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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本監管 監管資本 經濟資本 資本套利 1998年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
中圖分類號:F830.49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4-037-04
資本監管是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要求銀行持有超過最低要求資本比例等,降低了單個銀行失敗的概率從而提高銀行體系的安全性。本文討論1988年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歷史貢獻和存在的缺陷;介紹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和國際影響,最后提出幾點總結性意見。
一、1988年資本協議及其影響
(一)1988年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1998年7月15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在銀行監管史具有里程碑意義的“1988年資本協議”。1988年資本協議的主要目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增強國際銀行業的安全性和穩健性;二是提高銀行競爭的國際公平性,消除銀行國際競爭不平等的根源。1988年資本協議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確立了監管資本的概念及其構成。在1988年資本協議框架下,監管資本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核心資本,主要包括實收資本、公開儲備;第二個層次是附屬資本,主要包括非公開儲備、重估儲備以及一些債務資本工具;第三層次是“三級資本”,特指用于抵御市場風險的短期次級債券。二是粗線條地規定了資產的風險權重。1988年資本協議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資產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檔次,用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三是將表外項目納入了資本監管的框架。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膨脹,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主要銀行的或有負債達到了股東權益的好幾十倍,對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形成了沖擊。11988年資本協議充分認識到表外業務的危害性,對表外業務采取特別的處理方法,對表外業務提出了明確的資本要求。四是統一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1988年資本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反映了發達國家銀行市場的風險狀況,也體現十國集團內部相互妥協的結果。
1988年資本協議后,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巴塞爾委員會先后進行了幾次調整和修訂,如1991年將貸款損失一般準備納入附屬資本;基于對OECD成員國國別風險差異的認識,1994年調整了對所有成員國給予同一風險權重的做法。具有革命性的修訂是1996年出臺的“市場風險資本監管補充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使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為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提供了激勵。
(二)1988年資本協議的歷史貢獻
90年代以來,全球100多個國家參照1988年資本協議建立了資本監管框架。1997年,1988年資本協議被寫入《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成為“資本監管的國際標準”。
1、提供了衡量銀行體系穩健性的統一標桿。1988年資本協議后,“監管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主要指標得到國際銀行業的普遍認可,8%的最低資本要求仍被共同遵守,相當一部分國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資本要求。國際組織在評估各國銀行體系穩健性時,資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最重要指標;評級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基于資本充足率水平的判斷。正是在1988年資本協議的推動下,資本監管才發展成為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
2、增強了全球銀行體系的安全性。為確保在1992年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發達國家銀行通過增加資本工具發行、壓縮信貸規模和調整信貸結構,扭轉了資本充足率長期下降的趨勢。到1992年底,十國集團國家絕大多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了8%。十國集團國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由1988年底的9.3%提高到1996年底的11.2%。上個世紀90年代先后爆發了北歐國家、墨西哥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但并未引發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與主要經濟體銀行體系抵御風險能力增強也不無關系。
3、推動了風險監管理念的形成和發展。1988年資本協議體現了監管思想的重大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銀行監管強調對銀行的外部約束,而對銀行本身風險關注不夠,1988年資本協議首次在全球范圍內要求銀行持有與其資產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提高了對銀行風險的重視程度。二是突出動態監管的理念。商業銀行的風險是不斷變化的,要求商業銀行持續地達到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對商業銀行實施動態地約束,防止風險的盲目擴張和累積。三是推動對表外風險的關注。表外業務是“雙刃劍”,能夠使銀行一定程度上擺脫資產負債表的束縛短期內實現高速增長,但對銀行破壞力也極強。1988年協議強化了商業銀行對表外業務風險的認識,改進表外業務風險管理。
(三)1988年資本協議的缺陷
1、涵蓋的風險種類少,未全面反映銀行面臨的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僅考慮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商業銀行面臨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它風險。隨著風險計量手段的改進,商業銀行管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有效性大為增強,但隨著利率管制的放松、銀行業務自動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銀行經營范圍的擴大,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業務外包風險以及交叉風險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直接威脅銀行的生存,應在監管制度上予以高度關注。
2、缺乏風險敏感性,不能有效區分資產的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簡單化的風險權重無法反映一些信用風險的決定因素,如對于所有公司貸款,不考慮公司的行業、市場地位、規模、財務實力統一給予100%的風險權重,安排相同數量的監管資本顯然不能反映資產的真實風險程度;對各類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簡單進行相加,未能考慮資產分散化效應;對各類銀行施加同樣的資本要求,在監管制度上未反映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差異。缺乏風險敏感性的資本監管制度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產生反向激勵,更多地發放高風險貸款,以提高商業銀行的賬面資產回報率,導致資產實際風險程度上升,與強化資本監管的初衷背道而馳。
3、導致監管資本套利,弱化了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所謂監管資本套利是指商業銀行在無需或只需很少地降低整體風險水平的情況下,減少監管資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創新使得銀行越來越容易通過“化妝”提高其報告的資本充足率,但風險并未下降。監管資本已不能代表銀行吸收風險的實際能力。監管資本套利方法包括:一是所謂“為我所用”(cherry-picking)的方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高質量的金融資產從表內剔除。二是重構金融合同,將資產負債表內信用風險轉化為資本要求較低的表外頭寸。三是對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品),將其頭寸從銀行賬戶(banking book)轉移到交易賬戶(trading book),通過采用內部模型法降低資本要求。
4、采用經合組織俱樂部法,不能充分反映國家轉移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對國家轉移風險采取了極端簡單化的處理方法,對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債權分配0%的風險權重,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債權給予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最多為100%),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準扭曲為國別標準;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銀行放松對OECD成員國貸款信用風險的警惕,而將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拒之門外,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
5、僅規定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標準,而未明確具體的實施措施。Frankel(1998)認為,1988年協議隱含的前提是成員國已經建立起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而許多不具體實施條件的新興市場國家也廣泛采用該協議,造成了各國資本充足率計算結果的不可比;國別自裁權的存在和缺乏正式的實施機制使得1988年協議的有效性下降,如協議未對各國如何處理高風險機構提供具體的指引,在實施范圍擴大的情況下,一些不受約束的(rogue)銀行體系進入了國際市場,損害了國際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
二、新資本協議及其影響
(一)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9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計算機、電訊技術和風險計量理論上的進步,推動了日益復雜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導致1988年的有效性下降,監管資本套利越演越烈,繼續執行該協議對于大銀行而言,可能產生較大誤導作用。前巴塞爾委員會主席Swaan(1998)認為,監管當局既不能無視市場參與者對1988年資本協議的批評,也不應否認改進資本協議的必要性,應適應業界風險管理技術的進步,對風險處理方法進行調整和修正,以維持資本監管的有效性。為此,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開始大刀闊斧地修改1988資本協議,1999年6月公布了新資本協議第一稿,2001年1月公布了第二稿,2003年4月公布了第三稿,并在全球范圍內先后進行了三次定量影響分析,最終在2004年6月26日,公布了新資本協議的最終稿。
新資本協議與1988年資本協議保持了一定的連續性。一是繼續維持1988年資本協議確定的8%最低資本要求;二是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計算方法仍按1996年市場風險資本監管補充規定執行;三是基本保留了1988年資本協議的資本定義;四是在資本充足率計算仍采納監管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的形式。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內容更加廣泛、更加復雜,重大創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構建了完整的資本監管框架。除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以外,新資本協議總結吸收了近十幾年來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成功經驗,提出了監管當局加強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建立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程序和標準;進一步細化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要求,強調通過市場力量約束銀行的經營行為,形成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2、擴大了風險覆蓋種類。除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新資本協議明確提出商業銀行要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要求,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商業銀行必須審慎評估所面臨的其它風險,如貸款集中風險、銀行賬戶的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提出額外的資本要求。
3、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新資本協議摒棄了1988年資本協議一刀切的做法,提出了幾種不同計算方法,供各國選擇使用。計量信用風險的“標準法”,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內部評級法”(IRB)允許風險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采用銀行內部風險參數計算資本充足率,根據歷史數據,計算出反應借款人和貸款風險的量化指標;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FIRB)和高級法(AIRB)。操作風險的資本計提方法包括“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
4、拓寬資本充足率監管的適用范圍。近年來各種形式的銀行持股公司、銀行集團公司不斷出現、銀行間產權關系日趨復雜化,新資本協議進一步強調了并表監管,以消除由于銀行集團內部相互持股造成銀行資本充足率高估的影響,不僅要求單個銀行應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還在次級并表和全面并表的基礎上,將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范圍擴大到銀行集團內部不同層次的商業銀行和銀行集團的持股公司。
(二)新資本協議的影響
新資本協議更全面、更敏感地反映了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充分體現了近年來商業銀行風險計量技術和管理手段的進步,使得“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趨于一致,將銀行資本要求與其風險狀況密切掛鉤,賦予風險管理水平高的商業銀行自己計算資本要求的權利,大幅度地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風險敏感度,為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提供了激勵。新資本協議進一步強化了巴塞爾委員會多年來積極倡導的風險監管的理念,代表了資本監管方式在兩個方面發生重大轉變,一是由基于規則向基于過程的轉變,二是從設定監管資本向基于經濟資本配置的轉變。新資本協議同時包含了制度約束和激勵結構兩方面因素,只有平衡實施三大支柱才能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各國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實施新資本協議面臨重大的挑戰。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時間表,十國集團國家2007年初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實施高級方法(信用風險高級內部評級法和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可推遲到2008年初實施。根據歐盟的規定,不屬于十國集團的歐盟成員國也必須在2007年初實施新資本協議;非巴塞爾委員成員國中的發達市場,如香港、新加坡等,為提高銀行體系競爭力,維護區域金融中心的地位,將同步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西、俄羅斯都表示,將在2006年以后的幾年內實施新資本協議。金融穩定學院的調查結果(2006)表明,全球范圍內近100個國家/地區將實施新資本協議。巴塞爾委員會2006年10月份的新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雖然未明確要求必須實施新資本協議,但為新資本協議實施預留了空間。由此可見,在不遠的將來新資本協議將成為新的資本監管國際標準。
全球范圍大多數主要經濟體都公布了新資本協議實施方案。就信用風險而言,大多數國際化大銀行都選擇實施內部評級法。美國排名前20家的大銀行都將實施內部評級法。到2010年底,歐盟成員國中83%的大銀行(資產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71%的中型銀行(資產規模在250億和1000億美元之間)將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澳大利亞前6家大銀行、香港地區14家大銀行將實施內部評級法。巴西前13家大銀行將實施內部評級法(占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為83%)。就操作風險而言,雖然部分國際化大銀行希望實施高級計量法,但受數據缺乏、技術不成熟等方面的制約,在開始階段大多數銀行都將實施標準法。
即便是國際化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信息系統的建設、風險管理人才的短缺、信貸流程的再造、風險文化的重新塑造等。埃森哲公司和標準普爾的調查(2004)表明,就內部評級體系而言,歐洲大銀行70%運行良好,而美國僅35%;就信用風險計量模型的校準,美國銀行中只有不到30%是有效的,而歐洲也只達到59%的水平。為達到新資本協議設定的標準,商業銀行必須付出巨額的合規成本。如法國儲蓄銀行集團(CNCE)的內部評級法項目總預算達1億歐元;匯豐銀行集團(HSBC)在全球范圍內投入大約1000人從事實施新資本協議實施的準備工作,建立了800個數據庫和250個違約概率模型。普華永道估計,歐洲銀行業為實施新資本協議投入了60億美元。英國FSA的典型調查結果(2006)表明,5家大銀行(資產超過1000億英鎊)實施新資本協議初始成本平均高達1.13億英鎊。亞洲銀行家(2005)估計,韓國銀行信息系統開發投入3.35億美元,香港銀行業為此投入了3.23億美元。當然,風險計量技術的進步、風險定價能力的增強以及高級方法實施帶來的資本節約,為國際化大銀行開拓市場空間鋪平了道路,將進一步擴大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業已存在的競爭優勢。而對于短期內不實施新資本協議國家的商業銀行來說,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的門檻將提高。
三、結論
(一)資本監管目標日趨多元化。資本監管目標從開始階段的增強單個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逐步發展到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促進銀行體系公平競爭等的多元化目標。在1988年資本協議的推動下,資本充足率標準逐步成為監管當局對各類銀行(甚至包括其它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實施清償力監管以及確保銀行之間公平競爭的重要杠桿。
(二)資本監管的手段走向內部化。早期資本監管是由監管當局從外部強制設定杠桿比例;1988年資本協議確定的風險加權資本比例,反映了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資產實際風險的關注。隨著銀行風險來源和風險管理手段的復雜化,僅靠簡單的外部監督已無法實現監管目標,新資本協議進一步考慮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質量的差異,賦予商業銀行估計風險要素的權利,向業界發出了“風險管理很重要”的信號,推動資本監管的重點由結果向過程轉變。
(三)資本監管制度變遷的動力由危機推動轉向技術誘導。從歷史上看,銀行監管制度演進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銀行危機,銀行危機使得存款者與納稅人蒙受巨額損失,迫使監管當局調整監管政策以防止危機重現。1988年的資本協議就是上世紀80年代銀行危機的產物,在那次危機中成百上千的銀行紛紛破產。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工程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那些規模龐大、業務復雜的商業銀行掀起了上世紀90年代風險管理的革命。1988年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反映的不充分的缺陷逐步暴露。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別無選擇只能依靠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推動了新資本協議的出臺,并且銀行業風險管理技術進步將決定著資本監管制度演進的方向。在一定意義上新資本協議的和實施僅是一個新的起點。
注:
1 如1987年,花旗銀行的或有負債為4670億美元,超過股東權益的50倍;JP摩根為2030億美元,大通曼哈頓為1750億美元,都超過了股東權益的40倍。轉引自Kapstein(1991):Supervising International Banks: Origins and Implication of the Basel Accord, Essay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No.1985,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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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理財產品市場市場穩定投資者利益監管框架與制度
1、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及監管現狀
從2003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問世起,理財產品就以其突飛猛進的發展速度成為了銀行中間業務的重要部分。在2003年到2006年的前期發展階段,銀行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迅速擴大,種類趨于多樣化,設計創新性有了明顯突破。在次貸危機造成的不利外部環境下,中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的發行速度并未減慢:2007年中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呈現出爆發性的增長:人民幣產品發行1302只,外幣產品發行1760只,其中以信用、股票產品居主導。2008年56家商業銀行共發行銀行理財產品4456款,2773款到期產品的平均到期收益率為4.52%,總體平均收益水平遠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受2008年下半年理財產品零、負收益事件的影響,2009年銀行理財市場經歷巨大的蕭條,各大銀行推出的產品多以穩健為主,如涉股類的風險較大的理財產品發行則有較大幅度的下降。2009年共有6824款理財產品到期,平均年化收益率為3.26%,這比起2008年4.52%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來講有明顯下降的趨勢,下降幅度接近三成。
銀行理財對于我國的金融市場來說是個新興領域,一方面,在經歷了前期的摸索試探階段后,銀行理財產品飛速發展,特別是在2007年和2008年迎來了高速發展期;另一方面,快速發展的背后也凸顯出眾多問題,如風險控制不到位,市場發展的巨大波動性,財富的流失,產品數量非正常速度的增長,設計不合理、趨同性高、信息披露不足,投資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等。這些都說明構建一個強有力的監管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監管現狀是:監管框架模糊,監管制度相對滯后,缺少應對風險的有效機制。
具體而言,首先,我國現行的政府部門監管體制仍舊是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領域的嚴格分業監管格局,理財市場問題的頻發,暴露出來的巨大風險,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于我國監管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巨大監管空白;同時政府監管主要放在了事后的監管補救上,缺乏事前監控,市場預見能力不足;在立法方面:雖然銀監會在改善健全相應法律法規方面做出了巨大成果,但是由于缺少完善的相關立法,監管尺度時緊時松,導致了市場監管缺乏穩定性以及很多監管漏洞的存在,致使投機和違規操作現象的頻發。其次,銀行對于風險的控制是保證市場穩定實現整個市場監管目標的關鍵,需要貫穿產品生命的全過程,事前預警,事中監督,事后補救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目前銀行在控制風險,以及業務操作中存在相當多不規范和不負責的行為,例如產品設計不嚴謹,產品信息紕漏不完善,在產品營銷過程中存在著不實告知,售后服務缺失等。同時,在整個理財市場上各家商業銀行始終處于一種相對獨立分散的狀態,缺乏一個立足于該市場的行業組織來協調市場的發展。
2、監管框架設計與制度探討
建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有效的監管框架與制度,應該著眼于維護這個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既考慮到國民財富的保護,對相應的風險進行預防、控制和化解,同時還應該實現財富在投資者與商業銀行之間分配的公平性,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由于監管目標的艱巨性與目前理財市場發展的不規范性,一個有效的監管框架和制度的構建顯得尤為緊迫。
2.1 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
鑒于我國目前理財市場上并沒有形成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框架,我們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如圖所示,立足于整個理財市場的穩定發展與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整個監管框架由政府監管部門,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同業協會共同參與構建。其中政府監管部門致力于制定外部的監管法規和制度,而商業銀行作為發行機構必須采取健全而有效的風險內控措施對整個市場業務進行管理,同時商業銀行理財同業協會則作為一個非盈利性的組織,通過必要的技術支持和相應的救助機制為理財市場監管發揮作用。
本文試圖通過對政府監管部門,商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理財同業協會三個主體的監管制度探討,協調統一理財市場主要的三股監管力量,建立起既有政府監管部門的管制和同業協會的協調,又有銀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保證的全面堅固的監管網,構建一個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模式。
2.2 監管制度探討
在提出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下,還需建立起實質有力、對應于各個主體的監管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在經濟生活中理性人假設下,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政府監管部門。
作為這個市場總的調度者和權力的擁有者,政府部門監管制度的制定是站在整個理財市場的高度,來實現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以及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在結合理財產品市場現狀對我國理財產品市場的政府監管制度進行分析之后,政府監管部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實現功能性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制度,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主要由銀監會進行監管。但是眾多理財產品特別是結構性理財產品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致使理財產品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各個金融市場領域。僅依靠銀監會對其進行規范與監管,一個方面,會讓其他相關市場上暴露出來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出現重大的監管缺口。另一方面,三部門分業監管也會造成重復監管的出現。由于各個監管部門的獨立性,監管的協調性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需要一個獨立于三部門而立足于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機構來實現功能性監管,填補部門之間的監管空白,消除不必要的重復監管。同時,鑒于理財市場的特殊性,各個監管部門之間應該加強信息的溝通與共享,共同采取措施保證理財市場的穩定發展。
其次,完善法律規章制度。
通過搜集和分析近幾年來理財市場的監管措施,我們發現,目前立足于整個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尚未建立起來,只有分散、有限的法令和規范性文件,這就造成了監管隨意性和監管漏洞的產生。商業銀行由于缺乏可供遵守和衡量的標準,在處理相關業務時易導致市場無序和市場混亂。廣大投資者由于法律的不規范,在利益受損時缺乏暢通的權益訴求機制。因此,監管部門需要制定健全相應的法律規范,其是建立在對整個市場進行調研,構建對市場的發展狀況和存在問題以及風險聚集領域的一個整體認識,在征求各方專業人士建議的基礎上迅速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為整個市場中的各個利益主體提供行為的準則。
再次,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機制和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
政府監管部門不僅僅需要完善分業監管的制度和制定法律規范,還應該在市場中,從風險的源頭做好監管工作,建立完備的風險和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相關機制,使監管部門作用的發揮從被動變為主動,減少監管的滯后性,從事后的管理轉變為更多的事前的預防。一個方面,建立政府監管部門與各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迅速、全面的信息傳達和反饋機制。各商業銀行將產品的市場信息迅速、全面地反映給監管機構,作為信息接收終端,政府監管部門在對市場上最及時、全面的信息進行篩選、分析、處理后,對主要的風險領域和產品未來的發展趨勢作出預測然后返還給各商業銀行,并根據對整個市場環境的判斷采取綜合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抽調人力物力對投資者的信息進行搜集,建立基于投資者的信息資料庫,使投資者在利益受損時有暢通的申述渠道和尋求保護的機制。
第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在理財市場上的活動是立足于自身的經營范圍,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的著眼點應該放在可能發生風險造成巨大損失的業務操作、機構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因此,除了遵守外部監管制度外,構建商業銀行的風險內控制度,實現自我風險的監管和化解是商業銀行的當務之急,也是實現整個市場監管目標的根本。
首先,規范產品設計,完善信息紕漏制度。
通過實際市場調查,我們發現理財產品的設計不合理,且趨同性高。很多產品的開發和投資組合選擇沒有充分地考慮資產配置,同時缺乏準確的收益風險計算。特別是有些產品過多的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使其收益實現條件過于苛刻。同時,商業銀行的信息紕漏制度還不完善。投資者對在投資前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標的,在產品投資期間的實際運行狀況等都不太了解。但作為投資主體,投資者有權知道產品的相關信息,要求必要的信息紕漏,以避免產品售后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其次,優化機構設置,提高從業門檻。
在目前各商業銀行的經營網點,理財業務僅僅作為一個服務窗口存在,但是在理財業務已經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市場后,需要給與相應的重視:成立獨立的理財部門,對于產品從設計發行到實際運作特別是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控制,實現專業化理財。其次就是要提高理財業務的從業門檻,因為一線銷售人員素質的高低就直接關系到了投資者的利益。一旦放低了理財業務的從業門檻,必然會導致銷售過程中的不實告知和誤導,投資者無法獲得與其各個方面情況相符合的理財服務,造成投資者利益受損,這也為理財市場的混亂埋下了隱患。
最后,建立和完善迅速有效的風險內控體系。
商業銀行的風險內控體系主要是立足于產品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監管。對理財產品在市場實際運行當中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內部控制管理,對重點領域進行重點防范。風險發生后使風險控制措施能及時地介入,對風險進行化解減少損失。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定期對該管理體系進行效果評價和修正。
第三,商業銀行理財同業協會。
除了政府監管部門的強制性監管外,要實現市場的有效監管,還需要第三方的力量――商業銀行理財同業協會。同業協會是非直接參與者,但是相對于銀監會,同業協會更容易直接接觸到投資者,為其解憂。同時其在信息獲得,專業精通方面的優勢,為監管部門措施的制定,監管體系的構建能夠提供有效的幫助,也有利于商業銀行之間經驗的交流借鑒,信息溝通,幫助各個銀行建立符合自身狀況的風險內控體系。但是作為社會服務機構,目前在我國理財市場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組織機構。即使是已經存在的銀行同業協會也由于缺少相應的權力,作用難以得到發揮。所以使廣大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和政府監管部門意識到同業協會的重要作用,成立一個機構全面,組織完善,執行有效的商業銀行同業協會是當務之急。
2.3 動態監管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在建立起整個理財市場的監管框架,對監管制度進行探討之后,需要對市場的具體風險特征進行分析,綜合三股監管力量對理財市場進行具體的監管,將監管措施應用于具體的操作之中。
首先,實現對銀行機構與產品的動態監管。
從商業銀行發行機構的角度考慮,對其在信用風險水平,產品設計,產品創新,從業人員的素質,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建立一系列簡易可操作的指標,從發行機構申請進入到產品運行結束、退出理財市場,對建立的各項指標進行動態地測評,建立相應的評級體系,并根據級別給與不同的監管措施。特別是,對于在實際參與過程中違規違法的發行機構給與不同程度的處罰,對于那些由于相關能力不足而被迫推出市場的商業銀行應在事后幫助其進行相關問題的分析與改進,在資金和技術方面都給與相應的支持。
從理財產品的角度出發,基于產品的整個周期建立一個系統的產品風險度與收益指標的評價體系。在產品開發時,根據產品收益的高低對風險范圍進行控制,同時對于產品的風險來源進行領域劃分,按照不同性質產品的特點對其各種風險進行比例控制。對于不符合評價體系的產品進行重點分析,并給予謹慎發行的通告。比如信托類的理財產品屬于收益穩定型,它的風險控制范圍就應該很小,而且在各種風險的比例分配上,投資風險就應該分配很小的比重而利率風險則占據很大的比例。當產品投放到市場以后,根據產品已實現的收益率大小,對超過相應風險控制區間的產品進行重點監控,必要時候甚至可以叫停以避免投資者利益的更大損失和市場財富的流失;另一方面根據不同產品的性質,對產品的各種風險的權重進行實時觀測,對于其風險結構特點與產品性質不相符的產品給與重點關注與防范。
其次,實現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由于銀行在產品設計,專業知識,信息獲得,以及提前終止權方面都有絕對優勢,廣大分散的投資者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這種權益分配格局無疑會削弱投資者的利益,影響投資的積極性,不利于理財市場的持續繁榮發展。因此,監管力量應該站在實現整個理財市場穩定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實現財富在各主體之間分配的公平性,保護投資者利益。
政府監管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讓投資者的利益維權有法可依,當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尋求必要的保護。在與投資者進行利益分配時,銀行可采取必要讓渡措施。例如在產品設計上給與投資者一定的商討余地,避免收益實現條件的過于苛刻,權益分配的偏向嚴重;在產品運行過程中,及時的運行公告,對已實現收益率進行及時披露;給與投資者在產品提前終止權上與商業銀行的平等權利。同業協會可以建立一個針對于廣大投資者救質的共同基金,特別是當發行機構破產倒閉而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時,可以利用該基金對投資者進行救助和必要的補償。
商業銀行理財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層次清晰的監管體系,本文在通過對市場現狀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一個由政府監管部門,銀行,銀行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完善理財產品市場的監管框架與制度,對于穩定金融市場的發展,控制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實現國民財富的保護和財富分配的公平性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從長遠來看,也有利于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業實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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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會計風險產生的外部原因分析
1.銀行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不能滿足防范銀行風險的要求
一方面,分級管理的體制使作為經營主體的各級分支機構部門利益膨脹,在利潤指標、支付保證、惡性同業競爭、職工福利等種種壓力下,往往通過弱化會計的核算、監督功能來達到其目的;同時,絕大多數國有銀行的會計處理系統目前都與分級管理體制相適應,按行政區域分散核算、層層匯總上報,使會計工作實際處于地區分割狀態,從而為人為地篡改會計數據提供了方便之門;加之基層行領導、會計人員“本地化”的現象普遍存在,最終使弱化會計職能的各種違規行為占盡了“地利、人和”的有利條件,極易導致風險和損失。
2.銀行會計制度的建設遲緩,無法滿足銀行風險防范的需要
首先,實行新會計制度后,銀行記賬原則由“收付實現制”變成“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未將會計謹慎性原則貫穿于業務發展的始終,不采用會計謹慎原則來指導銀行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銀行自身的厲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否。其次,不允許銀行對其資產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的計價方法計提減值準備,使我國銀行的多項金融與非金融資產(如抵押貸款、拆放資金、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完全暴露在減值跌價的風險之下,而無任何防范跌價減值風險的應對措施。再次,允許銀行計提呆賬準備金的范圍過窄、比例過小、方法過死,審核的手續過繁,使我國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顯得極為脆弱。最后,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制度規定相對滯后,使得銀行會計對日益增多的衍生金融工具業務所可能帶來的高風險缺乏有效的披露。
二、商業銀行會計風險產生的內部原因分析
1.內部稽核不力
雖然近幾年來我國銀行界對內控制度的建設空前關注,然而各銀行卻沒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對內控制度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使之系統化、程序化。一方面,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目前仍作為一個個被分解的單元分散在各項管理制度之中,如會計內控制度規定了不同崗位的職責,不相容業務的分離,業務程序的先后制約,卻未形成一套生產流水線式的防范風險程序(一般應由目標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組成),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職責和崗位沒有嚴格分離,混崗或集多職于一身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銀行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決策管理層的權力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措施,常常出現“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留下事故隱患。
2.教育滯后,人員素質偏低
近年來,國有獨資銀行在快速商業化的變革中,為搶占市場份額,實行外延式急速擴張的策略,真正精通銀行會計業務的專門人才嚴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經崗位培訓,對于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沒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致使會計核算的隨意性較大;另外,在會計隊伍趨向年輕化的同時,也容易受社會上拜金主義思潮的影響,從而在會計業務操作中違規甚至違法。
另外,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代表的高科技在銀行會計業務中得到廣泛應用,原來需要幾天甚至幾十天才能完成的業務,現在需要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就能完成,但相應的風險因素也隨之增加,高科技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利用高科技犯罪,給銀行造成的損失隱蔽性更強、危害更大。
三、防范銀行會計風險的對策
在銀行風險的壓力下,會計如何通過其自身的職能去防范與抵御風險,是銀行會計面臨的重要課題。鑒于此,筆者認為,防范銀行會計風險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適應商業銀行經營要求的會計管理體制
首先,應盡快改變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所有者主體虛擬的現狀。所有者主體虛擬,往往使得企業的利益在利用會計系統監督各項業務經營活動的開展、會計風險防范等至關重要的問題上無法真正落到實處。一個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在國家控股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將國有商業銀行推向資本市場,從而優化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使會計風險防范獲得強勁的原動力。
其次,應改革現行分級分散的會計核算體制,在建立全行統一會計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實行大集中、管理型的三級核算新體制,也就是在全行實行總行、大區核算中心、基層分行三級核算主體構成的三級核算制,這種體制下總行制定的考核指標等直接面向基層分行,但有關的指標計算、數據加工則由大區核算中心來完成,從而可以在保護基層增收節支防范經營風險積極性的前提下,有效防止會計信息被人為篡改,同時它還可以極大地增強會計信息的實效性,減少機構和職能重疊,提高銀行服務效率。另外,各商業銀行還可以考慮采用基層領導輪換制、會計人員委派制、稽核特派員制度等辦法,從人員上保證全行集中統一的會計管理落到實處,進一步防范、化解“本位主義”引發的銀行會計風險。
(二)加強對銀行風險的內部會計監督,構建防范銀行風險的監督保障系統
要防范銀行業的風險,必須健全會計內部控制機制,建立三個相對獨立的控制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一線會計核算全過程中融入相互牽制、相互制約作用的制度,建立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以防為主的監控防線。會計人員處理業務必須事前建立授權分責的記錄,以明確業務處理權限和應承擔的責任,對一般業務或直接接觸客戶的業務,均要經過復核,重要業務必須實行雙簽有效的制度,禁止一個人獨立處理業務的全過程。第二個層次是設立事后監督,對會計部門各個崗位、各項業務進行日常性、周期性核查,建立以堵為主的監控防線。事后監督可以在會計部門內部設立一個具有相應職務的專業崗位,要配備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員擔任此職,對監督的過程和結果以及反饋要納入程序化、規范化管理。第三個層次是以現有的稽核審計為基礎,通過內部常規稽核、離崗審計、落實舉報等方法和手段,對會計部門實施內部最后控制。以上三個層次構筑的內控體系,對于及時發現問題,防范和化解會計風險,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
(三)加強銀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與揭示,提高信息的使用價值
離開了來自銀行內部及時、可靠、完整的會計信息,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就根本無從談起。為此,要進一步修訂現行銀行定期編制的會計報表,要充分反映銀行表內業務的會計信息,同時要充分反映披露與銀行風險有關的會計信息,如風險資產總額及資本充足率、逾期貸款平均余額及資本風險比率、備付金及備付金比率、貸款風險集中度、貸款結構及不良貸款資產狀況以及對外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等。要全面推行現金流量表,以利于評價本期收益質量以及銀行資產流動性的信息。要充分披露表外業務信息,改變表外業務僅以會計報表附注的形式予以反映的現狀,應要求銀行編制一張表外業務情況表,增強表外業務的透明度,以全面反映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另外,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巨大風險,有必要改造現有的會計報表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也要進行充分披露。
(四)以人為本,提高銀行人員的素質
【關鍵詞】銀行監管 競爭法 競爭監管
2008年次貸危機的發生,催促金融監管體制做出重要變革,更加注重金融業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競爭機制的引入改變了過去國家壟斷經營銀行業的局面,銀行業的公平、自由競爭成為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中銀行業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在銀行業競爭監管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已經進行的改革或許可為我們提供可以借鑒的經驗。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銀行監管制度的變化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行業的特點是“市場控制力”方面的嚴格管制。這些監管制度和措施有助于實現政府在社會和經濟發展方面的目標。出于金融行業穩定和競爭的考慮,市場準入限制也是重要的手段。其中對中小儲戶的保護是銀行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銀行監管也經常成為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
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許多國家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改革,這種改革主要是轉向市場主導和競爭或完全自由競爭的監管體制,以期提高銀行業的競爭水平、促進金融創新。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利率管制。在70年代早期,利率管制是許多國家最常使用的一種制度。這使得存貸款利率都低于市場利率,而銀行也優先向特權客戶提供貸款。到了90年代,只有少數幾個國家還堅持利率控制。第二,控制金融機構投資數量。投資限制有多種形式,包括購買政府債券、存款使用以及貸款發放等。到90年代后期,此類限制已經大大減少了。第三,限制分業經營。盡管目前還有許多國家對分業經營加以限制,但有些地區已經部分或完全取消了此限制。許多國家取消了存貸款分離和商業銀行設立的限制。第四,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限制。金融改革取消了許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限制,特別是銀行業達成了許多國際協議,如GATS、NAFTA和EC。第五,對國際資本流動和外匯兌換的限制。目前,所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取消了資本流動的限制。當然,在長期資本尤其是在不動產和外國直接投資方面及退休金和保險方面還存在限制。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監管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不足
監管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金融機構的成本,提高了經營業績。首先a,放松管制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效率,可以更好地進行金融創新;其次,監管改革強調金融機構的競爭,鼓勵創新和對低效率機構進行并購;再次,降低了金融服務價格,提高了生產效率;促使金融機構改進產品或服務質量、增加種類、提高服務的便捷;取消對跨國機構的限制使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合理配置。
但是,金融自由化改革并不是否定對銀行業的監管,取而代之的是更符合競爭要求的審慎監管。許多國家的銀行業都從監管制度改革中獲得了發展,為市場和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新產品和服務。遺憾的是,銀行業的競爭卻沒有相應地得到加強。金融自由化的趨勢和監管制度的改革并沒有使銀行業的服務真正走向市場,銀行業的服務價格并沒有隨著產品或服務的增加有顯著的下降,產品和服務價格始終居高不下。
出現這種情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消費者的轉換成本問題,二是銀行業的競爭問題。每個銀行都從市場分割中獲利,沒有銀行會單獨降低服務價格。當銀行業務擴展時,即使銀行面臨著競爭,但銀行業整體的市場控制力同時也在增強。對于消費者來說,選擇新的銀行將使自己面臨較高的成本。所以,不可能希望銀行業會主動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因為這會降低銀行自身和行業整體的利潤。
另外,金融機構在業務經營中存在許多限制競爭行為,影響到了金融業的發展。反競爭行為對銀行業主要有四方面的危害:增加了交易成本、扭曲了金融產品價格、加劇了金融風險、誘發了腐敗案件。雖然有關行政性規范及行業規范中對此問題也有規定,但卻不能有效規制金融行業的限制競爭行為。競爭監管機構應努力推動銀行業的競爭,以確保消費者可以分享到競爭帶來的好處。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銀行業競爭性監管的經驗
由于自身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銀行業受到專門機構和競爭性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其中專門機構是財政部或中央銀行,主要出于穩定和安全營運的考慮,對銀行并購等影響市場結構的行為加以監管,而競爭性監管機構則是從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方面考慮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銀行業競爭性監管的經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除了銀行監管制度以外,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也應完全適用于銀行業的監管。在制定、實施有關銀行監管的政策和制度時,必須考慮金融服務業的競爭問題。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應適用于金融行業,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時,才能做出例外規定,但不能違反競爭法的原則性規定。反過來說,競爭法在銀行監管中的應用必須能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所以競爭法也必須能適應各種行業的特點和要求,使之能夠適用于各種行業。
其次,銀行業的競爭性監管制度也不能脫離競爭法的原則和規定。對于特殊行業來說,往往需要制定特別的規定。相比較而言,特殊行業的規則更容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影響,而不是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競爭法的規定則更穩定,不容易受利益集團的影響。一般競爭法的執行者必須考慮多種利益的綜合需要,可以清楚地認識到真正的利益需求,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當一般競爭法的原則和規定在特殊行業適用時,行業監管機構自然會考慮行業的特點和需求,從穩定行業的角度出發,采取適宜的監管方式和規則來促進行業的競爭。對于金融等特殊行業來說,應當消除審慎經營以外的各種限制條件,實現各行業在人才、資源等方面的平等競爭。
最后,競爭性監管的執行機構應當是統一的,而不是單獨的行業執行機構。在長期的監管工作中,特殊行業的監管機構和被監管對象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特殊行業的競爭規則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他們從自身的利益需要角度考慮,也會聯合起來共同維護特殊行業的競爭規則,阻礙制度的改革。對于一般競爭規則來說,由于特殊利益的需要,監管者會比較各種利益需求,積極地推動改革。所以,在存在特殊行業競爭規則的情況下,監管機構也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對制度的變革;在一般競爭法適用于特殊行業的執行過程中,統一的競爭執行機構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專家意見,以強化和提高監管措施的專業水平。
對我國銀行業競爭性監管的啟示
從我國銀行業的發展來看,在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金融壟斷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尤其隨著大批銀行并購行為的發生,將會有許多金融巨頭出現,從而形成對市場的實際控制力。只有破除壟斷、維護和諧的競爭環境才能為我國金融業的平穩發展注入活力。因此,為防止大型企業對市場的壟斷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不僅需要對銀行等金融企業的日常業務行為進行安全性監管,同時還需要對銀行的競爭進行必要的監管。
從競爭性監管的立法來說,在規則制定和執行中,應取消關于市場準入、經營資質和退出的歧視性限制,努力推動或形成一個開放的、競爭的銀行市場環境;確保審慎監管與競爭規則之間的界限。
從競爭性監管制度的價值取向來看,應明確公共利益優先。即保持市場適當的競爭結構和充滿活力的競爭環境,使銀行業獲得公平、公正的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使普通公眾分享改革和發展帶來的好處;引導企業制定符合社會需要的發展計劃和目標,促進經濟發展。
從競爭性監管制度的構成來看,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反不當競爭法的適用在于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主要是針對銀行在并購和市場行為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管,從微觀層面保證銀行在市場競爭中的公平和公正性;反壟斷法的適用在于保證市場環境和維護競爭的公平和自由,主要針對的是企業并購后已經形成或可能形成的對市場的壟斷,從宏觀層面保證市場環境和維護競爭的公平和自由。
受次貸危機的影響,各國都在進行金融監管的反思與改革,其改革成敗將直接影響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和國家經濟發展。危機過后的制度性變革,最大意義在于尋求穩定與競爭、創新與監管的平衡。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同時也是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時期,應該強調一般競爭法在金融行業的適用,推動競爭性監管制度的確立和運用,保證金融市場的競爭活力。但無論采取何種監管制度,目的都是通過保證競爭自由和市場活力來推動銀行業發展,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關鍵詞】微觀審慎,宏觀審慎,金融危機,銀行監管
一、銀行宏觀審慎的理解
與微觀審慎相反,宏觀審慎是在微觀審慎的基礎上對微觀審慎的升華。微觀審慎顧名思義,注重的是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和風險的評估預測與解決,而宏觀審慎則著眼于整個金融機構的穩健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黨委書記、全國政協副主席周小川對宏觀審慎進行了較為精確的闡述:首先宏觀審慎政策是逆周期政策;其次,宏觀審慎政策目的是在面對市場失效的危險時使整個金融市場能夠更加穩健、金融市場參與者更加謹慎;最后是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日益復雜化。銀行宏觀審慎關注的是銀行在運行周期內的波動性引起的銀行即整個金融機構面臨的系統風險,從宏觀的、非周期性的視角采對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預測和防范,以求達到銀行企業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發展,并保證國內貨幣的穩定。
二、銀行監管從微觀審慎到宏觀審慎的必要性
國家監管局對銀行的監管普遍采取兩大方式:審慎性監管和限制性監管。面對新的形勢,尤其是金融危機的擴散和危害,轉變銀行監管制度,使銀行監管由限制性監管轉變為現在的審慎性監管,并從微觀審慎監管中升華到宏觀審慎監管,對銀行業而言,是預防金融風險的最有利方式。
(一)直接目的不同。銀行微觀審慎監管的直接目的是防范單個金融機構危機的爆發;而宏觀審慎盡管的直接目的是防范金融系統危機的爆發。
(二)最終目標不同。銀行微觀審慎監管的最終目標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或者成為投資者或存款人的利益;而宏觀審慎監管的最終目標是避免金融危機下銀行的損失,以及整個金融機構的損失。
(三)風險的模型不同。當銀行采用微觀審慎對銀行進行監管時,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是來自外界的外生風險,對整個金融行業而言屬于不可分散風險;而采用宏觀審慎的監管機制時,銀行面臨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屬于內生的,并不存在與整個金融行業,因此其危害性較小而且容易解決。
(四)金融機構間的相關性和共同風險暴露的關系不同。微觀審慎監管制度下,金融機構間的共同風險的暴露并不認為是有關聯的;相反,當采取宏觀審慎制度進行監管時,整個金融機構間共同風險的發生被認為是有一定聯系的。
(五)審慎控制的衡量標準不同。以單個金融機構為單位實行自下而上的衡量方法是銀行微觀審慎控制下的衡量標準;與微觀審慎不同,宏觀審慎是以整個系統范圍為單位實行自上而下的衡量方法的。
隨著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以及全球化,金融市場潛在的風險將不斷擴大,而其中蘊藏的系統風險更是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微觀審慎監管體系下,將無法做到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衡量。另外,微觀審慎監管下,銀行對市場面臨的順周期性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相反,緩解順周期性導致的風險積累,將是宏觀審慎監管的重任。同時,宏觀審慎還能實現對市場流動性的有效監管。流動性風險是銀行面臨的資金流失的重大風險,次貸危機的發生也正是銀行資金的大量流失最終導致的。因此,實現銀行監管從微觀審慎轉到宏觀審慎是一種很好的關注資金流動性的方式。結合金融危機的發生原因以及微宏觀審慎的不同,我們可以得出,銀行實行宏觀審慎監管制度,是通過對風險相關性的分析和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的,它是有效預防金融風暴的發生,保證整個金融體系良好運作的有效保障。
三、金融危機下銀行宏觀審慎監管
金融危機席卷全球以來,世人至今仍心有余悸,從金融危機中恢復原有金融生機是國家金融機構的重任。同時,結合國情制定適合自己國家的金融改革方案更是全球性的當務之急。將微觀審慎升華到宏觀審慎,加大和完善銀行宏觀審慎監管制度是銀行業面對金融風險的必選之路。
(一)關注歐盟,遵循央行監管。面對金融風險的襲擊,歐盟實施監管改革中,建立了一個新機構:歐盟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其旨在匯集和分析有關金融市場穩定、宏觀經濟條件和所有金融部門宏觀審慎發展的全部信息。因此,關注歐盟應對系統風險的相關對策制度,是銀行面對金融危機的威脅不得不采取的措施。除此之外,更要結合實際國情,遵循中央銀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趨勢。中國屬于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制度國家,不同于歐洲的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發達國家,也不可能加入歐洲聯盟,因此銀行在應對金融危機時,必須始終遵循中央銀行的審慎政策。中央銀行具有理想的能力來監測宏觀經濟的變化,同時由于貨幣政策可能對杠桿和風險行為產生影響,因此有必要把宏觀審慎職責集中在中央銀行,由中央銀行帶領和引導國家銀行業從微觀審慎升華到宏觀審慎,齊心協力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風險。
(二)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雙管齊下。宏觀審慎是在微觀審慎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也是微觀審慎的升華,但這并不表示銀行在應對金融危機的風險時只有采取宏觀審慎的應對策略,相反,應該將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使二者并肩作戰。從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的管理理念中也可以發現,其二者各有側重,同時也各有重任,任何一方的失職,都會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金融風險。
(三)設計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風險都是潛在的,危機也是無形的,銀行究竟面臨著怎樣的多大的市場無限是無法直視的,而是通過對信息的收集、匯總進而對金融形勢進行評估和預測,在對銀行面臨的風險的預測的前提下,爭取將風險降至最低直至消失,是銀行從金融危機中吸取的經驗教訓,也是銀行實現監管制度由微觀審慎升華到宏觀審慎的關鍵。
結論:銀行業面對的無論是潛在的非系統風險還是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實現銀行監管制度的宏觀審慎,使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并肩作戰,不僅是銀行從金融危機中總結出的歷史經驗,也是實現完善銀行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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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監管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93-01
外資銀行的進入一方面促進國內銀行業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金融風險通過外資銀行對我國銀行業進行傳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此如何維護我國銀行業市場的安全將成為我國外資銀行函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關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認識
(一)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界定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銀行業務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國際化趨勢,進而導致了國際銀行(IniernatinnalBanks)的出現。“所謂國際銀行,通常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從事跨境貨幣信用業務的企業。①這類銀行,一般以一國為基地,在多國從事銀行經營活動。”
“市場準入(MarketAccess)”原先普遍適用于國際貿易領域,其“作為專門詞匯最早見于1970年代末期所簽訂的多邊或雙邊貿易協定。②”原意是指一國或地區產品進入另一國或地區市場所應遵循的該東道國或地區對其所作出的規定。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sonTariffand腸ade,以下簡稱G戶口T)到wTo,市場準入問題一直都是各方關注與討論的焦點。
(二)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興起原因
隨著通訊、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及其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國際銀行業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發達國家存在大量的資金需要拓展海外市場,迫切要求各國不斷減少對外資銀行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限制;而為了更加便利地引進外資,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眾多國家希望適當降低外資銀行的準入門檻,這一切都促使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趨勢的產生,以及金融風險復雜和擴張趨勢。
在這種情況下,各國原有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顯然己經不能適應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減少外資銀行準入限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各國都面臨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重建問題。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由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相對滯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比較完善的《外資銀行法》面世。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也只有《條例》及其《細則》。但是《條例》僅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立法層級和效力等級不高,法律權威性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人員監管工作的開展,使其無法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行為進行規范。
(二)審慎性措施的利用上有待加強
WTO關于審慎性監管措施的相關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的條款是根據不同服務貿易領域的特點和需要而制定的,其附錄是對GATS基本規則的有效補充。GATS金融附錄第二條a款特別授權成員方可以基于審慎的目的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這些措施不受GATS金融自由化條款的約束,處于最優先適用的地位,構成WTO框架下的審慎例外條款(Prudential。arve一。ut)。具體到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領域,審慎例外條款賦予了成員方基于審慎原因,超越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具體承諾而采取額外審慎性監管措施的權利。
三、完善我國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建議
首先,在立法價值的取向上,應當遵循我國的入世承諾及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避免外資銀行在市場準入方面受到歧視性待遇或特別保護。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具體規定,通過《商業銀行法》或者專門的市場準入監管法規對銀行業市場準入的相關制度進行完善,進一步細化市場準入的程序性規則,對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加以補充。
其次,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體例選擇方面,目前有兩種體例可供選擇:第一是將現有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相關制度進行系統化整理,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使中、外資銀行的相關規范統一。第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系統規定在有關外資銀行或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法規中,使中、外資銀行分享兩套獨立的法律文件。這兩種立法體例各有利弊。應該從現實出發,考慮目前世界各國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立法趨勢,結合我國現有國情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
注釋:
①卜佳:.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研究[DB].萬方數據庫.200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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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年前,在河南考察時首次做出關于中國經濟“新常態”的論述,指出要“適應新常態,保持戰略上的平常心態”,一年以來,新常態已經成為中國整體發展的最新主題。本文通過對經濟新常態下我國金融業現狀進行分析,結合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大行業的發展現狀與前景進行分析。根據分析結論提出我國金融業應該如何應對經濟新常態的大背景變化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如何實現新常態下的高效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新常態;金融業;發展
2014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深刻分析了經濟呈現的趨勢性變化,明確提出我國經濟正在向形態更高級、分工更復雜、結構更合理的階段演化,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模式。從2011年開始,我國的GDP增長率逐年放緩。2015年,經濟增速預期目標設為7%左右,是10年來預期目標的最低值。經濟增速放緩的背后,中國經濟發展的內在結構與外部條件在發生深刻變化。作為影響經濟發展的先鋒行業,金融業的發展在經濟新常態下也在發生巨大變化,以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代表行業的發展變化為基礎進行分析,我國金融業必須加快改革進度,加大創新力度,方能在經濟新常態中煥發新的光彩。一、什么是經濟新常態經濟新常態強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不再只是強調經濟增長的高速性,而是一種持續穩定的增長。經濟新常態注重經濟結構的發展,而不是經濟總量的擴大,不僅僅強調GDP與經濟規模增長的最大化。中國的經濟新常態不僅僅是指中國以后的經濟增長速度會放緩,而且還包括經濟增長動力的轉變、經濟發展結構調整, 經濟改革將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后,將對社會各行業發展產生根本上的影響。二、經濟新常態下中國金融業發展現狀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使中國金融業的發展發生巨大變化。如今中國經濟在面臨向新常態的轉變,肯定對作為經濟發展排頭兵的金融業影響深遠。通過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業代表行業在新常態下的發展狀況分析可以看出中國金融業的整體發展現狀。(一)銀行業發展現狀銀行業作為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銀行的發展受整體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巨大。我國從2011年開始經濟發展發生變化,銀行業也隨之發生了巨大改變。在2013年之前,銀行在市場上基本處于壟斷地位,從各項業務賺取高額利潤,其他行業難以匹敵。但是2013年互聯網金融的爆發給銀行業帶來了巨大挑戰,大量的資金涌向互聯網金融,銀行的利潤受到不小的沖擊。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也給銀行業帶來不小挑戰,2013年7月20日,央行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貸款利率實現市場化。2015年5月1日,作為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重要措施的存款保險制度正式施行。一系列的政策都在預示著中國的利率完全自由化已經不遠,這對銀行業又是一大沖擊。利率市場化意味著存貸款利率不再有限制,而是完全由市場決定,這將縮小銀行的盈利空間,加劇銀行之間的競爭。總的來說,經濟新常態下,銀行業將面臨更為巨大的壓力與挑戰。(二)證券業發展現狀中國證券市場并不完善,主要是以股票市場的發展為主。從2008年一蹶不振后,中國股市已經沉默幾年,對經濟發展并沒有產生巨大影響。但是從2014年上半年開始,中國股市在國家政策的促進下一路上漲,迎來新一輪牛市,股市從2700點上漲到4300點,與國家大力推廣基礎建設等決策相對應的板塊股票均大漲。 “一帶一路”戰略提出后更是帶動相關行業股票狂漲,我國證券業的發展迎來一個小。此外,新興證券產品這兩年的陸續推出也使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更加豐富,監管制度的規范使得證券業的發展更趨于合理。總體上看來,經濟新常態下我國證券業迎來一個新的機遇與發展機會。(三)保險業發展現狀保險業由于監管制度的不完善與推廣的不到位,在我國一直沒有被普遍認知。大多數人不了解保險業,而且由于基礎市場上保險推銷的不合理使得很多人不認同保險業。然而,隨著經濟形勢的轉變,近幾年國家開始注重保險業的發展,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以國發29號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強調構筑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大大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總理在經濟工作會議講話中指出要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并對購買商業保險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一系列的舉措大大促進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總的來說,經濟新常態下,我國保險業發展迎來契機。結論與啟示經濟新常態下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發生了重大變化,銀行業將面臨更多挑戰,證券業和保險業擁有更多機遇,其他各行業發展也呈現新趨勢。經濟新常態強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與穩定性,在這個環境下,我國金融業應積極采取改革措施,不斷壯大與發展,提高競爭實力,保持在新常態下依然處于領先地位。對金融業的應對有如下建議:(1)加大金融業改革力度金融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支柱行業,依舊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行業必須正視自己發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加大改革力度,果斷革除弊端,改善不足,提高行業的整體水平。(2)勇于進行業務創新金融業中大多是存在歷史較長的傳統行業,隨著經濟新常態的發展,很多已跟不上時代變換的腳步。要想在新經濟形勢下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行業就必須加強創新力度,積極推動各項業務的創新,善于結合新事物,讓自己在這個創新為王的社會處于領先地位。(3)完善監管制度我國金融業的監管制度存在許多不足,原來的條例規定已跟不上經濟形勢變化的角度,因此金融各行業應從經濟新常態的實際出發,制定更加符合現狀以及更具實際執行意義的監管制度,完善豐富整個監管體系,給金融業的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參考文獻:[1]鐘經文.論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J].中國中小企業,2014(07)[2]劉海峰.從我國金融發展現狀談金融制度創新[J].濟南金融,2002(05)[3]盧學英.論我國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的培養和提高[J].市場周刊,2005(05)[4]項俊波.從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J].中國金融,2012(09)
飲從業人員食品安全行為的干預策略和措施。
1健康教育
幾乎在任何行為干預項目中,對預人群開展健康教育都是最為主要的干預措施之一。WHO認為,相比其他干預措施,健康教育的花費更少,但卻能夠獲得對健康相關行為的持久改變,因此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比[4]。上海市餐飲從業人員食物中毒相關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調查結果顯示,餐飲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行為現狀不容樂觀,從業人員對食品安全知識測試題總體回答正確率僅為67.4%,反映食品安全技能掌握狀況的試題正確率更低;與此同時,從業人員對本人食品安全知識掌握程度評價為“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為87.7%,對本人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情況評價為“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高達93.1%,兩項指標均大大高于其實際水平。由于大大高估了自身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的水平,從業人員按照自認為正確而實際錯誤的方法進行操作,具有相當大的食品安全風險和食物中毒隱患。因此,系統和規范地對食品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使食品從業人員掌握正確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對于預防食物中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從政策和技術兩方面保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教育的實施。
1.1政策保障
進一步健全完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和考試的管理機制,制訂和實施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培訓和考試的法規,使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和考試做到規范化,真正發揮提高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守法意識、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的作用。在機制設計上,考慮從以下幾方面對衛生部現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5]進行補充和完善:
①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考試合格、領取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②考慮到不同食品行業的特點及不同崗位、層次食品從業人員所應當掌握的知識側重點、知識深度不同,在餐飲業開展的調查也表明,食品衛生管理員所掌握的知識水平也遠高于普通從業人員。因此,可考慮將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分為餐飲、流通、生產3類,在3大類的基礎上又根據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企業負責人、普通從業人員等崗位差異再細分為等3個級別。各類、各級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時間、培訓大綱和考試題目均不同。
③相比培訓過程的形式,應更加突出強調培訓所應達到的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的目標。從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本單位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本單位組織的培訓、食品衛生培訓機構的培訓3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但培訓大綱、考試要求、試題庫和推薦培訓教材由監管部門統一制訂,食品從業人員也必須到監管部門指定的培訓考核點參加全市統一的以在線方式進行的網上考核,合格后領取培訓合格證明。
④為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只要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均可申請成為食品從業人員指定培訓考核機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培訓機構以下兩方面的監管:一是培訓機構資質認定;二是監督培訓機構嚴格按要求實施培訓,并開展對培訓質量的評價,不符要求的取消資質。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辦培訓機構,只管培訓機構,有利于其騰出更多的精力對的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工作進行管理,提高培訓的水平。
⑤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均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申請開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食品從業人員是否持有培訓合格證明進行檢查,并對其食品衛生法規、知識和技能的掌握情況進行現場考核;開展食品衛生等級評定的行業,培訓情況檢查結果與等級評定掛鉤;對于發生食物中毒、受到停止生產經營處罰的嚴重違法行為,以及一次檢查中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試題回答正確率合計低于一定比例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抽取部分食品從業人員限期重新參加考試,考試不合格者原培訓證作廢。
1.2技術保障
1.2.1用通俗方法傳授知識和技能目前的科學技術已經充分揭示食物中毒產生的機制,如細菌如何繁殖、食品如何受污染、什么措施能夠防止食物中毒的發生。但如果與食品行業的從業者缺乏良好的交流和溝通,了解這些知識的只能是科學家和專業人員,大部分從業人員仍主要是以自已或同行的經驗來進行食品加工,而這些經驗在一旦條件發生改變時,往往就不甚可靠。譬如,在食品加工數量大量增加時,操作時生熟交叉污染的概率會增加,食品保存時的溫度和時間兩個關鍵點的控制難度也會加大,使食品安全的風險上升;有相當部分的食物中毒是發生在宴會或假日便是很好的例證。發生中毒單位此時的食品加工負荷量往往急劇上升,有時甚至遠遠超過本身能夠承擔的最大數量。因此,需要用一種通俗的方法將科學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傳授給食品從業人員,在基于科學的基礎上安全地進行食品的加工操作[4]。
1.2.2針對實際的操作技能培訓食品加工實際的操作技能培訓對于培訓的效果至關重要,一些較為原則的法律法規條文和食品安全知識應結合操作的實例進行講解。如有關法規規定,為防止細菌的繁殖,加工的盒飯在食用前必須始終將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3h之內食用),但由于盒飯在分裝、運輸、保存過程中都會散失大量熱量,按照常規操作難以保證中心溫度符合要求,因此在培訓中就應有針對性地對這一重要操作技能進行指導。
1.2.3建立食物中毒可預防的信念由于絕大部分的食物中毒是可以預防的,這些方法都相當簡便,如時間、溫度等關鍵環節的控制等。因此,培訓應使從業人員建立起“食物中毒可以預防,通過培訓掌握正確的方法后,我完全有能力不讓其發生”的信念。
1.2.4編寫高質量的培訓教材符合食品從業人員實際的教材是使其更易于接受食品安全知識的基礎。因此,在培訓教材的編寫中應考慮到以下要求:①由于培訓是按照食品行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分類開展,培訓教材也應按照開展培訓的類別分類編寫;②各類教材的內容應涉及食品衛生法規、食品中的危害因素、食品微生物知識、各種常見食物中毒的機制及其預防原則,在此基礎上對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應采取的措施作具體展開(由于此部分內容是關系到食品安全的操作技能,因此應作為教材的重點)。如餐飲業應包括采購、貯存、原料加工、烹調加工、冷菜和生食加工、備餐和配送、清潔和消毒、從業人員衛生、蟲害控制、硬件設施等內容,管理人員的教材還應包括企業食品衛生自身管理的一些做法;③由于食品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不高,教材在形式上應盡量做到深入淺出、活潑多樣,如配以一定量的插圖、照片,不但可加深對從業人員對培訓內容的理解和認識,并且可使其可以在工作中加以參照,按照正確的方法進行操作,如正確的配置消毒液、洗手消毒、儲存食品的方法等;在教材中設案例和問題分析,則可加深從業人員對怎樣是不安全的操作行為及可能導致后果的印象,有利于其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發生類似的問題。
2健康促進
健康促進包括健康教育及任何能促使行為和環境轉變為有利于健康的有關組織、政策及經濟干預的統一體,但它需要與健康教育相結合。沒有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將成為徒有虛名的概念;另一方面,如果健康教育得不到有效的環境(包括政治、社會、經濟、自然環境)支持,健康教育盡管能成功地幫助個體為改變某些行為作出努力,但明顯是軟弱無力的[6]。
WHO認為,知識固然十分重要,但有時僅有知識是不夠的,食品安全的健康教育經常建立在“知識能導致正確的態度,然后產生安全健康的行為”這一假設的基礎上,即知識-信念-行為的KAP模式。但很不幸這是一個錯誤的假設[4]。在許多發達國家,針對食品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已經開展多年,諸如便后要洗手,然而對從業人員食品操作行為的觀察和食物中毒的報告表明,不良的衛生習慣仍存在于從業人員中。因此,要改變行為,理解行為背后的原因及其社會文化影響因素是十分重要的,要明白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目的并不僅僅是提供知識,而是要改變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行為[4]。只有給予充分的資源和適當的管理文化,食品安全規范才能得以較好執行[2];應采用考慮社會和環境因素對食品安全影響的方法來使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得以持久改變[3]。上海市餐飲業從業人員食物中毒相關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調查結果也表明,從業人員食品安全行為的影響因素除知識水平外,還包括個人特征、食品加工硬件設施、自身食品衛生管理等多方面。因此,以改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為目的的干預措施,除開展健康教育外,創造各種物質、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性環境也是改變從業人員不安全行為的重要干預手段。
2.1物質環境
調查表明,從業人員食品安全行為食品加工硬件有關。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也表明,良好的支持性物質環境,使餐飲業從業人員采納預防食物中毒行為客觀可行,反之亦然。例如生熟分開是預防食物中毒的一項基本要求,要達到這一要求,除了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識以外,還必須有一定硬件設施的保證,如盛裝生熟食品的容器應有明顯的區分標志,生熟食品的加工操作區域應分開等,否則從業人員在操作中難以嚴格做到生熟分開。
我國目前已制訂的《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7](《規范》),是我國第一部餐飲業衛生技術規范。其對餐飲業條件的要求都是圍繞預防食物中毒而設定的,內容主要包括餐飲業在設計、設施、設備、用具等食品衛生的具體要求。《規范》為創造良好的支持性物質環境奠定了基礎。在監督管理中,監管部門必須按照《規范》的要求,對每戶餐飲單位逐項完善衛生設施,要達到此目的,一是要在衛生許可證的發證和定期換證中嚴格要求餐飲單位按照《規范》設置硬件設施,二是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把與預防食物中毒有關的硬件設施的運轉狀況也作為檢查內容,發現問題要求企業立即整改。
2.2管理環境
食品衛生自身管理是企業為保證食品安全采取的各種管理措施,有效的食品衛生管理體系是企業內部的食品安全監督和制約機制,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關鍵。受到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響,餐飲單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水平不高(尤其是技術含量較低的崗位),因此企業的自身管理對于預防從業人員的不安全操作行為尤為重要。
2.2.1要求和指導建立食品衛生管理體系一是制訂餐飲業管理體系規范,強制要求企業建立管理體系,并在對企業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的培訓中加強企業對此項要求的認識;二是指導企業建立并實施有效的食品衛生自身管理體系,如按照《規范》中的6個指導開展自身管理的附錄內容對企業開展加強自身管理的指導。
2.2.2教育企業管理層樹立正確的態度調查表明,餐飲單位愿意在硬件、管理上為良好的食品安全行為創造支持性環境的不多,很多企業都認識到不發生食物中毒的重要性,但對于如何做到不發生重視不夠,有的甚至在經濟利益和食品安全發生沖突時,不以食品安全為首要。上海市曾有一家平時食品衛生相當不錯的企業,在假日期間因超負荷供應,造成一起外籍游客的食物中毒。所以教育企業的管理層樹立正確的態度十分重要,預防食物中毒必須從日常的各項工作著手,而不僅僅是希望不發生中毒。
2.2.3在了解障礙的基礎上開展指導企業可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和不同崗位從業人員的特點進行自身培訓。研究表明,培訓方法甚至比與培訓內容更為重要[4-8],采取綜合性措施進行培訓可取得較好的效果[9]。但開展培訓工作可能存在許多障礙,如從業人員因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按照要求操作可能會增加工作量;或認為按原來的習慣進行操作從不出事,不愿改變;部分從業人員受教育的程度低,不能完全理解培訓的要求,或者本身就有不良的衛生習慣等。因此,應指導企業在了解存在的這些障礙的基礎上,采取能夠達到最佳效果的手段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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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2-06)
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是中國銀監會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行動,是今年以來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盡管這一《實施意見》體現著漸進式改革邏輯,變化沒有期待的那樣大,盡管具有明顯的表態性質,但畢竟是朝著積極的方向邁出的一步。如果能夠認真實施,對于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和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應當具有積極的意義。
《實施意見》的兩個亮點在于:(1)明確表態支持民營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其中,一是對于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這表明民營資本參股城市商業銀行的最高入股比例終于與境外資本參股各類銀行的最高比例看齊了。二是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當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后,持股比例還可以調整。這就是說,在以后村鎮銀行中,發起行可以降低其比例,從而使村鎮銀行有可能變為純民營的銀行。進而使村鎮銀行成為民營資本的主戰場。(2)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創造良好環境。《實施意見》要求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根據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確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各級監管機構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民營資本能真正享受到與其他主體一樣的待遇。
長期以來,我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民營資本不能進入銀行業,但確實存在玻璃門。因為民營資本投資銀行業,都是按照個案處理的方式進行。這一點比不上外資的待遇,境外資本進入中資銀行或外資銀行設立子銀行或分行卻是有章可循的,如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股權比例為單戶不超過20%,外資總股份不超過25%。對于民營資本參股金融業,曾經也熱鬧過一陣。就銀行業而言,為了化解城商行的不良資產,曾經鼓勵民營資本參股甚至控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結果后來出現了像德隆系那樣的案例,銀行成了民營資本的提款機,原來單一銀行的風險不僅沒有化解,反而傳染到不少銀行。于是監管部門調整政策,對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特別是控股銀行業持非常審慎的態度。監管部門的擔心是關聯交易,將銀行作為自己的提款機,從而引發風險。在中國,中國民生銀行這樣的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績表現不錯,也沒有出現太大的風險。相反,原來的國有銀行卻是危機四伏,最后要納稅人花錢買單。因此,沒有事實證明,股權性質與銀行風險高度的相關性。雖然不能指望民營資本控股銀行后,銀行就能更多地支持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但可以肯定的是民營資本的進入不僅可以改變銀行業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而且可以有效地改變中國銀行業的市場結構。但是,從監管部門的行為來看,讓國有資本控股銀行業是一種保險而又簡單的選擇。因為如果是銀行產生了風險,國有資本的出資人(政府或國有壟斷性企業)有實力采取相應的辦法來解決,即使不能解決,監管也難以被問責。
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顯然是為了利益而來。有些可能是真正來做金融的,將銀行業作為其新興的盈利增長點,但不可否認有些民營企業就是為了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視為自己的提款機。我們不能因為一些民營資本可能有這樣的動機而限制進入,而是通過市場準入環節看它的實力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通過銀行業的一系列監管制度和強有力的監督,使之不可能發生不合理、不正常的關聯交易和其他風險。當然這樣一來,監管部門的責任可能更大一些。好在多年來的發展,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得以很大的提升,監管制度基本完善,早些年出現的民營資本控股銀行業引發的風險將會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這些表態。因為銀行業畢竟是特許行業,對于申請銀行業牌照或成為銀行業機構的大股東,是需要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的,而監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時,不僅要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也要看金融體系的整個布局。因此,監管部門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個自由裁量權如何行使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否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程序,實施市場準入,能否將要求規定得更具體,能否在規定的時間里,給出答復,能否將給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釋,是否會保持政策的一致性,能否不因某個領導的一句話或態度而在審批時有所松緊,可能比這樣的表態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