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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實驗室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1.1場地擁擠
相比于公辦全日制本科高校,獨立學院在資金、師資、場地等方面存在相應的短板,因此,獨立學院的占地面積不夠寬廣,而實驗室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像教室一樣,不同班級輪流使用,所以,實驗室能夠占到教學使用面積的一半。現階段,高校的專業越開越多,這就造成各專業的實驗室占地越來越小。同時,建設共享實驗室雖然能緩解相應的問題,然而很多實驗的時間具有不可控制性,相應班級做實驗的時間不能很好的銜接,進一步加劇了場地的擁擠。
1.2儀器混雜
由于實驗室進行共享,所以儀器的擺放較為復雜。不同專業隊不同實驗的操作流程不一樣,甚至有可能出現不同專業同一實驗的操作流程也不一樣,對儀器的歸類成為一個問題。同時,共享實驗室中組合實驗帶來的問題尤其突出,一部分儀器有的專業需要,挪動位置后容易造成下一個專業的實驗需要重新搬運,增加實驗的時間[4]。
1.3實驗技術人員管理混亂
以往每個專業會配備1至2名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整個專業實驗室的管理,然而,多學科共享實驗室的建成,對于其歸屬仍然是爭論。一方面,既然是多學科共享,針對某一專業的實驗管理人員必然在非本專業上有所欠缺,其管理也存在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對共享實驗室設置專門的管理人員,這無異于增加人力成本,對于獨立學院來說,這成為了另一種負擔。
1.4制度不明
相比于專業實驗室,多學科共享實驗室在建設時并未考慮制度的差異性,但是實際兩者之間的區別很大,領導的職能、教師的調節、學生的管理等方面需要根據各學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環境和土木的環境巖享實驗室,其普通土木專業實驗室又有區別,增加了化學實驗室,對實驗室的制度更需要全方位、多層次的補充。
2共享實驗室管理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2.1實驗安全的保障
制度是安全的保證,特別是對于實驗室。實驗在開展過程中,會出現很多意料之外的情況。學生對實驗室的好奇、對儀器的不熟悉、對實驗過程的錯誤把握都會造成意外的發生,例如常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在做蒸餾實驗時,實驗過程中老師和學生都不在現場,造成實驗過程中液體濃度過大,溫度過高,產生爆炸;以及在北京交通大學研究生實驗時,實驗室易燃易爆物品胡亂堆放,實驗室過程中沒有按照操作步驟觀察實驗時出現的各種現狀,最終導致意外的產生,此類案例不勝枚舉,因此制定好實驗室管理制度并且遵守是確保實驗室的安全的前提。
2.2實驗高效率的前提
實驗包括實驗前的準備、實驗過程以及實驗室結束,這三個過程缺一不可,不同實驗所需時間也不一樣,這對于全程參與的學生來說,其管理就是一個考驗。一個好的實驗室管理制度,能夠幫助老師督促學生更好的完成實驗,減少學生在其他不相關實驗上的時間,確保實驗結束后實驗室的干凈整潔。同時,一個好的實驗室管理制度降低實驗儀器的維修次數,增加儀器的使用效率,為下一次實驗節省時間。
3懷德學院共享實驗室管理制度的探索
3.1建立實驗室準入制度
由于共享實驗室學科的復雜性,故對共享實驗室采用無紙化考試準入制度,只有通過考試,才允許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同時,考試有關的安全內容并不局限于本專業,而是依據共享實驗室開放專業,全部進行考試。
3.2建立實驗前安全教育制度
在實驗開始前,由實驗指導老師和實驗室管理人員對學生進行本實驗的安全教育,并且依據實驗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進行重點提醒。同時,將本實驗室中的大型儀器的操作步驟張貼墻壁帶上,方便學生進行儀器操作。
3.3建立實驗指導老師與實驗室管理人員共同負責制度
相比于專業實驗室,共享實驗室的具有學科復雜程度高的特點,因此,實驗室過程中學生若無意使用非專業的儀器,可能會造成不可控的后果。然而,本專業老師并一定能夠使用其他專業的儀器,因此,非常有必要將實驗室管理人員納入實驗課程中。
3.4建立分管院長牽頭多科學負責人應急機制
共享實驗室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陷入多學科何為主體的爭論之中,而且在出現突發問題時,矛盾將更加突出。而且,共享實驗室儀器種類多,需要多學科共同協調,處理突況需要進行統籌兼顧。
4結語
獨立學院由于其特殊性,其共享實驗室的建設仍然處在探索階段,其制度建設依舊是重中之重,如何保證實驗安全、有序的進行時實驗制度建設的重點。懷德學院依據自身特點,結合國內外實驗室建設的思路,提出了相應的實驗室制度建設方案,為建設安全、高校的實驗室共享體系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伍揚.高校實驗室建設項目過程管理的研究與實踐[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12,31(10):154-157.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規范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
第三條重點實驗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堅持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和定期評估。
第四條重點實驗室是依托大學和科研院所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第五條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國家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托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是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宏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2.編制和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3.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與重點實驗室簽訂工作計劃。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支持重點實室的建設和發展。
2.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
3.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4.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第九條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并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3.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
第三章建設
第十條重點實驗室根據規劃和布局,從部門和地方重點實驗室中有計劃、有重點地遴選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一條科技部公開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由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申請新建重點實驗室須為已運行和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部門或地方重點實驗室,并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
2.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
3.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集中。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審核后報科技部。
第十四條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后,擇優立項。主管部門組織相應依托單位公開招聘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審核后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可行性論證,通過后予以批準建設。
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提供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
第十六條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完成后,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專家驗收。
第四章運行
第十七條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八條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擇優推薦,主管部門聘任,報科技部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不超過六十歲。
第十九條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八個月,特殊情況要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
第二十二條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三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委員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三條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由骨干固定人員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核準。
第二十四條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
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二十五條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少部分課題可由固定人員或團隊自由申請,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進固定人員的科研啟動。
第二十六條自主研究課題期限一般為1-3年。重點實驗室對自主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并及時驗收。課題的檢查和驗收堅持"鼓勵創新、穩定支持、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本領域國家公共研究平臺;并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并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條重點實驗室應統籌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工作方案,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九條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條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系與合作。
第三十三條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條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批復。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五條重點實驗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經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科技部。
第三十六條依托單位應當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實驗室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科技部會同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現場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考察實驗室、召開座談會等。
第三十八條科技部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一至兩個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具體評估工作委托評估機構實施。
第一條為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辦學效益和人才培養質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要求,對院、部所屬教學實驗室進行統一管理。為規范實驗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驗中心必須努力貫徹學校辦學指導思想,保證學校教學實驗、科學研究任務的完成,不斷提高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為學校的育人事業服務,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實驗中心及所屬教學實驗室建設,納入學校建設總體規劃,與人才培養規模、層次以及學科建設協調發展。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根據學校教學計劃,承擔實驗教學任務,編寫實驗教學指導書和實驗教材,安排實驗指導人員,組織實驗教學工作。
第五條吸收現代科學研究的新成果、新裝備,充實實驗教學內容,提高實驗室建設水平。不斷改進實驗教學方法,著力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創新精神、創新能力、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和嚴謹的科學態度。
第六條實驗中心所屬教學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開展新型實驗裝備的研制、學術研討、交流活動。支持教師、技術人員申報科研課題。
第七條根據實驗教學工作的需要,制訂實驗室建設規劃,提報實驗室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在學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下做好新增儀器設備、實驗裝具的論證、購置工作。
第九條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裝具的管理、維護、計量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
第十條負責實驗室(含非正式建制科研室)房產、儀器設備賬、物、卡的管理和實驗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負責實驗技術人員和實驗室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體制
第十三條實驗中心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成立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對實驗室的改革與發展進行統一組織與協調。學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經濟管理實驗教學中心。
第十四條經濟管理實驗教學中心是學校實驗室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與管理工作。教務處負責實驗教學的計劃、組織、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各院、部成立實驗中心(室)。實驗中心(室)下設以一級學科為依托的基礎課、技術基礎課、專業課教學實驗室,各類實驗室根據專業培養方向需要,可設若干分室。實驗中心及所屬實驗室的建立、調整或撤消,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人員
第十六條實驗中心主任由分管實驗室工作的院(部)長擔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設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七條實驗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中心所承擔的教學任務,負責編制本中心建設規劃和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領導并組織完成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實驗中心應承擔的各項任務。
(三)負責實驗中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及培訓、考核工作。
(四)負責實驗室資產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資效益。
(五)搞好實驗中心的安全、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工作。
(六)定期總結工作經驗,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七)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記錄,組織完成實驗數據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十八條實驗中心人員的編制,由學校人事處會同資產管理處根據各實驗中心實驗教學工作量確定。
第十九條實驗中心專職技術隊伍中正高級職務、副高級職務人員的比例分別控制在10%、25%。
第二十條實驗中心各類人員應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及分工細則。專職實驗技術人員應建立崗位日記。
第二十一條實驗中心要抓好實驗技術隊伍的培訓。有計劃地引進高學歷人員,改善實驗技術隊伍的人員結構。實驗中心各類人員的級別晉升、工作待遇,根據實驗工作特點和本人實績,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源
第二十二條實驗中心資源主要是指其擁有的經費、房屋及儀器設備等。對各院、部實驗中心所屬教學實驗室建設經費的投入,由學校視財力的可能,確定年度經費投入額度,按照"集中投資、重點建設、立項撥款、招標采購、效益評估"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實驗中心應加強經費管理,合理使用,有計劃更新儀器設備,保證各項實驗正常開出。
第二十四條實驗中心儀器設備、實驗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專人(資產管理員)負責。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的管理要做到帳、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有專人管理,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學校有關儀器設備購置、報損、報失、報廢、外借和調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嚴格遵守《西南財經大學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有效利用實驗室房產資源。
第二十八條適時提出實驗室環境條件改造計劃,并做好修繕項目的監督、驗收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儀器設備管理中,應體現專管共用、資源共享的原則。在完成正常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應利用課余時間面向學生開放,并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第六章安全
第三十條實驗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環保工作的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做好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工作,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實驗中心的安全和環境整潔。
1.各科教師對實驗教學必須制訂總的和分學期的教學計劃。并于上學期末或本學期初交教導處和實驗室各一份。計劃應分年級列出實驗課題、實驗類型、實驗時間等。
2.實驗室應根據實驗各科教學大綱、教材和任課教師的實驗教學計劃,制訂本學期實驗室工作計劃。計劃應包括實驗室使用安排,儀器和實驗材料的購置及儀器的檢查和維護等。
(二)實驗教學的組織與實施
1.教師按照實驗教學計劃認真備課,寫好教案,填寫《實驗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交實驗室并檢查所用儀器和器材的準備情況,試作實驗,做到“心中有數”。
2.教師要指導學生做好課前預習,明確實驗目的,掌握實驗原理,并劃分實驗小組,強調實驗紀律,重視安全操作教育。
3.實驗室按照《實驗通知單》積極準備實驗,使需要的儀器處于完好狀態,備足藥品和材料,檢查通風、電源、水源及其它設備。
4.任課教師和實驗教師應巡回、耐心指導學生進行實驗,發現問題給予啟發引導,及時解決,但不可代替學生做實驗。
5.實驗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及時小結實驗情況,對實驗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作出講評,并指導學生完成《實驗報告》。
(三)實驗教學的評估和考核
1.實驗開出率的考察統一使用規范表式,包括《年級學科實驗登記表》(實驗教師和任課教師共同填寫);《學科實驗開出率情況統計表》(實驗教師匯總);《學校實驗開出情況統計表》(實驗教師匯總》。
2.對學生實驗能力和技巧的考察以現場操作為主,并輔之筆試與口試考核學生的理論分析和思維能力。
3.對學生的考察應堅持實踐性、基礎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可信度原則。
4.對教師的考察除通過教案、實驗教學計劃和實驗登記表外,還可用表格進行調查。
5.所有考察的登記表、統計表、調查表等,都應作為實驗教學資料存入教學檔案。
**第二中學
中小學儀器室管理制度
(一)儀器的存放要編號、分類、定室、定柜、定位。化學藥品與儀器分開。室內要有防盜、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經常做好通風、防潮、防塵和整潔工作。
(二)建立健全儀器管理明細帳、儀器清冊和統計報表,定期核對,做到帳、冊、表、物相符。人員調動時要辦理嚴格的接交手續。
(三)儀器的借用、報廢要辦理登記和審核手續。外借儀器要及時收回,并做好接交手續。
(四)教師使用儀器和藥品進行實驗教學,應填寫“實驗通知單”,實驗教師應努力做好各項準備。實驗完畢將儀器完好的歸還儀器室。如有損壞或丟失應及時登記、查找并及時報告,做好處理工作。
(五)儀器使用后應及時進行清潔、保養后歸柜,并根據各類儀器的特點,定期有計劃的進行維護與保養,使所有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六)每學期結束前,對實驗室的全部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對,處理好有關事項,及時完成各種統計工作,并要求上報和存檔。
中小學校學生實驗守則
(一)學生應重視實驗課,要有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努力掌握基本實驗技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課前要認真預習,完成實驗預習作業,明確實驗目的,了解實驗原理,知道實驗步驟和操作要領。經老師批準方可進入實驗室。未準備或準備不充分的學生不得進入實驗室。 《1》
(三)進入實驗室后,要保持安靜,定組定位,按規定就座,不得隨意換位。
(四)實驗開始前,要檢查核對所有儀器、器材、試劑是否齊全,名稱規格是否一致,如有不符應及時報告老師。實驗臺要始終保持清潔,各物品應放在合適的位置上。
(五)學生要按規范進行實驗操作,仔細觀察,認真思考,如實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實驗內容,不得隨意動用室內其它實驗器材。
(六)實驗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課堂秩序,有疑難時應請老師幫助,不得在實驗室內隨意走動或大聲喧嘩。遇有偶發事故時,應保持鎮定,迅速報告老師處理。
(七)用過的火柴梗、廢渣、廢紙等不得隨意丟棄,須放入指定容器中,如儀器損壞,應主動報告老師,以便妥善處理。
(八)公用儀器用過后,要立即放回原處。規定在原地使用的儀器,不得任意移動。
(九)實驗完畢,應將儀器擦拭干凈,放回原處,整理好實驗臺面,仔細檢查酒精燈、煤氣、水龍頭、電源是否關閉,不得將實驗用品及設備帶出實驗室。
(十)根據實驗內容和要求及時寫出實驗報告。實驗報告必須如實反映結果和實驗過程,不得隨意臆造或抄襲他人實驗數據和記錄。
中小學實驗人員崗位職責
(一)實驗教學項
1.執行學校實驗教學計劃,按照教材規定的實驗內容,積極配合任課教師完成各項實驗教學任務。
2.熟悉各種教學儀器的規格、型號、技術標準、工作原理和作用及維修方法。
3.熟悉學科全部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的有關理論、實驗方法、注意事項;能熟練指導學生實驗,處理學生實驗中遇到的各種疑難問題。
4.按照實驗教學計劃或實驗通知單,準備學生實驗和演示實驗所需的儀器、試劑和器材。實驗完畢整理、清洗、回收入柜。
5.不斷總結經驗,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學生課外科技活動和進行開放性實驗。
6.加強和各科教師聯系,積極開展實驗教學研究、教學儀器研制和自制教具活動。
(二)管理項
7.認真做好教學儀器的購置、驗收、入庫及登帳、編號等工作。
8.合理安排教學儀器的存放,保持教學儀器的整潔,創造儀器室內的良好環境,確保安全和教學儀器使用壽命。
9.負責教學儀器的維修、維護、清點、檢查、借出、回收以及安全急救等日常管理職責。
10.積極參與實驗室建設和技術改造,嚴格執行儀器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儀器室的全面管理。
中小學校危險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一)實驗教學使用的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柜內,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還要按各自的危險特性,分類存放。
(二)化學危險藥品室、柜,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并做到“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本帳目、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三)化學危險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室列為重點防范區。
(四)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并核對庫存量,做到帳物一致。
(五)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危險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2
(六)對實驗中危險品的遺棄及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七)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問題,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八)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品保管和作用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
中小學校儀器設備報廢審批管理制度
(一)教學儀器設備報廢的條件
1.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常規儀器設備22年、通用儀器設備同其它工業產品),無修復價值的教學儀器設備。
2.主要結構和部件陳舊或損壞,精度喪失或嚴重降低,不能滿足使用要求,又無法修復的教學儀器設備。
3.先天不足,又無法改造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
4.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會引起危險事故的教學儀器設備。
5.大修一次費用超過原值的50%以上的教學儀器設備。
(二)教學儀器報廢的程序
1.低值易耗品,由實驗室每學期匯總一次,列出品名、數量與金額,經主管組(室)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主任批準執行。
2.單價在20元以下的低值耐久品,如部分玻璃儀器、石膏模型、標本等教具,由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經組(室)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主任批準執行。
3.凡屬固定資產(單價2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學儀器設備的報廢,應由管理人員填寫《儀器報廢申批單》,再由教導處負責人組織有關技術、教學人員參加的鑒定小組,對淘汰報廢儀器進行技術鑒定,經鑒定合理者,報學校主管校長批準,并由管理和財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最后報縣(區)級業務管理部門備查。
4.不管屬哪一級審批報廢的儀器,,都應將原儀器上有使用價值的零部件拆下備用。
**二中加強實驗室工作的意見
1、儀器室所有儀器均要編號,并分類定柜、定位存放;帳冊健全;做到帳冊、標簽、實物三統一;儀器室整齊美觀,環境干凈衛生。
2、妥善保管儀器,嚴格做到儀器室的防火、防盜、防漏電等安全防范工作;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專人管理、維護和操作。
3、教師因教學做演示和學生分組實驗借用儀器,應預先提出計劃,履行借用登記手續,按期歸還;教師私用或單位借用,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借用,任何個人不得長期借用。
4、自購或上級調拔的儀器,要及時編號上帳、入柜,并向教師介紹使用,不得積壓。對已喪失使用和維修的儀器,要辦理報廢手續。
5、實驗人員如有變動,應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應嚴格按照移交規定,按帳點物,逐一移交。
**二中加強實驗室工作的意見
1、儀器要分類編號、入帳,做到帳目、標簽、實物三統一。
2、儀器要分科分類存放,標簽齊全清楚,陳列有序,按要求做好儀器防潮、防塵、避光等工作。
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嚴格按照《危險試劑管理辦法》進行保管。
4、一切儀器的領用、借出和歸還,均應辦理登記手續,并檢查儀器的完好 情況。
5、儀器損壞、丟失,應由當事人填寫“儀器損失處理登記單”,按有關規定處理。
關鍵詞:薪酬管理;教師工作量;高校
所謂教師工作量,就是高校教師在教學、科研以及其他職責范圍內所承擔的相關工作,以一定的尺度來衡量相應的工作量。高校通過對工作量的審核,來完成對教師的年度考核,從而為教師提供相應的薪酬。為了提高教師們的教學積極性,激發他們進行科研及課題開發研究活動的主觀能動性,完善薪酬管理制度便成為重中之重。
各高校的教師工作核算和薪酬管理制度都不盡相同,根據各自的特性,制定最適合本校的工作量計算辦法,在提高教師自身素質的同時,也能為學校注入不少新鮮血液,增添活力。本文通過對某民辦高職院校的工作量計算辦法進行調查研究,從而為進一步設定教師工作量核算辦法提供相應的參考。
一、教師工作量計算辦法的參數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高校應以培養人才為目的,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高校的“三大職能”是開展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和社會服務工作的基礎,這使得高校教師工作具有多樣性。
首先,教師作為“傳道、授業、解惑”的職業,教書育人仍然是他們的本職工作,教學工作是其首要工作。其次,科研也是高校教師所必備的工作內容,通過發表與所教學科相關的論文、課題,來達到不斷創新、與時俱進的目的。再次,社會服務工作也很關鍵。教師需不定期地帶領學生深入社會及企業進行觀摩實習,從而使學生實現與企業之間的無縫連接。最后,歸納總結,高校教師的工作量計算參數主要包括教師的教學工作、教師的科研工作、教師的社會服務工作以及教師的職稱(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二、高校教師工作量核算辦法
1.公共基礎課、專業課的工作量計算方法
公共基礎課和專業課都是以班級為單位的一種授課方式,針對這種課程,工作量的計算辦法大同小異,主要參照各位教師的實際上課課時數,以“課時”為主要計算單位,當然中間會存在一些停調課的情況。若涉及停課未補的情況,需扣除相應的課時數,以實際上課數量為準。在核算過程中,系數的設定也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公共基礎課主要包括德育課、體育課、大學英語、高等數學等,是所有學生在大一階段必須修滿的課程,因此,為了節省時間及開支,合班上課、大班化教學是這類課程的主要方式。然而,專業課是各系部獨立開設的課程,主要以小班化教學為主,因此學生人數肯定比公共基礎課少,所以,系數根據人數的變化也會存在相應的區別。根據對某高校的研究,公共課的上課人數需一個班達到100人以上,方可有系數。計算方法是:(人 數+100)/200。而專業課的人數只要超過60人,便可乘以系數,計算方法是:(人數+40)/100。
然而,由于課程之間存在差異性,公共課教師和專業課教師的課前準備和課后工作量也不同,相對而言,大學英語和高等數學的課后作業的批改量比較繁重,班級人數多,作業量大,因此學校會給這兩門課的老師的作業批改提供補貼,使得教師們能夠善始善終,做好課后的輔導與答疑工作。
當然,也不得不考慮法定勞動時間這一問題,筆者通過對某高職院校的了解,他們的班級分為普通班和校企合作班。所謂校企合作班,就是針對希望積累實戰經驗的學生特別開設的班級,這類班級的學生,在學習期間,會不定期地去企業操作實習,因而必然會耽誤學校里的理論課程學習。在他們企業實習結束后,各專業課的老師會針對這些學生以合班形式補課,為了與普通班學生的課程進度保持一致,老師會更多地利用課后甚至是晚自習的時間為他們補習,而這部分時間就不屬于法定勞動時間,而學校為了保障每個班級課程學習的穩步推進,也會相應地給這部分老師多一點工作量補貼。
2.校內、校外實訓課的工作量計算方法
校內、校外實訓課是高等院校的必修課程,通常會在大二或者大三的時候進行,這種集中實訓主要是以整周上課的形式進行,一個班級的人數控制在20~30人,因此,這類課程便不能以課時數為計算單位。筆者通過對某民辦高校的調查研究,得出計算工作量的計算公式為0.65×人數×周數,一般周數都為1~2周。
3.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工作量計算方法
大學三年級的下學期,每個學生都會完成一項畢業論文或者畢業設計,由其專業課老師帶領,因此,專業課老師也會獲得相應的工作量補貼。針對某高職院校的開設方式,由于畢業論文安排7周進行,而畢業設計安排1周時間進行,所以計算公式為0.55×人數×周數,根據周數和人數的不同,區別核算。
4.管理機房、實驗室的超工作量計算方法
現如今,多媒體技術越來越發達,數字化教學已經在高校得到普遍應用,為了更好地推行這一教學模式,機房、實驗室管理也成為一項重要任務,包括使用、維護、維修等方面,都需要專業人員去完成,這一項任務就主要交給專職上課老師來完成。某民辦高校的機房和實驗室管理辦法規定,將機房和實驗室分成A、B、C三個等級,A級教室的周使用率達到50%及以上時,補貼每位管理教師每周2課時的超工作量;B級教室的周使用率達到20%及以上時,補貼每位管理教師每周1課時的超工作量;C級教室的周使用率在20%以下時,則不予補貼。這一規定就充分體現了多勞多得的原則,根據教室的使用率區別核算,更加有說服力,也可充分調動老師管理機房的積極性。
5.科研的超工作量計算
高職院校教師的工作中除了教學工作,科研工作也占了很大的比例,只有不斷發展科研,開發新的課題項目,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師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為了大力鼓勵教師開展科研項目,每年學校都會給各系部的老師們定指標、下任務,當然,教師們都會積極配合院級領導的安排,每年的科研項目都會超出預算標準。針對超出的部分,學校仍然給予超額獎勵時,會激發教師們開展科研工作的主觀能動性,也會為學校的發展增添更多活力。
教師的工作量是教師勞動價值的體現,因此,正確地核算教師的工作量,合理地對教師的薪酬進行管理,是每個高職院校的首要任務。根據崗位的特殊性,針對不同崗位,制定相對應的管理辦法,對教師的工作量進行精確的評價及計算,并給予相對應的薪酬,不僅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工作原則,也體現了公平公正的辦事原則,充分調動了各位老師在教學工作、科研工作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積極性,使其勞動價值實現利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1]愛中.關于高校教師工作量考核的若干思考[J].教育與職業,2011(24).
[關鍵詞]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實施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19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2-00-02
0 引 言
近幾年來,隨著素質教育教學與新型教育改革在我國教育行業中的不斷深入與推廣,各級教育機構中的校內管理事務逐漸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高職院校的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管理工作。結合現代化教育發展趨勢,現階段各大高職院校需依據新課程標準,制定科學、可行的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并積極落實,以強化管理人員的資產成本意識,通過對實訓資產的估值與分管,取得更好的實訓管理效果,提高院校整體管理水平。筆者詳細收集并整理了多項相關的研究資料與文獻報道,主要探討了新時期背景下高職院校中實訓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與有效實施策略,現簡要論述如下。
1 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現狀
當前形勢下,已有多項教育調研報告顯示,目前我國許多高職院校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管理工作中均普遍存在以下幾種問題。①歸口管理不當。在許多高職院校中有一些尚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非固定實訓資產,品種繁多,數量巨大,單價較低,其市場采購、日常使用及管理等均由各自使用部門負責,在院校的實訓資產管理工作中并未對其進行科學的歸口管理。②采購前期論證隨意。對于①中所述的不達標實訓資產,大多數高職院校中均未對其制訂科學、詳細的采購計劃,且對其產品供應及產品質量把關不嚴,如對于產品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質量、供貨條件、價格及交貨情況等未實施即時管理和評價。同時,一些高職院校并未依據市場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也未進行產品問價、采購活動,采購前期論證隨意性較大,易導致資金占用過度,造成采購不足或采購過量的情況。③缺乏相應管理制度。部分高職院校在(依據既定的資金預算執行情況下)管控(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的采購總額時,尚未建立完整的資產使用與管理制度,在大多數情況下均是由資產使用部門保管和負責,缺乏院校監管,易導致其價值減損。④實訓資產管理信息聯動不佳。在許多高職院校中,其均未建立科學、先M的資產管理技術、保管與領用機制等,無法對不同部門中實訓資產的采購、保管等工作進行統一調配,資產管理信息聯動不佳,易出現采購重復的情況,浪費資源。
2 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與有效實施
2.1 實訓資產內控制度的建立
面對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工作現狀,當前環境下我國各大高職院校需結合校內實際情況,通過院方財務部門專業人員,組織行政管理部門與資產使用部門等集體商議和討論,制定和建立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市場采購、產品信息保管、資產使用與管理等多個方面,例如:分級管理網絡制度,要求院校內不同部門的實訓資產管理工作需采用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及“責任到人”的管理網絡,并指派相應管理人員(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等)。同時,高職院校中各個部門需依據非固定資產實訓資產的特性,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例如:建立賬目,保證賬冊完整、信息更新及時,以確保賬冊、賬卡與實際賬務相統一。
2.2 管理制度實施
在建立實訓資產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各大高職院校需引導各部門積極落實并及時調整,具體表現如下。①要求校內各部門提供準確、詳細的資金預算,且不能由各自部門中直接說了算,而是需通過相互之間的交叉交流、討論,最終得出相應的預算結果。②依據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對資產采購的合理性進行審批,評估或判定其是否為閑置、重置,并要求相應管理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清查和盤點,保證各項資產信息準確、可靠。同時,在實訓資產管理制度試運行過程中,院校的財務部門專業人員需及時對制度運行情況進行科學梳理,對部分需要改進的細節提出解決方案,以保證管理制度正式運行順利。例如:實訓資產管理部門需制定完善的“資產明細賬”,并定期與財務部、使用部等核實校對,做到真正的賬實相符,避免重復或遺漏。當物資入庫時,各部門需嚴格審核和驗收采購單據,并準確填寫對應物資的名稱、采購時間、供應商、場地、規格、價格及購買數量等,依據入庫單據進行登賬處理;若學校購買的物資到賬后,物資管理部門需對其進行現場驗收,一旦發現差錯,及時尋找原因,與有關部門交涉聯合制定解決策略,并經過集體探討和試運行成功后,才可正式通過。總之,當實訓資產管理制度正式實施后,管理人員需定期評價其實施結果,并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整改意見或反饋信息,以持續改進,使管理措施獲得良好的實際運用效果。
3 實訓資產管理工作的優化策略
3.1 注重前期采購論證
現階段,各大高職院校在實施或運行實訓資產管理制度時,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減輕或控制其前期采購的隨意性,但其論證仍不夠充分,如未全面考慮“同類資產”之間的“互相抵觸”作用。例如:某高職院校在2015年與2016年分別采購了用友ERP財務管理系統、網中網會計綜合實習平臺等,二者屬于同類實訓軟件,如此一來就造成了資產浪費。此種情況下,實訓資產管理部門需提前做好前期論證,有目的性地減少同類資產采購,并考慮同類的專業實訓資產是否可共用,以減少整體預算額度。
3.2 培養管理人員資產成本意識
現階段,在一些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部門中,許多資產使用人員自身不具備成本意識,往往單方面地認為采購的是院校資產,尚未形成成本意識,該資產最終成了學院辦學成本;再加上,校內實訓資產管理工作并未涉及網絡信息化平臺,其僅僅表現為表格形式,甚至有些單純使用手工處理賬頁。盡管該項工作由多個部門的管理人T互相兼任,但其管理效率仍較低。故當前環境下,各大高職院校需依據實際情況,適當借助現代化教學軟件對各部門管理人員進行實訓資產管理培訓,并利用網絡平臺,促進各項管理信息數據同步,以培養和強化管理人員的資產成本意識,提高其工作效率。
3.3 對實訓資產進行科學估值
對于部分高職院校來講,其校內多存在一些閑置的、無法產生價值的實訓資產,同時各個使用部門又無法對其進行隨意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資產的管理成本。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高職院校需對這部分閑置的實訓資產進行科學估值,并于校內建立實訓資產“退出管理”機制,若確定資產無價值,可一次性集中處理,避免資產浪費。
3.4 實施實訓資產分管策略
一般情況下,高職院校中層以上的領導者,大多數均處于一線教學崗位,或者是某專業領域的教育專家,其工作繁忙,壓力較大。此種情況下,學校可考慮分攤資產管理職責,讓每位中層以上領導分管某專業的實訓資產采購、使用與監管過程,必要情況下可通過不同部門之間的交叉審核開展管理工作,以增強資產管理的科學性與有效性,以取得良好的實訓資產管理效果。
4 結 語
目前,我國許多高職院校實訓資產管理中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相應的管理制度缺失等,從整體上來講管理效果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各大高職院校在校內管理工作中結合當前環境下的資產管理現狀,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實訓資產管理制度,同時還需從注重前期采購論證、培養管理人員資產成本意識、實訓資產科學估值以及實施實訓資產分管策略等多個方面對管理措施進行適當優化,以取得良好的實訓資產管理效果,提高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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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和廣播操作系統室的管理,確保各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1.工作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管理,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嚴格遵守各系統的操作規程,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不得隨意調整監控目標。
3.監控過程中,對監控到的可疑情況要及時、準確地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4.監控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省、市相關規定,緊緊圍繞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建立符合我縣實際的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著力構建與我縣水資源相適應的指標體系、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全面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確保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協調好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區域的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根據市水務局分配給我縣的指標,確定我縣2020年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目標。2020年全縣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4.83億立方米,其中地下水為1.46億立方米(不含地熱水資源)、地表水為3.37億立方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為32%,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1;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81%。到2020年,建立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制度,明確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以現有水資源監控系統建設為基礎,構建覆蓋全縣的水資源監控系統,提高水資源監控能力;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制,落實考核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資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狀況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經濟社會發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一)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管理。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與保護水資源,編制縣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水資源供求中長期規劃,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協調統一,形成完善的水資源規劃體系。實施水工程建設、涉河涉水建設、鄉村土地開發等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水資源綜合管理規劃,并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
(二)落實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事前管理,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鎮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在進行工業園區、行業專項規劃時,按要求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取水許可,進行審批和核準立項。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工。加強水資源論證事后監督,實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
(三)嚴格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根據我縣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按行業和區域對用水指標進行分解,優先保障生活,統籌生產和生態用水,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用水總量統計,準確客觀反映全縣行政區內用水總量,為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提供技術支撐,全面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根據當年來水情況和企業計劃產量,定額下達用水計劃。
(四)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嚴格控制新增取水,從源頭加強建設項目需水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或不滿足清潔生產相關標準的,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許可管理臺賬制度,規范相關文件、表格,理順許可管理手續程序。
(五)嚴格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認真執行黑龍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對故意拖欠、拒繳水資源費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六)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實行地水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地下水禁采、限采、壓采等地下水保護工作。逐步建立區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雙指標監測體系。劃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嚴禁取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產業。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開展地下水動態監測,限期關閉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
(七)加快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針對我縣水資源、水工程條件,順應水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加快實施河流治理和水源地保護等工程,保障城鎮生活、工業發展供水需要。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一)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機制,加強部門配合協調,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設立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縣的節水工作。推進節水載體建設、開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公共機構節水單位、節水型企業、節水型灌區創建活動。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引水、調水、取水、供水工程優先考慮節水。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實行階梯水價制度,發揮價格杠桿對節水的促進作用。
(二)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取水審批過程中嚴格執行省用水定額,按照用水定額核定取水量,對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推進計量設施安裝工作,使節水考核工作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實行節水“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對各類取用水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促進取用水戶節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
(三)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節水器具準入制度,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改造力度,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針對縣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按照國家節能減排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大節水減排力度,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應制定節水措施方案與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申請一并報批。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成,著力降低管網漏失率。發展污水處理回用或雨洪資源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出臺鼓勵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的政策,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一)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建立水功能區監測體系和監管制度,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評價,制定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方案,落實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經費。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加強對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程序,加強監察力度,對違規排污入河的,依法懲處。將水功能區監測和達標建設納入我縣政府考核指標體系。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飲用水源地保護和安全達標建設工作。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水務局、環保局責令限期拆除。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立項建設備用水源。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質水量監測體系,定期公布水源地監測情況。切實加強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和建設,嚴格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三)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展河湖確權劃界工作,推進河湖健康評估,開展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展水生態文明創建活動,積極維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庫以及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河湖生態健康,貫徹落實水生態補償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我縣年度考核指標體系,縣政府依據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對相關責任部門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情況、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相關責任部門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落實水資源管理責任制。加強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領導,縣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落實和實施監督管理,研究解決全縣水資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發改局:負責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社會綜合評價體系,在審批和核準項目時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度論證程序,進行審批和核準立項;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出臺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的政策文件,項目備案、核準、審批中,嚴格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禁止高耗水、高污染項目進入我縣;負責落實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結合全縣用水狀況,開展經濟結構調整工作;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負責水價改革,適時調整縣城自來水水價、農業灌溉水價、再生水水價,逐步建立起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辦法,穩步推進階梯式水價制度。
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規劃的制定;用水指標的分解;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入河排污口的審批和監管;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審批;水資源費的征收;地下水動態監測;計劃用水管理;水資源監控系統建設;水資源管理機構和水政執法隊伍建設;計量設施的安裝;農業節水工程建設;非常規水開發利用政策的制定;開展水生態文明創建活動;開展節水宣傳;負責承擔組織、協調、綜合工作。
財政局:建立水資源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資源管理基礎設施、監測控制、管理執法的投入;參與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項目年度計劃,保障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經費;提高水資源管理經費撥付效率,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的監管,依法開展水資源費使用管理監督檢查;負責落實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負責落實將水資源管理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及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資金的統籌、管理、監督;建立完善水資源管理穩定投入機制,保障資金合理使用。
工信局:合理調整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加強對工業節水的技術指導,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降低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負責推廣工業節水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對工業企業積極推廣節水技術改造,積極爭取國家節水改造資金;負責節水型工業企業創建活動。
住建局:負責進行市政排水管網建設和污水處理廠建設工作,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和回收利用率;負責城鎮自來水管網改造工作,降低管網漏損率;負責備用水源建設;負責公共機構節水型單位建設;負責公共供水管網范圍內用水戶計量設施的安裝;負責對公共供水管網范圍內用水戶的用水量進行統計;開展城鎮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
環保局:負責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和企事業單位排污量,制定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方案并對水功能區水質進行監測;加強對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對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排污口進行清理;制定飲用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對超標排放的企事業單位責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查處、征收超標排污費;開展河湖生態環境質量評估,貫徹落實水生態補償制度;負責監督檢查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狀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力度,促使達標排放,改善水環境。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生產和銷售環節產品節水強制性標準符合性的監督檢查,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文廣體局:組織新聞媒體拍攝相關宣傳片,利用電視、網絡、廣播等媒體及文藝節目開展水資源宣傳,增強群眾的水患意識、節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配合做好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宣傳工作;配合水務、環保、住建、工信、國土等職能部門,對縣內違反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典型事件進行報道、曝光,營造輿論聲勢,震懾違法行為。
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口徑工業增加值及經濟指標等數據和考核指標數據的測算。
國土局:負責河湖確權劃界工作。
法制辦:負責審核關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及再生水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協調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行政執法,搞好水政執法人員的培訓。
編辦:負責設立專門節約用水的管理機構,并落實管理人員編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各有關職能部門完成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加強轄區內農業用水、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節水宣傳及節水技術推廣工作;加強對轄區內違法取水、非法排污、水體污染、水環境保護、新建高耗水、高污染水項目的巡查與督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并配合處理。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三)建立健全水資源監控與統計相結合的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資源監控系統建設。逐步完善取用水戶監測網絡、地下水監測網絡、水功能區監測網絡建設,監測數據作為考核政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依據之一。逐步提高水功能區監測覆蓋率,2020年實現全縣水功能區監測全覆蓋和監測常規化。規范水資源管理統計工作,用準確的監測數據和法定的統計數據作為我縣政府考核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