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滯納金收入歸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十七條  退休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應及時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追回其多領、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處以多領、冒領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對擾亂養老保險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過渡辦法、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辦法,按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本辦法施行以前尚未實施《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該方案的要求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決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

全文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

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三、刪除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4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目標和任務。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目標是: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兼顧當前和長遠,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適合我省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是: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制度,加快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加強管理服務,全面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工作。

二、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各級政府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明確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辦法,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特殊工種、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我省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20*年此類人員繳費比例要統一為20%。統一繳費比例后,繳費增幅較小的市,繳費基數要一步到位;繳費增幅較大的市,繳費基數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各級政府要將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養老保險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配套聯動,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擴面征繳激勵機制,切實落實省制定的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獎勵制度,依法將城鎮各類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不斷增強基金支撐能力。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自20*年*月*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按照國務院批復我省的實施方案執行。

五、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各地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繳費公示制度,增加繳費透明度,防止因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影響職工待遇問題的發生。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年*月*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年*月*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一)《*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109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

(二)省政府魯政發〔19*〕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對于魯政發〔19*〕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要逐步沖減,5年后取消過渡性調節金。

為使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魯政發〔19*〕109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自20*年*月*日起,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廳研究確定。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均以2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

(三)本意見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于魯政發〔19*〕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人員,在上述設定的5年過渡期內,仍可按照魯政發〔19*〕1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四)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退休時,其按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不作為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對于國家政策規定的提前退休人員和因病退休人員,在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執行扣減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仍應執行原來的規定。

(五)本意見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實際,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和辦法。

八、規范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按照國家關于提高統籌層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規范完善省級統籌。要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企業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調整、統籌項目、參保繳費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各市不得另行作出規定。

要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低于20%的市,在3年內調整到20%,其中企業繳費比例低于20%且當期收不抵支的市,20*年要調整到20%。

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市結余的基金由各市管理,但基金的使用須經省研究確定。

要完善省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機制。各市要根據省里下達的上解計劃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省對下調劑實行考核撥付制度,基金的下撥與各市擴面征繳任務和基金上解任務的完成情況掛鉤。具體上解下撥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九、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各地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堅持邊推進邊規范,促使企業年金工作有較大發展。要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工作的指導和監管,促進企業年金規范化運營,保證基金安全。

第5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第二條《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成建制農轉非居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整體轉為居民委員會所屬的農轉非居民。

第三條《暫行辦法》第五條所列參保單位是指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農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組等獨立核算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指“村改居”單位,其他城鎮居民委員會不納入參保范圍。“村改居”單位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單位,其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除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征服兵役人員、在校學生外,必須全員進行參保。

“五保戶”、“低保戶”人員暫緩參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條參保單位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18周歲以上在冊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人、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參保單位應在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并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次年繳費基數。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第一年的月繳費基數按500元或300元申報,以后如市政府調整繳費基數,按新繳費基數選擇申報。

社會保險年度指從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條《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5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繳費基數標準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不得改變。

《暫行辦法》實施時選擇按300元繳費基數申報的參保單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繳費基數標準申報繳費的,必須補繳歷年繳費差額。已退養人員要求補繳的,在補繳繳費差額的次月起按高繳費基數標準計發基礎養老金和調節金,之前養老待遇差額不補發。

第八條參保單位統一按繳費基數的16%逐月繳納全單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收代繳。

鎮(區)財政核撥的農村養老保險補貼,限于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正常按月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被保險人,不含被保險人一次性繳費月份以及欠繳期間的月份。

第九條個人帳戶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基數的8%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只用于本人養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計帳利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統一規定及調整。

第十條參保單位申請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時,在冊已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到退養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補繳辦法為:按繳費基數16%的標準,其中:參保單位負擔8%,被保險人負擔8%;一次性補繳按退養年齡計算不足繳費年限減去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既參加過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又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可采取折算的辦法累計計算為同一種繳費年限,折算辦法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對應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當年養老待遇計發基數,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申報繳費工資與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繳費年限按整月計算。

第十二條屬于*年7月1日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為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建立檔案,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戶口遷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減參保人數的,須提供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死亡證明。

參保單位新增18周歲以上人員(包括本單位新成長勞動力和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應征服兵役或上學后重新回到參保單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員,必須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或回到本單位定居次月將新增被保險人的有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屬畢業或復員、退伍后回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補繳18周歲后讀書或服兵役期間的農村養老保險費,也可以新參保人員身份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屬戶口遷移至本單位的人員,申報參保時如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農村養老保險費。

參保單位瞞報、漏報應參保人員的,重新申報參保時,瞞報、漏報人員須從辦法實施時或年滿18周歲或戶口遷移至本單位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繳費限于戶口遷移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戶口遷移原因在達到退養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要求延伸繳費的,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繼續繳費滿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養待遇。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達到退養年齡時,由所在參保單位提前兩個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待遇申報手續,以保證達到退養年齡次月起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養老待遇。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應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參保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當年7月份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可予補發。

第十六條養老金根據繳費基數的調整調升。當繳費基數發生調整時,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增長率同步調整。

調節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不調整。

第十七條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則,委托銀行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城鎮單位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須在當月申報繳費期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暫停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業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重新回到農村的,所在農村參保單位須在30天內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為其申報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如不及時申報的,重新申報繳費時,須從中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次月起補繳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沒有能力如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經檢查核實后,辦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應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核查工作。

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后參保單位必須補繳緩繳期間應繳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條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參保單位(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經批準逾期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應參保人數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繳,并限定欠繳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根據欠繳單位和被保險人實際繳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審核新增退養人員,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領取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是指不具備或者已經喪失《暫行辦法》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6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國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第三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當遵循社會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依法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并由企業自主選擇經辦機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愿參加,并由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地、州、市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先維持原有的縣(市)級統籌,并積極創造條件過渡到地、州、市級統籌。

第六條  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具體業務。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財政給予支持。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

第九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統籌費率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1%。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前款規定的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統籌費率未達到13%的,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本辦法實施后滿2年起,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1%的統籌費率。

(二)統籌費率超過13%的,按實際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2年提高1至2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1%的統籌費率。

(三)統籌費率超過21%,采取個人繳費增加1個百分點, 企業繳費相應降低1至2個百分點的辦法,最終降至21%的統籌費率。

第十條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地、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0%的, 超過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所在地、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5%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記入個人帳戶。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的11%和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兩項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劃轉記入的繳費數,職工本人繳費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減少1個百分點;

(四)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劃轉記入的繳費數;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參考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公布。

第十四條  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者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十五條  職工在下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繼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由省外或者實行中央行業統籌的單位調入我省地方統籌單位的職工,應當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后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

職工離退休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七條  職工未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去國(境)外定居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離退休后去國(境)外定居的,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憑居住地有關生存證明繼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也可以由國內的親屬憑有效證明代為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發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按照規定符合離退休條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并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依照下列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3年內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再按繳費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年后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乘上規定系數,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按本項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項計發的金額,可以改按第(二)項計發。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后的養老金調整待遇。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本條第(二)項的增發比例和第(三)項的系數,根據工具和繳費年限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按照本省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第二十二條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50%至80%調整。具體調整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免征稅、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時,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特別調劑金制度。

省級特別調劑金由各地按下列規定由開戶銀行劃轉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從1993年底前滾存積累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基金中一次性提取15%;

(二)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際職工人數,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人均每月提取2.5元。

省級特別調劑金主要用于對統籌費率超過規定標準和因重大自然災害影響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以及國家統一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而無力支付的地區進行調劑。

第二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管理服務費,從當年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3以內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

國家改造社會保險特種債券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增值時,必從增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提取比例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規定。

管理服務費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后的2個月內, 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企業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省、地、州、市、縣應當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并將結算情況通知本人。

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有要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各級財政、稅務、審計、工商等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決算,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的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必須按日增繳應繳款2%的滯納金。拒不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并按日處以應繳款2%以下的罰款。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除如數追回基本養老保險金外, 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冒領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阻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致使養老保險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基金專戶、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擅自提高管理服務費比例、未按規定計發離退休人基本養老金、違反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企業與職工之間就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的,由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已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組織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企業,仍參加主管部門的單位組織的統籌。

第四十條  已實行省級系統待業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企業,由有關省級單位受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委托,經辦本系統職工養老保險業務。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在本辦法實施后,可以推遲半年執行。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7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根據國發〔*〕38號、皖政〔*〕59號和勞社〔*〕66號、宿政發〔*〕15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

1、我縣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用人單位)與職工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之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3、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從轉制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轉制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4、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應在戶籍所在地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自皖政〔*〕59號文件實施起兩年內,應參保未參保的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按國務院國發〔*〕8號文件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參保時,按勞社〔*〕66號文件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原為企業固定職工、現從事個體勞動,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的未參保人員,在辦參保時,原在企業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參照勞社〔*〕66號文件第9條規定辦理。

6、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中應參保而未參保的職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人要求參保的,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簽字認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7、機關、事業單位*年以后招用的不在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已經繳納過部分養老保險費的,且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又有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愿望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接續。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8、原在企業參保的下崗失業人員,憑失業證明或《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接續手續。暫未就業的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暫未安排工作的城鎮退伍軍人可持本人的畢業證或退伍證、身份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9、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流動時要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農民工在務工地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轉入我縣后,本人愿意接續且按規定繳費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周年及其以上的,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關侍遇;本人不愿接續或繳費不滿15周年的,待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二、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0、企業(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本人每年要對單位為其申報的繳費基數予以確認;未經本人確認導致少、漏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在本繳費年度以及本繳費年度結束后1年內辦理補繳,逾期不再允許補繳。

11、個體參保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有用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繳納,雇主繳納12%,雇工本人繳納8%。上述人員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繳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可自愿在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100%的范圍內選擇確定繳費基數,但3年內繳費基數須達到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

12、用人單位招用與原單位協議保留養老保險關系人員(簡稱“協保人員”)的,須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現繳費基數與原協議確定的繳費基數相加后作為本人當期繳費基數,但不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協保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本人自愿繳費的,標準可參照第11條執行。

13、應參保未參保的企業在*年6月30日前申報、參保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暫不收取滯納金;*年7月1日后參保的除按規定收取利息外,并從《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之日起(*1月)按日收取2‰滯納金。補繳基數原則上為從補繳之年起的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補繳費率統一為單位20%、個人8%。補繳時間,凡*年1月1日前工作的,從*年1月1日起補繳;*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從參加工作時間開始補繳。企業參保后,對企業原已退休的職工從正式參保、足額補繳的次月起按規定發放養老金;參保以前退休職工的養老金仍由企業負責。職工參保后退休病故的,其遺屬補助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參保前職工已經病故的,其遺屬補助由原企業發放。

14、已參保且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無力整體繳費的企業,繳費人員未與所在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但因各種原因已經中斷繳費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由單位與繳費人員簽訂協議,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參保職工本人代所在單位履行全部繳費義務,待所在單位有經濟能力或清算資產時,優先償還單位應負擔的部分給參保職工。

15、各類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及其它中斷繳費人員,應當在中斷繳費后6個月內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凡*年12月31日前中斷繳費的,應在*年6月30日前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欠費的滯納金暫不收取。逾期未接續繳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利息和滯納金。接續或恢復參保后的繳費基數,在過渡期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超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16、各類參保企業、職工及個體參保人員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到當年底仍未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結算繳費情況時,按規定記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跨年度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17、對未參保或長期中斷參保繳費的企業,但在我縣實行社會化發放養老金制度前,職工個人在退休時已履行了部分繳費義務,且能提供原始繳費憑證等相關手續的,從*年元月起補繳;繳費基數為全省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費率為單位20%、個人8%;補繳的利息按年度計息法計算。從足額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按標準發放養老金。

18、個體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周年的,原則上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應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每滿1年發給其2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可根據參保人員的實際情況,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周年的,允許其在5年范圍內延續繳費,待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時辦理退休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允許延續繳費的規定僅限于*年6月30日前參保的人員)。

19、皖政〔*〕59號文件實施以前,已經參保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采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59號文件實施以后,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未經本人確認導致少、漏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無法補繳的,由此造成職工個人養老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補償。

20、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需在5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到縣職業介紹中心辦理職工檔案托管、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中斷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繼續繳費的(按規定收取利息和滯納金),前后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分別合并計算。

21、對國發〔*〕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繳費,實行激勵機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周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個人帳戶的多少等直接掛鉤。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多繳多得。

三、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22、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收益,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為參保職工記錄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按月積數法計息。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的6月底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并登記一次利息。對已經重復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保留原有帳戶,重復建立的個人帳戶應撤銷。

23、從*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調整。

24、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以上,且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滿15周年(含視同繳費年限)后,自動終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自動終止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一定標準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不變。

25、對不按規定連續繳費,且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周年以上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從我縣實施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或從本人參加工作的當月起始,對其間斷繳費時間按月合并計算,推算出終止繳費年度,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推算出的終止年度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一定標準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不變。

四、關于建立社會保險擴面征繳長效機制

26、加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勞動保障、財政、地稅、工商、法院、審計、人事、公安、安監、建設、工業委、國土資源、廣電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按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要求,加強信息溝通,研究解決擴面征繳工作中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能,認真履行好各自職責,積極做好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

27、強化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企業經營者和個體戶雇主要按《勞動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在簽定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時,把為本企業職工和雇工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必要內容。參保企業要將參保繳費情況至少每年向職工公布一次,接受職工監督。公布的內容主要包括為每名職工申報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時間、繳費基數、繳費金額、欠繳時間、欠繳金額等。對社會保險實行“一票否決制”,凡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不得評優評先;法人代表及相關責任人不得享受各種榮譽和獎勵。

28、建立與養老保險費擴面征繳、稽核實績相掛鉤的獎勵制度。對于企業歷年欠費和當年度三個月內沒有征收上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清欠到位的,縣政府將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規定以實際征收額一定比例進行獎勵。同時,對各單位工作實績實行年終考核獎懲,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8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答:基本養老保險的界定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問: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是如何建立的?

答: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個人賬戶的建立是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賬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記賬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問: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支付有哪些規定?

答: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職工退休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職工退休后,其個人賬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賬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問: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轉移有哪些規定?

答: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職工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轉移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資料,并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賬戶,做好個人賬戶關系的前后銜接工作。

問:什么是實際繳費年限?

答:對于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后方可補記個人賬戶,并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第9篇:養老保險計算辦法范文

北京鐵路局:

你局《關于請求返還農民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函》(京鐵保險函〔1999〕8號)、《關于執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若干問題的請示》(京保險〔1999〕9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在行業統籌期間,鐵路企業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按鐵道部規定參加了行業養老保險統籌。在1998年9月行業統籌移交我市管理后至1998年底期間這部分農民合同制職工仍在我市繳納了養老保險費。按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的規定,我市農民合同制職工自1999年6月1日起才開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故鐵路行業各企業、單位做法與我市規定不宜銜接。因此同意你局關于行業統籌移交我市管理后其農民合同制職工1998年9~12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核算扣除其已發放的養老金后全額返還。

二、由于按原行業養老保險統籌有關規定,你單位職工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不是按上年本人工資總額而是按本人崗位技能工資,因此繳費工資基數較低。為了保證行業統籌移交地方后,職工的基本養老金不因計發辦法的改變而降低,同意你單位1999年1月1日后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在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號令及有關規定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其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參與計算,即計算s時,以1994年7月至1997年12月的繳費工資基數計算,12n=42(n=3.5)。職工在1993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按你系統原規定的比例及計帳利率記入個人帳戶。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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