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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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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

第1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農村地區;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來,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醫療暴力、“醫鬧”事件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問題。對于醫療糾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相當豐富。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醫療糾紛”為主題的論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醫學和法學領域,而且多數以城市地區的醫療糾紛為研究對象,專門討論農村地區醫療糾紛的成果相當缺乏。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農村醫療糾紛”為主題的相關論文僅可以搜到6篇。與城市地區相比,農村地區無論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性方面,還是在居民的醫療知識和法律意識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這些因素都對醫療糾紛的解決產生直接作用。在此意義上,極有必要對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及其解決狀況進行實證研究。

一、研究現狀及問題

糾紛以及糾紛解決是法社會學關注的核心論題。就本研究所關注的糾紛解決來說,學者們大體上沿著兩個維度展開討論,一個維度是糾紛解決的過程、程序,另一個維度是糾紛解決的方法、模式。其中菲爾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薩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糾紛金字塔”是討論糾紛解決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糾紛金字塔中,各層級的糾紛解決途徑同時存在,人們的冤屈、不滿大部分通過較低層級的非正式的糾紛解決途徑來消除,只有少數日常生活中的糾紛演變成法律層面上的糾紛,并通過金字塔塔頂的司法途徑來解決①。

具體到中國社會情境,麥宜生指出,在選擇糾紛

收稿日期:2012—11—0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轉型期社會不滿情緒的法社會學研究》(12CSH01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轉型期農村民間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研究》(10CS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糾紛過程與暴力生產:對中國農村社會暴力糾紛的研究》(FRF—TP—12—126A)。

作者簡介:邢朝國,男,北京科技大學社會學系講師,社會學博士(北京100083)。

李飛,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的解決途徑時,農民與行政系統關系的密切程度對其訴諸法律的行為有明顯影響②。陸益龍更進一步強調,無論是行政正義系統,還是司法正義系統,農村居民基本上是根據自身的社會資源來選擇利用的,并且在現實的糾紛解決中,他們多數傾向于自己找對方商量解決或者求助非正式的調解,而不是訴諸于行政正義系統或者法律途徑③。郭星華等用“理性選擇”來概括農村居民對待司法正義系統的態度④。上述有關糾紛以及糾紛解決的知識有助于我們對醫療糾紛的理解。

就醫療糾紛這一特定的糾紛類型而言,其發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是研究者關注的重要議題。其中高曉飛等將醫療糾紛產生的前三位原因歸納為專業診療護理技術水平差(22.95%)、服務態度差(21.24%)和醫患溝通障礙(12.61%),并指出外科是醫療糾紛發生比例最高的地方(34.8%)⑤。吳衛青等通過問卷調查發現服務態度(醫方原因)、難以預料和避免的醫療意外或并發癥(第三方原因)、患方對醫學知識的不了解及對治療的不配合(患方原因)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⑥。

至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2002年國務院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爭議的三種解決途徑為協商、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但在實際的醫療糾紛解決中,民間調解、仲裁等也常被使用,呈現出多種糾紛解決途徑并存的狀態⑦。梁雨合等對60起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分析顯示,絕大多數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協商方式解決的(61.7%)⑧。更為系統的研究結果表明,大部分患方愿意通過溝通、調解這些非正式的糾紛解決途徑來化解醫療糾紛;多數患方不愿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以及法律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認為醫療事故鑒定以及法律訴訟不利于糾紛解決的患方比例遠高于認為有利的患方比例⑨。對此,徐昕等認為,患方之所以傾向于選擇直接與醫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不愿訴諸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根源在于醫患之間的不信任以及患者對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不信任⑩。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研究者們提出了諸多防范和應對醫療糾紛的措施,其中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是研究者們的普遍共識,尤其是建立中立有效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完善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關鍵。

至此,筆者提出的研究問題是,上述研究結論在多大程度上適用于中國農村地區?換言之,中國農村居民究竟是怎樣解決醫療糾紛的?他們是否也遵循上述研究所提及的糾紛解決方式和邏輯?

二、理論視角與研究假設

既然城市地區的醫療糾紛大部分是通過協商、調解等非正式途徑解決的,那么可以預估的是:農村地區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遠沒有城市地區健全,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也極有可能通過非正式途徑加以解決,只是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居民在遇到醫療糾紛時忍著或消極回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患方為何傾向于非正式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現有的研究大體上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一是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層面,即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效率低下;二是患方層面,具體包括患方的法律知識、權利意識、收入水平(是否能夠支付得起法律服務的費用)、社會關系網絡以及對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信任狀況等。這些研究都忽視了一個極為重要的變量,即引起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該變量會影響患方對訴訟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根據訴訟成本假設,“人們在選擇是否訴諸法律時會考慮訴訟成本、風險和收益……在訴訟成本過高、風險過大,而收益過小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會選擇規避法律。”因此,對于那些由普通疾病或者輕傷引起的醫療糾紛,被訪者提訟的可能性理論上要小于那些由嚴重疾病或者重傷引起的醫療糾紛,因為前者預期的收益通常要小于后者。

在此意義上,引起糾紛的疾病的情況本身會影響患者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而現有研究鮮有關注這一方面。同樣,在當前糾紛解決的研究范式中,研究者們傾向于假定同種類型的糾紛對糾紛當事人而言具有同樣的意義和影響,這一傾向在量化的數據研究中最為明顯,其結果是研究者忽視同類糾紛的內部差異對糾紛解決方式選擇的影響。鑒于此,筆者在分析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時,特別關注醫療糾紛本身,將引起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作為一個變量,考察其對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影響。這一嘗試有助于澄清糾紛解決研究領域中的預設和籠統的認知。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一: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多數是通過非正式途徑解決的。

假設二:引起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會影響農村居民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假設三:對于由普通的疾病或者輕傷引起的醫療糾紛,農村居民更傾向于忍著。

三、數據及變量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擬在對中國農村居民遇到的醫療糾紛進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礎上,探討農村居民是如何解決醫療糾紛的,并且運用社會統計方法分析影響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來自于2010年“法律與農村居民生活”調查。該項調查由麥宜生主持、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組織實施,共包含河南、湖南、江蘇、陜西、重慶5個省份30個行政村。調查采用入戶訪談的方式進行,調查對象是通過入戶隨機抽樣表選取的。此次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2990份。

問卷共包含三部分內容。一是個人和家庭的背景信息;二是調查對象與村委會、政府的互動情況及其對村委會、政府的認知和評價;三是關于糾紛的問題,其中糾紛涉及財產所有權、農地、醫療、計劃生育、債權、消費、婚姻、勞動報酬、人身傷害、子女教育等內容。醫療糾紛類型是筆者關心的重點。

四、中國農村地區醫療糾紛的描述性分析

(一)醫療糾紛狀況的一般性分析

前文已經提到,在2990名被訪的農村居民中,134名遇到過醫療糾紛(4.5%)。在這134名被訪者中,80.6%的被訪者遇到過1次醫療糾紛,19.4%的被訪者遇到過2次及以上的醫療糾紛。另外,根據表1的數據,70.1%的醫療糾紛涉及的疾病屬于普通疾病或輕傷,28.4%的醫療糾紛涉及嚴重疾病或重傷。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超過1/3的被訪者選擇忍著(32.3%),大約1/5的被訪者是通過找人幫忙或者找有關部門來解決醫療糾紛的,接近一半的被訪者選擇自己與對方商量解決(47.4%)。該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本文的假設一。

對于那些通過找他人或者有關部門來幫忙解決的醫療糾紛(27起),有29.6%的糾紛找的是各級干部(其中4起糾紛找的是村干部,2起糾紛找的是鄉干部,1起糾紛找的是在縣級機關工作的親戚,1起糾紛找的是在市級機關工作的親戚),33.3%的糾紛訴諸公安派出所、法院、律師等法律途徑(9起),22.2%的糾紛尋求醫院領導的幫助(6起),14.8%的糾紛找的是身邊的熟人(4起)。另外,在找這些人或部門幫助解決糾紛時,57.1%的被訪者是通過熟人關系找到的。就糾紛解決的效果來看,有85.2%的被訪者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和其所期望的差不多(22起),7.4%認為比期望的要好(2起),11.1%認為沒有達到期望的結果(3起)。

在134起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只有5起醫療糾紛出現了毆打、人身傷害以及財產破壞的行為,占到所有醫療糾紛的4%,而且在這5起涉及暴力的醫療糾紛中,3起是被訪者一方先動手的,1起是對方先動手的,1起是分不清是哪一方先動手的。另外,對于那些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沒有發生暴力的醫療糾紛,被訪者一方準備或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7起(6%),對方準備或者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雙方同時準備或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這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沒有發生暴力的醫療糾紛,有發生潛在暴力可能的占9.4%。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糾紛解決過程中已經實際發生的暴力,還是潛在的暴力,被訪者一方實施暴力的概率均大于對方。

六、結論

基于實證調查數據的分析,中國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及其解決狀況大體如下:第一,農村醫療糾紛發生的概率大約在4.5%。第二,大約1/3的醫療糾紛是由嚴重疾病或重傷引發的。第三,自己直接與對方協商解決是農村地區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其次是忍著。第四,農村地區醫療糾紛引發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潛在的醫療暴力需要被防范。

另外,本文的研究也表明,被訪者的受教育水平、勞動狀態以及引發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與其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進一步的回歸分析則顯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訪者選擇自己直接找對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能性越大,消極忍耐的可能性越低;長期在外務工者遇到醫療糾紛時忍著的可能性更大;引發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越低,被訪者選擇忍了算了的可能性越大。總體上,本文的三項研究假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驗證。因此,研究者在糾紛解決方式的定量研究中忽視同類糾紛的內部差異的做法需要被檢討。

至于農村居民偏向于非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這一狀況不難理解。一方面,專門的醫療事故鑒定、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以及獨立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對于農村居民而言遙遠而陌生。在這種情況下,回避忍耐或者自己找對方協商便是農村居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見方式。另一方面,作為個體的糾紛當事人與作為組織的醫療機構打官司,通常組織化程度高的醫療機構更具優勢。正如格蘭特(Marc Galanter)所指出的,“組織與個體打官司的勝訴率遠高于組織與組織打官司。個體與組織打官司所遇到的困難遠多于個體與個體打官司”。關于這一點,布萊克在“案件的社會結構”理論中有詳細的闡述。因此,農村居民組織化程度較高的醫療機構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

本文的分析結果對于引導農村居民選擇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尤其是有助于改善農村居民用忍著的方式消極處理醫療糾紛。首先,糾紛當事人的受教育程度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重要影響,提高糾紛當事人的受教育水平(如普及相關的醫療知識和法律知識)有助于增強其解決糾紛的能力。其次,鑒于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的糾紛當事人更可能用忍著、息事寧人的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這一狀況,相關部門對這一類人應給予特殊關注,如有針對性地提供一些便捷的服務等。最后,針對在外務工的糾紛當事人在遇到醫療糾紛時更可能忍著的情況,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應該考慮這一群體的現實狀況,盡可能簡化相關程序,縮短糾紛處理的周期,降低糾紛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等。

注釋

第2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

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第3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 調解機制 可持續性

一、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一個廣泛爭議的話題,醫療糾紛的概念也因為各界學者的認識不同,存在很多爭議,醫療糾紛的概念與涵義必須要從廣義與狹義兩個角度去分析,廣義的醫療糾紛值得是患者及其家屬在患病就醫的過程中因為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產生矛盾而發生的糾紛,這一定義既包括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因為醫護人員的治療、護理等醫療行為而引發的分歧和糾紛,也包括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過程中因為醫療行為以外的問題,如:費用問題,服務態度問題,在住院期間受到第三者的侵害等問題而引起的分歧和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單一指的是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因為醫護人員的醫療服務不當或未能滿足患者要求而引發的分歧與糾紛,這個定義僅僅將醫療糾紛限定在醫療服務引發的糾紛問題,不包括醫療服務外的糾紛內容。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醫療衛生體制不健全,醫療供給難以滿足人們的醫療衛生需求

隨著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的發展轉變與改革,國家對公立醫院的資金投入很大,但是全部醫療衛生支出的費用比例卻在減少,近些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正在著手深入醫療改革,但是改革的方向與未來并不是很清晰,很多公立醫療機構與醫院都已經不再是追求社會福利與人民安全健康為目標,隨著市場經濟的轉型與深入,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的目的都是追求更大的經濟效益為主,醫療服務的價格越來越貴,相關規定對患者都開具一些“大處方”,讓患者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患者不但多花錢,還看不好病,客觀上加劇了醫患關系的進一步惡化。

(二)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人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無法得到滿足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初建階段,保障范圍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也很低,至今還存在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加之各個地區居民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低收入家庭人群對醫療衛生服務的承擔能力較差,常常出現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治療效果不理想或者出現并發癥等不良后果,患者往往難以接受現實,從而采取一些不理智的維權方式,最終導致了醫患矛盾的加劇,數量相應增加,情況也變得更加復雜。

(三)醫療行為風險增高,醫學的高度專業性導致醫患溝通困難

隨著醫學科技信息化的發展,醫療方法種類多樣,治療手段層出不窮,商業化經營與發展的方式改變了正常的醫療服務方式,醫學領域至今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一些重癥患者的治愈難度相應加大,不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使得醫護人員與患者溝通不力,難以在醫患之間建立充分信任、合作的關系,往往因為理解上的偏差和溝通的不力而引發矛盾,進而釀成糾紛。

三、我國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的途徑

(一)和解

和解是最常使用的一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和解是以協商或者通過對話談判的形式,在沒有第三方主持與參與的情況下解決節分問題,糾紛當事人直接根據糾紛的爭議內容進行談判或對話,并最終達成協議。和解這種解決方式是《條例》中規定的醫患雙方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和解是當事人雙方就醫療服務問題或醫療服務矛盾自行解決的最直接方式,談判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不存在第三方決策者或參與者 ,完全由當事人本身磋商取得最終談判的效果,和解解決糾紛的方式至少需要以下一些條件:第一,糾紛雙方有協商解決糾紛的誠意,也就是說糾紛雙方能夠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互諒互讓,從而拉近雙方的心理距離,進而有可能達成協議。第二,和解雙方的實力對比不能過于懸殊,最好是能夠勢均力敵。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如果糾紛雙方實力懸殊,那么除非強勢一方能夠放下姿態,做出讓步,否則很難達成比較公平合理的協議。

(二)訴訟

訴訟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之一。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通過法庭審理能夠明確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從而對醫患雙方訴爭的焦點做出相對客觀公正的判決,而且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結果被法律賦予了確定力和執行力,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時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許多患者傾向于采取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調解

調解是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之一,調解的定義至今仍然存在爭議,調解的目的在于可以以第三方或參與者的介入,和平友好,客觀公正的解決好醫患矛盾問題,改善醫患關系。當事人雙方通過第三方的介入,當事人雙方可以發揮自主性解決存在的問題。在我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中,調解的作用就非常明顯,也非常重要,在古代調解就發揮著重要價值,幫助很多人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方法。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之一,是有其特點的:

第一,調解必須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即調解是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方式。“所謂根據合意的糾紛解決,指的是由于雙方當事者就以何種方式和內容來解決糾紛等主要之點達成了合意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情況。”調解雖然有第三方的介入,但是第三方的作用限制在糾紛雙方之間進行勸解和協商的引導,協助雙方提出最終的解決方案和談判的方式,調解僅僅作為一種有效的引導,至于其中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過程操作、調解協議的決定與結果都是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的,也是雙方當事人資源的。

第二,調解解決糾紛需要居中調解者具有一定的權威或影響力。許多情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第三方的調解,樂意接受第三方提出的解決方案,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第三方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或影響力,這種權威性或者是社會地位方面的,或者是專業知識方面的。

第三,居中第三方必須保持中立和客觀。第三方介入后,啟動調解程序,第三方如果偏袒一方,傾向于幫助當事人一方,壓制另外一方,則會導致調解的失敗,調解也失去了公平價值,這違反了調解的本意。調解本身必須要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求,要保證雙方的利益,要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分析和引導雙方當事人的正確談判,公平的解決雙方當事人的醫療糾紛問題。

四、結論

醫療糾紛的解決在目前情況下主要有和解、調解、訴訟等途徑。就目前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和解盡管在實踐中運用較多,但是多用于解決較為輕微的矛盾與糾紛,而且容易陷入長期扯皮的境地,進一步激化矛盾,演變成嚴重的社會沖突。因此,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選擇一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將發生的矛盾與問題進行解決,結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醫療糾紛做出綜合分析,啟動相關的解決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必要選擇。未來推動各地的醫療糾紛調解穩定發展,將成為一種有效的發展方式。

參考文獻:

[1]徐昕.《邁向社會和諧的糾紛解決》,載徐昕主編.糾紛解決與社會和諧[M].法律出版社,2006(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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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貞.醫療責任保險的思考[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7,04:23-25.

第4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存廢

[中圖分類號] R197.3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3)01(a)-0153-03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Reservation or abolition近年來,一些地方醫患關系緊張的現象日漸突出,哈醫大第一附屬醫院的惡性醫鬧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議論,醫患關系變成了社會的熱點問題。在此情況下,如何應對醫療糾紛成為了當前尤為關注的話題,作為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一的行政調解制度也遭遇到是存是廢的激烈探討。據此,筆者將對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進行研究和探討。

1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現狀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主導,以國家政策法律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行政行為”[1]。

1.1 立法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得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具有對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職能,因此也能對醫療糾紛進行行政調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由此,行政調解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文規定的一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一。

1.2 實踐運用的情況

目前,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三種機制:自行協商、行政調解、訴訟。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和行政調解作為非訴訟解決方式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在實踐運用中,非訴訟解決方式解決非常嚴重的醫療糾紛案件數量是訴訟方式解決數量的30倍,解決的一般醫療糾紛案件數量是訴訟方式解決數量的300倍[2]。但是,在非訴訟解決方式中人們首選的是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在國內的利用狀況并不樂觀。

2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問題分析

在實踐運用中,由于《行政調解法》的缺位、行政調解人員素質不高等原因,衛生行政部門并沒有能夠很好地承擔起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作用。因此,有學者主張取消行政調解。對此,筆者試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優劣勢進行分析來探討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存廢問題。

2.1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優勢

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認為:解決糾紛行政機關應有做為。日本學者棚瀨孝雄[3]認為:社會所發生的所有糾紛并不都是通過審判來解決的,通過訴訟外解決的糾紛,相比于通過審判解決的糾紛占多數。在面對社會矛盾時,行政調解作為訴訟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構建社會和諧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相結合,具有重要意義。

2.1.1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相較于訴訟的優勢 現今,醫療糾紛發生后,選擇行政調解已經成為大部分人的共識。在實踐中,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往往是由患者發起的,在不能夠保證勝訴的同時往往給患者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訴訟的時間也往往過長,一般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法定結案期限是6個月,醫患雙方都要投入大量時間在舉證、答辯、開庭中,消耗的成本效益過大。此外,訴訟過程中,醫患雙方呈明顯對立關系,長期的激烈對抗使得雙方關系更加緊張和不信任。正如有學者指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決都能產生正義,但是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會消耗資源。如果當事人試圖窮盡、訴前保全、反訴、上訴、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救濟手段,必須事先準備一筆價值不菲的訴訟費用。當事人遭受的損失越大,爭取全額賠償的愿望越強烈,他為勝訴要預先支付的費用就越高[4]。與此同時,筆者認為在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關于患者的傷殘等級和病歷是否真實等專業問題遠遠超過法官的專業知識范圍,因此需要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也往往成為訴訟的一大難題。

而行政調解相對于訴訟而言顯得比較靈活。首先,與復雜的訴訟程序相比,行政調解要簡單許多,不僅節約了訴訟當事人的時間,也節約了當事人的金錢。其次,衛生行政部門與當事人面對面進行溝通對話也可以很好的緩解醫患雙方緊張的對立關系,使得衛生行政部門與當事人之間達到信任的狀態,當事人能夠放心說出自己的要求看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能夠達成令雙方都滿意的調解結果。最后,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人員往往比法官更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在遇到醫療糾紛傷殘等級及病歷真實性問題時更能妥善處理和應對,使得糾紛調解與訴訟相比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1.2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相較于協商的優勢 由于在醫學診療過程中,醫患掌握醫學知識的信息量不同,醫療過程的復雜性和高風險性、醫患之間的禮儀沖突以及醫生不愿意披露信息、隱瞞不當行為,造成醫患雙方醫療信息的不對稱[5],也使得醫生在協商過程中往往處于主導位置,難以保證協商的公平性。除此之外,患者也會利用醫方懼怕訴訟的心理,要求醫方賠償高出損害程度較多的金額,對醫方不利。與此同時,在醫方有過錯時,協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行政權的介入,使得醫方規避行政責任。而且協商后簽署的協議有時不具備法律效力,導致醫患雙方可能出現反悔的情況[6]。為醫療糾紛的解決問題留下隱患,從而不利于醫患雙方的利益保護。

由于協商是醫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與協商相比,行政調解的重要特征在于第三方的出現,在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中衛生行政部門充當第三方的角色。衛生行政部門因掌握很多豐富的資源而具有專業知識上的優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更具有信服力。行政權具有高效、行動力強的特點,在醫療糾紛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的高效率能夠及時處理醫療糾紛。與此同時,行政調解由于有第三方的介入,可以保證雙方當事人糾紛調解的公平性,維護醫患雙方的利益。

除此之外,學者范愉[7]認為調解機制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具有重大意義,學者強世功[8]也認為調解背后蘊藏了巨大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功能。學界其他學者也分別從當代行政法的精神、法哲學以及法經濟學等多個角度探討和肯定了行政調解的制度價值。

雖然行政調解也與協商和訴訟一樣存在不足,但這些不足可以通過對制度的改進而加以彌補,而協商和訴訟的不足卻是通過對制度的改進也難以彌補或者成效不佳的,對于行政調解的不足和完善措施筆者將在下文進行探討分析。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存廢問題上,筆者傾向于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存,一方面行政調解與和諧社會的精神理念趨向一致,雙方當事人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不會暴力相向,也不會感到委屈。另一方面行政調解也節省了當事人很多時間和金錢,節約了社會資源,這是值得提倡的解決機制。通過不斷的完善和改進,行政調解制度也會被運用的更為廣泛和深入。

2.2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劣勢

2.2.1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所有的醫療機構和相關行業,與醫療機構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所以既使患者想要求助于衛生行政部門為其主持公道,也往往會因為這種關系而心存疑慮,對衛生行政部門不敢過于信任,從而影響調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醫療機構作為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對象,出于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尊重而存在一定的抑制性,不會太直接提出自己的意愿和想法,也會影響調解的公正性。

2.2.2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缺乏專業調解人員 調解人員必須具有使人信服的說服力,才能夠使調解具有可行性,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醫療糾紛的工作人員往往不具備足夠的相關的醫學、法律知識,面對患者提供的病歷及相關證據時,根本看不懂醫生所寫的內容,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對于他們來說就更難了,對醫療糾紛調解意見的醫學根據與法律根據闡述不清,導致醫療糾紛行政調解陷入困境[9]。除此之外,由于每天有大量的糾紛需要調解,調解人員的工作量、壓力較大,也是因為專業調解人員的缺乏而引起的。

2.2.3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缺乏法律規定 我國目前沒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調解法》,有關行政調解的規定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相互之間的沖突也顯而易見,人們難以掌握,在實踐中的發揮也很有限。除此之外,在涉及行政調解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規定行政調解的具體程序,行政調解過程中依據的程序很多就是調解部門自創的,有失公正。當事人也會因為對調解程序的質疑而對行政調解不滿意。出現這一情況主要是和我國長期受“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思想有關,從而使得衛生行政部門在進行調解時缺乏約束和限制,容易在調解過程中出現超出其職權范圍的情況,從而無法保障調解的公正性。

2.2.4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缺乏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調解書是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后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下簽署的書面協議。現階段行政調解中除了治安處罰和勞動仲裁領域的行政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以外,大多數行政調解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僅僅是一般契約。而沒有法律保障的調解則顯得很多余,失去了調解意義,既挫傷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積極性,也浪費了國家和社會的資源。

3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完善措施

3.1 優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機構的設置

目前在行政調解制度中,行政調解機構基本上有兩種設置,一是作為附屬于某個行政機構的一個職能部門,設置在該機構內部;一是作為獨立于某個行政機構的一個專門機構,設置在該機構之外[10]。筆者認為,為確保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專業性和高效性,可以單獨設置一個行政調解機構。同時為避免機構名目的冗雜繁多,應當把該行政調解機構設置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這樣既能消除患者對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不信任,也能使醫療機構敢于提出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從而達到調解的公平公正性。

3.2 優化人員配置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醫療糾紛的工作人員應當是懂得包括醫學、法學、心理學等多方面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同時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因此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機構應當對調解人員進行層層考核、不斷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精通行政調解領域的專業知識,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但在實踐里,年輕的高素質人才往往對此類工作興趣不大,筆者認為,可以考慮給此類工作崗位給予較好的工作待遇以吸納人才,除此之外,調解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對于年輕的工作者而言可能比較缺乏,所以調解工作人員的隊伍也需要經驗豐富但也許專業知識不足的年長工作者,這樣搭配起來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制訂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法律規定

建議國家立法機關盡快制定《行政調解法》,做到有法可依,對行政調解的原則、范圍、程序、效力等方面加以規定,以避免因為各種法律法規之間關于行政調解規定的沖突。其中程序尤為關鍵和重要,要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程序加以細化和說明,包括調解的時限、過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都要做詳細規定。對于符合受案范圍的醫療糾紛予以受理,而不符合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告知當事人,不耽誤當事人時間,有效保障行政調解制度的運行。

3.4 賦予行政調解書法律效力

我國臺灣地區關于行政調解協議的規定是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后,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調解協議送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由法院依專門程序進行審核,經其審核無誤,便賦予其等同于法院調解的效力,允許其具有執行力[11]。筆者認為這不失為一種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方法,值得我國大陸地區借鑒,而且相比之下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為零,這也與行政機關的社會地位是不相適應的,所以不應當將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僅僅當成一般契約看待,賦予其法律效力是眾望所歸,也是保障調解協議有效性的根本前提。

綜上所述,筆者通過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優劣勢的比較,認為應當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并針對目前行政調解的不足之處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意見,也希望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能夠發揮更大功效,以維護醫患和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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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訴訟 解決機制

我國醫患關系一直都處在一個緊張的環境中,尤其是最近這幾年,醫患矛盾更加激化,醫療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嚴重阻礙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進程。為了緩解醫患之間的這種矛盾,促進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進程,我們需要對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進行探討,以便能緩和醫患關系。

一、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的特征分析

(一)有利于維護社會正義

在目前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大多數都是采用調節制度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調節制度只是為了找到一個令醫患雙方都滿意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案,很多醫院愿意以和解的方式化解這次的矛盾,只是為了緩和醫患之間的關系,維護醫院的形象。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雖然是公平的,得到的結果是雙方都滿意的,但是卻不一定能得到社會多數人的認同。在醫療糾紛案件中,調節制度對醫患雙方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卻不一定能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地位。而醫療糾紛訴訟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解決各種醫療糾紛,還能有效的維護我國法律的地位,保證依法治國的順利實施。

(二)可以為同類型的醫療糾紛案提供參考

通過醫療訴訟制度解決的醫療糾紛案,不但能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各種問題,還能形成一套統一的解決思路,為其它類似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提供參考。因為我國走的是依法治國的道路,以任何一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都必須以法院可能的判決結果為前提,而調解的結果也只能對案件雙方的當事人起到約束作用,不會對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影響,而醫療糾紛訴訟解決制度則可以對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進行約束,因此醫療糾紛訴訟解決制度的效力遠遠高于調解等非訴訟解決機制。

(三)具有強制性

在利用訴訟解決機制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到了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因此無論何種解決方式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進而保證了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結果的合理、合法性,削弱了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意識控制。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人以妨礙公務罪提起告訴,避免了一些外力因素對訴訟結果的干擾。當一方當事人不愿意履行判決結果的時候,法院有權強制其實施,這一特點剛好可以提現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有效性和國家解決糾紛的規范性、強制性。

(四)在解決程序上更具有嚴格性

醫療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所以具有嚴格性,主要是因為從當事人提起訴訟開始到法院作出判決結果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程序完成的,比非訴訟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審理過程更加嚴格。在審理的過程中,法院必須要查清楚整個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這也是法院代表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體現,符合公正解決醫療糾紛的客觀需要。

二、現行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病歷的認證上存在困難

首先,醫院還無法全面的認識到病歷的重要作用,在現有的醫療條件中,很多醫護人員還不能認識到病歷的重要性,認為病歷只是對病人醫療活動的一種簡單的記錄,卻沒有認識到病歷應該是醫生臨床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解決醫療糾紛有效的法律依據,由于醫護人員的在病歷的認識上存在誤區,進而影響了病歷的真實性。其次病歷相關內容不完善,病歷是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最有效的證據,因為病歷記錄了病患整個的醫療過程,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病歷卻經常出現問題。例如病患的住院病例中缺少護理記錄或者是護理記錄的時間不正確等等,因而影響了病歷的使用。最后,缺乏完善的病歷管理制度,因為病歷是醫生臨床工作總結,因此一般都是醫生手寫的,有的醫生為了追求速度字跡可能比較潦草,不容易辨認,再加上由于病歷管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很可能導致病歷遺失,進而影響到病歷后期的使用。

(二)司法訴訟的訴訟效率不高

首先,訴訟的負價值性遠遠高于正價值性,因為很多病患認為在訴訟中獲得經濟利益遠遠要小于調解中獲得經濟利益,因此他們會盡量避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其次,訴訟的成本過高,超出了大多數病患的承受范圍。目前,我國醫療糾紛案的訴訟解決機制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立法,通過人民法院來審理案件,再加上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師來進行訴訟的,需要繳納一部分律師費,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其它的一些費用,總的來說訴訟成本比較高,病患在接受醫療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已經用光了所有的積蓄,無法再承擔如此昂貴的訴訟費用,因此他們會選擇成本較低的非訴訟解決方式。最后,訴訟過程比較復雜,時間比較長,根據以往的案例我們不難看出,由于訴訟涉及到很多的過程,在每一個環節執行的過程中都需要浪費一定的時間,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審判中間經歷的過程都比較復雜,例如醫療糾紛的過錯認定、患者的傷殘鑒定等,都需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這些鑒定機構又有自己的一套鑒定程序,因此會浪費大量的時間。

三、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措施

(一)提高病歷重要性的認識,做好病歷管理工作

1.提高醫護人員對病歷重要性的認識

醫護人員最應該認識到病歷的重要性,因為每一份病歷都是醫護人員臨床工作經驗的總結,可以為醫護人員以后的醫療工作提供參考,因此主治醫生在填寫病歷的時候應該有耐心,字跡要清楚,不要一筆帶過,以提高病歷的證據性。

2.增強醫護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醫護人員的服務不到位,得不到病患的認同,因此醫護人員應該增強自己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醫院在提高醫療水平的同時應該做好醫院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醫德的培養,醫護人員應該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努力贏得病患的認可。醫護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了,自然而然就會提高服務水平,病歷的填寫的過程中錯誤也就會相繼減少。

3.建立完善的病歷管理機制

由于大部分病歷都是由主治醫生手寫的,因此醫院應該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醫務人員的書寫過程進行規范,保證手寫病歷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另一方面,醫院應該建立電子病歷,手寫檔案固然重要,但是手寫病歷在保存的過程中面臨的不可抗力太多,很容易發生遺失,因此醫院應該適應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完善病歷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病歷,將病人的情況及時錄入到系統當中,實現病歷的信息化管理。

(二)提高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的訴訟效率

1.降低訴訟成本

病患或者病患家屬不愿意選擇訴訟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訴訟成本過高,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適當的縮減訴訟成本,調整各個項目的收費標準,另外,醫院還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于利用訴訟機制解決醫療糾紛的病患或者病患家屬,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補貼,采用比例分攤的方式為訴訟人承擔一定的費用,以減輕病患或者病患家屬的負擔,進而吸引更多的人用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2.建立醫療糾紛預案登記制度

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醫療糾紛訴訟之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應該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有調節可能的案件,在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之后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到社會法庭、調節委員會或者是相關結構進行法院委托下的調節,調節不成在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這樣不但可以達到訴訟與調解的配合,還能符合司法價值取向,得到社會的認同。同時相關部門應該注意的是預立案和委托調節應該是免費的,委托調解的結果應該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公證以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結果,法院有權強制其實行。這樣不但可以降低訴訟成本,還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3.減少鑒定過程,縮短鑒定時間

我國新頒發的有關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當中規定,醫療賠償糾紛有兩種,一種是由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另一種是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醫療賠償糾紛,并根據訴訟理由分別采取兩種鑒定方式和賠償依據。由于不同的當事人對該規定的看法不同,因此訴訟方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力圖在鑒定機構、賠償標準上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理解,進而引發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二元化現象。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還浪費了一定的司法資源,使訴訟過程更加復雜,因此相關部門應該減少不必要的鑒定過程,全力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二元化現象,取消一些非必要的醫療事故鑒定方法,減少鑒定的次數,以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4.注重醫法綜合型人才的培養

經過我們對最近幾年審理過的各類醫療糾紛案件的研究分析發現,醫院面臨的醫療糾紛和法律性問題進一步增加,因此醫院對既懂醫學又懂法學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也逐漸增加。要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涉醫法律問題,則需要有一大批既懂醫學又懂法學的高精尖的復合型人才來為醫療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政府相關部門也需要及時引進一批高精尖的醫法綜合型人才。因此醫院和國家相關部門應該為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培養一批醫法綜合型的專業化人才,最大可能的維護醫療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醫療糾紛有關的鑒定制度

1.成立專門的鑒定機構,完善鑒定體系

目前醫院鑒定過程較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個專門的鑒定機構,在訴訟過程中凡是需要鑒定的材料和事故責任等需要去不同的機構進行鑒定,這種做法雖然提高了鑒定結果的可信度,但是卻延長了案件審理的時間。因此政府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鑒定機構,專門負責訴訟過程中相關材料的鑒定工作,根據目前鑒定工作的實際情況,完善相關的鑒定體系。另外還要配置專門的鑒定人員,在醫療過錯的鑒定人員中做好選擇醫療協會推薦的專業人才為鑒定小組成員,這樣不但可以節省鑒定的流程,縮短鑒定的時間,還能提高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效率。

2.統一醫療損害鑒定標準

第6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防范;解決;權益維護

[中圖分類號] R197.32[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0)11(b)-124-02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或患者親屬與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之間圍繞診療護理服務而產生的爭執[1-2],而急診科是醫院醫療糾紛多發的科室之一。急診患者不同于門診和病房患者,發病急、病情重、未知因素較多。據統計,急診科的醫療糾紛占醫院整體的10%~20%[3]。因此,防范醫療糾紛是急診科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

1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醫療糾紛按其性質可分為過失性糾紛和無過失性糾紛。

1.1 過失性糾紛產生的原因

①法制觀念淡薄。主要表現在住院病歷記錄不完整,患者病情變化沒有隨時記錄或者漏記。②醫務工作者責任心不強、素質低,診治不當。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違反診療常規,病例書寫不完整,用藥前沒有認真閱讀使用說明,術前未仔細閱讀病例、查看患者等。其次,業務水平欠缺,對治療手段掌握不好。

1.2 無過失性糾紛產生的原因

①服務態度欠佳導致的醫療糾紛。急診科病患多有以下特點:發病急、病情重、未知因素較多。急診科的醫護人員沒有充分理解患者及家屬的心情,未做好安慰解釋工作,容易造成醫患之間無法相互理解,因為小事造成糾紛。②患者原因導致的糾紛。很多患者對醫學知識缺乏,或對醫務人員的診斷存在異議,患者家屬對醫院不理解均會造成醫療糾紛。③因醫療費用產生的糾紛。近年來醫療費用居高不下,也是產生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④社會原因造成的醫療糾紛。包括新聞媒體不恰當、不全面的報道,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使公眾對醫療機構失去信心。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醫院的要求日益增高,但是有些基層醫院缺乏先進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不能滿足患者的需求。

如今,醫療糾紛已經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問題,也是新聞媒體報道的焦點。如何正確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最大限度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是社會和廣大醫務工作者共同關注的問題。

2 醫療糾紛的防范

2.1 加強專業技術和法律法規的學習

首先,要有過硬的專業技術,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更好地提高醫療工作質量,嚴格執行醫療操作規范和各項工作制度,加強業務訓練,提高醫療水平。其次,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做到知法、懂法。自覺維護患者權益,從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2 加強責任心建設,重視醫療安全,加強管理和落實各項醫療規章制度,重點落實危重癥患者的搶救工作

作為急診科醫務人員,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理念,認識到自身所肩負的責任,一切以患者為中心。由于急診科的特殊性質,急診科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醫院的各項管理和醫療的規章制度,做到不出任何過失性診斷失誤、救治方法失誤等問題。對于急診科的危重癥患者的搶救,必須有高年資的主治醫師現場參加和指導,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密切關注患者病情變化。規范病例的書寫,認真落實《病歷書寫規范》,客觀真實地完成病例書寫,為舉證提供法律依據。

2.3 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權

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向患者及家屬介紹病情和醫療方案,對于醫務人員更好地進行醫療工作具有很大的幫助。醫務人員應在醫療過程中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積極地與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溝通,時刻注意自己的語言、語氣、語調,主動熱情接受患者及其家屬的咨詢,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

國家在相關醫療文件中有規定:公民在患病時應該享有知情權和隱私權。對于患者的病情、治療方案、用藥情況,醫務工作者有告知患者的義務,向患者詳細地講解以及征得患者的同意,而對于患者的隱私,應嚴格保護。

2.4 合理收費

對患者采取合理的診療、護理措施之后,一定要合理的收費,且反對亂收費。

3 醫療糾紛的解決及醫務人員權益維護

我國目前明確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2002年9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醫療糾紛發生后,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解決,做到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維護醫務人員和患者的權益。

綜上所述,急診科的醫療糾紛由兩方面原因導致:過失和無過失的醫療糾紛。這就要求我們急診科醫務人員不僅要有過硬的診療技術,各種完善的搶救制度,同時也要爭取社會各界對我們的理解和支持[4-5]。也可以通過普及醫療知識,發揮社會對醫療機構的正面影響,進行適宜的宣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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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黎靜,戴明德,呂曉炯.合理解決醫患糾紛創造和諧醫患關系[J].臨床和實驗醫學雜志,2007,6(5):181-182.

[3]郭樹彬,陳瑤,李娜,等.正確應對急診醫療糾紛[J].世界急危重病醫學雜志,2006,3(3):1322-1325.

[4]封啟明.急診醫療糾紛原因及防范措施分析[J].中國全科醫學,2007,10 (12):1004.

第7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屬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可讓患者離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第8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1.1評價指標教學結束后(2013年6月)對學生進行臨床技能操作考核,操作考核量表采用我院臨床技能教學小組制定的臨床技能操作評價量表比較兩組學生技能操作掌握情況的差異。臨床能力主要包括臨床處置能力(查對制度、洗手原則、操作用物收拾整理)、溝通交流能力(語言組織能力、態度、交流技巧、獲取患者及家屬支持能力)、操作技巧、人文知識、法律知識5個維度,共18個條目。由1名固定的授課教師對學生操作能力進行評價,在學生操作正確的條目后打鉤。

1.2統計學方法問卷采用Excel錄入數據,SPSS16.0軟件包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表示,兩組比較行獨立樣本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檢驗水準α=0.05。

2結果

比較兩組學生操作能力情況(以胃腸減壓為例)。運用情景模擬醫療糾紛組學生的臨床處置能力、操作技巧、溝通交流能力、人文知識、法律知識等各維度相關知識點的操作情況明顯優于傳統教學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3討論

臨床技能學是一門新興臨床基礎學科,是知識轉化技能的鑰匙,也是臨床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技能、交流技能、科學思維能力培養的關鍵階段。為確保知識的完整性和系統性,情景模擬醫療糾紛教學模式的融入是臨床技能課程的優先選擇。情景模擬醫療糾紛在課程設置和安排上體現了整合知識點、注重技能訓練的理念,教學目標從單純的知識傳授轉變為注重學生運用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獨立思考、解決及尋求解決問題方法的能力。傳統的醫學教學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灌注多啟發少、學生學習主動性發揮不足等弊端。而情景模擬醫療糾紛教學模式,在問題解決和案例分析的過程中,巧妙地把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調動學生的信息管理能力,運用批判性思維對海量信息進行甄別和吸納,靈活整合各種資源、多方途徑獲取知識,解決問題,拓展思路,喚起求知欲,激發獨立思考和分析決策能力,培養科學的臨床思維模式,契合了全球醫學教育最基本要求的核心能力要求。

本研究結果提示,在臨床技能教學過程中運用情景模擬醫療糾紛組的學生臨床處置能力、操作技巧、溝通技能、人文知識、法律技能等各臨床操作能力的掌握情況均明顯優于傳統教學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1)。這說明通過情景模擬醫療糾紛教學為學生創設情景和角色演練能讓學生真正了解臨床醫療環境和氛圍是十分復雜和多變的,能在高壓力工作環境中提高臨床處置能力、操作技巧及溝通交流能力、自我保護意識及醫療糾紛防范意識,達到技能培訓的真正目的,增強學生的角色適應能力。在臨床技能教學中運用情景模擬醫療糾紛教學,為學生創造一個從學生轉變為醫師的臨床氛圍,使其盡快熟悉“真實”醫療環境,有利于提高其分析解決臨床問題的能力和醫患溝通技能,且培養了其對臨床技能學習的熱情和興趣。情景模擬醫療糾紛教學需要所有學生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去收集資料、查閱文獻、分析案例、參與討論、歸納總結,并根據醫療糾紛案例進行角色扮演,把學生置于臨床實際具體工作過程中,在學習過程中相互配合、積累經驗。這使學生對技能方面的理論知識也有一個重新認識,通過學習-思考-操作-再學習-再驗證-再反思等系列學習實踐模式,真正體會了不同角色在臨床技能實踐中的作用,體會了理論知識在實踐中的意義。

第9篇: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摘要 目的 醫院急診科是醫療糾紛的多發點,加強急診科護理管理,可以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方法分析近幾年來我國醫療糾紛的特點和急診科引發醫療糾紛的主要因素,提出減少和避免發生醫療糾紛的建議。結果加強急診科各類護理管理,是可以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結論 急診科護理過程中嚴格執行各種責任制,完善護理管理,做好急診護理記錄,出診記錄,做好交接班,保證藥品、物品、設備完好無缺。提高護理人員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服務態度等,是減少和避免醫療糾紛發生的有效方法。

關鍵詞 醫療糾紛:急診護理管理

作者單位:750011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三人民醫院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不斷健全,市場經濟對醫療市場產生的巨大影響,人類的思想觀念和生存意識也在不斷更新和變化;同時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大大增強,他們開始運用法律這個武器來保護個人利益,他們也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因急病就醫而產生的診療護理等糾紛。因此,為了減少急診護理工作中不順暢的環節,確保急癥患者得到有效地救治,在醫療護理工作中不但要有精湛的醫療護理水平,而且要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這里就需要我們嚴格急診管理,防患于未然。

1 醫療糾紛已開始日益影響行醫環境,給醫院和患者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醫院尤其深受其苦

長期以來,醫務人員缺乏這方面的培訓,致使許多情況下醫療糾紛發生后,無所適從。

1.1醫療糾紛的概念

義上泛指醫患雙方發生的一種糾葛、矛盾。狹義是泛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及產生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引起的糾紛。我國法律上對醫療糾紛的定義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此定義滿足4個要件:①特定的醫療服務領域;②當事人都是合法的民事主體;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④過錯責任處于待定狀態。此概念含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

1.2醫療糾紛的特點

1.2.1醫療糾紛的主體為醫患雙方 糾紛中缺少醫患雙方中的一方不屬于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產生于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客體為患者的人身權,主要是生命權或健康權。一般醫療糾紛都是以患方認為自己的生命權或鍵康權受到了侵害為基礎的。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埋下不良后果的隱患,并且這種不良后果的產生被患方認為是由醫方的過失所造成。當上述兩點同時具備時,便產生了醫療糾紛。

1.2.2醫療糾紛必須是在診療護理過程中 醫療糾紛必須是針對診療護理所產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醫患糾紛不屬于醫療糾紛。

1.3醫療糾紛的新特點

醫療糾紛的數量增多,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數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賠償數額也越來越高。因此,必須要求每一個醫護人員樹立良好的法律保護意識,知法、懂法、守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2 急診科引發醫療糾紛的主要因素

急診科是醫院的一個特殊部門,是生命的綠色通道,是評價醫院醫療質量好壞的一個重要指標,同時也往往是醫療糾紛的多發點。急診科工作具有病情危、急、重,不可預見性、高風險性。還具有流動性大、病譜廣、工作任務繁重、工作難度大、醫療投訴和醫療糾紛最多,工作環境差等特點。

2.1醫院醫護人員素質差

診治過程中醫務護員及管理人員的技術、態度、收費、管理等因素的缺陷,易產生醫療糾紛。

2.2醫院面臨的問題過多

現在流動人口就診人數增加和故易賴帳的形為增加。特別是在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一些打工人員由于就診時缺乏資金有時故意指責醫院出現差錯或事故,以達到不交納醫療費用的目的。

2.3患者對醫院的醫療護理質量要求過高

現在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醫院的醫療護理技術和服務態度要求也越來越高,而他(她)們又不能完全理解病情的變化和疾病發生發展的自然規律以及目前醫療技術的水平。

2.4國家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不完善

法律和法規中缺乏保護醫院的醫療護理工作和醫護人員的工作正常開展。

3 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

急診科醫療護理的過程中,嚴格執行各種責任制,完善各種醫療手續,應用標準化、科學化、法制化管理。對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作為醫院要從完善規章制度、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盡職盡責,努力避免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有資料顯示,國內外一致承認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的搶救成功率也只在75%左右。當我們面對醫學科學的有限與無奈,就需要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醫療風險,如果人為地將社會需求與醫療技術發展水平的供求矛盾轉嫁給醫院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3.1加強管理

醫院應加強護理管理,切實改進醫療作風。近幾年來我國出現的醫療糾紛多數都是由服務態度生硬、缺少人性關懷造成的。急診病人病情危重,家屬心情急噪。護理人員在做好搶救工作的同時必須以良好的服務態度安慰患者家屬。

3.2完瞢急診護理記錄制度

急診護理記錄是護理人員對醫護人員為患者進行搶救治療,實施護理以及患者病情動態改變的記錄。是護士執行醫囑實施搶救、治療護理的主要依據。在法律上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應認真、客觀、真實的記錄。包括患者來急診的時間、狀況、采取的搶救方法,護理措施及效果,病情轉歸等。漏記、錯記等均可能成為日后的法律問題。所以,急診護理人員必須做好護理記錄。

3.3強化急診出診記錄

出診前應記錄急診電話的接聽時間、患者住址、聯系電話、患者的病情及相關情況、出診時間,出診后應記錄院前急救過程、醫護人員向家屬了解病情及介紹治療方案等,出診記錄必須做到詳細、準確,做到有據可查,以保護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

3.4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

醫院醫護人員在診治和護理以及搶救患者時,一定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時向患者家屬介紹病情、檢查情況、初步診斷、治療搶救方案和治療搶救結果以及疾病的不良后果等。同時也應嚴格遵守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精神,積極盡最大努力,最大限度挽救患者生命,減輕患者的痛苦,并盡力做好家屬的解釋工作。以減少患者及家屬對醫院和醫護人員的誤解,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3.5加強急診護理交接班制度

由于急診工作的不可預料性,決定了護士工作時的變化性,如交接班時會有急診就診,交班護士由于全力投入搶救,往往會遺漏一些必需交代的事情,因此做好急診留言或急診交班制,避免不良后果及醫療法律糾紛。

3.6保持高度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對意外事故搶救中,常常會遇到一些無法明確身份的病人,對此類人員醫護人員一定要本著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精神,全心全意的積極治療和搶救。涉及故意傷害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如醫務處、派出所等。迅速查證病人身份,幫助尋找親屬,不得有任何延誤和拒收,以免造成法律糾紛和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3.7保證急診搶救時急診藥品、物品、設魯完好無缺

急診藥品、物品、設備是搶救急危重患者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避免發生醫療事故的重要措施。急救的物品、藥品必須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物品用后要及時補充,醫療設備定時檢查。

3.8教育護理人員增強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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