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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我國非稅收入的現實問題
(一)非稅收入膨脹式增長,超越GDP和稅收增長速度,地方財政收入稅費結構變化明顯。長期以來,我國財政領域一個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規費等形式的預算外資金還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說,政府不僅在收取以稅收為重要形式的規范性財政收入,而且預算外“收費”。
從另一角度看,近年來,在全國經濟增長放緩和房地產調控政策背景下,全國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明顯高于GDP的增長速度。究其根源,一個重要因素是地方財政非稅收入地位轉變,由原來的“拾遺補缺”轉變為“半壁江山”,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近幾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財政”突飛猛進,這些地方政府財政中非稅收入占比已高達50-60%。
(二)非稅資金管理難度增大,財政監管職能被肢解,部分非稅收入游離于監管之外。非稅收入的執行主體是行政事業單位或者是相關的主管部門,由于票據使用缺乏統一標準,一些涉及非稅收入部門一直是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印制票據收取非稅收入,財政部門盡管在程序上進行了審核,但仍沒有能力對它的后續工作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一些地區和部門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執行機制,無法做到令行禁止,導致一些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時有發生;此外,非稅收入大部分款項即使被納入到預算管理的范疇內,對于非稅收入審核、使用和管理也僅僅只是走馬觀花,流于形式,致使財政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最終導致對非稅收入的管理缺乏剛性的約束監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學規范的統一標準,分配體制不合理將使政府財力資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能力。
由于收費形成的經濟來源基本上歸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支配,缺乏統一規范的分配標準,導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資,重復建設,鋪張浪費甚至社會腐敗現象滋長泛濫,社會資源不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調整,造成地方資源的無序浪費,非稅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庫之外,將嚴重削弱國家宏觀調控能力,與中央財政和稅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馳,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對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帶來了消極作用,直接影響我國財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門,收費主體多元化,來源渠道復雜,執收環節多,收入來源不穩定。與國家稅收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等相比,非稅收入呈現于稅收收入的不同之處,首先非稅收入由于征收項目的選擇性,明顯具有零散性的特點;二是非稅收入由各職能部門分別征收,征收標準和征收環節各不相同,帶有明顯的行業性特點;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執行主體,其復雜性、多元性的特點較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復雜,有主管部門(單位)代收自繳,有的是由銀行代收,還有由財政機關征收;五是來源渠道不穩定,具有不確定性。特別是某些臨時性和罰款項目, 突擊性和集中性特點明顯,導致這些非稅收入時高時低。
(五)法制不健全,監督缺乏約束力,未形成規范、完整和系統的法律法規。從法制化進程上看,非稅收入增長過快,管理艱難與執行混亂,一個深層次原因就是經濟轉型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改革制度沒有最終形成。非稅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內容,包括立項、定標、征收、監管、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環節仍尋找不到能夠覆蓋全國范圍的統一、規范、系統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規,使非稅收入征管做到無章可循;同時,非稅收入征管和使用隨意性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監督,使得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有效約束。
二、非稅收入現實問題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全國財政收入結構比重中,稅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稅收入占比增長,必然導致費大于稅的現象出現,稅收與非稅收收入此種此消彼長現象,極有可能導致企業負擔變相增加,影響結構性減稅政策總體效果;同時,非稅收入征繳具有不穩定和不確定性,持續在高位運行極有可能引發財政風險。
實踐證明,地方財政非稅收入諸多問題,勢必導致一系列消極因素,進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一)侵犯稅基。稅收與非稅收入比例失衡呆滯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體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稅收入大部分成為地方財政(或部門)的利益,必然會分散政府宏觀調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導致各種社會腐敗現象,增加了機構改革的難度。由于非稅收入基本上歸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支配,不僅助長了重復投資、重復建設和盲目基建,而且權利過于集中,為腐敗現象提供了溫床,損壞了政府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三)制約了經濟主體的發展速度,加重了企業負擔,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濟秩序。稅費高低直接影響經濟增長速度,過多過濫的收費使企業不堪重負,加重了企業做大做強的成本。(四)削弱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從廣義上講,稅與費都是政府通過行使行政強制權無償征收。收費的隨意性和廣泛性,破壞稅法的嚴肅性,降低了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離于財政監督,無疑是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
三、加強地方財政非稅收入征管的對策選擇
改革非稅收入,應當從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深化非稅收入改革,規范非稅征管要素,推進征管體系建設,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撐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進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標本兼治的綜合對策。
(一)完善和推進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理順分配關系入手,從源頭起正本清源,還原稅收和規費之本來面目;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原則,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和非稅收入體系,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稅體系,消除地方財政過度依賴非稅收入理念;同時,改革和深化投融資體制,適度開放政府融資和舉債,推行資產證券化等,為政府培養后備財源支撐,阻斷政府利用新增收費項目籌資的思路。
(二)尋求非稅收入改革突破口,積極推動“費改稅”,這將涉及到部門、單位利益的重新調整。首先,對一些征繳相對穩定兼具稅收性質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項目,推進“費改稅”改革試點,包括試點開征“社會保障稅”、“燃油稅”、“資源稅”和“遺產稅”等新稅種,拓寬地方政府財源渠道;其次,對于那些“費改稅”條件不成熟的,允許繼續保留收費項目,但必須納入 預算資金統一管理。
(三)劃分經濟利益主體管理權限、明確收費范圍,理順分配渠道和分配關系。非稅收入實質仍然屬于財政性資金,非稅收入與稅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繳依據、服務范圍和對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過程、分配方式都與稅收有所不同等。因此,應當科學統一確定范圍,內容,標準、費率,尤其是要細化征收標準,減少彈性空間,公開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標準、任意擴大收取范圍,使征收各環節運行在陽光下,駛入規范化的公共財政運行軌道。
(四) 建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
健全完善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包括一系列綜合管理內容,例如,實行“收支兩條線”,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辦法,統一審批管理權限,加強集中管理;建立目錄管理制度,推行收費目錄管理和收費公告制度,樹立民主預算理念,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統一票據管理制度,強化源頭管理,充分發揮收費票據的源頭控管作用;設置財政專戶,嚴防“小金庫”和“賬外賬”等現象滋生;推廣和實施非稅收入第三方監管,實行銀行代收制度,實現收繳單位與現金徹底脫離;統一預算編審制度,量入為出,合理安排使用費款,保證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等等。
關鍵詞:“營改增”營業稅 增值稅 地方財政收入 地方稅收收入
一、引言
我國于1994年進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構成了我國目前地方財政稅收體系的基本框架。隨著經濟的發展,不同行業、企業間的依賴關系日益密切,我國長期以來施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分立、并存機制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也日益突出,許多行業面臨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重復征稅、稅負不合理等問題。因此,為了促進第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實現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科學設計,實現稅負公平合理,增值稅擴圍改革勢在必行。
自2012年1月1日我國率先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試點“營改增”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營改增”政策法規,增值稅擴圍改革逐漸深入推進,至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營改增”政策,營業稅在我國稅制體系中徹底消失。雖然全面“營改增”后,國務院及時出臺了調整增值稅分享比例的過渡期政策,但營業稅作為長期以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來源的第一大稅種,在改征增值稅后,勢必打破原有的地方財政稅收收入體系。因此,研究“營改增”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由于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收入來源及構成要素比例等具有較強的相似性,因此,本文主要從中微觀層面以江門市的財政數據為例,分析江門市財政收入的結構情況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而分析“營改增”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
二、江門市 “營改增”試點行業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國家全面推行“營改增”政策,江門市房地產、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這將對江門市地方財政收入帶來一定的影響。本文主要對“營改增”前期試點行業進行分析。
增值稅擴圍改革逐步實施以來,江門市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擴圍順利推進。江門市國稅局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新增7 141戶納稅人確認納入試點范圍,共實現6.29億元結構性減稅。由于“營改增”試點行業的實施政策、稅率等不盡相同,對不同行業的影響也不相同,下面將根據前期試點行業中的大類分別進行分析。
(一)交通運輸業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電子商務的普及,交通運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交通運輸與經濟發展緊密相關。江門市近幾年的經濟發展實現了平穩健康的增長,有效地帶動了交通運輸需求及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發展。根據表1所示,2014年和2015年江門市全年水陸貨運量分別為13 753萬噸和15 408萬噸,同比增長21.8%和10.6%。貨運周轉量2014年和2015年分別完成167.6億噸公里和182.29億噸公里,同比增長21.2%和8.4%。而表中數據顯示客運周轉量近十年的復合增長率只有1.1%,其原因,一方面受廣珠城軌開通、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分流了部分客運量影響,另一方面受外來人口增長緩慢等因素所致。隨著江門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多項“搭橋修路”項目包括高速公路、港口碼頭以及鐵路建設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及運營,完善的交通網絡,將有效吸引大量投資和勞動力,預計未來客運周轉量將得到快速提升。
江門市交通運輸業自2012年11月1日納入“營改增”試點以來, 627戶交通運輸業企業改征增值稅。其中,一般納稅人108戶,其他為小規模納稅人。在“營改增”的初期,由于名義稅率上升、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企業取得進項稅偏低等原因,有一半以上的交通運輸企業一般納稅人出現稅負增加的現象。但隨著“營改增”政策的推進,交通運輸企業為了適應改革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開始適時更新設備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并最終從改革中受益。2013年度和2014年度均實現了全行業整體減稅,交通運輸業增量顯著,“營改增”減稅效應明顯。
(二)郵政服務業和電信業
江門市地處珠江三角洲西部,地理位置優越,并擁有豐富的資源優勢。隨著江門市“東提西進、同城共融”戰略的積極推進,江門市經濟規模將不斷擴大,信息交流、資本融通等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對于電信業和郵政服務業的需求也持續增長。從表2中可以看出,近五年來江門市郵政通信業務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尤其是2014年和2015年江門市全年郵電通信業務總量同比分別增長了38.03%和23.2%。
2014年1月1日起,江門市95戶郵政業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6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電信業執行“營改增”,全市共有259戶納稅人納入電信業“營改增”范圍。與其他行業的企業不同,郵政服務和電信業企業規模普遍較大,絕大部分均已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郵政服務業和電信業,原適用于3%的營業稅稅率,“營改增”后,調整為11%的增值稅稅率(增值電信服務適用6%稅率),雖然購進商品以及勞務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且國家給予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率的大幅度上升、占據郵政和電信業生產成本較大比例的代辦費用和維修費無法進行相應的進項稅抵扣等因素,導致郵政服務和電信業企業短期內存在較大的稅負上升壓力。而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增值稅抵扣鏈條徹底打通,“營改增”政策對郵政服務和電信企業的不利影響將逐漸減少。
(三)現代服務業
2015年江門市服務業的產業增加值達到986.80億元,占全市產業總值的44.1%,創歷史新高,為江門市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十二五”期間,江門市重點發展現代物流、現代旅游、金融服務、商貿會展、科技服務五大現代服務業,形成高層次的服務業產業群,帶動全市生產業和生活業全面發展,同時努力培育發展創意產業等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的戰略目標基本實現,現已形成了一批現代服務業的產業聚集區,現代服務業的規模不斷發展壯大。
納入江門市“營改增”范圍的現代服務業納稅人占試點總納稅戶數的比重最大,成為“營改增”試點的主體力量。實行“營改增”后,7個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由于江門市大量現代服務業處于初創和成長階段,企業購進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設備、辦公用品、接受服務等業務發生較多,且進項抵扣的稅率大部分是17%,因而行業整體稅負水平明顯下降。此外,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改征增值稅后執行17%稅率,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規定大大減輕了租賃行業的稅收負擔。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現代服務業與生活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先進制造業之間的抵扣鏈條徹底打通,將更加有利于促進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三、“營改增”對地方財政收入的短期影響
本文所指地方財政收入是指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稅收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等項目。其中稅收收入是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也是衡量財政收入的質量、穩定性、可持續性的重要指標。本部分以江門市數據為例,主要分析由地稅組織實現的地方稅收收入的結構及“營改增”的影響。
(一)稅收收入增速回落,“營改增”短期對地方財政收入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表3可以看出,近五年來,江門市地方稅收收入的總量雖然逐年增長,至2015年江門市完成地稅收入165.54億元。然而,地方稅收入增速卻逐年放緩,從兩位數逐漸降至個位數。江門市地方稅收增速放緩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由江門市GDP增速放緩、“營改增”實施等因素共同導致。
2015年是“營改增”的試點范圍擴大后穩定實施的一年,鐵路運輸、郵政服務業以及電信業納入了“營改增”的行列。從目前的減稅規模以及財政收入來看,試點政策對江門市的財政收入總量暫時影響不大,但仍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江門市房地產、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48 274戶納稅人施行“營改增”后,長期占據地方財政收入第一大稅種的營業稅消失。雖然為保持現有中央與地方的財力格局不變,國務院制定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為五五分成的分享比例的過渡期政策。但是,對納稅人的減稅,就意味著財政減收。基于廣東省國稅局的測算口徑,預計2016年為江門市納稅人減負約11億元,與2015年已征繳的營業稅相比,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四大行業稅負均有下降,減稅約5.81億元;原增值稅行業受益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納稅人購進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將獲得進項抵扣,實現稅負持續下降,減輕稅收負擔約5.19億元。因此,在江門市整體稅基無重大突破的前提下,短期內“營改增”必將削弱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支配權。
(二)房地產相關稅收占比逐年提高,地方財政過分依賴房地產
由于“營改增”帶來的地方財政減收,為完成預算收入目標,地方財政可能采取加緊對土地、房地產稅收及非稅收入的利用。從表3可以看出,構成江門市地方可支配財政的地方稅收收入中,僅車船稅、資源稅與房地產基本不相關,其他地方稅種都直接或間接與房地產相關。其中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5個稅種直接與房地產相關,此處統稱為廣義房地產稅,其占地稅收入的比例從2011年的27.2%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34.1%。其余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也都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與房地產相關。除了房地產業、建筑裝飾業、不動產租賃業等直接貢獻的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外,根據央行的《2015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顯示,2015年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93.95萬億元,其中人民幣房地產貸款(含個人住房貸款)余額21.01萬億元,增量占各項貸款增量的30.6%,占比水平繼續提高??梢?,金融業貢獻的營業稅也在一定程度上與房地產間接相關。此外,城建稅、企業所得稅與房地產的間接相關性與營業稅相同;印花稅也較大比例來源于房地產購銷、房屋產權轉讓書據;除房地產轉讓、租賃、房地產相關企業工薪所得外,個人所得稅與房地產的相關性弱些。粗略估計,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合計5個稅種中由房地產直接或間接貢獻的稅收為1/3左右。因此,房地產相關稅合計在江門市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50.5%,逐漸升至2015年的55.1%,創歷史最高水平??梢?,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地方財政將越來越依賴于房地產,加劇了財政收入結構不合理的現象。
(三)過渡期的增值稅分享比例有利于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穩定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為了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促進中央與地方協調發展,繼續調動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與“營改增”全面推開政策相配套,2016年4月29日國務院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規定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的比例,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這一過渡方案是基于保持中央與地方現有財力格局不變及注重{動地方積極性等原則制定的。過渡方案的實施使“營改增”政策對江門市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與對中央財政收入的影響相近。
假設以施行“營改增”之前的2010―2012年的廣東省數據為標準進行測算,廣東省地方財政營業稅與增值稅分成之和占地方財政收入的平均比例為39.5%,其中營業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平均比例為26.2%,改征增值稅后按目前過渡期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的原則分配,地方分享的分成增值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略微上升至39.7%。因此,過渡期政策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成的增值稅分享比例可保持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穩定。但考慮全面“營改增”政策使得納稅人總體稅負普遍降低,必然帶來系統性的財政減收,這部分稅收減收由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平均負擔。短期內,地方財政收入同中央財政收入都會受到一定負面影響。
四、“營改增”對于地方財政收入的長期影響
(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形成稅基擴大預期
“營改增”既能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原則,又可以通過制度設計,施行結構性減稅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江門市十三五規劃提出要落實“珠西戰略”,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要取得重大突破,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基本建成現代產業體系,構建創新型經濟體系和創新發展新模式”等目標,明確了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轉型升級戰略。其實,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新興產業與發展現代服務業尤其是生產業本質上是密切相關的,它們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從稅收體制角度來看,“營改增”打通了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之間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降低包括現代服務業在內的第三產業的稅負,也減輕了包括先進制造業在內的與現代服務業聯系緊密的相關第二a業的稅負,從而為實現“第二、三產業良性互動、相互促進,推動區域經濟協調快速發展”提供稅收制度保障。全面增值稅制度設計下,企業更新改造和擴大再生產的動力增強。因此,全面“營改增”政策必定對促進企業再投資、擴大發展規模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從而刺激經濟發展的潛力、拓寬經濟增長空間,最終提高地方政府的財源基礎,對財政收入的增長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促進專業化產業分工,提高經濟效率
相對于營業稅,增值稅更有利于體現稅負公平原則,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全面“營改增”后,所有類型企業流轉環節的稅負,都與增值額相關,而與流轉次數無必然關系(簡易征收除外)。因此,各類型的企業都可以更加專注于自身核心競爭優勢和比較優勢的培育,而以更低的成本從外部獲取更加專業化的服務支持,推進企業發展的專業化、市場化,企業也從過去為規避流轉次數與流轉稅而施行“大而全”的經營策略中徹底解放出來,走向“專而精”的發展道路。
亞當?斯密說,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是分工。“營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專業化產業分工,提高經濟主體的經濟效率,特別是有利于優化服務業發展環境,促進服務業的分工精細化,加快服務業的發展。
(三)促進中小微企業蓬勃發展,從根本上擴大財政收入的稅源
增值稅的本質是對增值額征稅(簡易征收除外),增值比例高、利潤高的企業相對就會多交稅,而增值水平低、利潤低的廣大中小微企業、初創及成長期企業就可以少交稅,從而大大減輕了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負擔,為廣大中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必將促進中小微企業的蓬勃發展。
近年來,江門市一直致力于促進中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2015年5月,江門市成為全國15個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范城市之一,全市2015年新建小微“雙創”基地近60個,新發展市場主體逾3萬戶,正努力打造具有“江門特色、廣東標桿、全國示范、國際平臺”為新內涵的全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之都。可以預計,未來3―5年之后,大量的小微企業將成長為江門市擴大稅源的中堅力量。
五、結論
本文以江門市為例,研究“營改增”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為地方政府保障財政收入、發展區域經濟提供決策依據。“營改增”政策作為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短期內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勢必產生較大壓力,導致地方財政收入出現增速放緩、非稅收入占比偏高、財政收入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長期來看,“營改增”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形成稅源擴大預期,對江門市地方財政收入產生積極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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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靜.“營改增”后重構我國地方稅體系的思路和選擇[J].稅務研究,2015,(2).
摘 要 分稅制的實施對促進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分稅制的實施也為我國稅收制度遺留下很多的問題。實施分稅制后,為了緩解地方財政的困難,地方政府產生對房地產業的過度依賴,通過低價征地,高價出售,從而推高地價帶動房價來增加建筑業稅,對房地產市場及建筑行業稅收帶來嚴重的影響,下面具體進行分析分稅制的實施對建筑業稅收的影響。
關鍵詞 分稅制 建筑行業 稅收制度 影響
引言:我國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度,實施分稅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解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的分配比例之間的問題,分稅制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稅制也對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抑制了地方經濟發展,從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徑進行收集資金,這不僅對我國稅收制度帶來影響,而且對建筑業的稅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響。
一、分稅制的實施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分權、分稅以及分管,分稅制的目的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權和事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從而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從而形成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幾十年,雖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帶來諸多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中央財權、事權與地方不對等,并且在分稅制實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財政收收入,從而形成財權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下降的同時,地方財政的支出而沒有下降,地方政府不僅需要負責社會治安、行政管理、義務教育、社會保障以及區域內基礎設施的呢過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還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強地方經濟的建設,從而形成中央與地方財權和事權不相等的現象,比如在2004年,我國中央財政收入是全國財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業中中央財政支出219.64億元,而地方財政卻支出3146.30億元,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將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會保障補助支出是中央財政支出的7倍。這種狀況導致地方財政非常困難[1]。
二、分稅制對建筑業的稅收的影響
(一)稅源控制范圍狹窄
目前在建筑業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項目管理控制不到位,從而導致稅源的流失,并且在稅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對建筑企業的管理,而對承包和建設項目沒有精細化的管理,從而導致建筑業稅務部門僅僅依靠企業項目和通過和企業納稅申報表獲得相關的稅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業稅收部門出現模糊掌握其中的費用、稅金、收入、成本以及資金流動等。而對于建筑企業具體的施工項目、綠化工程等項目監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稅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現一些納稅人只將人工費收入納稅,而對建筑項目完工以及工程獎金等應稅項目出現故意隱瞞的現象。
(二)稅源控制深度不夠
分稅制在我國實行已經十幾年,但是由于地方稅收機關征管專業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項目及流程不規范,很多征收單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稅”的手段,稅收只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單位因為資金困難等原因而選擇采用車輛、材料物資等采用房產所有權進行抵制一些工程價款,而對于這部分以實物作為工程價款建筑企業并沒有計入到收入中,從而形成資金帳外循環的現象[2]。
(三)建筑組織形式復雜
目前在建筑企業中企業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并且建筑工程項目出現掛靠和分、轉包等現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業出借或者變相出借施工資質,轉包工程以及層層分包工程項目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并且建筑市場暗箱操作的現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資質等級較低或者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個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轉包以及掛名等經濟方式進行掛靠一些施工資質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資質借用,施工的企業對這些掛靠隊以及建筑隊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沒有任何管理控制,從而導致稅務機關很難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中。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促進企業發展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稅收體系,推進建筑業稅收制度的改革
我國實施分稅制后,對我國經濟效益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財政解決問題的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財政問題,首先就應該建立健全的地方財稅體系,推進以房地產稅制作為重要的財產稅改革,不斷擴大地方政府財政的收入,從而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穩定的增加。為了能夠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穩定增加,可以開征房地產稅、實行物業稅征收模式,這樣不僅能夠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境,對減少房地產建筑業流通環節稅負和稅種,增加房地產的課稅,使房地產成為地方政府主體的稅種,對地方政府財政獲得收入來源,推進房地產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實施雙向申報,嚴密控制稅源
建筑項目應該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的軌道,建筑企業和建設單位應該向建筑項目單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實施納稅申報,并且建筑單位還應該將 匯總報稅轉向定期明細申報。而對于建筑項目分項目申報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材料供給情況、付款情況以及代征稅款等情況。還應該建立代征稅款的臺賬,然后按月進行解報稅款。建筑企業除了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的納稅申報手續之外,還需要根據工程進度向地征收分局報送《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這樣不僅能夠延伸稅源監控的鏈條,而且還能夠提高納稅申報的準確性[4]。
(三)科學定位,明確職責
在建筑業稅收管控中,首先應該根據雙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業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業稅收管理人員的職責加以明確。并且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分局不僅應該負責建筑單位的代征稅款的申報、解繳以及保證建筑單位代征稅款及時入庫,而且還應該負責貸款結算工程、施工過程以及開工和竣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對建筑項目的注銷清算并向征稅分局遞交相關的稅收信息等職責。而稅收分局主要是負責監督納稅人應該嚴格按照工程進度以及項目預算等進行納稅申報,監督控制稅款繳納和財務核算、從而協助好建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稅款清算以及項目注銷等責任, 從而實現稅源監控管理和施工過程的同步,保證建筑業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
四、總結
分稅制是改革開發以來最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稅制的改革實施不僅增加了財政調節經濟發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劃分和規范了地方和中央財政之間的關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產生很大的影響。在分稅制實施的過程中合理確定土地的供應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稅收體系,并且不斷轉變地方政府職能,才能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的問題,從而才能緩解地方政府對房地產建筑業的依賴性,促進房地產建筑業的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平新喬.中國財政分權與地方公共品的供給.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7(1):123—124.
[2]孫德利,周桂權.建筑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7,21(5):54—55.
關鍵詞: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問題;對策
一、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中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金流動性困難。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現收現付制逐步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但是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與支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嚴重制約了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進程。養老保險金面臨嚴重的流動性困難,地方財政不得不用養老保險金的個人賬戶資金(個人繳費加7%的企業繳費)和稅收收入來彌補目前養老保險金的資金缺口,這就造成“統賬結合”的改革模式中個人賬戶的普遍空賬。即使如此,養老保險金籌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財政不得不進行撥款予以解決,以保持地方財政和社會的穩定。
(二)養老保險固態化,勞動力市場分割。
養老保險金流動性困難,個人賬戶的普遍虛賬和空賬,養老保險覆蓋面窄造成了養老保險的固態化。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國有企業統包的養老保險體制,職工的工作變動,其養老保險會由新的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因工作的變動而蒙受損失,養老保險不構成勞動力流動的障礙。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所有制逐漸實現了多元化,要求勞動力市場化以實現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國有經濟、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體制尚未建立,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不能隨受保障主體的流動而流動,養老保險呈現固態化特征,造成國有企業和政府機關的下崗分流人員不愿到非國有經濟部門工作。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養老保險金清償能力不足。
過去我國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統包,職工個人賬戶沒有養老金的積累,而國務院文件所確定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目標是建立一種“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使勞動力市場真正具有流動性。對過去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欠賬就造成政府資產負債表上的隱性直接負債,構成政府規模巨大的轉制成本,目前關于這一成本的統計缺乏統一的口徑和標準,各種測算結果之間差距很大。
(二)企業統籌和社會統籌占養老保險金的比重低,財政負擔沉重。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主要方式是財政籌集、企業籌集和社會籌集各占1/3,企業籌集和社會籌集不足部分由財政彌補的籌資方式。但目前因企業養老保險金遵繳率低(約90%),企業籌集只占全部養老金的20%—25%,養老保險金欠繳嚴重,
(三)人口老齡化和贍養率提高。
當前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我國將面臨勞動力供給進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進一步增長的雙重矛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供給的增加,就業問題將使政府不能夠采取提高退休年齡的政策來減小養老保險金支付規模。
(四)養老保險體制存在漏洞。
這是指非國有經濟尚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政府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對于國有企業而言,職工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的,但對非國有經濟而言,政府沒有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企業承擔了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在這種條件下,非國有經濟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成本遠遠高于通過獎金或紅利的方式對職工進行補償所帶來的成本,其建立養老保險體制的動機嚴重弱化,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養老保險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混亂,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實行的是屬地所有、屬地負責的原則,即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是各地方政府,這就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為負值,而且養老保險金擠占挪用現象比較普遍。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改革的轉制成本。
養老保險改革所帶來的規模巨大的轉制成本,作為政府的負債必須在政府的資產負債表中以相應的政府資產或資金收入予以平衡。國家應制定一個中長期財政計劃,在若干年內逐步消化和吸收養老保險改革的轉制成本,否則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和贍養率的提高,財政隱性負債將會急劇增加,威脅未來的財政穩固和財政的可持續性。根據國際上養老保險改革的成功經驗,支付養老保險的轉制成本有三條主要的融資渠道:國有資產轉移、征收新的稅收、發行特別國債等。
1.國有資產的轉移。國有資產轉移所獲得的資金數量是國有資產的規模和質量、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和資本市場的吸收能力的函數。對于我國而言,完全依賴國有資產轉移來滿足養老保險改革的轉制成本是不恰當的政策選擇。(1)國有資產轉移收入受到國有資產的規模和質量的限制。(2)受到資本市場吸收能力的限制。雖然我國目前居民儲蓄存款超過6萬億元,但如果發生大規模的資金(下轉第38頁)(上接第36頁)轉移,一些中小銀行,甚至是四大國有銀行都會出現流動性危機,甚至是清償能力的危機,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為重要的是受到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的限制。要實現國有資產在轉移的過程中不縮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蕩,必須具有發達和完善的資本市場。對于我國而言,要在短期內完善資本市場是不現實的。
2.在繼續實行財政收入增量3%轉入養老保險基金政策的同時,開征新稅種或提高某些稅收的稅率。政府可以運用政府的強制力增加新的稅收以平衡養老保險改革的轉制成本,但這些稅收不應成為政府對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的未來承諾,不應與納稅人的未來利益掛鉤,而只是用于對養老保險轉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則政府的隱性直接負債將會劇增,而缺乏必要的資金來源。在稅種的選擇上要堅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主要選擇具有累進性特征的稅種。
3.發行特別國債。發行長期的特別國債是政府支付養老保險轉制成本的又一條可行的籌資渠道。智利的經驗表明,通過制定恰當的政策,特別國債相當大部分(40%)由養老保險基金持有,既可以使養老保險轉制平穩過渡,減小震蕩,使轉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從體制上改變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低效率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擠占挪用問題。
(二)有效抑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規模,使養老保險的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養老保險需求是無限的,而資金籌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業率、贍養率的函數。養老保險水平應保持在一個合理的區間:其最低應高于職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應低于勞動力的邊際收益。養老保險水平高于勞動力的邊際收益,將對勞動效率產生抑制作用。目前體現勞動力邊際收益的最佳指標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資水平,所以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應與人均收入掛鉤,確定一個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實行的與工資掛鉤的政策。同時,要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市場化、規范化。
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所面臨的流動性困難和清償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資金的籌集不足,另一方面則是管理的問題。
1.分別成立中央級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級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間利益轉移,為了體現各地方利益,應同時成立中央級和地方級養老保險基金,把中央企業的國有股轉移收入以及中央級稅收收入轉移到國家養老保險基金,各地方所有企業轉移收入和地方稅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轉入地方養老保險基金,小部分轉入國家養老保險基金,以增強中央轉移支付的規模和能力。
2.專業公司的選擇上應給予外國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國民待遇。國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險公司有著專業經驗和雄厚的資金實力,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規范運作和風險分散,有利于減小財政對基金最低收益率擔保所帶來的財政或有負債規模。同時,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服務領域開放進程將會加快。在這種條件下,與其被動地等待外國公司的進入,不如主動地制定政策,允許其進入國內市場,降低對國內金融市場的沖擊。
3.基金細分。養老保險基金的巨大規模使其足以對資本市場產生嚴重的沖擊,可以采取基金細分的原則把養老保險基金分成若干個小規模基金,每個專業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許經營其中一支,經營的分散化機制可以減輕市場的投機壓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財政所承擔的風險。
一、大企業稅收管理服務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模式與大企業經營管理模式不適應。一是大型企業集團跨地域經營、統一決策、集中核算與現行稅收征管屬地管理體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大企業具有較大的資產規模,具有跨區域、甚至跨國投資、融資經營能力;一個大企業往往橫跨若干行政區劃,各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屬不同的稅務機關管轄;各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稅源情況采取的管理模式不盡相同。二是所屬稅務機關之間信息管理不對稱,形成企業總部主管稅務機關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管得著的見不著,見得著的管不著”的現象。屬地稅務機關分別管理大企業的各個部門,其中有獨立法人企業,也有各級分支機構,各類企業分別有著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稅務機關內部對企業的管理情況溝通不夠,對企業的綜合信息了解不夠,影響了稅務機關對大企業稅收整體的把握和控管。比如,在管理中發現,某大企業駐臨清的二級分支機構成本費用方面存在問題,由于所得稅匯繳調整職責是在濟南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我們只能通過函件的方式通報信息,至于處理結果如何更是無權決定,影響了管理實效。三是稅務機關內部層級管理體系與管理任務分配不配比,形成“倒金字塔”管理模式。上級稅務機關將管理目標和任務層層落實到基層稅務機關,基層管理疲于應付,致使對大型企業集團的稅收監管乏力甚至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二)納稅服務能力不足,服務手段尚不完善。大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規范,財務人員的專業化水準也較高,具有較強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因此要求稅務機關有著較為高超的管理藝術和服務水平。但是,目前稅務機關的管理服務基本上還處于較低層次上,缺少針對大企業的個性化服務問題,雖然開通了“綠色通道”和“稅收直通車”等服務項目,也僅僅限于納稅申報、發票領購等一般性項目,還沒有開展比如稅收風險防范機制、依法納稅籌劃等深層次服務項目。
(三)缺少一支適應大企業專業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質的管理團隊。大型企業出于自身長遠發展需要、集團內部的監督和制約等因素影響,對國稅機關納稅服務工作提出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大企業實行專業化管理,要求在人員配備上以業務骨干為主,工作方式上以團隊管理為主,團隊的知識結構上以懂經營、曉政策、通法律的復合型為主。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國稅機關的納稅人是按照行政區劃管理,日常管理以稅務分局管理為主,稅收管理員是主要的管理力量。而稅務機關的業務精英往往集中在省、市等上級部門,與企業缺乏直接的聯系;在縣級機關各業務骨干也分散在各個業務科室,管理著政策落實和上傳下達工作,沒有形成“骨干團隊管理骨干企業”的局面。干部的知識結構以常規財稅知識為主,知識更新較慢、專業深造機會較少。由此在業務創新、團隊建設上難以形成骨干隊伍,不能形成整體合力,對大企業的復雜涉稅業務應對能力不強,管理與服務水平不高。
(四)稅收信息化管理與大企業經營方式不相匹配。隨著稅務機關信息化建設的不斷發展,建立了全國性的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但在相關軟件中缺少對大企業基本信息、稅收結構、經濟稅源變化等信息資源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反饋,對大企業的組織構架、納稅能力、獲利能力、可持續發展等情況難以進行正確評價、預測、分析,不能有效開展稅收分析、稅源監控、專業化管理,客觀上造成了對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
(五)大企業稅收風險是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來源。大企業通常跨行業、跨區域甚至跨國經營,點多面廣,經營分散,內部組織架構龐大,核算體系復雜,稅收政策的執行也很難統一。雖然大企業的財務人員精通財會知識,依法納稅意識較強,但因為經營業務的多樣性,致使對稅收政策的把握難免不夠全面、深入和及時,適用稅法不準確、不及時等情況也時有發生。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統計:2008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各類政策性文件819個,平均每年各類政策性文件200多個。一般稅務人員掌握起來已經很不容易,更別說企業財會人員了。一旦掌握不全,理解有誤,運用政策出現偏差,不僅對企業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對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帶來嚴峻的考驗。
二、大企業管理模式的選擇與思考
選擇合適的大企業管理模式是有效開展大企業管理的關鍵。針對大企業的特點,應堅持以大企業的需求為主導,更新理念,健全機構,明晰崗責,打造隊伍,形成與大企業發展相配套的稅收管理服務體系。
(一)以大企業集團為中心設置管理機構,組建與企業經營模式和管理層級相配套的管理服務體系。著力理解和了解納稅人的商務環境、商業行為、遵從特征,實施業務創新,提供形式多樣、更有針對性的業務“套餐”,充分滿足其個性化的納稅服務需求。及時解決企業訴求,重點解決政策透明度和執行中的統一性問題。打破過去內部層級過多、職責不相稱、難以量化考核的管理結構,按照有利于管理的系統性、執法的統一性、人才的集聚性、復雜問題處理的有效性設置管理機構,行政區劃管理服從企業層級管理,日常稅收征管事項屬地管理不變,稅款歸屬和入庫級次不變,國地稅分工不變,實行專業化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覆蓋企業經營網絡的信息管理體系,實現從“二維平面式”到“三維立體式”信息管理平臺的轉變。充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以現代技術手段為支撐,以信息管理為主、事務管理為輔的大企業專業化管理監控平臺,形成科學嚴密、信息化和專業化相結合的稅源管理體系。強化對大企業稅源、稅基的綜合分析。針對大企業分支機構多、跨區跨國經營、匯總納稅,極易造成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了解稅收申報征收情況、總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又無法進行日常稅收管理的現狀,建立大企業的電子信息庫,使每一級稅務部門都能全面掌握企業集團納稅實體的綜合信息,形成與企業運作同步的信息流監控。對于實行統一申報方式的企業集團,采集到集團總部和各成員單位的申報數據和財務報表,并審核比對其邏輯關系,使各級稅務部門都能根據所管轄企業的特點,分析其關鍵要素,確定管理重點。
(三)建立權責統一,運轉高效的崗責管理體系,實現由“地方武裝”單打獨斗到“海陸空多兵種”綜合作戰的轉變。大企業稅收工作由大企業管理部門歸口統籌,同時要加強稅務系統內部各部門之間、各管理層級之間、國地稅之間和地區間的協作,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厘清屬地稅務機關與大企業管理部門的職責。日常稅收基礎管理與服務主要由基層管理分局開展,個性化納稅服務、稅收風險分析識別、風險應對、過程監控與績效評估等復雜事項由大企業管理部門牽頭實施,形成業務上相互滲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要理順大企業管理部門與同級稅政、征管、服務、稽查等部門的關系,形成大企業管理部門牽頭協調,各部門共同參與,各自工作職責明確,操作過程規范的新局面。三是要劃清總局、省、市三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各自的工作職責與工作重點,以各個管理層級的比較優勢為切入點,科學合理配置各個層級的工作職責,形成上下聯動、優勢互補的新體制。
2中外農業保險發展的政策體系比較
2.1政府支持方式比較分析從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實踐來看,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發展政策主要包括:實施農業保險立法;政府直接經營管理農業保險;對私營保險公司及合作保險組織提供管理費補貼、再保險補貼、稅收減免和優惠;對農戶提供保費補貼;管制農業保險價格;實行農業風險再保險制度;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專項基金等。其中財政支持成為國內外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發展普遍采用的方式。農業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完善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系統,綜合運用多種補貼方式,優勢互補,從不同的途徑對農業保險發展機制形成激勵,保證農業保險的持續發展,見表1。美國、日本和菲律賓從立法、財政補貼,到再保險制度等完善的農業保險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始于2004年,2007年中央財政首次支付20.5億元用于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國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方式也在不斷完善,目前在全國范圍實施的主要措施有兩個:一是對投保農戶提供保費補貼,農戶只需繳納剩余的部分,這是我國目前農業保險采用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補貼方式;二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對農業保險中種植業、養殖業兩業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比例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對農業保險相關合同免征印花稅[1]。此外,我國試點地區在探索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政府支持方式,主要有:一是保險責任分攤,即政府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與保險機構分攤保險責任,如浙江“共保體”模式。地方政府對“共保體”的財政扶持方式為:賠款總額超過保費2~3倍的部分,“共保體”和政府將按1:1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3倍以上則以1:2的比例分擔。二是財政兜底,即對巨災風險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由政府財政兜底。三是間接的農業保險補貼方式,即“以險養險”方式。允許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在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同時,批準他們經營農村的其他財產或人身保險業務,以這些商業性保險項目的盈利自我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人保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市政府原來合作經營的農業保險就采取了這種做法,并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2]。四是對保險公司實施管理費用補貼,我國目前只有北京市開展了此項補貼。
2.2財政補貼范圍與標準比較據世界銀行在65個國家的調查,國外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是30%~60%,保險費補貼平均是44%[3]。例如,2000年美國平均補貼額為純保費的53%,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為40%。日本保費補貼依費率不同而高低有別,費率越高,補貼越高,小麥最高補貼80%。由于經營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和高風險,國外對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費用也實施補貼,如美國補貼30%,加拿大補貼50%,日本補貼50%~60%,瑞典補貼66%,西班牙補貼20%~50%,墨西哥補貼60%,菲律賓補貼56%[4]。此外,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免征一切稅收,稅收支持力度大。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時間較短,受國家財政壓力等因素的制約,我國種植業和養殖業財政補貼的范圍還局限在對國民經濟影響重大的幾種特定險種。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補貼的僅包括小麥、玉米、棉花、花生、大豆、水稻、油菜、能繁母豬和奶牛九個險種。中央財政對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40%的保費補貼,加上省級、縣級各級財政的配套支持,總標準還是比較高的,大部分地區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合計80%,甚至更高。與國外相比,僅從保費補貼一項來說,中國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標準并不低。然而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僅對種養兩業的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即使有部分試點地區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地方稅收,政策性農業保險依然承擔著較高的稅負[5]。另外,中央政府對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用補貼和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補貼缺位,因此從整體上來看,我國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范圍較窄,補貼額度不高。
2.3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層次比較國外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中央政府財政,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均由中央政府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也提供一定的補貼,但只是處于輔助地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存在著多層次財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保費補貼。2007年中央政府財政僅對江蘇等6個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25%的保費補貼,2011年補貼比例提高到40%,其他財政支持要求省級財政、市縣區財政配套實施。稅收優惠也基本上是營業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的減免。因此我國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支持層次偏低。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種植業、養殖業的保費財政補貼比例均為80%,農戶承擔保險保費的20%。中央財政種植險補貼比例為40%,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配套比例分別為25%、7.5%和7.5%。養殖業險的分攤比例有所不同,能繁母豬的中央、省級、縣級和市級保費分攤比例分別為50%、15%、10%和5%,奶牛則依次為30%、15%、20%和15%。從各個險種來看,中央政府承擔整個財政支出的30%~50%。與國外相比,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聯動補貼機制,有利于發揮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減輕中央財政的壓力。但是由于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由以省、市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承受了更大壓力,也限制了地方政府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尤其是經濟發展落后、農業產值比重較大的地區,而這些地區往往在農業上為國民經濟做出了重要貢獻。3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政府支持的經驗借鑒通過與農業保險開展較好國家的對比發現,我國農業保險政策支持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善,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背景與現狀,完善我國現有的農業保險政策支持體系。
3.1加強農業保險的政策立法,保證農業保險規范運行中國農業保險尚無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因此,政府在支持農業保險方面的政策存在隨意性和不連續性,不利于農業保險主體的合理預期,制約農業保險的長遠發展。縱觀國外農業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都有完善的立法支持,如美國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菲律賓的《農作物保險法》等。因此我國必須從法律角度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對農業保險的法律地位、經營性質、管理原則、機構設置、政策優惠等予以法律規定,對政府職責、強制與資源保險范圍、費率立定、賠款計算以及再保險等都加以規定。這是農業保險開展的必要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6]。
3.2建立再保險支持體系,實現農業巨災風險分散農業風險由于自身的系統性和相關性,極易演變成巨災風險,而我國目前的政策支持體系中針對巨災風險的政策處于缺位。通過農業保險再保險可以實現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提升保險經營機構自己的承保能力。然而,由于農業風險巨大,商業性再保險機構一般不愿承接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目前我國是由中國再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但政府沒有給予再保險業務任何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這使得分保費率偏高,分保條件苛刻,試點公司承擔風險大并且經營成本高,承辦農業保險再保險積極性不高[7]。另外就是在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內部建立起農業保險分保體系,逐級分散經營風險,中國人保就使用這種方法,但風險只能在中國人保內部分散,空間和時間受到限制。要構建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就要對再保險實施財政支持,可以由政府專門組建一個政策性的農業再保險公司,使國家成為最后的承保人,或由國家指定一家專門的商業性再保險機構承擔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業務,國家給予財政補貼。
關鍵詞:中小企業,財政政策
我國的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中一支重要而活躍的力量,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在各自的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國民經濟結構和社會穩定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截止到2002年底,全國中小企業數己超過1100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5%以上;它所提供的工業總產值和實現利稅分別占全國總數的60%和40%,并提供了大約80%的城鎮就業機會,成為縣及縣以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可見,中小企業己是我國國民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但是中小企業在取得重大成績的同時,由于受到外部宏觀環境變化和內部經營管理特點制約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動力不足。因此,如何從財政政策方面為中小企業的長足發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仍然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課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市場競爭力相對較弱
由于生產規模和資本積累方面的劣勢,中小企業的生產力水平較低,生產成本較高,多數產品和技術屬于模仿性質,并處于產品生命周期的成熟期甚至衰退期,在市場上缺乏競爭力,很難與擁有充足資金、技術和銷售網絡的大企業相抗衡。同時,由于中小企業缺乏全面引進設備和技術的資金來源,而自身又難以承擔基礎研究和科研創新的任務,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被動局面,屬于市場弱勢群體。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我國社會處于短缺經濟階段,不管企業生產的產品樣式、性能如何都能賣出去。但在現階段,全國已經形成買方市場,商品大多供過于求,市場競爭達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面對這樣的形勢,不少中小企業很難適應,處境十分困難。
(二)缺乏融資支持
⒈歷史原因。由于信息不對稱,中小企業在產權改革中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使得通過銀行間接融資的誠信機制失效,導致其融資面臨困境。在大量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經濟行為人之間不可能有相同的信息。當雙方掌握的信息有差異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可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隱瞞信息,或扭曲信息甚至傳遞虛假信息,使得交易質量存在隱患,交易效率降低。這種在交易前隱瞞自身掌握的信息或利用對方不知情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的行為稱為逆反選擇。在交易產生后,一方不采取積極措施或適當的激勵機制,產生機會主義行為,稱為道德風險。防止或減少道德風險是保證融資機制有效運行的重要措施和必要前提。在中小企業產權制度變遷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銀行為企業改制付出沉重代價,這是典型的隱藏行為的類型,道德風險在這里表現得最為突出。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掀起了企業改制的,中小企業主要采取了股份合作制、零資產轉讓、職工“持股制”、個人買斷等形式。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有的企業對欠債銀行封鎖改制消息,或回避銀行參與資產評估,或通過操縱拍賣,故意壓低資產,壓低銀行償債比例。這種情況在全國比較普遍,這就使改制之后的企業再度建立與銀行的誠信機制出現障礙。
⒉現實原因。與大企業比,中小企業要承擔過高的財務成本。一般來說,中小企業由于在獲取商業銀行貸款時難以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和擔保,按照信貸配給理論,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傾向于給那些能夠提供充足抵押的企業或項目放貸。就現實原因而言,受管理體制的影響,政府的財政和信貸投入往往偏重于大中型企業,其中,向大型企業傾斜被認為是重要的因素。更有甚者,一些金融機構規定,對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實行不同的貸款條件,造成一些中小企業沒有貸款資格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業本身固有的特性,使其很難通過證券市場獲得企業所需要的資金。而隨著社會主義金融市場體制的逐步建立,銀行貸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意識大大增強,中小企業將面臨著一個更加緊迫的融資環境。
(三)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和服務體系
目前,全國中小企業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聯分管個體私營企業,農業部分管鄉鎮企業,原國家經貿委管中小企業,科技部分管高新技術中小企業。造成多頭管理,難以保證政策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同時,各部門間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溝通與聯系,信息分割,數據統計交叉、重復,對中小企業的總體規模、產業結構、財務狀況等都缺乏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數據。最后,導致難以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培訓、信息、擔保、融資等各類服務工作和具體政策措施進行協調和落實的結果產生。
二、財稅政策對中小企業的不利影響
(一)稅收優惠政策效率不高現行的中小企業財稅政策基本都采用以稅收優惠政策為操作模式的隱型財政支出模式,基本上沒有直接運用于扶持和健全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支出。雖然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作用快時效性強的特點,但是由于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資金的一種“坐支”,在我國尚未納入稅收支出預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與其相配套的政策執行效率監督體系也還未形成,使得相當部分優惠政策非但沒有實現其支持企業發展的制定初衷,而且還導致了許多企業為冒享優惠政策而進行弄虛作假的嚴重“尋租”行為,國家的稅基受到了侵蝕,以稅收為主的財政收入增長受到了嚴重影響。
(二)中小企業稅法體系不完善現行的稅收立法體系幾乎都是采用小條例(法律)大細則的形式,臨時通知、補充規定不斷,有關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也只是從承受對象看主要涉及中小企業,沒有一套系統的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體系,造成相關政策執行起來隨意性強,受人為因素影響大。同時,很大一部分優惠政策地制訂還僅僅停留在解決殘疾人就業、廢舊物資回收再生等低技術層面,沒有把中小企業提升到是當今許多高新技術的發祥地、吸納社會新生勞動力的主渠道等這樣一種戰略地位來考慮,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針對性、作用性不強。
(三)增值稅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與限制現行的增值稅制度人為地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凡達不到銷售標準(商業企業年銷售額達180萬,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的納稅戶,不管企業會計是否健全都被界定為小規模納稅人,這種界定把很大一部分中小企業都劃入了小規模納稅人之列。而小規模納稅人較高的征收率(工業6%,商業4%)使其的實際稅負遠高于一般納稅人(工業4%,商業2.5%)。同時,目前實行的只允許抵扣購進原材料進項稅額的生產型增值稅制還存在著對資本品的重復征稅問題,使得即使被劃入一般納稅人管理的企業與國外同類企業相比也承受著較重稅收負擔,影響了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資金投入量要求很高的資本密集度與技術密集度都很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危害更大。
(四)所得稅制中的亞國民待遇我國中小企業的很大一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都集中在所得稅當中,包括優惠稅率、直接減免等幾種形式,然而與外資企業在所得稅領域享受的待遇相比,內資中小企業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形式明顯單一,力度明顯不強。主要表現在: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過嚴,造成企業經營成本與外資企業相比偏高;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過于陳舊,而嚴重影響企業采用新設備提高產品層次的積極性等等。這一弊端在我國加入WTO,經濟日益融入國際大循環的今天,其危害性變得更大,嚴重地影響了國內企業競爭力,同時還造成了大量冒享優惠政策的假外資企業產生,導致了國家稅收大量地流失。
(五)稅外收費情況嚴重大量的稅外收費弱化了稅法的剛性,沖擊了稅收調節分配的主導作用,導致了稅費不分、以費代稅、費強稅弱的嚴重后果,令大量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重負不堪。
(六)稅收政策執行模式的欠缺現行稅務部門征收稅款實行的是建立在計算機和網絡基礎上的征管模式,其優點是,方便納稅人,提高征納雙方的辦稅效率。然而,這種模式是建立在需要一定的專業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來支持和維護的基礎上的,這對于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業和絕大多數中西部內陸偏遠省份的中小企業來講還是一筆不輕的負擔,導致其納稅成本大大增加。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分析
(一)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補貼及投融資支持⒈設立并管理好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直接融資渠道??梢栽谪斦A算中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資金來源可由三部分組成:政府財政撥款;出售國有中小企業收入;從中小企業營業收入中提取的一部分收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由政府管理,在中小企業技術升級換代、高新技術孵化等方面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具體形式可以包括資助、貼息、獎勵、救濟、壞賬沖抵等。⒉為中小企業提供貼息貸款或低息貸款,擴大其融資渠道。對于生產“精、尖、特、優”產品的中小企業,我國應有政策傾斜,使其發展壯大,更好地為國家經濟發展作貢獻。國家應爭取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為這些企業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并且向金融機構推薦市場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同時,國家應重點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納下崗職工就業型和農副產品加工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對從事節約能源、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等行業的中小企業給與更多優惠。⒊運用財政補貼手段引導與規范對中小企業投資。⑴鼓勵居民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啟動民間投資。我國可對市場前景看好、具有財源價值的生產和建設項目,對用自有資金創建中小企業,和對現有中小企業增加投資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補貼。⑵對中小企業新增員工(尤其是失業、下崗職工)的培訓,工資費用進行適當補貼,以創造新增就業機會,擴大就業。⑶對有成果的科研開發項目支出進行補助,以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科技進步。(二)規范和清理有關中小企業的稅費制度。⒈我國應規范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⑴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制訂應體現企業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取消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稅收政策優惠,對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確需特殊優惠的中小企業(如福利企業),也應實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補貼的做法,以維護稅收政策的同一性和完整性。⑵對新開辦的中小企業也應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其創辦企業。如日本對于新開業的中小企業所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須經認定)和既存企業為提高技術能力而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在第一個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別折舊,或是免交7%的稅金。我國各地區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減免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今后應逐步清理、規范和完善并上升到法律形式。⒉稅收政策的改革思路⑴調整增值稅政策。①改變認定企業規模的標準。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應稅銷售額作為認定標準的規定,改之以財務會計管理是否健全為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②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我國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雖然已調低為4%,但仍比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高。據有關部門測算,商業一般納稅人稅負,甘肅省為2.08%,廣東省為1.18%,廣西壯族自治區為1.7%,北京市為1.27%,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顯然有悖公平競爭原則。我國可以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工業企業實行5%的增值稅率;商業企業實行3%的增值稅率。③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用于折舊的資金免增值稅。④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以鼓勵企業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但要注意的是,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更要高于一般納稅人。⑵完善所得稅政策。①盡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變國內企業的“亞國民”待遇,增加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堵塞由于兩套稅制而導致的稅收管理上的漏洞。所得稅政策歷來內外有別,我國所得稅率為33%,并且稅前扣除少,實際更高。而英國為20%,其他國家也大大低于我國,并且美國等20多個發達國家還制定了中長期的減稅計劃。如加拿大1998年對中小企業的稅收進行了大幅度下調,聯邦公司所得稅稅率從29.12%下調到13.12%,為此聯邦減少30億加元的稅收收入;省公司所得稅稅率從14%下調到8%,為此省減少10億加元的稅收收入。意大利也對中小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提供創新投資額減稅優惠,對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種,給予25%或20%的減免,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4.5億里拉;用利潤進行再投資的,免稅優惠,優惠額占利潤投資額的30%,但不超過5億里拉。即如發展中國家印度,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中也有很多減免稅措施,如在1997、1998財政年度,印度政府對小規模工業的減免稅政策作了適當調整,將產值低于3000萬盧比的企業都作為一般貨物稅的減免稅對象,貨物稅的免稅限額從產值750萬盧比的企業提高到產值1000萬盧比的企業。②適當降低內資企業的稅前費用列支標準,以實現公平稅負。③適當降低稅率和優惠稅率,緩解中小企業經營困難。借鑒當今國際上稅制建設普遍遵循的“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如設置含有低稅率的多檔稅率,對年盈利6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對年盈利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企業,實行20%的稅率;對年盈利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小企業實行25%的稅率④加強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支持,拓寬現在優惠政策只限于軟件行業這一規定,逐步普遍推行科技投資稅收抵免、技術開發費用扣除等一系列優惠政策。⒊規范和清理地方中小企業的收費制度。①逐步剝離目前由企業承擔的一些公共事務與社會職責,企業只承擔生產與經營職能。②進一步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和收入機制,明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費用都應主要由稅收來承擔,不應再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額外費用。③要通過規范稅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費項目的基礎上變費為稅,使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企業的負擔穩定在合理的水平上,甚至可以向中小企業傾斜。④制止公共部門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害其它企業的利益。加強對公共部門經營行為的監督和檢查,逐步建立公共部門產品與服務的定價聽證制度,降低登記和最低注冊資金的標準,從根本上解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問題。(三)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制度和產品目錄制度我國可借鑒國外經驗,著手制定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的產品目錄,通過多種措施幫助中小企業盡可能多地獲得政府購買份額。例如,我國應該鼓勵與扶持生產“精、尖、特、優”產品的中小企業生存、發展與壯大。一些技術難度大而又面臨失傳的產品如云錦,當屬此列。我過可以學習美國對中小企業的采購采用扶持手段:擱置購買,即政府參與合同招標,選出適合于中小企業的合同項目擱置一邊,待小企業投資;拆散合同,即從專項合同中分離出一般性合同,或將一個單一合同分成多個小合同,確保小企業有參加投資的機會。同時,政府還可以頒發能力證書,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招標方對小企業實現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懷疑,政府可出具證明,表明該企業有滿足合同要求的能力。(四)發揮財政杠桿作用,完善針對中小企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⑴運用財政手段,進一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立貸款擔?;?貸款擔保基金的政府管理部門,根據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計劃,對申請擔保并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貸款額的多少、貸款的性質、貸款時間的長短,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并簽訂擔保合同。所需擔保資金可采取“財政撥一點、資產劃一點、企業出一點、社會籌一點”的方式,通過財政撥款、國有資產(動產、不動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變現、會員企業風險保證金、社會和企業入股、國內外贈與等多方籌集。增加政府出資數量,大力鼓勵發展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⑵運用財政手段,努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如為中小企業提供高效率的信息渠道和高質量的公共信息,以及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服務。稅務部門可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宣傳和納稅輔導,及時為中小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發票購買等涉稅事宜。特別是應為那些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相對滯后的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培訓等服務,大力推廣稅務制度。提高稅務部門工作效率,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另外,加強對中小企業戶籍管理和稅源監控,強化責任制,因地制宜實行分類管理,掌握中小企業經營情況、核算方式和稅源變化情況,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稅收貢獻率。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此外,在城鄉建設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以低于市場標準的租金向中小企業提供場地和廠房,以融資租賃等形式向小企業提供設備等方面的支持,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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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從2011 年出臺營改增政策以來,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廣,2015 年營改增改革范圍將擴大到全行業。
本文對營改增政策對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進行了詳細分析后,提出了相關營改增后企業財務管理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 :營改增;財務管理;影響;應對策略
自2011 年“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獲批以來,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成為試點;2014 年1 月1 日和6 月1 日,鐵路運輸、郵政和電信業相繼納入營改增;2015 年將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關鍵年份,2015年內我國的房地產業、建筑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等行業均有望完成“營改增”,營改增改革范圍擴大到了全行業。本文就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展開探討。
一、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不同行業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第一,制造業企業。(1)無形資產營改增前后的會計核算比較。營改增前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A 企業(一般納稅人)出租無形資產商標權一項,取得年租金收入20000 元,營業稅率5%。則A企業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20000”,貸記“其他業務收入20000”,同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1000”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00”。而營改增后,無形資產的轉讓需按6%的增值稅率進行納稅,仍以A企業為例(假設年收入20000 為含稅收入),取得含稅銷售收入的一般納稅人,應先計算不含稅銷售收入,采用的計算公式:銷售收入= 含稅銷售收入÷(1+ 稅率6%),然后由不含稅銷售收入與增值稅率(6%)的乘積確定銷項稅額。則A 企業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20000”,貸記“其他業務收入18868”,“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2”。(2)固定資產營改增前后的會計核算比較。自1993年增值稅開始征收以來,一直沿用的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轎車等交通工具的其進項稅額計入相應成本,不能抵扣銷項稅額,這一政策在2013 年8 月1 日終結。在《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企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并在106 號文中得以延續。
第二,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2012 年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率先開始營改增;2014 年鐵路運輸、郵政和電信業也相繼納入營改增范圍。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會計核算受到較大影響,隨之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均發生變化。在營改增前,企業只需設置“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核算企業根據營業收入金額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而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需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應交增值稅”下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出口退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小規模納稅人設置“應交增值稅”科目。如服務業的營業收入(含稅收入)需要按照相應的稅率將銷項稅額予以扣除后才能確認,而成本也需要扣除進項稅額后確認,由此看出,營改增后企業收入、成本和稅金的計算方法和核算方式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二)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我國推行營改增這一稅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為避免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營改增后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是用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后的金額上交,而企業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發票隨著營改增范圍的擴大也逐漸增多,如水電費、電話費等均可取得專票,因此對于進項稅額較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稅負得到減輕。另外,營改增后很多企業適用的稅率降低,稅負也呈下降的趨勢。如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前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額,營改增后只需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額,因而稅負幅度大大下降。小規模納稅人因購買發生的進項稅額計入成本不能抵扣的問題,其納稅額一定是降低的。然而在改革的實際實施中有部分試點企業稅負存在不降反升的現象,實施營改增后,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又新增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如服務行業營改增前按營業額的5%計算營業稅,營改增后采取6%的增值稅率。以技術咨詢服務業為例,企業的人工勞務成本幾乎占到總成本的60%以上,這部分成本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剛性成本支出。因此營改增后稅率提高了1%,而可取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專票卻沒能增加,整體看上去營改增造成了該類服務業稅負的增加。而類似的還有交通運輸業和有形動產租賃業,他們的稅率提高也較大,稅負也相應加重。
(三)營改增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一,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這個項目非常重要。營改增前,固定資產原價為價稅合計數,營改增后,購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買價及相關稅費,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則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固定資產的原價為不含稅價格,因此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項目金額較營改增前減少,同時計提的折舊額相應減少即費用減少,同口徑比較利潤增加。第二,在利潤表中,營改增前營業收入是含稅(營業稅)收入,營改增后營業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將成為歷史,不再存在于利潤表中,從而企業的利潤也有一定的增加,相應的盈利能力指標也會有所提高。第三,營改增還給企業的現金流量表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如投資活動的影響,一些企業為了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常常會構建大型設施設備等,由于增值稅的可抵扣性,在現金流量表上顯示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但是與之前營業稅相比,企業的現金流出會減少。
二、營改增后企業財務管理的應對策略
(一)改進企業會計核算方式,完善企業記賬程序
營改增出現后,企業必然對自身原有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適當改進和調整。財務人員需充分把握新稅制度的特殊規定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會計核算方式進行適當規劃,并對企業記賬程序進行切實地完善。首先,應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并同時開設增值稅明細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日常采購和銷售環節涉及的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同時正確登記增值稅明細賬,為稅務機關提供詳細而準確的稅務資料。其次,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兩者的不同導致企業核算成本費用的賬務處理也和原來的會計核算產生了較大差異。再次,企業編制財務報表時也要注意變更有關項目的填制方法,如資產負債表中填列應交稅費項目時要注意算入增值稅等。總之企業應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以應對營改增帶來的新局面。
(二)優化企業的稅收籌劃管理工作,切實降低企業稅負
營改增對現代企業的稅負有著非常明顯的影響作用。企業首先應成立稅收籌劃管理部門。該部門由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組成,并可外聘營改增方面的專家進行指導,詳細而全面地了解國家稅收政策,利用營改增的積極影響調節企業的經營業務,最終實現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其次,營改增的實施給試點企業帶來了較大的壓力和挑戰,為了更好地適應營改增的實施,作為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注重稅收籌劃管理的優化與完善。企業應借助于企業的流通環節對稅負進行轉移,達到減少納稅數額的目的。如向稅務局繳納增值稅并履行納稅義務的時候,可以依據企業的當期經營收入狀況,依照繳納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有效的調節應繳增值稅額,若當期的應繳增值稅額過大,可以通過購買原材料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來抵扣一部分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從而減少應繳納的增值稅額。這樣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合法利益。為借助營改增政策實施帶給企業的惠稅政策,企業在選擇合作伙伴時,必須確保所選供應商企業的財務管理程序是完善的,并能開具出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就能真正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
(三)加強企業財務人員培訓,提高人員專業素質
營改增試點地區和企業有望在全國全面鋪開,對企業財務人員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開始對營改增所帶來的會計核算的變化無所適從。如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科目、核算方式的變化,增值稅額的計算、適用稅率、抵扣、上繳,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問題均擺在了財務人員的面前。因此,企業必須重視對財務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企業可以讓財務人員到當地財政局指定的培訓機構去參加培訓,讓財務人員了解本行業本企業營改增的相關政策。通過培訓讓財務人員學會增值稅的計算方法、賬務處理方式和流程,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等等,從而提高財務人員的素質,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
自營改增實施以來,這一稅制改革對我國的大部分企業的稅負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營改增就像一把雙刃劍,它在降低某些企業稅負的同時也使得一些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如何更好地解決改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找到降低企業稅負的應對措施,積極應對營改增帶給企業的一系列新問題,對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和財務人員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企業應充分利用營改增的相關政策及時進行適當的內部調整,不斷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空間。
參考文獻:
[1]李陽.淺析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廣東科技,2013,22(08):164一165.
內容摘要:近年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入開展,鄉鎮政府的財政困境成為影響農村基層政府管理和農村發展的突出問題。本文在分析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困境具體形成原因的基礎上,就貴州鄉鎮財政如何走出困境提出了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稅費改革 鄉鎮財政 困境
農村稅費改革后貴州鄉鎮財政現狀
農村稅費改革實施至今日,農民的負擔大幅度地減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了,但基層鄉鎮卻普遍存在財政困難,財政收入較稅費改革前大大減少了。貴州作為西部經濟欠發達的省份的鄉鎮,其下屬鄉鎮的財政收入稅費改革前主要靠農業稅,取消農業稅后鄉鎮政府的稅外收費的途徑沒有了,直接減少了鄉鎮的財政收入。而在財政支出方面卻有增無減,使得財政更加難以平衡,主要表現為:
(一)財政赤字現象突出
隨著貴州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民減負力度的逐年加大,鄉鎮財政平衡不斷地被打破,鄉鎮尤其是以農業為主的鄉鎮其財政增收壓力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農村稅費改革使得鄉鎮財政支出逐年增加,這是因為農村稅費改革后,國家取消了“三提五統”,實行“一事一議”的制度,使支出壓力逐年加大。收入增加的困難和支出逐年加大,使得財政赤字現象突出(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貴州鄉鎮財政收支差額在逐年加大,2003年財政赤字1.94億元,2004年財政赤字1.26億元,2005年財政赤字7.73億元,2006年財政赤字8.57億元,2007年財政赤字22.96億元,2008年財政赤字29.73億元。
(二)債務負擔沉重
由于出現年復一年的財政赤字,鄉鎮政府不得不靠舉債來維持鄉鎮的運轉,主要通過向銀行、信用社、單位和個人貸款。近年來,有些鄉鎮的債務到了還款高峰期,大部分債務已成為“呆賬”、“死賬”,難以解決債務到期歸還的問題。根據對貴州鄉鎮債務的現狀分析,本文認為鄉鎮債務主要呈現三個特征,第一,隱蔽性強,透明度差。對于鄉鎮債務的規模很難估算,不像企業那樣有清晰的財務數據。第二,違約率高。鄉鎮政府屬于政府部門,在企業與商家之間屬于強勢的一方,因此鄉鎮政府利用強勢進行違約的可能性很大,嚴重損害鄉鎮政府形象。第三,缺乏完善的債務管理體制。鄉鎮不具備上級政府那樣完善的債務統計和預算制度,缺乏統一的統計口徑。
農村稅費改革后貴州鄉鎮財政困境原因分析
(一)取消農業稅后稅源減少
在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以前,貴州鄉鎮財政收入主要包括:各種稅收,主要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以及工商稅;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和專項收入,其中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很大。從2002-2005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分別占據當年鄉鎮財政收入的39.5%、30.4%、24.6%和21%,2006年除煙葉稅外農業稅全面取消了,我國延續了2600多年的“皇糧國稅”政策徹底結束。另外一方面,由于貴州屬于我國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本身經濟的落后是鄉鎮財政困難的基礎原因。貴州的鄉鎮不像沿海發達城市的鄉鎮,沒有發達的工業企業,缺乏先進的技術設備,國民生產總值每年增幅并不大,所以導致除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以外的稅收收入增收困難。在農業稅是鄉鎮財政收入主要來源、取消農業稅而其他稅收收入增幅并不大的情況下,取消農業稅會對鄉鎮財政造成很大的影響,因為鄉鎮政府很難從正規的稅收收入中增加資金來源。
(二)財政轉移支付不到位
稅費改革后,由于鄉鎮財政收支缺口不斷增大,取消農業稅后更是困難,因此通過轉移支付制度彌補鄉鎮財政缺口就很重要。然而,由于農村稅費改革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導致轉移支付資金被挪用、占用的現象比較普遍。當鄉鎮財政發生困難時,許多轉移資金根本無法到達鄉鎮,使得鄉鎮財政更緊張。另外,通過上級下撥的轉移支付資金不能有效地發揮彌補農村財政缺口、均衡財政能力的作用。
(三)鄉鎮政府機構臃腫且財政開支過大
目前來看,我國已有的農村鄉鎮機構改革主要是圍繞稅費改革來進行的,改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因此在農村鄉鎮機構改革方面,主要從減少人員、減少項目、減少開支來著手。截至2004我國鄉鎮數量為36952個,民政部預計,到2010年全國鄉鎮數量將保持在3萬個左右。目前大多數鄉鎮人口在3萬以下。根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貴州共有1543個鄉(鎮、行政辦事處),共有行政、事業編制人員41萬名,包括中小學校教職工,實際在編人員近39萬人。鄉鎮財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工資支出,加大了財政開支壓力。
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擺脫困境的對策
(一)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由于轉移支付制度是彌補鄉鎮財政缺口的重要方法,鄉鎮政府要解決財政困難僅依靠自身是很難實現的,這時就需要中央的轉移支付制度,給予鄉鎮適當的財力支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首先要明確轉移支付的原則和目標。轉移支付的原則必須統一規范、公正合理和公開透明。轉移支付目標是要解決地區間的縱向平衡和均等化和橫向公平。其次,為轉移支付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合理確定轉移支付數額,上一級政府在接受來自中央的專業支付資金外,還可以選擇將其重要稅種如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一部分作為對鄉鎮的轉移支付資金的來源。統計鄉鎮各項經費開支需求,合理劃撥轉移支付資金數額。另外,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資金截留和挪用,要增強轉移支付的透明度,盡量減少轉移支付的中間環節,直接轉移支付給鄉鎮財政。
(二)推動農村稅費改革深入開展
鄉鎮機構臃腫龐大,人員嚴重超編,鄉鎮財政支出大部分用于行政和事業性支出,這是現今鄉鎮機構的狀況。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加大鄉鎮機構改革力度,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行政區劃,合并鄉鎮,精簡鄉鎮機構編制。嚴格控制鄉鎮機構的數量,減少新增人員。在這方面可以借鑒貴州畢節地區加強鄉鎮機構編制的工作方法。畢節地區為加強對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的管理,堅持全區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只減不增,從2005年起就嚴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開展了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的管理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實現和鞏固了確保全區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只減不增的預期目標,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化解鄉鎮債務
首先要增強鄉鎮自身的財政能力,提高化解債務的能力。發展才是硬道理,在取消農業稅的時代背景下選擇適合發展的產業規劃模式。其次加強領導,分類化解債務,防止新債發生。政府要積極研究債務形成的原因及對策,改變“新官不理舊事”的現狀。在化解債務方面上級政府應給予鄉鎮政府支持,加大對鄉鎮的資金援助。在防止新債方面要集中本鄉鎮的自身財力,加強財務管理,強化收入管理和嚴格支出管理,合理預算。
(四)大力發展鄉鎮經濟
取消農業稅后,貴州鄉鎮財政困難的最根本原因是經濟落后的原因,要走出這個困境,最主要的還是發展經濟,不斷尋找新的財源,且壯大財源。貴州由于地處西部偏遠地帶,沒有發達的工業和高科技技術,大部分鄉鎮都是以農業為主,取消農業稅更是對貴州鄉鎮財政雪上加霜。為此,針對貴州的這種特點,應制定相應的機制,走出傳統封閉的農業模式,提高農業經濟效益,走特色農業之路,走農產品深加工之路,同時政府要加大對農民的扶持政策,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另外開發鄉村旅游,這是農村改善面貌和農民增加就業增收的好渠道,應著力規劃引導鄉村旅游發展,以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轉變和均衡發展,為鄉鎮培育財源。
參考文獻:
1.莊麗杰.論農村稅費改革后的幾個難點問題[J].農業經濟,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