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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經濟特區,有一家從事精密機械制造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創建于2001年,按照有關稅法的規定,這類企業在該地區可享受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又因為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期為十年,故按規定可以享受“免二減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按照立足沿海、擴展內陸的經營思路,2004年該企業擬在北京、武漢等大城市設立銷售公司,企業的決策層認為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是可以擴大企業的產品銷售渠道;二是可以提高該企業在某一區域范圍內的知名度;三是通過在深圳特區匯總繳納所得稅,可以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最低。
我們假設該企業2004年由北京、武漢等地匯總至深圳經濟特區的應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其中北京銷售公司為100萬元,武漢銷售公司為200萬元,由深圳產品生產地所銷售的產品為300萬元。由于該企業現在正處于減半征收期,因而其稅率為7.5%。為了慎重起見,該企業特地請來了有關人員進行論證,論證沒有達成共識,一種意見認為:該企業設在各地的銷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經濟特區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意見:該企業設在各地的銷售公司,應該分別按當地同類企業的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那么該企業究竟應按什么稅率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下面加以具體分析。(為了節約篇幅,在本文中對涉及到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不作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免稅條件和范圍作了如下界定。
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和天然氣);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該機械制造企業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因而符合“免二減三”的條件和范圍。
那么,該企業通過匯總后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否符合相關的稅收政策呢?
國稅發[1997]0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如何依照稅法確定適用稅率的有關問題提出了如下處理辦法。
1.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商品零售、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無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產品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
我們從《通知》可以看出,對涉外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的問題,是通過區別應稅所得額的不同形態,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的。
那么就第一種情況而言,如果該機械制造企業在武漢、北京等地區設立精密機械制造分廠,那么計算所得稅時,就應比照當地同類業務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分別計算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即300萬元×7.5%+(100萬元×33%+200萬元×33%)=121.5萬元。
而設在深圳的這家企業是屬于第二種情況,即企業既生產產品又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那么根據國稅發[1997]049號的文件精神,無論該企業是否設立銷售公司,都應按產品生產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來計算企業所得稅。通過兩種形態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這家企業,由于屬于《通知》所屬的第二種形態,因而該企業設在外地的銷售公司的應稅所得額應按7.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由該企業的總機構匯總繳納,即(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7.5%=45萬元。兩相比較,按照第二種形態繳納所得稅可節約企業所得稅稅額76.5萬元即:121.5萬元-45萬元=76.5萬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企業在外地設立銷售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是能夠成立的。
需要提醒該企業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6號)指出:不允許外資企業將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年終稅款結算一并申報,因為它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原則,因此該企業應要求在各地設立的銷售公司按四個季度上報匯總,以便總部能及時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以避免不必要的“稅事”產生。
[關鍵詞] 外商投資決策 所得稅 稅收籌劃
一、投資方主體的選擇
外商投資企業組建之時,投資方主體的選擇至關重要,因為雖然兩稅合并以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但是對于不同的投資主體,其在股東(或投資者)分取股息紅利時所征收的稅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國企業投資者要征10%所得稅,香港企業投資所得稅征收稅率為5%,外國個人稅率則是0%。同時,針對投資者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同投資主體的稅率差異也很大,一般外國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率為10%,香港企業為5%,外國個人則是20%(但大多數雙邊協定按10%),同時不少歐盟國家與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如中德雙邊協定,都規定了特許權使用費的中國稅收在國外的抵免規定,很多國家在中國交10%的所得稅,可以在本國抵免15%。由此可見,國家對不同投資方主體組織形式的選擇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過在國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組織形式的投資企業來組建外商投資企業,從而利用國家對投資方稅收優惠政策來節省投資人稅負,進而調動投資方的積極性。
二、被投資客體的選擇
1、并購或投資虧損企業
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預測盈利的外商投資可以選擇那些在一年中嚴重虧損或連續幾年不曾盈利、已擁有相當數量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對象和目標公司,以虧損企業的賬面虧損,沖抵盈利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充分利用盈虧互抵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使兼并企業所得稅稅負減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被兼并企業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因此,在企業兼并的稅收籌劃中,取消被兼并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可以適用彌補虧損的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實際操作中,外商可以通過收購相同或類似行業虧損外商公司的股權,注入盈利項目,充分享受未彌補虧損帶來的稅收抵減,并且不受并購的復雜審批及操作手續的限制。
2、投資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
我國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資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許多減免稅條款,主要以減免稅,如制造型企業“兩免三減半”及低稅率為主,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同時原先低稅率的外商投資企業,稅率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25%。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時可以優先考慮收購上述享有優惠措施的企業的股權,以最大限度節省整體稅負。
3、通過對投資地區、行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的選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淡化了區域性稅率優惠,僅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做出了規定,地區性稅率優惠幾乎不復存在,這對外商投資地區選擇有了更廣闊的余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農、林、牧、漁,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了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顯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注冊從事相應的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來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4、產品出口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
由于制造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進項轉出成本是以銷售額計算的,而貿易公司出口不予抵扣的進項轉出成本是以進項采購額計算的。這樣,外商產品出口企業,應同時考慮設立制造公司及相應貿易公司,把合理的利潤大頭留在貿易公司。在現今大多數產品出口退稅率大幅下降的情況下,高利潤產品的出口由制造公司賣給貿易公司,再由貿易公司出口,這樣可以大幅減少增值稅進項轉出成本。同時由于制造業公司的稅收優惠減少,大多數稅率與貿易公司一致,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提高真正的經濟價值。
三、企業法律主體形式的選擇
1、外國公司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是企業組建時納稅籌劃的重要環節,對組織形式不同的企業,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同,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由于現階段新稅法大多數稅收優惠已經取消,新設外國公司投資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所得稅稅收不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
2、外國個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外商個人設立的獨資企業而言,不適用中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其實際上都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按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這些外商個人投資的企業可以省掉在中國的紅利稅,同時許多歐盟國家與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如德國規定了即使中國紅利免稅,仍能在德國視同抵免稅收為紅利所得的10%。
3、不構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通過設立不構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由合作各方分別計算納稅的,對合作外方應視為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那么外方投資方將直接以非居民企業納稅,這樣同樣可以省了紅利稅。
4、外商代表處
近年來,中國履行其國際稅收承諾,基本放開符合條件的按收入征稅的外商辦事處的設立,僅就該外商代表處的收入按核定利潤率征收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收入則不征稅。而不像過去大多數外商代表處按費用倒推收入及核定利潤率征收營業稅及所得稅。這樣,很多從事國際貿易的外國企業就可以通過設立代表處,聯絡生意,安排讓母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直接從事進出口貿易,而該代表處不在中國承擔任何稅負。同時這些代表處由于不構成法人,其發生的費用如主要為母公司或關聯公司交易服務,按照大多數歐美國家的稅法規定,可以在母公司或關聯公司的稅前列支。在新的所得稅法實施后,這樣的外商辦事處在2008年如雨后春筍般涌出,有潛在
需求的外商應該考慮盡快設立該種零稅負代表處,國家可能出臺限制該形式認定的外商代表處的有關稅法規定。
5、外商合伙企業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包括無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理論上已經有了法律基礎,但是具體操作規范尚未出臺,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應密切關注,所得稅方面的稅收籌劃應有所為。
四、投資方式的選擇
1、無形資產投資
現階段新所得稅法可以考慮無形資產方面的稅收籌劃,尤其企業本身就可能要購買的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使用費;因為在許多歐美發達國家本國的稅法中,如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無形資產或不同類型的銷售、技術、資源支持。稅法會視同收入在境外交稅,同時中國境內一般也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及所得稅,而用無形資產投資,即使溢價投出,在投出時一般在國外不征所得稅,且屬出口而無流轉稅,而國內又可以隨著攤銷列支成本,抵減企業所得稅。
2、再投資退稅
新所得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再投資退稅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紅再投資基本沒有稅收優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資退稅優惠值得關注,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補充對西部地區的特殊行業進行再投資退稅,具體規定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放棄債權
許多外商投資企業,往往營運資金不夠,長年虧欠母公司或關聯企業款項,而境外公司的這些債權在本國會視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稅,所以有時候情愿放棄大量債權。這時候,應首先考慮,用債轉增資本,這樣在中國及母公司所在國均沒有所得稅稅負,可以有效地節省企業較大稅收負擔。而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中債權轉增資本,由于受到外匯管制的限制,貿易項下的債權轉增資本實踐中不易操作,很多企業執行舊會計準則把母公司放棄的債權計入資本公積,同時作為應納稅所得交稅。按新的公司法,該種資本公積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時作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稅。而根據我國新會計準則,外商投資企業如有這種大量債務獲得債權人豁免,應作為營業外收入進入企業未分配利潤,雖然同樣為應納稅所得,但可以進行分配,最多僅交納10%紅利稅。
4、變債權投資為優先股
由于外匯管制,外債受限,且外債利息的列支不能超過一般商業銀行利率。而新公司法規定企業可以不按投資比例分紅,這樣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可以通過外方提前收回利潤,或超過投資比例分配利潤來達到實際上是債務融資,但變成分紅的效果,由于利息所得稅一般同分紅均為10%,且有營業稅,且境外一般又要征所得稅。而分紅,在大多數發達歐洲國家,對于滿足條件的居民公司是不再征稅的,如德國,瑞士等。實踐中,中外合資企業這種形式較難批準,而不少中外合作企業,如不牽涉國有資本,就較容易實現這種變相的債務融資。
【關鍵詞】中小企業 增值稅 稅收籌劃
那么如何進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呢?方法如下:
(1)利用增值稅的的起征點進行稅收籌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1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的文件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3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3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現在很多省都已經發文,將起征點調整到了30000元的最高金額,每個省的金額可能不一樣,具體可以詢問本地稅務局。假如有一家提供修理勞務的企業。當地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月3萬元。當這家企業的營業額在3萬左右的時候就要考慮增值稅的納稅因素了。如果發現交了增值稅稅后的凈收入比營業額在2萬以下時的凈收入還少,就要減少自己的業務量或者降低單價以獲取更大的利益。
(2)利用進項稅額抵扣來進行稅收籌劃。我國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時間是工業企業貨物驗收入庫時可申報抵扣,商業企業為支付貨款后才能申報抵扣。因此我們必須時刻關注進項稅和銷項稅的大小,如果銷項稅比進項稅大,工業企業應該馬上進貨,并且辦理好入庫驗收手續;如果是商業企業則馬上付清貨款。例如某中小商業企業需要購進一批物品,不含稅價款為60萬元,合同約定采用分四期付款的形式。每個月付款15萬元。則該企業必須在4個月后付清全部貨款才能抵扣60萬×17%=10.2萬元。如果改為簽訂四次合同,后面三次為延期付款,由于每次付款時都能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則企業每次都可以抵扣進項稅為15×17%=2.55萬元。這樣可以調節每次要交的增值稅額,可以將這部分抵扣的稅額資金存入銀行或投資以取得較好經濟效益。
(3)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和抵扣的時間差進行稅務籌劃。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可以不進行認證和抵扣。相關法律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這樣我們就可以利用時間差來獲取節稅的好處。例如:某中小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8月至11月每月均固定外購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是17萬元,免稅收入分別是10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而且,該企業外購的原材料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但是這兩個項目所耗原材料無法劃分。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在當月進行認證和抵扣,則8月份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7×100÷(200+100)=5.67萬元,8月份應納增值稅=200×17%-(17-5.67)=22.67萬元。同理可以求出9月份、10月份、11月份分別繳納增值稅為20.4萬元、22.67萬元、20.4萬元。這四個月一共繳納增值稅86.4萬元。如果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科學安排,把8月份和10月份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安排在9月份和11月份進行認證,那么該企業在8月份和10月份都不要轉出進項稅,9月份需要轉出的進項稅為34×50÷(50+200)=6.8萬元,11月份需要轉出金額34×50÷(50+100)=6.8萬元,該中小企業這4個月一共繳納增值稅81.6萬元,成功地節約稅費4.54萬元。
(4)利用分拆技術進行增值稅的稅務籌劃。分拆技術主要有兩個要點:第一要點是合理化,要使分拆出去的部分盡可能地能適應低稅率;第二要點是使分拆出去的企業組織節稅最多。例如:某高檔罐頭廠生產用的水果及其他食物主要由內設的農場提供。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項目是向農民收購的水果及少部分輔料用品。但該企業生產出來的罐頭則適用于17%的增值稅稅率,在抵扣完進項稅后,增值稅稅負在12%以上。聰明的做法是:將農場和罐頭廠分開獨立核算,并且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農場生產出來的產品賣給罐頭廠進行加工銷售。農場和罐頭廠之間按照正常的供銷關系進行結算。因此農場自產自銷的未經加工的農產品,符合增值稅的免稅政策,可以享受免稅待遇。農場像農民收購的農產品可以按收購價款的13%來抵扣增值稅。這樣就可以大大地降低增值稅稅負。又如:某中型機械生產企業,送貨的物流運費達銷售額的30%以上,并且該筆運費作為價外費用算入銷售額向客戶收取。對此,靈活的籌劃辦法是:依法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企業,銷售產品時按不含運費的價款開票,運費由運輸企業單獨開票給機械企業。這樣運費部分的稅收負擔就有17%降低到3%,還能享受運輸費用按7%的比例抵扣進項稅的好處。
(5)利用企業的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來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可以通過靈活地選擇納稅人身份來進行增值稅的節稅。因為增值稅稅率有17%、13%、11%、6%,3%的檔次。比如可以進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進行選擇:當選擇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是17%,而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稅率是3%時,就要考慮增值率(銷項稅與進項稅的差除于銷項稅的比率)的問題。當增值率>17.65%時,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當增值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平銷返利根據返利形式不同一般可分為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下文將對兩種形式分別討論。
一、現金返利
當現金返利發生時,假設接受返利方A超市收到B生產企業(假設A、B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使用稅率為17%)現金返利1.17萬元,借方毫無疑問應記銀行存款等科目1.17萬元,貸方應當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1.17萬÷(1+0.17)×0.17=0.17萬元,但差額1萬元該計入哪里則混亂不一,有的企業或學者認為應作為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有的認為走“其他業務收入”,還有的企業甚至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中,也有的企業認為應該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或“銷售費用”等。
首先,筆者以為這1萬元與超市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因此不能作為“營業外收入”;再者,這筆收入不是由超市的商品銷售直接取得的,而且根據準則規定,收入的確認一定伴隨成本的發生,而這里并沒有與之對應的“主營、其他業務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則,因此,這筆款項不應該確認為收入。所以,只能沖減成本,由于該筆返利與A超市的主業相關,因此貸記“主營業務成本”顯得較為合理,而B企業返利的目的在于獎勵A超市的銷售行為,所以沖減“銷售費用”也無可厚非。
即A超市收到返利后:
借:銀行存款 1.17萬
貸:主營業務成本(銷售費用) 1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0.17萬
這兩種做法對所得稅的影響相同,不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筆者認為A超市可自主選擇一種。
再看B企業,對于返利的現金流出1.17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17萬,借方的處理方法要視是否能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下簡稱紅票)而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按規定開具紅票。
當B企業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下簡稱《申請單》 )并經稅務機關認證后開出紅票:
借:主營業務收入 1萬
貸:銀行存款 1.17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17萬(紅字)
否則:
借:銷售費用 1.17萬
貸:銀行存款 1.17萬開具紅票即承認收入減少,因此沖減主營業務收入,否則因該返利與銷售相關,計入銷售費用,但這兩種做法的差異產生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開具紅票時,應交增值稅減少了0.17萬,營業稅金及附加減少1700×(0.03+0.07)=170(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 ),企業所得稅減少了(10000-170)×0.25=2457.5元。
未開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減少11700萬×0.25=2925。綜上所述,開具紅票比不開具紅票多節約稅款1700+170+2457.5-2925=1402.5元。
因此,筆者認為生產企業在可以選擇開具紅票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開具紅票,以獲得節約稅款的好處。
二、實物返利
現假設B企業返利給A超市的是一批公允價值為1萬元的貨物(成本為0.9萬元),此行為符合視同銷售,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當商品入庫,A超市根據B企業開出的專票上的價款和稅額:
借:庫存商品 1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17萬
貸:主營業務成本(或銷售費用) 1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0.17萬
再看生產企業B,當其開具專票時,會計處理如下(假設開具了紅票):
借:主營業務收入 1萬
貸:庫存商品 0.9萬
營業外收入 0.1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17萬(1萬×0.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17萬(紅字)
也有學者認為,這筆業務不應該開具紅票,因為這里的折讓體現在B企業將之前正常銷售的存貨和這批用于返利的存貨以之前正常銷售的銷售價格銷售給了A超市,因此只需將這批存貨的成本結轉即可。但筆者認為,首先,只做一筆結轉成本的處理無法找到應交增值稅對應的借方科目;再者,這樣處理體現不出“返利”的特征,變成了純粹的折讓,實物返利應與現金返利處理相同,只是由實物(存貨)代替現金作為經濟利益流出,完成返利。然而,這次返利并未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該確認收入,而應把這批存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差作為一種返利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當然,在未開具紅票的情況下,便不存在這一差異,會計處理也相對容易一些:
借:銷售費用 1.07萬
貸:庫存商品 0.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17萬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開具紅票情況下,返利發生后應稅額增加-10000×0.25+1000×0.25+1700-1700=-2250,即節稅2250元;不開紅票情況下應稅額增加1700+170-(10700+170)×0.25=-847.5,節稅847.5元。
因此開紅票比不開紅票多節稅2250-847.5=1402.5元,選擇開具紅票有利。
當B企業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因視同銷售的規定,會計處理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相同。
三、提出建議
從上文的分析中可見,無論是哪種返利方式,開紅票均比不開紅票要節約更多稅款成本,但是我國對紅票的管理比較嚴格,各地稅務部門對平銷返利是否屬于銷售折讓也有不同看法,因此要開具紅票,必然還會在中間環節產生許多成本費用。生產企業應選擇金額較大的返利開具紅票,或者將近期幾次返利一并辦理。
在兩種形式的返利中,筆者建議生產企業選擇實物返利代替現金返利,可增強企業的存貨周轉率和流動性。而且對于現金回籠較快的商業企業來說,兩種返利差別不大,均可接受,在產品消費旺季,直接返實物甚至更有吸引力。
關鍵詞:稅收籌劃;目標;原則;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目標與意義
1、稅收籌劃的概念。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稅收政策為導向,通過對涉及稅收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與安排,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經濟行為。企業稅收籌劃不僅是一種節稅行為,也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稅收籌劃的目標。企業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如何來實施納稅籌劃,還是要取決于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即: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以實現企業稅后利潤的最大化,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直接降低稅務負擔;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直接減輕稅務負擔。直接降低稅務成本,增加利潤。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不違反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避稅、節稅、以達到減少稅收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
(2)獲取資金時間價值。選擇遞延納稅,稅款的滯延相當于提供給企業一筆同稅款數額相等的無息貸款,從而改善企業的資金周轉,而且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中,延期繳納的稅款幣值下降,相應減少了實際的納稅支出。遞延納稅―般包括遞延稅基和申請延緩納稅兩個方面。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遞延納稅取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增加了稅后收益,對企業財務管理分析來說,可以獲得機會成本的選擇收益。
(3)實現涉稅零風險。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受到任何關于稅務方面的處罰,即在稅務方面沒有任何風險。為了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我國稅務機關引進了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對于信用等級越高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
3、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意義
(1)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就是圍繞如何實現企業的目標利潤而開展的。稅收籌劃就是實現資金、成本(費用)、利潤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2)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是與經濟體制改革改革發展到一定水平相適應的。
(3)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投資、融資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的道路,有利于資本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4)有可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總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雖然旨在降低企業稅負,但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漸合理,可以促進生產的發展。企業規模擴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潤增加了,從整體和發展上來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作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充分發揮稅收籌劃的作用,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進行企業稅收籌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所有的籌劃只能是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而不能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而目,企業稅收籌劃也不能違反國家的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法規。所以,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正和完善。
2、穩健性原則。一般而言,節稅的收益越大,風險也越大。節稅收益與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債務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緊密相連。稅收籌劃要在節稅收益和節稅風險之間進行權衡,以保證能夠真正取得財務利益。
3、成本效益原則。貫徹成本效益原則,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另外,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眼光僅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考慮服從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選擇能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
4、服務于財務決策過程的原則,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的安排來實現,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融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決策。企業的稅收籌劃不能獨立于企業財務決策,必須服務于企業的財務決策。
三、稅收籌劃的技術方法
1、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國家把稅收制度作為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一系列減免稅、退稅等形式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納稅^通過符合和貫徹國家政策的行為而取得的稅收優惠被稱為“稅收利益”,稅收利益是指通過節稅少繳的稅款,是納稅人的正當收益。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主要有以下種方法:
(1)免稅技術。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技術。例如,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繳增值稅。
(2)減稅技術。減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下,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技術。一般減稅有兩個方面:一是照顧性,例如,對于遭受風、火、水、霧等嚴重自然災害的企業可以減輕或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這是國家照顧性質的減稅:二是出于鼓勵,利用稅收手段調控、引導經濟的發展。
(3)稅率差異技術。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里的稅率差異包括稅率的地區差異、國別差異、行業差異和企業類型差異等。例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不同地區有不同的適用稅率,企業在設立時就可以考慮稅收因素,選擇低稅率地區。從而減少稅收支出。
(4)分割技術。分割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種技術對于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稅種尤為重要,對于超額累進稅率,稅基越大,適用的稅率層次越高,稅率越大,其稅收負擔就越重。因此,適時進行對象分割,有利于減少絕對稅款額。
(5)扣除技術。扣除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盡量增加而直接節減稅收,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技術。例如,納稅人可以增加費用扣除額以節減企業所得稅。
(6)抵免技術。抵免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絕對節稅的技術。例如,國外所得已納稅款的抵免,研究開發費用等鼓勵性抵免。
(7)延期納稅技術。延期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而相對節稅的技術。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納稅人可獲得機會成本的選擇收益,這對納稅人而言是相對節減稅收。
2、稅制要素籌劃法。稅法對每―稅種的征稅范圍、征稅標準、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等稅制要素作出規定,在對稅制要素進行籌劃時,企業要注意結合自身實際,充分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差異:
(1)考慮地區性差異。經濟特區、開發區、保稅區、老少邊窮區等不同區域稅收政策不同。
(2)考慮納稅時間性差異。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有貨物發出的當天、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等七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貨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在簽訂合同時考慮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推延到合同約定日期,這樣就可以合法地延期交納稅款,獲得稅款的時間價值。
(3)考慮行業性差異。不同行業間企業稅負不同。如工業與商業企業繳納增值稅,非工業性勞務企業繳納營業稅,稅負懸殊,繳納營業稅的不同行業稅率不同,不同行業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同,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差異等等。
(4)考慮企業規模差異。即便是同行業、同類產品,企業生產規模不同,稅負也有差異,這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中表現尤為突出。
(5)考慮企業性質差異。在生產產品、企業規模相同的情況下,企業的性質不同,稅負也有差異,如我們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
(6)考慮企業經營環節差異。企業經營環節有生產、批發、零售諸環節,例如消費稅僅在生產環節征收,而對之后的再批發和零售則不再征收,不同經營環節稅負有差異。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稅收籌劃;納稅人身份;計稅依據;混合銷售;兼營;出口退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至3%;等等。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國推出增值稅制度以來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的一次變革,預計可減輕企業稅負1233億元。半年過去了,轉型效果初現:消費型增值稅刺激了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2009年1-5月城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累計完成53520.32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2.9%;其中新建固定資產25330.67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2.8%。同時,新的增值稅制度也使得企業更加注重通過稅收籌劃來獲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將對新的增值稅制度下的主要籌劃方法進行探討。
增值稅的籌劃可以從納稅人、征稅范圍、計稅依據、出口退稅等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沒有進項扣除,所以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非盡然。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可以通過計算增值率和抵扣率來判定。
(一)均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見表1)。
無差別均衡點意味著在某個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即稅負無差別,納稅人身份的選擇無差異;而在特定增值率點的兩邊,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不同的稅收負擔,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大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增值稅額,這時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較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較輕,則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有利。
(二)均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見表2)。
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的含義是: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在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即稅負無差別,納稅人身份的選擇無差異;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大于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有利;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小于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有利。
二、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此,可以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分別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銷項稅額的納稅籌劃
在保證產品銷售利潤不變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銷項稅額,可以有效減少增值稅負擔。而銷項稅額的多少與銷售額緊密相關,銷售額的實現又取決于銷售方式,不同銷售方式下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1、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企業的銷售方式多種多樣,除了一般銷售方式以外,企業還經常采用各種促銷方式以擴大銷售額,如折扣銷售、現金返還、贈送購物券等。選擇何種促銷方式,關鍵因素即稅收負擔的高低。這時不僅要考慮增值稅,還要考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種的稅負高低,根據企業各稅種的綜合稅收負擔的高低來確定銷售方式。
2、結算方式的稅收籌劃。在增值稅條例中根據結算方式分別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采取何種結算方式。納稅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進行籌劃。納稅人通常采取以下兩種結算方式:
第一,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稅法規定,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經過測算,采用這兩種結算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并交給委托方。此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因此,根據這一原理,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并且產品以商業企業再銷售后付款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則可以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時間。
利用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都是為了推遲納稅時間,獲得遞延納稅的利益。
(二)進項稅額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增值稅采用進項稅額憑購貨專用發票扣稅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為了減少納稅時抵扣過低帶來的稅收負擔的加重,一般納稅人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小規模納稅人價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適?這里存在一個價格折讓臨界點。
根據測算,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的臨界點(見表3)。
當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時,價格折讓臨界點為86.80%。這意味著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為一般納稅人的86.80%時,即價格折讓幅度為86.80%時,無論是從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承擔的稅負相等。其他組合含義相同。
企業在采購貨物時,可根據以上價格臨界點值,正確計算出臨界點時的價格,從中選擇采購方,從而取得較大的稅后收益。
三、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企業的跨行業經營現象已越來越普遍。兼營和混合銷售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同時涉及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稅法對這兩種經營行為如何征稅做出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企業在其經營決策時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獲得節稅利益。
(一)兼營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對兼營行為,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進行籌劃時也應按照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加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在這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營業稅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這種情況下,由于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征稅,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二)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即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這里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納稅人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納稅人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能占到50%以上,則繳納增值稅;反之若非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營業稅。
四、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
(一)選擇經營方式
通過選擇經營方式進行籌劃,即選擇是自營出口還是來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稅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稅額也不同。自營出口,包括進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來料加工則采用“不征不退”辦法。
一般來講,對于利潤率較低、出口退稅率較高及耗用的國產輔助材料較多(進項稅額較大)的貨物出口宜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對于利潤率較高的貨物出口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
選用“免、抵、退”方法還是“免稅”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為生產該出口產品而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則應采用“免、抵、退”辦法,否則應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
而對于退稅率等于征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方式均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稅方式更優惠,因為兩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額,而“不征不退”免稅方式則要把該進項稅額計入成本。
(二)選擇出口方式
對于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兩種出口方式,即自營出口和出口。兩種方式均可獲得退稅但數額卻不盡相同。
在退稅率與征稅率相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相等。
在退稅率與征稅率不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是不同的,即選擇自營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稅數額小于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獲的出口退稅數額,選擇外貿企業出口有利于減輕增值稅稅負。
五、利用稅收優惠的規定進行籌劃
增值稅有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通過自身創造條件,來適應稅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國家的減免稅規定,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例如,某鋼鐵生產企業的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材,除少數來源于廢舊物資單位外,大部分來源于個體的廢品站,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購入的材料有合法發票可抵扣進項稅,而從個人處收購的不能按收購額的10%抵扣進項。對此,企業可以自己依法設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從個人處收購的廢舊鋼材通過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后,再由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具發票給鋼鐵企業入賬。
參考文獻:
1、余文聲.納稅籌劃技巧[M].廣東經濟出版社,2003.
關鍵詞 商貿企業 納稅籌劃 案例探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一、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
(一)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納稅籌劃是一門涉及稅法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學等多門學科知識的新型現代邊緣學科。所謂納稅籌劃就是合理合法的減少稅收成本的經濟活動。嚴格上講,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的要求,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戰略、經營、投資、融資等活動。目的在于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的降低納稅成本,實現納稅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涉稅風險最小化。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
納稅籌劃的特點是合法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企業納稅籌劃只能在稅法許可下進行,它是納稅籌劃的基本前提。目的性是指企業通過納稅籌劃來節約納稅成本,從而減輕企業納稅的負擔,以促進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企業在納稅時為了盡可能的節約成本,其行為有可能行走在稅法的邊緣,以致造成一定的納稅風險,而納稅籌劃的目標就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降低企業納稅風險的平衡與統一。
(三)商貿企業納稅優惠政策。
商貿企業即為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與商貿企業有關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稅項目、零稅率項目、稅收返還優惠等。具體如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071號文件,為了保證“菜籃子”商品的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對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征收增值稅后所增加的稅款,可在一定時期內采取先按規定稅率征稅,再由財政返還給企業的辦法。企業財稅人員必須對于國家相關稅收法規有明確的了解,特別是對于優惠政策有相當的把握,才能使納稅籌劃有章可循。
二、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
商貿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制定若干合法合理的納稅方案,選擇成本相對較低的方案,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避免交“冤枉稅”,進而可以增加商貿企業的可支配資金,為商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與此同時,由于當前我國的稅法制度還不夠完善,市場機制仍處于探索發展的階段,稅法的漏洞,有可能被人利用。企業若有不慎,有可能陷入稅法漏洞的陷阱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損失。稅收籌劃可為商貿企業找到資金收支的最佳途徑,讓企業對稅收有著更加清晰的認識。
(二)有利于企業減少納稅風險。
納稅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可控制或者不可預料因素存在,使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得到的實際收益與預計收益不一致,從而導致收益的不確定性。納稅籌劃經常行走在稅法的邊緣,這必然存在較大的風險。商貿企業納稅籌劃是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進行,詳細考慮影響稅收的諸多因素,制定合理的方案,這樣就有效地規避了稅務風險,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納稅籌劃過程,需要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內容進行事先科學安排,有助于商貿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的高低決定了資本的流向,而資本總是流向利益最大的行業。所以商貿企業資本的流向實際代表著資源在整個社會市場中的分配。商貿企業通過專業的納稅籌劃,充分考慮稅收的影響,節約稅收成本,可使納稅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資本向規模較大,資金較多的企業的流動也就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三、企業納稅籌劃實施辦法及案例分析
(一)納稅籌劃遵循的原則。
1、整體優化原則。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子系統,應該始終把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作為根本的最終目標。納稅籌劃不能僅考慮當前稅額上的節約,更不能只看到眼前,而應從長遠考慮,從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高度來看待問題,從而真正實現企業長期整體的利益。
2、事前籌劃原則。
企業納稅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否則企業經營活動一旦開始,企業的各項納稅義務也就隨之產生,企業就必須為此承擔責任,按照此前的資金鏈條來運轉,沒法從中間斷裂。此時要作任何籌劃都是徒勞的,因為沒有完整系統的規劃,便經不起稅檢部門的核查,那么一切便是徒勞。
3、利益關系協調原則。
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會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各方面利益,如投資人、國家、客戶等。納稅籌劃必須兼顧這些方面,若不能協調好這些關系,必然損害公司的長遠發展。
(二)納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1、提高籌劃人員的素質。
稅務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是集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為一體的組織策劃活動。稅務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經濟前景預測能力、項目統籌謀劃能力以及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稅務籌劃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方面有賴于個人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賴于納稅人素質的提高。只有納稅人的素質普遍提高了,才能對稅務籌劃提出更多的要求。
2、評估稅收籌劃風險。
評估稅收籌劃風險就是企業對具體經營行為涉及的納稅風險進行識別并明確責任人,這是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在這一過程中,商貿企業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體經營行為,哪些經營行為涉及納稅問題,這些崗位的相關責任人是誰,誰將對控制措施的實施負責等。還應定期進行納稅健康檢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隱藏在過去經濟活動中的稅務風險,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3、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為商貿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這些優惠政策為商貿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尋求最佳節稅途徑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均按15%征收所得稅,這就促使商貿企業自主創新,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開發新產品,使用新技術,從而既符合國家發展的需要,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例如:商貿企業的三新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凡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超過10%(包含10%)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允許按照其發生金額50%,直接抵免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這個政策,會計人員一定要精心計算,計劃安排研究開發費用的支出,爭取享受優惠政策。
4、合理設置企業機構,巧妙利用轉移定價法。
不同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的稅法規定不同。商貿企業有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兩種選擇,在我國境內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匯總稅額。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子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只能單獨申報納稅。當企業擴大規模,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時,可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企業虧損的可能性相對較大,那么通過合并納稅就可以適當減少一些企業的納稅負擔。當企業逐漸走向正規化并擴大了生產規模之后,可考慮設立子公司,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免稅、退稅等,而分公司則無權享受國家賦予的稅收優惠待遇。
例如某物資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25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也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增值稅率,但該商貿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10%。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將該商貿企業分設兩個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若一分為二后的兩個單位+售額(含稅)分別為150萬元和142.5萬元,就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4%的征收率,這種情況下,兩個單位只需繳納增值稅11.25萬元[即292.5#+4%)x4%].顯然,劃小核算單位后,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27萬元(即38.25-11.25)。
可見,只要采取合理的納稅籌劃辦法,分別從人員素質,前期籌劃,后期實施上嚴格辦理,就能夠很大程度上減輕商貿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輕裝上陣,為企業贏得更多的拓展資金和發展機會。
(作者:四川志宇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師,大專文化, 畢業于西南師范大學歷史系旅游專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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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熱企業 涉稅事項 納稅籌劃
稅收是一個法律問題、經濟問題,納稅是每一個納稅義務人應盡的責任。納稅人合法、合理地處理好自己的納稅事務,就如同科學、合理地控制其生產經營成本一樣,是一種正當的理財行為。納稅人的每一項涉稅業務中都可能蘊含著納稅籌劃的元素,國家每一項財稅政策的出臺都可能帶來新的籌劃機會。本文就供熱企業的涉稅事項及相關納稅籌劃做一些淺顯的探討和論述。
一、涉及的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為:開業滿一年以上的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上。我國供熱企業普遍都達到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因此稅務籌劃時一般以供熱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來考慮。
(二)增值稅附加稅費
主要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等,這些稅費都是在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由于屬于地方稅費,各地征收的稅種及稅率可能有所不同。
(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房產稅是對房屋所屬權人征收的一種稅,屬于財產稅類。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各地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納稅額是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與該土地所在地的適用稅額求得。對于印花稅而言,供水、電、氣、熱等部門的銷售合同不屬于應稅范圍,僅就其采購環節進行單項核定征收印花稅。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的經營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在有盈余及納稅調整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占企業繳稅額的很大比例,也是很多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稅種。供熱企業的生產具有很強的季節性,應按照權責發生制計算收入成本,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供熱企業也是法定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籌劃的主要形式及具體措施
(一)充分利用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供熱關系著國計民生,國家有很多相應的納稅優惠措施。供熱企業應時刻關注國家最新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正確合理的進行納稅籌劃。最新的關于供熱企業優惠政策是財稅〔2011〕118號文:《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認真解讀各相關稅收法規政策,具體有: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于免稅與非免稅的采暖費收入,供暖企業一定要分別核算。
2、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的票據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此,供熱企業向居民供暖在票據的開具上,一般應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在收到其他單位代收代繳的居民采暖費時,以居民的名義逐張開具發票,二是通過物業公司等單位向居民開具票據,再由供熱企業與物業公司等單位統一結算。
3、個人所得稅處理。供熱企業季節性強,一年中員工收入不均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系按“次”扣除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并根據每次所得確定適用的稅率,在累進稅制下,一次所得越高,稅負越重。供熱企業要注意對職工薪酬的分散支付,充分利用稅法中的既有規定,并且在實際工作中,結合不同人群、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辦法,結合績效考核的特點和要求,人為控制薪酬的支付進度和支付方式。
4、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應納稅收入減去可以抵扣的成本費用,再乘以適用稅率,企業的應納稅收入包括企業本期的所有經營所得、非經營所得,但是國家規定的一些收入可以不納稅:第一,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第二,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由于供熱關系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安定,我國供熱企業多為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每年基本上都有專項的財政補助收入,這部分收入在計算所得稅時應予以扣除。另外,對于國家特別批準的供暖企業設備改造支出,企業應在計算時予以抵扣。
以上是關于供熱企業涉稅事項的一些簡單思考及探討,各企業應培養高水平的財務人員,能夠準確的對企業成本收入進行核算,避免企業繳納不應有的稅款,同時,應時刻關注新的稅收法規條例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正確的進行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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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會計處理;應用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6月24日
目前,我國的企業應該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有利時機,發揮出企業本身作為一個自主經營管理的社會實體的重要作用,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取得更多的資金,更大的經濟效益。企業可以通過降低企業的生產投入資金以及增強企業的經濟收益這兩種方式來促進企業的更好發展。企業可以在難以提高經濟收入的時候,縮減投入資金的成本,在遵守國家稅法規定范圍里,運用稅務籌劃的方式增加企業的資金利潤,保證企業會計處理的有效合理,最終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得到有力提高。因此,通過深入研究企業的稅務籌劃在會計處理中的應用,可以對企業在當今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根據我國在稅法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稅務籌劃是嚴格遵循稅法的規定并且根據稅法的指導,對企業在資金投入、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安排、科學籌劃。以此使企業稅收支出得到減少,經濟效益得到最大的提高,市場競爭力得到增強,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是,企業的經濟業務是比較復雜和多樣的,因此有一些經濟業務要使用不同的會計處理辦法。其中,有折舊固定資金的方法,還有存貨的計價方法,等等。根據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不同情況,合理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可以有效解決企業在應繳稅款方面的問題。所以,企業的會計工作人員應該認真工作,遵守國家稅法規定以及會計準則,在會計處理過程中,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細致的稅務籌劃,最終可以減輕企業的應繳稅款,增強企業的稅收收益。
二、稅務籌劃在企業會計處理中應遵循的原則
在我國,企業的經濟業務復雜多樣,在進行會計處理過程中,實行稅務籌劃應該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下面進行一一闡述。
(一)遵循經濟可行原則。企業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實施稅務籌劃,應該遵循經濟可行的原則。因為,企業生存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企業為了減少因稅務籌劃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可以在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過程,科學有效地將預計出前期企業投入的成本與最終企業收獲的效益進行對比,選擇使用經濟可行、簡單有效的,并且合理合法的會計處理方法,使實施的稅務籌劃能夠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經濟發展水平。
(二)遵守法律原則。企業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實施稅收籌劃的原因是使企業的稅收能夠有效地減少,但是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通過控制好企業的收支平衡,實時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并且加以利用,根據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稅收方案等方法來進行稅務籌劃,保證稅務籌劃的合法性。禁止企業在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出現亂調企業利潤、亂攤費用成本等情況,科學合理合法的選擇納稅方案,使企業在財務決策中能夠實現最低的稅負。
(三)遵循全局原則。在企業實施稅務籌劃過程中,應該遵循全局考慮的原則,用整體的觀念制定出每一個合理有效的納稅方案,使企業能夠做出最正確、最理想的決策。企業應該在稅務籌劃中考慮到根據國家在稅收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從企業發展的全局出發,分析企業在現階段的經營環境以及要考慮到企業的經營目的,最終制定出符合企業發展的最合適的稅務籌劃方案,解決企業稅負過重的問題,實現企業的經濟最大化。
三、稅務籌劃在企業會計處理中的應用
(一)根據情況,選擇合適的投資核算方法。企業可以根據發展的不同情況,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投資核算方法。在企業投資比重低于25%以及被投資企業在后虧損先盈利的情況下,可以實行成本法;在企業投資比重在25%~50%之間以及低于25%或是高于50%的情況下,可以實行權益法。
(二)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企業可以根據我國制定的稅法規定,確定收入的時間來選擇企業在銷售產品時,使用合適結算方式,以此制定出符合企業發展的稅務籌劃,延緩企業的稅收,保證企業每年的稅收收益。
(三)選擇有效的存貨計價方法。企業在發展中應該遵守會計法則的同時,也要根據企業的發展目的以及現實經營情況,選擇適合的存貨計價,保證企業的盈利。例如,在市場價降低的時候,企業可以選擇先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增長。
(四)費用列支要合理。企業可以根據稅務籌劃思想的指導,在遵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選擇合適的費用列支,以此減少可能會帶給企業的經濟損失以及減輕企業的應繳稅收額度,并且還能延緩企業的納稅時間。企業通過選擇合理的費用列支,采取計提的方式有效地使會計入賬,達到降低可能發生的企業損失的目的;企業的會計工作人員要及時準確地將企業已發生的存貨盤虧等費用入賬;企業可以最大限度的縮短成本費用,節約稅收。
(五)攤銷和折舊的方法適當。在企業繳納所得稅時,要對企業的一些項目扣除掉,如遞延資產攤銷,還有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其他的項目等,在企業的銷售收入中,只要提高攤銷額和折舊額,就可以降低企業應繳納的數額。但是,應該在企業的會計處理過程中,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攤銷和折舊方法,這樣能夠延緩企業應繳納稅款的時間,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更好發展。
(六)使用合適的資產計價會計處理方法。企業要根據我國稅法的明確規定,對企業各項設施,如煤氣管、中央空調等資產要進行明確的區分,確定企業的某些設施是否為單項固定資產,保證對企業資產進行合理的計價,并且準確詳細地記錄好,因為企業資產的計價會與財產稅的計稅基數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企業會計處理中,對企業的資產選擇合適的計價,可以有效地減低企業的房產稅支出,最大化的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
(七)籌劃好企業的盈虧抵補。企業要籌劃好盈虧抵補,保證企業在合理的時間里,用企業在第二年的年度盈余抵消企業在上年度的盈虧抵補,以此減少企業的應繳納稅的額度,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但是,要想籌劃好企業的盈虧抵補,就應該選擇在企業某個年度的營業額的確出現毀損的時候,通過使用這種方法,在下個年度用企業的盈利來彌補企業的虧損問題,如果出現仍然彌補不足的情況,可以用企業在今后幾年的盈利來彌補企業的虧損。
四、結束語
在當今社會,我國積極融入世界發展的大潮中,使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發展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國企業在這種大環境下,要想增強企業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就必須實施合理合法有效地稅務籌劃,解決企業在會計處理過程中的問題,使企業的稅收負擔得到最大程度的減輕,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化,最終能夠促進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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