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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
知識產權制度無疑是以權利保護為核心的,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護才能使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發揮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條件下,我國也需要適應科技、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的趨勢,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來促進知識產權的充分和有效的保護。但是,知識產權保護不能絕對化,而必須有一個合理與適度的界限。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在本質上是一個利益界定和調整問題,它在國內層面涉及知識產權所有人(社會個體)與公眾(消費者、競爭者及其所代表的社會整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與效率的協調,而在國際層面則涉及到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利益調整。而且,即使知識產權的獲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實際的行使行為也存在一個正當與否的問題,也就是說,正當獲得的知識產權也可能被濫用。
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知識產權所具有的顯著特點和重要的經濟意義,使得它容易被權利人不正當地加以利用,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例如,在知識產權行使的過程中,權利人往往利用許可方式,不正當地擴張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或者利用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優勢,不正當地限制市場競爭,以此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產權形式,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又使得知識產權被權利人(主要是跨國公司)充分利用來作為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因此,在現代社會,知識產權被濫用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程度都會大大增加。實際上,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濫用知識產權的例子都不鮮見。例如,近些年來在美國、歐盟等地鬧得沸沸揚揚的微軟壟斷案都涉及微軟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在2003年一度引起人們極大關注的美國思科公司中國華為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以及涉及整個行業的DVD專利權人聯盟與我國DVD生產企業之間爭議的背后,也存在涉嫌濫用其知識產權的深層次問題:北京東進信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美國英特爾公司和四川德先公司在上海日本索尼公司,則直接將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提到了我國的司法解決層面。
為此,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應當恰當地把握知識產權制度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的平衡和協調,正確處理好知識的生產與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的關系、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知識產權的行使的關系、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與切實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有效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機制,以使我國知識產權機制的各個方面得以協調發展,既能充分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勵知識創新,又能防止知識產權的過度壟斷和被濫用以促進知識的有效傳播,從而保護知識產權使用人(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并能在國際交往中合理保護我國的利益。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冷靜地看待和處理知識產權的問題,即知識產權機制的不同方面和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同政策目標之間需要平衡和協調,我國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中不僅應當繼續切實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而且應當注意合理保護知識產權和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以維護我們國家和國民在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權益。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與保護知識產權是不矛盾的,它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因為,任何合法的權利都有可能發生濫用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一種私權,也完全存在被濫用的可能。而且,由于權利濫用要以權利本身的存在為基礎,加上權利本身的優勢越明顯,其被濫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濫用的后果也會越嚴重。從法理上看,這種規制并不意味著對知識產權本身基本性質的否定,而恰恰是符合法律設定任何權利的目的的,因為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它都有一條自身正當與合法行使的界限,防止和控制權利和權力的濫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則,也是實現法治的必然要求。這實際上就劃定了正確行使知識產權的界限。在這一界限內行使權利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協調一致的,而超過了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會利益,也違背了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宗旨。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基于以上對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相互關系的認識,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而且也需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應當是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知識產權不僅僅是保護的問題,而且是包括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在內的全方位、多環節的一個制度系統。
實際上,發達國家在重視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非常重視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甚至可以說,越是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力度大的國家,其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力度也越大。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濫用權利要以權利的存在和受保護的程度為前提和基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越高,力度越大,其被濫用的可能性也越大,相應地,其被濫用后的危害也越大:另一方面則在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的發達國家,其市場機制比較健全,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比較完善,尤其是有一套比較健全的競爭法律制度確保市場競爭的自由和公平,對包括濫用知識產權在內的非法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著比較嚴格的規制。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也指出,發達國家在競爭體制的背景下已經推出更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其他確保知識產權不會損害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在美國,同樣在其他發達國家,贊同競爭的知識產權規定和相關限制性商業實踐的控制規定是其反托拉斯法律的主要內容,并通常由法院、競爭機構和其他相應政府機構實施。在發達國家,人們普遍認為,只有當知識產權制度得到有效競爭政策體制的補充時,它才能達到預計的目標。
而反觀發展中國家,情況則明顯不同。從理論上講,發展中國家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也必須采取均衡各方利益以及有利于競爭的方式,至少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有相應的限制措施。前述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也
指出,發展中國家的制度實施機制必須有權決定某些知識產權是否有效、并抵制由諸如“戰略性訴訟”(strategiclitigation)之類的限制性經營行為對知識產權的潛在濫用。例如,發展中國家迫于壓力成立了一些使得禁止令容易獲得的系統,但這樣做的危險是知識產權持有者可能會濫用權利,妨礙合法的競爭活動。因為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執行制度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得到了加強,因此,適當強調保護公共利益和制定公正爭端處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但實際情況則是,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的外部壓力下不斷地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另一方面,它們又缺乏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衡機制,特別是作為維護自由公平競爭基本手段的反壟斷法。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的報告就此指出:從制度觀點來看,發展中國家要想按照發達國家普遍的標準來有效地調節知識產權,這對發展中國家決策者、行政管理者和制度執行機構來說都很可能會是個重大的挑戰。發展中國家顯然處于一種兩難境地。一方面,建立包括競爭政策在內的有效管理體制是實施更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重要補充步驟;另一方面,對于許多國家而言,這可能與建立一個知識產權體制一樣都是復雜和困難的任務。該報告得出結論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更加重視加強競爭政策,并建議協助發展中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法律的發達國家和國際機構,應同時協助這些國家建立適當的競爭法律及執行體系。
但是,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是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作為保護知識產權的平衡機制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只能是靠自己努力去建立,而不能指望發達國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賴主要受發達國家控制的有關國際組織。在這方面,與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的情況完全不同。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或者達不到一定的程度,發達國家就單方面或者通過國際組織來施加壓力,以貿易制裁相威脅;而對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沒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執行,發達國家是不會過問的,甚至還不希望有這樣的制度,以免其處于優勢的知識產權在行使時受到約束。
因此,在我國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將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作為戰略重點之一,這無疑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體系與我國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濫用知識產權既與知識產權法本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相抵觸,也與民法上的公平、誠實信用和權利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相違背,并破壞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相應地,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就要從知識產權法、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反壟斷法幾個方面著手。它們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出發,確保知識產權這一合法壟斷權的行使不背離法律予以設定的基本宗旨。
就知識產權法自身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來說,知識產權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以外,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知識產權法還通過一些具體的制度使知識產權在一定條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權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的限制、專利權要受到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等,甚至還有直接的有關權利不得濫用的條款。知識產權法本身的有關權利限制的規定,正是知識產權的調節機制的體現,目的在于盡可能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以及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為防止知識產權的濫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一部分(一般性規定和基本原則)第7條制定了如下的目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法應當有助于技術創新以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于技術知識的創作者與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進社會和經濟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第8條第2款規定了如下的原則:“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為限。”這也包含了在知識產權法內部來解決的情形,如在有關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中設置禁止權利濫用的條款,使被控侵權人可以以濫用知識產權來進行抗辯,提起反訴,甚至另行提訟。
就民法基本原則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來說,公平,誠實信用、權利濫用禁止等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后者是前者在市場競爭領域的具體體現。在作為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對有關權利行使的界限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時,運用權利不得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可以對一些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這是在特定情況下起漏洞補充作用的,而不能成為主要的適用依據。由于這些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因此,在具體的法律適用時就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
由于競爭政策是各國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識產權的壟斷性也決定了其濫用行為往往會造成對競爭政策的破壞,因而現代各國主要是在反壟斷法的框架中來解決知識產權濫用問題的。這是因為防止競爭被不正當限制是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政策目標中的一個基本的方面。反壟斷法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基本前提和特點在于維護有效競爭,即反壟斷法通過維護有效競爭來使得社會個體的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不致破壞了社會整體利益。反壟斷法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預的方式,并注重運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側重宏觀利益的維護。
對照上述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制度體系,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現在就沒有任何這種性質的法律規范。事實上,在我國有關的法規中還是有一些涉及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規范。除了前述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中所體現的限制知識產權范圍的制度(如“強制許可”或“合理使用”等規范)以及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外,主要體現在有關法律、法規中的含有反壟斷性質的規范,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貿易法》等。特別是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附則第5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就在我國建立起了基本的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同時,也確立了對知識產權行使行為進行反壟斷法規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總體來說,我國目前建立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還是很初步的,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中,由于其中的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以及
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般條款,本來就屬于在沒有具體制度或具體制度不明確時適用法律的原則來使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相關具體制度方面就主要涉及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專門的反壟斷法律制度。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1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
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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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存在問題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我國知識產權工作存在如下問題:
2、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多數行業和企業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基本上依賴國外,缺乏能夠支撐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升級的技術體系,特別是缺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存在著產業技術空心化的危險。
3、知識產權屢被侵犯。國內盜版音響制品、印刷品屢禁不止;許多”國家馳名商標”在國外被人搶注。
二、原 因
1、人們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的狀況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普遍缺乏;對國際規則了解還相當貧乏,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
2、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嚴重影響。這既不利于改善引進外資環境、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也不利于中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匹配技術的研發與產業化。
3、中介機構發育不成熟,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與服務還不能適應中國經濟、貿易、科技、社會發展的需求。
4、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執行的力度也不夠。
三、解決辦法
1、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群眾維權意識;企業要重視自主創新重視知識產權工作;
2、發揮行業協會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科技、經濟、文化領域的各類行業協會以及專門的知識產權社會團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是推動知識產權法律實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應大力加強其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和對人民群眾宣傳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的工作。
3、進一步完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機制。完善國內的法律,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機制。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現金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保護,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 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課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 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另外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自1982你那《商標法》制定以來保護,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懲罰力度不夠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普遍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對企業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逐漸被接受和國內經濟的不斷成熟,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已經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區,模仿、盜用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知名品牌,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頻頻出現,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更是層出不窮。
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 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教育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即便存在有豐富的專業基礎知識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為知識創新貢獻和努力奮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因此雖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這些人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的缺失將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構成威脅。
4、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保護,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6、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的高校進修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保護,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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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
一、知識產權法課程采用雙語教學的必要性
(一)知識產權法采用雙語教學的政策背景
1.雙語教學的內涵
國際社會對“雙語教學”一詞尚無統一的定義,英國《朗曼應用語言學詞典》所給的定義是:TheuseofasecondorforEignlanguageinschoolfortheteachingofcontentsubjects,即在學校里使用外語或第二語言進行各門學科的教學。我國學者認為,雙語教學是指在教學中使用中文的同時,使用第二語言(如英語)或使用第二語言教材(如英文教材)進行教學的一種教學模式,其最早起源于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家,它不同于外籍教師給中國學生進行的語言教學,也不同于在教學中使用標準語和方言這種語言變體進行的教學。
2.知識產權法采用雙語教學的政策背景
2001年教育部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各高校要積極推動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的教學,特別是為適應我國加入WTO所需要的金融、法律等專業以及國家發展急需的專業開展雙語教學,力爭三年內開出5%~10%的雙語課;2004年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提高雙語教學課程的質量,繼續擴大雙語教學課程的數量,同年8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水平評估方案》再次提出:“適宜的專業特別是生物技術,信息技術,金融,法律等雙語課課程比例≥10%”才能評為A等。
法學專業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國家的法律大多僅在本國內有效。知識產權保護是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它與經濟發展、國際貿易密切相關,《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因而知識產權法課程極有必要采用雙語教學,目前很多高校率先在知識產權法課程中實行雙語教學。
(二)提高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效果
1.清晰掌握法律概念
概念是一種認識過程中的工具,是認識之網上的紐結。法律概念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它是指表達法律和認識法律的認識之網上的紐結,即對與法律相關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術語①。法律概念在法律運行和法學研究過程中具有重大的意義: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制定出立法文件;司法者對事物進行法律分析,作出司法判斷;民眾認識法律;法學研究者描述法律、評價法律、改進法律。清晰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在知識產權法雙語教學過程中,可運用雙語教學的特點達成對法律概念的清晰掌握,如知識產權的概念,其英文為intellectualproperty,但翻譯成中文卻有不同的譯法,中英文對照可使學生提高專業知識及外語水平,也可促使學生從不同側面探究法律概念的內涵。
2.準確理解相關國際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文件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知識產權法的重點教學內容,但1994年前關貿總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分協議的標題,經常有人譯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使學生誤認為“知識產權”中包括“假冒商品貿易”,結合原文和知識產權法的相關知識,該標題應該理解為“這個文件既要規范與一般貿易活動有關的知識產權,也要規范與假冒商品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應譯為“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雙語教學方式可使學生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有一個準確的理解,為實踐中的運用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培養高素質人才,與國際接軌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2001年我國加入WTO,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必須與TRIPS協議全面接軌,全球經濟形式的發展,知識產權貿易與糾紛的增加,國家需要大量能夠運用外語和精通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復合型專業人才以參與國際競爭。如關于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與發達國家的國內立法均為英文,發達國家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也有較深地了解,知識產權法課程進行雙語教學,是為我國的對外貿易培養復合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途徑之一。這些復合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應該是既掌握我國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又掌握相關國際公約并同時掌握專業英語的復合型人才,該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任務與高校知識產權法教學有著密切的聯系。不難看出,為推動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發展以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教育國際化的大趨勢以適應國家的需要,知識產權法教學采用雙語教學模式具有重大的意義。目前部分高校已認識到運用雙語教學方法進行知識產權法教學的重要意義并已著手實施。
二、知識產權法課程采用雙語教學的可行性
(一)各高校有開設雙語教學課程的鼓勵措施
自從2001年教育部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和2004年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出臺后,各高校為響應教育部的號召,不斷出臺各種鼓勵政策,積極推行雙語教學建設。一方面,各高校加大對雙語課程的經費投入,很多高校撥付專項資金資助雙語課程,比如筆者所在的學院規定,一旦所申請的雙語教學課程建設項目被立項即可獲得學校1;1的專項配套資金,還有的高校撥專項資金進行雙語教材建設,甚至多付雙語教學課程的課酬;另一方面,各高校采取各種措施加強雙語教學教師隊伍建設:比如,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請外籍教師或留學國外多年的華裔教師到學校講解知識產權法或者對講授知識產權法課程的教師進行培訓,并創造機會和條件讓本校教師到外國進行中短期的學習交流,如南京師范大學曾聘請外籍教師集中一周的時間用英語講授知識產權法(同時有專業人員進行中英文翻譯),又如有的高校通過開展雙語教學競賽來充分宣傳雙語教學工作。
總之,從目前各高校的具體行動來看,為鼓勵和支持雙語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均有不同程度的雙語教學課程的鼓勵措施。
(二)教師具備開設雙語課的素質,學生具有接受雙語課程的能力
1.教師具備開設雙語課程的素質
教育大計,教師為本,教師素質與教育質量有著直接關系。近年來,高校教師總體素質有較大提高。從事知識產權法教學工作的教師自身都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和專業知識:如取得了專業碩士或博士學位,這類教師在從本科到碩士到博士的學習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專業知識,入學考試和在校培養過程中英語水平也得到了較大的提高,更有部分跨專業高學歷教師,在本科或碩士就是英語專業;又如屬于海外留學回國人員,留學經歷使得這類教師具有很高的英語水平,他們甚至很了解國外的知識產權法;還有部分知識產權法教師有到國外做訪問學者的經歷,他們利用國內外高校合作,互派教師進行學習和交流的機會提高自身的素質。無論屬于哪種情況,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目前高校中從事知識產權法教學工作的教師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良好的外語綜合應用能力、先進的教學理念,完全具備開設雙語課程的素質和能力。
2.學生具有接受雙語課程的能力
雙語教學需要良好的教學環境,學生的接受能力會直接影響知識產權法課程雙語教學的教學效果。目前高校中接受知識產權法教育的學生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首先,我國法學專業只招收本科學生,不再招收專科學生,能進入大學本科的學生本身就具有較好的英語基礎;再者,學生進入本科院校后,學校很注重學生英語能力的培養,不僅要在大學前兩年完成大學公共英語課程的學習,還要參加并通過國家英語四級和六級考試,大多高校將知識產權法課程開設在大學二年級下學期或大學三年級上學期,此時很多同學都已經通過了英語四六級考試,與此同時,法學院大多開設法律英語專業課程,它為學生專業英語能力的提升創造了條件;另外,現如今高校都有很好的校園環境,教室、食堂、宿舍都有電視,網絡,有校園廣播,有英語角,有校園英語文化節和英語演講比賽活動,從各個方面為學生的英語學習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很多高校還聘請有外教,學生可通過與外教交流提高英語水平。
在調整的信息,知識備受世人矚目,隨之而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與發達國家相比,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借鑒了各國基本完善的知識產權體系中的有益經驗,中國從80年代開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保護制度。同時,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間、、技術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關注的,中國在不斷完善本國法律的同時,也加快了與國際合作的步伐。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傳統的知識產權常分為兩大部分,即產權和版權。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它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是從著作權人發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創作的作品而產生的財產權,它與著作權人的人身權的不可轉讓不同,是可以轉讓的。由于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又給知識產權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
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對它的解釋國際上仍有爭議,但狹義的知識產權范疇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知識產權是國家通過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確認,并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現實的法律保障。
知識產權法帶有很深的外來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同時,更要密切關注世界知識產權建設狀況,了解國際最新的發展趨勢,才能適應我國不斷深化改革的形勢。
在科技調整發展的信息時代,知識備受世人矚目,隨之而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借鑒了各國基本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有益經驗,中國從80年代開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保護制度。同時,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間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關注的問題,中國在不斷完善本國法律的同時,也加快了與國際合作的步伐。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財產權是智力勞動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智力勞動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
(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于所有權的效力內容。知識產權有專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并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2、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將其權利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后的發明申請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果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3)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僅限于本國境內。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特點是有別于有形財產的,它是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也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需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要想使某項知識產權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護,就必須依照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方簽訂的協定,到請求保護國去提 出申請或進行登記。否則,它是得不到外國法律保護的。另外,知識產權在某一國家失效,絲毫不該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已取得權利的效力。
(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法律賦予創造者對精神成果享有專有權,這一方面激發了創造者繼續進行創造活動的志趣與信心,但另一方面對精神成果的傳播和廣泛無疑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知識產權它具有時間性特點,一旦超出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動消滅,知識成果就會轉化為整個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共同使用。這一特點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的主要區別之一。
凡屬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各有特點,因此法律對每種具體的知識產權都分別規定了期限,各項權利的保護期并不相同。發明專利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為10年,從申請日起。著作權比較長,在我國規定是作者終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國家是作者終生和死后70年。
三、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傳統的知識產權常分為兩大部分,即工業產權和版權。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它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是從著作權人發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創作的作品而產生的財產權,它與著作權人的人身權的不可轉讓不同,是可以轉讓的。由于當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的智力成果,又給知識產權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護客體。
1994年4月15日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知識產權包括:
1、版權與有關權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品外觀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7、未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這主要是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
8、協議許可證中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屬于版權范疇;表演、唱片和廣播節目權與版權鄰近,稱鄰接權;發明(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商業名稱、地理標志等都屬于工業產權范疇。隨著科學技術在各技術領域日新月異地迅速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在擴展、延伸和深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信息等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內容。
對于制止不正當競爭或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控制,也可以認為是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
對工業產權這一種概念中的"工業",要從廣義上理解,它不僅僅指與工業生產有關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財產權。工業產權講的是通過智力創造的成果財產權,因此它既包括與工業有關的智力成果權,也包括與農業、礦業等領域內有關的智力創造的成果權。所以,與此有關的商標、服務標記、商業名稱和標志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都 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上述內容,是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不斷涌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以及奧林匹克的會徽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四、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對它的解釋國際上仍有爭議,但狹義的知識產權范疇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塊內容: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知識產權是國家通過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確認,并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現實的法律保障。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理解,一般是所謂"雙軌制",一種是我國比國外多的行政執法的途徑;還有一種是提起訴訟。雙軌,就是指行政執法和打官司。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起碼應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含義:
(1)立法保護。沒有立法確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沒有知識產權的地位,知識產權,更加依賴立法,沒有立法就沒有知識產權的法權形態,就沒有創造者、權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護。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3)司法保護。司法保護就是指通過司法途徑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徑。
司法保護還包括刑事訴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就是通過刑事、民事、行政途徑,來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被處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支持正確的行政執法,糾正彌補錯誤、有缺陷的行政執法。這就是司法保護的完整含義。
(4)知識產權的集體管理組織保護。集體組織管理保護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色。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自我救濟就是說作為權利人要有自我保護的這種意識。
以上這五個方面是互相滲透、互相配合、形成一個綜合系統,進行綜合治理,形成一個立體防線,才能有效地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這樣才能夠及時制止、制裁侵權行為。
五、知識產權保護三項部門法之間的關系
專利法、商標法與版權法是知識產權法的主要組成部分。熟悉這三項部門法的關系非常有必要。
(一)三項部門法保護知識產權的重點不同
著作權法主要保護文學作品、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商標法主要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專利法主要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二)專利法和版權法的關系。
它們一個側重在保護實用技術領域的智力成果;一個側重在保護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在實用技術領域,專利法保護著依照某種或某些科學思想或而開發的技術實施方案,但并不保護這些思想或理論本身,版權法則保護著某種或某些科學思想或理論的表達、表述,也不保護思想或理論本身;可以說,專利法與版權法在這種情況下各自側重保護著智力創作成果的不同一端。
(三)專利法與商標法的關系。
專利法保護著新產品或新產品的制作,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產品;而商標法則保護著產品的來源的信譽,指示著產品的質量。同一廠家本來只能依靠商標專用獲得的信譽,有可能借助商標法得到實際上的加強。同時,產品依靠專利法受到的保護同,也有可能借助商標法得到實際上的延長。在許多國家,如果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同時,將自己未獲專利的產品上標示"已獲專利"的字樣,將被視為違反商標法。這種規定正是基于上述專利法與商標法在市場競爭中存在的實際關系而制定的。
(四)版權法與商標法的關系。
商標法所保護的專用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必須具有"識別性",以使公眾能夠把商標權人的產品與來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相區分。
商標法與版權法有時也各自保護著同一智力創作成果的不同一端。有些商標標識的美術字或圖畫中的一部分,也屬于版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作為注冊商標的標識,它們也受商標法保護。但在這種場合,版權人與商標權人往往并不是同一個人。如果商標權人系未經版權人許可而將有關美術作品用作商標并獲得注冊專用權的,則該版權人應有權以"在先權利人"的身份請求將有關商標作為"注冊不當商標"撤銷注冊。而商標權人如系經版權人許可將有關美術作品用作商標,則注冊專用權一旦成立,即有權排斥包括版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將相同或近似的美術作品在商業流動中復制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或商品廣告上。但商標權人絕無超出這一范圍的任何許可或禁止他人復制該美術作品的權利。
除上述三種關系外,不同知識法對于同一客體,還存在有延長保護關系往往存在交叉保護關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權法與專利法之間。
六、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商標權的保護
商標權的保護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保護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健全商標法制的中心環節。
1、商標權保護的范圍
我國商標法以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為保護對象。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區別和判斷侵權與否的一條重要界限。"核準注冊的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注冊的可視性標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經商標局核準在案的具體商品。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任意改變商標的組成要素,也無權任意擴大商標的使用范圍。
2、商標權保護的期限
商標權保護的期限是指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可以續展;商標權的續展是指通過一定程序,延續原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使商標注冊人繼續保持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二)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保護的范圍是指專利權效力所及的發明創造范圍。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來說,權利要求書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基本依據。權利要求應當由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技術特征組成,這些特征是構成權利要求的基本要素;對于外觀設計來說,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以顯示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為依據的,在圖片或者照片上反映出的一模一樣的外觀設計屬于其保護的范圍,即使存在著微小的差別,這種差別,任何人看了都 認為兩者是近似的,也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
(三)著作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明文規定的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主要是指作品。作品是著作權法的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和、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
(2)講課、演講、房地產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即口述作品;
(3)戲劇或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曲藝、雜技、啞劇作品;
(4)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以及與使用電影攝影藝術類似的表現的作品;
(5)圖畫、油畫、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畫;
(6)攝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
(7)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地圖、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立體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也被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列為作品,成為著作權的客體內容;在內容的選取和編排上有獨創性的數據庫,許多國家視為編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下列財產權: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作品的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權。
(11)翻譯權。
(12)匯編權。
(13)獲取報酬的權利。
(14)應當由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從作者創作出作品后才產生的,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和剝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以下人身權:
(1)作品的發表權。
(2)作者的署名權。
(3)作品的修改權。
(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七、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了權利人的利益,更深層的意義是挖掘專利、商標、版權所蘊藏的巨大潛力和財富。
1、我國現階段仍然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占主要地位,如果要向密集型產品過渡就必然要關注知識產權產業的建設。
以版權為例,版權保護不但能夠激發智力成果創造者創作出大量的精神產品,而且能夠促進圖書報刊等傳播制品的產業的。
2、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可防止人才流失。
3、專利、商標權在我國生活中的作用同樣越來越加重要。
八、結束語
知識產權法帶有很深的外來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同時,更要密切關注世界知識產權建設狀況,了解國際最新的發展趨勢,才能適應我國不斷深化改革的形勢。 九、
1、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 高等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德敏主編《知識產權法》 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郭禾主編《知識產權法案例》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在科技與信息飛速發展的今天,知識也不斷的在發展,而這個時候,知識產權問題也成為了人們日益關心的話題,而在國際上的競爭最終也只是知識產權的競爭,作為以國際貿易為主要形式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成為了各國保護的問題,它始終是處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在企業單位的保護及拓展市場都是關鍵性的所在,也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中國隨著改革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問題也開始融入到了人們的生活當中,但它并不僅僅只關系到國內經濟展,還聯系著國際之間的正常貿易往來,所以它是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
關鍵詞:
經濟全球化;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在當今社會的不斷發展下,知識產權問題早已成為了國際之間貿易往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無型性和復制性,與傳統的貨物貿易不同,知識產權在經濟全球的背景下國際之間的貿易往來中無法得到切實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有效地對國內企業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這就需要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們對知識產權問題的了解,并且有關部門建立和增強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體系,讓民眾們充分的意識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1]。
一、我國知識產權問題出現的弊端
(一)對知識產權問題的保護意識不夠
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與研究發現,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單位對自己的成績并不特別重視,在取得的科技成果研發上的專利申請也少之又少,甚至僅有百分之十左右,這樣會導致我國企業的科技成果被國外的企業所搶注的現象時有發生。因為,我國缺少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再加上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體制也不完善,還有就是國內的企業并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的價值所在。但隨著現代的發展,知識產權問題國內的企業單位也意識到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大部分企業也在對知識產權進行著整改。國家有關部門要做的不僅僅要完善知識產權問題的相關機制,更要保護好國內企業的切實知識產權利益[2]。
(二)缺乏相關的人才
目前在我國國內并未設置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的問題機構,所以管理這方面的人員的負擔會特別的重,而且很多都不是這方面專業人才。面對這樣的情況,就會時常出現我國對外貿易的諸多問題,在面對專業知識占全的問題上,我國的企業單位難以在有效地時間里尋求到國家的幫助,再加上知識產權問題的專業人才不足,企業內并未設立有關這方面的部門。因此,當企業面對這方面的訴訟時,往往會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這就回事企業消極的應訴。
(三)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政府部門應該要對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法規上進行完善,應跟上世界的腳步,現有的法律中對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和一些漏洞。此時,有些國外的企業會利用這方面的漏洞進行壟斷,另一方面,由于國內自身法律的不健全,很多國內企業由于這方面問題與國外發生糾紛的話是很不占優勢的,也無法利用相關法律來有效及時的對自身合法利益進行保護,這樣就會導致了國外企業對國內企業的經濟壟斷,不利于國內經濟的發展。
二、切實有效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的策略
(一)國家對知識產權問題的保護策略
第一,國家應提供資金與技術上的支持,制定相關的保護策略,要提高對科技的研發和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視,最大限度的保護知識產權問題,營造出良好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氛圍,為我國企業在這方面的問題上增添動力,還應提高獎勵制度,為我國這方面的人才增加平臺和展現的機會,引起一些企業的積極響應。第二,國家相關部門要對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機制進行完善,法律的制定一般是被相關立法者認識到才會被實施制定,在經濟全球化的驅動下,國際上的經濟情況日益緊張,國內知識產權問題的漏洞也被他國所利用,成為了國外企業的利器,所以,國家不僅僅要對科技創新重視,還應對知識產權問題加以重視。第三,要加大對這方面專業人才的培養,企業的發展與創新離不開專業人,對人才的正確運用能使企業保持者市場的競爭力。但現在大量的人才都被國外的企業發掘,導致國內企業單位人才的匱乏,如果國內的企業繼續對人才不加以重用,將會導致其在市場經濟地位的降低,所以,國內企業應該要做的就是充分的對人下加以利用,側重培養知識產權專業的人才。第四,根據國家自身的特點進行對知識產權問題的完善,每個國家的歷史不同發展趨勢也就不同,而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上,國家應該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道路,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同時,不要忘記突出自身的特點。
(二)企業要開展知識產權問題的保護
企業應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問題的具體策略,第一步,可以建立相關的知識產權數據網,使科技研發技術與相關信息結合起來,讓相關人員進行探索與分析,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生產效力,但要注意對資源的節約和利用,促進產業的經濟發展。企業還應提高對科技的創新,加大對知識產權問題的保護力度,設立相關部門專門負責,這樣可以有效提高企業的科技創新的能力,激發起企業的無限潛能。保護問題在國際上越來越被重視,我國也應跟上世界的腳步,進一步對知識產權問題進行保護,完善法律機制,最大程度的避免國內企業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的損失,并對知識產權這把雙刃劍合理的利用起來。國家的有關部門號可以加大對知識產權問題的宣傳,來提高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們對知識產權問題的意識,進一步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問題的合法保護,盡全力的彌補我國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不足,來保護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使國內企業在與國外企業進行訴訟時能夠積極地應對,并保證自身的知識產權利益,進而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經濟地位。只要國家對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強化,就可以達到維護企業合法利益的目的。
作者:楊永富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國際商學院
參考文獻: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合資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業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當今中國許多合資企業已經開始著眼于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健全和完善。他們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類別,相應地制定實施具體的方案。舉例說明,依據技術難度和資本的現實狀況選擇恰當的開發模式,針對技術的發展前景和企業自身的實力,選擇有利于促進企業經濟效益保護專利技術的方針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業在高技術開發的投資力度
隨著合資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實施,高新技術從研制到推廣的時間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縮短。與此同時,科學技術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首要武器,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到來,新的技術給企業帶來了新的契機,合資企業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保護緊密聯系起來。
據有關資料統計,對一項新技術的保護措施問題上,只有47%的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其他的企業大多因技術專利性不強、專利保護力量不夠而選擇商業秘密保護手段。他們十分重視產品的標示商標的正確性,突出強調商標與企業形象的密切關系。
1.3 有利于增強合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調查統計中表明,在我國合資企業中有7.8%的企業在境外獲得專利,13.7%的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5.9%的企業在境外同時獲得專利和注冊商標。這充分顯現了我國合資企業在專利權、版權和商標權等方面的保護政策的進步與發展,企業通過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另外,我國合資企業,特別是知名企業,已經學會將代表自己公司商號或商標的字串注冊為域名;一旦被他人搶注,則積極談判,要求買回域名;而對惡意搶注者,則尋求有力的法律保護手段。
2 合資企業中方知識產權的流失現象分析
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起步比較晚,而這一套制度的保護依據實際上是傳統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發展已經強烈地沖擊著這一傳統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臨著變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雖然在制定實施之后,應實際情況的需求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舊表現出一些法律法規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專利的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這就導致許多合資企業放棄了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審查機構由于不受期限的約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專利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失去了占領市場的先機,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阻礙新技術盡快投入市場,妨礙更尖端技術的產生。
2.2 企業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資料統計,我國目前僅有21.6%的企業著手于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在企業人才培養方面,嚴重忽略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有5.9%的企業完全沒有進行任何的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顧問的問題上,除了一些規模較大的合資企業較為重視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業皆因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輕視而忽略了法律顧問的重要性。
3 對策與建議
3.1 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我國對專利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改,縮減了申請和審查的時間,將生物技術這一部分納入了專利法的保護范疇,順應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明確商標侵權在網絡環境下出現的新的侵權行為方式,制定有關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等有關規定。明確數字化技術對復制、發行等傳統版權概念的影響;對互聯網上的著作權的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對新出現的網絡主體即網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線服務提供者在版權法上的地位與責任做出規定;建立適合于版權發展趨勢的新的公示制度;對數字化權、傳輸權有關問題加以明確;重新定義版權侵權行為方式等。
3.2 強化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信息資訊的傳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縮短了不同地域之間的差距。為了適應新的環境,合資企業必須時刻掌握最先進的科學技術,了解并學會運用在技術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但現實中,我國的許多的合資企業仍未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目光短淺,毫無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合資企業應當改變錯誤思想,灌輸新的經營理念,提高企業內部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機構。
3.3 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法國的著名經濟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認為,阻礙技術進步的首要因素來自社會方面。在專利申請中為提高企業申請專利和高科技發展創新的積極性,國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資助。其次,加強專利管理機關、商標管理機關、版權管理機關等的人力和設備投入。再次,合資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設有的專門機構與專業人員的力量不足,而對這些專門的機構所提供服務方面缺乏了解和認同。最后,合資企業可以自發地創建行業協會組織,共同探討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事務的管理與服務,并對侵權加以防范與打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出面對受害企業予以支持。還有加強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宣傳工作,這可以使公眾逐步樹立知識產權觀念,培養知識產權意識,形成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環境。
3.4 提高知識產權的創新能力
由于我國自身技術能力比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許多產品侵權。因此,開發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已成為必然趨勢。我們應當積極正確的應對知識產權糾紛,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條例來爭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遵循國際慣例,不斷加強技術開發與創新,研制和開發企業自己的技術專利,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對于我國企業創新能力受限制的情況,可以通過對短期內無法擁有核心專利的技術,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行業中重大關鍵技術,應鼓勵行業內企業進行聯合開發、聯合招標,形成合力。
3.5 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1)中方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的缺陷。
自后,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并融入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依然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還有待完善。兩個國際組織的法條與協議均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按程序獲得企業商業秘密者,負有保密義務,尤其禁止從主管部門那里將商業秘密流入商業通道。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卻偏偏把這一部分漏掉了。中國的許多經營者,非常關心主管部門是否會利用其職權從事這類不正當競爭。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沒有涉及,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涉及的部分,我們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列為禁止的內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冊商標為自己牟利的情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卻沒有任何體現。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細節方面的疏忽和遺漏,給我國合資企業在經營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在與外商交涉時,無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途徑。
知識經濟時代在發達國家的現實化,使全球經濟系統將面臨一次新的國際分工。在這次分工中,知識經濟國家將進一步擺脫物質生產的拖累,而成為向全球經濟提供知識、技術、智能、思想進行物質生產的“軀干國家”。我國身為發展中國家的代表之一,在進行國際經濟貿易往來的同時,更加重視對我國合資企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首先可以根據國家與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協定,彼此保護有關知識產權;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保護這種方式(在當事國雙方均既未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又未簽訂雙邊協定的情況下采用);還可以加入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以此保護知識產權。
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一書中講到,所謂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采取多邊國際公約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國內使用國際公約辦事或者辦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國內知識產權立法方面,應根據本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國內立法與國際公約接軌。要同本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協調和合作,要根據本國所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規定享受權利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4 結論
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導致了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發生了根本的變革,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的在發展經營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知識產權的擁有、維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未來發展的興衰。世界各國也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作為維護自身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限制是一種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譴責的手段。為此,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在企業的涉外經濟活動中就是一項不得不加以關注的方面,它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也顯得越來越重要。
知識產權作為利益機制,不僅涉及到國內的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廣東考察工作時曾指出的,“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一場激烈的國際經濟斗爭。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占有優勢,他們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其目的就是要壟斷市場和技術。”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與發展,將是我國合資企業安全穩健的邁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 馮曉青.知識產權管理:企業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J].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
關鍵詞:知識產權 損害賠償 賠償額 計算方法
一、知識產權的概述
人類的財富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形的物質財產,一類是無形的非物質財產。物質財產是由體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或形成的。有關人們對物質財產的權利義務,主要由所有權制度加以規定。而非物質財產則是由腦力勞動創造的,是一種精神財富,也叫智力成果。人們對精神財產的權利義務,主要由知識產權制度來確認。至于物質財產和非物質財產在流通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來調整。
“知識產權”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譯文,翻譯成中文是“智慧財產權”、“智力財產所有權”或“知識財產所有權”。盡管“知識產權”一詞已被人們廣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國家的法律和任何國際條約或地區性條約都沒有對其實質進行揭示,最多只是對其范圍進行了概括和限定。這就使知識產權一詞有名無實。對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應的,不能促進司法工作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顧名思義,知識產權就是與知識有關的財產權。雖然這一理解有點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義上卻揭示了知識產權一詞的內涵。盡管知識產權必然是與知識有關的財產權,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識都可享有產權,而是各國法律明確給予保護的那些部分知識才能享有財產權。眾所周知的知識(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識產權。此外,在此國享有的知識產權到彼國卻可能并不享有。
嚴格地講,知識產權不僅是財產權。因為享有知識產權并不一定能給權利人帶來財產,它僅是一種法律上所賦予人們對其智力成果或與智力成果相關的信息。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利,這種權利的主要內容表現為權利人有權禁止任何人未經其許可從事一定的行為,而不是像一般的財產權那樣主要以權利人主動利用其權利客體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沒有積極地利用其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不僅不能獲得財產,甚至為了維持該權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財產。但目前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世界上各個國家以及國示條約都只是從劃定范圍出發去明確知識產權的概念。而我認為,事實上確實是難以下定義,但是,一部法律的出臺需要起草,需要經過時間,一個過程,知識產權即然已被列為我國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當然要有一個能讓人們普遍接受的概念。所以,我綜合了幾本書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如下: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以及活動等領域中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或與智力成果相關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各國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權利,或者說是指各國法律所賦予智力成果或與智力成果相關的信息的創造者對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權利。由此定義可以看出,知識產權的具體范圍是由各國法律所決定。由于各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和經濟政策不同,不同國家所稱知識產權的含義及其具體范圍就有所不同。比如,我國目前不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而美國予以保護,所以,知識產權一詞在美國就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而在我國卻不包括。同理,不同時期所稱知識產權的含義及其具體范圍也不相同。例如,在上個世紀,廣播和電視都未出現,所以不存在廣播電視節目權。也就是說一個歷史時期,一個社會階段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都會有所變化,這也正是適合了社會主義法制的道路。
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歷史。最初,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地域性特點使得這方面的法律保護只在各國或各地區生效。隨著近代、商業的不斷發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斷擴大,產生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國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形式,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適應國際技術、知識交流和發展的需要。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通過締結國際公約或條約的方式,就締約國際間的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協調合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有如下方式:
第一、 通過有關國內立法,單方面宣布保護外國知識產品。而不要求“互惠”。這樣就有利于外國知識產權在本國國內受到保護。
第二、 外國如果承認并保護依本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那么,本國也就相應承認并保護依外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專利法、商標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都有關于互惠原則的規定。
第三、 通過簽訂雙邊協定的方式,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品。
第四、 訂立國際公約予以多邊保護。由于雙邊知識產權保護協定只約束締約雙方,對第三國則無拘束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為了尋求更廣泛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締結國際公約就成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最主要的途徑。建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加強國際間的睦鄰友好關系,對國際間的協調合作關系也有著重大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含義
根據我國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通常包括三種含義:
首先,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指一種權利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權利人財產上損失或精神利益的損害,權利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加害人負有賠償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其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指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即知識產權損害制度。根據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不論公民、法人等任何主體,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都應當給予賠償。
再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當不法行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即負有賠償義務。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權利人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并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強制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損失是民法通則及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的多種具體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一種。
可見,對于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如果不法侵害人侵害了他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是法律所明文規定要賠償的,這有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得到的賠償,也是一種事補償。我認為,應該加強這種賠償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權利人精神上所得的安慰,而使加害人得到懲罰,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的更加完善,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知識產權法也將有所改動。
四、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造成損害,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以后,確定侵權人應當支付的賠償額的一般準則。具體地講,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是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為原則,即補償性原則,還是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以外,還對侵權人實行一定的懲罰,加重其賠償額,即懲罰性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不同于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后者是指侵權的行為發生以后,確定侵權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準則。簡單地講,歸責原則就是解決“賠不賠”的問題,賠償原則是解決“如何賠”或者“賠多少”的問題。顯然,確定歸責原則是確定賠償原則的前提,確定賠償原則是根據歸責原則確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后必須考慮的問題。
目前,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兩種觀點,一是補償性賠償原則。二是懲罰性賠償原則。
(一)、補償性賠償原則
這種觀點主張,對知識產權的損害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賠償額既不能多于被侵權人的損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權人的損失。在確定損失時,應當實事求是,全面考慮。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二)、懲罰性賠償原則
這種觀點主張,在確定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額時,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對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即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加大賠償額,使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大于其受到的損失。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補償性賠償原則不論侵權人的主觀上是否是故意,情節是否嚴重,一律只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無法體現法律對故意與過失侵權的區別態度,而懲罰性賠償原則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和侵權的情節,予以區別對待,較為公平。
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恢復被侵權人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和利益。因此,作為私法的民法不允許被侵權人因為侵權損害賠償而獲利,否則就產生了平等主體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制裁的結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則。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時就是采用的補償性賠償原則。
盡管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中采納的是補償性賠償原則。但是,我認為,這一原則不僅不能真正保護權利人,甚至起到鼓勵侵權的作用。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權利客體無法控制。所以,在同一時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體實施侵權行為,而且這些侵權者之間可以無任何關系,不構成民法理論中的共同侵權。所以,知識產權的保護重點不在于制止過失侵權,而在于打擊和制止故意侵權。只有對故意侵權行為加重賠償責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權行為,充分保護知識產權。
五、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指在確定知識產權的賠償額時,將權利人的哪些損失作為侵權人應當賠償的范圍。
根據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理論,民事侵權的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并不包括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律師費、調查費等有關費用。盡管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不包括有關的費用,但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損害賠償金和合理費用。
(一)、損害賠償金
1、損害賠償金的含義及其范圍
損害賠償金是指對權利人因被侵權而遭受的全部損失而應當給予賠償金。所以,要確定損害賠償金,首先應當確定全部損失的范圍。
一種觀點認為,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因為被侵權而導致銷量減少、利潤下降的損失。間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導致可得利益的減少和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導致商譽和產品信譽的降低。
另一種觀點認為,直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因被侵權而導致銷量減少、利潤下降的損失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費用,間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合理的費用收入的減少額。
無論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含的范圍如何劃分,但兩種觀點都認為,權利人可獲利益的減少,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范圍。這是因為知識產權是權利人獨占知識產權客體的市場的權利,由于侵權產品的存在,權利人市場份額也被減少,因此,這部分也成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主要。
,我國知識產權中,損害賠償的范圍基本上還是以直接損失為準,對于合理費用,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導致商譽和商品信譽的降低,立法沒有規定進行賠償。但我認為,在傳統的民事侵權賠償和司法實踐中,對商譽和商品信譽的侵權救濟主要在于停止侵權、消除、賠禮道歉等非經濟手段。但由于商譽和商品信譽是生產經營者通過長期的努力,在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建立和贏得的,而且它們為權利人帶來了新的經濟利益。因此,由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對商譽和商品信譽的損害,也應當一并賠償。
2、損害賠償金的確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損害賠償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之一予以確定:(1)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3)以不低于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二)、合理費用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的合理費用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因其權利被他人侵犯時,為查明侵權事實,搜集證據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或者進行追訴所支付的能夠得到法律確認的費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費用。這一規定明確將“合理費用”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這就有利于被侵害的經營者權得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六、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專利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專利法及其細則沒有明確規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9日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若干的解答》中規定,專利侵權的損失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以專利權人因為專利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的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專利產品(包括使用他人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該《解答》還規定,當事人用商定的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準許。
(二)、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在訴訟實踐中,法官們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進行判決外,還對一些難以按照這些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案件,采取了一些具有創造性的計算賠償額的方法,這些方法包括:
(1)、以商標設計費來確定商標的價值,核定侵權賠償額。在商標注冊實踐中,大量的商標標識是由申請人委托商標事務所、工藝美術學院專業人員設計,商標申請人支付一筆設計費。法官可以借用商標設計費用數額,平均商標設計費后核定每一商標標識的價值,再以該單位價值乘以侵權者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數量,作為侵權賠償額。
(2)、以商品銷售區域范圍和廣告資金投入核定賠償額。在難以按照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者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非法利潤計算賠償額時,除了以商標設計費確定商標的價值核定賠償額外,法院還可以以侵權者的實施區域與受害人商品的銷售區域的比例數,核定侵權商品在市場擠占份額。根據國際廣告業的調查統計證實,廣告費用可為其商品或者服務帶來20%的回報。
(3)、綜合侵權人主觀惡意等具體情況確定賠償額。
一些在缺乏規范性的無形資產登記,核算和交易相關財務記載混亂,因此,上述計算方法難以確定賠償額。在此情況下,一些法院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實施時間,以及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時間、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等確定賠償額。
(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專利保護和商標保護中有關的規定,以及著作權法的原理,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計算損害賠償額的方法。
(1)、以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額。
從理論上講,所謂賠償是指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當然應當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為根本標準。如果能夠計算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額就為損失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確定賠償額
參照專利和商標領域的有關規定,對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法院或者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而確定賠償額。
(3)、以稿酬標準確定賠償額
在實踐中,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往往難以確定,因此,一些法院以稿酬標準確定賠償額。
(4)、以版稅率確定賠償額
對于一些案件中,法院以版稅為依據,乘以侵權人出版發行的侵權復制品的數量,作為賠償額。
(5)、酌定賠償額
在一些案件中,以上計算賠償額的方法都難以適用,法官就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手段和情節、侵權時間和范圍、權利人受到損害的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額。
(四)、反不正當競爭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損害賠償額包括損失賠償額和合理的費用兩部分。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有兩種:即被侵害者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
在確定經營者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進,應當全面考慮整個市場的大小,權利人和侵權人各處大侵權行為前后所占市場份額。權利人和侵權人的生產能力等多種因素。
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地區對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保護措施,在我國立法上建立一個法定賠償額制度。這對于大幅度的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和法院在及其復雜的情況下,也有法可依。使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制止制裁侵權行為具有重大意義。 :
1、《知識產權法實例說》
屠天峰 黃綺著 湖南人發出版社 1997年版
2、《知識產權法學》
李永明著
杭州大學出版社 1995年版
3、《知識產權法》
黃勤南著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4、《知識產權損害賠償》
孫國華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5、《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