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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干部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為依據,不斷優化、調整中層干部隊伍結構,不斷激發機關干部愛崗敬業、奮發向上的積極性,把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選拔到需要的領導崗位上來,為不斷開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事保證。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2、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堅持人適其崗、位得其人的原則。
4、堅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的原則。
三、競崗職位
1、財務審計科科長
2、政治處副主任
3、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科副科長
4、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只限事業編制人員)
四、競崗條件
1、德才表現好,組織能力強,政績突出,群眾威信高。
2、能力、素質和特長適應所競爭崗位職責要求。
3、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4、正科領導職位男性年齡在50周歲及以下,女性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副科領導職位男性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女性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
(時間截止至*年11月12日)
5、競爭正科領導職務須具備副科領導職務滿二年或主任科員滿一年以上的經歷;競爭副科領導職務須具備科員滿三年或副主任科員滿一年以上的經歷。
6、具有局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
7、具備競爭崗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8、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實施步驟
1、民主推薦:廣泛征求干部群眾意見。在全局范圍內對擬任職位進行民主推薦,將推薦結果上報局黨組討論研究。
2、思想發動:召開全局干部大會,動員部署競爭上崗工作。
3、公布競爭上崗的職位、任職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4、公開報名:符合正副科級領導職位競爭條件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報名并填寫《*區司法局科級干部競爭上崗職位報名表》,每人限填報一個職位,并表明是否服從組織安排。逾期不報,視為棄權。
5、資格審查:政治處負責對報名人員按任職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后將競職人員名單、報名表等材料一并報區人事局再審查。審查通過后公布參加競職演講者名單。
6、筆試考試:經審查合格人員,政治處組織進行筆試測試。考試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
7、競職演講和民主測評:召開全局干部大會,由競職者作競職演講,競職演講的內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況、競職意向、競爭本職位的優勢和有利條件、今后工作的目標及采取的措施,發言時間不超過15分鐘,若同一職位競爭人數在2人及以上的,1人演講時其他人員要回避。評委向竟職人員提出問題,由評委進行綜合打分。最后根據競職者的平時業績及競爭演講、答辯等情況由參評人員填寫民主評議表。
8、確定擬任人選:黨組根據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等情況,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并報區人事局審核。
9、組織考察:對擬任人員進行考察??疾觳扇€別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進行客觀公正的了解情況,由政治處對考察結果進行梳理,向黨組報告。
10、討論決定:黨組根據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等步驟,集體討論確定人選。
11、任前公示:公示期為7天,內容包括:公示對象、職位、公示期限、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反映意見處理辦法等。
12、組織談話、任命:經任前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政治處提請黨組同意,辦理任職手續,下發任職通知。黨組指定專人對任職人員進行任職談話。
六、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競爭上崗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局競爭上崗領導小組,組長:于冠波,副組長:寇德祿、李建國、周俊亭,成員:張葵、馮秀慧。
七、時間安排
1、11月9日至11月11日廣泛征求干部意見,在全局范圍內對擬任職位進行民主推薦,匯集推薦結果,上報局黨組。
2、11月12日至11月13日動員部署競爭上崗實施方案,公布競爭職位、任職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個人報名填寫職位報名表。
3、11月16日政治處負責對報名人員按任職條件初步審核報名競職人選資格。
4、11月17日政治處將初審后的相關材料報區人事局再審查。
5、11月18日公布參加競職演講者名單并通知競職者本人參加競爭,準備競職演講材料。
6、11月18日至11月20日個人起草競職演講材料。
7、11月20日政治處部署筆試測試工作,發放相關復習資料。
8、11月23日政治處組織進行筆試測試。
9、11月24日至11月25日競職演講答辯、民主測評。競職演講評委組成人員包括:區人事局有關領導、局領導班子成員。
10、11月25日黨組根據演講、測評等情況,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并報區人事局審核。
11、11月26日對擬任人員進行考察;
12、11月27日根據擬任人員答辯、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局黨組召開會議,研究確定人選。
13、11月27日至12月3日對擬任人員進行任前公示。
14、12月4日至12月5日下發任職通知,填報任職審批表,辦理有關工資待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宮觀的住持(方丈),伊斯蘭教清真寺主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鐸,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師、相當于牧師的專職長老等。
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10日內,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予以備案。
第五條履行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擬任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證書復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擔任主要教職的,還須提交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注銷備案證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任用的;
(二)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的;
(三)擬任職人員離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未辦理注銷備案手續的;
(四)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在備案程序完成后,可為擔任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舉行任職儀式,并正式賦予其職責。
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注銷備案手續。辦理注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情況的說明;
(二)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擬離任人員離任財務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銷備案:
(一)未經該場所管理組織民主協商同意的;
(二)未經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
(三)未辦理離任財務審查的。
第十一條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在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后,解除其擔任的主要教職。
第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手續,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一、干部職工的調配和錄用
(一)調配和錄用的原則
1、堅持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因事擇人,優化結構,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2、嚴格按照編制、職數和人員結構比例進行有計劃的調配,超編單位一律不得調入人員。
3、局機關主任科員以下干部的錄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工勤人員的補充,應在工勤人員編制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事和編制部門批準后調入。
4、不準隨意調工人到干部崗位上工作,搞新的以工代干。
5、凡上級下達的選調干部通知,屬指令性調配,各單位要按時完成。
(二)審批權限及調配程序
1、局機關工作人員內部調配及調出機關,由人事處提出方案,征求有關處(室)意見并經分管副局長同意,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后,提交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2、局屬單位副處以上干部的調配,由人事處提出方案,經分管副局長同意,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后,提交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3、局屬單位干部職工的調入調出,由用人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局人事處審核(對調入的干部,局人事處要進行考察并寫出考察報告),征得分管副局長同意,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后,提交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4、調動人員,應由調入調出雙方單位進行商洽。干部(工人)調動表要如實填寫,調入單位要認真審閱被調人員檔案,并經組織考察后,按審批權限報批,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
5、局機關各處(室)一般不得隨意外借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的,由用人處(室)寫出專題報告,注明事由、擬借調人員基本情況,經分管副局長簽署意見后,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批準,由局人事處協調辦理。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期滿后,借調人員應回原單位工作。
二、干部的選拔任用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
選拔任用干部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和在編制職數范圍內選任原則。
(二)選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薦。干部的選拔任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工作由局人事處組織實施。民主推薦一般應有本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參加,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推薦時,應向參加推薦的人員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局人事處向局務會匯報民主推薦情況,由局務會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2、考察預告。局務會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后,人事處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3、任前考察??疾旃ぷ饔删秩耸绿幣沙鰞擅陨系耐窘M成考察組,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工作實績、主要缺點和不足??疾觳扇€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談話人數一般應在15-20人,談話的對象應包括考察對象的分管領導、部門領導、部門同事及其他有關人員??疾旖Y束后,考察組要寫出考察報告,提出干部使用意見。
4、醞釀。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前,應當充分醞釀。醞釀應當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在局領導班子成員中進行。
5、討論決定??疾旃ぷ鹘Y束后,考察組向局務會匯報考察情況,提出干部擬任初步意見,提交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6、任職。對擬任的領導干部,在局務會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結束后,局務會議最后議定任免意見,人事處履行任免手續。
(三)局機關科級干部職務的任免
根據局機關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和干部隊伍結構,由人事處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并征求分管副局長意見后,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提交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四)局屬單位科級干部職務的任免
在科級干部職數范圍內,經過民主推薦并征求分管副局長意見后,由處務會集體研究,向局人事處寫出任免請示,人事處審核后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簽發任免文件。
要進一步加強對局屬單位科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實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制度??己斯ぷ饔扇耸绿幗M織實施,可采取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征求意見,年度工作總結等多種形式了解科級干部德、能、勤、績、廉,特別是工作實績方面的情況,為干部的任免、獎懲等提供依據。
三、干部職工的工資福利
工資福利工作包括工資普調、晉升職務后工資變動、調入人員工資確定、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和工齡、工種變更、津貼、補貼發放以及保險金的繳納管理等。
(一)局級以上干部工資變動,由人事處根據有關政策進行核算,經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執行。
(二)局機關處以下干部、工人工資變動,由人事處根據有關政策進行核算,報有關部門審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執行。
(三)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批手續,由本單位根據有關政策進行核算,經人事處審核后自行辦理。
(四)局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數據提供由人事處負責,各項保險金的繳納由局后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負責。
四、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
干部教育、培訓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的原則和學用結合、專業對口的原則,由局里統一安排。
(一)局系統處級干部參加省直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由局人事處提出意見;參加省直有關部門組織的黨務方面的學習培訓由機關黨委提出意見,并分別征得分管副局長同意后,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
(二)局機關參加在職學歷教育的干部職工,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說明報考院校、專業、費用及學習年限,經處(室)領導及分管副局長同意后,報局人事處。人事處根據報考人數及各處(室)報考人員分布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后辦理報考手續。
凡經局里同意參加??坪捅究茖W習的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取得畢業證書后,報銷全部學費;報考在職研究生班者,在取得畢業證書后,報銷30%的學費。其報銷程序是:報考者持報考院校出具的學費發票,附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經處(室)領導在報帳單上簽字后,由人事處核定報銷金額,到局后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報領。
局屬各單位干部職工凡參加在職學歷教育的,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后,由局人事處審核并辦理報考手續,其學費報銷比例參照局機關規定執行。
五、干部職工的獎懲
(一)獎勵。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干部職工的行為,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獎勵條件之一者,應予以獎勵。除國家規定的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外,還根據年內評選、爭先創優等活動,對評選的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對干部職工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二)處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干部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的,當年不能評獎、晉升職務和工資檔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參加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職工的退休
按照國發〔1978〕10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凡符合退休條件的干部職工,應當退休。
(一)退休條件
1、公務員退休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屬單位干部退休
局屬單位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工人退休
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辦理程序
1、局機關干部職工及局屬單位副處以上干部的退休由局人事處提出意見,經局務會研究決定或以書面報告請示局領導同意后,局人事處辦理退休手續。
2、局屬單位科以下干部職工的退休,由本人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填寫干部、工人退休審批表,報局人事處審批。
第一條為保護村鎮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村鎮銀行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條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十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I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十四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九條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
第二十四條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二十八條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九條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村鎮銀行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
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根據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
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
第三十七條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從事同業拆借;
(六)從事銀行卡業務;
(七)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八)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
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
第四十條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第四十一條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第四十二條村鎮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條村鎮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四十四條村鎮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村鎮銀行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其權力機構審議。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村鎮銀行應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村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業務發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并對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村鎮銀行的評級辦法,并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別監管。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的,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對限期內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進行糾正;
(四)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對村鎮銀行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村鎮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村鎮銀行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村鎮銀行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五十四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任職資格。
第五十七條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一條為了緩解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行的區,試點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和“三農”的、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感、緊迫感
(一)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性、全局性工作。市縣兩級政府處在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第一線,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并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關系到堅持黨的領導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關系到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關系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各級政府、各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真正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來抓。
(二)切實增強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近幾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職能逐步轉變,行政管理體制、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創新,行政執法行為不斷規范,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但與新形勢發展的要求相比,市縣政府依法行政還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現在:有些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還較淡薄,民主、科學、依法決策的意識不夠強;一些地方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現象尚未杜絕,少數執法人員亂作為和不作為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權力監督約束機制尚不健全,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各級政府、各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強烈的緊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快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進程。
二、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夯實依法行政工作基礎
(三)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及任職前法律知識考查制度。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務會議學法不少于4次。要建立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訂年度計劃,每年舉辦法制講座不少于2次。市縣政府在召開有關會議協調處理相關工作時,要對照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把學法和研究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增強學法的實效性,養成學法、用法的習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任職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依據。
(四)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問題的能力。領導干部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養成依法辦事、依法履行職責的習慣,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本領。要重視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法律事務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對重大涉法事項,注重征詢法制機構和法律專家的意見。
(五)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參加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對在崗行政執法人員,要定期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考試成績應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凡未參加培訓或連續兩次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應當取消其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進一步增強市縣政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
(六)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市縣政府要根據《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號),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切實可行和便于操作的具體實施細則。對屬于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省政府令第號規定進行決策。
(七)建立健全公眾依法有序參與行政決策的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廣泛聽取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意見。要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必須進行聽證。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八)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堅決杜絕擅權專斷和濫用權力。
(九)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監督。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將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作為評比獎懲的重要依據;通過互聯網或媒體定期聽取公眾對決策及其執行效果的評價,作為改進工作的依據。決策的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報告決策貫徹落實情況。各級政府應當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要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嚴格按照《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嚴格行政執法,確保法律法規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
(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大力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已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要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尚未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縣,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盡早開展。
(十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大力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市縣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執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統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適用規則。要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依據、權限、責任和裁量標準、程序步驟、辦事時限、監督方式等內容,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示。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促進行政機關規范執法。
(十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市縣政府要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市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執法資格和權限進行審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外公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信息,嚴禁無證執法,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將評議考核情況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三)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五、完善監督機制,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權力運行
(十四)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執行《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28號)的要求,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社會公布。要嚴格按照《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省政府令號)的規定,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規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內必須報備。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要向社會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同時要積極探索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十五)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凡是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予以受理。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依法公正地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要加強市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建設,積極推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保證復議案件至少2人承辦。要建立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制度,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積極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十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權限。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申請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十七)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市縣政府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監督。要認真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把政府及部門行使權力置于人民群眾廣泛監督之下,做到評議過程由群眾來監督,評議結果由群眾來裁判,整改效果由群眾來檢驗。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制定舉報投訴受理、處理實施辦法;建立及時處理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協調機制,完善新聞會、情況通報會制度。對人民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行政機關違法問題,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切實加強領導,不斷推動依法行政工作邁上新臺階
(十八)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市縣政府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其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基礎工程,促進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的形成。要按照國號文件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建立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大問責力度。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依法行政工作進展較慢的地方和部門,要重點督導;要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加強示范單位的管理,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切實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認真扎實地加以推進。市縣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九)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近期要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全面回顧和總結,找準問題,研究對策,突出重點,明確責任,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要著力加強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對照國發號文件要求,列出制度建設時間表,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要強化監督檢查,定期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要及時指出,責令改正;對依法行政成績突出的單位,要給予表彰。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大力增強社會自治功能,保障基層群眾在民主實踐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務水平,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要積極培育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要積極與社會組織合作,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和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
(二十一)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政府要保證政府法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保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培訓、調研等工作的必要經費。市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任務繁重的工作部門要有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工作。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推進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當好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在推進本地區依法行政中發揮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作用。
1、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各級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緊緊圍繞科學發展、富民強區主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保障我區率先突破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2、基本目標。到2015年,基本實現以下目標:
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切實成效,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
各項制度建設能夠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能夠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夠為全區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得到堅決糾正和制裁,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各種風險的能力顯著增強。
政府決策基本實現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能夠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意愿;提供政府信息全面、準確、及時,行政監督和問責機制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效率高、成本低、參與廣泛、形式多樣地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機制基本形成,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觀念顯著提高,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增強,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處理各種社會矛盾。
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3、加強宣傳教育,著力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全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堅持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4、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制度。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加以落實,做到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每年領導班子集體學法、舉辦專題法制講座等不少于4次。要落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組織學習依法行政知識,每季度學習一次。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各行政執法單位每年要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法律知識培訓的時間不少于40小時。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后、施行前,負責實施的政府部門要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和考試。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情況、考試成績記入考核檔案,作為考核內容和職務晉升的依據。
5、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擬任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任職前組織部門應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安排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必須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法制部門統一組織的法制培訓,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取得《省行政執法證》。
三、加強制度建設,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6、加強重點領域制度建設。圍繞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解決深層次矛盾,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科學發展,維護公平正義。重點加強項目建設、招商引資、循環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產業結構、民生保障和改善、社會管理創新、化解矛盾糾紛、加強公共服務和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7、改進制度建設方式。建立法制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規范性文件起草模式。擴大公眾參與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聽證、專家咨詢論證等制度,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得到充分表達和尊重,合理訴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使制度建設符合客觀規律、解決實際問題。
8、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評估機制。政府法制機構與主要負責執行的部門應當適時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經濟社會效益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評估。加強對評估成果的運用,充分發揮評估效用,為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提供科學依據。
9、落實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在全區建立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前置審查、集體討論、社會公眾異議審查、備案審查、定期清理、三統一管理(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備案檢查和通報、評估報告、統計和工作報告等十項制度。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發規范性文件要明確有效期,到期自動失效。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公開制度,未向社會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執行。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延期執行制度,非緊急狀態下一般不得“從之日起執行”,防止“未教先誅”。堅持“逢文必審”,所有涉法涉權文件要經過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上會,不得。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未經備案審查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完善規范性文件清理機制,每隔2年組織一次全面清理,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間明顯不協調的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四、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0、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要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合理劃分上下級政府之間、本級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決策權限,根據不同層級政府、不同部門的特點和職責科學界定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不斷修訂和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規則,推進行政決策規范化。
11、完善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制度,保證公開聽取意見常態化。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在決策前要組織專家論證。
提高裝備試驗指揮綜合演練課程的教學效果,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從以下幾點進行改革:
(一)立足培養目標,優化演練總體設計以綜合演練對學員的總體要求為目標,以優化學員的課程內容體系為基礎,實現學員知識技能體系的總體銜接。綜合演練對學員綜合素質需求是多方面的。從基本理論和技能要求來看,裝備試驗指揮綜合演練既涉及試驗籌劃、試驗設計、試驗指揮、試驗保障等理論方法,也涉及很多工程技術問題。這就要求在構建以綜合演練為末端的課程體系時,應考慮先期課程對演練實施的理論支撐,使前后內容銜接有度、理論到實踐過度自然。在前期課程中,應涵蓋綜合演練所需知識體系,確保教學效果的落實。
(二)明確演練目的,突出試驗指揮特點裝備試驗是一項綜合性、工程性和實踐性很強的軍事活動。試驗指揮的特點是行政與技術相融合,不僅需要組織管理能力,同時對試驗指揮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演練時,不能缺少作業要素,只演程序、走過場。需要完善相關數據,使得學員能夠通過平時的工作積累研究這些數據,開展更加具體的指揮作業,切實提高業務水平。為了提高裝備試驗指揮的能力,最佳的方法是將綜合演練定位于新型武器裝備作戰試驗指揮,這是由于新型武器裝備的時間緊、任務重,對試驗指揮人員的鍛煉效果更加突出,同時與目前總部“做好打仗準備”“部隊訓練向實戰靠攏,院校教育向部隊靠攏”的要求相一致。研究近實戰環境條件下的裝備試驗指揮問題是未來裝備試驗指揮綜合演練的著眼點。
(三)改善演練環境,科學編組參演學員從頂層設計開始做好裝備試驗體系仿真中心的建設工作,配備完善的軟硬件環境。設計針對裝備試驗指揮模擬訓練系統,通過收集底層數據,既要模擬試驗的自然環境,又要模擬試驗的技術環境;既要模擬試驗指揮的技術形態,又要模擬試驗指揮的技術手段,建立各演練要素的概念模型與數學模型,將被試對象、試驗裝備和指揮活動模型化,用仿真的手段建立裝備試驗指揮綜合演練模擬系統,為學員提供逼真的演練環境,提高學員的參與度。系統應具有自動記錄和自動回放的功能,能夠詳細地記錄學員的每一個動作與指令,為演練成績的評定提供依據,方便教員根據考核標準進行評分,由此不僅增加了演練的公平性,還提高了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編寫用戶使用指南,便于學員熟悉和掌握軟件的使用。合理布置演練場地,在硬件方面,若為室內演練,則要保證各參演學員個人的辦公設備正常工作,各演練場所的網絡、音頻、視頻互聯互通,這就要求LED顯示系統、視頻矩陣切換控制系統、攝像監視控制系統、聲頻系統、局域網系統等高效運轉。同時為保證演練的安全進行,須建立安保系統、手機屏蔽子系統和計算機泄露防護器等。若需要與現地演練人員溝通,可采用多種通信方法,如傳真、電報等。將裝備試驗指揮三個專業班次的學員統一編組,開展聯合演練。依托裝備試驗體系仿真中心作為任務指揮部,模擬試驗的指揮層次。設計基地級、團站級和崗位級三個層次,包括負責行政指揮、技術指揮、后勤指揮等行動的多個席位,如司令部、組織計劃、測控通信、信息對抗、無人機、試驗安全、試驗勤務、總體技術、政治部、組織宣傳、安全保衛、群眾工作、后勤部、戰勤財務、生活保障、衛勤保障、裝備部、團站指揮所、現場指揮等,各個小組中設置組長(參謀長、主任、部長)和組員(參謀、干事、助理)?;丶壓蛨F站級的指揮員或部門領導由裝備團級指揮學員(裝備試驗專業)擔任,各組組員可視情由三個專業班次的學員分別擔任,根據學員的現任職和擬任職情況安排演練崗位。同一層次不同崗位可橫向協調,提高組織能力;不同層次之間可縱向聯系,鍛煉指揮能力,同時形成作業效果的回路,由此可檢驗作業情況。每份文書可能會涉及上下級的任務,上級文書的質量影響下級的工作質量,下級的請示報告又增加了上級的工作,可以嘗試讓學員參與到演練的評估過程中。
(四)改進演練內容,提高教學綜合效益一是加強理論研究。演練的內容應有助于學員深入思考問題,研究平時和戰時裝備試驗,現行靶場試驗與裝備作戰試驗、裝備體系試驗的區別,如試驗目的、試驗方法、平時數據是否可以服務戰時、戰場使用過程中需如何改進等。二是明確演練內容。精心選擇演練課題,設計能夠突出裝備試驗指揮特色的演練內容。著眼提高學員的裝備試驗指揮能力,根據當前裝備試驗的重難點現實問題以及學院教學工作指示和計劃,正確選擇和確定演練課題,確保綜合演練教學的針對性、時效性和有效性。三是提高文書作業研究性和文書質量。根據演練課題,認真編寫和修訂各類演練文書,為演練的組織與實施奠定基礎。針對目前文書的格式和內容不夠合理的問題,專門組織對教員的培訓。逐步完善企圖立案、實施方案、基本想定、補充想定、導調文書、導調提綱、導調實施計劃、文書發放計劃、導播計劃等演練文書。作業內容要符合崗位身份,注意任務的均衡性,避免出現任務量分配不均的情況。要收集必要的底層數據,如被試產品信息、氣象條件等,為作業提供數據支撐,充實演練內容,使學員能夠分析設計具體試驗,增加作業任務量,從練程序變為練技能。運用靈活的導調文書為參演人員提供復雜多變的情況,尤其對裝備試驗指揮的關節點進行導調,使他們通過對這些情況的分析判斷和處理,創造性地運用作戰理論、裝備試驗指揮理論,提高裝備試驗的組織指揮能力。
(五)豐富演練形式,增強演練可操作性演練形式包括網上演練、圖上作業、沙盤作業、室外現地作業、召開會議、撰寫文書等,可將其結合起來,多種形式并用,滿足演練的多種要求,使演練方式更加豐富,演練的可操作性更強,演練的效果更好。組織多種形式的綜合演練時,需把握如下問題:一是選好演練場所。尤其是現地實兵演練,要在多種地形上演練多種試驗指揮活動,所以,既要考慮場所的空間,又要考慮便于設置情況和方便推演。二是把握好演練轉換。演練方式轉換時,不僅存在內容與內容的轉換,可能還存在場所與場所間的轉換。因此,要求參演人員具有從形式到內容的轉換能力,自如地順應轉換,保證演練的連貫推演。三是通過方式的轉換,檢驗演練效果。例如,在擬制試驗資源部署使用方案時,需要學員圖上作業,可以先在室內進行計算機標繪或手工標繪試驗要圖,而后轉入實地勘察,驗證試驗資源部署是否合理,可根據現地作業適當修正室內作業結果。
(六)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員理論水平對裝備試驗指揮綜合演練進行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首先提高教員的相關理論基礎,由此不斷完善綜合演練教學內容。一是充分調研論證??偨Y目前綜合演練中的薄弱環節,了解學員重點關注的問題,深入到總部機關和試驗基地等單位進行調研,認真學習、切實掌握裝備試驗指揮的相關理論,提高演練文書質量,使綜合演練的內容更充實、更深入。二是堅持集體攻關。組織綜合演練教學骨干成立專門的課題組,集中研究綜合演練教學內容的設置。集思廣益,規范演練程序和演練內容,編寫綜合演練教材,為參演人員提供指南。三是組織聯合審定。積極創建院校與試驗基地聯合審定、動態更新教學內容的工作機制,結合人才培養方案與課程標準修訂工作,邀請其他院校和試驗基地的專家對綜合演練內容進行指導把關,使教學內容及時體現部隊建設、試驗訓練和試驗發展的最新成果。
二、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