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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程序外監督 異化 權利監督 媒體監督 公眾監督
一、法律程序外監督存在和規制的必要性
為了保證司法權恰當和合法的行使還需借助程序外監督。但程序外監督如無恰當規制又易走向異化。司法權的基本特征是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程序性,由非程序化的外界力量來對其任意的進行制約監督,公正性暫且不說,獨立性,程序性,權威性必然直接受其影響。同時,這種監督如得不到恰當的制約和自律,對司法公正也必然造成負面的影響,而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精義所在。另一方面程序外監督的內容和程序法律無明確規定,可操作性較低。不知該監督那些司法行為,如何進行監督,監督權實質上被架空,從而導致程序外監督對監督對象而言缺乏權威不被接受和采納;對社會大眾而言,又難被認可,淪落為“低能監督”。
在我國現實的訴訟機制下程序外監督是不可缺少的一環,無論實務界還是理論界以及社會公眾都對其抱有厚望,但由于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異化為一方面任意行為,破壞和妨礙司法權公正獨立的行使,另一方面又無所作為,對司法腐敗,司法權濫用的現象監督不力,對其異化的原因應進行分析和并進行相應的規制實屬必要。
二、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第一,媒體監督三大異化傾向。媒體監督是時下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不可否認它對維護司法公正、制止司法腐敗,保護民眾的民主權利都具有現實意義。但在中國的現實政治和現狀背景下,中國媒體與司法的的關系與西方并不相同。不能將其簡單的理解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此,拋棄一般意義上由于新聞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公正的天然侵犯性不說(時下這方面的文章甚多)。在中國現狀下,強調傳媒監督司法,異化傾向主要有:
1.中國司法本就幼稚軟弱,自信心不強,外界稍有權威機構干涉,就易使其改變立場,在傳媒監督司法毫無節制的情況下,法律評斷標準可能被架空,出現大眾型司法,有效的裁決取決于大眾的評論、情感。前一陣一起公安人員酒后駕車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者在輿論和群眾的喊殺聲中最終被判處死刑可以說是個典型案例。目前在中國尚無專門的新聞法,中國傳媒整體素質不高且缺乏制約,經常熱衷于在審前或者在審判過程中隨意的搞“跟蹤報道”、“專家評案”、“百姓說法”,毫無疑問,其間的傾向性的報道、評論將會對法官的裁判產生一定的干擾,影響公正裁決。
2.眾多新聞媒體缺乏對司法進行監督的正確視角和定位。如有的新聞經常報道某法官如何生活樸素,以步代車,或某法官經常幫當事人解決生活實際困難等等,還限囿于傳統的清官情節,不具備現代的基本司法理念,缺乏把司法引向公正正義、程序至上的理念和潛在傾向。
3.如前所述,在中國,表達機關基本掌握在權威部門手中,很難想象媒體能對司法權的濫用、腐敗有多么深入全面的監督,也正是如此原因,中國傳媒監督司法呈現出較強的不平衡性,系統內的、本地的傳媒影響明顯大于系統外的、外地的傳媒,地位級別高的傳媒的影響又高于一般傳媒。
第二,傳媒監督司法的規制。無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客觀現實上,司法權畢竟也是一種權力,它的行使客觀上也需要監督,特別是當今司法權膨脹腐敗的現象又加劇了這一需要,使得這一監督即使不具有政治原則的含義,但至少可以作為一項技術性原則加以使用。
1.在我國應加快制定專門的新聞法規的工作,一方面,明確的法律規范可以使媒體明確新聞監督的合理界限,例如規定在起訴和審判的任一階段,都允許新聞監督的介入,但在案件的審結前應當禁止有明顯誘導性或者傾向性的評論,諸如此類的規定既確保了新聞的及時性和真實性,又維護了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另一方面,也為司法機關對傳媒行為進行規范提供了標準和依據。
2.新聞媒體自身應加強自律,以自身的特殊地位尋求公眾社會要求與司法立場之間的恰當平衡。筆者設想,新聞媒體的自律可借助于本行業的行業協會之類的組織來完成,這樣既可以相對的減弱媒體對行政權威的過度依附性,打破輿論界高度劃一的沉悶局面,也可以保證輿論的相對多元化和相對獨立性。由于新聞監督的特殊性及其自身廣泛的影響力,決定了一味的依靠國家法律強力規范難免失去靈活和敏銳性,只有在內部也形成一套被廣泛認可的自律體系和規則,由迫使到認可再到習慣,一方面提高了媒體監督司法的“門檻”,另一方面也為更好的發揮新聞媒體的“第四種權力”的作用提供了一層過濾機制。
3.筆者認為法院可直接對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報道的命令,將規范傳媒自由表達的限制權和過渡表達的懲罰權交由法院行使,而媒體享有申訴權。當然,法院只有在媒體監督超出了上述的合理界限時,法院才可以發出限制、禁止的命令甚至進行懲戒。
三、社會公民監督司法
第一,社會公民監督司法的異化。公民監督司法動因可能是利益驅使或者參與政治的責任感,也有可能是倫理取向和情趣偏好,表達手段常常表現為付諸輿論,或運用特定的程序加以表達。中國公眾(特別是工人、農民歷來是弱勢群體)本身素質不高,生活水平低,政治參與性不強,缺乏自身直接的利益表達和爭取機構。媒體又先天不足,公眾監督意愿難以表達,一方面異化為現今流行的訴訟關系人“上訪”現象,動輒上訪,層層上訪,直至最高國家機關,成為中國程序外監督國家司法權的一大特色;另一方面公眾的評論又逐漸累積成公眾對司法的認定和印象,再由司法人員和機構感知而對后來的司法行為施加影響。在其中,如果民眾的評價和認定得不到及時核正和引導,便導致惡性循環發生。如今打官司當事人先找關系,再打官司,裁判人員先看關系再裁判案件在某些地方幾乎形成定勢。其中,公眾監督道路不暢以致異化,是其原因之一。
第二,對公民監督司法異化的規制。(1)要實現訴訟過程的“透明化”。一方面,訴訟當事人要能夠積極參與到整個訴訟程序中去,并受到公正的待遇,能夠以自己的訴訟行為富有成效的影響案件的最終裁判。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抓緊作好“審判公開”原則的落實,凡是符合公開審理條件的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先期公開案由,開庭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姓名,鼓勵公民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由此“透明”的程序作出的裁判,當事人易于接受(即使敗訴的情況下),社會公眾對該判決的權威性也給于認可。(2)在我國應當確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對生效裁判不得隨意推翻和變更。現在,訴訟當事人將“上訪”視為潛在的“三審”,雖然對個案起到了糾錯的作用,但對于我國“兩審終審制度”和司法判決的權威性有很大的破壞作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應由嚴格清晰的標準,不得隨意發動。換句話說,提高“上訪”成功的“成本”和“門檻”,只有那些確實存在重大裁判錯誤,并且當事人有相當證據的,才能引起再審程序,以杜絕一些正當敗訴的訴訟當事人競相模仿“上訪”的現象。(3)無論哪一種形式的監督都需要公民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現在許多公民缺乏對司法行為進行判斷的基本法律知識,對司法現狀的認定往往是道聽途說、缺乏實際感知,因此易出現偏差和誤解。對此,媒體宣傳機關、司法機關都應承擔一定的法制宣傳工作,讓普通民眾了解法制的運作過程。同時,公眾對法制的感知和評價傳媒宣傳機構、司法機關應進行正確的引導,使得司法活動和公眾監督的信息得以相互交流傳導,使其相互影響、相互規制,共同發展。
現代物流起源于美國,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拓展于中國。這是公認的世界物流發展軌跡。 年2 月,我國出臺了物流業調整和振粉規劃,物流業成為我國第十大振興產業。
物流被定義為經濟活動中涉及到實體流動的物質資料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行有機結合。物流業振興規劃的出臺,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物流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與物流活動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經過近幾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滯后,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我國現行的調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散見于關于物流各個環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還沒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物流法律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有規范不協調從總體結構上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而系統地調整物流法律關系的部門法。現行的物流立法涉及眾多部門,中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缺乏系統性,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著不協調和沖突現現象,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規的指導和規范作用難以落到實處。
2、現有規范不完整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帶。物流業發展迅速,現代物流業務已經遠遠超出最初的倉儲運輸,而對于出現的新業務和新問題,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規沒有對其進行調整和規范。比如對于物流標準化問題,我國目前只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而對于其他各個方面的標準則無規定。
3、法律規范效力層次低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現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頒布的,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
4、物流立法相對滯后從時效性來看,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隨著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環境等的變化,現代物流與傳統物流已大為不同,但由于現行的一些物流法規還是從原計劃經濟體制中延續下來的,所以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適應我國加入wto 以后物流國家化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構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物流法體系,是促進我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
護士;法律法規;掌握及應用情況
面臨人們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患者對醫療護理質量及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用法律尺度衡量醫療行為和后果的意識不斷提高,而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這不僅傷害了自己,同時也讓一些無辜的患者受到傷害,患者與醫院的糾紛也就逐年增加,在這種局勢下,還有一部分護士的法律意識淡薄,無視法律,總覺得患者與護理糾紛少,抱著僥幸心理,盲目地工作著。吉林省通化市中心醫院通過對298名不同職稱的護士進行有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及《十項核心制度》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298名護士中能夠回答正確的占53.2%,不能正確回答的占46.8%。這一結果表明,護士對法律意識淡漠,針對這種情況,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首先了解護士對法律法規認識程度和缺乏的知識面
對法律法規認識程度調查中,68.1%的護士認為醫療糾紛中,大多是醫療方面的問題,與護士無關,護士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好了,法律認識不足,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好。具體調查情況:在對法律法規頒布者及頒布時間、醫療事故的分析嚴重醫療事故及刑事責任、出現醫療糾紛后處理,如何對待就醫者的隱私,護士的工作職責和義務,護理文件的書寫,如何對待醫生口頭醫囑等12項內容表明,298名被調查人的員中:法律法規頒發時間回答正確率1.00%,醫療事故分析回答正確率19.33%,嚴重醫療事故及刑事責任回答正確率為11.66%,出現醫療糾紛后處理回答正確率為60.10%,如何對待就醫者的隱私回答正確率為100%,護士的職責和義務回答正確率為92%,護理文件的書寫回答的正確率為76.33%,如何對待醫生的口頭醫囑回答正確率為76%
2調查了解法律法規在護士臨床工作中掌握和應用的情況
有71%的護士在臨床護理工作中感到法律法規與護士工作關系不大,對法律知識掌握不足,所以,遇有法律糾紛發生時不知如何處理,100%的被調查人群認為在基礎教育中應該增設護理法學課程,有93%的護理人員認為,在目前的繼續教育學科中應開展法律知識培訓,這是提高護士法律意識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徑。調查了解,被調查的298名護士都希望掌握患者的權利及護士的權利和義務、了解護患之間存在哪些法律責任、掌握護患之間發生糾紛時的處理程序,了解哪些護理記錄資料在護患糾紛中起者重要的證據作用。所有被調查的護士都希望掌握哪些醫療責任保險能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綜合以上調查結果,本院護理專家小組制定了以下措施。
2.1加強護士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護士的法律意識。①成立護理法律法規培訓小組,由他們制定學習計劃,定期對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培訓,主要學習內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及《十項核心制度》。②學習后跟蹤培訓效果,進行定期考核,了解護士們對法律法規的掌握情況③加強護理安全意識培訓,強化安全意識,確保護理安全。
2.2改變護士法律意識淡漠的現狀,強調法律法規在臨床上不僅保護患者利益,同時也保護護士權益,提高護士法律意識。
2.3加強護理記錄書寫管理,培訓護理記錄書寫標準,確保護理記錄書寫的質量。
2.4完善護理管理制度,強化護士安全意識,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2.5加強質量督查力度,充分發揮護理小組的作用,定期培訓、考核、督促、檢查,確保護理質量。
2.6提高服務理念,將優質護理服務落到實處,提高患者滿意率。
權力清單是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關于行政權限的梳理、整合、歸納、重新配置等。通過權力清單,可以有效規范和控制行政權力,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目前,權力清單制定中存在著各自為政、一哄而上的現象,導致權力清單內容結構不統一、權力名稱煩瑣、權限差異大、少數質量不高等問題。作為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的權力清單制度,必須進行頂層設計,將權力清單制度的推行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廢改行為相結合,并由國務院及其部委對權力清單內容、結構、名稱、監督、運行平臺等進行整體設計,各省、市予以配合,形成上下聯動協調的權力清單體系。
關鍵詞:權力清單制度;頂層設計;依法行政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7168(2016)01-0059-08
我國權力清單的雛形可追溯到2005年河北省邯鄲市的市長權力清單,但這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權力清單,真正開始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之后的事情。由于這兩個具有權威性的文件的號召,各地紛紛將權力清單制度的推行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程。本文以權力清單已經公布或正在公示的江蘇、浙江、安徽等為例進行研究,從中不僅可以看出我國權力清單推行的現狀,更能看出其中的不足,對其經驗和不足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以便在全國各地進行廣泛地推廣。
一、權力清單制度的理論認識
權力清單制度仍在試點中,還沒有完全成熟的經驗可以全面推廣,從理論上對其進行認識具有必要性。
1.權力清單的實質:權力清單是對現行法律法規中關于各行政機關權限的梳理與歸納,或一定幅度內的適當細化,其本身不產生新的權力。
目前,我國行政權限的來源比較復雜,既有法律的,也有法規的,還有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甚至還有上級行政機關的賦予等。在法律層次上,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從總體上規定了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權力,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處罰權限,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許可方面的權限等。在法規層次上,如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民政部門對社會團體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規章層次上,如民政部的行政規章《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認定的行政處罰的權限。當然,行政權限的來源主要是法律,但法規、規章甚至一定級別的規范性文件往往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也是行政權限的重要依據。從已經實行權力清單的地方來看,權力清單實際上是將行政機關的相關權力通過一份清單形式進行明確列舉,使人一目了然,以便監督其行使的一種制度;權力清單的模式基本上都是逐項列出某一行政機關的權力,在每項權力后面附上該權力的依據,有的還附上實施的裁量幅度等。可見,權力清單制度并不是對行政權限的增減,而是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中對某一行政機關權限的規定進行梳理、歸納,以清晰的清單形式予以列舉;它只是對行政權限的集中,沒有改變行政權限的范圍、性質、行使方式,是一種物理性而非化學性的變化。
2.實行權力清單的目的性:清除法外權力和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權力
既然現行法律法規中都有了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即可,為何還要再搞一個所謂的權力清單?這就涉及權力清單推行的目的性問題。目前,雖然已經有了法律法規等對行政權限的規定,但行政機關不僅存在著不執行的問題,還存在著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而行政機關在行使的法外權力,或存在著不少法律法規依據不充分的行政權力。尤其是那些具有利益可沾的行政審批權,為許多行政機關所青睞。許多行政審批權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由于行政機關長期以來一直行使著,即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愿放棄。“多年的改革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政府手中的事項,尤其是審批事項如同‘割韭菜’似的,一茬割掉了,另一茬又長了,特別是基層行政部門,砍掉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一段時間之后,又以變相的形式卷土重來。”[1]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可以達到以下三個目的。第一,對行政機關的合法權力與無法律依據或依據不充分的權力進行區分,以達到剔除非法權力行使的目的。第二,現實中還存在少數權力,雖有法律法規上的依據,但已經與市場經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明顯不相適應,屬于即將廢除但因法律法規尚未修改而沒有被廢除的行政權力,對此,需要通過權力清單的方式對其行使進行適當的限制等。第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由于對權限劃分不清,長期處于交叉、扯皮狀態,通過權力清單方式可以進行確認或重新配置,使之更為清晰、明確。
一、引言
市場機制作為社會資源基礎性的配置方式,通過價格規律,能夠自發地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達到帕累托最優。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是以一系列條件作為前提假設的,這些前提假設包括“理性人假設”、“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市場交易雙方具備完全的信息”等。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這些前提假設卻很難得以滿足,因此,現實中市場作用的發揮,容易偏離其最理想的作用狀態,出現諸如“壟斷”、“信息不對稱”、“外部性”等在內的市場失靈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按照凱恩斯主義的觀點,需要政府加以調控。政府作為資源配置的另一種手段,通過“看得見的手”的作用發揮,可以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維護社會的公平。價格作為經濟活動的核心,政府在對市場經濟調節的過程中,對于價格的監管成為政府調控的主要方式。
二、我國價格監管中的法律制度
1.我國價格監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開放前,由于受到計劃經濟時期的影響,商品的價格形成主要依靠國家行政力量,市場在價格的決定中沒有發揮相應的作用,這一時期我國價格監管的法律制度也基本處于空白階段。隨著1979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國家逐步放開了對于商品價格的行政控制,尤其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我國邁開了進行價格體制改革的步伐,商品的價格由市場的供需力量共同決定。政府只在很少的領域進行價格控制,政府的角色定位逐步由價格的制定者轉變為了價格的監管者。總體而言,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政府的價格監管法律制度經歷了形成、調整和發展成熟三個階段。(1)1978—1988年,形成階段。這一階段是我國價格監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時期。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全黨的工作重心逐步轉移到經濟建設方面,我國開始摸索商品價格的形成機制。這一階段,雖然定價仍然以政府定價為主,但是價格形成機制方面已經開始有所放開,對部分商品開始實行“浮動價格管理制度”以及“價格雙軌制”模式。這一時期最早出現的價格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是198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該規定主要為了配合當時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保護經濟中的合理競爭而制定的監管法規。隨后,國務院于1982年和1987年分別頒布了《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價格管理條例》,這兩部價格法規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價格監管法律制度的開始形成,政府開始有意識地通過法律法規來合理約束企業行為,12也為我國價格體系的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這一階段,國家還先后頒布了《關于制止亂漲生產資料價格的若干規定》和《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等,初步形成了我國價格監管的法律制度。(2)1988—1998年,調整階段。從1988年到1998年這10年是我國價格監管法律的調整時期。在調整階段的初期,由于相關配套機制的沒有跟上,“價格雙軌制”的實行使得社會中的價格水平出現了嚴重的劇烈波動,隨后緊跟而來的是全國陷入到了嚴重的通貨膨脹時期。為了控制社會中非理性的價格上漲行為,國務院于1988年頒布了《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抑制社會中通過壟斷地位哄抬物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993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法律的形式遏制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階段以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頒布作為結束。1998年5月1日實施的《價格法》作為我國價格法律體系中的“母法”,對經營者價格行為以及政府定價方式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該法還確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可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價格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正式進入到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物價的時代,在我國的價格監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3)1998至今,發展成熟階段。隨著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頒布實施,圍繞著《價格法》,國家先后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完善我國的價格監管制度,我國的價格監管正式步入到發展成熟時期。為了完善我國的價格監管法律體系,在這一階段,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先后制定了《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價格監督檢查管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價格行政處罰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以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價格監管的配套規章制度。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獲得通過,作為價格監管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反壟斷法》標志著我國將反壟斷工作納入到了法制化的進程中,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在這一階段,包括《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等在內的法律法規對于政府的價格監管也都有涉及。因此,隨著我國在政府價格監管法律制度方面越來越完善,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價格法》為中心,多項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政府價格監管的法律體系。2.政府價格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1)價格監管的法律法規零散,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雖然經過了30多年的價格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多項價格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但這些法律法規還比較零散,不能形成完整的系統,政府的價格監管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還不能很好地結合;另一方面,我國的價格監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包括《價格法》在內的諸多法律法規對價格監管都是進行制度性的、原則性的規范,政府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并沒有很好地銜接,這就造成了在執法過程中,人為隨意因素過強,出現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政府價格監管的質量。(2)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存在諸多空白點。雖然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包括《價格法》在內的政府價格監管法律制度,我國的價格依法監管已經初見成效,但整體上而言,我國政府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還存在諸多的空白點。在一些價格監管法律完善的國家,對于政府價格監管的各個領域均有明確的法律進行規定。而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這些領域還存在空白,相關的法律法規研究的還不夠細化,這也造成了許多政府價格監管領域“無法可依”,在執法過程中隨意性較強。(3)法制的宣傳力度不夠,價格聽證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我國的法制宣傳力度不夠,當國家頒布實施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時,僅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進行形式性的宣傳,沒有達到應有的宣傳效果,同時,很多的用法主體沒有能夠透徹地理解法律的深刻內涵,很多情況發生在當當事人違法的時候,才進行相應法律知識的學習,社會中“知法、懂法、護法、用法”的人群過少。另一方面,我國的價格聽證制度也存在缺陷,從聽證代表的遴選、聽證過程的實施到聽證結果的公布都給人以一種“走過場”的感覺,價格聽證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聽證制度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國價格監管中的法律制度
1.健全政府價格監管中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項完善的政府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應該包括總則性的法律條文,從宏觀上對價格監管的主體、監管規則、監管對象、違法處罰等進行制度上的明確,同時還應該包括圍繞總則性法律所進行各種法律實施細則、法律解釋等法律規定,從微觀的角度對相應的價格監管行為進行更為詳細的說明,構成政府價格監管中“有法可依”的執行依據。在完善我國政府價格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應該盡快填補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的空白領域,從橫向上完善各部門、地方性行政法規的建設,并通過政府價格監管法律與其他法律的有效結合,使其具備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應該積極借鑒國外國家先進的價格監管辦法,順應現代經濟的發展,對現行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以完善我國政府價格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政府價格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強法制宣傳力度,明確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在我國政府價格監管過程中,應該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明確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一方面,通過對于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提高他們的職業道德素養,在價格監管過程中,要明確價格監管的范圍,正確處理政府監管與市場自由調控之間的關系,政府價格監管人員應該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照價格監管法律的相關規定,做到認真、嚴肅、公平地執法,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人員,要按照監管法律處罰規定,明確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執法過程中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還需加大對全社會人員進行政府監管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明確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對法律做到廣泛宣傳的同時,使各主體都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濟活動,避免知法犯法行為的出現。加強法制的宣傳力度,還可以加強社會公眾對于政府價格監管行為的監督,確保政府權力在公開、公正、透明的環境下行使,杜絕政府價格監管中“尋租”行為的出現,更好地維護法治市場經濟的有效開展,維護各經濟主體應有的利益,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
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內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教育活動,由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來擔任教育行政的主題。此外,規定教育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權限,要求其行為符合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類教育活動都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并明確教育行政機關的權責。高校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圍、實現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應當成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準則,但現實情況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識、觀念和手段,當學校出現糾紛時沒有形成用法律解決的習慣,學校部分規定和國家現行法律存在矛盾現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忽略正當程序的現象十分嚴重。例如,在做出開除學生學籍、勒令學生退學等決定時,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當事人對執行裁定的異議權,學生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和維護。這種現象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違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盡管我國針對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都只在原則、方向等宏觀問題上做出規定,對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細節則并未詳述。這使得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據,制定結果不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甚至出現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矛盾、抵觸的現象。由于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現象嚴重,尤其體現在學籍管理之中,近年來,在學生受到高校的學籍處分決定這一焦點領域中,出現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學生手冊的方式將行政管理制度呈現出來,對行政管理的主體、內容、程序等進行介紹。盡管學生手冊里的種種規定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響,但這些規則辦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條文,對具體的實施細則則未作詳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及申訴制度方面明顯缺失,導致學生沒有有效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滿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處分決定不適度、不合理
在高校對學生進行處罰時,尤其是涉及到學生的人身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之時,應當堅持適度、合理的原則,在涉及實質性損害權利或剝奪權利時,尤其要遵循正當性原則和最低損害原則,把維護學生基本權利放在重要位置。盡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務上擁有較大的自,但在具體的管理行為上,必須依據法律設置正當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權的合理行使。學生作為被管理者,應當擁有知情權、選擇權、請求權、申訴權等,能夠采取實際行動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但在具體管理行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視正當程序,形式化、走過場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針對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救濟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針對學生的裁決做出后,很難實現依照行政程序的復議過程。
(四)不完善的權利監督機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監督機制的不完善、運行不暢、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針對高校行政管理權力監督機制的建構舉步維艱,其執行亦困難重重。已有的監督機制則存在不規范、不客觀、效率低下、權威不足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自日漸增強,高校相關管理部門和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利日益擴大。但相關的權利制約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并沒有及時建立完善,紀檢監督隊伍也未能及時組建起來,不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學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評價甚至處分等現象時有發生。高校的重要部門和重點問題缺乏監督,導致各項監督工作缺管理問題研究乏專業性,監督力度不夠,高校規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還和法律法規相抵觸,對學生權利的損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表現形式。
三、構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對策
(一)更新學校領導及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的過程中,要首先從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出發,針對他們進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達到提高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法律意識的目的,從而形成正確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們做到樹立法治意識、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計劃或執行決策,將法律的威嚴凌駕于個人的權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過這些方式,促使我國高校的行政管理實現法治化,以達到規范化治校、保障學生基本權利的目的,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化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對這些基本權利進行保護,嚴格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損害、剝奪這些權利的決定十分重要。在對學生做出處分、開除學籍、強制退學、不頒發學位證書、不頒發畢業證書等重大決定時,一要保證證據的充分性,做到事實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學校現實和學生實際,慎重決定,并及時告知當事人;三要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規定啟動救濟制度,保障學生的救濟權利。總之,在學籍管理上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引入聽證制度對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十分重要,能夠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環境的營造。此外,聽證制度對于學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意義重大。聽證制度保證了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公開、公正,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訴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復議和申訴制度是高校學生主要的救濟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種就是申訴制度。和司法介入審查相比,申訴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而且有效地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促進了高校教育環境的穩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三)校紀校規特別是對學生處分的制定要合理、適度、規范
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要格外重視科學和高效。校紀校規的作用不僅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約束學生行為,而且包括為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方便、維護學生的基本權利等。在規章制度的執行過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義,做到以人為本。例如,在圖書館門口、教學樓宣傳欄、寢室樓道、食堂門口等地張貼校紀校規,方便同學們學習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斷加深的過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學生對學校規章制度的認同感,拉近學生和學校的距離,以增強學生的自律性,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校紀校規的遵守中來,最終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進行政管理法治化進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堅持合理、適度及規范的原則,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維護學生基本權利為首要目標,切實避免出現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規定程序實行、走過場等現象。另外,還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為救濟制度,確保學生在得到某項裁決或者處分之后仍然能夠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復議。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應有之義,要達到這一目標,首先必須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為和管理程序的公開,建立起完善的權力監督機制,廣泛接受教職工與學生的監督。高校權利監督機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獨立、透明等,這不僅符合我國教育行政法律法規中針對權利制約的相關規定,而且體現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務運行的健康程度。權力監督機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監督渠道的深度和廣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完善層級負責制度來擴大監督渠道的廣度,做到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層層推進;另外可以建立起專業性強、分工明確的紀檢監督隊伍,強調監督隊伍的責任、激發監督隊伍的積極性,促使他們真正發揮作用,投入到權力監督的過程中去,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貢獻。另一方面,監督渠道的深度應該不斷強化,對權力的監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監督一些廣大師生關注的重點問題,同時加強對監督隊伍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學識素養和專業水平,促使他們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監督。
四、結語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各種思潮的涌現,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也在漸漸地影響到了我們校園,我們小學生變壞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網吧、游戲廳等,你們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廢學業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齡的特點決定了同學們的幼稚、不成熟,可能會做出一些不該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識的淡薄而導致一些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有的同學愛打架或盜取別人的錢財。小小的年紀,就沾上了許多惡習。走出校園,或早或晚,幾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們最后走上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實他們就是在我們這個階段、我們這個年齡開始一步一步不聽教育,漸漸變壞的。因此,這的確應該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我們完全有必要學習有關的法律知識,來盡量減少甚至完全避免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借此機會,我特別向大家提出幾點建議:
一、不帶通訊工具進入校園,不準沉迷于網絡。要充分地認識現代通訊和互聯網給我們生活帶來的利弊,認識小學生熱衷于交往和娛樂、沉湎于虛幻世界,給身心健康成長、給成就學業帶來的不良影響。自覺不將通訊工具帶進校園,糾正網絡游戲、網上養寵、網上裝備、網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長錢財和影響學習的行為。
二、不亂拋亂扔,不準損壞公物。潔凈的環境、完好的設施,能體現一個集體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體中的個體的文明素養水平。潔凈的環境不能僅依靠打掃,完好的設施不能僅依靠裝備,而要靠同學們的愛護。
三、不"說謊、小偷小摸、義氣用事".在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為逐漸滋生、發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費觀念和生活觀念的變遷成為重要的誘因。一些學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檔、用名牌,過度的高消費使他們產生不勞而獲的寄生蟲思想,得不到滿足就去偷去搶,墜入違法犯罪的深淵。我們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享受、一時的痛快,而毀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為"相互之間磕磕碰碰,就出現打架斗毆"只要我們心胸放得開闊一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發生許多惡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時之強,釀終身大錯呢?而案件中因為講義氣出手幫忙的同學,同樣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他們的行為其實就是我剛才所說的"義氣用事",沒有約束好自己的行為,導致發生如此后果。
總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變得優秀,是內力自我約束和外力強制作用所然。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紀律,不成體統。同學們,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們同學都能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個守法的小公民,從而平安、健康、茁壯地成長。
小學生學習憲法的個人心得
一、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通過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通過學xxx一步掌握了學習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運上下功夫。
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是一蹴而蹴,一時半會就可學成或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鉆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并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人員,學習法律法規,我認為沒有捷徑可走,要在短期盡快熟悉浩如煙海的法規體系知識,確有難度,而且做為上班的員工,也沒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同樣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也應有規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規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一刻也不能離開,我們就要重點地去學,下功夫去理解和記憶,以便在工作能夠熟練地運用。如國家法典中的《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等這些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就要重點去把握、去理解。
在學習方法上,要聯系崗位重點學習,并做到學習與實踐用運相結合,學法與守法相結合。能在工作中自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
小學生學習憲法的個人心得
按照黨委的安排,我認真學習了新《憲法》。進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對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下面談談我個人學習《憲法》的體會。
一、 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通過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通過學xxx一步掌握了學習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運上下功夫 。
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的發展,民商法在經濟市場上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不僅可以規范經濟市場的秩序,還可以維護民商的權益。同時,民商法的作用放大,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發揮。因此,民商法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應該首要解決。這樣,才能確保經濟市場擁有一個良好的秩序,才能維護民商的合法權益。
二、民商法制度概念
民商法制度是指,國家行使權力從而達到某種程度的經濟目標和利益,其直接目的是為了規范與發展民間商業活動,支持并鼓勵進行公平競爭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民商法具有重要的意義,良好地促進和改善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同時,民商法還是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規范市場交易活動,穩定市場秩序。
三、民商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存在立法空白
目前,我國民商法相關法規法條還存在諸多的立法空白,也是當前民商法制度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通常情況下,民事立法在公布之前,需要通過相關章程法規,同時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對其進行相應的解釋才能生效。如果出現司法解釋過多問題,就會導致民商法相關法律法規一些存在上的問題,并且會影響民商法制度的權威性。民商法制度存在立法空白問題,不僅影響法院案件的審理,還對保護民眾的合法利益產生了阻礙。
(二)民商法制度不健全
國內民眾和相關部門人員一直以來沒有認識到法律引導作用的重要性,使其沒有得到良好的實踐。沒有實踐經驗就難以改善當前的立法體系,造成立法制度不健全,導致民商法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內容不明確、法條簡單等,最高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司法解釋和一些相關規定來補充立法空白,但是這些規定沒有統一規范,從而導致立法體系混亂。
(三)行政化問題
目前,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民商法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著諸多的行政法律法規。第二,大多數民商法規條例都是通過行政法律法規形式出現的,比如,土地法相關的法規條例就是通過行政法規形式出現的。第三,有些民商立法經由行政部門起草。當前,民商法制度嚴重行政化問題,嚴重影響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發揮,同時阻礙了有效解決民商權益的問題。
四、解決民商法制度問題措施
(一)完善民商法制度
由于當前的民商法制度缺乏統一性,制約了民商法作用的充分發揮,給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難。因此,必須完善民商法制度,解決相關的問題,比如,立法空白、司法補充規定沒有統一原則等問題。同時,要結合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來改進民商法相關法規存在的不足,使得民商法能夠更好地服務商民,服務于市場經濟地發展建設。
(二)完善立法體系和運行機制
立法部門的立法制度已經無法應對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帶來的市場變化,難以適應經濟市場現狀的需求。立法部門需要完善相對遲緩的立法制度以及較長立法周期,這樣,才能更好地適應當前的形勢,才能更好地滿足當前經濟市場發展現狀的需求。同時,因為我國現行的社會主義市場法律運行機制還是建立在傳統的經濟體系之上,需要逐漸改進和完善經濟市場相關法律法規運行機制,來適應新時代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個健全穩定的法律運行機制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基礎,實現“依法治國”與民商法監督經濟市場兩者有著相輔相成的關系。
(三)創新民商法體系
民商法體系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民商法理論是民商立法的基礎。現今,我國的民商法理論已經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形勢。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大眾化以及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傳統的交易渠道和方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這就要求民商法的有關法律法規需要適應當前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因此,民商法理論必須要不斷地改善和創新,與時俱進,適應新時代下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
五、結語
關鍵詞:現代物流;法律;策略
21世紀是物流業發展的高速期,物流業逐漸成為企業的“第三利潤源”,但是中國物流業的發展大多從傳統的運輸、倉儲等轉化而來,社會化、市場化、信息化、網絡化程度都很低。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影響下,物流市場需求急劇萎縮,運輸和倉儲等收費價格及利潤大幅下跌。從整體來看,正是在這種沖擊下暴露出了中國物流業體制的不健全。因此,完善中國物流法律制度建設,加快物流業的發展非常必要。
一、對中國物流法律的現狀分析
(一)中國物流業發展的現狀
物流業是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復合型服務業,隨著各項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中國已經具備了發展現代物流業的條件。2008年全國社會物流總額達89.9萬億元,比2000增長4.2倍,年均增長23%;物流業實現增加值2萬億元,比2000年增長1.9倍,年均增長14%;物流業增加值占全部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為16.5%,占GDP的比重為6.6%。目前,從全國來看,中國物流業正處在起步階段,總體規模快速增長,服務水平顯著提高,物流基礎設施條件逐步完善,發展的環境和條件也不斷改善,但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偏低,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二)中國物流立法的狀況
“物流”這一概念是20世紀80年代才被引入中國,現行的物流的法律法規涉及了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等相關的各個方面。相對發達國家而言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很不健全。截至目前,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從法律、行政法規、各部委頒布的規章三個效力層次上頒布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以及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等部委印發的規章制度,如《關于加快中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總體上分散于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沒有形成一部獨立的、完整的物流法律體系。
(三)物流法律體系對物流業發展的作用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在當前法治環境下,任何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的規范,物流要實現物盡其流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保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夠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整合物流各環節各功能有序運行,協調各產業之間依據法律法規規范經營形成行業優勢,這樣才能保障整個市場穩定運行。
二、當前中國現代物流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形勢下總體上存在的問題
1. 物流法律體系不健全。盡管從數量上中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少,但缺乏專門的物流法律法規,物流立法大多是根據各個行業中的物流活動來制定的,只能起到維護基本秩序的作用,實施的效果并不明顯,從而使物流法律規范缺乏指導性、規范性,不利于整合物流各環節之間的關系,阻礙了中國物流業的發展。
2. 物流法律體系與當前的發展狀況不匹配。中國加入WTO以后,物流業作為一個服務行業在面臨巨大威脅的同時也帶來了良好的機遇,伴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物流業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日益國際化,出現了有別于傳統物流的新特點,而中國目前大多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相對滯后,是繼承計劃經濟體制或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期的體制,從而造成法律體系不能適應當前物流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尤其是隨著物流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現代信息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物流中去,改變了商品流通方式,現代物流逐步取代了傳統的物流,電子商務高速發展凸顯物流產業立法缺失。如網站商店銷售商品的所有權問題的處理目前在中國的法律中尚屬空白,無法可依,這就造成網站商店與商品配送企業雙方在責任承擔時的互相推諉情形,造成了物流法律法規與相應的物流活動脫節。另一方面,在物流標準化建設方面,物流設施、設備的標準化與國際物流標準之間銜接與配套不夠,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增加了物流成本。
3. 當前中國的物流法律政策雜亂無序,缺乏政府的宏觀調控。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對物流業的認識比較晚,理論上也不夠成熟。目前中國政府只是在政策法規方面提供保障,而調整不適應物流發展的政策,為各類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為物流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寬松的宏觀環境,特別是為物流業的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發展創造條件,缺乏從宏觀的層面對物流法律政策的指導。
(二)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物流法律法規落后嚴重影響第三方物流業的發展
隨著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引起了眾人的關注,隨著人們對第一利潤源、第二利潤源關注的淡化,有第三利潤源之稱的物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對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起著重要的作用,事物通常具有兩面性第三方物流在給國家及企業帶來巨大的好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例如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法規內容滯后,各物流立法之間不協調。第三方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都是空白,不存在約束物流企業經營行為的準則,有關物流經營人與貨主企業、分包方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模糊不清的,物流經營人的法律地位也無法確定。此外,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僅限于運輸、倉儲等具體物流環節的法律法規。第三方物流的出現改變了傳統運輸和倉儲業的運作模式,給中國的物流立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第三方物流業的快速發展與物流法制環境的不協調嚴重影響第三方物流的發展。
三、完善中國物流法律體系的策略
(一)基于中國當前的物流法律狀況,應盡快建立完善的物流法
發展現代物流業,需要一個完善的制度體系,規范物流行業中的無序現象。在市場經濟過程中要不斷加強和完善物流法制建設,打破地區部門和行業的局限,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首先,作為政府部門要從宏觀層面入手,要認真清理、修改當前法律體系中因為時空差異造成的適用范圍有誤、規制過時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地填補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中的空白地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體系和現代物流產業發展要求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以保證中國的物流產業在不斷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中健康發展。同時根據當前的形式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從物流主體法、物流行為法、宏觀調控法、國家保障法等方面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保證各物流主體之間關系協調,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制定《物流法》。其次,作為地方政府部門要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之間存在的較大差異,在建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建立適應當地物流產業發展要求的物流法規。各地的物流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立業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為當地的物流法規建設添磚加瓦,不斷地為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提供經驗和依據,促進各地區的物流企業快速發展。
(二)加快標準規則的制定,填補法律中的“空白地帶”
任何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體系標準,目前中國在物流標準建設方面相當薄弱,只有中國物資流通協會、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國家標準――《物流術語》,其確定了當前物流領域己基本成熟的145條術語的定義并在物流業的規范化過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物流業本身是一個環節眾多、內容復雜的大系統,一項物流活動的完成,需要眾多物流要素共同作用。中國加入WTO以后,伴隨著國際化的進程的加快這些問題日益突出。因此要加快對現有倉儲、轉運設施和運輸工具的標準化改造,鼓勵企業采用標準化的物流設施和設備,實現物流設施、設備的標準化。推廣實施托盤系列國家標準,鼓勵企業采用標準化托盤。另一方面要加強完善快遞業立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三)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凈化中國現代物流法律環境,提升物流相關法律的效力水平
觀念決定行為,只有在正確的觀念下才能產生出正確的行為。因此在現代物流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擯棄傳統的從物料管理到物流增值服務的全方位服務觀念,要從宏觀層面考慮建立現代化的物流產業政策體系,拋棄傳統的利用權利大棒粗預市場正常運行和競爭秩序的方式。此外,當前的物流業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大多的法律法規是由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分散于海陸空等交通運輸部門的“辦法”、“條令”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層次較低難以形成法律效力,形成了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因此作為政府部門必須建立起協調機制,由相關政府部門組建的物流法規建設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清理、制定系統的物流法規體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法律框架。
(四)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環境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科學的管理方法與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第三方物流發展的必要條件。以美國為例,美國是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雖沒有專門的物流法規但是有針對物流各環節的法規條款,政府并不直接制定物流產業政策干預物流發展,而是通過國家發展戰略和相關的法律確定物流發展的近期和遠景目標,同時特別重視物流活動的監管和標準的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為物流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借鑒發達國家第三方物流發展的經驗,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環境應從法律層次和政府的管理方式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根據當前的形勢,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物流企業法》,明確物流企業的性質、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責任及其限制、免除等,設立統一的物流管理機構,并規定物流企業設立條件、審批機構、管理機構,對物流業統一進行審批、管理、立法,對全國物流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管理,促進物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另一方面,轉變政府的管理方式,由原來干預企業的經營轉變為科學引導,發揮政府的作用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做到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公正、公開和統一,疏通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層次結構以及承接與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法律框架,為第三方物流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結束語
現代物流起源于美國,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伴隨著國際化進程的日益加快,盡管中國的物流業發展的非常迅速,但是還存在許多的問題,這種美好的現象將是短暫的,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只有科學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才能使中國的物流業始終保持著快速、穩定、健康發展的態勢,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下,國家出臺了“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中國的物流業應該借此東風完善物流立法,保證物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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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Modern Logistics Legislation in China
Peng Xin
(kainuo Economic Development Co. Ltd. Guangzhou 450000, China)